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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多名被告刑事自诉状(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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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多名被告刑事自诉状(11篇)
2023-04-04 08:42:48    小编:zd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多名被告刑事自诉状篇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诉讼请求:

1、 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 要求被告人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附:本诉状副本__份

多名被告刑事自诉状篇二

自诉人:张三、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北京人、╳╳大学教授、家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街第1234号

被告人:李四、男,23岁,无业

案由和诉讼请求:

xx年xx月xx日,自诉人在海淀图书市场“麦*劳”用早餐时遭到被告人无故侮辱,特此提请人民法院依法伸张正义,判决被告人:

1、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费500元人民币;

2、在《北京晚报》上向自诉人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上午8时左右,自诉人来到**图书城南侧的“麦*劳”用早餐,在排队等候过程中,……根据《xxx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关于侮辱罪的规定,……。

证据和证人:

1、王五,“麦*劳”当值公司员工;

2、赵六,**图书城“**”书店职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 三

代书人:李-╳╳

年 月 日

多名被告刑事自诉状篇三

一、文书的制作要点: 主要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自然情况。

(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 (3)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罪名。

(4)具体的诉讼请求。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体时间。

(6)证人的姓名、住址。 (7)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

2.制作要点: (1)事实和理由部分,把握三条标准:一是客观性;二是明确性;三是逻辑性。 (2)证据和证据来源,把握三条标准:一是全面性;二是具体性;三是逻辑性。

二、格式: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诉讼请求: 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 份 三、制作参考范例: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雷**,女,**年*月*日出生,*族,**市**公司职员,住**市**街**号。

被告人:于**,女,**岁。 案由:诽谤案 诉讼请求:(1)于**应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所造成的恶劣影响;(2)于**应赔偿精神损失**元。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犯罪事实,此略) 在此,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据《xxx刑法》第246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并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第171条之规定,对于**的行为进行审判,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主要证据和证据来源:(1)证人证言两份。

单位同事赵**和何**各出具证言一份;(2)住院证明一份。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雷** 代书人:**律师 **年*月*日。

多名被告刑事自诉状篇四

今天在省高院看《历年卷宗》的时候看到这样一个案卷,内容是有关《盗用电脑密码套取现金如何定性》这样一个问题的:

具体的案情如下:1997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陕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某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柜员期间,发现可利用营业部证券交易系统软件存在的漏洞套出现金。同年9月,王某将这一秘密告诉崔某和任某,3人共同预谋套取营业部现金,商定由崔某、任某偷看该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其他柜员的上机密码,由王某用该密码上机,在崔某的股票账户上操作,套出资金、买入上海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再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部另开账户取出现金。后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9月12日、10月28日、11月18日分三次利用偷看来的其同事的电脑操作密码上机,将营业部的万元资金划入崔某的股票账户,买成沪股四药股份、青岛海尔和四川长虹(当时上海股票交易所未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所售出,共提取现金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20万余元、崔某分得37万余元、任某分得6万元,其余赃款共同挥霍。

看完这个案情之后,对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共谋,利用其担任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利用其在单位工作中知悉的电脑操作系统存在的漏洞及容易接近犯罪对象的方便条件,即利用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犯罪目标的工作之便,秘密窃取了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而在我看来我还是比较同意第二种看法: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虽然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罪在犯罪构成上的根本区别是客观行为不同。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次,前者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盗窃只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之一。而盗窃罪的行为表现是采取秘密窃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始终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岗位职责是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沪、深两地股票交易,并同时进行有关证券方面的咨询业务。虽然他的行为侵害了本单位的资金所有权,但他在犯罪过程中,始终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没有利用其担任证券委托交易柜柜员的职责之便,在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股票交易过程中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王某只是利用了在工作中发现的证券营业部电脑交易系统存在的漏洞、熟悉营业部的工作操作流程和易于接近犯罪对象的方便条件,侵害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为是利用王某熟知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存在的技术漏洞,盗用其他柜员的上机操作密码,冒用其他柜员之名进入交易系统进行操作,进而套出单位资金,且犯罪数额巨大,所以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多名被告刑事自诉状篇五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多名被告刑事自诉状篇六

自诉人:李×生,男,26岁,××市××单位工人,住××区×马路××号。

被告人:李×友,男,39岁,××市师范学校教员,住××郊区××里40栋609号。

被告人:李×起,男,29岁,××市第五皮鞋厂工人,住××区××马路××村29号。

诉讼请求:

1.请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请依法追究共同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系同胞兄弟,其家原住××区××马路130号,与自诉人相邻,后将住房出卖,只留 被告人之母住在原址临时建筑的矮房之内,因此被告人等时常逗留于此。xxxx年6月24日下午2时许,自诉人到姑母(也住××马路130号)处,路经被告人临时住处时,酒气醺醺的被告人李×友突然戏弄自诉人,大呼自诉 人绰号。自诉人不满,委婉地请示其别再呼叫。不料,被告人李××竟不通情达理,先是破 口 大骂,继而再手持两块大砖,砸自诉人前额未中,又重击自诉人背部,自诉人一时难忍,被 邻人劝阻。被告人李××十分嚣张,无理指责前来劝解的邻居,野蛮殴打驾驶拖拉机仗义执言 的青年,激起公愤,后由自诉人姑母出面,此事方才平息。当晚九时许,与邻居李庆×外出 ,给孩子购药返回又经过被告人临时住处时 ,被告人李×友又唤自诉人乳名,让自诉人到跟前,自诉人觉得事已平息,不及多想,被 告人李×友突然窜出,乘自诉人不备,向自诉人面部猛击一掌。自诉人被迫防卫。被告人之 母公然纵子行凶:“有种的到河边打,一个对一个,谁有本事,把谁弄死!”被告等有恃 无恐,李×友在自诉人面前继续挥拳攻击,李×起窜至自诉人身后狠掐自诉人颈部,前后夹 击,自诉人无法相顾。被告人李×友乘机抄起铁锨猛砍自诉人头部,自诉人顿时血流满面。被告 人李×友腰藏菜刀,伺机再下毒手。嗣后,自诉人经××医学院附属医院x射线检查:左前额部软组织裂伤,伤口约5厘米,深达 骨膜;颅骨凹陷性骨折,深达1厘米(手术缝合7针)。自诉人为治伤,造成很大经济损失; 体肢虚弱,头晕目眩,呕吐失眠,骑车行路,言谈举止不能用力,医嘱需复查手术,至今不 能工作。

综上所述,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等无端寻衅,首先打人,蓄谋伤害自诉人的行为,情节恶 劣, 后果严重,已触犯刑法第134条之规定,被告人等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自诉人 依法诉于法院,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还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3条之规定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望秉公裁判。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生

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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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被告刑事自诉状篇七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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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被告刑事自诉状篇八

xxx××局纪律:

根据纪委××××年××月××日关于对×××同志违纪建私房问题进行立案检查的决定,现已查清

×××同志的全部错误事实。现将其错误事实及处理意见请示如下:

基本情况(略)

×××同志在建私房中的主要错误(略)

×××同志身为党委副书记,利用职权侵占公款公物建私房,在党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但鉴于××

×同志在其问题被揭露后,积极退赔所侵占的18000元建筑材料款,其挪用的120xx元公款也已如数归还,

本着经济退赔从严、组织处理恰当的原则,经分局党委××××年××月××日讨论决定,给予×××同

志撤销分局党委副书记的处分。

当否,请批示。

xxx×××局委员会(章)

××××年××月××日

多名被告刑事自诉状篇九

一、文书的制作要点:

1.主要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自然情况。

(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

(3)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罪名。

(4)具体的诉讼请求。

(5)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体时间。

(6)证人的姓名、住址。

(7)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

2.制作要点:

(1)事实和理由部分,把握三条标准:一是客观性;二是明确性;三是逻辑性。

(2)证据和证据来源,把握三条标准:一是全面性;二是具体性;三是逻辑性。

二、格式: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诉讼请求:

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 份

三、制作参考范例: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雷**,女,**年*月*日出生,*族,**市**公司职员,住**市**街**号。

被告人:于**,女,**岁。

案由:诽谤案

诉讼请求:(1)于**应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所造成的恶劣影响;(2)于**应赔偿精神损失**元。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犯罪事实,此略)

在此,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据《xxx刑法》第246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并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第171条之规定,对于**的行为进行审判,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主要证据和证据来源:(1)证人证言两份。单位同事赵**和何**各出具证言一份;(2)住院证明一份。

****人民法院

自诉人:雷**

代书人:**律师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二份)

多名被告刑事自诉状篇十

自诉人(写明基本情况):

被告人(写明基本情况):

案由:重婚罪

诉讼请求:被告人 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xxx刑法》第258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 于 年 月 日结婚, 年 月 日生一子 。初时,两人感情较好,但自1999年开始,两人感情逐渐谈漠。

被告人 于 年开始与非法同居,两人于 年 月 日生私生子 , 于 年 月 日生下私生子 。 为一无职业的家庭妇女, 年来一直由被告包养。 还为 购买了房供自己与 及三个子女居住 。 与 对外以夫妻相称。

在私生子女入读 , 对外宣称 和 的父亲是 ,母亲是 。两小孩称 为爸爸。

年 月 日下午 点,自诉人去 处找 ,被 伤。 综上所述,被告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妇的名义同居,其行为已触犯了《xxx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 月 日

多名被告刑事自诉状篇十一

申诉人:付xx,男,汉族,xxxx年9月13日出生,籍贯:湖南岳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康怡居5座302号,身份证号码:xxxxx。

申诉人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认为该裁定司法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不楚、认定事实的方法完全脱离证据、适用法律根本错误、裁决结论显失公平,显系一份从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义、将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根本摧毁基本是非观念的刑事裁决,特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你院依法立案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撤销前述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不楚、认定事实的方法完全脱离证据、适用法律根本错误、裁决结论显失公平,显系一份根本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义,将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根本摧毁基本是非观念的刑事裁决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改判被申诉人张xx和应依法追加为被告人却未被追加为被告人的诈骗罪犯罪行为人张艳华共同犯有诈骗罪,依法从重处罚。

“(xxxx)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不楚、认定事实的方法完全脱离证据、适用法律根本错误、裁决结论显失公平,显系一份根本瓦解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义、将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从根本上摧毁基本是非观念的刑事裁决。

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表现之一是,遗漏被告人张艳华。张艳华显系应依法追加为被告人却未被追加为被告人的诈骗罪犯罪行为实施者。已有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张xx作案过程中在诈骗涉案款项过程中被遗漏的被告人张艳华提供了重要帮助——作案所使用的张艳华的中国银行账户系张艳华亲自办理的开户手续,被上诉人张xx作案过程中所诈骗的涉案款项也是张艳华亲自进行赃款转移等处理的,而且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交了《追加被告人申请书》,一审法院已经签收,但是没能依法追加、依法审理, 和正确处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再次依法提交了《追加被告人申请书》,二审法院也已经签收,但同样没有依法追加,和依法审理。

总而言之,“(xxxx)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均因为公然违反司法程序正义原则,遗漏被告人张艳华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据此,申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明文规定申请再审,你院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明文规定立案再审,以便及时阻止谬种流传,防止该错误裁决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根本摧毁基本是非观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四)明文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立案再审。此其一。

其二,“(xxxx)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表现之二是,没有搞清楚本案的真正法律属性——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自诉案件;而非我们被迫起诉时所写的“侵占罪”自诉案件。正是这个问题引发了本案的司法逻辑的根本混乱——进而,让某些枉法裁判者有机可乘,让司法腐败大行其道。

二审审理期间,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反反复复强调此案的特殊性,尤其是其中的特殊性之一,侦控机关“因故不作为”和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因故乱作为”——作出犯罪嫌疑人张xx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审查意见”,最终还因为一审法院立案庭某些同志的错误坚持——说我们的案由和诉讼请求只能是“侵占罪”,如果坚持“诈骗罪”即不受理、不予立案且不给任何文书,才导致该案诉讼程序的极度混乱,才导致某些确有徇私枉法动机的人再次“有机可乘”。

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和被遗漏的被告人张艳华共同犯下的诈骗罪犯罪行为的控告和追诉,如(xxxx)东一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第九页“经审理查明”部分所查明,而不仅限于其所描述的,异常艰难曲折,异常辛酸和心酸对此,申诉人必须进行两点澄清。第一,一审自诉立案过程中,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坚持本案要用“诈骗罪”为案由,而法院自始至终不同意,而且明确表示:如果上诉人坚持以“诈骗罪”为案由,那么,法院则坚决不受理、不立案、不理睬,被逼无奈申诉人只好同意先以“侵占罪”立案,到诉讼过程中再纠正过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每次开庭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均有提出本案不能按照“侵占罪”进行审理,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审理。在第三次【即一审法院的最后一次开庭审理】那个并非正式法庭辩论的辩论过程中明确指出,被申诉人张xx的犯罪行为不能够被评价为“侵占罪”,而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从重处罚。对此,法庭并非没有注意到——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杨洁亲自提醒被申诉人及其两位辩护人:“你们对自诉人的代理人提出的张xx的犯罪行为不能够被评价为“侵占罪”,而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从重处罚,的意见有什么意见?”而被申诉人及其两位辩护人并未提出实质性的反对意见。

(xxxx)东一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之中所概述的上诉人的代理人龙元富律师的代理意见的内容基本属实。龙元富律师的代理意见是据实而论的有足够证据证明的合法意见,一审法院理应依法予以重视并且作为审理活动的重要提示予以采纳。异常不正常的是在审理活动不能依法结束,在本案应该到案的被告人张艳华没有到案等情况之下匆匆做出错误裁判结论,却硬生生将龙元富律师的正确代理意见敷衍了一句“自诉人的代理人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实,一审法院忘了被上诉人张xx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也是上诉人的代理人龙元富律师的正确代理意见之一。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和明显偏袒被申诉人的言行,申诉人不想再过多计较,所以也就不想在此一一细述。

案件的核心事实是:(xxxx)东一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之中第九页第十页所载述的“2010年8月16日,张xx以‘东莞市升阳鞋业有限公司’名义,先后两次向e-teen公司“宾宝财务唐小姐”发出请款单。其中第一次张xx指定对方将货款汇入自诉人付xx的银行账户;第二次张xx以“因外汇管制,升阳鞋厂银行资料现予以更改”为由,指定对方将货款汇入“zhang yan hua”的银行账户。同月19日,e-teen公司委托“plateau limited”公司将美元汇至上述“zhang yan hua”的银行账户。”张xx的犯罪行为明显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诈骗犯罪行为。”对此,申诉人的代理人龙元富律师也多次展开了言简意赅的分析和阐述。

据此而不仅限于此,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两次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均无证据支持,纯粹以臆测和被告人张xx的一面之词来支撑其裁判逻辑,是一种完全错误的司法行为——司法论证错误,结论更加离谱。

申诉人的心情愈加异常复杂、极其沉痛。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案发已经五年多,没能得到符合公平正义的处理。

迫不得已,依法顺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却被两级法院两份错误裁判弄得啼笑皆非。今天,只能抱着对“法治中国”的信念继续依法申诉。

本案的根本问题主要是司法审理与裁判的逻辑严重混乱根本错误。法院认为,如果构成诈骗罪理应由有管辖权的侦控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而自诉人的代理人认为,在有管辖权的侦控机关没能及时依法提起公诉的情况之下,申诉人作为被害人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之规定依法进行自诉。

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诈骗罪自诉案件;而非我们被迫起诉时所写的“侵占罪”自诉案件。

为有效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法律规定提出申诉,以便帮助司法机关及时正确处理此案,以免进一步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严重危害法律的基本尊严;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根本摧毁我们国家、社会的基本是非观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付xx

xxxx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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