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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大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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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大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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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篇一

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支队两个大队和综合科的业务分工,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稽查大队在路检路查中,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各稽查大队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当事人,并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各稽查大队在做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要将《交通行政(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送交支队综合科备案。四、安规定当场不应进行处罚,事后无法进行处罚,可以进行当场处罚。

五、各稽查大队在当场不能做出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收集,并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支队综合科。

六、支队综合科各大队在当场不能做出行政处罚的,将核实的后果,以及大队所作出《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11报送支队长或交通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七、经支队领导或交通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批准的行政处罚由综合科执行行政处罚,处罚前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八、综合科在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所应享有的一切合法权利。

九、综合科在处罚后应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给做出处罚意见的稽查大队。

十、对于暂扣证照的要认清违法事实,当场不能进行处罚的各稽查大队,将制作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将制作的《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所扣的证照,以及处理意见送交综合科。

十一、对大队行政处罚所提出的的处理意见,符合法规的,综合科将执行行政处罚,不符合法规的,提出意见后交由支队或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核实后执行处罚,并有综合科及时处理意见反馈给大队。

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篇二

当事人:地址: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根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或申请复议;。

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印章)。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篇三

当场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在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时制作的法律文书。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当场处罚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xx饭店:

本机关于200xx年3月20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名厨师未取得健康证明。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3.20)。

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地址×××路××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局。

或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于20xx年3月20日收到,卫生监督员签名丁××王××。

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3月20日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徐××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3月20日年3月20日。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的规定,根据_______________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_________元。

罚款按下列第_______项规定方式缴纳:

1、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按照下列第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提出异议: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______申请复议。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当事人:______________执法人员:_______________。

工商处字〔20xx〕10006号。

当事人:余章发(**市路贸易商行业主)经营场所:**市**小区号。

经营范围:零售副食、酒、乳制品、日用品。

执照注册号:4207086000。

经查明,20xx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厂方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市**大道胡书坊112号的商品仓库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仓库内发现标注湖南常德金果园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露(手提式)528提,“”核桃露(开窗式)500件(每件6提);标注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出品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5304提;标注生产商为**市食品有限公司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20提,其产品内包装标识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xx年1月2日;标注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营养素饮品128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予以查封。

已查实: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yangyuan及图”商标于20xx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六个核桃”商品为知名商品。经“六个核桃”与“”商品的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的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等均与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六个核桃”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

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凉茶及系列产品的包装箱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20xx30372413.4和zl20xx30372104.7。其“”商标于20xx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品为知名商品。经过“凉茶”与“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商品的外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的外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及其所处位置等均与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据当事人陈述:从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购进7000提**牌绿豆爽的原始包装为绿色纸盒外包装,为了促使销售情况的好转,当事人擅自在武汉印制了7000个红色纸盒外包装,将**牌绿豆爽的绿色外包装改为红色外包装对外销售。

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使用的是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xx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商品为知名商品。经当事人销售的标注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营养素饮品与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的外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营养素饮品的外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及其所处位置等均与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

20xx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处的生产日期为20xx年1月2日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20提,该批食品是生产厂家虚假标注日期的。

上述商品,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的购货发票、销售发票,本局无法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搜集到购进的价格、数量等直接证据,加之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本局认为属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5、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过程;。

7、其他资料1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调查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营养素饮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即:“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不得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璜;不得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本条所称知名商品是指:(一)具有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二)国家和省认定为名优的商品;(三)其他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构成了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说明书。

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所谓“经营下列食品”包括该条第十一款的内容。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构成了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所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该条款第(一)项内容,即:“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和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璜的。”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0xx年1月2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工商责停字[20xx]140110号》责令改正。

通知书。

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绿豆爽”和“”由本局监督销毁该批商品的包装、装潢。20xx年1月24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已无上述商品当事人涉嫌擅自将“绿豆爽”和“”这两种商品进行了转移、隐匿或销毁对当事人的这一行为本局将另案调查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元;二、对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20提**牌维生素运动饮料。

以上二项共计罚款4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农行国贸支行(帐号:625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三)项规定执行。该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政府大楼*室联系电话:07-383),也可以依法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年三月二十六日。

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篇四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节、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是否经过听证程序2016年9月21日10:00,当事人袁磊经营的星派门窗在工农路546号未经批准在店门前公共区域出店经营,摆放不锈钢窗架等物品,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留存照片为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陈述和申辩。

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建设银行蚌埠分行营业部银行(帐号:34001628608050117114)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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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篇五

经营范围:零售副食、酒、乳制品、日用品。

执照注册号:4207086000*****。

经查明,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厂方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市**大道胡书坊112号的商品仓库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仓库内发现标注湖南常德金果园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露(手提式)528提,“**”核桃露(开窗式)500件(每件6提);标注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出品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5304提;标注生产商为**市**食品有限公司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20提,其产品内包装标识上标注生产日期为1月2日;标注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营养素饮品128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予以查封。

已查实: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yangyuan及图”商标于10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六个核桃”商品为知名商品。经“六个核桃”与“**”商品的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的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等均与河北**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六个核桃”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

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凉茶及系列产品的包装箱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30372413.4和zl201230372104.7。其“**”商标于4月24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品为知名商品。经过“**凉茶”与“**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商品的外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的外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及其所处位置等均与广州**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据当事人陈述:从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购进7000提**牌绿豆爽的原始包装为绿色纸盒外包装,为了促使销售情况的好转,当事人擅自在武汉印制了7000个红色纸盒外包装,将**牌绿豆爽的绿色外包装改为红色外包装对外销售。

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使用的是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于10月8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商品为知名商品。经当事人销售的标注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及广东泰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营养素饮品与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的**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的外包装相对比,发现当事人经销的“**”营养素饮品的外包装无论从其形状、字体、大小、主体颜色还是从其图案的布局设计及其所处位置等均与**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的误认。

20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处的生产日期为201月2日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20提,该批食品是生产厂家虚假标注日期的。

上述商品,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完整的购货发票、销售发票,本局无法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搜集到购进的价格、数量等直接证据,加之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本局认为属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的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5、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过程;。

6、当事人的经销协议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莲子绿豆爽饮料事实情况;。

7、其他资料1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调查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莲子绿豆爽饮料(红色外包装)”、“**”营养素饮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即:“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不得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璜;不得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本条所称知名商品是指:(一)具有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二)国家和省认定为名优的商品;(三)其他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构成了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牌维生素运动饮料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所谓“经营下列食品”包括该条第十一款的内容。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构成了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所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该条款第(一)项内容,即:“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和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璜的。”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014年1月2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工商责停字[2014]1401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绿豆爽”和“**”,由本局监督销毁该批商品的包装、装潢。2014年1月24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已无上述商品,当事人涉嫌擅自将“**绿豆爽”和“**”这两种商品进行了转移、隐匿或销毁,对当事人的这一行为,本局将另案调查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对当事人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元;二、对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20提**牌维生素运动饮料。

以上二项共计罚款4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农行国贸支行(帐号:61510104000025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三)项规定执行。该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政府大楼***室联系电话:07**-383****),也可以依法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年三月二十六日。

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篇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分行违规办理同业业务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分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分行于20xx年12月23日用自有资金15亿元投资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用于向b公司发放委托贷款15亿元,委托贷款用于b公司归还其母公司——c公司替其支付的河西某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笔业务的实质为你分行通过以自有资金投资定向资管计划变相用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b公司融资15亿元,用于其支付土地出让金;你分行未按规定对同业投资业务计提风险资产;该笔业务定期存单质押未记账。

以上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二条、《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二点的规定,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对你分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你分行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750807。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处罚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9月15日。

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篇七

本文书在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时使用。

(二)制作说明。

1、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2、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

3、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4、对违法行为,一般可以采用法律规范中的表述。

5、写明当事人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6、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

7、责令改正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二是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之前改正。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

8、对行政处罚的内容,要求分项写明处罚种类和数额,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罚款数额的填写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9、对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并用中文大写数字写明该期限。

10、写明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和诉讼请求的法院名称。

11、处罚日期即文书制作日期,填写处罚日期应当与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相一致。

12、具体实施当场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本文书上签名或者签证件号。本文书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签证件号。

13、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篇八

被处罚单位(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年龄:职务: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已经违反了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3个月内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字:执法人员签字:、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篇九

——————————:

经调查,现已查明。

(事实及证据)。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第条款项的规定,本可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批准人:

税务机关(章)。

告知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篇十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单位)名称: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执法人员:、经查,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构成了行为,根据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第项处罚:

1.警告;2.罚款。

罚款按下列第项规定方式缴纳:1.当场缴纳;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地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日(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印章)。

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篇十一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节、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是否经过听证程序2016年9月21日10:00,当事人袁磊经营的星派门窗在工农路546号未经批准在店门前公共区域出店经营,摆放不锈钢窗架等物品,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留存照片为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陈述和申辩。

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建设银行蚌埠分行营业部银行(帐号:34001628608050117114)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年10月10日。

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篇十二

被处罚单位名称:xx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地址:xx市。

本机关现查明:滁州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祥生·十里”小区在未取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以上有滁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建工函【20xx】440号《关于对“祥生·十里”违法建设行为调查处理的函》、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书》等证明。

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行滁州琅琊支行银行(户名滁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00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管当场处罚决定书篇十三

xx饭店:

本机关于200xx年3月20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名厨师未取得健康证明。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3.20)。

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地址×××路××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局。

或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于20xx年3月20日收到,卫生监督员签名丁××王××。

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3月20日权利,并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收:徐××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3月20日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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