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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网络食品安全法38条(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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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网络食品安全法38条(精选18篇)
2023-11-20 12:22:34    小编: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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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法38条篇一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四、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梳整齐后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便乱放。

五、严格按规范洗手,从业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操作。

六、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如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七、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各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九、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十、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并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八、如本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网络食品安全法38条篇二

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第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第十六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七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十九条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第二十条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网络食品安全法38条篇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介绍,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将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的制度。

“设计对网络食品通过抽样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帐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顾客的身份实际上就是在还原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可以更加真实的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的保证消费者的权益。”陈谞表示。

陈谞表示,为了保证公正性,《办法》中的抽检制度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的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同时,为了保证抽样对买家的公正性,也规定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检结果需承担责任,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对于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表示:“必须是企业、社会、公众、政府几方面形成合力,大家有一个共向的积极性,形成合力才能做好监管工作。”

网络食品安全法38条篇四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纪委十届四次全会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纪委办公厅、省监委办公厅《关于深化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纪办〔2019〕15号)要求,进一步保障我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标。

坚持“线上线下齐抓共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全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责任,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促进网络餐饮服务食品消费环境进一步好转,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二)重点监管内容。

1.第三方平台落实《电子商务法》及《办法》要求情况。

(1)第三方平台是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

(2)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地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信息。

(3)第三方平台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公示,是否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开展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

(45)第三方平台是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是否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和网络曝光的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56)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如实记录订单信息,并至少保存6个月。

监管实施主体:各级市场监管局网络监管科(股)室牵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股)室配合。

2.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办法》要求情况。

(1)是否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是否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

(3)原料采购、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环境卫生、清洗消毒等管理,规范加工制作过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4)是否在本店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是否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5)是否保持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一致。

(6)是否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

(7)对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是否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8)是否在网上公示菜品名册和主要原料名称。

监管实施主体:各级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股)室牵头,网络监管科(股)室配合。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6月30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网络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摸清辖区内第三方平台及其分支机构、代理商及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基本情况,开展法律法规宣贯、约谈等行动。督促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要求进行备案,把好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上线准入关、日常检查关、知识普及关”,并切实开展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7月1日至8月31日)。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对照重点监管内容,对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查处。

(三)整改提升阶段。(20xx年9月1日至9月30日)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把好的措施、做法和经验制度化、常态化。针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防止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回潮。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于10月10日前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和《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统计表》(附件1)同时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一)高度重视,明确任务。网络餐饮服务是近年来发展迅猛的新兴食品经营行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将网络餐饮服务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之一,结合辖区网络餐饮市场特点,细化工作措施,进一步具体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打好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治理攻坚战。

(二)依法监管,严厉查处。整治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发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冒用他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经营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及的违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在各第三方平台同步清理,对涉及的第三方平台要同步查处。对发现使用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从经营行为的,要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对第三方平台在各地的代理商、合作商等,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独立法人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直接查处。

(三)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加强与通信管理、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合作,实现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畅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将投诉举报内容及时汇总反馈给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督促其及时改进。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联络,鼓励与第三方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提高资质审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送餐人员“吹哨人”制度,加强行业内部监督。鼓励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明厨亮灶”,公布厨房照片或实时视频,使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加工操作情况。

(四)强化宣传,正确引导。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好的做法和经验,努力营造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舆论氛围。加强食品安全和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强化经营主体法律意识和公众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媒体沟通和舆情监测,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发现负面舆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负面舆情的发酵或炒作。

(五)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政治担当,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将专项治理同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结合起来,找准自身职能与专项治理的集合点,主动作为、协同合作、共管共治。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将需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与行业性、管理性问题区分开来,对专项治理工作中本部门或其他部门党内监督对象、监察对象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在移送后7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市市场监管局机关党委报送《民生领域专项治理问题线索登记表》(附件2)。

网络食品安全法38条篇五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

(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食品安全法38条篇六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

(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食品安全法38条篇七

一、食堂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学校食堂工作。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只是、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食堂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只是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网络食品安全法38条篇八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7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办法》不仅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明晰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职责和查处的职责,对抽样程序、电商平台的惩处措施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对一般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来管辖。对于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则由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进行管辖。

陈谞说,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是依托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这就要求监管要因势利导,充分依据科学的手段强化行政监管的信息技术成分。

“在网络食品的经营监管当中,第三方平台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说,第三方平台一边连着成千上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边连着成千上万的食品消费者,所以第三方平台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的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确保食品在互联网销售当中监管的重要环节。

“对于第三方平台而言,如果发生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第三方电商平台将承担连带责任。”崔恩学表示,第三方平台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作为一家企业,参与市场的竞争、参与市场的发展,本身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把第三方平台的责任细化、具体化,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对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食品的监管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也就是说,鉴于网络食品影响的广泛性和民众的高度关注性,包括国家总局和地方局在内都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

“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陈谞说,抽检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可以更加真实地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陈谞说,《办法》中的抽检制度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地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同时,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延伸阅读:

北京、上海等多地已出台网络餐饮相关监管规定,严防“黑作坊”经营。部分第三方平台未公示商家食品经营许可证,还有商家未按当地规定在外卖包装上标示安全食用时限。

消费者——。

网络食品安全法38条篇九

食品安全与全社会的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更是我们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共同的责任。为确保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凯宴美湖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坚持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高于一切的思想,始终遵循“出品即为人品,卫生就是生命”的价值理念,把食品安全工作置于各项工作首位。

二、牢固树立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思想,时刻牢记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三、遵守“诚实可信”的商业道德,严格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四、牢固树立“卫生诚信”观念,坚决遵守食品准入制度。将“卫生诚信”作为凯宴美湖生存发展的根本,树立起“放心餐饮”的品牌形象,让消费者吃得更安全更放心;严格把好原材料采购供应验收关,建立购进、销售和验收的可追溯制度。

五、持照、持证守法经营。食品卫生严格实行“食品五四制”,从采买到制作严格做到:材料不合格不入库,材料不合格不制作、材料不合格不外端、材料不合格不上桌。厨房实行“五常”管理,即“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以达到清洁化、规范化、卫生化、日常化、快捷化的要求。

六、严格把好原材料的操作关,确保加工经营的食品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切实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保证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坚决杜绝使用禁止的农药、抗生素和食品添加剂等制作品。

七、严格把好从业人员健康关,做到上岗人员必须具备健康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严格把好餐具用具消毒关,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确保餐饮环境布局合理、卫生消毒设施齐全。

八、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积极参加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意识,自我约束意识和职业道德修养。

工商所监督电话:

承诺人(盖章):

网络食品安全法38条篇十

为全面规范我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网络餐饮服务消费权益。按照省市局相关文件要求,淮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为有效落实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淮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对执法人员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在摸清辖区网络餐饮服务单位底数和现状的情况下,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在整治行动中,我局执法人员深入全区5个镇,对辖区内的各类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等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网络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等信息;网上公示许可证与实际许可证是否一致;经营地址、项目等信息与实体店是否一致;经营场所卫生状况、加工操作过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原料采购、餐饮具消毒、食品用包装材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

在专项工作中,采取“指导与处罚并举,指导为主,处罚为辅”的人性化执法模式,各管理所实现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逐街道、逐店进行拉网式摸底造册和指导检查,未办证的引导办证,帮助网络订餐服务单位查找薄弱环节,指导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从检查情况看,网络餐饮服务单位都持有许可证经营,在网络订餐服务平台上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进行公示,但存在现场加工场所卫生较差、三防设施不到位、索证索票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不齐全等情况,执法人员对部分存在问题的网络餐饮服务单位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共出动执法人员213人次,摸排检查餐服务单位58家次,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20份。

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摸清了辖区网络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基本状况,加强了对网络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有效降低了网络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淮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以此次整治行动为契机,继续加强网络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大《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网络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意识,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网络食品安全法38条篇十一

食品安全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而如今它变得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升,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自然也就更高了。因此,在近日我们参加了一场以“食品安全网络讲座”为主题的讲座活动,听取专家讲述了食品安全的相关内容,收获颇丰。以下是我们的心得体会分享。

第二段:全球食品供应链的安全风险。

食品来源不明确、食品营养成分不全面、流通信息传输不可靠等问题,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安全生态要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整个食品供应链需通力协作,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与早期警报机制,确保食品在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中安全无虞。并且,各个环节之间需要完美的协作才能确保食品的质量。

第三段:科技与食品安全的关系。

食品安全可以说是一个技术驱动的领域,而现代科技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门户网站、移动设备等通讯工具可以让消费者及时获取食品安全信息,大数据和云计算可以协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风险点并及时做出反应。因此,科技手段的使用对于食品安全相关机构具有极大的意义,这也足以说明现代科技在食品安全领域扮演的重要角色。

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可以分为政府、企业以及全社会。政府在食品安全的领域中担负着管理者和监管者的双重责任,除了制定相对完备的食品安全法规外,还需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卫生检查工作。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则依法对消费者负有营养、质量、安全的责任,定期进行食品检测工作,保证其所供应的食品质量的安全可靠。而社会公众需要广泛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中,对异常情况进行及时反映和监督,并共同构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第五段:落实食品安全无小事。

食品安全是一个宏大而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它涉及到各个领域,涉及到各个层面,也牵涉到每一个人。我们都是食品安全的受益者,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牢记食品安全这个要点,在日常生活中积极落实,保证消费、生产、流通等多个环节的无缝衔接,才能基本上解决和改造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结论:

通过这场主题为“食品安全网络讲座”的活动,我们对食品安全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并对如何保证食品安全做出了更清晰的思考和认识。而准确把握这个思路,不断积极地落实于生产、流通、消费的实际情景中,才能真正地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让公众的健康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

网络食品安全法38条篇十二

目前,一些外卖平台上的商家未公示相关许可证内容。

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且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取得许可证。

据介绍,网络食品安全是全球性的监管难题,网络食品监管面临着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水平高、法律复杂、监管能力不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

媒体曾报道一些外卖食品商家并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些在第三方平台上从事私厨外卖的个体也几乎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

对此,《办法》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同时《办法》还要求,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记者发现,目前,一些外卖平台上的商家仅显示地址、联系方式、网友评论、评分、推荐菜等基本信息,无相关许可证公示内容。

网售婴幼儿乳粉还应公示产品注册证书。

婴幼儿乳粉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重点。《办法》要求,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办法》还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等。

在保健食品的规范上,《办法》也明令禁止“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此外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7号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0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等义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

二是细化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是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办法》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四是强化调查处理职责。《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五是细化抽样程序。《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六是明确了责任约谈的情形。《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情形。

七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平台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办法》还细化了“严重后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办法》还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食品安全法38条篇十三

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法38条篇十四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逐步构筑“互联网+食品安全”网,按照纪委“点题整治”总体部署要求,我局持续加强与上级部门沟通,畅通申诉举报渠道,实时掌握线上餐饮隐患动向,稳步推进线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发现并移送市综合执法支队案件线索15条。现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如下:

明确整治重点,5月21日对应上级制定出台《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5月25日以通知通告形式传达市局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明确责任领域、监管重点等。及时组织召开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层层推进工作落实、落细。6月28日、7月12日结合周例会部署网络餐饮服务专项整治工作,7月13日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阶段整治成效,并就短板问题进行再部署、再强调。

运用行政约谈、信用承诺等方式,督促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线上交易行为。全区2家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及8家配送点代表参会,现场签订《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承诺书》、《同城快送诚信经营承诺书》共10份。饿了么、豆讯平台均对照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整治重点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对上级下发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比对异常的1家辖区系统已登记停业的餐饮经营户,及时通报饿了么平台进行核实,经平台反馈,该企业已下线。

一是督促平台履行审查义务。及时将上级网络监测任务下发平台,对照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整治重点内容开展全面自查,按月将上级网络监测任务下发平台进行整改,引导企业对入网商户进行分类处置,实施下线、扣信用分、补证等措施。目前已收集平台整改报告3份。二是严把网络订餐许可关。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网络订餐经营主体进行现场勘查,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不予许可,对无证或超范围经营经营的,依法督促补证。三是加强抽检力度。充分发挥食品抽检的技术支撑作用,将食品抽检工作与本地外卖食品消费特点、高风险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群众关注度较高食品相结合,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外卖食品安全抽检,截止目前已完成抽检36批次,10批次合格,其余批次正在检测中。四是加大入网餐饮单位监督检查力度。截止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144人次,线下排查入网餐饮单位82家次,约谈座谈21家次,对上级下发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与许可证信息比对排查299家次,对入网餐饮单位取得资质情况、信息公示情况、现场制售情况、包装材料及配送措施落实情况等四大类七小类内容进行重点整治,发现整改问题及风险隐患31个,移送案件线索15条,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我局开展网络餐饮服务专项整治工作的做法先后于《荔城在线》、《东南网》、《人民周刊网》、《湄洲日报》等平台刊载宣传6次。

网络食品安全法38条篇十五

食品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保证餐饮食品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餐饮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餐饮服务安全各项管理制度。

2、保证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等相关证照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按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依法建立并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产品标识和食品及原料质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严把进货关,保证本单位食品(原料)购进的可追溯性、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本单位保证不采购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保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肉类及其制品索证资料的真实性。

本单位保证不采购使用“地沟油”、“不合格一次性筷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食品原料、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4、保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及操作过程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不使用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及原料。

5、保证规范食用油脂和添加剂管理使用,杜绝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不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6、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督查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餐饮服务质量和自律意识,同时自觉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

网络食品安全法38条篇十六

据介绍,《办法》在制定网络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过程中,以问题为导向,科学设定法律义务,明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职责和查处的职责,严格科学设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断提高规章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等义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

对于入网销售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要求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外还需要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同时,《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应当对其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办法》还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网络食品安全法38条篇十七

根据省局“五个一”的要求,开展网络订餐平台专项整治工作,完成相关报表,检查过程留有痕迹,并做好专项整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组织一次排摸。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通过网络排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的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调查摸底,掌握辖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基本情况,要有台账,填写《网络订餐平台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

(二)组织一次约谈。各地组织辖区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人进行一次约谈,要求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要求加强送餐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定期清洁配送容器,如实记录订单信息,确保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三)组织一次巡查。通过线上巡查和线下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巡查,按照年度工作要点的要求,现场抽查入网餐饮单位的数量不少于辖区入网餐饮单位总数的5%,抽检内容包括原料采购、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环境卫生、清洗消毒、加工制作过程、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是否一致等,检查要留痕迹,建立相关档案。每月对利用“大数据抓取分析系统”排查出的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及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对在巡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组织一次抽检。各地对辖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的原料、提供的食品及一次性餐盒自行组织一次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开。

(五)组织一次宣教。各地要加强新修订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法38条篇十八

食品是生命之源,食品安全问题也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当前人们对食品安全高度关注的背景下,在线上举办食品安全网络讲座,是非常必要且有针对性的。本文将就“食品安全网络讲座心得体会”主题,分享笔者对于食品安全的理解和感悟。

网络讲座的主讲人,着眼于当前社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更加敏感的现实,通过详细揭示食品安全事件的产生原因和可操作性的安全防控措施,给媒体和消费者提醒并增加了对食品安全这个关键问题的重视。讲座不仅为广大消费者解惑答疑,消除了其对食品安全的疑虑,同时也呼吁了消费者既要安全消费,也应该既尊重生产者的劳动成果,也尊重食品本身的价值,注重品质。

第三段:食品安全事件印象深刻。

讲座中,主讲人提到了许多食品安全事件,其中笔者尤其对“霉变大米”事件印象深刻。据了解,生产商为提高产量,曾添加“霉烷”等化学物质使大米保存时间得以延长。这样加工出的大米极易霉变,给消费者带来重大威胁,也损害了消费者对食品的基本信任。这种做法非常不道德,而这种食品安全问题,也在不断发生,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和制止。

第四段:食品安全责任人应负什么责任。

除了对生产商的不合理行为应该得到惩处,也应该让消费者更多了解食品质量的标准和如何辨别安全的食品。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及生产商应更多地与消费者互动,让消费者拥有更多权利和知情权,从而达到更安全、更健康的饮食安全。

第五段:结语。

总的来说,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未曾远离,对于生产商、消费者和社会,食品安全的责任都是责无旁贷的。网络讲座给我们带来的不仅仅是简单的问题解答和认识提高,而且更是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更关注和保护自身的饮食安全问题,同时国家部门和生产经营方也得到应有的监管和责任要求。在食品安全这个重大的挑战上,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发力,近乎无往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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