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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考试(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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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考试(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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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考试篇一

规范石化公司所辖区域内各种动火管理,明确和落实动火职责和责任,保证生产维护动火和施工动火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范围内各种临时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2.2 动火作业的范围:

2.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1.5 使用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 释义

4.1特级动火作业

4.1.2 在20:00至次日8:00期间的一级动火作业;

4.1.3 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4.1.4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4.2.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4.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区);

4.2.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4.2.6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4.2.7 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4.2.8 厂区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4.3.2 厂区外的系统管网;

4.3.6 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4.4三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

4.5固定动火区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4.6“三不动火”

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

4.7 五大纪律

指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和施工纪律。

4.8 《动火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动火票”。

5 职责

5.1 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负责特级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核。

5.2 化验中心负责安全动火的采样分析,并对分析检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5.3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4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 作业人员职责

b)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 动火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e)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火种,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5.4.2 监护人员职责

b) 动火监护人应佩戴看火专用标志,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d) 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或违反“五大纪律”的,有权收回动火票,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e) 动火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5.4.3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b) 负责动火分析申请。

5.4.4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动火票上签署意见(特级动火票必须由施工单位领导签署)。

5.4.5 申请单位负责人或领导

.5.火2收。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动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特级动火票必须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6 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 .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票,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2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因生产需要进行动火的需要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6.1.3 特级、一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三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20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固定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

6.1.4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5特级动火作业需编制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和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6.2 管理内容

6.2.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b)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级动火处理。

c) 盲断点的选取应本着与作业点最近的原则,液体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压蒸汽清洗,氮气置换要选好置换路径,不留死角;应尽量避免直接向大气释放置换气体,不得已时,应选好放空点,避免对人员造成伤害。

d) 动火作业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e)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f)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g)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h)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i)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j)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k)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l)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m) 电焊机回路线应直接接于焊接本体,严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或管道上,二次线(把线)绝缘必须良好。

n) 动火过程中能够对空的人孔、手孔、法兰连接、低排或高排应全部打开。

o)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验分析合格方可继续动火。

p) 一张动火票只限用于一处动火点(一般情况10米作业范围内同一平面且同一作业内容的动火可以作为一处动火点),不得用以多处动火点;需要同时进行多处动火作业的,每一处动火点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动火票。全面停工检修期间15米范围内不影响视线时可按照一处动火处理。

q)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2 特级动火管理

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6.2.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 动火作业前,所属单位应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2.3 在受限空间内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a)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b)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6.2.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a)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b) 动火前必须进行气体取样分析,特级、一、二、三级动火作业在作业前1小时内,申请单位向化验中心提出委托,化验中心对动火部位和环境进行动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结果上签字。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应选择足够的检测点以确保动火分析的样品具有代表性,确保测试点符合检测要求,装置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线上动火的,必须对设备管线内部的气体进行有效的分析。

c)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米。

d) 收到动火分析结果后超过30分钟未动火,应重新分析。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e)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f) 一级动火时限已到,还需要继续动火的,在重新办理动火票前,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g) 一、二级动火作业过程中,每隔4小时由专业分析人员测爆分析一次,分析报告单粘贴在动火票第一联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时就结束的作业而没有进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要在动火票第一联上写明施工结束时间并签字)。

h)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工作程序

8 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9 附件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考试篇二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

(三)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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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考试篇三

第十五条油库管理人员必须精通仓库各种油类安全存放的知识及有关注意事项,并会正确使用该油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油库主管负责人经常对油库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有关安全及消防知识的教育,并进行考试。

第十七条各油库的建筑及设备必须适合各种油类贮存。

第十八条油库内严禁烟火,库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得有破布,木屑垃圾等易燃物,仓库附近道路必须畅通,不得有碍消防车通过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各种油库必须设有充足合格的消防设备和黄沙,并经常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油库照明必须是防爆灯,电线要有保护管,禁止使用明电线或破电线。

第二十一条各类油物要分开保管,不得混放一起,以免领取出现错误。

第二十二条搬动油桶时不得乱撞乱摔,要轻拿轻放,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三条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以保持室内温度适宜,如室温达到32℃应尽量避免搬运发放。

第二十四条开启油桶时,禁止用铁器敲打,必须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

第二十五条非油库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入内,严禁穿铁钉鞋,带火柴及其它引火物入内。

第二十六条处罚。

(2)对违反规定,在油类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对所有存放药品试剂的性质,保管办法及安全注意事项精通熟悉,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的安全及消防设施。

第二十八条仓库主管领导须经常对仓库管理员进行业务,安全及消防知识教育,并定期进行考试。

第二十九条仓库周围要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

第三十条仓库的电气设备及照明必须是防爆型,并定期检查,保证完整无损。

第三十一条库必须备用足够,合适的消防设备。

第三十二条仓库存放的药品试剂必须贴有明显的品名标号,以防领错。

第三十三条搬动药品.试剂时,必须轻拿轻放,禁止摔打和撞击,如包装有破捐损的应立即处理。

第三十四条库内严禁烟火及携带引火物。

第三十五条非本库人员不得随意入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入库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经仓库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六条处罚。

(1)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100元.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对违反规定,在药品试剂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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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考试篇四

责任制是指一切工作由专人负责,责任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十四条》规定的管理制度国家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健全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管理制度,实行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健全劳动组织,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培训中心,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注意观察进出培训中心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

3、及时关锁培训中心门窗,经常巡视培训中心,确保培训中心财产安全。

4、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培训中心领导反映和联系。

5、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

二.课堂教学制度。

1、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三.设备设施检查制度。

1、成立培训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培训中心值月、值日领导要每天或每周检查设备设施情况。

3、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培训中心领导汇报。

4、后勤人员要及时维修、维护培训中心设施设备。

四、饮水安全制度。

1、保证水源安全卫经常给饮水桶清洗、流毒。

2.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

1、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各班配备安全巡视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

3、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戏等。

1、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培训中心,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课。

3、培训中心涉及的一些有毒,腐蚀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1、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

3、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

4、电源总闸安装的办公室人员在到校和放学时,及时开关闸刀。

八、组织保障制度。

1、建立培训中心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培训中心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

3、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

九、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1、培训中心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本标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要求。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法人任组长、管生产的副总任副组长、管安全的部门领导为常设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及车间领导为成员组成。

2、安全管理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一名,各车间按要求可设置一至二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由作业区负责人担任)。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编制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5)组织编制公司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6)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

(7)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8)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9)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0)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12)参加部门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环保措施项目审查,并参与项目验收,严把安全环保职业卫生“三同时”关。

2、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主任及专兼职安全员)。

(1)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负责监督危险性较大施工、检修安全专项技术方案的实施;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处罚;

(4)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长报告;

(6)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7)按照程序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

(8)建立本公司的安全管理档案资料,负责做好安全教育、告知、警示和宣传工作;

(9)负责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总结。

3、车间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负责所属作业区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2)对本作业区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处罚;

(4)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

(1)经常教育、检查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模具、原材料、安全装置、个人防护设施。

(2)开展危险源的日常检查,随时使生产现场的环境和设备保持安全状态,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

(3)坚持班前安全讲话,做好新工人进公司“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送培和复审教育、班组日常安全教育、换工及复工教育等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

(4)指导和督促员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纠正违章作业。

(5)安排检修和从事危险作业时,必须按危险作业管理程序申报和落实安全措施,并督促执行。

(6)班组发生事故,积极抢救伤员并按程序报告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不准作假证、伪证。

1、《关于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贯标领导小组的通知》。

4、《会议纪要》。

1、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职责人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务必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2、从业人员务必持续良好的个人卫生。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4、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务必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5、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三、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1、每一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善,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2、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一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3、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贴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4、对发现不贴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状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管理部门。5、用心配合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带给被检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管理部门。7、因食品安全管理和经营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关制度及经营项目及时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四、食品进货查验和批发记录制度。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理解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向供货者索取进货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向购货者带给销货凭证。按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求,建立食品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货日期等资料。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状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品贮存管理与废弃物处置制度。1、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或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2、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3、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4、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资料。5、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贴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和清理废弃物质。6、仓储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由专人定期检查,严防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贮存区应采取防鼠、防虫、防潮、通风等措施,确保存放的储物持续干燥清洁,整齐有序。

六、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本单位发现经营的食品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尽可能及时召回已售出的问题食品如实记录下柜和召回状况,并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报告。国家监管部门通报要求下柜停售的不合格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

售应先进先出。仓库区域要设立明显的退换货区域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和正常食品混淆,防止员工误将过期食品上架销售。6、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

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1、为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状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2小时内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3、用心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九、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用心配合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消保委处理消费者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用心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

十、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散装食品应设置专门的销售区域,以明显的标志区分或隔离。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和存放设备、设施。在盛放散装食品容器或隔离设施上显著标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资料。直接入品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散装食品销售应使用专用的售货工具分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心,促进公司的稳定、协调、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管、群众监督、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的规范。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总经理负总责,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网络,齐抓共管,对安全生产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负责制;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总责;

公司各科室负责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公司各科室人员对本科室负责人负责;

公司其他从业人员依据职责对上一级领导负责。

第五条公司各科室可在管辖范围内行使安全生产全方位的检查、监督职能,其它相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司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章各级机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工作职责。

公司设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由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定于每季度初召开,由总经理主持。参加人员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的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进行审定;

3、负责贯彻对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条例、条令的落实;

4、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年度安全目标、管理方案及重大安全事宜进行审议决策;

8、监督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提高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9、坚持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对重大事故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审定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的重大奖惩。

10、审查监督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情况。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警示标识标牌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安全标识标牌的警示作用,减少或降低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工区(车间)、班组及驻场施工作业或提供服务的承包方、使用公司资产从事生产经营的承租方等单位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安全标识标牌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警示标识标牌是指场区内设置的用于安全警告、提示、指示作用的标志、标识、标线、标牌及爆闪灯、反光镜等设施。

第四条公司安全环保保卫部是安全标识标牌监督管理部门,设置专人负责安全标志、标线、标牌的统计、制作、发放,并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各部室、工区(车间)、班组应经常检查安全警示标识标牌的状态,保持清洁醒目,完整无损,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提出增加、更新标识标牌的建议,经公司安全环保保卫部同意后统一制作安装。

专项工程施工项目,必须配齐配全安全警示标识标牌。

第五条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图形颜色为红色。

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图形颜色为黄色。

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图形颜色为蓝色。

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图形颜色为绿色。

第六条标志牌要求。

(一)标志牌的衬边。

安全标志牌除警告标志边框用黄色勾边外,其余全部用白色将边框勾一窄边,即为安全标志的衬边,衬边宽度为标志边长或直径的0.025倍。

(二)标志牌的材质。

安全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三)标志牌表面质量。

标志牌应图形清楚,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瑕疵。

第七条标志牌的型号选用(见附表)。

(一)工地、公司等的入口处设6型或7型。

(二)车间入口处、厂区内和工地内设5型或6型。

(三)车间内设4型或5型。

(四)局部信息标志牌设1型、2型或3型。

无论厂区或车间内,所设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全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标志牌。

第八条标志牌的安装。

(一)高度要求。

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位置要求。

1、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2、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3、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4、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其正面或邻近位置不得有影响公共视线的障碍物。

5、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三)安装间隙。

1、两个或更多的正方形安全标志在一起设置时,各标志之间至少留有标志公称尺寸0.2倍的间隙。

2、两个相反方向的正方形标志并列设置时,为避免混淆,在两个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一个标志的间隙。

3、两个以上标志牌可以设置在一根标志杆上,但不能超过4个。

4、正方形和其他形状的标志牌共同设置时,正方形标志牌与标志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其他形状的标志牌与标志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5cm。

5、两个或多个三角形(圆形)标志牌或三角形、圆形、正方形标志牌共同设置在同一标志杆时,各标志牌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5cm。

6、两个正方形的标志牌设置在一个标志杆上时,两者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

(四)固定方法。

1、附着设置的安全标志牌如用钉子固定,一般情况下圆形和三角形标志牌至少固定三点,正方形和长方形标志牌至少固定四点。固定点宜选在边缘衬底色部位。用胶粘贴的标志牌应将其背面涂满胶或将其边缘、中心点涂上胶固定。

2、悬挂设置的安全标志牌至少用两根悬挂杆(线),悬挂后不得倾斜。较轻的标志牌应配备较牢固的支架再悬挂。

3、柱式设置的安全标志牌应用螺栓、管箍等牢固地固定在标志杆上。

第九条设置原则。

(一)在施工作业现场的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供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出口、孔洞口、桥梁口、基坑边缘及危险有害气体或液体存放处等危险场所、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进行危险提示、警示。

(二)大型设备设施安装、拆卸、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或安全隔离设施、警示标志等。

(三)现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标志。在远离安全通道的地方,必须将“安全通道”标志的指示箭头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四)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员经常路过的地方施工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五)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其他应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第十条安全标志设置范围和地点。

(一)禁止标志。

1、“禁止吸烟”应设置在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等,如:木工车间、油漆车间等。

2、“禁止烟火”应设置在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如仓库、油库等。

3、“禁止用水灭火”应设置在生产、储运、使用中有不准用水灭火的物质的场所,如:变压器室、油库等。

4、“禁止堆放易燃物”应设置在具有明火或高温的作业场所,如:动火区,各种焊接、切割车间等。

5、“禁止堆放”应设置在消防器材存放处、消防通道及车间通道等。

6、“禁止启动”应设置在暂停使用的设备附近,如:设备检修、更换零件等。

7、“禁止合闸”应设置在设备或线路检修时,相应开关附近。

8、“禁止转动”应设置在检修或专人定时操作的设备附近。

9、“禁止靠近”应设置在不允许靠近的危险区域,如:高压试验区、高压线、输变电设备的附近。

10、“禁止入内”应设置在易造成事故或对人员有伤害的场所,如:高压设备室入口处。

11、“禁止停留”应设置在对人员有直接危害的场所,如:危险路口、桥口及斗轮油压下等处。

12、“禁止通行”应设置在有危险的作业区,如:起重现场,道路施工工地等。

13、“禁止跨越”应设置在禁止跨越的危险地段,如:专用的运输通道、带式输送机和其他作业流水线,作业现场的沟、坎、坑等。

14、“禁止攀登”应设置在不允许攀爬的危险地点,如:有坍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旁。

15、“禁止伸出窗外”应设置在易于造成头手伤害的部位或场所,如:班车车窗等。

16、“禁止倚靠”应设置在不能倚靠的地点或部位,如:班车车门、电梯轿门等。

17、“禁止坐卧”“禁止瞪踏”应设置在腐蚀性、坍塌、坠落、翻转、易损等易于造成人员伤害的设备设施表面。

18、“禁止触摸”应设置在禁止触摸的设备或物体附近,如:裸露的带电体,炽热物体,具有毒性、腐蚀性物体等处。

19、“禁止抛物”应设置在抛物易伤人的地点,如:高处作业现场、深沟(坑)等。

20、“禁止戴手套”应设置在戴手套易造成手部伤害的作业地点,如:旋转的机械加工设备附近。

21、“禁止游泳”应设置在禁止游泳的水域。

(二)警告标志。

1、“注意安全”应设置在易造成人员伤害的场所及设备等处。

2、“当心火灾”应设置在易发生火灾的危险场所,如:可燃性物质的生产、储运、使用等地点。

3、“当心爆炸”应设置在易发生爆炸危险的场所,如: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储运、使用或受压容器等地点。

4、“当心腐蚀”应设置在有腐蚀性物质的作业地点。

5、“当心触电”应设置在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如:配电室、开关等。

6、“当心自动启动”应设置在配有自动启动装置的设备处。

7、“当心机械伤人”应设置在易发生机械卷入、轧压、碾压、剪切等机械伤害的作业地点。

8、“当心塌方”应设置在有塌方危险的地段、地区,如:堤坝及土方作业的深坑、深槽等。

9、“当心坑洞”应设置在具有坑洞易造成伤害的作业地点,如:构件的预留孔洞及各种深坑的上方等。

10、“当心坠物”应设置在易发生落物危险的地点,如:高处作业、立体交叉作业的下方等。

11、“当心吊物”应设置在有吊装设备作业的场所,如:施工工地、仓库、车间等。

12、“当心碰头”应设置在有产生碰头的场所。

13、“当心挤压”“当心夹手”“当心缝隙”应设置在有产生挤压的装置、设备或场所,如:电梯门、班车车门等。

14、“当心伤手”应设置在易造成手部伤害的作业地点,如:玻璃制品、木制加工、机械加工车间等。

15、“当心扎脚”应设置在易造成脚部伤害的作业地点,如:施工工地及有尖角散料等处。

16、“当心弧光”应设置在由于弧光造成眼部伤害的各种焊接作业场所。

17、“当心激光”应设置在有激光产品和生产、使用、维修激光产品的场所。

18、“当心叉车”应设置在有叉车通行的场所。

19、“当心车辆”应设置在厂内车、人混合行走的路段,道路的拐角处、平交路口;车辆出入较多的厂房、车库等出入口处。

20、“当心坠落”应设置在易发生坠落事故的作业地点,如:脚手架、高处平台、地面的深沟(池、槽)、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场所等。

21、“当心跌落”应设置在易于跌落的地点,如:楼梯、台阶等。

22、“当心滑倒”应设置在地面有易造成伤害的滑跌地点,如:地面有油、冰、水等物质及滑坡处。

22、“当心落水”应设置在落水后可能产生淹溺的场所或部位,如:城市河流、消防水池等。

(三)指令标志。

1、“必须佩戴遮光护目镜”应设置在存在紫外、红外激光灯光辐射的场所,如:电气焊等。

2、“必须戴防毒面具”应设置在具有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气溶胶、烟尘等作业场所。

3、“必须戴护耳器”应设置在噪声超过85db的作业场所,如:铆焊车间等。

4、“必须戴安全帽”应设置在头部易受外力伤害的作业场所,如:建筑工地、起重吊装等处。

5、“必须戴防护手套”应设置在易伤害手部的作业场所,如:具有腐蚀、污染、灼烫及触电危险的作业等地点。

6、“必须穿防护鞋”应设置在易伤害脚部的作业场所,如:具有腐蚀、灼烫、触电、砸(刺)伤等危险的作业地点。

7、“必须洗手”应设置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后。

8、“必须加锁”应设置在剧毒品、危险品库房等地点。

9、“必须接地”应设置在防雷、防静电场所。

10、“必须拔出插头”应设置在设备维修、故障、长期停用、无人值守状态下。

(四)提示标志。

1、“紧急出口”应设置在便于安全疏散的紧急出口处,与方向箭头结合设在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楼梯口等处。

2、“可动火区”应设置在划定的可使用明火的地点。

3、“击碎面板”必须击开板面才能获得出口,如:班车窗户处。

第十条标志牌的检查。

(一)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二)在修整或更换激光安全标志时应有临时的标志替换,以避免发生意外的伤害。

(三)检查内容:

1、标志、标识牌及立柱是否变形、损坏或严重腐蚀;

2、反光膜是否破损、剥落、褪色,标牌是否被遮挡;

3、水泥基础是否下沉或严重腐蚀;

4、是否需新增其他标识牌。

第十一条标志牌的维修。

标志牌、反光镜的保养、维修由各属地工区负责,由工区安全员组织维修组职工对腐蚀、损坏的标志牌进行维修,确保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保卫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考试篇五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

1、安全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三)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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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考试篇六

一、严格遵守“三级动火”规定和“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二、动火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以及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加强领导,必要时要采取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

三、作业现场要备有足够的、有效的灭火器材。

四、不准在仓库、经营场所里使用明火作业,不准在距仓库100m内使用明火,不准在距经营场所25m内使用明火。

五、值班人员不准在仓库内或经营场所内吸烟、烧饭,严禁在仓库内焚烧垃圾、杂物。

六、电器设备及其安装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仓库重地不准安装电器设备,确需安装的,安装及使用的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七、电气设施的检修,必须由专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进行检修。

八、建立统一规范的配电室,并远离仓库。电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九、仓库装置照明灯具,必须有防爆灯罩,开关要安装在室外,应选择防水防尘型。

十、仓库需要动火作业时,要经过有效的`审批,撤离无关人员,移走危险物品后方可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考试篇七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现,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

4、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h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6、《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转让、涂改,不能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内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2、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8、在铁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9、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0、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15、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16、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17、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实施动火作业车间领导或外委项目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

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签名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必须持公司统一的标志上岗,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5.2工业及民用煤气、氧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和输送管道的动火作业由安全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5.3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由消防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5.4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设施,禁止动火;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考试篇八

郯城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地点:动火类型:动火执行人:动火时间:年月日时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气体分析:

动火负责人:分始,至年月日时分止确认。

风险分析。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动火,可能造成爆炸、中毒等事故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残留气体易引发火灾、爆炸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可能出现高空坠落、溅落火花引发火灾等事故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不明,可能引发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可能引发火灾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易引发火灾,并迅速蔓延。

控制措施。

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第一文库网作业。系好安全带,清除动火点下方可燃物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尽量清除易燃物,如无条件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无专人监火,不利于及时发现和预防火灾。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动火工具设备、电、气焊工具有缺陷,易出现火灾、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触电等事故。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违章使用气瓶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业时,可能引发火灾可燃物火灾。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可进行气体分析,确保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动火作业完毕后,未进行认真检查,可能引发火灾事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故。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其他风险及补充措施(可附页):

监火人:调度部门意见:备注:

受影响相关方意见: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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