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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hr签合同(优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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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hr签合同(优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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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商业活动中重要的法律工具,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修订和变更应当经过各方的协商和一致同意。以下是一些合同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hr签合同篇一

为此,英才网联旗下金融英才网于12月19日举办了一场主题为“年社会热点劳动争议案例解析”的沙龙讲座,特邀请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闫炳方主讲,通过对2013年全年社会热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的解析,帮助企业hr对常见法律风险进行有效归纳汇总,增强hr的应对能力,降低企业运营中的隐形成本和风险。

闫炳方律师指出,无论是入职之初,还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或是解除甚至到劳资双方提起诉讼,每个环节都会涉及到涉诚信类案件的发生,而它也会给企业带来很高的诉讼风险,往往造成经济上的巨额损失。

闫律师更是和在场hr们分享了一个不久前发生的真实案例:

朱某于7月4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人事行政部经理一职,试用期工资5600元,转正后工资7000元。209月26日,公司口头通知要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朱某坚持工作至9月底,9月29日公司又以快递方式通知朱某,决定于年10月3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收到解除通知后,朱某提起了仲裁。在审查过程中朱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2个月,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主张试用期时3个月,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方表示朱某利用职位之便,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偷走了。双方可谓各执一词。

现场有的hr认为可以申请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认为可以申请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还有的人则支持申请继续履行。

为此,闫律师讲解道根据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来计算,工作满一年,经济补偿金是一个月的工资,以朱某的情况来看,工作不满6个月,经济补偿金可获得半个月的工资,加之朱某认为企业是违法解除,那么企业最后可能要承受的赔偿金大概在7000元左右,还属于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

闫律师继续讲道,但如果朱某是选择主张申请继续履行,那么对企业来说,将是一个高额的赔偿支付。首先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企业是需要向朱某支付继续履行期间的工资,而且朱某不需到公司工作,公司需另找员工接替他的工作。其次,朱某将合同偷走,公司无证据证明已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朱某可以申请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都需要向朱某提供双倍工资。而一般案件的审理诉讼过程在半年至一年左右,那么对于公司来说所承受的损失将是巨大的。

所以闫炳方律师再次提醒大家,涉诚信类案件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企业往往也会承受很大的损失,尤其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hr们一定要注意其中的风险,小心应对。

hr签合同篇二

一、学习目的和学习计划。

在开始选校和选专业的时候,要仔细考虑,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有资质和有知名度的学校,比如加拿大的公立院校和著名的私立学校;而专业选择上,要了解所选的专业、课程设计、就业方向(关键是具体回国就业安排);另外,更要注意陈述学习计划要合情合理,要有说服力,并不是简单的罗列。

二、担保资金问题。

需要提供多少担保金?一般没有固定的答案,加拿大使馆也从未有规定具体数额,因此,要结合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去表达让使馆信服的资金能力。同时,担保人的`收入比拥有的资产更加重要,因为合理的收入所带来的合理资产,签证官才会认为是合理合法和放心的。所以他们比较看重担保人个人收入的税单,因为税单是最能反映收入的凭据。

三、作假问题。

被发现作假的申请人,在两年内的申请是不予受理的。因此,不造假是提交签证申请时的一个大原则,不可以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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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签合同篇三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既包括以返还财产方式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也包括追究当事人的缔约责任,重点是追究当事人的缔约责任,缔约责任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原缔约过错来确定的。只要存在缔约过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对自己的的缔约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对用人单位一方承担缔约责任比较好掌握,这在《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中有明文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三者二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对于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因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处理时应根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对该无效部分条款作出调整。

一方面,无效部分之外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对无效部分,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处理对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并不相同。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用工之日起就存在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既成的社会事实,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交付劳动后,无法收回。因此,民事合同无效中,自始无效,双方归于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在劳动合同中无法实现。劳动者已经完成的劳动是无法返还的。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还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劳动合同过失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劳动法》只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只要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这个责任须具备以下三点:

1、是劳动合同被劳动仲裁或法院确认无效或部分无效;。

3、是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部分无效而给无过错的当事人造成损害。

在审判实践中,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和处理相对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难度更大,反映出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复杂。还需要更加深入的的研究和探讨。

hr签合同篇四

劳动者首先应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工资发放记录。

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社会保险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房贷收入、缴税证明。

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最好有原件。

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最好有原件。

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

最好有原件。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

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

录音。

在和用人单位交涉离职过程中,进行一下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的'拒不出具辞退证明的事实。我们办理的许多案子,就利用这种证据达到了胜诉的目的。

需要提醒的是,在以上证据具备的情况下,仲裁委还需要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来裁决。

hr签合同篇五

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

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对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相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支付,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在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修改合同。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

3.赔偿损失。

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这一点在《劳动法》第九十七条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hr签合同篇六

《劳动合同法》对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并针对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设立了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赔偿。如此设置是为了平衡劳资关系中员工处于弱势地位的境况。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和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从而将二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书面的行使加以确定,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侵害员工的权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点破事。

对于此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员工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此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存在员工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就存在过错,应当支付员工二倍工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足1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员工,员工存在过错,则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此观点认为,二倍工资赔偿这一惩罚性赔偿的设定是为了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从而使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固定,已达到保护员工、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员工权益的目的,是法律对员工的一种特殊保护。员工不能利用法律对其的特殊保护而从中获利,使用人单位受损,否则就违背了立法初衷。因此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因为员工的原因造成的,则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恶意,也不存在过错,也就不应该适用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试用期和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实践中,用人单位要证明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职工,存在困难。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情况用人单位的主张未获支持的原因都是证据不足。即使在少数情况下,用人单位了充分的证据,最终的结果也是各不相同。

一些法院采纳上文中第一种观点。如宁波市余伟元与被告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4)甬鄞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未支持员工二倍工资的主张。北京市高院最新公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同样有这样一个案例,指出: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在实践操作不统一的情况下,面对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该如何操作才可以降低风险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在与员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时制作现场视频;

3.在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及时发出以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书,并将该通知书予以公示。同时收集并保存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证据,以此证明终止与员工劳动关系存在合法理由,防止员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

以上是处理此类问题时最常用也较为有效的三种方式,用人单位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收集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证据。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地域性的差异,甚至在同一地区也因不同法官所持观点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因此建议企业为了防范风险,当出现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时,应当及时收集其拒签的证据并在一个月内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而不应继续用工,以免造成支付双倍工资的后果。

hr签合同篇七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国人选择到中国就业,而根据规定,外籍人士必须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方可在中国居留。某咨询公司老板陆某看到了其中的“商机”,通过签订虚假劳动合同,为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外国人申办居留许可,并收取费用。日前,黄浦区法院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33岁的陆某,大学文化程度,系上海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的法人代表。4月,签证到期但想继续在中国居留的巴基斯坦人凯萨找到陆某,委托陆某为其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虽然知道凯撒并不具备申请条件,但陆某仍答应以1.6万元的价格为凯萨办理。

在收了凯萨1万元预付款后,陆某就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与凯萨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从而为他顺利拿到了外国人就业证。此后,陆某又前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去年8月,陆某被执法机关抓获,主动交代了其出售居留许可并收取钱款的事实。经查,和20,陆某还以相同手法两次为另一名外籍人士骗取外国人就业证延期,并收取费用共元。

法院认为,陆某以营利为目的,出售出入境证件,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陆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法庭遂从轻对其作出处罚,并适用缓刑。

[【hr资讯早八点】为外国人虚签劳动合同获刑]。

hr签合同篇八

一、学习目的和学习计划。

在开始选校和选专业的时候,要仔细考虑,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有资质和有知名度的学校,比如加拿大的公立院校和著名的私立学校;而专业选择上,要了解所选的专业、课程设计、就业方向(关键是具体回国就业安排);另外,更要注意陈述学习计划要合情合理,要有说服力,并不是简单的罗列。

二、担保资金问题。

需要提供多少担保金?一般没有固定的答案,加拿大使馆也从未有规定具体数额,因此,要结合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去表达让使馆信服的资金能力。同时,担保人的`收入比拥有的资产更加重要,因为合理的收入所带来的合理资产,签证官才会认为是合理合法和放心的。所以他们比较看重担保人个人收入的税单,因为税单是最能反映收入的凭据。

三、作假问题。

被发现作假的申请人,在两年内的申请是不予受理的。因此,不造假是提交签证申请时的一个大原则,不可以违反。

hr签合同篇九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自次月起向劳动者每月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期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是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

小杨是东莞市某餐饮企业新聘请的总经理助理,日常工作除了辅助总经理处理公司上下的管理事务外,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也受他的监督和指导。入职不久,小杨为了提高自己在人力资源管理上的业务能力,参加了一场有关劳动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的培训。

培训结束小杨收获颇丰,回到公司便开始依照在培训课程中学到的管理流程和方法,梳理公司的劳动合同情况,却突然发现人事专员自己的合同居然没有签订,小杨马上意识到未签合同人事专员早晚会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甚至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无疑是公司的一枚不定时炸弹。

提示: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越长、耗费的`成本越高。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自次月起向劳动者每月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期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是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该法还规定,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支付双倍工资外,还将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只有与劳动者补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种选择。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放任为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不采取措施的,到员工的服务期限届满一年时,公司将不得不认可其与员工之间已经事实形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操作:

将“签订劳动合同”也确定为岗位职责。

如果餐饮公司在人力资源部的人员配置上并未对具体职责进行划分,或只有该人事专员一人负责全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那么签订和管理劳动合同都必然属于人事专员的本职工作,连自己的劳动合同都没有签订,可证明其存在严重失职的行为,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时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即使是员工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只需要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可以节省了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加强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

作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可小觑的劳动合同管理环节,仅仅设置专员一级管理制稍显单薄和冒险,还应对该层管理人员设置明确的岗位职责、合同管理流程和监督机制,及时对合同信息进行统计、定期核对、实时更新。如果人力资源部内部职能划分较为细致的,还可使各个模块的职位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保人力资源工作公正、准确,减少阵营内部的遗漏和疏失。其次,除了人为监控外,还可通过适当的技术手段加以辅助,例如oa系统中设置包含在第一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入职流程,当缺少流程中任何一步时,员工的入职手续都不能完成。

总之,劳动合同管理并非如想象中仅仅几张纸的工作,其贯穿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全部过程,需要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甚至企业高级别管理层的足够重视,避免在最单纯环节产生最棘手的风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支付双倍工资外,还将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hr签合同篇十

今天去一家公司面试销售岗位,同去的还有3个人,我们4个一起面试,面试过程中hr说三个月试用期之后转正了才上三险一金,在最后问我们有没有什么问题的时候,他们都说没有,我就问两个:

第一个我是问的我们是不是签三年的合同,其中包含试用期三个月。hr说不是,签的是三个月试用期的合同,到时候转正了签正式合同。我就没再说什么了。之后hr说两个工作日内会给通知。

第二个是随便问了下公司前期的培训计划和晋升空间。

回来路上我就在想,我那么问会不会把这个工作问飞了,的确有好多公司在试用期不办社保,甚至以后都不办的也有。但是这公司也不小啊,注册资金5000w,员工100多个人,还占了写字楼大半层的面积,在试用期不办社保就已经是违法了,签合同也不按劳动法说的来签。

hr签合同篇十一

问法律师给予以下解答:

单民强律师:你好,建议先搜集固定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然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徐学春律师:可以取证后向劳动监察投诉处理。

杜永胜律师:单位的做法违法,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hr签合同篇十二

新年新气象。很多时候我们都会在网上查找一些作为一名劳动者我们该注意的一些劳动法规。但是当你作为一名hr的时候有没有想过了解有关我们的政策法规呢?我们又需要注意哪些劳动争议风险呢?现在我们来看以下的具体分析。

某地举办了一场主题为“2013年社会热点劳动争议案例解析”的沙龙讲座,特邀请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闫炳方主讲,通过对2013年全年社会热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的解析,帮助企业hr对常见法律风险进行有效归纳汇总,增强hr的应对能力,降低企业运营中的隐形成本和风险。

闫炳方律师指出,无论是入职之初,还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或是解除甚至到劳资双方提起诉讼,每个环节都会涉及到涉诚信类案件的发生,而它也会给企业带来很高的诉讼风险,往往造成经济上的巨额损失。

闫律师更是和在场hr们分享了一个不久前发生的真实案例:

朱某于2012年7月4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人事行政部经理一职,试用期工资5600元,转正后工资7000元。2012年9月26日,公司口头通知要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朱某坚持工作至9月底,9月29日公司又以快递方式通知朱某,决定于2012年10月3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收到解除通知后,朱某提起了仲裁。在审查过程中朱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2个月,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主张试用期时3个月,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方表示朱某利用职位之便,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偷走了。双方可谓各执一词。

现场有的hr认为可以申请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认为可以申请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还有的人则支持申请继续履行。

为此,闫律师讲解道根据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来计算,工作满一年,经济补偿金是一个月的工资,以朱某的情况来看,工作不满6个月,经济补偿金可获得半个月的工资,加之朱某认为企业是违法解除,那么企业最后可能要承受的赔偿金大概在7000元左右,还属于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

闫律师继续讲道,但如果朱某是选择主张申请继续履行,那么对企业来说,将是一个高额的赔偿支付。首先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企业是需要向朱某支付继续履行期间的工资,而且朱某不需到公司工作,公司需另找员工接替他的工作。其次,朱某将合同偷走,公司无证据证明已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朱某可以申请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都需要向朱某提供双倍工资。而一般案件的审理诉讼过程在半年至一年左右,那么对于公司来说所承受的损失将是巨大的。

所以闫炳方律师再次提醒大家,涉诚信类案件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企业往往也会承受很大的损失,尤其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hr们一定要注意其中的风险,小心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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