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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租屋合同(精选1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1 14:27:27 页码:10
广州出租屋合同(精选10篇)
2023-11-11 14:27:27    小编:李耀Y

合同是指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约定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它是民事关系的重要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在各个领域,合同都起着保障和规范双方权益的作用,无论是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还是劳动合同,都需要双方遵守。合同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条款合理、合法,双方都要履行义务,维护合同的合法权益。如何起草一份合同是个复杂的任务,需要考虑各种细节和法律要求。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要书写一份完美的合同,首先需要明确双方的意图和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示范,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广州出租屋合同篇一

第一档是基本用电,第二档是正常用电,第三档是高质量用电,第一档电量按照覆盖80%居民的用电量来确定,第二档电量按照覆盖95%的居民家庭用电来确定。

第一档电价保持稳定,不做调整,第二档电价提价幅度不低于每度5分钱,第三档电价要提高3毛钱。增加的一个免费档,对城乡低保户和五保户各个地方根据情况设置10到15度免费电量。

广州出租屋合同篇二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

(一)市、区、县级市、镇等行政区划名称及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二)住宅小区、村、街巷等居民地名称;。

(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名称;。

(四)河(涌)、湖、洲、岛、山、峰、丘、谷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车站、水库、电站等交通、水电设施名称以及楼群、大型建筑物等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从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做到地名标准化和译写规范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地名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三)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

(五)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市辖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2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编辑。

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实行申报分级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和销名。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愿望,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

(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经济特征;。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地名作本市地名;。

(六)用字规范,并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避免重名、同音和使用生僻字;。

(七)名地相符,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

第八条。

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和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应当销名。

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按下列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对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的申报,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经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由市或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标准地名使用证书。

第十条。

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各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批准文件送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由批准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在以下范围使用现行地名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文告、文件;。

(三)编列的门牌;。

(四)地图、报刊、广播、电视和有关书籍;。

(五)其他标有现行地名的商标、牌匾、广告、印信和公共交通站牌等。

第十三条。

书写标准地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汉字书写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二)用汉字译写少数民族地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译写规则;。

(三)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的地名,应当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规范。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道路、桥梁、隧道的建设用地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证及门牌时,凡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国土、房管、公安部门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企业单位在申办核准企业名称手续时,凡涉及建筑物、住宅小区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和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由地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出版。

地方性标准地名书籍,由本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纂,报上一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定,交国家批准的专业出版社出版。

第十六条。

凡公开出版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旅游指南等与地名密切相关的图册的,应当在出版前送市或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地名,并在出版后送市或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在报纸、期刊、图书、广播、电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公开场合宣传和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的管理制度,保持地名资料的完整,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4第四章地名标志的设置编辑。

第十九条。

地名标志是标示地名的牌、碑、桩、匾等形式的标志物。

地名标志标示的地名,应当是标准地名,按规范格式书写,并标注汉语拼音。

第二十条。

下列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一)住宅小区、村、街巷;。

(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三)机场、港口(码头)、车站。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地名标志。

同类型的地名标志,其设置位置和样式应当统一。

第二十一条。

以下地名标志,由有关管理部门设置、维护、更换:

(一)行政区划界位标志,由民政部门负责;。

(二)公路、机场、港口(码头)、车站的地名标志,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三)城市道路、街巷、桥梁、隧道地名标志,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村牌、村内路、街、巷牌等地名标志,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负责;。

(八)门牌由公安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命名、更名之日起45日内设置,其中新建筑物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名标志的设置、维修、更换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有关管理单位在30日内进行维修、更换:

(一)非标准地名或用字不规范的;。

(二)已更名的地名,地名标志仍未改名称的;。

(三)锈蚀、破损、字迹模糊或残缺不全的;。

(四)设置位置不当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玷污或遮挡地名标志;。

(二)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

(三)擅自移动或损坏地名标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或县级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涂改、玷污、损坏、移动地名标志或者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时设置、维修、更换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盗窃、破坏地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在1988年8月1日《广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颁布后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本条例颁布之日起半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申报手续。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广州出租屋合同篇三

为了加强对出租屋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出租屋档案,制定了《广州市出租屋档案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年《广州市出租屋档案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租屋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出租屋档案,实现出租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出租屋档案的作用,为城镇管理、治安管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屋档案,是指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受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在从事出租屋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出租屋档案是维护出租屋管理活动历史真实面貌的一个重要内容,既是出租屋管理的专业档案,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出租屋档案工作是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出租屋管理机构都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单位。

工作计划。

统筹安排同步管理。

第五条出租屋档案工作由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由各区、县级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监督指导;服务中心依照本办法管理档案。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加强对出租屋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服务中心要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经过档案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必须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条出租屋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应列入出租屋管理工作程序和计划,纳入有关部门和人员工作职责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已有。

第八条出租屋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在各项出租屋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具体范围见附件1,具体整理方法和要求见附件2)。

第九条出租屋材料以服务中心为立档单位,以“农村及原城中村出租屋一栋一档,城市出租屋一套一档”为整理原则,所形成的材料分出租人材料和承租人材料两部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出租屋材料的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出租屋。

合同。

一经登记备案,就应同时建档;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确保出租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一条出租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非纸质文件材料必须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步归档。

第十二条归档文件材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清晰耐久,表格统一规范(a4纸),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等易褪色书写工具书写。

第十三条出租人、承租人材料目录和出租屋档案归档文件目录的编制要统一规范。出租人、承租人材料目录的编制见附件3和附件4,出租屋档案归档文件目录的编制见附件5。

第十四条服务中心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立科学的出租屋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销毁、统计、保管、利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服务中心必须有存放档案的场所和箱柜,必须配备防盗、防潮、防虫、防火等安全保管设施,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

第十六条服务中心要逐步实现出租屋档案的数字化及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出租屋档案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建立档案管理台账。确保档案的安全有效利用,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不得擅自公开出租屋信息。

第十八条销毁档案的鉴定工作,应由服务中心与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服务中心的领导担任),按规定对保管期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凡经鉴定小组确认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组长批准后销毁。

档案销毁时,必须由两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销毁清册由本单位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在出租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出租屋档案损毁、丢失或擅自公开出租屋信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档案局、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出租屋合同篇四

测试是否漏电,这是必须要做的,一旦漏电不但电表走得快,还会有发生危险的可能。自己不会操作的话,喊供电公司的人帮忙,这样稳妥一些。

省电试一试,平日里如何用电的,这个月开始尽可能少用点,这样刻意省电之后再看一看电表,如果走的很快那么找供电所处理,这算是供电所的问题了。

换块电表,换了一块新的电表之后,电表才恢复正常。可以联系一下供电所人员,买一块新电表换上,一般问题不大。

广州出租屋合同篇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屋档案,是指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受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在从事出租屋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出租屋档案是维护出租屋管理活动历史真实面貌的一个重要内容,既是出租屋管理的专业档案,也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出租屋档案工作是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出租屋管理机构都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同步管理。

第五条出租屋档案工作由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由各区、县级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监督指导;服务中心依照本办法管理档案。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加强对出租屋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服务中心要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经过档案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必须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条出租屋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应列入出租屋管理工作程序和计划,纳入有关部门和人员工作职责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已有。

第八条出租屋材料的归档范围包括在各项出租屋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具体范围见附件1,具体整理方法和要求见附件2)。

第九条出租屋材料以服务中心为立档单位,以“农村及原城中村出租屋一栋一档,城市出租屋一套一档”为整理原则,所形成的材料分出租人材料和承租人材料两部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出租屋材料的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出租屋合同一经登记备案,就应同时建档;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确保出租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一条出租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非纸质文件材料必须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步归档。

第十二条归档文件材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清晰耐久,表格统一规范(a4纸),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等易褪色书写工具书写。

第十三条出租人、承租人材料目录和出租屋档案归档文件目录的编制要统一规范。出租人、承租人材料目录的编制见附件3和附件4,出租屋档案归档文件目录的编制见附件5。

第十四条服务中心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立科学的出租屋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销毁、统计、保管、利用、保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服务中心必须有存放档案的.场所和箱柜,必须配备防盗、防潮、防虫、防火等安全保管设施,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

第十六条服务中心要逐步实现出租屋档案的数字化及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出租屋档案的登记和统计工作,建立档案管理台账。确保档案的安全有效利用,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不得擅自公开出租屋信息。

第十八条销毁档案的鉴定工作,应由服务中心与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服务中心的领导担任),按规定对保管期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凡经鉴定小组确认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组长批准后销毁。

档案销毁时,必须由两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销毁清册由本单位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在出租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出租屋档案损毁、丢失或擅自公开出租屋信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档案局、市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出租屋合同篇六

甲方;(简称出租方)身份证号:

乙方:(简称承租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拟定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_____宿舍(五楼三室)的住房租给乙方居住。

二、出租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年)。

三、采暖费由甲方承担。

四、月租金______付款方式____总金额_________元。乙方交付甲方押金元,租期期满后如乙方不续租双方无争议退还给乙方。

五、租期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卫生费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在租期内在室内不得进行违法或打扰邻居等活动,如发生此类事情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租金不退。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不得转租他人,不得改变,破坏房屋结构。

七、室内凡是甲方的物品,留给乙方使用的,丢失、损坏,由乙方赔偿损失(照价赔偿)。

八、付下季度租金时,乙方提前15天交给甲方。在租赁期内,乙方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甲方不退房租款和押金。房屋到期后,如乙方不在续租应提前半个月通知甲方。

九、承租人在租期内,如本房间内发生水灾、火灾、煤气泄露等造成的经济损失都由乙方承担。

十、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法律立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州出租屋合同篇七

1、居民用电:(1)基本电费:每月按用电量收取0.7元/度;(2)月最低收费:每月最低收费为2.5元/度;(3)高峰期电费:每月按用电量收取1.2元/度;(4)低谷期电费:每月按用电量收取0.5元/度。

2、商业用电:(1)基本电费:每月按用电量收取1.2元/度;(2)月最低收费:每月最低收费为3.5元/度;(3)高峰期电费:每月按用电量收取2.2元/度;(4)低谷期电费:每月按用电量收取0.8元/度。2023年:1、居民用电:(1)基本电费:每月按用电量收取0.8元/度;(2)月最低收费:每月最低收费为2.8元/度;(3)高峰期电费:每月按用电量收取1.4元/度;(4)低谷期电费:每月按用电量收取0.6元/度。2、商业用电:(1)基本电费:每月按用电量收取1.4元/度;(2)月最低收费:每月最低收费为3.8元/度;(3)高峰期电费:每月按用电量收取2.4元/度;(4)低谷期电费:每月按用电量收取0.9元/度。

广州出租屋合同篇八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的生产、贮存、输配设施和设备;。

(六)天然气供应企业,是指向分销用户及高压直供用户销售天然气的企业;。

(七)天然气分销企业,是指向天然气供应企业购买天然气,并向终端用户销售天然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4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燃气管理暂行规定》和7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广州出租屋合同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的通知》(粤府办〔〕87号)、《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以下简称举债机构)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

公益性项目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政府性债务主要包括:

(二)担保债务,指举债机构以各种方式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包括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不包括政府通过回购等信用支持担保、已计入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人直接债务的部分。

非公益性项目贷款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债务。

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

第三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单位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审计、法制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财政监督等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的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等投资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法制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合同的审查。

第五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遵循适度举债、注重实效、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原则,做到“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第六条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财政债务率、财政偿债率等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政府性债务规模和风险。

负债率,反映地区国民经济状况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相适应的程度,表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承担的政府性债务情况。即:负债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地区生产总值,警戒线为10%。

财政债务率,反映地区当年可支配财力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比例。即:财政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警戒线为100%。

财政偿债率,反映地区当年可支配财力所需支付当年政府性债务本息的比重。即:财政偿债率=当年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警戒线为20%。

凡负债率、财政债务率、财政偿债率中有一项指标超出警戒线,或者严重拖欠到期债务的地区,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特殊情况需要举借新债的,须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应当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融资平台公司的负债规模应当与本公司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第八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各区、县级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各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组成。

举债机构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

第九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对于新开工项目,每年年初由财政部门商发展改革、审计部门预留一定举债额度,对债务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新开工政府性债务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或核准后列入投资计划,举债机构将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债务编入所属部门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区、县级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须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汇总工作,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举债机构必须在政府批准的计划内举借政府性债务。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明确的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以及未列入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负债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经批准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上级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转贷、承诺的政府性债务,本级政府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签订还款承诺文件。

第十六条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不得作为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

第十七条需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部门或单位,应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各区、县级市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后同时提交市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

(一)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公共卫生、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

(一)债务偿还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

(二)举借或提供担保的政府性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政府性债务已超过警戒线的。

第二十条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部门或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项目名称、内容、具体用途,债务数额、期限、利率,偿还债务资金来源等事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三)本部门或单位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不得以向银行和项目单位提供担保和承诺函等形式的文件作为项目贷款的信用支持。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对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审核工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债务举借计划,举债机构在签订有关债务合同前,应由部门法制机构对债务合同进行审查;数额较大的,还应按规定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法制机构应对债务合同的主体、担保情况、违约责任等条文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的债务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举债机构应将合同副本抄报本级财政部门;各区、县级市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同时将合同副本抄报市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政府性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举债机构应当将开户情况报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举债机构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财务报告和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单位,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交工验收合格30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报告。

第二十九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第三十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应当按举借政府性债务时出具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为偿债监督责任人,对偿债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监督责任。

举债机构应当督促最终债务人按时偿还政府性债务,在最终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应当依法履行偿还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要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0号)规定,根据债务规模统筹安排偿债准备金,为偿还债务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十二条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由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根据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的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安排偿债准备金。

融资平台公司等其他债务人对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财政、审计的管理与监督。举债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在审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内部审计。审计部门应当对项目进行抽审。

第三十四条举债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统计表,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季度、年度政府性债务统计情况等报表。

第三十五条市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市级审计、发展改革等部门,每年对全市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及时掌握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的情况,向市政府提交债务分析报告,对可能产生风险的债项及时预警。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门应按国家法律的规定,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审计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依据。违法提供担保或贷款、违反规定使用以及骗取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依据《广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穗府〔〕28号)、《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穗办〔〕2号)追究部门行政首长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三十九条举债机构不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政府性债务资料的,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不按规定程序私自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国家和省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出租屋合同篇十

一)接收已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

2、接收单位是本市企业,但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中国南方人才市场保管。

二)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由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各高校转递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三)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取消暂缓就业手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转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保管。

四)没有办理未就业登记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或办理未就业登记后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继续存放我中心,作自动委托保管档案,按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广州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88号)文规定收取20元/月保存人事档案费。

二、档案查询。

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需查询本人人事档案可通过“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按以下步骤进行查询:

1、/gzbys,进入“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主页;。

2、在“数据查询”栏中点击“档案查询”;。

三、人事档案提取流程。

人事档案存我中心,提取档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1、调档函(由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或部门出具);。

2、报到证或者本人毕业证;。

3、《身份证》;。

4、委托他人提取档案的,还需出具《提取档案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时限:

现场办理。

五、办公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98号精典大厦9楼。

六、联系方式:

语音服务电话:83992222。

人工咨询电话:85598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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