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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员的工作职责(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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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员的工作职责(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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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员的工作职责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监察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四条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资格培训,指新录用的煤矿安全监察员,在从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前必须接受的培训,培训时间为120学时。

(二)年度轮训,指不同专业的在岗煤矿安全监察员,每年进行一次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为40学时。

(三)特殊培训,指在岗煤矿安全监察员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门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学时。

第六条 资格培训主要内容:

(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四)煤矿安全技术、应急救援知识;

(五)重大、特大事故案例。

第七条年度轮训主要内容:

(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煤矿安全方面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经验。

第八条特殊培训的主要内容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在从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前,必须经过资格培训。未经资格培训或者资格培训不合格的,不准上岗。

第十条培训结束后,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试,考试分理论和论文两部分。凡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将重新安排培训。考试、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今后任职资格、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经费,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差旅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参加培训的煤矿安全监察员,在培训期间其工资、津贴、福利等待遇,原则上不受影响。参加重新培训的煤矿安全监察员,在培训期间除工资外,不再享有津贴、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认可。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员申请《煤矿安全监察员证》,除符合国家公务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五条在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申请《煤矿安全监察员证》,由其所在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提出,经所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初审并同意,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批准。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申请《煤矿安全监察员证》,由其所在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批准。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申请《煤矿安全监察员证》,由其所在司(室)提出,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申请《煤矿安全监察员证》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提出书面意见。初审合格的,应当在10日内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司负责审查煤矿安全监察员申请《煤矿安全监察员证》的条件,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审查完毕,提出书面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员证》每三年复审一次。复审由煤矿安全监察员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司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司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法、违章记录检查;

(三)参加安全培训情况检查;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年度考核情况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员证》是煤矿安全监察员进行行政执法的有效证件。煤矿安全监察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将其《煤矿安全监察员证》收回,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调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二)已经辞职的;

(三)长期休假或者退休的;

(四)不能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员职责的。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暂扣《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一)被行政拘留的;

(二)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

(三)越权执法或者拒绝、拖延履行执法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煤矿安全监察员证》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每年轮训的。暂扣《煤矿安全监察员证》的期限由持证人所在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最短半年,最长二年。在暂扣《煤矿安全监察员证》期间,持证人不得从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缴其《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被开除公职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刑事拘留或判处刑罚的;

(四)被暂扣《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两次以上的。

被注销《煤矿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不得再从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在每年年底将当年暂扣和注销《煤矿安全监察员证》的情况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丢失或损坏的,应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新证。

第二十四条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证》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

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生产煤矿(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

三、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区域煤矿生产规模。

2.连续两年被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3.连续两年未发生原煤生产死亡和重大涉险事故。

4.采掘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井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薄煤层不低于45%,中厚煤层、厚煤层不低于95%;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不低于90%。露天煤矿采剥机械化程度100%。

5.生产布局合理,接续正常。开拓、准备、回采三个煤量可采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区和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工煤矿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回采率、露天煤矿采出率符合国家规定。

6.调度通讯、生产管理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矿井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5)规定。

8.安全培训机构、人员、经费满足安全教育培训和提升职工专业素质需要,做到培训制度化;全员教育培训率10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9.井工煤矿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15)规定;计划回采煤量未超过瓦斯抽采达标煤量。

10.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支护方式和设备、材料;设备完好率达到95%及以上;无电气设备失爆。

11.严格按照核定(或设计)生产能力均衡生产。全年产量未超过核定生产能力。

12.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符合《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15〕168号)规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918号)规定。

13.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能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治理重大隐患的资金和人力投入有保障,能按规定和时限要求完成治理。

四、每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

五、符合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条件的煤矿,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地、州、盟)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工作部门)或集团公司申报;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

六、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采取书面和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征求相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后,于每年的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初审结果以正式文件(附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的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所在省(区、市)范围。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对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组织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抽查审核时,应会同该煤矿的上一级公司共同进行。

七、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专家,采取书面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上报的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进行审核。

八、通过审核的煤矿,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予以命名表彰。

九、考核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审核、公示期间,申报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取消申报资格。

十、申报煤矿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取消该矿当年申报资格外,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十一、对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有关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集团公司应给予适当奖励或相应的政策优惠。

十二、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解释。

煤矿安全员的工作职责篇二

第一条为加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力度,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矿长、总工程师对本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面负责制,分管安全、生产、机电运输、的副矿长实行分管负责制。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负责制。

第三条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切实落实副矿长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现场跟班盯守制度。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是5次,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是15次,其他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5次,每少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井下每班必须要有1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带班矿领导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每班进行巡回检查的次数不少于2次;在盯守中必须做到不漏系统、不漏作业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并按“五定”原则处理。

第五条带班矿领导对违章作业不制止,重大隐患视而不见,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视为不负责的表现。

第六条带班矿领导负责相关记录的填写。带班矿领导中途脱岗,罚款基数以1000元为基数,上级主管部门督查罚款承担20%。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检员)必须跟班检查。如中途脱岗,罚款基数以200元为基数,上级主管部门督查罚款承担10%。超过20分钟取消当月吨煤工资。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斯检查员)执行下列职责:

1、对瓦检器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带瓦检器或失效瓦检器带入井下的罚款100元。带好钢卷尺、钢丝钳、补风筒胶等专用工具,未执行罚款50元/次。

2、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即对所管区域的各工作面、井下硐室、主巷、回风巷等,沿整个工作面全长定点检查煤帮、工作面、采面上偶角、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瓦斯含量分别在进班作业前、班中、交班前各一次。未执行罚款50元/次。

3、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各一次,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瓦斯严禁超限。未执行罚款50元/次。

4、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即放炮员、瓦斯员、班长在场放炮。未执行按中途脱岗论处。检查时做好“三对口”,即检查牌板、检查记录、瓦斯日报表数值对口,未执行罚款50—200元/次。

5、负责对瓦斯探头按要求摆放,掘进工作面t1探头放在回风侧,离工作面不大于5米,离顶板不大于300mm,离邦不小于200mm。回采工作面t0放在上偶角,t1放在距离t0不大于10米的位置,否则罚款50元/次。

6、瓦斯超限或瓦斯超限未及时处理、未汇报,按50—100元/次罚款。

7、熟悉矿井通风系统,特别是本人检查范围内的通风系统。经常检查通风设施,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发现损坏,及时处理汇报。否则罚款50元/次。

8、对局部扇风机专职管理,严禁无计划停开风机,检查风机风流情况,发现局部吃循环风及时处理、汇报。临时停工的作业点负责组织打好栅栏,设好警示牌及瓦斯检查牌。否则罚款50—100元/次。

9、地面主扇因故停运时,应有组织地将人员撤到大巷新鲜风流中;局扇因故停开、瓦斯超限等应立即切断停风区域内的电源,人员撤到大巷新鲜风流中。恢复供电及时恢复通风。否则罚款200—500元/次。

10、对风筒进行专职管理,风筒出口离工作面不大于5米,风筒接口严密不漏风、不脱节,风筒无破口,风筒吊挂平直不拐死弯。否则罚款20—50元/次。

11、对所管区城内的采空区、废旧巷道、盲巷等密闭进行管理,每班不少于一次瓦斯检查,并填好相应记录,瓦斯超限及时处理、汇报,否则罚款50元/次。

12、按要求进行瓦斯排放,执行一级排放时,排出的瓦斯在汇合点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并切断回风流电源,撤出回风流中作业人员,排放开始及结束时向矿汇报。否则罚款50元/次。

13、对所管区城内的巷道定期进行洒水清尘,巷道中、风筒、设备无粉尘堆积。否则罚款50元/次。

14、协助、督促施工队对所管区城内的巷道管线吊挂整齐,做好文明生产管理。否则罚款50元/次。

15、对作业场所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矿的安全要求进行安全监管,并承担安全处罚连带责任。出现工伤的班受处罚连带责任。

16、对作业场所按《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监管,不合格的工程及时责令其返工。全月对所管区域进行工程质量考评,并负连带责任。

17、对作业场所施工队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矿的安全要求有权进行处罚。对违章作业不制止,重大隐患视而不见,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如:未执行有掘必探、未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未使用水炮泥放炮、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机尾无双压柱等,安全员、瓦检员负连带责任,处予50—200元/次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作开除处理。

18、协助对作业场所的生产系统进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19、严格执行现场交接制度和入井检身制度,不准空班、漏检、误检、假检,不准在岗上睡觉,否则罚款50元—100元/次,直至辞退。

20、负责组织本作业场所施工队召开班前会,并做好班前会记录、考勤表等相关资料,否则罚款50元/次。

21、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各种会议,缺一次罚款50元/次。

22、学习煤矿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作为考评基础,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重大隐患拿不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视为不具备专业知识,并实行待岗。再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待岗时期无编制无工资。

23、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不请假、请霸王假、不找好替班人员的按旷工论处,出现旷工,取消当月吨煤工资。

24、考核办法:全月由矿领导、各施工队对全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斯检查员)进行全面考核,内容为:所管区域安全生产状况、工程质量情况、责任心、空班漏检和脱岗情况、受处罚情况、业务能力等。对表现突出的进行奖励。对评比不合格的取消当月安全奖。

第七条加强隐患排查整改,矿实行每周六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自检自查,参加人员为:不当班的矿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检查的按50元/次罚款。并召开专题会,参会人员为班长以上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按20—50元/次罚款。对查出的各类隐患问题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在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矿长、总工程师组织进行验收。未整改必须进行罚款处理。

第八条上级主管部门来矿检查召开通报会时,参会人员为:不当班的矿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队队长等。无故不参加按50元—100/次罚款。提出的隐患,按“五定”进行整改,未按时整改必须进行罚款处理。

第九条煤矿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相关问题。每少一次罚主持人200元/次。无故不参加按20—50元/次罚款。

第九条每月的单号日晚7:30时,为全矿安全生产调度会,对全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落实。参加人员为:不当班的矿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队队长等。迟到20元/次罚款,无故不参加按50元/次罚款。

第十一条机电管理按下列制度执行:

1、机电设备安装建立台帐及挂牌管理,实行谁安装谁负责。

2、有值班和交班记录;重要场所、机房、硐室等,制度、相关记录齐全;值班人员严禁脱岗;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3、严禁机电设备失爆,否则按200—500元/次罚款。

4、各保护装置(漏电保护、保护接地、过流保护、煤电钻与信号照明综合保护等)齐全,否则按200—500元/次罚款。

5、实行“三专二闭锁”否则按200—500元/次罚款。

6、停送电实行工作票(请示、汇报)并挂牌,否则按100元/次罚款。引起瓦斯超限及人身事故加重处罚。主扇停止运行,必须及时切断井下所有电源。恢复主扇运行后,全负压通风巷道无瓦斯超限后方可恢复井下电源。

7、主扇、空压机、监控中心实行双回路供电,否则按100元/次罚款。引起瓦斯超限及人身事故加重处罚。

8、重要设备要保持完好、有备用,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9、电缆悬挂按要求进行并挂牌,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10、开关设备上台架,摆放平整并挂牌,五小件悬挂并挂牌,三台以上开关进硐室,所有开关设备无粉尘。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11、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操作(如砍电缆头、带电维修操作和搬运、开关停电不闭锁、地面检修不使用专用工具和保护等),否则按200—500元/次罚款。

12、值班电工接到作业通知不及时到现场处理的,按200元/次罚款。

13、有较大工作量需统一调动电工时,不服从分工的,按200元/次罚款,直至辞退。

14、设备和材料定点存放并挂牌,设备维修保养及时。

15、机电矿长外出需经矿长批准,并保持手机通信畅通。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第十二条运输管理按下列制度执行:

1、材料巷绞车、钢丝绳和连接装置检查维修指定专人,并有检查维修记录。

2、材料巷提升安全装置齐全,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3、严格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提升制度,严禁人员蹬矿车上、下材料斜巷,否则按100—200元/次罚款。固定专人为绞车司机,非专人严禁开绞车,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4、电机车前后灯、刹车装置、行车信号等保持完好。

5、非皮带司机严禁启动皮带;皮带机头、尾有压柱;皮带保护装置齐全完好并正常使用。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6、皮带司机无故缺岗,按200元/次罚款。

7、皮带、刮板机有联络信号电铃,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第十三条安全监控管理按下列制度执行:

1、监控系统出现探头失效、断线必须在本班处理到位,否则按100元/次罚款。分站出故章及时与维修中心联系。

2、分站、断电器等上台架并挂牌,严禁失爆。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3、监控探头布置符合要求,线路长度、悬挂符合要求。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4、接线盒、电缆严禁失爆。否则按200元/次罚款。

5、监控探头、瓦斯检查报警仪按规定送检及更递使用,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6、监控中心值班员严禁脱岗,瓦斯超限时按流程处理,各种记录齐全。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7、人员定位系统识别器布置符合要求,识别卡信息和用工情况相符、真实。否则按100元/次罚款。识别卡每丢失一个,按200元罚款。

8、信号电缆不得与动力电缆悬挂在一起,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9、电话失修必须在本班处理好,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10、电话布置符合要求,电话牌更新及时。否则按100元/次罚款。

第十四条矿根据实际制定“回采工作面安全管理办法”、“掘进工作面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三违处罚条例”。并严格执行检查和落实。

第十五条为全面加强职工队伍监管,所有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再办理入矿手续。未办理入矿手续而入井作业的,处罚队长100元/人.班,发生工伤,矿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煤矿安全员的工作职责篇三

6.服从分配,遵章守纪,协助队长搞好材料供应和管理工作。

1、负责通风科所需材料的登记和出入库账目登记的工作,确保各种材料充足,杜绝浪费。

2、负责通风科劳保用品的领用、发放。

3、负责通风科大批量表单的领取、发放。

4、负责通风科库房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保证各场所干净整洁。

5、能够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1、负责办理施工队日常事务工作,搞好考勤记录。

2、逐日审核和汇总各班原始记录。

3、负责施工队工作进度的验收。

4、负责编送本队月用材料计划,按月结算材料消耗情况。

5、积极完成队里交给的其他工作。

1.开好每一次班前会,详细了解井下工作面材料使用和储存情况。

2.提前准备好每个班当班所需的工具材料。巷道掘进时准备好掘进所需的工具:锚索机、风葫芦、锚索张紧仪等;材料:锚杆、螺帽、木托板、铁丝网、金属网、锚固剂等。

3.严格把关,保证不浪费一个螺帽,一颗钉子等。

煤矿安全员的工作职责篇四

一、在安全矿长、安全科长领导下,搞好本矿质量验收工作。

二、对工作必须认真负责,负责安全、质量和文明生产检查工作。

三、

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技术作业规程,严格执行施工标准,把好质量关,实现质量标准化。

四、严格检查验收,每十天队各区队进行一一次质量大检查,认真评比,严格评分,除按制度对包干工资升降和罚款外,每次验收结果要详细制表存档。

五、必须熟悉“作业规程”规定的各项质量要求。

六、必须严格执行验收时间及次数,还必须不定期对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七、对各区队不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或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有权进行罚款或提出处理意见。

八、将每次质量验收情况要实事求是的汇报各有关科室。

煤矿安全员的工作职责篇五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煤矿安全员的工作职责篇六

第一条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

(一)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二) 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

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煤矿企业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从事施工的煤矿企业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一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第十三条煤矿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因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四条煤矿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未按照下列规定操作、检查、维修和建立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

(二)非负责设备运行人员操作设备的;

(三)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

(四)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带电作业的。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煤矿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煤矿在有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条件下从事采掘作业;在未加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水体下面开采;在地温异常或者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和报主管部门批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煤矿在有可能发生突水危险的地区从事采掘作业,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煤矿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因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

(三)伤亡人数较少但损失破坏程度严重的;

(四)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并使用统一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十九条未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所属(辖)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矿山救护队负责接到煤矿事故召请出动时的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矿、矿山救护队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受理事故信息报告。

第五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建立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

第六条 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七条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煤矿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事故发生煤矿在向发生地县级、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炭工业厅。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煤矿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省煤炭工业厅。

矿山救护队在接到出动请求或命令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煤炭工业厅。

县级、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在接到事故发生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如下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二)发生较大涉险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县级、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在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炭工业厅,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八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煤矿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煤矿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第九条 事故信息处置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工作机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一)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接到煤矿事故信息报告后,迅速向下一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煤矿进行核查,并适时调度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当立即研究、确定、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并组织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认为需要督导的,分级进行督导。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信息报告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进行督导。

发生较大涉险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信息报告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省煤炭工业厅进行督导。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省煤炭工业厅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信息报告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矿是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责任主体,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九条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三、二十 四、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并约谈、通报。

(三)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召请出动,未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责任人予以约谈、通报或处分。

煤矿安全员的工作职责篇七

根据国发〔20__〕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我矿在隐患排查、隐患治理等各个方面,积极响应该文件要求,坚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具体落实如下:

一、安全隐患排查“五落实”组织机构:

总指挥:刘正民。

副总指挥:张林川张发全。

成员:张万仓刘广才胡延广薛海法蒋双全。

温中来张俊德宋万清。

对在日常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坚决做到“当日检查、当日闭合”。并以书面形式下发到各个相关部门,积极完成隐患闭合。

二、“五落实”落实情况:

1、整改措施落实:

1.1、矿长、副矿长每旬必须组织召开一次中层副职以上安全生产会议,对安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通报。

1.2、煤矿安全检查后,要将全煤矿各系统存在隐患,落实责任人、整改期限并制定复查责任人及日期,并由调度室做好记录、存档。

1.3、上级下达安全文件要召开全矿安全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

1.4、各区队每班要组织一次安全会议,对煤矿安全检查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隐患进行落实,并完成安全隐患闭合。

2、安全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2.1、凡是在所辖区域发生事故,则要对所辖区域的领导进行责任追究,按所负责任的大小进行处理。

2.2、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汇报,首先要进行现场勘察,根据实际情况,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追查,查明原因、性质和责任,对直接责任者或间接责任者及领导者进行追究并处理。对隐瞒不报者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于在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者加重处罚。

2.3、对于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者及有关领导要从重处罚。

2.4、对于发生“三违”现象,本单位不予重视的,要对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2.5、对于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对责任者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追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2.6、建立矿级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制,具体如下:

2.6.1、矿长主持全煤矿安全生产全面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6.2、矿长分管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2.6.3、各分管矿长对全矿井下所属生产单位实施安全包保(按矿井包区、区包班组、班组长包工人)。

2.6.4、包保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学习贯彻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落实到位,检查各单位是否坚持带班作业情况;负责包保辖区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是否及时彻底整改,要研究整改措施,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职工岗前安全教育是否坚持,要有记录。

2.6.5、保包辖区内出现事故,追究包保人员相关责任,对包保辖区安全无事故的人员年终给予安全奖励。

3、安全隐患排查资金落实情况:

3.1、按规定提足生产费,维修折旧费用。

3.2、年初要制定好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

3.3、煤矿财务科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3.4、发现重大隐患要制定计划,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保证隐患整改资金及时到位。

4、安全隐患排查时限落实情况:

4.2、每月26日由安检科就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组织书面材料上报矿井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要综合材料上报季度隐患排查情况,出现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县煤炭局,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4.3、煤矿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临时性入井检查时,对所检查地点隐患必须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予以停产,负责通知生产单位及相关单位,并负责跟踪整改。

煤矿安全员的工作职责篇八

1、协助队长制订月度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2.深入现场,了解本区职工工作环境,为工资与奖金发放提供依据。

3.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责任心,能用心做事,熟悉计算机操作。

4.业务培训与资格证书:参加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煤矿安全员的工作职责篇九

能够通过报纸、杂志、书籍积极学习政治理论;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

二、工作表现。

为了搞好工作,我不怕麻烦,向领导请教、向同事学习、自己摸索实践,在很短的时间内便熟悉了各项工作,明确了工作的程序、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熟练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在这一年,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这样一个目标,开拓创新意识,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了各类公文的登记、上报、下发等工作,并把原来没有具体整理的文件按类别整理好放入贴好标签的文件夹内,给大家查阅文件提供了很大方便。

做好了各类信件的收发工作,协助好办公室主任顺利地完成了年报刊杂志的收订工作。为了不耽误工作,不怕辛苦每天按时取信取报,把公函,便函及时分发到部门及个人。协助好办公室主任做好科室的财务工作。财务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需要认真负责,态度端正、头脑清晰。我认真学习煤矿各类财务制度,理清思路,分类整理好各类帐务,并认真登记年底以前完成了煤矿办公用品、出差、接待、会议、教材、低值易耗等各类帐务的报销工作。

科室的财务工作正进一步完善规范,我会在新的一年再接再厉把工作做的更好。做好公章的管理工作。公章使用做好详细登记,严格执行公章管理规定,不滥用公章,不做违法的事情。做好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做好办公用品领用登记,按需所发,做到不浪费,按时清点,以便能及时补充办公用品,满足大家工作的需要。认真、按时、高效率地做好领导及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为了矿工作的顺利进行及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除了做好本职工作,我还积极配合其他同事做好工作。

三、态度方面。

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全年没有请假现象,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

四、工作成就。

在开展工作之前做好个人工作计划,有主次的先后及时的完成各项工作,达到预期的效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工作效率高,同时在工作中学习了很多东西,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开创了工作的新局面,为矿及部门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总结一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工作做的还不够完善,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努力使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为煤矿的发展做出更大更多的贡献。

煤矿安全员的工作职责篇十

1、在队长领导下,协助搞好全区事务性工作。

2、做好材料预算,搞好材料供应。

3、密切联系职工,对人态度和气,积极为本区职工办好劳保福利事业。

4、搞好经济核算、奖金发放和统计报表等工作。

5、经常了解生产动态,掌握本区队计划、指标完成情况,不断向区长、支部书记反映问题。

煤矿安全员的工作职责篇十一

1、负责采购一切办公日常用品、发放、登记管理等工作。

2、负责公共办公区、会议室环境的日常维护工作。

3、收发公司邮件和物品,并做好登记和传递工作。

4、负责与公司销售人员的对接工作,做好销售数据登记,统计报表工作。

5、配合总经理开展工作。

煤矿安全员的工作职责篇十二

徐金山是通风队的一名普通瓦检员。熟悉他的人都知道他在生活中是个热心帮忙、和同事能打成一片的人,但是在工作中却是一个坚持原则的人,为排除事故隐患,避免特重大事故的发生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他爱岗敬业,勤奋学习,把自己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矿井的安全生产中,为矿井的安全生产做出了一名青工应有的贡献,在人生的道路上找到了体现自己价值的位置。

在工作中,他虚心向老工人请教,不会就学,不懂就问,很快就掌握了瓦检员的操作技能。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他发现,要想做一名合格的瓦检员是不容易的。同时,他也深深理解了瓦检员之所以被人们誉为安全“哨兵”和“眼睛”的涵义。不仅责任重大,而且还要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防灭火等基本知识及煤矿生产实践经验和熟练的工种操作技能。基于这种认识,他就利用业余时间先后阅读了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统编教材《瓦斯检查》、《瓦斯检查员》、《安全监察员》、《通防工》、《矿井瓦斯防治》和《煤矿安全规程》等书籍,并做了大量的学习笔记。通过几年来不间断的学习,他的知识面拓宽了,实际操作技能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作为煤矿一名瓦检员,现场监督是非常重要的,煤矿属于高危险行业,受瓦斯、火灾、水灾、粉尘、顶板等威胁大。煤矿“一通三防”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在每次巡检中,首当其冲是检查通风机运行是否正常,矿井作业地点的瓦斯是否超标,风量是否达到要求,矿井的通风设施设备运行是否可靠。他对于违章作业行为,总是能够及时纠正,耐心劝阻。

瓦检员是一个得罪人的工作,当有人问起如何处理职工的不理解时,他总是淡定从容的一笑,说:“咱断的就是这管事的碗,宁可让违章者骂,也不让他们莽撞行事。”有一次夜班,他发现掘进顺槽有一节风筒破口过多,漏风严重,需要停电半小时更换风筒,这时夜班还剩下三根锚杆未锚,有人想把三根锚杆打完,但他坚决按规程办事,他既不发火也不生气,而是耐心说服教育,同迎头人讲瓦斯的危害性,万一出了问题,不是白干的事,而是关系到人命关天的事,经过好说耐磨,终于说服了迎头工,很快撤出工作面。他经常说:“做为即搞安全的我们来说,我们不能有一点麻痹大意,要坚决按规程办事,宁让职工骂红脸,绝不让家属哭肿眼。他就是这样——坚持原则,按章办事。

徐金山同志那强烈的责任感、过硬的作风,得到了领导同事的一致好评,他在平凡的岗位上为煤矿安全状况的好转做出了不平凡的工作。

煤矿安全员的工作职责篇十三

一、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3、当班出现轻伤以上工伤,班长及跟班干部抵押金扣除。 

二、安全联保制度:

2、奖罚: 

当班出现考勤破皮伤,扣除当班安全工分,另每人罚20元。 

当班出现轻伤,工伤人员扣400元,联保人员扣200元。 

当班出现重伤, 工伤人员扣1000元,联保人员每人扣500元。 

三、反“三违”制度

4、反“三违”指标落实:矿各级管理干部每月必须完成一个反"三违"指标。 

注:自查“三违”必须建档管理,并追查分析记录。 

四、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为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总结 经验,促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必须严肃追查。 

2、矿必须设事故分析追查记录本,由值班干部进行记录,少一次罚20元。 

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2、矿长及安全员对当班提出的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否则扣班10~50分。 

4、调度会领回的隐患通知单及罚款单必须交工区值班干部,否则一次扣领单人50元。 

6、因隐患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合格造成的罚款全部由责任班承担。

八、安全措施上报、审批制度: 

十二、为便于掌握事故、隐患等情况,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规定事故上报制度: 

十四、为更好的进行以风定产,规定测风制度如下: 

(一)、各矿井要有专、兼职的测风员。 

(二)、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三)、在矿井的主要风巷中,均应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内悬挂测风记录板。 

(四)、要有测风记录。 

十五、为规范瓦斯检查工作,制定如下瓦斯检查制度: 

(二)、电工作业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在场检查瓦斯情况。 

(四)、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规定: 

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ch4浓度,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 

(六)、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八)、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 

十六、反风设施检查制度: 

(一)、每季度进行一次反风设施检查,由矿组织通风、机电管理人员进行检查。 

(三)、每次检查要有记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十七、巷道贯通制度: 

(一)、巷道贯通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六)、巷道贯通要有记录。

十八、井下自燃火灾防治制度: 

(一)、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二)、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煤层自燃发火措施。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有自燃发火记录。 

(六)、其它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防尘制度: 

(一)、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时,必须对矿井煤尘的爆炸性进行鉴定。 

(二)、煤尘爆炸性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三)、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四)、放炮前后,要洒水灭尘,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七)、其它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煤矿安全员的工作职责篇十四

1、协助队长制订月度工作计划,做好工作。

2.深入现场,了解本区职工工作环境,为工资与奖金发放提供依据。

3.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责任心,能用心做事,熟悉计算机操作。

4.业务培训与资格证书:参加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煤矿安全员的工作职责篇十五

编制:审核:批准:

二0一三年。

会审意见。

时间:目录。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令、通知。贯彻执行本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矿委会、主管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安全业务全面责任,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妥善安排。为保证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当好主管矿长的助手,矿工的知音。

三、坚持按正规设计和作业规程办事。对本矿的设计规划,作业规程,防洪措施有权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四、组织安排本站工作,编制年度安全任务及落实,检查督促本站人员高质量的完成分管工作,不出现空班漏检,接受安全员的汇报,群众的反映。

五、参加并组织每日三次安全大检查,召开安全例会,对三违的领导和个人有权制止。对不的劝阻的有权处理,对不安全问题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先撤人后汇报。

六、对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深入现场组织调查亲自参加分析组织抢救,但不冒险,并及时组织人员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七、协助职教部门抓好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杜绝未学保安知识人员入井,审阅各种报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安排处理。坚持参加高度会议,安排安全任务,提出注意事项。

八、教育全站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思想,在立足安全的前提下,面向生产,不忘监督检查,主动搞好协作配合工作。

(1)安监站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站长在矿长领导下,认真执行矿内各项规章制度,考核各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做好本职工作。二、每月下井不少于矿规定次数,抓“三违”不少于规定指标,全面掌握矿井安全情况,认真抓好薄弱环节、薄弱地点,现场解决实际问题。

三、认真完成矿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时参加站务会、专业会议及事故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一、认真学习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应用安全系统工程,通过系统安全分析,搞好系统安全管理。

二、对当日的安全信息要严格认真进行分类筛选,归口评价,迅速转换,分口落实并督促及时整改反馈。

三、对井下上来的评估表要严格把关,认真核算及时填写,做好领导的安全参谋。

四、建立并保管好各种安全信息表卡及有关资料,做好系统化、档案化,及时筛选出每天的信息日报,送交各有关领导手中,搞好自己工作场所的卫生工作。

3、质量验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站长和质量组长的领导下,学习掌握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检查指导现场工程质量。

二、坚持在动态条件下对采掘工作面每旬一次质量检查验收,严格规程数据,严把质量关,不姑息迁就,不徇私情。

三、对各队质量验收人员有指导帮助的责任。每月开一次工区验收员会议,对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

总结。

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下整改通知单督促其及时整改。

四、完成各项考核指标以及下井指标、抓“三违”指标。4、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站长的领导下,学习研究班组的管理。

二、以身作则,严格现场安全监察,时时处处发挥班组长的带头作用,按照站内规章制度完成每旬采掘头面的覆盖检查次数及重点头面的监督检查。

三、掌握本班组现场安全情况和本班组成员的思想工作情况,抓典型树标兵,敢于开展批评与处罚,调动全员积极性,搞好安监工作。四、按照矿内的规章制度安排好轮休,确保班组出勤,杜绝班组轻伤以上事故,实现班组安全生产。

一、在站长和班组长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安全监察员的职责,安监员对所管辖范围内所有作业场所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进行制止。

二、必须认真学好“三大规程”和上级及全矿的安全文件,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章制度,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情况,时刻注意现场顶板管理、工程质量、通风、瓦斯、煤尘、水、爆破作业管理、提升运输、设备安全运转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及处理。

三、按时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政治业务水平,提高检查业务素质。

四、认真执行好安监员监督闭锁式放炮制度。

五、坚持八小时工作制,认真做好现场交接班。

六、在现场有危及安全的危险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处领导汇报,提出建议并督促及时进行处理。

七、认真做好现场安全评估,如实反映现场质量、安全度,严禁弄虚作假。

八、按时参加所查单位的事故分析会,并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一、在站长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安全监察员的职责,对所管范围内的全部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的范围:井上、井下的所有运输线路,轨道质量,运输设备,挡车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正常使用,发现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三、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时制止。

四、按时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政治业务水平,提高检查业务素质。

五、在现场有危及安全的危险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站领导汇报,提出建议并督促及时进行处理。

一、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上级有关自救器管理方面的指示的决定。

二、负责自求器的发放、回收、编号、登记等工作。

三、负责自救器的保管,按规定号位放置发放合格自救器。回收自救器时必须认真检查发现损坏要迅速查明原因,记入台账,按《自救器管理制度》中的在关规定,对责任者做出处理。

四、定期检查自救器的气密性,发现损坏现象要及时更换。

五、严格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实行交接班制。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8、副井检身人员岗位职责。

一、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能迟到早退,更不能随意旷工,有事执行请假。

二、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徇私情,以身作责。

三、工作人员不允许偷、漏检、更不准擅自离岗,脱岗,串岗顶岗。严格履行检身制度。

四、严格检身制度,严禁任何人携带烟草,火种等易燃易爆物品入井。

五、严格火工品出入井检查,严格执行雷管、炸药分箱、分装、上锁、分运的原则。

六、做到考勤人数、入井人数与领灯人数三对口并且认真填写入井人员报表(人名、工种、入井时间、合计人数、签名等)准确无误。

七、严格执照入井须知随时监督出入井人员绝不允许超罐,私拿公共财产等违章行为发生。

八、所有入井人员自觉积极配合检身员、信号工执行各项制度,如果蓄意引起事端的坚决追究责任。

九、副井30米范围、平硐、副井底班班保持清洁干净。

十、信号工严格执行打点制度,一停,二上,三下。

十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你不来,我不走。

十二、认真监督爱护公共财产、设施、设备、标语、牌板等。

十三、必须认真负责执行上级交给的随时性任务。9、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一、在矿行政和分管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规定。

三、负责制订矿井质量标准化达标计划、质量考核和奖惩工作。

四、组织好旬、月、季度的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及时通知到有关单位落实整改。

五、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井下各方面的质量情况和矿井达标规划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处理达标业务,配合有关科室搞好质量标准化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七、抓好质量标准化静态检查和动态抽查工作,以过硬的质量为安全打下良好的基础。

八、参加矿生产调度会、安全办公会、作业规程会审会。

开拓验收员工作标准、职责、权限、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和要求职责。

1、对工程质量要严格监督,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制止。

2、坚持工作面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保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记录清楚,按照验收实际做表,作为考核工程质量和计件计工的依据。权限。

1、对施工设计不合理的工程有责令停止施工的权力。

2、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有制止的权力。3、对施工工程不合格的有关人员有处罚的权力。

岗位要求。

1、身体健康,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2、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生产环节和相关安全知识。

3、精通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及工艺流程,专业知识过硬。

1、热爱本职工作,善于学习、钻研技术知识,达到既会理论又懂实践的技术工人。2、工作中要大公无私,做到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工作量不少记、不漏记。

3、对工程质量要严格监督,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制止,不合格的工程必须推倒重来,本道工序不合格严格进行下道工序。不合格工程质量按制定落实到责任人进行处罚。

4、熟知工作面概况、支护要求、质量标准及安全技术措施中所规定的内容。

5、及时高质量地延伸巷道中腰线,为巷道的施工提供技术依据。6、及时描绘出工作面围岩的变化状况,为巷道支护的变化提供技术资料。

7、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工作量、得分情况,并加以公布。

8、井下要积极协助测量工程人员标定巷道中腰线,为测量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9、工作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填好罚没记录,对工程、设备质量存在的重要问题必须及时指导处理,并向队长当面汇报,当好队长的参谋。

10、坚持工作面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保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11、记录清楚,按照验收实际做表,作为考核工程质量和计件计工的依据。

12、按时参加区队组织的质量分析会、事故追查会,如实汇报情况,并提出个人建议。

13、完成领导交办其他临时任务。

检查与考核。

由区队按岗位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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