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2023年区划调整方案(大全13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2 12:01:50 页码:9
2023年区划调整方案(大全13篇)
2023-11-12 12:01:50    小编:zdfb

方案需要经过不断的反馈和修改来达到最佳效果。方案不能一成不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以下方案范文可能会启发您对问题的思考和解决方法。

区划调整方案篇一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企业: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调整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9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二)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两个条件的人员,可以同时享受。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低于2060元的,补齐到206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各市要切实将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013年4月24日。

区划调整方案篇二

据1月4日晚安徽电视台《安徽新闻联播》消息,日前,国务院批复同意安庆市、铜陵市、淮南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将安庆市枞阳县划归铜陵市管辖,撤销铜陵市铜官山区、狮子山区,设立铜陵市铜官区;撤销铜陵县,设立铜陵市义安区;将六安市寿县划归淮南市管辖,设立六安市叶集区,将霍邱县的叶集镇、三元镇、孙岗乡划归叶集区管辖。

安徽日报官方微博消息截图:

区划调整方案篇三

(2003年12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行政执法的检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对本行政机关以及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下级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解、查询、纠正和处理的监督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单位,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并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检查机构确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为行政执法检查人员。

第六条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资格确认、发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情况;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他层级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坚持深入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重点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督促行政执法单位解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由行政执法检查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拟订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或者根据检举等需要查处或者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不受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约束。

第十条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制定行政执法检查方案。

行政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重点、方法、步骤、组织要求等事项。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公正、高效和廉洁。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现场检查;

(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

(三)对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四)询问知情人、向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调查了解情况;

(五)就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收集证据或者督查处理。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检查机构依法开展检查工作,可以事前通知被检查对象,也可以事前不通知。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执法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投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答复。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山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证;除对当场发现并需及时纠正的执法违法行为外,不得少于二人。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检查笔录。

第十七条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十八条专门部署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结束后,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应当向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写出行政执法检查报告。

行政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对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全面评价;

(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本身需要修改补充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单位可以采取单位自查、部门互查、系统联查等方式自行检查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自行检查的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单位。

第二十条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督促执行或者责令限期执行;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督促履行或者责令限期履行。

前款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由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做出;其他决定可以由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做出。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处理职权范围内的,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处理职权范围或者需要由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处理的,报请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职权范围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检查机构。

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做出处理决定使用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检查机构直接做出处理决定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报请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处理的,使用报告的形式;建议有关部门处理的,使用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

以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名义制作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加盖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以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名义制作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加盖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送达被通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后,被通知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发出通知的行政执法检查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检查机构;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送达有关部门后,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建议的行政执法检查机构。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应当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应当接受司法机关、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阻挠、妨碍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其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规定内容的,由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检查机关责令立即改正,对行政执法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检查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检查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检查机构或者行政执法检查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监督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2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2。

月2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自2004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其职责是:

(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三)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每年组织两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协调处理;

(六)组织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正职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矿山、机电、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和贸易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建设、质监、国防科技、水利、邮政、信息产业、旅游、煤监、环保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对直接监督管理的行业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批;

(四)每年组织一次以上重大危险源的排查;

(六)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依法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进行监督;

(八)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十)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正职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四)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五)每月组织对主要生产现场进行两次以上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作出记录。

第十条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制度。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的,应当公开审批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联合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应由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应当在3日内制作行政违法行为查处建议书送达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行政违法行为查处建议书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查处。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或验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其他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在公益性广告中应当安排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内容;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如实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及工会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公安机关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毁灭证据和有关责任人逃逸。

第二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一)发生轻伤和重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

(二)发生死亡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发生特大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前,公安、行政监察等部门应对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落实事故处理决定。事故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公安消防、煤监、交通、建设、农机、铁路、民航、国防科技、质监等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前将上月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属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部门的行政正职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10日起施行。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06年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

(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环保、卫生、交通、工商、建设、商务、农业、质监、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便于监管的原则自行划分。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前款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出批准的决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申请人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环保部门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环保部门对其环保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期满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对其设计、施工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前及竣工后,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评价机构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专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登记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及相关记录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单位,其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应当设臵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规划和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因企业改、扩建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或者关闭的,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城市发展或者有关部门规划不合理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或者转产、搬迁,相关费用视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者压缩气体、醇醚类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分别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从事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含杀鼠剂)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含杀鼠剂)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交通部门相应的运输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单位〖〗,凭交通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运输资质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证后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设臵明显标识。

第三十二条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在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检验运输车船的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进行装载。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第三十五条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五章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臵。

第三十六条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贮存、处臵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安全处臵,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臵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处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臵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接收。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并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被盗流散社会。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将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移交给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处臵。

第四十条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能依法自行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代为处臵,处臵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臵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和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处臵设施。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将其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与当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助救援协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外单位提供救援服务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急救援的指挥和领导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单位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其超范围经营部分按照无证经营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检验运输车船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未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四)未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的。

第五十七条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种类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第五十九条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区划调整方案篇四

(二)宪法规定国务院代行中央人民政府权力,实行中央---省级---县级---乡镇管理体制,各大区协助中央管理区域内省级部分事务,地级市协助管理省级部分事务,村委协助管理乡镇部分事务。

(二)直辖市、省、民族自治区为国家二级行政单位立,下辖县、民族自治县、县级市和区,由国务院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地区、地级市、自治州为省级派出机构。

(五)乡、镇、民族自治乡应为最后一级基层政府组织,乡、民族乡、镇的建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乡辖设若干村民委员会、不设村民小组,统一管理村级村务、财务、协助乡镇政府管理,村民委员会不属于政府组织。

(七)全国行政区划的名称中不得出现“省、民族自治省、直辖市、县、民族自治县、乡、民族自治乡、镇、街道,村庄”以外的任何名称,即取消盟、旗、苏木等。

(八)调整后的省级行政区最多可以保留20个地级行政区。

(九)原则上保持原有行政区大体不变、地域民风民俗不变不变,省名省情地理状况不变,边界仍坚持以山脊河流为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划分为4个直辖市、3个特别行政区、5个民族自治区和28个省等40个省级行政单位。

(十)三北地区位于我国版图很重要的部位,是关系国家的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地区,所以特别要加强华北、东北、西北地区的行政区域建设,此次行政区调整就在此。热河省、西凉省的成立,是加快加强中原地区与东北地区、中原地区与新疆及中亚地区的联系、“一带一路”建设起到独特重要作用。热河省、大连直辖市的设立,是振兴东北地区、巩固和稳定东北边疆、促进东北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省区调整只可小动,不能大动,要缘其历史定位和地域联系,应基本保持不变。个别省区调整有其必要性,例如江苏省可以划小,就缘其她的地理位置,有富饶的长江三角洲平原,是名副其实的天府之国、人间天堂;部分省区不能划小比如河南、山东、,因为她是中华民族的繁衍地,人口和地域面积要有着雄厚的实力基础,享有独特的地位,她处在中国版图的中心,可雄视四方,向东向西、向北向南均能展示人口的流动和财富的延伸,就像世界各国一样,存在有像美国、中国这样的大国、也有西欧、非洲小国,存在有富有穷,国家有大有小,才能相互和谐共存、相互依赖发展。

详细的省级单位名称如下:

全国共设立省级行政区40个,华北地区6个:北京市、天津市、热河省(渤海省)、绥远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河北省,东北地区5个:大连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松江省)、兴安省(嫩江省),华东地区8个:上海市、山东省、淮海省、安徽省、江苏省、江西省、浙江省、福建省,中南地区6个: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省(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西南地区5个:川东省、川西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西北地区7个:陕西省、陇原省、宁夏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西凉省)、青海省、北疆省、南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等。

华北地区(6个):

北京市(简称京,原北京市辖区不变,将原河北省的赤城县、怀来县、涿鹿县划入)。

天津市(简称津,原天津市辖区不变,将原河北省的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划入)。

热河省(或渤海省)。

简称热或渤,新建省,驻赤峰市,管辖9个地市(辖原河北省承德市、唐山市、秦皇岛市、原辽宁省葫芦岛市、朝阳市、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成立曹妃甸市、平泉市、巴林市)。

地级行政区划:赤峰市(辖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宁城县、建平县、喀喇沁蒙古族自治县等3区3县,建平县驻黑水镇、管辖除叶伯寿市以外的18个乡镇)、承德市(辖双滦区、兴隆市、承德县、滦平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等1区1市5县,将兴隆县和鹰手营子矿区合并成立兴隆市,将平泉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划给新成立的地级平泉市),唐山市(辖开平区、古冶区、路南区、路北区、丰润市、遵化市、迁安市、迁西县、玉田县、滦县等4区3市3县,将唐海县、丰南县、滦南县、乐亭县划给新成立的地级曹妃甸市),秦皇岛市(辖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抚宁县、卢龙县、昌黎县等3区3县,将青龙满族自治县划给新成立的地级平泉市),葫芦岛市(辖区不变),朝阳市(辖龙城区、双塔区、叶伯寿市、北票市、朝阳县、凌河蒙古族自治县等2区2市2县,将原凌源市整体划给新成立的地级平泉市,新建县级叶伯寿市管辖万寿镇、沙海镇、青峰山乡、深井镇、榆树林子镇、朱嘞科镇及凌河县的公营子镇、中三家镇共8个乡镇,将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改为凌河蒙古族自治县),曹妃甸市(辖唐海县、丰南县、滦南县、乐亭县及京唐港区等1区4县,驻唐海县),平泉市(辖平泉区、凌源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凌南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等1区1市3县,新建县级凌源市管辖城关镇、万元店镇、小城子镇、宋仗子镇、大王仗子镇、北炉乡、瓦房店乡、乌兰白镇等9个乡镇,新建凌南县管辖除凌源市以外的15个乡镇、驻刀尔登镇),巴林市(或改为巴林(昭乌达)蒙古族自治州,驻怀州区大板镇,管辖怀州区、林东县、林西县、克什克腾县、乌丹县、阿鲁县等1区5县,将巴林右旗改为怀州区、将巴林左旗改为林东县、将翁牛特旗改为乌丹县、将阿鲁科尔沁旗改为阿鲁县)。

绥远省(或内蒙古自治区)。

简称绥,新建省或保留内蒙区,驻呼和浩特市,管辖11个地市(辖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市、原河北省张家口市、原山西省大同市、朔州市,新成立阳原市、塞北市(塞北地区),将原内蒙古自治区的乌海市划给宁夏省,将阿拉善盟划给新成立的甘肃省(或西凉省),将赤峰市整体划给新成立的热河省,将通辽市整体划给辽宁省,将兴安盟、呼伦贝尔市整体划给新成立的兴安省。

地级行政区划:呼和浩特市(辖区不变),包头市(辖区不变),巴彦淖尔市(辖区不变),鄂尔多斯市(辖东胜区、准格尔市、达拉特旗、杭锦旗、伊金霍洛旗等1区1市3旗,将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划给宁夏省海勃湾市),乌兰察布市(辖集宁区、丰镇市、凉城县、卓资县、兴和县、商都县、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王子旗等1区1市8县,将化德县划给新成立的塞北地区)、锡林郭勒市(辖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等2市5旗,将多伦县、正蓝旗、镶黄旗、正镶白旗、太卜寺旗划给新成立的塞北地区)、张家口市(辖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市、万全县、怀安县、尚义县、张北县、崇礼县等2区1市5县,将阳原县、蔚县划给新成立的地级阳原市,将赤城县、怀来县、涿鹿县划给北京市,将宣化县与原张家口宣化区合并成立宣化市,将康保县、沽源县划给新成立的塞北地区)、大同市(辖城区、新荣区、南郊区、大同县、浑源县、应县、怀仁县、左云县等3区5县,将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划给新成立的阳原市)、朔州市(辖朔城区、平鲁县、山阴县、右玉县等1区3县),阳原市(辖阳原区、蔚县、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等1区5县,驻阳原县)、塞北市(或塞北地区,辖上都市、化德县、康保县、沽源县、多伦县、正蓝旗、镶黄旗、正镶白旗、太卜寺旗等1市4县4旗,将原正蓝旗上都镇升格为县级上都市或上都区,将正蓝旗县城设在桑根达来镇、正蓝旗管辖除上都镇以外的原正蓝旗,市府或行署驻上都市)。

山西省。

简称晋,保留原省建制,驻太原市,管辖12个地市(辖原山西省太原市、阳泉市、晋中市、吕梁市、临汾市、长治市、运城市、晋城市、忻州市,新成立保德市、汾阳市和霍州市)。

简称冀,保留原省建制,驻石家庄市,管辖10个地市(辖原河北省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沧州市、衡水市、邢台市、邯郸市,新成立地级涿州市、河间市、定州市)。

地级行政区划:石家庄市(除新乐市、行唐县划给新成立的定州市外,辖区不变),保定市(辖市北区、市南区、新市区、雄县、容城县、安新县、徐水县、清苑县、满城县、顺平县10个区县,其余市县划给新成立的地级定州市和涿州市)、廊坊市(辖除固安划给涿州市,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划给天津市外,管辖安次区、广阳区、霸州市、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等2区1市3县)、沧州市(除河间市、任丘市、肃宁县、献县划入新成立的地级河间市外,辖区基本保持不变,管辖沧州区、黄骅市、泊头市、沧县、青县、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南皮县、东光县、吴桥县等1区2市8县)、衡水市(除饶阳县、安平县划给地级河间市,辖区基本保持不变,管辖桃城区、深州市、冀州市、枣强县、故城县、景县、故城县、武邑县、武强县等1区2市6县)、邢台市(原辖区不变,有条件再成立地级威州市或清河市)、邯郸市(原辖区不变,有条件再成立大名市或馆陶市,如若可将河南濮阳市的南丰县划入地级大名市),涿州市(涿州区、固安县、高碑店市、定兴县、涞水县、易县、涞源县等1区1市5县,固安县由廊坊市划入)、河间市(辖原河间区、任丘市、肃宁县、献县、饶阳县、安平县、安国市、博野县、蠡县、高阳县等1区2市7县,河间市、任丘市、肃宁县、献县由原沧州市划入,饶阳县、安平县由原衡水市划入,安国市、博野县、蠡县、高阳县由原保定市划入)、定州市(辖原定州区、新乐市、行唐县、望都县、唐县、曲阳县、阜平县等1区1市5县,新乐市、行唐县由原石家庄划入)。或者将河南省的安阳市、鹤壁市、濮阳市划入,管辖13个地级市。

东北地区(5个):

大连市(简称滨或连,管辖原辽宁省大连市,管辖西岗区、中山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石新区、金州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等11个区县)。

辽宁省。

简称辽,保留原省建制,驻沈阳市,管辖11个地市(辖原辽宁省沈阳市、铁岭市、抚顺市、本溪市、鞍山市、丹东市、营口市、盘锦市、锦州市、阜新市、通辽市)。

地级行政区划:沈阳市(辖区保持不变),铁岭市(辖区保持不变),抚顺市(辖区保持不变),本溪市(辖区保持不变),鞍山市(辖区变化较大,撤销原鞍山市,将辽阳市整体并入,将县级海城市划入营口市,将台安县划入盘锦市,将岫岩满族自治县划入丹东市,新的鞍山市管辖千山区、立山区、铁东区、铁西区、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弓长岭区、灯塔市、辽阳县等9区1市1县),丹东市(辖区基本不变,将原鞍山市的岫岩满族自治县划入,管辖元宝区、振东区、振安区、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等3区2市2县),营口市(辖区基本不变,将原鞍山市海城市划入,管辖西市区、站前区、老边区、鲅鱼圈区、盖州市、大石桥市、海城市等4区3市),盘锦市(辖区基本不变,将原鞍山市台安县划入,管辖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县、盘山县、台安县等2区3县),锦州市(辖区保持不变),阜新市(辖区保持不变),通辽市(辖区为原内蒙通辽市区域,辖区保持不变,管辖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鲁北县、开鲁县、奈曼县、库伦、甘旗卡县、松漠县、珠日和县等1区1市7县,将科尔沁左翼后旗改为甘旗卡县、辖区不变,将科尔沁左翼中旗拆分为珠日河县、松漠县,松漠县管辖保康镇、宝龙山镇、巴彦塔拉镇、门达镇、架玛吐镇、代力吉镇、努日木镇、胜利乡、七棵树乡、团结乡、新河乡、图布信乡、乌斯吐乡、额伦索克乡、协代乡、海力锦乡、哈日干吐乡、白兴吐乡等18个乡镇、县府驻保康镇,珠日河县管辖舍伯吐镇、腰林毛都镇、希伯花镇、花吐古拉镇、珠日河镇、敖本台苏木、花胡硕苏木、巴彦召苏木、敖包苏木、乌力吉图乡、东苏林场等11个乡镇、县府驻舍伯吐镇)。

吉林省。

简称吉,驻长春市,仅将白城市划给新成立的兴安省,基本保留原省建制,管辖8个市州(辖原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松原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为省直管市。

黑龙江省(或松江省)。

简称黑或松,驻哈尔滨市,将黑河市、齐齐哈尔市、大兴安岭地区划给新成立的兴安省,大部分保留原省建制,管辖11个地市(辖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绥化市、伊春市、鹤岗市、佳木斯市、双鸭山市、鸡西市、七台河市、牡丹江市和新成立地级同江市、宾州市)。

地级行政区划:哈尔滨市(新成立市,辖区为原哈尔滨市一部分,将其余县市划给新成立的宾州市,将依兰县划给佳木斯市,管辖平房区、香坊区、南岗区、道里区、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市、五常市、尚志市、肇东市、兰西县等8区4市1县),绥化市(辖区基本不变,将原绥化市的兰西县、肇东市划给新的哈尔滨市,将安达市划给大庆市,管辖北林区、海伦市、绥棱县、庆安县、明水县、青冈县、望奎县等1区1市5县),伊春市(辖区保持不变,管辖伊春区、南岔区、友好区、西林区、翠峦区、新青区、美溪区、金山屯区、五营区、乌马河区、汤旺河区、带岭区、乌伊岭区、红星区上甘岭区、铁力市、嘉荫县等15区1市1县),鹤岗市(辖区保持不变,管辖兴安区、南山区、东山区、工农区、向阳区、兴山区、绥滨县萝北县等6区2县),佳木斯市(原辖区拆分为新的佳木斯市和地级同江市,将原哈尔滨的依兰县划入,管辖向阳区、前进区、东风区、郊区、桦川县、汤原县、依兰县、桦南县等4区4县),双鸭山市(辖区基本不变,将饶河县划给新成立的地级同江市,管辖四方台区、宝山区、岭东区、尖山区、集贤县、友谊县、宝清县等4区3县),鸡西市(辖区不变,管辖鸡冠区、城子河区、滴道区、恒山区、麻山区、梨树区、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等6区1县2市,七台河市(辖区不变,管辖桃山区、茄子河区、新兴区、勃利县等3区1县),牡丹江市(辖区保持不变,管辖爱民区、东安区、阳明区、西安区、海林市、宁安市、东宁县、林口县等4区2市2县),同江市(辖区大部分为原佳木斯拆分而来,管辖同江区、富锦市、抚远县、饶河县和新成立的三江市等1区2市2县),宾州市(新成立的宾州市由原哈尔滨市拆分而来,管辖宾州区、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方正县、延寿县等1区5县)。

兴安省(或嫩江省)。

简称兴或嫩,新建省,驻齐齐哈尔市,由原内蒙区的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和原黑龙江省的齐齐哈尔市、大庆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以及原吉林省的白城市组建新的兴安省,管辖8个地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白城市、乌兰浩特市、北安市、黑河市、呼伦贝尔市和大兴安岭市)。

地级行政区划:齐齐哈尔市(辖区为原齐齐哈尔市部分地区,将其余县市划给新成立的北安市,管辖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昂昂溪区、富拉尔基区、梅里斯区、龙江市、扎兰屯市、阿荣县、甘南县、富裕县等6区2市、3县,将碾子山区和龙江县合并成立龙江市,将原龙江县达罕河以南的杏山乡、头站乡、东华乡划给扎赉特县,将嫩江以南原泰来县划给兴安市、以北的大兴镇、汤池镇划入昂昂溪区,将原内蒙呼伦贝尔市的扎兰屯市、阿荣县划入),大庆市(辖区为原黑龙江省大庆市基本不变,管辖萨尔图区、龙凤区、让胡路区、大同区、红岗区、安达市、肇州县、肇源县、林甸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等5区1市4县,将原黑龙江省绥化市的安达市划入),白城市(辖区基本保持原吉林省白城市管辖区域,仅将洮南区北部的那金镇、野马乡、聚宝乡、东升乡、万宝镇、胡力吐蒙古族乡划给突泉县,管辖洮北区、洮南区,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等2区1市2县),乌兰浩特市(辖区位原内蒙区兴安盟管辖区域和由原黑龙江齐齐哈尔市的泰来县,管辖兴安区、阿尔山市、突泉县、泰来县、扎赉特县、霍林县、洮河县等1区1市5县,将科尔沁右翼中旗改为霍林县,将科尔沁右翼前旗改为洮河县,兴安区为原县级乌兰浩特市辖区),北安市(辖区为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和黑河市部分地区组成,管辖北安区、五大连池市、讷河市、依安县、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等1区2市4县),黑河市(辖区基本不变,将北安市、五大连池市划给新成立的地级北安市,管辖爱辉区、孙吴县、逊克县、嫩江县等1区3县),呼伦贝尔市(辖区基本不变,将扎兰屯市、阿荣县划给新的齐齐哈尔市,将鄂伦春自治县、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县划给新的大兴安岭市,管辖海拉尔区、满洲里市、牙克石市、根河市、额尔古纳市、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陈巴尔虎旗、鄂温克族自治旗等1区4市4旗),大兴安岭市(辖原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全部和由呼伦贝尔市划入的鄂伦春县、莫力达瓦县,管辖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漠河县、塔河县、呼玛县、鄂伦春自治县、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县等4区5县)。

华东地区:(8个)。

上海市(简称沪,辖区保持不变)。

山东省。

简称鲁,保留原省建制,驻济南市,辖区保持不变,管辖17个地市(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临沂市、枣庄市、济宁市、滨州市、菏泽市、东营市、泰安市、德州市、莱芜市、烟台市、威海市、聊城市)或除新建的淮海省管辖的菏泽市、枣庄市以外的15个地市。

江苏省。

简称苏,保留原省建制,驻南京市,辖区不变,管辖13个地市(南京市、镇江市、常州市、无锡市、苏州市、扬州市、泰州市、南通市、淮安市、盐城市、连云港市、宿迁市、徐州市);若成立淮海省,江苏省仍将管辖12个地市(南京市、镇江市、常州市、无锡市、苏州市、扬州市、泰州市、南通市、盐城市、淮安市、高邮市、溧阳市)。

安徽省。

简称皖,保留原省建制,驻南京市,辖区保持不变,管辖16个地市(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宿州市、安庆市、淮南市、铜陵市、宣城市、池州市、淮北市、阜阳市、六安市、亳州市、黄山市);若成立淮海省,安徽省仍将管辖13个地市(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安庆市、淮南市、铜陵市、宣城市、池州市、阜阳市、六安市、黄山市)。

江西省。

简称赣,保留原省建制,驻南昌市,辖区保持不变,管辖11个地市(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赣州市、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

福建省。

简称福,保留原省建制,驻福州市,管辖9个地市(福州市、厦门市、宁德市、龙岩市、泉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漳州市)。

浙江省。

简称浙,保留原省建制,驻杭州市,管辖11个地市(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

淮海省(若在河南、安徽、山东、江苏省适当区域,兼顾人文地理,人口、面积亦可设立)。

简称宿、原为宿国地,由淮北、海州取名而来,新建省,驻徐州市,管辖9个地市(河南省的商丘市、山东省的菏泽市、枣庄市、安徽省的亳州市、宿州市、淮北市、江苏省的徐州市、宿迁市、连云港市和新成立的地级邳州市、撤销地级宿州市、划入淮北市)。

地级行政区划:徐州市(管辖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芳村区、彭城区、铜山区、贾汪区、沛县、丰县、萧县、砀山县等7区4县,将邳州市、新沂市划给新成立的地级邳州市,将雎宁县划给宿迁市,将原铜山区拆分为新的铜山区、房村区、彭城区,铜山区管辖、铜山镇、大彭镇、汉王镇、棠张镇、三堡镇,彭城区管辖张集镇、房村镇、伊庄镇、单集镇、大许镇,茅村区管辖茅村镇、柳泉镇、电厂街、利国镇、柳新镇、垞城街、马坡镇、郑集镇、刘集镇、何桥镇、黄集镇),菏泽市(辖区为原山东省菏泽市区域,将济宁市的金乡县划入,管辖牡丹区、曹县、定陶县、成武县、单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金乡县等1区9县),商丘市(辖区为原河南省商丘市区域,管辖雎阳区、梁园区、民权县、雎县、宁陵县、虞城县、夏邑县等2区5县),亳州市(辖区为原安徽省亳州市与原河南省商丘、周口市的部分区县,管辖谯城区、涡阳县、柘城县、鹿邑县、永城市等1区3县1市,将利辛县划给安徽省阜阳市,将蒙城县划给安徽省蚌埠市),淮北市(辖区为原安徽省淮北市和宿州市部分区域,管辖相山区、烈山区、杜集区、濉溪区、埇桥区、灵璧县等5区1县,将泗县划给宿迁市),宿迁市(辖区为原江苏省宿迁市和徐州市、宿州市部分区县合并而来,管辖宿城区、宿豫区、雎宁县、泗县、洪泗县、泗阳县、沭阳市等2区4县1市),邳州市(辖区为原江苏省徐州市和原山东省临沂市部分县市组成,管辖良城区、新沂市、兰陵县、郯城县、临沭县等1区1市3县),枣庄市(辖区为原枣庄市和济宁市部分地区,将济宁市鱼台县划入,将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划给微山县,管辖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滕州市、微山县、鱼台县等4区1市2县,撤销市中区,将峄城区的坛山街、吴林街、榴园镇、峨山镇、底阁镇与原市中区合并组建新的峄城区,将峄城区的阴平镇、古绍镇与台儿庄区合并组建新的台儿庄区),连云港市(辖区为原江苏省连云港市和盐城市的响水县区域,管辖连云区、新浦区、海州区、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响水县等3区5县)。

如若设立淮海省,相邻的河南、安徽、山东、江苏辖区将作上述调整。山东省除将菏泽市、枣庄市划给淮海省外,仍管辖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临沂市、济宁市、滨州市、东营市、泰安市、德州市、莱芜市、烟台市、威海市、聊城市等15个地级市,原山东临沂市莒南县将划给山东日照市管辖,日照市管辖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莒县、莒南县等2区3县;临沂市将管辖河东区、兰山区、罗庄区、费县、平邑县、蒙阴县、沂南县、沂水县等3区5县;济宁市将管辖任城区、兖州市、曲阜市、邹城市、嘉祥县、梁山县、汶上县、泗水县等1区3市4县,其他地级市辖区不变。江苏省辖区变化大,除徐州市、宿迁市、淮安市、连云港市划给淮海省外,将管辖南京市、镇江市、常州市、无锡市、苏州市、扬州市、泰州市、南通市、盐城市、淮安市、高邮市、溧阳市等12个地级市,由于金湖县的划入,江苏省新成立地级高邮市,管辖高邮市、兴化市、宝应县、金湖县等2市2县;扬州市管辖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市、仪征市等2区2市;泰州市管辖海陵区、姜堰区、泰兴市、靖江市等2区2市;盐城市除响水县划给连云港市外,管辖亭湖区、盐都区、大丰市、东台市、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等2区2市4县;南通市辖区不变,管辖崇川区、港闸区、通州区、如皋市、海门市、启东市、海安、如东县等3区3市2县;南京市除溧水县、高淳县划给新成立的溧阳市外,管辖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建邺区、雨花台区、浦口区、六合区、栖霞区、江宁区等9个区;镇江市辖区不变,管辖京口区、丹徒区、句容市、丹阳市、扬中市等2区3市:常州市除溧阳市划出外,其他辖区不变,管辖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戚墅堰区、武进区、金坛市等5区1市;无锡市将宜兴市划给溧阳市、将苏州张家港市划入,管辖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张家港市等6区2市;苏州市除张家港市划给无锡市外,辖区基本不变,管辖姑苏区、相城区、吴中区、虎丘区、吴江区、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等5区3市;溧阳市管辖溧阳区、宜兴市、溧水县、高淳县等2市县。安徽省除亳州市、宿州市、淮北市划给淮海省外,仍管辖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安庆市、淮南市、铜陵市、宣城市、池州市、阜阳市、六安市、黄山市等13个地级市,原亳州市的利辛县将划给阜阳市管辖,阜阳市管辖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界首市、太和县、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利辛县等3区1市5县;原亳州市的蒙城县将划给蚌埠市管辖,蚌埠市管辖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龙子湖区、怀远县、固镇、五河县、蒙城县等4区4县,其他地级市辖区不变。河南省管辖除商丘市、鹿邑县划给淮海省外,仍管辖郑州市、开封市、平顶山市、洛阳市、安阳市、新乡市、许昌市、鹤壁市、焦作市、濮阳市、漯河市、三门峡市、周口市、驻马店市、南阳市、信阳市等16个地级市,济源市为省直管市,原周口市的鹿邑县将划给淮海省的亳州市,周口市管辖、川汇区、项城市、扶沟县、西华县、商水县、太康县、郸城县、淮阳县、沈丘县等1区1市6县,亦可将鹤壁市、安阳市、濮阳市划给河北省。

中南地区:(6个)。

河南省。

简称豫,保留原省建制,驻郑州市,如要成立淮海省可将商丘市和鹿邑县划出,辖区保持不变,管辖16个地市(郑州市、开封市、平顶山市、洛阳市、安阳市、新乡市、许昌市、鹤壁市、焦作市、濮阳市、漯河市、三门峡市、周口市、驻马店市、南阳市、信阳市,济源市为省直管市)。或者将濮阳市、安阳市、鹤壁市划给河北省,管辖13个地级市。

湖北省。

简称鄂,保留原省建制,驻武汉市,辖区基本保持不变,将原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整体划给川东省,仍将管辖12个地市(武汉市、黄石市、襄阳市、黄冈市、十堰市、鄂州市、咸宁市、荆州市、荆门市、随州市、宜昌市、孝感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为省直管市)。

湖南省。

简称粤,保留原省建制,驻广州市,辖区保持不变,仍将管辖21个地市州(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韶关市、湛江市、肇庆市、清远市、江门市、茂名市、惠州市、梅州市、汕尾市、河源市、阳江市、东莞市、中山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或19个地级(撤销地级东莞市和中山市);撤销地级东莞市,将东莞市拆分成县级东莞区和凤岗区,将东莞区划给广州市、将凤岗区划给深圳市,东莞区管辖辖23个镇(街道),其中包括4个街道(莞城街道、南城街道、东城街道、万江街道)、19个镇(石碣镇、石龙镇、茶山镇、石排镇、企石镇、横沥镇、东坑镇、寮步镇、长安镇、虎门镇、厚街镇、沙田镇、道滘镇、洪梅镇、麻涌镇、中堂镇、高埗镇、大岭山镇、望牛墩镇),凤岗区管辖9个镇(桥头镇、谢岗镇、常平镇、大朗镇、黄江镇、清溪镇、塘厦镇、凤岗镇、樟木头镇);将地级中山市与珠海市合并成立新的中山市,管辖香洲区、中山区、斗门区等3个区,原斗门区的管辖范围不变,将原中山市的三乡镇、神湾镇、坦洲镇3个镇划给香洲区,其余部分6街道15镇成立中山区。

广西省(或广西壮族自治区)。

简称桂,保留原省区建制,驻南宁市,辖区保持不变,仍将管辖14个地市州(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崇左市、来宾市、贺州市、玉林市、百色市、河池市、钦州市、防城港市、贵港市)。

海南省。

简称琼,保留原省建制,驻海口市,辖区保持不变,仍将管辖4个地级市5个县级市4县6个自治县(地级市: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儋州市,县级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县: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西南地区:(5个省区)。

川东省。

简称巴,新建省,驻重庆市,管辖12个地市(辖原四川省广元市、巴中市、达州市、南充市、广安市、原湖北省恩施市,恢复原重庆市、永川市、涪陵市、万州市,新成立黔江市、巴南市。

地级行政区划:重庆市(辖渝中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渝北县、璧山县、合川市9个市区县),广元市(原辖区不变,仍管辖利州区、朝天区、昭化区、青川县、旺苍县、苍溪县等3区3县),巴中市(原辖区不变,仍管辖巴州区、恩阳区、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等2区3县),南充市(原辖区不变,仍管辖顺庆区、嘉陵区、高坪区、西充县、蓬安县、营山县、南部县、仪陇县、阆中市等3区5县1市),达州市(原辖区不变,仍管辖通川区、达川区、大竹县、渠县、开江县、宣汉县、万源市等2区4县1市),广安市(原辖区不变,仍管辖广安区、前锋区、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华蓥市等2区3县1市),恩施市(除咸丰县、来凤县外,原辖区不变,管辖恩施市、利川市、宣恩县、鹤峰县、建始县、巴东县等6个市县,将原恩施州的咸丰县、来凤县划给黔江市),永川市(辖永川区、大足市、潼南市、铜梁市、荣昌市,管辖5个县级市)、涪陵市(辖涪陵区、长寿市、武隆县、丰都县、垫江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管辖6个县区市),万州市(辖万州区、梁平县、忠县、开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城口县,管辖8个区县),黔江市(辖黔江区、酉阳县、秀山县、彭水县和由原湖北恩施市划入的咸丰县、来凤县,管辖6个区县),巴南市(辖巴南区、渝南县、江津市、綦江市、万盛市、南川市等1区1县4市,成立新的巴南区,巴南区管辖鱼洞镇、花溪镇、南泉镇、界石镇、一品镇和江津市的珞璜镇,将原巴南区的南彭镇、跳石镇、安澜镇、接龙镇、石滩镇、石龙镇、天星寺镇、姜家镇、惠民镇二圣镇、东泉镇、丰盛镇、木洞镇、双河口镇、麻柳嘴镇等15个乡镇组建新的渝南县、驻南彭镇,将原万盛区和綦江县的隆盛镇、永城镇组建新的县级万盛市,其他县市辖区不变)。

川西省。

简称蜀,新建省,驻成都市,管辖16个地市州(辖原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遂宁市、资阳市、内江市、泸州市,宜宾市、自贡市、乐山市、眉山市,雅安市、攀枝花市、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

地级行政区划:成都市(原辖区不变),德阳市(原辖区不变),绵阳市(原辖区不变),遂宁市(原辖区不变),资阳市(原辖区不变),内江市(原辖区不变),泸州市(原辖区基本不变,将古蔺县划给贵州赤水市,将宜宾市江安县、兴文县划入,管辖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江安县、兴文县8个区县),宜宾市(原辖区基本不变,除江安县、兴文县划给泸州市外,辖翠屏区、宜宾县、僰道县、南溪县、长宁县、珙县、高县、筠连县、屏山县9个区县,由屏山县以北的原宜宾县组建僰道县或僰县、岷江以南仍为宜宾县或改为叙州区),自贡市(辖区不变),乐山市(辖区不变),眉山市(辖区不变),雅安市(辖区不变),攀枝花市(辖区不变),凉山彝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自治州。

贵州省。

简称贵,驻贵阳市,辖区基本保持不变,管辖10个地市州(仍辖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安顺市、六盘水市、铜仁市、黔西南州、黔南州、黔东南州,新成立地级赤水市)地级行政区划:贵阳市(原辖区不变,将黔南州的龙里县划入,管辖6区4县1市),遵义市(原辖区不变,将习水县、仁怀市划给地级赤水市,管辖2区9县),毕节市(原辖区不变,管辖1区7县),安顺市(原辖区不变,将黔南州长顺县划入,管辖1区6县),六盘水市(原辖区不变,管辖2区、2县),铜仁市(原辖区不变,将黔东南州岑巩县划入,管辖2区9县),黔西南州(原辖区不变,管辖1市7县),黔南州(原辖区基本不变,将长顺县划给安顺市,将龙里县划给贵阳市,将黔东南州的麻江县、丹寨县划入,管辖2市10县),黔东南州(原辖区基本不变,将麻江县、丹寨县划给黔南州,将岑巩县划给铜仁市,管辖1市12县),赤水市(新成立地级市,管辖2市2县,即原遵义市的赤水市、仁怀市、习水县和原四川省泸州市划入的古蔺县)。

云南省。

简称云,驻昆明市,辖区保持不变,仍管辖昆明市、玉溪市、普洱市、曲靖市、昭通市、临沧市、保山市、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大理州、德宏州、景洪州、楚雄州、文山州、红河州16个地市州。

西藏自治区。

简称藏,驻拉萨市,辖区保持不变,仍管辖拉萨市、昌都市、日喀则市、林芝市、山南地区、阿里地区7个地市。

西北地区:(7个省区)。

陕西省。

简称陕,驻西安市,辖区保持不变,管辖9个地市(仍辖西安市、咸阳市、宝鸡市、渭南市、铜川市、汉中市、安康市、延安市、榆林市)。

陇原省(由陇西和原州取名而来)。

简称陇,新建省,驻兰州市,管辖12个地市(辖原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市、定西市、白银市、平凉市、庆阳市、陇南市、临夏回族自治州、合作藏族自治州和新成立的地级陇西市、成州市和及原宁夏区的固原市)。

地级行政区划:兰州市(辖城关区、安宁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永靖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海石湾市,管辖4区1市5县,将临夏州的永靖县划入,将武威市的天祝县划入,将原兰州市的红古区和永登县的部分乡镇合并组建新的县级海石湾市,永登县管辖武胜驿镇、中堡镇、城关镇、通远乡、柳树乡、七山乡、大同镇、龙泉寺镇、红城镇、苦水镇、树屏镇、中川镇、秦川镇、上川镇共14个县镇、将坪城乡划给天祝县、将民乐乡、塞拉隆乡、连城镇、东坪乡、河桥镇划给海石湾市、与红古区组建成海石湾市,海石湾市管辖民乐乡、塞拉隆乡、连城镇、东坪乡、河桥镇、海石湾镇、窑街街道、矿区街道、下窑街街道、红古镇、花庄镇、平安镇等12个乡镇街道,将天祝县的其余部分乡镇分别划给武威市张义县、古浪县、大靖县,新的天祝县管辖抓喜秀龙乡、打柴沟镇、石门镇、天堂镇、炭山岭镇、赛什斯镇、华藏寺镇、松山镇和由永登县划入的坪城镇等9个乡镇),天水市(辖区基本不变,将武山县划给新成立的地级陇西市,管辖秦州区、麦积区、甘谷县、清水县、秦安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等2区4县),定西市(拆分成新的地级定西市和陇西市,管辖安定区、会宁县、通渭县、静宁县、庄浪县等1区4县,会宁县由白银市划入,静宁县、庄浪县由平凉市划入),白银市(管辖白银区、平川市、靖远县、景泰县等1区1市2县,平川市管辖原平川区及黄河以北原靖远县的8个乡镇共15个乡镇,靖远县管辖其余的9个乡镇),平凉市(管辖崆垌区、华亭县、崇信县、灵台县、泾川县、泾源县、隆德县等1区6县,将静宁县、庄浪县划给定西市,将原宁夏固原市的隆德县、泾源县划入),庆阳市(管辖区域不变,1区6县)、陇南市(或武都市,原陇南市辖区拆分成新的武都市和成州市,管辖武都区、康县、文县、宕昌县、舟曲县、迭部县等1区5县,舟曲县、迭部县由原甘南州划入),临夏回族自治州(辖区基本不变,将永靖县划给兰州市,仍管辖临夏市、康乐县、广河县、政和县、临夏县、积石山县、东乡县等1市6县),合作藏族自治州(辖区基本不变,将舟曲县、迭部县划给陇南市,仍管辖合作市、夏河县、临潭县、卓尼县、碌曲县、玛曲县等1市5县),陇西市(驻巩昌区,管辖巩昌区、漳县、岷县、渭源县、临洮县、武山县等1区5县,将原天水市的武山县划入,将原甘肃省陇西县改为巩昌区或襄武区或渭州区),成州市(驻成州区,管辖原陇南市的成县、徽县、两当县、西和县、礼县等5个区县),固原市(由原宁夏区划入,管辖原州区、彭阳县、西吉县、海原县、固北县等1区4县,彭阳县、西吉县管辖地域不变,原州区管辖中山街道、新区街道、南关街道、清河镇、官厅镇、彭堡镇、中河乡、张易镇、开城镇、河川乡等10个乡镇,固北县管辖头营镇、三营镇、寨科乡、炭山乡、黄铎堡镇、黑城镇、七营镇、甘城乡、郑旗乡、李旺镇等10个乡镇、县府驻黑城镇,海原县管辖原海原县李俊乡、九彩乡、红羊乡、官庄乡、双河乡、曹洼乡、贾塘乡、史店乡、树合乡、海城镇、关桥乡、西安镇、篙川乡等13个乡镇,驻海城镇,将原海原县的高崖乡划给宁夏的同心县)。

宁夏省(或宁夏回族自治区)。

简称宁,新建省,驻银川市,管辖6个地市(辖原宁夏的银川市、吴忠市、石嘴山市、中卫市和新成立的海勃湾市、宁西市)。

地级行政区划:银川市(辖西夏区、金凤区、兴庆区、永宁县、贺兰县等3区2县,将灵武市划给吴忠市、吴忠市的临河镇的银川机场地区划给兴庆区,其余管辖区域不变),吴忠市(辖利通区、青铜峡市、灵武市、盐池县等1区2市1县,将原银川市的灵武市除临河机场地区外划入吴忠市,将红寺堡区、同心县划给中卫市),石嘴山市(原辖区不变),中卫市(辖沙坡头区、红寺堡市、中宁县、同心县等1区1市2县,将沙坡头区的甘塘镇划入阿拉善市腾格里县、兴仁镇划入同心县、篙川镇划入固原市海原县,将原红寺堡区和由原同心县划入的韦州镇、下马关镇组成红寺堡市,红寺堡市管辖红寺堡镇、大河乡、南川乡、太阳山镇、韦州镇、下马关镇等6个乡镇,将原中宁县的喊叫水镇、徐套乡划入同心县,将海原县的高崖镇划给同心县,同心县管辖同心镇、豫海镇、丁塘镇、河西镇、喊叫水镇、徐套乡、兴仁镇、兴隆镇、高崖镇、王团镇、张家源镇、羊河乡、豫旺镇、马高庄乡、田老庄乡等15个乡镇),海勃湾市(辖海勃湾区、海南区、鄂托克县、乌审县、城川县等2区3县,将原内蒙鄂尔多斯市的鄂托克旗、乌审旗、鄂托克前旗划入海勃湾市,原乌海市的乌达区划入宁西市),宁西市(或宁西蒙古族自治州,辖巴彦浩特市(区)、乌达市、腾格里县等1区1市1县,将原内蒙阿拉善左旗分拆为三个市区县组成地级宁西市或宁西蒙古州,巴彦浩特区管辖巴彦浩特镇、宗别立镇、巴润别立镇,通古勒格淖尔乡、木仁高勒乡等5个乡镇,乌达市管辖原乌海市乌达区、原阿拉善左旗的乌素图镇、吉兰泰镇、巴彦木仁镇、敖伦布拉格镇、图克木乡、豪斯布尔多都、巴彦诺日公、洪格日鄂棱等9个乡镇,腾格里县管辖原沙坡头区的甘塘镇、原阿拉善左旗的温都尔勒图镇、腾格里额里斯、嘉尔嘎勒赛罕镇、超格图呼热、查干布拉格、额尔咖哈什哈等7个乡镇、县府驻甘塘镇)。

甘肃省(或西凉省)。

简称甘或凉,新建省,省府驻酒泉市,管辖6个地市(辖原甘肃省的酒泉市、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新成立的敦煌市、阿拉善市)。

地级行政区划:酒泉市(辖肃州区、嘉峪关区、丰乐县、金塔县、高台县等2区3县,将原酒泉市拆分为地级敦煌市和新的酒泉市,撤销地级嘉峪关市并入酒泉市,新成立丰乐县、将张掖市的高台县划入,保留金塔县,嘉峪关区的管辖区域为原嘉峪关市,肃州区的管辖区域除划入丰乐县的乡镇外也基本不变,金塔县管辖区域不变,高台县除将新坝镇划给新成立的丰乐县外管辖区域也基本不变,将肃南县的明花镇划给丰乐县、并在黄土坡成立黄土坡镇、黄土坡镇管辖原明花镇黄土坡及以西部分各村社,丰乐县管辖清水河镇、丰乐镇、金佛寺镇、下河清镇、新坝镇、明花镇、黄土坡镇等7个乡镇,县府驻清水河镇),张掖市(辖甘州区、临泽县、肃南县、民乐县、山丹县等1区4县,将高台县划给酒泉市和将肃南县的皇城镇划给新成立的张义县外,辖区基本不变),金昌市(辖区保持不变,管辖金川区、永昌县等1区1县),武威市(辖凉州区、民勤县、古浪县和新成立的大靖县、张义藏族自治县等1区4县,凉州区除张义镇划给新成立的张义县外管辖区域不变,民勤县辖区不变,古浪县管辖古浪镇、泗水镇、定宁镇、土门镇、永丰滩镇、黄花滩镇、黄羊川镇、十八里堡镇、古丰镇、黑松驿镇和由天祝县划入的安远镇、朵什镇等12个乡镇,大靖县管辖大靖镇、西靖镇、海子滩镇、直滩镇、裴家营镇、民权镇、新堡镇、干城镇、横梁镇和由天祝县划入的东大滩镇、西大滩镇等11个乡镇,张义各族自治县管辖原凉州区的张义镇和由天祝县划入的哈溪镇、大红沟镇、毛藏乡、祁连乡、旦马乡及肃南县划入的皇城镇等7个乡镇),敦煌市(辖沙州区、玉门市、瓜州县、党县、阿克赛哈萨克自治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等1区1市4县,沙州区管辖原县级敦煌市区域,玉门市、瓜州县、阿克塞县管辖区域不变,将原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分拆为党河县和新的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党县或党河县辖区为原甘肃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的南部、管辖党城湾镇、盐池湾镇、石包城镇、鱼儿红镇等4个乡镇、县府驻党城湾镇,新成立的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辖区为原肃北县的北部、管辖马鬃山镇、明水镇、红石山乡、音凹峡、苦水泉、金庙沟等乡镇),阿拉善市(或阿拉善蒙古族自治州,驻额济纳县,辖额济纳市(区)、巴丹吉林县、乌力吉县等1区2县,将原额济纳旗改为额济纳市或两湖区、管辖原额济纳旗区域,巴丹吉林县管辖原阿拉善右旗大部分地区、管辖额肯呼都格镇、额日布盖、努日盖、巴音温都日、莎日台、雅布赖、孟根布拉格7个乡镇,乌力吉县管辖原阿拉善右旗的阿拉腾敖包镇、笋布日、塔木素布拉格、树贵以及原阿拉善左旗的银根镇、乌力吉镇、苏宏图镇、北银根等8个乡镇,驻苏宏图镇)。

青海省。

简称青,驻西宁市,辖区不变,管辖8个地市(辖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海西州)。

北疆省(准葛尔回族自治区)。

简称准,新建省,驻乌鲁木齐市,管辖11个地市(辖原新疆区的乌鲁木齐市、昌吉市、准东市、哈密市、吐鲁番市、克拉玛依市、塔城市、阿勒泰市、伊犁市、博尔塔拉蒙古族州、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属于虚拟副省级单位、仍管辖地级伊犁市、塔城市、阿勒泰市)。

地级行政区划:乌鲁木图市(辖区不变,管辖沙依巴克区、新市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水磨沟区、米东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等7区1县),昌吉市(辖区为原昌吉州西部地区,管辖昌吉区、五家渠市、石河子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沙湾县等1区2市3县,沙湾县由伊犁州塔城市划入),准东市(辖区为原昌吉州东部地区,管辖芨芨湖区、五彩湾区、阜康市、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木垒县等2区1市3县,市府驻地可选在吉木萨尔县的庭州区或奇台县的古城区或芨芨湖区、五彩湾区),哈密市(原辖区不变,管辖伊州区、伊吾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等1区2县),吐鲁番市(原辖区不变,管辖高昌区、鄯善县、托克逊县等1区2县),克拉玛依市(辖区为原克拉玛依市与将原伊犁州的乌苏市、奎屯市合并成新的克拉玛依市,管辖克拉玛依区、石碱滩区、乌尔禾区、独山子区、奎屯市、乌苏市等4区2市),塔城市(由于市区地处边陲,辖区变化较大,管辖塔城区、裕民县、额敏县、托里县等1区3县,将和布克赛尔蒙古族自治县划给阿勒泰市,将乌苏市划给克拉玛依市,将沙湾县划给昌吉市),阿勒泰市(辖区基本不变,管辖阿勒泰市、北屯市、布尔津县、哈巴河县、吉木乃县、福海县、富蕴县、青河县、和布克赛尔蒙古族自治县等2市7县),伊犁市(原辖区不变,管辖伊宁市、霍尔果斯市、伊宁县、霍城县、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巩留县、新源县等2市9县),博尔塔拉蒙古族州(原辖区不变、管辖博乐市、温泉县、精河县、阿拉山口市等2市2县),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辖区为原新疆巴州分拆而来,管辖焉耆市、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等1市3县,将焉耆回族自治县改为焉耆市,州府驻焉耆市)。

南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或塔里木省)。

简称塔,新建区,驻图木舒克市,管辖7个地市(辖图木舒克市、喀什市、叶尔羌市、和田市、阿克苏市、龟兹市、库尔勒市)。

地级行政区划:图木舒克市(辖图木舒克区、巴楚县等1区1县),喀什市(辖区变化较大,原辖区部分划出成立新的喀什市、图木舒克市和叶尔羌市,将原克孜勒苏州与原新疆区喀什市部分地区合并成立新的喀什市,管辖香妃区、疏附县、疏勒县、伽师县、岳普湖县、英吉莎县、阿图什市、乌恰县、阿克陶县等1区1市7县,将原新疆区喀什地区县级喀什市改为香妃区),叶尔羌市(辖区大部分由原新疆区喀什市析出,驻泽普区,管辖泽普区、莎车市、麦盖提县、叶城县、皮山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族自治县等1区1市4县,皮山县由原新疆区的和田市划入,将原新疆区泽普县改为泽普区,将原新疆区莎车县改为县级莎车市),和田市(辖区除皮山县划给叶尔羌市外基本不变,管辖玉都区、和田县、墨玉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等1区6县,将原县级和田市改为玉都区,将皮山县划给新成立的叶尔羌市),阿克苏市(原新疆区阿克苏市辖区分拆为龟兹市和新的阿克苏市,将原克孜勒苏州的阿合奇县划入,将原县级阿克苏市改为姑墨区,新的阿克苏市管辖姑墨区、温宿县、乌什县、阿合奇县、柯坪县、阿瓦提县、阿拉尔市等1区1市5县),龟兹市(由原阿克苏市析出,管辖库车区、拜城县、新和县、沙雅县等1区3县,将原新疆区库车县改为库车区),库尔勒市(辖区为原新疆巴州分拆而来,管辖库尔勒区、铁门关市、轮台县、尉犁县、若羌县、且末县等1区1市4县)。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

简称台,保留原省建制,驻台北市,辖区原台湾地区,包括台湾本岛、澎湖、金门、马祖、东沙、南沙太平岛、钓鱼岛、赤尾屿等。

区划调整方案篇五

1.撤消地级宿州市,并入淮北市,建立县级宿州市。

2.撤消地级池州市,并入铜陵市。原池州市东至县划归安庆市管辖,原安庆市枞阳县划归铜陵市管辖。

3.撤消地级马鞍山市,划归芜湖市管辖。

4.撤消地级巢湖市,原巢湖市居巢区、庐江县划归合肥市管辖,原巢湖市无为县、和县、含山县划归芜湖市管辖。

5.原滁州市凤阳县划归蚌埠市管辖。

6.原六安市舒城县划归合肥市管辖,寿县、霍邱县划归淮南市管辖。

7.原阜阳市颍上县划归淮南市管辖。

8.黄山市更名为徽州市。原宣城市绩溪县、旌德县划归黄山市管辖。

根据以上行政区划调整,我省将设有地级市13个。

1.合肥市:为安徽省省会,全省政治、文化、科技、交通中心。使用皖a车牌,0551区号。原市区四区合并为庐阳区和蜀山区,将肥东县城迁至八斗镇,将原肥东县紧邻合肥市区乡镇设立包河区,撤消长丰县、改建为瑶海区,辖庐阳、蜀山、包河、瑶海、巢湖五个市辖区,肥东、肥西、庐江、舒城四个县。(目前合肥市辖四区三县)。

2.芜湖市:拟升格为副省级城市,全省经济、工业、交通中心。使用皖b车牌,0552区号。原市区四区及市区周边乡镇合并为镜湖区,原马鞍山市区三区合并为马鞍山区,当涂县划分为太白区和姑孰区,撤消芜湖县、改建为新芜区,撤消繁昌县、改建为繁昌区,划和县、含山县、无为县部分乡镇设立中江区,合并和县和含山县其他地区、改建为含山县,辖镜湖、马鞍山、中江、新芜、太白、姑孰、繁昌七个市辖区,无为、南陵、含山三个县。(目前芜湖市辖四区三县)。

3.蚌埠市:使用皖c车牌,0553区号。全省交通枢纽,皖北经济中心。合并蚌埠市区四区为龙子湖区、蚌山区和禹会区,原凤阳县紧邻蚌埠市区乡镇设立临淮区,凤阳县城迁殷涧镇。辖龙子湖、蚌山、禹会、临淮四个市辖区,怀远、固镇、五河、凤阳四县。(目前蚌埠市辖四区三县)。

4.安庆市:使用皖d车牌,使用0554区号,为皖西南经济、文化中心。改郊区为皖江区,将东至县紧邻长江、紧邻安庆部分乡镇设立大渡口区。辖迎江、大观、皖江、大渡口四个市辖区,桐城市、怀宁、望江、潜山、岳西、宿松、太湖、东至八个县。(目前安庆市辖三区八县)。

5.淮南市:使用皖e车牌,使用0555区号。合并原淮南市区五区、凤台县和寿县紧邻淮南市区部分乡镇,设立田家庵、大通、八公山、潘集、凤台五区,寿县县城迁至保义镇,辖田家庵、大通、八公山、潘集、凤台五个市辖区,寿县、霍邱、颍上三个县。(目前淮南市辖五区一县)。

6.淮北市:使用皖f车牌,0556区号,安徽省的北大门。将淮北市市区向周围扩大并整合为相山区、烈山区和杜集区三个市辖区,宿州市、濉溪、砀山、萧县、灵璧、泗县六个县。(目前淮北市辖三区一县)。

7.铜陵市:使用皖g车牌,0557区号。将原铜陵市区三个区、铜陵县整合为铜陵区和铜都区,辖铜陵、铜都、贵池区三个市辖区,青阳、石台、枞阳三个县。(目前铜陵市辖三区一县)。

8.阜阳市:使用皖h车牌,0558区号,全省重要的铁路交通枢纽。辖颍州、颍泉、颍东三个市辖区,界首市、临泉、阜南、太和四个县。(目前阜阳市辖三区五县)。

9.徽州市:使用皖j车牌,0559区号,全省旅游经济、文化中心,安徽省南大门。辖屯溪、黄山、徽州三个市辖区,绩溪、休宁、歙县、黟县、祁门、旌德六个县。(目前黄山市辖三区四县)。

10.滁州市:使用皖m车牌,0550区号。辖琅琊区、南谯区两个市辖区,天长市、明光市、来安、全椒、定远五个县。(目前滁州市辖两区六县)。

11.宣城市:使用皖p车牌,0561区号。将原宣城市区的宣州区分为两个区,即宣州区和敬亭山区,辖宁国市、泾县、郎溪、广德四个县。(目前宣城市辖一区六县)。

12.六安市:使用皖q车牌,0562区号。辖金安、裕安两个市辖区,金寨、霍山两个县。(目前六安市辖两区五县)。

13.亳州市:使用皖s车牌,0563区号。辖谯城一个市辖区,蒙城、利辛、涡阳三个县。(目前亳州市辖一区三县)。

总计安徽省共有13个地级市(其中一个申报副省级城市),44个市辖区,55个县,较之前的17个地级市,44个市辖区,61个县减少4个地级行政单位、6个县级行政单位。

区划调整方案篇六

1.撤消清徐县,古交市,及晋中市榆次区,设立太原市清徐区,古交区,榆次区。

2.撤消晋中市,其所辖榆次区并入太原市;寿阳,昔阳,和顺,左权并入阳泉市;榆社并入长治市;祁县,太谷,平遥,灵石划归介休市。

3.设立地级介休市,原县级介休市改设绵山区,原晋中市所辖祁县,太谷,平遥,灵石划归介休市。

4.设立地级汾阳市,合并原县级汾阳市和孝义市,改设汾阳市汾州区和孝义区,吕梁市所辖交城,文水,交口划归汾阳市。

5.撤消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调整后设立平城区,云中区和口泉区;大同县更名西坪县;将朔州市所辖怀仁,应县划归大同市。

6.将忻州市所辖神池,河曲,保德,偏关,岢岚,五寨划归朔州市。

7.撤消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平定县,调整后设立沙江口区,荫营区和平定区。

8.撤消长治市城区,郊区,长治县,潞城市,调整后设立党城区,漳泽区,韩店区和潞城区。

9.撤消晋城市城区,泽州县,调整后设立凤台区,丹川区。

10.设立地级绛州市,合并原侯马市,曲沃县和新绛县,改设侯马区,曲沃区和新绛区,辖翼城,绛县,闻喜,垣曲。

11.临汾市尧都区析设姑射区;撤消襄汾县,县城及北部地区设临汾市襄陵区,汾城镇及南部地区划归绛州市。

12.撤消运城市盐湖区,分设安邑区和解州区。

太原市8区2县人口401万。

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小店区迎泽区晋源区。

古交区榆次区交城县太谷县。

(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小店区迎泽区晋源区晋中市榆次区。

娄烦县古交市阳曲县交城县清徐县太谷县重新整合)。

长治市5区3县人口325万。

上城区党城区太城区行城区潞城区(城区郊区长治县长子县潞城市。

屯留县壶关县平顺县重新整合)。

黎城县(襄垣县+黎城县)武乡县沁源县(沁源县+沁县+榆社县)。

临汾市5区3县人口326万。

尧都区槐树区根城区古城区霍州区。

(尧都区洪洞县古县霍州市安泽县浮山县重新整合)襄汾县。

蒲县壶口县(吉县蒲县大宁县永和县隰县汾西县乡宁县重新整合)。

运城市4区4县人口297万。

盐湖区解州区关公区龙门区(永济市临猗县盐湖区重新整合)。

芮城县万荣县夏县平陆县。

大同市4区3县人口270万。

云中区云岗区恒山区同城区(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大同县重新整合)。

浑源县阳高县(阳高县+天镇县)广丘县(广灵县+灵丘县)。

侯马市4区3县人口281万。

侯城区绛南区绛北区河津区闻喜县稷山县翼城县。

(侯马市曲沃县绛县新绛县垣曲县闻喜县稷山县翼城县重新整合)。

晋城市4区2县人口211万。

漭河区高平区泽州区历城区阳城县陵川县。

(城区高平市泽州县沁水县阳城县陵川县重新整合)。

朔州市3区3县人口234万。

朔城区平鲁区汾源区应县怀仁县偏关县。

(朔城区平鲁区山阴县应县怀仁县五寨县岢岚县保德县河曲县宁武县神池县偏关县右玉县左云县重新整合)。

孝义市3区3县人口256万。

义城区绵山区杏花村区(汾阳市孝义市介休市重新整合)文水县。

平遥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祁县重新整合)。

阳泉市3区2县人口198万。

娘子关区石门关区旧关区(城区矿区郊区平定县盂县重新整合)。

左权县昔阳县(寿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昔阳县重新整合)。

忻州市3区2县人口208万。

忻府区原平区禹王区五台县繁峙县。

(忻府区定襄县原平市五台县代县繁峙县静乐县重新整合)。

吕梁市3区2县人口201万。

石州区中阳区柳林区兴县临县。

(离石市中阳县柳林县兴县临县方山县岚县交口县石楼县重新整合)。

区划调整方案篇七

一夜之间,以合肥为中心的都市圈又要壮大了。

根据国务院批复,近期安庆市、铜陵市、六安市、淮南市部分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安庆市枞阳县划归铜陵市管辖;撤销铜陵市铜官山区、狮子山区,设立铜陵市铜官区等;原六安市寿县划归淮南市管辖。

这是继安徽大手笔“三分巢湖,做大合肥”后,当地又一次影响深远的区划调整动作。

“很多县改区后,城市范围扩大,合肥都市圈将纳入更多地区,铜陵有可能加入”,中国区域经济研究会副会长、安徽省徽商发展研究院院长程必定对此评述称。

根据安徽省委“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下一步筹划建设合肥国家级滨湖新区,引领推动合肥经济圈向合肥都市圈战略升级,努力成为全国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增长极。

安徽多地改区扩城做大城市意图明显。

本次安徽城市规划调整,实现了多个城市的扩容,其中铜陵、六安、淮南收获巨大。

数据显示,铜陵人口只有73.78万人,经济总量为716.3亿元,面积仅仅1113平方公里,增加枞阳县后,面积新增加1808平方公里,经济总量增加191.4亿元。

铜陵市委书记宋国权在1月5日的全市领导干部会议上指出,这次行政区划调整,对于铜陵是加快转型发展的重大机遇,区划调整提升了城市体量与能级,拓展了城市建设与发展空间,优化了城市功能与布局。这有利于推动跨江联动、融合发展,加速工业化、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近来,枞阳县划入铜陵的传言不断,在铜陵的官方表述中,这一渴望一般采用敏感性较弱的说法:跨江发展。

据了解,铜陵在长江以南,但是枞阳县位于长江以北。枞阳的纳入,解决了铜陵一直以来梦寐的跨江发展问题,安徽做大铜陵的意图明显。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荣兆梓认为,安徽的一些城市过去一般所辖县不多,这造成了城市发展未来空间不大,现在城市区划再次大调整,仍采取将一些县并入城的方式。

像铜陵过去工业产业铜比重大,但是人口比较少,且城市单一。这次区划调整,拓展了空间。

类似的还有淮南。此次调整后,原六安市寿县划归淮南管辖。寿县20人口有139万,gdp总量为123亿元,面积有2900多平方公里,而淮南年人口是237.5万,面积为2596多平方公里,gdp总量为789.3亿元。区划调整后淮南城市面积大增了一倍以上。

据悉,六安市寿县本身与淮南城区连在一起,但是与原先主管的六安市距离近百公里。上述区划调整后,淮南和六安都有进一步扩城的可能。

预构合肥都市圈。

而随着六安、淮南、铜陵等多个城市改区扩城,实现新的区划调整后,在原先合肥经济圈基础上提升的合肥都市圈,有望呼之欲出。

程必定告诉记者,与合肥毗邻的南京都市圈和杭州都市圈都发展很快,合肥都市圈在今年安徽省委“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得到了强化。

未来以合肥为中心,向周围修建城际铁路,将各个城市联系一起来,在一个小时空间范围内的城市,都可以纳入合肥都市圈。

据悉,一直以来南京都市圈发展迅猛,甚至包括安徽东面的滁州、马鞍山、芜湖等,均主动向其靠拢,受其辐射,这也造成了安徽省会合肥在皖南和皖东城市的话语权较弱问题。

《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发挥上海国际大都市的龙头作用,提升南京、杭州、合肥都市区的国际化水平。这样的表述首次明确了安徽省会合肥的地位,即与杭州、南京等并列成为长三角重要城市。

这对于一直致力于做大合肥的安徽来说,无疑是一个鼓舞。

而安徽此前提出合肥经济圈,定义的范围非常狭窄。按照《合肥经济圈城镇体系规划(-2030年)》,合肥经济圈只包括了合肥、滁州、淮南、桐城、六安。

为了强化合肥对周边城市的联系和辐射作用,安徽在就已谋划皖江城际铁路网。根据规划,皖江城际铁路网由14条城际铁路和5条客货共线铁路构成,即以合肥为中心、五条放射线、三条省际贯通线、六条都市区域线、五条利用线,线网总规模1485公里,规划范围覆盖11个城市。

规划中提出,提升合肥在城市与区域体系中的地位,充分集聚合肥经济圈城市,预计到,合肥经济圈城市中心城区通达运输平均时间控制在1小时以内。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目前多地公布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比如湖北、河南等,都有构建的省会城市群的内容,将省会与周围100公里左右的城市通过城际铁路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大的城市群,进而发展为都市圈。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总规划师徐涛松发现,合肥到周边城市有不同的距离范围,比如距离合肥中心城区20-30公里的范围,属于都市圈紧密联系的距离;到30-80公里,也稍微联系的紧密,到了80-100公里之外的距离,稍微到了外围缓冲的地带。

因此铜陵、芜湖、马鞍山等距离合肥100多公里的城市,未来是否纳入合肥都市圈,将是一个值得期待的问题。

区划调整方案篇八

从安徽省委政府获悉,日前,国务院批复同意对安徽省安庆市、铜陵市、六安市和淮南市部分行政区划进行调整。

区划调整将安庆市枞阳县划归铜陵市管辖;撤销铜陵市铜官山区、狮子山区,设立铜陵市铜官区;撤销铜陵县,设立铜陵市义安区;将六安市寿县划归淮南市管辖;设立六安市叶集区,将霍邱县叶集镇、三元镇、孙岗乡划归叶集区管辖。

官方称,此次行政区划调整是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尊重城市发展规律、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愿望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考虑了相关市县的地域环境、资源条件、空间结构、交通状况、产业发展和群众意愿,有利于城市规模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完善部分市市辖区结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激发内生动力,有利于优化生产力布局、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为经济社会发展插上翅膀。

据悉,12月27日,安徽省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部署实施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自觉维护和服务区划调整大局,加强国有资产、公款公物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在法律的轨道上开展,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

区划调整方案篇九

面积11939平方千米,人口1014万。市人民政府驻青羊区,邮政编码610015。区号028。

青羊区面积69平方千米,人口46万。邮政编码610031。

锦江区面积62平方千米,人口38万。邮政编码610011。

金牛区面积108平方千米,人口57万。邮政编码610036。

武侯区面积35平方千米,人口54万。邮政编码610041。

成华区面积44平方千米,人口53万。邮政编码610051。

龙泉驿区面积555平方千米,人口48万。邮政编码610100。

青白江区面积392平方千米,人口40万。邮政编码610300。

新都区面积482平方千米,人口60万。区人民政府驻新都镇,邮政编码610500。温江区面积277平方千米,人口31万。区人民政府驻柳城镇,邮政编码611130。崇州市面积1090平方千米,人口65万。邮政编码611230。

邛崃市面积1377平方千米,人口64万。邮政编码611530。

都江堰市面积1207平方千米,人口59万。邮政编码611830。

金堂县面积1156平方千米,人口84万。县人民政府驻赵镇,邮政编码610400。双流县面积1103平方千米,人口86万。县人民政府驻东升镇,邮政编码610200。郫县面积438平方千米,人口47万。县人民政府驻郫筒镇,邮政编码611730。大邑县面积1212平方千米,人口50万。县人民政府驻晋原镇,邮政编码611330。蒲江县面积580平方千米,人口26万。县人民政府驻鹤山镇,邮政编码611630。新津县面积332平方千米,人口29万。县人民政府驻五津镇,邮政编码611430。

区划调整方案篇十

为做好我乡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期间财政各项工作,确保我乡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财政方面不出任何问题和改革后财政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制定我乡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期间财政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并认真落实。

一、高度重视,明确时间节点按照xx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工作总体安排部署,11月20日方案将报市政府,11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待省政府批复后立即组织实施,届时人员调整、账务资产移交等工作将在3天内调整到位。各乡镇务必在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债权债务清理、资产清理等各项工作,账务处理至11月30日。

改革期间乡镇财政各项工作具体分为改革前和改革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即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由各乡镇自行组织清理好债权债务、资产和项目实施情况形成可交接清单报区财政局(相关股室)备案,11月20日起区财政局组织抽查核实。第二阶段根据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工作方案,按交接清单进行工作移交,按要求进行并账并表处理并开展业务工作。

二、分组作业,抓紧业务落实第一小组:财政日常业务工作组业务人员:xx责任人:xx工作内容及要求:按规定做好保工资、保运转和保基本民生工作。财政日常公用经费等按原确定的进度审核拔付。对原预拔到乡镇的资金确需支出的,要按原渠道原程序和齐备的手续支出,项目支出实行大平台直接支付。

对职工个人欠款,要全部收回;

对于打印费、办公费、接待费等行政运行费要核实清楚并完成支付;

对经确认难以收回款项,要明确责任,做好相关取证工作。凡在本次清理中未登记纳入的,一律由原当事人个人负责,改革后乡镇不予受理。工作完成后,将相关纸质表及电子档报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小组:清理核实资产工作组业务人员:xx责任人:xx工作内容及要求:以2019年10月20日为基准日,组织开展现场实物清查。重点关注账外资产,做到账账、账实、账物相符,确保资产清理结果真实、可靠。分站所(个人)清查填报实物资产保管使用情况。对电脑、打印机等日常办公设备、会议室和食堂等设备、房屋建筑物等资产要分别按要求清查填报,对盘盈盘亏的均要详细登记,明确资金价值、规格型号和责任人。工作完成后,完善汇总工作。将现场清理后装订成册的《固定资产清理(代保管协议)表》纸质表、《资产清理明细表》及《资产清理汇总表》电子档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小组:清理核实工程项目工作组业务人员:xx、村主任及文书责任人:xx工作内容及要求:对已完工未结清款项项目、在建项目、未支付完的补助类项目进行清理核实,全面掌握项目规划、资金来源、支付结算、审计和决算等情况,分项目建立项目资金明细台账,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必须与主管部门保持一致,确保数据精准。工作完成后,将相关纸质表及电子档报送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小组:清理其他应移交资料工作组业务人员:xx责任人:xx工作内容及要求:要对2019年预算执行资料和各类报表,历年财务会计档案、财务文书资料、财政票据、印章、各类软件系统等进行清理清查并编入清册移交。

三、

服从分配,严守纪律规矩(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情况复杂、变化大,时间紧、任务重,乡镇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是责任主体,乡镇领导及所有干部要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按制度规定办事,以严实作风推进改革期间各项财政工作落地落实,确保财政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严守政治纪律。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是省委、省政府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当前全省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全体乡镇干部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严格执行上级决策,不发表违背改革精神的言论,不信谣、不传谣。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改革工作汇报材料。

区划调整方案篇十一

你州呈报的《关于花垣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州政〔20xx〕87号)收悉,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同意两河乡、民乐镇成建制合并设立民乐镇。新设立的民乐镇辖22个建制村、2个居委会,总面积103.6平方千米,总人口2.7万人,镇人民政府驻田家村(原民乐镇人民政府驻地)。

3、同意排料乡、排碧乡和董马库乡成建制合并,合并后撤乡设镇设双龙镇;排吾乡、雅桥乡成建制合并,合并后撤乡设镇设石栏镇。

新设立的双龙镇辖34个建制村,总面积155.7平方千米,总人口2.9万人,镇人民政府驻董马库村(原董马库乡人民政府驻地)。

新设立的石栏镇辖20个建制村,总面积87.4平方千米,总人口1.9万人,镇人民政府驻保楼村(原雅桥乡人民政府驻地)。

4、同意保持边城、吉卫、龙潭、麻栗场、雅酉5个镇;长乐、猫儿、补抽3个乡的行政区划不变。

本轮乡镇区划调整后,花垣县共减少6个乡镇建制,现辖花垣、边城、吉卫、龙潭、民乐、麻栗场、雅酉、双龙、石栏9个镇;长乐、猫儿、补抽3个乡,总面积1108.69平方千米,总人口30.9万人,县人民政府驻花垣镇名称不变。

湖南省民政厅。

20xx年11月30日。

主动公开。

区划调整方案篇十二

1、撤消地级宿州市,并入淮北市,建立县级宿州市。

2、撤消地级铜陵市,并入池州市。原池州市东至县划归安庆市管辖,原安庆市枞阳县划归池州市管辖。

3、撤消地级巢湖市,原巢湖市居巢区、庐江县划归合肥市管辖,原巢湖市含山县、和县(不含沈巷镇)划归马鞍山市管辖,和县的沈巷镇、无为县划归芜湖市管辖。已经实现!

4、撤销地级蚌埠市,并入淮南市,建立县级蚌埠市。

5、宣城市更名为宣州市。

6.黄山市更名为徽州市。原宣城市绩溪县划归徽州市管辖,拟同江西省协商,并上报国务院,婺源划归徽州市,保持徽州一府六县面貌。

根据以上行政区划调整,我省将设有地级市13个。分别是皖北四市:新淮北市、新淮南市、亳州市、阜阳市,皖中三市:六安市、新合肥市、滁州市,皖江四市:新安庆市、新芜湖市、新池州市、新马鞍山市,皖南两市:新徽州市、新宣州市。

区划调整方案篇十三

安徽的行政区划调整幅度最大,涉及的地市也较多,不像其他省份不过是划个区、设个市那样。就像刚刚公布的区划调整,涉及到了铜陵、安庆、六安、淮南四个地市,涉及到了下辖县的变动调整。

的安徽地图,下辖十七个地市:合肥、铜陵、芜湖、马鞍山、安庆、黄山、池州、滁州、六安、淮南、淮北、蚌埠、阜阳、亳州、宿州、宣城、巢湖。

地图,安徽省下辖16个地市。地级市巢湖被合肥、芜湖、马鞍山瓜分,居巢区成立县级巢湖市归合肥代管,庐江县划给合肥,无为县、和县沈巷镇划给芜湖市,含山县、和县(不含沈巷镇)划给马鞍山市。

地图,安徽下辖16个地市,安庆的枞阳县划给铜陵市,六安的寿县划给淮南市,六安成立叶集区。

预测地图。皖江沿线、皖中已经区划调整完毕,下一步应该是皖南和皖北了,最有可能调整的是淮北、蚌埠、滁州和黄山、宣城。萧县、砀山县划入淮北,凤阳县划入蚌埠。撤销黄山市成立徽州市,撤销黄山区成立太平区或县级黄山市,徽州区并入歙县,绩溪县划入徽州市。仅仅是预测,不过这种调整也很有可能。

四年前,合肥、马鞍山、芜湖瓜分了面积近1万平方公里的巢湖市。四年后,安徽区划调整再出大动作,安庆枞阳划入铜陵,六安寿县划入淮南。其他省份的区划调整一般就是撤地设市、撤县设区或者撤县设市,安徽的区划调整可谓是出其不意。建国后省会由安庆迁往合肥以及将徽州更名为黄山,这两件事导致的争议声一直不断。合肥是高兴的,而作为近代工业的摇篮和长江五虎之一的安庆是有意见的。徽州更名为黄山带来的争议一直持续到现在依旧是争议不休。巢湖被瓜分扩大了合肥、芜湖、马鞍山的地盘,但对于巢湖人来讲,难免有些议论。

四年后,安庆家门口的枞阳划入了铜陵,六安紧挨省城的寿县划入了淮南。不过,六安和安庆仍是安徽省面积最大和第二的城市。希望区划调整能够加速当地的发展,改善当地人们的幸福指数。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