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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货物进出口合同(优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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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货物进出口合同(优质16篇)
2023-11-13 06:10:30    小编:zdfb

合同是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交易的内容、质量、数量、价格等重要事项,避免产生纠纷。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并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以维护良好合作关系。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一

1、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注意:不是报关员去申报的日期。例:报关员3月1日去海关申报,海关3月2日接受申报解:申报日期为3月2日。

2、采用先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或仅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授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重点:电子报关单申报后,系统提示“等待处理”,当接收到“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提示信息后,表示电子数据报关单被海关接受。

例1:报关员于4月11日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4月12日,海关申报系统提示“人工退单”,报关员按海关提示修改要求修改后,于4月13日再次电子申报,海关当天接受申报。

解:4月12日海关人工退单,表示不接受申报,修改电子数据报关单4月13日再次申报,海关当天接受申报,申报日期为4月13日。

例2:报关员于204月11日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海关当天接受申报。报关员打印纸质报关单并备齐随附单据于4月12日交报关大厅现场关员审核,海关审核过程中,发现数量填写有误,要求修改报关单,报关员修改后4月13日重新向海关发送正确电子数据报关单,海关当天接受修改后的电子数据报关单。

解:4月11日电子申报后,海关当天接受,申报日期为4月11日。只要电子数据报关单被海关接受,不管之后修改几次,申报日期都是首次接受申报的日期。

3、先纸质报关单申报,后补电子数据,或只提供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海关工作人员在报关单上登记处理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1、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2、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4、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予计收。

5、公式:

滞报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o×滞报期间(滞报天数)6、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解:3月16日为星期六,滞报第一天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即3月18日星期一为滞报第一天,那么滞报天数为3月18日―3月20日,共计3天。

8、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9、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产生滞报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10、进口货物因收发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第一文库网请发还余款的,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是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解: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3个月,是从3月2日――6月2日。报关员于7月1日去海关申报,海关当天接受申报。滞报金的`计征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即3月16日。滞报金计征截止日为该3个月最后一日,即6月2日,那么滞报天数为3月16日――6月2日。重点:关于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产生滞报的征收计算方法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报关员的错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报关单被海关撤销,另一种是由于正当理由,海关同意撤销报关单。考试考查的重点就是不同撤销情况下,滞报金应如何计算。

滞报金计征起始日期计征截止日期

错误原因被撤销。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

正当理由同意撤销。

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起第15日。

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

真题:

(1)准备申报单证。

申报单证。

报关单随附单证。

基本单证特殊单证。

报关单、基本单证必须有;特殊单证根据不同监管货物提交。

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2)申报前看货取样。

为确实品名、规格、型号等,可以申报前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

申报方式。

终端申报方式委托edi方式自行edi方式网上申报方式。

(4)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

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监管区域外。

(3)查验方法。

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4)复验。

下列情形可以复验:

1、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的货物的某些性状作进一步确认的。

2、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4、其他海关认为的必要的情形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6)径行开验。

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查验。

海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在实施查验过程中,由于查验人员的直接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货物及其部件的受损程度确定,或者根据修理费用确定。

方式:银行付费和网上缴税(四)提取或装运货物。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和货物结关。

进出口阶段环节全部走完后,海关现场放行。

在进口提货凭证或出口装货凭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可以提取进口货物或者装运出口货物。

“无纸通关”,计算机接收放行决定通知,自己打印,提取或装运货物。货物结关,也叫清关。前期阶段、进出口阶段、后续阶段工作全部完成后,货物即结关,海关不再监管。

3、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和办理其他证明手续。

名称。

用途。

签发机关。

进口付汇证明联出口收汇证明联出口退税证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

进口货物证明书(汽车、摩托车)。

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牌照申领手续。

海关海关海关。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海关。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方同意将货物进出口相关工作委托乙方予以办理,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服务内容。

进口:报关、报检、外汇核销、外汇支付、物流安排。

乙方责任。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客户完成各项进出口的工作,如果因违法和违规操作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认真做好各项进出口服务工作,如果因乙方的主观或者客观失误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保证甲方所有信息的安全,如果因乙方主观故意或者客观无意泄漏甲方信息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为甲方做好进出口相关的预测和分析工作。

对非乙方原因而导致的进出口问题积极予以处理和解决。

按甲方要求选择和管理物流公司。

甲方责任。

保证对外贸易的合法性,确保对外贸易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有效,如果因此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按照双方的安排配合乙方开展各项进出口服务工作,若因甲方不能及时有效的提供进出口服务所必需的文件、信息和资金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下单确认。

每一次进出口服务开始前,甲方需要传真确认进口所需的各项信息,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信息开展进出口的各项工作。

如果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物流,则需要在物流开始前确认乙方所提供的价格、时间等各项物流内容,相同的物流只需要确认一次。

出口收汇。

甲方保证出口报关对应的外汇在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由境外支付到乙方指。

定账户用于出口外汇核销,若乙方无法在指定日期全额收取外汇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境外供应商支付的外汇货款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外汇结算,并按照银行结算水单将全额结汇人民币支付甲方指定账户,账户名义必须为甲方。若因乙方原因延迟支付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出口退税。

对需要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贸易,甲方需要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总值需要得到甲乙双方确认,若因增值税发票虚假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保证在出口报关完毕、正常收汇核销完成以及收到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出口退税,并在收到退税2个工作日内将全额退税款项支付甲方指定账户,账户名义必须为甲方。若因乙方原因延迟支付所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果退税分局需要对增值税发票查核真实性,甲方需要予以配合。

七、环节开支。

双方确认出口的环节开支包括商检费用、口岸查验费、物流费用3种。

所有环节开支由甲方在服务开始前按照乙方的预测预先支付给乙方,在实际开支发生后乙方按开支凭证再与甲方结算。

八、服务费用。

双方确定服务费用为________。

如遇特殊出口情况,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当次服务的附加收费。

甲方在出口服务完成后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服务费用。

九、系统使用。

一达通进出口管理系统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在双方协议有效期前有权使用此系统相关功能。

甲方使用乙方的管理系统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乙方利益的事务。

乙方有权对系统的相关功能进行调整。

甲方应妥善保存和使用系统授权,如因甲方保管不善导致甲方进出口信息泄漏,乙方不付责任。

十、不可抗逆。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所列明原因,造成乙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完成进出口服务工作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将上述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十一、保密条款。

乙方与甲方对双方的商业信息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十二、法律适用。

如本协议之签订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民法典以及消费者保护法。

十三、协议附件。

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对外贸易单证、电子文档、银企协议、物流确认书等。

十四、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五、其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第二章申报要求。

第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第九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者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该日期将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者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或者通过公共信息系统发布。

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且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第十条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人工审核确认需要退回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10日内完成修改并且重新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日期仍为海关接受原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日期;超过10日的,原报关单无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另行向海关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再次接受申报的日期。

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且随附有关单证。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且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第十二条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协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者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者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监管。

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时,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需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解释、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者提供完备材料。

第十六条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者“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且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且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确因节假日或者转关运输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逾期向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且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海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报关的,由收发货人在申请书上签章;委托报关企业报关的,由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双方共同在申请书上签章。

未在规定期限或者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报关单,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滞报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办理。

现场交单审核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特殊情况下,个别内容不符的,经海关审核确认无违法情形的,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重新提供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相符的随附单证或者提交有关说明的申请,电子数据报关单可以不予删除。其中,实际交验的进出口许可证件与申报内容不一致的,经海关认定无违反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可以重新向海关提交。

第十七条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进行联网实时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三章特殊申报。

第十八条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者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且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并且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按照要求向海关报告货物的进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税号、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重量、收(发)货单位等海关监管所必需的信息,海关可以准许先予查验和提取货物。集中申报企业提取货物后,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及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集中申报采用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方式。

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经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

第二十一条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且提供能够证明申报内容真实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单证。海关按规定实施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税则归类进行审查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海关要求提交相关单证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填写补充申报单,并且向海关递交。

第二十四条转运、通运、过境货物及快件的申报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四章申报单证。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到海关现场办理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及验放手续时,应当递交与电子数据报关单内容相一致的纸质报关单、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以及海关要求的随附单证等。

第二十六条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可以使用事先印制的规定格式报关单或者直接在a4型空白纸张上打印。

进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五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进口付汇用)。

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一式六联:海关作业联、海关留存联、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证明联(出口收汇用)、证明联(出口退税用)。

第二十七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

(一)合同;。

(二)发票;。

(三)装箱清单;。

(四)载货清单(舱单);。

(五)提(运)单;。

(六)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七)进出口许可证件;。

(八)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者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

海关应当留存进出口许可证件的正本,其余单证可以留存副本或者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已对该货物做出预归类决定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第五章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的签发和补签。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外汇、税务、海关对加工贸易等管理的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下列报关单证明联:

(一)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二)用于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三)用于办理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四)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

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应当在打印出的报关单证明联的右下角规定处加盖已在有关部门备案的“验讫章”。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领报关单证明联、海关核销联时,应当提供海关要求的有效证明。

第三十条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予以补签。海关在证明联、核销联上注明“补签”字样,并且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出口的货物及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加工贸易后续管理环节的内销、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等,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在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十二条采用转关运输方式的进出口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十三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报关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四

__________(下称卖方)为一方,__________(下称买方)为另一方,于___年__月__日签订本协议书。

经同意:卖方出售、买方购买__________(下称货物),其数量、规格、价格详见清单a.

兹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2.买方须由卖方确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信用证保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3.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

(2)发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

(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4.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5.交货:

(1)交货期为___________;。

(2)装运港____________。

6.装运条件:

(1)应卖方之要求,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20天,将船名、船籍、预计抵。

达装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

(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7.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8.买方应通过银行及时向卖方提供履约按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此按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上述3%按金并写信给买方告之理由。

9.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0.适用规则和章程:

(1)装运条款:见清单b;。

(2)外轮在_____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

(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_____,_____。

应遵照_____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1.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承担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

执,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_____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

12.卖方因自然的原因而无法控制之因素,诸如不可抗力、政变、罢工、禁运、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妨碍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_____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主管当局出具的证书。

(某一)。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方国家根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

清单a。

1.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货物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额之5%)。

4.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总值:u.s.d.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公吨价为_____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

6.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清单b。

装运条款。

1.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日前20天,卖方应将合同号、数量、预定交货期写信告诉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2.每批货物装运前15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交货。

3.买方将委托装运港_____远洋运输公司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承担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_____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所有签证。

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10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

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及时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承担。

若15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16天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承担。

5.卖方保证1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_____公吨,滞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规定计算,_____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_____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直接进行结算。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五

第三十一条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海关对其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留给合营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的,海关应当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

(1992年7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可享受有关优惠。

第三条对遵守海关规定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后,由海关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并在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

第四条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有关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货物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第二章备案手续与验放依据。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章程、合同。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章程的规定,按照国家的有。

关规定缴付出资额,并在验资后的1个月内向海关递交验资报告。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据;属于国家规定须申领许可证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许可证;不属于国家规定申领许可证的商品,海关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

外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货物免予报批,免领进口许可证。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为解决外汇收支平衡购买非本企业产品出口的,海关应当验凭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中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批准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以验放。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应于货物进口前持凭经批准的合同设备清单等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征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核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见附件一(1)]。货物进口时,企业持《征免税证明》办理报关手续。

由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3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主管海关核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为3个月。

上述征免税货物,由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手续,也可由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征免税证明》第三联应当于货物验放后1个月内退回主管海关备核。

第十一条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进口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时,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在投资总额以及经批准追加的投资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享受海关给予的减免税优惠,对超出投资额进口的货物,应当照章征税。

第十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二)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三)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第十四条外资企业进口第十三条规定的货物以及生产管理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为制造开采作业用的机器、设备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以及利用外资进口属于能源开发,铁路、公路、港口的基本建设,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和养殖业,深海渔业捕捞,科学研究,教育及医疗卫生方面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经营的商业、饮食业、照像业和其他服务业、维修中心、职工培训、客货汽车运输、近海渔业捕捞以及其他行业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当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所列享受海关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由海关规定监管年限。监管年限从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放行之日起计算。

下列享受税收优惠的进口货物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8年)。

(二)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6年)。

(三)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5年)。

对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见附件一(2)]。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用于在国内转卖或销售的,企业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税款。

未列入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实际处理时,海关根据货物使用情况进行估价,补征税款。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边角余料转为内销时,经海关核查批准后,予以酌情补税。对于确实没有使用价值的废品可免予补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试机材料,应当在进口时照章征税。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应当在进口时照章征税。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四章保税进口料、件的管理与核销。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对保税进口料、件(以下简称料、件)的进口、储存保管、提取使用和转厂加工,以及对加工制成品的储存、出口和内销等情况,应当建立符合海关要求的专门账册,定期列表报海关核查。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除因特殊原因并经海关核准外,应当从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成品并履行有关出口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及加工的产品,因故转为内销的,应当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补缴有关进口料、件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后方准内销,其中属于许可证管理的料件,还应当交验进口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不得直接转厂加工。如因特殊情况需转厂加工的,应当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在海关批准的期限内,将转厂加工的成品、半成品调回本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经生产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如不直接出口而卖断、转让给承接另一加工复出口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时、进口料、件的企业应当会同该生产企业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或者生产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后,如发生变更、转让、终止合同等情事,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抵押与破产、清算。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以海关监管货物向国内外的金融机构作贷款抵押的,必须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抵押手续。

上述抵押物实际处理时,企业应当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并办结海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进行财产清算的15日内或在法院裁定准予企业破产生效之日起的15日内,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进口征免税物资清单、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登记手册》等,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进口物资的销案手续。企业应当交回《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报关员证》等有关证件。

海关在办结上述企业减免税进口物资的销案手续前,应当对有关进口物资予以封存。

第三十条破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财产清偿前,对其享受海关税收优惠的监管货物,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手续。

第三十一条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海关对其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留给合营中方继续使用或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的,海关应当按其使用年限折旧补税。

(二)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结海关结转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经海关核准,允许合营外方将原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

第三十二条上述办结海关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海关核发《企业办结海关手续通知书》[见附件一(3)]。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开放地区以及实行其他特殊优惠政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进出口货物除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外,还执行国家给予上述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

第三十四条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除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港澳同胞投资规定》有关规定外,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2年9月1日起实行。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六

_______(下称卖方)。

________(下称买方)。

经同意:卖方出售、买方购买________(下称货物),其数量、规格、价格详见清单a.

兹同意如下:

1.本。

合同。

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或协商,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载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2.买方须由卖方确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信用证保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3.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

(2)发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

(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4.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5.交货:

(1)交货期为________;。

(2)装运港________。

6.装运条件:

(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7.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8.买方应通过银行及时向卖方提供履约按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此按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上述3%按金并写信给买方告之理由。

9.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0.适用规则和章程:

(1)装运条款:见清单b;。

(2)外轮在________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

(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________应遵照________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1.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承担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执,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________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

12.卖方因自然的原因而无法控制之因素,诸如不可抗力、政变、罢工、禁运、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妨碍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________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___主管当局出具的证书。

(某一)。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方国家根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

清单a。

1.物品名:________。

2.货物规格:________。

3.数量:(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额之5%)。

4.单价:________。

5.总值:u.s.d.________。

(每公吨价为________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

6.包装:________。

清单b。

装运条款。

1.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日前20天,卖方应将合同号、数量、预定交货期写信告诉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2.每批货物装运前15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交货。

3.买方将委托装运港________远洋运输公司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承担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________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所有签证。

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10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

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及时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承担。

若15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16天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承担。

5.卖方保证1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____公吨,滞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规定计算,________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________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直接进行结算。

6.货装完毕,卖方将合同号、品名、数量、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方。

清单c。

外轮停靠________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附件略)。

卖方代表:________。

签字:________。

买方代表:________。

签字: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七

合同范文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账户。

乙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账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转运、代垫代付海运运费等相关运输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

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

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条款及特别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

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

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5、为了维护甲方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

上述款项及运输代理费可采用包干费或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女,遇有关费率调整,应相应调整包干费.

6、甲方在其委托乙方办理的出口代运货物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

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货物未能按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8、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

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9、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10、甲方要求货物紧急出运时,应事先在托运单"特别要求声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确认航期,否则乙方不承担延误运输责任。

11、甲方同意于船开后_____天内,将乙方代垫代付的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其他代理代办费用及运输代理费以______方式付给乙方。

12、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付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3、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14、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乙方在代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______元人民币或每公斤______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6、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______海事法院审理。

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各单位自行决定。

)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满前提出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8、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_____份。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货物运输合同变更要求书。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八

中国招生考试论坛。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未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外,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码。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六、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七、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八、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的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仓)、“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九、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航次号)。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即年年年年月月日日,下同)。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6、进口转关运输填报转关标志“@”+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出口转关运输只需填报转关运输标志“@”。

7、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8、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先办理结转进口报关,并在结转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进口报关单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上列第6项规定填报。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进口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十、提运单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免于填报。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为空。

进出口转关运输免于填报。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登记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十二、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使用《登记手册》的,按《登记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三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3、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4、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

5、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以及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退换后复运进口的,填报与《登记手册》备案相应的退运(复出)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6、备料《登记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登记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为“进料余料结转”。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登记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2、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3、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5、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十四、征免比例/结汇方式。

征免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六、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十七、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出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二十一、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例如:

5%的运费率填报为5;

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二十二、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例如:

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

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二十三、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例如: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

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二十四、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二十五、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舱单件数为集装箱(teu)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二十六、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二十七、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栏目填报进(出)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二十八、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例如:

tbxu3605231*1(1)表示1个标准集装箱;

tbxu3605231*2(3)表示2个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tbxu3605231。

在多于一个集装箱的情况下,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三十、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的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

三十一、用途/生产厂家。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

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

3、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目,即“转至(自)xxxxxxxxxxxx手册”。

4、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本栏目下部供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具体填报要求为: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号码。一份报关单多个监管证件的,连续填写。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登记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登记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2、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3、料件复出货物,出口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4、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登记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5、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三十七、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2、深加工结转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142”)。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三十九、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四十、币制。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四十一、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四十二、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四十三、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四十四、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四十五、申报单位。

本栏目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

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位地址、邮编和电话等分项目,由申报单位的报关员填报。

四十六、填制日期

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入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四十七、海关审单批注栏。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

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此贴于2005年08月13日14:14:34,被fbitglp修改]。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九

在生活中,用到协议书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协议书是解决纠纷的保障。协议书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进出口货物仓储、装卸承包经营协议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合同编号:140215

发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具有进出口货物的仓储、装卸等业务的经营权;

2.甲方的业务营运具体采取分项承包经营的模式;

4.甲方拟将上述业务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 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乙方承包甲方在_________从事进出口货物的仓储、装卸等业务的营运工作。

乙方对“承包标的”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包揽(包括资金投入、市场开拓、人员管理等)方式承包经营。

自合同签订日起_________年。

承包期满,乙方承包经营期间购置(费用计入经营成本)的资产归甲方所有,其余资产归乙方所有。

1.甲方享有对乙方承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权,乙方须对此提供条件;

2.乙方享有承包经营的自主权,甲方不得干涉;

4.乙方不能利用经营“承包标的”进行非法活动。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一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无法开始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需要终止的,各方当事人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本条款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政策及规定的相应变化和调整。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方式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甲方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2.乙方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十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货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报关,报验,单据传递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根据甲方的指示,为甲方办理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进出口报关,报验;送货;其他与进出口货运有关的业务。

2.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负责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单据和文件: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手册;正本提单,发票,箱单,合同;报关所需要进口许可证如系危险品,应提供相关文件;其他与进出口货运有关的单据和文件。

3.单据的传递

(1)报关单据: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甲方负责在货物到达当天或前1天将流转单及报关,报验所需的单据交至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报关,报验手续。

(2)送货单据:甲方委托乙方送货,甲方负责将运输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提供于乙方,由乙方负责派车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

(3)更改单据:对于任何更改,甲方须在报验,报关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由此产生的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费用结算

乙方会根据甲方需要给甲方垫付税款,垫付税款限额为_________元,超过垫付限额,乙方向甲方出具税款垫付见证性材料等必须的资料并经甲方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垫付税款。

运费及报关费用(具体收费比率或标准将在本协议附件中予以约定)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将帐单明细用电子文档交给甲方,甲方每月收到乙方的帐单明细及相应见证性材料后,审核期限为_________天,甲方应在费用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甲方逾期付款的,在乙方书面催告15日后仍不付款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未付款项的利息作为违约金,但甲方支付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未付款项的1%。

甲方除按本条的规定支付乙方费用外,不需支付乙方其它任何费用或款项。

三、报关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需要,为甲方提供专人、专车服务。

2.乙方根据甲方需要,为甲方提供限时服务,其中包括通关速度限时,结汇报关单和送货通知单的返回限时。异地的限时通关速度为5天,青岛地区的限时通关速度为3天,限时通关速度的前提是:甲方提供的报关单据应当准确无误,若因单据本身有误而造成的报关事故,乙方概不负责;若因报关单据问题而影响通关速度,乙方概不负责;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报关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乙方会在货物正式通关完毕到海关签发结汇报关单的_________天内返回(异地的返回时间为_________天);送货通知单应在送货完毕,仓库保管员在送货通知单上全部签字确认后5个工作日返回(异地的'返回时间为_________天),不签,送货通知单打印有误或先送货后补单的情况除外。但乙方应当将此种情形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送货时货物包装异常,数量出现短缺,或者送货通知单的签收出现异常,乙方应于第一时间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甲方,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若乙方未第一时间反馈甲方,出现货损化差损失由乙方承担。货物在运抵甲方并经甲方接受前应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乙方若委托第三方承运货物的则乙方应对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5.乙方为甲方提供门到门送货服务,乙方会按照甲方的指示及时送货上门,甲方负责安排留人接货,卸货。乙方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甲方约定地点,每逾期一天,按货物运费的_________%支付甲方违约金。

四、代理安排运输的过程中,如因乙方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五、抵消

依据法律或本协议约定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违约金或其他款项将被视为甲方的可向乙方主张的债权,对该债权的实现双方同意甲方可以主张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本协议下的款项或其他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直至抵消完毕,不足的部分乙方当然同意予以补足。甲方没有从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的并不应该视为甲方对主张该违约金或款项的放弃。

六、解除

1.甲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的,乙方将书面催告甲方予以正确履行,甲方在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乙方将有权解除合同。但该合同解除的权利乙方在7日内未向甲方主张的,则该权利消灭。

2.若合同一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因其他原因进入破产程序,则另一方取得在书面通知对方后即解除合同的权利。甲方因进入经营困难的境地,使履行合同成为一种不可能或一种沉重的负担,则乙方应许可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为对等之目的,乙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的,甲方将书面催告乙方予以正确履行,乙方在甲方催告后30日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甲方将有权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单据和文件乙方应当及时返还甲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留存,复制。

5.尽管有上述之约定,在合同解除后若乙方尚有甲方的业务正在进行的,乙方仍应当妥善予以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当然将按照本协议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若因乙方违反本款的约定导致甲方受有损失的,则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七、保密

1.乙方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或获得的甲方情报,资料等负有严格保密和_________或及时归还甲方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泄漏和_________或复制,留存。

2.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中止,本条款均有效,乙方若违反本条之规定应当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八、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一切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对本协议条款如有任何修改或补充,甲乙双方均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订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十一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货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根据甲方的指示,为甲方办理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进出口报关,报验;送货;其他与进出口货运有关的业务。

2.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负责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单据和文件: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手册;正本提单,发票,箱单,合同;报关所需要进口许可证如系危险品,应提供相关文件;其他与进出口货运有关的单据和文件。

3.单据的传递

(1)报关单据: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甲方负责在货物到达当天或前1天将流转单及报关,报验所需的单据交至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报关,报验手续。

(2)送货单据:甲方委托乙方送货,甲方负责将运输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提供于乙方,由乙方负责派车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

(3)更改单据:对于任何更改,甲方须在报验,报关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由此产生的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会根据甲方需要给甲方垫付税款,垫付税款限额为_________元,超过垫付限额,乙方向甲方出具税款垫付见证性材料等必须的资料并经甲方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垫付税款。

运费及报关费用(具体收费比率或标准将在本协议附件中予以约定)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将帐单明细用电子文档交给甲方,甲方每月收到乙方的帐单明细及相应见证性材料后,审核期限为_________天,甲方应在费用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甲方逾期付款的,在乙方书面催告15日后仍不付款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未付款项的`利息作为违约金,但甲方支付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未付款项的1%。

甲方除按本条的规定支付乙方费用外,不需支付乙方其它任何费用或款项。

1.乙方根据甲方需要,为甲方提供专人、专车服务。

2.乙方根据甲方需要,为甲方提供限时服务,其中包括通关速度限时,结汇报关单和送货通知单的返回限时。异地的限时通关速度为5天,青岛地区的限时通关速度为3天,限时通关速度的前提是:甲方提供的报关单据应当准确无误,若因单据本身有误而造成的报关事故,乙方概不负责;若因报关单据问题而影响通关速度,乙方概不负责;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报关事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乙方会在货物正式通关完毕到海关签发结汇报关单的_________天内返回(异地的返回时间为_________天);送货通知单应在送货完毕,仓库保管员在送货通知单上全部签字确认后5个工作日返回(异地的返回时间为_________天),不签,送货通知单打印有误或先送货后补单的情况除外。但乙方应当将此种情形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送货时货物包装异常,数量出现短缺,或者送货通知单的签收出现异常,乙方应于第一时间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甲方,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若乙方未第一时间反馈甲方,出现货损化差损失由乙方承担。货物在运抵甲方并经甲方接受前应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乙方若委托第三方承运货物的则乙方应对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5.乙方为甲方提供门到门送货服务,乙方会按照甲方的指示及时送货上门,甲方负责安排留人接货,卸货。乙方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到甲方约定地点,每逾期一天,按货物运费的_________%支付甲方违约金。

运输的过程中,如因乙方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依据法律或本协议约定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违约金或其他款项将被视为甲方的可向乙方主张的债权,对该债权的实现双方同意甲方可以主张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本协议下的款项或其他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直至抵消完毕,不足的部分乙方当然同意予以补足。甲方没有从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的并不应该视为甲方对主张该违约金或款项的放弃。

1.甲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的,乙方将书面催告甲方予以正确履行,甲方在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乙方将有权解除合同。但该合同解除的权利乙方在7日内未向甲方主张的,则该权利消灭。

2.若合同一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因其他原因进入破产程序,则另一方取得在书面通知对方后即解除合同的权利。甲方因进入经营困难的境地,使履行合同成为一种不可能或一种沉重的负担,则乙方应许可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为对等之目的,乙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的,甲方将书面催告乙方予以正确履行,乙方在甲方催告后30日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甲方将有权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单据和文件乙方应当及时返还甲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留存,复制。

5.尽管有上述之约定,在合同解除后若乙方尚有甲方的业务正在进行的,乙方仍应当妥善予以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当然将按照本协议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若因乙方违反本款的约定导致甲方受有损失的,则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1.乙方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或获得的甲方情报,资料等负有严格保密和_________或及时归还甲方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泄漏和_________或复制,留存。

2.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中止,本条款均有效,乙方若违反本条之规定应当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1、甲乙双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一切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对本协议条款如有任何修改或补充,甲乙双方均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订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十二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明细,由甲方另以书面的方式提供给乙方,并应在货物装船前_________日、装飞机前_________日、船舶抵港前_________日或飞机抵港前_________日前将以下材料或信息提供给乙方:

1.合同;。

2.发票;。

3.装箱单;。

4.提单、空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

5.提货单;。

6.货物的hs编码;。

7.贸易性质;。

8.手册,批件,如进出口许可证,配额证,免税表,证明等;。

9.报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0.报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乙方作为甲方的报关代理人,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任何责任和费用都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只对因自身的过失与疏忽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有责任。

三、甲方需要变更有关报关等事项的,应在报关前提出,并应出具书面的变更通知书。报关后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的,甲方应书面委托乙方协助办理。由于变更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必须保证报关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否则,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和费用,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五、甲方应保证申报的内容均真实、准确、无欺诈,且与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如委托的内容与报关单有出入,以报关单为准,甲方应承担由于委托内容与报关单不一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并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报关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对于报关进展情况及时汇报。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货物的报关、报检及报验等信息。

七、对于进口货物,甲方是进口货物的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的义务缴纳人。如甲方书面委托乙方代付,甲方应在乙方报关前根据乙方估算的数额将上述款项汇至乙方账户,以便乙方代甲方在纳税期限内向海关缴纳。否则,乙方无义务为甲方垫付前述费用。

八、甲方如对海关开征的税额款有异议,应按《海关法》的规定办理,先缴纳后申请减免,手续费自负。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退税手续,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应收取的具体每票业务的报关、报检和报验等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详见《报价及结算单》,《报价及结算单》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报价及结算单》中的内容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进行变更,变更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变更生效前所发生的业务,仍按原《报价及结算单》的标准执行。若单票业务的委托书中的费用标准与《报价及结算单》不一致的,按该票委托书中的标准处理本票业务。对于《报价及结算单》和委托书中均没有约定的乙方应收费项目,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十、甲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甲方指定第三方付款的,如第三方拒付、少付、延期付款的,甲方仍有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对于甲方委托乙方代付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的业务,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内将该税费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最后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其他费用如报关滞报金、船公司、航空公司及货代调单费等按实际发生额收取,甲、乙双方另行结算。

十二、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或货物,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三、由于海关、卫生检疫、动植检部门的审核、查验等原因造成乙方报关、报检、报验等延误的,所产生的疏港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其他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十四、由于海关的原因致使货物被扣押或者报关滞后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同海关进行交涉,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五、如因甲乙双方的过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给双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十六、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政策的改变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者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货物被扣、不能报关或者报关滞后,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七、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双方首先就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八、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满前提出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二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盖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代表: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十三

一、申报的含义。

申报是指报关人在规定的期限按照海关规定的形式和要求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申请海关按其申报的内容放行进出口货物的一项法律行为。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应由具备法定报关资格的报关员代表报关人向海关办理。

申报是办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境通关手续的第一个环节。申报是整个进出境通关环节的基础,海关将根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审核、查验、征税、统计、放行,并对其中的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申报的时限。

1、进口货物的申报时限。

为了促使进口货物尽快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加快口岸通关效率,海关法对进口货物的报关时限作了明确规定。《海关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自申报期限到期次日起,到申报日为止,每日向海关交纳相当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o的滞报金。

应缴滞报金=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滞报天数×滞报金征收率。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构成滞报但计算所得的滞报金金额低于起征点的,海关免于征收滞报金。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对于进口货物中属于溢卸、误卸的.,应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口或者进口报关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相关手续的,海关按照超期未报货物进行处理。

2、出口货物的申报时限。

为了加强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切实保证出口货物的实际出口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方便诲关对出口货物的监控和查验,海关要求出口货物在实际运抵海关监管区后才向海关申报。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有些出口货物由于产地发货或运输途中发生问题等特殊原因,不能在申报前运抵海关监管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特准,提前向海关申报。

三、申报的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货物的进出口,可以同时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电子数据报关是在现代科学技术进步的背景下,海关利用现代的数字信息通讯技术,允许企业通过电子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将报关有关资料传输到特定的海关计算机系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电子数据报关单与纸质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应承担相应单证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四、申报的手续。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工作一般包括准备单证、确认货物或提取货样、正式报关、报关数据的修改或撤销等几个环节。

1、准备单证。

为了做到依法申报、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必须认真检查申报必备的单证,检查内容主要是单证是否齐全、准确、有效,单证是否一致等。

通常在向海关报关前应当准备齐全海运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许可证件等单据,以便确认进出口报关活动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法性。

2、确认货物或提取货样。

为了做到依法申报、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必须认真检查货物,确认货物与申报单证相一致。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正式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对申报货物予以确认,确认实际进出境的货物与申报进出境的货物是否一致。

为了确认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经海关同意后。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但对于进口货物在进境后,海关已经取得走私违法证据的,海关可不予其确认货物的权利。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如经确认发现货物系境外错发错运,则可以终止申报程序,按照海关关于直接退运的规定,向现场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区前也应当确认货物,检查货物与申报单证是否一致,以保证依法申报和如实申报。

3、正式报关。

正式报关是报关人对所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开始。

在实行报关自动化和实行海关与报关企业电子数据交换的口岸,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按照特定的电子格式将申报数据输入海关的计算机网络。海关计算机接到有关单位传输的电子数据后进行逻辑处理,此时应被视为海关接受了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海关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在同时或一定期限内。应打印纸质报关单并随附其他申报单证提交给现场海关。

在尚未实现报关自动化的口岸,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时,应同时提交纸质报关单和其他随附单证。在这种方式报关时,当海关关员对报关员所提交的报关单证进行登记处理时,意味着海关接受了申报。

4、修改资料或撤销申报。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有下述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以修改资料或者撤销申报: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2014年6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瑞士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瑞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瑞士关境之间的《中瑞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瑞士联邦和列支敦士登公国之间的关税同盟条约生效期间,列支敦士登公国属于瑞士关境。

第三条 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瑞士:

(一)在瑞士关境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瑞士关境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瑞士、中国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生产和加工该货物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在瑞士经过实质性改变,即符合《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

《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瑞士的货物,从瑞士关境直接运输至我国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在瑞士关境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瑞士关境的领土、内水提取的矿物产品或者其它无生命的天然生成物质;

(二)在瑞士关境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三)在瑞士关境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及其产品;

(四)在瑞士关境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捕获或者水产养殖获得的产品;

(五)在瑞士关境注册并且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以及其他产品;

(八)在瑞士关境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九)在瑞士关境收集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完全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瑞士关境加工获得的产品。

第五条 在瑞士关境境内,使用非瑞士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所对应的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瑞士关境的货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是指允许使用的非瑞士原产材料价格占产品出厂价格的最大百分比,该百分比应当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非原产材料价格

产品出厂价格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原产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在瑞士进口时,海关按照《海关估价协定》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进口时价格无法确定的,该价格应当按照在瑞士关境境内产品生产过程中最早确定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计算。

第六条 在瑞士关境境内使用非原产材料,按照《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经实质性加工获得瑞士原产资格的产品,作为另一产品的生产材料进行进一步加工的,该产品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不影响另一产品的原产资格确定。

第七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构成实质性改变: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存过程中保持良好状态所进行的操作;

(二)冷冻或者解冻;

(三)包装和再包装;

(四)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五)纺织产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六)简单的上漆以及磨光;

(七)谷物以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抛光以及上光;

(八)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

(九)水果、坚果以及蔬菜的去皮、去核以及去壳;

(十)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十一)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

(十二)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木板以及其他简单的包装;

(十四)对产品进行简单混合,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品;

(十五)把零部件装配成完整产品或者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装配或者拆卸;

(十六)屠宰动物。

进口货物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不视为瑞士原产货物。

第八条 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瑞士关境境内用作生产另一产品的材料,在瑞士关境进行的最后加工工序超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范畴,该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瑞士关境。

原产于瑞士关境的货物进入中国关境后,进行的加工没有超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范畴,该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瑞士关境。

第九条 在瑞士关境境内使用非瑞士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非原产材料价格不超过产品出厂价格10%,该产品应当视为原产于瑞士关境。

按照《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应当适用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标准的货物,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十条 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归类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个单一品目或者子目项下的成套货物,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认定其原产资格。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同一批进口货物,包括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归类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个单一品目或者子目项下的多件相同货物的',应当逐一确定每件货物是否具备瑞士原产资格。

第十一条 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归类总规则应当与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材料,应当作为货物的组成部分一并确定原产地。

适用《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零售用包装材料的价格计入原产材料价格或者非原产材料价格予以计算。

用于在运输途中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第十二条 与进口货物一同报验、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工具、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材料,与货物一并开具发票,数量在正常范围之内的,应当作为货物的组成部分一并确定原产地。

适用《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非原产材料价值百分比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其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和其他信息材料价格计入原产材料价格或者非原产材料价格予以计算。。

第十三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但是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的下列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以及溶剂;

(二)用于测试或者检验产品的设备、装置以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以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以及材料;

(七)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的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在瑞士关境境内连续完成。

第十五条 货物生产或者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可互换材料,同时包括瑞士原产材料和非瑞士原产材料的,可以依据瑞士关境的库存管理制度确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为原产材料。

第十六条 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应当自瑞士关境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瑞士关境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除通过管道运输至我国的瑞士原产货物外,原产于瑞士关境的其他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未做除装卸、物流拆分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操作;

(二)处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第十七条 原产于瑞士的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且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由瑞士关境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2)或者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格式见附件3)。

(二)货物商业发票、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从瑞士关境至我国的全程运输单证、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原产于瑞士关境的货物通过管道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原产地申报为瑞士关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瑞士原产资格按照海关要求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4)。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瑞士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以根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且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补充申报,并且同时提交了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保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海关也可以审查接受。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瑞士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海关应当依法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征税放行后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收取保证金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

(二)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以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经海关审核,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经海关审核延长的担保期限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相应修改。对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税款保函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第二十条 原产于瑞士关境的同一批次进口货物,经海关依法审定的完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为规避本办法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瑞士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

(二)含有瑞士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等安全特征;

(三)以英文填制;

(四)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技术性原因等特殊情形导致未能在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补发原产地证书并注明“补发”字样。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原产地证书正本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经核实未被使用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瑞士授权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的经核准真实副本(编号 日期 )”或者加盖“副本”字样,并且注明之前的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以及签发日期。经核准的副本在原产地证书正本有效期内有效。

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

第二十三条 原产地声明应当由瑞士经核准出口商打印、加盖或者印刷在发票或者装箱单等商业单证上,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瑞士经核准出口商的注册号码和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二)自商业单证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 为确定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所提供信息准确性、相关货物原产资格以及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在原产地证书签发或者原产地声明出具后36个月内向瑞士有关机构提出核查请求。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法选择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且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核查完毕后,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五条 进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根据核查结果,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不真实或者不准确;

(四)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海关没有在6个月或者双方海关商定的期限内收到核查反馈结果,或者反馈结果未准确说明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是否有效、产品是否具备原产资格等。

(五)不符合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中瑞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电子数据或者正本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中瑞自贸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瑞士关境出口,尚未抵达我国的在途以及中转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在《中瑞自贸协定》生效之日的6个月内补发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第二十八条 《中瑞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它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x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实质性改变,是指在瑞士关境境内使用非瑞士关境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符合《中瑞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产品所对应的标准。

非原产货物、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

原产货物、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

简单,是指既不需要专门的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者装配机械、仪器、装备的行为。

可互换材料,是指相同种类或者商业品质相同的可以互相替换的材料,这些材料在投入最终产品的生产后无法加以区分。

授权机构,是指经我国或者瑞士的国内法或者其政府机构指定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任何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货物进出口合同篇十五

甲方: 签约编号:

乙方: 签约地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

一 .乙方作为在中国的出口代理公司,代理甲方出口至目的国家,并可以向甲方提供收货场地,负责仓储安全.

二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采购,协助验货,出货,代理出口等事宜。

三 .乙方在为甲方代理提供出口的行为中必须保证其合法性,不得采购涉及仿牌等违法产品。

四. 代理进出口货物总额100万美元.

五. 有效期为2017年12月31日

甲方: 乙方:

法人:

代码:

协议编号:yt040101

甲方(委托方):

乙方(代理方): 青岛源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货物的进出口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出口货物运输的代理人,代理其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的相关事宜。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履行代理职责。

根据双方要求,可代办下列业务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1. 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2. 托运;3. 仓储;4. 包装;

13. 国际多式联运;14. 集运(含集装箱拼箱);15. 进口换单及相关操作; 双方共同择定办理上述第 项业务。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责:

6.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地点入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最迟于通关后,开船之前确认提单内容;

8.交付乙方费用,领取提单;

(二)乙方权责:

1.乙方接受委托后,应按甲方的委托要求,认真履行其代理职责,妥善处理委托事项;

3.在合理的时间内收到相关单证时,为甲方代为报关,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知甲方;

4.乙方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按甲方的合理要求安排至甲方指定地点装箱;

6.待货物装船后,乙方为甲方缮制提单,开船后签发经甲方确认的提单;

7.收取费用后将提单交于甲方;

三、费用

2.特殊情况发生的费用,如加急费、更改费等可由甲方单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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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出口合同篇十六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__________签订。

甲方为:中国公司。

地址:

电报挂号:

电传:

________工厂。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区街号。

电报挂号:

乙方为:____国公司。

地址:

电传:

双方为开展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业务,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加工(装配)的项目。

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或装配)______(产品)______套(或件)所需的原材料(或散件);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或散件)进行加工(或装配),加工(或装配)后将成品交付乙方。

第二条交付来料与加工成品的数量和时间。

或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分批将加工(或装配)后的成品负责运至______港口(或车站)交付乙方。

乙方在提供原材料(或散件)时,按百分之______的备损率提供给甲方,多提供部分不计加工(或装配)数量。如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全部原材料(或散件),致使甲方停工待料造成损失,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通知后,应予赔偿。如甲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成品,在乙方提出后,甲方亦应负责赔偿。

第三条加工费。

甲方为乙方进行加工(或装配)的加工费,每件(或套)计____币______元。(注一)。

第四条付款办法。

乙方将不作价的原材料(或散件)运交甲方;加工费由乙方给甲方开出即期付款信用证。(注二)。

第五条来厂专家和技术培训。

根据实际需要,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派遣专家并为甲方培训必要的技术人员,来厂专家和培训人员的数目、时间、任务以及费用负担等,由双方另行商议。

第六条运费、保险费。

乙方将原材料(或散件)运交甲方的运费、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将成品运交乙方的运费、保险费由甲方负责。成品的运输保险,由甲方按原材料(或散件)成本加上运费、保险费、加工费之和的110%投保综合险、战争险(如陆上运输则投保陆上运输险)。在加工装配期间,由甲方负责投保火险。(注三)。

第七条质量检验。

(1)甲方在收到原材料(或散件)后,应按乙方提供的技术标准,对其规格、品质进行验收,如发现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或散件)的规格、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数量不足,由甲方向乙方提出检验报告后,乙方负责退换或补足。

(2)乙方在收到甲方加工的成品后,按双方议定的验收标准验货,如因甲方装配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检验报告,甲方负责返修或赔偿。

第八条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和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遇有上述事故的一方应尽快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受损害方并拥有罚款__________元的权利。

第十条仲裁。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方式进行协商解决。如未能解决时,提请____国______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一条担保。

为了保证双方履行合同和及时按合同规定支付罚款或赔偿损失,双方应分别向对方提供各自银行所出具的保函。

第十二条转让。

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非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三条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合同规定的______套(或件)由甲方加工(或装配)成成品交付乙方并收进全部加工费时终止。

第十四条续订。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之前,如一方认为需要续订合同,可以向对方提出并进行协商。

第十五条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持1份。副本______份。

第十六条补充或修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补充或修订。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见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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