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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式(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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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式(通用9篇)
2023-11-24 03:04:22    小编:zdfb

总结是一种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和沉淀,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成长和进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如果你正在苦恼如何写一篇完美的总结,不妨看看以下一些总结范文,或许能找到灵感。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式篇一

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突飞猛进,仅2016一年交易规模就突破万亿。基于对标的资产未来一段时间经营业绩的看好,高估值、高溢价的收购也越来越多。可以想象,采用收购方式实现企业成长仍将是上市公司实现扩张的优选路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上市公司三种收购方式及流程的知识,欢迎阅读。

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的操作程序并不复杂,主要包括做出拟进行要约收购的决定、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以及要约期结束事项等。

1拟进行要约收购的决定

这个阶段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收购人或投资者决定自愿要约收购;

二是不依收购人或投资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因触发强制要约收购点而发起强制要约收购。

同时,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决定的是发出全部要约收购或是部分要约收购。

2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提示性公告

依据我国《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部门,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做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上述规定实质上包含以下几个义务:

一是由收购人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

二是聘请财务顾问;

三是通知被收购公司;

四是提示性公告要约收购报告摘要书。

根据《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3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4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5收购价格;6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7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8收购期限;9公告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10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收购人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及其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11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12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3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14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3收购人公告

我国《收购办法》尽管取消了要约收购的行政许可,但依据《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购人公告上市收购报告书时,应当提交如下备查文件:











2.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

4被收购公司的董事会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根据《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其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其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

上述新的规定根据取消要约收购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了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证监会、抄送派出机构的义务,仅仅保留了公告的义务。

5要约期结束事项

根据《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6要约收购注意事项

在要约收购执行流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中,需要聘请两家财务顾问。

一是收购人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要约收购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二是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在公告日起20日内将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并予公告,这些报告和意见是披露给投资者看的。

其次,要约收购履约保证金是需要通过证券公司(券商)的备付金账户才能打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而且锁定期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给存款利息的,需要向证券公司索要。

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的操作程序包括以下八个步骤。

1收购双方协商收购事宜

尽管收购协议的当事人是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的股东。但是通常情况下,收购方进行收购之前会与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出收购意见,双方就收购事项进行磋商和谈判,最终就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工作是在收购方和目标公司之间秘密进行的。所以,协议收购一般都是善意收购。

2征得被收购股权所有人的同意及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转让

依据《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的,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因此,如果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国家股或者国有法人股,必须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申请批准。

另外,有些特殊股份的转让还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例如,在转让股份为外资股的情况下,必须获得外资管理部门的批准。如果出让的股份未非国有性质,那么股份持有人即其所有人,只需征得持股股东的同意即可。

3签订股权收购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是上市公司收购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中约定收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和履约方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股权收购协议实行的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协议双方只能在证券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由的协商。如果双方的协议内容超出了有关证券法的强制性内容,那么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譬如,上述的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等。

4编制上市收购报告书及摘要提示性公告

根据《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收购办法》相关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5要约豁免

1要约豁免的“普通程序”

所谓要约豁免的“普通程序”,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额“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适用普通程序的情形,按照规定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同一控下转股

财务困难重组

其他情形

2要约豁免的“简易程序”

所谓邀约豁免的“简易程序”,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细微区别在于普通程序需要在证监会正式受理并做出是否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而简易程序只需要证监会在规定的时间(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按照规定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国有资产无常划转、变更、合并

回购股份而超过30%

其他情形

6收购人公告

根据《收购办法》相关规定:

“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7股权转让及过户登记

根据《收购办法》相关规定:

“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你协议转让股票的临时保管,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做出公告,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30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

8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告及报告

在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后3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

从实质上讲,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属于协议收购的范畴。

总体上讲,间接收购的操作流程与协议收购的流程类似。

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步骤:

1收购双方协商收购事宜;2征得被收购股权所有人的同意及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转让;3签署股权收购协议。

在前三个步骤中,间接收购与协议收购相同,在此不做赘述。

4收购人的披露和公告义务。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上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浮动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式篇二

法定代表人:        电话:       。

受让方(乙方):        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        电话: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        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持有 公司        %的股权共 元出资额,以        万元转让给乙方(大写:        ),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        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

二、双方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 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        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 公司章程及本合同规定,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三、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 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四、费用承担。

本公司规定的股权转让的全部费用,按规定由甲、乙双方承担。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与违约。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5、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 违约金,对此甲乙双方予以确认。

六、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 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 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式篇三

导语: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的行为。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所谓收购要约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依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应将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所谓终止上市交易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所谓应当收购则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1.收购成功。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收购结束后,收购人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50%时,为收购成功,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如果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则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2.收购失败。当要约收购期满,收购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的50%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0%。

3.公司合并。证券法第99条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式篇四

上市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是员工和企业梦寐以求的情景。现如今随着中国快递行业的发展,各家快递公司的竞争已进入一个白热化的阶段,对于快递公司来说,能够上市自然是非常好的。快递公司在进行上市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去要通过融资的方法来解决一些资金问题。那么快递公司上市公司融资方式主要有哪些呢?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关快递政策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1、花费巨大。

上市的花费巨大,包括企业重组费用、中介费用、券商承销费用、路演费用等。例如,某些中小企业一年利润可能只有两、三千万,而上市过程中的明暗费用不止两、三千万,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费风险。

此外,中国大部分民营企业的税务不规范,如果要上市就必须补税,而补完税却不一定能成功上市,且税款无法退回。这样,上市给企业造成很大的财务风险。

2、透明化。

企业不愿公开的信息在上市后都要公开,如原来偷漏了多少税、抽逃了多少注册资本、给哪个官员行了多少贿、得到了多少国家补贴等隐私都不再是隐私。

3、削弱控制权。

上市就是卖企业,卖企业就是将自己的部分股份转让给别人,肯定会削弱一定的控制权。

4、增加监管成本。

在中国上市的公司都有企业内部控制指引,这要求企业为每年的报告出资。美国安然事件后,《萨班斯法案》出台,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此后,如果企业在美国上市,也要为每年的报告花钱。

5、股价波动。

企业上市后,公司的股价会经常波动,这对企业老板有很大的影响。股市上升时,老板会高兴;股市下跌时,老板会焦虑。一些大的上市公司,只要跌几个点,就会损失几亿甚至几十亿,因此上市对企业老板心理素质的要求很高。一般而言,老板心理承受能力差的企业,不宜上市。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

(一)内源融资。

由于在公司内部进行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公司内部,不发生融资费用,使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

(二)外源融资。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以及扩充生产能力,都需要大量资金给予支持,这些资金的来源除内源资本外,相当多的部分要依靠外源融资来解决。上市公司外源融资又可分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债权融资方式;配股及增发新股的股权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半股权半债权的方式。

1、银行贷款是目前债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比较简单,融资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只要企业效益良好、融资较容易,缺点是一般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筹资数额有限,还款付息压力大,财务风险较高。

2、公司债券是指由公司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体现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行为。债券在本质上也是借钱与还钱关系,但其与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债券可以公开进行交易。而贷款除非债券化,否则是不进行公开交易的。相对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的融资成本较低,可以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同时可以保证股本对公司的控制权。但与银行贷款有着类似的缺点,即财务风险较高、限制条款多,且融资规模有限。对于融入资金的公司来说,债券融资与银行贷款有相似的特点,一般把二者统称为债权融资。

3、股权融资亦即公司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对上市公司而言,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属于公司的资本;对股东而言,所持有股份代表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相对于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有着自己的优势,如:股票属公司的永久性资本,不需要偿还,也不必负担固定的利息费用,从而大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由于预期收益高,易于转让,因而容易吸收社会资本等等。但股权融资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点,如发行费用高、易分散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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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式篇五

引导语:首先,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常用的几种融资式分别从融资条件、融资成本以及优缺点三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然后,以该比较分析为基础,本文最终认为今后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的趋势。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资方式有三种: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在核准制框架下,这三种融资方式都是由证券公司推荐、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证监会核准等证券发行制度,这三种再融资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许多差异:

(1) 对盈利能力的要求。增发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若低于6%,则发行当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配股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低于6%。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对分红派息的要求。增发和配股均要求公司近三年有分红;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最近三年特别是最近一年应有现金分红。

(3)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增发要求时间间隔为12个月;配股要求间隔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没有具体规定。

(4)发行对象。增发的对象是原有股东和新增投资者;配股的对象是原有股东;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对象包括原有股东或新增投资者。

(5)发行价格。增发的发行市盈率证监会内部控制为20倍;配股的价格高于每股净资产而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原则上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的70%,并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一定幅度。

(6)发行数量。增发的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数额和发行价格调整;配股的数量不超过原有股本的30%,在发起人现金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可超过30%的上限,但不得超过100%;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数量应在亿元以上,且不得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或公司资产总额的70%,两者取低值。

(7)发行后的盈利要求。增发的盈利要求为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前一年的水平;配股的要求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发行完成当年足以支付债券利息。

低,两者的融资成本差距不大。出于市场和股东的压力,上市公司不得不保持一定的分红水平,理论上看,股票融资成本和风险并不低。

目前银行贷款利率为6.2%,由于银行贷款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很低,若以0.1%计算,其融资成本为6.3%。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一般在1%-2%之间,平均按1.5%计算,但出于发行可转换债券需要支付承销费等费用(承销费在1.5%-3%,平均不超过2.5%),其费用比率估计为3.5%,因此可转换债券若不转换为股票,其综合成本约为2.2%(可转换债券按5年期计算),大大低于银行贷款6.3%的融资成本。同时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在公司所得税前列支,但如果可转换债券全部或者部分转换为股票,其成本则要考虑公司的分红水平等因素,不同公司的融资成本也有所差别,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配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因此操作简单,审批快捷,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的融资方式。

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只是操作方式上略有不同。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票和债券的特点,当股市低迷时,投资者可选择享受利息收益;当股市看好时,投资者可将其卖出获取价差或者转成股票,享受股价上涨收益。因而可转债可认为是一种“推迟的股本融资”,而对上市公司来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优点十分明显: 首先,是融资成本较低。按照规定转债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若未被转换,则相当于发行了低利率的长期债券。其次,是融资规模大。由于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一般高于发行前一段时期的股票平均价格,如果可转换债券被转换了,相当于发行了比市价高的股票,在同等股本扩张条件下,与增发和配股相比,可为发行人筹集更多的资金。再次,业绩压力较轻。可转债至少半年之后方可转为股票,因此股本的增加至少有半年的缓冲期,即使进入可转换期后,为避免股权稀释得过快,上市公司还可以在发行公告中,安排转股的频率,分期按比例转股。股权扩张可以随着项目收益的逐渐体现而进行,不会很快摊薄股本,因而避免了公司股本在短期内的急剧扩张,并且随着投资者的债转股,企业还债压力也会逐渐下降,因而比增发和配股更具技巧性和灵活性。

但是,可转债像其它债券一样,也有偿还风险。若转股不成功,公司就会面临偿还本金的巨大风险,并有可能形成严峻的财务危机。这里还有一个恶性循环问题,转股未成功的原因必然是股价低迷,而股价低迷的原因很有可能是公司业绩滑坡,若此时必须偿还本金,公司财务状况将会进一步恶化。

长期以来,配股是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普遍方式。在国际市场上公司股权再融资以增发为主,配股较为少见,仅在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无法吸引新投资者认购的情况下,才使用这种方法。

增发新股自1999年7月由上菱电器股份公司成功实施以来,在发行数量、规模上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融资渠道已经大大拓宽,而上市公司的盈利和分红压力日益巨大,股权融资的成本也不再低廉,从长期看,增发和配股等股权融资在市场中的地位将逐渐下降。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可转换债券是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应用前景十分广阔。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今后上市公司在制定融资方案时,根据环境特点和自身条件以及发展需要量体裁衣,在一次融资或在一段时期内的融资中综合采用多种融资方式进行组合融资。由于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限制较严,满足条件可以采用该融资方式的公司只是少数,从理论上分析,适合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应该符合增发和配股的条件,可以把增发和配股作为备选方案,融资方式的选择余地较大;但符合增发或配股条件的公司则不一定能符合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而且,一些公司即使满足条件,也因为受资产负债水平的限制而发行总额有限。因此,同时采用可转换债券、增发以及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组合融资对于资金需求规模大的公司具有重要意义。而且,通过精心设计组合融资方案,将长期融资和短期融资结合起来,运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增强融资的灵活性,可以大大降低公司的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企业进行融资决策的关键是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以使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相配合,在控制融资风险、成本与谋求最大收益之间寻求一种均衡。今后上市公司融资的趋势是:从实际出发,更注重融资方式与手段的创新和优化,将种种情况综合考虑,选择最优再融资方案,以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和价值最大化。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式篇六

导语: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从而获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大家跟着百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内容吧。

上市公司收购在各国证券法中的含义各不相同,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上市公司 购,除 要约收购以外,还包括协议收购,即收购方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人达成收购协议的方式进行 收购。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 股票经过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 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 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 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1]、《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的行为。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上市公司收购在本质上即为证券买卖,具有证券交易的性质。 公司收购通常 及三方利益关系人,即收购方、出售者及 目标公司或 上市公司。由于各国在 上市公司收购问题上所持态度不同,政府机关有时会介入某些交易关系,从而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特殊主体和参与者。但是,政府机关介入 上市 公司 收购,目的在于评价 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而非直接参与交易,更非从中获得利益,故不属于上市公司 收购的直接主体。因此, 上市公司 收购行为属于市场行为范畴,并具有以下特点: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式篇七

受让方(下称乙方):________。

鉴于甲方欲整体转让其投资于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的全部股权,甲、乙双方已于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签订“股权收购意向合同书”(下称“意向合同”),并根据该“意向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实际履行了有关涂料公司的交接工作。现乙方收购甲方持有涂料公司全部股权的条件基本具备,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意向合同”第十条之规定,就甲方整体转让涂料公司(下称涂料公司)全部股权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股权收购合同书,以资共同恪守。

1-1涂料公司原是由甲方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省略],注册资本人民币[略]万元。涂料公司的原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见“意向合同”的附件9。

1-2甲、乙双方根据“意向合同”之约定,在双方交接涂料公司期间,甲方已自愿进行了变更登记。涂料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朱智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略]万元。涂料公司现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出资比例见附件1。

甲方自愿将各自对涂料公司的全部出资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股权后,由乙方绝对控股涂料公司,剩余出资额由乙方决定有关受让人,具体受让人以变更后的涂料公司工商档案为准。

3-1甲方整体转让股权的价格以其所对应的涂料公司的净资产为根据,并最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评估报告为准(附件2)。

3-2根据上款所述的评估报告,甲方转让股权的总价款为人民币[略]万元整。其中实物资产价值[略]万元整、注册商标价值[略]万元整。乙方以人民币[略]万元的价格整体受让甲方的全部股权,并以其中的[略]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剩余[略]万元,即注册商标由涂料公司享有资产所有权。

根据“意向合同”的约定,乙方已将总价款的65%给付甲方。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除总价款的15%作为保证金外,乙方将剩余总价款的20%全部给付甲方,由甲方授权的代表共同验收并出具收款凭证。

甲、乙双方依据“意向合同”的约定,对涂料公司的资产预先进行了全面交接工作。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及其指派的工作人员正式接管涂料公司,甲方及其原雇佣的人员应积极移交剩余的相关工作,并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涉及原涂料公司的一切事宜合理地履行通知、保密、说明、协助等义务。

甲、乙双方依据“意向合同”的约定,对涂料公司的'资产预先进行了全面交接工作,在此交接工作期间所形成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涂料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双方认定的资产交接清单作为本股权收购合同的附件3和附件4。

7-1本合同生效之日前,甲方个人及其经营管理涂料公司期间公司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全部归甲方享有,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之日原涂料公司的一切债权及债务已全部结清。

7-2本合同生效之日后,乙方对涂料公司经营管理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及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甲方依据《公司法》及涂料公司章程规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正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及其决定的受让人依法正式对涂料公司享有《公司法》及涂料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有权利。

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发生的应缴纳的税金。

甲、乙双方如因各自的债务问题而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违约方应及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按总价款的5%向守约方给付违约金。

未尽事宜,双方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可进行补充、修改。由此所形成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1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的最终股权收购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2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式篇八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你所应对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为保证股票特别处理期间交易通信系统的安全和有关信息的及时披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证券交易所应要求上市公司在特别处理之前于指定报刊头版刊登关于特别处理的`公告。如果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开始,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实行特别处理;如果公告日为交易日,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当日停牌一天。

2.特别处理股票的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

3.证券交易所应在发给会员的行情数据中,于特别处理的股票前加“st”(specialtreatment的缩写)标记,要求会员据此标记将行情公布给投资者,并要求有条件的会员使有“st”标记的股票行情闪烁显示或另屏显示。

4.指定报刊应另设专栏刊登特别处理股票的每日行情,不得将特别处理股票的每日行情。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方式篇九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第一推动力和持续推动力。企业的发展主要取决于能否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因而融资成为保证现代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与非上市公司相比,上市公司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更为灵活多样。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内源融资主要是指公司的自由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是在公司内部通过计提折旧而形成现金和通过留用利润等而增加公司资本。由于在公司内部进行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公司内部,不发生融资费用,使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

内源融资对企业资本的形成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性和抗风险性,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上市公司应充分挖掘内部资金以及其他各种资源的潜力,如降低生产和经营成本,创造更多的利润;降低存活,压缩流动资本,合理运作公司内部资本,如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资本,以及公司闲置资产变卖的筹集资金等。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以及扩充生产能力,都需要大量资金给予支持,这些资金的来源除内源资本外,相当多的部分要依靠外源融资来解决。上市公司外源融资又可分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债权融资方式;配股及增发新股的股权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半股权半债权的方式。

银行贷款是目前债权融资的主要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比较简单,融资成本相对节约,灵活性强,只要企业效益良好、融资较容易,缺点是一般要提供抵押或者担保,筹资数额有限,还款付息压力大,财务风险较高。

公司债券是指由公司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体现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行为。债券在本质上也是借钱与还钱关系,但其与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债券可以公开进行交易。而贷款除非债券化,否则是不进行公开交易的。相对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的融资成本较低,可以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同时可以保证股本对公司的控制权。但与银行贷款有着类似的缺点,即财务风险较高、限制条款多,且融资规模有限。对于融入资金的公司来说,债券融资与银行贷款有相似的特点,一般把二者统称为债权融资。

股权融资亦即公司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对上市公司而言,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属于公司的资本;对股东而言,所持有股份代表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相对于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有着自己的优势,如:股票属公司的永久性资本,不需要偿还,也不必负担固定的利息费用,从而大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由于预期收益高,易于转让,因而容易吸收社会资本等等。但股权融资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点,如发行费用高、易分散股权等。

长期以来,配股一直是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的主要方式,但由于该方式存在较多局限性,上市公司的采用逐渐减少。而在国际市场上公司股权融资以增发为主,配股较为少见,仅在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无法吸引新投资者认购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我国之所以出现上市公司大规模配股的现象,是以往股票发行制度的产物。

近些年来,增发新股在发行数量、规模上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已成为上市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其所推行的市场化发行机制也逐渐为市场所认同。

现在融资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融资渠道已经大大拓宽,而上市公司的盈利和分红压力日益巨大,股权融资的成本也不再低廉,增发和配股等股权融资在市场中的地位将会逐渐下降。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可转换债券是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股票和债券两者之长,融资规模大,融资成本低,灵活性强,适应性广,而且可以利用财务杠杆来增加股东财富和优化企业资本结构,优点十分明显。目前由于利率水平,资金使用成本较低,公司支付的债息可作为固定开支计入企业成本,避免交纳公司所得税企业财务费用支出少,避免了公司股本在短期内的急剧扩张。特别在二级市场处于低迷,融资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发行可转换债券将有助于企业取得最大的融资效益,尤其是资产负债率较低的上市公司优先选用的融资方式。可以说,可转换债券以其独有的特点,对投资者以及企业有较强的吸引力,从而使其在特定条件下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作为新生事物,今后可转换债券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应用前景十分广阔。

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今后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融资方案时,要从实际出发,根据环境特点和自身条件以及发展需要量体裁衣,在一次融资或在一段时期内的融资中可以综合采用多种融资方式进行组合融资,注重融资方式的优化和创新,来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

可以看出,每种融资方式都有其独特的优势,但也都存在着不同的缺点。一般来讲,发行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都有政策等各方面的许多限制,因此不是上市公司采取的主要融资方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主要是股权融资的增发和配股方式以及发行一种新型债券-可转换债券三种方式。

1、增发。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同时由于发行价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级市场价格的限制,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

2、配股。配股,即向老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简单,审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和得心应手的融资方式。但随着管理层对配股资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即以现金进行配股,不能用资产进行配股。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将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历史舞台。

增发和配股作为股权融资,其共同的优点表现在:(1)不需要支付利息,公司只有在赢利并且有充足现金的情况下才考虑是否支付股利,而支付与否及支付比率的决定权由公司董事会掌握;(2)无偿还本金的要求,在决定留存利润和现有股东配售新股时,董事会可以自主掌握利润留存和配售的比例及时机,而且运作成本较低;(3)由于没有利息支出,经营效益要优于举债融资。

增发和配股共同缺点是:(1)融资后由于股本大大增加,而投资项目的效益短期内难以保持相应的增长速度,企业的经营业绩指标往往被稀释而下滑,可能出现融资后效益反而不如融资前的现象,从而严重影响公司的形象和股价;(2)融资的成本较高,通常为融资额的5%~10%;(3)要考虑是否会影响现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4)股利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它不如举债能获得减税的好处。

3、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双重特点,在其没有转股之前属于债权融资,这比其他两种融资更具有灵活性。当股市低迷时,投资者可选择享受利息收益;当股市看好时,投资者可将其卖出获取价差或者转成股票,享受股价上涨收益。因可转换债券有收回本金的保证和券面利息的收益,而且其投资者往往受回售权的保护,投资风险比较小但是收益可能很大。同时,可转换债券的转股和兑付压力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形成约束,迫使他们谨慎决策、努力提高经营业绩,这些特点决定了它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而言都是一个双赢的选择,对投资者有很强的吸引力。

对上市公司来说,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优点十分明显:

(1)融资成本较低:按照规定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期限为3-5年,如果未被转换,则相当于发行了低利率的长期债券,从而降低了发行公司的融资成本。

(2)融资规模较大:由于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一般比可转换债券发行时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多出一定比例,如果可转换债券被转换了,相当于发行了比市价高的股票,在同等股本扩张条件下,与增发和配股相比,可为发行公司筹得更多的资金。

(3)避免股票发行的股本迅速扩张造成每股收益摊薄的问题,减轻企业业绩压力。一个投资项目的周期很长,往往需要3—5年,短期内效益可能很小甚至没有。如果采用增发或配股融资,当时全额计入总股本、募集资金全部计入净资产,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这两项关键指标当即被摊薄,公司将面临很大的业绩压力。而可转债至少半年之后方可转为股票,因此股本的增加至少有半年的缓冲期,即使进入可转换期后,为避免股权稀释得过快,上市公司还可以在发行公告中,安排转股的频率,分期按比例转股,股权扩张可以随着项目收益的逐渐体现而进行,不会很快摊薄股本,因而避免了公司股本在短期内的急剧扩张,并且随着投资者的债转股,企业还债压力也会逐渐下降,所以比增发和配股更具技巧性和灵活性。

(4)按《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办法》规定,增发新股须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而对发行可转债则无相应要求。另外,可转债的政策环境较为宽松也是一个优点。

可转换债券的缺点:可转换债券像其它债券一样,也有偿还风险。若转股不成功,公司就会面临偿还本金的巨大风险,并有可能形成严峻的财务危机。这里还有一个恶性循环问题,转股未成功的原因必然是股价低迷,而股价低迷的原因很有可能是公司业绩滑坡,若此时必须偿还转债本金,公司境况将会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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