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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基层考察报告(汇总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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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基层考察报告(汇总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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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是对工作、研究或调查成果进行系统描述和总结的一种方式。报告还应该包含对问题和挑战的讨论,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分析。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些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这些范文涵盖了不同领域的报告,包括工作报告、学术报告、市场调研报告等,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大家可以借鉴其中的写作技巧和表达方式,提高自己的报告写作水平。祝大家在撰写报告时取得好的成果!

基层考察报告篇一

一、选题与定义。

一位学者曾经断言,“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的问题。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因此,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人的生活。”即使那些把兴趣投向城市、投向“正规军”法律服务、投向标准化或目标性司法程序建构的人,也无法否认研究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与改革在研究整个中国司法问题所具有的特别意义。基层社会和基层政府是整个中国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地基,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一直是中国政府治理策略(社会综合治理)的重点之一,基层司法构成我国司法制度的基础和主体(法律规定基层法院以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人民法庭管辖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一审案件)。在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众化的冲突/双重困境中以及强大的诉讼积案压力下,寻求建立为当事人提供充分、适当、可供选择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简单、小额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务,亦即“获得正义”(accesstojustice)是当代世界普遍面临的重大课题。在中国这种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巨大并且不断增大却又实行单一制政府结构形式的大国,如何为占中国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层老百姓特别是广大农民提供符合其经济、文化层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务,一方面直接关系到基层纠纷的解决和基层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作为“标准模式”的民事诉讼结构是否能够在我国社会里找到确实适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来这一重大问题,并最终影响中国在尚未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阶段面临后现代社会的冲击能否作出适时适当的回应。

本课题所指的“基层”是以中国行政和司法建制为标准,指县级层次上的县(市、区),以及它们的'行政下级(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司法派出机构(派出法庭)所辖的区域;本课题所称的“法律服务”是指代理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等;本课题所考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设在乡镇(街办)主要为本辖区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限于本课题的具体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们选取了在中国基层社会占据重要市场、目前正面临着或存或废或发展或衰败命运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以考察和评价这个特殊群体为基层老百姓所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务为切入点,观察其在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同时通过考察在其沿革和演进过程中,与之构成职能交叉、隶属或管理、或竞争关系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所)、国家司法机关(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性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从而透视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的现状和走向。这种定位的现实根据是,官方文字资料分析和实证考察结果都表明,中国基层至今为止并未明确或完全区分“司法”职能(及其主体)与行政职能(及其主体)、政府救济与社会自治性救济,而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上述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更是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纠结关系。

二、方法与路径。

在课题给定的一年期限内,我们选择以全国性文献调查为基础,对几个有代表性的考察点进行解剖,以大致掌握法律服务所的发展脉络及其在所在地区的整个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基层法院、人民调解、仲裁、律师、公证等)中的位置,最后综合运用不同路径获得的信息,使之相互印证而获得完整结论:

[1][2][3]。

基层考察报告篇二

根据省综治办、省普法办和省法学会的安排部署,在全省统一开展“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济源市对此高度重视。积极筹备,扎实推进,现将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济源市委、市政府对“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高度重视,立即制定了《济源市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方案》,成立了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郭兴林为组长的“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市综治办、市610办、市法制办、市法学会以及公检法司等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领导小组多次召开工作安排协调会议,制定了《济源市“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活动内容组织领导、工作原则以及工作要求,召开综治委成员单位以及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等单位负责人会议,进行具体安排部署,拉开了全市“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序幕。

二、内容丰富、重点突出。

一是组织开展“迎新春讲法治”法治大讲堂活动。选取“百场万人”法制讲座活动中授课效果好,内容贴近基层、贴近生活的授课人员和内容,针对基层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村(社区)两委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和基层群众,充分利用文化城、市委党校等教育阵地,分门别类的召集各类群体,举办法治报告会,开展法治大讲堂活动,提高全民法治观念、法律素养。二是选择1月25日至29日,2月22日至26日两周时间,分两次开展法治集中宣传周活动。届时,全市各单位都要深入到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村(居)、社区,在公园、广场、集贸市场等人群密集场所,通过悬挂横幅、放置展板、发放宣传页、设立咨询台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大张旗鼓的普法宣传活动、三是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要在综治工作中心、信访接待大厅设置法律服务窗口,安排专人全天在岗,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四是由公检法司等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收集整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遗产继承、非法集资、邪教犯罪、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等具有普遍意义、代表意义、教育意义的案件,由市“法律服务进基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负责进行宣传。五是利用“一村一警”便民服务活动、一村一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受理点等活动平台,充分发挥包村干部、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等作用,通过走访群众、发送法律服务卡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引导其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六是在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建设“法治宣传一条街”或“法治游园广场”等法治文化阵地,通过组织干部群众参观学习、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同时,组织法治文艺演出,切实提高群众学法积极性。

三、措施到位、扎实推进。

为确保活动扎实推进,要求全市各单位要站在全面推进法治济源建设的高度,将此项活动作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的检验,高度重视,强化协调配合,夯实工作责任、确保活动扎实开展。市综治办、市依法治市办将采取不定期对各单位活动情况进行抽查暗访,编发工作简报、通报活动开展情况等方式,推动各单位加强工作规划,严格组织实施。

基层考察报告篇三

项目名称:悬空排雷(雷区取水)。

项目类别:个人挑战和团队合作项目。

训练时间:每组10分钟。

人数:6人以上。

适宜人群:除有心脏病等疾病和身体有损伤者外,尽量要求全体学员全部参与。

场地要求:野外或是湖边比较空旷的场地即可。

训练器材:玻璃杯(8个)、眼罩(1个)、结实的绳索1根(足够长且光滑)、手套(若干双)、秒表(1个)、哨子(1个)。

训练目标:

1、加强队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学员通过共同讨论,认识共同决策的重要性。

2、培养团队成员的合作意识,提高团队的整体能力。

3、增进团队合作精神,使学员认识到协同合作在解决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任务布置:

从成员之中推选出一名队员当“排雷者”,让其蒙上眼罩,借助现有的工具(绳子)和其他队员的帮助,使身体悬空将“地雷”(玻璃杯)从“雷区”(5m见方的正方形)中安全取出并放置到指定的安全位置。同时,该“排雷者”要遵守全身都不接触地面的原则,其余的队员使用绳子牵引住“排雷者”。在未把“地雷”放到指定位置之前,所有队员都不可以松开绳索和踏人“雷区”。

训练指导与实施:

1、选取比较平坦的地面作为训练的场地,检查场地、器材是否符合要求。

2、把分配好了的小组带领到训练的场地(其他的小组由其他的负责人带领到距离训练场地较远的地方,以免偷看)。

3、将学员身上携带的所有硬物取下,并放置到安全的地方,比如手表等。

4、让成员观察场地,并带领学员热身,以避免因准备活动不充分而受伤。

5、清晰地宣讲该项目的训练规则和注意事项。

6、观察和记录学员的活动情况,活跃气氛。

注意事项:

1、提醒学员在分配和安排控制绳索的队员时,一定要注意男女力量的均衡搭配,切实保护好“排雷者”,以免使“排雷者”受伤。

2、协助的人员在控制绳索时,要注意不能把绳索缠绕在手上,最好戴上手套,以免勒伤手。“排雷者”也要注意将头发扎起来,以避免头发与绳索缠绕在一起。

3、时刻注意绳索的承受力,当发现绳索的承受力快要达到最大限度时,应及时果断地中断训练,更换绳索。

4、注意做好“排雷者”的保护工作,不可太过于追求速度,应尽量求稳,避免操之过急而事倍功半。

5、若在“取雷”的过程中“地雷”发生爆炸(玻璃杯破裂),应立即停止该项目,及时地清理场地,以免玻璃碎片扎伤队员。

活动方案4为益于员工身心健康,锻炼大家的身体素质,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加强员工的沟通与交流,丰富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培养顽强奋斗、勇于拼搏的优良品质。根据大家的商议,将4月份移动分公司团建活动定为:明阳天下团建营。

时间定为:周六,早上7点—下午2点。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参观游览水帘洞、金龟出海、雄鸡峰、观音石等处景观。参与人员:公司全体员工,共计六人,每人按50元的标准,共计300元。

在团建活动中,明阳天下团建营提醒一定会加强安全工作的重视,提醒大家在行车和参观游览中注意各项安全事宜。并带好旅游常备药品:晕车药、创可贴、胃舒平、六神丸、紫药水等。

团建活动完之后,会把活动中的所感所想、身心体会,以图文并茂的形式,上传到oa中和大家一起分享。

白河峡谷介绍。

白河峡谷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境内,白河漂流是目前北京地区唯一的天然河漂流,距北京市90公里,主要以白河漂流、水上闯关、树上拓展、真人cs等项目为特色,白河漂流是供人们旅游,休闲,度假的好去处。

这是一处原始风貌保存相当完整的自然峡谷,与永定河宫厅山峡和拒马河峡谷并称“京都三大峡谷”,而白河峡谷因其壮丽的风景,更有“百里画廊”的美誉。此外在谷中还有一个类似“雅鲁藏布大峡谷”的雄壮景致“云台揽胜”,更是值得为之走上一遭。

白河峡谷是一处原始风貌保留相当完整的自然峡谷,被形容为“百里画移动图片廊”。峡谷沿途道路险峻,村落相对稀少,因此,适宜做富于探险精神的自然探索游。从延庆县的白河堡水库大坝的东北方向进入峡谷,便可领略峡谷的风貌。近百米高的悬崖如利剑将波涛滚滚的白河劈开巍峨的明代长城在山间蜿蜒伸展,两岸峭壁林立,山泉汇成浩荡的激流,大自然的奇异景色令人颇感震撼。从密云县沿白河溯流而上,直至云蒙山北麓,就到达了白河峡谷最为壮观之处。此地山势陡峭,悬在半山之间的道路两侧都是悬崖绝壁,经过令人惊心动魄的穿越石缝间隙的旅程,再往前行,就到达景色最为壮观的地带。登上道路边悬挂的石台,群山峻岭和蜿蜒流淌的白河尽收眼底,景色美不胜收。

2、烧烤种类。

烧烤用具:烤炉烤架、木炭、刷子、桌椅、等。

酒水:酒水、饮料无限畅饮。

娱乐:免费垂钓(鱼可带走。自备鱼竿鱼食)。

3、烧烤单项预订。

精美烧烤食品随您预订,绝对的物美价廉,所选食品原材大多为山野家饲养鸡鸭,绝非激素的山野绿色食物。到山谷享受烧烤时,我们将为您提供烤架、烤炭以及烧烤场地,提供烧烤咨询及路线。在朋友们吃着碳火烧烤的时候,还能欣赏原始峡谷的绝美自然风景,在山间摄影,逛吼高歌……当然,在预订时还可以预订农家饭中的特色美食,比如野菜木兰芽,特色咸鸭蛋……刚好可以丰富您的野外餐桌!

基层考察报告篇四

版主考察委员会:

本工作小组经过对李白同志进行长期跟踪考察,历时30年,现向版主考察委员会提交考察报告如下:

李白,字太白,虽然有关名号经过家族和本人再三强调“白”、“太白”,但无人称其为白痴,自己也没有提到自己是白痴一类的任何迹象与特征。李白从小就受到良好的教育,学历符合论坛要求。他自称:“五岁诵六甲.十岁观百家。”情况基本属实。在其他技能继续教育方面,其15岁时,学习剑术,但无此项学历证书。该同志诗留传下来的近千首,各体皆备,精华帖占据87%,无任何”白痴”迹象。

李白出身问题不清楚,大致是于唐武后长安元年(公元7o1年)出生在中亚的碎叶;5岁时,随父亲迁居四川江油县青莲乡,政治倾向为道教,派别不详。成年阅历如同年少经历同样复杂,喜欢频繁跳槽,无事在全国各地游荡,很难在一个地方呆上数十年的时间,从李白的“低头思故乡”一类的句子可以看出,李白最终向往的,还是回到故乡的论坛,对我论坛的忠诚度值得怀疑。

李白结交甚广,笼络人心不乏一两整套,其良好的智商与写作水平,常常不花什么银子,仅凭其《送汪纶》、《送孟浩然之广陵》之类的非主旋律等小律小绝,便勾得知识分子、著名写手感恩戴德,丧失远大理想,造成人才流失或形成小帮派。更为值得警惕的是,李白是天子呼尔不上船的角色,组织纪律性很差,这种连天子威严、贵妃媚眼都视若无物的所谓人才,不符合论坛又红又专的选拔对象标准,一旦思乡叛逃,走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团队。加上一些我们控制不住的地方节度史,被李白的名声鼓惑,常常对他高薪聘请,许诺大都会黄金地段的别墅、高级轿车,承诺其不必亲临版务,看帖回帖,更是严重隐患。

综合以上三十年的考察,我们认为:李白同志虽然才华横溢、能力超群,但启用有风险,使用要谨慎,建议先到偏冷版面实习十年,待成熟后转正,在此期间,希望组织部门再耐心考察,加强约束,将李白培养成为对我论坛有理想、有文化、守纪律的合格人才。

特此报告。

李白同志情况考察工作组。

大唐xx年x月x日。

基层考察报告篇五

特色业务。农民出外打工是b市的一个经济增长点,为打工者提供法律服务则成为b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一个主要业务。本世纪以来,b市政府专门发布文件,要求大力加强外出务工人员的赔偿的法律服务,加强维权工作,这一块主要就是靠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他们对每个有出外打工的家庭进行登记,并留下当地法律工作者的联系方式。仅以2003年上半年为例,法律工作者为外出务工人员代理的诉讼案件是54件,非诉讼案件是113件,法律援助是28件。在该市n城区,7个镇和3个乡,200多个街道办事处,人口47万,2002年外出务工人员是17462人。该区建立了14个司法所和11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在省外代理的诉讼案件35件,非诉讼代理是64件,远及山西、广东、吉林、厦门、新疆等。这些案件,一方面请律师要花很多钱,老百姓不愿意请律师;另一方面这种案件很辛苦,当事人支付能力又差,律师一般不愿意办理这种案子。所以主要依赖于基层法律工作者,他们能吃苦,又是本地人,和老百姓走得很近,人家也相信他,请起来也方便。

在调查中,法律工作者每个人都可以随便举出一个个活生生的例子,如五位b市民工在北京门头沟区瓦斯爆炸死亡的案件,一位该市民工在山西煤矿受伤之后仅获得几千元赔偿的案件,一位在东莞工伤死亡者孤苦残疾的母亲临近春节等待赔偿金过年的案件……许多案件由于当事人根本无力预付代理费和活动费,法律工作者只能先垫付所有费用,如果胜诉才能根据情况拿回几百或几千元报酬。他们常常跟那些贫穷的民工当事人一起坐硬座火车、住工棚、在交通不便的山区徒步跋涉,为那些在外受人欺凌的老乡讨回公道,为他们在家乡等待接济的父老子女拿回多一点生存的凭据。这些都是住在城里的律师们不可能做到的。一位法律工作者认为这样的服务是法律援助的一部分,他认为法律援助不应该仅限于诉讼,老百姓有了纠纷,法律工作者自己贴钱、贴差旅费来帮助解决,实际上也叫法律援助。因此,他们一方面承认法律援助中心应该占主导地位,但同时也呼吁应该给农村的法律服务一定经济上的支持。

与律师之间的市场划分与竞争。案件类型除了为外出打工的服务之外,另外简单的案件主要是债权债务案件也比较多,比如几百块的民间借贷、承包、婚姻家庭方面的赡养抚养。大一些的案件就是人身伤害,穷困的地方,常常为一点田边地角的事情打架,造成一些伤害的,这种案件也比较多,还有一些就是为基金会催收贷款和解决拆迁纠纷。

法律工作者与律师之间在市场竞争中的最大差别是收费标准不同。法律服务所根据省物价局统一的收费标准,一般由双方协商,象一般的民事案件不涉及财产纠纷的,规定要求是300元,但实际上在b市这样的贫困地区,相当多的当事人实在交不起服务费,交一百两百也收,有时候甚至是提供无偿服务。但律师收费,如果不涉及财产纠纷,起点是1000元,一个重要的刑事案子收费不下几万元。法律服务所接受法律咨询、代书是不收费的,但是一般律师事务所都是要收费的.,而且一般都还有一个固定的价格。所以,法律服务所的业务量很大,但收入较低。以b市某区为例,该所担任乡镇一级和村一级的法律顾问共331家,代理诉讼446件,协办公证462件,办理见证453件,法律服务所的业务一年收入接近42万,大概抵得上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年收入,但他们所承办的案件是律师所案件的10倍以上甚至是几十倍。

这一数字对比,一方面说明法律工作者的确占有了很大的市场,律师有理由不高兴。法律工作者对此表示理解,他们说,同样的案件,一个律师可能收一万元代理费,但一个法律工作者可能一千元,很容易产生矛盾。但在另一方面,农村中的很多案件,像打架纠纷,是律师不愿意做的,律师不要的市场法律工作者才去占领,这块市场是法律服务所主要的市场,法律服务所设在农村,律师事务所大量的设置在城市,冲突并不很大。在比较繁华的城区法律服务所,代理诉讼大概比例占总业务量的六成以上,一些乡镇可能只有三四成了,特别是一些偏远的乡镇,到b市坐汽车要坐一个半小时,那个地方没有法庭,派出所里只有一两个人,然后就只剩下司法所,那里的诉讼案件一年也就一两件,主要业务就是调解。

受调查者特别提到了民事诉讼中关于民事。

[1][2][3]。

基层考察报告篇六

20xx年,****镇司法所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认真学习关于深入落实学习科学发展观实践活动的'精神,按照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认真落实维护稳定责任制,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各项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新的进步,新的发展,新的突破,为维护全镇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依法治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将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2、****镇调委会共建立5个,同一由司法所组织建设成立,实行规范化管理。今年以来,全镇共调解纠纷52起,调处率达100%。其中成功43起,调解成功率达82.7%,其中婚姻家庭纠纷4件,邻里纠纷2件,损害赔偿纠纷11件,采矿工业污染8件,山林水土纠纷6件,征地拆迁纠纷3件,土地经营纠纷12件,房屋宅基纠纷3件,其他3件。有效防止群众性事件上访1件。经过坚持不懈努力,全年境内无越级上访事件发生。

3、扎实开展安置帮教工作。20xx年全年****镇刑满释放人员共12人,司法所及时对其进行摸底调查,同时提出“四帮一”工作措施,对全镇刑满释放人员建立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跟踪调查,随时掌握其动态,至此,全年无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情况发生。

为进一步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在司法所不断努力下,****镇全年累计组织开展培训会1场,接受培训人员60人。为基层政府提供司法建议3条,采纳3条。制定规范性文件3件,制定村规民约2件,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矛盾纠纷15件,成功13件,开展3次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参与“严打”整治及专项治理活动10次,发动法制宣传6场,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宣传书1000余本,制作宣传标语40条,发放普法围裙1000余条,现场接受法律咨询92人,受教育人数达4000余人。创造了良好的全民学法氛围。采取只要做法如下:

1、及时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采取利用定点宣传方式,设立法律法规咨询台,现场解答群众疑问。继续深入村组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利用人员比较紧密地区,入户走访,现在对群众答疑解惑。

2、加强对基层调委会工作指导工作。我镇共有4个行政村,村村建立了调委会组织,同时要求各村坚持纠纷排查月报告制度,对派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建立了台帐,并限期在解决。6月15日,司法所举办了由各村委治保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民调信息员参加的人民调解培训会,来自全镇各村组的调解员60余人参加了培训。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进行培训,为调解工作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3、努力做好基层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在处置一些群众性事件上发挥作用,为基层政府提供了法律建议,使得政府少走弯路,有效防止了矛盾的进一步扩大。

20xx年,****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一是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以及息访息诉难度加大,信访突出问题严峻,稳控的压力增加。二是司法所制度建设存在财力投入有待提高;三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力度还不够强,需进一步普及入户宣传方式。为此,****司法所在今后工作中坚决贯彻落实县司法局的要求,以稳定统揽全局,保证****社会安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基层考察报告篇七

高校共青团组织是学校教育工作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担负着大学生政治理论学习,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任务.高校基层团组织建设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上述各项工作任务能否顺利完成.本文以高校基层团建工作的发展趋势,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主要问题提出新时期下高校基层团建工作的一些新的思考.

作者:钟子斌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广东,广州,510521刊名:青年文学家英文刊名:theyouthwriters年,卷(期):“”(12)分类号:g641关键词:高校基层团建工作思考

基层考察报告篇八

赴*、*、*考察报告为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视野、学习先进经验,*月*日-*日,按照市水利局的统一安排,全市水利系统办公室负责人赴*、*、*三市,围绕三市水资源综合开发建设情况进行了学习和考察。通过考察,开阔了眼界,拓宽了视野,坚定了做好工作的信心。

一、三市的主要做法。

水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水维持着经济生产能力、人类生活和全球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完整。

古运河是*的母亲河,环抱半个*城,千百年来对*市区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在19*年以来开展的综合整治工作的基础上,20*年12月,*市启动实施了运河文化公园一期工程,全面提升古运河两岸景观。行驶于古运河上,两岸的历史壁画、经典建筑一一闪过,在现代灯光的照射下,河水变幻迷离,远古气息、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氤氲其中。濠河是国内保留最为完整、有着千年历史且位居城市中心的古护城河。它构成了*中心城区水抱城、城拥水、城中有园、园中有城的水城风貌。濠河综合整治与历史风貌保护工程获“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古都*,沿明城墙蜿蜒流淌的秦淮河,经过3年综合整治,这里又重现碧水清波、两岸垂柳的秀美风光,赢得百姓一片赞许。根据*发展规划,秦淮河西岸正在迅速崛起一座现代化新城,原先环绕古城的外秦淮河已成为纵贯全城的城中之河。

二、考察的主要感受。

此次学习考察,我们感觉到*、*、*等地思想解放程度之深、管理理念之新、发展速度之快为考察团所有成员始料不及,所考察的各地有着强烈的创新意识、发展意识、机遇意识,这些都是各地思想解放的具体体现,思想解放已真正成为各地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与这先进地区相比,我们存在一定的差距,深入分析,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意识的差距。江浙地区是全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但当地的干部绝没有盲目乐观,没有自吹自夸,更没有躺在已有的成就上睡大觉,相反,“危机”、“紧迫”、“严峻”、“忧患”这样的词汇倒是经常听到。在他们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都有一种干事创业、敢做敢为的强大的精神力量作支撑。二是发展理念上的差距。体现在加快发展方面,江浙人真正吃透了“发展是硬道理”的内涵,不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还是统筹发展、全面发展,他们始终把核心定位在加快发展方面,围绕“加快”二字做文章。三是服务环境上的差距。今年以来,我市召开了干部作风建设大会,出台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文件,经济发展环境得到了相当程度的优化。但与发达地区相比,我们有相当一部分政府部门在为企业服务上做得很不够,优化环境,安商、亲商、富商、护商做得还远远不够,与“五禁止”、“十不准”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

三、今后工作目标。

我市作为水利大市、农业大市,面对水利发展的重大机遇,加快我市水利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坚持不懈地抢抓机遇,实施水利重点工程项目带动战略,争取投资,加快建设,实现水利跨越式可持续发展。作为信阳水利系统的一员,我认为应当结合实际,将此次学习考察的成果落到实处:

三是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多到基层台站广泛了解他们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清全市通信事业发展的规律与特点。认真听取基层台站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尽力为他们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做到说了就办,定了就干,使全市的防汛通信工作长效稳步地向前发展,为水利事业添砖加瓦。经常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和沟通,掌握他们的意图、想法和动向,跟踪了解项目从何入手,做好前期工作,以利于项目的争取。

基层考察报告篇九

为学习借鉴县基层团组织建设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我区基层团建工作,团区委组织基层团干部县考察学习。围绕县基层团建工作情况,经过三天的考察学习,现将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层团组织概况。

此次考察主要是了解县部分学校及乡镇基层团组织情况,学习他们团建工作的内容和措施,尤其是重点考察了县镇基层团建工作情况。

在基层团建方面,所考察的基层团组织既坚持团建工作的一般规律和工作方法,又结合自身实际,富有自身团建工作的鲜明特色。

1、始终坚持党建带团建的基本原则。紧跟党建步伐,依靠党组织在基层工作中形成的新格局和新成果,在工作内容上加强与党建的融合;围绕党政中心,争取党组织支持,使团的工作有着坚强的后盾。

2、增强团组织影响力,提升服务青少年水平。为切实做好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少年三阳镇团镇委采取各种措施激发青少年活力,全面提升服务青年的能力和水平,如农家书屋知识竞赛,培养青少年积极学习课外知识兴趣,通过开展观鸟活动,引导青少年在实践中自我教育、自我提高、锻炼成才。

3、加强团组织阵地建设,注重活动引导。团的活动,特别是品牌项目活动是吸引和凝聚青少年的重要载体,各学校充分挖掘和利用各种活动,通过营造健康良好的氛围和条件,来引导和服务青少年成长,如实验小学开展的以“义卖”活动、让学生和家长都参与进来,培养学生们的沟通能力,在加强对青少年的积极向上价值观教育的同时,引导青少年为社会尽责奉献;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京山县第一中学的有益做法:通过丰富校园文化,举办众多文体活动,丰富青少年业余生活,吸引了广大青年参与到团组织的活动中。

针对此次考察学习的'收获,围绕推动基层团建工作,我们得到如下思考:

(一)深化基层党建带团建,推进基层团组织建设。

坚持党建带团建是基层团建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在实践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为推进基层团建工作,必须紧跟党建步伐,依靠党组织在制度安排、干部配备、工作指导等方面的优势。党组织要指导和帮助团组织搞好组织建设,加强和改进对党建带团建工作的领导;团组织要通过富有成效的工作,争取党组织的重视和支持,切实抓好自身建设,实现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密切衔接,以团建成果服务于党建。

(二)健全团的基层组织,加强团员队伍建设。

按照“力争使团的基础组织网络覆盖全体青年,使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影响全体青年”的工作要求,健全基层团组织建设,结合地区实际,在青年团员活动集中、拥有建团条件的机构内建立各级各类团组织,扩大团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做好团员发展工作。特别是学校的团组织,要认真挖掘青年典型,积极吸纳优秀青年入团,规范发展程序,加强团前教育,确保团员质量;发挥团校作用,深化团员意识教育,提高团员素质。

(三)加强基层活动阵地建设,全面提升服务青少年水平。

团的活动是吸引和凝聚青少年的重要载体,各级团组织要将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作为改进和提升青少年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举措。以团组织为纽带,以活动中心为载体,积极吸引青少年参与团组织开展的理论学习、实践体验、志愿公益、文体活动等项目。为加强活动阵地建设,团组织要在积极争取财政拨款的同时,通过多渠道筹集经费,扩大经费来源,利用所得经费加强青年事务管理,将服务青少年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基层考察报告篇十

一、选题与定义。

一位学者曾经断言,“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的问题。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因此,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人的生活。”即使那些把兴趣投向城市、投向“正规军”法律服务、投向标准化或目标性司法程序建构的人,也无法否认研究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的现状与改革在研究整个中国司法问题所具有的特别意义。基层社会和基层政府是整个中国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地基,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一直是中国政府治理策略(社会综合治理)的重点之一,基层司法构成我国司法制度的基础和主体(法律规定基层法院以及作为其组成部分的人民法庭管辖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一审案件)。在司法专业化与司法民众化的冲突/双重困境中以及强大的诉讼积案压力下,寻求建立为当事人提供充分、适当、可供选择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简单、小额的案件提供低廉、快捷的法律服务,亦即“获得正义”(accesstojustice)是当代世界普遍面临的重大课题。在中国这种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巨大并且不断增大却又实行单一制政府结构形式的大国,如何为占中国人口主要成分的基层老百姓特别是广大农民提供符合其经济、文化层次需求的有效的法律服务,一方面直接关系到基层纠纷的解决和基层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作为“标准模式”的民事诉讼结构是否能够在我国社会里找到确实适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来这一重大问题,并最终影响中国在尚未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阶段面临后现代社会的冲击能否作出适时适当的回应。

本课题所指的“基层”是以中国行政和司法建制为标准,指县级层次上的县(市、区),以及它们的行政下级(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司法派出机构(派出法庭)所辖的区域;本课题所称的“法律服务”是指代理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等;本课题所考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设在乡镇(街办)主要为本辖区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限于本课题的具体目的性和政策指向性,我们选取了在中国基层社会占据重要市场、目前正面临着或存或废或发展或衰败命运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以考察和评价这个特殊群体为基层老百姓所提供的上述法律服务为切入点,观察其在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同时通过考察在其沿革和演进过程中,与之构成职能交叉、隶属或管理、或竞争关系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所)、国家司法机关(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性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从而透视我国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的现状和走向。这种定位的现实根据是,官方文字资料分析和实证考察结果都表明,中国基层至今为止并未明确或完全区分“司法”职能(及其主体)与行政职能(及其主体)、政府救济与社会自治性救济,而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上述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之间更是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纠结关系。

二、方法与路径。

在课题给定的一年期限内,我们选择以全国性文献调查为基础,对几个有代表性的考察点进行解剖,以大致掌握法律服务所的发展脉络及其在所在地区的整个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基层法院、人民调解、仲裁、律师、公证等)中的位置,最后综合运用不同路径获得的信息,使之相互印证而获得完整结论:

1、文献资料的收集、阅读和分析。

基层法律服务所从成立、发展、繁荣,到变革、抑制、衰落,直至今日面临被废止或遗弃的命运。通过收集、阅读和分析记载这一历史演变过程的现有文献,我们期冀获得以下信息:

1.5目前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以上所有信息都要用文献资料所提供的事实或信息说话,而不能凭借研究者的主观猜测。需要进行分析和推测时,注意通过明确的差异性表达将研究者对事实或信息的陈述与研究者个人的推测加以区分。

2、实证考察与信息的获取和使用。

由于现有文献资料所能够提供的信息存在多方面的缺陷,资料的残缺、笼统、抽象、以及资料获得渠道的官方性和主观性,都妨碍了对于目前法律服务所获得全方位的了解。为此,我们在全国选择了4个考察点,进行深入、具体、微观的观察和解剖:中部地区湖北省的a市,西部地区四川省的b市(南)和山西省的c县(北),东部地区发达的d市(d市的考察仍在进行中,故报告未并入本文)。这些考察点的意义并不在于它们的代表性或典型性(虽然它们也可能在某些方面代表了某些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基本相似的地区的典型特色),而在于它们是整个中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缩影。我们希望在通过文献资料了解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全面的(全国的)、宏观的和基本的(笼统的)状况――特别是了解其发展的历史脉络――的基础上,面对中国如此之大、法律服务所如此之多的背景,利用“解剖麻雀”的方法进行个体分析,也许能够从差异性中找到中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某些共性,观察中央政策和改革者的意图在现实中得以执行、抑制或变异的程度和原因,从而为新的决策提供一个自我检讨的视角。

2.1考察范围。

进行实证考察、获得信息的渠道包括:研究对象,即乡镇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未将司法所列入行政主管部门而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一般仍采两所合一体制)、行政主管机关即县(或市)司法局、提供服务的主要场所即基层法院、竞争对手和改革者预期的替代者即律师事务所、改革者主观预期的未来替代者即法律援助机构、服务对象或消费者即当事人、业务伙伴暨市场对手即人民调解委员会。

2.2考察目的。

对于法律服务所的考察目的,除了解该所设置的时间、数量、根据、理由、背景以及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数、人员结构(包括学历、工作阅历等)、业务范围、案源和收支状况、工作过程、工作成效、以及他们与其他基层法律服务主体之间的关系等基本情况之外,也重点考察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观感觉、自我评价以及他们所面临的困难和处境。

对于司法局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该地区法律事务所的概况及其在司法局统辖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律师事务所、调解委员会和法律援助)中的相对角色,特别是相对于律师而言的利弊得失,其中包括司法局作为对整个法律服务体系的统一管理者对于法律事务所现实作用的评价和对其前景的预测和愿望。此外,通过司法局考察该地区法律服务所的整体生存环境,包括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程度或/和政策倾向、以及该局对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制度及其效果。

对于基层法院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基层司法当事人获得代理的状况,包括代理的比率、代理人的身份和专业水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其中的作用(特别是将法律工作者与律师代理水平的比较)、以及法官对于法律工作者群体的总体评价和态度。

对于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其人员结构(包括学历、工作阅历等)、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和案源、收支状况、面临的困难、以及他们与法律服务所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其中包括他们的主观感觉、评价和愿望。)。

对于当事人的考察目的,主要是了解当事人在面对纠纷、希望获得法律救济特别是司法救济时,如何获得关于法律服务市场的信息,他们为何、通过何种途径选择了某位法律工作者或某位律师,他们对于所获得的法律服务满意度如何,等等,从法律服务市场的消费者的角度来评价法律服务所在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考察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是附带性的,主要是因为这一机构与基层法律服务所之间存在人员交叉的情况,并且可能在基层法律服务大市场中存在此消彼长或者相辅相成的关系。

2.3考察路径与方法。

介入进路。鉴于中国的国情,在考察对象涉及政府机关(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基层)的社会调查中,合适把握介入被调查对象的切入点是必须权衡的一个因素,一方面,获得被调查对象的信息帮助,常常需要借助一定程度的私人关系;另一方面,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准确性,则需要与被调查者保持适当距离,所借助的私人关系不能与被调查者有利害关系,以免构成对获取真实信息的干扰和妨碍。为了从不同角度接近和了解调查对象,我们在不同地区选择了不同进路:在a地的调查是通过该地人大法工委介入的;在b县地的调查是通过该地开发区介入的;在c县地的调查是通过检察院介入的;在d地的调查直接是在当地司法研究所帮助下进行的。

调查的具体方法取决于调查事项的性质、调查的预期目标、以及调查者与被调查对象之间的沟通能力等因素。在中国的基层调查,必须正视被调查对象的文化素质不高和缺乏社会调查常识的现实,这种局限使我们限制了对书面调查方式的使用(比如问卷调查),而更多依赖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谈(包括座谈会和个别访谈),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能形成互动式的交流从而保证对情况的真实而准确的了解,并使调查者能获取很多宝贵的感性信息和附带信息,但此种方式无法具有书面调查所具有的系统、面大和高效率的优点。为了弥补这一缺憾,我们采用了综合性的考察方法,并使信息之间相互印证,包括:阅读当地文献资料、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参与观察、个别访谈、考察对象按照课题组的要求直接以书面方式叙事。

文献资料是对历史的现实表达和对现实的历史记载。调查收集的地方文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司法局及其隶属司法局各部门、各单位近三年的年度总结报告;(2)司法局有关管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部门的内部规章、文件;(3)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律方面的统计数据和资料等;(4)当地政府工作报告和地方志。不过我们在使用文献资料时进行了比较谨慎的分析,理由在于:此次调查的目的是反映一个基层政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现状,这对于那些长期以来并不为社会、上级和和学术所关注的默默无闻的群体而言,在心理上是不排斥也勿须掩饰的,因而他们在提供书面材料上可谓是“倾囊相助”。然而这些年度总结报告是作为年度向上级反映工作成绩的载体,所引述的大量数字可能存在水份。调查组曾专门就这些数字的统计方法询问过有关职员,我们获得的答复或者模凌两可或有意回避,或者直白地告诉我们:这些数据并不都是真实的。因此,这些数据和根据这类数据获得的官方全国性统计数字都不能成为形成我们结论的依据。然而,这些虽不具有统计学意义的数字却在某些层面上提供了发掘出真实、有用的信息渠道或线索,至少,在中国各界统计数字(包括司法统计)都存在相似问题的状况下,这些数据在评价法律服务所在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相对位置和角色时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座谈会是我们调查所采取的最主要方法。由该地区司法局组织的由司法所所长和法律服务所全体成员参加的座谈会,也邀请各个律师所的代表、负责法律援助的司法局官员或律师参加,由他们介绍本部门或本单位或本人的基本情况的过程中,调查组不断插话,有针对性地提问,并启发其他与会人员的积极讨论。这种方式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从整体上把握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并且由于与会人员一起讨论,相互提醒、启发、补充和纠正,形成对事物的全面而准确的认识。对于调查者的提问,常常在与会者七嘴八舌相互补充或纠正中获得圆满答案的,调查者则往往通过现场对提问的反应程度来判断这一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程度。此外,我们在小范围内的随机性拉家常式的座谈会――甚至在吃饭席间――所获得的信息,往往能够弥补正式座谈会上没有机会表达或不愿当着领导和同事的面公开提供的信息。

个别访谈。在通过座谈会对被调查对象及其一般性和共同性的观点获得基本和大致了解之后,我们随机选择了一些个案分别访谈,特别是对接受过法律服务的当事人的调查,主要是以个别访谈的方式进行的。在法院或法律服务所查阅案卷和裁判文书后,按照案件登记表抽样而获得当事人联系方式,对当事人进行突击访问,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为他们有关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意无意的影响而干扰信息的真实性。不过,由于时间成本的限制和联系当事人的难度,本次调查所进行的个别访谈对象的数量和类型都无法保证其代表性(比如胜诉和败诉的当事人对于法律工作者的评价很可能不同,而且每一个当事人不可能一生打几次官司或同时接触过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因而以律师作为参照来评价法律工作者更不可能),所以个别访谈获得的信息只能成为其他信息的一种印证。这种印证由于调查者直面消费者(实际上也正是本项目预期的受益对象)进行考察,因而对于项目结论的合目的性特别重要。

实地/参与观察。百闻不如一见。调查组充分利用实地调查的宝贵时间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实地观察,从单位的物质设备、办公条件到人员着装、谈吐等都进入调查者的视野,对基层情况的感性认识极为深刻。无论这些信息能否用言语来表达,在感性上对于我们最终观点和结论的形成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或者说这些信息或印象是我们的演绎观点和结论所不可或缺的若干链条。当读者看到我们并不经意地在空落落的大街上以简陋破旧的法庭为背景留念拍照时,同一地区的西装革履的律师和衣着简朴的法律工作者之间所形成的对比,也许不用语言说服或理论论证,读者会得出直观的结论:取缔了法律工作者,谁来为当地的法律消费者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部分全国性文献调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最早于1980年底出现在广东、福建、辽宁等地,主要是面向广大农民群众,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并从事代书、解答法律咨询等简单的法律服务工作。自1984年以来经司法部、中央书记处都以会议和文件等形式再三肯定和推广之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并迅速普及到大中城市的街道和厂矿企业。自1986年以后,在“巩固、提高、完善、发展”的方针指导下,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呈急剧上升趋势。截止1989年底,全国共有乡镇法律服务所29979个,拥有乡镇(街道)法律工作者90333人,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共调解纠纷1377624件,协助办理公证1727265件,民事诉讼代理117013件,非诉讼代理235037件,担任基层政府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4073家,代写法律文书594356件,解答法律咨询3986602人次,挽回经济损失212688万元,各项业务比1988年均有较大幅度增长。1990年代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则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政法基层组织”之一。

自90年代以来,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始进入总结、整顿阶段,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重点转到了上等级、上水平、上质量、上效益的新阶段。司法部先后颁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等,确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近似于律师的广泛业务范围;司法部并统一颁发《乡镇法律工作者证》,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格认证或执业证书(但审查权实际上交给了由县级司法局);国务院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中,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列为准予收费的项目。总体来看,90年代的整顿和改革强化了基层法律服务体系。1992年,全国乡镇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撤消、合并验收不合格的所加上新建的所,比整顿前增加1087个;整顿中辞退、解聘不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人员之后加上新招聘人员,比整顿前增加10467人;全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乡镇法律工作人员占13.8,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占62.3,并有1205人已考取律师资格;很多法律服务所经过整顿,增加了服务业务的层次和范围;法律服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始健全,80以下的所实行了挂牌服务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办公条件和物质装备也得到改善。当时官方文件一致肯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协助基层政府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普及法律常识、整治涉法热点问题等方面所扮演了重要角色,成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

然而,世纪之交似乎成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命运的一次转折点,抑制(或明扬暗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成为官方态度的主流倾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职能、体制和目标在几经调整后目前可谓扑朔迷离。3月,司法部颁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实行与乡镇政府司法所“政事合一”;同年8月,“国办发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文件则指出,法律服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则的合伙制执业组织形式”。嗣后全国各地深入贯彻《办法》的精神,全面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清理整顿,要求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按照上述规章进行脱钩改制。自此,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数量由持续上升趋势急转直下。截止20底,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34219个,较减少1164个,不过,也许是惯性作用的影响,该年度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121904人,较19底仍增加2182人;业务量也有所增加,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比上年增长6.3,担任基层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比上年增长5.9,其他业务也有所增加。然而到,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锐减到28647个(较上年减少5572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为较上年减少13919人;服务业务除诉讼代理略有上升外,但其他业务都明显下降。,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服务人员数量继续下降,服务所较20减少1758个,从业人员减少9444人。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体系中的角色主要是通过其与这一体系中的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来定位的。从这些关系中,也能够或明或暗地了解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现状评价和未来设计众说纷纭的原因。

1.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形成。

基层司法所作为一级司法行政机构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比基层法律服务所出现约晚10余年,但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产生与法律服务所产生几乎是同期的。1981年11月,司法部《司法助理员工作暂行规定》规定了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专职司法助理员,作为基层人民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人民公社(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科)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工作。6月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基层司法所的八项主要职能,其中包括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1991年9月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也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由此形成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司法所的关系是:基层司法所是国家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所是社会团体,二者是管理和被管理、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基层司法所经费来自国家财政,由国家核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经费自筹,自负盈亏,没有固定编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可以收费,而基层司法所提供法律帮助不能收费。但从文献中我们看不出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根据,结合实证调查所获得的信息,我们了解到,早期的法律服务所所长就是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又成为后来的司法所所长,于是就形成两所所长合一、两所人马合一、两所工作职能合一的状况。

2.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剪不断,理还乱”的冤家。

十几年前,律师事务所从行政机关逐步脱钩独立、完全走向市场(不过在许多农村基层,国营律师事务所仍是当地主要或唯一的律师事务所),时至今日,以乡镇、街道为据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也正按照同样的思路开始与其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所脱钩、走向市场。根据2000年有关文件,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完全脱钩改制后与现有律师事务所体制区别不大,他们在执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律师法》中关于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差别不大,其中包括在参加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活动时,向人民法院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并可根据承办事项的需要,持基层法律服务所证明和《法律服务执照》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索取有关材料等权利,他们的义务中也同样包括了“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等。不过,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也存在明显区别:(1)地域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服务于本区域农村、城市街道各基层单位和个人,而律师事务所则不受此限制;(2)业务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能办理刑事案件及与此相关业务,律师事务所则可以办理包括刑事案件在内的所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3)执业资格: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要求取得专门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组织考试进行资格认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要求通过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4)收支制度: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按照各省物价局的规定由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收费标准低廉,很多案件只收取成本费,有的甚至要求按照法律援助标准不收费;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相对较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只需要缴纳很低的年检费,勿须缴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特定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管理费。

3.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同一司法所领导下的职能交叉的服务实体。

根据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由司法助理员具体代表的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村民委员会成员或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外,由群众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自行解决(后规定调解成功的可适当收费);在209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颁布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基层法律工作者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约束力,只能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一方无故拒不履行的,法律工作者可以告知、协助或者受托代理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过,由于作为司法所所长的司法助理员的法定职责包括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并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在只有一名司法助理员的司法所,常常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所所长兼任法律服务所所长和调解委员会主任,于是在具体案件中,上述区别意义就不大了。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基于社会需求而自发产生后,在一种没有理论论证、没有市场调查、没有法律规范的背景下,依赖于政策和行政手段推动扩展的机制,因而它的生死成败都对政策有很强的依赖性。至于我们特别关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政策急转直下的主观原因,目前还没有十分确切的官方依据。结合与高层官员的接触和课题组自己的分析,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展的无序状态,加之近年来城市地区律师业的迅速发展和竞争日益激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种种弊端和劣势日渐显现出来,特别是低价竞争和劣质服务成为直接威胁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存在价值的致命抨击。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高层领导的人事变动和思路变化,也是导致法律服务所在发展趋势骤然变化的重要原因。

年9月至10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组成4个调研小组,分赴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河南、陕西、甘肃、广东、湖北共10省市,就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的设置、业务范围的划分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了数百名调查对象的意见,主管基层和律师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从调查组调查结果来看,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1)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混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站、法律咨询中心、法律服务公司、法律咨询公司等林林总总,五花八门;(2)法律服务所布局不尽合理。总体看来,城市偏多,农村偏少,老少边穷地区则更少;(3)收费标准缺乏规范。由于部里对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收费根据只能依据一些省市出台的临时性的收费办法;(4)法律服务所设立的审批权限不统一,有省市司法厅局批准成立的,有地区县司法局批准成立的,还有非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如省编委、省政府、省法制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工商局、老龄委等等部门;(5)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任职条件偏低。1987年司法部规定,具有高中文化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可以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由于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任职资格考试,各地在掌握任职资格时随意性较大;(6)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急待整顿,主要是一些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有的离退休年限不满二年就进入法律服务机构工作,办人情案、关系案,群众对此反映较大;(7)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有待规范,缺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和约束,等等。

尽管存在上述问题,社会各界对于乡镇一级保留法律服务所并无分歧;但对在城市的街道一级是否设立法律服务所分歧很大;关于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否应当划分、怎样划分,意见不一。然而,部分高层官员希望法律服务所走向市场、并在市场竞争中自生自灭的意向,已体现为行政结构变更,比如司法部管理法律服务所工作的基层处已由基层工作司调整到律师与公证工作司,基层法律服务所被纳入与律师同类的管理体制。然而,这种似乎体现市场化和自治化的意向与高层领导的讲话及文件精神并不一致。比如,年司法部颁布《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要求基层法律服务立足社区,亲民近民、服务便利、收费低廉等特点,以及在满足城市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等特殊作用出发,将大中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职能定位于“以街道社区为依托,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法律服务”。我们无法想象,“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与以营利为驱动和杠杆的市场化体制/管理模式如何兼容,我们更无法想象,一个既没有政府支持、也没有市场资金来源的基层服务机构如何实现“公益性”目标?合理的推测是,基层法律服务也许能够依赖于“(立足)社区”而获得社会捐赠,从而成为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机构?无论如何,对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前景如何定位目前尚未看到官方文件或讲话,然而,官方、学者、以及与大中城市律师界较为接近的媒体却基于不同立场和目标,正在设想由政府拨款的法律援助机构,和由政府操纵的“群体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来替代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设施。对于这些设想的可行性,我们将在实证考察后再作评价。

第三部分实证考察。

项目调查组分别于208月和10月对中部a市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了两次共10天的实地调查。调查是通过该地人大法工委介入的。调查对象包括该市司法局、11个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3个律师事务所、该市法律援助中心、基层人民法院、以及若干接受过法律服务的当事人。

1、a市的基本情况。

a市是中部某省的一个县级市。该市面积120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3.18千公顷。2002年末总人口为7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7.4万人,占78.6;2002年全市gdp为50.4亿元,比上年增长8.2;财政收入3.05亿元,比上年增长7.2%。

该市城镇人口比重很小,工业不发达的状况与政府对于经济发展的期待,可以从宽阔的大街上稀落可数的过往行人获得直观对比,破旧的小型面包车是该市比较高档的出租车工具。街道上开户的门面顾客寥寥,更有一些日夜闭户的店面在中部火炉似的天气中透出萧瑟的凉意;课题组随机去法院旁听的庭审案件正是该市工商银行支行裁员引发的劳务纠纷;所有政府职员都只发“四块”工资(约占工资总数的6-70)。这些现实使课题组无法与政府报告上的经济增长势头对应起来。另外该市人口状况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留住在家的大都是老人和小孩,据说有的村死了人都找不到足够的劳动力去抬。课题组的总体印象是:a市是一个经济本不发达且目前正处于衰落时期的典型的小县城。

一个地区的经济活力和经济发展的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地区经济活动中纠纷的数量和纠纷的种类,而无疑也会对所需要的法律服务提出有所区别的要求,这对于我们所考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市场背景(案源)和当地百姓的法律服务需求产生某种直接影响,比如我们访谈的法官、律师和法律服务人员所表达的共同处境之一就是案源太少,法律服务市场成为包括法院、公安派出所、律师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所有官方、非官方的法律行业参与分割的重要资源之一。

按照a市司法局的报告,该市法律服务体系由表一中的四部分组成。

职业类别工作内容和方式。

律师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法律顾问。

法律工作者诉讼和非诉讼代理、见证和协办公证、法律顾问、劳动仲裁、调解纠纷。

公证处公证、企业顾问、法律援助、法律监督、其他服务。

法律援助中心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代写文书。

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防止纠纷恶化。

年全市取得律师资格的有49人,办理执业手续的律师19人,实习律师10人。全市共有3个律师事务所,其中国办所2个,共有律师7名,实习律师8名;1个合伙所,有律师6名,实习律师2名。该市法律援助中心主要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共有共有从业人员4名(实际上是挂靠律师4名,另有非律师3名)。该市共有12个基层法律司法所和11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共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46人,其中“正式干警”(司法助理员)15名,招聘人员31名。此外该市公证处共有公证员4名。据此,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与该地区人口数的比例约为1:7684。这表明,a市法律服务市场需求远大于供给(参数?),市场潜力很大,然而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普遍反映“案源太少”,并且他们之间已明显形成一种竞争态势。就a市提供法律服务的四支队伍而言,律师的数量和法律工作者的数量旗鼓相当,法律援助中心的从业人数则显著不足。

除上述四个竞争队伍之外,法院和派出所也是该市参与分割法律服务市场的特殊主体(将在下面讨论)。另根据课题组调查,a市还有遭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强烈排斥的“黑律师”和其他民间法律服务提供者,他们要么是曾经在政府部门或法律部门有过与法律相关或不相关的工作经历,要么是以某种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接触、学习过法律,要么是在当地能说会道并有一定影响的人,他们能够进入法律服务市是根据我国诉讼法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即公民可以委托当事人的“亲属”为诉讼或非诉讼代理人,但代理人不得收取费用,然而司法实践中并不严格审查这些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否“亲属”关系或是否收费。

(1)a市基层服务所的结构。

a市共有12个基层法律司法所和11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其中11个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而且近年来因基层社会矛盾的增多,该市在乡镇一级成立了社会矛盾调解中心,与对应的司法所实际上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另1个司法所设在农场,只有一块牌子。因此以下所指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均包括兼任司法所所长和社会矛盾调解中心主任的法律服务所所长。

在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46人中,有15名为“正式干警”,招聘人员31名。所谓“正式干警”就是司法助理员,他们是政府财政编制的干部,一般兼任两所所长和中心主任,条件较好的所除所长之外另有1-2名司法助理员。过去有些地方的司法助理员由地方干部兼任,但近几年都由市司法局统一下派(从而使得乡镇司法所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局派出机构),由政府财政发放工资,所长每月工资800元―1000元。除此之外,政府财政对司法所没有任何其他行政费拨款。聘用的法律工作者不列入政府财政计划,他们一般通过由司法部举办的统一法律服务资格证考试而取得法律工作者资格证的,但是这种考试在组织程序上较为地方化,报考条件和题目难度也远不如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他们在名义上隶属于法律服务所,但许多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兼职的,法律服务收入和务农、打短工的收入共同构成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法律工作者与法律服务所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构成聘用与受聘用的关系,实行办案提成制,即法律工作者经办的案件在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中,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个人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分成,比如在m法律服务所,受聘人员按照1比1的方式提成,每人每年的任务是1万1,自己拿工资5千5,其它50则作为办公费用、保险费用等。如果完成不了任务则实行待岗制度和辞退制度。但事实上,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承担了大量的司法行政工作,而完成这些工作是需要一定的经费为支撑的,于是法律工作者个人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上缴的办案提成成为支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得以运转的主要经济来源。而反过来,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对法律工作者办案的成本是无任何补助或补贴的。

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知识或专业结构,在46名法律工作者中,大学学历的1名,大专学历的有20名,中专学历的有3名,高中学历的有8名,未注明学历的有14名;女性只有1名,且属于办理临时证。调查组随机调查了17位法律工作者,就他们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一职业以前的工作经历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有11人在从事法律服务行业以前没有从事过其他职业,其余几位从事过计算机维修、园林业、工商行政管理或曾在部队服役。法律工作者在整体上讲处于从高中到大专这一文化层次,尤其一大专为主。根据我们的问卷调查,人员结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而且出少入多,可以认为在一定层次的文化群体中此一职业是人们愿意从事的职业,或者说这一职业在特定的社会群体中是有其生命力的。访谈显示,对于从高中到大专毕业的学生来说,成为法律工作者常常是其首选职业之一。

(2)a市基层服务所与司法所的关系。

按照规定和一般理解,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对于作为民间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服务所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然而,实际状况远非如此简单,他们之间的关系至少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i)职能定位: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和上表的显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职能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代理、见证和协办公证、法律顾问、劳动仲裁、调解纠纷。但由于法律工作者与作为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司法所两所合一,更主要由于司法所一般只有一名司法助理员即所长,因而司法所根据司法部文件或指示所承担的一切行政工作实际上绝大部分都是由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来承担的(极少部分由司法所分派给当地的其他群众组织或个人),这些工作还包括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一些a市乡镇办事处党委交给司法所负责安排的诸如防汛这样的临时性工作。这些工作占法律服务所不少于一半的精力,比如普法工作包括:提出普法小组成员名单,并经办事处党委决定(由于办事处领导经常更换,普法小组成员也随之经常更换,所以这一工作也算是日常性工作);二是制定每一年度的普法方案并确定当年的普法重点;每年四月中旬推选出普法宣讲员进行法律培训(受培训的对象有村一级的干部,主要是搞政法工作的干部,还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三五”以前的普法主要是针对老百姓,“四五”以后则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执法人员);给学校学生开设的法制课程进行举行讲座);(非日常性的)举行全市普法考试(调查组去之前那次考试约6万多人参加,对于公务员而言,普法考试成绩合格是评选优秀的一个条件)。

ii)财务关系:按照规定和登记,法律服务所的财务体制为自收自支,但支出要向司法局财务处备案,另外每人每年除向司法局缴纳150元管理费。然而,由于司法所的财政拨款除司法助理员的工资外,几乎不再有其他拨款,因此司法所的日常行政开支和履行普法宣传等等职能的费用是从法律服务所从法律工作者收入的提成中支付的。法律服务所的这部分提成还用于支付这些聘任的法律工作者的工资和支付作为国家公务员的所长和其他司法助理员除“四块”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如补足工资,可能还另发奖金)。此外,法律工作者个人为了完成司法所分派给他们的行政事务和公益事务所支付的开支全部由他们个人承担。

iii)“交易”或共生:法律服务所免费甚至贴本承担政府职能的回报是什么?在a市考察结束时,这个疑问在a市没有获得直接解答。我们将从对b市的考察中获得答案。

(3)a市法律服务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

由于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之间是同一套人马,所以随着法律服务所的角色不断在行政机构和自治性服务机构之间转换,法律服务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也随之不断转换。由司法所(实际上也就是法律服务所)任命和组织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并指导调委会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纠纷可以按照司法所的职能规定,邀请镇政府(司法所)派人(也就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法律工作者以干部的身份参与进来增加了调解成功的可能性。

(4)a市法律服务所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关系。

根据我们所调查到的情况,法律服务所与法律援助中心之间的关系比较和谐。一则两者之间在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上界限比较明晰,关于法律援助的事项国家法律都有明文规定,而这些事项与法律工作者所接办的案件的区别是很明显的;二则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或者说其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挥的主要作用在于接受、审查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然后根据情况和法律规定指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受援者提供法律服务,更多的体现其在法律援助事务中所发挥的把关和协调作用。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都有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受援者提供法律服务的任务。法律援助中心也有律师,但他们与法律工作者之间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

(5)a市基层服务所与律师所的关系。

法律服务所与律师所是a市服务市场上的主要竞争对手,但调查表明,这种“竞争”的激烈程度是虚拟的或被夸大了。让我们从以下不同角度来观察这个问题。

资料显示:自-2003年,在二者有业务交叉的领域,a市律师共办理民事和经济代理191/355/120件,非诉讼代理93/232/32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09/111/173家;基层服务所共办理民事诉讼代理384/491/233件,非诉讼代理396/294/77件,担任顾问76家。在没有交叉的业务领域,律师代理刑事案件60/49/43件,行政代理27/24/17件;法律服务所协办公证、办理合同见证共约90件,调解纠纷269件。如果将文献所称“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的数额作为计算案件标的额的一个参考,律师所的数字为1400万至3500万,法律服务所的数字为350万。从案件数量和标的额的对比可以明显看出,律师所的案件数量大大少于法律服务所,但标的额却高于法律服务所许多倍。当然,这一对比只是一种整体的对照,并不排除在个案上法律服务所收到某些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或律师所接受某些数额较小的案件。另外对“挽回经济损失”的数额也可以作其他解释,比如可作为胜诉数额的参考,但在法院的调查表明,律师和法律服务所代理的案件在胜诉或败诉的概率上并没有明显差异;司法局领导对这一数字的解释也支持了我们的解释方法。

该市的律师事务所都建置在市区,在乡镇没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则基本隶属于乡镇司法所,一般建置在乡镇政府大楼内,只有2个隶属于街道办事处的法律服务所建置在市区。两种不同地点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并决定里两者在提供法律服务的空间领域上的区别――律师事务所主要服务于城区的当事人,而法律服务所主要服务于广大的农村地区的当事人即农民。这种坐落地点上的差异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二者提供服务的当事人类型和受案范围的差别。在案件类型上,法律工作者受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到轻微伤害案件、农田间灌溉、邻里纠纷、还有婚姻家庭纠纷和一些基地纠纷、以及承包合同纠纷等等,所服务的当事人主要是农民。据对一位资深律师的访谈,城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40-50是农民,一般的也就是侵权纠纷,邻里纠纷,离婚案件等,单位约占30。

对法官的调查:a市基层法院对于民庭和经济庭的划分仍然沿袭了2002年以前的标准。民庭案件约有70有代理人,其中大约10左右是亲属(公民代理),其他60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但法官对于二者的具体比例没有概念,他们说没有注意过代理人是律师还是法律工作者,对法律工作者也不存偏见或采取歧视态度。但在问到二者的代理业务水平有没有区别时,他们说,“取得两证的律师相对来说在素质上还是要强一些,沟通起来也方便一些,特别是有时候你跟一个律师沟通和一个家属沟通就不是在一个档次了……我们还是希望跟律师打交道。”“法律工作者就整体质量来说比律师肯定要差些,而且不齐,而且现在的法律工作者证就是司法局发的,随意性很大,他们许多人靠关系就可以到这个地方来做这个工作。职业道德方面比律师也要差一些,因为他们没有律师方面的规则,有时候他就利用他那点法律知识引导当事人来规避法律,相对来说律师要好一点。”我们试图了解案件类型对于二者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的影响,答案是没有什么影响(这不是我们期待的答案)。于是我们询问了审判方式改革对于法律服务需求的影响,特别是审前交换证据之后,公民亲自诉讼的、亲属代理的、律师代理的、法律工作者代理的在理解这些问题上是不是有区别?法官在这些程度问题上有没有区别对待?法官说,对于法院的举证责任通知书,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一般都会按照指定时间进行,但很多老百姓就会说,我开庭的时候给你就行了吗?法官在这些程序问题上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掌握的标准是完全一样的,但对于当事人亲自诉讼或亲属代理的,一般争议不大或者没有争议的,就实行当庭交换证据。当问到老百姓对于二者差异的判断时,法官们说,我们感觉他们没有多大区别,他们这些人都是吃法律饭的,反正都差不多。对于乡村的老百姓来说,一般都是法律工作者,我们这里律师很少,个别乡老百姓对法律工作者和律师的概念是混同的,都称他们为“律师”。至于二者在承接案件的类型方面是否存在差异,法官们说,那些争议标的额比较大的案件,有些当事人会有选择性地考虑,他们会去打听哪个“律师”名气大一些。不过基层所里面几乎是没有律师,不管目前基层所的问题有多大,但至少他在乡镇的接触面还是很广,(意即他们还是有较好的案源)。

对律师的调查:我们在一家乡镇法庭偶尔碰到了正在那里出庭的律师,这位律师据说在当地收入较高。他说,律师与法律工作者之间各有自己的地盘,法律工作者们承接的大部分案件都是他们不愿意接受的鸡毛蒜皮的家事案件和小额财产案件,有时甚至当事人去找律师时,律师们还可能把案件推给法律工作者(不过律师们也没有友好到把自己不愿接受的案件介绍给自己认识的某位法律工作者),他们可能会告诉当事人说,他们当地有法律工作者。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接受案件多半都是靠熟人介绍和相互传递信息,虽然也听说有法律工作者以低价从律师手上将正在谈判的案件抢走的事情,但这种情况非常少见。

对当事人的调查:我们随机找到的两位当事人都是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为他们服务的那位法律工作者(他们称之为“律师”,但也模糊地知道他们跟城里的律师不大一样)。一位当事人对于我们问他为什么不找律师、以及是否满意他从法律工作者那里获得的服务时显得很生气,说:“我居然找他,当然是因为我相信他!”

对法律工作者的调查:他们反映,法律工作者与律师之间的竞争不象法律工作者之间的竞争那么突出(这对于课题组而言是一个新问题)。虽然规章对法律工作者的民事代理有区域限制,他们只能作为本地区的当事人的代理人,但跨域承接案件的现象经常发生。不过法律工作者们对于未来进一步限制区域的设想提出了两个方面的疑虑:一是他们的当事人多半是经熟人介绍“慕名而来”的,强制性地限制区域可能使当事人丧失寻找自己信任的代理人的机会,另一个原因是a市在外打工的民工很多(而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a市法律工作者在外代理民工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方面的作用是律师们无法替代的。一是因为民工虽然在外打工,但其情感维系的地方还是本地区,因此对于在外打官司尤其对于那些受人欺负或遭受工伤事故的农民来说,要到一个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去打官司或进行其他诸如追讨欠款或赔偿款之类的事务,他们希望由本村落公认为能说会道、有一定经验和威望、且懂得一定法律知识的人相伴,或作为拜托此人为其“帮忙”――代理,此时在农村中有较大影响的法律工作者便成为合适的对象;二是法律工作者的收费较低,他们与当事人之间很可能就是左邻右亲,或至少是熟人或是经熟人介绍的以一定人情和信任为纽带的关系,这种远较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亲密关系能给当事人尤其是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淡薄的农民来说带来一种安全感,也正是这种人情关系使得法律工作者受到一种无形的监督和督促,毕竟在一件案件办完之后他和当事人仍然必须生活在熟人的环境中。可以说这也是法律工作者以其职业道德上的自律和工作的诚恳和热心从而在熟人的社会中打开其法律服务的市场。除了这种传统的市场拓展方式之外,法律工作者还利用司法所法制宣传的机会,向在外打工的乡民发放维权服务卡,据他们介绍:“关于发放维权联系卡的事情,这是在外出务工人员在春节回来以后要外出的时候,我们就摆摊设点,向他们发放一些维权联系卡,宣传我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够为他们提供一些法律服务,也提供我们的联系方式,这样保证每一个有外出打工的家庭都可以随时找到我们。”一位老司法工作者说:“我们市7万多人近45在外面打工,每年象我们所接受的在外面发生工伤事故的案件大大小小大概有一百多件吧,我们每个人平摊大概三、四十件。”

法律工作者们在开辟案源方面另一个优势是借助于其官方/政府性的色彩和身份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业务是律师们不屑于也难于从事的工作(由第三方主持的纠纷的调解无疑是需要第三方的一定权威的,律师作为纯社会性的中介组织很难象法律工作者那样在当事人尤其是农民中取得上述权威),但对于那些试探性的当事人而言,寻求调解的愿望常常也为法律服务所带来案源,调解成功者可以适当收费,调解不成功则往往顺理成章地接受成为将案件提交其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委托而代理诉讼。

(6)基层服务所与两个特殊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由于a市公务员(公安人员在其中)和法官、检察官都只能拿到法定工资的六成――所谓“四块工资”,所以获取案源也是派出所和法院解决这四块工资以外收入的唯一或主要途径,具体运作方式使他们实际上也成为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主体。在当事人方面,他们并不清晰地了解派出所、法院或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之间究竟有什么差别,他们有了纠纷究竟是去找谁,主要取决于谁说话能“算数”,谁收费低,以及谁跟自己更熟(更让人信赖)。但派出所和法院与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和微妙。

i)基层服务所与派出所的关系。

派出所在乡镇法律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是大大出乎我们意料的现象。在我们的概念中,派出所是管社会治安的,怎么能承担解决纠纷的职能呢?但是据被调查的法律工作者称,老百姓想打官司的多,但敢打官司的不多,原因很多,一是法院方面法官的主观性和执行难问题成为这几年诉讼案件呈整体下降趋势的重要原因(这也影响到了法律服务所的“生意”);其二是收费问题,有些老百姓想打官司,但法院收费很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也都是提供有偿服务的,这令老百姓望而却步;其三是效果,老百姓觉得到派出所效果明显,因为有些老百姓怕那些公安派出所,派出所说话能算数!他们对有些纠纷就象对犯罪一样,把人抓到派出所去什么问题都解决了。一旦发生了纠纷,派出所除了履行制止正在发生的纠纷从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之外,如果纠纷造成了人身或财产伤害引起民事赔偿,派出所会收取几百元调解费为他们处理民事伤害赔偿。通常老百姓之间有什么矛盾纠纷,包括财产损害案件,都愿意去派出所。派出所调解案件收费在当地是一种合法的创收方式,因为派出所的人只发“四块”工资,其余的由自己创收解决。也有派出所解决不了的案件,就会请法律服务工作者去帮助调解。特别是近年来受到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因为经济纠纷抓人的现象减少了,于是派出所借助于法律工作者进行调解的现象增加了(协助调解成功一般计入法律服务所的案件)。这使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自己的职业感到骄傲,他们说:“公安有手铐,法院有传票,我们就是有牙锆。”(牙锆就是说凭着嘴巴子)。一方面,派出所依靠自己的“执法”力度获得案源,抢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生意,另一方面,法律工作者也分享派出所借助老百姓的敬畏获得的部分案源(远在城里的律师们一般没有机会分享这部分案源),他们之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ii)与基层法院的关系。

我们常常看到关于法院主动提供法律服务的报道和学者对于这种司法能动主义的批评,但在农村基层,这种“送法下乡/上街/上门”现象虽然在表面上随着近年来司法消极性和中立性理念的渗入而略有减少,但有两个现象强烈地刺激着我们的视角和思维方式。

其一,法院送法上门的动机十分复杂,利益驱动是主要因素。现在法院都是给法官下达了任务的,以前是下达给法官本人,现在是下达给法庭,要求他们每年完成多少任务,因为他们的工资分六块,其中四块由财政支付,其他两块就是靠自己来创收了,以前政府财政还明令法院每年向地方财政上缴多少诉讼费,法院就明令法官上交多少钱。因此,现在法官为了拉案源,也很讲究与当事人和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个人关系,靠他们给法院带来更多案源。有些法官直接到外面把案件拉回来,然后到立案庭一登记,这个案件就由他来承办了。立案审查标准也因此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法官到外面拉案件时,实际上与一个普通的法律服务者差别不大,他和在法律服务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一样要考虑和当事人的关系。他背靠的是国家强制力,以自己特殊的身份参与进法律服务市场的圈地运动上来,虽然在形式上进入法院的案件要遵循特定的程序。法官也要在听取对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调解或判决,而不仅是向一方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但是无疑基于利害关系上的权衡,法官的断案自然会是偏向提供自己案件的一方,至少在情感上和某种法律许可的幅度内是如此,虽然这种事实的不公正并不必然带来法律上的不公正或显失公正,因此,对比而言,法官是以自己特有的'方式为向自己提供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以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其纠纷。同时也要权衡和其他法律服务者尤其是律师的关系。

其二,民事司法改革对于当事人、基层法院和法律工作者的影响。审判方式改革对于a市基层法院的影响主要是当事人举证责任明显增加了,这一变化相应增加了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需求,而审前交换证据规则的实施更减少了当事人亲自诉讼的比例。虽然由于法官不再为了获取案情信息而走出法庭去接触当事人和证人,但法官们仍习惯于将当事人或律师传唤到法院来进行单方接触;虽然法官坐堂问案时也不再能动地替当事人说出那些他们似乎想要表达的意思,而把这一任务交给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然而这种变化对于当事人而言仅仅意味着他们必须在支付双重成本,并不意味着法官的中立和结果的确定性。在a市这样一个法律各界都依赖于案源生存的熟人社会里,名义上代表当事人的律师与名义上在当事人之间的保持超然地位的法官之间,基于相互照顾对方“生意”而形成一种与当事人本身没有多少关联的默契:他们必须在维护法官和律师双方的即时利益(比如照顾熟人一方的利益)的同时兼顾双方长远利益(为了维护个人信用而保持大致公平),但这种交易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增加了一个重要的变量:能够较稳定地提供案源的一方当事人和律师可以从法官那里获得更多偏向,又因此给他们带来更好的“声誉”和更多的案源(经常打赢官司的律师会获得更多客户)。所以,法律服务者与律师之间以及法律服务者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能力主要取决于他们在法院的资源,而不主要取决于他们自身的资源(专业水平);而他们在法院的资源却又取决于他们在市场(客户和潜在客户)方面的资源。在社会基层中的强势群体往往在整个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优势。

b市法律服务所的体制和市场状况的情况与a市比较相近,但由于对b市的调查进路是司法局,调查方式主要是对司法局、法律服务所和律师所工作人员的座谈会和个别访谈,角度不全面,所获得的信息由于被调查者的角色和立场而不免带有倾向性和片面性(这是我们后来又选择由另一进路调查西部c县的一个原因),因而在信息的使用上,b市的情况可以作为实行同一体制的a市的一个注脚。与a市不同的是,b市是地级市,它以一个农村地区中的城市背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城乡交界地带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状况的视角。

1、b市的基本背景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构成。

b市曾是典型的西部山区县城,于1985年建为地级市,总共有1.62万平方公里,人口共303万,全市有三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人口占到百分之80。目前b市开放形式比较好,但总体上讲面对的是广大的农村,所以当地干部特别强调发展和开放。开发区原来是2.75万平方米,共90多万平方米的区域。对于当地和b市众多的开发区来说,稳定也是他们最在意的价值目标,司法局是在发展和稳定两个意义上强调基层法律工作者价值的。同时,b市在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劳务输出等方面的管理比较具有代表意义,比如b市外出打工人员大约是50多万人,每年挣回来的劳务费是几十亿。

基层考察报告篇十一

8月22日至8月28日,我随省工商联组织的考察团到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进行学习考察,这次主要考察了2个大型商会,即: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澳门冻肉食品业商会。通过利用两天的时间听取了成功商会讲经验、讲做法,到会员企业参观学习。在澳门参观完以后并与会员企业座谈有关招商×县和澳门冻肉食品业商会的情况,已初步达成合作意向,提出有关×县生禽肉类的出售问题,即可取得联系。在考察经济发达地区中的所见所闻,开阔了视野,振奋了精神,初步学习了经济发达地区行业商会做大做强的成功做法,增强了加快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第一,赢得支持:行政特区政府的大力支持,是商会成功运作的前提。香港、澳门经济发达,民营企业密度大,行政特区对发挥好商会作用期望值高。一是行政特区主要领导出席商会安排的一些活动。二是在人员配备上有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处理会员企业遇到的各种问题。三是由行政特区每年划拨一定的经费,支持商会开展工作。

第二,扩大参与范围:行政特区各职能部门对民营企业的各种检查、收费、罚款等都要在行政特区政府监管、商会配合下进行。职能部门如果对企业进行收费、罚款,先找商会,商会在政策范围内进行协调。如果双方协调不一致,职能部门方可到会员企业行使职权。

第三,服务到位:一是对会员企业,商会要为其提供信息、项目、融资、法律、人才等多项服务内容,有针对性地对会员企业进行各种培训,为企业规避风险、提高效益,提供可靠的依据。二是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利用商会,搭建企业家之间交流的平台。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交流活动,谈经营感受、市场开发等亲身体会。工商联和商会要做到:会员企业有问题在一起研究解决,互相信任,互相解决,在资金方面可以互相拆借。

第四,建立信誉企业:完善企业信誉评估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是成功商会运作的有效载体。对企业的信誉评估,实行商会评定对社会各界公布,才可成为综合信誉企业。

第五,达成共识:要教育和引导企业,对商会达成几点共识。1、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不因为你不入商会就不存在竞争,就能保证你的市场份额;2、加入商会,本质不是挑起内部竞争,而恰恰是引导有序竞争,共同来抵制不正当竞争,还可以通过行业商会的协调,对行政特区政府提出要求,为会员企业办理各种事务,共同规范市场行为;3、加入商会,就是为了打造某个行业的团队精神,团结起来形成优势,协调起来走出去与人竞争,取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4、可以增强地方知名度,提高行业知名度,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有利地方的发展;5、可以争得行政特区政府对该行业的重视,在政策、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支持。

和发达地区比起来,我们内地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但是我们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奋起直追,以快赶强,不辜负×县人民的期望。我想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尽快弥补观念上的差距,弥补因观念差距带来的理念、体制、环境等方面的差距;拿出发展的魄力,打破唯条件论,最大程度的优化我们的发展氛围。

(二)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管理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条件之一,民营企业要竞争一流,持续发展,一定要在管理上下功夫:战略管理要有全局;生产管理制度要追求效益第一;质量管理制度要让产品完美无暇;企业文化管理使企业更具凝聚力。

(三)注重对人才的利用。企业做大做强离不开人才,以人为本,吸收并留住人才,才能使企业获得更快发展。人才的忠诚,是企业用“心”换来的,只有用“心”,人才会安“心”。

考察报告格式·民办教育考察报告·服装企业考察报告·赴外地学习考察报告。

(四)加大创优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力度,严肃查处破坏经济环境的案件和人员。

(五)拓宽融资渠道,打破土地制约瓶颈,为民营企业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

(六)加强对民营企业家“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教育,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是这次外出考察的几点感受,请领导给予批评指导。

基层考察报告篇十二

学习和借鉴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5月11日至5月18日,建工委系统各单位主管党建工作的领导一行10人,赴四川省考察学习了党建工作。此次考察的重点内容:一是基层支部目标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里力和战斗力;二是完善党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通过考察我们感到,四川省某单位在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上有一些新思路、新措施,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四川省某单位是党委建制,隶属于四川省直属工委,并接受本单位党组的指导。四川省某单位党委下辖厅机关和几个直属企业的支部。近几年来,四川省某单位面对建设行业的特点,在不断加强党建工作方面不断探索,锐意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以《党支部工作手册》为基础,使基层支部工作规范化。

四川省某单位党委隶属于四川省直属工委,党委书记和基层党支部书记都是经过全体党员产生的,是届任制,都存在到时间换届的问题,也就是他们的基层党务干部轮换的几率比较大。加上基层党支部委员大都是兼职,日常还有很忙的业务工作,他们的时间绝大部分都用在了业务上,很少顾及支部工作,所以他们很少有精力和时间学习基层党务工作知识、研究支部工作;也由于没有系统的支部工作资料可以参考,这些兼职基层党务干部工作起来难度大,支部工作经常处于被动状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让换届选举上来的基层党务干部(特别是支部书记)能在短时间内掌握支部工作流程、尽快进入工作角色的问题,四川省某单位为每名支部书记配发了《党支部工作手册》。

《党支部工作手册》主要分六个部分。一是使用说明。简要解说了使用《党支部工作手册》的方法要求。二是支部的工作制度。规定了基层支部的主要职责、工作制度。明确了支部工作的依据、要求、规范等。三是支部委员的工作职责。规定了支部书记和委员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明确了作为基层党务干部都应该干些什么、都该怎么干。四是支部工作经常使用到的文件,如党费收缴使用规定、发展程序等,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便于我们最基层的党务工作者在执行党的有关规定时有明确的依据。五是支部基本情况。要求使用者详细登记支部的全面情况。这可以使支部的基本情况一目了然,也可以在支部成员由于换届、调动等原因出现变化时,使工作的接交更规范、更全面。六是支部工作记录。便于支部在组织活动时及时记录、规范记载,也有利于对支部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不论什么时候,通过《党支部工作手册》,都可以使上级党组织对支部的工作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都可以使新任的支部成员在短时间内对支部工作进行基本了解和掌握。这样,方便了支部工作的开展,对党员的管理工作发挥了良好促进作用。

(二)以《党委(支部)建设目标管理考核表》为手段,强化目标管理,把“虚”功做实。

支部工作是党的一切工作的基础,为了将基础工作抓牢,四川省某单位建立了科学合理的目标管理机制,以《党委(支部)建设目标管理考核表》为载体,努力使“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将能够量化的工作任务尽量量化,不能够量化的,进行准确定性,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

《党委(支部)建设目标管理考核表》主要分六大块对支部进行考核,主要包括班子建设、党员教育和管理、党风党纪建设、发展党员工作、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基础工作等,共计100分,每个考核项目又根据实际需要分成若干考核目标和要求,根据工作重要程度赋予一定的分值,同时提高重点工作、难点工作的考核分值。通过半年总结、年终考核,自查、互查、巡查,自评、互评、考评等方式,对支部工作进行全面考察、打分评比,用分值来比对支部间工作的成效,年终按照打分结果进行表彰。

当然,支部工作的'优劣,四川省某单位党委也并不是完全按照以上六项得分的情况确定的,他们还明确规定了对支部出现的一些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如果存在班子不团结的、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有党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支部将被评为不合格。只有得分在95分以上的支部,才能被评为先进党支部。为了增强支部的评比结果的有用性和权威性,四川省某单位党委还将支部的评比结果作为单位整体评比的重要依据,纳入到单位整体考核当中。

基层考察报告篇十三

和荣誉感。此外,充分发挥五大道文化资源、地区人才的.教育优势以及社区“五老”作用,在广大青少年中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效果。四是抓制度建设。建立并完善了社区团员管理制度、团员谈话制度、团员定期汇报制度、团员评议制度,建立“青年文明社区”活动档案,青年志愿者档案,使团员在社区建设中自觉行成约束力。成立了“社区团组织建设智囊团”,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增强社区团建工作的透明度;成立了“团员群众监督团”,社区团的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建立了“社区青年建言献策专栏”。二、密切联系,夯实基础,大力推进“两新”组织团建工作在“两新”组织团建工作中,街团工委坚持走党建带团建,党建、工建、团建一体化发展道路。对辖区内已建立党组织的“两新”组织进行了登记造册,对青年人数集中且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单位进行了走访调查,针对“两新”组织团建工作与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两新”组织团建力度。确立了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打好服务牌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两新”组织团员青年喜闻乐见的工作和活动,受到了企业青年的欢迎。街团工委通过指导企业成立团组织,为企业单位团员青年参与社区活动,服务社区建设搭建了广阔的平台。今年上半年,凯镛保健品公司多次参与社区活动为群众义诊,并免费送去保健品;雅思培训中心指派外籍教师到澳门路社区参与端午节服务活动;**区青春健康指导中心多次深入社区为青少年及家长进行心理辅导;天和医院内分泌科的青年志愿者为文化里社区居民进行了糖尿病防治讲座和义务查体,并对社区内的困难青少年和老人进行了入户慰问并送去了慰问金、慰问品。通过这些活动,街道社区和辖区“两新”组织间的关系更加紧密,社区团员青年和“两新”组织团员青年间的沟通交流更加深入,共青团的职能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

基层考察报告篇十四

为倡导志愿服务理念,提高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用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近日,分宜县检察院学雷锋法律志愿服务队到院驻点村分宜县分宜镇池塘村开展了学雷锋志愿活动与法律知识宣传。

上午9时许,学雷锋法律志愿服务队的队员们带着打扫工具和一些与村民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宣传资料来到了池塘村,分组分片开展志愿服务。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水华亲自同队员们到村路和村民休息场地进行清扫,队员们热火朝天、干劲十足,很快将村庄打扫干净。五名女同志还主动上门到村里的孤寡老人家,帮助他们打扫室内卫生、晾晒衣服、帮做家务、拉家常,老人们高兴地说还是好人多,检察官都亲自上门来服务。几位年青干警还走村窜户来到村民家中,向村民们分发放了法律志愿便民服务手册、法律志愿服务卡,向他们讲解了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劳动争议处理等与群众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对村民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村民们对志愿服务队的服务活动连连称赞,有的村民说:“我们农村老百姓文化程度不高,遇到这种法律问题经常不知道怎么办,没想到你们检察官能把法律亲自送上门,谢谢了!希望以后可以有更多的这种学雷锋法律志愿服务活动来村里,帮助困难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让大家知法、懂法,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次志愿活动重点走访了10余户困难家庭,发放了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手册80余份,解答咨询十余起,得到了当地群众的热烈欢迎。

本次学雷锋法律志愿服务进农家活动,提高了基层群众对法律志愿服务的了解,打开了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的思维,缩短了学雷锋法律志愿服务与农民群众的距离。既方便农民群众享受到法律志愿服务的便利,又积极宣传了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

基层考察报告篇十五

从近年来国家和省、市主管部门对一些基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基层水利建管单位)的在建工程和已完工项目的审计和稽查反馈的问题来看,在会计核算方面仍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主要表现在财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准较低,难以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财务核算、管理工作的需要;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除一些基层水利建管单位相关人员财务法制观念不强外,还存在着工作中不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人员年度专业技术教育培训缺失;建管单位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如果上述存在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将会影响到地方水利工程建设投融资渠道,不利于我国水利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地方政府因此享受不到国家水利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在此背景下,积极探讨研究会计核算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来加强基层水利建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则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目前基层水利建管单位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人员业务水准不能满足水利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96]16号)第七条(四)明确规定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1]。根据调研资料显示,部分地区基层水利工程建管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绝大多数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只有会计人员上岗资格证书,他们对国家颁布的财经法律、法规和与水利行业相关的方针、政策不甚了解;对水利工程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概况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管程序不甚了解,他们所从事的仅是工程资金的收、付款业务,在项目资金管理上起不到应有的监督、核算作用,专业水平不能够满足水利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工作需要。另外,一些地区基层水利建管单位的财务人员大部分是由当地水务局机关财务人员兼任,他们的业务水准一般停留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水平上,工作中不会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核算混乱,使水利建管单位的会计账表无法全面、客观的反映工程建设成本和资金使用状况,由此将会带来基层水利建管单位的会计信息失真、管理层决策失误的风险。

(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由于一些基层水利建管单位的财务人员专业水平有限,对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不能深刻理解和领会,在实际工作中通常会发生不按照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建账核算,资金支付手续不完备、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具体体现:一是部分基层水利建管单位不按《国有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同一个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未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会计账簿的管理较为混乱,记账随意性强,有些基层单位还存在手工记账方式,核算方法较为落后。二是未按《国有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使用会计科目,如用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代替基本建设会计科目或将基建与事业科目混用。三是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会计凭证不符合规定。此外,还存在账证、账表不符,往来账款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不规范。

基层水利建管单位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時,在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1.预付工程款管理不到位。一部分水利建管单位在承包人未提交预付工程款保函的情况下就将预付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还有预付工程款超出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工程价款结算时预付款未按合同约定扣回的现象。2.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不符合规定。表现在: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总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情况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结算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资料不齐全,质保金未按合同约定扣留或支付。3.未经批准动用预备费。预备费主要是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国家政策性变动增加的投资以及为解决意外事故而采取措施所增加的工程项目和费用,使用预备费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2]。4.结余资金未按规定处理。一些水利建管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前清理出的结余资金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未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缴财政。5.挤占建设项目成本,如将非本项目的支出包括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计入工程成本等。

(四)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中缺少监督机制。

目前大多数基层水利建管单位财务管理环节力量薄弱,普遍存在着单位管理层在工作中重工程建设、轻财务管理的现象,不注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致使其工作中产生懈怠情绪。另外,许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不起来,即使建立了也是照搬照抄应付了事,完全不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去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还有些单位的财务制度内容已明显与国家近年来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内容相脱离,缺乏具体实施细则,现实工作中没有可操作性。

由于管理层对财务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加之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缺少相应内审部门和人员的监管和审核,由此产生诸多不规范行为发生。例如:个别基层水利建管单位的财务人员在没有单位领导审批签字的情况下支付工程建设资金、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等情况发生,致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混乱、违法违纪现象严重。

三、解决基层水利建管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办法。

(一)全面提升财务人员业务水平。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面对财务人员的现状,基层水利建管单位可以面向社会通过招考录用方式引进高水平的专业化会计人才,弥补财务人员在数量方面、工作能力方面的不足;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负责对基层建管单位财务人员定期举办有针对性的专项业务培训,对审计部门查出的问题及时组织学习、整改,确保以后会计核算中不再出现同样的错误。财务人员应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加强自身专业学习,通过会计人员年度继续教育平台,学习和掌握最新的行业会计知识,促进专业化水准和执业能力水平的提高,以便在财务工作中更好行使会计的监督管理职能,管好、用好国家和地方水利建设资金,使其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

(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行为。

首先,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层水利建管单位财务工作指导、监督的力度。强化会计基础工作,财务人员应当对于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原始票据进行细致的梳理,使得会计核算方法更加准确、高效。对于工程项目资金的支付应当严格遵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执行,杜绝无审批手续、不合规票据、超合同列支工程资金的现象发生;财务人员对资金核算内容应当与工程项目批复概算的费用构成内容相一致,及时对日常工作运行中产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发现问题,随时改正,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有效,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为工程项目日后顺利实施财务竣工决算创造有利条件。

其次,通過法制宣传、反面教材等培训教育手段提升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以促进基层水利建管单位相关人员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促进财务人员工作中自觉遵守执业道德、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工作实际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首先,基层水利建管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机构,建议设置工程前期建设管理、计划财务、工程质量与安全、内部审计和工程管理等部门。及时建立各部门岗位责任制,对各部门应明确职责权限和分管内容,用制度来规范部门的日常经济活动。为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完工资产及时交付使用,还需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

其次,必需完善项目资金支付授权审批程序,建立联签制度,重大经济事项必须集体决策;工作中还需建立资金申请拨付制度、财务稽查制度等。健全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能为基层建管单位规范使用和管理建设项目资金提供合理保障,也能够规避财务风险,保证水利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96]16号)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基层水利建管单位应该与时俱进,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建立和补充完善内部会计制度管理体系,包括: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单位内设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为便于加强财务管理,建议基层水利建管单位应当建立的内部会计制度包括:(一)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二)财务日常账务处理程序。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三)稽核制度。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方法。(四)内部牵制制度。将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细化各岗位职责和限制条件。(五)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的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六)财产清查制度。

加强财务监督,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管,实际工作中应当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不断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内容。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所以,建管单位管理层必须带头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对重要经济业务活动的资金支付、制度实施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管,以保障各项制度实施能够落到实处。

四、结论。

如上述,通过分析基层水利建管单位会计核算中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了相应解决办法,旨在提高其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严肃会计制度实施,以保障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可靠、真实有效,使财务报告合法合规、使水利建设资金能够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同时期望本文能够对基层水利建管单位在日后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上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2]王瑞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单位有关实务问题的会计核算[j].会计研究,2016,7月(上).

基层考察报告篇十六

春节期间,光山县司法局按照上级政法委“双百千万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要求,精心组织,强化责任,扎实开展集中宣传、服务活动,进一步提高全县干部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意识,为辖区营造和谐祥瑞的春节氛围。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活动是省委政法委统一部署的重要宣传工作,局党总支要求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要认真领会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把“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作为推进“法治光山”、“平安光山”建设的重要抓手,组织好、实践好;局党总支研究制定了活动方案,成立县司法局“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集中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保活动有序开展。

二是多措并举,扎实开展。先后召开了“双十百千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动员会、推进会,传达学习了市县“双百千万”法律服务进基层活动会议精神。结合该局实际,创新宣传方式方法,丰富宣传载体,充分利用该局法治宣传、法律服务资源优势,采取送法进乡村、法治文艺演出、法治报告会、法制课、法律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把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三是落实责任,务求实效。为了把各种送法宣传、服务活动落到实处,县局组织人员印制了《青少年法律知识务手册》20000本,免费向青少年发放;局班子成员进行包片,联系、督促司法所落实活动;局活动办将不定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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