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是人们生活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需要关注并总结环境对我们的影响。总结能够帮助我们梳理思路,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这里有一些总结范文的例子,供大家参考写作时的思路和结构。
对派出所的行政复议机关篇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厂。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该局局长。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对派出所的行政复议机关篇二
申请人:安阳xxx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证号:xxx,地址:xx区xxx路xx院。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xx区xx路x号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15年x月xx日作出的安x工商处字[2015]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文简称《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一、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申请人对商品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在作为处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文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中,商品仅仅指的是有形商品。在本案中,申请人的经营形式是对社会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并不进行商品交易,也没有对商品进行宣传的需要,所谓对商品的虚假宣传不知从何谈起。处罚决定中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中并不存在任何证明申请人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内容。该《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严重不足。
二、该《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提条件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的经营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即使申请人广告宣传存在不实的问题,也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文简称《广告法》)。并且相对于1993年生效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1995年生效的《广告法》属新法。《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可见,《广告法》立法时已作出凡与广告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以广告法内容为准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均有规定且不一致的情况下,应适用《广告法》,被申请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其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当属无效。
三、该《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被申请人调查取证程序违法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本案中,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只有一人,另外一人未着制服,并未向被调查者出示证件,无法认定其身份,是否有行政执法职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不合法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违法。被申请人在未见到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适用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但均没有见证人在场,行政处罚依法应该不予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用欺诈方式获得证据。故申请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诚望贵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违法处罚决定。
此致
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
申请人:
2015年x月x日
申请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宁( 董事长)
申请事项:
申请人依法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5年12月1日送达申请人的(冀建罚决字[2015]1x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 申请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1月24日收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15]1x2号),该决定书对于申请人单位存在的未取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国家规定办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以及未取得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申请人对于该处罚决定有异议,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目前情况的责任与申请人无关,具体理由是:
xxxxxx工程项目是我市的重点工程,按照xx市政府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的。2015年x月xx日,申请人单位与xxxxx人民政府签约,由我司负责开发建设该项目,由xxx区政府负责在2015年xx月xx日完成拆迁工作。
根据规定该项目本应在拆迁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土地
和建设、施工手续,施工单位才能进场施工,但是,为使前期已经拆迁的居民尽快回迁,不得已先行开工建设,因政府的拆迁工作至今也未能完成,造成所有建设、规划、施工手续均无法办理,致使申请人受到处罚。
xxx政府与回迁居民约定建设期为两年,本应于20xx年xx月之前完成回迁安臵,但是至今拆迁工作仍然没有完成,项目已经超期了x年x个月。
为了维持项目进程,使回迁居民在尽快点回迁入住。目前正在完善建设、规划、施工手续,故申请人依法请求省政府依法撤销(冀建罚决字[2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河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xx年xx月xx日
对派出所的行政复议机关篇三
依据《_______________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_____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施工,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梧州市财政局罚没款专户。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_梧州市财政局,
账户:_________________。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或__________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年___月___日。
以上内容就是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希望您能满意。
对派出所的行政复议机关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通知》(工商法字[2011]190号)的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工商法字[1229号)中与行政强制法有关的行政处罚文书部分进行了修订和制定。经过修订和制定,行政处罚文书由42种增加到48种,现将新修订和新制定的行政处罚文书印发给你们,从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行政处罚文书中的《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财物清单》和《物品处理记录》等8种行政处罚文书停止使用。
本次文书修订的基本情况是:一、文书体例方面,只涉及行政处罚文书的修订,行政复议文书、行政赔偿文书没有修订。二、行政处罚文书修订方面,共修订与行政强制法相关的文书8种,即《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和《物品处理记录》。三、行政处罚文书制定方面,共制定与行政强制法有关的文书6种,其中,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方面的文书,如《(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方面的文书,如《强制批行申请书》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安排文书的印制工作。在印制时,对本次修订和制定文书中出现的“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改为具体使用单位的名称,如具体使用单位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则各文书中的“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均印制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修订目录。
一、新修订的文书。
1.现场笔录。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
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7.(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8.物品处理记录。
二、新制定的文书。
1.(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
2.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3.(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
4.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5.强制执行申请书。
6.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场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地点:
检查人员:执法证件号码:
检查人员:执法证件号码: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见证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或者住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情况:
告知情况:
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烈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检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第
对派出所的行政复议机关篇五
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社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xx,男,汉族,19xx年10月xx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xxxx置业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项目开发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现查明:
xxxx置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金伍仟万元整,于20xx年7月26日取得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xx年7月26日止。开发了xx区“岩门商贸城”项目。
该公司暂定资质20xx年7月26日有效期满后,一直未按规定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延期,20xx年7月26日至今已有一年有余的时间资质处于无效状态,期间所从事的项目开发为无资质开发。
以上事实,有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唐静及另一位副总经理胡丕胜的调查笔录证实,该公司的资质证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局认为,xxxx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3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xx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19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20条第1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4、《xx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张房发[2010]xx号)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上5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多次违反资质管理规定从事项目开发的;拒不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35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19条;《xx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19条第20条第1款(省政府令第207号);《xx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x房发[2010]xx号)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经xx市房地产管理局20xx年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xxxx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xxxx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
二、对xxxx置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限收到本处罚决定后伍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市房地产管理局。
20xx年7月27日。
对派出所的行政复议机关篇六
目录。
一、行政处罚文书1、指定管辖通知书2、案件移送函。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4、行政建议书5、案件来源登记表。
1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
34、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35、物品处理记录36、送达回证。
41、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封面42、卷内文件目录。
76、行政赔偿案件审结报告77、行政赔偿决定书78、行政赔偿执行记录。
指定管辖通知书。
工商字〔〕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一案管辖权问题,经研究,现决定指定该案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及时办理案件及相关材料的移交手续。
(印章)。
本文书一式四份,二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工商字〔〕号。
本局于年月日对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故此案不属于我局管辖。根据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有关材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案件移送函。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工商字〔〕号。
本局于年月日对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有关材料)。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收件人备注。
(签名或者盖章)。
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
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工商字〔〕号。
本局在调查处理一案中,发现被调查人有,的违法嫌疑,特建议你单位依法处理。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行政建议书。
案件来源登记表。
登记时间年月日时分。
()监督检查()投诉、申诉、举报来源分类。
监督检查人案。
投诉、源申诉、提举报人供人。
移送、交办机关案源登记内容。
案源交办意见备注。
()其他机关移送姓名姓名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名称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上级机关交办。
执法单位执法单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登记人:
年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案件名称审批事项。
提请审批的理由及依据。
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
机关负责人意见。
备注。
办案人员:、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个人姓名。
当名称。
事单位证照。
人编号。
联系电话。
住所(住址)。
案发地。
案件来源。
案源登记。
时间。
核
查
情
况
及
立
案
(不。
予
立
案)。
理
由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
见
机关负责。
人意见。
备注。
行政处理告知记录。
被告知人。
告知时间。
告知方式。
告知内容。
告知(记录)人。
被告知人。
备注。
年月年月(签名或者盖章)日时分(签名或者盖章)日时分。
工商字〔〕号。
本局在调查处理一案中,因,特请你单位协助调查以下问题:请你单位在调查结果上加盖公章后及时函告本局。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协助调查函。
工商字〔〕号。
为调查了解,请你于年月日时分到接受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请携带以下材料:
1、
2、
3、
办案人员: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印章)年月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见证人送达方式询问通知书(签名或者盖章)。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送达人。
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工商行政管理局。
询问(调查)笔录。
(尾页)被询问(调查)人:本询问(调查)笔录已经本人逐一核对(已向本人宣读),无误。
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场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第次地点:检查人员:当事人:
工商行政管理局。
抽样取证记录。
抽样时间。
抽样地点。
抽样人。
当事人。
抽样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
标称生产者。
抽样方式年月日时分抽样物品基数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标称商标抽取样品数量
抽样情况:样品加封情况:备注。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抽样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字〔〕号。
本局在调查处理有关涉嫌违法案件中,需要对下列物品进行鉴定。特委托你单位进行鉴定。
委托鉴定事项:委托鉴定相关物品及材料清单:
名称。
规格(型号)单位。
数量。
备注。
委托鉴定书。
请你单位在出具的鉴定书中载明鉴定的内容、本局向你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及鉴定人和鉴定部门的签名盖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字〔〕号。
为调查你(单位)涉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有关证据(详见《财物清单》第号)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存放在,由负责保管。在此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本局将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附件:《财物清单》第号。
办案人员: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印章)。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
送达方式。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签名或者盖章)。
送达人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工商字〔〕号。
经查,你(单位)涉嫌,本局根据的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详见《财物清单》第号;场所,具体为)实施(查封、封存、扣押、扣留、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
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日(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财物清单》第号)。
办案人员: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印章)。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
送达方式。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签名或者盖章)。
送达人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工商字〔〕号。
本局于年月日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工商字〔〕号)对你(单位)有关(财物、场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决定自年月日起(全部;部分,详见《财物清单》第号)予以解除。
其中需退还你(单位)的财物,请你(单位)于三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本局将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财物清单》第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送达人备注。
见证人。
送达方式。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签名或者盖章)。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
工商字〔〕号。
现委托你(单位)代为保管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下列物品(详见《财物清单》第号)。在保管期间,未经本局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附件:《财物清单》第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
送达方式。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签名或者盖章)。
送达人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工商字〔〕号。
本局于年月日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工商字〔〕号)(查封、封存、扣押、扣留)了你(单位)的物品。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其中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详见《财物清单》第号),(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经你(单位)同意),本局决定先行处理。处理方式:。
附件:《财物清单》第号。
(印章)。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
送达方式。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签名或者盖章)。
送达人备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财物清单。
第号。
编号。
第页共页。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名称。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
备注。
(续页)。
编号。
第页共页。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名称。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
备注。
工商字〔〕号。
本局于一案,于年月日立案。经初查,。为及时查清事实,请你单位协助对依法进行检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
检查建议书。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案件核审表。
案件名称。
送审机构送审时间。
核审意见和建议。
核审机构负责人意见备注。
日退卷时间。
承办人:
年
日
清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工商字〔〕号:
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联系电话:13939358492联系电话:15839320707。
(印章)年月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收件人。
送达人。
送达方式(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备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工商字〔〕号:
根据你(单位)的要求,本局决定于年月日时分在对一案举行听证,请届时出席。
申请延期举行的,应当在年月日前向本局提出,由本局决定是否延期。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
如果委托他人(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请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请参加人员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印章)年月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
送达人。
备注见证人送达方式(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你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工商字〔〕号),现委托以下人员代理我(单位)参加听证: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务:委托权限: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务:委托权限:
附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月日。
听证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当事人。
案件性质。
当事人涉。
嫌违法的。
主要事实、
建议作出。
行政处罚。
决定的理。
由、依据。
及内容。
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
者听证中。
提出的主。
要意见。
办案机构。
复核意见。
或者听证。
主持人听。
证意见。
拟作出行。
政处罚的。
内容。
机关负责。
人意见。
备注。
立案时间年月日办案人员:、年月日办案机构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
工商字〔〕号。
经查,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构成了行为,根据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如果对本责令改正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日(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年月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
送达人。
备注见证人送达方式责令改正通知书(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当场处罚决定书。
编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单位)名称: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执法人员:、经查,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构成了行为,根据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第项处罚:1、警告;2、罚款。
罚款按下列第项规定方式缴纳:1、当场缴纳;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地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日(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年月日。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办案人员的身份,出示了执法证,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工商字〔〕号。
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批准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你(单位)应当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印章)年月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
送达人。
备注见证人送达方式(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物品处理记录。
处理物品:见《财物清单》(第号)。
物品来源:处理依据:处理时间:处理地点:执行人:、记录人:见证人:处理情况:
(续页)。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
收件人。
见证人。
送达人。
备注。
年月年月年月。
日时分日时分日时分(签名或者盖章)。
(签名或者盖章)。
(签名或者盖章)。
工商字〔〕号。
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
工商字〔〕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初步审查,本局认为,你局应当对年月日作出的重新进行审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请你局对该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在你局作出审查决定后10日内,将审查决定报本局。
(印章)。
责令重新审查决定书。
工商字〔〕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局于年月日交办你局查办的一案,限你局在年月日之前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本局。
(印章)。
督办案件通知书。
附页。
卷内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题名。
文件提供人页号备注。
对派出所的行政复议机关篇七
今年以来,在上级正确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会议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严”的主基调,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管警,严明政治纪律,创新工作方法,丰富学习内容,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现将2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始终坚持政治建警,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教育,督促广大民辅警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省厅党委、总队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思想和要求,不断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坚定理想信念、锤炼党性、忠诚履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不想腐、不敢腐,筑牢反腐防线。
二是深化党风廉政教育。今年以来,始终坚持教育在先,将党风廉政教育纳入民辅警经常性学习内容,教育引导广大民辅警学深悟透,筑牢思想防线。持续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警示教育、谈心谈话,组织到廉政警示教育基地参观学习,以典型案例为重点,通过以案释纪、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增强行廉守廉的思想自觉。充分利用宣传栏、手机短信、钉钉群等宣传载体,加大廉政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化廉政宣教格局。
四是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分工,夯实主体责任,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认真解决责任不明确,考核难操作,追究不到位的问题,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工作,进一步完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和责任报告等制度,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按照规定予以追究。
五是坚持完善制度建设。今年始终坚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进一步巩固完善了谈心谈话制度,持续深化忠诚教育、英模教育、警示教育和业务教育,引导全警时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严格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和纪律规定,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进行轮岗,持续整治纪律松弛、作风松散、工作松懈等“慵懒散浮拖”问题。同时,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牢固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健全了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机制。
六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内组织生活,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坚持和完善重温入党誓词等政治仪式,全面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落实了党内监督的各项要求。
一年来,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一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工作措施和力度还不够,党支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举措不够创新,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还没有完全形成。
二是廉政教育的形式和内容还比较单一,党支部“重业务、轻党建”的思想还没有完全扭转,党风廉政教育深度不够。
三是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压力传导不到位。有“上热中温下冷”现象,以及落实主体责任方法途径单一等问题。
下一步,将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到位,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压力有效传导、责任全面覆盖的良好局面。全面加强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规范执法权力运用,紧紧抓住大队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全面加强重要时间节点的督导检查,把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执行情况作为重点任务和经常性工作,做到抓小抓常抓细,不断挤压滋生腐败的土壤。
对派出所的行政复议机关篇八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20__)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如实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受理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_________________村村民,因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块土地使用涉及其切身利益,为核实该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土地使用面积的真实性,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__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等政府文件信息。被申请人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不完整、不明确,与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符,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是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块相关信息,但被申请人提供的是春晖互通拆迁安置地块的相关信息,两地块并不一致。第一,被申请人提供的建设用地项目“一书三方案”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非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其项目名称为上虞市20__年度建设用地复耕指标第一批次;第二,听证告知书及放弃听证决议是春晖互通左交拆迁安置项目安置方案等内容,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无任何关系;第三,土地勘测报告宗地名为春晖互通拆迁白米堰地块,并非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块。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违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__)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地籍档案查询单》、虞土资听告字(200_____)第__________号《听证告知书》、曹娥街道白米堰村民委员会的《放弃听证决议》、浙土字(c200_____)第_____________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春晖互通拆迁白米堰村地块土地勘测报告》。
被申请人(答复人)答复称: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申请人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虞区曹娥街道白米堰村上虞风帆电器有限公司地块的相关信息:
1、征地方案(批准文号);。
2、土地使用权证号;。
3、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4、勘测定界图报告书(包括用地范围线、使用面积、界地标等);。
5、用地征用协议书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的相关凭证;。
6、《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规划用途);。
(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3)农用地使用方案(听证告知书);。
(4)补充耕地方案(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5)土地征收方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积极针对申请内容进行了调查,通过查询档案系统,申请人要求查询的上虞风帆电气附件有限公司地块位置位于曹娥街道白米堰村,该地块由上虞市20__年度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第一批次批准,上虞市20__年度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第一批次项目用地三块,拟开发区块名称分别为春晖互通拆迁安置地块、百官街道南湖出让地块和虞收乡字(200_____)__________号地块,其中白米堰村(包括风帆地块)列在春晖互通拆迁安置地块项目中。因此,被申请人所公开的内容均系真实、合法、有效。除个别信息经档案查询无法查询到及不属于本单位制作的相关信息,对于被申请人能够查询获取的信息均向申请人告知公开。被申请人于20__年11月2日作出(20__)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将答复书及相关的信息附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了申请人。
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要求获取的“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的相关凭证”具体由所在乡镇(街道)向被征地村支付,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向申请人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建议其向曹娥街道查询了解并附上联系地址。
综上,被申请人要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_________________《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__)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虞土资征(200_____)__________号《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复》、《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地籍档案查询单》、浙土字(c200_____)第_________________号《建设项目呈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虞土资听告字(200_____)第__________号《听证告知书》、曹娥街道白米堰村民委员会的《放弃听证决议》、虞征土字[200_____]__________号《征地补偿协议书》、《春晖互通拆迁白米堰村地块土地勘测报告》。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戴某某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现上虞风帆电器有限公司(实际要求为上虞市风帆电气附件有限公司)在曹娥街道白米堰村使用土地的以下相关信息:土地征收批准文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勘测定界图报告书、征地补偿协议书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听证告知书等信息。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20__)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书面告知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现使用土地的征地批准文号为浙土字c200___________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虞国用(200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__号;同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所使用土地相关的《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地籍档案查询单》、虞征土字[200_____]__________号《征地补偿协议书》、浙土字(c200_____)第_________________号《建设项目呈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虞土资听告字(200_____)第__________号《听证告知书》、曹娥街道白米堰村民委员会的《放弃听证决议》、《春晖互通拆迁白米堰村地块土地勘测报告》等信息。
对申请人要求获取的“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以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的相关凭证”,被申请人以具体由所在乡镇(街道)向被征地村支付,该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为由,建议申请人向曹娥街道查询了解。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信息的不同情况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本案当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关于上虞市风帆电气附件有限公司在曹娥街道白米堰村现使用土地的征收批准文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勘测定界图报告书、征地补偿协议书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听证告知书等信息公开申请后,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做出了答复并提供了相应的材料,其行为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请求不能成立。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20__)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____________市国土资源局。
对派出所的行政复议机关篇九
请求事项:不服被申请人公安(分)局作出的决字[_____________]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请求予以撤销。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按指印)。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需提交的材料: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四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式四份,复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对派出所的行政复议机关篇十
申请人:李友良,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湖南省炎陵县东风乡红星村坳上08号。
申请人不服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公
(三)决字[2015]第0132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炎公(三)决字[2015]第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治疗花去医药费4000余元,后经神农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在这明显、清楚的事实下,公安局所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申请人在本纠纷中,是受害者,自己的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炎陵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存在偏见,又打又罚。
综上,我认为炎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炎陵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炎陵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株洲神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申请人:赵秋红,女,1947年7月1日出生,农民,汉族,住牡丹区
吴店镇二郎庙赵庄村,电话:13563552029
被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贾祥轩(局长)
复议请求
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补办申请人的户口手续,赔偿申请人往 返陕西的路程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
事实与理由
法部门,吴店镇派出所失迷了我的户口,理应给我补办我的户口,被申请人拒不予办理,可见被申请人执法为民的理念去了那里,这就是权大与法的表现,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出门打工谁也不要我这没有身份证明的一个黑人,我为了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我要求被请人赔偿我这十几年来的往返陕西的路费,无法外出打工的误工费、生活补助费共计12万元。在这十几年来我为了户口得不到解决,找谁谁不给办理,真叫我求天不灵,求地不应,在我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好请求菏泽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依据我国行政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责令被申请人立即补办我的户口手续,赔偿我直接损失12万元。
综上所述,请求菏泽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支持我的复议请求,使我的冤案早日得到解决。
此致
菏泽市行政复议委员会
申请人:赵秋红
年 月 日
对派出所的行政复议机关篇十一
答辩人: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迎波任该区区长。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请求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郾政征3号)而提起行政复议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具有作出郾政征【2015】3号征收决定的合法主体资格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案中,小李庄社居委城中村改造项目位于郾城区沙北街道办事处,属答辩人的管辖范围。
答辩人对该项目作出征收决定,具有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的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和对象,符合法律规定。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两委会向答辩人提交了有关城中村改造的决议、申请,小李庄两委会城中村改造战略合作伙伴河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向答辩人提交了小李庄社居委旧城改造实施方案,另根据答辩人及其职能部门掌握的有关情况,小李庄社区居委会被征收范围内的现居民居住的房屋大多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砖混房,基础设施严重老化,缺少自来水、燃气,没有消防通道,排污排水管道不符合国家规范,电路老化破损,广大社区居民生活在严重的恶劣环境之中。
另外,居民多以打工、做小生意为主,收入状况急需改善提高。
根据以上情况,答辩人关于小李庄的房屋征收决定中确定的征收范围和对象,符合法律规定。
三、答辩人作出的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1、答辩人作出决定之前,依据法律规定,征询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据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本案中,答辩人作出征收决定之前,答辩人负责房屋征收的职能部门“漯河市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向漯河市郾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漯河市城乡规划局郾城分局发出征询意见函,以上单位均已复函。
河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2、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在拟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入户调查并向拟被征收人公布。
《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七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向房管、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案中,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在拟征收的范围内组织人员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制作了一式两份的登记表,由调查人员及户主签字确认,当即向户主公布并向户主发放一份。
被答辩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至今没有公布调查结果,不符合事实。
3、答辩人对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稿进行了论证、征求意见并公示。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本案中,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在拟定“郾城区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后,即报给了答辩人。
9月26日答辩人组织了“郾城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信访局、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维稳办、法制办、土地局、规划局、征收办、两改办、沙北办事处、小李庄社居委代表”等有关机关代表参加了论证会,就征收办拟定的方案进行论证。
会后,按照论证会的。
要求,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向被征收人发放了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表。
在规定征求意见30日的期限内,共收到回复的意见307份,其中,290份同意郾城区征收办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月29日,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汇总及征收意见与修改情况说明,予以公示。
5月9日,“郾城区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小李庄居委会宣传栏内予以张贴公布。
4、答辩人依据法律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小李庄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了风险评估。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204月19日,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在小李庄征收范围内张贴了“关于召开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风险评估会的通知”,向各被征收人发出了参加房屋征收风险评估会的通知。
同日,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发出邀请函,邀请郾城区人大、区政府、政协、两改办、沙北办事处、城乡建设局、法制办、信访局、维稳办、审计局、监察局、环保局、财政局、市土地局郾城分局、市规划局郾城分局参加“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风险评估会”。
会后,根据各方意见,郾城区征收办向答辩人提交了“郾城区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5、征收补偿安置费已足额到位。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根据小李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项目首期拆迁安置为120户,按预算每户需补30万元,共计资金3600万。
2015年4月16日,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收到河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征收补偿费4000万元。
6、2015年5月9日答辩人作出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当日答辩人在小李庄宣传栏中,以通告的形式将上述征收决定的内容予以公告。
综上,答辩人作出的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四、关于其他被答辩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理由的答辩意见。
1、在申请书中,被答辩人称“开始征收后实际使用征收方案与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中所附征收方案不符,如置换面积、安置费、搬迁奖励等,应推断为答辩人的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定要求”。
该理由与事实不符。
实际上,答辩人执行的是经过公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超过该方案标准补偿的部分,是小李庄村委会与开发商协商的结果,是开发商让利的结果。
2、被答辩人在申请书的第二部分称,小李庄的征收的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
房小区的商品房价格,而小李庄本身的房屋居住环境差、基础设施简陋、房屋破旧,不具有可比性;据测算,开发商根据目前的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建设成本应超过5000元,小户型超过20平方的部分按5000元购买,开发商是没有利润的。
3、被答辩人在申请书第三部分中称,小李庄社居委为征收补偿方案中的建设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的通知》第七条之规定:“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区级负责、村为主体、群众自愿、一村一策、让利于民、多方共赢的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村委会或者社居委是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可以建设单位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
这也符合该条规定的市场运作精神,开发商是开发运营的实施单位,只要开发商具有合法的开发资质,该项目即可实施。
4、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第四部分中称,小李庄自投资金自进行改造的决定,未举行村民大会或者居民大会,依法不能执行。
本案中,小李庄城中村改造项目不是由小李庄社居委自投资金建设的,而是由开发商河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
因此,不存在村民大会或居民大会开会通过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主体适格、征收对象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被答辩人申请复议的理由均不成立。
请漯河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辩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此呈。
漯河市人民政府。
答辩人: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2015年7月23日。
对派出所的行政复议机关篇十二
被答辩人:襄垣县煤管局。
法定代表人:刘生荣,职务局长。
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劳社工伤(2009)69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项依法应予以维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形是对工作原因的扩大解释。
实质上,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工作原因,但是劳动者受到的暴力等伤害必须要与工作有关。
在本案,被答辩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2月19日上午9时许,第三人史志亭(答辩人)与原在同一单位上班的候立山在襄垣县上庄煤矿安监站办公室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并致……史志亭胸部受伤,……该案由一、二审后已执结。
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内受到暴力伤害未予以否认,在工伤认定中这三个要件成立。
匆容置疑。
只有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这一个要件是否成立,成为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实质性焦点。
被答辩人称:“由该案卷宗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第三人史志亭与侯立山确是因为个人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并非工作原因与人发生口角,本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三)项……情况”。
是不是这种情况,要用证据说话,不能以被答辩人自己的主观臆造说了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里不妨考查一下被答辩人在工伤认定的举证期内举证的一审襄垣县人民法院()襄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刑终字第082号判决书。
二审结论是维持一审判决,在一审判决书第三页第十一行有如此表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侯立山与被害人史志亭均在同一单位工作,双方因工作缘故发生口角,继尔相互撕打”。
由此不难界定“答辩人是因工作缘故人身才受到伤害。
这是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法律事实。
不论是事理推断,还是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认,答辩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已由被答辩人所举证的一审法院判决所认定,不管被答辩人以多少案卷材料来企图推翻,在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之前,谁都无法改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法律事实。
事实胜于雄辨,答辩人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暴力伤害,客观存在而且被法律认定,完全符合工伤认定要件,被答辩人要求撤销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答辩人的工伤认定决定,显然缺乏之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长治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答辩人:史志亭。
二xxx年十一月十二日。
答辩人:***,男,住*******。
一、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所诉东集用子(xxxx)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标号为xxxxx,该土地登记在答辩人名下。
该土地使用权由答辩人申请,相关行政部门在xxxx年3月15日依法予以登记审批。
原告20xx年7月18日提交起诉状,已超过最长的诉讼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答辩人的宅基地未侵占原告的宅基地,而是原告的部分房屋建造在答辩人的宅基地上,侵占了答辩人的宅基地。
从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答辩人的土地登记编号为xxxxx,原告的土地登记编号为xxxxx,两块土地相临,界址清楚,答辩人土地在原告土地东边。
原告的xxxx号土地申请书上明确注明地上物是房屋5间,土地面积13米*15.2米。
原告的日房字第xxxxxx号房产证平面图上显示土地面积为26米*15.2米。
原告的房产所占的土地面积是原告土地证面积的2倍,恰好是原告和第三人的土地面积之和,原告的房产不但使用了自己的宅基地,而且侵占了第三人的全部宅基地。
三、答辩人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是真实的,土地权属来源明确,地上附着物权属明确,经过了相关行政部门的依法审批。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6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
其中没有需要村委会盖章批准的要求。
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使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xx年8月5日。
答辩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征南,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索福太,男,63岁,系丹朱镇泊里村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农村宅基地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作出的长子国土资发第1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下称《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理由如下:
1、《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4月索福太村中旧宅向南扩建院墙3米,6月翻建房屋时向北移2.85米,孙素林向国土局举报索福太违法超占建房,国土局依法于207月24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停工,随后索福太持续建房,直至9月索福太住房建至两层,准备封顶,孙素林用砖块四面围堵,才阻止其建房。
长子县人民法院拆除了索福太向南扩建的3米院墙。
6月,经丹朱镇人民政府协调,孙素林将砖块挪开,索福太开始建房并封顶,但索福太准备修建院墙,孙素林以索福太建房影响其出路同行上访,索福太以无法圈建院墙为由上访,后县、乡、村均对双方纠纷进行过多次调解并于6月由丹朱镇政府与县国土局再次为双方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书,索福太同意息诉罢访。
2、《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于10月10日向被答辩人作出长子国土资发【2014】第116号国土资源处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答辩人,故针对被答辩人的提出的复议请求,答辩人适用上述法律准确。
3、关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第二条复议请求,答辩人与丹朱镇人民政府以及被答辩人签订过一份《关于对泊里村村民索福太贫困救助的协议》中第六条明确写明了生活救助费到位后,索福太应自行恢复生产生活,息诉罢访。
现协议中救助索福太恢复生产生活的费用柒万元已经一次性支付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在诉讼请求中提及的长子国土资发【2014】第116号文件处理决定是其认可并同意的,故被答辩人要求撤销决定中的1、2、3、4条毫无根据。
综上,答辩人作出的长子国土资罚发【2014】第1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认定事实上十分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误,对其处理客观适当,故应依法维持《处理决定书》。
此致
长治市国土资源局。
答辩人:
二〇xx年十月二十七日。
对派出所的行政复议机关篇十三
昨天中午,记者来到渝中区大阳沟派出所。即使是在周末,来派出所里开具证明、办事的市民仍不少。
在下午1点到2点的一个小时里,就来了两位请求开具临时身份证明的群众。值班民警在确认其身份信息等情况后,不到2分钟时间,就给他们出具了相关证明。
“这些都是忘了带身份证,而要在本地住宿的群众,大多是外地人。”民警介绍说,除了临时身份证明之外,平时派出所开具得最多的还有户籍证明等。
对于要求开具“我是我”“我妈是我妈”的这种奇葩证明,派出所民警也的确遇到过。“这主要是部分单位不人性化的‘奇葩要求’,所以市民也被迫来开具这些‘奇葩证明’。”
民警介绍,去年年底,家住渝中区上清寺的刘女士(化名)来到派出所请民警为她开具外婆的死亡证明。
“我们单位要我出具外婆的死亡证明才批准我的假……”刘女士说,自己在一家私人企业上班,平时单位管理较严,职工假期也不多。大约半个月前,刘女士的外婆过世了,因为家庭的原因,老人的后事一直拖了很久都没处理完。刘女士便想向单位请几天假,把剩余的事处理完,好安心工作。
谁知刘女士去单位请假时,单位竟要她出具外婆的死亡证明。“我外婆才过世不久,单位领导打个电话或是询问一下知情人,就能证实,可非要我开死亡证明……”刘女士当时对民警解释说,可能是单位请假的职工较多,公司担心员工编造借口请假,才提出如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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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派出所的行政复议机关篇十四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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