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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规定的通知(大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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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规定的通知(大全16篇)
2023-11-21 06:16:47    小编:zdfb

当我们回顾过去,发现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就会意识到总结的重要性。总结需要有具体的目标和任务,明确总结的对象和范围,避免泛泛而谈或内容杂乱。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减压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发布规定的通知篇一

物业公司各部门、属下各客户服务中心:

为全力配合及支持板房开放,20xx年x月x日-3月8日,中山xx客服中心环境卫生部全体员工不辞辛劳、加班加点对样板房进行开荒清洁,利用班前、午休及班后直至深夜的时间对4套精装样板房、大堂及销售路线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清洁开荒。在整个加班过程中员工毫无半分怨言及懈怠,始终保持积极乐观、任劳任怨的工作态度,最终圆满完成样板房开荒清洁工作,使得xx样板房如期开放。

上述事件反映出中山xx=x客服中心环境卫生部员工团结协作、一切行动着眼公司利益的良好工作精神及作风,为公司其他员工树立了良好的学习榜样。为表彰先进,树立楷模,经公司研究决定:

给予中山xx环境卫生部全体员工通报表扬。

希望全体员工以中山xx=x客服中心环境卫生部为榜样,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勇于拼搏,为公司奉献自己的力量。

xxx。

20xx年xx月xx日。

发布规定的通知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旗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严格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统一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额济纳旗科级领导干部(含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

发布规定的通知篇三

各部门、管理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传递的及时性,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公司各部门、各管理处周工作例会做如下调整:

1、各部门、管理处必须按公司统一要求于每周一上午8:30召开周工作例会,参加人员自定。

2、各部门、各管理处工作《会议纪要》,在周一下班前必须报公司同时抄报相关人员。

3、会议公文的字体一律为宋体,小四号。

4、会议纪律: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各负责人请假;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吸烟、不得随意离开会场;与会人员在会议进行中都必须关闭身边的通讯工具或保持震动状态,原则上不得在会议进行中接听电话。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年八月**日。

发布规定的通知篇四

一、出公差的定义与程序凡是因工作需要离开办公岗位及值班岗位的,都是出公差。分为县内出公差与县外出公差,凡是出公差的都应严格按照程序审批。

1、县内出差的应口头向上一级汇报,被批准后必须在岗位挂牌说明去向,出差结束后应及时撤销岗位挂牌。没有被批准而出差的,每发现一次视为当事人旷工,扣除当日工资及考核奖。出差前不在岗位挂牌及出差后不及时取消挂牌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0元。

2、县外出差应严格规范填写出公差申请表,注明出差的事由、时间、人员、车辆等,由分管副总签批。分管副总县外出差的,由总经理签批。出差前应在岗位挂牌说明去向,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取消岗位挂牌,并认真填写出公差记录表。未获签批县外出差的每发现一次视为当事人旷工,罚款100元并扣除当日工资及考核奖。出差前不在岗位挂牌及出差后不及时取消挂牌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

3、县内、县外出差使用本部门车辆的,由分管副总签批,使用办公室车辆的由办公室主任签批,出差结束后应在出公差登记表中使用公车栏注明出差起止时间、人员,里程、司机等并逐一签名,发现一次不规范的对所有出公差人员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由出公差人员共同赔偿。

4、签批领导不在家的电话请示,事后补签,未及时补签的按照未被批准的管理规定对当事人处罚。

5、出公差使用公车造成违章、事故或者车辆损坏的,损失由出公差人员共同赔偿。

二、出公差的要求凡是因工作需要或者是领导安排的,都可以申请出公差。

1、出公差必须是因为工作需要,巧立名目或者没有出公差必要而进行出公差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0元并赔偿损失。

2、出公差的过程必须是工作的全过程,弄虚作假、假借出公差办私事或者旅游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元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扣除保证金予以开除。

3、出公差应提高效率,尽量缩短时间,认定一次浪费出公差时间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4、县外出公差应留有每个时间段与客户在有门牌的出差地的照片或者视频备查,无照片的视为弄虚作假,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并赔偿损失,照片保留时间为3天。

5、出公差期间应向分管领导不间断地汇报工作情况,请求指示,出公差结束后应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结果,拒不汇报、我行我素或者分管领导不知情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6、出公差应事先准备,带足材料、宣传册、名片等,因没有事先准备而耽误工作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三、出公差费及报销出公差费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费用,谁经办谁负责,出差费报销必须符合《山东xxxx有限公司因公报销管理规定》的要求,实行终身负责制。

1、出公差费可以实行预借,借款数额应适应出公差需要,不能多借,燃油可领取加油卡,由分管副总与财务副总签批。出公差借款应在出公差记录表中注明,未注明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赔偿。

2、县外因公出差人员餐补为早餐10元、午餐及晚餐20元的标准报销,住宿为商务酒店,住宿费标准为60元以内,特殊情况需要接待的,报总经理批准限额,所有超出的费用由个人负担。县内出公差无餐补、住宿补助。

3、公车出公差需要加油的,必须根据要求填写公车加油记录表凭加油卡加油并签名,确需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只报销普通座票。不按程序的,费用由经办人自己负担。

4、需要对公车维护、修理的必须填写公车维护修理申请表,经总经理签批。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请示,事后补签。不及时补签的按照未被批准处理,费用由经办人负担。

四、出差定位。

所有出差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公司进行卫星定位检查,通讯不畅通的,发现一次当事人罚款100元。

发布规定的通知篇五

为确保物业服务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增强所有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为小区住户提供更好的物业管理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中心的良好形象。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服务中心。

三、客服电话。

四、方法与过程控制。

3.1春夏季:7:50-17:30秋冬季:7:50-18:30为正常上班时间,期间,所有日常事务工作都正常进行。特殊节假日适当调整。3.2周一至周六:17:30-20:00安排客服组二人,其他业务组一人在服务中心前台值班,处理日常业主的报修、建议与投诉、车位租用等工作。期间,家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3.3每天:20:00-次日9:00由监控中心负责值班,主要负责处理一些紧急事务(如:业主家里没水没电等情况安排技术员上门急修),对重大投诉或重大事件的处理和及时报告公司领导进行处理。同时安排有两名技术员值班到晚上22:00;22:00后有一名技术员留宿,确保对紧急维修事务及时处理。

3.4保安值班制度:实行三班24小时值班制度,对小区内实行安全监控。

3.5值班要求:值班人员准时到各岗位值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特殊情况不能到岗位值班,要经部门经理同意,并作好调配,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3.6各位值班人员的着装必须符合公司的标准要求。

3.7各位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值班记录和值班的交接工作。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规定的通知篇六

第三条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

(1)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2)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退(离)休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可酌情审批,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全旗科级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1)本人的直系亲属病重病危或去逝,需探望或处理后事的;。

(2)本人是港、澳、台侨胞或者党外干部需探亲的;。

(3)专家需以私人身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

(5)因病确需到国(境)外治疗的(需提供主治医师的诊断证明);。

(6)其他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明确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特殊情形。

发布规定的通知篇七

第六条正科级实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事前报盟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旗委组织部审核,报旗委审批,由旗委主要领导在因私出国(境)意见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署名后,加盖“中共额济纳旗委员会”公章。

第七条其他科级干部(含退休)和退(离)休处级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旗委组织部审批,一般工作人员(含退休)申请因私出国(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发布规定的通知篇八

各部门,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xx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五一劳动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5月1日(星期四)至3日(星期六)放假调休,共3天。5月4日(星期日)上班,补星期五的课。

1、节假日期间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各部门,市职教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落实值班责任。严格按照要求把除值班车辆外的车辆封存在指定地点。

2、后勤、保卫部门要切实做好水电气安全检查和防火防盗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值班的部署和检查,确保学院财产安全。

3、劳动节过后,执行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5:00至18:00。

办公室。

xxxx年四月二十一日。

文档为doc格式。

发布规定的通知篇九

1.1管理人员值班:节假日及每天晚上,管理处须安排一名管理人员值班。

2.1节假日管理人员值班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00。

2.2晚上管理人员值班时间:晚上:17:30—20:00。

3.0管理处值班安排。

3.1管理处每月底须安排好次月值班表,上墙公布,公司相关部门随时抽查。

3.2值班人员因故请假、调班,须经主任同意,安排好代班人员。

3.3当值人员因故需离岗,须安排好代班人员。

4.0管理处值班纪律及要求。

4.1当值人员须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牌。

4.2当值人员不能迟到、早退、脱岗。

4.3当值人员不得擅自调班,否则按脱岗论处。

4.4当值人员值班地点为管理处办公室。

4.5当值人员遇到不能处理的事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

4.6当值人员违犯值班纪律,按《员工奖惩条例》与《考勤细则》规定处理。

4.7当值人员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表》。

5.0管理处值班人员权限。

5.1值班管理人员有权调动本处的所有员工,有权纠正本处员工违纪行为。对违纪人员,有权建议管理处按《员工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5.2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对本处的突发事件有临机处置权。

5.3财务值班人员只负责本处的费用收缴工作,不办理退款手续,特殊情况须由主任签字方可办理。

5.4财务值班人员对未结清费用而需搬离本小区的业户,有权要求管理人员值班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6.0补休。

6.1管理处值班不计加班工资。

6.1.1节假日管理人员值班可安排补休。

6.1.2只有一个财务人员在晚上值班的管理处,财务人员工作日的上班时间由原八点调至九点。

6.1.3管理人员值班人员补休须经主任同意。

7.0遇强台风、暴雨、洪水及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等特殊情况,管理处全体人员均须留守管理处。

8.0本规定由公司管理人员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发布规定的通知篇十

(中纪发[]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组织部、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监察厅(局)、人事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外事部门、监察局、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增多,人员和资金跨境流动日益频繁,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情况屡有发生,甚至少数党员干部携赃款外逃,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一)加强教育,防范在先。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要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出国(境)人员行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从严把关。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3号)的有关规定。

(三)健全制度,规范党员干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的行为。对派驻国(境)外工作的党员干部,派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团组成员未经团组领导同意,不得单独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

二、对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严格审查。

(一)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或变相下放审批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二)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13号),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和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等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工作。

(三)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后的管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回国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三、切实做好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

(一)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应在回国(境)后15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吊销其所持证件。

(二)党员干部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本通知下发后,各部门要对党员干部申领上述证照的情况进行清理,对未报告登记的,要组织补报和登记。

(三)因私出国(境)的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四)各单位要建立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

(五)党员干部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的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上述证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要高度重视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健全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各业务主管部门特别是外交、商务、金融等部门及负责出国(境)审批、出入境证件颁发部门,要分别负起责任。

(二)加强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定期逐级上报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情况。下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党员干部出国(境)情况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书面报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给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要从严惩处;对涉嫌犯罪的,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要加大缉捕力度。对党员干部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驻国(境)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发生人员擅自脱离组织出走、叛逃,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境)行为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应当依照规定追究该机构或团组领导人以及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党员干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或发生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理的,要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一些出国(境)后私自不归和外逃后被引渡或遣送回国的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国法惩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通过内部通报或公开报道,警示广大党员干部。

(四)纪检监察、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人事、商务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严格管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有效预防和处理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问题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和完善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证照审批、资料管理和出国(境)情况信息数据库,并实现出国(境)相关管理部门间联网,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外事部门要定期通报因公护照收缴保管情况,及时准确上传颁照数据。财政、金融部门要对巨额资金和外汇使用流动等情况进行汇集和分析,并加强监管。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党员干部持有和使用出入境证件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掌握涉嫌违纪违法且有出国(境)动向人员的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依法采取措施、控制他们出国(境)的建议,公安机关要积极予以协助。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监察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和加强国际警务合作问题,完善有关政策,并提出相应措施。教育、科技、国家安全、人事、商务等部门,要研究防范科技骨干、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出国(境)私自不归问题,提出防范措施。

六、本通知自12月3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中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发布规定的通知篇十一

各地区公司:

近期检查发现,部分新项目临电未通、使用发电机发电,但发电机使用管理存在较大的管理漏洞,未按《施工发电机管理指引》要求实施,容易造成公司损失,如:发电机未加装电表,未确定计价方式等,造成我方现场对柴油进场、使用、发电效率等环节不能得到有效监控。

为有效控制成本,避免xx项目发电机管理失控事件再次发生,现要求各公司务必加强施工用电尤其是发电机管理工作,由主管工程公司领导主持于4月8日前开展专项检查并整顿完成,杜绝管理漏洞。

4月8日后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再发现有重大管理漏洞的,直接给予相关人员降薪处理,性质严重的移交监察室。

特此通知!

通知人:

日期:

发布规定的通知篇十二

第十九条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全旗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一般工作人员及以后退(离)休人员(二级单位由一级主管单位统一备案)。今后,凡本单位、本部门出现新录用或调入人员,于录用或调入15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供登记备案人员信息。

第二十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因私出国(境)审批人员签字及因私出国(境)审批用章样式。审批人或印章变更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更改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我旗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时,应当先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情况,再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照。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相关审批部门对申请人因私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发布规定的通知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发布规定的通知篇十四

第八条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人员需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必须写明申请人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配偶及子女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出国(境)事由、时间,由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送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九条已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申请出国(境)人员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申请人携带个人申请,到组织人事部门领取并填写《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和《干部证照借取登记表》,填写和审签内容包括:出国(境)人员姓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出国(境)事由、时间,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本人的政治表现,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分管旗级领导、纪检、检察对其出国(境)的意见等。

第十二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和《干部证照借取登记表》经纪检、检察、主管部门、分管旗领导签字盖章后,交回组织人事部门,方可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

第十三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十日内,由所在单位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汇报。

发布规定的通知篇十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有关部门,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现颁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发布规定的通知篇十六

第二十三条旗纪检、检察、组织人事、公安、安全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清理检查。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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