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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浅谈调研报告(优秀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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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浅谈调研报告(优秀15篇)
2023-11-14 02:23:56    小编:zdfb

在工作和学习中,报告被广泛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或向同事分享研究成果。如何撰写一份优秀的报告?首先要明确报告的目的和受众,确定写作的主题和范围。在阅读这些范文时,我们可以从中借鉴写作方法和思路,提升自己的报告写作能力。

浅谈调研报告篇一

有的学校没有相应的教学资源管理使用制度,甚至个别学校“四配套工程”的器材至今尚未入账。绝大多数学校未启用“教育技术装备与实验教学管理系统”“区域图书管理系统”,有的学校将配备的用于管理教学资源的计算机挪作它用。常用教参、挂图、教具和药品等得不到及时添置和更新。可见,部分学校教学装备管理水平滞后。有的学校对危险、剧毒药品管理不严格,分类不够明确,将危险药品放置在一般的实验橱中,有一位实验员将浓硫酸放置在教师的办公桌下,教育装备的存放有一定的隐患。

一些学科教师配备不尽合理,如音乐、美术、科学等学科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绝大多数农村学校无专职教师,如小学科学、劳技是操作性比较强的学科,对教师的实验与操作技能都有一定的要求。在抽查的小学中皆无科学、劳技专职教师,大多由本班语、数教师兼任,其中1所小学有巧位科学兼职教师,而无一位专职教师,使科学课开齐、上好的要求很难落实,实验室及器材很难有效使用。在抽查的随堂课中就有教师仅凭一支粉笔一块黑板在讲授《简单机械》和《编织》。专任教师配备不尽合理,直接影响着教学装备的使用。

(1)对教学资源多样性认识的不足影响了教学资源的开发与整合。访谈中发现认识上的片面性使得一些学校领导和教师将丰富的教学资源等同于一、两种资源,而忽视了其他教学资源的利用与开发。比如,教材一直是中小学教学的主要资源,以至于一些校长和教师,常常把教学资源仅仅理解为教科书、参考书和习题册等。一提到开发利用教学资源,就想到教材、教参、教辅资料和试卷等。殊不知,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网络教室、与教材配套的电子资源包也是教学的重要资源。由于认识的单一性,没有用发展的、联系的眼光来看待教学资源,使得不少校长和教师认为,教学资源总与纸制材料离不开,从而致使其他教学资源的开发、整合与利用受到制约。

有的校长重视教学装备的建设与配备,却忽视了教学装备的管理与使用,教学装备只起到“撑门面”“比阔气”的作用。尽管学校有微机室、图书室、还有校园网,但主要是给教师用和应付上级检查的,学校的多媒体教室,也只是在对外开放时才露露脸,平时刀枪入库。只重视上级检查以及对外开放这个“形”,忽视了服务教学、服务学生、提高质量这个“实”。

(2)学校的管理水平制约着教学装备的使用质量。在物力资源的管理上,有的学校领导管理水平不高,制度不够健全。例如,有的学校在未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就购置一些物资设备、对于一些物力资源的“进出”不进行登记、对于一些设备缺乏有效的维护、对于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也不去追究责任、也有的管理者思想落后。比如,学校管理者过分爱护现代媒体资源,而限制了教师正常使用。另外一种情况是,学校领导不重视对不会使用现代教学装备教师的培训,而使得这部分教师不能利用这类资源。有的学校因噎废食,害怕损坏图书而不许学生借书,害怕损坏微机而不许学生上机,害怕出安全事故而不许学生使用体育器材等等,这些状况造成了物力资源的闲置乃至荒废;在教师资源管理上,有的学校领导采取专制的管理方式,不注意调动教师开发利用教学资源的积极性,也不给教师教学资源使用上较大的自由度。有的学校在教师集体备课、学科组教师定期研讨方面没有形成相关规定、制度,从而使不同教师之间的经验与智慧缺少交流。中小学领导在教师资源管理方面的一些不当措施,使得学校内部缺乏开发利用教学资源,交流与分享使用教学资源经验的良好氛围。

(3)教师的个体差异与教学装备服务教学的效果紧密相关。教学装备的利用主要靠教师来完成。如果教师没有开发与使用教学装备的愿望,如果教师低估了教学装备的重要性,那么必然会极大地闲置教学装备与资源。访谈中了解到,良好的教学设备闲置着,教师反映主要是由于工作压力大,事务、杂务多,无暇进行课前准备和课后整理,有时不是不会使用,而是使用起来太麻烦,需要投入太多的精力和时间;有些教师则凭老经验做事,固守传统,拒绝使用新的教学设备,对新生事物不感兴趣,更不去学习,过分依赖本校专业人员,摒弃新设备的学习和运用,乐于在传统的功夫上打转转,一节课知识容量狭小,效率低下,任务有时还不能完成;有的学校不去培训教师使用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手段,使学校缺乏使用先进教学设备的机制和氛围。

1.为教学装备的管理和使用提供有效参考。

本调研所选样本在全市具有随机性、典型性和全面性,兼顾到中学和小学,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访谈所抽取的样本在性别、职称、教龄、任教学科及学校分布上符合研究的需要和要求,对37所中小学的教学装备管理人员进行了全体抽样,访谈提纲内容的选择具有常态性和持续性。所得的调查数据是有效的,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建立教学资源使用与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每校由分管教学的校长负责对教学资源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明确学校各管理部门职责,明确相关学科教师的职责,负责教学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各项工作及时到位;二是科学制定管理制度,各校要制定并落实《中小学实验室及仪器室、准备室管理制度》《中小学图书馆、阅览室管理制度》《中小学体育器材室及场地管理制度》《中小学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器材室管理制度》,对教学资源管理、功能室的使用、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相关人员的学习培训等应作出相关的规定,教学资源的管理与使用做到有章可依;三是落实目标责任,各地各校要明确专人负责教学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具体措施,各功能室要指定具体责任人;四是将落实《中小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与教学资源的管理与使用有机结合,统筹安排。

3.强化优质教学资源在教学中的运用。

浅谈调研报告篇二

近年来,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养犬的人越来越多,犬类在给养犬人带来生活乐趣的同时,也给城市另一部分人带来一定程度的困扰,甚至造成危害。加强犬类管理工作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机动中队在近期对我市的犬类管理工作进行了调研。

一、我市犬类饲养的现状。

犬类按照是否有主分为饲养犬、流浪犬。目前,在我市饲养的犬类的方式多为散养,犬类多出现在东湖广场、城区道路、城中村等场所,特别是在早晚两个时段,养犬人都有溜狗的习惯,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周边的环境卫生,另一方面是犬吓人、犬咬人事件常有发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除了饲养犬,我市还有数量较多的流浪犬。由于饲养犬只的居民越来越多,但缺乏足够心理准备,后期容易产生“厌弃”的情绪,成为了流浪犬的主要来源。由于缺乏管理,流浪犬更容易伤人,加上大多没有采取防疫措施,易染上传染病。流浪犬在城区内乱窜,又会影响城市交通。上述特性,使流浪犬对社会的危害要超过饲养犬。

二、市民对犬类管理的看法。

市民对犬类管理呈现出两种看法:一是希望能规范养犬,二是对捕犬较为抗拒。一方面,大部分市民认为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养养也无妨,但对于散养犬特别是流浪犬大多持反对意见,认为要予以严格管理。主要理由是对人身安全造成隐患,犬只吓人、咬人的实例屡见不鲜。另一方面,部分市民对捕犬不理解,认为队员的捕抓对犬只造成了损害,在微博、平湖论坛等媒体上有网友对流浪犬的去向提出疑问。有网友建议将犬只送往嘉兴平湖流浪动物基地饲养,中队为此专门到该基地进行调研,认为建议尚不成熟。主要理由有三个:一是收养条件不够。基地已饲养了较多的流浪犬,已没有空间再容纳大量流浪犬;二是人员不足。饲养大量流浪犬需要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这方面该基地也不满足;三是居民反响强烈。由于地处住宅区,周围居民反对的声音比较强烈,认为大量流浪犬进入会带来犬扰民、环境卫生变差等诸多问题。在充分考虑诸多现实因素后,不建议将犬只放在该基地饲养。

中队将确保犬类捕抓过程的公开透明,积极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让对流浪动物富有爱心的市民更好的了解中队的工作,并且清楚执法过程并不伤害犬只,从而支持中队的工作。

三、中队开展犬类管理的工作流程和成果。

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机动中队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高度重视做好犬类管理工作。成立了中队犬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中队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每周定期组织两次捕犬行动,并能根据主动巡查和信访举报的方式不定期开展捕犬。一旦发现散养犬,所有捕犬队员根据事先预案部署,拿铁钳,握网兜,看铁笼,每一步程序,每一个步骤都能落实到个人。在捕到犬只后,队员会将其安全的放进铁笼,并在当天运往临时收养点。捕抓的每只无证犬,都有自己的“标签”,即进行摄像,填写抓获的时间、地点,并进行公示。对前来索领的犬主,先进行教育,再让其填写《领养犬只情况登记单》,书面保证做好犬类的管理工作。在携犬离开时,进行摄像,确认领犬人身份。最后,进行统计,整理,归档。

中队的上述工作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对城区散养犬管理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犬类管理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犬类管理主要遇到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一是各部门间联动尚未形成。日常犬类管理主要由我局负责,但有主犬散养和流浪犬滋生现象背后产生的根源,相关的管理职能分属于农经、公安、卫生等多个部门,一旦管理力度不一,就难以达到标本兼治。二是规范养犬意识有待提高。养犬人未经免疫饲养,不按规定栓养,随意遗弃等不文明和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个别养犬人抵触心理比较严重,即使经劝导暂时规范,等队员离开后再次违规的情况也比较常见。三是部分群众对捕犬缺乏理解。出于对小动物的爱心与同情,部分群众认为捕犬过程会对犬只造成伤害,上前阻挠队员执法的例子屡见不鲜。四是专门收养点还未建立。目前我市没有专门收养点,流浪犬在捕抓后运往临时收养点,该临时收养点不管从基础设施还是人员管理方面都有待提高。

五、先进地区的主要做法。

武汉的“芯片化”管理。为了规范养犬,武汉市推行犬类“芯片化”管理,通过科技手段,引导扰民“绿色养犬”:首先是将一只电脑芯片植入宠物犬的颈部,这如同一只狗的“电子身份证”,里面有狗的名字、防疫记录等相关信息,还有犬主的家庭住址、电话等。这些数据输入电脑后,只要点击相关网站,管理者便可了然于胸。

香港的“法制化”管理。在香港,带狗外出,一定要带上狗绳;体型较大或者具有攻击性品种的狗,外出一定要戴上口罩。狗粪污染街道或者公共地方,罚款1500港币;袭击市民或者吠叫声扰民,最高罚款10000港币;对大型狗和危险狗的管制不符合要求,最高罚款25000港币或监禁3个月……重罚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主人的行为,狗主人外出遛狗都会随身携带清理粪便的工具,及时“打扫战场”;如果和具有攻击性的狗迎面相撞,他们往往会收紧绳索,把“危险分子”死死摁在自己腿边,让道给行人。

北京的“服务费”管理。养犬要缴纳管理服务费。制定收费一方面利用经济杠杆控制养犬数量,另一方面减轻犬类管理、收容等项目产生财政费用的负担。

六、做好犬类管理下一步的建议。

结合__市犬类饲养现状与犬类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先进地区犬类管理的优秀经验,为了更好的做好犬类管理,建议如下:

加快地方立法,规范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我市的犬类管理条例,成立犬管办,从部门分工、管理权限、管理程序、资金使用等方面予以明确、规范,达到齐抓共管,有序饲养的目的。

实行养犬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犬类登记注册和犬牌佩戴制度,建全相关信息和档案,实行统一的犬籍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建立社会举报电话,严厉查处违规养犬的行为,及时收缴流浪犬。

对宠物犬实施强制免疫。加强社区动物防疫重要性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强制及定期对犬只注射防疫疫苗和驱虫,建立免疫档案制度,消除各种人畜共患疫病隐患。

加强对养犬人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增强广大群众对狂犬病危害性的认识和增加预防狂犬病的知识,提高居民养犬的自觉意识。引导群众自觉主动配合做好犬类登记管理及预防接种工作,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营造规范养犬的社会环境。

规范社区居民饲养犬只的行为。禁止市区住宅小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饲主不得携带宠物犬进入商场、宾馆、饭店、电梯、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大型公共交通工具;宠物犬在户外排便,牵领人应立即予以清除,发现患病或疑似患病宠物犬应及时隔离或就诊。

发动各方力量筹集资金,建立符合规范的流浪犬收容机构。建立犬的收容制度,由政府或民间机构、社会团体设置犬收容所,收容流浪犬、遗弃犬、犬主不宜继续养的犬、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犬;犬收容所的运行费用由养犬登记费、政府补贴、社会捐助、收容寄养付费为来源。

发挥社区在养犬管理中的作用。由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组织,协助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的犬只进行登记;监督卫生防疫,狂犬病疫苗注射工作;宣传科学养犬、文明养犬知识;配合执法部门对违章犬主的处罚工作。

浅谈调研报告篇三

前言。

儿童是弱势群体,流浪儿童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随着社会的变迁,流浪儿童问题在各城市地区开始凸显,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社会问题。那么,促使儿童流浪的原因是什么呢?如何帮助流浪儿童不再流浪?如何更好地预防和控制儿童流浪?等等都是我们需要解决的课题。因此,弄清这些问题,提供有效的预防、控制儿童流浪和救助保护流浪儿童的参考性建议则是本次调研的主要目的。

一、成都市流浪儿童基本状况及特征。

(一)成都市流浪儿童基本状况。

根据调查问卷统计得出,离家时间不到一个月有26人,占所调查51个样本的51.0%;离家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到半年有11人,占21.6%;离家时间在半年以上,不到一年有2人,占3.9%;离家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到两年有6人,占11.8%;离家时间在两年以上,不到三年有3人,占5.9%;离家三年以上有3人,占5.9%。根据调查问卷及访谈我们得知,流浪儿童的临时居住地多集中在车站、桥下、建筑工地、网吧及银行等场所。这些流浪儿童在街头生活主要依靠捡垃圾(如塑料瓶、纸盒等)卖钱、乞讨、偷骗抢及打廉价工来维持生活。在我们所调查的51名流浪儿童中,14人次有过偷骗抢的经历;15人次有过抽烟喝酒的经历;12人次有过打架经历;18人次迷恋网吧、电子游戏。

(二)成都市流浪儿童基本特征。

从以上流浪儿童基本状况看,我们可以总结出流浪儿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流浪儿童年龄大都在8~12岁和13~15岁两个年龄段,以男性流浪儿童为主,但与往相比,女性流浪儿童的比例成上升趋势。在这51名流浪儿童中8~12岁占17.6%;13~15岁占64.7%,并且此年龄段中女性相对百分比高于男性。从文化程度上看,文盲占7.8%,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占44.9%,仅有2.0%完成了初中教育。从其流出地状况来看,主要来自本省,其中农村34人,占66.7%,城市10人,占19.6%。

从其离家出走流浪的时间上看,不到一个月占51.0%;离家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到半年占21.6%;从此可以看出流浪时间的周期性短,一方面可以说明政府救助及时,另一方面可以得出流浪人次频率高的特征。

造成儿童离家外出流浪是多种因素的相互交织,但我们认为主要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原因:经济原因;家庭原因;个人原因。此外,犯罪分子引诱、拐骗儿童导致其流浪也是其原因之一,在我们调查中发现有7人次,占13.7%的儿童有过被引诱、拐骗的经历,这些儿童逃离了拐骗者的控制,由于缺乏生存手段,却又流落社会,而被迫流浪。

三、成都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措施及所面临的困境。

(一)成都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措施。

成都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以下简称该中心)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多宝寺南路,地处成都市东南区,该中心于10月正式成立。经过几年的救助保护工作,该中心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预防、控制和救助保护体系,形成了全方位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平台,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救助保护模式。

浅谈调研报告篇四

新的问题。以下就商业超市的税收管理谈一些看法。

一、商业超市目前经营状况及规律。

(一)经营形式主体成分多元化。目前,超市的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向。各种经济成分参与到超市经营之中,一般为个人出资,也有股份合资,外商投资、个体经营等等,加入零售竞争行列,形成同台竞技、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经营方式多样化。早期的超市一般以自营为主,而现在则采取场地租赁、商家进场进店以及联营等方式,经营方式相当灵活,自营阵地和空间不断缩小。对场地出租,主要是收取租金;对进场进店者,主要是收取进场费;对联营的商品,主要对销售额进行“提点”即按一定比例提取分成。

从经营状况看:成规模的超市一般经营面积大、从业人员多,但仓库存储却不大、一般上规模的商业超市基本上在1000平方米左右,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商品摆放在营业区货架上,顾客进入营业区内随意挑选,营业员按柜台提供介绍服务和货物监控。其库存商品大都在柜台上陈列,一般仓库很小,缺货时,通过电话联系快速补缺。

从经营范围看:一般成规模的超市经营范围涉及洗涤、百货、烟酒、副食、日杂、服装、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手机电脑、床上用品、文化用品、蔬菜等多个方面,品种多达上万种。

从进货渠道看:一是采用联手压价采购方式,多地超市统一联手采购,争取以最低价位购入商品,毛利率可达15%—20%。二是与厂家签订年度销货数量协议,按厂价直销,厂价返还手续费。三是部分商品厂家租赁柜台销售。四是厂家支付促销员(营业员)工资销售。五是租赁柜台,只收取租赁费,由租赁者自己采购。

从销售情况看:主要以零售为主,费用基本固定,主要是租赁费、人员工资、电费等其他经营、管理和财务费用。一般来讲,成规模的大型商业超市销售量都比较大,一般年度销售额在数百万元以上。

(三)经营分布广泛化。大型超市不断进行经营扩张,以总机构为立足点,推进其分支机构遍布城乡,店面分布日益广泛。形成了点多、线长的经营格局。如我市华联、万源等大型商业超市,在多处设立分店,以设立“网点”来抢占市场。

(四)经营面积规模化。抛开一些以经营烟酒副食为主的小超市不算,一些大型超市在经营面积上做文章,以形成规模化效应。庞大的经营面积、良好的购物环境、齐全的商品货物是超市竞争的主流,以追求利润最大化。如丹尼斯、华联均扩大了店面规模。

二、商业超市管理难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账目设置不规范,难查账。超市购进货物一般都不作手工明细账,而是将货物品名、数量、单价以不同条形码形式输入电脑。销售时由电脑收款机对商品条形码进行识别、结算收款和核算收入。按规定,电脑资料和账簿、凭证都应按规定年限进行保存。但是,有些超市在经营过程中有删除电脑资料的问题,这实际上等同于销毁了账簿记录,导致税务人员无法对其销售收入进行核查。有的超市设置两套帐或账目设置不规范,有的没有往来账,有的没有库存商品账,有的没有销售明细帐,造成原始单据不真实、不完整,日报单保存极不齐全,查账时无从下手,税务稽查无法取证。同时普遍存在现金交易量大和大额坐支现金现象。所以,在检查中很难从其资金流量、银行对账单中找到突破口。

(二)账务核算不正规,销售收入不实。一是迟记收入。按照规定,收到货款,将购物券或提货单交给购货方,销售就已实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少超市将这部分收入先挂在往来账上,过一段时间再记收入,造成税款滞纳,甚至可能造成人为调节应纳税额等现象。二是损失不处理。对于开架售货方式经营方式,容易出现商品丢失或损失,像蔬菜、肉类、副食品保质期较短,腐烂、变质、过期等现象经常发生。超市在盘点时没有按规定作账务处理,或者账面根本就不反映。税务机关也没有能力为其盘点。三是存在将商品当福利发给职工,开业时送出相当数量赠品的现象,但是账上均没有记录。

(三)超市内“店中店”难以区分。有些超市将柜台或部分场地租赁给其他经营者自主经营,税务机关难以区分哪些是超市自身经营,哪些是租赁经营。在纳税问题上,超市和“店中店”互定盟约,相互推诿,逃避纳税。而此部分经营收入没有通过超市的商业管理软件记录,也没有被税务机关所管理,形成税收管理的“真空地带”。不少大型连锁超市经营方式一般分为专柜经营和自营。专柜经营采取引进手工作坊或者特色商品销售,由超市统一收款。超市与专柜供应商签订合同,规定供应商每期应达到的最低销售额,如达不到则由该供应商补足或者撤场。月末结算供应商开具进项票时增大扣点,即供应商按实际销售额少开金额。因此一些供应商为能继续在超市经营,在没有达到最低销售额的情况下,按照最低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虚假的销售,无形中增加了超市的当期进项税额,降低了税负。

(四)会计电算化和核算资料的集中管理导致税务监管难。在会计核算管理上,当前连锁超市采取购买或自行开发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系统来加强对企业经营过程的控制。根据《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而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企业使用的财务软件以及各系统管理软件种类多样,各种财务数据归集及生成方法不一致,各类明细帐格式也不统一,给日常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带来难度;二是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备案规定执行不到位。在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中,很少有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而税务机关对此的管理也比较薄弱;三是目前多数财务软件都允许设置多个“帐套”,分别进行加密,各“帐套”之间的会计资料(如记帐凭证)可相互传递、取舍,而且对各帐套文件的存储无任何限制,既可存储在本机硬盘中,也可通过网络存储在其它硬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中,并可在已知密码的前提下,实行信息共享。这就为企业设置多套帐偷税、逃避税务检查提供了便利。在财务帐册数据管理上,目前连锁超市实行高度集中化管理,税务机关在稽查时不能及时掌握纳税人的资料,需要企业提供的统计数据和财务数据,都能临时生成。这样,企业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则取决于企业。此外,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检查时,需要到核算地开展工作,增加了税收成本。

(五)税收管查不到位现象存在。当前商业经营形式灵活,而对五花八门的商业促销活动,税务管理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同时,税收管理员业务素质不高,普遍缺乏商业管理知识,都给管理造成了一定困难。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对商业企业特别是大型商业超市检查面偏小,对商业营销了解甚少,没有有效地遏止偷税行为的发生。

三、对加强商业超市管理的建议。

(一)全面推行税控装置。《征管法》明确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税控装置的推广力度,强制性要求所有超市必须纳入税控管理,所有业务通过税控机具开票,所有数据进入税控存储。在税控收款机中添加能准确记录纳税人经营情况,对纳税人销售出去的货物,无论是否开具发票,税控收款机都能自动存储销售额的“税控黑匣子”,税控收款机的密码由税务机关掌握,税务机关按月将其存储的信息和纳税人申报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销售收入的准确性。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督,促使超市全面使用税控装置,并强化日常检查,一旦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可依照《征管法》进行处罚。同时加大对税控装置的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实行从严查处,以纠其过。

(二)加强超市日常税收征管。一是依据原始单据记录,突出对商品购进和销售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定期盘点报告制度,对非正常损失及时进行处理。二是依据每日销售记录,突出核查购销明细情况。税务人员依据日销售记录,进行“两簿一表”对照,核实其实际经营状况,掌握销售额。三是依据银行和进货单据,突出对资金与货物的流向和流量进行双项比对管理。

(三)重视企业会计软件的报送备案制度。企业报送财务软件资料包括财务软件功能、操作程序、各环节数据来源等具体内容,当财务软件升级或主要功能改变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备案。对未按规定报送的,应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企业必须保管好纸质帐簿,以备税务机关审计或检查。税务人员要加强对企业财务软件的学习,掌握财务软件的操作和审阅方法,提高管理能力。

(四)加强税收管理力度,规范超市财务管理行为。一是加强对超市纳税人的税法宣传,辅导纳税人建帐建制,引导并规范其财务管理行为。二是对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要责成其分品种、分柜组建立各种明细帐。必要时可以突击盘点某种或某类商品库存,查看其进、销、存是否相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三是深化超市税收分析。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超市税收的调查分析,掌握其“销售额变动率”、“成本毛利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对评估异常户采取“登点核查”等方式,核实真实销售额;对于“店中店”采取实地勘察、暗访、长期跟踪管理等方法,摸清租赁柜台或场地的真实情况;对承租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

(五)加强商业超市发票管理。一是把超市的pos机销售记录与发票开票系统相连接,做到小票即发票。二是电脑版发票必须通过电脑开具,开具发票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开发或认可的开票软件。三是发票开具必须内容完整。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栏逐项填写完整,对将发票品名笼统地开为劳保、办公用品、日用品的,必须附列具体明细清单。四是加强对超市发票的审核,对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流向进行追踪,防止税款流失。五是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税收管理员定期对超市pos机的收银数据、上传数据、申报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对超市pos机机打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对,掌握其真实情况。

(六)加强对独立纳税人的税务管理。一是由超市管理者提供超市内独立纳税人的名单、经营面积、租金及经营状况,并定期提供变化情况,加强税源监管。二是超市内的独立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否则不允许其在超市内经营。三是定期清理超市内独立纳税人,对漏征漏管户要依法进行处理,对定额偏低的个体户调整定额。

浅谈调研报告篇五

中国人在历史上是袭承宗族传统的,因此对自己的姓名很重视,皇室如此,权贵富有者如此,平民百姓也如此。

现在,姓氏的宗族作用已经淡化衰竭,或有少量存在,在国家治理、男女平权、人口大量流动和社会保障日益发展的今天,已经没有太多现实上的意义。为了体现妇女的地位与男性公民的平等,新中国的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了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个规定(包括此前的相类似的规定)从法律上打破了男权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格局,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表现。不过,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在实施中又被理解成不应受到什么约束的自由行为,因此造成了一些不便解决的矛盾。比如,这个权利的主体究竟是谁的问题。子女出生时尚不具备为自己择姓设名的能力,实际上这个权利在子女未成年前是对子女的父母而言的。

父母双方如何行使该项权利,因此产生纠纷应按什么原则或规定去解决,《婚姻法》未作详细规定。好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习惯仍在绝大多数人的潜意识中发挥着作用,所以这方面的纠纷罕见发生。不过,纠纷一旦发生,由于缺少相应具体的解决规范,就成为难缠问题。对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来说,他们也应该享有决定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的自由。这个规定只是原则地解决了随姓的问题,对于取名的问题还是没有规范,完全空白。因此,从现实需要来看,进一步完善姓名权方面的立法就显得必要。结合社会管理,照顾家庭感情,考虑生活实际,本人认为,姓名取用和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1、稳定使用。公民的姓名不只是公民个体身份的符号,不只是事关一个家庭内部事务和个人的喜好与感情,还涉及到社会管理方面的诸多因素。随着16周岁公民办理身份证起,一个公民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相应都开始固定下来,一个身份证对应一个人,这有利于管理。16岁以上改名的,由于其参与的社会事务增多,相应的档案材料也多,带来的问题就比较麻烦。因此,对更改姓名的问题,应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要求,出于方便公民生活、学习、交往等和方便社会管理的考虑,一般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提出更改姓名申请的,公安机关酌情办理;16周岁以上的,应严格控制。

2、慎重变更。在特别情况时,可以允许公民变更自已的姓名,包括公民的监护人在必要时为被监护的子女提出相应的变更申请。但这些情况必须是重要的、已经因姓名问题严重影响了个人的学习、生活。比如:

(4)因工作性质、生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更改姓名可以更好地与这种变化相适应;

(5)名字长期被以诈传诈,更改顺从诈传以适应大家习惯的;

3、限制自由。《婚姻法》只是赋予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权利,并不包含更改姓名自由的内容。其实,该法所以有此规定,更主要的是保障男女平权,通过随姓平等予以体现。有些人把这项权利理解成可以自己自由处分而不受约束,应是一大误解。不仅社会管理需要公民姓名的相对稳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给予其他人方便也需要该公民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姓名。即使认为随姓取名是一种自由,也只能是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的自由。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至于未成年人并且没有学习、工作、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档案管理需要的,原则上可以自由变更姓名。

4、体现平权。《婚姻法》已经从子女随姓的立法上体现了男女平权。这里所讲的体现平权是指在应用国家权力依法解决具体的姓名纠纷时的体现。这时,不仅要体现男女之间的平权,而且还要体现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平权。如果一起这样的纠纷诉至法院,依目前相关规定,尚没有具体的判断准绳,在不符合慎重变更原则中的变更情况时,不妨从这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1)支持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依自己的意愿并为公安机关接受办理所作的更改。姓名的使用更主要是与子女本人的利益切身,在判断时应主要考虑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意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因改名纠纷的对方是其父母,因此可能影响到子女今后生活方面的保障,原则上不予支持。

(2)不支持父母单方更改子女的姓名。子女的姓名通常是由父母双方协商或一方默认后产生,应当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无论父母双方是否离婚,均无权单方更改子女的姓名。

(3)采用抽签方式决定行使更改姓名权。如果更改姓名的原因只是基于父母之间的矛盾,不更改不影响父母对子女学习、生活方面的照应,则为体现男女平权,可采用抽签方式决定由子女的父或母行使更改姓名权;如果父母双方同意,可以采用父母名字组合成的复姓,随机排定父母姓的前后次序。

(4)父母一方有抚养能力并愿意领带子女而另一方没有抚养能力的或虽有抚养能力却不愿意领带的,考虑领带一方的意见。毕竟,子女的学习、生活需要才是最根本的,父母之间的矛盾不能对此有不良影响。有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

家庭方面的大小事务不只是繁琐二字了得,更重要的是感情方面的微妙。就家庭关系看,子女无论随父姓还是随母姓,都不能改变父与母之间对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子女对父与母之间亦然。但是,由于历史的传统的文化思想作用,随父姓还是随母姓这件事对许多人来说就不是喜欢哪种颜色般的简单,而是具有了人际感情方面的色彩,甚至影响到彼此间的亲疏远近。

也许,我们能够从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姓名问题,却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的本质——感情方面。

浅谈调研报告篇六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对人民内部矛盾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区别不同情况,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以处理,防止矛盾激化”。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利益格局的变化,引起了社会矛盾纠纷主体的多样化,性质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由原来的主要调解民间纠纷,发展成面对范围更广的民间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等复合而成的个体型与群体型共存的社会矛盾纠纷。若调处不及时,将会导致纠纷升级,甚至上升为群体性事件。如何及时有效地遏制社会矛盾纠纷的源头,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已成为我们工作研究的主题。本文对新形势下如何防止和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保持社会稳定问题做一探讨。一、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的过程中,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利益调整、观念冲突、社会震动,导致了矛盾主体的增加,社会矛盾更加广泛多样和复杂。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个人与组织、群众与干部之间的矛盾占主导地位。过去社会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即公民个人之间因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而引发的纠纷。而现在职工与企业之间、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经济合作组织之间乃至与基层政府之间的纠纷则比较突出。不少单位、企业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二是纠纷与群众切身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并大多数为涉法矛盾。从平时接待咨询来访、受理纠纷情况看,现在纠纷主要集中在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征地折迁安置,债权债务、集资收费、环境污染等方面,都涉及群众的经济利益,而这些问题基本上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三是群体性纠纷突出。在常见的矛盾纠纷中,往往是群众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集资无法偿还等关系到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的事情。这些矛盾纠纷处理不好,调解难度增大,对社会的稳定危害也更大。二、社会矛盾纠纷预防的`基本对策:在新的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纠纷构成因素复杂,涉及领域广、突然性强、群体性高、极易激化,是构成危害社会稳定的隐患。尽管如此,这些社会矛盾纠纷大多是人民内部矛盾,只能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加以解决。一要继续深化法制教育,切实增强干部群众依法办事的观点。我国连续开展三个五年普法教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依法办事的观念得到加强,但离依法治国达到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要继续在全社会坚持不懈地开展全民普法教育,重点放在增强法制观点,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上。普法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要力求贴近实际,易于为群众理解和接受。深化普法教育,是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措施和治本之策。二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把各项工作纳入依法按章运行的轨道。现在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很大成绩,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依法管理已具备了基本的前提条件。为了形成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一方面要坚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把政府对社会生活的管理、干预纳入依法进行的轨道,既要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又要防止和减少公务人员违法或不当行政造成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另一方面各行业、各单位也要做到依法管理、规范化管理,在依据国家法律制定和完善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自觉履行。三要强化行政复议和仲裁、司法工作,把矛盾纠纷的处理导向法制的轨道。我国已经制定出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仲裁法等一系列解决民事、经济、行政争议的法律。这些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数量虽然不断增长,但与面广量大的各类纠纷相比,还显得微不足道。人们仍然习惯于有了问题找政府,而不是上法院,这种状况不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处理。因此在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对于因合同争议、债权债务、政府不当行政等引发的纠纷,在调解无效时,在注意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或仲裁、诉讼,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受理,提供方便。特别是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审理和裁决在力求公开、公正、及时,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一种服从法律,信赖法律,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风尚。四要加强法律服务,为公民和组织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和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保障。在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中,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可以大有作为的,各单位特别是各级党政部门应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一是在党委政府工作中注意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避免决策或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引起矛盾纠纷。二是在企业改制、土地承包、清理债权等工作中要吸收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三是对企业改制减负、拆迁补偿、土地使用等热点、难点工作中,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的规范调节作用。四是在申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中,切实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或代理,对符合条件的还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将纠纷引向依法处理的轨道。五要建立健全反应快捷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队伍和信息网络。一是进一步坚持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增强基层调委会的整体功能放在重要位置上,不断加强组织网络建设,形成区、街道、社区委员会和积极分子组成,上下成线,左右成片的四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网络。二是要大力加强对从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对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调处能力。定期调整调解队伍,把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热爱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委会来。三是要继续完善形之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制度,定期开展各类纠纷排查活动,层层梳理辖区内的纠纷苗头和隐患,将问题发现在萌芽,把纠纷解决在基层。掌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人员发生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工作预案,把疏导和预防工作做在前头,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乱,防患于未然。做到小矛盾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集中时间和力量,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常见的、多发的、带有倾向性的纠纷,尤其是那些可能激化的纠纷进行专项治理。三、预防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日益错综复杂,加大了调处难度。因此,在做调处工作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关系:一是干部依法管理与群众依法办事的关系。强调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并不意味着是用法律来对付群众、整治“刁民”的。它一方面要求社会的管理者,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通过完善立法、深入普法、严格执法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要求管理者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做到依法管理。在两者的辩证统一中,后一方面始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当前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频发,其重要原因之一是确实有一些干部不依法办事,办事不公,甚至欺压群众,腐败堕落等引起群众不满。因此各级干部带头依法行政、依法律已是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当务之急。二是规范、制约与引导、保护的关系。在对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中,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对合法权益的保护两者也是辩证统一的。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申诉、控告、检举以及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又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我们反对的是不按法定程序的上访、上街等行为,而对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则应注意保护,对他们的正当要求要及时解决和处理,即使对群众坚持要求上访、上街的,也不应硬行禁止,而要引导他们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当前矛盾纠纷较多,上下沟通渠道还不是很通畅的情况下,注意保护公民的上述权利并正确加以引导,不失为保持了一条让群众表达自己意愿、参与监督和管理,以及使党和政府了解群众呼声的渠道,可以起到社会减震器和减压阀的作用。三是法律手段与经济、行政、舆论宣传等其他手段的关系。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具有要求社会全体成员一体遵行的效力,因此法律手段无一例外地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管理社会的最普遍、最有效的手段。但是,由于社会矛盾纠纷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还不可能全部运用法律来调整和处理。因此靠运用法律手段完全调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纠纷是不可能的。一方面,社会管理是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某一种手段是不行的,各种手段都有其优势,不能相互代替;另一方面,在法治不断加强的现代社会中,任何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都会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都将与法律手段日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共同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只能运用法律手段与经济、行政等其他手段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协调方法,针对不同社会矛盾纠纷,运用正确调处方法的调处手段,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四是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与其它工作的关系。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当成两个文明建设重要工作来抓。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防止多种矛盾纠纷汇合使局部性问题演变成全局性事端。要研究工作时,有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内容,布置工作进,有任务,检查工作时,有项目,总结评比时,有奖惩。对因工作失职,调处不力,使小矛盾酿成大事端的,要追究责任。对社会矛盾纠纷较多,又不能有效调解的单位,要实行一票否决。

浅谈调研报告篇七

“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干部的神圣使命,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在政治信仰、政治立场和岗位职责上提出的更高要求。笔者对照“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贴心人”主题教育活动的内在要求,就当前纪检监察组织及其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以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

近些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新形势的发展、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思想观念方面的不符合、不适应。

1、滞后性。缺乏全局观念,没有主动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到改革、发展的大局中去思考、把握,而是就纪检工作抓纪检工作;工作滞后,对新的改革措施、政策出台后可能带来新的权力寻租空间缺乏预见性,不能及时制订相关的配套防范措施(制度)进行预防约束,往往是问题出现后,用“秋后算账”的办法被动地去堵、去查、去纠,导致工作效果不理想。

2、消极性。近年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但在少数地方和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态势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有的还有蔓延势头。部分群众看到这种现象,就觉得腐败不得了,非常严重,很是普遍,并对我国能否彻底解决好腐败问题缺乏信心。这种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干部做好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3、放松性。有一种现象:党委政府要求解放思想、加快发展时,组织内往往伴有要放松纪律要求的呼声,认为可查可不查的案件不查,可处理可不处理的案件不处理,似乎强化纪律要求束缚了前进的步伐,而只有放松纪律要求,才能解放思想,只有放松纪律要求,才能促进发展。纪检监察组织受到上述错误认识的影响或迫于一些领导干部这种片面认识的压力,就会放松纪律要求,造成执纪失之于宽、于软的现象。

4、迷惘性。为了维护统一性,各地应该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中央政策,但中央的政策是从全局出发和根据当时的形势制定的,具有普遍性(有些还具有滞后性),具体到一个地方、部门就会出现不一定完全适应的现象。因而就会出现严格按照上级政策办事的地方吃亏,不严格执行上级政策甚至踩点红线的地方反而获利的现象。作为执纪机关该如何把握政策,既要确保政令畅通,又要有利当地发展,纪检监察机关存在迷惘。

5、僵化性。只会照搬照套上级会议、文件精神,简单僵化的按文件精神办事,没有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的贯彻执行上级政策、文件,当上级的政策、文件经实践检验不符合实际、阻碍了发展时,不是去修改上级的政策、文件,而是修正已被实践证明的有利发展的正确做法,反映了我们有些纪检监察机关思想上保守僵化,行动上机械盲目。

(二)工作作风方面的不符合、不适应。

1、思想上惰性。有些同志在工作上勤勤肯肯、任劳任怨,但在思想上却存在思想懒惰、精神懈怠的现象,不善于学习、不善于思考,缺乏敢为人先的勇气。

2、联系实际不够。工作不深入,赴基层调查研究不够,有时去基层调研也是“走马观花”,没有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去掌握第一手资料,以致在联系实际开展工作上存在盲目性。如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在确定执法监察和廉洁自律专项治理项目时,照搬照套上级项目,缺乏针对性,自然治理的效果不理想。

3、关注民生不足。主要表现为:坐在机关里多、深入到基层听取群众呼声少;重办案、轻纠风;有的甚者受到利益的驱动,出现与民争利的行为。

4、责任意识不强。对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工作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如: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中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由于责任心不强,没有深入追究下去,致使重要案件线索白白丢失;少数人员由于年龄偏大,自感“人到码头、车到站”,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工作被动应付。

5、监督作用发挥不够。目前,纪检机关实行的是横向与纵向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并主要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干部的使用、经费的保障都要依赖于当地党委政府,这不得不使纪委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牵制,难以在对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的监督上有较大作为。

(三)素质能力方面的不符合、不适应。

1、队伍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一是年龄结构不合理。干部队伍整体年龄偏大,老化现象日益突出,缺乏活力。二是知识结构不合理。真正懂财会、懂法律、懂电脑、懂写作的专业人才缺少,精通多项知识的复合型和资本运作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

2、组织协调作用发挥不到位。组织协调职能是纪委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由于对组织协调的具体内容、程序、形式缺乏必要的认识,致使出现不会协调、不清楚该如何协调的问题,不善于发挥职能优势,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3、服务大局能力不强。孤立、静止的去做反腐倡廉工作,对纪检监察工作如何服务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时常找不到工作切入点,不知道该怎样通过履行职责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少数地方还出现了不能正确处理好履职与服务发展的关系,个别地方还出现过影响甚至妨碍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为。

4、突破大要案能力不强。查处大要案尤其是疑难案件时,找不到案件的突破口,贻误战机,耽误办案,影响了整个案件办理进程及效果。

5、个别指导一般能力不强。不善于对工作中的新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总结,并上升到理论层面进行归纳概括,形成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和经验用于指导实际工作,以致于工作中碰到类似问题后,往往显得束手无措。

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既有内在因素的影响,也有外在因素的制约。

(一)内在因素。

1、理论学习不深入。有些同志对理论学习不感兴趣,学习兴趣淡化,导致理论水平不高;还有的干部学习不够深入,满足于一知半解,不在用心领会精神实质、研读理论原著上下功夫,导致思想水平不高,理论功底不深,处理复杂问题能力不强,业务知识上只能靠吃老本。

2、干部思想不稳定。工作方面,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辛苦,容易得罪人讨人嫌,是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待遇方面,纪检监察干部经济待遇不高,政治上进步不快;生活方面,纪检监察干部经常是别人能去的地方不能去,别人能得的不能得;一些秉公执纪、清廉自律的纪检监察干部还常被调查对象埋怨,甚至被亲戚朋友们所不理解。上述种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不稳定,不安心本职工作。

3、业务素质不够高。有些同志政策水平不高,办案技巧掌握不够;有的口头表达、文字基本功还不够强,对党纪条规等业务知识还不够熟,存在着业务能力“偏低”的问题;有的掌握的知识不够全面,对经济发展政策、相关法律知识、会计知识知之甚少,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

4、工作开展有顾虑。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主要表现为:一怕得罪领导。在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既担心得不到领导的支持,更怕查出问题得罪领导,以后工作难以开展;二怕影响人际关系。监督上级怕遭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妨碍团结,监督下级怕伤和气、丢选票,影响工作和自身的发展;三怕影响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怕管严了、限制多了,影响干部工作积极性,于是对可查可不查的事件便不了了之。

(二)外在因素。

1、体制因素的制约。纪委目前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得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大打折扣,就是对下级党委的监督也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2、制度因素的制约。由于至今尚未制定一部《纪律检查工作条例》对纪检工作的地位、内部机构设置等作出明确规定,致使纪律检查工作的开展还不够系统和规范。

3、社会因素的制约。社会上对纪检监察工作不够理解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牵涉到他们自身利益时,对纪检工作更是不够配合和支持,“一边骂腐败、一边搞腐败”的行为也大有市场;不良的党风、政风、社会风气,对财富的攀比心理,部分市民“笑贫不笑贪”的价值取向等等因素也会给纪检干部的思想、行为带来不良影响。

4、保障因素的制约。目前,基层纪检机关经费保障不到位,虽然财政会拨付一定的经费,但远远不能保障机关的正常运转,大量的经费需要纪检机关自己去争取,经费的不足致使办公、办案的条件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现就xxxxx区纪检机关而言,各个室目前仍然使用的是上个世纪80年代的办公设备,没有专门的谈话室,办案工作至今仍停留在“一张嘴、一支笔、一张纸”的水平上。

要切实解决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就应坚持两手抓,即立足当前一手抓解决内在因素,着眼长远一手抓解决外在因素。

(一)立足当前抓内因。

1、加强学习培训,提高理论素质。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多个领域,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抓好政治理论培训。要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为根本,以培养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核心,大力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切实解决好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理想、政治信念、政治敏感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使纪检干部能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抓好综合知识培训。要对现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进行整合,建立干部定期培训机制,不仅要加强对基层纪检干部的业务知识的培训,还要加强对干部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培训,保证每个在职干部1-2年就能有一次业务培训的机会。同时,要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纳入到党委干部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由财政解决培训经费。三是开展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坚持抓好干部理论学习、考试考核、学习交流制度,并将学习情况纳入到对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中,促使干部的综合素质得到显著提高。

3、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干部队伍。建立激励机制,是稳定干部队伍,增强干部做好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的迫切要求。一是要用事业激励。对单位的发展应有一个整体规划,找准目标定位,明确发展目标,根据目标,结合干部的特点,将每位干部安排到合适的岗位上,并把干部的工作业绩与荣誉激励、职务晋级挂钩,增强干部职工做好工作的主动性,从而将单位的发展与个人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二是要用感情激励。一方面通过采取领导找干部谈话谈心的方式,听取干部的意见,及时帮助解决问题;另一方面,通过走访慰问的方式,给予干部关怀。三是要用待遇激励。一方面要着力提高干部的经济待遇;另一方面要加大干部的交流力度,切实提高干部的政治待遇。

4、强化管理监督,纯洁纪检队伍。强化管理监督,严格纪律要求,对于提高纪检队伍素质,保持纪检队伍纯洁性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内部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如,干部职工行为规范、财务管理、学习、保密、考勤等相关制度,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强化制度的执行到位,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二要强化外部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标准要高,要求要严,要在做好内部管理的同时,积极发挥好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加强对纪检干部的监督,对有问题的干部,该批评的批评,该处分的处分,对不适宜做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坚决调离纪检监察岗位,保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二)着眼长远抓外因。

1、改革体制,着力强化监督力度。为了强化对同级党委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必须改革现有的纪律检查体制,探索建立中央或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模式,减少纪委对同级党委的依附性,加大监督力度。一是全面实行垂直管理。纪委机关自下而上全面实行垂直管理,各级纪委的经费来源、干部配备使用和福利待遇等都由纪委系统统一安排,游离于监督客体之外,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中纪委直接对全国党代会和中央总书记负责。二是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模式。参照国土系统的管理体制模式,纪委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做法,地方各级纪委对省纪委负责,省纪委在中纪委的领导下,对省党代会和省委书记负责。

2、制定条例,切实规范纪检工作。制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是加强队伍自身建设、确保纪检工作得到规范有序开展的重要举措。党章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明确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织设置、重要任务、工作方式,是各级纪检机关开展工作的根本准则和依据,为了更好地把党章的规定落到实处,应当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在党章第八章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对地方各级纪委的地位,纪委内部机构的设置,包括内部机构的级别、数量、名称及其职能,以及对案件信访、案件检查、案件审理、案件管理、监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纪律检查工作做出明确规定。

3、创新机制,有力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创新反腐倡廉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地方党委政府对纪检工作的重视程度,对于保障纪检工作顺利开展具有重要作用。要建立健全巡视督查制度,由上级党委牵头,从纪委、检察院、法院、审计等部门单位抽调业务精、作风硬的人员,组成巡视督查组,定期对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纪检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一是对基层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进行业务指导;二是对纪检干部的使用、工作经费的保障、福利待遇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挂钩,切实增强地方党委、政府对抓好纪检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4、强化保障,确保公平公正执纪。加大对纪检机关的保障力度,有利于避免纪检机关受到利益驱动,出现与民争利的行为。一是要强化经费保障。参照政法系统经费保障办法,由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拨付足额的办公经费和公用经费,进一步提高纪检干部的福利待遇,保障机关的正常运转。二是强化设备保障。对各级纪检机关进行标准化建设,统一配备办公设备、办公用车,进一步改善办公(办案)条件。

浅谈调研报告篇八

近年来,随着高平市的经济快速发展,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也在快速增长。据不完全统计年增长率为25%,驾驶人增长率为30%,给高平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特别是市区,因历史、经济等多方原因,高平市电动三轮车载客现象已经存在多年。据交警部门统计,仅在市区这种车辆就高达2300余辆,驾驶人多为下岗无业职工、农村进城照顾孩子上学的中老年人员,甚至残疾人驾驶,被称为“三无”车辆(驾驶人无驾驶证驾车、无牌照、无营运手续)。这类人得不到有效的安全行车教育,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淡薄,并且随意停车、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等交通违法行为经常发生,加之这类车不能定期接受检验,安全隐患多,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相对较高,特别是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和乘客的人身安全难以保障,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序和畅通,群众对此的反应也较为强烈。尽管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治理多年,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由于对这类车辆的管理还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管理效果不大,成为困扰高平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一大难题。

(一)就业空间狭小,机会较少。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大,相对下岗职工和进城人员来说,压力更大,社会给其就业空间小、就业机会少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一些人购置电动三轮车,以此作为职业贴补生活。

(二)客源多。这种车辆行驶方便,可以到达市区的角角落落,加之价格比较便宜,一些乘客往往只图方便,不重视安全,给这类车从事非法营运提供了客源。

(三)利益驱动是主因。电动三轮车运输不用燃油,方便快捷,省时省力,运输成本经济。绝大部分电动三轮车及车主未办任何手续,也未交纳任何费用,加上有客源,电动三轮车车主驾车从事客运业务可获可靠的较为稳定的收入。

(一)影响城市形象,且影响交通秩序。高平市作为一座较为繁华的县级市,一直是晋城地区的一个对外形象窗口。因此,高平市的客、货运输服务必须向正规化发展,有效遏制电动三轮车的增长趋势,防止扰乱正常的营运市场,营造良好的道路通行秩,也是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驾驶人法律观念淡薄,遵章守法意识差。电动三轮车由于车辆自身结构薄弱等特点,并不能像机动车给予驾驶人一定的安全保护,因而驾驶人自身的遵章守法意识就尤为重要。在实际上路行驶过程中,电动三轮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远多于任何机动车,其危害程度也更大。

(三)缺乏统一规范管理,处罚管理难度较大。电动三轮车体积较大,通行速度相对较慢,长时间占用路口路段的通行资源。特别是一些残疾人自恃身体残疾,不配合民警执法,虽经交警部门多次专项行动整治和教育,但部分驾驶人群体到政府交涉,提出无理要求,治理效果不明显,也容易激化矛盾。

(四)车辆安全性不符合要求,易引发交通事故。电动三轮车车体轻、制动等性能相对于其他车辆差,同时由于中老年的特殊身体条件,其驾驶能力、反应能力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以往的交通事故案例,大多数经济条件差,车辆又无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因无法支付赔偿费用,引起经济纠纷,产生新的社会矛盾。

为提高平市的城市品位,确保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严格管理电动三轮车,消除事故隐患,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认为,有以下四项对策和建议。

一是加强源头管理。为进一步加强电动三轮车源头管理,减少事故隐患,应由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对电动三轮车销售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禁止销售拼装和改装电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从生产、销售等源头上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是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由交警、交通灯部门结合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活动,从源头上加强宣传教育,深入电动三轮车使用群体开展交通安全集中教育,以涉及这种车辆的事故案例,特别是一些重大交通事故案例,以案说法,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入手,强化其良好交通习惯的养成。同时,积极采取在新闻媒体播发电动三轮车使用管理专题、公益广告等形式,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电动车驾驶人员自觉遵纪守法。针对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未经训练,不了解自己的驾驶方面缺点的实际情况,采取在销售网点张贴标语口号、印制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广泛散发等手段,积极对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上路前进行交通安全培训。

三是规范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结合“平安畅通市区”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区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通过规范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和设置专门的电动车禁行标志,严格约束电动车的行使速度、通行区域和路段,严格控制电动车的密度和流向,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四是从严进行管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结合对非机动车、行人专项治理活动的开展,对参与交通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严格管理,注意严格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和措施,严格查纠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路面的动态管理上为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奠定坚实的基础。

1、要及时控制电动三轮车的数量。按照国家规定,参加。

营运的三轮车必须是取得国家产品质量技术鉴定认证的机动车,对于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证明,残联出具的适合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身体状况、无业或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证明,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投保证明、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证明等,在政府核定的数量范围内办理运营手续。

2、对三轮车上路载客营运的现象,交警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无牌无证营运的电动三轮车进行检查,将非法载客营运的现象消除在初发阶段,防止非法营运泛滥,造成无序发展的趋势,从源头上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3、严格管理。要规范驾驶人的行车行为,交警部门要对三轮车进行统一的培训和管理,并要求在指定位置统一有序停放,确保辖区道路秩序井然,避免事故发生。

4、加大“五进”宣传力度。政府应尽快协调交通、住建、残联等部门共同做好电动三轮车车主的教育和转化工作,控制新的车辆参与客运。提高广大交通参与人的法制和交通安全意识,让乘客充分认识到乘坐该类车的危害性,从而使该类车辆丧失客源进而丧失生存空间。

5、中老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政府职能部门要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和帮助农村群众拓宽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就业和生活困难。

此外,各级政府还应专门就电动三轮车的管理问题进行深入专题研究和部署,通过发布公告,采取主干道禁行的措施,有针对性的加大管理力度。其中,对生活困难的驾驶人,以说服教育和规劝为主,说明违法载客对自身、对乘客的危害,使其自觉放弃交通违法行为,有力维护道路安全、畅通、有序。

浅谈调研报告篇九

我国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基本消除了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以来存在32个税种,税制过于复杂,结构不合理,流转税不规范,形成重复征税,多种所得税并立,税负不公,税收制度内外不统一,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不够合理的税收制度,实行了对内对外两套流转税制的并轨;对增值税统一采取了购进扣税法;在工业品各环节、商品批发和商品零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环节对其增值额实行普遍征收,道道课税。使我国增值税具有了实行价外税,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对不同规模纳税人采取不同的计税方法,大幅度的减少了税收减免项目,并将减免权高度集中的特点;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运行近8年来,在贯彻公平税负原则、促进我国商品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国际交往、严密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偷漏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起到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国家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所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及税收征管的不完全的适应性也开始慢慢的表现出来。笔者认为: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应当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化,并提出如下理由,供大家探讨:

(一)、增值税转型是便于纳税人理解、便于务机关审核和检查的需要。

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主要生产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__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二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在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管理中,税务机关的管理人员、稽查人员在审核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时,除企业购进的商品、原材料、包装物、燃料和动力的进项税易于把握、能够准确划分可否抵扣之外,对企业购进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由于对其使用年限难于确定,一般情况下仅从其单位价值上进行审核和判断是否应属于固定资产。由于税收征纳双方各自所处的位置和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完全一致,导致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对企业购进的相关货物是否属于固定资产的确定上存在差异,甚至产生意见分歧。另外,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所负担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其中包括对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和修缮。目前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和修缮与企业对固定资产的修理的界限划分的规定也不是很明确,也给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审核和检查企业进项税带来一定困难。

(二)、增值税转型是使我国增值税制更加合理的需要。

根据国际上的一般标准,衡量一个国家的增值税制是否合理、规范,主要看是否遵循了以下六条原则,即:1、中性原则;2、目标原则;3、简化原则;4、成本原则;5、便宜原则;6、收入原则。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制,基本遵循了后五条原则。但关于增值税中性原则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即:增值税的抵扣要彻底,增值税的扣除范围必须包括所有的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这一条件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在生产型增值税中,生产经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购进的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因而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的扣除范围没有包括所有的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增值税的抵扣是不彻底的。因此,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不是很合理、很规范的增值税。如果将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则增值税抵扣不彻底的问题也就得到了解决,转型后的增值税就成为了更加合理、规范的增值税。

(三)、增值税转型是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的需要。

在当今世界上,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一个国家选择哪一种类型的增值税,是由其国家的经济财政政策的需要确定的。根据消费型增值税的所具有的特点,它能够使增值税的征收,体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具有刺激投资、加速设备更新、提高资本有机构成的作用。尤其是大公司、大集团的受惠最大。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对外开放,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并且经济的年平均增长速度高于世界平均增长水平。

目前,我国虽还不属于经济发达国家之列,但国家的综合国力得到了明显的增强,形成了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期的日趋临近和世界经济的日益全球化,以及我国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必然还有一批跨国大公司、大集团到我国投资办企业。为增强自身竞争力,我国现有的中、小型企业也必将加快公司化、集团化的步伐。根据我国经济现状,已具备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的经济实力和基本条件。增值税的转型,也是刺激国内企业设备更新、提高资本有机构成的需要。

(四)、增值税转型,是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束缚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政策规定,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自制或外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这些规定,与我国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相矛盾,制约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生产经营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及时了解市场经济信息和市场行情,生产出符合时代发展步伐要求和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必然需要外购大量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先进的生产劳动手段(生产工具和固定资产)。但高新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大多属于无形资产。先进的生产劳动手段大多属于固定资产且价格昂贵。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对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不予抵扣,加重了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和先进劳动手段的负担,同时也就延缓了先进的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

(五)、增值税转型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

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没有把同样需要通过消耗大量的物化劳动才能实现增值的其他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笔者认为: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是不完善的增值税,应该把需要通过消耗大量的物化劳动才能实现增值的其他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以外的其他行业,在经营过程中除耗用部份原材料、燃料外,大部份是需要消耗固定资产价值而获得增值。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不予抵扣,无形当中给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形成一定压力。要想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得以顺利进行,减轻扩围压力,就应当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

通过以上的叙述可以看出,将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是必要的。但从我国的国情、国力来看,将现行的增值税转型是否符合我国的实际、是否可行。笔者认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也是可行的。理由是:

1、1994年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后,对期初存货所负担的大量的进项税额采取按比例、分年度的办法进行了抵扣,并且在20__年底已基本抵扣完毕。尽管如此,从95期间云南国税的“两税”收入来看,仍保持了平均每年6.2的高增长速度。说明计算抵扣期初存货进项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由此相信,增值税转型后,计算抵扣所有应纳增值税的产品和行业的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化劳动所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2、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关于增值税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分别为75和25。在增值税转型后,随着消费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税基的不断扩大,增值税收入将有大幅度的增长,如果将增值税收入关于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作适当的调整,既能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也能进一步调动地方培植增值税税源的积极性。

3、增值税转型后,虽然将扩大进项税的抵扣范围,将所有的进项税进行彻底的抵扣,从表面上看,有可能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但从另一方面看,若将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进行了抵扣,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将会相对减少,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也将相对减少,因而产品成本(或经营费用)也将相对减少。在产品(或商品)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销售利润会随之增加,国家还可以从企业因减少折旧费用而增加的销售利润中再通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形式收回33。因此,现行增值税转型,对国家财政收入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4、将现行增值税转型,对于原有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仍可像1994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之初一样,将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从固定资产价值中分离出来,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在一定年度内摊销完毕。也可视企业的纳税情况,在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税金比上一年度增长一定比例的基础上,将其待摊销的税金从待摊费用中转出,在当期应纳税金中进行抵扣。这样,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使企业原购固定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得到了抵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不但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浅谈调研报告篇十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13日公布的《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是我国政府编制的第一个中长期粮食安全规划,对保障我国十多亿人口吃饭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近年来,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提高,粮食供需总量基本平衡,市场平稳运行,粮食安全形势总体良好。但从中长期看,我国粮食供应面临人口增加、耕地减少、水资源短缺等多重压力,粮食稳步增产的难度增大,供需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保障粮食必须未雨绸缪。

保障粮食安全,必须坚持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我国的粮食产量和消费量占到世界的20%左右,国际市场上粮食交易量十分有限,十多亿人口的粮食不可能依赖国际市场。近年来,全球粮食供应偏紧,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一些国家相继因食品短缺发生动乱。我国粮食连续5年丰收,保持了较高的自给率,保证了国内粮食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纲要》在主要目标中提出,要把粮食自给率稳定在95%以上,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5.8亿亩以上,到2020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5400亿公斤以上,正是基于这个基本方针。

保障粮食安全,必须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长期稳定不变,同时积极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提高种粮农民收入,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纲要》提出,国家财政支出要重点向“三农”倾斜,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要完善粮食补贴和奖励政策,今后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较大幅度增加对农民种粮的补贴规模;要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理顺粮食价格,促使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使种粮农民能够获得较多收益;要加大金融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

保障粮食安全,必须坚持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继续深化粮食流通和储备体制改革,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健全储备粮调控机制;要加强国际合作,完善粮食进出口贸易体系,稳定进出口贸易渠道,加强进出口调节。

保障粮食安全,必须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粮食安全分级责任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资源。必须下大力气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

广大群众也要增强粮食安全意识,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科学饮食、健康消费,在全社会形成爱惜粮食、反对浪费的良好风尚。

浅谈调研报告篇十一

救灾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缓解社会矛盾,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同时救灾工作又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做好救灾工作是民政部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如何适应形势、与时俱进,开拓性地开展我州的救灾工作,使救灾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

一、近xx年来我州灾害的基本情况。

—xx年,每年都不同程度地遭受洪涝、冰雪、风雹、干旱、病虫、低温冷冻、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的袭击,而且发生频率高,受灾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损失程度大。xx年间,平均每年受灾280万人,成灾185万人,因灾死亡35人,农作物受灾25万公顷,成灾15万公顷,因灾倒塌房屋25000间,直接经济损失12亿元,需救济人口25万人。其中,尤以19的洪涝灾害和xx年的冰雪灾害最为严重。但是,我们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民政厅、财政厅的大力支持下,灾害救助工作有序开展。及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及时调拨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及时下拨救灾资金,保证受灾群众的生活安排,同时还抓紧做好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基本做到了不冻死人、不饿死人、不发生逃荒乞讨现象,灾区社会稳定,灾民生活安定。

二、救灾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建立统一协调的灾害管理救助体制。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各部门职责不清,职能分散,相互间缺少沟通,影响了救助的时效性。农业、国土、水利、交通等部门掌握的灾情数据与民政部门不统一,没有很好地配合起来进行报灾、查灾、核灾。在开展救灾工作时,也是相互之间不协调,各自为政。

(三)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单一数量少。从我州情况看,目前只有州府所在地有一个能够储备5000床棉被的仓库,而且还不是标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8县市也没有像样的储备库,普遍都只有一个能够存放200—500床棉被的临时性小型仓库,而且储存的数量少、品种单一。如有大的突发性灾害发生时,极易出现救灾物资短缺,难以满足临时需求。从近xx年来的情况看,只要遇见大的自然灾害,都得临时向省厅申请调拨棉被和帐篷,从而使救灾物资很难及时运往灾区,影响了救灾工作的时效性。

(四)灾害数据核实困难,灾情评估没有统一标准。灾情统计数据是救灾、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灾情统计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到资金分配的准确性和政策落实的有效性。但实际工作中,没有一套科学、客观、完整的灾害评估系统,灾情数据的采集主要是依靠人工实地查看,灾情数据不能准确、客观地反映受灾的具体情况,随意性很大。因而有的地方为了多要钱存在多报、虚报、夸大灾情数据的状况。

(五)救灾工作法规不健全。直到目前,全国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济法(草案)(修改稿12月24日),救灾工作基本处于有政策规定,缺乏法律保障的状态,以致干部、群众对救灾工作的法律意识不强,社会法律责任不清,造成损失难以法律制裁。如对使用救灾款中出现的偏亲向友,挪用、占用、私分等问题,往往按违纪处理,不追究法律责任,甚至不了了之,致使这类问题屡禁不止;有的部门、团体、单位以及个人,因无法律约束,以种种借口,拒绝承担救灾任务和义务。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面对自然灾害的威胁,各级政府都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积极防灾,坚决抗灾,大力救灾”是我们同自然灾害斗争的三大组成部分。由于我们防灾、抗灾的能力还很有限,自然灾害的损失不能避免,因而在同灾害斗争中,加强救灾工作尤为重要。针对救灾工作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救灾轻防灾。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缺乏防灾、减灾意识,把主要力量都用在救灾工作上,缺乏防灾减灾工作的宣传教育。对救灾工作采取“亡羊补牢”的方式,即使救灾工作做的很好,但造成的损失却无法挽回。

(二)救灾体制僵化。救灾工作还是依靠伸手向上要钱,单纯依赖国家拨款,地方政府缺乏多方筹措资金的积极性、主动性。现在各地市都列支了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但列而不支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救灾工作方式老化。救灾工作还是国家包办,民政部门封闭管理,还没有实现救灾救济工作社会化。应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参与抗灾救灾活动,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社区、个人灾害救助的整体效能,共同参与到救灾救济工作中来,探索救灾工作新途径。

(四)救灾工作管理落后。救灾工作还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缺乏法制化建设,对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拓展救灾业务,完善救灾体系,处理好不断涌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缺少必要的调查研究和政策措施。旧的救灾法已难以适应新时期救灾工作的需要,出台新的.综合性救灾法规已迫在眉睫。

(五)救灾业务建设滞后。这项工作还仅限于“发钱、发物”的简单劳动。如果要扎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深入基层,深入灾区,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做好倒塌房屋重建的选址、规划,使复建房屋远离林缘地带或低洼处,避免火灾和洪涝的侵袭,使减灾工作同时纳入到救灾工作中来。

四、建设性意见。

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随时有各种灾害发生,我们必须承认现实,面对现实,与灾害共存,同灾害抗争,既要防灾于未然,又要救灾于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和有效办法,努力将灾害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通过救灾工作实践,积极探索救灾工作新途径,开拓性地开展救灾工作。

(一)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的增强和防灾减灾科技的普及,是深入开展防灾减灾活动的重要条件。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正确宣传我国的抗灾救灾和自然灾害情况、防灾减灾基本知识和技能,增强人们对灾害的忧患意识和防灾减灾责任心,增强自救和互救能力。防灾减灾教育要从小抓起,常抓不懈,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全民的减灾素质。。

(二)科学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并及时启动。在实际救灾工作中,我们深刻体会到防御和减轻自然灾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救灾应急工作是否及时、有效。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开展有效救援活动,可以减少和避免灾害造成更大的损失。只要制定了科学的救灾应急预案,重大灾害一旦发生,立即启动预案,作出相应等级的响应,政府和各部门各司其职,救灾工作有条不紊进行,变被动救灾为主动出击。目前,州及8县市都相继出台了救灾应急预案,今年我们还要求乡镇出台预案。但能否及时启动,科学运用,还要进行演习,以便尽快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三)加强灾害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制开发。灾害管理信息系统在大多数地区已实现了以省为单位的省市县三级联网。这一网络的建立,在近几年的救灾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基本实现了灾情收集、统计、汇总、上报的电算化,大大提高了灾情管理的准确程度和时效性,但在一些贫困地区还没有得到普及与应用。还应进一步研制和开发,建立盛市、县、乡四级联网,在各级政府灾害管理部门实行救灾资源共享,实现灾害管理信息化。

(四)加大救灾人员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救灾工作水平。随着灾害管理信息系统的逐步建立,救灾工作日益科学化规范化,对救灾人员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特别是基层救灾部门专业技术人才缺乏,对现代科学知识和信息技术掌握的不多,甚至不会应用。为此,必须加大力度,培训救灾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现代信息技术知识,熟悉掌握灾害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与应用,不断提高救灾工作的整体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接收服务网络。“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有大的自然灾害发生时,发动社会力量进行援助,这样可以多方筹措救灾资金,减轻政府负担。所以,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捐助工作的管理,建立经常性捐赠工作接收站点,逐步完善社会互助体系。

浅谈调研报告篇十二

摘要:儿童是弱势群体,流浪儿童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随着社会的变迁,流浪儿童问题在各城市地区开始凸显,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社会问题。文章通过在对成都市流浪儿童的调研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弱势群体;流浪儿童;基本状况。

儿童是弱势群体,流浪儿童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随着社会的变迁,流浪儿童问题在各城市地区开始凸显,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社会问题。那么,促使儿童流浪的原因是什么呢?如何帮助流浪儿童不再流浪?如何更好地预防和控制儿童流浪?等等都是我们需要解决的课题。因此,弄清这些问题,提供有效的预防、控制儿童流浪和救助保护流浪儿童的参考性建议则是本次调研的主要目的。

(一)成都市流浪儿童基本状况。

根据调查问卷统计得出,离家时间不到一个月有26人,占所调查51个样本的51.0%;离家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到半年有11人,占21.6%;离家时间在半年以上,不到一年有2人,占3.9%;离家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到两年有6人,占11.8%;离家时间在两年以上,不到三年有3人,占5.9%;离家三年以上有3人,占5.9%。根据调查问卷及访谈我们得知,流浪儿童的临时居住地多集中在车站、桥下、建筑工地、网吧及银行等场所。这些流浪儿童在街头生活主要依靠捡垃圾(如塑料瓶、纸盒等)卖钱、乞讨、偷骗抢及打廉价工来维持生活。在我们所调查的51名流浪儿童中,14人次有过偷骗抢的经历;15人次有过抽烟喝酒的经历;12人次有过打架经历;18人次迷恋网吧、电子游戏。

(二)成都市流浪儿童基本特征。

从以上流浪儿童基本状况看,我们可以总结出流浪儿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流浪儿童年龄大都在8~12岁和13~15岁两个年龄段,以男性流浪儿童为主,但与往相比,女性流浪儿童的比例成上升趋势。在这51名流浪儿童中8~12岁占17.6%;13~15岁占64.7%,并且此年龄段中女性相对百分比高于男性。从文化程度上看,文盲占7.8%,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占44.9%,仅有2.0%完成了初中教育。从其流出地状况来看,主要来自本省,其中农村34人,占66.7%,城市10人,占19.6%。

从其离家出走流浪的时间上看,不到一个月占51.0%;离家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到半年占21.6%;从此可以看出流浪时间的周期性短,一方面可以说明政府救助及时,另一方面可以得出流浪人次频率高的特征。

造成儿童离家外出流浪是多种因素的相互交织,但我们认为主要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原因:经济原因;家庭原因;个人原因。此外,犯罪分子引诱、拐骗儿童导致其流浪也是其原因之一,在我们调查中发现有7人次,占13.7%的儿童有过被引诱、拐骗的经历,这些儿童逃离了拐骗者的控制,由于缺乏生存手段,却又流落社会,而被迫流浪。

(一)成都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措施。

成都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以下简称该中心)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多宝寺南路,地处成都市东南区,该中心于20xx年10月正式成立。经过几年的救助保护工作,该中心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预防、控制和救助保护体系,形成了全方位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平台,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救助保护模式。

1.各级领导重视流量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制定了《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并成立了成都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任工作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分别为11个部门的副局长。

2.各部门之间在救助保护流量乞讨人员协调比较通畅。

3.针对流浪儿童建立起了全方位的救助保护体系。

(二)成都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困境。

尽管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许多工作还在不断地摸索当中前进。当前所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展的不平衡性;二是法律的缺失;三是专业人员短缺。此外,资金投入也不足。一方面,救助保护中心一些相应的设备不够完善,缺少娃娃们娱乐、游戏、学习等设施,而且娃娃们没有一个较为宽广的活动场地;另一方面,对无法送回户口所在地的儿童安置问题也是当前所面临的又一困境,家庭支付不起监护权,留下的孤儿可以去孤儿院,但对于流浪儿童,就必须有政府出面,拿出更多的资金来安置他们。

预防、控制儿童流浪和救助保护流浪儿童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但是这些工作又具有强烈的紧迫性。流浪儿童群体在扩大,犯罪群体也在扩大,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今天的流浪儿童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救护,就有可能成为明天的犯罪分子。对整个社会而言,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和社会运营成本,不安全因素也会随之增加,造成公民心理恐慌。因此,在预防、控制儿童流浪和救助保护流浪儿童的对策方面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协调救助保护体系发展的平衡性。

1.协调城乡救助保护体系发展的平衡性。我们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流浪儿童的流出地做好预防和控制工作,比如:对于家庭离异、外出打工人员留下的子女由专门的人员安排他们上学、吃饭、休息,这样就可以灭其源头,为作好这项工作,我们必须协调城乡发展不平衡的救助保护体系,在预防、控制工作方面加大对流浪儿童流出地较为频繁的乡村财政投入。一方面,可以有效预防、控制儿童外出流浪;另一方,也可以大大减少流入地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同时也避免了“先污染,后治理”的矛盾。

互相学习借鉴,这样可以减少摸索的时间,少走弯路,节省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在实施一些政策、法律规范上应该口令统一,避免行政错位,否则不但降低了一些政策、法令的效力,也不利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长远发展。

(二)完善法律制度。

为流浪儿童这一特殊弱势群体需要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提供一个合理、合法的平台,更有利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展开。因此,我们建议在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一项专门针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办法。

(三)完善人员配备。

在政策上吸引专业性人才补充到队伍中来,完善多层次的人员配备,为已有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流浪儿童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救助保护工作。此外,救助中心应杜绝拉关系、走门路到中心来的无用之人,做到有岗必有责。

(四)增加资金投入。

一方面,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做到专款专用(如阳光家园等社会安置资金),以便使各项活动良好、持续发展。以儿童为本,并不断完善救助中心的硬件设施,并为儿童提供和谐的生活、娱乐、活动的环境,虽然他们大多只做短暂的停留,但要使他们感觉到我们对他们的关怀和爱。另一方,吸引社会企业、机构、团体、个人捐款,弥补资金的不足,鼓励他们参与到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来,对一些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做出贡献的企业、机构、团体、个人,政府在政策上要予以补偿,比如:根据企业、机构、团体、个人贡献大小在税收等相关政策上提供优惠政策。

(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总之,政府、社会都应该重视流浪儿童问题,认识救助保护流浪儿童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并有针对性地结合本地状况制定出符合本地特色的一些救助保护模式,并不断地探索、创新,协调各个部门预防和控制流浪儿童,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我们衷心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关注流浪儿童,关爱我们的孩子,让每个儿童都拥有同样的一片蓝天!

浅谈调研报告篇十三

一、图书馆基本情况:

(一)图书馆四周概况:

大连交通大学图书馆地处交通大学校园中部,为东西朝向大楼,其东面正对实验馆,南面正对男生第四寝室,西面正对学校网球场,北面正对三号楼。四周比较开阔,设有绿色带,有少许树木。

(二)、图书馆大楼概况:

总建筑面积近2.27万平方米,大楼共计7层,其中有1~6层是共学生使用。内设阅览区、自习区、办公区和会议区,是学校信息和学术交流中心。

(三)、楼层功能:

一层:主要用于学校会议或其他集会。二层:图书馆大厅,北侧楼梯通往图书馆的制图教学区,南侧是电子阅览室。三层:还书台、服务台、自然科学图书借阅室(工业技术)、自然科学图书借阅室(基础科学)和自习区。四层:社科图书借阅室、外文图书借阅室和自习区。五层:现刊阅览室、过刊阅览室和自习区。六层:信息咨询部信息检索教研室、工具书阅览室、计算机检索室和自习区。

(四)、火灾危险性:

由于图书馆属于公共建筑,储存的大多是易燃的纸张,且人员相对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主要容易发生a类火灾。

二、消防设施设备情况:

(一)、耐火等级:

我校图书馆采用混凝土框架式结构,墙、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和疏散楼梯均为不燃烧体材料,一楼会议室吊顶为难燃烧体材料。外有防火涂料,阅览室为玻璃制大门及围墙,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符合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中的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24.00m,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防火间距:

图书馆四周15~20m内没有任何建筑物。并且图书馆四周设有绿化带。不会因其他建筑物着火而波及图书馆,也不会因图书馆起火而波及其它设施。符合gb50016-20xx中: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以及文化部发布的《公共图书馆建筑防火安全技术标准》wh0502-96中:图书楼与其它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中的相关规定。

(三)、消防设施及自动灭火系统:

口处。

在自习区和阅读区交界处还设置有防火卷帘,在每层楼的顶部还配备有烟感自动喷水灭火装置。一楼和二楼大厅周边还设置有排烟、通风系统。在图书馆所有通道内均设有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离地500mm或者悬挂在棚顶,切都为绿色荧光。在每个消火栓的门上都清晰的画有图书馆消防疏散预案平面图解,清楚详细的表明了安全出口以及一系列灭火设施的具体位置。设置在二楼和一楼的安全出口除一个为塑钢门外其余均为玻璃门,方便在应急时刻人们砸碎玻璃门逃生。

三、图书馆相关的防火规定:

图书馆在入馆须知中明确的规定:严禁在馆内吸烟、用火;禁止携带易燃、易爆以及有腐蚀性化学物品入馆。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为失误造成火灾的`可能。

四、大连交通大学图书馆消防预案:

1、图书馆现有消防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口共8个,除一个为塑钢门外其余均为玻璃门;平时上锁,关键时刻可砸碎玻璃破门逃生。

2、图书馆一旦发生火情,离起火点最近的工作人员(责任人)必须立即采取灭火自救。相邻工作人员在协助灭火的同时应第一时间通知馆领导或办公室并且维护好秩序。及按响墙壁手动消防报警器;楼层巡检警报器将发出火灾警报。楼内中厅及两侧消防安全通道位置均设有多处消火栓及干粉灭火器,用于消防灭火。可就近取用。

速打开图书馆各消防通道(如没有钥匙的情况下,可直接砸碎玻璃逃生),有序的组织读者沿着消防通道下楼。

4、当听到消防广播发出火灾报警的情况下,灭火队员应遵照广播指令,向火点具体位置迅速靠拢,在现场负责人的指挥下准备实施灭火。(不提倡读者参与灭火)。

5、当火势不能控制的情况下,检查读者并确定清场情况下,启动火点区域的防火卷帘,之后关闭电源。将消防控制系统改为全自动控制。

6、在广播播报紧急疏散的情况下,临时总指挥要下达命令给三个以上灭火队员,由这些灭火队员到各楼层、各房间通知至每一个人火情并组织撤离,并在室门上做出完全撤离标志。

7、相关负责人要把电梯迅速迫降至一层,并上锁关闭。

8、保卫处来人后指挥权交与保卫处。

9、读者有序撤离后,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灭火工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维护好火场秩序。

10、总指挥要安排人员到楼外等待并指挥消防车的到来,组织清除外围通道车辆,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五、我所发现的问题。

(二)、由于在没有会议或者其他集会的时候,学生进入图书馆需要从图书馆外侧楼梯上楼至二楼门外凭学生卡进入。所以在有火灾或者其他事故发生时,二楼仅有一个常开的正门可以万无一失的疏散人群,其余的安全出口全部在一楼,而且一楼的安全出口平时是关闭状态,并且进过调查发现,在安全出口的玻璃门附近并没有找到安全锤。一旦发生火灾或者其它事故,一楼的安全出口无法打开或者砸开后果将是难以估计的。

(三)、相对于其他楼层,一楼的采光严重不足,使得慌乱中的人们难以分辨方向。

(四)、在图书馆西侧距离大楼20m处有一排高大的树木,过于茂盛,当有火灾发生时,由于树枝的影响,消防云梯车难以在此地展开。不利于消防营救。

六、整改措施。

(二)、应该讲一楼正门的安全出口改为常开,并且在玻璃门旁明显的位置配置安全锤。

(三)、通过增加应急照明装置增加在应急时刻一楼的采光。

(四)、经常修剪图书馆西侧的高大树木,使其的枝叶不会妨碍应急时刻消防云梯车的展开。

七、总结。

通过对大连交通大学图书馆的实地调查,再结合一定相关标准。从防火技术措施的基本原则上来讲,该图书馆的预防性措施如:在图书馆严禁烟火等;限制性措施如:防火卷帘等;消防性措施如:配备有消防栓、灭火器、自动喷水装置等;疏散性措施如:有完善的消防预案等。都落实的很好。当然我更希望校方能够在此基础上更加完善图书馆的消防管理系统,使同学们的学习生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浅谈调研报告篇十四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大幅上升,未来老年驾驶人的交通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我们的重视。伴随着我国对申请驾照的年龄进行了放宽,特别是初次申请小型汽车驾照的年龄限制的放宽,老年人也可以申请小型汽车驾照,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的关怀,圆了一些老年人的“开车梦”。但是,由于老年驾驶人本身素质的原因,老年人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也在进一步增加。结合实际工作,浅谈一下老年人驾车安全突出问题及对策。

(一)老年人年老体弱。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生理心理状况会随随之衰退,体能减弱、反应能力也开始下降,变得不灵敏、行动缓慢。而驾驶机动车是一项风险很大的工作,对于驾驶人要求很高,特别是在反应能力上具有较高的要求。而由于老年人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反应时间较长,因此具有危险性。

(二)视听能力下降,辨别力衰退。在视觉方面,60岁以后,老年人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视力障碍,视力水平急剧衰退,近距离视力比远距离视力减退得更明显,出现所谓的“老花眼”。此外,还会出现视野狭窄,对光量度的辨别力下降,视觉感官的调节功能减退。老年人对声音的辨别能力也在减退。在不良听觉条件下或有噪音背景的情况下,比如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老年人往往不能正确辨别出声音的来源和方向。因此,一旦出现紧急情况,那么,将是很难应对的。

(三)耐力下降,不易久开车。随着年龄增大,老年人体肌肉弹性降低,收缩力减弱,肌肉变得松弛,容易疲劳,耐力开始下降,难以坚持长时间驾驶车辆。而疲劳驾驶又是诱发交通事故的突出原因。

(四)为保安全,占用超车道。老年驾驶人各方面都不如青壮年,开车速度慢,影响到道路的畅通,而且对行人及骑自行车人最具威胁性。老年人自身的耐冲击能力低下,也更容易受到外界的伤害。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为确保安全,长时间占用超车道,致使后车越黄线超车,加剧了行车的危险性。老年人驾车相对来说速度比较缓慢,在拥挤的路段上更容易被挤、被催促,从而使心情变得过于紧张和急躁,驾车时容易出现动作机械,油离配合不当等情况,影响行车安全。

(五)年龄增大,要求增高。老年驾驶员身体状况不及年轻人,不适合长时间驾车,对车辆乘坐舒适性及车辆操控性要求比较高。遇到突发事件反应速度慢,对车辆主动及被动安全性要求高,不适合驾驶内部设施操控复杂的,掌握不了其基本操作,遇到紧急情况,乱了方寸。

针对老年人驾驶车辆存在的安全问题,交警部门要对此高度重视起来,认真加以管理和整治。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老年驾驶人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将会进一步增加。现提出以下参考意见:

(一)加强正确引导,优化服务空间。交警部门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需求,努力为他们打造一个以人为本的公交服务空间,提供优化的站台服务,采取优惠乘车的方式,引导老年人群主动放弃驾车,选择公交出行。这样,既减少了由于车辆数量的增加而造成的车辆拥堵,同时,又使老年人驾车带来的安全问题得到控制。

(二)认真加以提示,不要疲劳驾驶和高速行驶。因为城区主干道路上常常出现道路拥挤的现象,老年驾驶人要避开高峰时间段出行。同时,老年人的应变能力较为迟缓,体质相对年轻人要差一些,对车速、车距的判断能力要低于年轻驾驶人。如果高速行驶,一旦出现险情,难以果断采取应变措施,所以老年驾驶人应避免高速行驶和长时间驾车。

(三)尽量减少夜间和恶劣天气的出行。由于夜间能见度很低,视线模糊,同时,雨、雪、雾等天气道路能见度低、路面湿滑。这些不利条件对于驾车人要求很高,而老年人由于本身条件的原因,稍有不慎便会引发事故。所以,老年驾驶人应减少夜间和恶劣天气的出行,这样才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四)提高老年人的安全意识。交警部门要积极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针对对于老年人驾车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宣传,使他们从思想上加以重视。要告诫老年驾驶人感觉身体不适时,应避免驾车活动。如在驾车过程中出现不适,应立即停止驾车活动,到就近的安全地带休息,避免不安全行车带来的问题和危险。

(五)不断完善道路交通设施。考虑老年人驾驶人有视力、听力、感知和反应能力、操作的灵活度等功能衰退现象,因此,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交通安全设施时,应照顾老年驾驶人的特殊需求,把街名和路标的字体放大,设置更宽更亮的地上路标,道路中线装置更多的反光板,交通信号系统的制造和设置上应相应的改进。这样,老年人在行车过程中就会能够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和反应。

(六)生产更加安全的车辆。老年驾驶人对车辆乘坐舒适性及车辆操控性要求比较高,遇到突发事件反应速度慢,不适合驾驶内部设施操控复杂的,要求车辆配置简单易操作。汽车性能的改进有助于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开发、推广老人易乘易驾的机动车辆,瞌睡警告系统、高功能尾灯、预检转弯检测系统、车道保持系统、超级光滑风挡玻璃涂层等。这样,就能从根本上减少由于车辆本身原因造成的危险。

随着老年人融入驾驶汽车行列,老年驾驶人队伍将越来越庞大,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老年人学车还处在“萌芽”阶段,许多管理和服务措施还不完善。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老年人的行车安全,交管部门面临的压力也将越来越大。在创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交警部门应及时完善一些管理办法和措施,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老年驾驶人管理办法和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老年驾驶人交通事故,创造一个和谐的交通环境。

浅谈调研报告篇十五

国地税分设之后,分别建立了各自的稽查体系,对各自管辖内的业务进行稽查管理;稽查职能相同,但因为隶属不一,因而在查案过程中各自为战,不但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同时因不互通信息而重复了工作,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笔者以xt县国、地两局对举报案件的查处为例进行分析。xt县国税稽查局现有在编人员18人,年内立案查处各类涉税案件91起,查补税款400余万元,县地税稽查局在编干部7人,年内立案查处各类涉税案件30余起,查补地方各税近100万元。xt县地域广阔,南北跨径达100余公里,各类纳税户(含国税地税)近2万户,经济类型多,情况复杂,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和加入wto一年以来各项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对企业的冲击越来越大,各种不规范的操作时有发生,某些纳税户避税演变为有意偷税,各种经济凭证不能有效和合法的使用,造成国家税费的流失,虽说近年来税务管理日趋规范化和严格化,但“诚信纳税”在人们心中仍有一段距离,税务稽查在这方面仍然任重道远。xt县国、地税稽查局共有25人,年立案终结的涉税案件仅百余起,为国家挽回损失500余万元,对于有2万户纳税人的县来讲,查处的案件明显不足,而查处的案件中,主要案源是机选和上级交办的,举报案件不足50,国地税重复检查的户子却有三分之一强,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人力,也给纳税户增添不少麻烦,与上级要求的对纳税户“不重复检查、检查次数不能过多”的规定又互相予盾,从国地税稽查局近几年来查处的各类涉税案件来看,涉及到两个税务部门交叉管理的案件较多,具体有以下几种现象:

1、举报案件初审后发现不是管辖内的事,也就“不管他人瓦上霜”。如20__年6月底,有人向地税稽查局举报某个体户从事片石开采供应给高速公路使用且数量较大,有偷税嫌疑,经地税稽查人员初查发现,该个体户并没有进行片石开采,只是收购碎片石销往高速公路工程段,不存在偷逃资源税的问题,而对该个体户销售片石是否开具发票,开什么样的票据,有无偷逃增值税的行为,地税稽查局的人员没有深入查处了,也没有将此案向国税稽查部门进行通报。直到20__年5月份,国税稽查部门通过举报渠道才查到这个个体户偷税近10万元的案子。

2、在实施稽查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到对方管理的范围时只“各人自扫门前雪”。国地税稽查人员在纳税户处实施稽查时,发现的问题经常涉及到对方业务:一是原始票据使用不合法,存在着发票混用、乱用的现象,如国税的普通发票开具了饭菜和招待费,地税的服务性发票上开具了烟酒和钢筋水泥,甚至还明显看出有些票是撕下来单联填开的;二是往来结算收据使用不规范,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却到地税部门领取收据,并且将其当发票使用,或将已结帐的资金长期挂往来帐,偷逃当期税款;三是稽查人员发现企业隐瞒收入进行帐外经营或发现股份制企业变相股金分红,有影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后,国地稽查人员往往只就各自管辖的税种进行查处。

3、国地税联合进行专项稽查时,有些方面不能统一步骤。有时为了工作需要,减少对纳税户的检查次数,提高稽查办案效率,国地税双方联合对纳税户进行专项稽查时,由谁立案颇费周折,立案率、结案率指标也是衡量稽查局工作的一个方面,有案由他方来立,已方配合既不妥当,也不服气,但双方同时立案似更不妥当,有时处罚的尺度双方不一致,案件执行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没有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来规范双方的行为或一厢情愿地去协调配合另一方的稽查工作,协作只会是纸上谈兵。

国税稽查局和地税稽查局都是税务系统执法方面的维护者,如果双方长期互不交流、各自为战,就会削弱税收执法刚性。怎样才能协同作战,共同撑起税收法网呢?笔者认为,先从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取得突破口,做好“四个互通、一个联合”,然后一步一步在协作上取得进展,最后达到国地税稽查部门统一行动、协同作战:

一是举报案件消息互通。涉及到哪方的由哪方牵头立案查处,双方均涉及的,由先接举报的一方立案联合查处;二是涉税情况的互通。在国地税双方各自对企业进行稽查时,发现的涉及到对方税收情况时,及时进行通报,以便及时配合全面稽查,确保双方的稽查准确率,维护税法的尊严;三是稽查结果的互通。国地税双方管辖的税种虽然不同,但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企业的各项收入既关系到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行为,也对企业的所得税以及税费附征有较大的影响;四是处理决定互通,经过审理,稽查后对企业作出稽查处理决定书,对企业的行为有一个准确的定性,对所偷税款不论涉及到国税或地税均可以作出结论,另一方稽查部门将予以认同,并协助执行到位,分别入库,确保国家税款不受损失,同时国地双方对该企业在诚信纳税上添上了灰黑的一笔,成为今后国地税双方监控的重点户;五是专项稽查时的联合。在进行行业性检查或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国地税稽查局可以组成联合稽查组开展工作,这样既避免了对企业的多头检查又杜绝了重复检查,可谓事半功倍。

综上所言,国地税稽查局之间要建立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不是简单的行政行为,而要以人为本,培养高素质的稽查队伍,本着对税收工作的无限热爱和不亵渎税法的心仪来开展工作,规范操作,在一个共同的信息平台上做到资料共享、信息互通、大案互商、共同提高、共同协作,保护合法竞争,维护税法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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