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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汇总(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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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汇总(模板10篇)
2023-11-23 15:28:12    小编:zdfb

每个人在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不仅限于我们目前正在处理的事情。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首先需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对象。感恩是一种美德,我们应该常怀感恩之心,感激身边的一切。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汇总篇一

xxxxxxx份有限公司:

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承包xxxxxxx工程的劳务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项目部将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或个人)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或个人)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公司(或个人)承担。特此承诺!

日期:x年x月x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汇总篇二

致:

为确保_________工程https:///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民工工资,我公司/个人郑重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同要求支付民工工资,保障民工工资,承诺基本内容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

2、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及时如数发给民工。

3、我公司/个人雇佣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

4、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5、我公司/个人对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务关系的民工的用工管理。

6、我公司/个人在民工进场后10日内建立进场民工花名册,其中包含进场民工个人详细信息、进场时间、从事工种、所在班组等资料,随册附进场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技术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随时掌握进场民工的数量。我公司/个人项目负责人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带班长等代管。

7、我公司/个人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接受建设单位监督管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就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出约定,我公司/个人按建设单位提供的规范文本签订保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承诺书。我公司/个人若有违反合同约定中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及承诺书中条款的行为,全部责任由我公司/个人承担,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建设单位负责。

8、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本公司/个人愿意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和决定。

9、我公司/个人相关人员积极配合贵公司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各项工作,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按贵公司要求送交各项资料。

10、我司/本人承诺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我司/本人在贵司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民工用工和管理工作,按时足额支付其雇佣民工工资,安排好民工生活,做好民工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放劳动保护和安全用品。

11、我司/本人承诺将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绩效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之一,如我司/本人违反承诺,则同意由贵司暂扣工程款或进度款,待我司/本人发放民工工资完毕并提供相关凭证后再行支付。一旦出现我司/本人严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因欠薪闹事,由我司/个人自行解决协调。如我司/本人因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不到位,对贵司造成一定影响或导致安全事故,我司/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以上承诺由我司/本人自愿作出,若有违反,由我司/本人向贵司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而给贵司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贵司有权解除主合同,并按此条与主合同一并追究违约责任。

本承诺书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

承诺人:

(企业盖章/个人签字)。

委托人:

日期:年月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汇总篇三

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司承建____________工程施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__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之有关精神,保障劳务人员工资按期发放,杜绝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造成工地闹事现象的发生,现本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3.贵司有权以任何方式监督我司对劳务人员工资的支付情况,我司如迟延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贵司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如发生因未付工资而造成劳务人员在贵项目内停工、闹事的,贵司可直接用未支付的工程款向我司的劳务人员发放已拖欠的工资,我司承诺按同期银行利息加本金返还此笔费用,并可在工程结算付款时扣除。

特此承诺!

建筑施工公司。

授权签约人:

日期:201x年xx月xx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汇总篇四

我单位在________工程施工招标中,如有幸中标,在这项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我们除响应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履行合同资料外,并郑重承诺: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单位将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从农民工工资中扣留质保金等其他费用,同时也不以工程变更或计量支付未批复为借口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项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我单位将用自有流动资金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避免恶意拖欠。

2、解决好农民工的食宿问题,确保食堂卫生,住宿整洁。

3、我单位在工程实施前按照工程投标总价的3%向业主指定银行专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解决因任何原因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若我单位违背上述承诺,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意相关部门在我单位提交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中予以解决,并理解业主和相关部门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汇总篇五

[2006]5。

[2009]1。

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发。

[2006]22。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向施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指定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用于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时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三条。

5%。

存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行;账户名称:集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号:

第四条。

保证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施工许可前。

10。

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的银行存储保证金。

(

首次应由建设单位存储,按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在应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进度款按比例扣回。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入账通知单》后,按法定程序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备案表移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份。

第六条。

建筑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支付的,启动保证金支付程序,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通知建设单位限期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存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

1%。

调减,但不能少于应存储金额的。

2%。

;已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按核定存储保证金标准增加。

1%。

补存。已被准予调减存储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行为的,仍按标准存储并逐次调增。

1%。

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6%。

;超过三次发生拖欠行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将该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擅自施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其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15。

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出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单》,由指定银行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连本带息一次性退还给存储单位。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情况要认真调查、核实,在确保预存到位和无拖欠、克扣情况下出具相关证明。否则,因此而出现的拖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十一条。

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否则,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批准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根据各自职责,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留到位,避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对因建设单位拖欠企业工程款,致使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由此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并不能妥善处置,造成社会影响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对已存储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干扰企业正常施工;对符合退还保证金标准的企业不得拖延办理退还手续;对于企业被举报投诉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工作人员不作为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未存储或未足额存储保证金开工建设的工程,所发生的投诉举报拖欠工资案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企业已按规定存储保证金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拖延办理施工许可的,依法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银行工作人员出据虚假凭证、挪用保证金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保证金流失的,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保证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流失的保证金,由银行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专业分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建筑施工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退回所骗取或领取的款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开发区辖区内履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相关职责,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开发区辖区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交通、水利、移民、电力电信等行业施工过程中涉及农民用工及其工资支付保证金等相关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2013]44。

号)废止。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汇总篇六

致xxxx: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

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xx-xxx-xxx-xx项目xx-xx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本公司同意: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业主代表每月扣留工程计量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业主代表视我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据实结算返还剩余的保障金。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

日期:x年x月x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汇总篇七

[2006]5。

[2004]22。

号)、《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

196。

号)、辽阳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

[2007]15。

[2007]18。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指定的专用帐户存入,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户)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并负责管理,工资保证金由县劳动监察局督促收缴。

第四条。

凡在我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按以下标准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一)新建工程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价款的。

2%。

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三)参与专业和劳务分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总人工费的。

5%。

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四)在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前已经开工的企业,按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

已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银行存款凭证到县劳动监察局办理《已存入工资保证金证明》,凭此证明到县住建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对未按规定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县劳动监察局不予办理有关证明,县住建行政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批准开工报告。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上述原因致使农民工无法拿到工资的,可用工资保证金直接支付。

第七条。

10。

日内按动用金额的。

200%。

补存。

第八条。

10。

日内按动用金额的。

200%。

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工程竣工前。

25。

日,建筑施工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资支付情况,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

第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核实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在施工现场公示。

1

周。

第十一条。

经公示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工程竣工后。

1

个月内向建筑施工企业返还工资保证金本息。建筑施工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可不再预存工资保证金,持县劳动监察局出具的《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办理相关的开工手续。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经通知其整改仍拒绝存入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予以曝光。

第十三条。

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工资难以追偿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公安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公安等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对工作中推诿扯皮、互设阻力的,要追究直接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非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6。

1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

年。

2010。

12。

6

[2010]103。

号)同时废止。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汇总篇八

中铁四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方使用的所有劳务工都已录入劳务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并均已及时领取了20__年__月—20__年__月的工资,总金额为2791807元,贰佰柒拾玖万壹仟捌佰零柒元整(大写),所有劳务工费均以足额发放。我方保证不收回劳务工的工资,并承诺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劳务工当月工资为理由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或闹事等恶劣事件,否则每发生一次我方向贵方支付上述所领工资总金额20%的违约金,我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此致

敬礼!

承诺人:____。

20__年__月__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汇总篇九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度,我企业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做到:

(二)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二、认真履行企业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做到:

(二)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承担全部职责。

三、建立健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理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进取贯彻落实清欠工作。凡我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团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我单位承担全部职责,启动清欠应急预案,无条件同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动用我单位预缴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理解相应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施工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日期:_年_月_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汇总篇十

致:(招标人)。

1.我方参与投标的7个工作日内,按中标金额的2%且不多于8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指定的账户:

2.如我方在承包的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资情况,由建设单位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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