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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典型合同的概念(大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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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典型合同的概念(大全12篇)
2023-11-23 01:54:31    小编:zdfb

合同是建立商业信任和保护权益的基石,是商业合作的法律框架。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性质进行灵活调整。如果有任何关于合同的疑问或困惑,欢迎与小编进行交流和咨询。

典型合同的概念篇一

民事申诉状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不服,超过两年再审申请时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变更或撤销原判决和裁定的一种法律文书。

民事申诉状是当事人申诉的书面文书,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请请求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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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合同的概念篇二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概念。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合同是完成一定的生产劳动过程的必要条件;对劳动者而言,是劳动者参与劳动过程、完成劳动任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等权益的保障。

劳动合同一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订立,即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在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实现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的活动。

(1)亲自履行原则,这是由劳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也是保证劳动关系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需要。劳动合同是特定人之间的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它必须由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来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有责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履行。

(2)实际履行原则,即除了法律和劳动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上已不能履行的以外,当事人要按照劳动的规定完成义务,不能用完成别的义务来代替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即劳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除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外,还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按质、按量地履行全部义务。

(4)协作履行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有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遇到困难时,他方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尽力给予帮助,以便双方尽可能地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典型合同的概念篇三

学院人事任命书范文:

_______主任人事任命书。

为搭建青岛职业院校与机械行业企业、校企合作服务平台,进一步提高青岛职业院校机械制造类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经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职教分中心(以下简称职教分中心)研究决定聘任:_______为青岛基地主任,主持职教分中心青岛基地日常工作。本任命书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生效,任命有效期限为_______年。特此通知。

_______职业技能鉴定职教分中心____年____月_____日。

公司人事任命书范本:

人事任命通知书范本。

任命_______同志为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届董事长任期自公司_______成立之曰起_______年。

本届董事长:_______董事会成员签字:_______。

典型合同的概念篇四

新闻都讲究时效性,社交媒体也一样。这几天,网上疯传一段疑似某明星的不雅视频。

而一个在英国的朋友,她迅速推出了一篇文章《从xx事件看互联网白热化时代,什么才是稀缺资源》(虽然后来被和谐了),很快就在朋友圈转的无处不在。这就成功消费了“即时性”,但却树立了自己在解读社交媒体传播的专业形象。

2,相关性。

对于80%读者来讲,他们根本不那么care你文中的观点,大部分人对内容的消费仅仅是一次而已。所以如何让内容能和你专业的社交媒体账号相关,这是今天社交媒体运营要学会的。而说起相关性,杜蕾斯(官方微博)是一把好手。北京暴雨的那个经典案例,杜蕾斯就是以“有杜蕾斯回家不湿鞋”的微博策划,被成功转发了几万次;而王功权私奔的社会热点的第一时间,杜蕾斯发了:私奔需要三样东西:1.杜蕾斯2.现金3一起私奔的他(她)。

3,是否够好玩。

所谓互联网界,得屌丝者得天下,如果你不会卖萌,不会人格体,不会放低身段,是很难运营好社交媒体账号的。再高大上的东西都需要屌丝帮你传递。去年双十一出现了天猫和江宁公安可爱的小互动,天猫在微博上发了这样一段话:“内裤销售200万条,连接起来有3000公里长”,江宁公安出人意料的评论:“马云你好,我是警察蜀黎,恭喜你今天交易超300亿,我的问题是,为什么天猫买的200万条内裤会有3000公里长?你们卖的内裤尺寸每条都有1.5米长吗?这种内裤的尺寸对购买者来说有什么意义?谢谢!”天猫客服展开卖萌攻势:“伦家就是鸡冻的昏头了好吗?来尽尽尽尽情取笑我吧!#数学老师对不起了#。”

典型合同的概念篇五

基本概述
合同条款
合同特征
合同的作用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订立方法
合同的期限
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行为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终止合同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适用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必须约定哪些事项
合同样本(全员劳动合同)
保障合同的有关法规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2008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数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
合同内容必备条款
约定条款
商业秘密事项如何约定
试用期、见习期和学徒期应如何约定
劳动合同的种类基本概述
合同条款
合同特征
合同的作用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订立方法
合同的期限
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行为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终止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适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必须约定哪些事项合同样本(全员劳动合同)保障合同的有关法规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2008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数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合同内容
必备条款 约定条款 商业秘密事项如何约定 试用期、见习期和学徒期应如何约定劳动合同的种类展开 编辑本段基本概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结构[1] (1)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3)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4)生产条件或工作条件; (5)劳动纪律和政治待遇; (6)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9)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编辑本段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典型合同的概念篇六

关于试用买卖合同的性质,《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将试用买卖推定为附条件的契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试用买卖规定为附停止条件的契约。无论是推定试用买卖为附条件的买卖还是法律直接规定试用买卖为附条件的买卖,买受人的认可是买卖合同的成就条件,而买受人的不认可是买卖合同不成就的条件。关于试用买卖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试用买卖合同的履行,我国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根据试用买卖合同的性质并结合合同法的规定作一粗浅阐述。

一、试用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试用买卖是特种买卖的一种。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对一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84条对试用买卖合同作如下定义:“试验买卖,为以买受人之承认标的物为停止条件而订立之契约。”第385条又规定:“试验买卖之出卖人,有许买受人试验其标的物之义务。”关于对标的物认可的理解,台湾学者黄茂荣有精辟论述:“所谓‘承认标的物’指买受人承认标的物之品质合于契约意旨之谓。”

试用买卖合同除具有一般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一)买受人对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是买卖合同生效的前提

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可以在试用期间内对标的物先行试用后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有关试用的内容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包括试用方式、试用地点、试用期间等等,不具有试用内容的买卖合同只能是一般的买卖合同,而不是试用买卖合同。

(二)试用买卖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买卖尚不确定,对双方不具有买或卖的法律约束力,须待买受人试用或检验之后对标的物之认可,始生买卖合同之效力。

(三)试用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试用买卖合同虽不具有买卖合同之效力,但有关试用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四)不因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所有权,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亦不发生转移

二、试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独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买受人的权利

有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如买受人基于试用的目的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应当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有对标的物进行试用或检验的权利,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试用期满,买受人有认可或拒绝认可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对于购买或不购买标的物完全凭自主自愿的意思表示而定。

(二)买受人的义务

买受人负有遵守试用期间的义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应当在试用期间内进行;买受人负有妥善试用并尽善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应依标的物性质,选择正确地试用方法,不得对标的物造成损坏,同时买受人基于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应尽到善良的保管义务。

(三)出卖人的权利

有要求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试用标的物的权利;试用期间届满而买受人拒绝认可标的物,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的权利;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损害赔偿的权利,试用期间,因可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四)出卖人的义务

向买受人提供标的物并许可买受人试川标的物的义务;试用期满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出卖人有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之义务。

三、试用买卖合同的履行

试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除了向买受人提供标的物以供试用之外,其主要履行内容通常由买受人来完成试用买卖合同的履行主要涉及到买受人的认可或拒绝及试用期间、试用地点、试用方式如何确定等问题。

(一)试用期间

试用期间是指出卖人提供标的物于买受人试用或检验至买受人认可或拒绝认可标的物的一段时间试用期间是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70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二)试用地点

试用地点是指买受人具体试用或检验标的物的确切地点。关于试用地点,我国立法中没有相关规定(专门探讨也极少)。在谈到试用买卖的问题时,通过对其概念的界定,一般认为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或检验,在此暗示着试用标的物的地点似乎应该在买受人所在地,因为交付意味着转移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但笔者认为试用地点应按以下规则予以确定:

1.遵从当事人约定

试用地点与试用期间一样,均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允许当人自山约定,既可以约定由出卖人实际交付标的物于买受人,任买受人白由选择适用的地点,也可以约定由出卖人提供方便场地,买受人在出卖人处试用,还可以直接约定在第三人处试用。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合同法》第61条办理,如前所述,在此不再重复

3.由买受人确定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试用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合同法》第61条亦不能确定的,应当由买受人确定。因为试用买卖合同中有关标的物的试用所涉之权利系赋予买受人之权利,而试用之目的乃使试用买卖合同最终生买卖合同之效力,所以最终应由买受人根据试用的需要确定试用地点。

(三)试用方式

试用方式首先应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交易习惯或标的物的性质予以确定。

(四)买受人认可

(五)买受人拒绝

买受人拒绝是指在试用期间内,买受人做出的不购买标的物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买受人拒绝是一种明示的、单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买受人做出拒绝的意思表示,则试用买卖不生买卖合同之效力买受人应当及时返还标的物于出卖人。试用买卖约定试用期间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应遵守约定,如无约定,原则上买受人不应当支付费用。

(六)买受人默示的推定

买受人默示的推定是指在试用期满时,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没有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由法律对其意思表示做出推定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合同法》关于买受人默示的推定规定得不够全面,而且对于推定适用的前提界定也不够填密周全。对此国外法律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可以借鉴)如《德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如果标的物是为了试验或检验的目的交付于买受人的,则买受人的缄默视为认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87条第1款规定:“标的物因试验已交付于买受人,而买受人不交还其物,或与约定期限或出卖人所定之相当期限内不为拒绝之表示者,视为承认。”可见德国法和台湾地区“民法”均将标的物已交付于买受人规定为适用推定认可的前提条件。根据试用买卖合同的特性并结合《合同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买受人默示的推定应遵循以下规则进行:

1.出卖人已将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占有转移于买受人的

这时则不论标的物所处的物理位置是否发生变化,是在出卖人处、买受人处或是第三人处,试用期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做出明确表示的,且亦未返还标的物的,应推定为购买。因为买受人已实际取得了对标的物的占有和控制,如其不购买,则应当返还标的物。如果买受人虽无书面或口头表示,但已以实际行动返还标的物的,应推定为拒绝购买。

2.基于约定或标的物试用的需要,出卖人并没有交付标的物的控制占有于买受人的

这时是在出卖人占有控制的情形下由出卖人提供方便,买受人进行试用或检验的,如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对是否购买未做出意思表示的,应当视为拒绝购买。因为此时不发生标的物的返还问题,而如买受人存在购买的意思,则必然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要求交付标的物转移占有及取得所有权。此时,买受人未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即是拒绝购买。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试用合同的概念。

典型合同的概念篇七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从事政策上允许的个体经营。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61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停薪留职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共为____年.

二,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营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

二,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三,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四,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

五,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___%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___元,每月____日前缴纳.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七,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八,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九,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主管部门,(如经公证,应交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__日订。

典型合同的概念篇八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属于特种租赁,按其公有和私有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其中私房租赁又可以分为农村私房租赁和城镇私房租赁。由于国家没有对农村私房租赁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农村私房租赁主要由当事人协商一致。

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主 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 其中承租人的权利在承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届满后,原承租人优先继租。承租人的义务正当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届满时将原房完好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的权利是监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届满后收回出租的房屋。其义务是将出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定期对房屋及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和出租人还应当考虑在合同中设置在租赁期届满时,对承租人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等添附特的处置安排。即约定此类添附物承租人自行拆除,恢复原貌;或是由出租人折价购买。

1、关于房屋的'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第234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3、关于城镇私房租赁的租金。当事人应当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协商确定私房租赁的租金。当地没有规定标准的,当事人按照当地实际水平协商确定租金,出租人不得随意抬高租金,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同时,承租人必须按时交付租金,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出租人不仅可以要求承租人补交所欠租金,还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4、关于城镇私房租赁合同的订立。为了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因此,城镇私房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仅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为了防止单位挤占私有住房,私房的承租人一般仅限于公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能租赁私有房屋。这些单位只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有特殊需要,才可租赁私房,否则私房租赁合同无效。

5、关于租赁合同的终止。租赁合同除依约定终止外,出租人还可以依承租人的以下行为终止房屋租赁:第一,承租人私自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第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第三,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付租金。

1、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 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 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2、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3、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 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 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典型合同的概念篇九

思维导图又叫心智图,是表达发射性思维的有效的图形思维工具,它简单却又极其有效,是一种革命性的思维工具。思维导图运用图文并重的技巧,把各级主题的关系用相互隶属与相关的层级图表现出来,把主题关键词与图像、颜色等建立记忆链接。思维导图充分运用左右脑的机能,利用记忆、阅读、思维的规律,协助人们在科学与艺术、逻辑与想象之间平衡发展,从而开启人类大脑的无限潜能。思维导图因此具有人类思维的强大功能。

思维导图是一种将放射性思考具体化的方法。我们知道放射性思考是人类大脑的自然思考方式,每一种进入大脑的资料,不论是感觉、记忆或是想法——包括文字、数字、符码、香气、食物、线条、颜色、意象、节奏、音符等,都可以成为一个思考中心,并由此中心向外发散出成千上万的关节点,每一个关节点代表与中心主题的一个连结,而每一个连结又可以成为另一个中心主题,再向外发散出成千上万的关节点,呈现出放射性立体结构,而这些关节的连结可以视为您的记忆,也就是您的个人数据库。

典型合同的概念篇十

热点性内容即某段时间内搜索量迅速提高,人气关注度节节攀升。合理利用热门事件能够迅速带动网站流量的提升,当然热门事件的利用一定要恰到好处。对于何为热门事件,营销者们都可以借助平台通过数据进行分析,比如:百度搜索风云榜,搜狗热搜榜等都是不错的利用工具,当然热点性内容可以根据自身网站权重而定,了解竞争力大小,是否符合网站主题这非常重要。利用热点性内容能够在短时间内为网站创造流量,获得非常不错的利益。

2、时效性内容。

时效性内容是指在特定的某段时间内具有最高价值的内容,时效性内容越来越被营销者们所重视,并且逐渐加以利用使其效益最大化,营销者利用时效性创造有价值的内容展现给用户。所发生的事和物都具备一定的时效性,在特定的时间段拥有一定的人气关注度,作为一名合格的营销者,必须合理把握以及利用该时间段,创造丰富的主题内容。时效性内容对于百度搜索引擎而言也十分重视,搜索结果页面中也充分利用了时效性。

3、即时性内容。

即时性内容是指内容充分展现当下所发生的物和事。当然,即时性内容策略上一定要做到及时有效,若发生的事和物有记录的价值,必须第一时间完成内容写作,其原因在于第一时间报道和第二时间报道的区别比我们想象的大很多,其所带来的价值更不一样。就软文投稿而言,即时性内容审核通过率也有所提高,比较容易得到认可与支持。不仅如此,就搜索引擎而言,即时性内容时间无论是排名效果还是带来的流量都远远大于或相同类型的文章。

4、持续性内容。

持续性内容是指内容含金量不受时间变化而变化,无论在哪个时间段内容都不受时效性限制。持续性内容作为内容策略中的中流砥柱,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持续性内容带来的价值是连续持久性的,持续性内容已经作为丰富网站内容的主打,在众多不同类型的内容中占据一定份额。就百度搜索引擎而言,内容时间越长久,获得的排名效果相比而言较好,带来的流量也是不可估量,因此营销者们越来越关注持续性内容的发展以及充实。

5、方案性内容。

方案性内容即具有一定逻辑符合营销策略的方案内容,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其中受众人群的定位,目标的把握、主题的确定、、营销平台、预期效果等都必须在方案中有所体现,然而这些因素必须通过市场调查,通过数据对比分析,并且需要依靠丰富经验。作为方案性内容而言,它的价值是非常大,对于用户来说,内容中含金量非常高,用户能够从中学习经验,充实自我,提升自身行业综合竞争力。缺点是方案性内容写作上存在难点,需要丰富经验的营销者才能够很好把握,互联网上方案性内容相比而言较少,因此获得的关注更多。

6、实战性内容。

实战性内容是指通过不断实践在实战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而产生的内容。实战性内容的创造需要营销者具有一定的实战功底,具有丰富经验的营销人员才能够做到真实性,内容中能够充分展现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让读者从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能够得到学习锻炼的机会。实战性内容能够获得更多用户的关注,因为这是实战,这是真正的分享经验。

7、促销性内容。

促销性内容即在特点时间内进行促销活动产生的营销内容,特点时间主要把握在节日前后,促销性内容主要是营销者利用人们需求心理而制定的方案内容,内容中能够充分体现优惠活动,利用人们普遍贪便宜的心理做好促销活动,促销性内容价值往往提高企业更加快速促销产品,提升企业形象。

典型合同的概念篇十一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各国的合同法规范的都是债权合同,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依据,因此,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而广义的合同还应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

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特别是工程项目,标的大、履行时间长、协调关系多.合同尤为重要。因此,建筑市场中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都要依靠合同确立相互之间的关系。

合同作为一种协议,其本质是一种合意,必须是两个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缔结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合同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这样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是指合同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合同法》对自愿原则有以下含义:第一、合同当事人有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第二、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相对人;第三、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的内容;第四、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3、公平原则。合同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市场经济中形成的道德准则。

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善良风俗是以道德为核心的。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于19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8章,分则将合同分为15类。

典型合同的概念篇十二

8月1日,仲玫在一家公司介入应聘口试后,公司以为仲玫切合岗亭要求,遂向仲玫发出了聘书,聘书中不只关照仲玫前往报到,还对仲玫的事变岗亭、事变酬金、聘期举办了声名,且加盖了公司公章。从此仲玫即在公司上班,但互相一向未签署劳动条约。聘书所按限期11个月届满后,公司要求仲玫去职。仲玫以两边未签劳动条约为由要求公司付出事变时代的双倍人为,但被公司拒绝,来由是公司已向其发过聘书,该聘书就是劳动条约。

究竟上,公司虽已发聘书,但仍必需向仲玫付出未签劳动条约的双倍人为。该公司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劳动条约法第八十二条划定:“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高出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该当向劳动者每月付出二倍的人为。”劳动条约法实验条例第六条划定:“用人单元向劳动者每月付出两倍人为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越日,截至时刻为补订书面劳动条约的前一日。”依照上述划定,用人单元向劳动者每月付出两倍人为的条件前提,是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条约。但仅限于高出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对付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署书面条约的,劳动条约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划定:“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视为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条约(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刻的劳动条约)。”就时刻而言,本案明明属于“高出一个月不满一年”,要害在于聘书是否属于书面劳动条约,假如是,公司虽然不必每月向仲玫付出两倍人为;反之,则应每月向仲玫付出两倍人为。而究竟上,聘书并不属于书面劳动条约:

起首,本案聘书只是一个要约。劳动条约的创立需颠末要约、理睬、签约三个步调。聘书属于公司颠末口试后,但愿与仲玫成立劳动相关的单方意思暗示,即要约,仲玫对此可以接管或要求修改相干内容,也可以拒绝接管。接管则意味着理睬,两边该当据此签署劳动条约。本案所缺傲幽恰好是最后一步。

其次,本案聘书不具有劳动条约的效力。劳动条约法第十七条划定:“劳动条约该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元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可能首要认真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住民身份证可能其他有用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条约限期;(四)事变内容和事变所在;(五)事变时刻和苏息休假;(六)劳动酬金;(七)社会保险;(八)劳动掩护、劳动前提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令、礼貌划定该当纳入劳动条约的其他事项。”实际中,假如聘书的内容具备了上述必备条款,劳动者也已经直接具名承认,表白两边对劳动相关的权力任务协商同等,聘书因转化成了劳动条约,而具备劳动条约的效力;假如劳动者未具名承认,则意味着尚未具有劳动条约的效力。本案中,公司对仲玫所发聘书只对仲玫的事变岗亭、事变酬金、聘期举办了声名,且只有公司单方盖印,并没有包括其他必备条款,也未经仲玫具名承认,故不能视为劳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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