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2023年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汇总17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5 15:23:23 页码:11
2023年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汇总17篇)
2023-11-25 15:23:23    小编:zdfb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与他人分享经验和心得。写总结时要求明确目标,站在中立的角度客观地进行总结。下面是一些高质量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篇一

论文在学术知识方面尤为重要,那写好一篇论文必然显得更加重要,那么如何写好一篇论文呢?下面请看下小编为您准备的一些优秀的论文范文。

cpa,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cpa为中国唯一官方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质,唯一拥有签字权的执业资质。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篇二

6、要注意把握答策略;本科目试题的题量和计算工作量较大,因此。考试时,一定要先易后难,注意轻重缓急和答题时间的分布。应先做容易的题;后做较难的题,以合格为目标、遇到较难且没有把握的题,应暂时搁置,千万不要为了求解1分的单项选择题而化费较多时间,从本科目历年试题中可以看到,至少有50的分值并不需要计算属于文字性质的。因此,考生可以先做文字性质的选择题。后做计算性质的选择题:在把握各个知识点的基础上,考试时如果能把握正确的答题策略、将有助于取得良好的考试成绩。

四、《税务代理实务》应试指引:

1、紧扣大纲,精读教材《税务代理实务考试大纲》是教材编写的基础、命题的依据,也是应试人员的复习范围。指定教材是考试命题和答案的来源,考题都可以从教材中获得答案或根据。所谓精读是指对定教材的内容,反复研读、细读、深刻理解内容实质,弄懂弄通、学深学透。在理解的基础上才能记得住、记得牢、会运用。

2、全面学习、把握重点、突破难点由于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题量大,考核点多,因此全面学习是必要的,需要在复习时把握重点。因为试卷中重点内容分值都较大。如试卷中,流转税、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的分数比重在70%以上。只有掌握了重点内容,才能有把握过关。要注重突破难点,学习中的难点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教材的内容较难理解,二是知识运用的灵活性较大,即所谓“题目难”,难点是应试人员的薄弱环节和全面系统掌握知识体系的障碍。难点是相对的,也容易突破,只要考生肯下功夫,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就可以逐步消灭难点。况且,难点内容往往与重点内容交织在一起,突破了难点,即掌握了重点。

3、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1)要准确把握税收法规的具体规定,这样遇到实际问题时才能做出正确判断,掌握税法i,税法ii,尤其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要准确把握。

(2)注意各税种应交税金的计算方法,特别是有关计算公式要熟练掌握。只有在正确判断的基础上掌握好计算方法,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

(3)要注意学以致用。各种税收法规都是为了处理实际问题而制定的,如果只是简单、机械记忆,而不能用以解决实际问题,显然达不到税务代理实务考试侧重实务操作的要求。因此要熟练掌握税收征管程序,注意实际操作能力的提高。

(4)要注意学习和掌握各税种之间的关联关系。实际工作中,一个企业不可能只交一种税,各税种应纳税金都产生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只知道某个单个税种,而对其他税种不熟悉或没有掌握,将很难解决一个纳税主体的税款缴纳问题,这显然不符合一个合格注册税务师执行业务的要求。同时还要注意结合其他科目的学习,不断提高综合分析与判断能力。

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篇三

具体方法: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

第一阶段:泛读。大概了解一下教材的脉络和各章的主要内容,判断自己对该课程的理解程度,决定还需要花多长时间来进一步学习,为进一步学习做好思想和时间上的准备。

第二阶段:精读。按照章节学习,重点掌握每章的具体内容,特别注意基础知识的掌握;然后趁热打铁及时做各章的习题,用理论联系实际来加强对教材的理解;对尚未弄懂的问题一个也不放过,特别是对于复习的重点,要狠下功夫,重点对待。

备考资料。

第四阶段:总复习阶段。模拟演练、测试自己。此阶段应着重针对应试做一些训练,“实战学习”是很重要的。独立地进行模拟习题演练,是考核自己对知识掌握程度的必要手段,是查漏补缺的有效途径。通过采用全真模拟方式反复进行练习,可以知道自己在哪一方面学得还不够,以便更好地调整复习时间和内容。

除此以外,应注意四点:

对新增内容给予重视。教材中出现的新内容,某种程度上也就等于增加了新考点。一般来说,新增内容或多或少必然会出现在当年试题中,但出现的概率和所占分数取决于新增内容的重要程度。应将新增内容放在整本书中看其重要程度和要求注册税务师掌握的急切程度。重要的、急需掌握的,必考;次要的或需逐步掌握的,可能暂时不考。

根据时间安排和知识掌握程度,适当地调整学习方法。对于自己实在无法理解而难度太大的东西不如干脆放弃,只要这种放弃不影响全局取胜、不影响对于后面的内容和其他考试科目的进一步学习就行。“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把剩下的有限时间放在对其他知识点的掌握上,做到“堤内损失堤外补”也是一种策略。

注意新旧政策的变化,避免时间上不必要的浪费。如:烟、酒消费税、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出口货物免抵退、外购免税农产品的抵扣率等政策。

注意联系实际,增强记忆效果。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有很多是在税务机关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应把教材中的知识灵活应用,达到加强记忆的效果,在答题时,有些实际问题与课本所提的不一致,要注意应以教材为依据。

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篇四

从《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来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注册会计师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承担事项并无规定,这是不是意味着注册会计师要对所有虚假会计信息承担责任?自从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问题出具56号法函后,注册会计师就不断地被推上被告席,也引起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一致的不解、不服与不满,出现会计界与法律界的激烈争论。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证明(无特别注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法律界和社会公众认定的虚假信息,是指信息披露反映的会计内容与事实有出入,即账实不符,因而对于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是无过错原则,即只要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为上市公司出具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据此作出投资而遭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就与事实不符部分要求赔偿。

在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与证券投资人由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而形成法律关系,注册会计师是信息披露中会计信息的审计者,负有担保该会计信息真实的义务,证券投资人正是凭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信息作出投资。很明显,注册会计师是高度专业技能的专家,具有知识优势、信息优势、利益优势,当他们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时,广大投资者在当时或事后很难发现,因而会计界认为的主观过错原则自然不为司法界和广大投资者认同。反过来说,如果认可了会计界的主观过错原则,面对由于虚假会计信息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在诉讼中几乎不可能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有过错,这等于保护了注册会计师虚假会计信息行为的收益。我们否定过错原则,是从法理分析而得,同时理解但不完全赞同无过错原则,因为我国证券市场、注册会计师行业都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其间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复杂的历史因素和宏观经济背景,考虑到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因而主张目前宜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认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即在发生虚假会计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只有证明自己无过错才能免责。

确立了过错推定原则,事实上就排除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上市公司财务文件时的无过错责任。注册会计师遵循会计审计准则,履行勤勉义务,也不能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存在的虚假行为或重大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行为,将不承担责任。在实际诉讼中,可能有时注册会计师要证明自己完全无过错也不容易,这就需要在过错责任中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就是欺诈,包括推定欺诈,过失宜区别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注册会计师缺乏合理的职业谨慎,应当知道但由于疏忽或大意而未能知道会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误导、遗漏,不当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应承担过失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失是看他是否尽勤勉义务,判断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是看他只是没有严格遵循职业准则与谨慎还是没有依照起码的职业准则与谨慎。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串谋,明知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有重大虚假、误导、遗漏,却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广大投资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应承担故意责任。这种故意,实质上是欺诈,当事人有主观上的不良动机,这一特征区别于重大过失。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与他的职业、知识、素养极不相称,存在极端的或异常的过失,在审计上市公司虚假会计报告上出具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却又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存在故意、欺骗或坑害他人的主观动机,则可认定为推定欺诈,即推定他有主观故意。注册会计师应对他的故意行为,包括欺诈和推定欺诈,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会计“诚信”,是一个世界性话题,社会各界对于会计诚信的'呼唤十分强烈。“美国安然事件与中国银广厦事件有共同之处:都是由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导致的”。许多的虚假会计信息事件,只要注册会计师执行规定的审计程序,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还是能够发现的。上半年,南通纵横国际股份公司年报迟迟未能披露,是因为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敢于向造假者说“不”,拟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纵横国际对此不能接受,随后解聘了天健信德,另聘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同样被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极为罕见。他们的正义举动向社会表达了诚信的回归。当然,会计信用的建立有赖于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有赖于健全的市场经济机制。

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篇五

理由1:老师在讲课中经常会提到页码,旧教材与新教材不一致,如果使用旧教材,会给听课带来很多麻烦。

理由2:今年新教材与旧教材相比微调比较大,变化内容较多。

要点二:听课时拿一支笔或两支笔划相关重点句子。

老师在讲课过程中会边讲边让同学划教材中相关的重点句子,针对这些句子再做重点解释,因此手里应当至少有一支笔。

同学们也可以拿两支颜色不同的笔,老师让你划的使用特殊颜色的笔,自己想划的用另一种颜色的笔。

要点三:老师讲课的方法是先简单说一下章节主要内容,然后再划句子,针对划的句子进行解释。

一般来讲,划住的句子是要点,没有划住的句子是解释。

具体来说,解释分四个方向:

(1)从正面解释教材中被划住的重点命题的主要含义;。

(2)举例子;。

(3)关联考点的链接和比较;。

(4)针对考试分析考点,

备考资料。

看,即看书。

(1)强调全面看书,连续听一章,再连续看一章;。

(2)对有些解释不详细的地方,也要重视,所以需要熟读教材;。

(3)处理好听课、读书的时间上的关系,最好在12个小时以内;。

(4)重视看书的效果。

做习题。

用做题的方式去复习:

(1)听课、看书后一定要做一套同步题,巩固细节部分;。

(2)不提倡陷入题海而不能自拔,重视做题的质量,而非速度;。

(3)做题时,不提倡测试自己,应该做一题,对答案,再看解析;。

(4)对于往年真题不必太在意;。

看往年考题主要看三个方面:

第一:教材各章在考试中所占的比重,案例主要集中在那几章里出现。

第二:注意往年考题的命题形式。

第三:分析往年考题答案的思路。

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篇六

学习备考税法二要做到全面复习,吃透教材。

紧紧围绕考试大纲和指定辅导教材,全面吃透教材,不可找重点、押试题,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以指定教材为主,并借一本上年度的教材作为参考,一般而言,每年新增的内容是考试的重点。考生在看书时要对教材逐章节仔细研读,力争对所有内容都理解和掌握,要将自己圈定的、难点和疑点问题加以记录。在看书过程中切忌急躁、急于求成。通过认真看书,在理解各知识点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对各知识点之间内在联系的认识。因为《税法(二)》全部为客观型试题,共90小题,几百个考点,基本上是章章有题,甚至是页页有题、有考点,有时一个小单选题1分就考了几个考点,涉及几方面内容。考生必须下大力气去看教材,做到心中有数,方可游刃有余。

做好自我测试工作。

备考资料。

劳逸结合,合理用时。

复习时间是至关重要的,对于考生来说,工作繁忙,有时不可能获得较长时间段的集中学习。因此,合理安排时间尤为重要。首先要根据自身情况,比如工作忙的考生只选报部分科目进行应试,集中力量逐科突破。加大紧迫感,教材拿到手后距考试所剩时间不多,应马上进入状态,自我加压,设置阶段复习目标。其次,要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时间,合理安排,并根据自己的学习进度和时间条件随时予以调整。可以抓住零星的时间看法律法规,周末的时间集中做税法的计算题、综合分析题。充分利用时间不等于把一切时间都用在学习上,要劳逸结合、松紧有度,保持良好的状态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重在理解与运用。

不能死记硬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是一种能力考试,而不是简单的水平测试。因此,考生在复习考试时,不能简单地死记硬背,而应注意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和运用,重点掌握如何将各个税种的法律、规定用于解决实际问题。

考生学习《税法(二)》可分两步走。首先应掌握每个税种的计算公式。计算公式不仅明确了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同时也指明了复习和掌握主要内容的基本思路。其次考生应掌握各税种的特点,这样就可以把繁杂的内容简化,使复习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如个人所得税,征税的范围有11项,而每项都有各自的不同规定和计算方法。如果考生按顺序一项一项去把握困难较大,若按照一定的方法把握其特点就容易多了。考生自己可以把11项征税范围作如下分类:以征税期限为标准,可以把握哪几项年征税、哪几项按次征税;以费用扣除为标准,可以把握哪些项目按定额扣除,哪些项目在什么情况下按比例扣除,哪些项目按会计核算进行扣除,哪些项目不扣除费用。考生再把握其基本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的复习就容易一些了。

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篇七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历来是世界各国审计理论界研究的重点课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本文研究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分析;注册会计师下法律责任的界定;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策略。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制裁违法者的法律依据。法律责任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作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历来是世界各国审计理论界研究的重点课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过程,也遇到了相当多的法律诉讼问题,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范,旨在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体系,使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能在一个较规范、合理的社会环境中得到有序健康的发展。

改革开放给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建了广泛的发展空间。注册会计师自80年代初恢复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其他行业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它毕竟只走过近20年的历程,较之国际会计师行业150多年的发展历史,还显得较为年轻。因此有必要对注册会计师及其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作细致的总结研究,掌握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历史背景,并从理论上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恢复初期,审计理论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这同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具有密切的关系,由于当时在执业实践中还没有出现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诉讼案例。进入90年代以后,由于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注册会计师因验资业务纠纷而被推上民事法庭的事件越来越多,并逐渐蔓延到审计、工商年检、评估、盈利预测等所有注册会计师参与的业务之中,形成―股注册会计师行业始料不及的诉讼浪潮。

上海复旦大学的李若山博士在论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时阐明:“根据中国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较有影响的`典型案例,我们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划分为酝酿、萌芽、纵深发展三个阶段”,笔者支持这一论断。

这一阶段可以从1981年在上海成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后的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它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得以恢复建立。这一时期大约持续到1991年共计10年时间,注册会计师行业可谓生活在“世外桃园”之中,客户几乎没有就审计业务同审计职业界发生法律纠纷,而主管该行业的财政部门也从未因注册会计师工作过失对他们进行任何处罚,这一段时间可以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酝酿阶段。

[1][2][3]。

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篇八

三、财务会计应考策略:

考生在准备注册税分师《财务与会计》科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对财会知识的掌握。首先从注册税务师执业的对象和内容来看,注册税务师提供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企事单位无论是协助企业办理申报纳税。还是开展税收筹划等工作。都需要注册税务师有全面的财会知识,并符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其次从考试。角度看,五个科目都很重要,缺一不可。把财务与会计科目作为副科。寄希望于本科目送分或降低要求的想法是十分错误的。虽然近两年本科目考试的合格率不是很高,甚至偏低,但预计本科目考试的总体要求并不会因此而降低。

2、由于本科目全部试题均属于客观题型,具有出题点分布广泛、不容易把握等特点:因此要求者生在复习备考时,首先应当全面系统地研读《财务与会计》考试大纲知指定教材,区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内容的不同要求。领会教材中的知识内容,适当记忆应当掌握的这本概念深入理解基本理论、弄懂基本方法的内涵、其次要掌握各章之间的联系,注意区分相近的概念和相类似的问题。再次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掌握重点。有目的地深入学习重点章节。这里所谓的重文章节,主要是指考试大纲中明确应掌握的内容;这些内容往往是本科目试题命制中计算报和综合题的出题点。从历年试题专,虽像每年均有所变化,但总体上是以本科目中那些实务性强、有一定计算或处理速度以及属于各五指定教材中新出现的或变动较大的内容为重点:从年指定教材的内容可以为看到,财务部分有了较多的修改。也压缩了一些内容。会计部分。主要是按照最新的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对个别地方作了修正;除增加关税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外。与教材比较,基本内容没有作大的调整。就财务部分来说,除了全面掌握各章的基本原理外,重点应当掌握诸如货币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价值的计算。各项财务比率指标的计算、资金需要量和利润的预测、资金成本的计算、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会涉及的有关计算内容;会计部分的重点基本可以参照历年考试的主要出题章节。考生复习时应注意,一定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把握重点,而不能采取“猜题”“押题”的方式学习。

3、在系统学习指定教材的同时、还可以阅读一些有关财务在会计方面的参考书。因为注册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教材涵盖内容多、特别是会计部分的很多内容在介绍了基本的处理方法后。由于篇幅有限未能对其会计处理实务举例进行详细说明。如教材中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没有具体的举例说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会计调整的有关内容尚未全面展开介绍,建议考上阅读和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和企业具体会计准则讲解等有关参考书。加深理解,领全教材内容,提高知识更新能力。

4、要将所学的财务与会计知识运用于实务,活学活用,这样才能适应试题变化。对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应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不能死记硬背。要善于利用所学知识。以不断提高专业判断能力。

5、在阅读教材和有关参考书的同时,应做一些必要的练习,《财务与会外》科目是一门技术性和实务性很强的课程有一套完整的业务技术处理方法。因此本科目的复习备考应当注意将所学基本理论和方法,适用于企业财务与会计业务的处理上。如何学会运用?我认为、除阅读教材外。动手做一些练习题是切实可行的办法。这样可为考试提供实战经验,做练习题时、考生应注重培养自己分析问题和解答问题的能力,做到举一反三。这是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指定教材中的例题是考生首先要弄清楚的实务统习题、做练习题时,先要看清和理解题意,明确每个题目的要求;然后注意题目给出的资料和限定条件。弄清题目所给资料在题目中的用途。哪些是有用的、哪些属于干扰项;最后,所给内容不要遗漏。顺序不要颠倒,有关如会计科目或报表的项目名称要准确无误。数字计算要仔细、以确保解题准确无误。

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篇九

2016年注册税务师备考正在火热进行中,考生们要熟悉考试科目的考点,明确备考的方向。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了关于《涉税相关法律》知识考点,欢迎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占有是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

(一)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占有的基本分类。

第一,有权占有: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的占有。

比如张某购买汽车交完车款办理完所有手续,把车开走――有权占有

第二,无权占有: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

比如王某在出租车上拾得前位乘客遗落的电脑笔记本――无权占有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是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

第一,善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占有。

比如:在机场取行李,由于行李箱外型一致,拿错――善意的无权占有。

第二,恶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

比如:在饭馆吃饭,看到邻座客人遗忘的书包,乘没人注意拿走――恶意无权占有。

3、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4、和平占有与****占有

5、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以所有的(自己是物的主人)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自主占有。

比如,王某对自己购买的商品房的居住为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是自主占有。

他住主占有,不以所有的(物是他人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他主占有。

比如房屋租赁中承租人使用他人房屋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6、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举例】

王某将自有房屋出租给张某居住,承租人张某搬入房屋为直接占有;房屋所有人王某属于间接占有。

(二)占有的取得

1、占有取得的方式

(1)占有的原始取得

(2)占有的继受取得

2、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

(1)法律行为取得,如买卖;

(2)事实行为取得,如建造、先占;

(3)自然事件取得;

(4)侵权行为取得;

(5)占有推定取得。

(三)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是指对物丧失事实上的管领力。

包括确定丧失和推定丧失。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事实,则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应推定其为合法而有此权利。

【举例】

张三占有摩托车,首先推定其对该车拥有所有权。张三将摩托车转让给王五,推定张三对该车有权处分,免除其的举证责任。除非他人(比如李四说该车是张三盗窃的)提出反证。

(二)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

1、对于占有,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占有;

2、对于占有,推定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对此,占有人无须举证。

3、他人如欲****,则须举证。经证明前后两时为占有的,则推定其前后两时之间为继续占有,对此,占有人无须举证。他人如欲****,则须举证。

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篇十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前两种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已经引起职业界的高度重视。但是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却似乎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通过下面的一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同样不容忽视。

2月的一天,私营企业老板李某在工商局负责私营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胡科长的陪同下,来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见工商局的胡科长亲自陪同,不敢怠慢,交待注册会计师小王从速办理。小王对李老板提供的验资资料,按照执业规范指南――验资规定的程序,一一进行了审验。对其中最关键的材料――两张银行进账单,小王特别仔细地进行了查验:进账金额分别为36万元和64万元,合计100万元,收款人系被审验单位,用途为投资款,银行业务公章和工作人员私章一应俱全,无一涂改痕迹,其真实性不容置疑。在李老板的催促下,小王起草了验资报告,经事务所负责人审核、签发,交付打印。李老板当场拿到了验资报告,满意而去。

李老板的公司是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公司开业以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下半年,李老板开始经营一种新产品,并实行“会员制”,购买他的新产品以后,成为他的“会员”;“会员”可以发展新“会员”,公司视“会员”业绩给予高额提成。李老板用这种方法销售新产品,效果果然不错,仅仅几个月的时间,新产品的销售收入便达到50多万元。然而好景不长,有人举报李老板搞非法传销,公安机关立即对其立案侦查。李老板进了看守所。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李老板的公司成立时实际只有10万元资金,其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两张银行进账单,金额是变造的。变造方法是:先向银行分别存入6万元和4万元现金,在填写银行进账单时预留空格,银行盖章后,再在预留的空格处填补,由于笔迹相同,填补恰到好处,外人无法辨别。办案人员认为,注册会计师小王在验资时未向银行调查取证,仅凭李老板提供的经过变造的银行进账单,就草率地出具验资报告,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且已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小王被办案人员带走以后,事务所负责人一方面进行营救,另一方面带上该验资报告的工作底稿和有关执业准则,赶赴公安机关向办案人员进行解释。经过多方努力,被限制人身自由10个小时的小王,终于被允许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注册会计师小王涉嫌过失犯罪,其法律依据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该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第一款规定的人员”,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这是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条罪名,即“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而非故意(如系故意,则可能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即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三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即有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本案中小王出具的验资报告,经公安机关查明有重大失实,这是无可争辩的。但小王的行为是否就构成“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呢?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会计。

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篇十一

注册税务师考试备考已结开始,只有不断学习,熟悉教材中的知识点,理解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才能从本质上战胜考试。下面小编提供为大家了一些税务师考试的试题,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保障相对****益的原则是《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

b.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

c.默示批准适用于变更许可

d.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篇十二

注册会计师被人们誉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其收益与风险并存,地位与责任并重。可以说,注册会计师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肩负起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解决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不仅会影响社会审计的质量,决定审计职业社会地位的高低,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也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那么,当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是如何产生、又应如何解决?本文拟对此进行简单探讨。

所谓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仅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还有整个社会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因素。

(一)欠缺完善的法律环境。

1.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和界定机构。在西方,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是在我国,审计准则的地位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确认。目前我国关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定和执行权归属于人民法院。《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而且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诉讼案件往往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法院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2.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民事责任必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最重要内容。然而在我国的.《民法》和其他法规中,对于社会审计民事责任的内容规定几近空白。

3.关于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当被审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情况后,不论是信息使用者还是法官,都倾向于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获得赔偿,这就是所谓“深口袋”理论。实际上,被审计单位是造假者,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在现实中,却总是发生绕过被审计者而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

(二)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

1.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股东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经营者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上市公司造假,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

2.制度改革存在舞弊。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从国有企业转化而来。根本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在短期内摇身一变成为上市公司,为了上市“解困”,只能靠作假账。

3.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目前,我国仍然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弊病。为解决地方上的就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问题,为了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往往极力支持和包庇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

4.监管不得力。2000年年报中,175家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但是仅对部分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惩处。监督体系薄弱,监管手段不成熟,监管人员严重不足,上市公司造假难以被及时发现查处。

(三)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过高。

[1][2][3][4]。

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篇十三

论文在学术知识方面尤为重要,那写好一篇论文必然显得更加重要,那么如何写好一篇论文呢?下面请看下小编为您准备的一些优秀的论文范文。

cpa,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cpa为中国唯一官方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质,唯一拥有签字权的执业资质。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因为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人员认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企业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如下措施: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

(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尽量协调、反映,使我国目前的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完善,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目前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中,有很大部分是和注册会计师本身法律意识淡薄,不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执业有关。因此,中注协应努力宣传按《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的重要性,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应严格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篇十四

1、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实施主体的规定( )。

a.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处罚法》中是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b.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才能受托实施行政处罚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处罚法》中是指依法成立的行政机构

d.《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5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篇十五

注册会计师被人们誉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其收益与风险并存,地位与责任并重。可以说,注册会计师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肩负起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解决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不仅会影响社会审计的质量,决定审计职业社会地位的高低,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也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那么,当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是如何产生、又应如何解决?本文拟对此进行简单探讨。

所谓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仅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还有整个社会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因素。

(一)欠缺完善的法律环境。

1.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和界定机构。在西方,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是在我国,审计准则的地位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确认。目前我国关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定和执行权归属于人民法院。《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而且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诉讼案件往往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法院难以独立对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2.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民事责任必将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最重要内容。然而在我国的《民法》和其他法规中,对于社会审计民事责任的内容规定几近空白。

3.关于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当被审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情况后,不论是信息使用者还是法官,都倾向于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获得赔偿,这就是所谓“深口袋”理论。实际上,被审计单位是造假者,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在现实中,却总是发生绕过被审计者而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

(二)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

1.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股东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经营者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上市公司造假,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

2.制度改革存在舞弊。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从国有企业转化而来。根本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在短期内摇身一变成为上市公司,为了上市“解困”,只能靠作假账。

3.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目前,我国仍然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弊病。为解决地方上的就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问题,为了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往往极力支持和包庇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

4.监管不得力。年报中,175家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但是仅对部分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惩处。监督体系薄弱,监管手段不成熟,监管人员严重不足,上市公司造假难以被及时发现查处。

(三)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过高。

社会公众对审计作用的理解与审计人员行为结果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自身对审计业绩看法之间存在着差异,即审计期望差距。由于受审计技术和成本的限制,加之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评价基础之上的制度基础审计,注册会计师不能指望通过审计查出企业所有的错误和舞弊。但是社会公众往往将审计意见视同对会计报表的担保或保证。一旦发现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存在错报和漏报,以致影响了他们的决策,就会想到把注册会计师送上被告席。这种审计期望差异的存在,使注册会计师不断地遭遇审计诉讼。

(四)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原因。

1.事务所体制不顺。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事务所都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几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承担的却是涉及几个亿、数十亿数额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的败德成本很低,潜在收益却很高,难以保持独立性。发达国家数百年的审计实践证明:不经过对信用体系的培养和酝酿,直接逾越合伙制而采取有限公司制是不可行的。

2.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关系复杂。一方面,被审计单位为了取得对自身有利的审计结果,通过关系人,事先已与受托的事务所有了某种默契。另一方面,事务所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为争取客户,往往不惜降低审计质量,出具虚假报告。

3.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不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取利润,总是想方设法“压缩”成本。如:不重视对员工的培训和后续教育;不当分工或授权;承接不能胜任的业务;不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内部控制薄弱;甚至有的事务所搞承包、收入分成,把审计收入包给个人,出让事务所的公章;将事务所的个人收入与被审计单位紧密相联等等。

1.职业道德低下。如果审计人员思想水平不高,敬业精神不强,态度马虎,随便签字盖章就会增加审计风险,这也是引起法律责任的主要因素。

2.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当前我国会计体系正处于同国际接轨的阶段,加入wto也加快了这一进程。如:新准则,新法规不断颁布,加之拓展业务的要求,即使已取得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也应不断加强后续学习和培训。但许多注册会计师对此不甚重视,也不去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以适应业务发展日益复杂的需要。

3.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许多审计人员或对交易事项缺乏应有的专业怀疑,或收集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或运用不当的审计程序,或过分信赖管理当局,或对客户舞弊的研究与重视不够。不谨慎的执业态度必然会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如对银广夏进行年报审计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对关键证据如海关报关单、银行对账单、重要出口商品单价等亲自取证,也是其审计失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4.审计欺诈的存在。有为数不少的注册会计师或其配偶、子女是专职或兼职股民,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不可避免会受到公众怀疑。由于利益上的牵连,与被审计单位协同舞弊的行为也就很容易发生。

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篇十六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历来是世界各国审计理论界研究的重点课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本文研究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分析;注册会计师下法律责任的界定;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策略。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制裁违法者的法律依据。法律责任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作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历来是世界各国审计理论界研究的重点课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过程,也遇到了相当多的法律诉讼问题,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范,旨在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体系,使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能在一个较规范、合理的社会环境中得到有序健康的发展。

改革开放给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建了广泛的发展空间。注册会计师自80年代初恢复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其他行业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它毕竟只走过近的历程,较之国际会计师行业150多年的发展历史,还显得较为年轻。因此有必要对注册会计师及其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作细致的总结研究,掌握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历史背景,并从理论上探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范。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恢复初期,审计理论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这同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具有密切的关系,由于当时在执业实践中还没有出现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诉讼案例。进入90年代以后,由于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注册会计师因验资业务纠纷而被推上民事法庭的事件越来越多,并逐渐蔓延到审计、工商年检、评估、盈利预测等所有注册会计师参与的业务之中,形成―股注册会计师行业始料不及的诉讼浪潮。

上海复旦大学的李若山博士在论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时阐明:“根据中国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较有影响的典型案例,我们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过程划分为酝酿、萌芽、纵深发展三个阶段”,笔者支持这一论断。

这一阶段可以从1981年在上海成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后的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它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得以恢复建立。这一时期大约持续到1991年共计时间,注册会计师行业可谓生活在“世外桃园”之中,客户几乎没有就审计业务同审计职业界发生法律纠纷,而主管该行业的财政部门也从未因注册会计师工作过失对他们进行任何处罚,这一段时间可以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酝酿阶段。

在法律责任发展的酝酿阶段,有其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就职业外部来讲,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新生事物,处于发展初期,人数也相当有限,也没有对社会经济环境产生太大的影响。同时,国家出于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需要,更多地从政策方面保护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利益,在体制上把注册会计师看作国家干部,把事务所作为国家事业单位,没有从法律上考虑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就审计客户来讲,当时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审计对象大部分是三资企业,这些企业的特点是投资各方一般都直接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不像股份公司那样,存在明显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些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与使用基本上是同一层次的。当时的一些股份企业尚处于试点阶段,加之国家经济当时处于一种求大于供的状态,企业经营风险很小,很少发生因企业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情况。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时很少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审计报告。所有这些外部条件决定了当时的审计不存在风险,也就谈不上有什么法律责任了。就职业内部来看,审计准则及职业道德准则缺位,职业技能的参差不齐及职业机构的不完善,使得审计质量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当时的审计程序大量依赖经验判断,外界很难评判审计工作质量的优劣,加之国家保护、社会也没有惩处审计职业界质量低劣的服务要求,因而注册会计师在这一阶段也就根本谈不上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当时审计风险没有得到应有的暴露,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没有感到外部压力,因此,从表面上看,在这一阶段,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较为顺利,没有任何法律诉讼。但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实际上,随着环境的改变,社会正在酝酿着产生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各种条件。

这一阶段的时间为1992年至1995年。当时宽松的经济环境与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强烈要求,使得中国几乎是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创办了无数个各种各样的企业,这些企业的创办带来的验资与审计业务,为处于成长状态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企业法人及社会个人的风险意识也逐渐加强,对企业财务信息及质量有了较高的要求。1992年至1993年,深圳原野公司事件和北京长城公司事件的发生,引起了人们对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关注,并揭开了中国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识的序幕。同时,从1992年至1995年,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对影响全社会的三大审计案件、即深圳原野公司、北京长城公司和海南中水集团公司中的有关注册会计师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有些注册会计师因重大过失或故意欺诈而受到了刑事处罚。这一系列审计案件的处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萌芽阶段的形成。

上述三大审计案件是公众及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敲响了警钟,推动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向更深层次发展。1月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发布,以及19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56号法函规定,揭开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纵深发展的序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确立了注册会计师行为上的执业标准,使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有了衡量尺度,提供了识别注册会计师有无过失行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56号法函更是成为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民事法律责任的第一个专门司法解释,也使得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有了更深刻的关注。这些法规的出现标志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走向了纵深发展阶段,并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奠定了法律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社会经济机制的转变,这种转变使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一)会计目标的多元化,提高了审计风险。

当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时,一方面,会计目标由过去单一的经管责任向多元化发展,既为经管责任服务,又为经营决策服务。此时,会计处理不得不在这两种要求之间予以平衡,从而增加了对会计信息解释的可争议性。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经管责任的关系人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也成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约定权责关系,这种平等。

权利,既给了受托方自主处理会计信息的机遇,也增强了委托方要求获得合理保证的会计信息的需求。这就给会计信息的理解冲突埋下了伏笔。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信息处理的复杂化以及不同阶层理解冲突的增加,必然导致审计风险。而解决这些审计风险的最根本的方法之一,就是依靠法律手段来调节双方的理解冲突。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增加了审计法律责任。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及影响范围是相当有限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的存在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变得不确定,双方的关系是否建立与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会计信息的反映内容。因此,会计信息的决策作用变得非常重要。一项小小的错误会计信息,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资金几万、几十万,甚至几个亿的错误流向。正是由于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日益突出,一旦产生不应出现的经济后果性,或者鉴定会计信息与使用会计信息的双方对这种经济后果性产生不同看法时,必将带来法律上的冲突。因此,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的增大,也会引起相关的审计法律问题。

(三)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性,强化了各主体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已成为调节个人与社会、秩序与自由、权威与服从三大矛盾的准则。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与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经济权利。当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发生冲突时,双方不再依据行政权利与级别,而更多的是依据原先制定的“游戏规则”――法律条文来处理有关的争议。由于权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卫的勇气与能力。因此,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会计信息处理与理解的冲突,必将成为市场经济环境中最为常见的手段之一。

为了明确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先后出台的《刑法》、《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中,都涉及了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关的规定。这一系列规定对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立法顺序的先后不同,使得这些现行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之处。如专向性立法,它不象刑法那样以犯罪的侵犯客体为线条进行分类规定,会导致追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时尺度不一致,不平衡;强调实体法,轻视程序法带来了会计师事务所赔偿程序问题的矛盾;其他一些司法文件的解释所带来的会计师事务所赔偿金问题等等。这些现象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审计责任中最核心的部分,它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审计准则)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以及因其未能尽职尽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行政甚至道德压力方面的后果。注册会计师应勇于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准确界定同审计责任的关系。

(一)要分清过失与欺诈。

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有的合理的执业谨慎。欺诈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行为,亦称为注册会计师舞弊。注册会计师对过失欺诈均应承担责任,但所承担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和程度,以及受到处罚的轻重应有所区别。同时指控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使自己遭受损失时,必须能证明自己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有直接关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成立由会计、审计实务界和理论界以及司法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鉴定委员会,对过失的有无和大小,过失或欺诈做出令人信服的界定,以使有关部门做出公正的结论或判决。

(二)要分析过失的层次。

在实践中不但要重视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区别,而且要重视引入“与有过失”和“比较过失”,借以量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所谓“与有过失”亦称共同过失,是指原告的损失也源于自身的过失。所谓“比较过失”是指根据各过失者犯有过失的程度,而分配其所应负担的损失赔偿额。

(三)要分清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职能是经济鉴证。即鉴证客户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遵循了合法公允和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并非国家公务员,既无行政监督权,更无司法监督权,其手段有限,加之审计成本的约束,至多也就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的鉴证性监督。在理论上过分强调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职能,显然加重了其所能承受和应承受的责任,那种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做出百分之百的保证意见是不现实的,在实践上也难以行通,注册会计师不能也无法对会计报表的全部错弊负有责任,更不能允许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未履行合法程序的条件下,对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实行强制措施。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那些蒙受了损失的.受害人总想通过追究过错的责任尽可能使损失得以补偿。就是在西方国家中,法律诉讼也是困扰会计师职业界的一大难题,会计师行业每年不得不为此而付出大量的精力,支付巨额的赔偿金和购买高昂的执业保险。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一系列震惊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的案件,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都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何避免法律诉讼,已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非常关注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必须掌握防范诉讼风险的方法和技巧。

为了避免并防止对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不合理的无限化。有必要完善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方式的规范。建立对不同的审计对象区别使用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和审阅报告等不同效力等级的报告方式。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按照约定,履行了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最强的报告。例如对社会公信力要求很高的上市公司、国家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审计,必须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是审计人员对公司的帐表进行了核对,验证帐表一致的报告,这对小型企业是合适的。审阅报告只是注册会计师审阅了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后出具的报告。例如企业若干年的盈利预测,审计人员不能也无法对其未来发展或效率、效益做出保证性承诺。

(二)遵循执业准则的规范,不能从事不能胜任的委托业务。

受该项业务的委托。

(三)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实现程度作出保证。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一号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对盈利预测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报告”。注册会计师对前景财务资料的审核并不是对前景财务资料的准确性及结果能否实现或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表示确认,提供担保或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能够以客观的态度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做出判断并提出是否公允反映的意见。但未来事项中的不确定因素决定了注册会计师无法收集未来事项演变或结果的证据,无法对将来发生的事实做出客观的判断,因而就不能对其能否实现或可实现程度的大小做出保证,否则,只会加大注册会计师本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不得代行委托单位管理决策的职能。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从事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是运用自己专业和经验的优势,指导被审计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或编制会计报表,或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更为合理、更为科学的建议或方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被审计单位一名管理人员的身份发号施令,不得代行管理决策的职能。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机制,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严格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等均是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对策,并借以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范。

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篇十七

《税收相关法律》内容广泛,涉及的部门法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很多,考生在备考复习中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巧。考生要重点掌握教材各章节的基本内容,尤其是新修改、增加的内容。从近几年的试卷内容看,教材是复习应考的基础,考试内容基本上源于教材,从未超出教材范围。考生在复习时应先通读大纲,了解考试要求,明确复习重点,并对教材中新修改、增加的内容予以高度关注。在历年试卷中,这部分内容所占分值比重在增加。此外,还需提醒考生注意的是,今年的考试教材变化较大,根据以往经验,复习时应以新教材为准。

除教材外,考生还应关注相关法规的有关内容,对新增加的法规、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考生应有所了解和掌握。其他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中具有实用性的条款考生也应掌握。通过对厉年试卷内容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考试正在逐步增加一些相关法规的试题内容,只是所占分值比例相对较小而已。考生还应注重理论与实务的联系。税收相关法律科目落脚点是相关法律与税收的结合。这种结合不仅包括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联系,而且也包括法律规定与税收征管行为的联系。分析历年试卷,我们可以看到试题内容有向此方面靠拢的迹象,纯理论性试题和教材语言式试题正在逐渐减少,实务性试题正在逐步增多。将知识点系统化是考生备考复习中要着重解决的一个问题。将知识系统化的前提是通读教材,掌握基础知识和要点。考生在复习时应把各章节重点内容纵向串联起来,并对各部门法中相近、相似的知识点进行横向比较,在此基础上,对特殊的、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理清各部门法的单行法条与司法解释法条的对应关系。

考生还要注重做题。大多数考生复习时间和应试经验有限,需要选择数量适当且质量好、层次高的习题、模拟题辅助复习。考生做题不仅可以深化记忆,培养解题思路和方法,而且也可达到检验复习效果的目的。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