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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浅析刑事侦查中的因果关系论文 案件的因果关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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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浅析刑事侦查中的因果关系论文 案件的因果关系(5篇)
2023-03-23 21:46:21    小编:李耀Y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浅析刑事侦查中的因果关系论文 案件的因果关系篇一

一、概念及作用

侦查工作方案也称侦查计划或侦破方案。它是公安机关对已决定立案侦查的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为及时破案,在初步审查、分析判断案情的基础上,针对案件如何破获所拟定的工作方案。侦查工作方案是立案报告工作项目的进一步具体化,是指导破案工作的重要书面依据。侦查工作方案经主管领导审阅批准后,便可开展工作。侦查工作方案拟定得是否科学,决定着案件能否尽快侦破,侦查工作能否顺利完成,因此,侦查工作方案的制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侦查工作方案属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存入侦查卷。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侦查工作方案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

1.标题

侦查工作方案的标题有两种拟定方法:由案由、文种两项组成。如:关于“11·10”特大凶杀案的侦查工作方案;由发文机关、案名、文种组成一个全称标题。如:××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关于“4·25”重大杀人案侦查工作方案。因该文书为公安机关内部使用文书,所以以第一种标题形式较常使用。

2.编号

在标题右下角注明“[]×字第×号”。

3.案由

用简洁的文字交待发案的基本情况,引出“为迅速侦破此案,现根据立案审查结果,特制定本侦查工作方案。”一段作为文书开头部分,通过概述发案情况,尽快引入正文。

正文

这是侦查工作方案的重点部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条之规定,应写明以下几项内容:

1.对案情的分析和判断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根据已掌握的有关材料、证据、线索,如作案的时间、地点、原因、手段、作案工具和作案人情况进行侦查推断;并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进行测定,根据线索来源判断材料的可靠性和作案人的范围所在等。另外,分析判断案情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2.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

在充分、准确分析案情的基础上,确定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如果案情比较明朗,即可确定主要目标。确定侦查方向包括是内部人作案还是外部人作案;是否为内外勾结作案;是本地人作案还是外地人流窜作案;是初犯还是惯犯;作案人是男性还是女性;是青少年作案还是中年或老年人作案等等。确定侦查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是被害人的亲属还是熟悉的朋友,还是本村、本乡、本县、或者本单位、本街道、本区、全市或更大的范围。要准确分析、合理判断,才能恰如其分地找准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

3.侦查工作部署、措施和方法步骤

首先要写明侦查工作部署情况,即明确专案组成员分工情况,如谁任组长或指挥长,组长的各自任务是什么,分工明确、具体,落实到位。其次写明侦查的措施和方法步骤,如协查、围追堵截,蹲点守候,技术侦查、案情公布、发动群众提供线索等。侦查的方法步骤即侦查活动展开的次序、范围如何从大到小、侦查对象应从一般到重点,最后确立侦查主体。如果需要有关方面予以配合的,还需写明如何配合,环节如何衔接等。侦查实践证明,办案往往需要有关方面通力配合,互相合作,协同作战,才能保证迅速准确破案。因而,配合衔接的具体环节要一一写明。

4.侦查中应遵守的制度和规定

如发现嫌疑线索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汇报,不得擅自处理;注意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内情;严格请假制度,遵守工作时间等。

5.制止破坏措施

如果是预谋犯罪案件,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新的损失的措施。

尾部

正文写完后,另起一行,用“上述侦查工作方案如无不妥,请批准执行”经束全文。右下角签署发文单位名

称和成文时间,并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

制作侦查工作方案时,对案情的分析判断要科学、合理、严谨、缜密,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侦查工作方案的内容要全面、周密、具体明确。

要及时修订和补充已制定好的工作方案。

【 范 文 】

××县公安局

8·25枪支被盗案侦查工作方案

[19××]×字第×号

19××年8月25日凌晨,我队王×带回室内的一支训练枪支被盗。为迅速侦破这一案件,现根据立案审查结果,特制定侦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判断

1.案件存在的依据。根据对立案报告的审查,证实案件是存在的。因为:第一,24日下午该队队员训练结束,有人证实枪支被带入室内,第二天上午训练前发现不见了,这是事实;第二,现场勘查没有发现痕迹及其他物证,但室内东窗开着,使案犯具有了作案的条件。

2.对时间的推断。当事人当晚看完电影后,10时许回到宿舍,上厕所、洗身后睡觉,到第二天早晨5时许起床。通过对上述时间的推断,结合案犯的行动规律,我们认为在凌晨2时左右作案的可能性较大。

3.工作范围。从发案现场情况看,我们认为城关镇及附近周围的人作案的可能性大,但不排除流窜人员作案。因为:第一,城关地区的社会治安情况复杂,违法犯罪的人员多,其中某些人作案是可能的;第二,尽管被被盗现场处于公路边,来往人员频繁,但本地人毕竟比外地人熟悉情况。当然流窜作案也不能排除,××体委靠近公路,加上案发的房间一整夜亮着灯,外地人路过那里,偶尔见枪起意也有可能。

4.对案犯的判断。青年人作案的可能性大。案犯也可能是各种年龄的惯盗、惯窃,他们熟悉

浅析刑事侦查中的因果关系论文 案件的因果关系篇二

刑事侦查学复习应全面浏览课件及教材

刑事侦查学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是侦查的法定概念,根据该条规定,理解侦查的概念应当把握这样几个方面:

1、侦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有关机关

2、侦查的对象是刑事案件,即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案件

3、侦查的内容包括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各种调查措施和强制性措施。

并案侦查,指侦查机关 以某地区、或相邻地区发生的两起以上刑事案件认定为同一个或同一犯罪集团所为,而将案件结合侦查的形式

原始现场,是指刑事案件发生以后到实施勘查以前没有受到人为的或重大自然力的改变和破坏的现场

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现象、状况。

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1、犯罪行为要素

犯罪行为是犯罪分子为了实现其犯罪意图而采取的行动。

2、时间、空间要素

时间和空间是一切客观事物存在的形式,当然也是犯罪现场存在的形式。

3、物质形态变化要素

被侵犯对象及其物质环境的变化可归纳为被侵犯对象的变化、现场客体物的增减、现场上原有客体物的位置、形状及其组合状态的改变和有关客观现象的发生等。

整体巡视,又称巡视现场,是指侦查人员为了了解现场的内外状态及周围环境,而围绕现场进行观察研究的一项勘验活动

现场分析的内容及具体分析方法

1、分析事件和案件的性质

所谓分析事件性质,就是要判明现场上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事件,是否需要刑侦部门立案侦查。由于现场情况比较复杂,分析事件性质一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1)研究访问对象的陈述是否合乎情理。

(2)研究事件现场的本身是否存在矛盾。

(3)研究现场周围群众对事件的反映。

(4)根据实验的结果、鉴定结论等进行分析。

在现场分析中,一旦确定现场上发生的属于应当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下一步就应对此其案件的性质进行初步分析判断。分析确定案件性质,通常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从犯罪分子的行为结果分析,并依据《刑法》分则中有关罪名规定确定案件性质。二是从犯罪分子的动机目的上进行分析,即依据犯罪分子的行为特征确定案件的具体类别。分析中既要考虑分析实际性质时的基本依据,又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1)根据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的情况进行分析。

(2)根据现场的具体环境分析。

(3)根据事主、受害人及其亲属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进行分析。

(4)根据现场上所反映出的各种迹象进行分析。

分析事件和案件性质时,如果因材料不足或其他原因一时不能作出明确判断的,应当进一步进行复验和调查。对事件性质应尽可能及早查明,而就案件性质而言,如果一时实在无法弄清时,则应通过以后的侦查工作逐步弄清。

2、分析案件形成情况

分析案件形成情况包括分析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工具、作案手法及过程等。

(1)分析作案时间

(2)分析作案地点

(3)分析作案工具

(4)分析作案手法

(5)分析作案过程

3、分析作案人情况

分析作案人情况,就是分析犯罪分子的人数、自然条件、社会特征条件及其他必备条件。

(1)分析犯罪人数

(2)犯罪分子的自然条件

(3)犯罪分子的社会特征条件

(4)犯罪分子作案的必备条件

4、分析犯罪心理痕迹

分析犯罪心理痕迹,是指分析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情况。这些心理活动情况包括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实施某一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以及其他的特殊心理等。

追缉堵截,是指对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逃跑的方向和路线,组织力量进行跟踪追捕和设卡堵截的侦查措施。包括追缉和堵截两个方面的行动。

追缉堵截的条件:

追缉是指在判明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后,及时组织力量,沿着其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线循迹追捕的紧急行动。

堵截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逃跑方向,及时部署力量,在其可能途经的地点设卡、拦截查缉的紧急行动。在侦查实践中,追缉堵截往往同时结合使用,“外逃者,内追外堵;内窜者,外追内堵”。形成相互配合、前后夹击之势,所以合称为追缉堵截。

追缉堵截的条件

„1‟特征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和逃跑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体貌特征和携带物品特征等。这是采取追缉堵截的基本条件。„2‟时间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跑到侦查机关决定采取措施的时间间隔长短、有无采取紧急措施的时机条件。„3‟方位条件:是指现场所处的地理环境、位置,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和路线等条件。„4‟交通、人流量条件:是指当时当地的道路交通状况、车流量及人员流动量的情况等要件。„5‟交通工具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和逃离过程中使用的各种交通工具,从而暴露出来的作案特征等条件。„6‟痕迹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在逃窜过程中遗留下的能够反映其逃跑方向路线的各种痕迹、物品等条件。

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破案是指侦查部门对所立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并且确系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基础上,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活动

并案侦查,指侦查机关 以某地区、或相邻地区发生的两起以上刑事案件认定为同一个或同一犯罪集团所为,而将案件结合侦查的形式

刑事侦查的同一认定,是指在侦查破案过程中,侦查人员运用技术手段、逻辑方法等,对同时存在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事物进行比较、检验,以确定它们的本质属性是否一致或本身是否同一的过程

投毒案件,是指故意投放毒物,致人、畜伤亡,或者公私财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根据投毒的动机目的和侵害的对象不同,投毒犯罪在刑法中分属于伤人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杀人案件, 指由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处理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事件

杀人案件的特点:

1)、多有比较周密的预谋准备活动。

2)、一般有明显因果联系可查。

3)、现场多留有尸体和痕迹物证可验

杀人案件的侦破方法

3.盗窃案件侦破方法

盗窃案件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事件。根据盗窃案件的基本特点,侦破的基本方法是:

1、详细询问有关人员,认真进行现场勘验

2、针对具体情况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3、全面分析案情,制定侦查计划

4、综合运用侦查措施,深入开展侦查

5、审查证据,破获盗窃案

强奸案件,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侵犯妇女性自由的案件。

特点:

1、作案时间和地点有较强的选择性。

2、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有一定的习惯性和连续性。

3、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有一定时间的周旋接触过程。

4、有一定的痕迹物证可供查证利用。

5、被害人多隐忍不报或报案不及时

4.现场勘查的任务是什么

现场勘查的任务,是查明犯罪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1)、查明事件性质。

事件性质包括刑事案件、意外事故、自杀、病死、责任事故。

(2)查明与犯罪有关情况。

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作案人数、手段、过程、动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点和作案条件。(3)收集犯罪证据。

发现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收集证人证言等。

(4)记录现场情况。

现场勘查记录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相、现场图等

(5)为分析案情,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提供依据。

刑事侦查学作业题1:(答案请用手写版本)

案发时间:2003年11月18日下午4时15分;

案发地点:白云中学教师宿舍6栋403房;

现场所见:白云中学初三(1班)物理老师廖晓菊及其11岁的女儿王虹丹分别被杀死在主人房和客厅,廖晓菊老师穿睡衣被人用菜刀连砍十几刀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尸体被床单裹住,衣着完好,侧卧于床边地下,周围沾满血迹;王虹丹被人勒死在客靠厅门的一侧,裤子被扒至大腿以下。在客厅和主人房地面上发现运动钉鞋印数枚,客厅靠窗户离地面30厘米、距门框50厘米处有带血的线手套印两枚,茶几上有散落的人民币70元8角,女式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00元。主人房廖晓菊尸体旁有沾满血迹的采刀一把,客厅和主人房分别有明显的搏斗痕迹。尸检可见廖晓菊被砍刀痕数量多深度浅,两死者均未发现有被奸淫迹象。现场其他贵重物品均未见丢失,门窗完好。

初步调查得知:廖老师因病早早卧床休息,其丈夫王林出差在外,事前曾打电话给好友周光、刘雯夫妇前往关照,周、刘两人当日3点半陪同王虹丹外出买药,4点左右与王分手,并嘱咐王有需要帮助时可打电话来。4点15分周接到王的求救电话,电话很快中断。周、刘夫妇随即赶到廖家,发现廖、王两人被害。围观群众范伟杰反映,曾见到一个身高约1、7米的可疑年轻人匆匆离开现场。周、刘夫妇随即报案,接报案的是白云派出所的民警陈欣。4点40分派出所先期赶到现场进行现场保护。

现场勘查情况:5点30分太白分局刑警队到达现场开展勘查工作,提取了血迹、菜刀、带血的线手套印痕、运动钉鞋印痕、散落的人民币70元8角及女式提包;进行了尸体检验;绘制了现场图;摄制了现场照片和录像。

进一步调查得知:

(一)现场发现的菜刀是本案杀人凶器,原是廖家厨房用品。

(二)有人反映廖老师的丈夫王林平时出差在外很少打电话回家,家里出事后神情镇定,回家路上还主动电告廖家亲人,说廖老师出事了。

(三)据称王林事前曾给廖、王两人分别买了各10份的人身保险。

(四)王林夫妇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爱打麻将赌博,朋友较多。

(五)廖有一个初恋情人钟勇,王也知道,发案前,廖的同事张某、谢某反映廖因此事情绪反常。

(六)廖老师平时对学生要求很严,有人反映发案前廖老师的学生黄强曾在案发现场附近打扫卫生。

专案组对本案性质的分析:

(一)谋财。理由是:廖家经济条件好,赌友、麻友多,现场虽未丢失物品,可能是发案后围观群众太多,周、刘夫妇及时赶到,或因盗窃被发现而杀人,案犯未来得及盗窃。

(二)强奸。理由是:王的裤子被扒下,未有奸淫行为亦可能是时间来不及。

(三)情杀或敲诈。理由是:王林的反常表现和廖老师的初恋情人因素。

(四)报复。理由是:廖老师对学生要求严格,不排除师生矛盾激化。

请你分析确定本案性质,并说明理由:

刑事侦查学实训作业题2:(答案请用手写版本)

案情:某年元月 5 日上午 10 点,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市内虹口区人民银行分理处的报案:今天上班以后,发现分理处主库内的 10 万元现金被盗,要求刑警大队派人勘查现场。刑警大队的侦查人员于 10 点半赶到现场,经过初步访问和观察获取如下情况:初步访问的情况:日早晨,分理处业务组长李金刚,金库保管员赵车、钱英(女)先后上班,并打扫了室内卫生,擦了桌子,扫了地面,职工陆续上班以后,赵、钱 2 人开金库取款准备营业。金库右面的暗锁顺利打开,当钱英用钥匙开左面的暗锁时,拧了半圈就拧不动了,后经反复拧动才把暗锁打开。当时赵、钱 2 人以为暗锁出了毛病,但也没有检查暗锁,也没有考虑其他方面的问题。金库门打开以后,由钱英从金库往营业室里搬取现金,当搬到第 40 捆现金时,发现钱架上仅剩下 2 捆,少了 10 捆现金,经核查帐目,认定确定丢失现金 10 万元。李金刚立即把发现的情况报告上级和公安机关。

初步观察情况:

金库的门为铁门,铁门中间有两个暗锁一左一右,在右面暗锁的下面有一开关把手,库门和暗锁完好。金库是钢筋水泥结构,库内体积约 3x2x3(m),库内东西各有 1 个四层铁制架,是放现金用的。东架上放着 5 元、2 元、1 元票面的现金,西架上放着两捆 10 元票面的现金。库内顶棚上有一盏电灯。

营业室的内窗,除东西处的 1 号窗有一扇玻璃窗打开外,其余窗户都关闭。每扇窗户的结构是:外层是玻璃窗,里面是纱窗,两层窗户之间有一排铁条(共 8 根),每根铁条的间距为 10 公分,铁条两头均用螺丝钉固定在窗框上,窗户比较陈旧。在 1 号窗和窗外地面至院墙西南处有一趟明显足迹。营业室的门和挂锁完好无损。

储蓄所有围墙,墙高 2 米,南面墙壁上有蹬痕,墙外地面有重叠足迹和不清晰的自行车轮胎印。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现场访问应查明哪些问题?

(2)勘验的重点是什么?应按怎样的顺序进行勘验?

(3)本案如何进行实地勘验?

注:将题目打印下来,答案手写。作业请于本周六(29号)晚上八点前,男生交给络伍洪呷,女生交给吴红霞。请各位同学在指定时间之前交给指定的同学。过期不候。这段时间大家都比较忙所以请大家配合。

浅析刑事侦查中的因果关系论文 案件的因果关系篇三

《刑事侦查》治安专业知识点

1、刑事侦查工作的概念,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权力,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发现、控制、揭露、证实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

2、刑事侦查的构成,刑事侦查人员、刑事犯罪案件、刑事侦查对策、刑事犯罪信息、侦查技术装备。

3、刑事侦查的任务,侦查破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防控犯罪,制止减少刑事犯罪发生。

4、刑事侦查的方针,依靠群众—刑侦工作的基础;抓住战机—侦查破案的关键;积极侦查—侦查的基本要求;及时破案—侦查的最终目的。

5、刑事侦查的原则,党委领导;群专结合;依法办案;快速反应;侦查协作;保守秘密。

6、刑事侦查措施的概念,刑事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同刑事犯罪斗争中,依据法律、法规所采用的具体方法,是侦查活动达到侦查目的必须借助的专门工具。

7、侦查措施的分类,分为常规措施、紧急措施、重大措施、秘密措施、强制措施、防范措施。

8、常规措施,包括现场勘查、摸底排队、调查询问、侦查实验、公开搜查、公开辨认、侦查讯问、专案侦查。

9、紧急措施,包括通缉通报、追击堵截、控制销赃、解救人质、警犬追踪搜索。

10、重大措施,并案侦查、专项斗争、破案战役、办案协作。

11、秘密措施,内线侦查、秘密辨认、秘密逮捕、外线侦查、技侦手段。

12、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3、防范措施,阵地控制、电子监控、刑嫌调控、联防堵卡、技术预防。

14、调查询问的作用,查明案情,获取线索,搜集证据,核实口供。

15、调查询问的地位,是一项最基本的侦查措施,是运用量最大的侦查措施;是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侦查员必备的基本功。

16、调查询问的定义,调查询问是指侦查人员运用公开和秘密的方式,对事主、被害人、知情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发现犯罪线索、获取证人证言,以证实犯罪的一项基本侦查措施。

17、现场访问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调查询问的差别,(1)现场访问是初步了解情况,发现线索的过程。第一,现场访问是在现场勘查阶段进行的一项调查询问工作;第二,现场访问的地域范围较为固定,一般在现场周围地域进行;第三,现场访问时间性较强,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尽快获得对采取紧急侦查措施有利的线索;第四,现场访问的形式只采取公开调查的形式进行。(2)调查询问是有重点、有针对性的深入调查。

18、“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物、何果。

19、调查询问的方式,包括公开调查询问和秘密调查询问。20、公开调查询问,包括走访、开座谈会和约谈。

21、秘密调查询问,包括化装查访和委托代询。

22、调查询问的步骤,(1)询问前的准备包括了解询问对象、确定询问顺序、确定询问地点、确定应该邀请参加询问的人员。(2)询问的实施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稳定情绪,转化思想;告知法律,明确义务;广泛提问,自由陈述;重

点提问,具体回答。(3)制作笔录并录音。(4)甄别询问材料。

23、调查询问笔录的格式,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24、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必须有两名以上侦查员在场(包括记录员)必须避免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名侦查人员在同一案件的不同询问笔录上同时出现;记录被询问人的姓名要与本人身份证上使用的姓名及在询问笔录上签字使用的姓名相同。在访问对象核对无误后在每页下方签名(盖章)并捺印,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在其下方签名(或加盖名章)并捺印。访问对象拒绝签名的侦查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25、摸底排队的概念,摸底排队是侦查人员对已发生的刑事案件在案情分析的基础上,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在确定的范围内对可疑人、事、物逐个进行核查,发现侦查线索、犯罪嫌疑人和排除与案件无关人员嫌疑的一项侦查措施。

26、摸底排队的条件,有因果关系、因素条件、知情条件、作案时间、作案空间、作案工具、体貌特征、特殊技能、痕迹物品、赃物条件、反常表现等。

27、缩小摸排范围的具体方法,有交叉指向法、空间构形法、信息查找法、环绕现场法、脱离群体法、视频追踪法。

28、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条件,犯罪时空、犯罪因素和证据条件。

29、通缉的概念,通缉,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缉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以通缉令的形式,通告各有关地区的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广大群众予以协助的一项紧急侦查措施。

30、通缉的条件,犯罪行为到达某种严重程度,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已经基本查清;犯罪嫌疑人在逃,包括已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和已经判刑或在押的罪犯。

31、通缉的对象,应当逮捕,但尚未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决,在看守所或在押解或服刑期间逃跑的罪犯;拘捕之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32、通缉令发布的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有权在自己管辖的地区范围内发布通缉令;向管辖地区以外发布通缉令的,应将通缉令原稿和详细案件材料、清晰的照片或附件样品报送上级公安机关发布;如果要向国外、境外发布通缉令,逐级上报到公安部,由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

33、通报的概念,通报,是侦查机关将发生案件和侦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情况,通告有关地区的公安机关,以便开展侦查协作的一项紧急侦查措施。

34、通报的范围,协查重大犯罪嫌疑人;协查犯罪嫌疑人身份;查明无名尸体的身源;查控赃物通报;案情通报;犯罪情报信息通报(预警)。

35、控制销赃的概念,控制销赃是指侦查部门在侦破有赃物的案件过程中,对有关线路、行业和场所进行严密监视,以便控制、查获赃物,从而发现犯罪人和破案线索的一项侦查措施。

36、犯罪嫌疑人处置赃物的主要手段,销售变卖、挥霍使用、隐藏寄存、无偿赠送、销毁破坏等。

37、犯罪嫌疑人的销赃规律,包括甲地作案,乙地销赃;化整为零,分散出售;改头换面,伪装转手;各负其责,盗销合一;卖废为名,销赃为实;选择地点,定点销赃;物色买主,移地交货;典当为名,进行销赃;以物顶钱,赌场转手;廉价转手,窝主销赃。

38、刑事辨认的概念,刑事辨认是指在侦查过程中,由侦查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人身、物品、尸体、场所等进行识别和认证的一项侦查措施。

39、辨认的依据,是被辨认客体在辨认人头脑中形成的反映形象。

40、刑事辨认的条件,辨认客体具有一定的可感特征;辨认人确以感知该客体的特征;辨认人具有正常的记忆能力;辨认环境适于辨认人再认。

41、辨认规则,先问后认、混杂辨认、分别辨认、事先隔离和禁止诱导。

42、辨认结果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符合法定表现形态、按照辨认规则进行、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43、侦查实验的概念,侦查实验是在现场勘查或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为了证实某种情况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原来条件进行重复实验的一项侦查措施。

44、侦查实验的原则,(1)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实验的原则,具体是侦查实验必须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侦查实验必须在用其他方法都不能达到检验、核实证据,查明案情的目的时才能进行;侦查实验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批手续;侦查实验进行时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侦查实验中严禁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和有伤风化的行为;参与侦查实验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对侦查实验的过程和结果保守秘密。(2)实验条件力求与原始条件相同或接近的原则。(3)同一实验反复多次进行的原则。

45、公开搜查的概念,公开搜查是指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由侦查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公开搜索、检查的侦查措施。

46、公开搜查的范围,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罪犯的地点、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47、公开搜查的时机,现场勘查中获知犯罪嫌疑人或赃物、作案工具等下落时,扭送的现行犯罪嫌疑人或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到达时,追缉堵截中抓获犯罪嫌疑人时,侦查过程中发现证据或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供述藏匿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罪证所在地点时,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48、搜查对象,住宅搜查、人身搜查、露天场所搜查、车辆搜查。

49、住宅搜查具体方法,看、翻、量、掂、敲、探、挖、验。50、《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持有人、公安机关保管人员、诉讼卷。

51、不便提取物品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诉讼卷、原物持有人。

52、并案侦查的概念,并案侦查是将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行为人所作的若干起刑事案件合并起来,实行统一组织、指挥和行动的一项侦查措施。

53、并案侦查的条件,不同案件现场中的痕迹物证相同或有直接联系(特殊条件);不同案件中犯罪行为人的个人特征相同;不同案件中犯罪行为人的作案手段和行为动作习惯相同;不同案件中作案人选择的作案时间、地点及侵害对象相似。

54、并案侦查是重要的侦查措施之一,它在侦破系列性案件、打击流窜犯罪和集团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

55、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侦查部门对于受理的案件,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时,依照法定程序,决定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一项侦查活动。

55、立案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三个条件。

56、事件性质一般有如下三种情况:一是故意犯罪案件。二是过失犯罪案件。三是非犯罪事件。

57、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

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58、对不予立案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59、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对报案、举报、扭送人,及时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

60、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退回相应案卷材料。61、现场分析,又称临场讨论,是指侦查人员在对各种现场材料进行汇集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对相关的问题作出推断,为深入开展侦查奠定基础的一项活动。62、现场分析的任务,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检查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的情况、决定现场勘验后对现场的处理方案。

63、现场分析的程序,依次为陈报材料、鉴别材料、展开讨论、作出决议,既首先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汇报、其次鉴别材料真伪、然后分析判断案情、最后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64、现场分析重点研究的问题,(1)侵害目标和损失;(2)作案地点、场所;(3)开始作案的时间和作案所需要的时间;(4)作案人出入现场的位置、侵入方式和行走路线;(5)作案人数;(6)作案方式、手段和特点;(7)作案工具;(8)作案人在现场的活动过程;(9)作案人的个人特征和作案条件;(10)有无伪装或者其他反常现象;(11)作案动机和目的;(12)案件性质;(13)是否系列犯罪;(14)侦查方向和范围;(15)是否需要进一步勘验、检查现场;(16)处理现场的意见;(17)其他需要分析解决的问题。

65、犯罪空间包括预备犯罪、实施犯罪和犯罪后续活动的地点。

66、侦查途径:就是侦查工作从哪里入手,用什么方法去发现犯罪嫌疑人,进而又用什么方法去获取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所经由的工作步骤。

可供选择的侦查途径:(1)从紧急措施入手选择侦查途径;(2)从因果关系入手选择侦查途径;(3)从人身形象入手选择侦查途径;(4)从痕迹物证入手选择侦查途径;(5)从赃物特征入手选择侦查途径;(6)从作案手法入手选择侦查途径;(7)从活动规律入手选择侦查途径;(8)从控制外伤入手选择侦查途径;(9)从并案侦查入手选择侦查途径;(10)从相关的手机信息的分析入手选择侦查途径;(11)从高危人群地域分布规律入手选择侦查途径。

67、侦查计划,是在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一般规律指导下,针对案件实际情况,在分析、判断案情的基础上,对整个侦查破案工作所做的全盘规划和具体部署。

侦查计划的基本内容:1.立案的依据。2.对案情的分析、判断结果和侦查方向和范围的确定。3.侦查的具体任务、基本措施和侦查力量的组织与分工。4.对于在侦查进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测及其对策。5.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各个环节及衔接方法。6.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注意事项。7.对于预谋犯罪案件,还应提出制止控制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68、时空条件是作案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在侦查实践中,只有当某人具备了作案时空条件时,再进一步考查其是否可以被列为犯罪嫌疑对象才有实际意义。69、围绕重点嫌疑对象进行深入侦查的过程,就是收集能够证实其犯罪事实或排除犯罪嫌疑的各种证据的过程。70、通过对重点嫌疑对象的住所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场所采取侦查措施,发现他所藏匿、保存的可疑物品,并且迅即将该物品或其形象资料交事主、被害人进行

辨认,以识别、判明该物品是否确系作案人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或者确系是被他攫取的公私财物。

71、破案的概念,破案是指侦查部门对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通过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手段,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并且确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基础上,依法揭露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活动。

72、破案的标准,包括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三者必须同时具备。73、侦查终结的条件,包括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准确,法律手续完备。

74、补充侦查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或犯罪事实不清,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

二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而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欠确实充分或者遗漏罪行或同案犯罪嫌疑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75、杀人案件的概念:杀人案件,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案件。故意杀人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行为。

76、杀人案件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就是侦查工作中的犯意,即犯罪动机和目的。77、杀人案件的分类:根据杀人的动机目的可分为报复杀人案件、图财杀人案件、强奸杀人案件、情感杀人案件、遗弃杀人案件、迷信杀人案件、殴斗杀人案件和其他杀人案件。

78、报复杀人案件:也称仇杀,指犯罪嫌疑人以报私仇、泄私愤为动机而实施的杀人行为。侦查实践中,由于引发作案人内心不满的对象不同,报复杀人案件具体表现为私仇报复杀人和报复社会杀人。

79、图财杀人案件:也称财杀,是指犯罪嫌疑人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实施的杀人行为。侦查实践中,图财杀人案件主要表现为抢劫杀人、盗窃杀人和谋财害命。

80、情感杀人案件:也称情杀,是指犯罪嫌疑人因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的杀人行为。侦查实践中常见的有奸情杀人、婚恋矛盾杀人、性变态杀人等。

81、根据杀人的手段来分:

1、机械性损伤致死;

2、机械性窒息致死;

3、电击致死;

4、毒害致死;

5、放火烧死;

6、其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那些狡诈鬼满之徒,既欲致人死地,又想逃避罪责,使用特殊手段杀人。

82、根据尸体状态和身源状况来分:

1、知名杀人案件;

2、无名尸体案件;

3、无尸杀人案件,侦查实践中称为立线侦查案件。

83、杀人案件的特点: 1因果明显,关系密切; 2预谋策划,周密准备; 3现场明显,物证较多; 4手段残忍,方式多样; 5有意伪装,逃避打击。

84、杀人案件现场勘查应解决的问题:

1、鉴别人命事件的性质。自杀与他杀最主要的区别是自杀者都有一定的自杀动机,而且在生前有所表现,经过调查可以查到自杀原因。

2、确定现场是否为杀人现场。尸体所在地可能是杀人现场,也可能是作案人抛尸、移尸的现场。

3、判断现场有无伪装行为。

85、盗窃案件的概念;盗窃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

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犯罪案件。盗窃案件分为一般案件、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86、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0元至5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87、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里的“公私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的附着物,如土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的门窗等,也可以成为盗窃案件的侵犯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以成为盗窃案件的对象。

88、犯罪的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89、入户盗窃。“入户盗窃”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家庭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是为“户”。

90、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91、犯罪的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故意”内容是指行为人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 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认识。

这里的“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或集体占有,还包括毁弃等情况。行为人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与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不影响盗窃案件的成立。

92、盗窃案件的分类。根据盗窃选择的作案地点可以分为入室盗窃案件和室外盗窃案件。

根据盗窃选择的作案方式可以分为偷盗案件、扒窃案件、拎包案件和利用计算机及其互联网技术盗窃案件等。

根据盗窃的目标可以分为住宅盗窃案件、盗窃金柜案件、盗窃枪弹案件、盗窃车辆案件、盗窃文物案件、盗窃牲畜案件等。

根据犯罪人与被盗单位的关系可以分为内盗、外盗、内外勾结和监守自盗等案件。

根据犯罪人的情况可以分为惯犯盗窃、偶犯盗窃、本地犯盗窃和流窜犯盗窃等案件。

93、盗窃案件的特点:

1、发案量大,多不易被及时发现;

2、发案之前,多有预谋踩点过程;

3、作案现场,多遗留有痕迹物品;

4、财物缺失,有赃款赃物可查控;

5、手段多样,惯犯有习惯性特征;

6、盗窃案件,犯罪成员极为复杂。94、盗窃事件的初查,就是通过现场勘查分析判断盗窃事件的性质,同时收集有关的证据,经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95、盗窃事件初查要解决的问题:

1、查明犯罪嫌疑人进入和逃离现场的出口;

2、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方法;

3、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

4、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目标;

5、查明被盗财物情况;

6、判断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

7、发现、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现场的痕迹和物品;

8、初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基本

特征;

9、分析判断盗窃事件的性质。

96、内盗特征:①盗窃目标准确;②盗窃时机恰当;③盗窃手法简单;④盗窃现场不乱;⑤现场大多伪装。

97、外盗特征:①盗窃前多踩点;②进出线路明显;③盗窃目标不准;④盗窃时机不当;⑤手法有习惯性;⑥现场也有伪装。

98、内外勾结——内部人提供目标、钥匙或各种信息,由外部人实施。特征是具有双重性。例如,侵入线路、撬破痕迹、目标、时机表明内盗物证,在中心现场又有外部人的痕迹等。

99、监守自盗——属于内盗一种。更值守护人员自己盗窃,谎报被他人所盗的案件。有典型的内盗特征,但常有伪装、故意转移视线向外盗转移,注意发现。100、通过各种侦查途径寻找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1、快速反应,追缉堵截;

2、判断去向,控制销赃;

3、调查物证,以物找人;

4、深入群众,摸底排队;

5、秘密巡查,守候伏击;

6、信息导侦,网上侦查;

7、审讯突破,深挖余罪。

浅析刑事侦查中的因果关系论文 案件的因果关系篇四

《刑事侦查学》教学大纲

广东警官学院《刑事侦查学》课程组编

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 2006年5月18日

《刑事侦查学》教学大纲(本科非侦查专业使用)

一、综合

1、课程的性质与地位

《刑事侦查学》是研究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和侦查对策的一门应用性学科。它是公安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院各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属于公安、司法人员,尤其是公安民警必须具备的知识板块。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

2、本门课程教学的目的与任务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刑事侦查学》的学科体系内容;了解和掌握刑事犯罪与刑事案件、刑事侦查工作机制和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内容、基本原理以及学科发展历史,明确刑事侦查学与刑侦查工作的关系;准确理解常用侦查措施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熟练掌握其在侦查实践中的运用技巧;熟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熟悉多发性刑事案件的规律和特点,并掌握各类刑事案件的侦查方法;能制作各种常用的符合要求的法律文书;具有一定科学研究能力。

3、教学内容选编的原则和依据

本教学内容是在原有《刑事侦查学》针对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对现代侦查工作和人才素质所提出的新要求,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大胆创新体例,充实更新知识内容,较为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侦查学的基本原理和侦查工作的基本业务知识,注重教材体系和内容的完整性、新颖性,反映侦查工作的现状,突出当前侦查实践的实际需要,特别是针对广东的刑事犯罪活动富有典型性,侦查工作富有特色的实际选择确定教学内容。

4、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基本原理;刑事侦查学与刑侦查工作的关系;刑事侦查工作机制;犯罪现场勘验、犯罪现场的访问、犯罪现场分析;侦查常规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程序规定;杀人案件的侦查、盗窃案件的侦查、抢劫案件的侦查、绑架案件的侦查。

难点: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基本原理;刑事侦查学与刑侦查工作的关系;刑事 侦查工作的方针;犯罪现场勘验、犯罪现场的访问、犯罪现场分析;侦查常规措施的在侦查实践中运用技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程序规定、杀人案件侦查、盗窃案件侦查、抢劫案件侦查、绑架案件侦查。

5、教学方法与手段的建议

教学方法与手段主要有:课堂讲授、案例讨论、专家座谈、多媒体教学、模拟侦查、综合实训。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

1、模拟现场勘查、侦查辨认、跟踪盯梢、公开搜查、侦查讯问和心理测试多种侦查措施。

2、模拟刑事案件侦查过程,进行模拟侦查综合训练。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1、本大纲供公安非刑侦专业使用。

2、本大纲按《刑事侦查学》(本科电子版教材)编写。

四、课时分配与教学内容

本课程总课时为72。课堂讲授:58节;课堂讨论:6节;课堂模拟侦查6节,课外校外模拟侦查6节。

总论篇

第一章 刑事侦查学引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有关刑事犯罪与刑事案件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和掌握《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内容体系和基本原理以及发展历史。教学重点:

刑事犯罪与刑事案件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内容体系和基本原理。教学难点:

刑事侦查学与刑侦查工作的关系;《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原理。课堂讲授:4节。

第一节 刑事犯罪与刑事案件

一、刑事犯罪的概念

二、刑事犯罪的特点

三、刑事案件的概念

刑事案件,亦称刑事犯罪案件,是指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并经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事件。

四、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一)作案时间要素(二)作案空间要素(三)案件相关人要素(四)案件相关行为要素(五)案件相关物要素

五、刑事案件的发案规律(一)起伏变化规律(二)斗争消长规律(三)季节相关规律(四)区域分布不平衡规律(五)辐射蔓延规律

六、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七、当前刑事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严重暴力性案件十分突出

(二)侵财型和经济犯罪案件所占比重增大

(三)犯罪手段的智能化程度愈来愈高

(四)犯罪主体构成较为集中

(五)犯罪方式构成为流窜犯罪和团伙犯罪突出

第二节 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一、刑事侦查的概念

刑事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刑事侦查学的概念

三、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四、刑事侦查学的体系(一)理论研究(二)对策研究(三)比较研究(四)发展研究

五、刑事侦查学的研究方法(一)社会调查法(二)经验总结法(三)案例分析法(四)科学实验法(五)比较研究法(六)移植借鉴法

第三节 刑事侦查学的发展简史

一、国外刑事侦查学发展概况

(一)形成时期

(二)发展时期

二、中国刑事侦查学发展概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刑事侦查学的发展概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刑事侦查学的发展概况

第四节 刑事侦查学的基本原理

一、物质性原理

(一)犯罪行为具有客观实在性

(二)犯罪行为必然具有一定形态

(三)犯罪行为必然造成物质的互换

(四)物质互换在侦查中的应用

二、因果关系原理

(一)因果关系原理的概念

(二)因果关系的特性

(三)因果关系原理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

三、同一认定原理

(一)同一认定的概念

(二)同一认定的理论根据

(三)同一认定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

思考题:

1、刑事犯罪和刑事案件的概念,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 2、当前刑事犯罪的规律特点?

3、刑事侦查学研究的对象和基本原理?

第二章 刑事侦查工作机制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刑事侦查工作的任务、方针、原则和工作体制,能够运用刑事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去分析当前刑事犯罪活动形势,增强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意识。教学重点:

刑事侦查工作的任务、方针、原则和工作体制。教学难点:

刑事侦查工作方针、原则。课堂讲授:2节。

第一节 刑事侦查的任务

一、侦查破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二、侦查防范,制止、减少刑事案件发生

第二节 刑事侦查的方针

一、“依靠群众”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基础

二、“抓住战机”是刑事侦查的关键

三、“积极侦查”是刑事侦查的要求

四、“及时破案”是刑事侦查的目的

第三节 刑事侦查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重证据的原则

三、快速反应的原则

四、侦查协作的原则

第四节

一、刑事侦查的机构

(一)侦查部门的纵向机构

(二)侦查部门的横向机构

二、刑事侦查的管理制度

(一)刑事案件的管辖

(二)立案标准

(三)刑事侦查管理制度(四)刑事侦查责任制

思考题:

1、刑事侦查的任务、方针和原则?

2、如何理解刑事侦查的管理制度?

刑事侦查的体制

侦查措施篇

第三章 犯罪现场勘查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有关犯罪现场、现场勘查的概念,掌握保护犯罪现场的方法和勘验现场、现场访问和进行犯罪现场分析的技巧,能够制作现场勘查记录。教学重点:

保护犯罪现场、勘验现场、现场访问、犯罪现场分析、现场勘查记录。教学难点:

犯罪现场分析。

18课时。课堂讲授:14节;课堂讨论:2节;模拟侦查:2节。

第一节 犯罪现场的概述

一、犯罪现场的概念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相关场所。

二、犯罪现场的分类

(一)根据案件发生后到勘查前现场有无变动,可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

(二)根据案件事实真假,可分为真案现场和假案现场

(三)根据现场与犯罪活动联系的程度,可分为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

(四)根据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可分为预备犯罪现场、实施犯罪现场和掩盖犯罪现场

第二节 现场保护

一、现场保护的概念及意义

(一)只有保护好现场,勘查人员才有可能看到现场的原始状态,并据此分析犯罪分子在现场上的活动情况。

(二)只有保护好现场,勘查人员才有可能发现犯罪分子遗留的痕迹、物证,并完整地 提取下来,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三)只有保护好现场,才能封锁现场情况,严守现场秘密,以便将来更好地甄别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二、现场保护的任务

三、现场保护的方法

(一)露天现场保护方法

(二)室内现场保护方法

第三节 现场勘查的概述

一、现场勘查的概念

(一)现场勘查是一项侦查活动,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进行现场勘查。

(二)现场勘查是一种执法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三)现场勘查是一种专门的工作,必须运用一定的侦查、技术手段进行

二、现场勘查的目的

(一)查明事件性质

(二)查明犯罪分子作案的情况

(三)发现和提取犯罪痕迹、物证

(四)判断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

(五)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

三、现场勘查的要求

(一)及时

(二)全面

(三)细致

(四)客观

第四节 现场勘查的组织指挥

一、现场勘查的组织指挥

(一)现场勘查负责单位

(二)现场勘查人员组成

(三)现场勘查指挥员

(四)现场勘查人员的分工

(五)现场勘查的指挥

二、现场勘查的纪律

(一)要严格服从现场勘查指挥员的统一指挥,按照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有秩序地进行现场勘查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现场勘查的步骤和方法进行工作

(三)要保护现场上的公私财物,不得私拿、丢失或无故损坏现场物品

(四)要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

(五)要严格保守现场勘查秘密

第五节 现场查访

一、现场查访的概念及意义

二、现场查访的对象和内容

(一)访问报案人和发现人的主要内容

(二)访问事主或被害人的主要内容

(三)访问被害人家属的主要内容

(四)访问现场附近知情人的主要内容

三、现场查访的策略

(一)访问报案人和发现人的策略

(二)访问事主、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策略

(三)访问现场附近知情人的策略

四、现场查访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坚持“现场查访必须个别进行”的原则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三)要全面细致

(四)要认真制作现场查访笔录,客观准确地记录被访问人所谈的内容

第六节 实地勘验

一、实地勘验的概念及对象

(一)现场状况

(二)尸体

(三)人身

(四)痕迹

二、实地勘验的步骤

(一)巡视现场

(二)初步勘查

(三)详细勘查

三、实地勘验的方法

(一)沿着犯罪分子的行走路线进行勘查

(二)从中心向外围进行勘查

(三)从外围向中心进行勘查

(四)分片分段进行勘查

(五)沿着地形、地物的界限进行勘查

(六)分部位分层次进行勘查

(七)从现场入口处开始,顺着物体的摆设顺序进行勘查

四、实地勘验的顺序

(一)先地面后高处

(二)先静观后动手

(三)先宏观后微观

(五)先拍照后提取

(六)先易消失后稳定

五、实地勘验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边勘查边研究,反复勘查反复研究

(二)对于留有明显痕迹、物证的现场,切忌粗枝大叶

(三)对于变动现场,切忌草率简单

第七节 现场分析

一、分析事件性质

二、分析犯罪时间

三、分析犯罪地点

四、分析犯罪工具

五、分析犯罪人数

六、分析犯罪目的和动机

七、分析犯罪分子在现场上的活动情况

八、分析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

九、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

第九节 现场勘查记录

一、现场勘查记录的概念和作用

二、现场勘查笔录

(一)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结构

(二)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应当掌握的要点

三、现场绘图

(一)现场图的种类

(二)绘制方法

四、现场照相

(一)现场照相的内容

(二)现场照相的方法

五、现场录相 思考题:

1、犯罪现场、现场勘查、实地勘验的概念。

2、实地勘验的步骤、方法和顺序?

3、现场分析。

4、现场访问的内容和方法。

5、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

第四章 侦查常规措施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各种常规侦查措施的概念,熟悉各种常规侦查措施运用的条件和注意事项,能够在侦查实践中综合运用各项措施手段。教学重点:

调查访问、追缉堵截、通缉通报、控制销赃、公开搜查、侦查辨认、并案侦查、网络侦查和心理测试技术。教学难点:

公开搜查、侦查辨认、公开搜查和侦查辨认。

16课时。课堂讲授:12节;课堂讨论:2节;模拟搜查:2节。

第一节 调查访问

调查访问是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弄清犯罪事实与情节,发现犯罪线索,筛选嫌疑重点,收集犯罪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活动。

一、调查访问的作用

(一)审查立案,分析判断案情的重要途径。

(二)是发现和搜查嫌疑线索的重要途径。

(三)为查明事实,揭露犯罪提供证据。

(四)是查证、核实嫌疑人的重要方法。

(五)是查缉犯罪嫌疑人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

二、调查访问的形式

调查访问可分为公开调查询问和秘密调查询问两种形式。

(一)公开调查访问 1、个别走访 2、座谈会 3、通知询问

(二)秘密调查访问

1、侦查人员以其他身份和名义为掩护,直接与询问对象接触进行有目的,有策略的交谈,了解所要调查的情况。

2、在被询问对象所在单位或其它治安积极力量的配合下,物色可靠人员、与询问对象接触,了解情况。

三、调查访问的方法

(一)了解被访问对象

(二)选择适当的时间和地点

(三)稳定访问对象的情绪

(四)消除访问对象的思想顾虑

(五)帮助访问对象回忆有关案情

四、对调查询问结果的分析与评断

(一)从被询问对象提供情况的过程进行研究,(二)从陈述内容的来源进行研究;

(三)从陈述事实的情节进行研究;

(四)从询问对象与嫌疑人的关系进行研究;

(五)从被询问人现实表现和生理状况分析研究;

(六)从被询问人的感知事物对外界条件分析研究;

(七)从与其他案件证据之间的关系分析研究。

第二节 追缉堵截

一、追缉堵截概述 追缉和堵截是两项不同的侦查措施,既可单独使用,也可结合在一起使用。结合使用时,可以形成前后夹击的有利于查缉侦查对象的局势,故此,这两项侦查措施往往连结在一起使用。

追缉堵截是侦查破案中经常使用的紧急查缉措施,它的主要作用就是通过追缉堵截,迅速查缉正在逃窜的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达到及时破案的目的。

二、追缉堵截的条件

(一)时间条件

(二)特征条件

(三)空间条件

(四)人员流量条件

(五)交通工具条件

(六)痕迹条件

三、追缉的方法

(一)单向尾追

(二)两线策应

(三)多路迂回

四、堵截的方法

(一)设卡堵截

(二)定点堵截

(三)寻查堵截

(四)围捕堵截

第三节 通缉通报

一、通缉

(一)通缉的概念

(二)通缉的条件

(三)通缉的使用范围

1、已经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押解和关押期间逃跑的;

2、经过侦查已掌握证据或获得部分罪证,应该拘留或逮捕但已潜逃的犯罪嫌疑人; 3、在服刑期间逃跑的劳改犯;

4、在重大和特别重大案件的侦查中,嫌疑有据但已潜逃的重大犯罪嫌疑人。

二、通报

(一)通报的概念

(二)通报的使用范围:

通报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泛,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1、犯罪嫌疑人通报 2、流窜犯通报 3、赃物通报 4、不知尸体通报 5、案情通报

三、通缉通报的使用权限

(一)发布通缉通报,必须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并加盖公章。非公安机关不得发布通缉通报。

(二)在本辖区范围内发布通缉通报的,由该县(市)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查批准,直接发布。

(三)超越本辖区范围的,应层报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和发放。

四、通缉通报的要求

(一)严格按照公安部对使用通缉通报批准权限的规定执行。通缉通报是重要的侦查措施,尤其是通缉,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问题,必须根据案件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防止滥发滥用。

(二)通缉通报,文字要简练,语意表达准确,所用照片必须是近期而清晰,使人一目了然,便于接报单位协查。

发出通缉通报的单位要写明本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注明文号和联系回复方法。

(三)注意保守国家秘密。为了保守国家秘密不准用明码电报发通缉通报。

(四)如发现新的情况,可以再补发通缉通报,但要注明前次的编号与发布日期,各地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必须及时布置,落实协查工作,一旦查获犯罪嫌疑人或查清其他情况,应及时回复。

第四节 查控赃证

查控赃证,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有赃物可查的案件时,在有关部门和人员的配合下,通过对有关行业和场所进行严密控制,发现赃物进而发现犯罪嫌疑人或侦查线索的一项侦查措施。

一、查控赃证的作用

(一)可以直接破案

(二)可以直接提供犯罪证据

(三)可以减少或追回损失

二、查控赃证的范围

(一)场内控制

1、各类收购部门,如废品收购站、旧货回收门市部、文物商店、珠宝玉器商店等等。2、各类修理行业,如家用电器、照相器材、钟表维修部、汽车、摩托车修理行业等。3、金融部门,如银行、金银和外币兑换处、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等。

4、公共复杂场所,如车站、码头、机场、公园、歌舞厅、电子游戏娱乐场(厅)、旅游区、影剧院等。

5、饮食服务业,如旅馆、招待所、饭店、酒店、冷饮店、停车保管站(场)等。6、寄卖、典当、信托部门、行李寄存处。7、贸易集市、非法交易场所。

(二)场外控制

1、窝主或窝点。犯罪分子作案后,将赃款赃物放到亲友或同伙家里隐藏起来,逃避侦查,待风声过后,等待时机进行销赃。

2、赌博场所。有些犯罪分子将作案所得赃款赃物作为赌资进行赌博,以便尽快脱手,以免引起我们注意被抓获。

3、犯罪分子经常聚集的场所或复杂的居民区。这些场所和地区是犯罪分子经常活动的地方,他们互相交流作案“经验”,策划犯罪活动,同时也是窝赃销赃的场所。4、刑事犯罪嫌疑分子的住所。这是犯罪分子进行聚集和窝赃销赃的场所。

三、控制销赃的方法

(一)布置有关部门,依靠行业职工进行控制。

(二)布置秘密力量,做好重点控制

(三)依靠治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公开的行政管理控制

(四)组织基层治安积极分子,严密社会面控制

第五节 侦查实验

一、侦查实验的作用

(一)可以证实被害人对案件或案件的某些情况的陈述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

(二)可以证实被害人或证人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听到某种声音,看到某种情况,闻到某种气味接触到某种物品;

(三)可以确定某种痕迹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形成;

(四)可以确定现场某地点是否是犯罪分子出入或拿走某物件的地方;

(五)可以确定某种物品在某种条件下能否自燃;

(六)可以确定某种爆炸物的性能,引爆方法和危害程度;

(七)可以确定犯罪分子是否具有作案时间;

(八)可以确定被害人的伤痕与犯罪分子的行为动作有无联系,或由什么行为动作造成;

(九)可以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是否真实;

(十)可以确定辨认结果是否准确可靠。

二、侦查实验的组织与实施

(一)侦查实验的准备工作

1、明确实验目的,拟定实验方案。首先要确定通过实验要解决的问题,然后认真细致地研究案件的有关材料,详细询问事主、被害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把疑点和通过实验要解决的问题记录下来,制定出包括实验内容、实验次数、变换实验条件的不同方案。2、确定实验的时间和地点。在确定实验的时间、地点时,要尽量选择与案发时相同的时间地点和天气状况,以保证侦查实验的可靠性。

3、确定参加实验的人员及分工,侦查实验自始自终由侦查人员指挥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通常由指挥员、侦查员、见证人、被告人、被害人、知情人等人参加。

4、准备好实验所必须的一切工具、技术材料和其他物品。5、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作为见证人。

(二)侦查实验的实验的实施

(三)、侦查实验的记录

1、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案情、实验的目的和要;

2、实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姓名、职业、职务及实验主持

3、实验的实施过程和方式

4、实验结束的时间

5、见证人鉴名盖章

四、侦查实验的原则

(一)尽可能地使用原地、原物的原则

(二)选择相同自然环境的原则

(三)坚持同一情况反复实验的原则

(四)遵守法律原则

(五)坚持保密原则

五、侦查实验结果的评断

(一)实验的条件与案件形成的条件是否相同

(二)实验中发生偏差和错误的原因

(三)实验结果与真实情况的比较

(四)相同或分岐的原因。有关专业人员的意见

第六节 公开搜查

公开搜查,是指侦查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缉获犯罪嫌疑人,在被搜查人或有关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或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索与检查的一项侦查措施。

一、公开搜查的作用

(一)直接查获犯罪嫌疑人

(二)获取罪证和赃物

(三)获取犯罪痕迹

二、公开搜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明确搜查目的

(二)详细了解搜查目标的情况

(三)制定搜查方案

(四)做好物质保障

(五)履行法律手续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三、公开搜查的方法

(一)人身搜查的方法

(二)住所搜查的方法

(三)露天场所的搜查方法

四、物证的扣押与搜查记录

(一)物品的扣押

(二)搜查记录

五、公开搜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一般邀请两名,并在他们的见证下进行。

(三)搜查时应提高警惕,特别是人身搜查时,对犯罪嫌疑人应严密控制,防止其行凶、逃跑或自杀。

(四)在搜查过程中,要注意观察被搜查人或其家属的神态表情,从中发现可疑情况。

(五)搜查女性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执行,见证人也必须是女性。

第七节 侦查辨认 侦查辨认,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根据案件侦查需要,由侦查人员组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知情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等,进行公开或秘密的辨别与认定的一项侦查措施。

一、侦查辨认的作用

二、公开辨认

(一)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二)对物品的辨认

(三)对场所的辨认

(四)对不知名尸体的辨认 1、直接辨认尸体 2、对尸体照片辨认

3、对尸体所穿衣着和随身携带物品的辨认

三、秘密辨认

(一)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二)对可疑物品的辨认

四、侦查辨认的原则

(一)事先询问原则

(二)分别辨认原则

(三)混杂辨认原则

(四)自主辨认原则

五、侦查辨认结果的评断

(一)辨认人的生理因素

(二)辨认人的精神因素

(三)自然环境条件因素

(四)被辨认对象的特征因素

(五)是否遵循辨认原则

六、侦查辨认记录的制作

(一)辨认笔录和报告 1、辨认的时间、地点和条件 2、辨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辨认客体的情况。4、辨认的结果

5、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辨认笔录应力求客观、详细、准确

(二)拍照

第八节 查询冻结

一、查询、冻结的权限和对象

(一)权限

(二)对象

二、查询的程序与方法

(一)报请审批

(二)通知执行查询

1、正页; 2、回执; 3、存根。

(三)执行查询

(四)查询处理

三、冻结的程序和方法

(一)报请审批

(二)通知执行

(三)冻结期限

1、重大、复杂的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

2、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10以上有期徒刑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 3、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等情况的。

(四)不需要继续冻结存款、汇款的情况 1、经审查,该款项确实与案件无关的

2、曾与案件有一定的联系,但不是本案的赃款,不是用于犯罪的资金 3、案件已经审结,依法需要发还给被害人的,或者需要作其他处理的 4、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的

(五)不得重复冻结

(六)解除冻结期限

(七)冻结处理

四、查询、冻结应注意的问题

(一)不能盲目滥用

(二)处理好查询与冻结的关系

(三)不能冻而不查

(四)及时解冻

第九节 并案侦查

一、并案侦查的概念

并案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将两起或两起以上相互关联的犯罪案件合并起来一起侦查的谋略形式。它在实际工作中被侦查机关广泛使用。

(一)侦查主体的协调性和多样性

(二)犯罪主体的同一性

(三)案件之间存在内在联系

二、并案侦查的依据

(一)犯罪行为人作案手法的习惯性

(二)犯罪行为人犯罪活动的连续性

(三)犯罪有关线索和证据的相互印证和补充

三、并案侦查的作用

(一)有助于发挥侦查主体的整体合力,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有助于发挥线索和证据的合力优势,加速案件侦破。并发掘侦破隐案。

(三)有助于加强侦查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锻炼刑侦队伍,提高侦查主体同犯罪作斗争的水平。

(四)有助于打击流窜犯罪、团伙及集团犯罪,抑制有组织犯罪的漫延。

四、并案侦查的条件

(一)犯罪人的体貌特征相同或相似;

(二)作案手法相同或相似;

(三)现场遗留有相同或相似的物证,或几个案件中现场物证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四)作案时空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

(五)作案目标相同或相似;

(六)有相同的活动区域、联系网络、销赃途径或相同的教唆犯。

五、并案侦查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并案机制,主动并案

(二)组织专案班子,统筹作战

(三)认真分析案情,准确判断侦查方向,选准突破口

(四)多种措施并举,各个专破

第十节 网络侦查

一、网络侦查的概念

二、网络侦查的方法

(一)搭建网络侦查工作平台

1、网络侦查是一个以犯罪情报信息系统为核心的网络化环境

2、网络侦查是一个包含有大小不等,或者相容,或者并列的各种子系统和数据库网络化环境

(二)用数字化手段开展侦查

1、实行网上立案

2、利用数码设备固定记录现场情况

3、利用数字化测量工具对现场客体物进行测量

4、借助因特网传递信息,公布案情,利用内部专用网通报情况,实现网上调查摸排

5、用便携式电脑制作各种法律文书

6、利用串并案查询系统实行网上串并案件

7、利用人像组合系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模拟画像

8、利用各种识别系统,借助各种数据库实现网上鉴定

9、启动专家系统进行网上会诊

10、心理测试

11、网上追逃

12、网上调控刑嫌

13、运用数字化通讯工具传递信息

第五章 侦查强制性措施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侦查强制措施的内容和适应条件,能够熟练掌握运用的方法。教学重点:

拘传、取保候审、和逮捕。教学难点:

拘留。课堂讲授:2节

第一节 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依法强制未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拘传的适用条件

三、公安机关适用拘传的程序

(一)承办单位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侦查员执行。

(三)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以内。

(四)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立即对其进行讯问。

(五)拘传的特别程序。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六)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押解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四、适用拘传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 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且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三、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一)保证人保证

(二)保证金担保

四、取保候审适用的程序

(一)取保候审的决定

(二)取保候审的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解除和变更

(四)取保候审的期限

(五)取保候审的特别程序

第三节 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等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

三、监视居住适用的程序

(一)监视居住的决定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

(三)监视居住的解除和变更

(四)监视居住的期限

(五)监视居住的特别程序

四、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第四节 刑事拘留

一、刑事拘留的概念

二、刑事拘留适用的条件

(一)适用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二)适用的情况必须是紧急情况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适用的程序

(一)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

(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宣布对其实行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

(三)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四)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五)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留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六)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七)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做出处理

(八)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押解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四、刑事拘留的期限

第五节 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逮捕的适用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事实要件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逮捕的实施程序

(一)提请、批准逮捕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二)决定逮捕

(三)逮捕的执行

第六节 继续盘问(留置)

一、继续盘问的概念

继续盘问是指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一项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值勤、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现场调查等外勤警务活动中,对在现场发现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过当场盘问和检查后,仍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将其带至当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并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继续盘问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二、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最新颁布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对此做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三、继续盘问的适用程序

(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二)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四、继续盘问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四)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五)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六)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七)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九)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第七节 羁押

一、羁押的概念和羁押场所

羁押是指执法机关对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强行囚禁看管,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二、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的收押

(一)根据《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收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根据《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和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制作笔录,发现不应当羁押的,提请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1、患有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期间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行极其严重有极大社会危险性的除外,可在收押的同时进行必要治疗;

3、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三、对被羁押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对被羁押人患重病、逃跑、死亡的,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应立即报告案件主

管机关;

(二)对于被羁押人的申诉、上诉,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有关机关处理,不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挠。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辩护律师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依法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查验其证件及有关证明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会见。

四、换押的概念和意义

(一)换押的概念

换押,是指主管案件机关在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交另一机关管辖时,通知看守所交换羁押手续的一种执法活动。

(二)换押的意义

1、从办案的角度上说,它有利于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办案,防止久押不决,及时惩治犯罪,使无罪的人不受非法关押,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2、从诉讼的角度上说,它有利于各司法机关明确各自职责,避免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出现意外情况时,大家互相推卸责任的不良现象,从而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3、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上说,它有利于律师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进行其法律帮助工作,便于律师寻求执法机关的协助。

4、从看守工作的角度上说,便于看守所掌握诉讼进程,明确羁押期限,保证合法羁押。

5、从保障安全的角度上说,有利于防止不同办案机关或不同的办案人员随便提讯犯罪嫌疑人,便于安全管理。

五、换押手续的办理

(一)需要办理换押手续的情形

1、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时;

3、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时;

4、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

5、公安机关、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或提起公诉时;

6、法院一审后有上诉或抗诉,移送二审时;

7、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时;

8、案件改变管辖时。

(二)换押手续的办理

六、侦查羁押期限的一般规定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案件。

七、重新计算和不予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

(一)重新计算和不予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

(二)不予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

思考题: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有哪几个种类?

2、各种强制措施的适应条件审批权限。

第六章 侦查秘密措施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几种常见性秘密侦查措施的概念、使用范围,掌握其运用技巧。教学重点:

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秘密逮捕的运用技巧。教学难点:

跟踪盯梢、守候监视、秘密逮捕的运用技巧。课堂讲授:6节,课外模拟跟踪:6节。

第一节 跟踪盯梢

一、跟踪盯梢的概念

跟踪盯梢是指侦查人员以运动的方式,秘密观察、监视犯罪嫌疑人的行踪,控制掌握其外部活动,以获取线索或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手段。

二、跟踪盯梢的原则

(一)严守秘密,严格审批原则

(二)不丢不露原则。

三、跟踪盯梢的任务

(一)掌握犯罪嫌疑人动态,通过监视其外部活动,证实案情。

(二)发现同案犯和其他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员,扩大线索。

(三)控制赃物的传销,获取物证或发现与物证有关的情况,防止毁灭罪证。

(四)发现并制止新的犯罪。

(五)通过密拍密录等手段,获取证据。

(六)配合内线侦查,物色考核特情。

(七)证实侦查中各种情报线索的可靠性,辩别真伪。

(八)执行密捕。

四、跟踪盯梢的准备工作。

(一)执行跟踪盯梢任务的侦查员要熟悉案情,明确任务。

(二)要注意识别侦查对象的特征,做到牢记不变特征,注意可变特征。

(三)明确内部分工,规定联络暗号,备好先进的交通、通讯、摄录等器材和化装掩护物品,携带好零钱、证件等。

(四)要事先熟悉有关的地区、场所及交通路线,有条件、有必要的还可建立临时据点,作接头、落脚之用。

(五)制定详细的跟踪计划,制定各种预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充分的分析,制定应急措施。

(六)需要沿途公安或其他有关部门配合的,要通过一定的途径自上而下传达要求协助的指令,对于事关大局的多方跟踪行动,可由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

五、梢的名称及几种主要梢位形式

(一)梢的名称

梢是指参与跟踪盯梢的侦查主体。根据任务的不同,梢的种类主要有三种:主梢、副梢和机动梢。

(二)几种主要的梢位形式。

六、侦查对象侧梢和摆脱盯梢的主要伎俩

(一)测梢伎俩

(二)摆脱盯梢伎俩

七、跟踪的方法

跟踪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跟踪。二是间接跟踪。

(一)交换跟踪

(二)接力跟踪

(三)迂回跟踪

(四)徒步跟踪为主,车辆跟踪配合(五)车辆跟踪为主,徒步跟踪相结合九、跟踪盯梢应注意的问题

(一)无论采取哪种跟踪方式进行跟踪,无论处于何种梢位,侦查员都要牢记目标特征,集中精神,高度警惕,密切注视对象行动,为防止意外,应佩带武器。

(二)跟踪盯梢中如发现对象实施现行重大犯罪活动,应挺身而出,加以制止。

(三)必要时预先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如搜查证等,以便在发现对象转移、藏匿赃证或对某一场所需紧急搜查时采取公开措施获取证据。

(四)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克服不耐烦情绪,同时要避免“出”则慌慌张张,“行”则三五成群,“停”则交头接耳,“攻”则一涌而上,要做到有层次、有攻防、有保护。

第二节 守候监视

一、守候监视的概念

守候监视是侦查员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宅、经常出入场所及可能进行隐身藏证、接头联络或实施现行犯罪的地点附近,设立秘密监视点,进行监控的一项侦查手段。

二、守候监视的主要任务

(一)监控侦查对象的来往关系,证实犯罪和扩大侦查线索,发现可疑人员;

(二)根据犯罪分子作案的规律特点,在其可能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地区和场所进行预伏守候,捕捉现行犯,保护可能被侵害目标;

(三)配合跟踪及内线侦查,及时发现侦查对象转移、毁灭证据行为,并采取措施人赃并获;

(四)秘密捕获在逃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三、守候监视地点的选择

四、守候监视的准备工作

(一)分工明确,任务及责任要落实;

(二)熟悉案情,了解侦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三)事先实地观察,熟悉地形地物,做好化装掩护工作,特别是职业化装时,要熟悉职业特点、基本业务,衣着打扮要合理;

(四)规定好联络方法、暗号,准备好交通、通讯、摄录等器材和工具,必要时随身携带武器,以备不测。

四、守候监视的方法

(一)定点守候

(二)伏击守候

(三)寻查守候

(四)拘捕守候

五、守候监视应注意的问题

(一)侦查员进住守候监视点时,要在化装上做到随乡入俗

(二)守候监视工作时间长、比较单调,有时候条件还比较艰苦,侦查员一定要有坚强的毅力和不怕麻烦、吃苦耐劳的精神,更不能麻痹大意,放松警惕。

(三)要警惕侦查对象利用关系人到守候监视点进行试探和反侦查。

(四)严守纪律、严格保密、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所化装职业不相符的行为,以免暴露身份。

第三节 秘密逮捕

秘密拘捕是根据侦查破案的需要,对犯罪集团(团伙)中某个犯罪成员采取秘密捕获,突击审讯获取所需侦查信息或为打入侦查作准备的一项特殊侦查措施。

一、秘密逮捕的使用条件

二、密捕对象的选择

三、密捕的方法

根据不同案情和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方法。

(一)预伏捕

(二)借故捕

(三)跟踪捕

(四)旅途捕

四、密捕后的突审

侦查程序篇

第七章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和受案、立案的程序规定。教学重点:

公安机关与其他机关、地方普通公安机关与行业公安机关、公安部有关职能部门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受案、立案的程序规定。教学难点:

公安机关与其他机关、公安部有关职能部门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受案、立案的程序规定。课堂讲授:2节。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管辖和立案

一、管辖刑事案件的机关

(一)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侦查的自诉案件

(三)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

(四)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案件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六)其余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地方普通公安机关与行业公安机关案件管辖分工

(一)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我国境内的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所有走私犯罪案件

(二)铁路、交通、民航系统公安机关

三、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案件管辖原则

(一)地域管辖原则

(二)最先受理管辖原则

(三)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原则

(四)级别管辖原则

四、公安部有关职能部门案件管辖分工

(一)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二)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四)禁毒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五)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六)边防管理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七)消防管理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八)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

(九)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役的罪犯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拘役所立案侦查;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第二节 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

一、刑事案件的受理

(一)受案的概念及案件来源

受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公民或单位的报案、控告、举报及犯罪人的自首等情况予以审理的过程。

1、单位及公民的报案、控告和举报

2、群众扭送

3、犯罪人的自首

(二)受案的程序

1、听取报案,制作笔录,必要时录音。

2、调查核实、审查材料,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处理。

3、对超越权力范围的事项及受案后的情况报告上级处理。

4、如涉嫌刑事案件,应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5、受案结果处理

(三)注意事项

二、立案程序

(一)立案的概念和条件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来自各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并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交付侦查或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即立案的事实条件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立案的法律条件

3、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即立案的权力条件

(二)立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1、立案是有立案权的机关进行的一项刑事诉讼行为,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由“受案”、“审查”、“办理立案手续”等环节组成。

2、立案是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是侦查部门进行侦查活动的合法依据,是侦查的前提和基础。

(三)立案程序

思考题:

1、简述管辖的概念。

2、简述公安部有关职能部门案件管辖的刑事案件种类。

3、简述受案的程序。

4、简述立案的条件。

第八章 实施侦查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实施案件侦查的基本步骤和程序,熟练的把握好侦查的节点。教学重点:

侦查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侦查途径的选择、有关侦查措施的适用。教学难点:

侦查途径的选择、破案节点的把握、有关侦查措施的适用。课堂讲授:2节。

第一节 制定侦查工作方案

一、侦查工作方案的概念及意义

(一)侦查工作方案的概念

侦查工作方案,它是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查的总体部署和行动规范,并以书面形式出现,侦查工作方案,通常在现场勘查、现场分析的基础上制定。

(二)制定侦查工作方案的意义

1、有利于侦查工作有针对性、有目标地进行;

2、有利于提高侦查工作效率,避免失误;

3、有利于提高侦查工作的组织性和协调性;

4、有利于侦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不断调整策略;

5、有利于侦查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二、侦查工作方案的内容

1、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的测定;

2、侦查方向和范围;

3、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

4、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5、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

6、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

7、如属预谋犯罪案件,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

三、制定侦查工作方案的要求

(一)内容要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就无法实施;

(二)措施要切实可行,要根据具体案件,因案施策,因地制定;

(三)部署要及时严密,要打破侦查常规,做到边勘查现场,边采取措施,及时缉捕案犯,各种措施之间要综合应用,协调一致,使罪犯无机可乘;

四、部署侦查力量

(一)知人善任,量才使用。

(二)整体作战,加强配合。

(三)点面结合,合理配置。

(四)侦技结合,优势互补。

(五)灵活指挥,果断决策。

(六)不断调整部署,创造破案条件。

第二节 选择侦查途径 发现犯罪嫌疑对象

一、选择侦查途径

(一)可供选择的侦查途径

1、从人身形象入手选择侦查途径;

2、从犯罪痕迹、物品入手选择侦查途径;

3、从作案时空入手选择侦查途径;

4、从紧急措施入手,选择侦查途径;

5、从控制赃款、赃物入手,选择侦查途径;

6、从犯罪因果关系入手,选择侦查途径;

7、从作案手段、方式所反映的职业特点入手选择侦查途径;

8、从并案侦查入手选择侦查途径;

9、从检索犯罪情报资料,查对犯罪前科入手选择侦查途径;

10、从内线侦查入手选择侦查途径。

(二)选择侦查途径的原则和方法

1、选择侦查途径的原则

2、选择侦查途径的方法

(三)侦查途径的选择与破案结果的关系

1、统一关系

2、矛盾关系

二、摸底排队,发现嫌疑对象

摸底排队是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根据侦查工作方案,依靠群众组织,深入发动群众,发现犯罪线索,寻找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活动。

(一)摸底排队的对象条件

1、犯罪的时间、空间条件

2、犯罪的因果条件

3、犯罪的技能和使用工具条件

4、犯罪经验条件

5、知情条件

6、体貌特征条件

7、物证条件

8、心理特征案件

(二)摸底排队的范围

(三)摸底排队的方法

1、公布案情,发动群众提供线索

2、进行内部排查

第三节 筛选和认定重点犯罪嫌疑人

一、重点犯罪嫌疑对象的筛选和确定

(一)时间条件

(二)因果条件

(三)证据条件

二、补充、核实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

(一)依靠基层组织和群众积极分子进行控制

(二)秘密力量控制

(三)外线侦控

思考题:

1、侦查工作方案的内容

2、摸底排队的条件和方法。

3、侦查途径的选择方法

4、筛选和认定重点犯罪嫌疑人

第九章 侦查终结

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破案的条件和程序、侦查终结的条件时机的把握,能够制作有关的法律文书。教学重点:

破案条件、破案时机、破案后的工作内容、侦查终结条件的把握。教学难点:

破案条件、破案时机、侦查终结条件 课堂讲授:2节。

第一节 破 案

破案是指对已经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并获得充分证据的基础上,采取措施将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的侦查活动。破案是刑事侦查专案工作的基本目的。

一、破案的条件

(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主要指符合立案标准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并不是指全部犯罪事实已经查明;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一人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必须抓到;犯罪集团作案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必须抓到。

二、破案程序

(一)制定破案计划

(二)破案时机的选择

1、提前破案的情形

2、推迟破案的情形

(三)缉捕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

1、开好《拘留证》或《逮捕证》,必须由两名以上侦查员执行任务,对缉捕多人的重大破案行动,要有足够多的警力和交通、通讯、武器、械具等设备。

2、事先要充分了解、掌握被拘捕人的行为规律和生活工作环境,防止扑空或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

3、必须对犯罪嫌疑人及其有关的场所进行认真搜查,获取证据。

4、注意保护,提高警惕,防止犯罪嫌疑人行凶。

5、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泄露行动计划。

6、对于行动中遇犯罪嫌疑人拒捕、挟持人质、煽动无知群众与公安机关对抗或逃跑等不测情形,应及时报告,并调动警力支援,重新布署缉捕行动。

(四)办理破案的有关法律手续 《刑事案件破案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侦查结果。即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根据所获证据材料得出的结论;

2、破案的理由和根据。主要写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的情形。

3、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主要指破案的策略、方法等内容。

4、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见。主要指在破案中除了使用一般措施外,还使用了哪些特殊手段,对破案后的讯问、取证等有何打算。

三、破案后的工作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二)及时取证

(三)处理遗留问题

(四)总结经验教训

第二节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而决定结束侦查,并依法对案件做出相应处理的一项诉讼活动。

一、侦查终结的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案件性质认定准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二、侦查终结的程序

(一)制作结案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及主要经历等。

2、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写明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包括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事实和证据。

4、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二)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1、

浅析刑事侦查中的因果关系论文 案件的因果关系篇五

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几种因果关系:

第一,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动机是推动人从事一定行为的主观动因,是个体发动和维持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人的活动总是从一定的动机出发的,人的行为总是受一定的思想支配的。犯罪行为是一种有明确动机的自觉行动。犯罪动机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行为是犯罪动机的外部表现。动机引起行为,没有某种犯罪动机,即不会产生相应的犯罪行为。一个人没有产生杀人的念头,就不会驱使他实施杀人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总是相应相随的。在各种不同类的案件中,犯罪动机是不同的。在同一类案件中,犯罪的动机也是复杂多样的。犯罪动机的不同,犯罪行为也就各不相同。犯罪动机是内在的、隐蔽的,犯罪行为是外在的、暴露的。只有通过犯罪行为,才能判明犯罪动机。把握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对于寻找犯罪嫌疑人和确定犯罪性质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动机产生行为,行为引起结果。一定的犯罪动机必然产生一定的犯罪行为。一定的犯罪行为,必然产生与之相应的犯罪结果。有行为必有结果,有结果必有行为。不同的犯罪行为,产生不同的犯罪结果。在各类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的不同,犯罪结果也不同。每一案件中,由于犯罪主体行为方式的不同,犯罪结果也反映出不同的特点。由结果推导行为,判明犯罪者行为的特点,能为确定侦查范围指明方向。

第三,犯罪行为与犯罪痕迹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侵害的后果,形成行为与结果之间必然联系。而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必然遗留有犯罪痕迹和物证,形成了犯罪行为与犯罪痕迹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痕迹和物证,是分析案情,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证据。

第四,犯罪行为与感觉反映形象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不仅形成物质性的有形结果,而且形成人们感觉反映形象的无形结果。犯罪行为在受害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头脑中的反映,就是这种因果关系的主要表现。把握这种因果关系,是一个复杂的调查和认识过程。除了反映者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及个人品德,可能误认因果处,还决定于反映人注意、记忆及再认事物的能力。由于个体注意、记忆特点和能力的不同,对于犯罪行为的感受印象也不同。一个诚实的感受者,也可能对犯罪事件作出歪曲的反映。为了准确地确认案件的因果关系,必须对感受者的陈述作慎重的审查,排除假象,去伪存真。

第五,犯罪人的反常心理与反常言行的因果关系。心理是人的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感、性格等的总称,是客观事物在脑中的反映。犯罪人与正常人反映出不同的心理特征,具有反常心理状态,与一般正常人的心理不一样。畏罪、抗拒、侥幸和逃避侦查是犯罪人心理的主要特征。这种反常的心理通过犯罪人的言行表现出来,就成为反常言行。反常言行是不正常的、失去常态的一种行为。把握反常心理与反常言行的因果关系,就能透过反常言行揭露案情的真相,为查明犯罪人提供依据。

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不仅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而且具有辩证性。辩证性就是案件因果关系的对立统一性及多样性和复杂性。

案件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每一案件都是由一系列的矛盾所组成的,内部包含着各种复杂的关系,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体。因果关系是案件整体联系中的一环。当我们把案件的内部关系加以分解,从整体联系中把具有因果关系的两种现象抽出来分析,就会发现原因和结果是相互排斥的。案件中的某些现象既是原因,不能同时又是结果;反之,既是结果,不能同时又是原因。如果颠倒这种因果关系,就会歪曲事实真相,导致出错误的结论,把侦查引入迷途。比如,在一起抢劫案件中,甲抢劫乙,甲行抢是案件发生的原因,乙被抢是结果。如果倒因为果,倒果为因,就会得出乙被抢是原因,甲行抢是结果的错误结论。显然,这是歪曲案件的事实真相的。案件因果关系的统一性表现为如下两种情形。第一,案件中的原因和结果两个方面,各以和自己对立着的方面为存在的前提,互相依存,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原因和结果中失去一方,另一方就不存在。没有原因,就没有结果;没有结果,也无所谓原因。例如,没有犯罪行为,就没有犯罪结果,结果是对行为而言的;没有犯罪结果,也就无所谓犯罪行为,行为是对结果而言的。刑事案件中的任何原因和结果,既互相对立,又互相联结,组成对立的统一体。第二,案件中的原因和结果,在一定条件下,各向其相反的方面转化。从案件发展的整个过程来看,原因和结果是经常变换位置的,在此环节中是结果,在彼环节中就成了原因;反之,在此环节中是原因,在彼环节中则又成了结果。案件中的因果联系是交错复杂的。

刑事犯罪活动的发展过程是复杂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也是复杂的。这种复杂性表现为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从案件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上看,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在刑事案件中,一种结果往往不只是一种原因所引起的,而是多种原因所形成的。不同的原因,产生同一种结果,即一果多因。例如,法医学认为,由于外来的暴力作用所引起的死亡,叫做暴力死亡。暴力死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机械性窒息死亡、损伤致死、电击死、烧死等。而机械性窒息死亡,又有缢死、勒死、扼死、捂死、溺死等多种原因所形成。侦查中要揭露案情真相,必须寻找死亡的真实原因,才能确定自杀或他杀,判明案情的性质。不注意一果多因的复杂情况,势必对案件的因果关系作出错误的判断。第二,同一原因,产生不同的结果,即一因多果。在刑事案件中,由于某一犯罪行为的实施,引起多种不同危害后果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由于侦查机关集中兵力严密组织,在侦破大要案过程中,往往带动一批中小案件的破获。审讯中,侦查人员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基础上,灵活地运用审讯策略,攻心斗智,常能收到挤清余罪,扩大战果的成效。这些都是一因多果的不同表现状态。第三,某种特定原因,产生某种特定结果,即一因一果。例如,法医学把用手压迫颈部引起的窒息死亡,叫做扼死(俗称掐死)。扼死只见于他杀,自扼不能致死。但在检验扼死尸体时,要判明有无扼死后伪装自缢的情况,注意尸体其它部位有无损伤或挣扎搏斗的痕迹。刑事案件中这种因果关系的情况虽不普遍,但对判明案情,确定侦查方向是很有意义的。

刑事案件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所反映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由于犯罪动机的复杂性,犯罪侵害客体的广泛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性,案件的发展过程是纵横交错的。因果关系既反映有形的、物质性的关系,也反映无形的、心理性的活动;既包含犯罪事件发展过程中的因果关系,也包含侦查过程中侦查行为与侦查结果的因果关系。

探明案件因果关系的意义

人们对于案件因果规律的认识,是在侦查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反过来把握案件的因果规律又是侦查破案的根本条件。侦查是一种自觉的、有目的的社会活动。人们要在活动中获得主动权和自由权,就必须正确认识案件的客观因果规律,并根据对规律的认识规定正确的行动方案,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一,把握案件因果关系,是侦查破案的重要前提。我们在案件中遇到的每一现象,都有其发生的具体原因。要认识案件中的各种现象,首先要探明现象产生的原因,这是认识案情的基础。脱离这一基础,其他的认识活动就无法进行。在对各类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时,第一步就要查明案件形成的原因。在侦查凶杀案件中,先要判明杀人的原因,是政治谋杀?财杀?情杀?或流氓杀人?在纵火案件中,先要判明纵火的原因;在盗窃案件中,先要判明盗窃的原因,是外盗或内盗。有了对案件形成原因的分析和判断,就为开展其他侦查活动提供了前提条件。循着现象产生的原因的方向,一步一步、一环一环地探索案情的真相,认识和掌握案件的全貌。对案件全貌的认识过程如此,对案件中个别现象的认识过程也必须如此。各种痕迹物证的形成,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由某种特定的原因引起的。要确定某一痕迹物证在证明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也必须对形成这种痕迹物证的原因进行分析。犯罪现场遗留的某种痕迹,是犯罪者遗留的,还是事主或其他人员遗留的,这是判明痕迹形成的首要问题。不弄清这一情况,就会偏离侦查方向,把侦查引上邪路。在判明痕迹为犯罪者遗留后,还须进一步查明痕迹是在何种状况下形成的,形成的过程如何,形成的特点是什么,亦即查明形成痕迹的特定原因,以为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提供线索。如在现场发现遗留的手印,为要确定手印与犯罪事件的关系,或推断犯罪人的某些状况,就要首先判明手印是否为犯罪人所遗留,是哪只手所留,或是何种性别及年龄的人所留,为发现嫌疑人指明一般方向。

当我们对案件因果关系的状况进行深入探索时,发现案件中出现几种不同的事件,即必然事件、偶然事件和不可能事件。把握各种事件出现的根据和规律,也是侦查破案的必要前提。刑事案件的发展进程中,某一现象发生,另一现象也随着发生;某一现象不出现,另一现象也必不出现。这种状况即称为必然联系。必然事件是案件内部矛盾本质的暴露,是原因和结果之间必然联系的表现形式,是案件发展的必然趋向。侦查中发现了某种特定结果,就可推断必然是某种原因所形成,从而竭力寻找引起这种特定结果的原因,扩大对案情的认识领域。由于客观条件和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尽管对某些现象的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暂时还不认识它,但却是必然存在的,或迟或早会被人们所认识。刑事案件中,有些现象的出现并无必然性,它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这就叫偶然事件。偶然事件也是案件客观性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案件普遍联系的不同反映形态。偶然事件的发生也是受因果规律的制约的,任何偶然事件也都是有其发生的原因的。把握偶然事件的发展规律,为分析案件因果联系的复杂状况,估计案情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可能性,指明了正确的认识方向。在刑事案件中,还有这一类现象,即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某种现象是根本不会发生的,这称为不可能事件。不可能事件是案件必然联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如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环境、状况、条件下,某种行为是不可能形成某种结果的,这种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如在凶杀案件中,死者身上发现有多处致命伤,无疑这是他杀所形成的,自杀不可能形成多处致命伤。在盗窃案件中,运走赃物的数额远超一个人运输能力的最大限量,即可断定为合伙行窃,单人作案是不可能的。在纵火案件中,现场发现有多种引火物和贵重财务被盗,即可排除过失起火和自然起火的可能,断定为故意纵火。不可能事件的结论,是根据已有知识和案件的客观情况,运用科学推理的方法作出的。它对推断案情、缩小侦查范围、审查证据的可靠性是很有意义的。

把握案件因果关系,是侦查破案的前提,也是推进案情发展的动因。因果关系贯穿于案件过程的始终。案件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形成一个统一体——因果链。这个链是相互依存和制约的。侦查中抓住了因果关系的“链”,解剖它,分析它,由结果推导原因,由远及近,由浅及深,由原因(前一现象的结果)再导原因,直至侦查破案,查明全部案情。在侦查凶杀案件中,依据因果的相互制约性,分解因果链,寻求因果关系,推进侦查发展的情况至为明显。当发现一具尸体,首先要判明是自杀还是他杀,或者是不幸事故,即查明死亡的原因,以便确定是否立案侦查;然后,在判明他杀的前提下,进一步寻找致死的手段和方法,即死亡的直接原因,如药物致死、机械性窒息致死、损伤致死、电击死、烧死等,为分析案情提供根据;再一步,则要查明为什么杀人,引起杀人的原因是什么(政治谋杀、仇杀、情杀、财杀等);最后,根据杀人原因的分析,调查摸底,发现嫌疑人,查明杀人凶手。因果链的分解和查证过程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过程,是辩证地统一,截然分开或对立起来是有害的。

第二,把握因果关系的规律性是提高侦查自觉性的必要条件。案件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依赖于人们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但人在客观的因果规律面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可以认识它,利用它,做规律的主人,驾驭规律,积极为侦查目的服务。把握案件的因果关系,认识因果关系发展的必然性,就能在侦查中获得自由权,力争主动,利用和发展优势,避免被动,顺利地实现侦查目的。

侦查中的成功与失败,得利与失误,无不与对因果规律的认识相联系,受因果规律制约。成功与失败都是由一定的原因形成的,成功必有经验,失败必有教训。成功与失败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两者可以互相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成功转化为失败,失败转化为成功。人们要想在侦查中获得成功,避免失败,必须自觉掌握成功与失败的转化规律,善于发掘成功与失败的原因,总结成功的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提高侦查的自觉性,排除产生不利结果的原因,创设产生有利结果的原因和条件,推动侦查过程向有利于我、不利于敌的方向积极发展。

侦查中成功与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相互交错的。人们在考察因果关系时,必须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现象的相互关系及其地位,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本质原因和非本质原因,内因和外因等等。通过分析,弄清各种原因的性质和作用,分别对待,逐一解决。在复杂的因果关系中,有的原因在形成结果中起着主导的、决定的作用,制约着侦查向着成功或失败的方向发展;有的原因则处于次要的、辅从的地位,影响着侦查的发展方向。在许多原因中,要抓住主要原因,集中全力,重点解决。对次要原因也要予以足够的注意,发展其有利于侦查的积极因素,限制其干扰侦查的消极因素。

从主客观因素上分析,侦查中导致失败或失误的原因,主要反映在下述两个方面。首先,侦查中所以出现失败或失误,重要原因之一是人们对案件因果关系判断的错误,或者是对案件因果规律缺乏深刻的了解。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要求人们如实地反映它,只有主观符合于客观,按照因果关系的客观规律指导侦查行动,才能揭示案件因果关系的必然性。误认因果,势必导致侦查行动的失误。侦查中这类失误的事例并不少见。比如,把内盗误认外盗,纵火误认失火,他伤误认自伤,自杀误认他杀,等等。失误的原因,都是因对案件因果关系认识和判断的错误。不仅如此,有时因对案件因果关系缺乏全面的了解,也会影响侦查的成功。在一个较长的时期中,人们通常将杀人的原因分为政治谋杀、仇杀、财杀及情杀。在侦查凶杀案件时,一般即按上述原因寻找嫌疑人。但后来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案件虽经反复调查,不具备以上几种杀人原因。这种犯罪突发性强,见情起意,恶念急生,酿成巨祸。由于杀人犯与被害人之间原先并无利害冲突和因果关系,在原有的几种杀人原因中不可能找出嫌疑人来。其次,侦查中所以出现失败或失误,是由于组织上和方法上的错误所形成的。认识案件因果规律,为查明现象的因果关系指明了方向。但要获得侦查的成功,还必须掌握科学的方法和严密的组织与指挥。组织的科学性和完善化,是侦查成功的重要原因。许多案件久侦未破,固然有着复杂的原素,但往往与方法的不当分不开的。科学的因果观和方法论的辩证统一,是侦查中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三,把握案件因果关系,是控制犯罪的重要依据。侦查机关的任务,一是侦查破案,一是控制、预防犯罪的发生,任何刑事案件都是在一定的条件和原因下发生的,犯罪者也都具备一定的动因而实施犯罪的。犯罪事件的形成,有犯罪人的主观故意,也有客观因素的影响,即社会原因。掌握刑事案件形成的原因、条件和规律,是实现侦查机关任务的基础,是控制、预防犯罪的重要依据。预防、控制犯罪是侦查机关的一项基础工作,是主动进攻、先发制敌的战略性措施。要研究案件形成的原因,针对犯罪分子的活动特点,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消除犯罪因素,防止事件发生,减少犯罪危害。要加强防范控制工作,对刑事犯罪分子易于活动的重点地区和复杂场所,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易被犯罪分子用来落脚藏身,销售赃物和伪造印信的特种行业,要按照管理从严的原则,严加控制,以便从中发现嫌疑线索和犯罪分子。对刑事犯罪嫌疑分子要加强调查控制,及时打击现行犯罪活动,力争在预谋犯罪时即予制止。要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着眼于治本,以防患于未然。

人们的麻痹大意和管理制度上的缺陷,是滋长案件发生的一个客观原因。广泛进行提高警惕性的教育,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是预防和减少案件发生的重要条件。

把握案件因果关系的方法

人们在长期的侦查实践中,通过对案件中许许多多的因果关系的反复观察,总结了认识案件中成功与失败的经验,逐步掌握了案件的因果规律以及把握这一规律的科学方法。案件的因果关系是多样性的统一,认识因果关系的方法也是多样性的统一。这种认识方法是在侦查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也随着因果关系形式的变化发展而日趋完善。通常把分析比较法、模拟实验法和排除法作为探求案件因果关系的一般方法。

分析比较法是这样一种方法,即对案件结果进行剖析,从结果推断形成案件的原因,并将这种假定的因果关系同相类似的案件作比较。如果被比较的两个对象的特征是基本相同的,即可作出两者形成原因相同的结论。当对一起盗窃案件进行侦查时,要分清是内盗、外盗或内外勾结作案,即查明形成这一案件的原因,首先要对被盗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财物存放情况、发现案件经过等很重要案情进行逐一分析,作出初步的推断,同时结合以往的经验,详细对照内盗、外盗或内外勾结作案的特征,从中找出符合点,以便对这起案件形成原因作出正确的结论,为确定侦查范围指明正确的方向。运用比较法探求案件因果之间的关系,其结论具有或然性。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取决于被比较特征的数量和质量。被比较案件的类似特征愈多,质量愈高,形成结果的原因相同点即愈多,结论的可靠性亦愈大。很显然,如果根据两、三个相同条件,即可确定不同的案件系内盗所形成,那么,用更多的相同条件证明案件系内盗的可靠性就会大得多,因而具有更大的说服力和科学性。

所谓模拟实验法,就是以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一现象是否为某种原因所形成,而将该现象加以模拟表演的一种方法。在侦查过程中,对案件形成的某种原因未证实以前,常常根据已掌握的初步侦查材料,提出对某种原因的假定,要验证这种假定,须通过模拟实验的方法加以解决。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确定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形成某种结果;确定在某种场能否完成某种行为;确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确定某种结果是否某种原因形成的。通过实验方法,可以证明案件中的某种事实,肯定某种现象可以发生某种结果,或否定某种现象不可能发生某种结果,以寻找形成结果的真正原因。实验法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它可以借助新的科学技术手段,运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扩大人们的认识视野,对案件的微观世界进行探索,提高观察能力,发掘目力所不能见的未知原因。为了保证实验结果的正确性,一般应按照形成结果的假设条件进行实验,并要对同一情况,采取不同的实验方法反复实验。要注意排除实验过程中的偶然因素的干扰,使实验过程纯粹化,以提高实验的可靠性程度。

所谓排除法,这是寻求案件因果关系的一种反证法,即对形成某种结果的各种可能原因,按照同一标和条件,逐一进行排除,剩余的原因即为该现象的原因。这种方法,在一果多因的场合下得到广泛的运用。在某种结果为两种经上的原因所形成时,为要求证形成结果的原因,运用排除法就显得十分必要。在分析火案现场时,根据现象环境及各种条件,当排除失火、自燃起火、电线走火和雷击起火的可能后,即可推断为纵火。排除法常常与其他方法结合使用,以探明因果关系的情况。在为灾案件中,当判明现场不具备非纵火的条件,而又发现下列情况时,即可直接证明为纵火案件:起火点发现有引火物;现场物品被盗;现场消防或电讯设备被破坏;档案或帐册烧毁程度严重;同一时间内多处起火,或同一火场发现多处起火点。运用排除法的根据应是充分的,无可怀疑的,否则,排除的结则是不可靠的。在一果多因的场合,原因的量的不同,其证明过程呈现不同的特点。如果某种结果只存在两种原因,证明过程即单纯化,排除某一种原因后,另一种原因即为寻求的原因。法医检验缢死尸体时要注意判明真假索沟,索沟有无生活反应是判断生前上吊与死后悬吊的主要根据。如系生前上吊,其索沟有生活反应,索沟呈棕红色,边缘或索沟之间的皮肤有出血点和水泡,胸锁乳肌及颈部深层肌肉中有出血现象。如无上述(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查看)特征出现,无生活反应,则可排除是生前上吊,而系死后悬吊。如果某种结果存在两种以上多种原因,证明的过程则比较复杂,必须逐一排除无关的原因后,才能确定某种现象的因果关系。纵火案件一般都有较明显的因果联系,通常分为私仇纵火、谋财纵火及流氓纵火。欲确定某一案件为某种原因纵火,即要将其它原因一一加以排除。由多种原因逐步排除为单一原因。每排除一种原因,都是向案情的真实领域推进一步,是对案件形成原因认识的一个深化。

参考文献:

1《通俗哲学》中国青年出版社1982年第一版;

2《哲学专辑》浙江省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

3《刑事侦察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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