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2023年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汇总12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5 02:58:25 页码:7
2023年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汇总12篇)
2023-11-25 02:58:25    小编:zdfb

总结是反思的过程,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行为和决策。怎样写出一篇完美的总结?我们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个人经历进行深入剖析和案例总结。总结是一种对过去经历的梳理和归纳。一个好的总结应该具备客观、准确、简洁的特点。这些范文有助于您更好地理解如何撰写一份优秀的总结。

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师注册管理,规范招标师执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质量与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法[2015]63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视同具有招标师职业资格,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申请注册执业。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国招标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和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并对招标师执业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招标师自律管理,协助政府做好招标师注册审核和继续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招标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招标师名义从事招标采购业务工作。

第七条 招标师应当在一个招标项目单位或者具有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单位注册执业,从事与该单位资质许可范围和本人注册的招标采购专业范围相适应的招标采购执业活动。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招标师注册电子网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注册平台)。

招标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统一在注册平台上进行。

第九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注册平台,向其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应自取得《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影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单位提供的用工证明影印件等资料。

超过2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相应时间内,与招标师申报的招标采购专业范围相对应的业绩证明或者最近一个周期继续教育达到考核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原件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通过注册平台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统一的电子《注册证》和执业印章标准图样,并在注册平台上公布。

第十五条 招标师应按照规定的执业印章标准图样刻制执业印章,并可根据需要打印电子《注册证》。

《注册证》是招标师执业身份的证明,执业印章是招标师履行执业行为的凭证,有效期均为3年。

第十六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单位提供的用工证明等影印件资料;

(三)前一注册有效期内与招标师申报的招标采购专业范围相对应的业绩证明;

(四)前一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达到考核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因前一注册有效期内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因个人原因暂停从事招标采购业务的,可申请办理暂缓注册并暂停以招标师名义执业。

待符合规定条件后,可以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并继续执业。暂缓注册超过2年的,应按照上述第十条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招标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在与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注册。变更后原注册有效期连续计算。

《招标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自20xx年8月5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三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相应的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活动。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活动。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五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之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xx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经过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六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或已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村医疗机构执业,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全省统一培训规划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前款所提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参加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五)年满60周岁。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八条拟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县级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肆张;。

(三)县级的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同时按照第五条规定,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校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的《培训合格证书》;。

(三)在村级医疗机构连续工作20xx年以上的工作证明;。

(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只能在本县(市)辖区村级医疗机构内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一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每两年一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校验一次。

第四章再注册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或者执业所在地村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继续执业的;。

(八)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为的;。

(九)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十)违反与执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在变更执业地点过程中,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在新的地方从事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乡村医生不得申请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执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篇四

各县(市、区)卫生局、有关医疗单位:根据《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及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升级改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为确保今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护士执业首次注册今年护士执业首次注册的程序、对象、条件、应交材料、要求等按梅州市《关于首次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梅市卫字〔〕33号)文件执行。

二、护士执业再次注册护士执业再次注册工作按梅州市卫生局《关于20护士执业再次注册工作的通知》(梅市卫字〔2004〕90号)文件执行。

3、体检合格表;

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证明复印件;

5、护士注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

首次和再次注册完成时限。

完成日期完成内容

10月15日前领取注册申请表。

10月25日前10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交注册材料到辖区卫生局审核及信息录入。

11月30日前市卫生局交首次注册材料及注册信息到省卫生厅终审盖章。

四、要求。

(一)《护士执业证书》(副本)注册年度填写:月1日—11月30日。

(二)首次注册信息录入电脑注册软件及打印大证、副证的发证签发日期:二oo五年六月十九日。

(三)以后首次注册护士的再次注册信息输入改版电脑软件后须导出至a盘,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卫生局医政科。

请各县(市、区)卫生局按照法规及相关文件做好护士的首次和再次注册工作,严格把关,依法行政。

梅州市卫生局。

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篇五

护士新手们是否很像知道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是如何执行的呢?下文是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

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

合同。

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2日起施行。

首次注册对象。

1、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并轨后,经全国护理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者。

2、符合《护士管理办法》及《关于20xx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xx〕42号)规定的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免考者。

3、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受聘于部队(含武警)医疗机构的合同护士。

4、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受聘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护士。

执业护士首次注册条件。

上述人员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护士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格证书(并轨后),均可依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向注册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执业护士首次注册必须提供的材料。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当年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和《护士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4、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专业)毕业证(不包括各类医士专业学历)及学历验证证明或计划内招生的有效证明(具体参照粤卫办〔20xx〕83号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不含护士助理或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

6、医疗单位临床实践的有效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

7、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广东省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原件)。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4张(同一底版,其中申请表、体检表各1张,另交2张)。9、人事档案已在我省医疗机构或人才服务中心的护理专业本科学历毕业生,凭人事部门的拟录用通知或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向执业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护士执业证书》。10、在外省或省内其他市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证后,在我省申请办理护士执业证的,须提交外省卫生厅或省内其他市卫生局出具的未注册证明原件。

11、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临床实践考核合格的证明(见附件10)。

12、拟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内部医疗机构执业的护士需提供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上述材料的复印件请粘贴在a4纸上。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须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并放入“广东省护士注册材料档案袋”内,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首次注册程序。

1、填表。

2、准备材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

3、单位复核。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在《首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在提交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意见。

4、录入信息。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配备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机构版)。并预录入护士注册信息。

5、交表送审。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注册信息统一交送当地护士注册机关。

6、注册机关初审。各县(区)注册机关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按照“《护士执业证书》填写说明”(见附件)编号并打印《护士执业证书》,核对打印后的《护士执业证书》,张贴照片。

7、上级主管部门再审。按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原则,各县(区)注册机关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统一将首次注册材料和《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送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8、发证机关终审发证。

9、注册。各注册机关领回《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注册机关主管部门在注册栏内填写注册年限如“20xx-20xx年”、或“20xx-20xx年”,并加盖“××县(区、市)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

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篇六

1、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并轨后,经全国护理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者。

2、符合《护士管理办法》及《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42号)规定的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免考者。

3、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受聘于部队(含武警)医疗机构的合同护士。

4、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受聘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护士。

执业护士首次注册条件。

上述人员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护士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格证书(并轨后),均可依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向注册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执业护士首次注册必须提供的材料。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当年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和《护士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4、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专业)毕业证(不包括各类医士专业学历)及学历验证证明或计划内招生的有效证明(具体参照粤卫办〔〕83号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不含护士助理或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

6、医疗单位临床实践的有效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

7、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广东省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原件)。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4张(同一底版,其中申请表、体检表各1张,另交2张)。9、人事档案已在我省医疗机构或人才服务中心的护理专业本科学历毕业生,凭人事部门的拟录用通知或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向执业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护士执业证书》。10、在外省或省内其他市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证后,在我省申请办理护士执业证的,须提交外省卫生厅或省内其他市卫生局出具的未注册证明原件。

11、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临床实践考核合格的证明(见附件10)。

12、拟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内部医疗机构执业的护士需提供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上述材料的复印件请粘贴在a4纸上。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须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并放入“广东省护士注册材料档案袋”内,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首次注册程序。

1、填表。

2、准备材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

3、单位复核。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在《首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在提交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意见。

4、录入信息。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配备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机构版)。并预录入护士注册信息。

5、交表送审。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注册信息统一交送当地护士注册机关。

6、注册机关初审。各县(区)注册机关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按照“《护士执业证书》填写说明”(见附件)编号并打印《护士执业证书》,核对打印后的《护士执业证书》,张贴照片。

7、上级主管部门再审。按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原则,各县(区)注册机关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统一将首次注册材料和《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送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8、发证机关终审发证。

9、注册。各注册机关领回《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注册机关主管部门在注册栏内填写注册年限如“-20”、或“-年”,并加盖“××县(区、市)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

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篇七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卫生局是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健康标准,并按照第七条规定向市卫生局提交以下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1页纸上)。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市卫生局指定的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有机构公章)。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八)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第五条按照《护士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逾期提出护士注册申请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按照以下步骤取得:

(一)到北京市卫生局窗口服务大厅登记,选定1所市卫生局指定的培训医院。

(二)到选定的培训医院参加为期3个月的临床护理培训,培训费用参照医院接收进修生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期满后参加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组织的理论与实践考核,考核合格后获得考核合格证明。

第六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于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卫生局提交以下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页纸上)。

(三)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市卫生局指定的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的,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第八条有《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情形,拟重新申请注册的,应当向市卫生局提交以下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页纸上)。

(三)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市卫生局指定的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五)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有机构公章)。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第九条有《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拟重新申请注册的,应当向市卫生局提交以下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页纸上)。

(三)市卫生局指定的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有机构公章)。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六)吊销注册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重新申请注册的,还需向市卫生局提供在市卫生局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一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卫生局提交以下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页纸上)。

(三)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有机构公章)。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报告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注销其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丢失由市卫生局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的,可向市卫生局申请补发证书并按照以下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正反面印在1页纸上)。

(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证件照1张。

(四)执业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遗失证明原件。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第十四条本市启用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用于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护士执业注册活动。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建立护士注册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本市办理护士注册所需申请表格使用全市统一制定版本。申请人可从北京卫生信息网()的“许可大厅”栏目自行下载。需要网上填报的,按照填报说明进行网上填报。

第十七条实施护士执业注册过程中,有《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卫生专业学校、高等医学院校,从事临床护理教学及带教实习的教师,经所在院校及教学医院同意,可在教学医院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教学医院负责代为办理教学及带教实习教师的护士注册事宜。除参照第八条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教师的教师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校出具的申请人从事临床护理教学的证明及附表。

第十九条使用军人有效证件(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等)注册的护士,退役后变更注册到地方医疗机构的,不换发新证,仅将护士注册信息系统中将军人有效证件号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码,并在原《护士执业证书》的备注页上注明变更后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本市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207月22日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京卫医字〔〕194号)、3月19日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护士重新申请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卫医字〔〕46号)同时废止。原已经办理的护士执业注册在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篇八

护士是个神圣的执业,不是任何人都能够成为白衣天使。那么,为了能够让大家更好的理解护士执业,小编给大家准备了一下相关资料!欢迎查看!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

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

合同。

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2日起施行。

首次注册对象。

1、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并轨后,经全国护理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证书者。

2、符合《护士管理办法》及《关于20xx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xx〕42号)规定的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免考者。

3、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受聘于部队(含武警)医疗机构的合同护士。

4、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之一的受聘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护士。

上述人员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护士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格证书(并轨后),均可依照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向注册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当年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和《护士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4、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专业)毕业证(不包括各类医士专业学历)及学历验证证明或计划内招生的有效证明(具体参照粤卫办〔20xx〕83号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不含护士助理或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

6、医疗单位临床实践的有效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

7、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广东省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原件)。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4张(同一底版,其中申请表、体检表各1张,另交2张)。9、人事档案已在我省医疗机构或人才服务中心的护理专业本科学历毕业生,凭人事部门的拟录用通知或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向执业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护士执业证书》。10、在外省或省内其他市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证后,在我省申请办理护士执业证的,须提交外省卫生厅或省内其他市卫生局出具的未注册证明原件。

11、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临床实践考核合格的证明(见附件10)。

12、拟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内部医疗机构执业的护士需提供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上述材料的复印件请粘贴在a4纸上。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须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并放入“广东省护士注册材料档案袋”内,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首次注册程序。

1、填表。

2、准备材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

3、单位复核。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在《首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在提交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意见。

4、录入信息。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配备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机构版)。并预录入护士注册信息。

5、交表送审。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注册信息统一交送当地护士注册机关。

6、注册机关初审。各县(区)注册机关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按照“《护士执业证书》填写说明”(见附件)编号并打印《护士执业证书》,核对打印后的《护士执业证书》,张贴照片。

7、上级主管部门再审。按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的原则,各县(区)注册机关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统一将首次注册材料和《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送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8、发证机关终审发证。

9、注册。各注册机关领回《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注册机关主管部门在注册栏内填写注册年限如“20xx-20xx年”、或“20xx-20xx年”,并加盖“××县(区、市)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

1、已在我省或市(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现仍在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工作岗位上执业的注册护士,每两年注册一次。

2、中止注册五年以上,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效注册年限前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载。

2、单位初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在《再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3、录入信息。将护士再次注册信息预录入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

4、注册机关再审并注册。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信息软件统一交送当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注册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注册栏内填写注册年限如“20xx-20xx年”,并加盖“××县(区、市)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

5、再次注册工作必须在注册年(双数年)11月20日前完成。

申请再次注册的个人,须向注册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原件);。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原件);。

3、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体检单位盖章);。

4、继续教育学分证明(与原件符合,单位盖章);。

5、中止注册五年以上,或按照《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重新申请注册者,还应提交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

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篇九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10.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11.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12.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医院的调遣。13.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日间向医务科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1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卫生局依法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的;(7)不按照规定使用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调遣的;(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篇十

202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自由执业怎么变?

“医师执业流动性增强,多点执业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有力推动和加强规范。”在昨日公布的对《办法》解读中,医师执业流动的现实需求是促成这一新政的原因之一。

从这一点出发,按照《办法》表示,在总结梳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z)86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办法》通过建立区域注册制度、电子注册制度、注册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改进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

《办法》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这似乎距离此前业界对年将成为中国医生自由执业元年的判断又近了一步。

根据公开信息,“医生自由执业”首次写入国家级文件,广东、天津两省分别出台改革文件,明确采取医师区域注册制度。

月,卫计委发布了新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传递拟放开在职医生申办诊所的强烈信号。

除执业方式变化外,公开查询制度也是一个明显发生改变的内容。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确立公开和查询制度,既加强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而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一方面是为了通过信息化手段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间,优化注册流程,有效提高行政审批办理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另一方面在注册过程中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种数据,有利于构建医师执业全过程、动态化和高效能的管理模式,提高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水平。

此前,国家卫计委已在京津冀地区开展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办法》第四条明确提出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这也就意味着,全国推广医师电子化注册将步入法律轨道。

此外,《办法》通过建立完善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其对个人信息的自动识别功能,精简办理注册所提交的材料。删除了原办法第十七条变更执业注册申请时需到原注册部门变更“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规定,实现执业编码唯一制,优化医师注册管理。

在退出机制上,《办法》通过建立注销注册退出机制,及时清理医师队伍中的不合格人员,对于不适合执业的医师予以注销注册;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规定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予以注销注册;增加了对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规定。

3.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新政策。

4.2017大连市户籍管理最新政策。

6.西安落户政策细则2017。

7.北京最新积分落户政策解读。

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文2017。

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篇十一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师注册管理,规 范招标师执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质量与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63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视同具有招标师职业资格,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申请注册执业。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国招标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和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并对招标师执业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招标师自律管理,协助政府做好招标师注册审核和继续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招标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注册证》 (以下简称《注册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招标师名义从事招标采购业务工作。

专业范围相适应的招标采购执业活动。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招标师注册电子网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注册平台)。招标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统一在注册平台上进行。

笫九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注册平台,向其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应自取得《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影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单位提供的用工证明影印件等资料。超过2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相应时间内,与招标师申报的招标采购专业范围相对应的业绩证明或者最近一个周期继续教育达到考核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原件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 将初审意见通过注册平台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笫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核发统一的电子《注册证》和执业印章标准图样,并在注册平台上公布。

笫十五条 招标师应按照规定的执业印章标准图样刻制执业印章,并可根据需要打印电子《注册证》。《注册证》是招标师执业身份的证明,执业印章是招标师履行执业行为的凭证,有效期均为 3年 。

第十六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 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单位提供的用工证明等影印件资料;

(三)前一注册有效期内与招标师申报的招标采购专业范围相对应的业绩证明;

(四)前一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达到考核要求的证明材料。

停以招标师名义执业。待符合规定要求后,可以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并继续执业。暂缓注册超过 2年 的,应按照上述第十条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招标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在与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的 1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注册。变更后原注册有效期连续计算。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应 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篇十二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师注册管理,规 范招标师执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质量与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63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视同具有招标师职业资格,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申请注册执业。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国招标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和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并对招标师执业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招标师自律管理,协助政府做好招标师注册审核和继续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招标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注册证》 (以下简称《注册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招标师名义从事招标采购业务工作。

专业范围相适应的招标采购执业活动。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招标师注册电子网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注册平台)。招标师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统一在注册平台上进行。

笫九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注册平台,向其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应自取得《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影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单位提供的用工证明影印件等资料。超过2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相应时间内,与招标师申报的招标采购专业范围相对应的业绩证明或者最近一个周期继续教育达到考核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原件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 将初审意见通过注册平台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笫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核发统一的电子《注册证》和执业印章标准图样,并在注册平台上公布。

笫十五条 招标师应按照规定的执业印章标准图样刻制执业印章,并可根据需要打印电子《注册证》。《注册证》是招标师执业身份的证明,执业印章是招标师履行执业行为的凭证,有效期均为 3年 。

第十六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 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单位提供的用工证明等影印件资料;

(三)前一注册有效期内与招标师申报的招标采购专业范围相对应的业绩证明;

(四)前一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达到考核要求的证明材料。

停以招标师名义执业。待符合规定要求后,可以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并继续执业。暂缓注册超过 2年 的,应按照上述第十条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招标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在与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的 1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注册。变更后原注册有效期连续计算。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应 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招标师注册管理办法》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