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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征收人员工作总结(模板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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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征收人员工作总结(模板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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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员工作总结篇一

2月,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中心为我们开辟设立了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收窗口。一年来,在财政局党组和中心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以争创“红旗窗口”为目标,以狠抓收入为己任,按照“依法征管,文明办税”的工作要求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治税,文明服务,将窗口建设成为一个集中纳税的窗口、服务的窗口、依法行政的窗口、政策宣传的窗口。通过努力,全年累计直接或间接征收“两税”503万元,使我市“两税”征收工作体制日趋完善。

(一)集中纳税的窗口。抓收入,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是我们进驻中心的首要任务。为此,我们积极争取中心管委会的支持,依靠中心的协调职能,密切我们与土地窗口的配合,贯彻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工作中,我们调整思路,变坐门等税改为主动出击,在土地部门将有关纳税资料提供以后,我们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核定税款,并及时通知纳税人到中心办理纳税事宜。将工作从新办理用地征税拓展到对以前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税款流失的查漏补缺,全年共查处补缴税款161万元。我们还主动与土地部门取得联系并达成共识,对房屋交易办理土地使用证纳税人的房屋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核查把关,发现以前少缴或漏缴的税款必须予以补缴。目前共办理补税业务9笔(含免税3笔),税款7916元。补缴的税款虽少,但此项工作的开展,不仅使以前的偷税漏税得到进一步查处,而且房产部门在获悉此情况后,主动加强了对房屋契税的协查协征力度,直接增加了房屋契税的收入,彻底杜绝了房屋契税征收工作中的漏洞,取得了明显成效。经中心管委会批准,自8月下旬开始,我们参与项目联审联办工作,直接获取了第一手资料,掌握了大量的耕地占用税税源,为后期的征收工作提供了可靠保障。

(二)服务的窗口。进驻中心后,我们及时转变工作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努力提升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窗口工作服务的对象多种多样,情况错综复杂,他们对政策不了解或知之甚少,有时对纳税免不了会埋怨几句,这就需要工作人员做耐心细致地讲解工作,消除他们心中的疙瘩。为此,我们总是以饱满的热情,热心接待每一位纳税人。采取“换位思考”提醒自己,工作中兢兢业业,待人“以心换心”,以“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杯热水”的服务,使广大纳税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中心窗口的工作一流、服务一流。

按照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的要求,我们努力争取财政局党组支持,将涉及“两税”征管减免工作纳入中心统一办理,避免了纳税人多头跑的麻烦。办理过程中,我们亲自代纳税人填写申请表格,收集相关减免资料,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办结,大大方便了纳税人办税办证。

(三)依法行政的窗口。依法行政是最好的税收服务,工作中做到严把政策关,严把减免审核关,照章办事,取信与民。对该收的税款,一分不漏。有一名纳税人的纳税资料转交到我们窗口,而且也提供了契税完税凭证,并通过不同的途径向我们提供了所征土地为非耕地的信息,但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审核,进行现场勘察,最终确认为耕地,通过向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政策宣传,终于使这名纳税人认识并补缴了应纳耕地占用税款31万余元。对不该收的,我们也一分不要。11月份,一名纳税人前来咨询政策,我们认真查看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基层征收机关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向纳税人多下达了近20万元的税款缴纳通知,于是窗口及时与征收人员联系,并亲自陪同纳税人前去核定税款事宜,为纳税人避免了损失,使纳税人深受感动,提前缴纳了应纳税款。

(四)政策宣传的窗口。税收工作好不好,舆论宣传是先导。为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我们时刻不忘自己是一名农税征收人员,时刻牢记税收宣传是自己的责任。利用中心办事人员多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两税”宣传工作。对前来办理纳税事项或进行业务咨询的,我们不厌其烦的进行直接的耐心讲解宣传;对路过窗口的,我们发放一张介绍“两税”知识的明白纸。目前,纳税人的“两税”知识明显增多,依法纳税意识不断提高,进一步优化了我市的税收征管环境。

20,财政局窗口将以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立足岗位,扎扎实实地开展“保持先进性、争创先锋岗”,“满意在窗口、服务创一流”的主题实践活动,紧紧围绕“为投资者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为老百姓服务”这条主线,真正做到群众满意、社会满意。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完善窗口功能。

全面总结窗口运行一年来的工作经验,在中心管委会的'大力支持和协调下,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窗口的配合,严格按照先税后证,不完税不发证的程序,严把减免关,严格依法治税,文明征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税收税源控制机制。

(二)配备高素质窗口队伍。

根据中心即将搬迁,与“两税”征收工作相关的窗口业务可能扩大的情况,我们将按照“素质高、能力强、年轻化”的原则,再选拔两名年富力强,从事农业税收工作多年,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和较强政治思想素质的人员进驻中心,确保窗口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三)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税收征管秩序,消除多头征收,多头管理的局面,窗口将积极建议局党组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及中心的有关制度,加强对基层征收部门的业务指导,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对未办理或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动手续的,必须告知纳税人到中心窗口办理有关完税或减免手续,市、镇两级征收机关不得擅自越权办理,确保中心窗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时效。

在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时效上下功夫。继续提前介入,及时核定,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对路途远,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到窗口办理纳税而又急需办理相关证件的,窗口将推出登门服务、现场办理的措施,确保纳税人及时领取相关证件。

征收人员工作总结篇二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征收人员工作总结篇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最新房产契税政策。新房产契税政策自2月22日起执行。也就是,只要2月22日之后去办理,就可以享受到最新的税收优惠!对于购房者来说,新的房产契税政策无疑是一大利好。

最新购房契税政策(广州、深圳除外)购房情况建筑面积调整前税率调整后税率首套住房90(含)平方米以下普通1%,非普通3%1%90-144平方米普通1.5%,非普通3%1.5%144平方米以上3%1.5%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含)平方米以下3%1%90平方米以上3%2%。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小编提醒,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行契税新政策第一条第二项之外,其余地区均适用本政策。

新政下市民购房能省多少钱?

以首次购买一套145平方米的市区房为例,按照2万元/平方米计算,此前市民需要交纳3%的契税,共87000元,如今新政下,契税降低为1.5%,这意味着市民可以省下4.35万元。如果是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则契税从3%降低至2%,市民可节约契税约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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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员工作总结篇四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双方均为纳税人。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和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作价投资、入股的;。

(二)以获奖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三)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四)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第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或代扣代缴契税。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征收契税。

财政部门可按契税征收额的5%提取征收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标准面积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的项目。

第九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第十一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用途应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财政部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财政部门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契税完税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未能实现而申请退税的,经县以上财政部门审批退税。

第十五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征收人员工作总结篇五

买新房子要缴纳的契税为购房总价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1.5-2.5%。买二手房:非普通住宅契税要加倍。根据国家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缴纳契税,征收标准为:普通住宅1.5%,高档住宅3%全部由买方承担。地方规定,住房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普通住房。这3个条件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不同城市有不同的标准,长春市规定:实际成交价不高于本地段土地住房交易价格的1倍)。

9月1日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显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分类。

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各地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级政府在3—5%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月1日起,调整后的契税政策为:对个人购买住房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政策精神,你购买的住宅在80平方米,如果同时符合小区容积在1%以上,那么可以界定为普通住房。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要取得房管开具的无房证明),可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如果不是首次购房的,则按3%比例计算缴纳契税。

国家只对个人购房的营业税政策作出调整的新规定,没有对个人购房契税出台过新政策。所以你的房价如果不是低于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有情况下,是唯一住房应该缴纳契税80×5600×1%=4480元;不是唯一住房应该缴纳契税80×5600×3%=13440元。

征收人员工作总结篇六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

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征收人员工作总结篇七

契税(deedtax)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契税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权属转移,都要依法纳税。目前,契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在全国,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态势。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

征收人员工作总结篇八

一、房屋买卖契税的定义。

契税是指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二、房屋买卖契税的类型。

1、按成交价格计算的'契税。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2、根据市场价格计算的契税。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3、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的契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4、按照土地收益定价的契税。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三、房屋买卖契税减征或者免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推荐的房屋买卖税的相关知识,如需了解更多,请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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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员工作总结篇九

时间一晃而过,弹指之间,2011年已接近尾声,过去的一年在局党组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全办同志的不懈努力,完成局党组年初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并超额完成5万元。回顾过去的一年,现将我办2011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征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极强的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为适应新条例的工作要求,胜任本职工作,我们全办同志参加了岳阳市政府法制办及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举办的新条例培训班。由于新条例与老条例有四个方面的区别即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不同、程序不同、强制执行模式、申请法院执行的主体和执行依据不同,我们努力学习,不懂就问,碰到问题及时向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征收处领导请教。根据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需要,为保证工作连续性和征收工作顺利开展,依法将原名“临湘市房屋拆迁管理所”更名为“临湘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并依法设立了“临湘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事务所”。继续监管去年两个未完成的征收项目,即“向阳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及“白云湖规划区土地储备项目”,收取规费9.5万元。

二、危房鉴定方面。

定危险房屋1114栋,总面积158998.13平方米,共收取规费8.5万元;其中市区危房改建34栋,面积6982.13平方米;黄盖胡危旧房改造1080栋,面积9216.00平方米;为政府排忧解难,做好了海螺水泥厂因爆破中受损房屋69栋的安全鉴定和纠纷调处工作,到目前为止,该事件已平息,未出现上访事件。六月份送两名同志参加了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培训班,使得业务水平有所提高。

三、不断拓展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继续加大装饰装修宣传力度,具体做法:一是三月份组织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开了一次联系会议,要求他们把好装饰装修准入关,部分业主基本上已接受;二是与物业办联系,提请其把关,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时,把装饰装修管理纳入其中,起到了较好的效果,明显减少了物业纠纷;三是与中队配合加大执法力度,确保装饰装修进入规范化轨道。今年共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证49本,6家装饰装修企业在我办登记备案;共收取规费3.0万元。

四、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

用制度管人,用规章约束规范全所工作人员的行为,上下班做到指纹签到,财务做到日清月结,做到了公开、透明、勤俭节约;档案工作做到了及时建档,有档可查;一年来,全所职工没有一人无故旷工,没有出现一起信访案件。

五、改善办公条件及职工福利。

为方便工作,今年我所购置了一台电脑;为保障职工就医,给每个职工买了一份城镇医保。

此外,我们积极落实、做好了市委、市政府“五创”提质和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

回顾一年来,我们尽管做了许多工作,但离局党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会团结一心,再接再厉,力求工作精益求精,让局党组及同志们放心满意。

2011年12月10日。

征收人员工作总结篇十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例中小王的奶奶、父亲和叔叔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理应由他们三个继承房产。小王的奶奶取得的住宅产权显然是法定继承所得,无需缴纳契税。小王由于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继承爷爷遗产的权力,他取得的商铺产权实质上是由奶奶、父亲、叔叔继承之后赠与他的。依据相关规定,小王取得商铺的行为应按接受赠与缴纳契税。

通过继承和接受赠与取得的房产应缴纳部分契税。

案例张大爷和老伴有一处房产登记在老伴名下,是其共同财产,老伴生前曾表示百年之后就把房子给儿子小张。老伴去世后,张大爷按照她的遗愿带儿子去公证处做继承公证,计划把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被告知需要先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契税,可张大爷认为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按照法律规定不应当缴纳契税。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张大爷一家的做法从法律层面上讲,其情况是:继承开始后,张大爷放弃继承,由儿子小张继承老伴的全部遗产。同时,张大爷把自己拥有房屋50%的份额无偿赠与儿子。也就是说,小张取得的该处房产一半是继承所得,一半是接受赠与所得。因此,小张在办理房产过户之前,应先缴纳父亲赠与自己的房屋50%份额对应的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取得房产应缴纳契税。

案例分析。

《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036号)第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因此,小明作为非法定继承人承受房产,属于国税函〔2004〕103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应税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征收人员工作总结篇十一

征收管理科****年在市局征管科、法规科、稽查局和区局各位局长的正确领导和指引下,在各兄弟科、室、所(分局)同志们的密切配合、大力支持下,按照区局党组“树立三个理念、打牢三个基础、实现三个一流”工作思路,以纳税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实现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工作目标,积极推进以税务信息化系统为依托的税收征管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征收管理科决策、监督、指导、协调的优势和能力,经过全科同志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征收管理科****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履顺程序,规范个体纳税人定额管理。

****年1月份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原来的工业6%,商业4%统一下调到3%,同时也为了解决我局个体纳税人定期定额执行期管理混乱,时常出现的未及时进行分月汇总申报造成的违章案源信息问题,达到规范个体纳税人定期定额管理的目的,区局决定对个体纳税人定期定额全部重新定额核定,统一将个体纳税人定期定额执行期止规定为12月31日。我带领全科同志克服了春节提前造成的时间紧、任务重,齐心协力,利用半个月时间完成了全局1146户个体纳税人的定期定额重新核定工作(其中起征点以上474户,起征点以下672户)。4月份为进一步规范个体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强化“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税收征管理念,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规定,征收管理科对有关个体纳税人核定定额及停业管理程序重新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利用办税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滚动公示、公布定额以及停业情况。各税务所(分局)利用新添置的定额公示板,张贴定额、停业公示文书接受广大纳税人监督。截止12月31日,我局公示、公布个体纳税人定额信息151户。

二、基础建设。

我们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摸索出一条完善信息化系统基础建设的新路子,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税务信息化系统应用领导小组”,征收管理科负责制定了《××市××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信息系统应用领导小组工作的实施方案》,对税务信息系统基础建设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和协调。领导小组的成立,不仅有效解决信息化系统运行中遇到的问题,使小组成员之间可以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业务能力共同提高,而且也提高了办税效率和纳税人的满意度,促进了全体税务干部对税务信息化系统的有效利用,更好地为税收征管工作服务。

三、强化培训,提升税收管理员信息化系统应用能力。

按照《××市××区国家税务局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的文件规定,《市局计算机考试通知》和区局六月份教育培训计划安排,××同志对全体税收管理员进行了各信息化系统的实际操作培训,授课四天,上机操作一天。通过培训,全体税收管理员由原来25%的人员能初步进行单个系统单模块操作到现在已有95%人员能熟练进行各个系统各模块操作,在市局计算机考试中全部合格,并在全市系统内排名第一,在税收执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中我局实现11个月“0”过错,种种迹象表明我局税收管理员对税务信息化系统应用的整体能力大幅度提升,达到了区局对税收管理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的目的,更加适合了本岗位工作技能需要。10月份××同志又采取走访方式,对各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信息系统中税管员自制个人日常巡查任务又进行了专项培训,使全体税收管理员都掌握了此系统操作,由于我局行动早、动作快,年末巡查面已接近100%,确保我局在该考核项目指标不被扣分。

四、堵塞漏洞,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和非正常户。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根据我局9月下发《××市××区国家税务局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做好组织收入工作实施意见》的文件和市局强化户籍管理工作会议指示精神,对清理漏征漏户和非正常户工作重新进行了明确和部署。各税源管理部门遵照文件指示精神,克服了交通不便利,纳税人不配合等困难,走村到户,对我局管辖范围内的漏征漏管户先后进行了三次“拉网式”的清理和宣传,对非正常户也进行了多方查找,都取得了显著成果。经××同志对各税源管理部门上报漏征漏管户和非正常户清理情况的认真细致的梳理和汇总,共清理出漏征漏管户269户,税源管理部门都执行了责令限改的法定程序并发放了《税收政策宣传单》,其中已有21户纳税人来我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同时也查找到非正常户7户,税源管理部门及时为其办理了非正常户解决手续,并处罚款××元,其中3户已办理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12月征收管理科对除有重大案件和欠税情况的3户非正常户以外的其余220户非正常户在《××日报》上进行了公告,现此220户已由税源管理部门在ctais系统中进行了非正常户注销操作。通过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宣传和非正常户的公告注销,强化了我局户籍管理工作,有效堵塞了税收征管漏洞。

五、专项检查,强化普通发票管理。

为了进一步完善普通发票管理制度,纠正普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征收管理科按照《××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和区局下发的《××市××区国税局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做好组织收入工作实施意见》的文件规定,向税源管理部门先后三次部署了的普通发票检查工作任务。经××同志对税源管理部门普通发票三次检查情况的认真梳理和汇总,共检查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1128户次,其中有问题124户次,共补缴税款××元,课征滞纳金××元,实施行政处罚100户次,罚款××元。上述成果表明:经我局全体税务干部的共同努力,部门联动,措施有力,整改及时,20xx年的普通发票检查工作不仅取得了显著成效,而且也纠正了普通发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震慑发票违法行为,净化用票环境,实现了以票管税,以票控税的目的。实践证明,经省局普通发票督导检查组检查,我局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未发现任何问题。我将此成果作为部门工作信息上报到区局办公室,区局办公室采纳后上报到市局,市局采纳后在市局网站《国税情况》第37期发布了此信息。

六、汇总梳理,试行《税收管理员日写实及月报告制度》。

4月份我局开始试行《税收管理员日写实与月报告制度》,××同志作为主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员,一丝不苟的'核对每月税源管理部门上报的日写实汇总表,通过汇总梳理,发现上报的日写实汇总表存在很多问题,写实内容过于简单,上传记录格式不规范,逻辑关系不匹配,记录日期不全等,他及时对税源管理部门的税收管理员和汇总人员进行了培训授课,使我局部分税收管理员日写实及月报告质量达到了规范的标准,同时将写实好的税收管理员写实记录内容在办税服务厅政务公开栏进行了张贴示范,让税管员互相学习借鉴。12月份××同志又对8月至11月的税收管理员写实情况进行了汇总梳理,把税收管理员写实情况分为完全符合、不完全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四种情况,并提出“通过对《税收管理员日写实及月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应结合税管员日常工作,按照我局《效能监督暂行规定》对执行不好的税管员进行处理,同时应对执行效果好的税管员进行奖励,以督促、促进税管员将此制度更好的开展下去。”的具体意见,为我局正式实行《税收管理员日写实及月报告制度》和实现精细化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七、模式成型,带动兄弟局推行“一窗通办”办税服务方式。

我局早在去年8月对实行“一窗通办”办税服务方式就进行了摸索,相续制定并出台了10余类业务流程,模式已经成型。通过2年来的运行效果看,明确了各岗位工作职责和各节点的办结时限,监控工作轨迹,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内部执法行为,使涉税事项的办理过程更加公平、透明,有力促进了行风建设,树立了国税部门的良好形象。纳税人普遍反映办税更加方便、快捷,有效解决了以往办理涉税事项“多头找、多次跑”的现象,极大地提高了办税的质量和效率,为创造和谐税收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效果显著,20xx年10月市局决定在我局召开现场会介绍经验,××局、××局、××局等兄弟单位相继前来学习,加快了各征收局推行“一窗通办”办税服务方式的步伐。十一、全程监控,履行绩效管理考核成员的监督提示职责。

征收人员工作总结篇十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六条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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