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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以后的工作计划 保安转正后的工作计划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9-11 03:47:04 页码:9
医美以后的工作计划 保安转正后的工作计划
2023-09-11 03:47:04    小编:HT书生

计划是人们在面对各种挑战和任务时,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自己的时间、资源和能力而制定的一种指导性工具。怎样写计划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计划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计划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医美以后的工作计划 保安转正后的工作计划篇一

首先,我作为一名保安员做到了以下几点:

1、严格执行公司守卫岗管理制度,认真地完成了各项保卫工作,以及其他的日常工作,按时交接班,不脱岗,不迟到、早退。

2、每天早晨7:20至7:50立岗,微笑着迎接领导的到来。

3、领导经过值班岗时,起立、微笑、行注目礼或问好。

4、对进入办公楼的外来办事人员礼貌热情的接待,同时做好询问、登记和电话预约工作,经允许方才指引来访客人上楼,以确保公司领导不受外来的干扰,公司的人员和财物不受损失。

5、看见领导手拿重物时,主动上前帮忙。

6、雨天为领导撑伞,送上车。

7、雪天,领导的车被积雪覆盖,用扫帚帮领导清扫车雪。

8、冬天,有领导进出时,主动上前为其开关门。

9、积极参加公司和大队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比赛。

其次,我做为组长,主要辅助班长的工作,每个月定时收取伙食费,制做、复印值班工作中所需的各种表格和文件,以及其他上传下达工作。

1、工作当中有松懈,应更加严于律己。

2、工作经验和相关的业务知识仍需进一步学习,积累。

20xx年即将过去,我们将满怀信心地迎来20xx年,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机遇、新的挑战,今朝花开胜往昔,料得明日花更红,我坚信在大队领导的英明决策下保卫大队的明天会更好,做为其中的一份子,在明年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地努力学习提高思想及业务素质,积极地参与各种竞赛学习活动,与其他同事相互交流好的工作经验,争取明年的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我于20xx年2月25日参加保安工作至今,在这六个月的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保安工作的神圣。作为一名保安员,我应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各项规章制度,脚踏实地确保为客户和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保安工作是一项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作责任重的工作。事关用户单位的财产安全,与一般工作不同的是,处理正常工作日之外的夜间和节假日安全事务往往是保安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门卫室职守工作中和巡逻工作中,严格按照工作规范操作,从思想上提高工作的责任心。从规范上明确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提高保安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工作上做到一丝不苟,做到让公司与客户单位满意。要有敬业奉献精神,高度责任感,爱岗敬业,对工作充满激情。要有良好的观察能力,应变能力,了解队友的思想动态,与对队友做好沟通,反省自己的工作。

现在我已经熟悉保安队员劳动纪律规定,及保安班班组的上岗规定及要求细则。详细了解并明确保安工作职责,上班做到着装整洁,精神饱满,对待来访者的询问仔细解释并以答复。对需要帮助的主动给予帮助,对生活区住户所需帮助的尽职帮助。为了使小区的卫生环境更加优美,本班组已对小区楼梯口的环境加以了治理已见成效。对办公楼及生活区进行巡逻检查,对公共财物及设备加以防护与保养,对住户反映的情况及时作出合理有效的处理。

我工作所属德阳市天然气公司,应面临的是服务窗口,做到用礼貌用语,我会严格要求自己,将时刻铭记强化自己的能力,提升素质,改善工作方法,更好为做大做强保安事业做贡献!

医美以后的工作计划 保安转正后的工作计划篇二

本年度重点c投运期间的人员调配工作。

1、根据公司新的体制设置及人员定编,抽调部分优秀管理人员及生产骨干到工业园工作,使技改项目投运后,能够正常的安全经济运行。

2、根据公司各部门、单位人员岗位定编、缺编情况,随时作好调配工作。及时、准确下达人事调令和人事指令,力争使人力资源达到最佳合理配置。

二、劳动合同管理

做好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及劳动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本年度重点做好20--年6月30日194人劳动合同到期员工的续订工作。针对本次续签工作,在今年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需进一步运作新的管理办法,对生产工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拟采用中期(2年)、短期(1年)合同,对部分人员采取不再续签合同的管理办法。

三、人事考核评价

为进一步加强对员工在一定时期内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评价,正确把握每位员工的工作状况,建立公司正常、合理的人事考核评价制度,从而为员工的奖惩、晋升、调整等提供客观依据。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制定人事评价制度,进行人事考核评价。对不合格人员实行在岗试用、待岗培训或转岗,以保证员工队伍的高效率、高素质。

四、奖惩管理

结合公司实际,对在生产、科研、劳动、经营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分别给予奖励。对有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完不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等情况的员工,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医美以后的工作计划 保安转正后的工作计划篇三

本年度重点c投运期间的人员调配工作。

1、根据公司新的体制设置及人员定编,抽调部分优秀管理人员及生产骨干到工业园工作,使技改项目投运后,能够正常的安全经济运行。

2、根据公司各部门、单位人员岗位定编、缺编情况,随时作好调配工作。及时、准确下达人事调令和人事指令,力争使人力资源达到最佳合理配置。

二、劳动合同管理

做好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及劳动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本年度重点做好20--年6月30日194人劳动合同到期员工的续订工作。针对本次续签工作,在今年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需进一步运作新的管理办法,对生产工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拟采用中期(2年)、短期(1年)合同,对部分人员采取不再续签合同的管理办法。

三、人事考核评价

为进一步加强对员工在一定时期内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评价,正确把握每位员工的工作状况,建立公司正常、合理的人事考核评价制度,从而为员工的奖惩、晋升、调整等提供客观依据。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制定人事评价制度,进行人事考核评价。对不合格人员实行在岗试用、待岗培训或转岗,以保证员工队伍的高效率、高素质。

四、奖惩管理

结合公司实际,对在生产、科研、劳动、经营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分别给予奖励。对有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完不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等情况的员工,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医美以后的工作计划 保安转正后的工作计划篇四

为确保车间第三季度的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借鉴多年的管理工作经验,不断推动车间的综合管理,现根据车间工作的实际情况,拟定了本车间第三季度工作计划。

切实做好车间的各项工作,紧密联系本车间的工作实际及车间职工情况,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修身,用党的精神完善自身。进一步明确本部门的具体奋斗目标,提出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推动车间工作的全面发展。

我车间将继续高度重视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将提高职工思想素质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只有提高车间的全体素质,才能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踏实学习,敢于创新。

继续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安全责任制为主线,严抓本车间末端安全管理,打造和谐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总厂相关条例,综合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制定合理,细致的车间考核制度。开展6s管理标准化建设,依据指定的岗位人员考核制度进行考核,以班组为基本单位,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在考核机制中加入质量考核,与员工的收入挂钩,奖优罚劣。

1.生产工具规范使用,车间将定期清点整理工具,明确维修过程使用时,定点摆放;生产完毕后即时存放,对于发现损坏和缺少工具进行申报,做到即时配备生产。

2.是制订设备保养及管理办法:对设备的日保、周保、月保制度化,定期检查,实施各种激励手段,引导职工运用正确的方法进行设备保养。

3.要加强设备保养技能交流、培训,定期召开管理会议:主要是纠正不良设备使用和保养行为,交流工作技能。

4.是对于大修、日常保养以及定期计时保养情况所需的配件将集中分类存储,在发现配件不足时,及时补充货源,以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5.定期将每月的生产数据纳入结算核对后及时上报财务。做到不缺少数据,真实反映工作情况,避免总厂效益受损。

上述措施将有效的保证了设备的高效、稳定运转,为按时保质交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医美以后的工作计划 保安转正后的工作计划篇五

坚持_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认真学习_理论和_关于_三个代表_重要理论思想,以及十_大会议精神,政治思想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认真执行中纪委提出的_四大纪律,八项要求_,和卫生局制定的_五条禁令、五项规定_。进行经常性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政警示教育。加强行风建设,贯彻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体系。在工作中,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视病人如亲人,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树立廉洁行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全科同志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认真贯彻_主集中制,按时召开科务会,强化职工_主参与科室管理工作。主要作了以下工作。

1、有效解决看病贵的问题:降低医疗费用,减少病人经济负担,合理用药是每一位医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加强科室管理,药品比例已大幅下降,在我院产生了较大影响,使病人切实得到实惠,减轻了病人经济负担。药物比例较去年继续下降,现已达,低于医院40%的比例规定。严格执行_一日清_制度,增加了医药费的透明度。

3、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切实减轻病人经济负担:合理用药不仅表现在对症用药,还表现在药物的合理应用方面。不仅要加强对药品各种知识的学习,特别是毒副作用的学习,还要经常与药剂科专家进行沟通,真正做到合理用药。在不影响病人治疗效果的前提下,精打细算,用最少的费用进行的医疗服务,这也是我们普外科努力的方向。严格执行一日清制度,耐心细致的解释病人提出的问题,让病人明明白白看病,明明白白花费。

5、以全体科务会的形式,加强科室管理,用各种制度来管理科室,加强三级查房制度的落实,所有制度的落实均记录在案,在《科主任手册》评比中获得好成绩。

二、业务方面

普外科急症多,周转快,病床使用率为,较去年平中略升,出院人数与去年相比,今年852人,去年885人,较去年减少33人次,其原因与两腺分出,病人分流有关。业务收入与去年持平,毛收入在全院排名第9位(今年5571153元,去年4835376元,较去年增长),纯收入排名第6位(今年1954266元,去年1805837元),纯收入同比增长。效益(结余)排名第6位。药品比例由去年的降低为,低于医院规定的40%比例。平均住院日天,较去年增加天。基本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指标。积极开展业务学习,在三基培训考核中合格率达100%。病人对医务人员服务满意率96%。科室班子在医疗质量上加强管理,使入、出院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甲级病案率、基础护理合格率等均大院下达的指标。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发生率为0。完成重大抢救(小肠多发性破裂、尿道断裂、颈椎骨折1例,脾破裂、失血性休克、肋骨骨折、左腓骨骨折1例)4例,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达100%。积极开展单病种质量与费用控制工作。成分输血使用率为100%。

1、规范病历书写;

2、规范体格检查;

3、强化临床技能操作;

4、深化无菌操作技能和意识;

5、进一步掌握各种急救技术,加强对各种重大创伤和复合伤的抢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更加全面系统掌握临床医学基本知识,外科不是一门孤立的学科,它与内、妇、儿的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呼吸、消化、心内等学科知识是外科治疗的基础。加强对各科基础知识的学习,掌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提高临床治疗水平,避免误诊误治,有效防范医疗差评。

医美以后的工作计划 保安转正后的工作计划篇六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开展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酱);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红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_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认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同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通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_,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及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认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的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疗、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_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疹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史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供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属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