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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就业情况(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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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就业情况(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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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就业情况篇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需要了解哪些方面的问题呢,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答疑,希望能帮到大家!

估价目的是指一个估价项目中委托人对估价报告或估价结果的预期用途。它取决于委托人对估价的实际需要,即委托人将要拿未来完成的估价报告或估价结果做什么用。

估价当事人是指一个估价项目中与估价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估价委托人、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其中,(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为您整理)估价委托人是估价服务的直接需求者和直接对象,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是估价服务的提供者。

所以估价时必须弄清评估的是估价对象在哪个时问的价值。这个时间就是估价时点。估价时点不是随意确定的`,它取决于估价目的,可以是现在、过去或未来的某个时间,一般为某个日期,用公历年、月、日表示。

估价对象也称为被估价房地产,当其为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房地产权利时,如租赁权、地役权、抵押权时,(环球网校房地产估价师频道为您整理)也称为被估价权益,是指一个估价项目中需要评估其价值的房地产及相关其他财产。估价对象由委托人和估价目的双重决定。

估价依据是指一个估价项目中估价所依据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估价对象所在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颁发的有关部门规章和政策,估价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以及房地产估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导意见和估价对象所在地的地方标准等。例如,《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等。

价值类型是指一个估价项目中所评估的具体某种价值。估价虽然通常讲是评估估价对象的价值,但因价值的种类较多,每种价值的内涵不同,并且在同一估价对象和同一估价时点下这些价值的大小一般也不相同,所以到了一个具体的估价项目,就不能笼统地说是评估估价对象的价值,而必须明确是评估哪种价值,包括价值的名称、定义或内涵。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就业情况篇二

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制度。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即具有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资格。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初 始 注 册

第五条 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应当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注册。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注册管理办法法。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初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

第七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三)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四)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及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其注册有效期自注册之日起计为三年。

第三章 注 册 变 更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因工单位变更等原因,间断在原注册时所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后,如被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聘用,需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注册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人与原注册时所在单位已办理解聘手续的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审核原注册时所在单位已解聘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情况属实,且该房地产估价师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准予注册变更,并在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上加盖注册变更专用章; (四)注册初审机构自准予注册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注册机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或者不符合注册变更规定的,其注册变更无效。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原注册时所在单位与变更后的所在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先行办理与原注册时所在单位的解聘手续,并向原受理其注册的注册初审机构申请办理撤销注册手续。撤销注册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四章 续 期 注 册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由其聘用单位于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期注册手续2015年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房产估价师第十六条 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三)注册初审机构应当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续期注册的决定.

注册初审机构审核认定该房地产估价师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予续期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准予续期注册,并在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上加盖续期注册年限专用章。

(四)注册初审机构准予续期注册的,应当于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注册机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其续期注册无效。

第十七条 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幻守法简况;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就业情况篇三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三)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四)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四)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在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执业的,应当在申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者分支机构备案的同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申请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八)为现职公务员的;。

(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聘用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交回注册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注册证书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遗失注册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就业情况篇四

导读:2016年新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7月15日—8月10日,此项考试考前不进行资格审查,缴费时间:7月15日—8月10日,打印准考证时间10月10日至16日,具体内容请看如下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 公厅《关于201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81号)精神,为做好我区201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的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人社厅与自治区住建厅共同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自治区住建厅负责资格审查工作。根据自治区建设执业注册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自治区建设执业注册师考试资格审查的通知》(新建注[2011]01号),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考前无需进行资格审查。

(一)报名条件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者,也可报考。

(二)其他说明

具体事宜请参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政策要求,见新疆建设网/文件导读/人事专栏(网址:)。

(一)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网上缴费方式进行。报名及缴费时间:2016 年7月15日—8月10日。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缴费,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流程

1.用户注册。报考者应登录网站新疆人事考试网,进入“网上报名”,仔细阅读《服务条款》,按网络提示如实填写注册信息进行注册(续考考生需重新注册)。提醒考生务必留存注册用户名和密码,以便打印准考证。为确保报名顺畅,建议考生使用ie9以上版本浏览器。

2.填写报名信息。按要求,如实、正确填写“2016年度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各项内容。去年有保留成绩的考生,必须使用去年的档案号报名。考生如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3.上传照片。报考人员按网络提示上传照片。照片具体要求如下:(1)本人近三个月内的正面、免冠、彩色(蓝、红、白色底)电子证件照片。(2)文件格式为jpg格式,大小应小于50kb。(3)不得对照片内容进行拉伸、液化等ps操作,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4)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将作为准考证等唯一使用的照片,考生务必按要求上传。

4.打印报名表。考试中心审核照片通过后可下载打印报名表。考生应仔细检查报名表中所有信息,确认信息正确无误后再操作缴费,缴费后无法更改报名信息。

5.资格审查。此项考试考前不进行资格审查。

6.上缴考试费。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不设置现场收费。网站支付平台已开通他行缴费功能,多种网银均可使用缴费。考生完成网上缴费操作后,点击“查询报名情况”查看缴费状态,只有在“缴费状态”中显示“考试中心已收到您的考试费”字样才证明缴费成功。如果显示“缴费失败”或“未缴费”,考生应及时查询银行卡余额;如果银行卡余额没有减少相应金额,需要再支付一次;如果银行卡余额已减少相应金额,建议考生于次日再登录报名系统查询缴费状态。通过建行平台缴费时出现异常,考生可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首页“办事指南”栏中查看《建设银行网上缴费页面显示“商户异常”的解决办法》,按照此办法设置浏览器再缴费。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无需再向考试中心递交报名表,自留即可。

7.开具发票。(1)地州考生如需发票,缴费成功后30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表和身份证到所在地州人社局考试中心登记(节假日休息)。(2)网上报名缴费成功的乌市考生,如需发票,携带身份证和报名表先到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缴费记录,再到财务室开具发票。乌市考生开票时间为考试报名缴费成功后3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休息),逾期将无法办理。财务室地址:乌市南湖东路19号自治区人才市场二楼10号窗口,联系电话:0991—4685892。

房地产
估价师

10月15日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10月16日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报考者于10月10日至16日自行登录新疆人事考试网网站打印准考证。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根据国家关于执(职)业资格类考试考点设置的有关规定,本次考试考点统一设在乌鲁木齐市。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个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在答题纸上作答。应考人员须自备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一)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三)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移动电话、平板电脑、电子记事本等移动通讯设备。

(四)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报名费每人15元,考试费每科70元。

登录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首页“信息查询”栏中查询考试成绩,考后不发放纸质成绩单。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就业情况篇五

第三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聘用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就业情况篇六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以及行业竞争的加剧,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人才正得到房地产界越来越多的认同,人才需求量很大。从招生来看,这个专业的报名情况一般,但就业不错。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房地产估价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在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起步比较晚,但是,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创新,逐步建立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运营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逐渐步入正轨,其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有关法律规章。主要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二是建立并逐步完善房地产执业资格制度和评估的技术规范。据统计,我国目前约有15000人获得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资格,已经注册成立的房地产估价的各类机构三千余家,按照资质级别的不同,规定了他们的业务范围,同时,《房地产估价规范》已经出台,对评估的程序、技术规范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三是逐步形成了具有行业自律标准的、统一的、开放的房地产估价市场。按照国家规定,属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了脱钩改制,原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改制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制企业。在改制中介机构的同时,我国的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逐步实行政事分开,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在房地产市场上的职能,建立并逐步完善了房地产市场的自律机制。

房地产评估是房地产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目前处于初级阶段,且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结合我国的国情采取措施进行规范,房地产评估会日趋成熟,可以在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房地产投资、开发、转让、租赁、抵押、税费征收、拆迁补偿、股份制改造、企业清产核资等各种房地产经济活动的房地产估价服务。

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所谓房地产估价是指以房地产为对象,由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运用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客观合理价格的估计,推测或判断。

专业估价人员是指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审定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专门从事房地产估价的.人员。

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包括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评估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等。

房地产评估师的职责是全面客观地对房地产的价值等因素做出准确判定。在房地产开发业内,他的评估结果将会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对某个项目的开发决策;而在房产中介行业内,他的评估结论又会成为老百姓购房、换房的评判标准。因此,房地产评估师不得有任何虚假估价行为,在估价过程中必须做到公正、客观、诚实。2002年,国家建设部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及时将个人良好以及不良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对房地产估价的职业道德规范起到了社会监督作用。

房地产评估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评估房地产资产的市场价值和使用收益;

2.负责项目的成本测算、可行性分析及投资评估;

3.参与制定房地产投资策略,提出专业意见;

从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现名为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从业人员已经超过25万人。其中有3.5万人取得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近3万人注册执业,大学及以上学历人员占全部注册人数的85%。不难发现,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房地产评估师队伍已经基本形成,但是面对众多国外知名评估机构抢滩中国的严峻现实,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人员依然短缺。业内人士透露,当前国内房地产评估师的缺口仍高达20万,从业经验丰富的资深估价师更受到企业的热烈追捧。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就业情况篇七

第十九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相符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二十一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在房地产估价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聘用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第二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

(六)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七)参加继续教育;。

(八)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九)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一)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执行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人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就业情况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规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就业情况篇九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资格3年内(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日起)申请初始注册的,不需要继续教育。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日起)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继续教育满足必修课60学时和学时学时。其中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的30学时的必修课和30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其余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30学时的选修课的继续教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选定的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

高校老师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教师证复印件; (5)所在高校出具从事房地产估价教育或研究的证明;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在一个注册期内需要完成继续教育必修60学时、选修60学时。

(1)如果是由于身份证15位转18位出现不一致的,需要提供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号更改证明,并和更改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上报省级注册管理部门。 (2)如果考试与注册时身份证号一致的,请将身份证号更改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上报省级注册管理部门。

由于“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是于2007年才使用,数据正在逐步完善,可能数据存在差错。如果办理了变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执业单位是错误的,请将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上报到省注册管理部门。

由于“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是于2007年才使用,数据正在逐步完善,可能数据存在差错。如果办理了延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注册有效期是错误的,请按照延续注册要求申报延续注册。

不能申请非专职注册。规定中取消了房地产估价师专职与非专职的类型。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只能在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单位注册。注册单位需要将注册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并缴纳社会保险。

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更名后,单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要办理变更注册。 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与更名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核准通知书; (4)更名后新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高校老师申请注册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从事房地产估价方面教学的证明、教师证复印件); (5)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身份证件复印件; (7)更名后新单位的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8)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中,选择“执业单位”时要用到弹出窗口的功能。有些计算机安装了具有“拦截弹出窗口”功能的软件,使“注册系统”无法正常使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先暂停或关闭具有“拦截弹出窗口”功能的软件,再进行网上的注册申请工作。

请与资质管理部门联系,将单位名称加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上的“注册系统”中。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从2007年3月1日开始,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都要在建设部进行终审,终审后,将换发新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就业情况篇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制度。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即具有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资格。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应当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注册。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初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

第七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三)注册初审机构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其注册申请的决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人员,逾期未申请或者虽经申请但未获准注册的,其资格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可保留二年。在资格保留期限内申请注册的,经审批符合注册要求的,准予注册。二年期满后再申请注册的,需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组织的估价业务培训,并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方可准予注册。

第十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三)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四)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及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其注册有效期自注册之日起计为三年。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因工单位变更等原因,间断在原注册时所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后,如被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聘用,需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注册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人与原注册时所在单位已办理解聘手续的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审核原注册时所在单位已解聘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情况属实,且该房地产估价师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准予注册变更,并在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上加盖注册变更专用章; (四)注册初审机构自准予注册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注册机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或者不符合注册变更规定的,其注册变更无效。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原注册时所在单位与变更后的所在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先行办理与原注册时所在单位的解聘手续,并向原受理其注册的注册初审机构申请办理撤销注册手续。撤销注册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由其聘用单位于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三)注册初审机构应当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续期注册的决定.

注册初审机构审核认定该房地产估价师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予续期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准予续期注册,并在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上加盖续期注册年限专用章。

(四)注册初审机构准予续期注册的,应当于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注册机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其续期注册无效。

第十七条 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幻守法简况;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就业情况篇十一

房地产估价师报考指南涵盖很多信息,一起去了解一下。下面百分网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2016房地产估价师报考指南:证书注册及问答,欢迎大家参考学习,更多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网!

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 注册,住建部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资格3年内(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日起)申请初始注册的,不需要继续教育。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日起)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继续教育满足必修课60学时和学时学时。其中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的30学时的必修课和30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其余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30学时的选修课的继续教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选定的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

高校老师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教师证复印件;

(5)所在高校出具从事房地产估价教育或研究的证明;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在一个注册期内需要完成继续教育必修60学时、选修60学时。

(1)如果是由于身份证15位转18位出现不一致的,需要提供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号更改证明,并和更改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上报省级注册管理部门。

(2)如果考试与注册时身份证号一致的,请将身份证号更改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上报省级注册管理部门。

由于“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是于2007年才使用,数据正在逐步完善,可能数据存在差错。如果办理了变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执业单位是错误的,请将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上报到省注册管理部门。

由于“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是于2007年才使用,数据正在逐步完善,可能数据存在差错。如果办理了延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注册有效期是错误的,请按照延续注册要求申报延续注册。

不能申请非专职注册。规定中取消了房地产估价师专职与非专职的类型。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只能在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单位注册。注册单位需要将注册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并缴纳社会保险。

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更名后,单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要办理变更注册。

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与更名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核准通知书;

(5)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身份证件复印件;

(7)更名后新单位的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8)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中,选择“执业单位”时要用到弹出窗口的功能。有些计算机安装了具有“拦截弹出窗口”功能的软件,使“注册系统”无法正常使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先暂停或关闭具有“拦截弹出窗口”功能的软件,再进行网上的注册申请工作。

请与资质管理部门联系,将单位名称加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上的“注册系统”中。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从2007年3月1日开始,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都要在建设部进行终审,终审后,将换发新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延续注册的,继续教育必须满足60学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的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的继续教育。如果必修课学时多于30学时,多的学时可以认同为选修。

2009年1月1日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延续注册的,继续教育必须满足120学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的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的继续教育;省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继续教育学时,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就业情况篇十二

学习并不等于就是摹仿某些东西,而是掌握技巧和方法,以下是2017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备考常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专业人员。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4合格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向各地发送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成绩数据和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房地产估价师成绩管理: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素质,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师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的作用,评价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估价人才,实现我国房地产估价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执业准入制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是国家设定的执业资格考试。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可以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获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表明已具备承担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职务的水平和能力。执业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经济师职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共分为四个科目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四个科目全部合格即可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各科目考试大纲的内容,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在考试内容中,掌握的部分约占60%,熟悉的部分约占30%,了解的部分约占10%。

第一部分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第一章房地产业

第二章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

第三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五章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六章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七章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第八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九章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十章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

第十一章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政策

第二部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第一章房地产投资与投资风险

第二章房地产市场及其运行规律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程序与管理

第四章房地产市场调查与分析

第五章现金流量与资金时间价值

第六章经济评价指标与万法

第七章风险分析与决策

第八章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

第九章房地产金融与项目融资

第十章物业资产管理

第三部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第一章房地产估价概论

第二章房地产及其描述

第三章房地产价格和价值

第四章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

第五章房地产估价原则

第六章市场法及其运用

第七章成本击及其运用

第八章收益法及其运用

第九章假设开发击及其运用

第十章长期趋势法及其运用

第十一章地价评估与分摊

第十二章房地产估价程序

第四部分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第一章房地产估价报告写作

第二章各种类型房地产的估价

第三章各种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第四章房地产市场分析与项目评估

第五部分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第一章规划知识

第二章环境知识

第三章建筑工程知识

第四章工程造价知识

第五章房地产测绘知识

第六章经济学知识

第七章金融知识

第八章证券知识

第九章保险知识

第十章统计知识

第十一章会计知识

第十二章法律知识

第十三章拍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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