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种合法文件,用于明确双方在交易或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在编写合同之前,需要对合同的目的、范围和条件进行明确和详细的说明。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基金产品合同篇一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20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20xx年以上;。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20xx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一)基金名称: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追加认购不得低于500元。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八)认购的程序和方法。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3%。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详细的申购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详细的赎回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20xx年以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金产品合同篇二
(2)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
(3)投资管理人因履行投资行为而发生之其他费用。
7.1.2 费用的承担:基金费用均由本基金项下的整体资产承担。以基金项下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每 个月支付一次,由投资管理人自动扣除。
7.2 本合同中的各主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产品合同篇三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相互守信的原则达成一致。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定此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委托内容:
注:xxx。
二、打样交货日期:20xx.10.8交货。
三、金额:小写:200.00元。
四、付款方式:交货付款。(注:打样费在批量做成品时返还)。
五、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签字后即时生效。
六、未尽事宜双方可在此基础上签定补允协议。
甲方(章):乙方(章):
甲方代表(签):乙方代表(签):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基金产品合同篇四
私募股权投资(pe)是指通过私募基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pe会附带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兼并与收购(m&a)或管理层回购(mbo)等方式退出获利。简单的讲,pe投资就是pe投资者寻找优秀的高成长性的未上市公司,注资其中,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份,推动公司发展、上市,此后通过转让股权获利。
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在中国pe主要是指这一类投资。下面以久银控股的产品为例进行进一步说明。
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中国所谓的基金准确应该叫证券投资基金,例如大成、华夏、嘉实、交银施罗德等,这些公募基金受证监会严格监管,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有严格限制,它们大多管理数百亿以上资金。
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久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久银基金”)整体改制而来。是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准成为开展私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基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久银控股的产品有久银基础设施产业基金、久银证券基金、久银并购基金、久银成长基金、久银创业投资基金等。但是,由于收益和风险是成正比的,所以这需要结合个人的风险接受程度。
基金产品合同篇五
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展十分快速,并已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几乎所有国际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同时也培育出了像索罗斯、巴菲特这样的投资大鳄。
2016年9月8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运行相关安排的说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登录入口:https://)正式上线运行。新系统重新定义了私募基金的分类及产品类型。
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私募证券类fof基金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主要投向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5、创业投资基金。
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6、创业投资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1、权益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2、固收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3、混合类基金。
是指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先进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并购基金。
是指主要对处于重建期企业的存量股权展开收购的私募股权基金。
6、房地产基金。
是指从事一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房地产基金。
7、基础设施基金。
是指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基础设施基金。
8、上市公司定增基金。
是指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9、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
是指以艺术品、红酒等商品为投资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
新系统对私募基金类型进行了重新分类,诸位以后请保持新的认知。另外,最近有盆友问道一些关于私募的基础知识的问题,这里简单做一些解答。
私募是什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解释: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根据募集资金的方式可分为公司式、契约式、有限合伙式等。
合格投资者。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如下:
一、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规定。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二、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三、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四、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最新债市监管机构政策梳理及解读。
证监会及交易所。
一、总体政策理念。
加强信息披露,持续规范公司债发行行为。对债券市场参与主体持续进行规范性监管,加强抽查、处罚力度。
相关政策梳理。
2016年8月30日交易所窗口指导,提升类城投债准入门槛。
在证监会的要求下,上深交易所提升类城投债准入门槛,于2016年三季度将类城投债“非全部募集资金用于省/副省级保障房项目的债券发行主体,来自政府现金流及收入有一项满足不超过50%即可”政策调整为“非全部募集资金用于省/副省级保障房项目的债券发行主体,来自政府的收入必须满足不超过50%”。
对房企实施分类监管,构建“基础范围+综合指标评价”的分类监管标准,在监管对象上,不仅包括了房地产企业,还包括了煤炭、钢铁等过剩行业企业。
2016年10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6]54号)。
2016年10月15日起上交所发行的非公开公司债强制披露定期报告。
要求簿记建档参与方根据《指引》的规定内容于2016年11月30日前建立各项内部制度,上交所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支持的创新品种。
1、可续期公司债。
可续期公司债是指赋予发行人以续期选择权,不规定债券到期期限的信用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可计入权益,是指赋予发行人以续期选择权,不规定债券到期期限的新型公司债券,它介于传统债券和股票之间,且集两者优势于一身。
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续期债券具有拓宽融资渠道、补充股东权益、降低资产负债率、票息税前抵扣、避免摊薄股本等优势。(实际票息是否能税前抵扣需要发行人与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合理沟通)。
2、熊猫债。
熊猫债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之机构,在中国大陆发行的人民币债券。
3、绿色公司债。
绿色公司债券是指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公司债券(绿色产品可覆盖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品种)。
主要政策:《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上证发〔2016〕13号)。
4、项目收益债。
项目收益债,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
目前上交所首单项目收益债已报证监会口头同意、等待获批。
5、双创债。
双创债即创新创业公司债,证监会主要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企业发债。证监会于2016年6月份成立了“双创”债券专项小组,统筹推动“双创”债券试点发展。
苏州德品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16年10月发行的“16德品债”发行规模为500万元,期限为3年(1+1+1),票面利率为8%;昆山龙腾光电有限公司于16年10月发行的“16龙腾01”发行规模为5000万元,期限为1年,票面利率为3.88%。(两家公司均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公司)。
6、公募短债。
市场中已发行多个证券和非金融企业私募短债。目前上交所正在配合制定公募短债相关规则。
国家发改委1、43号文后发改委政策动态。
43号文后,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提高了城投平台发行企业债的门槛,使得城投企业债发行量大幅下降。
2016年以来,发改委增加“扶贫债”新品种,同时财金司召开内部会议,有简化审批流程的利好政策倾向,但政策落地尚需时日。
首单扶贫债“2016年泸州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收益债券”首期于9月12日完成簿记。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经人民银行批准,交易商协会于2016年2月完成《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修订工作,遵循“简化、优化、强化、细化”的工作原则,对制度流程与信息披露要求既做减法,又做加法。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构建注册发行分层分类管理体系以及优化注册申报机制流程。
1、构建注册发行分层分类管理体系。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2016版)》第六条、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第一类、第二类企业的界定标准,具体要求如下:关于第一类企业标准“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经营财务状况稳健”,具体指标要求如下:
2、优化注册申报机制流程。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
一、审批机构及流程。
市银监-〉省银监(去年简化后就不再用国家层面的银监批了)。
市人行-〉省人行-〉中国人民银行。
市级及省级流程可银监、人行两系统同时走。但是国家人行必须要省银监出文后才能报。
二、金融债主要产品。
主要产品包括(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划分):三农债、小微企业金融债、二级资本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绿色金融债。
1、三农债。
发行人涉农贷款多可考虑三农债,其主要优势是以“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发放的涉农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允许在分子项扣除。
2、小微企业金融债。
发行人小微企业贷款多可考虑小微企业金融债,其主要优势是在计算存贷比时,对于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3、二级资本债。
二级资本债是商业银行为增加二级资本公开发行的债券。其主要优势是补充二级资本。
4、绿色金融债。
绿色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绿色产业项目范围要在《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中。
2015年12月22日推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
目前已发最低主体评级:aa+(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期绿色金融债券)。
延伸阅读:16年以来金融监管加强可能对债券市场影响。
1、对债市整体有利。
第一、债券配置压力增大。从理财征求意见稿来看,对资产类别的主要影响在于其对权益和非标资产的限制加强。这两类标的收益率吸引力可能高于债券,因而会相对有利于银行理财增加债券资产配置。实际上根据我们草根调研,由于目前社会融资需求不断萎缩,债券市场又在不断对房地产和城投两类非标主体扩容,银行理财存量资产中权益类核非标类资产集中到期非常明显。尽管理财规模增速已经在放缓,但资产荒背景下,对债券的配置需求不减反增。不过这主要是由于目前合意的非标和权益类资产较少,只要能找到,理财在配置上还是优先此类资产的。未来如果对理财投资权益和非标类资产更加严格限制,预计会有更多的资金被动投向债券。虽然理财新规增加了140%的杠杆限制,但考虑目前银行理财杠杆整体较低,短期影响不大。
第二、资金成本有望下降。如前文所述,金融监管加强可能会加速存款活期化的进程,从而有利于资金成本的下降。实际上今年银行表内负债端成本已经看到了较为明显的下降。从上市银行的财报数据来看,平均而言,上市银行今年上半年综合计息负债成本下降了30-40bp,这是指整个存量的成本降幅,对于新增的负债而言,降幅更为明显。低成本的优势使得表外机构看起来很鸡肋的债券,对银行表内资金而言仍有较高的息差。而伴随理财收益率的下降,其与表内存款和货基之间的息差收窄,可能推动更多资金滞留在银行表内体系,从而推动市场综合资金成本下降。尤其是伴随着房地产调控的加强,银行表内资产更加稀缺,配债需求也会增大。
2、结构上对信用债、尤其是低等级相对不利。
第一,以银行理财为主的广义基金替代银行自营成为信用债投资主体是14年以来信用利差维持低位且不断压缩的主要支撑,这一趋势可能由于金融监管加强有所变化。信用债在14-15年持续牛市,即使在经济下行和违约风险增大的情况下信用利差也在不断压缩,且在历史地位长期持续,根本的原因除了实质违约过少外,最重要的推动因素就是信用债投资群体从银行自营向银行理财的转化。在金融脱媒化过程中,大量资金从银行表内流到表外,进入以银行理财为代表的广义基金,逐步成为信用债市场最主要的投资群体。而银行理财相比银行自营的最主要特征是风险偏好高、对收益率的要求高,因而这种投资者群体的变化使得信用债需求更加有利,信用利差被不断压缩。
第二,监管新规下需求资金的杠杆和风险偏好都可能下降,而且会进一步导致违约风险的加大,从而削弱信用债,尤其是中低等级信用债需求。本质上,资金从表内流向表外,最主要的原因是理财收益率与存款利率存在水位差。而这个水位差又是由于理财具有资产池、多通道、高杠杆等多种提高收益和绕开监管的手段所造成。如前文所述,目前各项金融监管新规大的方向都是集中在去资产池、去杠杆、去通道,本质上是限制理财各种提高收益的手段。因此理财规模增速的下降本质上对强烈依赖理财作为投资者的信用债是不利的。虽然目前理财整体杠杆率远低于140%,但局部来看,很多委外和专户机构杠杆高于此水平的也不在少数。再考虑到很多委外专户大量采用高杠杆+集中投私募个券的策略提升收益,极端情况下如果严格穿透执行140%和双10%的限制,对信用债的负面影响可能巨大的。虽然考虑到监管印象及监管难度,我们认为对委外全部穿透执行这两项规则,短期内立即执行可能性很低。而且如果对委外不穿透,对理财自身投资监管的严格化,短期内还可能形成委外进一步增加的逆反态势。但三大监管机构联合监管说明控制金融杠杆风险是中央层面统一部署,且是未来中长期必然趋势。长期来看,理财规范化管理必然会导致之前常用的各种提高收益的手段被限制,从而使得理财收益率与活期存款利率和货基利率之间的水位差缩小,存款活期化倾向增强。而存款活期化其实意味着资金出表速度放慢,甚至逐步转向回表。这一过程必然伴随两个特征,一是杠杆降低,二是风险偏好降低,尤其是在违约风险加大的背景下,风险偏好降低可能更明显,而这两个趋势对于信用债需求都是不利的。更近一步来说,高杠杆时期,高风险偏好的受托机构和私募资金规模较大,有利于低资质个券的资金接续,这部分杠杆被迫下降后,相当于需求资金的风险偏好进一步降低,之前依靠此类资金接续流动性的企业,违约风险也会有所强化。总而言之,在监管趋严过程中债市需求结构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偏好降低,将是信用债中长期不可忽视的潜在风险。
第三,如果出现理财规模净下降,对于信用债的冲击将是致命的,甚至可能阶段性波及其他债券品种。如果从更长期来讲,理财由于严重的期限和流动性错配,是一类天然不能接受规模收缩的资金,再加上近一年来杠杆也开始增加,如果一旦出现其他类别资产收益率吸引力增强或市场及违约风险加大导致理财收益不及预期,最终导致理财资金流出和规模净减少的话,理财可能需要被动去杠杆,这时对于信用债的影响将是致命的,而理财金融监管的加强可能加速这一进程。当然当理财出现流动性问题时,利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短期也很难幸免,但流动性冲击过后,无风险或低风险品种收益率仍会回落到正常水平,而信用风险偏高的低评级产品利差可能就会经过历史性重估留在相对高位,以反映真正的信用风险和投资者结构调整后的风险偏好。
因此整体而言,我们认为金融监管虽然对于债市整体有利,但在债市内部主要是对于利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有利,对于中低等级信用债是不利的,评级间利差有因此走扩的压力。
基金产品合同篇六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的努力及相互了解,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为了更好的开发市场,以双方共赢为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资料
1、址:
2、法人代表: 负责人: 联人:
3、联系电话:
二、加盟期限
1、本合约有效期为壹年。
2、本合约自 20xx 年 -- 月 -- 日起至 20xx 年 -- 月 -- 日止。
3、本合约期满,乙方如有意续签合约,甲方优先考虑。
三、乙方经营产品
1、乙方在合约期限内,经营由甲方提供的 ---- 系列美容产品。
2、乙方首批进货额为 - 元,甲方以全国统一零售价的 - 折供货给乙方(季节性及特价品除外),详见《价目表》。
3、乙方必须遵守产品零售价格体系。
4、乙方保证在经销期内每月进货额不低于 5000 元,考察期为 3 个月,之后连续三个月完不成此额,须作书面解释。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约。(甲方配合)
5、若乙方觉得本产品零售价格偏低或偏高时,经甲方认可,可以在本产品零售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20%,如有违反,甲方将有权予以惩罚。
6、合约为税前报价。
四、经营范围
本合约规定经营产品只限于在本合约约定的加盟店内服务及销售。(区域保护) 平方公里之内甲方不设第二家加盟店。
五、供应方式
1、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本合约约定的经营产品。
2、乙方不得通过其它渠道订购本产品(甲方另有规定除外)
六、结算方式
1、乙方向甲方订货必需以现金或支票的形式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2、甲方收到货款后立即组织发货(三个工作日内)。
3、未得到甲方总经理及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的书面通知,乙方不得将货款以现金方式交给或借给甲方工作人员或汇入其它账户,否则甲方将视为未收到货款,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七、甲方责任
1、自合约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免费提供该产品的专业技术,并且可以提供系统的技术、销售管理培训课程。
2、自合约签订后,甲方及时供应乙方产品,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服务。
3、保质期内产品若有质量问题,甲方负责调换,运费由甲方负担。
4、乙方调换产品,在不损坏外包装,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下,可在进货之日起60天内向甲方进行调换,运费由乙方负担(季节性及特价产品除外)。
5、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实际进货情况提供相应的促销产品,对优秀加盟店将给予奖励。
八、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本产品的零售价格体系,不得倾销产品。
2、若遇天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甲方延期交货,乙方绝无异议。
3、运费约定:市区内实际进货款达1000元以上免费送货,低于前述进货额或市区外,甲方代办运输,运费由乙方承担,货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4、运输损耗或产品短少由双方提供证明后,并由乙方向运输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
5、乙方在合约约定后三日内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逾期甲方视乙方违约,定金则不予以退还,本合约自行终止。本合约定金按首批进货额的15%计算。
九、本合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争议以仲裁机构的裁决为最终结果
十、如有补充协议的情况,补充协议也具有以上同等法律效果。
1、首批回款2万元,其中1.5万元为货款,5000元为能量房饰品押金
2、本次全同里有三万的零售价产品, 额外配送的项目:首次按1万元配送
3、半年内进货累积达5万元,配送按5万元到位,泰式能量房饰品押金以产品返还
5.给五套工作服给乙方,甲方视乙方为自己直营店一样地服务,不定期支持乙方. 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基金产品合同篇七
(以下简称甲方)资助 (以下简称乙方)出版 著作。经双方协商,共同签定并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 元出版经费,其中有偿使用 元。不足部分乙方自行解决。
二.甲方提供的出版经费,乙方要严格按照广西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出版著作的所有权归乙方。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在出版时,须在扉页标注“广西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及编号。
三.著者须在受资助著作印刷出版后一个月内,将样书三本(套)送交广西师范学院科技处。如果著作不能按期按质出版(资助通知书下达后的一年内),广西师范学院科技处可撤消资助,并由学院财务处收回资助资金。
四.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著作出版及经费使用情况;乙方有向甲方汇报出版情况的义务。
五.若有客观原因须延缓出版,必须经甲方同意。如果中止合同时须经双方同意,并且乙方把出版经费退回甲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基金产品合同篇八
(一)__单位(甲方)委托__(乙方)代销下列商品:
规格单位供应单位代销数量包装每件重量备注现货每季可供数。
(二)上列代销价格按以下办法执行:______。
(三)商品包装应按运输部门规定办理,否则运输途中损失由甲方负责,
委托代销协议书。如因不符运输要求,乙方代为改装及加固,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交货地点:凭乙方发货通知单,由甲方代办托运直拨至购货单位。
(五)代销商品发货数量必须根据乙方通知。
(六)手续费收取与结算按下列办法:按销货款总额__%收取手续费;待乙方收到货款后,即给甲方结算并扣回代垫费用。
(七)甲方代销商品应与样品相符,保质保量,代销数量、规格、价格,有效期内如有变更,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通知到达前,已由乙方签出的合同,应照旧履行。如因质量或供应脱节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包括手续费),均由甲方负责。
(八)附则:______。
(九)本协议一式__份,甲方__份,乙方__份,鉴证机关__份,自签订日起生效,有效期__月。
甲方:____乙方:____。
代表:____代表:____。
开户银行:____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帐号:____。
电报挂号:____电报挂号:____。
电话:____电话:____。
____年__月__日。
基金产品合同篇九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部分产品订单转让等有关事宜,经充分、有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将尚未完成的订单(详见附件一未完成订单清单及价款、附件二全部未完成订单复印件)全部转让给乙方。
2、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将上述订单之原件全部移交乙方(原件形式可以包括签字盖章文本或者传真文本),乙方应同时出具相应的收据。
1、乙方自收到甲方移交的全部订单原件之日起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乙方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由甲方指定。
1、订单仍以甲方名义向第三方履行,甲方并应代为收受第三方支付的上述订单项下货款。
2、乙方应按照订单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
3、甲方应及时足额将代为收取的货款转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因受让上述订单所获取的甲方客户信息、技术资料均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应善尽保密义务:
1、任何时候乙方均不得自行或通过任何第三方与上述订单项下客户联系,或向第三方泄密。
2、任何时候乙方均不得自行或通过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技术资料,或向第三方泄密。
1、乙方逾期支付订单转让价款的,须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以代为收取的订单项下货款抵扣转让价款及违约金;如逾期付款达一个月以上的,甲方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本合同项下订单转让总价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逾期转付订单项下货款,须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1、不可抗力: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情况的,不属于甲、乙方违约,双方均应善尽通知义务,避免损失扩大。
2、未尽事宜与争端解决: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规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法定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附件一:未完成订单清单及价款;
附件二全部未完成订单复印件。
基金产品合同篇十
七月底成立的私募产品较多,且首次发行的私募管理人居多,备案过程中很多问题无从下手,导致产品备案申请被退回重新修改,从而影响效率,本文通过介绍最普遍形式的产品(自主发行的且有托管外包机构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流程,争取让管理人行政人员按照本文操作时一次通过备案。
产品备案是产品打款结束且成立后需要做的,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的(关于该产品的一些细节,让协会再后台能知晓你的规模、投向、投资者信息等)产品备案前需要的准备材料是:签署好的基金合同、外包协议、资金到账证明或募集规模证明、ta登记表、外包人信息及营业执照电子版;将以上文件扫描成pdf文件。
然后点击基金备案,进去后右上方有个添加,点击后是弹出下面界面: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日期可以就写当天(后期可以更改),管理类型-受托型,组织形式-0契约型,申请编码-是;基金类型-带期货和证券的话要选择混合型,基金状态-正在运作,份额类型--根据需要填写,管理型的是无特殊。
填写后点击保存,会自动出现产品编码,点击最后面的附表(由于附表信息较多,下文以继续上图x。。来表明是附表的界面)如果需要修改成立日期及投资类型等信息,可以点击上图红圈的地方;继续上图2.。。
投资者承诺函,客户签署合同的时候都有,有的名字可能叫合格投资者承诺书机构承诺函,7月18号新增加的内容,需要模板的朋友可以公共号后台留下邮箱,大概内容如下图所示:
目标募集规模和实际募集规模可以都写成实际的数字,后面的募集证明或实缴出资证明,需要由托管人或者外包人给你发送pdf文件,有他们的盖章;继续上图3。。
投资者信息一栏最下面的投资者明细,需要上传外包机构反馈的ta业务登记表,一般是盖有外包业务章的pdf文件,直接上传即可;继续上图6。。是否由管理人自行办理销售业务选择是,然后按照上图内容选择对应选项;监督机构名字写外包机构,监督协议上次外包协议,部门信息填写外包机构的信息;对销售业务的管理制度,上传私募管理人的销售制度盖章后的扫描件,没有的话可以自己网上搜索;继续上图7。。
是否由管理人自行办理份额登记:选择否;
是否有外包业务:是,后面有个添加选项,点击后会弹出来对话框,如下图外包机构:选择你的外包机构(如果没有下拉菜单,说明没有提前添加外包机构信息,请在本文开始的时候添加外包机构的地方重新添加上即可)。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上次文件:一般没有必要的话就空着;联系人信息电话:如实填写即可。
基金产品合同篇十一
第三十条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50%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货。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愿意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除名:
1、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
第九章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等文件。
第三十三条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合伙企业相关信息、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拟公开被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四条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法律、性质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八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合伙人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全体合伙人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全体合伙人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
第三下九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4‰的违约金,并承担补偿义务逾期超过180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第十四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各合伙人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期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xxx乙方签字(盖章):xxx。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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