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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抵押权(模板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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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抵押权(模板15篇)
2023-11-22 19:09:00    小编:zdfb

总结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自己,发现自己的优点和长处。写总结时,要注重多方面的思考和考虑,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综合在一起。下面是一些瑜伽的基础动作演示,供大家学习和练习。

土地承包抵押权篇一

建设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单位(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了更好地完成________________避洪沟治理及堤防加固工程的建设任务,本着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照《民法典》和《建筑合同承包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遵守履行。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价款______________元(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六、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七、工程款结算方式。

(1)工程结算总价为合同价加(或减)变更价款。

(2)变更工程量的计价方式:工程项目发生变更时,变更项目合同中有类似价格的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无类似价格的项目按相应________年________省定额进行综合计价和相应取费及政策性调整,材料价格执行当期《________市工程建设》信息价,如信息价没有的材料价格执行双方签证价。

(3)变更工程量需有清单,并经甲方认可签字后有效。

八、工程付款办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乙方________%的工程款,余款作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待保修期满无疑异后一次性付清。保修期为________年,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需及时修复,若乙方不修复,由甲方指定施工单位修复,费用在保修费用中扣除。

九、施工中甲方职责。

1、负责建设范围内土地占用、青苗以及其他需甲方协调的事宜。

2、配合乙方进行施工质量管理、技术指导、办理现场签证。

3、工程竣工后,指导施工方编制工程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十、施工中乙方职责。

1、严格根据甲方图纸要求按施工规范施工,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完工后,需经甲方验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依照甲方要求,按期完成所有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双方约定的内容;逾期完工,按________元天扣罚违约金。

2、在施工过程中,须接受甲方的质量管理监督,听从甲方的合理化建议。

一、材料供应办法乙方自购。十。

二、工程质量。

1、工程必须按施工规范要求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2、甲方施工技术负责人有权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部分有权提出返工要求,乙方必须服从。

八、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十。

土地承包抵押权篇二

在我国,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土地使用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土地抵押权是指在土地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的相关权利。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抵押权是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法律只允许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而对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没有明确规定。

首先,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双重性质。土地抵押权作为抵押权的属概念,应当归入担保权或者担保物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三项和第五项均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可以抵押的财产,因此,从物权法的意义是说,土地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同时土地抵押权又是土地他项权利的一种,是设立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权利和负担。因此,土地抵押关系的调整,不仅要适用担保法的规定,而且要适用土地法的规定。

其次,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与抵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但土地抵押权必须是基于土地使用权(主权利)才能成立,并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标的。土地抵押权成为他项权利,因其标的物为土地,地上物及某些土地权利,抵押在于确保债的经济价值的实现。故提供担保之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使用者以出让金钱为代价而取得的,因此,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标的物。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可以作为抵押,故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仅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其他。

第三,土地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但两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土地抵押权的效力对土地使用权有着重大影响。一方面,它的发生要以土地使用权的存在和行使为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作为主权利的土地使用权,因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而消灭时,在该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随之消灭。另一方面,它的实现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变动。

第四,土地抵押权的设定属于要式行为。设立土地抵押权必须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并进行土地抵押权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我国对土地抵押权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抵押权登记应当作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当事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登记的视为效力未定,效力未定的书面抵押合同,其效力经登记而确定。

第五,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的功用和效力,它的目的是通过土地权益归属的变更来实现债权的保障,而不是直接满足对土地的利用需求。因此,它不具有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益。从土地他项权利性质来分,土地抵押权是担保性他项权利,而其他诸如地上权,地役权等均归属于用益性他项权利。这也是土地抵押权不同于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重要特征。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谓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所以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应符合下列条件。(1)土地使用者须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2)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3)以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由此可以看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权,但是,如果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是有偿取得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有权作出处分,包括抵押。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抵押。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为了促进荒地的开发利用,《担保法》对“四荒”的土地使用权规定允许抵押,但是必须要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用来抵押的使用权必须明确为荒地使用权。第二、对该片荒地抵押人应享有承包经营权。第三、须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4、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只能随其地上的建筑物一同抵押,而不能单独抵押。当以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设定条件类似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规则。

(1)抵押权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土地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对土地抵押权的设立应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展示土地抵押的设立、变更及消灭的法律状况;并且登记制度对土地抵押权的生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抵押权的生效均以登记为必要条件。(2)警示效力。土地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知公众土地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让公众了解该抵押权的变动情况,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关的法律行为。因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对债权人对自己是否成为土地抵押权人以及成为第几顺序的抵押权人的事宜无权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在土地使用权上已经存在着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就会存有风险,但如果进行土地抵押登记,就可以给抵押权人提供足够的警示,使之了解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风险,从而为其行为选择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办理抵押权登记,首先应当由当事人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地价评估,并鉴定书面的抵押合同,其次在鉴定抵押合同后15日内,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持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如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必须持有对方授权委托文件)。最后,土地管理机关审查,进行登记注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抵押登记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以抵押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土地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生效日即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抵押权登记后,抵押权人可以对抗一切的第三人。其效力具体表现为:(1)当同一土地使用权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如果有的抵押权已经登记,有的抵押权未登记,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受偿。(2)在土地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抵押权一经登记,无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是否属于善意,抵押权人都可与之对抗行使追及权。(3)抵押合同成立后,抵押人又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抵押权受让人的效力。(4)已经设立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抵押权不受影响。(5)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减少或者土地使用权灭失的,抵押权人有权予以制止;(6)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实施扣押,并自扣押之日起对由该土地产生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享有收取权。(7)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通过拍卖、变变的方式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于第三人,并在转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土地抵押权消灭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1、债务清偿。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债务人的清算组织在债务到期后已经将债务清偿完毕,该抵押权自行消灭。

2、抵押物消灭。抵押物消灭主要有三种情况(1)被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或者期限届满。(2)被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3)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灭失。

3、土地抵押权实现。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并就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转归第三人。此时,抵押权实现,设立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抵押权也随即消灭。

4、抵押权无效。抵押权因抵押合同或者主合同具有法定无效事由而被依法确认无效。抵押权无效是土地抵押权消灭的一种特殊情况。例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设立抵押的,以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单独设立抵押的,以划拨土地房地产设定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审批的。又如破产企业擅自转让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按照《破产法(试行)》第49条的规定,在抵押期间,破产企业对已经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进行转让时,应当通知抵押人并告知受让人该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破产企业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该转让行为无效。

六、土地抵押权制度中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

1、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是否限于土地使用权。

我国的土地抵押权实际是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能否突破这个界限,把土地抵押权的客体扩大到其他土地项权利,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能够有偿转让的土地他项权利,就应允许抵押。例如,空中权和地下权。我国部分学者也赞成其他土地他项权利可以进行抵押。

《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被允许抵押的条件之一,必须是抵押人对该荒地拥有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该限制是不合理、不全面的。应该将包括以购买、租赁、股份合作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权规定为允许抵押的条件。对于四荒土地使用权,只要是有偿取得的允许转让的,原则上都可以抵押。

3、土地抵押权登记效力能否对抗土地使用权收回。

土地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况下,土地抵押权自行消灭。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二者之间法律效力的规定。但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限制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独立性,使抵押的担保功能降低,交易的安全难以保障。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效期间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土地所有人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同行为。土地所有人的收回行为不能对抗抵押人。因为抵押是物权行为。而土地使用权收回是债权行为,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抵押权自应当得到优先受偿。其二,土地使用权设有抵押并登记后,该抵押即有公信力,它可对抗任何第三人。抵押公信力旨在保护商业信誉及维护善意抵押权人的交易安全。这种公信力不仅是民法中的诚信原则的组成而分,且是各部门立法的基础。因此,一旦发生违反这种公信力的行为时,该行为的效力应当次于具有公信力的抵押效力。其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经登记后,()抵押权人即:(1)可以登记的先后次序享有抵押登记利益(2)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主张。(3)可以排斥次登记或尚未登记的但已“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效力。基于上述效力,当发生土地使用权收回情形时,抵押权人当然可以主张经登记的权利,并排斥未登记的权利主张或其他债权,先于其他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是否应征得批准划拨该土地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同意。

李永忠:随着《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生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通过,特别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健全,我以为,以为标志,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在战略上将出现“三个转变”,即,由被动防御为主转向主动进攻为主;由权力反腐为主转向制度反腐为主;由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

受现行监督体制制度的束缚,在监督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这一现象,是这些年基本上没有事前监督的病根所在。

在宏观上,各级纪委几乎从无监督、检查同级党委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中观上,各级纪检机构几乎无不在人、财、物权上受制于同级党委;在微观上,各级纪委书记几乎无人按“党内五项监督制度”越级向上级纪委报告同级党委书记违法乱纪行为。

自地方各级纪委重建以来,在查处的众多腐败案件中,基本上没有同级纪委检举揭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和党委班子违纪违法行为的案例。

有这样几个例子发人深省,一个是对胡建学、许运鸿的违纪违法甚至犯罪,泰安市纪委和宁波市纪委,只能看在眼里,闷在心里。另一个是,敢于揭发程维高的反腐勇士郭光允,不但没有达到事中监督的效果,反而被打击报复。

李永忠:巡视制度已经实行了好几年,是加强党内监督的一个有效方式,也是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这一现象的有效方法。

巡视制度借鉴了古代一些做法,可以解决“同体监督”的一些弊端。当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不能进行监督的时候,就要通过没有领导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异体”来进行监督,巡视组就是这样一个“异体”。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巡视组确实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巡视制度也有它的问题,这种“异体”监督来自上面,比起来自同体身边的“异体”监督来,成本还是大。

至于重大事项的通报,目前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这主要还是靠自律来进行的,在实践中,还需要通过他律来监督。

领导推荐负责,就是说领导人对于他推荐的干部负有一定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和杜绝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现象。就像生产产品一样,要在产品上打上生产者的名字,来约束生产者。

开启之步。

东方早报:《条例》的出台对20的反腐斗争,有怎样的意义?

李永忠:《党内监督条例》应该说是制度反腐和制度建党的重要里程碑,看起来只是党内廉政法规制度建设的一小步,实际上却是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的一大步,它带有开启之步的作用,它开了党内条例监督的先河。

东方早报:有人把《条例》说成是反腐败条例,您怎么看?

李永忠:监督和反腐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党内监督条例》不能等于反腐败条例。反腐败更多的是事后的惩治,而监督等于惩治,更多的是事前的作用,从旁去看,从旁去管,更多的是制约或制衡。反腐败是当监督不力时,采取的惩治措施。

土地承包抵押权篇三

甲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一下协议:

1、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本公司房建内墙炂灰、喷浆、接管、(打泵工人工资由甲方支付)、墙面拍胶、钉钢丝网(全铜钉)封面施水养护开裂视原因维护。

2、包拖内墙、墙湿水、用砼堵脚架孔,穿墙、螺标孔,砂浆砌基层、专职技术员贴饼,按规划要求控制净空尺寸,几何尺寸、垂直度、平面度(偏差4以内)、(必须主体结构标准)。

3、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乙方自带一切施工用的小型工具)甲方提供原材料、按质、按量、砂浆运输及泵送设备给乙方使用,乙方务必每天每台设备完成(1000-1300平方)。但必须是甲方原材料和运输保证乙方使用。

4、承包单价暂定12元,根据甲方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作具体定价(此单价不含税)。

5、甲方设备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移交给乙方,后期设备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正常管道、小件磨损不由乙方负责,但乙方不能倒卖,设备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6、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现金模式交给甲方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作为本协议保证金,如乙方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不还此保证金。待乙方全部人员进场,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

7、承包时间为________年,________年后乙方需续签,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乙方,待第一个工地完工过后,续接下一个工地时间如超过半个月,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8、甲方开业后每个工地砂浆施工劳务将和乙方单独签订乙方砂浆内墙工程施工合同,正式合同。乙方需要按照正式合同技术要求施工和履行,包括结算方式每月进度款待月底上报后,甲方3-5个工作日付给乙方上月完成的工程款80%付给乙方,春节放假前甲方必须结清当年完成工程款给乙方(见附件)。

9、甲方不提供吃、住,乙方自行安排,如需甲方提供,甲方将收取费用。

10、乙方必须听取甲方管理人员安排、调度。

1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抵押权篇四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______承包经营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东临_________,南临_________,西临_______北临_________,东西长______米,南北长_______米,合计_____亩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长期转让,甲方永久丧失对该土地享有的任何权益。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全部转让金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在签订本合同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并在本协议下方由甲方为乙方出具收据。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甲方必须配合乙方与承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抵押权篇五

发包方:×××市×××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订立本合同的背景:

______年,由______镇农工商总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上由乙方承包经营,并且得到了发包方及其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同时也取得了______镇人民政府的批准。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所有的土地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标的、数量及四至范围

乙方承包的土地为甲方拥有的______亩土地,其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______年,但因乙方已于______年实际上已承包了本合同项下土地,故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用于种植葡萄、水果、种苗、绿化苗木等其他农作物。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义务

(1)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4)依据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

经营和处置产品;

(2)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乙方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法流转。

2.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六、承包金的数量及其支付期限

承包金为每年______万元,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付清。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否则,乙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的投入和违约金______万元。

2.乙方如违反了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并要求乙方赔偿给土地造成的损失;乙方超出合同规定付款期限的,则按每天万分之二支付未付部分的违约金。

八、其他约定

2.甲方保证甲方村民不得在合同承包期内无故干扰、侵犯乙方的自主经营活动,如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必须予以赔偿。

3.承包期内,乙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乙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强迫乙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也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截留,且必须配合乙方土地流转事项,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

6.承包期内若遇政府征用,则除土地补偿金归甲方外,其余款项一律归乙方所有,未征用部分则继续承包,承包金也按比例调整。

九、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有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柒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壹份用于向有关部门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另贰份分别报南浔镇人民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特别条款: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有充分理由相信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发包已取得了甲方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已报请南浔镇人民政府批准。如甲方未履行以上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效,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投入和违约金______万元订约人: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抵押权篇六

发包方: (甲方)

承包方: (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泉太镇新农村一组面积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如下:

东起:,

西至:,

北至:,

南至:,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1、土地用途为:。

2、承包形式:。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地上的电力、水利设施的维修、维护、保管有甲方负责,甲方的现有农机设施的使用、维护问题。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8、在合同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份。附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 (甲方)(盖章)

承包方: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土地承包抵押权篇七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以北、现以西与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西边;

南至:与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年月日起至二o五年月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转让方)。

乙方:(接收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山东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经同意,订立本合同,供各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亩,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转包给乙方使用。

二、转包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转包土地的用途:等。

四、转包的价格及支付方式:

(一)转包总价款元(大写:元整)含地上附着物包括等结价款及年月日至年月日土地承包费用。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转包费用元,余款于年月日前付清。甲方应将该土地承包合同原件移交给乙方。

(二)土地租金采取预交形式,每亩土地按每年元计算。年月日至年月日承包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须将收据移交给乙方);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由乙方向支付,每20xx年支付一次。承包土地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不含田埂)。

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地上附着物包括:等所有权、使用权及处置权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将以上所述地上附着物有关证明材料移交给乙方;甲方应协助将电力使用权过户给乙方。

六、本合同签订之前与该租赁土地有关的经济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合同期内乙方可以转包给第三方,与甲方无关;合同期满,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八、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未到期解除合同或不执行本合同,即视为单方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应按未履行合同转包额的20%赔偿对方损失。

九、合同期内如遇政府或企业征用土地,或其它原因终止合同,乙方在承包期内对土地的投入,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其它费用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补偿给乙方,双方合同自动终止。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及监证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村委会(盖章):

监证机关(盖章):

日期:年月日

土地承包抵押权篇八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2]、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第十九条。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抵押权篇九

甲方名称:_____(承包方)。

乙方名称:_____(受让方)。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方采用_________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用于非农生产。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将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_____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具体位置__________(名称、四至_____)。(可具体列表说明,并附土地现状平面图)。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用以现金(实物)支付。乙方每年(时间,或一次性)支付甲方________月元/亩,(或实物_____公斤/亩),合计_____元(或实物_____公斤)。

(一)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二)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一)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二)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流转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受让方)。

乙方签字:_____(承包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抵押权篇十

发包方(甲方):

身份证;

承包方(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土地承包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一、承包土地位于705基地谢磊土地,共口水井,承包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土地亩数为亩,(以实际测量的亩数为准,(实际亩数:另有林地亩)。

二、种植林地的权属:产权归甲方所有,第一年由乙方出资进行种植,在生长期间,乙方负责进行浇水管理,水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浇水管理工作,并在甲方的指导下进行管理林带的工作;如在乙方的日常管理中,(按照甲方的指导下)林带的树木不能成活的.,甲方返还乙方对树林的投入,在种植期间,乙方的费用由甲方确认(树苗、树坑)。

三、种植林带费用的返还:乙方在第一年种植树木成活后,第二年成活在80%的,甲方按照每棵树木返还给乙方:第二年2元/棵、第三年2元/棵,第四年以后1元/棵。

四、土地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为10年(二零年一月至二零年一十二月、20年1月至20年12月)。

五、乙方承包费支付方式:自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纳水井的承包抵押金,共口。每口井的抵押金为壹万元整(10000.00元),如果乙方在冬季没有进行冬灌的前期工作,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土地承包权利,并不返还乙方交纳的水井承包抵押金。

六、土地承包费在每年十一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性交清。

20xx年至20xx年免费。

20xx年支付给甲方每亩400元;

20xx年支付给甲方每亩500元;

20xx年支付给甲方每亩600元;

20xx年支付给甲方每亩700元;

20xx年支付给甲方每亩800元;

20xx年支付给甲方每亩800元;

20xx年支付给甲方每亩800元;

20xx年支付给甲方每亩800元;

水费按每月20日前交纳给甲方,如在每月20日前没有缴纳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应电力,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并承担其它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甲方安装的现场电表度,由甲乙双方认可的数字度数为准,水电价格按照甲方总表收取的电费为准。

七、甲方权利及义务。

1、指导乙方对土地的管理,包括林带、毛渠、埂子、土地的平整规划;

2、在承包期间,协调乙方的用电用水事宜;在水利设施交给乙方使用前,安装完成水井的滴灌打水设备设施,在水井及滴灌打水设备使用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对水井及地灌设备进行完好交接。

4、甲方在乙方承包土地期间内,不能擅自提高承包费用及无故收回乙方的土地使用权(除国家政府征用外)。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所承包土地上全部种植农产品,不得弃荒,如有弃荒现象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承包期内的所有土地。

2、在承包期内地面上水利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井房)由乙方负责使用维护,在承包期间,水利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水利设施包括:水井、潜水泵及电缆、配电设施、滴水灌溉设施、变压器及引线、水利设施附件)注明:乙方在承包土地期间,如国家征收地下水自然费,由乙方自行承担,水利配套设施由甲方安装。

5、承包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6、乙方在签订承包土地合同3年之内,如水井坏了由甲方维修,3年以后水井出现问题,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七、合同的解除:

1、乙方在承包期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后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在承包期间收集整理弃荒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事项的。

八、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方自愿按照承包当年约定的承包费30%一次性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九、争议解决方式: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十一、附则:本协议共三页,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承包土地的滴灌、林业补贴归甲方所有。其它的农业补贴归乙方所有(包括甘草、小麦、棉花等)。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土地承包抵押权篇十一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1、甲方将位于富裕村范围内的集体林地承包给乙方,其四至为:东至自然道路;南至公路;西至坑边以外300米南北一线;北至山顶分水岭以北200米。

2、乙方承包经营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xx年一月起至二o六一年一月终止。

3、乙方所承包的荒山(林地)使用权总价款为人民币元10000.00元整,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结清。

4、乙方承包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搞多种养殖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

5、乙方对所承包的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转让转卖权和继承权。

6、甲方要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7、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一次性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8、甲方保证该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9、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还乙方购买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荒山款。

10、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11、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在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1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oox年x月x日。

土地承包抵押权篇十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已经将位于面积为亩农用地承包使用,现将土地转租给乙方使用。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土地为空白地,无任何地上附着物。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承包期限内总计元。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按照合同约定,保证水、电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5.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6.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不得隐瞒与此处土地有关财务纠纷和债权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土地赔偿款归土地所在村集体所有,地上物赔偿和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拿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土地承包抵押权篇十三

甲方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耕地________亩转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耕地位于,四至:东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面积(如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误差,双方均认可合同约定的亩数及承包费用的计算方式)。

二、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将收取土地承包押金________元整,合同期限内按每亩________元/年,共计________元/年。

四、承包费按年度结算,第一年承包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以后每年承包费于每年的月日前支付。乙方逾期未支付承包费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土地。

五、乙方承包期间,该土地只能种植农作物类,不得随意改变该土地用途,不得建造建筑物等,更不能随意闲置该土地,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该土地。

六、乙方承包期间,所涉承包土地上农作物类的种植、灌溉、收割等环节的支出均由乙方承包,因此所获收益也由乙方享有。但该土地所涉种子补贴,地亩补贴等政府补贴的优惠政策由甲方享有,与乙方无关。

七、本合同到期后,乙方如继续承包该土地的,其应在合同到期前的两个月内提出,并另行签订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可继续承包。

八、合同期内,乙方应合理利用该土地,合同到期后,乙方交付该土地时,应保持原有可种植状态,因乙方的农作物种植期间造成的土地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或恢复原状。

九、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因政策、国家征收征用等不可归责双方的事由造成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签字)乙方: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土地承包抵押权篇十四

第一条:承包果园的地点和数量,甲方将座落在的果园亩承包给乙方,土地所有权归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有经营管理权和承包受益权。

第二条:承包期限承包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承包费数额、交款日期、交款方式

(一)承包费数额:每亩________元,共________亩,合计________元。

(二)承包费交款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三)承包费交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拥有承包果园的土地使用权。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

3、在承包期间,如果此果园被征用,甲方拥有该果园的征地款及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款,若此时果树正在盛果期,甲方将给予乙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1、乙方必须加强对果园的管理,及时中耕除草、培土、施肥、防治病虫害,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负。

2、加强果树生长期内的修枝抚育,整形修剪、冬季涂白,保持良好的树势树形,以延长果树的结果期。果树修枝材归乙方。

3、乙方有果园的自主经营权,有水果销售权。

4、在承包期内,如遇征用此块土地,征地款及地上附着物赔偿款归甲方所有。

1、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买卖、转租、转让果园,否则甲方收回果园,乙方无条件执行。

2、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若想终止合同关系,须提前半年通知对方,并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合同。

法律责任: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方双方共同协商,补充协议附表说明。补充规定条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可生效。

土地承包抵押权篇十五

将其当作一种资产进行科学的管理,以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经济杠杆作用。为此,笔者通过对土地管理知识的一些学习和了解,感到这是一门非常广泛和深奥的学说,其中有许多知识需要我们进行学习,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思考和探讨,在此本文就其中的土地抵押权进行阐述,并对土地抵押权制度中几个需要思考的问题略作探讨。

在我国,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的,为抵押人,接受土地使用权担保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土地抵押权是指在土地抵押关系中,抵押权人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的相关权利。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土地抵押权是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法律只允许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而对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没有明确规定。

首先,土地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双重性质。土地抵押权作为抵押权的属概念,应当归入担保权或者担保物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三项和第五项均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可以抵押的财产,因此,从物权法的`意义是说,土地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同时土地抵押权又是土地他项权利的一种,是设立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权利和负担。因此,土地抵押关系的调整,不仅要适用担保法的规定,而且要适用土地法的规定。

其次,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与抵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但土地抵押权必须是基于土地使用权(主权利)才能成立,并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标的。土地抵押权成为他项权利,因其标的物为土地,地上物及某些土地权利,抵押在于确保债的经济价值的实现。故提供担保之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使用者以出让金钱为代价而取得的,因此,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标的物。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可以作为抵押,故土地抵押权的标的仅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其他。

第三,土地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但两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土地抵押权的效力对土地使用权有着重大影响。一方面,它的发生要以土地使用权的存在和行使为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作为主权利的土地使用权,因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而消灭时,在该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随之消灭。另一方面,它的实现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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