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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案例优秀(实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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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案例优秀(实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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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确保交易安全和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基础性文件。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可以委托专业人士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核。如果您需要签订合同,以下范文可以作为起草合同的参考格式。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案例优秀篇一

主要法律依据: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案例优秀篇二

未签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是11个月。一般来讲,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满1年的,满1年的当日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工作1年后仍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考虑是否及时主张权利,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2009年2月9日,杨某被聘请进入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物管工作,同年3月被任命为副科长。不久,公司发生股权变动,杨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多方挽留无果,杨某于当年7月30日正式离职,双方劳动关系终结。

在杨某被聘用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聘用期间的月工资为1600元。2009年12月,杨某以公司侵害了他合法权益为由,向澧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该公司辩称,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公司的主观恶意,公司不应承受双倍工资这种惩罚性责任。杨某主动辞职,公司多次挽留,这种由劳动者先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10年1月,澧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时认为,杨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杨某2倍的工资。因此,对杨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杨某经公司挽留仍执意离职,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对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裁决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杨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543元。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0年2月5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杨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543元。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标准问题,判决结果:4月26日,湖南澧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动者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7543元。

法理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法院遂依法判决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543元。

律师对于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标准问题说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来,因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主张双倍工资的情形已成为劳动纠纷的一大热点。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提出的申请基本有理有据,双倍工资赔付的诉求通常都能得到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的支持。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案例优秀篇三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如果由于单位的原因,工作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是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严重的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二、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主张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案例优秀篇四

【案例回放】维权“小超人”是一名外地来自贡工作的中年妇女,她在三年内从三家企业共获得了3万5千元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前年,她应聘到一家企业做操作工,工作了一段时间,企业提出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她以各种理由推脱。工作快一年后,她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获得1万多元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去年,她又在一个家具厂找了一份工作,后以同样的理由拿到了1万多元赔偿。今年,她去了一家纺织企业,企业要求她签合同,她还是拒绝。最终企业支付了7千多元的赔偿。

【争议焦点】。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也需支付双倍工资?【法律解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现实中确也存在部分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时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事实劳动合同,否则超过一个月就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据此,本案中的女工获得三次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2.自贡某铝材店个体户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案件回放】。

张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个体性质的自贡市大安区铝材店,从事铝材销售及制作、安装业务。曾某经人介绍到铝材店从事门窗制作、安装工作,每完成一个平方米的工作量,就由原告计发10元工资给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3月,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决铝材店支付曾某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13200元。

【争议焦点个体经济组织用工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规定?

【案例回放】2008年8月,王女士到施女士的服装店做导购工作。后王女士向自流井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服装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施女士送达裁决书之前,施女士于2009年11月将服装店注销。2010年4月20日,王女士再次以施女士为被申请人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月2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处理通知书。王女士对此不服,当月起诉至法院。2010年11月,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给付王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共计1.3万余元。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注销后如何追索双倍工资?【法律解读】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实际上就是持有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业主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营业执照注销只是表明其自注销之日起丧失了经营资格,在营业执照注销前该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的劳动用工违法责任并不会消失,仍应由这个自然人承担。本案中施女士将服装店注销,王女士以施女士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自贡市某实业公司返聘人员未获双倍工资。

【案件回放】。

2007年3月,王女士年满50周岁,上海某实业总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王女士开始每月领取退休金。2008年1月,王女士工作的这家单位要求王女士订立书面《退休返聘协议》,其工资按照返聘退休人员的规定支付。王女士则认为,自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10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同意签订退休返聘协议,要求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至55周岁。因王女士拒绝订立《退休返聘协议》,该单位书面通知王女士于2008年5月31日终止工作关系。王女士遂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与其签订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其2008年1月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女士的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规定?【法律解读】。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王女士于2007年3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显然已经属于达到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上单位与王女士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退休返聘人员不应适用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5.贡井某酒店保安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张某于2006年7月3日进入贡井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7月2日。2009年8月4日,酒店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早已在一年前到期,马上书面通知张某续签二年期劳动合同,张某于2009年8月5日回复酒店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8月25日,酒店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告知张某若未及时与酒店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酒店将在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9月25日,酒店单方面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张某不服,于2009年11月1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2008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庭对张某与酒店的劳动争议作出了如下裁决意见:

1、恢复劳动关系;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支付2008年11月2日至2009年7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张某要求酒店支付2008年7月3日至2009年11月1日、2009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期间是否还应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情况下,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支付双倍工资义务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此时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不可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案例优秀篇五

案情回放:小陈到某公司应聘,公司提出先试用一个月然后再考虑签合同。但由于没有经验,加上性格内向,小陈的工作让公司十分不满意,还没有到一个月就让他收拾包袱走人。小陈很郁闷,在别人的鼓动之下找公司要双倍工资。然而,他的请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声称小陈完全不符合当初招聘的条件,辞退他是有理由的,没有必要付给他双倍工资。但是小陈一口咬定,公司不签合同违约在先,就该赔偿,双方为此纠缠不清。

请问:小陈是否可以得到双倍工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但是,实际操作中有不少劳动者误以为,只要目前还未签合同,就都有权利得到双倍工资。

实则不然,要拿到双倍工资必须具备几个前提。首先,劳动者本身同意并积极与用人单位签合同,但是单位拒绝签订,像这样未签合同的责任不在劳动者,那么讨要双倍工资理所当然;其次,未签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并且要从进入用人单位满1个月后即第2个月开始计算。换句话说,签订劳动合同有一个月的过渡期,只要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都视作合法行为。那么本案中公司要按规定支付小陈工资就可以了,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实践中还有些员工误解《劳动合同法》,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可以每月得到两倍的工资,为了得到两倍工资,故意不跟企业签合同。但是这里要注意,法律明确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须承担支付每月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是由于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则不适用于该条款。因为新的《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本意就是要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非给予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便可得到双倍工资的权利。因此,如果员工故意或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则无权获得两倍工资,而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此,本案中用人单位只要发放小陈工作期间的工资即可,无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编辑。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案例优秀篇六

9月,重庆某公司经过股东会同意,聘请王阳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同时,股东会一致同意,王阳的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劳动合同期按5年以内签订,由王阳本人自行拟稿后与股东会签订。

同月,王阳进入该公司工作,月工资为16667元。1月,王阳向该公司提出口头辞职,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随后,王阳未再到该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于201月26日终止。

之后,王阳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渝中区法院,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催过,他自己不签。

庭审中,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公司原因造成,而是王阳拒绝签订,王阳入职后不久,公司还就此进行过催促,但王阳仅回复称:“知道了。”

另外,王阳在公司工作期间,保管着公司的'公章,其作为总经理有权代表签订员工内部的劳动合同,行使各种管理权力,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王阳而非公司,故公司不应支付王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至于未缴纳社保,是因王阳没将社保关系转到公司。

法院:应自行承担后果。

渝中区法院判决:驳回王阳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承办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明确指出原告负责制定公司的用工合同,原告的劳动合同由原告本人自行拟稿与股东会签订,但原告怠于行使职责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自行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案例优秀篇七

未签劳动合同工伤怎么赔偿?大家是否清楚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首先,证明劳动关系: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

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判断是否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次,清楚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三)工亡补助金。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工伤保险条例》中写明是第三十九条,不是三十七条)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最后,进行申请工伤赔偿: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很多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

【工伤办理程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鉴定】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

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

4、【工伤待遇】按照伤残等级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案例优秀篇八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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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答时间:2010-6-3 10:41 | 我来评论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案例优秀篇九

住址:xx室,邮编:xxx,电话:

工作单位:xxxx,邮编:x,电话:x。

被申请人名称:xx。

住所地:邮编: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电话:xx。

请求事项: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9月的双被工资2750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定休假日,双休日以及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工资,合计2283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xx年8月和9月的社会劳动保险费,基数为1369。

申请人于20xx年8月1日起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900元;第二个月转正后一个月为1200元。两班倒,一天9个小时,一个月3天休息,双休日正常上班。直至第二个月9月25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8月份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共计76.36个小时,双休日加班10日;9月1日至9月25日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共计31.36个小时,双休日加班4日;法定假期中秋节1日;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9月份的双倍工资2750元。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8月1日至9月25日的加班工资2750元。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被申请人应补缴8月和9月的社会劳动保险费,基数1369。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案例优秀篇十

未签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是11个月。一般来讲,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满1年的,满1年的当日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工作1年后仍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考虑是否及时主张权利,并与用人单位。

基本案情:2009年2月9日,杨某被聘请进入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物管工作,同年3月被任命为副科长。不久,公司发生股权变动,杨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多方挽留无果,杨某于当年7月30日正式离职,双方劳动关系终结。

在杨某被聘用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聘用期间的月工资为1600元。2009年12月,杨某以公司侵害了他合法权益为由,向澧县劳动争议申请,请求裁决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该公司辩称,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公司的主观恶意,公司不应承受双倍工资这种惩罚性责任。杨某主动辞职,公司多次挽留,这种由劳动者先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010年1月,澧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时认为,杨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杨某2倍的工资。因此,对杨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杨某经公司挽留仍执意离职,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对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裁决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杨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543元。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0年2月5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杨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543元。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标准问题,判决结果:4月26日,湖南澧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澧县氮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动者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7543元。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案例优秀篇十一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或经济行为时往往要与对方协商,并且对某些问题会有约定,但这些问题仅仅靠口头约定是不够的。

如果能把双方的约定内容固定下来,形成书面文字,这样就会使约定明确而不容易发生纠纷。

2、未签合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没有合同,不利于双方按照事先的约定来履行约定的内容。在具体的实践中,遇到了困难或某种利益上的冲突时,就不愿意按照事先双方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承诺。

在此情况下,即使对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守约方由于没有合同,也将不那个约束对方的行为。

3、发生纠纷后,不容易辨清是非为正确解决纠纷带来了困难。

合同不仅是双方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而且是事后发生纠纷判断是非的证据。

没有合同,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也会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争议事实的存在,从而得不到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支持。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或经济行为时往往要与对方协商,并且对某些问题会有约定,但这些问题仅仅靠口头约定是不够的。

如果能把双方的约定内容固定下来,形成书面文字,这样就会使约定明确而不容易发生纠纷。

2、未签合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没有合同,不利于双方按照事先的约定来履行约定的内容。在具体的实践中,遇到了困难或某种利益上的冲突时,就不愿意按照事先双方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承诺。

在此情况下,即使对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守约方由于没有合同,也将不那个约束对方的行为。

3、发生纠纷后,不容易辨清是非为正确解决纠纷带来了困难。

合同不仅是双方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而且是事后发生纠纷判断是非的证据。

没有合同,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也会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争议事实的存在,从而得不到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支持。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案例优秀篇十二

小王是上海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的一名检验员,于2007年6月3日进入服装公司工作,至今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9日,服装公司因订单减少,业绩下滑,要适当调低小王的劳动报酬,同时,鉴于《劳动合同法》已经开始施行,故要求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是,服装公司当面交给小王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将小王原来的3000元工资调整为2800元,小王不同意2800元的月薪,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日,服装公司向小王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但没有对小王作出任何补偿。小王认为服装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应当赔偿其损失,而且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服装公司认为是小王不愿意签订合同,不是公司不与其签订,鉴于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故随时可以通知小王不用上班,不需要进行补偿。双方协商不成,小王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服装公司支付2007年7月3日至2008年4月9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并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小王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专家解析”
上述案例是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二倍工资以及终止时经济补偿的问题:
一、关于一个月的“宽限期”及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一个月我们俗称为“宽限期”,换言之,用人单位可以在这一个月内的任何一天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了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两倍工资了。
本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服装公司是在与小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个月后,即2008年4月9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且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小王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服装公司可以通知小王终止劳动关系,但应当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至于经济补偿年限的起算时间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从07年6月3日起计算小王的工作年限,故服装公司应当支付小王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是小王在服装公司的月平均工资。
“专家建议”
针对上述法律分析,关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关系所涉及的问题,我们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做如下提醒: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法律对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作出了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在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签订,可以依法终止;对于劳动者来说,这一个月是个不稳定期间,其不稳定性尤甚于试用期,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对于用人单位的建议
1、用人单位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不与其签订;
第二: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即在“宽限期”内,完成上述两个步骤。
2、用人单位在实务中,应当注意证据保留:
第一:留存两次书面通知及签收回执的凭证;
第二:留存支付劳动报酬的凭证。
3、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于劳动者的建议
对于弱势劳动者,在这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应当注意保护自己:
1、尽量在用工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书面的录用信;
2、在这一个月的“宽限期”内,注意保留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凭证,如:工作证、考勤卡、工资条、工作服等。
3、注意保存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承诺的相关资料。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案例优秀篇十三

李某是一名在北京某公司从事it的人员,去年4月10日进入公司工作。面试时说明试用期3个月,工资待遇为50000/年,每个月要扣掉30%,作为年终奖。李某进入公司后并没有和公司签订合同。由于家庭的原因,李某想离开公司。现在要求辞职,但由于公司扣下的30%工资也是一个不小的数目,李某想跟公司讨回。但公司方面说李某自动辞职要赔偿公司的损失,李某的工资作为对公司的赔偿金,无权要回。无奈之下,李某将劳资纠纷提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招用员工,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此作为双方确立劳动关系、履行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在受聘过程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是在试用期过程中,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因个人原因辞职,应当提前30日向企业提出辞职报告,但得不到经济补偿。如果是公司辞退员工,那么员工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如果出现以上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提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还可起诉到法院。

在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的基础上,《解释》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或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等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就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问题,《解释》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劳动法试用期未签合同。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案例优秀篇十四

周先生通过应聘进入某外资企业担任销售一职,当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周先生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行业的公司任职。周先生在加入公司后很快凭借自己出色的工作能力提升到了销售经理的位置,从而接触了大量公司的客户信息。但是随后,由于公司领导层发生变化,周先生被调至宣传部门,他觉得自己的才能得不到发挥而提出辞职。此后半年,公司发现自己的客户不断流失,并通过调查断定其中涉及了周先生。公司遂提起仲裁,要求周先生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损失共计30万元。但周先生认为,公司应该在他离职后本应该按照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10万元,而其在向公司催告多次后一直未获得该公司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因此应视为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合同在先,所以他没有义务遵守竞业限制条款。 律师说法:
多闻律师事务所娄艳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协议是双务合同,劳动者负有在一定期限内不竞业的义务,用人单位也负有按约履行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在本案例中,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竞业限制合同支付周先生经济补偿金,应视为用人单位构成根本性违约,劳动者可以行使竞业限制协议的单方解除权,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已经履行的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记者严玉霞)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案例优秀篇十五

已经毕业一年多了,莉莉终于从一家企业在网上招聘启事上看到一份自己认为合适的工作。而且明确是招聘正式职工。莉莉满心欢喜地经过面试、考试后开始后作工。欢喜之余却忘记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

一个星期过去了,人力资源干部拿着试用期合同让莉莉签字。这是莉莉没有想到的。心理不快也无奈地忍了。试用期规定为三个月。只有盼着三个月以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吧。但是眼看4个月过去了,正式合同一直没有签订。用工方没有说是否要人,也不提转正的事。从莉莉的角度考虑。自然是感觉还可以继续在这里工作。只是希望转正以后工薪可以再提高一些。其他福利补贴也应该与老职工一样有所保证。 因此一直坚守岗位,照常做工。已经半年过去了,莉莉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提高工资,签订正式合同,而用人单位只是一味的拖延,莉莉这回不忍了,提出确立劳动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工资待遇的申诉请求。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部门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职工的时候及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职工试用期满,就应该立即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侵犯职工利益的行为。但是职工提出提高工资待遇的请求,没有依据无法支持。

眼企业未来发展,维护企业利益,又可以不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试用期的廉价劳动力,以压低用工成本。 而劳动者经过了试用期的磨合,也可以给自己一个适当的定位,以便今后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当中。同时也越发顾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问题。因此往往试用期刚刚结束,劳动争议也就随之而来。

莉莉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确实如仲裁认定的:一经录用,即便是在试用期,也是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仅仅是以形式要件来约束实质要件。譬如,最近处理的几起工伤事故,都是工作不到一个星期,甚至当天形成的劳动关系当天就出了事故。这与没有进行岗前培训而匆忙上岗有关。但是却无法抗拒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一铁的现实。

摆在人力资源面前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试用期以后的职工待遇问题。现在有的用人单位即使是给职工转正了,但是工资并没有给提高。莉莉的问题就是一例。

关于工资待遇问题,现有政策是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法律就不予干预。因此莉莉要求提高工资待遇的请求仲裁认为无法支持,尽管这种要求是合情、合理而无法律依据的。现在各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包括薪酬制度就是企业内部的“宪法与法律”。

这是劳动法赋予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法律依据。如果企业规章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劳动部门有权取缔。薪酬制度过于偏低,各级工会组织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束。

为此,呼吁各级工会组织以及地方工会,能够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带头人、领路人的作用,真正为职工撑起维权的打伞,促进集体合同的进一步落实,以保证同行业、同系统、同工种的基本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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