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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管理办法(优秀16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5 04:12:16 页码:8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优秀16篇)
2023-11-25 04:12:16    小编:zdfb

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合法性。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进行必要的商务谈判和条件协商。在撰写合同时,可以参考以下范文,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合同的写作要点。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实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业许可、分级]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分为水工、机电、地质、测量、金属结构、合同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等9个专业,总监理工程师不划分专业。

第四条[管理主体、管理内容]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第五条[监理员申报条件]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经监理员培训合格;

(三)非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六条[监理员申报与批准]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当向具有审批管辖权的有关单位申报以下有关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有关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审查合格人员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各审批单位应当及时将监理员资格审批情况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每半年向社会公告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考试申报条件] 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考试申报]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当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考试许可]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报名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准予参加考试通知书。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考试合格证明]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

(四)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申报材料]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由其注册的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三)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两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批时限]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五条[监理员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后,欲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欲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册执业手续。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后,欲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资格证书禁止行为]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保管与使用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资格管理人员规定] 资格管理人员在进行监理人员资格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一条[撤销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撤销已批准的监理人员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得到批准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注销资格] 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

(四)连续三年未直接从事资格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

(五)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而未申请延续的;

(六)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七)成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八)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证书遗失处理] 监理人员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有关法规赋予的权限及时查处。

第二十五条[申请表与证书制作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需要,规范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根据《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人员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工程师,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员,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员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员岗位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未设建设监理协会的由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相关协会负责,下同)负责本地区工程监理人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实行本省统一大纲。

第六条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的考试工作。其任务是:

(一)制定统一的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大纲;

(二)组建试题库,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

(三)负责资格审查、报名、阅卷等考务工作。

第七条参加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我省确定分数线的,可以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八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四科,采用国家统编教材。

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理论与实务》一科。

第九条参加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监理、设计、施工或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条参加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者,应具备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 4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第十二条凡参加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推荐,统一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报名(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报名)。各地建设监理协会审核后报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经考试合格者,由省建设监理协会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后,才能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注册手续的办理,按照个人申请、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申报、市州建设监理协会初审、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批(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直接报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申请注册湖北省监理工程师或湖北省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含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注册申请表》(附件一);

(二)身份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三)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四)所学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

(五)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注册有效期 3 年,期满后,按照注册手续的办理程序办理注册验证手续。验证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十八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湖北省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填写《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二),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册验证不合格或注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监理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七)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的;

(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

第二十条已注册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后,可申请注册国家监理工程师,但应当先办理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注册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在每一验证有效期内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验证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组织,按照个人自学、统一测试的方式实施。省建设监理协会按年度提出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湖北省监理人员按照规定的学习内容自学,省建设监理协会每年统一组织一次测试。

第二十三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以下监理工作:

1 、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5 、参与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 、协助做好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10 、参与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对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进行初审。

第二十四条湖北省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第二十五条湖北省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2 、遵守工程监理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监理业务文件的质量;

3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服务水准;

4 、保守委托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5 、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6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 3 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七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撤销其注册,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工作,加强对在淄外国人从事文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文教人员,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和从业经验,在我市应聘从事教育、宣传、出版、文化、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国文教人员的聘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淄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负责全市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管理工作,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应当遵循按需聘用、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应当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资格认可证书可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省外事、公安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省外办的规定办理聘用外国文教人员审批手续。

第七条被外事管理部门认定为与国外结好的“基层友好”单位,经市外办同意,可采取“友好交流”方式邀请国外结好单位的文教人员持f签证前来进行文教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未取得资格认可证书但确需聘用外国文教人员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报经市外办同意,可以与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签订《借用外国文教人员协议》,以借用的方式聘用外国文教人员,聘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可或市外办同意,不得擅自聘用外国人在本市从事文教工作;严禁聘用持旅游签证的外国人在本市工作。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三

为保护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取的商业和技术等专有信息的安全,避免员工在职或离职后因个人过失使公司经营、管理、技术、交易等专有信息外泄,从而导致公司蒙受经济、信誉等损失,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一)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和交易秘密等。

(二)公司的秘密包括公司自有的商业秘密及公司承诺保密的第三方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公司内部掌握尚未公开的各类文件资料及信息等。

2、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预决算资料、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人事档案、工资薪酬、劳务收入资料、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会议记录等。

3、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产品图纸、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

4、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和供应商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

5、上述信息,无论-公司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均视为商业秘密。

第四条 职责

(一)总经办

1、负责公司保密制度的制定、维护和调整。

2、负责公司保密工作的督导实施和检查。

3、负责公司保密工作相关奖惩的发起、审核及相关公告的发布。

(二)各部门

1、负责与部门相关保密信息和资料的管理。

2、负责对掌握本部门保密信息的相关员工进行保密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3、负责本部门保密工作的奖惩的发起。

第二章 密级的划分及确定

第五条 密级的划分 

(一)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二)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三)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四)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 密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薪酬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和资料为秘密级。

第三章 保密管理措施

第七条 员工任职期间的保密

(一)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二)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员工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基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三)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员工承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公司其他职员)知悉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四)员工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公司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五)员工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员工披露、使用有关的商业秘密的,视为公司已同意,除非公司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六)上级主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

(七)员工承诺,在公司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有违反,其一切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八)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经公司总经理和主管领导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或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九)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非经公司事先同意,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八条 员工离职期间的保密

(一)员工应在离职时,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财物,包括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本制度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开始。

(二)员工在进行离职交接时,将自身掌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与公司指定相关人员交接,否则视同泄密。

第八条 员工离职后的保密

(一)双方同意,员工离职之后仍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职。

(二)员工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两年。

(三)员工认可,公司在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员工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无须在员工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用。

第四章 泄密的惩罚 第九条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轻微且未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轻微但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给予罚款及行政降级处罚。

第十一条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补偿,并追偿损失。

第十二条 员工如主观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无论情节轻重,公司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理,在追偿公司损失的同时,并向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 适用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正式员工、任职期间及离职的安全考察与保密控制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考察与控制。

2、 目的 

3、 职责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考察管理工作。 

4、员工录用 

4.1人员考察策略 

4.1.2员工从一般岗位转到信息安全重要岗位,应当对其进行信用及能力考察。 

4.2对录用人员的考察 

4.2.2考察的结果应记入《应聘申请表》 

4.2.3在考察中发现应聘者存在不良倾向的,将不予录用

5、离职措施 

5.1员工离职涉及《秘密管理规程》的保密事项,应按要求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5.2部门要加强员工离职时的涉密资料、口令等的交接工作。 

5.3部门在员工离职后要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必要时应与信息科技部协调。 

6、离职程序 

6.1员工必须在离职日前30天向本部门部长提出书面离职报告。

6.2部门长接到员工离职报告后,填写《员工特别事项处理意见表》,签署意见后送行政部。

6.4员工离职得到批准,由部门通知离职员工来人事科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员工在离职日前必须把担当的部门工作移交完毕。

6.5办理离职手续 

6.5.1离职员工到行政部索取《员工离公司手续单》 

6.5.4技术部门员工离职必须签订《双边保密协定》 

6.5.5员工离职后如发生泄密情况,应承担由此涉及的法律责任   

保密岗位与职责 

保密岗位:研发岗位、客服岗位、档案管-理-员 

一、研发岗位职责 

1、 参与公司经营战略规划制定;    

2、 负责为公司产品技术走向提供依据和技术分析;  

3、 负责对公司研发立项提供技术评审和可行性分析;  

4、 按照公司战略规划和研发规划逐步实施并最终完成产品研发工作;

5、 为现有产品升级换代提供研发规划和技术支持;  

6、 为研发项目预算提供需求和预测;  

8、按时提交部门工作报告并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方案。 

9、根据产品需求及设计编制测试方案,制定测试计划,对测试过程实施管理和控制;

14、 及时反映测试中的问题,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16、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测试规章制度;  

17、参与总体设计,合理控制、调配资源,使资源发挥最大作用; 

二、客服岗位职责 

1、 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目标,制定、实施并完成本部门的年度服务计划和目标 

2、 处理客户投诉  

3、 负责解决客户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4、 组织公司产品的售后服务和维护管理  

5、 进行有效的客户管理和沟通,了解并分析客户需求,并进行方案规划 

6、 负责收集客户产品使用情况和客户反馈意见  

7、 负责指导客户产品的安装、使用、保养  

8、 负责客户产品故障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上门进行故障排除和维修  

9、 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一切工作以客户满意为标准  

11、向上级领导和质量部门提供数据、产品质量信息,为解决问题提供建议 

12、对客户反馈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追踪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客户。 

13、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并参与编制客户服务规程。  

14、建立售后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客户服务档案、质量跟踪及反馈) 

三、档案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负责档案整理、编目、鉴定、统计、排列和检索工作编制等工作。  

3、负责库房内部整理,档案装具和案卷排放整齐、科学有序。保证库内无灰尘,整洁美观。

6、负责档案、资料调借工作。做到提供准确、及时主动。用后及时清退,按时入库归位。

对服务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与培训的计划及落实情况  

4、保密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拟定月度、年度培训计划,由各部门经理监督、考核。  

落实情况 

1、 人力资源部每月坚持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做出培训计划,记录培训过程。

3、 员工无违反保密纪律的行为,无泄密行为。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四

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岗位聘用管理一直备受关注。为了更好地推进岗位聘用工作,各级企业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规范了招聘流程和标准,提高了企业的效率和质量。本篇文章通过对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的深入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谈一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对于聘用管理,许多人觉得说简单就简单,然而,这个过程需要非常严谨的操作。而且现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必须要有一支高质量的人力资源队伍才能更好地应对复杂的业务环境。这样就要求企业必须要更加严谨、更加科学地进行岗位聘用管理。而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的出现就为企业提供了一套科学的解决方案,规范了招聘流程,确保了招聘效率和质量。因此,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位需求和招聘计划。做好招聘前的准备工作,确定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明确招聘计划和组织结构等。其次,抓紧人才的引进和选拔,提高招聘的效率和质量。第三,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新员工进行培训和引导,掌握其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最后,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后续管理,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或淘汰,控制招聘成本,同时切实加强内部秩序和员工凝聚力。

制定与落实聘用管理办法可以帮助企业在招聘流程方面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并有效降低风险,素质化地调整企业的人力资源结构。通过规范的招聘流程,可以充分发挥内部人才,避免人才流动,从而提高企业的产品品质和效率。同时,保持了企业的持续发展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五、结语。

岗位聘用管理办法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合法、合规的招聘操作方式和流程,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人力资源风险,最大限度的缓解用工压力,最终实现企业的长远利益。要想把握好这个方向,必须推行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模式,不断改进和创新招聘的流程和方法,努力缩小企业与竞争对手之间的人才差距,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五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实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业许可、分级]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分为水工、机电、地质、测量、金属结构、合同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等9个专业,总监理工程师不划分专业。

第四条[管理主体、管理内容]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第二章  监理人员资格取得

第五条[监理员申报条件]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经监理员培训合格;

(三)非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六条[监理员申报与批准]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当向具有审批管辖权的有关单位申报以下有关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有关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审查合格人员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各审批单位应当及时将监理员资格审批情况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每半年向社会公告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考试申报条件] 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考试申报]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当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考试许可]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报名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准予参加考试通知书。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考试合格证明]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

(四)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申报材料]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由其注册的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三)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两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批时限]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三章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监理员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后,欲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欲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册执业手续。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后,欲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资格证书禁止行为]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保管与使用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资格管理人员规定] 资格管理人员在进行监理人员资格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一条[撤销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撤销已批准的监理人员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得到批准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注销资格] 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

(四)连续三年未直接从事资格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

(五)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而未申请延续的;

(六)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七)成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八)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证书遗失处理] 监理人员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有关法规赋予的权限及时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表与证书制作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为加强水利行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水利部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计量认证评审考核的依据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质技监认函〖2000〗046号)。若按iso/iec17025-1999建立质量体系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按该标准及计量认证的特色要求进行评审。

第四条 水利部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本部门所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下设水利部计量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所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部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明确一个归口管理计量认证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并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计量认证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通过计量认证的部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各单位,应在本单位指定有关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计量认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成立的各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属于全国性的水利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国家计量认证;属于地方成立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地方计量认证。

第九条 水利部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利部所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水利部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计量认证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其配套规章;

(二)制定水利部门的计量认证发展规划、政策 及工作规章;

(三)建立健全水利部门的计量认证监督管理体系,对部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监督;

(四)制定部属检验测试机构的能力验证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水利部计量办公室为水利部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机构,其职责为:

(一)组织起草计量认证工作(文件)和技术文件、规范等;

(二)制定、申报水利行业计量认证、监督评审计划等;

(三)受理、审核、上报部属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申请;

(四)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组织计量认证评审员进行计量认证工作。

(五)办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计量认证结果通知书;

(六)承办计量认证的其他有关事项;

(七)承办部计量认证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各单位或部门计量认证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发布的计量认证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接受水利部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

(二)制定本单位或部门的计量认证管理规章;

(三)制定本单位或部门的计量认证工作规划、计划;

(四)组织本单位或部门计量认证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等;

(五)对本单位或部门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以下水利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水利部计量办公室受理申请计划和组织评审工作。

(1)部属(级)“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2)部属科研院所和设计单位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或实验中心;

(3)各流域机构(组建)的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和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中心;

(4)水利系统承担水资源、水环境检测任务的水环境、水文监测中心;

(5)水利高等院校的实验中心或测试实验室。

第十三条  地方水利部门所属的质量检验机构,其计量认证原则上向当地省级计量认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纳入地方计量认证计划;评审合格后由地方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水利行业计量认证评审员实行行业聘用制。水利部计量办公室负责评审员的培训、考核、聘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凡经水利部各级计量管理部门和评审员所在单位推荐,参加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证书者,在持证有效期内具备评审员资格。

第十六条  评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政策法规水平和从事检测或管理工作经验,掌握标准、计量认证基本知识和相应的计量认证评审方法、技巧,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等基本素质和条件。评审员要努力提高评审技能和专业知识,重视知识更新,积极参加计量认证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组织的持续培训。

第十七条  评审员的职责:认真贯彻计量法规和评审准则,受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委托,对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进行现场预评审、正式评审、复查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所承担的评审任务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向水利部计量办公室报告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评审员在执行现场评审时,要严肃认真,公正无私,实事求是,平等待人,遵守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第十九条  接受部水利部计量办的监督。评审员在现场评审工作中存在不公正或失职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吊销其证书;情节严重的,评审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申请计量认证的部所属质量检验机构,向水利部计量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水利部计量办公室统一向国家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国家计量认证计划。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批准的全国计量认证计划,水利质量检验机构向水利部计量办公室提交计量认证申请书及其规定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计量办公室在接到计量认证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后,在30天内审核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计量认证申请被接受后,由水利部计量办公室报请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委派“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进行考核、评审,同时约请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认证主管部门参加,并将其评审结果报告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由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对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由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公布机构的名称和检测的项目范围。

第二十六条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质量检验机构,需要增加检测项目时,按规定申请扩项计量认证评审。

第二十七条 由地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水利水电检测机构和测试实验室的计量认证程序,按照地方计量认证主管部门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水利部计量认证行政管理部门对已通过经计量认证的各水利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计量认证日常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不符合考核条件的水利质量检验机构,必须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不得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超过整改期仍不能达到原考核水平的,由发证单位注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三十条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进行计量认证复查评审。

第三十一条 申请复查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计量认证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应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水利质量检验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失去其公正地位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三十四条  未经计量认证的各级水利质量检验机构,其对社会提供的检测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水利部门的计量检定机构中的检定人员,必须通过各级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证书,方可持证上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凡未取得检定员证书者,一律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水利部建立水利计量认证工作专项经费,由部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水利计量认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水利部门每年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单列计量认证专项经费,并划拨专款作为计量认证工作经费。

第三十八条 申请计量认证的质量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交纳计量认证费用。国家计量认证评审所需费用由被评审机构承担。

第三十九条 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部门对于管理水平高,团结协作好,完成任务突出的检测机构,经评审将授予水利部计量认证先进集体称号。

第四十条 对于在水利计量认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水利部计量认证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于管理混乱,检测制度不能执行,工作质量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检测机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直至报请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等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不遵守制度,不守纪律造成工作失误、泄密或弄虚作假的检测人员,将视其不同情况,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罚款等处分;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处以吊销检测人员证书的处分;如有触犯刑律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六

第一条  为满足公司持续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加强对招聘工作的管理,实现集团公司员工招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实行员工招聘制度,不断改善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实现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公开招聘,吸引和选拔所需各类人才,为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人才保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直属单位, 适用的招聘岗位包括集团公司各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各层级管理、技术、业务、采购等岗位。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员工招聘包括对外社会招聘和应届毕业生招聘,涵盖计划、招募、甄选、聘用、报到等全过程。

第二章  招聘原则及条件

第五条  员工招聘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业务发展和人力资源规划要求,严格控制人员增长的原则;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德才兼备、量才聘用的原则;

(四)人员与岗位相互匹配的原则。

第六条  员工招聘应坚持严格的选拔标准。用人标准主要依据招聘岗位对任职者的要求,即知识、技术、能力、经验、个性心理素质以及与公司文化的相容性等,同时注重专业素质、发展潜力和求职动机。

第七条  应聘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素质;

(二)符合应聘岗位任职条件要求,专业对口,素质测评及面试成绩优良;

(四)社会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45岁,女性不超过40岁;

(五)身心健康。

(六)对于市场经营、网络管理、资本运营等岗位需要的特殊人才, 如确属综合素质好、能力突出且经验丰富的,经招聘单位综合考评小组推荐并报请招聘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后,应聘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招聘工作的组织和审批

第九条  综合考评小组通过综合面试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承担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与岗位有关的知识、经验、能力、性格和价值观等基本情况);根据面试情况进行总体评价打分;根据评分结果研究提出聘用人选建议。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招聘计划和人选确定,须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管理规定报批。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  员工招聘的主要流程包括:制定招聘计划、组织招募活动、测评筛选、综合面试、考察通知。

(一)制定招聘计划。各单位应紧密围绕企业经营发展目标和近期工作重点,科学进行本单位人力资源总体规划和人才需求预测,在确保业务发展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人员总量增长,制定招聘计划。

(二)组织招募活动。各单位可根据招聘岗位的实际需要,通过报刊、人才招聘会以及专门人才机构等各种媒介和渠道发布招聘信息;进行初步筛选等。

(三)测评筛选。为确保员工招聘质量,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聘岗位的条件要求对应聘申请人进行素质测评和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考试。素质测评和考试成绩均达到优良者方可进入综合面试。

(四)综合面试。综合面试是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并决定是否聘用的重要环节。招聘单位综合考评小组通过答辩或情景模拟等多种方式,全面考察应聘人的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并集体研究提出聘用人选建议。

(五)考察通知。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拟聘用人选进行背景、现实表现和人事档案的审查了解,在审查、体检合格并履行审批程序后,发给单位聘用通知书。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员工招聘的信息发布、报名筛选、素质测评等工作可委托国家有关部门、专业咨询机构或人才招聘网站等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招聘员工时,应对应聘人员提供的证书、证明进行严格审查、认证,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专门机构进行验证,以防止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  社会应聘人员在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出具原所在工作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不得聘用。

第十六条  已通知正式聘用的人员,应在聘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到应聘单位报到,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招聘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经研究同意聘用的应届毕业生, 招聘单位应与其签订由用人单位、毕业院校、毕业生本人三方共同签署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违反协议书条款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已签约应届毕业生一般不允许在集团公司内变更签约单位。

应届毕业生需持《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报到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到应聘单位报到。

第十八条  新员工聘用后,招聘单位应从用工之日起及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招聘单位有关规定,新招聘毕业生应实行见习期或考察期制度。见习期或考察期满,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业绩考核鉴定。

见习期或考察期满考核合格者,依照招聘单位有关规定享受与同岗位人员相同的薪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新招聘员工,招聘单位应安排其到基层单位实习半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新聘用员工的人事档案可采取人事代理方式委托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关于招聘外省(区、市)员工的户籍问题,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集团公司各单位招聘外籍员工时,须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集团公司导企业领人员任职回避有关文件规定,应聘人如属于任职回避亲属关系范围的,不得应聘。

第二十五条  在员工招聘工作中,如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招聘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纪律,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若今后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系统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使管理人员的选拔聘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增强人事制度改革的透明性,加强对管理人员选拔聘用工作的监督,根据《党政干部选拔工作条例》、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管理人员选拔聘用(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空缺岗位需要选拔聘用的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选聘条件

第三条 各级管理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第四条 管理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 六)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机关管理人员的选聘和晋升

第五条 机关管理人员主要指集团公司机关和股份公司机关管理人员。

第六条 初次选聘到机关的管理人员,除符合上述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外,还须具备以下任职要求:

(二)须有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

(六)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机关管理人员的选拔须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管理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八条 机关管理人员一般要逐级提拔使用,岗位晋升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主办、协办晋升主管岗位的,须在本岗位工作满4 年;

(二)主管晋升高级主管岗位的,须在本岗位工作满2 年;

(三)高级主管晋升上一个岗级的,须在本岗位工作满2 年;

(四) 特别优秀的机关管理人员,可以破格聘(任)用,但须根据管理人员管理权限,经公司党委讨论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选用方式

第九条 选拔各级管理人员,主要采取组织推荐、公开招聘、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方式进行。

第十条 空缺职位原则上按不低于50% 的比例实行公开竞聘。

第五章聘用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本岗级工作满二年后可以担任高一岗级职务工作。一般实行逐级提拔使用,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管理人员或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聘(任)用,但须根据管理人员管理权限,报公司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岗位实行聘(任)制、任前公示制和试用期制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解聘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予以解聘处理:

(一)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二)因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年度测评或绩效考核结果靠后的3% 管理人员;

(五)不适宜继续担任现管理岗位的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 解聘后,一般下调一个岗位等级重新任职,薪酬待遇按调整后的岗级同档标准套入。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受理有关对考察各级管理人员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人员的聘(任)用工作实行监督。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制定的有悖于本规定的条款自行废止。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七

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采编人员年龄30岁以下。从事经营、发行工作且有经验者可适当放宽年龄;应聘采编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均指全日制国民教育,下同)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两年以上新闻工作经历,特别优秀的人员可放宽到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应聘管理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应聘工勤岗位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程序:聘用工作人员采取考试、考察试用等办法择优录取。录用聘用人员,必须在报社工作岗位产生空缺或因发展需要增加工作岗位时,在岗位需求数额内招聘。

报社各部门需要招聘聘用制工作人员时,应向政工科提出申请,经党委审批后实施招聘。

聘用工作人员先实习,再试用,试用期满合格的择优聘用。

政工科对应聘申请进行审查。应聘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体健康的证明材料(一般为一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体检费用自理)。

经报社党委批准的聘用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合同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按年度聘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 条的,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聘用人员须接受报社业务和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报社对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用人部门对聘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送政工科备案。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优秀的报社予以表彰。优秀比例控制在15% 以内。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 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次月起停发基本工资,停止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 条、40 条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实习、试用期待遇:行政后勤人员,基本工资500 元;采编岗位的实习记者进行绩效考核计发绩效工资并计发稿费,不另计发基本工资。

正式聘用待遇:采编岗位基本工资600 元/ 月,进行绩效考核并计发绩效工资。管理岗位基本工资600 元/月。一般工勤岗位基本工资500 元/ 月,技术工人600 元/ 月。广告经营人员按部门规定确定薪酬。

社会保险:从聘用次月起办理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可按800 元基数参加住房公积金。

1 、依照《劳动合同法》,与报社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的人员,不得与其它单位再订立劳动合同。在其它单位已经有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报社编采工作确实需要,可按照非全日制用工对待。在原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费用自行负担。

2 、已经在原单位办理了退休、内退等手续的,不适用此办法。

3 、宜宾晚报社、宜宾日报社印刷中心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聘用人员的招收、辞职、解聘应报政工科备案。

4 、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协商处理。

本规定自2015 年1 月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规范事业单位用人行为,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根据、政府《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事编制管理的意见》宛发[2004]2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所有事业单位(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除外)。

第四条  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市人事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会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制定考试聘用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批。

考试聘用方案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编制数、现有人员数、缺编人数、考聘人数、拟考聘岗位名称、所需的资格条件、考聘范围、对象、所采取的考聘办法等。

第六条 考试聘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考试聘用公告。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清正廉洁、品行端正,热爱拟考聘岗位工作;

(三)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拟应聘到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拟聘岗位需要;

(六)具有拟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要注意打破地域和身份界限,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过渡。要把非在职人员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兵考虑到考试聘用范围之内。

第三章  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名工作,在市人事局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条  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市人事局调配录用科和市人才交流中心具体负责。聘用人数与考聘人数的比例至少应达到1:3,方可开考。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种方式,必要时也可加试职业能力测试和实际操作技能,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及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工作由市人事局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主要包括:政治、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专业科目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要求和市人事局与用人单位根据拟聘人员职位需要确定。依据笔试成绩,按拟聘用职位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第十三条  面试原则上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也可以委托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面试评委由组织、人事、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领导及专家组成。评委组成人员一般不低于7人。面试主要是考试应试者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求职动机和形象仪表等。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根据面试成绩加笔试成绩,按拟聘用职位1: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

第十四条  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市人事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体检标准按省人事厅印发的《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体检合格者,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被考核人员。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也可以委托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内容为应聘者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考核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在考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考试舞弊的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确定取消其聘用资格,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次递补被考核的人员。

第十六条  对已确定被聘用的人员,由市人事局下发文件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和回避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群众与社会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不按编制、计划和考聘条件、程序进行考聘的,上级或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有权宣布其考聘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重新实施考聘。对负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考聘工作人员的笔试、面试等成绩及考聘结果均须及时张榜公布,要认真受理社会各界的检举、申诉和控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考试聘用工作人员时,应聘人员和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符合任职回避的必须实行任职回避;从事考聘、考核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八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xx]85号),结合**工作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 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2002]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 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 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五)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解决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请病事假、教育培训等)由用人部门负责,并按局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用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局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用人部门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按月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政工处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

(五)临时聘用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局相关规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1—3个月工资、津贴和奖金;严重的作辞退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 事故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

(七)对一年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解除合同。

(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门要在年终 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局人事处。

五、附则

1、如浙江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条 管理职责 

3.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向公司申请增加人员: 

3.1.1人员总量未达到公司核定的定员标准,且确需补充人员的单位;

3.1.2公司技术力量缺乏,工作又急需配置生产经营骨干的单位。 

3.3  不准安排亲友在本人直接管理的部门做临时工。 

3.4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3.4.4 服务人员要求五官端正,年龄18岁以上,不超过25岁。

3.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予录用;若录用后发现,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3.5.1 有违法犯罪前科或牵涉案件未定性者。 

3.5.2 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及身体素质差不能胜任工作者。

3.5.3 吸毒、逃避计划生育、开除公职、无端闹-事者等; 

第五条 用工的申报和审批 

5.2  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人选并签订劳务合同。

5.3  借用人员录用 

5.4  临时用工的录用 

5.4.1.1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婚育状况证明。 

5.4.1.2 符合所需岗位的基本要求。 

5.4.2 临时用工录用后,由用人部门严格管理。 

5.5  劳务费结算 

第六条 辞职、辞退 

6.2 根据劳动法,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予以辞退:

6.2.1 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复工的。

6.2.2 严重违反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6.2.3 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2.5 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2.6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九

岗位聘用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如何有效地进行岗位聘用管理,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成果。因此,每一个企业都需要对岗位聘用进行规范化管理。本文将围绕“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的主题展开,并结合个人实际经验,探讨如何才能做好岗位聘用管理。

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是企业落实科学、民主和法制的必要手段。它是一项经过深思熟虑和调研的管理方法,它的制定离不开现代管理学的理论参考,具有严格的逻辑和科学的理论基础。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是企业岗位聘用贯彻的必要标准,规范了企业岗位聘用的方方面面。对于企业来说,这不仅仅是一份管理文件,而是一项能够最大限度减少人事管理隐患,并推动企业加快发展的有效管理工具。

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的制定需要遵循四大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和程序化。公正是指要以上岗者所具备的实际能力为基础,避免以任何非正式、个人化的标准制定招聘的条件和要求。公平是指平等对待所有聘用对象,坚决抵制以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歧视任何一个人或群体。公开是指岗位聘用应该对外公开进行,确保广大社会公众对岗位聘用的监督。程序化指以规范的环节和程序进行招聘,确保每一个聘用过程都规范、程序化。

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的落实关键在于真正切实地完成了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规范化的程序。首先,必须完善招聘流程,精简招聘环节,确保程序透明公开。其次,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广大人们职位申报意识。最后,制定健全招聘管理机制,及时查处违规招聘行为,防止“招亲族”“招兼职”等不法行为。在岗位聘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循所制定的各项流程和程序,始终保持中立、公正的职业道德,避免因个人特殊关系而偏离规范。

岗位聘用管理办法创新是解决招聘中遇到的问题的重要途径。在制定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审查往复招聘流程中遇到的问题,寻找合理解决方法。能够将有效的解决方法转化为规范的流程和制度,使企业岗位聘用无愧于设计科学、规则化和程序化的精髓。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的创新性必须包括具体思想、方法和制度,运用新技术、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的确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最终实现客观、真实、科学地岗位聘用评估。

随着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特别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逐步完善,进一步加强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的推广应用,已成为各企业发挥核心竞争力的必经之路。其推广应用不仅要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宣传、健全评价,同时也要求把管理办法与企业的实践相结合,将其融入到企业的全方位经营管理中,形成新的管理理念、新的管理模式,为企业带来更多价值,开启岗位聘用新的时代。

总之,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是科学、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方面,是企业人才管理的基石。要想把管理办法实施好,必须深入了解其重要性和制度原则,落实好相应的管理流程和程序,加大创新力度,将其传递推广开来。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企业招聘过程中的不法行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企业的发展合谋略奠定牢固的基础。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十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工人员是指经公开招(续)聘录用的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其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下放到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完成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运用相关社区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五)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工作。

(六)做好社区的社会保障和社区救助工作。

(七)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专业服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八)向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接受社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

第三条 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新招聘的人员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

第四条 社区严格按居民户数核定专职社工人数。居民户数在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备2名专职社工人员,2000户及以上的社区配备3名专职社工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社工的须上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 社工人员的招(续)聘

第五条 社工人员采取公开招(续)聘的办法录用。招聘工作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开招(续)聘社工人员程序:

(一)应聘者申请报名;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三)组织笔试、综合素质考核、面试、体检和政审;

(四)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续聘)合同。

第七条 经考试、考核、考察合格后招(续)聘为社工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各街道办事处签订聘用合同,签订合同须经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时报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社工人员的聘期为三年。

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岗位待遇;

(三)变更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四)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五)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由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社区主管部门批准可解除与社工人员的聘用合同,作辞退处理:

(一)聘用的社工人员在聘用期内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的;

(二)社工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社工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五)违法乱纪、失职和渎职情节严重的;

(六)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而不服从安排的。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

(二)社工人员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妇女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

(四)根据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所在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与社工人员中的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第十二条 因社区规模调整或根据工作需要在社区增配社工人员的,需由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同意后从市社区专职社工人才储备库补充或组织实施补聘工作。补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六)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社工人员的待遇

第十三条 社工人员受聘期间待遇与社区居委会主任同标准,渠道相同。

第五章 社工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社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遵守社区居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在社区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社工人员接受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的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借调社区专职社工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须经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随意借调至其他单位的社工人员,一经发现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章 社工人员的培训

第十七条 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工作的任务要求,每年有计划地对社区专职社工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积极鼓励社工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自学考试、在职函授等其他形式的学习教育。社工人员在聘期内须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太原市社工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亦可),否则聘用期满后不得继续聘用。

第七章 社工人员的考评与奖惩

第十九条 建立社工人员考评体系,考评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内综合考评相结合制度。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对社工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社工人员实施奖惩。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内容为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创新能力、工作业绩、遵纪守法、知识更新情况等六个方面。通过公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根据被考评人的综合得分,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经考核不合格者由聘用单位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于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社工人员实行聘期综合考评制度,聘用期满前进行聘期工作综合考评。考评采取考试与综合素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格者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者终止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各社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北安十五届党代会精神,加大我街道卫生管理力度,提高社区卫生保洁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调动社区保洁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创建文明、卫生、整洁的生活环境,加快和-谐社区的建设步伐。特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

1、按劳分配、效果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2、奖优罚劣、提高社区卫生保洁员劳动积极性和服务主动性的原则。

3、划段包干、职责分明、奖罚明确的原则。

4、服务到位、质量第一的原则。

二、管理考核办法

1、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接受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如有不服从领导者,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进行经济处罚50元。严重者予以辞退。

2、社区卫生保洁员的工作时间是:夏季:上午7、30—11、30分,下午13、30分—18、00分。冬季:上午8、00分—11、30分,下午13、00分—17、00分。

3、社区卫生保洁员每日对所包段区域的街路、通巷道及两侧边沟和厕所等进行日常保洁,要做到不留卫生死角和卫生盲区,无杂物,无垃圾。如有违反者,经督促改正不到位,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4、社区卫生保洁员对所包区域的垃圾箱(点)要及时清理,做到垃圾不外溢,并保持垃圾箱外表整洁干净。垃圾箱(点)周围不允许有垃圾、纸屑、塑料袋等杂物。如有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5、社区卫生保洁员负责监督垃圾清运员的上下班,如有漏岗,清运不及时等现象,要及时向社区报告,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6、社区卫生保洁员要按时到岗,在所包路段进行卫生保洁,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更不准无故串岗、离岗。迟到、早退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串岗、离岗按旷工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做辞退处理。

7、社区卫生保洁员工作期间,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酗洒,不得参与任何的闹-事、上访,不得参加任何违法团体和违法乱纪活动。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8、社区保洁员的日常管理、考勤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每月25日前将考勤情况、工作表现报到卫生办、社保所)。保洁员要按作息时间准时到社区报道并上岗工作。社区卫生保洁员因病、因事请假者,需提前向社区主任提出申请,并经办事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给假,需要找人替岗的,没经批准,不得找人替岗。如有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者,做辞退处理。申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全年事假、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此天数的,做辞退处理。

9、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服从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检查,检查方法是平时抽查和月末检查相结合,每月总评一次。检查时,5分钟之内要见到包此区段保洁员本人,否则视为漏岗,漏岗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做辞退处理。

10、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按时参加办事处和社区召开的会议,每迟到一次,罚款10元,一年内参加会议迟到累计三次的,做辞退处理。

11、社区卫生保洁员上岗时必须穿保洁服,仪表整洁,工作期间不能聚集闲谈。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2、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按时完成办事处和社区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在迎接上级检查和突击活动期间工作时间无限期延长,如有违反上述几项条款的,将加重处罚或予以辞退。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街道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机关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并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劳动报酬的临时工作人员,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

第三条 编制核定 根据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临聘人员规模控制数的相关文件精神,核定我办临时聘用人员规模控制数175 名。 鉴于街道现有临聘人员实际情况,各科室新的临聘人员编制数为:党政办14人,监察室2 人,社事中心4 人,拆迁科5 人,城监科6 人,小城镇办2 人,财务科2 人,投促中心22 人,社事科6 人,推进科2 人,促和办10 人(含流口协管员6 人),安监站5 人,执法队65 人,村(社区)综合服务站30 人(其中龙井村、龙锦社区共7 人,七里村5 人,双凤村5 人,新城社区5 人,簇锦社区5 人,武新花园社区3 人)。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 聘用人员较多的科室, 可以设定大组长、小组长。小组长设定条件:科室同一岗位有4名以上聘用人员的可设定小组长1 名;大组长设定条件:科室有4 个小组以上的可设定大组长1 名。大小组长设定需经聘用人员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规模控制数管理, 在编制内,各科室人员不足或有辞职人员,由科室向街道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聘用人员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从其他超编科室调整。一律不再对外新招聘人员,直至把人员控制在区核定编制内。

第六条在规模控制内,各科室因聘用人员缺编需新补人员的,由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聘用人员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经街道党工委审议后方可实行。

第七条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坚持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新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

(三)符合拟聘岗位所规定的学历、年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等相关条件;

(四)身体健康。

第九条招聘程序:

(三)确定试用。聘用领导小组将拟聘用人选报街道党工委会审定。

第十条拟聘用人员需签定聘用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只领取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签订正式合同后,实行“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工龄工资”的统一薪酬模式。特殊专业技术岗位和大小组长设定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由聘用人员领导小组审定。

薪酬标准及计算办法为:

(一)基本工资:1200 元;

(三)工龄工资:工作每满一周年后,工龄工资每年增加10 元;

(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及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街道为聘用人员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大病统筹,缴纳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应缴部份由街道代扣代缴;街道按规定及相关标准为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街道代扣代缴。

岗位津贴标准:

(一)大组长(中队长):200 元

(二)小组长:100 元

(三)水电工、厨师、档案员、专职打字员、财务科会计、投促中心统计员:300 元

(四)专职驾驶员:400 元

(五)安监、大队、党政办兼职驾驶员:100 元

第十五条加班费按照办事处加班费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临聘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第十七章学习培训。街道聘用人员领导小组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学习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由各用人科室具体组织对聘用人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作风纪律的培训。

第十八章考试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街道聘用人员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聘用人员的考试考核,其考试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章轮岗交流。除特殊岗位外,原则上聘用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2 年以上应进行轮岗交流。

第二十条各科室要根据岗位实际,制定本科室临聘人员的考核办法。考核工作由聘用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考核原则:客观公正、公开公平、注重实绩。

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或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三条考核等次及奖惩: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享受年终绩效奖金(据区相关规定年终绩效奖金人均不超过1500 元)。考核为优秀的人员,纳入年度街道评优评先人选予以表彰。

凡是当年参加工作未满一年的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参加年度考核,按月份计发年终绩效奖金(试用期不计入月份计算);因病离岗1 月以上的不参加年度年终考核不计发年终绩效奖(因公治疗和国家法定假期除外);考核年度内,已经辞职、辞退的聘用人员取消当年度年终考核资格不计发年终绩效奖。

第二十四条:奖励:

(一)考核为优秀的人员,纳入年度街道评优评先人选予以表彰。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确定为街道村、社区储备干部。

(二)按岗位职责,所协助工作获得街道主要领导书面肯定的,增发当月绩效奖50% ;所协助工作获得区及以上表彰并为街道目标考核获得加分的按所加分值增发一定年终奖励(根据各科室上报聘用人员岗位职责表和区目督办打分情况为依据)。

(三)个人获得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奖励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0 元。

第二十五条 违纪、违规及工作未履职的处理:

(四)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累计三天(含三天)以上的予以开除;

(五)违纪情节较严重,其行为被区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或媒体负面曝光的予以开除;

(六)未按规定履行值班职责,被区值班室检查每发现一次扣绩效工资100 元,不计发值班补助。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取消值班资格和评先评优资格。

(七)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六条解聘条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提前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因个人原因对街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造成街道财产损失等情形的;

(二)聘用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配;

(六)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的;

(七)所在科室或岗位职能被撤消的;

(八)其他符合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规定的情形出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但《劳动合同法》及中央和省、市、区等法规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法规和中央、省、市、区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用人科室是聘用人员教育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科室长要履行对聘用人员的教育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街道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用人员聘用期内的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街道聘用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 年1 月起施行,原《簇桥街道办事处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办〔2015 〕66 号)精神,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促进用人观念由“ 单位人” 向“ 社会人” 转变,现就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与要求

市直机关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驾驶员专项编制空缺岗位、除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以外的市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空编岗位、部分市财政差额(定额)补贴事业单位空编岗位、事业性质的政府投资公司空编岗位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所聘用的人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纳入人事编制管理。

二、岗位申报与审核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办提出用编申请,申请经市编办批准后,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岗位购买计划。岗位购买计划主要包括拟使用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设置情况、岗位条件、使用岗位的数量等内容,并填写《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申报审核表》。市人事局根据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要求,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和购买计划。岗位设置方案和购买计划核准后,用人单位与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签订人才派遣协议,协议主要包括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双方责、权、利、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内容。

三、人员招聘与派遣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工作人员,招聘信息由洛阳人事人才网公开发布,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主流媒体发布,凡符合岗位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考试报名、资格审查、人员面试、体检、考核委托洛阳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实施。经考试或考核录用的人员由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采取人才派遣的方式交由用人单位使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统一由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管理。

四、合同签订、解除与终止

市人事局、市编办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 至3 年。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须符合聘用制的有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除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约责任外,还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岗位、数量、质量、成本和年限等方面的要求。聘用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人事仲裁。

五、人员管理与考核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接受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和用人单位的双重管理。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用人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在合同期内,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工资发放、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社会化职称评审、资格考试或工人技术等级考评等手续;按企业职工参保标准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要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在工作时间、岗位培训、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计划生育、参加党团及工会组织等方面与单位人员同等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考核采取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月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由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纳入本人档案,作为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与聘用人员续签、解除聘用合同、奖惩以及兑现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六、岗位待遇与经费拨付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分为工勤技能、管理和专业技术三种类型。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经费主要包括所聘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办公经费以及人才派遣管理费等部分。其中,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采取捆-绑计算的办法,对不同岗位实行核拨标准差别化管理。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情况并结合我市实际,暂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年核拨标准为:工勤技能岗位21720 元、管理岗位22590 元、专业技术岗位23460 元。根据我市工资增长水平和社会保险等政策的变化情况,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费用标准原则上每2 年调整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岗位聘用人员的办公经费,按照用人单位同类人员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给用人单位。人才派遣管理费,按每人每年300 元的标准由市财政局核拨给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

市财政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类别、岗位聘用人员数量及费用核拨标准,按年度将岗位费用足额拨付给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中心负责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工资账户、社保账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从财政划拨的岗位费用中按月扣除单位和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分别转入社保账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剩余部分根据考核情况按照与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三方的约定足额转入聘用人员的个人工资账户。

七、其他相关问题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聘用制的有关规定,因聘用合同的解除、终止需向派遣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费用或因聘用人员负伤、意外死亡、患职业病等按国家规定需由聘用单位承担的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十二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部分尚未实行后勤事务社会化管理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在单位职位空缺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五)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市内户籍居民中招聘;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聘,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因职位特殊,需放宽学历招聘的,须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岗位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市人事局共同负责。市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市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对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但须事前报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用待遇

受聘人员占编不进编,实行岗位工资,以岗位工资投保,列入统一的岗位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试用期内管理、专业技术岗位8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700元、打字员600元、服务员500元。试用期满管理、专业技术岗位900元;工勤岗位:驾驶员800元、打字员700元、服务员600元。

退伍士兵安置人员的工资标准:三级士官800元、二级士官750元、一级士官700元、士兵650元。

具有初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15元、中级工等级技术资格的加30元、助级职称或高级工技术等级资格的加45元、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加60元。

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由用人单位结合单位经济效益,提出初步方案,并在聘用合同中注明,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生效。

聘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得增加岗位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续聘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和本人表现,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报市人事局审核。

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本市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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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出自:

比例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五、聘用手续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岗位聘用合同可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聘用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采取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应在30日内到市人事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解(辞)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市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岗位聘用人员因合同到期、正常流动或因提前解聘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岗位聘用人员离岗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事局备案。合同到期后需继续聘用的,应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六、聘后管理

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聘

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市人

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岗位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流动的,允许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同类型单位之间的顺向流动由市人事局、编办研究确定;特殊情况需逆向流动的,由市编委会研究确定。流动人员与新单位建立聘用关系后,与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岗位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系统人才服务分中心代为申报职称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七、违规责任

对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认可。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对不清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限期改正。

对在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人,除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外,3年内不准参加招聘考试。

八、附则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某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某财政局根据某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5.5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聘用人员经费由某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某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某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经费标准的80%。

第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与所在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才能享受相关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某财政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某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镇(区)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某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十三

根据学校第二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和规范临聘工作人员的管理,现制定本规定。

一、临聘人员的范围。

临聘人员是指在学校固定编制以外临时聘用的责任教师及其它岗位的人员。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的临聘人员不属此范围。

二、聘用原则。

1、严格控制。严格按照学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确定的编制数控制各部门人数,行政管理部门、教学辅助部门无特殊情况,无空编不得临聘工作人员。

2、突出重点。临聘工作人员重点主要是满足教学急需的责任教师,侧重聘用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

3、临聘形式。临聘的人员必须是专职。聘用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按合同协议管理。

4、注重保密。涉及学校内部机要、财务、保密等工作岗位,不准临聘工作人员。

5、“谁聘用,谁管理”。用人部门要加强对临聘人员的日常考核管理,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临聘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1、临聘的责任教师必须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任职条件应符合《青海电大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规定。

2、其他岗位临聘人员必须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3、身体健康。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聘用程序。

1、各部门根据学校整体工作要求,提出临聘人员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说明需要聘用人员的原因,工作岗位的'现状,并附聘用人员申报表,交组织人事处。

2、组织人事处与聘用部门共同考察汇总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3、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临聘的人员,由组织人事处通知用人部门正式聘用,用人部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组织人事处存档备案。

1、临聘人员以合同协议形式管理,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用人部门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及工作业务考核管理。

2、临聘人员实行日考勤、月考核。考核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考核称职并全勤的发全额劳务费,缺勤的扣除缺勤部分后发放,缺勤的劳务费按照应发劳务费/月平均工作日计算,考核不称职的辞退。

3、学校办学实体部门超编制临聘人员,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经学校同意后才能聘用,其劳务费实行学校统一标准,在部门承包经费中支付。

4、临聘人员的聘期按工作需要确定,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临聘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责任教师)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不得少于二个月。

5、临聘人员是党、团员的,如果聘用期在三个月以上,要将组织关系转入用人部门并参加组织活动。

6、临聘人员在学校工作达到一年的,参加学校的年终考核,评定等级。

1、临聘人员的劳务费按学校统一研究确定的标准按月发放。劳务费与聘用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和出勤挂钩,由部门考核申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学校财务科统一发放。

临聘人员劳务费标准(元/月):

责任教师初级中级副高及以上。

600元700元900元。

其他人员试用期正式聘用。

400550。

2、临聘人员聘期达到一年并考核合格,可享受学校寒暑假假期劳务费;聘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实际工作月发劳务费。

3、学校规定的临聘人员工资中,已包含学校支付的有关保险金部分,具体缴纳由个人承办。

4、临聘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可申请或承担学校下达的课题研究任务,评为优秀或取得科研成果者与学校在编教职工同等对待,按规定给予奖励。

七、本办法自2006年1月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十四

第一条:为建立中层干部聘用及考核制度,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用人机制,促进单位各部门工作卓有成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是指单位内部各行政及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含副职)。

班组长的聘任、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层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条件好,责任意识浓,事业意识强,开拓意识好;。

2、业务熟练,肯于上进,自觉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工作组织协调能力;。

3、工作积极主动,踏实肯干,务实求新,具有敬业精神和大局意识;。

4、坚持原则,勇于承担责任和纠正错误;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5、工作和生活中能够以单位利益为重,凡事从集体利益出发,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

6、能够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思想先进,团结同志,热爱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干部的产生,按照领导班子提名、职工评议的程序,实行聘任制办法。

第五条:中层干部的任用,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下,应从工作实际出发,打破学历、资历及干部、工人等身份界限,选拔有实际工作能力、能够真正带动部门工作发展的人选。

第六条:中层干部的任用范围一般为单位在编在岗职工。确因工作需要的特殊岗位,应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可以聘用单位以外的人员。

第八条:新聘任中层领导的职工评议以无记名划票方式进行。候选人获票超过总有效票数的60%以上的,为通过评议,单位下发文件予以聘任;得票低于60%的,为没有通过评议。

第九条:经领导班子提名,且通过职工评议的,予以聘任。

聘任期为一年。

第十条:经领导班子提名,但没有通过职工评议的,不担任中层干部;由此而造成的职位空缺,应由领导班子另行提名,并重新进入评议程序,产生新的人选。

第十一条:中层领导的聘任期为一年,期满单位不再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职,不在享受单位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中层干部应切实履行职责,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工作,既坚持原则,又要方法灵活,当好领导帮手。

第十四条:担负本部门责任,认真落实既定计划,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第十五条:认真执行领导决策,圆满完成各项临时任务;。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十五

第一条  为满足公司持续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加强对招聘工作的管理,实现集团公司员工招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实行员工招聘制度,不断改善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实现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公开招聘,吸引和选拔所需各类人才,为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人才保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直属单位, 适用的招聘岗位包括集团公司各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各层级管理、技术、业务、采购等岗位。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员工招聘包括对外社会招聘和应届毕业生招聘,涵盖计划、招募、甄选、聘用、报到等全过程。

第二章  招聘原则及条件

第五条  员工招聘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业务发展和人力资源规划要求,严格控制人员增长的原则;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德才兼备、量才聘用的原则;

(四)人员与岗位相互匹配的原则。

第六条  员工招聘应坚持严格的选拔标准。用人标准主要依据招聘岗位对任职者的要求,即知识、技术、能力、经验、个性心理素质以及与公司文化的相容性等,同时注重专业素质、发展潜力和求职动机。

第七条  应聘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素质;

(二)符合应聘岗位任职条件要求,专业对口,素质测评及面试成绩优良;

(四)社会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45岁,女性不超过40岁;

(五)身心健康。

(六)对于市场经营、网络管理、资本运营等岗位需要的特殊人才, 如确属综合素质好、能力突出且经验丰富的,经招聘单位综合考评小组推荐并报请招聘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后,应聘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招聘工作的组织和审批

第九条  综合考评小组通过综合面试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承担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与岗位有关的知识、经验、能力、性格和价值观等基本情况);根据面试情况进行总体评价打分;根据评分结果研究提出聘用人选建议。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招聘计划和人选确定,须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管理规定报批。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  员工招聘的主要流程包括:制定招聘计划、组织招募活动、测评筛选、综合面试、考察通知。

(一)制定招聘计划。各单位应紧密围绕企业经营发展目标和近期工作重点,科学进行本单位人力资源总体规划和人才需求预测,在确保业务发展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人员总量增长,制定招聘计划。

(二)组织招募活动。各单位可根据招聘岗位的实际需要,通过报刊、人才招聘会以及专门人才机构等各种媒介和渠道发布招聘信息;进行初步筛选等。

(三)测评筛选。为确保员工招聘质量,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聘岗位的条件要求对应聘申请人进行素质测评和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考试。素质测评和考试成绩均达到优良者方可进入综合面试。

(四)综合面试。综合面试是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并决定是否聘用的重要环节。招聘单位综合考评小组通过答辩或情景模拟等多种方式,全面考察应聘人的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并集体研究提出聘用人选建议。

(五)考察通知。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拟聘用人选进行背景、现实表现和人事档案的审查了解,在审查、体检合格并履行审批程序后,发给单位聘用通知书。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员工招聘的信息发布、报名筛选、素质测评等工作可委托国家有关部门、专业咨询机构或人才招聘网站等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招聘员工时,应对应聘人员提供的证书、证明进行严格审查、认证,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专门机构进行验证,以防止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  社会应聘人员在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出具原所在工作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不得聘用。

第十六条  已通知正式聘用的人员,应在聘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到应聘单位报到,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招聘人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经研究同意聘用的应届毕业生, 招聘单位应与其签订由用人单位、毕业院校、毕业生本人三方共同签署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违反协议书条款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已签约应届毕业生一般不允许在集团公司内变更签约单位。

应届毕业生需持《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报到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到应聘单位报到。

第十八条  新员工聘用后,招聘单位应从用工之日起及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招聘单位有关规定,新招聘毕业生应实行见习期或考察期制度。见习期或考察期满,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业绩考核鉴定。

见习期或考察期满考核合格者,依照招聘单位有关规定享受与同岗位人员相同的薪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新招聘员工,招聘单位应安排其到基层单位实习半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新聘用员工的`人事档案可采取人事代理方式委托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关于招聘外省(区、市)员工的户籍问题,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集团公司各单位招聘外籍员工时,须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集团公司导企业领人员任职回避有关文件规定,应聘人如属于任职回避亲属关系范围的,不得应聘。

第二十五条  在员工招聘工作中,如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招聘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纪律,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若今后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保证公司各岗位能够及时有效地补充所需的优秀人才,满足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健全人才选用机制,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特制定本规定。公司人事录用源于以下六种情况下的人员需求:

1、缺员的补充;

2、突发的人员需求;

3、为确保公司发展所需的人才储备;

4、公司管理阶层需要扩充时;

5、公司对组织机构有所调整的需要;

6、为了使公司的组织更具灵活性,而必须导入外来的资深人士时。

一、招聘的组织管理

初、中级人才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招聘计划和组织实施,招聘职位所在部门参与招聘测评的技术设计和部分实施工作。高级人才的招聘工作由总经理直接领导(特殊情况可授权他人负责),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人才招聘属非常规性的重要人事工作,招聘工作经费预算实行单独列帐管理。(更多观点,可以参见爱维龙媒管理咨询专家赵梅阳《专家论坛》)

二、人力资源计划和招聘计划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进行人员需求预测,根据内外部人员供给情况进行人员供给预测,制定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费用计划,报经理办公会审批。人力资源部建立内部人才库,信息包括每位员工的绩效记录及评价、职业兴趣、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培训课程、外语水平、具备的技能和证书等。进行内部人才供给预测时要调用内部人才库,判断内部人员是否与所需工作相匹配。在内部供给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进行外部供给预测,外部供给预测要根据总体经济状况、全国和地方劳动力市场状况和准备招聘的职缺的市场状况进行判断。人力资源部详细审核申请职位的名称、职级等事项。如同意其申请,当确定本公司其他部门并无适当人选时,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形成公司的人员外部招聘计划。(更多观点,可以参见爱维龙媒管理咨询专家赵梅阳《专家论坛》)

各部门对于因人员调动或其它事宜造成的人员短缺的临时需求,在确认并无内部调职的可能性后,可以由部门主管填写《招聘申请表》,报主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外部招聘解决。

三、内部招聘

人力资源部明确所需内部招聘的岗位名称及职级,新增岗位由用人部门主管编制工作说明书报送人力资源部,以准备工作说明书,拟定内部招聘公告。发布的方式包括在公司内部网通知、在公告栏发布或其它形式。所有的正式员工都有资格利用空缺职位公告政策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要求组织考虑自己是否能够从事某一职位的工作,内部招聘公告要尽可能传达到每一个正式员工。

人力资源部将参考申请人目前的上级和空缺职位的上级意见,根据职务说明书进行初步筛选。对初步筛选合格者,人力资源部组织内部招聘评审小组进行内部招聘评审活动,评审结果经总经理/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生效。(更多观点,可以参见爱维龙媒管理咨询专家赵梅阳《专家论坛》)

四、外部招聘

外部招聘活动的组织以人力资源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必要时可有公司高层领导、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相应技术人员参加。招聘人员在招聘工作开展之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和人力资源需求部门加强合作,以便对招聘岗位和该岗位所在群体特点有一个清楚的了解。

外部招聘要根据岗位和级别的不同采取最有效的招聘渠道组合,并争取成本节约。校园招聘。人力资源部与有关的高校保持经常的联系。对于专业对口的院校可及时派员进行宣传并组织招聘。有选择地参加学校人才交流会,发布招聘信息并进行招聘活动。网络招聘。通过相关网站及时发布招聘信息,经常查阅网上应聘人员情况,建立公司的外部人才库,根据需要随时考核录用。鼓励员工向公司推荐优秀人才,由人力资源部本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按程序考核录用。

招聘会招聘及广告招聘。通过各地人才招聘会和报纸、专业刊物广告招聘相关人员。委托猎头公司招聘。在招聘公司关键的管理和技术职位时可考虑通过猎头公司招聘。(更多观点,可以参见爱维龙媒管理咨询专家赵梅阳《专家论坛》)

五、外部求职者的甄选

人员甄选测评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设计和实施,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承担设计和有关测评工作。初步筛选。审查求职者的个人简历和求职表是进行初步筛选的有效手段,目的在于获取应聘人员的背景信息,据此淘汰不符合职务说明书要求的候选人。初步筛选性会见在外部应聘人员填写完求职表后进行。就业测试是外部招聘初步筛选的最后一个环节,对于可以进行工作样本法测试的岗位如打字员、搬运工,生产部门的某些岗位在初步筛选时可进行实地操作测试。对于无法进行工作样本法测试的岗位包括管理类岗位和技术类岗位,要通过审查其著作、发明,或核查其学历、经历,以鉴定其资格。人力资源部根据收集到的求职者信息建立外部人才库。

初步面试。对初步筛选合格的求职者邀请面试。初步面试一般由人力资源部专员主持。人力资源部对应聘人员的学识、智力、品德和综合素质进行初试和评价,并填写《面试登记表》里的初试评价栏。人力资源部确定初试合格人员,经人力资源签字认可后推荐给相关业务部门复试。(更多观点,可以参见爱维龙媒管理咨询专家赵梅阳《专家论坛》)

复试。复试由复试甄选小组进行。复试甄选小组一般由以下三方面人员组成:一、用人部门代表;二、人力资源部专门人员;三、资深专业人士。一般岗位的招聘可无资深专业人士。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招聘必须有资深专业人士参加。资深专业人士应对该职缺的工作有深切的了解和密切的工作关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面试由总经理负责,资深专业人士参加,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工作。在复试前根据招聘职位的职位说明书设计面试评分量表。复试应通过多角度、多方法进行测评。

复试的实施。复试过程中,复试甄选小组成员应填写复试记录表,表明对应聘者的评语及结论。全部复试结束后,甄选小组成员应讨论对各应聘者的意见。当小组成员未能达成一致结论时,由用人部门代表拍板。评价结果应填写在复试结果推荐书上,送达用人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备案,作为下一步行动的依据。

笔试。重要岗位的招聘应采取笔试,由用人部门组织进行。组织笔试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应聘人知识和能力,笔试试题根据需要确定。

甄选结果的反馈。通过复试的应聘人员由分管部门的主管领导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高层次人才引进、批次进人时需经经理办公会讨论审批。所有人员应经总经理最后签字批准。同时,人力资源部将面试结果通知落选的应聘者。

六、试用和正式录用

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应聘人员到公司报到后,要填写“职工登记表”,并签定试用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6个月。试用的目的在于弥补甄选中的失误。不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在其它单位工作不到一年者,试用期满后,还有6个月见习期。(更多观点,可以参见爱维龙媒管理咨询专家赵梅阳《专家论坛》)

试用期的人员,尚不属于公司正式员工。在此期间,双方均可随时提出终止试用。试用或见习期满后的员工,经考核合格,由部门负责人出据书面意见交人力资源部,经总经理批准后,公司和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员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员工后,由人力资源部在该员工的“职工登记表”里注明加盟本公司的时间和转正时间。

七、招聘工作评估

人力资源部应当研究求职者以及新员工对招聘组织工作和招聘人的反馈,以及计算在每个招聘地区每种招聘渠道的时间、成本和效果作为改进招聘活动的依据。招聘活动结束后,应当通过测量新员工的工作业绩,新员工的离职率等来评估招聘活动,作为招聘工作进一步改进的依据。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十六

第一段:引言(约200字)。

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公司招聘人员的流程、标准和要求。作为一名应聘人员,在阅读岗位聘用管理办法之后,不仅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招聘流程,还可以了解公司对应聘者的标准和要求,进而更加准确地认识自己是否符合公司的招聘要求。本文将就此话题分享我对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的心得体会。

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是企业招聘人员的标准流程,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招聘的公平性、透明度和规范性。在岗位聘用管理办法中,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流程和标准,如面试、考核、聘用等,这保证了企业对应聘者的公正评价和招聘决策的透明性。同时,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企业对应聘者的基本要求,如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这对应聘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参考。

第三段:招聘公司对应聘者的要求(约300字)。

在岗位聘用管理办法中,招聘公司对应聘者的要求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比如学历,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对于工作经验,招聘公司可能会要求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应聘者。综合素质方面,招聘公司也会考虑应聘者的个人特点、社交及沟通能力、工作压力下的应变能力等。明确规定这些要求有助于企业筛选出满足条件的合适人员,但也有可能使有能力而没有求职机会的人错失机会。

第四段:应聘者的准备和面试过程(约300字)。

正确认识和遵守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的要求,有助于应聘者更好地了解企业招聘标准和流程,做好面试准备。在面试前,可以准备面试所需的文档和资料,进一步展示自己的优势。面试时,应聘者要注意注意自身形象、举止表现和语言表述,并遵守面试流程,体现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工作态度、对企业性质、工作内容及职责的了解。在面试结束之后,应按规定提交必要的材料,并根据规定的要求接受考核,最终及时了解招聘结果。

第五段:总结(约200字)。

总之,了解、遵守岗位聘用管理办法,对于企业招聘人员和应聘者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这可以确保招聘的公平性、透明度和规范性,使得招聘决策更加准确和有效。同时,应聘者也能在了解招聘公司对应聘者的基本要求之后,更好地准备面试和展示自己的优势,获得更好的求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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