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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规章制度(实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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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规章制度(实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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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也是我们需要了解和适应的。写总结时,我们应该注重在内容上的准确和简洁。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保险规章制度篇一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工商登记注册各类企业,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部职工(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伤保险费。按照规定,只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中驻津、外省市驻津、部队驻津单位及其职工,均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的同时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原办理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保险登记。2004年1月1日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2004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2004年1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按照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2004年度为780元),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2004年度为3900元)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用人单位于每月的8日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经核准后在3日内以货币形式缴纳。缴费数额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如何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需在工伤认定当月的26日至次月10日前,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填写《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并提供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停薪期确认通知》原件;治疗医院提供的《住院通知书(单)》或《诊断证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

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职工足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文档为doc格式。

保险规章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__]101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__]6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对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不到位的,不得强行征地。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具体工作。

市政府要将征地补偿支出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用。

第六条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在支付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征地补偿费用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及社会保障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到社会保障、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划转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落实和监督。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将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延伸到被征地农民。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承办与管理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八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划分为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含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被征地养老人员。

年龄计算时段以政府依法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确认。对于土地全部或50%以上(不含50%)被征收的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的村民委员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被征地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政府审核无异议后,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确认后,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两类:

1、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应按本办法为其办理相关的养老保险手续,是否参加、何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自行决定。

此前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的,应一次性将本息返还给本人。

被征地后进入城镇就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被征地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土地但仍为农业户籍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此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应继续参加,并按相关标准缴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名单上报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核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1、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与原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

2、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享受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迁出本市辖区的。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补贴。

规定的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参保人员有权查询个人缴费信息和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设110%和130%两种标准(参保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标准)。

资金筹集比例设定为政府补贴20%、村集体补助50%、个人承担30%。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统一存入市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市财政部门设基金专户存储。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缴费额,委托申请用地的单位在土地补偿费中预留村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并存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所需的费用,市财政部门按照被征地农民个人选择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从财政土地出让金中转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被征地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养老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九条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以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乘以当地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养老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养老金待遇标准。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征地农民,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报被征地村民委员会由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领取养老保险金申请。经核准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编制养老金支付计划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按月将所需资金划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的支出专户,由银行代办机构发放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安排资金补足,用于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按照农村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和按照本法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合并,统一发放。

第二十四条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后来又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返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和集体养老保险费缴纳的本息中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剩余部分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被企业聘用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统筹管理。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的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违者按有关财经纪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及所得收益不计征税、费。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将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延伸到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未实现就业的,就业服务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为被征地农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有针对性就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保险规章制度篇三

一、奖励制度:。

(一)奖励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给予奖励。

1、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2、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利益;大公无私、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拾金不昧者。

3、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4、积极参加各次竞赛活动,成绩优良。

5、有其他先进行为者。

(二)奖励办法:。

1、口头表扬。

2、通报表扬。

3、颁发奖状、奖品。

4、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各项积极分子等光荣称号。报请上级机关给予嘉奖。

5、凡受奖励的一律填入学生档案。

二、惩处制度:。

凡违反小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一)批评教育。

1、凡发现不尊重师长,不遵守本校制订的在校行为规范和其他。

校纪校规的都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2、学生每次犯有较明显的不良行为所进行的批评教育,由班主任同意记录在班级日记和学生手册[批评惩罚“上。并由学生写出检讨,影响较大者要在全班或年级会上作检查。

(二)公告。

1、批评教育本学期累积超过10次以上仍无收效者;

2、发现恶语伤人,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不良行为经教育帮助仍不愿意改正者;

3、损坏公物而隐瞒不报者;

4、观看不健康的书报和影视录像者;

5、本学期旷课累计六节以上者;

6、公告由班主任上报材料,年级组长确认,报教导处备案,并口头通知学生家长,计入本人学籍表和学生手册。

(三)记过。

1、经公告后仍无效果者。

2、打架斗殴致他人伤残者或者发生较严重的偷窃行为被治安部门传讯者。

3、不遵守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上不良影响者。

4、传播不健康书刊,影视录像者。

5、学期内旷课累计十五节以上者。

6、记过以书面形式进行,由班主任上报材料,年级组长签署意见,教导处主任批准,全校大会宣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四、记大过。

1、经记过后仍无效者。

2、发生严重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在学校和社会造成很坏影响者。

3、因犯罪受到治安部门拘留者。

4、学期旷课累计三十节以上者。

5、计大过由教导处上报材料,行政会讨论,校长批准,张榜公布,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处分一经确认以后,考察期为一学期,如受处分者在本学期有悔改的表现或有明显的进步,可视情况降低一级处分或撤消处分。

保险规章制度篇四

办公职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职场管理,维护公司形象,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出入公司。

第二条员工进入办公职场,必须符合公司礼仪规范。对于不符合者,办公室可依情节轻重,对其作出口头警告、扣分或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三条员工临时离开办公职场,必须事先向直属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如超过一小时,按照员工考勤管理办法执行,如未遵守相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扣分处理或通报批评。

第四条员工下班离开办公职场前,应整理好办公文件,将机密文件或资料锁于文件柜中,关闭所有用电设备,切断电源,锁好门窗。

第五条来宾到访,由前台负责联系接待部门,接待部门将来宾带入接待地点;贵宾由前台带入接待室或会议室,再通知接待部门领导进行接待。

第三章职场环境。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集中办公,在醒目位置设置部门铭牌。

第七条办公职场须整洁、美观,走道通畅,无杂物堆积。

2.及时清理文件资料,避免造成堆积,无用的文件资料应用碎纸机粉碎;

3.需保存保管的文件资料,应装订稳妥存放于文件柜中,并制作编号索引,以便查阅;

4.部门共用的文件资料,应存放在方便易取处,取阅完毕应及时归位。

第九条敞开办公区域内严禁堆放私人物品,工作台面上除茶杯及绿色植物外,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小摆设或装饰品,不得在电脑显示器上放置杂物。第十条折叠床和被褥等午休用品使用完毕后应收于柜中,不得放置在外,更不得堵塞通道或妨碍工作。

第十一条员工离开办公区域时,应将座椅推放至工作台下面,以免堵塞通道。

第十二条员工须保持职场清洁卫生,垃圾杂物应丢弃到字纸篓内或指定地点;如发现或不慎造成职场污染应即时清理或通知物业(大厦)管理部门清洁。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是维护办公环境的第一责任人,须督促本部门员工维护办公环境;各部门可指定一名内勤负责维护本部门职场环境卫生;部门领导和内勤应于每季度第一个周五对本部门环境卫生进行自查和督促。

第十四条办公室每月不定期对各部门环境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检查评比标准见附件),并即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章办公纪律。

第十五条员工工作时间内不准无故离岗、串岗、闲聊。

第十六条保证办公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安静有序。

第十七条严禁在上班时间上网查看与工作无关的资料、股票信息或听音乐等。

第十八条办公时间严禁嚼口香糖、吃零食。

第十九条吸烟应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办公职场内禁止吸烟。第二十条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影音、电脑、建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员工应立即向办公室或物业(大厦)管理处报修,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多次违反职场管理办法者,视情节轻重,除直接扣分外,还将予以通报批评及辞退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办公环境检查评比标准附件:

办公环境检查评比标准。

yy公司职场管理规定为对公司职场进行规范管理,根据《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分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由于分公司职场管理规定》如下:

一、职场礼仪规范。

第一条全体员工必须注意仪容仪表,着装整洁正规,体现良好个人风貌和企业形象。

男员工周一至周四,穿深色配套西装、单色衬衣,深色袜子,深色皮鞋,夏季可着与西裤配套的单色衬衣;周五或法定假期前一日可着休闲装(必须会见客户或接待来访人员者除外),但不可穿背心、无袖衫、短裤、拖鞋。

女员工周一至周四,穿素色职业套装(裙)、与套装协调的皮鞋(皮靴);在夏季,可穿着与西裤(裙)配套的衬衣,衬衣款式应大方简洁,不超过3种颜色;冬季可在衬衣外着单色马甲,也可在西装内着一字、v字或圆领针织衫,西装裙以膝盖上下三厘米为宜;夏季如着凉鞋,露跟不可露脚趾,露脚趾不可露跟,且露趾不超过两趾。

周一至周五均应佩戴胸卡。穿着衬衣时可不佩戴司徽。如遇国家规定的哀悼日,全体员工着装要肃穆,不宜穿戴色彩艳丽的时装、鞋帽,女同志不宜化浓妆,不宜佩戴夸张的首饰。

第二条员工要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做到无异味,无头皮。

屑;男士的头发前边不能过眉毛,两边不能过鬓角;女士在办公室尽量不要披散头发,刘海不要过眉毛。

指甲不能太长,应经常注意修剪,女性职员涂指甲油要尽。

量用淡色。注意保持口腔清洁,上班前不喝酒或吃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第三条在职场交际过程中,坚持主动、热情、礼貌的原则。见到上司、同事应主动问候;客人来访时,主动起立招呼,让座倒茶。在电梯、通道、走廊中遇到上司或客户要礼让,不能抢行。

第四条如果在工位,电话铃响三声之内必须接听。接听。

电话时,必须说:“您好!长城保险”;声音不要过大,声调不要太高,注意倾听对方讲话。如果是需要转接电话应该请对方等待并尽快转接,如果是代听电话应主动询问对方是否需要留言或转告。

第五条公司员工如需进入总经理室请示、汇报工作,必须提前向秘书预约,杜绝出现贸然闯入等不文明现象。进入房间,要先轻轻敲门,听到应答再进。进入后,回手关门,不能大力、粗暴。进入房间后,如领导正在讲话,要稍等静候,不要中途插话。

二、工位摆放要求。

第一条保持办公环境的整洁文明,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上除电脑、电话、文件架、笔筒等办公必须品外,不得摆放其它物品。

电脑显示屏于桌面呈45度角放在办公桌右侧,文件夹、电话、水杯等物品向左依次摆放;电脑主机臵于桌面下,电源线、电脑线用绑带扎起,不使其凌乱;垃圾筐臵于桌面下,每日清倒。

第二条要保持办公桌位清洁、无尘土,非办公用品不外露。当有事离开自己的办公座位时,应将座椅推回办公桌内。下班离开办公室前,使用人应该关闭所用机器的电源,将台面的物品归位,锁好贵重物品和重要文件。

第三条纸质文件处理后,要放入文件夹内,文件夹要有相应标识,每份文件也要又相应编号。文件夹应放入抽屉、文件柜中或整理摆放于办公桌上。

第四条由各部门主管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每月进行卫生联查,平时不定期进行抽查,将检查和平时抽查相结合。检查结果及时公布于公告栏,以推动公司卫生管理的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

三、

公共区域管理。

第一条禁止在职场内部墙体和办公家具上乱写、乱画、乱贴;如需张贴条幅、宣传画等,必须经分公司人事行政部同意。

第二条使用会议室必须提前向人事行政部预定。会议结束后,务必关闭视频设备和空调的电源,节约用电。

第三条除员工活动室外,所有员工不得在职场内进餐、吃零食。

第四条公司职场为无烟职场,不得在职场内的任何区域吸烟,违者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条不得擅自带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区,会谈和接待安排在洽谈室,最后离开洽谈室的人员应关电灯及门窗。

四、物品管理。

第一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非有价单证征订、收货、入库、出库等日常管理操作流程,降低管理风险和减少浪费。

第二条员工不得将大量现金或贵重物品存放在办公职场内,离开办公职场时要锁好抽屉、文件柜,关好门窗。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各级机构使用或借用各类办公设备,由使用人员承担保管责任,使用或借用时均需要到主管部门办理设备借出领用手续,并定期清点、确认无误。

第四条公司物品需搬出职场时,经办人必须到前台作登记。外来人员到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必须持有效证件(工作证、代理证、身份证),经前台验证,并对口部门准许后方可进入办公职场。

方式。一般情况下,员工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须征得本人同意。

第六条公司实行打印机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私自设臵、连接打印设备。

员工复印工作资料,需主动登记清楚资料名称、复印页数、复印日期、复印份数等,禁止复印私人文件及资料。

本着节约原则,提倡纸张反正面使用。除公司红头文件和其他必须使用彩色的资料外,尽量不要使用彩色打印机。

五、其它职场纪律。

第一条所有员工务必做到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务必严格执行公司请假制度。

第三条坚持执行公司的晨会、例会制度。晨会组织者务必提前熟悉会议流程、准备会议材料;公司员工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准时参加晨会,期间保持严肃,站立姿势端正,双脚呈45度角,腰背挺直,头微向下,两眼目视前方,男士双手交叉放在背后,女士双手交叉放于小腹前。

公司例会和其他会议期间,自觉维护会场秩序,认真做好会。

保险公司行政办公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促使公司规范化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包括考勤管理制度、费用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借款管理制度、报账管理制度等。第一章考勤管理制度第三条考勤管理是公司规范化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履行劳动合同的一个必要的环节。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均应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四条以机关各部门和支公司为单位,建立日常考勤登记簿,逐日登记考勤是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出勤检查与管理的基本依据。第五条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规定执行第六条迟到、早退、旷工1、迟到、早退、处罚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无正当理由迟于规定上班时间到岗为迟到;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岗为早退。迟到或早退每次扣发20元。迟到、早退年累计达20次者,根据《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奖惩管理暂行办法》,可予以辞退。

保险规章制度篇五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制度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有职工都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制度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事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执行《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制度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得力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安全生产成效显著,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同行业中属于最低的用人单位,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提出奖励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工伤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市级统筹。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

(一)一类行业(风险较小行业),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

(二)二类行业(风险中等行业),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2%。

(三)三类行业(风险较大行业),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2%。

(四)用人单位的初次费率,按本行业的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不实行浮动费率,二、三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及相关收入、社会对工伤保险的捐赠以及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

(二)工伤认定调查费,标准为年征缴额的5%;。

(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标准为年征缴额的4%;。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标准为年征缴额的3%。

上述(二)(三)(四)(五)项费用总和按上年度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提取,单独建账,专项列支。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的以下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二)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受伤职工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四)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二条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的30%提取。储备金总额达到全市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后不再提取。若发生重大事故,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储备金进行调剂。储备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按《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和其他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职工(或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制度规定申请时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且因取得这些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内: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四)在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其他特殊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认定工作范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或与申请工伤认定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材料。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受伤部位或职业病名称;。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的、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章。

第十九条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设立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担全市以下鉴定或确认事项:

(一)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二)康复性治疗的确认;。

(三)劳动能力鉴定;。

(四)生活护理等级鉴定;。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六)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七)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数量和专业类别应当满足劳动能力鉴定的技术要求和专业要求,并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颁发聘书。

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二十二条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本人身份证明;。

(四)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二十三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应当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通知医学检查至出具检查报告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依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依法于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遇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及时填入《劳动能力鉴定表》,《劳动能力鉴定表》的鉴定结论栏中应加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书面说明再次申请鉴定的理由,并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本实施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或者申请鉴定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或者再次鉴定结论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受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经办机构。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

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用人单位应在救治之日起3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工伤发生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九条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受伤职工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工伤日常就医或回原籍居住就医的,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至两家医疗机构作为协议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接受治疗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的时间由协议医疗机构根据诊断结论提出意见,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内普及型标准到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

五级伤残为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第三十七条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因合同期满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以此类推,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年数每减少一年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手续。重新就业后再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根据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改发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计算的养老金高于伤残津贴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按计算的标准发放;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时,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市企业职工月年平均工资的54个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抚恤金,计算时间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下抚恤金,按《条例》规定标准的100%计发,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上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80%计发。要求定期领取抚恤金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上述规定的计发时间和计发标准计算后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继续发放。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破产,在破产清算时,应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一次性划拨到帐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五至十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实施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发给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用人单位按本实施制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一次性支付抚恤金,或由用人单位将应支付的抚恤金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发放。

第四十一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对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按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制度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或退休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职工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期限同步调整。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每年随之调整。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街道、办事处、管理区或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四)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材料。

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按《条例》规定应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并发放。

第四十五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三)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四)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五)进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宣传,并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和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八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情况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二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实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或职工及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五十五条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七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违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

(五)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制度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参加了工伤保险而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保险规章制度篇六

2.1 行政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3 管理内容

3.2 各部门职责

3.2.1 行政部职责

3.2.1.6 组织公司内部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2.1.7 保证财务取送款的安全工作;

3.2.1.8 负责政府领导、重要客人和外宾参观公司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3.2.2 各部门职责

3.2.3 行政总监职责

3.2.3.4 确保本公司安全技防报警系统(如有)和其它技防设备完好有效;

3.2.4 财务、商务等部门职责

3.3 安全保卫的具体措施

3.4 奖惩

3.4.2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给公司的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经行政后部调查核实后报请总经理批准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保险柜的管理。

保险柜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授权,由出纳员负责管理使用。

(2)保险柜钥匙的配备。

保险柜要配备两把钥匙,一把由出纳员保管,供出纳员日常工作开启使用;另一把交由保卫部门封存,或由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负责保管,以备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开启使用。出纳员不能将保险柜钥匙交由他人代为保管。

(3)保险柜的开启。

保险柜只能由出纳员开启使用,非出纳员不得开启保险柜。如果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需要对出纳员工作进行检查,如检查库存现金限额、核对实际库 存现金数额,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启保险柜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开启,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任意开启由出纳员掌管使用的保险柜。

(4)财物的保管。

每日终了后,出纳员应将其使用的空白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银钱收据、印章等放入保险柜内。保险柜内存放的现金应设置和登记现金日记账,其他有 价证券、存折、票据等应按种类造册登记,贵重物品应按种类设置备查簿登记其质量、重量、金额等,所有财物应与账簿记录核对相符。按规定,保险柜内不得存放 私人财物。

(5)保险柜密码。

出纳员应将自己保管使用的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出纳员调动岗位,新出纳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6)保险柜的维护。

保险柜应放置在隐蔽、干燥之处,注意通风、防湿、防潮、防虫和防鼠;保险柜外要经常擦干净,保险柜内财物应保持整洁卫生、存放整齐。一旦保险柜发生故障,应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修理,以防泄密或失盗。

(7)保险柜被盗的处理。

出纳员发现保险柜被盗后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待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才能清理财物被盗情况。节假日满两天以上或出纳员离开两天以上没有派人代其工作的,应在保险柜锁孔处贴上封条,出纳员到位工作时揭封。如发现封条被撕掉或锁孔处被弄坏,也应迅速向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报告,以使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及时查清情况,防止不法分子进一步作案。

保险规章制度篇七

日前,我省下发《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现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制度政策、缴费管理、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业务流程信息系统实现“六统一”。

工伤保险缴纳多少,由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来确定。从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各设区市(包括定州市、辛集市)在核定工作中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已公布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532元。

在新的费率管理办法出台、基金完成上划之前,各市应在确保本地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暂执行本地原费率政策;为确保全省基金收支的平衡,各地费率一律不得下浮。

工伤保险缴纳的费用有了全省统一标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也是全省一个样。各市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标准规定和法定时限、工作流程,以及全省统一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内容、格式开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工伤认定、鉴定、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之间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定期限和可追溯的方式相互转递、送达文书档案。今年起,河北省还要建立工亡案件和重大伤亡事故工伤认定前向省报备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联席会和案例分析会制度。

20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作为计发标准。各地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以20全省和各市社平工资为基点,按照就高原则,凡是高于全省社平工资标准的,仍按本地社平工资核定标准,直到全省社平工资超过本地20社平工资标准。

此外。从今年起,各地不再提取工伤预防费。已经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未经省人社、财政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原则上应当到经省确定的工伤康复协议试点机构进行。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和辖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应当到签署了服务协议的辖区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治疗。病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保险规章制度篇八

1.根据总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制定本公司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同时对计划实施督导、检查与促进,确保本公司高效有序的经营。

2.依据本公司年度工作规划,指导和批准并监督实施各个职能部门制定部门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管理政策、财务预算,使其科学、合理并具备可操作性,以确保本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3.依据总公司各业务部门战略对本公司的要求,对本公司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及监督,贯彻执行总公司对分管部门所做出的决定,确保总公司的发展思路在职能部门中得以实现。

4.在本公司所辖业务范围内,就重大问题与相关政府部门、金融税务部门、中介机构进行联络与交涉,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为本公司的业务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5.负责对本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管理者进行业绩考评,保证对职能部门领导者有效的管理与合理地激励,并对总公司管理的本公司人员提出任免建议。

6.合理配置各部门的人力资源,确保具有恰当技能的人员开展工作。7.指导培养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确保其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不断提升。

综合部岗位职责。

9.制定员工年度培训计划,协调安排培训项目,促进员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

11.管理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12.组织实施公司员工招聘,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提出任免建议,保证对本部门员工的有效管理与合理激励。

人力资源管理岗岗位职责。

4.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及员工招聘,管理员工人事档案、劳动合同;5.确认和分析培训需求,拟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相关培训项目;6.承办公司党、工、团组织建设事务,协调安排党、工、团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信息技术岗岗位职责。

7.加强业务数据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业务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

文秘、宣传、信息岗岗位职责。

2.承办公司领导日常事务工作,协助安排落实公务活动;

5.拟定公司年度宣传、公关计划及经费预算,具体策划并实施对外宣传、公关活动;6.承办公司保密工作事务,管理公司印章。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并对会计信息质量负责。2.负责报送各类会计报表和其它临时报表。3.负责编制、汇总公司的会计报表。

4.负责公司税款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及税款的缴纳。

5.负责组织往来款项的定期核对与催收,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登记各种备查簿。6.负责组织财产清查,确保账实相符。7.协助外部监督和检查,配合外部审计。

8.负责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的装订与打印;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协助会计档案的移交,会计档案到期后,协助会计档案的销毁。9.负责按期进行财务分析工作,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反馈公司财务状况。

10.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负责定期分析财务预算的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11.负责公司成本费用管控。

12.负责按月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3.负责资产状况的调查与核实,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提供财务依据,负责组织不良资产的清收及核呆工作。

14.实施其他日常财务管理,进行财务事项的调研及反馈等。15.负责其他临时性工作的组织与落实。

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银行账户(网上银行)、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中对银行账户及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2.负责支票、收据和发票的保管、领用、签发和登记工作,不得开具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负责定期存单、支票和有价证券等的保管工作,负责相关备查账簿的管理与登记。

3.负责及时对收、支的现金和支票到银行办理手续。

4.负责按规定办理赔款等业务开支的支付、费用开支,税金的缴纳等及其它收支事项,并负责审核各种报账票据,负责现金、转帐收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负责收入户资金的及时上划,填报《资金调拨申请表》和《大额赔款(费用)审批表》及时向总公司申请支出、费用户的资金,并按月编制《资金月报表》。

6.负责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7.负责定期向开户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确认函。8.负责保管财务印签。9.其他事项。

计划统计人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总公司有关统计工作的政策、制度和规定,管理和协调所辖公司的统计工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统计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汇总综合业务统计报表,编制上报总部和当地有关部门的统计报表。

3.规范统计业务流程,检查、指导所辖公司的统计工作,定期向总公司上报工作总结。4.对本地区业务发展、经营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实行统计监督。

5.完成总公司及有关部门部署的统计任务,并为其收集、整理、提供统计信息资料。负责本地区统计资料汇编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数据资料。

6.开展统计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做好咨询工作。7.负责组织公司统计工作经验交流和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单证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贯彻落实总公司有关单证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单证的安全、完整。2.负责总公司授权单证的印制。3.负责单证使用计划的申报、领用、保管、发放及结报。4.负责单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归档工作。

核保/分保岗岗位职责。

1.制定、完善业务承保实务标准,核保流程以及承保质量管理办法。2.参与对拟承保业务进行风险查勘、风险评估,确保对风险的合理控制。

3.对拟承保业务根据风险查勘、风险评估的结果审核确定承保条件及价格,提出分保意向,按照分级授权进行核保处理。

4.参与有关保险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5.分析承保业务状况,提出相关工作的改进建议。

6.对出单员、复核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

7.为展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为客户提供业务投保和风险管理咨询。8.完成总经理室及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保信息/综合岗岗位职责。

1.协助维护业务基础数据库,缮制相关报表。

3.对已领取和已使用的承保业务单证、业务报表、相关业务资料整理、装订、归档,保证资料的完整无缺,降低经营风险。

4.筹备安排本部门所组织的会议、培训等工作。5.处理、整理各类业务管理文件及材料。6.协调与公司各部门之间的相关工作。

7.完成总经理室及部门负责人交的其他工作。

出单员岗位职责。

1.初步审核投保单、批改申请。2.初步审核相关投保资料。

3.录入承保信息或编制承保审核材料。4.提交复核。

5.对经过核保程序审核同意的业务,签发保单或暂保单或批单。6.按相关业务规定对个别手工出单业务及时在系统中补录。7.完成总经理室及部门负责人交的其他工作。

业务处理中心服务承诺。

1.严格按照工作流程、业务权限、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业务处理。2.对展业部门及客户的提问、咨询(包括现场和电话),要热情周到、耐心负责,做好登记和记录,不能态度生硬、漫不经心、敷衍了事。

3.对安排和接待的工作要讲求办事效率、诚信守诺、认真负责,不能拖拉、推诿。4.工作中遇到或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反映、及时处理。

5.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打印、抄写业务信息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公司的商业机密;6.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8.不能利用办公用电脑进行打游戏等娱乐性活动,9.自觉维护公司的人文环境,使用文明用语,不讲文明忌语、粗话,不大声喧哗。10.自觉保持公司办公环境的整洁,不乱堆乱放,不乱吐乱扔。

业务管理部岗位职责。

6.负责赔案分析工作,为总经理室制定业务政策提供参考;7.负责与总公司相关部门的联系工作;8.负责完成总经理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理算、结案岗岗位职责。

1.负责缮制赔款计算书;

2.负责对赔案进行结案处理,并登记台帐;

7.负责完成总经理室及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8.负责完成总经理室及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案卷接待岗岗位职责。

6.负责完成总经理室及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报案接待岗工作职责。

5.负责赔案处理完结后的客户电话回访工作;

6.负责完成总经理室及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查勘/定损岗岗位职责。

1.熟练掌握查勘定损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执行业务管理和查勘定损的各项规章制度;

4.负责编写查勘工作报告,重大赔案需编写重大赔案上报表;

6.负责指导客户填写出险报案通知书;7.负责告知客户索赔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8.负责及时向核赔人员反馈现场查勘过程中发现的问题;9.负责完成总经理室及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6.开发、协调、管理中介、代理机构,推进中介、代理业务的不断发展;

保险规章制度篇九

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千呼万唤终于“靴子”落地。

近日,人社部正推进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研究,目前已经形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方案将在年内出台。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养老金统筹,国家相关部委也一直在努力,然而,进度依然缓慢。

“养老金对于中国是个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中国正进入老年社会,同时大量中国人正脱离土地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旦离开养老金,就将衣食无着。而全国统筹,意味着养老金将实现统一管理,有序管理,有效增值,并将增加国家对优势产业进行资金扶持的资本筹码。”华商书院产业研究院院长、产业组织学博士张良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也有专家认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将使制度彻底摆脱地区间基金收支余缺无法调剂的难题,可以提高制度遵缴率,稳定收入来源,有利于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有资料记载,早在,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已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但此后,全国统筹推进步伐缓慢,甚至一度陷入停滞。有专家认为,统筹层次太低是目前社保制度一切弊病的根源。便携性问题、投资运营问题、财务风险问题和可持续性问题的解决,都要求提高统筹层次。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国的养老金不论是从收支还是结余方面来说,全国各地有着较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和不平衡使得全国统筹成为必要。

据公开数据显示,,养老保险收入超过1000亿元的有8个省市,分别为: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四川。这8个省市的基金收入占到总收入的52.7%。其中支出超过1000亿元的有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四川这7省市。这7省市的基金支出占到总支出的44.7%。

而从结余状况来看,也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不同的类别,据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底,广东省累计结余达到5128亿元,而北京、浙江、江苏、山东、四川结余也超过或接近亿元。可是,对于贵州、吉林、天津等15个地区的结余均不及500亿元。

资料还显示,年养老保险的可支付月数也极不平衡,差异极大。对于广东、北京来说,分别可以支付50和30个月,可是黑龙江、天津、陕西、吉林4个省市和新疆兵团的可支付月数均不到10个月。

张良表示,之前处于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监管的状态,地方存在养老金贪腐、挪用、管理不善、地方利益考量等诸多因素的牵绊,进展不会很顺利。

张良认为,养老金全国统筹,关键需要先实现养老金归口管理,以及有效监管。至于如何解决,只要乱伸手、行政干预的成分退避三舍,自然就会产生秩序,有秩序之后,就会产生效率和效益。

实现养老金全国统筹后,究竟会呈现何种状态?张良认为,实现全国统筹后,养老金总量庞大,在社会流动性短缺、流动性缺乏管理的状态之下,庞大的养老金注入资本市场,对中国今后的产业发展、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都将形成一股不容任何人轻视的力量。

“中国劳动人口超过7亿,7亿多人的养老金全国统筹,集中管理,即便于增加透明度,也能对一些优势产业形成有力支持,进而实现多赢状态,反过来促进养老金有效持续增值。”张良强调。

张良最后表示,今年实现养老金全国统筹,这个方案年底出台也不会很顺利。

其实,任何一项改革都是复杂的,同样养老金全国统筹,也会面对多重问题,因而统筹不能操之过急。正如,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褚福灵所强调的,“养老金全国统筹只是手段而非目的,不能为了统筹而统筹,而是要等到制度、管理、技术、认识等方面的条件具备后,再加以推行。”

[2014年养老统筹]。

保险规章制度篇十

1、经常组织教职工学习消防知识,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不定期向幼儿传授简单、基础的消防安全知识。

2、认真执行消防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高度重视,做好单位内部火灾预防工作。

3、加强对幼儿活动室、午睡室、教师办公室等人员密集区域的防火安全检查,杜绝火灾事故隐患。

4、经常检查伙房、食堂等明火使用场所的防火安全工作,防止火灾发生。

5、按消防要求,在显眼的位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

6、严禁在园内焚烧垃圾等物。幼儿午睡室禁止点蜡烛、蚊香。

7、严格控制电水壶、空调等电器的使用,禁止使用电炉,防止电线超载引发火灾事故。下班前要关掉活动室、午睡室、办公室及各功能用房电源。

8、幼儿园重要场所如电脑房、伙房、档案室等,严禁吸烟,杜绝火种。

保险规章制度篇十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遵循的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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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规章制度篇十二

第一条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__]101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__]6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对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不到位的,不得强行征地。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具体工作。

市政府要将征地补偿支出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用。

第六条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在支付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征地补偿费用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及社会保障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到社会保障、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划转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落实和监督。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将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延伸到被征地农民。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承办与管理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

第八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划分为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含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被征地养老人员。

年龄计算时段以政府依法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确认。对于土地全部或50%以上(不含50%)被征收的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的村民委员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被征地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政府审核无异议后,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确认后,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两类:

1、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应按本办法为其办理相关的养老保险手续,是否参加、何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自行决定。

此前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的,应一次性将本息返还给本人。

被征地后进入城镇就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被征地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土地但仍为农业户籍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此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应继续参加,并按相关标准缴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名单上报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核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1、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与原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

2、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享受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迁出本市辖区的。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缴纳。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补贴。

规定的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参保人员有权查询个人缴费信息和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设110%和130%两种标准(参保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标准)。

根据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0-的费用。

资金筹集比例设定为政府补贴20%、村集体补助50%、个人承担30%。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统一存入市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市财政部门设基金专户存储。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缴费额,委托申请用地的单位在土地补偿费中预留村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并存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所需的费用,市财政部门按照被征地农民个人选择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从财政土地出让金中转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被征地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养老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九条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以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乘以当地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养老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养老金待遇标准。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征地农民,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报被征地村民委员会由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领取养老保险金申请。经核准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编制养老金支付计划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按月将所需资金划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的支出专户,由银行代办机构发放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安排资金补足,用于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按照农村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和按照本法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合并,统一发放。

第二十四条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后来又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返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和集体养老保险费缴纳的本息中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剩余部分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被企业聘用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五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统筹管理。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的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违者按有关财经纪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及所得收益不计征税、费。

第六章就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将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延伸到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未实现就业的,就业服务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为被征地农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有针对性就业培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保险规章制度篇十三

2008年深圳政府发布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其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健全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范深圳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保障深圳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时隔6年为了更好的完善深圳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医疗待遇,深圳政府与时具进的制定了最新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办法于2014年1月1日正式执行。

【政策文件】: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执行日期】:2014年1月1日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标准等做相应调整。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第八条非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五)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第九条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本人月工资总额8%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5%,个人缴交0.2%。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0.4%,个人缴交0.1%。

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由其本人或家庭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其中学生、幼儿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机构于每年9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缴纳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由其本人按下列规定按月缴费: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缴费。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由其本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5%按月缴费。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个人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人员,分别由民政部门、残联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并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为其按月缴费,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达到以下规定的,可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一)2024年及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本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人员,不满前款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由其本人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按其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11.5%按月缴费;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年限不纳入本条的实际缴费和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办理转移的市外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纳入本条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满1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不满1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

前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不满15年的,可申请由其本人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至15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其医疗保险形式不再变更。继续缴费人员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的人员,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其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缴费基数按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2%按月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1%按月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05%按月缴费。

在职人员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其他人员按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在其他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得同时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员应当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年审、变更、注销等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和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通报用人单位成立、变更、终止情况;市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通报参保人的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二十条社会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开户银行按月托收后,转入市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参保单位依本办法为职工选择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形式,在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更。

基本医疗保险不同形式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原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年限;原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参保年限;原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参保年限。

第二十二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统筹基金由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组成。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以下简称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属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以下简称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医疗保险基金因疾病暴发流行、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敷使用或因其他原因出现支付不足时,由财政给予补贴。财政对本市符合条件的少年儿童、学生和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为:

(一)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医疗保险费滞纳金;

(三)医疗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

(四)政府补贴;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个人账户上的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并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九条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三)参保人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划入基数,按划入基数的8.05%按月计入个人账户,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的其余部分进入大病统筹基金,用于支付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的医疗保险费,应当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计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1元计入调剂金,其余部分计入大病统筹基金。参保人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的,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的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参保人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调剂金用于选定社康中心结算医院之间的基本医疗费用调剂;大病统筹基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除本办法规定可在本市继续参保的人员外,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领取地不在本市的,应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养老保险关系或退休关系所在地,终结本市的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在广东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个人账户无法转移的,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相关证明,可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参保人出境定居或丧失国籍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并终结在本市的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由其继承人申请一次性领取,并终结医疗保险关系;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中尚未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

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以下规定就医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就医情形。

第三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应当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有用人单位的,由其用人单位选定;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本人选定。

14周岁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可选择一家社康中心或一家市内二级以下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可变更所选定的社康中心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自变更生效次月起在变更后的社康中心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第三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就医转诊、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和住院就医转诊的,应经原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应逐级转诊或转诊到市内同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转出医院应向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

(一)所患病种属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二)经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三)属于本市市属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参保人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市外转诊申请表;

(二)收诊医院主诊医生或科主任出具意见;

(三)医院的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

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将转诊信息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参保人转往本市定点的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凭转诊申请表办理记账;转往市外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就诊的市外医疗机构出具再转诊证明。

第三十八条本市户籍参保人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可在其长期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本市直通车企业参保人长期派驻在市外工作的,可在工作所在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本条规定的人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的,在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需要转诊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审核报销。

第三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方式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四)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行支付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支付。

第四十条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一)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急诊抢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第四十一条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的,由本人先行支付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就诊的医疗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三)因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或补办期间不能记账的。

第四十二条参保人除本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外由本人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第四十三条参保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四十四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人就医时,应查验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并可要求参保人提供身份证明。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应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记账;无法确定参保人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其本人的,可拒绝为其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参保人就医时不按规定出示社会保障卡或不表明参保人身份,要求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每月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日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处理。

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为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申请当月开始缴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入户之日起30天以内凭婴幼儿出生证明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参保手续的,可从其出生之月起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幼儿,自当年9月至次年8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目录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公布的目录执行。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范围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公布的目录执行。

特殊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范围及其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范围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第四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

享受前款规定待遇的参保人不享受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待遇。

享受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待遇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三)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四)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四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70%由其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以下项目费用除外:

(一)口腔科治疗费用;

(二)康复理疗费用;

(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用;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条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8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五十一条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二)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三)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四)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六)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七)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八)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参保人申请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医疗机构申请认定,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凭大病诊断证明和大病门诊病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自其申请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自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享受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连续参保时间未满12个月的,支付比例为60%;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未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75%;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支付比例为90%。

第五十三条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发生的普通门诊输血费,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90%,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和三档参保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70%。

第五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在本市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单项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同意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门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标准的90%报销;其他情形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位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五十五条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第五十六条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按规定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70%。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90%支付。

第五十七条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

(一)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

(二)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第五十八条参保人住院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实际住院床位费支付,但不得超过下列规定标准:

(二)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b级房间三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第五十九条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次月,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500元体检补贴并按下列标准按月支付体检补助,划入个人账户:

(一)未满70周岁的,每月20元;

(二)满70周岁的,每月40元。

第六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设定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其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其支付限额内支付。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第六十一条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第六十二条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1万元;

(二)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5万元;

(三)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10万元;

(四)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15万元;

(五)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20万元;

(六)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100万元。

第六十三条参保人按第五十二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计算的连续参保时间是指参保人在本市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连续时间。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时间合并计算;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

参保人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其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逐月计算其连续参保时间。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后,补缴前后的参保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参保时间。

第六十四条参保人按本办法规定转诊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其中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其个人账户扣减。

第六十五条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的一档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二档、三档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其中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其个人账户扣减。

第六十六条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按本办法规定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

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中扣减。

第六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结算医院外的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应支付标准的90%支付。

第六十八条参保人住院期间变更医疗保险形式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入院时医疗保险形式的待遇标准执行。

参保人符合出院标准、应当出院而不出院的,自其应当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其本人负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十九条参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除本办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外自购药品的.;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五)到国外、港、澳、台就医的;

(六)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第七十条参保人应当凭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申请报销,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已报销的凭证不予审核报销。

第七十一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医、兼顾需要、总量控制、鼓励竞争,以及与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容量相适应的原则,通过综合考评、谈判、招标的方式,从优选择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和定点服务项目。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优先选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满足医疗保险服务需要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择优选择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遴选条件和程序应向公众公开。

第七十二条医院、门诊部、社康中心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二)遵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四)承诺严格遵守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软硬件设备。

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且所在单位的在职员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单位的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七十三条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资格;

(二)遵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医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四)能及时供应医疗保险用药;

(五)在零售药店营业时间内,在岗服务的药学技术人员符合药监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六)承诺严格执行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软硬件设备。

第七十四条市社会保险机构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制定并公布计划。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定点资格的,应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公布计划的规定时间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60日内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综合评定排名靠前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选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在同等条件下,规模较大、技术力量较强、等级较高、诚信较好的医疗机构可优先选择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在同等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药店、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药店、不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外商品的诚信较好的零售药店,可优先选择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

第七十五条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进行管理。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履行协议的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定并公布评定结果。

市社会保险机构依据评定结果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市社会保险机构部门预算。

第七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按规定收费”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协议约定向参保人提供服务。

第七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规范医疗行为,严格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开单提成行为,降低参保人自付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减轻参保人的经济负担。

第七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与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第七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的规定,并予以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提供门诊收费明细清单或住院每日收费明细清单等单据。

第八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单独留存参保人的处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审批单及报告单、检查治疗单、医药费用清单等单据,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定点零售药店应单独留存参保人购买药品的处方及明细清单,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八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管理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应事先告知参保人并征得其同意。

定点医疗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或承包的诊疗项目不得纳入医疗保险记账范围。

第八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可按协议规定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医师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拒绝其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通报其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第八十三条参保人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向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查:

(二)购买非处方药的,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并核查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处方,或其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

第八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结算。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应约定结算方式和偿付标准。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采取总额控制下的复合式支付制度。

第八十五条参保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后,再与本市转出医院按协议约定的办法结算。

第八十六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约定偿付标准,并按协议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医疗费用低于约定偿付标准的部分进行奖励,费用从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中列支。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按比例奖励给结算医院后,其余部分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八十七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并将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八条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等情况,应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范围。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转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通报。

第八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立医院管理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综合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并纳入其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九十条市价格管理部门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实行监督。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等实行监督。

第九十一条市社会保险机构组织设立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开展下列工作:

(一)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有关政策提供医疗保险方面的专业意见;

(三)为市社会保险机构设立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等提供专家意见;

(四)对参保人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确认提供专家意见;

(六)市社会保险机构委托的其他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市社会保险机构部门预算。

第九十二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将参保人医疗保险参保情况和待遇享受情况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方式定期免费寄送参保人。

参保人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约定,以登录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网页、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再另行寄送。

第九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和市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内容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奖励经费中对署名检举人予以奖励,奖励经费纳入市社会保险机构的部门预算。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十四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行为实行监督检查,并可聘请机构或医疗保险监督员参与监督。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未按规定提供医疗保险有关资料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拒付相应的费用。

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检查时,可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纳医疗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可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

第九十五条参保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应及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挂失;参保人申办新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在领取新卡后持新卡及病历等相关资料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报销、补记账或从其个人账户中扣减。

第九十六条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遗失造成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损失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向医疗机构或冒用人追偿。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遗失而未挂失导致其社会保障卡被冒用的,造成的个人账户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第九十七条参保人对定点医疗机构界定的出院日期有异议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裁定,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安排社会保险医疗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专家意见,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应出院日期。

第九十八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发现社会保障卡使用异常的,为避免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遭受损失,可暂停该社会保障卡的记账功能,并通知参保人说明情况。社会保障卡暂停记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支付,经核查没有违规情形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恢复该社会保障卡记账功能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三千元罚款。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投诉、举报。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逾期未履行的,处以与欠缴数额等额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超过两年未被发现和投诉举报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补缴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申请补缴两年以外医疗保险费或个人缴费人员申请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受理。

第一百零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后,参保人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第一百零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与市社会保险机构所签订协议约定的,按协议规定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违约金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一百零四条参保人有违反医疗保险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暂停其社会保障卡记账功能3个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暂停记账功能12个月。社会保障卡暂停记账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减半支付。

(一)转借社会保障卡供他人使用的;

(二)通过以药易药、以药易物或倒卖药品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采用多次就医方式获取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超出正常剂量的。

第一百零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属于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诚信行为纳入本市信用评价体系。

第一百零八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医疗保险关系行政相对人对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市社会保险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一十条企业可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一百一十一条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残废军人(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市城市化人员以股份合作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

第一百一十三条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按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规定办理;需要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分别按月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5%和0.2%缴纳,由原用人单位按应缴的年限一次性缴足应缴的医疗保险费。

第一百一十四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本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应按市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一次指纹;未按时提供的,市社会保险机构自次月起停止支付医疗保险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会保险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停止支付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先行支付,补充提供指纹后按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妥善保存参保人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参保人无法提供指纹的,应按市社会保险机构的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证明材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家庭病床和老年疾病护理医疗、取消医疗保险药品加成后新增诊查费等费用支出项目,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医疗保险配套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本办法中所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按上两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是指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人员和在本市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九条转业或退伍安置在本市的参保人,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或在军队参加医疗保险的年限视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第一百二十条本办法所指医疗保险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本办法实施前由我市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和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其资金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按月支付体检补助的人员,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继续支付。

参保人在本办法实施前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认定为门诊大病的,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的记账比例仍分别为90%和80%。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按下列规定同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

在职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仍按原标准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自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之日起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一百二十三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中断参保不超过30日的,视同参保人仍参加原医疗保险形式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制定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210号)、《关于将深圳市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住院医疗保险的通知》(深府〔2010〕12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保险规章制度篇十四

为了不断提升公司的安全环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对积极参与知识学习和举报安全漏洞有功的员工进行奖励,以不断激励员工更加积极地参与公司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满足以下条件的员工给予奖励:

1.每次都能积极参加知识学习,且学习成绩突出者。

2.举报吴出入证人员,经查实为外来人员的。

3.举报可疑人员经查实的。

4.举报内部阴谋经查实的。

5.举报无授权人员进入限制区域经查实的。

6.举报各类安全隐患经查实的。

7.举报犯罪分子偷窃、骗取公司财产经查实的。

8.其他对公司安全和有提升和完善的情况。

奖励种类:

1.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

2.现金奖励、公司礼物申报流程:

行政部申报——厂长审批——总经理核准——公布执行本制度经公布即实施,最终解释权归行政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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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规章制度篇十五

近日,贵州省人社厅召开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启动电视电话会,正式启动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各级人社部门将把握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工作重点,做好制度衔接,提高保障能力,统一信息系统,不断优化管理手段。同时,强化经办服务工作,提升经办工作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各地将按照贵州省的统一安排,进一步加强领导,开展培训,组织宣传,确保各项后续工作有序推进。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夯实基础、充分论证、反复测试,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和基金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强化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工伤基金安全。

近年来,贵州省逐步提升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目前已基本建立起适应省情的工伤保险制度。

保险规章制度篇十六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经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4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8章64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2号公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该《办法》第36条决定,废止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

(二)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四)亲笔署名无第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个人声明。

第十五条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更换的,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资格证书》原件。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变更、更换或者补发。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注销:

(一)依法不予换发;。

(二)依法撤销。

第三章展业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前款所称所属保险公司是指直接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条《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领取《展业证》。

第二十一条《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

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应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

《展业证》的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第二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

(二)《资格证书》编号;。

(三)《展业证》编号;。

(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

(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第二十五条《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展业证》遗失或者因毁损影响使用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补发或者更换。

第二十七条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一)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

(二)《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三)《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第四章展业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展业证》。

第三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此类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并提示购买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

保险规章制度篇十七

前言。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辅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开展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保险代理的管理,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依据《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试行)》。本规定涉及公司综合、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营业部可依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细则。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

公司组织结构如下:

第一章经理岗位职责。

一、总经理岗位职责。

第一条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主持本代理公司全面工作,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条充分发挥总经理室集体领导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党、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保险法规。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代理公司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

第四条加强本代理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传播企业文化,关心员工生活,努力营造团结进取,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负责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业务分析会。分析形势,掌握动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对策。

第六条密切与保监办、同业协会、保险公司的关系,掌握信息,拓展思路,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加强与同行业公司的交流,促进本代理公司健康发展。

二综合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七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负责绩合部和协调公司各部门工作。参与政务,管好事务,当好公司领导的参谋。

第九条协助领导做好主管机关、社会及有关机构的联络工作。

第十条负责公司各类综合性文件、报告、计划的起草,以及负责公司发文审核和收文的拟办意见。

第十一条负责公司信息和来信、来访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公司印鉴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公司的各项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公司后勤及车辆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事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七条负责公司人事劳动管理,负责人力资源的开发及机关员工考勤。

第十八条协助营业部对员工的招聘、考核、晋升、解聘等工作。第十九条负责公司员工的思想教育和协助业务部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财务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二条负责财务部工作,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并掌握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负责公司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予决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负责公司代理保费收入、业务收入、手续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负责公司机关费用的开支及会计核算工作。第二十六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业务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二十七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八条负责公司业务部工作。搞好市场调研分析,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条负责审核公司重大业务合同及协议。

第三十条协助营业部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负责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分析、评定。第三十二条与人事部组织员工的培训和考试。

第三十三条接待保户的投诉和回访客户。

第三十四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营业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三十五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十六条负责营业部全面工作。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细则并严格执行。

抓好经营工作,按照公司下达的业务指标,制定年度计划,分解落实任务。定期召开业务分析会,采取有力措施j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保费任务。

抓紧人员招聘,不断强化培训工作,建立一支业务精、公关强、守纪律、勇于进取的高素质队伍。

加强与保(客)户联系,接待保(客)户的来信、来访和投诉。适时组织开展业务交流、劳动竞赛和文娱活动,提高全员展业积极性,丰富全员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七条积极传播企业文化,努力营造积极进取、团结一致、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加强全员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员工实际困难。

第二章公司各部门职责。

一综合部职责。

第一条协助公司领导贯彻国家金融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贯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第二条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公司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代表公司领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公司各项工作计划和领导指示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协助公司领导做好与主管机关、社会及有关机构的联络工作。

第五条负责公司各类综合性文件、报告、计划的起草。

第六条负责审核公司发文文稿,对各种收文提出拟办意见。

第七条负责公司各种行政会议的组织、会务工作。

第八条负责管理公司文书档案。

第十条负责公司的新闻发布和形象宣传工作,组织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第十一条负责编写公司信息及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负责公司办公设备(电脑设备除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负责公司的各项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责公司的车辆管理及其它后勤工作。

第十五条负责公司重要客人的接待工作及来信来访。第十六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人事部职责。

第十七条负责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第十八条负责拟制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第十九条协助营业部对员工招聘、考核、续聘、解聘工作。第二十条负责机关员工的劳动考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负责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编制教育培训计划,并与业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和员工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负责员工的思想教育和行为规范,负责对违反劳动人事纪律员工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财务部职责。

第二十五条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保费收入、财务收支等计划,并提出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负责掌握计划的执行情况,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第二十七条负责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并监督实的施。

第二十八条负责编制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九条负责建立公司的财务核算体系,按时完成财务预决算。

第三十条负责公司代理保费收入、业务收入、手续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负责公司的财务分析和经营分析,及时向领导报告经营情况。

第三十二条负责对公司机关行政费用的开支及会计核算。第三十三条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三十四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业务部职责。

第三十五条负责贯彻执行保监会有关业务政策,并监督实施。第三十六条编制公司中长期业务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

第三十七条负责保险市场的调研分析,制定公司业务发展的规划。

第三十八条负责审核重大的代理合同及协议。

总经理岗位职责。

1.根据总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制定本公司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同时对计划实施督导、检查与促进,确保本公司高效有序的经营。

2.依据本公司年度工作规划,指导和批准并监督实施各个职能部门制定部门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管理政策、财务预算,使其科学、合理并具备可操作性,以确保本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3.依据总公司各业务部门战略对本公司的要求,对本公司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及监督,贯彻执行总公司对分管部门所做出的决定,确保总公司的发展思路在职能部门中得以实现。4.在本公司所辖业务范围内,就重大问题与相关政府部门、金融税务部门、中介机构进行联络与交涉,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为本公司的业务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5.负责对本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管理者进行业绩考评,保证对职能部门领导者有效的管理与合理地激励,并对总公司管理的本公司人员提出任免建议。

6.合理配置各部门的人力资源,确保具有恰当技能的人员开展工作。

7.指导培养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确保其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不断提升。

综合部岗位职责。

7.领导对权限内员工和机构的审计监察工作,确保审计监察工作准确实施;

12.组织实施公司员工招聘,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提出任免建议,保证对本部门员工的有效管理与合理激励。

人力资源管理岗岗位职责。

理,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各类人事报表;

4.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及员工招聘,管理员工人事档案、劳动合同;

5.确认和分析培训需求,拟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相关培训项目;

6.承办公司党、工、团组织建设事务,协调安排党、工、团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3.制定相关设备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全系统设备管理信息库;

4.保障公司内外部网络的通畅行邮件系统的正常运行;

5.分析并处理公司系统网络隐患和故障,维护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日常正常运行;

6.监控网上信息流量,保证全系统网络安全顺畅;

7.加强业务数据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业务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

文秘、宣传、信息岗岗位职责。

2.承办公司领导日常事务工作,协助安排落实公务活动;

5.拟定公司年度宣传、公关计划及经费预算,具体策划并实施对外宣传、公关活动;

6.承办公司保密工作事务,管理公司印章。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并对会计信息质量负责。

2.负责报送各类会计报表和其它临时报表。

3.负责编制、汇总公司的会计报表。

4.负责公司税款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及税款的缴纳。

5.负责组织往来款项的定期核对与催收,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登记各种备查簿。6.负责组织财产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7.协助外部监督和检查,配合外部审计。

8.负责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的装订与打印;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协助会计档案的移交,会计档案到期后,协助会计档案的销毁。

9.负责按期进行财务分析工作,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反馈公司财务状况。10.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负责定期分析财务预算的完成情况,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

11.负责公司成本费用管控。

12.负责按月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3.负责资产状况的调查与核实,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提供财务依据,负责组织不良资产的清收及核呆工作。14.实施其他日常财务管理,进行财务事项的调研及反馈等。

15.负责其他临时性工作的组织与落实。

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银行账户(网上银行)、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中对银行账户及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2.负责支票、收据和发票的保管、领用、签发和登记工作,不得开具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负责定期存单、支票和有价证券等的保管工作,负责相关备查账簿的管理与登记。

3.负责及时对收、支的现金和支票到银行办理手续。

4.负责按规定办理赔款等业务开支的支付、费用开支,税金的缴纳等及其它收支事项,并负责审核各种报账票据,负责现金、转帐收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负责收入户资金的及时上划,填报《资金调拨申请表》和《大额赔款(费用)审批表》及时向总公司申请支出、费用户的资金,并按月编制《资金月报表》。

6.负责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7.负责定期向开户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确认函。

8.负责保管财务印签。

9.其他事项。计划统计人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总公司有关统计工作的政策、制度和规定,管理和协调所辖公司的统计工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统计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汇总综合业务统计报表,编制上报总部和当地有关部门的统计报表。

3.规范统计业务流程,检查、指导所辖公司的统计工作,定期向总公司上报工作。

总结。

4.对本地区业务发展、经营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实行统计监督。

5.完成总公司及有关部门部署的统计任务,并为其收集、整理、提供统计信息资料。负责本地区统计资料汇编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数据资料。

6.开展统计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做好咨询工作。

7.负责组织公司统计工作经验交流和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单证管理员岗位职责。

1.贯彻落实总公司有关单证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单证的安全、完整。

2.负责总公司授权单证的印制。

3.负责单证使用计划的申报、领用、保管、发放及结报。

4.负责单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归档工作。

5.负责财务单证的清理、盘存,确保账物相符,单证流水号无差错。

6.负责单证的电脑录入工作,及“收、发、存”的情况。

核保/分保岗岗位职责。

1.制定、完善业务承保实务标准,核保流程以及承保质量管理办法。

2.参与对拟承保业务进行风险查勘、风险评估,确保对风险的合理控制。

3.对拟承保业务根据风险查勘、风险评估的结果审核确定承保条件及价格,提出分保意向,按照分级授权进行核保处理。

4.参与有关保险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5.分析承保业务状况,提出相关工作的改进建议。

6.对出单员、复核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

7.为展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为客户提供业务投保和风险管理咨询。

8.完成总经理室及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保信息/综合岗岗位职责。

1.协助维护业务基础数据库,缮制相关报表。

2.对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及时提出加强承保管理的建议;定期提交承保业务统计分析,预测业务发展趋势;3.对已领取和已使用的承保业务单证、业务报表、相关业务资料整理、装订、归档,保证资料的完整无缺,降低经营风险。

4.筹备安排本部门所组织的会议、培训等工作。

5.处理、整理各类业务管理文件及材料。

6.协调与公司各部门之间的相关工作。

7.完成总经理室及部门负责人交的其他工作。

出单员岗位职责。

1.初步审核投保单、批改申请。

2.初步审核相关投保资料。

3.录入承保信息或编制承保审核材料。

4.提交复核。5.对经过核保程序审核同意的业务,签发保单或暂保单或批单。

6.按相关业务规定对个别手工出单业务及时在系统中补录。

7.完成总经理室及部门负责人交的其他工作。

业务处理中心服务承诺。

1.严格按照工作流程、业务权限、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业务处理。

2.对展业部门及客户的提问、咨询(包括现场和电话),要热情周到、耐心负责,做好登记和记录,不能态度生硬、漫不经心、敷衍了事。

3.对安排和接待的工作要讲求办事效率、诚信守诺、认真负责,不能拖拉、推诿。

4.工作中遇到或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反映、及时处理。

5.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打印、抄写业务信息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公司的商业机密;

6.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7.工作时间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书籍和杂志,接听私人电话不得超过3分钟;8.不能利用办公用电脑进行打游戏等娱乐性活动,9.自觉维护公司的人文环境,使用文明用语,不讲文明忌语、粗话,不大声喧哗。

10.自觉保持公司办公环境的整洁,不乱堆乱放,不乱吐乱扔。

业务管理部岗位职责。

1.负责接受客户及承保业务人员出险报案、立案、结案;

2.负责组织查勘、定损、理算工作;

3.负责支公司系统理赔及客户服务工作制度的制订及检查落实;

4.负责及时向其他部门反馈理赔中发现的问题;

5.负责客户回访工作并处理客户投诉;

6.负责赔案分析工作,为总经理室制定业务政策提供参考;

7.负责与总公司相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8.负责完成总经理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理算、结案岗岗位职责。

1.负责缮制赔款计算书;

2.负责对赔案进行结案处理,并登记台帐;

5.负责向核赔人员通报涉及代位追偿赔案的结案情况;

6.负责赔案案卷的整理归档;

7.负责完成总经理室及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格遵守下列原则:1、可保利益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

益,无可保利益的保险业务不得销售。

2、风险评估原则。业务人员必须对投保标的认真进行风险。

评估,对于风险系数超过规定,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

第五条。

第六条。

1、标的坐落的具体位置及相关情况;

2、安全措施、安全保护和安全行驶等情况;

第八条。

第九条。

1、批改保单必须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申请,而且。

申请理由必须成立;2、销售人员应积极协助客户到保险公司按规定办理保。

单批改。

第十一条无赔款优待。

1、无赔款优待仅限于车险;

2、无赔款优待按保险公司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得提前支。

付,更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可以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勘查、收集理赔资料。

三单证管理。

第十三条为加强xxxx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及各机构网点的单证管理,规范经营,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现根据保监局对专业代理公司的监管规定,依据保险公司对单证管理的要求,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单证管理的基本要求。

a)单证领用采取“领三返一”原则,即领用第三批新单。

证时必须把第一批领用的相关单证全部回销。

d)单证回销前必须按各保险公司的要求规范整理。

第十五条单证处罚管理办法。

a)单证的错号使用会造成保险公司系统里单证实际使用。

情况与实物不一致,严重影响到客户出险理赔,对错号使用的出单员罚款人民币100元/份。

b)单证套打会造成保险公司系统里数据与实物不一致,严重时会出现假保单现象,对套打保单的出单员罚款人民币500元/份,并记大过处分。

c)在单证的抽检过程中发现机构网点的单证实物与单证。

岗所发放的单证不一致,如把单证分发给没有向公司报备的网点使用等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罚人民币500元/次,并记大过处分。

d)空白单证遗失处罚。所有的单证遗失必须及时通知单。

在五个工作日内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登报挂失的费用由遗失责任人承担,我司还将对该负责人进行处罚。

公司福利保险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使其能认真工作,免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家劳动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保障员工生活。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福利保险为公司为员工办理的各种保险、福利、保健,包括社会统筹保险、商业补充保险等险种,及各种储蓄性福利,体检、保健等福利事项。

第四条对象:1、本公司所有在岗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特聘员工及一局借调员工。

2、公司正式员工按规定享有各种社会统筹保险及福利。

3、公司非正式员工按规定不能办理各种社会统筹保险及福利。

4、借调人员按原单位规定办理各种福利、保险,费用由公司与所在单位结算。

第五条所有关于公司员工的福利事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第六条办理各种保险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接洽相关单位及部门,向公司领导提出办理方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具体执行。

第七条各种福利保险费用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统一支付,在福利费里列支。

第八条社会统筹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1、公司正式员工,即劳动合同、人事档案手续齐全的员工享受社会统筹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2、借调人员由公司与借调单位协商确定办理方法。

3、各种福利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4、各种福利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缴费比例按国家相关标准确定。

5、各种福利保险费用的缴费基数在国家规定的特定时间进行调整。

第九条养老保险1、单位缴纳20%,个人缴费按国家规定调整,现已达到最高标准8%,如有变化由人力资源部另行通知。

2、个人缴纳部分每月由计划财务部从个人工资内直接扣缴。3、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属国家规定福利项,于个人收入中在个人所得税前计算、扣缴。

4、缴纳的养老保险按国家规定比例8%拔入个人账户。

5、个人账户内的养老保险金为员工个人所有,员工可按规定结转使用也可以继承。

6、达到退休条件的员工(女性(干部55岁,工人50岁),男性60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退休金根据员工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按比例由社保所统一发放。发放方式由高区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安排。

第十条失业保险。

1、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个人缴纳部分每月由计划财务部从个人工资内直接扣缴,与公司缴纳部分同时上缴。

2、个人缴纳失业保险部分属国家规定福利项,于个人收入中在个人所得税前计算、扣缴。

3、失业保险无个人账户,员工在符合条件时可办理失业保险。

4、办理失业保险的条件:

(1)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在1年以上。

(2)非员工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3)公司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在离开公司后无接收单位的。

(5)无刑事犯罪问题及《劳动法》规定的其它问题的。

5、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后到高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进。

行失业登记;并带有关证件进行个人申请。

6、失业保险金根据员工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按比例由社保所统一发放,与单位无关。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公司缴纳,具体缴费比例按高区社会保险所文件确定。

2、员工在出现工伤,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时可按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用或领取补偿金。

3、工伤保险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单位日常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

(2)在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在二十四小时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

(5)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不能认定为工伤的(1)犯罪、违法、自杀、自残、打架斗殴、或工作时间非因工受伤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它非因工的伤病情况。

5、工伤事故的处理。

(1)工伤事故发生在本地,伤员应被送往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

(2)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在外市的,必须及时报于公司人力资源部,伤员必须被送往市级或市级以上医院,由院方开具有效诊断证明。

(3)在出事24小时之内,由现场负责人将受伤情况及治疗情况报。

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出具工伤报告,报于相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4)医疗终结后填写《职工伤残待遇审批表》上报相关部门,医药费可按核定标准进行报销。

(5)由保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按相应伤残等级拨付伤残抚恤金。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费用全部由公司缴纳,具体缴费比例按高区社会保险所文件确定。

2、公司正式女性员工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补贴。

3、女性员工在生育后,休完产假到公司正式上班时,持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到高区保险机构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办理生育保险金拨付手续。

4、如所生子女非独生子女的,则不能享受各项福利。

5、顺产时享受400元的医药费,难产时可享受900元医药费。

6、流产时间为1-4个月内医药费为100元;4-7个月内医疗费为300元;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生育保险待遇。7、以上生育保险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拨付给公司,再由公司给付个人。

8、以上标准根据社保系统规定确定,如有变更由公司另行通知。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全国各办事处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社保释义。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缴费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现公司对社会保险参保员工的规范如下:

参保原则。

(一)一般员工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公司将在合同有效期内按规定缴纳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入职日期为每自然月15日之前(包含15日)的将于当月增员保险,于15日之后入职的将于次月增员保险。

2、公司员工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或由原单位代理或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入职满一年的此类员工可凭本年的缴费发票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规定的相关比例给予核销。(注:基于员工退休待遇计发及退休后领取的方便,对原已参保人员不强制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公司)。

3、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补齐欠缴保费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二)主管级以上人员。

1、凡是本公司的主管级以上人员,自入职之日起将为其上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比一般员工多出了公积金),保险金额将按北京市正常缴费基数收缴。

2、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自入职之日起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

至公司进行续保,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将之前的社保关系中断并减员造成无法转入本公司续缴的,其后果自负。

参保项目。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300%)。具体缴费基数由公司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规定确定。

原则上,如无特殊说明,将以如下标准进行缴纳:

低工资标准进行缴纳;

2.主管级以上人员,以基本工资为缴纳基数。

员工参保须知1、公司将在员工(一般员工、主管级以上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员工参保需:

(1)身份证复印件4张(清晰版-非翻印版);

(2)提交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3张(另需提交照片电子版);

(3)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4张(清晰版-非翻印版);

(4)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

3、员工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部社保负责人统一核算出缴费总额,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申报办理。

4、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按月缴纳。

5、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需提交书面形式的个人声明,人力资源部备案。

6、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享受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

公司员工的社保费,包括企业承担和个人承担两部份,统一由员工所在公司支付。员工个人承担部份由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造表从员工应发工资中扣回冲抵公司代支付部份。?社会保险费用管理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为员工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2、员工养老保险、医疗等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将在员工工资按月扣除。

1、社会保险增员(投保)。

(1)社会保险申请表:员工办理前,必须填写《社会保险申请表》,并要求规范填写。

(2)社保转入:员工要求将以往所办的社保转入我司投保所在地的,经本人申请,由社保确认人到社保机构开具接收证明(须已在我司办理社保),交员工本人到转出地社保局办理转入手续。

(3)员工入职后填写社保个人信息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为申请人办理国家统筹的社会保险。因特殊原因没有及时办理的,在办理时应将应该享受的月份补缴。(当月需要办理社保的名单,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2、社会保险减员(停保)。

(1)自离职月(以离职通知单的批准时间为准),离职时间在每自然月15日之前的即当月减员,离职时间在15日(含15日)之后的即次月办理减员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人力资源部将办理减员(停保)手续。

如公司缴费需提供转入社保局接收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寄公司社保确认人办理转出手续。相关办理手续及程序需结合当时地方政策办理,如有调整以当时政策为准。)。

(3)因请长假或停职等原因不在岗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原则上暂停办理社保。人事负责人请示人力资源部确认应停办社保后,人事负责人确认办理减员手续。

社会保险关系管理1、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缴纳,统一管理。人力资源部是全公司社会保险管理的所属部门,主要负责全公司(公司总部员工社会保险的实际管理)社会保险的管理及管理制度、方法的制定,确定各类保险个人及单位的交纳办法;负责指导各地办事处、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帐户的管理。各类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负责上报各类保险的统计报表;各分、子公司社会保险关系统一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为本公司管理。

2、公司财务部负责各类保险的个人代扣,保险金代扣及社保相关的会计报表。

各项保险费用待遇及措施:

1、养老保险。

(1)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为不低于所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3、生育保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2)若男方参保,女方无工作或无生育保险的,男方亦可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费用报销。(报销需提供的资料及男方报销比例以社保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3)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休假15天。合法产假内由企业代交各项社保费用,其中员工缴费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在产假工资中扣除。产假逾期不上班者,自动转换为事假。各项社保费用全额自理。

4、工伤保险。

(1)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时止。(2)职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a.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实行退休。

b.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变岗降低了工资,应发给因工伤残。

补助费。

(4)职工因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另每月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1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供养2人,为死者本人工资的40%;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直到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

5、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他们继续往前走。走到了沃野,他们决定停下。

被打巴掌的那位差点淹死,幸好被朋友救过来了。

被救起后,他拿了一把小剑在石头上刻了:“今天我的好朋友救了我一命。”

一旁好奇的朋友问到:

“为什么我打了你以后你要写在沙子上,而现在要刻在石头上呢?”

另一个笑笑回答说:“当被一个朋友伤害时,要写在易忘的地方,风会负责抹去它;

相反的如果被帮助,我们要把它刻在心灵的深处,任何风都抹不去的。”

朋友之间相处,伤害往往是无心的,帮助却是真心的。

在日常生活中,就算最要好的朋友也会有摩擦,也会因为这些摩擦产生误会,以至于成为陌路。

友情的深浅,不仅在于朋友对你的才能钦佩到什么程度,更在于他对你的弱点容忍到什么程度。

学会将伤害丢在风里,将感动铭记心底,才可以让我们的友谊历久弥新!

友谊是我们哀伤时的缓和剂,激情时的舒解剂;

是我们压力时的流泻口,是我们灾难时的庇护所;

是我们犹豫时的商议者,是我们脑子的清新剂。

但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大家都要牢记的:

“切不可苛求朋友给你同样的回报,宽容一点,对自己也是对朋友。”

爱因斯坦说:“世间最美好的东西,莫过于有几个头脑和心地都很正直的朋友。”他们继续往前走。走到了沃野,他们决定停下。

被打巴掌的那位差点淹死,幸好被朋友救过来了。

被救起后,他拿了一把小剑在石头上刻了:“今天我的好朋友救了我一命。”

一旁好奇的朋友问到:

“为什么我打了你以后你要写在沙子上,而现在要刻在石头上呢?”

另一个笑笑回答说:“当被一个朋友伤害时,要写在易忘的地方,风会负责抹去它;

相反的如果被帮助,我们要把它刻在心灵的深处,任何风都抹不去的。”

朋友之间相处,伤害往往是无心的,帮助却是真心的。

在日常生活中,就算最要好的朋友也会有摩擦,也会因为这些摩擦产生误会,以至于成为陌路。

友情的深浅,不仅在于朋友对你的才能钦佩到什么程度,更在于他对你的弱点容忍到什么程度。

学会将伤害丢在风里,将感动铭记心底,才可以让我们的友谊历久弥新!

友谊是我们哀伤时的缓和剂,激情时的舒解剂;

是我们压力时的流泻口,是我们灾难时的庇护所;

是我们犹豫时的商议者,是我们脑子的清新剂。

但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大家都要牢记的:

“切不可苛求朋友给你同样的回报,宽容一点,对自己也是对朋友。”

爱因斯坦说:“世间最美好的东西,莫过于有几个头脑和心地都很正直的朋友。”

*

保险规章制度篇十八

一、奖励制度:

(一)口头表扬:

凡未能达到通报表扬的先进表现或模范行为,班级或学校在知晓后,都应该进行口头表扬。

(二)通报表扬。

凡符合下列条件,学校应给予通报表扬奖励:

1、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利益者。

2、大公无私、助人为乐、尊老爱幼、拾金不昧者。

3、积极组织或参加读书会、学科兴趣小组等有益的社团活动(要有明确的活动安排,有活动效果)。

4、积极参加学校或社会公益活动者。

5、有其它先进行为者。

获此项奖励者,可视情况获得个人操行积分1-3分,其中,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表现比较突出的,最多可获得10分个人操行积分。

(三)颁发奖状、奖品。

凡积极参加校级各次竞赛活动,成绩优良者,学校应给予颁发奖状、奖品奖励。获此项奖励者,可视情况获得个人操行积分2-4分.

(四)凡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各项积极分子等光荣称号或报请上级机关给予嘉奖。获此项奖励者,可视情况获得个人操行积分4-6分。

(五)、对于学校渠道取得的竞赛荣誉,林州市级(含林州市级)以上的,学校要在第(三)项规定基础上奖励个人操行积分2、4、8、12分;对于非学校渠道取得的荣誉,将视具体情况奖励个人操行积分1、2、4、8、16分;对于在各级媒体发表作品者,将视具体情况奖励个人操行积分1、2、4、8、12分。

对于难以界定的应获奖行为,可以通过摸彩券(包括1-10分十张彩券)的形式奖励积分。凡受奖励的一律填入学生个人档案。

二、惩处制度:

凡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违反校纪、校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一)批评教育。

1、凡发现不尊重师长,不遵守本校制订的在校行为规范和其它校纪校规的都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2、学生每次犯有较明显的不良行为所进行的批评教育,由班主任同意记录在班级日志和学生档案“批评惩罚”一栏上。并由学生写出检讨,影响较大者要在全班或年级会上作检查。

受批评教育者,一次扣除个人操行积分1-2分。

(二)警告。

1、批评教育本学期累积超过10次以上仍无收效者;

3、损坏公物而隐瞒不报者;

4、观看不健康的书报和影视录像者;

5、本学期旷课累计三节以上者;

警告由班主任上报材料,报德育处备案,并口头通知学生家长,记入本人档案。受警告处分者,一次扣除个人操行积分3-5分。

(三)记过。

1、经警告后仍无效果者。

2、打架斗殴致他人伤残者或者发生较严重的偷窃行为被治安部门传讯者;讹诈别人钱财者。

3、不遵守社会公德,恶意损坏百姓财务或公共设施,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者。

4、传播不健康书刊,影视录像者。

5、学期内旷课累计六节以上者。

记过以书面形式进行,由班主任上报材料,德育处备案,年级公示,记入本人档案,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受记过处分者,一次扣除个人操行积分6-9分。

(四)、记大过。

1、经记过后仍无效者。

2、纠合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

3、发生其他严重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在学校和社会造成很坏影响者。

4、因犯罪受到治安部门拘留者。

5、学期旷课累计15节以上者。

记大过由年级组长上报材料,德育主任批准,德育处备案,张榜公布,记入本人档案,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五)、开除留校察看。

连续两次被记大过者,学校要给予开除留校察看处分,德育处上报材料,德育主任批准,德育处备案,张榜公布,记入本人档案,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六)、其他。

学生在开除留校察看期间,依然有警告规格以上(包括警告)处违纪行为的,或在开除留校察看处分解除之后,又受到记大过(含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学校要通知家长,由家长指导学生从以下处分中作出选择:

1、开除学籍(学校不负责办转学手续,不办理毕业证);

2、劝退(学校负责办转学手续和毕业证);

4、暂扣毕业证一个月,家长在教室陪读一周,一次扣除个人操行积分25分;

5、暂扣毕业证一个月,停学一周(要求家长签字确认),一次扣除个人操行积分30分。

上述处分一经确定,由德育处上报材料,校长批准,德育处备案,张榜公布,记入本人档案,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三、其他规定:

1、处分一经确认以后,即进入考察期。各相应处分的考察期依次为:批评教育——三天;警告——五天;记过——十天;记大过——半个月;开除留校察看——一个月;其他——至少两个月。如受处分者在考察期内有悔改的表现或有明显的进步,经自己向德育处提交申请,可视情况降低一级处分或撤消处分。

2、到个人操行积分结算时止,积分依然为负值的,扣发毕业证;积分低于-10分的(不含-10分),扣发毕业证和新生检测准考证。

注:根据市教体局规定,两证为升初中必备条件。

3、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学校要适当安排一点劳动任务或分配一点责任,以起到一定警醒作用。

4、允许学生之间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积分交易,交易标准为每1分操行积分价值10元人民币,但这项交易要由家长在学校监督下按既定程序完成,然后由家长提交申请由学校更改或注销处分。

5、每一阶段,各班积分最高的前二十名同学具有转让积分资格,有购买积分意愿者,需要从上述同学中抽签选择。

6、学生操行积分从xx年元旦开始,大体按每三个月结算一次(第一次为3月31日,第二次为新生检测前两天,第三次为发放毕业证时)。

保险规章制度篇十九

我叫大学网,今年20岁,下面就是本人的自我介绍:

我的老师鼓励我说;“孩子你已经长大了你是个男子汉我相信你一定能实现自己的梦想;”是老师鼓励了我!

就这样抱着我的理想和希望大学毕业了。因为多种原因我下海经商开了一家餐厅。也经过了6次的层级考试我拥有了国家特一级厨师的证书!

20xx年4月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做了一名兼职寿险营销员。在此我参加了多次的学习对保险有了新的认识。虽然寿险营销在大陆才十几年的历程。但我知道一定是最有发展。是长久不衰朝阳的行业。

一年以后我放下了所有的行业全心全意的做了一名专职保险营销员现在已经是第6年在这6年里经历过无数次打击和挫折。。。但是我都坚持了下来因为我知道风雨过后才会见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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