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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场消防安全管理(优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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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场消防安全管理(优秀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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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篇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五条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  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

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

第八条  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

(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第九条  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第十条  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

第十三条  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四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五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  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

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第二十一条  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二条  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合办单位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机具。

第二十四条  集贸市场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由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配备。

第二十六条  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条  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集贸市场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

2、 建立消防管理机构,确定防火负责人,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按规定组建义务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3、 凡新、改、扩建或内部装修、隔断、摊位设置,均应将设计图纸报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4、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5、 集贸市场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6、 集贸市场的电气设备必须由主办单位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护,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施确保安全。

8、 集贸市场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值班巡查制度、消防安全宣传检查制度、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度等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和堂内值班。

10、 集贸市场应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相应种类的灭火器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确定专人管理维护,使之完好有效。

11、 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离开现场。

12、 对履行职责好的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差的人员给予处分。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篇二

为加强全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北京市政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商场、超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家具城、建材城、灯具城、汽配城和其他各类批发市场等(以下简称商(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小于上述规模的商(市)场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商(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保障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维修维护、设施检测、消防安全教育等经费;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问题;

(六)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定期进行教育培训;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定期组织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 商(市)场应当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商(市)场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消防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等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配电室安全管理;内部装修工程的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巡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第五条 商(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内部装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不改动防火分区、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并且装修材料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非高层建筑,可不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由商(市)场负责安全的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条 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市)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9000平方米的商(市)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市)场,以及高层建筑内的商(市)场,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防防烟、排烟设施。

第七条 商(市)场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并保证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2.4米;辅助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

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超市应在收银台两侧(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超市可在收银台一侧)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的无障碍疏散通道,且应保证两个无障碍通道的间距不大于25米,并设置明显标志。 柜台的设置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材以及其它消防设施。 超市应根据营业区疏散通道的面积限定购物车的数量。疏散通道的面积与购物车的数量应保证100平方米不超过10辆的比例,并及时清理停滞在营业区内的购物车。

第八条 商(市)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将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平开疏散门占用或堵塞。

第九条 商(市)场的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或靠近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

营业厅内悬挂的宣传、促销广告等严禁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营业厅、疏散通道、封闭和防烟楼梯间及前

室均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火灾事故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第十条 商(市)场的装修、装饰及柜台、货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的装修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并保证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通风管道等保温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的装修材料应严格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一条 商(市)场库房应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一)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并保证“五距”: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应小于0.5米,垛与梁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柱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灯间距不应小于0.5米。

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

库存物品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 (二)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镇流器不应设置在闷顶内。

(三)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货物,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米。

(四)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并与可燃物保持20厘米以上的间距。

(五)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安装电源开关装置,保管人员离库时,

必须拉闸断电。

(六)商(市)场库房严禁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商(市)场经营的发胶、丁烷气等易燃商品应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库房内,且储量不应超过2日的平均销售量;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第十二条 商(市)场内的中转库与营业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货物码放不应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使用,货物顶面与喷头溅水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米,溅水盘周围0.5米内不应堆放货物。

禁止在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留人住宿。

第十三条 商(市)场应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防火卷帘应每月进行一次手动、自动、机械、中控室远程控制等功能测试。

严禁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 第十四条 商(市)场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准接拉临时电气线路。

第十五条 商(市)场不准经营甲、乙类化学易燃易爆商品;经营杀虫剂、丁烷气、一次性打火机等易燃商品时,应限定一日的经营量。

建材城等经营油漆、稀料等化学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设置独立的经营区域,并限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数量,禁止变相将营业区当作库房。

堆放可燃物品。

第十七条 商(市)场应加强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的维护保养,使用燃气的部位、调压装置室等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燃气灶具部位应配置灭火毯。每日下班后应认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严防燃气泄漏。

高层建筑的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商(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

商(市)场内食堂、餐饮等场所的抽油烟机、集烟罩以及排油烟管道,每季度应全面清洗一次。

第十八条 商(市)场在营业期间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掌握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不得少于2人,并有值班工作记录。

消防控制室人员,在接到报警信号后,应立即携带应急包(对讲机、氧气面罩、破拆工具、手电、轻便灭火器材等)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商(市)场在营业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视,巡视区域要有明确的划分,巡视内容要有明确的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巡视、检查和整改记录。

第二十一条 商(市)场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防火知识、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新职工以及厂家信息员等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经考

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 商(市)场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三条 商(市)场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结合经营品种的火灾类别,配置轻便灭火器材。营业区、库房等部位应配置abc类灭火器材。

商市场营业区内灭火器材配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

第二十四条 商(市)场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电气运行操作规程、电气设备维护检修、电工岗位责任、运行交接班等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二)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等安全技术资料。

(三)电工应做到持证上岗。

(四)配电室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合格后应加装标志,码放整齐。

(五)配电室内严禁存放杂物。

(六)配电室和值班室应当分开,值班室内不得放床。

第二十五条 商(市)场值班领导应掌握当日值班警卫人员的配置情况以及值班警卫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并填写值班记录。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篇三

1、百大购物中心——四季交汇的风景。

2、百货百态百问不厌,千客千意千拿不烦。

3、百货的世界,世界的百货。

4、蚌埠时尚地标,品位生活向导。

5、畅享国商,非一般的感觉。

6、潮流新坐标,时尚新天地。

7、穿越时尚,品位流行。

8、传承经典,演绎时尚。

9、传承品位,传递时尚。

10、春夏秋冬,东西南百。

11、缔造完美生活品质。

12、风尚春夏秋冬,环看魅力国商。

13、感悟国商,感知时尚。

14、更省钱、更省心,就在国商百货。

15、购物国商,享您所想。

16、购物何须东奔西走,国商百货应有尽有。

17、购物是享受,享受在燕莎。

18、购物在燕莎,真情润万家。

19、国商百货,创新生活每一天。

20、国商百货,缔造完美生活。

21、国商百货,改变生活传递美。

22、国商百货,购物新方向。

23、国商百货,消费快乐。

24、国商百货,走在潮流最前言。

25、国商购物,全家欢乐。

26、汇集百货精品,引领时尚潮流。

27、汇聚流行时尚,演绎都市精彩。

28、汇聚真情,领秀时尚。

29、汇天下商品,融八方商机。

30、激扬时尚魅力,炫动品位人生。

31、集天下商品,汇四海商机。

32、精致生活,爱尚百大购物中心。

33、聚八方名品,惠一城百姓。

34、领舞时尚生活,享受精品荣华。

35、领舞时尚先锋缔造百货经典。

36、领秀时尚,飞扬生活。

37、流行风向标,魅力新百大。

38、流行主义,时尚动力。

39、满意在燕莎,真情润万家。

40、魅在国商,心动未来。

41、南宁百货,汇聚南北东西。

42、品位快乐,品位生活。

43、牵手国商百货,精彩时尚生活。

44、诠释经典,演绎时尚。

45、诠释流行色彩,引领时尚潮流。

46、溶·入生活,享·受生活。

47、尚·流之美。

48、时尚购物天堂,快乐由我引航。

49、时尚脚步,捷足先登,唯有国商。

50、时尚同行,品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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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篇四

一、为加强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部门,应办理有关证件,做到手续、证件齐全有效。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有关从业人员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合格。

四、消防工作职能部门每月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储存场所进行一次检查,各相关部门每周检查一次,班组每日检查一次,在岗人员应坚持班前、班后自查,班中巡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汇报、整改。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2、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3、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4、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保养、校验;

5、易产生静电的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检查;

6、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仓库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后才可使用,并满足如下要求:

1、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备,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3、不得超量储存。

七、保管员应加强出入库管理,做到物品摆放整齐、标识清楚、标物相符。

八、仓库保管员每日对库存物品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检查火、电源;

2、检查堆垛是否稳固;

3、检查有无使用电冰箱存放易燃液体等化学物品现象;

6、检查消防设施器材。

九、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作业前应满足以下要求:

3、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5、运输应对天气有所选择。

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必须遵守消防、交通、治安等法规;

4、运输过程中天气变化,应根据货物特性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根据车辆装载情况,途中应经常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2、正常行驶途中,车辆不准脱档、熄火滑行,非紧急情况下不准紧急制动或急转弯;

13、运输过程中不准人为向汽车发动机直接供油;

14、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严禁明火照明作业;

18、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并负责保护现场,如实汇报事故经过。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篇五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做好防火、灭火及应急救援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酒店安全稳定生产经营。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所有部门。

2.1 总经理职责:对酒店的防火安全负全责。

2.2 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职责:协助总经理开展酒店消防安全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2.3 保卫部职责:

2.3.1 负责组织本酒店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有效开展情况。

2.3.2 负责制定并贯彻落实酒店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实现组织健全、制度健全、管理到位、执行有力。

2.3.3 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的“三同时”制度的贯彻执行和申报、审批、验收工作。

2.3.4 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按需及时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可靠。

2.3.5 负责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工作,通过培训,使职工具有:会管理、会检查、会使用、会报警、会救援等五个基本能力。

2.3.6 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防火部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3.7 负责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督促消防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落实到位,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事故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3.8 负责做好志愿消防队员培训,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初期灭火技能。

2.3.9 负责动火作业的审批并监护动火作业施工的消防安全,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2.3.10 负责组织酒店内部一般性火警、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

2.3.11 协助上级机构对本酒店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2.4 其他部门领导职责:

2.4.1 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2.4.2 认真贯彻执行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督促职工遵章守纪,树立强烈的消防安全意识,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4.3 定期组织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重点防火部位的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或上报协调整改,主动预防火灾事故。

2.4.4 组织本部门志愿消防队员参加消防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2.4.5 严格管理、检查和维护本部门配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发现损坏、过期、失压、遗失时,应主动及时报告保卫部,及时整改恢复使用功能。

2.4.6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定点吸烟管理、严格重点防火部位的监督管理。

2.4.7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通报酒店保卫部。同时,及时组织抢救,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参加或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2.5 班组长、安全员职责

2.5.1 负责协助上级领导开展本部门、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执行上级布置的防火工作任务。

2.5.2 教育、督促员工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违章行为,监督考核定点吸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5.3 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学习和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

2.5.4 定期组织班组级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电气防火、易燃易爆重点防火部位的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或上报协调整改,主动预防火灾事故。

2.5.5 严格管理、检查和维护本班组配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发现损坏、过期、失压、遗失时,应主动及时报告部门领导、保卫部,及时整改恢复使用功能。

2.5.6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定点吸烟管理、严格重点防火部位的监督管理。

2.5.7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2.5.8 发生火灾时,迅速向酒店总经理或保卫部报告,并带领员工积极进行抢险救灾,做好抢救伤员、疏散人群、保护现场工作。

2.6 员工职责

2.6.1 遵守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工作责任区的防火安全,自觉做好防火检查和整改工作。

2.6.2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不违章作业。

2.6.3 爱护消防器材,不在消防设施周围乱堆杂物,不得擅自动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

2.6.4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定点吸烟管理制度、严格易燃易爆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

2.6.5 发现火警要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灭火救灾;已用消防器材应及时通知更换。

3.1 消防“三同时”的实施

3.1.1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三同时”申报、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规范和生产工艺及环境要求,做好消防措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督促、检查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实施到位。

3.1.2 项目管理单位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参与项目设计和建设,并按有关管理规定与相关方签订确保安全和工程质量的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做好统一协调管理工作。

3.1.3 项目管理单位及时将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消防管理部门、公司保卫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组织施工。

3.1.4 施工中,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部门、职能部门及监理方的监督检查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消防技术措施的实施到位。

3.1.5 竣工时,项目管理单位应通知公司保卫部、工程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进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准予投入使用,否则,财务部不予付款。

3.2 动火作业的审批

3.2.1 各部门及外来施工方在本企业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时,必须向保卫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并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单》,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3.2.2 保卫部接到动火作业申请后,消防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查看确认,根据动火作业审批意见,认真做好现场巡检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动火作业监护工作。

3.3 电热器具的管理

3.3.1 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的电热器具,应按规定到保卫部申请备案,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预防火灾和触电事故。未申报的,一律不准使用。

3.3.2 工程部接到电热器具安装申请后,应派人现场确认,并指导、协助安装。

3.4 消防设施的检查与维护保养

3.4.1 各部门应对消防设施做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禁止在消防设施周围摆放杂物,不准擅自动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已用消防器材应及时通知保卫部更换。

3.4.2 保卫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做好消防器材定期年检、换新、演练工作,确保消防系统设施能正常使用。

4.1 当火警发生时各单位应严格按火灾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及时开展初期救护和灭火、疏散人群、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救援。

4.2 应急报警电话:

保卫部:

工程部:

办公室:

社会救援:治安110 火警119 交通122 医疗救护120

4.3 应急准备:

4.3.1 配备消防水栓、自来水水源,其供水应充足、水带、水枪应齐全完好。

4.3.2 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主要有: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麻袋、沙土、石棉毯、铁铲等灭火器材。

4.3.3 配备应急照明灯、通讯工具、交通工具、软木塞、防毒面具、口罩、手套、防护服、防护鞋、绳索、强制通风设施等。

4.4 应急响应:

4.4.1 迅速切断电源、气源,扑救初期火灾,开展自救和互救,避免混乱、防止烟气吸入、及时报警、保护现场。

4.4.2 抢险救灾人员及时出警,专人指挥,迅速抢救伤员、疏散被困人员、抢救贵重物资、评估灾情、上报救援。

4.4.3 坚持先救人后灭火,先控制后灭火,先重点后一般原则,防止事故扩大。

4.4.4 正确选择灭火技术和方法控制火势,灭火时尽量选择上风位或侧风位、正确着装及个人防护,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工作。

4.4.5 医疗救护队做好现场急救或转院急救,注意救援人员身体状况和健康。

4.4.6 做好清场工作,清点抢险救援人员,评估灾情,并及时汇报。

5.1 发生无人受伤、烧毁财物损失小、使用灭火器就可扑灭的明火,事件调查处理由事故部门召集相关人员针对火警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防范措施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上报酒店保卫部备案。

5.2 发生有人受伤或烧毁财物损失或部门不能立即扑救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保卫部召集相关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防范措施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

5.3 发生酒店无能力控制的火灾,保卫部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

5.4 奖惩办法按《安全绩效考核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6.1 新入职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培训,保卫部做好消防基本知识及企业消防管理制度、灭火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

6.2 外来人员由接洽单位召集,保卫部实施培训、教育,并做好对相关方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6.3 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酒店组织的消防培训或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灭火或紧急疏散演练,提高火灾初期的补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7.1 本制度由保卫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7.2 本制度自印发施行之日起执行。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五条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灾全责任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资市场;。

(二)占有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

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

第八条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

(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有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第十条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三章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

第十三条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四条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十六条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第十八条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

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第二十条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第二十一条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二条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第五章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合办单位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机具。

第二十四条集贸市场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由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配备。

第二十六条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条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社区环卫保洁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篇七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

(三)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

(八)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养老机构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做好巡查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二)有无违规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除组织有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有序疏散外,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并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四)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六)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七)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八)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篇八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

(三)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

(八)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养老机构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做好巡查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二)有无违规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除组织有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有序疏散外,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并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四)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六)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七)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八)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篇九

尽管有了去年的工作经验,但是今年上级赋予了我新的工作任务,为了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我自觉加强学习,虚心求教释惑,不断理清工作思路,总结工作方法,现已基本胜任职务。一方面,干中学、学中干,不断掌握方法积累经验。我注重以工作任务为牵引,依托工作岗位学习提高,通过观察、摸索、查阅资料和实践锻炼,较快地进入了工作情况。另一方面,问书本、问同事,不断丰富知识掌握技巧。在各级领导和同事的帮助指导下,从不会到会,从不熟悉到熟悉,我逐渐摸清了工作中的基本情况,找到了切入点,把握住了工作重点和难点。

(一)认真负责地做好消防中控工作。消防中控事关青年公寓的安危,因此这一年来,我严格按照消防中控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工作,每日定期对公寓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巡检,发现并排除消防隐患,及时做好记录工作。

(二)积极主动地做好维修工作。一年来,我与同事配合,积极与报修住户联系,协商维修时间进行上门维修,对于我们解决不了的问题,也积极主动地和维修单位联系,做好协调工作。

(三)耐心细致地做好收费工作。自接手小红庙青年公寓和十三号楼收费工作的一年来,我认真核对明细账簿,理清财务关系,做好每一笔收费明细,及时收缴费用,确保了收费工作的有序进行。结合青年公寓和十三号楼的实际情况,在进一步了解掌握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收缴办法的基础上,我认真搞好区分,按照恒达物业公司的要求,定期予以收缴、催收。

在过去的一年中,完成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总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和收获:

(一)只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下功夫熟悉基本业务,才能更好的适应工作岗位。

(二)只有主动融入集体,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保持好的工作状态。

(三)只有坚持原则落实制度,认真理财管账,才能履行好收费职责。

(四)只有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协调,才能把分内的工作做好。

由于工作实践比较少,缺乏相关工作经验,__年的工作存在以下不足:

(一)对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了解不够,特别是对以往的一些收费情况了解还不够及时。

(二)自己的维修技能还不够全面和熟练,对住户保修的一些情况不能及时处理。

针对__年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为了做好新一年的工作,突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益。

(二)继续搞好与住户之间的关系,增进无业人员和住户的感情。

(三)收好费、理好账,更好更快的完成收费工作。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节组织领导。

第四条丰乐市场是广州市黄埔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处是市场消防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对全市场消防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丰乐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市场场长是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处是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计划和协调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市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市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各部门根据需要配备一名兼职消防人员,确定本部门的义务消防队员,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

第六条各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按照《规定》确定的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要求,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职能管理部门要在管理范围内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要根据消防法规和丰乐市场的实际情况,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初发火灾的能力。

第九条要按要求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重点要害部位管理处要建立、健全专门档案。

第十条管理处是丰乐市场用电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用电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各部门要认真遵守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电气线路的安装由总务科委托水电班按规范进行。

第三节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按照《规定》要求,市场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下属部门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各重点要害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实行严格管理,并按照要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第十三条各部门要按照防火巡查要求,安排消防专管员对本部门辖区内的重点要害部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要有防火管理人员或消防专管员随时进行巡查,营业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十四条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火险隐患整改制度,对存在的.火险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要按火险隐患整改的程序进行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进行整改。

管理处要及时掌握各部门存在的火险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加大对火险隐患的查处力度。

市场对难以解决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险隐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险隐患整改报告,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新上岗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要按照要求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根据预案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七条每年11月上旬举行一次“11.9”消防月活动,学习、宣传消防法规、知识,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八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备。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各部门要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堵塞、占用楼道、楼梯及消防通道。

第十九条管理处对建筑消防设施、自动消防设施、配置的消防器材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测试、保养和维修。

第二十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营业期间严禁使用明火。

第二十一条凡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起火单位或个人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消防、管理处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四节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丰乐市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篇十一

一、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工作任务,切实抓好消防器材的完好和维护保养工作。

二、加强对市场经营户和全体管理人员的日常化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经营者和管理者熟悉消防设施,掌握消防基础技能。

三、加强市场安全用电管理,严禁违规用火、用电,凡因管理不严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对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周围的秩序管理,严禁在上述地段堆物、停车,确保通道畅通。

五、为及时发现险情,值班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值班巡逻,对各种设施进行经常性的隐患检查(不得少于每周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员工和广大经营户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进一步提高广大经营户“四个能力”。

七、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积极组织参加扑救,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清除,对于安全生产、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九、积极主动配合消防安全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有效消除市场消防安全隐患。

十、管理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自觉培养良好的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重于一切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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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消防安全管理篇十二

第一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商场、超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家具城、建材城、灯具城、汽配城和其他各类批发市场等(以下简称商(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小于上述规模的商(市)场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商(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保障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维修维护、设施检测、消防安全教育等经费;。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问题;。

(六)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定期进行教育培训;。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定期组织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商(市)场应当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商(市)场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消防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等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配电室安全管理;内部装修工程的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巡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第五条商(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内部装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不改动防火分区、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并且装修材料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非高层建筑,可不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由商(市)场负责安全的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条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市)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9000平方米的商(市)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市)场,以及高层建筑内的商(市)场,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防防烟、排烟设施。

第七条商(市)场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并保证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2.4米;辅助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

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超市应在收银台两侧(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超市可在收银台一侧)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的无障碍疏散通道,且应保证两个无障碍通道的间距不大于25米,并设置明显标志。柜台的设置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材以及其它消防设施。超市应根据营业区疏散通道的面积限定购物车的数量。疏散通道的面积与购物车的数量应保证100平方米不超过10辆的比例,并及时清理停滞在营业区内的购物车。

第八条商(市)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将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平开疏散门占用或堵塞。

第九条商(市)场的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或靠近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

营业厅内悬挂的宣传、促销广告等严禁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营业厅、疏散通道、封闭和防烟楼梯间及前。

室均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火灾事故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第十条商(市)场的装修、装饰及柜台、货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的装修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并保证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通风管道等保温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的装修材料应严格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一条商(市)场库房应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一)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并保证“五距”: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应小于0.5米,垛与梁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柱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灯间距不应小于0.5米。

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

库存物品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二)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镇流器不应设置在闷顶内。

(三)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货物,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米。

(四)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并与可燃物保持20厘米以上的间距。

(五)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安装电源开关装置,保管人员离库时,

必须拉闸断电。

(六)商(市)场库房严禁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商(市)场经营的发胶、丁烷气等易燃商品应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库房内,且储量不应超过2日的平均销售量;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第十二条商(市)场内的中转库与营业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货物码放不应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使用,货物顶面与喷头溅水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米,溅水盘周围0.5米内不应堆放货物。

禁止在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留人住宿。

第十三条商(市)场应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防火卷帘应每月进行一次手动、自动、机械、中控室远程控制等功能测试。

严禁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第十四条商(市)场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准接拉临时电气线路。

第十五条商(市)场不准经营甲、乙类化学易燃易爆商品;经营杀虫剂、丁烷气、一次性打火机等易燃商品时,应限定一日的经营量。

建材城等经营油漆、稀料等化学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设置独立的经营区域,并限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数量,禁止变相将营业区当作库房。

堆放可燃物品。

第十七条商(市)场应加强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的维护保养,使用燃气的部位、调压装置室等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燃气灶具部位应配置灭火毯。每日下班后应认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严防燃气泄漏。

高层建筑的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商(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

商(市)场内食堂、餐饮等场所的抽油烟机、集烟罩以及排油烟管道,每季度应全面清洗一次。

第十八条商(市)场在营业期间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第十九条消防控制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掌握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不得少于2人,并有值班工作记录。

消防控制室人员,在接到报警信号后,应立即携带应急包(对讲机、氧气面罩、破拆工具、手电、轻便灭火器材等)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商(市)场在营业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视,巡视区域要有明确的划分,巡视内容要有明确的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巡视、检查和整改记录。

第二十一条商(市)场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防火知识、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新职工以及厂家信息员等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经考。

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第二十二条商(市)场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三条商(市)场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结合经营品种的火灾类别,配置轻便灭火器材。营业区、库房等部位应配置abc类灭火器材。

商市场营业区内灭火器材配置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

第二十四条商(市)场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电气运行操作规程、电气设备维护检修、电工岗位责任、运行交接班等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二)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等安全技术资料。

(三)电工应做到持证上岗。

(四)配电室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合格后应加装标志,码放整齐。

(五)配电室内严禁存放杂物。

(六)配电室和值班室应当分开,值班室内不得放床。

第二十五条商(市)场值班领导应掌握当日值班警卫人员的配置情况以及值班警卫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并填写值班记录。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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