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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安全保卫制度(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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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安全保卫制度(优秀9篇)
2023-11-23 12:14:29    小编:zdfb

总结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并为自身发展和成长提供指导。总结需要有层次、条理清晰,并注重逻辑推理。通过阅读这些总结范文,可以拓宽思路,提升写作水平。

旅馆安全保卫制度篇一

1、保安员在执勤过程中对工作人员的求助要热情接待,面带微笑,使用文明用语,耐心解答,积极主动的帮助工作人员排忧解难,不准态度生硬或置之不理。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注重自身外在形象。

3、工作期间,着装规范整洁,佩戴上岗证,不允许戴戒指、项链,不允许留长发(帽墙下发常不超过2厘米)染发、蓄胡须、留长指甲,时刻注意警容风纪。

4、上岗执勤时,站姿端正、警容严整、举止雅观、精神饱满,认真负责,大胆管理;上下岗要做到队列整齐,两人成行,三人成伍,换岗时相互敬礼。

5、工作期间,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保安守则”的规定,不计较个人得失,勇于奉献,做到领导在与不在一个样。

6、严禁酒后上岗,下班回家后应保证休息和充足的睡眠,以饱满的精神和体力上岗执勤。

7、室内卫生要勤打扫、勤整理,注意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不允许在室内乱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个人物品按规定存放在更衣柜里。

8、室内休息时,不准横躺竖卧、敝衣露怀、趿拉鞋、吃零食、吸烟、嬉戏打闹等不规范现象。

二、保安守则十要十不要。

三、作风纪律六条。

1、遵纪守法,令行禁止。

2、作风严谨,纪律严明。

3、精神面貌好,服务质量优。

4、风纪端正,着装整齐。

5、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自离岗。

6、坚持请示汇报制度。

四、早班保安工作标准。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禁班前、班中饮酒,着装整齐规范。

2、实行区域责任制、专人专岗,工作期间不得脱岗、串岗、溜岗,室外不得坐岗。工作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保安休息室,由班长安排休息时间并做好详细记录。

3、当班值勤时未经部门经理、保安主管许可、无突发事件的情况下,保安严禁进入各业主家里和业主聊天,发现保安坐在业主家的立即警告处罚。

4、加强内部公共设施的维护,巡视消防设施,阻止业主以及他人在内乱写乱画,敲击、损坏行为,对造成后果的要及时上报保安主管处理。

5、及时制止业主在园区内的不良行为。

6、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工作,保证责任区内通道畅通、干净。

7、值勤时发现可疑问题,要认真仔细观察,必要时上报班长,协同其他人员共同处理。

8、班长详细做好当班工作记录,包括人员岗位安排、当班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应向下个班次交待的工作、以及保安器材和设备情况等,交接班时早班班长与中班班长签字交接。

9、完成部门经理、保安主管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

10、形象岗,起到形象作用,展示项目的服务风范,如有业主有问题要做到文明用语,耐心讲解,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应变能力及反应速率要快。

五、夜班保安工作标准。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禁班前、班中饮酒,着装整齐规范。

2、实行区域责任制、专人专岗,工作期间不得脱岗、串岗、溜岗,室外不得坐岗。工作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保安休息室,值勤2小时巡逻一次,由班长安排休息时间并做好详细记录。

3、当班值勤时未经部门经理、保安主管许可、无突发事件的情况下,保安严禁进入业主家与业主聊天,发现保安坐在业主家的立即警告处罚。

4、按公司规定时间做好对各区域、死角处进行仔细检查。

5、每两小时对各自责任区进行交替巡视,检查园区内公共部位设备、设施完好情况;检查发现、消除不安全因素、消除火种、防止偷盗行为发生;协助保安主管、班长处理紧急情况,制止纠纷的发生,做好巡视记录(填写《保安巡逻记录表》)。

6、班长详细做好当班工作记录,包括人员岗位安排、当班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应向下个班次交待的工作、以及保安器材和设备情况等,交接班时中班班长与夜班班长签字交接。

7、完成部门经理、保安主管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8、做好夜间消防安全、治安、防盗、防破坏、防事故、防火等工作,确保安全第一。

9、分批用餐,各岗确保有人在岗(用餐时间为半小时)。

1.所有接班警卫应提前5分钟到达指定交接岗位,与当班警卫交接班,交接班双方应立正敬礼。

2.交班者应将本班情况向接班者详细说明,对未完成事宜或新发现问题要与接班者共同检查、巡视一遍,并交接清楚。

3.接班者应主动向交班者询问上一班工作情况,是否有未完成事宜或新发现问题。

4.交接班人员应共同检查需交接的物品(如:对讲机、电话、手电、钥匙、各类办公设备、各类机器设备、记录本等),必须做到齐全完好。

5.交接班人员应共同检查值勤岗位卫生情况,包括桌椅、地面,办公设备及用品,必须干净、整齐、完好。

6.交接班记录本要字迹工整清楚,内容详细,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处理结果等,特别是临时规定及临时工作安排必须交待清楚。7.将所有事宜及物品交接清楚后,交接班人员应在记录本上签字,对有问题之处应记录在案,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交班者或接班者责任,对责任不清的将追究双方责任。

8.所有岗位在交接过程中,交接双方应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相互包庇隐瞒者,将严肃处理。

七、保安员应知应会内容。

1.保安人员人员应具有那些素质?

(1)做好“四防”工作(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2)维护管理区的正常秩序。

(1)应知消防工作的指导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2)应知火灾报警程序。

(3)应知消防设施的一般性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4.防火要点(1)在工作中要把预防火灾放在首位,认真注意发现是否存在着火灾隐患。

(2)在巡视中发现火情要及时扑救并上报。5.防盗要点。

(1)方针:以防范为主,注意抓现行。

(2)方法:检查各部进出人员及车辆情况;注意观察、发现可疑迹象或人员,及时查明。

6.得知有不明身份的人员窜入管理区域内,如何处理?(1)经确认身份明确者,理由正当的可提供方便。

(2)对身份不明者或无正当理由的带到主管处,或驱离管理区。(3)对可疑者,将其带到主管处,做进一步调查。

7.保安人员对闲杂人员、无理取闹者、精神病、酗酒者进行劝阻时要注意什么?

(1)始终保持冷静的头脑,以礼相待,避免有过失言行,避免发生口角,切忌推、拉、手指等。

(2)无法将其劝离或根据情况报告值班主管。8.在保安工作中处理问题要做到:(1)冷静、迅速、准确、果断。

9.文明用语“五声十一字”的内容是什么?(1)你好、请进、谢谢、对不起、再见。

10.保安人员的“三知”、“三会”、“五不准”是什么?(1)“三知”:知火警电话“119”,知匪警电话“110”,知当地派出所和各有关公安部门的电话。

(1)按照物业管理处要求,大门岗对出入装修人员实施登记,建议贵处启用临时出入证。

(2)巡逻岗注意装修室的装修动态,杜绝装修垃圾乱投乱放,并且垃圾要袋装化。

(3)严格装修时间管理规定,杜绝非装修时间段进行装修施工,影响其他业主。

八、门岗。

1.礼宾岗主动对所有进入本管理区域的来访者进行询问。2.向来访者征询姓名及事由。

3.礼宾门岗有权拒绝精神病人、衣冠不整者的来访者进入。

4.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妥善处理,及时与雇主方面沟通并记录在《秩序维护值班交班记录表》上,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雇主在现场负责人。5.礼宾岗提前十分钟到位。6.着装整洁、精神饱满、待客微笑。7.向每位来访者问候。8.通过语言与手势引导。

九、保安巡逻岗。

1.提前十分钟到位。

10.对大件物品搬离园区时而出入口岗值班未发现或未出示证件却放行的现场要进行询问并要求出示相关证件。

11、做好巡视记录,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接班。12.夜间保安定时巡场一次,并做好夜间巡场记录。

十、基础素质及业务知识。

1.驻场负责人每周五召开工作周例会,针对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专项培训,使每位从业人员加深对甲方方面有关规定的理解,杜绝已经发生的问题再次发生。我司驻场负责人应将培训情况填写在《工作周报》上向甲方报告。

2.根据甲方对秩序维护工作的要求,我司除了及时传达给秩序维护人员外,还应在每周五的工作周会上将一周来下达的全部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就执行中的有关注意事项向从业人员做重点讲解。保安驻场负责人应填写相关培训,并做好《培训方案》、《签到表》、《培训效果验证报告》相关记录,见《在岗员工培训程序》。

3.甲方应定期组织全体秩序维护进行集中培训。重点讲解对安保服务方面的专业知识、最新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对社区安全的最新要求等,同时应形成培训记录。

4.应加强自身的培训力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培训,如军事训练出操、形象培训、服务意识及礼仪礼貌培训等。并将这些培训固定化、周期化,反映在《工作周报》中,便于甲方监督。5.每次培训结束后,必须负责跟进培训后的工作效果验证。

旅馆安全保卫制度篇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1)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1)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辑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造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旅游、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五)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六)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七)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八)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利用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层以及地下三层以下开办旅馆。

第六条 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区、县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旅馆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 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六)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

(八)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日。

(九)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十)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的。

(三)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经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六条 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取缔,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三)进入无证经营的旅馆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相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旅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三)不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的。

(四)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守的。

(五)不建立会客登记制度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少于30日的。

(七)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二条旅馆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安全保卫制度篇三

第一条:中心安全保卫工作是中心内部安全的重要保障,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内部治安和工作秩序,杜绝灾害事故发生,保障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中心安全保卫工作,在主任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以治安职责人为主要力量,各科室配合的安全保卫职责制。

第三条:中心各科室要遵守执行本规定,加强职责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切实做好防盗、防火等安全防范工作,教育各科室干部职工自觉遵守中心各项安全制度,共同维护中心的安全。

第二章:中心办公区出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进入中心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自觉维护中心的工作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五条:严格入门手续,除中心工作人员外,其余来中心办事的人员必须出具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经保安人员查验后办理登记入门。

第六条:会见中心内工作人员,均应向保安人员说明被会人员单位、姓名、原因,并出具本人有效证件,经保安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七条:上访人员必须到信访接待室反映情景,由信访工作人员转报有关意见、问题和要求,不得强行进入办公区,更不得无理取闹,扰乱中心办公秩序。

第八条:严禁小贩进入办公区从事各种销售活动,收购废旧物品。

第九条:遵守“四品”管理规定,严禁将危禁物品带入办公区,对违反此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职责。

第十条:安全保卫人员要时刻提高警惕,密切注意执勤区域的各种情景,正确处理和解决执勤中遇到的问题,发现紧急情景要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安全保卫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二条:工作中必须严肃认真,高度负责,不得嘻笑打闹,不得与无关人员闲谈,不得看书报杂志,不得做有碍执勤的事。

第十三条:时刻坚持良好的姿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必须按规定着装,不得袖手、抄手、背手。

第十四条:坚持来客登记制度,严格入门手续,严把入门第一关,杜绝一切无关人员或其他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办公区。

第十五条:礼貌服务,礼貌待人,对来访人员要做到耐心细致,说服教育,正确引导,指引到信访接待室反映情景,禁止采取过激行为,防止矛盾扩大。

第十六条:对到中心办公区找人的人员,应先电话联系,在征得被会人员同意后,办理登记手续入门。

第十七条:加强对办公区的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在门前逗留,对一些寻衅闹事者要及时制止,无理取闹的立即送交公安部门。

第十八条:加强对进出物品的检查,搞好“四品查验”,禁止任何人将易燃易爆和各种危禁物品带入中心。

第十九条:坚持安全巡逻检查,上班时间每半天不得少于两次,巡逻时必须认真全面,不留死角,防止走过场。

第二十条:执勤人员在接班前和执勤期间严禁酗酒,夜间执勤严禁睡觉。

第二十一条:因执勤人员工作不负职责而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四章:消防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科室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提高对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组织职工进取主动做好本科室防火工作。

第二十三条:综合科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必须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配齐配足适用的消防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查,坚持状况良好。

第二十四条:各种消防器材只供灭火使用,各科室和个人不准随意移动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各:科室要把检查安全用电列入议事日程,定期检查,发现有不安全的苗头要及时解决,禁止使用电炉和超负荷的电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档案室、机房、文印室、配电室等的负责人,要随时检查安全情景,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使用取暖器要注意用电安全,尤其要检查周围易燃物品的安全存放情景。

第二十八条:办公区内如发生火灾,要迅速向消防机构报警,并进取主动组织现有力量进行扑救。

旅馆安全保卫制度篇四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局安全工作,维护公司办公秩序,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加强“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公司安全保卫工作。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开展“四防”教育,认真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维护良好的内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会议,传达落实公司领导的工作部署。

五、加强与所在地的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联系,接受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值班、值宿人员要按值班、值宿规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职,因失职造成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公司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办公楼防火制度”。

八、公司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财务部门对现金、票证、有价证券的保管,都必须按银行和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素要及时进行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员,需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在公司逗留、住宿。

十二、办公楼内如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案件,值班、值宿人员要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旅馆安全保卫制度篇五

放射科医技人员应通晓放射防护、放射设备、药品、器材等的安全管理理论和方法。

一.病人安全管理。

1.口服造影剂应密封,设专柜存放,盛器必须消毒分用;注射造影剂应设专人专柜存放。

2.应备有充足的抢救药品和必要的急救器械;防护用品应种类齐全、数量充足。

3.碘剂造影前必须作碘过敏试验,严格控制用量,遇有不良反应应及时与临床医师联系,配合抢救。

4.严防操作不慎或设备故障造成对患者的伤害。

5.科室应在安全地带设置候诊区,确保候诊病人不受射线辐射。

二.设备安全管理。

1.保持机房环境条件(温度、湿度)达标,符合机器要求,清洁防尘措施落实。

2.天天开机前应仔细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中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机器“带病”工作。

4.实行专机专人负责制,责任人负有保管、维护、使用指导、监督的责任。

5.机修人员负责本科室设备的管理,定期保养,定期检查设备的接地可靠性,防止高压电击事故。

6.新安装或经大修的设备需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中的机器应定时作性能的状态检测。

四.科室安全管理。

1.主动配合医院保卫科做好科室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保卫工作。2.科室各机房和库房应安装防盗、防火设施。

3.定期检查科室设备、配电柜的安全接地,保证其可靠。

4.经常检查科室的消防设施,确保能正常使用。

5.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勤于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阻止安全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1.放射科设备管理、保养由技术组长负责,实行专机专人管理。

2.机房的各种标志醒目,各台机器应有规范的操作规程和运行记录。

3.保持机房内干燥整齐,禁止在机房内存放无关物品。

4.保持机器清洁,及时清理污物血渍,每天必须进行一次机器的清洁工作。

5.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常规小保养,减少机器故障的发生并及时掌握机器的运行情况。主要为机器清洁、安全装置、运转部件检查保养。

6.每月进行一次机器的全面检查和调整。内容包括:机房机器的清洁;机械电器部件牢固、运行准确性;平衡悬吊装置的安全;电缆电线的完好;保护地线接触良好;显示数据准确性等。保持机器处于良好的状态,确保机器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7.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检查,记录故障现象以便维修。

10.每日记录机器设备的运行情况。

1.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并记录故障现象。

2.科主任接到设备故障报告后安排具有维修技术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常见和简朴故障及有能力维修的故障原则上鼓励技术人员自行维修,以节约成本。

3.对本科室无法维修的故障及时向设备科报告,并填写维修申请单,由设备科安排维修。

4.设备维修应及时做维修记录,内容包括:故障经过、现象、检查情况、维修经过和维修后情况。

5.设备故障修复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检测,经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正式使用。

6.未经科主任许可,严禁私自拆解、改造、维修机器设备。

放射科技术人员防护培训计划。

1.从事放射影像工作的医技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有环保总局组织实施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获得放射工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放射影像工作。

2.按时按计划参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放射防护培训班”,加强理论学习,掌握基本的辐射安全防护知识和自救技能。3.对新参加工作的医、护、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他们对设备的工作原理、结构、操作、防护有所理解,掌握各种影像技术。

4.邀请省级以上环保部门专家举办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及新技术讲座。

5.技术人员应自觉学习,理解和掌握设备的一些常见故障现象,并掌握其排除方法,以便在特殊情况下能自行排除故障,消除隐患。

6.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请设备厂商工程师对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应包括设备结构、工作原理、操作技术、注意事项、保养要求和故障表现及简朴故障的排除。

7.配合医院保卫部门做好防盗、防火和辐射安全管理的培训。

旅馆安全保卫制度篇六

1、成立安全委员会,定期向家长,教职工和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定期检查幼儿园园内设施,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刻排除。

2、认真执行卫生系统的有关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严防食物中毒。

3、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柜、玩具、用具及运动器械使用的安全,定期检修,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伤等事故的发生。

4、药物必须妥善保管,放在幼儿拿不到的地方,吃药要仔细核对(幼儿姓名、药名、药量)有毒药品必须专人保管,放置在幼儿不易接触的地方,药品保管和服用要有医务人员或班级保教人员专人负责。

5、开水等沸品应放在安全地方。

幼儿饮用开水凉后再倒入保温桶。

6、坚持正面教育,严禁态度粗暴、动作生硬、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杜绝上述情景造成事故。

7、骑自行车出入大门要下车,自行车停放在指定位置。

8、现金、收费后及时送银行,每月发工资时坚持两人以上领取。

9、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更换、确保使用。

10、保育人员不准带幼儿进入伙房、锅炉房等不安全的地方,避免事故发生。

11、传达室门卫人员要加强职责心,工作时不离岗,交班后要有交班记录。

12、园内出现各种事故要追究职责,根据情节轻重,职责大小给予不一样的处分。

旅馆安全保卫制度篇七

为了加强单位的内务管理工作,确保单位的安全和整洁,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积极维护单位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遵纪守法,树立自我防范意识,增强责任感。

1、不得携带各种违禁品、危险品和进入办公场所;

2、不得私带公物出单位变为己有;

3、主动接受门卫保安人员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二)值勤保安对待外来人员,应做到文明礼貌,并主动为来访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做好接待工作。首先询问来意,并做好登记,然后电话联系或引荐对口接待部门或接待人。来访结束后记录好离开时间,并存档备查。

二、单位财产保卫。

每天下班后,各科室要关掉用电电源,关好门窗,做到防火、防盗、保证安全,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的橱柜中;

(三)如有窃案发生,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单位有关领导和公安部门。

三、保安人员及职责:

警卫班长:王文仓。

成员:安子奇李占玉。

张清。

(一)有关人、物、车辆进出的登记、通知、检查、核对;

(二)预防盗窃、火灾及其他危险事项;

(三)维护单位秩序;

(四)单位内警戒警备事项;

(五)单位环境的日常维护管理;

(六)所有进出物品的装卸及监督检查;

(七)单位大门值勤。

旅馆安全保卫制度篇八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辑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造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1、上岗前进行了自我检查,做到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整洁,参加班前会,接受工作安排和布置,了解当班的重大接待任务情况,主动配合做好工作。

2、站立在酒店各大门口招待保卫任务情况,站姿端正,精神饱满。

3、把好货物进出的门口,遇有运输货物的车辆进入,进门时要礼貌问清来车单位和目的,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出门时如车上装有货物要验看物品出门证,方可放行。

4、把好客人出入的大门,见到步行进出的客人要主动招呼问好,礼貌回答客人的查询。

5、指挥和疏导进出的车辆,手势规范,引导及时,要特别留意领导和重要宾客的车辆,确保出入畅通安全。

6、把好员工出入口,秉公办理考勤机打卡工作,员工携带酒店物品出门时,应及时查问和核验物品出门证,来客访问本店员工或联系工作,应先电话与有关部门联系,征得同意后,请来宾填写访客单,并到指定的地点会见。

7、发现衣冠不整者、醉汉、精神病患者进入酒店,要劝止阻挡,发现闲散人员聚集酒店门口有不当行为和企图时,要及时驱散并视情报告,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并严密监视;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在酒店内作案后向外逃离时,要积极堵截,协助擒拿。

8、保持保安室和岗位域的干净整洁,阻止无关人员擅自进入。

9、下岗前写好当班工作记录和交接记录。

10、参加班前班后会,讲评当班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发现和发生的问题。

车场警卫服务标准

1、当班工作期间,坚守岗位、坚持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2、严格执行车场安全工作流程,秉公办事,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3、保持车场的整洁,配合和协助做好清洁工作。

4、每天工作有记录,换岗和交***时工作交待清楚、及时、准确。

车场保安工作流程

1、上岗前进行自我检查,按规定着装,仪表仪容端庄整洁。

2、精神饱满,坚守岗位,执行车场安全任务。

3、集中停放车辆的场库,要按照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则实行专人看管,分散停放车辆的地方实行经常巡查。

4、按划分的停车泊位指挥安排车辆实行定位停放,停放整齐,保持合理间距。

5、在车辆进入的通道和客人出入的公共活动区域禁止车辆停放,发现有车辆滞留,要告知驾驶员立即开到指定地点停放,无停车证车辆要劝阻驾驶员迅速离开或通知保安部处理。

6、发现停放的车辆车门后盖未锁或车窗玻璃未摇上,要及时锁好、摇上;车内有贵重物品要通知车主及时提走;如发现有破坏车辆或撬车、动车现行违法行为的,要立即捉拿和堵截,并报告保安部。

7、做好车尝车库的清洁卫生工作,并保持各种标志和照明、消防等器材完好有效,有故障及时报修。

8、下岗前写好当班工作情况和交接记录。

前厅保安服务标准

1、上岗后,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站态端正、准确。

2、见客主动招呼问好,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3、严格执行保安工作流程,准确、及时地指挥和疏导车辆,劝阻衣冠不整者、醉汉和精神病患者进入酒店,保持酒店门庭的正常秩序,发现可疑情况做到严密监控,及时报告。

4、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秉公办事,把好保卫关。

5、保持保安室和岗位区域的整洁,做好清洁工作。当班工作有记录,换岗和交***工作交接清楚,做到及时、准确。

旅馆安全保卫制度篇九

一、园内实行早上入园晨检制度,由行政值周人员、医生、门卫、保卫员四层晨检把关,观察幼儿情景,收集家长意见,防止幼儿跑出。

二、严格交接制度,幼儿一律由家长接送,特殊情景由别人代接送,必须凭接送卡,否则不放行。

三、工作人员上班时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得随意串班,擅离职守,出现意外必须及时汇报,处理不得隐瞒。

四、带幼儿户外活动,必须由三人以上照看,并在活动前讲明要求,清点人数,注意安全,以防外伤事故发生。带幼儿离园活动,必须上报园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带出。

五、严禁幼儿独自送餐具到厨房或倒垃圾以及安排幼儿独自到园内任何部门。

六、热菜,开水,火炉等要放在安全地,防止幼儿烫伤。

七、中午幼儿午睡时,由园医和行政值周人员轮流值班,处理偶发事件。

八、工作人员学会使用灭火器的方法,记住火警电话119,匪警110。救护120。

九、教师必须加强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自我保护本事的培养。教育幼儿明白幼儿园名称,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单位及电话号码。

十、教育幼儿不得带尖锐和危险物品,防止异物落入耳、口、鼻等处,保健医生及班级教师要严格把关,早晨入园时家长必须亲自将药物交给班级教师。幼儿午睡时间及中途一律不接待家长送药。对带药幼儿作好记录。以免服错药。

十一、对全园的重点部门,贵重物品,要有防盗措施,专人专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避免刑事案件发生。

十二、幼儿园安全保安员对园内房屋结构,设备、桌椅、床、玩具等每周检查一次,发现损坏及时报告,修理,清除不安全隐患。

十三、禁止腐烂,变质的食物进入幼儿食堂。

十四、门卫人员严格把关,按规定时间开关大门。对公事来访者问清事由,进行指点登记(来访人数、来去时间)。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私人会客,严禁私人串门者及推销人员进入幼儿园,实行封闭管理。

十五、全园教职工按照岗位职责和操作程序工作,强化安全意识,避免职责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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