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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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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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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篇一

第八条2017年,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共有学前教育、早期教育、特殊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舞蹈教育、艺术教育、艺术设计、英语教育、图书档案管理10个专业招生。其中,艺术教育专业主要培养书法教育方向人才。具体招生计划按安徽省教育厅核准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第九条对于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即根据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按照高考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完成全部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后,若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则根据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按照高考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依此类推,进行后续专业志愿录取。完成全部专业志愿录取后,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然无法满足,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将其调剂到相应有空余计划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进档考生安排专业时,投档总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高低依次录取;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单科顺序排列: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一条报考我校音乐教育、美术教育、舞蹈教育、艺术教育、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安徽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专业考试相应模块的考试且合格。录取时,依据综合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依据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各专业的体检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有明显身体缺陷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考生不宜报考我校师范类专业。

第十三条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篇二

第十一条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依照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对符合加分、降分条件的投档考生按此政策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身体限报条件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总分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检索投档(按照志愿顺序),由院校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黑龙江省内招收专业:学前教育、早期教育、英语教育、音乐教育、音乐制作、空中乘务。

黑龙江省外招收专业:学前教育、空中乘务。

第十六条关于省内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定:

音乐教育专业:文理兼招,专业成绩使用黑龙江省音乐类统考成绩(声乐,器乐:键盘、西洋管弦,民族管弦:古筝、二胡、琵琶,音乐学均可)。考生专业(术科)成绩需达到黑龙江省考试院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音乐制作专业:文理兼招,专业成绩使用黑龙江省音乐类统考成绩(声乐,器乐:键盘、西洋管弦,民族管弦:古筝、二胡、琵琶,音乐学均可)。考生专业(术科)成绩需达到黑龙江省考试院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关于空中乘务专业考生录取规定:此专业男女生不限。考生必须通过我校面试(省外考生可视频面试),取得面试合格证。未取得此专业面试合格证的投档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篇三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75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北山湾;邮政编码:515078。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四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备注:

1.体育类专业(以下为广东省体育类投档总分合成方式及排序方式。如院校在省内录取时采用上述模版录取规则,则无需表述本项内容;如院校在省内录取时另行制定录取规则,则需表述学校综合分的具体合成方式。)。

招收体育教育和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体育类专业的院校投档总分750分,以高考文化课总分和体育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排序情况进行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体育术科统考成绩×2.5×60%。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比较“3+1+2”考试科目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低,高者优先;“3+1+2”考试科目总分仍相同时,依照语文+数学、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术科统考成绩、再选科目最高分、再选科目次高分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2.艺术类统考专业。

音乐类、美术类统考院校(专业)投档总分750分,以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和术科统考分数合成的总分排序情况投档,总分合成计算公式为: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

考生总分排序规则为:按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比较“3+1+2”考试科目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低,高者优先;“3+1+2”考试科目总分仍相同时,依照语文+数学、语文或数学(最高分)、外语、术科统考成绩、再选科目最高分、再选科目次高分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第二十八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前教育、音乐教育、音乐表演、美术教育、室内艺术设计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早期教育专业学费8000元/生·学年,传播与策划、体育教育、体育保健与康复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小学语文教育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zsw/。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授权广东汕头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篇四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4756。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道秀山村;邮政编码:5113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夏季高考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夏季高考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夏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招生工作纪律并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按照考生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排位先后择优录取。当考生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好2022年夏季高考招生工作,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夏季高考“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八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前教育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早期教育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音乐教育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美术教育专业10000元/生·学年;舞蹈教育教育专业10000元/生·学年;住宿费650-950元/生·学年。

第十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授权广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篇五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664。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朝翠路1号;邮政编码:529080。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江门市教育局。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广东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广东省,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七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一耳听力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的考生,不宜就读学前教育专业,请考生慎重报考;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考生,不宜就读师范类专业,请考生慎重报考;确诊患有中度以上精神疾病的考生,不宜就读学前教育、小学英语教育、早期教育、舞蹈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和体育教育专业,请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小学英语教育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早期教育专业学费8000元/生·学年;学前教育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体育教育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舞蹈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5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操作按国家和银行的规定执行。

2.设立国家级奖助学金,按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

招生网址:http:///。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授权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为准。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篇六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2023年高职提前招生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代码为1372,是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制三年。学校地址为盐城市高职园区学海路28号(学海路校区)、盐城市高职园区海洋路28号(海洋路校区),邮政编码为224005。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四条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可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参加部分招生形式的考核(考察)评估工作。

第五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实行全程监督,监督具体实施部门规范操作,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确保录取结果公平、公正。申诉电话0515-89966238。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学校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计划数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报名考试。

第七条已参加2023年江苏省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均可申请报考我校提前招生。

第八条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10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并取得成绩,我校所有专业对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高职提前招生文化考试外语科目只考英语或日语,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只安排英语语种。

报考学前教育、早期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体育教育等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学业水平10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须6门(含6门)以上。

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学业水平10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门数不限。

第九条考生的身体条件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弄虚作假或身体复查不合格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考生需在3月23日至25日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的高职院校提前招生申请平台,根据合格性考试成绩,结合我校公布的报考条件和专业计划等,向我校提出申请,并按我校招生简章的规定参加校测。考生可填报6个专业并明确专业调剂意向,截止时间为3月25日17:00。

第十一条考生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合格性考试及学校组织的考试(校测)。学校考试(校测)主要包括综合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两部分。

报考学前教育、早期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体育教育、社会体育等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综合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仅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只需参加综合文化素质测试。

报考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加试。专业加试成绩评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不计入录取总分。专业加试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录取相关专业。

报考艺体类音乐表演、书画艺术、视觉传达设计、艺术设计、影视动画、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相应的艺术(体育)类专业省统考。

第十二条综合文化素质测试成绩由文化测试成绩和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组成,总分400分。文化测试: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或日语)及综合素质合卷,总分300分。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指《江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合格性考试中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等10门科目,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成绩,按照每门“合格”折算为10分,“不合格”为0分,总分100分。

职业适应性测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动作协调、信息处理、科学思维与应用分析、理解与沟通交流、审美与艺术表现、自我认识与自我管理等方面的能力,总分400分。

第十三条提前招生校测工作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指导与监督下,依据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合院校考试或考核结果、本校专业培养要求等多种指标,按照向社会公布的录取办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提前招生校测工作我校将与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联合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提前招生校测和录取工作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校测时间为4月2日,第二轮校测时间为4月23日,具体安排及要求将在学校官网另行公布,请考生务必及时关注遵照执行。已完成公布计划的专业不再进行第二轮招生录取。

第十五条考生本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参加考试,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凡在提前招生考试中违规的,一经查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严肃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上报省教育考试院,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提前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分类别根据考生成绩按照计划数和报考考生数量单独划定投档录取资格线。

普通类学前教育、早期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专业考生总成绩=综合文化素质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政策加分。

普通类其他专业考生总成绩=综合文化素质成绩+政策加分。

艺术类专业考生总成绩=综合文化素质成绩+专业省统考成绩+政策加分。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考生总成绩=综合文化素质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政策加分。

第十七条根据进档考生类型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已录满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其他专业。对于所报专业已录满且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普通类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同分情况按综合文化素质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依次排序录取。艺术类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同分情况按专业省统考成绩、综合文化素质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依次排序录取。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按考生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同分情况按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综合文化素质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依次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院校可予以加分录取: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加20分。

2.烈士子女可加20分。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加5分。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条参加高职院校提前招生的考生应按规定缴纳考试费用。考试费用按照苏价费〔2007〕42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每生收取60元。

第二十一条学费、住宿费标准。

学校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具体标准为普通类4700元/年、工科类5300元/年、体育类4800元/年、艺术类6800元/年。住宿费按照苏价费[2006]185号、苏价费[2004]65号文件执行,标准为1000元/年。

第二十二条奖贷助学措施。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江苏省“奋进”奖学金3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300元/年,盐城市“黄海明珠”大学生奖学金8000元/人,同时还设立校奖学金,对在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等专项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给予奖励。

学校每年拨出专款为部分特困生减免学费,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为困难学生发放生活补助,国家助学金等资助。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还可享受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退役复学后在校期间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按教育部、省教育厅、学校转专业文件精神及要求,学生入学后可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后符合条件者可转入其它相关专业。

第二十四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高考提前招生为国家授权学校独立组织考试录取的一种方式,且在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已被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本年度任何其他形式的录取。确需参加当年高考的,须向高考报名地县级招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但不能参加任何形式的录取。未被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第二十八条提前招生录取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各类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如调减计划,最终计划数不得少于报考该专业类别最低录取资格线考生人数,并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九条其他事项。

(一)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报到时,学校按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三)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入学资格及体检结果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qq群:179798568。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篇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办学属性及层次 :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地址:四川省隆昌市古湖街道人民中路六段368号,邮编:642150。

第五条 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同时接受考生、社会、新闻媒体、纪监机关的监督。学校监督电话:(0832)5908811。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以社会发展需要、学校自身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等为主要依据制定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2022年计划面向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广西、安徽、湖北、河南、河北等省(市、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在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按国家或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调阅考生的档案,调档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

第十三条 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按政策规定加分的考生,以加分后的投档分数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对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调剂到其他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省控线后,对于进档考生依据考生所报考专业类别所对应的投档成绩进行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审录;若文化统考总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成绩、外语成绩。

第十七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师范类专业按照《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考生可通过省考试院和学校等官方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的录取,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奖、贷、助学措施: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项资助措施,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各种资助。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新生凭我校寄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带上准考证、身份证到校报到,若不能按时到校报到须向我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篇八

第八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订学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

5.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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