手机阅读

2023年部门工作管理办法(优质14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1 01:54:15 页码:8
2023年部门工作管理办法(优质14篇)
2023-11-21 01:54:15    小编:zdfb

人类社会因对新鲜事物的渴求而不断发展进步。总结一段时期的工作或学习,可以发现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小编整理了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阅读。

部门工作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加快“数字福建”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共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第三条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并遵循统筹管理、充分利用、鼓励开发、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承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依照职责依法采集处理政务数据,做好政务数据登记汇聚、更新维护,开展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配合数据管理机构做好开放开发工作。

第七条技术服务单位可以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政务数据登记汇聚、共享应用、公共服务、开放开发的技术支撑,以及有关平台建设运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对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服务监督评价,评估检查政务数据开放开发情况,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将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或者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凡不符合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政务数据效益。

对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采集处理。

第十一条政务数据采集实行目录管理。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数据顶层设计,遵循“一数一源”原则,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编制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并根据机构职能或者特殊业务需要做好目录更新。

设区市、县(市、区)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应当与省政务数据采集目录相衔接。

第十二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按照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数据采集工作,不得采集目录范围外的数据。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因特殊业务或者紧急需要,可以临时采集目录范围外数据。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能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不再重复采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前一个业务环节已经提交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下一个业务环节不再要求提交。

第十四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政务数据一个窗口受理、共享获得、联机验证的采集机制,避免重复采集,保障数据准确。

第十五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建立政务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实施数据质量全程监控、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保障政务数据质量和数据更新维护,开展数据比对、核查、纠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三章登记汇聚。

第十七条政务数据登记汇聚应当遵循应登尽登、应汇尽汇、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十八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登记数据。

第十九条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是政务数据汇聚和共享应用的载体,由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在省和设区市两级建设部署、分布运行,实现互联互通。县(市、区)、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建设独立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当迁移到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第二十条省、设区市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可以依照业务需要和数据汇聚规则,依托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开展行业数据汇聚,构建行业数据资源子平台。

第二十一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将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接入本地区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并按照采集目录、登记信息以及标准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数据。

第二十二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新建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前登记汇聚项目相关数据。

对未实施汇聚的新建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不得予以验收,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

第四章共享服务。

第二十三条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应当遵循分级分类、依职共享、创新应用、精细服务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政务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仅可以提供给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或者仅部分内容能提供给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尚不具备条件提供给其他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暂不共享类。

凡列入暂不共享类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政策作为依据,有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其共享范围。

第二十五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根据履职需要使用共享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可以直接从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应当向数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予以审定,并将有条件共享情况告知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

第二十六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乡治理中采用比对验证、检索查询、接口访问、数据交换等方式,实时共享政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制定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标准,实行主动推送,推广精细服务,并开展评价。

第二十八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支持利用大数据开展监督,发挥信息公示、预警、引导作用,提高社会运行的预见性和精细化。

第五章开放开发。

第二十九条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编制、公布政务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应当进行脱密脱敏处理后开放。

第三十条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务数据开放目录,依托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政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省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是全省政务数据开放的统一平台,由省数据管理机构组织建设。

经省数据管理机构批准,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建设政务数据开放子平台,子平台应当通过省数据管理机构组织的连通性和安全性等测试。

县(市、区)、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不得建设政务数据开放平台。

第三十二条政务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普遍开放类和授权开放类。

属于普遍开放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从政务数据开放平台获取;属于授权开放类的,内资控股法人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可以向省或者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申请。

第三十三条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予以授权,并将授权情况告知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涉及将授权开放的数据进行商业开发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授权开发对象。

高校或者科研院所获得的数据只能用于科研教育等公益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可以授权有关企业以数据资产形式吸收社会资本合作进行数据开发利用;授权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合作开发对象。

第三十五条授权开发对象或者合作开发对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进行数据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定期向授权数据管理机构报告开发利用情况,其依法获得的开发收益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政务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第三十六条组织开放开发的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数据开发利用价值贡献度,合理分配开发收入。属于政府取得的授权收入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照规定缴入同级财政金库。

第六章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数据管理机构、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建立政务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安全应用规则,防止越权使用数据,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建立安全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十八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加强政务数据采集处理、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九条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平台安全防护,建立应急处置、备份恢复机制,保障数据、平台安全、可靠运行。

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对信息资源及副本建立应用日志审计,确保信息汇聚、共享、查询、比对、下载、分析研判、访问和更新维护情况等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并根据需要将使用日志推送给相应的数据生产应用单位。

第四十条政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更改和删除政务数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数据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数据采集范围的;。

(二)重复采集数据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汇聚数据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共享数据的;。

(五)违规使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的;。

(六)擅自更改或者删除政务数据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数据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门工作管理办法篇二

公司所有工程的预算及结算规范目的:工程预算及结算做到透明、公平、科学、严谨、统一标准、控制得当,以最低及准确的成本,确保工程的工期、质量。

第一条:预算的划分。

100万元以上(成本管理部完成):桩基、主体土建及主体安装(分地下室、裙楼、塔楼或栋号)。属招标工程范围的预算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标底的编制,报建设局的造价审查处进行核定,作为开标的标底。由成本管理部组织中介机构、中标单位的预算核对工作。

100万元以下(项目经理部完成):桩基、幕墙、消防、零星工程、电话、供电、给排水、天线、保安对讲、智能化系统、绿化、土方、煤气、机房降噪、道路、围墙、人防、基坑支护、初(详)勘、样板房及会所的二次装修、零星拆除及打凿等预算的编制。

第二条:编制程序及预算的确定:

100万元以上的工程(成本管理部完成)。

第一步:需对预算的编制单位进行筛选,签订编制预算的合同,各专业预算人员进行专业图纸的核查,参与招标书造价条款的编制,并同时提供委托计算书,材料设备控制价格、报建文件、图纸等进行标底的计算委托。

第二步:跟踪中介机构编制情况,按抽查法对标底的第一稿及与承包商核对后的确定稿分别找出变化理由,确定合理性及调整后,作为总包预算。

第三步:核查及统一承建商及中介的图纸后,组织双方工程量的核对。

第四步:甲方调整合理的预算单价及材料单价后,确定包干预算。

第五步:确定后的预算返回项目经理部与其交底。

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完成,具体组织人员为预算师)。

按投标方式一次包干单价。

项目范围:桩基(含预制)、幕墙、绿化、土方、道路、围墙、基坑支护、零星拆除及打凿等预算的编制。

按投标方式一次包干总价项目范围:

电话、供电(临时及永久)、室外排水、有线电视、保安对讲(智能化系统)、直饮水、变频供水、背景音乐、煤气、机房降噪、闭路监控、门禁及楼宇监控、道路、园建、小品、永久围墙、人防、基坑支护、样板房及会所的二次装修、营销活动设施、零星工程、零星拆除、改建及打凿等项目。

操作方式:(前提:全部图纸及具体做法完整):发招标书,收标书及开标,通过规范的工程报价招标及评标(按招标规范执行)确定合理的总包造价。

其余工程按双方核对预算,按实际竣工量结算。

项目范围:消防、供电、室外给水等项目。

操作方式:第一步:项目经理部工程专业人员通过招标结果的经济及质量综合性,确定材料及设备的型号及品牌(资料存档)。

第二步:项目经理部专业预算人员进行专业图纸的核查后,进行各细部逐一计算的预算编制。

第三步:进行双方工程量及价格的核对,必须由专业人员及主管2人共同签字,确定预算。

第三条:预算编制的要求。

2、1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主要指主体工程)按提供齐全图纸后3个月内核对完毕。

3、1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按提供齐全图纸后15天内核对完毕。

4、1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要求全部按内部招标方式确定造价,实行单价及总价包干。

5、预算必须作到预算做的早、审的快、定的准。

6、选择投资大或工期紧的预算先审及确定。

7、核实图纸的完整性。

8、正确熟练使用预算定额及预算软件。

9、编制说明要详细,含图纸编号、图纸名称、套用的定额、计费标准、人工补差、材料价格、不包含的项目、不清楚而暂定的项目等。

10。编制及审核确定的预算封面及编制说明必须采用万科地产的标准格式(见附表)。

11、预算存档编号。

第四条:预算的编制依据。

根据合同规定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材料价格、招标文件、计费标准、

第五条:工程量的确定。

1、按详细的施工图及甲方确定的方案计算。

2、根据预算定额的计算规则及定额所示的计量单位计算。

3、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土壤的种类、运距、放坡坡度、运距等。

4、按分部分项的顺序逐项计算及汇总。

5、要求计算细致,核对无误。核对后的差异必须建立记录备忘,便于结算。

6、100万以上工程需委托中介编制部分,要求必须提供计算后的预算及与承建商核对后的预算,并同时提供与承建商工程量的核对差异情况说明,要求细致,成本管理部必须逐项核实确认。

7、干挂大理石及铝板幕墙的外墙面按墙面砼结构尺寸,柱面干挂大理石及异型铝板幕墙按实际尺寸计算。

8、图纸标注不清、前后矛盾、缺项、漏项的问题在标底预算中注明,在确定预算前,项目经理部预算人员要主动发现及解决,及时落实及调整工程量,以减少或避免设计变更及签证同时准确掌握工程成本。

第六条:预算定额单价的确定。

1、单价包干项目按招标确定价结算(不含税金)。

2、进口材料设备的安装均套用国内同类品种的预算单价计费。

3、选用的预算单价与施工图纸要求的内容相适应。

4、设计中的分项工程做法在定额上既不能换算,又不能套用时,必须编制补充单价。

5、除定额说明容许换算外,其余不得任意调整(由于甲方设计要求施工超定额损耗的由万创、工程及预算人员一同确定损耗量并签字)。

6、甲供材料及三方采购合同范围的超定额用量的材料扣款直接在二号标书中扣出,节约一定的税金。

7、安装部分的甲供材料、设备需安装的项目设备费不计取税金。

第七条:进度款的核定。

1、乙方报价———项目经理部工程人员及监理对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核定———项目经理部预算组核实(按预算、确定方法执行)进度预算及编制当月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预算——报成本管理部核定(2天完成)——项目经理部作单付款。

15天内,对确定的主体预算进行分类计算(结构、批挡、铝合金窗框及扇、地砖、墙砖、安装布管、穿线、插座及开关、设备安装等),按建筑面积或套计算单位造价后,按当月完成的形象进度进行计算。

第八条:土建的预算分类:

总分类要求:分专业,分地下室、裙楼,塔楼。

第九条: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编制程序(项目经理部完成):

第一步:编制项目结算审核工作计划。

第二步:1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部预算组必须对原预算及不清楚的问题及时与成本部联系,成本部有必要进行关于前期预算编制问题的。结算工作协调及配合。

第三步:收集及整理分项工程的材料设备限价价格表、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涉及造价的会议纪要、图纸部分未施工项目的记录、付款及待垫款、甲供材料设备的领用清单、承建商的结算报价等结算依据。

第四步:工程量的计算及与承建商的核对。

第五步:预算单价的核对。

第六步:单列清理甲供的预算工程量及承建商超领用量的扣款表(见附表)。

第七步:确定结算造价后,10万以上工程报成本管理部进行核定(成本管理部三———五天完成)。

第十一条:结算编制的要求。

1、项目经理部预算组负责全部工程的结算;

3、其它工程项目按乙方提供结算后10—30天内核对完毕;

4、先提前选择供电、自来水、煤气、电话工程结算,便于承建商配合客户入住的四通;

5、核实竣工图纸的完整性;

7、编制及审核确定的结算封面及编制说明必须采用万科地产的标准格式(见附表)。

8、结算必须项目经理部预算人员2人及成本管理部2人相互交叉审核后作为最终结算造价。

9、项目经理部建立与乙方的结算报送及审核情况登记台帐,便于时间的掌握及责任的界定。

10。项目经理部审算人员必须建立三方及甲供材料的领用及付款台帐,对领用单的原件进行存档,便于结算扣减。

11。填写竣工结算前需具备完善手续。

第十二条:结算定额单价的确定。

1、以预算、合同及招标价为主。

2、同预算项目相同的分项,单价必须相同,不得调整。

3、增加项目的结算单价按相应的定额单价套入。

4、设计中的分项工程做法在定额上即不能换算又不能套用时,必须编制补充单价。

5、除定额说明容许换算外,其余不得任意调整。

6、土建部分的甲供材料需安装的项目计费直接在预算的二号标书单价中扣出,不计任何费用。

7、安装部分的甲供材料、设备需安装的项目不计取税金。

第十三条:结算造价的确定。

1、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分类计算并当月结算。

2、预算造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人工补差+材料差价+增加项目=结算造价,要求分项计算并编制分项汇总表。

3、确定现场的实际情况、土壤的种类、运距、放坡坡度、运距等。

4、扣除甲供材料的多用材料费(领用甲方材料数量减预算实际用量的差量乘甲方订货单价)。

5、扣除预算中的未施工项目的造价。

6、材料价差严格按项目部的材料限价调整。

第十四条:结算分析。

1、从施工全过程及各部门的管理中,项目经理部预算组完成第一稿,成本部完成第二稿。分析到位,值得总结,完善管理。

2、后附:预算、结算审核封面,预结算编制说明内容,竣工结算前需完善手续会签单,特殊工程预算招标履行表,三方签订及甲供材料超用量的扣款表。

附表9:三方签订及甲供材料超领用量表。

附表10:工程预算招投标履行表。

部门工作管理办法篇三

1.目的:

采用数据、量化来定期考核评估各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成效,为绩效奖金的发放提供依据,使个人薪资保持合理水平。

2.适应范围:

适用于各生产部门及品检课的管理工作考核。

3.职责。

3.1办公室生管负责统计各部门月生产总产量、生产计划达成率、制造不良率。

3.2生产部负责呈报部门月生产总工时。

3.3物料组(&财务部)负责各部门物料损耗数据的呈报。

3.4品保部(&生产专员)负责各项考核数据的统计汇总。.

3.5经理负责按本办法对各部门进行考核评估。

4.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4.1生产效率30分。

4.1.1生产效率计算公式如下:

生产效率=。

当月部门总产量。

×考核指标×100%。

当月部门总生产工时。

4.1.2考核指标各部门分别设定。

4.1.3当月生产效率高于设定值则得满分。每降低1%扣1分。

4.2生产计划达成率20分。

4.2.1该项考核内容为各部门派工单、《客户订单一览表》完成情况。

4.2.2生产计划达成以产品最终交付下一工程日期为准。

4.2.3无材料及突发性因素而影响生产计划延期二天内,由经理核定后可视为按期完成。

4.2.4生产计划达成率未满50%,考核为零分。

4.2.550%以上每增加5%得二分。

4.3生产品质状况30分。

4.3.1该项考核分三个方面:交验(制造)不良率10分、报费重工费用10分、品质投诉退货频次10分。

4.3.2交验(制造)不合格率以品检课检验报表记录为准。允许标准为不良率为2%,凡超过2%每批次扣一分,如属重大损失之不良或不良率超过5%以上则追究责任。扣扣完为止。

4.3.3报废重工费用以《报废申请表》、《重工记录表》为指标,每增加50元则扣一分。

4.3.4品质投诉之相关之责任部门,及被后工程投诉每次扣一分。

4.4物料损耗率20分。

4.4.1该项考核以每个自然月发生之刀具、凸轮、圆棒、刀片、手套、洗衣粉等消耗品费用为指标。

4.4.2计算公式:

物料损耗率=。

当月部门耗用金额。

×考核指标×100%。

当月部门总产量。

4.5安全生产与纪律10分。

4.5.1以工伤事故记录和厂规厂纪为依据。

4.5.2凡无相应违规记录则可评满分。

4.65s评比10分。

4.6.1以5s每月稽核结果为依据。

4.6.2每月5s稽核80分以下则每低一分扣5分。扣完为止。

4.6.35s稽核80分。

1.1部门评分100分为及格,员工发基本奖金100元,班长、技术员每分发放200元,课长300元。

2100分以下者,以上每高2分加1分。

5.5.奖金发放办法员工每1分加发放绩效奖3元、班长、技术员发放6元,课长发9元。

5.4得满分者则该部门发特别奖金1000元。并由经理授绵旗一面。

部门工作管理办法篇四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规范权力运行,优化公共服务,强化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各行政执法机构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动态调整、运行实施、绩效考核、监督检查、行政监察等适用本办法。

权责清单管理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建立权责清单管理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构编制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权责清单管理机制。权责清单管理联席会议由机构编制部门、法制部门、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组成。

机构编制部门是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权责清单管理的综合协调、动态调整及向社会公布等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行政职权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类职权的审核、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有关行政职权的合理性、必要性审核工作。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权责清单及其调整的意见,具体实施本机构权责清单。

绩效考核管理部门负责对权责清单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工作。

政府督查机构负责对权责清单建立、调整及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权责清单由职权目录和职权信息表组成。

职权目录包括职责和行政职权。职责是指部门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管理的有关职责,行政职权是指部门直接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

职权信息表由行政职权名称、编码、类型、法定依据、实施机构、管理权限、运行流程、责任事项、监督方式、运行流程图等要素组成。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的行政职权设定依据一般为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家部委、市人民政府文件(以下统称法定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授权行使的行政职权列入被授权单位权责清单,委托行使的行政职权列入委托单位权责清单。

下列职权不列入权责清单:

(一)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政策调研等抽象管理职权;

(二)人事任免等部门内部管理职权;

(三)行政复议、加处罚款、申投诉处理等政府部门共性职权;

(四)其他不应列入的事项。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行政职权增加、取消、修改等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应当予以增加:

(一)根据法定依据的规定应当增加的;

(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行政职权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应当予以取消:

(一)根据法定依据的规定应当取消的;

(二)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应当予以修改:

(一)根据法定依据的规定应当修改的;

(二)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

(三)机构设置调整或部门职责修改的;

(四)其他应当修改的情形。

行政职权的增加、取消,由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在权责清单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

10。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权责清单管理联席会议审定。

权责清单应当调整而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未按要求提出调整意见的,机构编制部门或权责清单管理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调整权责清单。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依规进行。未经批准,行政职权行使机构不得擅自调整本机构权责清单。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权力、承担责任,规范行政职权运行。不得随意扩大权力或者减少责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职权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职权行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机构编制部门、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投诉或举报。

机构编制部门、行政职权行使机构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吸收采纳合理内容。

机构编制部门、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政府督查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权责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管理部门应当将权责清单实施情况纳入行政职权行使机构绩效考核内容。

行政职权行使机构擅自增加行政职权,自行更改行政职权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不按规定时限提出权责清单调整意见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政府督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部门工作管理办法篇五

第一章网络管理。

第四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浏览、复制、传播反动及色情信息,不得在网络上发布反动、非法和虚假的消息,不得在网络上漫骂攻击他人,不得在网上泄露他人隐私。严禁通过网络进行任何黑客活动和性质类似的破坏活动,严格控制和防范计算机病毒的侵入。

第五条、各终端计算机入网,须填写《入网申请表》,经批准后由信息部统一办理入网对接,未进行安全配置、未装防火墙或杀毒软件的计算机,不得入网。各计算机终端用户应定期对计算机系统、杀毒软件等进行升级和更新,并定期进行病毒清查,不要下载和使用未经测试和来历不明的软件、不要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以及不要随意使用带毒u盘等介质。

第六条、上班时间不得查阅娱乐性内容,不得玩网络游戏和进行网络聊天,不得观看、下载大量消耗网络带宽的影视、音乐等多媒体信息。

第七条、禁止未授权用户接入公司计算机网络及访问网络中的资源,禁止所有用户使用迅雷、bt、电驴等占用大量带宽的下载工具。

第八条、禁止所有员工私自下载、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程序,如因此而感染病毒造成故障者,按相关处罚条例严厉处罚。

第九条、任何员工不得制造或者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复制、截收、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第十条、员工在受到病毒或木马攻击时,应及时记录好中毒现象描述和备份好c盘资料及重要数据,并通知网络管理员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禁止利用扫描、监听、伪装等工具对网络和服务器进行恶意攻击,禁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和服务器系统,禁止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的行为。

第十二条、ip地址为计算机网络的重要资源,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在信息部的规划下使用这些资源,严禁擅自更改。另外,某些系统服务对网络产生影响,计算机各终端用户应在信息部的指导下使用,禁止随意开启计算机中的系统服务,保证计算机网络畅通运行。

第二章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确需购买it设备或配件的,可向行政人事部申请并交由信息部具体办理,若有符合需求的可调配设备,由申请人填写《it设备调配表》;若无可调配或有但不符合工作需要的设备,由申请人填写《it设备购买申请表》。交所在部门经理签字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再行调配或采购。若因工作需要对设备配置有特殊要求的,需在申请表中说明。

第十四条、所有新购it设备,必须先到信息部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后方可到财务部报帐核销,无此手续者,财务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it设备直接监管人,对本部门的所有it设备有实时实地监管的义务。当部门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监管时应指定本部门中另外一人承担此义务,并报公司批准,信息部备案。

第十七条、it设备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公用设备责任落实到部门)。凡分支机构或合作单位自行购买的设备,原则上由分支机构或合作单位指定专人登记和监察,按公司要求保管好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报信息部备案归档,若有需要,信息部可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移动和装拆各类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严禁擅自请人维修;严禁擅自调整部门内部计算机,调整计算机一律由行政人事部安排,信息部具体办理备案。

第十九条、设备硬件或重装操作系统等问题由信息部进行处理,首先由该设备终端用户填写《it设备维修申请表》,在收到《it设备维修申请表》后,信息部应及时调集力量予以处理。未填写或是不填写《it设备维修申请表》而要求维修,信息部可以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原购it设备原则上在规定使用年限内不再重复购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后,由信息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审核后处理。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计算机终端用户因工作需要发生调动或离职,需要继续使用该计算机的应在信息部作变更备案;不继续使用该计算机的,部门领导需监督责任人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及时退回信息部,由信息部再行调配。

第二十一条、设备出现故障无法维修或维修成本过高,且符合报废条件的,由it设备终端用户提出申请,并填写《it设备报废申请表》,由相应部门经理签字后报信息部。经信息部对设备使用年限、维修情况等进行鉴定,将报废设备交有关部门处理,如报废设备能出售,将收回的资金交公司财务入账。同时,由信息部对报废设备登记备案、存档。

第二十二条、计算机终端用户计算机内的资料涉及公司秘密的,应该为计算机设定开机密码或将文件加密;凡涉及公司机密的数据或文件,非工作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更不得透露给他人。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员工由所在部门经理负责将其所有工作资料收回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数据安全,凡涉及保密资料的电脑一概封闭光驱、软驱、usb接口;严禁拆除机箱及解除封闭,私自使用usb接口,一经发现严肃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软驱和光驱的电脑,严格控制软驱和光驱的使用,禁止随意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二十五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数据(重要程度由各部门经理核定)由计算机终端用户定期更新、备份,并提交给所在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负责保存。各部门经理在一个季度开始后10天之内将本部门上一季度的工作数据交信息部汇集后统一采用磁性介质或光盘保存。

第二十六条、计算机终端用户务必将有价值的数据存放在除系统盘(操作系统所在的硬盘分区,一般是c盘)外的盘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应及时与信息部联系并采取保护数据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终端用户未做好备份前不得删除任何硬盘数据。对重要的数据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不同的地点;对采用磁性介质或光盘保存的数据,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数据丢失;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

1.前言。

1.1.目的。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公司it系统有效、安全的运行,保证系统数据安全。

1.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数据中心的日常运行。

2.控制点。

2.1.日常运转。

1)各系统负责人(职责分工见【sodmatrix】),随时处理网络故障、解决网络问题、保持网络畅通、提高网络的可用性和可靠性。

2)每周两次检查机房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光纤收发器等设备运行情况,每周需填写【资源检查记录表】;晚上或节假日期间,视网络应用情况,设置现场值班或呼叫值班。

3)保持设备表面干净整洁,操作设备时佩戴防静电手环等。

4)机房管理员注意机房的温度和湿度,机房温度:18~30摄氏度,相对湿度:40%~60%。

5)公司员工不得私自安装未经授权或非法的软件,授权软件详见【授权软件记录表】,信息管理部系统管理人员每半年通过sms对用户安装软件进行检查,对非法软件进行删除,并填写【用户软件检查记录表】,记录用户安装的异常信息及处理结果,并报it经理审核。

2.2.病毒黑客预防管理。

1)网络管理员每周监控企业防病毒服务器的升级情况,监控机房中服务器杀毒软件的更新情况,在服务器上设置自动更新、定期扫描策略(配置见公司杀毒服务器配置),并填写【资源更新记录表】,每月报it经理审核。

2)每周信息管理部网络管理员通过现场或通过sms管理软件检查客户端计算机防毒软件的升级情况和实时监控状态,并填写【资源检查记录表】,每月报it经理审核。

3)信息管理部网络管理人员随时注意internet上病毒流行和爆发动态,并及时向客户端计算机发出病毒预警。

4)要有病毒爆发后的紧急处理预案,以便快速恢复系统,保证系统及时相应服务。

5)利用isa服务器或netscreen防火墙屏蔽黑客或病毒常用的端口,提高密码复杂度等。每周三wsus服务器及时下推补丁给信息管理部,如补丁安装完后没有问题,每周四wsus服务器及时下推补丁给网络中所有的计算机。

6)信息部网络管理员每天监控网络的健康状态,观测网络流量。

1)用户开户和权限变更,需填写【账户变更申请单】,经部门经理it经理审批后,最后由信息管理部各系统管理员进行各应用系统的帐户的开户工作、变更工作。帐户注销,直接由各系统管理员在人力资源部的员工离职交接单中签字后,在系统中执行相关操作。

2)临时开设的帐户也需要填写【账户变更申请单】,一定要控制好帐户过期时间和权限。系统缺省的管理员帐号必须禁用或修改初始密码,系统管理员账号需填写【权限授权表】,经it经理审核后,方可执行,系统管理员帐号的密码在移交后的第一次登录时必须重新设置密码。

3)用户帐户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账户和密码转借他人,不得窥视或盗用他人的账户和密码。同时,用户有妥善保管自己账户和密码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

4)各系统管理员每半年检查一次帐户信息,导出各系统账户及权限清单,与各部门经理确认系统帐户和权限是否与申请人实际使用情况相符,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填写【资源检查记录表】,报it经理审核。

5)现涉及到的帐户类型如下:域账户、电子邮件账户、sap账户、无线网帐户。

6)如果系统策略允许,使用帐户10次登录失败后帐户立即锁定。

7)如果系统策略允许,帐户锁定60分钟后自动解锁。

2.4.密码安全策略。

如果系统支持密码复杂度管理,则启用密码复杂度规则,满足如下条款。

1)密码长度最短为八个字符。

2)必须同时包含以下四个类别字符中的三类字符:英文大写字母(从a到z),英文小写字母(从a到z),数字(从0到9),非字母字符(例如,!、$、#、%)。

3)密码的最长使用时间60天。

4)最近三次历史密码不能重复使用。

5)对各操作系统内置帐户集中到it经理处管理,并遵循以上规则。

1)伴随网络的不断扩展,如果网络中有增减设备的情况,及时更新网络拓扑图,及时调整防火墙、核心交换机等设备配置,并填写【资源变更申请单】。

2)内部网络不接受任何外部访问(防火墙dmz区、除外),所有的外部访问都在防火墙的dmz区,并且防火墙上策略限制只开放需要的端口,如邮件服务器所需要的443端口等,其余端口全部禁用。防火墙dmz区主机需要访问内网dc服务器,此访问安全控制由isa网关服务器完成。

3)内网访问internet或访问dmz主机的访问权限和所能通过的服务均由isa网关服务器控制,isa策略根据网络系统安全和公司具体应用确定(具体应用见isa服务器配置),此服务器有专人管理。

4)信息管理部设专人每月度检查核心交换机、防火墙、无线网控制器的配置,确认是否与公司的服务器配置策略相符,并填写【资源检查记录表】,提交给it部门经理审批签字。

5)信息管理部设专人至少每周检查一次防火墙的日志,确保网络不受可疑对象攻击,保证网络的安全性、稳定性,并填写【日志检查记录表】,每月提交给it部门经理审批签字。

6)每周进行一次网络数据包分析,及时发现类似arp等病毒攻击,及早预防。

7)每年对防火墙、核心交换机的日常维护记录整理存档一次。

1)合理使用计算机分区,不得将重要数据存放在系统分区。

2)公司数据库系统、人事档案、技术资料、图纸、统计资料、营销计划、财务报表等重要资料要每日进行自动备份,每月进行一次完全备份;重要部门、重要系统不仅要做硬盘备份,还要定刻成成光盘,存放在异地长期保存。

3)含有重要资讯的资料(卡片、稿纸等)废弃时,应确定销毁,以免被误用。

4)对不同用户应用不同的系统策略,避免造成整个系统瘫痪。严格限制对应用系统数据库的更改权利;严格限制重组数据库或压缩数据库大小的权力;严格限制修改系统架构的权利等,操作系统日志每周检查一次,并填写【日志检查记录表】,每月报it经理审核。

5)安全管理员每周至少查看一次数据库日志文件,并填写【日志检查记录表】,每月报it经理审核。以尽早发现异常情况,确保数据库的存取安全。

第一条总则。

通过加强公司计算机系统、办公网络、服务器系统的管理。保证网络系统安全运行,保证公司机密文件的安全,保障服务器、数据库的安全运行。加强计算机办公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把各部门相关工作做好。

第二条范围。

1、计算机网络系统由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及客户机的网络系统配置组成。

2、软件包括: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及应用软件、有关专业的网络应用软件等。

3、客户机的网络系统配置包括客户机在网络上的名称,ip地址分配,用户登陆名称、用户密码、及internet的配置等。

4、系统软件是指:操作系统(如windowsxp、windows20xx等)软件。

5、平台软件是指:防伪防窜货系统、办公用软件(如office20xx)等平台软件。

6、专业软件是指:设计工作中使用的绘图软件(如photoshop等)。

第三条职责。

1、信息网络部门为网络安全运行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数据库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2、负责系统软件的调研、采购、安装、升级、保管工作。

3、网络管理人员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平台系统的安全运行;服务器安全运行和数据备份;internet对外接口安全以及计算机系统防病毒管理;各种软件的用户密码及权限管理协助各部门进行数据备份和数据归档。

4、网络管理人员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密。

5、员工执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公司保密制度。

6、系统管理员的密码必须由网络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掌握。

i、公司电脑使用管理制度。

1、从事计算机网络信息活动时,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

2、电脑由公司统一配置并定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允许私自挪用调换、外借和移动电脑。

3、电脑硬件及其配件添置应列出清单报行政部,在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由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进行添置。

4、电脑操作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3)电脑操作员应在每周及时进行杀毒软件的升级,每月打好系统补丁;。

(4)不允许随意使用外来u盘,确需使用的,应先进行病毒监测;。

(5)禁止工作时间内在电脑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玩游戏、听音乐等。

6、电脑发生故障应尽快通知it管理员及时解决,不允许私自打开电脑主机箱操作。

7、电脑操作员要爱护电脑并注意保持电脑清洁卫生,并在正确关机并完全关掉电源后,方可下班离开。

8、因操作人员疏忽或操作失误给工作带来影响但经努力可以挽回的,对其批评教育;因操作人员故意违反上述规定并使工作或财产蒙受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9、为文件资料安全起见,勿将重要文件保存在系统活动分区内如:c盘、我的文档、桌面等;请将本人的重要文件存放在硬盘其它非活动分区(如:d、e、f)。(保存前用杀毒软件检察无病毒警告后才可)。并定期清理本人相关文件目录,及时把一些过期的、无用的文件删除,以免占用硬盘空间。

10、所有电脑必须设置登陆密码,一般不要使用默认的administrator作为登陆用户名,密码必须自身保管,严禁告诉他人,计算机名与登陆名不能一致,一般不要使用含有和个人、单位相关信息的名称。

11、其他管理办法请参看《it终端用户安全手册》。

ii、网络系统维护。

1、系统管理员每周定时对托管的网络服务器进行巡视,并对公司局域网内部服务器进行检查,如:财务服务器。

2、对于系统和网络出现的异常现象网络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制定处理方案,采取积极措施。针对当时没有解决的问题或重要的问题应将问题描述、分析原因、处理方案、处理结果、及时制定出解决方案。

3、定时对服务器数据进行备份。

部门工作管理办法篇六

(一)部门和单位自身的监督。事前对预算编制审核汇总,事中监控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事后检查核证对预算的审核汇总。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重视自身的预算监督工作。

(二)财政监督。这是财政部门固有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财经法规正确执行和财政资源安全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从单位预算编制工作的布置,到预算执行的结束,财政部门始终在履行监督职能,考核整个预算过程的绩效情况。

(三)审计监督。政府审计部门也是监督整个预算过程的重要部门。

以上三者相互配合,共同构成整个预算过程的监督机制。

部门工作管理办法篇七

2016年10月15日,于伟国省长签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78号令,公布了《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加快“数字福建”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共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第三条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并遵循统筹管理、充分利用、鼓励开发、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承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依照职责依法采集处理政务数据,做好政务数据登记汇聚、更新维护,开展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配合数据管理机构做好开放开发工作。

第七条技术服务单位可以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政务数据登记汇聚、共享应用、公共服务、开放开发的技术支撑,以及有关平台建设运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对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服务监督评价,评估检查政务数据开放开发情况,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将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或者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凡不符合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政务数据效益。

对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采集处理。

第十一条政务数据采集实行目录管理。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数据顶层设计,遵循“一数一源”原则,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编制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并根据机构职能或者特殊业务需要做好目录更新。

设区市、县(市、区)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应当与省政务数据采集目录相衔接。

第十二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按照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数据采集工作,不得采集目录范围外的数据。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因特殊业务或者紧急需要,可以临时采集目录范围外数据。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能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不再重复采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前一个业务环节已经提交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下一个业务环节不再要求提交。

第十四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政务数据一个窗口受理、共享获得、联机验证的采集机制,避免重复采集,保障数据准确。

第十五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建立政务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实施数据质量全程监控、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保障政务数据质量和数据更新维护,开展数据比对、核查、纠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三章登记汇聚。

第十七条政务数据登记汇聚应当遵循应登尽登、应汇尽汇、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十八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登记数据。

第十九条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是政务数据汇聚和共享应用的载体,由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在省和设区市两级建设部署、分布运行,实现互联互通。县(市、区)、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建设独立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当迁移到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第二十条省、设区市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可以依照业务需要和数据汇聚规则,依托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开展行业数据汇聚,构建行业数据资源子平台。

第二十一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将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接入本地区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并按照采集目录、登记信息以及标准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数据。

第二十二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新建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前登记汇聚项目相关数据。

对未实施汇聚的新建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不得予以验收,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

第四章共享服务。

第二十三条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应当遵循分级分类、依职共享、创新应用、精细服务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政务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仅可以提供给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或者仅部分内容能提供给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尚不具备条件提供给其他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暂不共享类。

凡列入暂不共享类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政策作为依据,有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其共享范围。

第二十五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根据履职需要使用共享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可以直接从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应当向数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予以审定,并将有条件共享情况告知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

第二十六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城乡治理中采用比对验证、检索查询、接口访问、数据交换等方式,实时共享政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制定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标准,实行主动推送,推广精细服务,并开展评价。

第二十八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支持利用大数据开展监督,发挥信息公示、预警、引导作用,提高社会运行的预见性和精细化。

第五章开放开发。

第二十九条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编制、公布政务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应当进行脱密脱敏处理后开放。

第三十条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务数据开放目录,依托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开放政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省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是全省政务数据开放的统一平台,由省数据管理机构组织建设。

经省数据管理机构批准,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建设政务数据开放子平台,子平台应当通过省数据管理机构组织的连通性和安全性等测试。

县(市、区)、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不得建设政务数据开放平台。

第三十二条政务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普遍开放类和授权开放类。

属于普遍开放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从政务数据开放平台获取;属于授权开放类的,内资控股法人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可以向省或者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申请。

第三十三条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予以授权,并将授权情况告知相关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涉及将授权开放的数据进行商业开发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授权开发对象。

高校或者科研院所获得的数据只能用于科研教育等公益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可以授权有关企业以数据资产形式吸收社会资本合作进行数据开发利用;授权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合作开发对象。

第三十五条授权开发对象或者合作开发对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协议,进行数据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定期向授权数据管理机构报告开发利用情况,其依法获得的开发收益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政务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第三十六条组织开放开发的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数据开发利用价值贡献度,合理分配开发收入。属于政府取得的授权收入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照规定缴入同级财政金库。

第六章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数据管理机构、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建立政务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安全应用规则,防止越权使用数据,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建立安全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十八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加强政务数据采集处理、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九条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平台安全防护,建立应急处置、备份恢复机制,保障数据、平台安全、可靠运行。

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对信息资源及副本建立应用日志审计,确保信息汇聚、共享、查询、比对、下载、分析研判、访问和更新维护情况等所有操作可追溯,日志记录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并根据需要将使用日志推送给相应的数据生产应用单位。

第四十条政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更改和删除政务数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数据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数据采集范围的;。

(二)重复采集数据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汇聚数据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共享数据的;。

(五)违规使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的;。

(六)擅自更改或者删除政务数据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数据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门工作管理办法篇八

为了加强人员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维护良好的院风、院貌,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纪律:

1.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本院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上班时间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私自离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上班时间不得串岗聊天、网上聊天打游戏、大声喧哗、吵闹、斗殴、打牌、聚赌。

4.员工因私不能按时上下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勤的,按旷工对待。

5.员工对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应积极主动、想方设法认真完成,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完成工作任务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请假:

1.员工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一般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由主管院领导批准;中层干部请假一天由主管院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由院长批准。

2.员工请假,应由本人事先办理书面手续,要写清原因、起止时间,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来电请假,所在部门无论同意与否,应及时通知本人。假期满后,应持有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不予承认。

3.员工因病请假一天以上,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三、考勤处理。

1.员工上班迟到15分钟以内,扣罚10元。超过15分钟,扣罚20元。

2.未到下班时间早退15分钟以内,扣罚10元。超过15分钟,扣罚20元。

4.员工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而缺勤者为旷工。旷工一天处罚200元。

5.员工请事假经批准,按日扣发工资。

6.员工请病假经批准,病假工资的发放按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休假。

员工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定节假日以当年国家公布的假期为准。院内临时。

增加的假期视为员工的集体调休。

五、其他相关规定。

1、员工有旷工行为,停发当月奖金,累计旷工3天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2、当月请事假,按日扣除奖金。请假超过五天,扣除当月奖金的50%,请假超过十天,停发当月奖金。

3、员工休病假,按日扣除奖金,休假超过15天,当月无奖金。

4、员工全年请病假缺勤累计超过两个月、请事假累计缺勤一个月,年终奖金不予发放,并取消当年度调资资格。

5、各部门应统计员工每月的出勤率。员工当月出勤率以实际出勤日进行统计,每月公布一次。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人员管理,积极倡导严谨、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团队形象,为我院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部门工作管理办法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规范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政务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效考核)的目的是通过对电子政务建设、应用、运维、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全面地考察与评价,力争实现“五个确保”和“五个提升”。

“五个确保”:政务信息要确保全部数字化;应该公开的信息要确保全部公开;应该上网办理的事项要确保全部上网;应该共享的信息要确保全部安全共享;应该协同的政务要确保全部高效协同。

“五个提升”:信息共享水平有新提升;政务公开满意度有新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有新提升;机关效能建设有新提升;信息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有新提升。

总之,通过开展电子政务绩效考核,推进我省电子政务发展环境、建设水平、服务能力、应用效益、带动效应不断迈上新台阶,为机关效能建设提供新途径、新方式,为建设两个先行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第三条绩效考核单位的范围主要包括: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年度具体考核范围由省数字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确定。

第四条绩效考核按照“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和强化公共服务、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以电子政务应用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为评价主线。

第五条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是: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电子政务政策法规;。

(二)福建省有关电子政务建设的政策法规;。

(三)福建省委、省政府有关电子政务工作年度目标;。

(四)各单位电子政务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

(五)电子政务年中自查、检查或抽查报告;。

(六)信息化主管部门日常监测数据;。

(七)电子政务专项工作检查评价数据;。

(八)社会公众和第三方测评机构相关数据;。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考核内容和指标。

第六条绩效考核主要评价电子政务服务与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化与安全保障等三方面的进展情况和绩效。

第七条服务与应用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依托互联网门户网站开展的信息公开、在线服务、公众参与的情况,以及业务系统应用效果。

第八条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绩效评价主要包括:政务信息资源分工采集、处理、编目、展现、共享,以及社会化开发利用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标准化与安全保障绩效评价主要包括:政务流程重组优化、信息系统集约建设、信息能力建设、法规标准建设与执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若干专项考核指标体系有机组成。专项考核指标体系用于检查和评议电子政务专项工作,由相关责任单位提出,省数字办统筹制定和公布。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符合全省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要求,与电子政务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不同单位、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业务的特点,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动态调整不断完善。

第三章绩效考核方法。

第十二条绩效考核采取单位自查自评、日常监测和检查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工作程序包括年初部署、年中自查、年底自评和综合评议等四个主要环节。

(一)年初部署。省数字办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工作重点发布年度绩效考核指标,部署落实绩效考核工作目标和要求。

(二)年中自查。各单位根据年度电子政务绩效目标,检查上半年任务完成情况,自查结果报省数字办。

(三)年底自评。各单位对本单位全年电子政务工作情况进行和自评,并将年度自评报告报送省数字办。

(四)综合评议。汇总各单位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相关指标数据,结合现场考察,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对考核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联合评审;综合各方面意见及有关专项工作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评议结果。组织对各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进行综合评议,形成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监测,通过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安全监测平台等,对各单位电子政务应用与服务绩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绩效、标准化和信息安全保障绩效等进行在线监测。

第四章绩效考核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省数字办和省效能办负责全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监测和考评各级各部门互联网网站应用与服务绩效(省经济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协同公安、机要、保密等单位负责监测和考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绩效;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负责监测和考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标准化工作绩效。

第十七条各单位按照年度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本单位电子政务绩效目标和自查自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自查自评工作。

第十八条参与绩效考核工作的各单位及有关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规定:

(一)参加考核的人员和相关机构应根据考核工作要求,独立开展考核工作,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参加考核的人员和相关机构在考核过程中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干预和影响各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被考核单位应及时提供考核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干涉或影响考核工作。

第五章绩效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入绩效评估总得分。

第二十条绩效考核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并对绩效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第二十一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统筹规划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和拨付建成项目运维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和反馈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及时组织整改,不断提高电子政务管理水平和应用绩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数字办和省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门工作管理办法篇十

为加强对 自聘人员 队伍的管理,提高 自聘人员 队伍素质,保障 自聘人员 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 自聘人员 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医院 工作 的 顺利 开展, 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政工科为全院 自聘人员 统一管理部门。对 自聘人员 实行备案管理。

二、招工原则

招用 自聘人员 ,应本着精简、实用和工作岗位需要的原则。 

三、应聘条件及要求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经医院体检合格);

3、年龄为18至45周岁 ,应持有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4、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材料);

5、符合用工岗位的其他具体条件要求。

四、招聘程序

3、体检;

4、确定 拟 聘用人员;

5、培训上岗。

五、 自聘人员 管理

1、 自聘人员见习期 2年(其中临床医疗、护理试用期6个月,其他试用期为2个月),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取得执业证书后见习期为1年。在见习期岗位上由医院进行业务培训。

2、见习期满经考核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聘用到正式工作岗位,承担相应的岗位职责。由医院下属企业“莒县人民医院物业管理中心”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托管理。

3 、 自聘人员 必须 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职责 。

4 、 自聘人员考勤 由所在科室按月进行上报 政工科(请假者必须同《请假审批表》一同上报),否则按旷工处理 。

5 、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工作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当年 考核不合格 的除进行待岗培训以外,从下年一月起降低工资 30元, 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予以辞退。

具体考核办法根据《莒县人民医院临时工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6、 自聘人员 连续旷工3天或半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每年度病假最多请一个月,事假每年度最多请半月,否则,取消之前的院龄,来院时间从病假、事假之后上班之日算起(特殊情况,经院委会研究)。

7、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8、 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续签等事宜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为准。

9 、 自聘人员 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50周岁,医院不再使用 。符合退休手续的办理退休手续 。

六、工资、福利待遇

1、 自聘人员 工资结构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 院 龄工资、年度考核奖励 、 专业技术岗位补贴。 取得执业证的临床医疗自聘人员工资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加院龄。

2、基础工资每月 500 元。

3、岗位工资 。 根据各 岗位 职责、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 ,另加本科室的半数奖金 。

4 、年度考核优秀者,从下年一月起增加工资 30 元。

5 、专业技术岗位补贴。取得 所在岗位相应的 执业证书 者, 每月补贴100元 。

6 、 自聘人员 工资按上岗当月的.考勤在下月 中旬 由财务科发放。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只发基础工资;事假不发工资;旷工1天扣5天的工资。

7、医院自聘人员与正式工享受相同的劳动时间及休假政策。同正式工一样参加评选树优,工作满五年的可参与中层领导竞争(护理人员可参与专科护士的竞争)。

8、 如特殊情况, 自聘人员 工资需调整标准的,由科室提出申请,并写明理由,由院 委会 研究决定,政工科及各用工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自聘人员 的工资标准。

七、社会保险 办理条件

1、政工科 登记 备案 并现在职在岗 的 自聘人员;

2、来院连续工作满2年,或在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上满1年并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3、符合劳动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保险办理条件;

4、 对因超龄无法办理招工手续 或本人自愿社会保险不转入我院物业管理中心 的人员, 医院同本人签订协议, 单位承 担部分 医院 以工资形式予以发放至本人。

八、 教育 培训

1、 自聘人员 上岗前须进行岗前培训 , 培训内容应包括: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爱院爱岗教育、岗位职责教育和工作技能培训。

2、 自聘人员 是医院职工队伍的一个组成部分,要加强对 自聘

人员 的教育与培训工作,不断提高 自聘人员 的 自身 素质和业务技术 水平 ,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3、根据工作需要及个人表现,在自愿的基础上,医院可公费选送部分 自聘人员 骨干参加院内外有关技术培训,但须同时签定学成后服务 本院 一定年限的合同。

4、 自聘人员 的在职学历教育、执业注册、职称晋升等,医院按规定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5、 要加强对现有 自聘人员 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 自聘人员 的个人素质和岗位技能,增强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

九、附则

1、本办法由政工科负责起草并解释。

2、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为切实加强机关部门自聘人员的管理,规范用人程序,激发工作活力,现制定机关部门自聘人员聘用与管理相关规定。

一、人员聘用

围绕“简人增效”的原则,街道党工委将严格控制各单位聘用自用人员。对于确因工作需要,需新聘自用人员,必须履行申请手续,报经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聘用后,签订劳务合同,支付劳务报酬。所聘用人员要具有一定的素质,原则上年龄在男40 周岁以下、女35 周岁以下,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人员管理

1 、部门内所有自聘人员属部门自行用工,不属于街管自用干部。

2 、部门自聘人员在聘用期间的劳务待遇,由所在部门提出方案,报经党工委审核同意后发放。

3 、用人部门须根据劳务用工相关的政策法规,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为符合条件人员支付养老保险集体负担部分。

4 、用人部门具体负责对所聘用人员的考核与管理,要制定具体的使用与考核管理办法。

三、人员解聘

1 、聘用期间出现的问题均由用人部门自行负责解决。

2 、对于已签订劳务合同期满且年龄达男60 周岁,女50 周岁的,原则上不再续签劳务合同。

四、责任追究

1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聘用的,财政一律不支付劳务报酬以及相关保险费,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2 、部门自聘人员管理不到位,出现影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况的,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部门工作管理办法篇十一

单位预算的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

1、摸清家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所有可供使用的资源进行清理和计算,产生本年度的收入和可供使用的资源预算。

3、核定每项工作所需经费,并在预算编制时和预算执行过程中要考核每项工作经费的使用效果和效率,采取一定的方法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追踪问效制度。

单位预算需经过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一上由部门(或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布置,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和本部门的工作需要,按照人员经费支出定额标准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采取规定的预算编制方法,编制预算建议数,上报财政部门;一下由财政部门对部门的预算建议数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数;二上部门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门;二下财政部门根据人代会批准的预算下达部门预算。

部门工作管理办法篇十二

为规范办学点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效果,根据云南大学软件学院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相关管理规定和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请假。

(一)病假。

学生因病不能到校上课的,应提前到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教务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须提交本人请假条和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证明。正在住院期的,须提交住院证和医院诊断书。学生请假应征得任课教师和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教务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的同意,并填写《云南大学软件学院在职攻读软件工程硕士云大旅院办学点学生请假审批单》。不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旷课达到实际授课学时的1/2以上(即8学时,含8学时)的,取消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须重修。重修按云南大学软件学院在职攻读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二)事假。

单位出差证明;因加班不能到校上课的,须提交本人请假条和单位加班证明;其他事假,须提交本人请假条和其他相关证明。学生请假应征得任课教师和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教务部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的同意,并填写《云南大学软件学院在职攻读软件工程硕士云大旅院办学点学生请假审批单》。不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旷课达到实际授课学时的1/2以上(即8学时,含8学时)的,取消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需重修。重修按云南大学软件学院在职攻读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二、迟到。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按时上课,认真听讲,努力学习。迟到两次按旷课一次(即4学时)处理。旷课累计超过实际授课学时的1/2以上(即8学时,含8学时)的,取消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须重修。重修按云南大学软件学院在职攻读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早退。

早退者,按早退后实际上课的课时数记为旷课。旷课累计超过实际授课学时的1/2以上的(即8学时,含8学时)的,取消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须重修。重修按云南大学软件学院在职攻读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旷课。

学生因病、因有事或其他原因不能到校上课且未办理请。

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旷课累计超过实际授课学时的1/2以上(即8学时,含8学时)的,取消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须重修。重修按云南大学软件学院在职攻读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教务部。

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部门工作管理办法篇十三

(一)分解落实预算指标。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编审班子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要进行分解,层层落实到具体的科室和个人,不得留有未落实的预算。

(二)制定实施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为了保证预算的完全执行,预算编审班子必须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具体应包括如下内容,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加和修改。

1、建立日常的管理机构和组织。建议仍然由预算编审班子负责。

2、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和可变即可控的原则,合理确定各职能科室和个人在预算执行中应负的责任和应享的权利。

3、制定各种支出控制定额。

4、制定预算执行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建立权、责、利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三)单位的非财政预算内拨款的收入,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拨款按照单位的季度用款计划每月从财政国库拨到各单位支出户;单位取得的收入必须首先直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然后根据单位年度收支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结合预算内拨款情况按月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拨入单位支出户,财政拨款和财政专户拨款二者共同形成单位可以直接使用的收入来源。

(四)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月报表及相关报表,认真编写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

(五)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编审班子要经常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照本年度的总体目标,分析预算执行中的不正常因素和对预算执行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和环节,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六)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遇到不可克服的因素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就应该对预算进行调整。具体的预算调整程序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部门工作管理办法篇十四

(1)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法律法规为依据。

(2)必须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基础。

(3)必须以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为准则。

(4)必须遵循完整性原则。单位的预算必须包括单位的全部财务收支,不得遗漏。

(5)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单位的预算收支项目的数字必须依据充分确定的资料,按批准部门认可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计算得来,不允许估算。

(6)统一性原则。预算编制必须按照统一的预算科目和规定的收支标准、程序进行计算编制。

(7)年度性原则。要求各事业单位的预算必须按财政年度进行编制。

(8)讲政治的原则。事业单位的预算要体现强烈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