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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环保限期治理决定书 淄博市水泥企业环保限期治理标准(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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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环保限期治理决定书 淄博市水泥企业环保限期治理标准(大全5篇)
2023-09-13 21:06:47    小编:灵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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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限期治理决定书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切实预防污染,不断提升公司环保管理水平,以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为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环保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三条 分管环保的副总经理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总经理完成环保各项工作;负责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负责审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负责污染源的治理方案进行研究,做出决定;负责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员工做出表彰奖励决定;负责确定有关人员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环境事故工作。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经理是本公司环境监督管理责任人;负责公司范围内环境管理工作监督工作;负责对各单位环保考核工作;负责省、市(区)、县级环境保护文件精神的传达工作。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环保管理员是本公司对上级环保部门上报工作责任人;负责协助环保部经理完成环保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环保设备停启上报工作;负责环保资料、数据上报工作;负责向公司主管环保副总汇报环保工作。

第六条

机动部经理是本公司环保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监督检查责任人;负责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工作;负责环保设备改造、新建项目可研编制上报审批工作;负责环保设备外委维修工作。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经理是本公司环保设备工艺管理监督检查责任人;负责环保设施工艺系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公司环保设施工艺调整工作;负责监管公司节能减排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主任(经理)为本单位环保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单位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制定环境保护方针和目标,环保制度编制实施;负责明确本单位区域内环保责任人;负责预防环境污染工作;负责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工作。负责环保、污染物治理等方面要切实做到布置、检查、总结生产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环保工作;负责上级环保部门文件精神传达落实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机电设备主任是污染物防治设施维护、维修第一责任;负责环保设施检查、维护、维修组织工作;负责环保设施检修计划编制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工艺主任为本单位环保设备运行第一责任人;负责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工作;负责环保设施设备工艺系统调整监管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检查监管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环保设施设备运行成本统计工作。

工作,环保设备操作培训工作;负责公司环境保护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的传达落实,负责监管环保设备运转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协助工艺主任主抓环保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设备工程师为本单位兼职环保设备管理员;负责环保设备档案填写工作;负责协助设备主任对污染物防治设施维护、保养、检修组织工作;负责协助设备主任环保设施设备检修计划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中控操作人员是操作区域环保设备运行第一责任人;负责环保设备运行监管工作;负责本区域排放物污染超标情况的工艺调整工作;负责本操作区域环保设备故障上报工作;负责环保设备运行数据记录工作。

第十四条

岗位人员是岗位划定范围内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和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本岗位区域环保设备巡检工作;负责本岗位区域环保设备巡检记录填写工作;负责对环境污染及隐患情况按程序进行汇报工作。

第三章 环保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成立环保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环保责任人及职责,完善环保设备运行档案等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保证环保设备的运行同主、附机运行同步,主机运行,环保设备必须运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岗位操作管理,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作好环保设备的运行记录,定期向环保负责人汇报现场情况。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停用环保设备,如果因特殊原因要停用环保设备,必须报经安全环保部许可。由安全环保部报告上级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停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否则由安全环保部门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时,须报安全环保部及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污染物治理设施必须保证完好运行,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铁岭市环保局的管理规定要求。不准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不准超标超量排放,不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二十二条 本岗位员工要熟知本岗位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及运行情况。第二十三条 环保设施出现故障,岗位、中控要记录清楚及时报安全环保部并组织检维修。

第二十四条 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实现雨、污分离,通过严格管理,实现污水零排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生活污水、生产污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污水污染,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十八条 安全环保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机动部负责生活用水、污水处理站、厂区给排水管网设备的巡检、操作、维修维护工作,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净化处理工作和污水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品质管理部负责日常污水处理站、生产用水水质化指标的化验工作。第三十一条 全体员工要节约用水,严禁跑、冒、滴、漏,严禁长流水,发现有缺陷的水嘴、接头、阀门等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更换。

第三十二条 污水实行雨、污分流体系,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必须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回用,做到污水“零排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违法排放。

第三十三条 在贮存、使用、装卸过程中泄漏的氨水,必须采用相应安全处置措施回用、处置,不准排放到厂区雨、污、生活管网内。

第三十四条 日常、生产、检修过程中的油类、酸液、碱液、化学药品、废液、垃圾,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设施回用、处置,不准倒入、排入水体管网内。

第三十五条 禁止使用清水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直接排入、倒入公司水体管网内。

第三十六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坑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水池区域内,设置排污口。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水池区域内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

第五章 大气污染预防整治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防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公司环境,保障员工人身健康,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大气污染预防整治。

第四十一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转变环保理念,加强对生产过程、燃煤使用、扬尘等造成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公司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环保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与总量,使本单位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十三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污染管理责任,公司各污染单位应对已有污染破坏应进行积极治理,对已造成污染破坏的治理按大小规定时间完成治理,最迟不能超过24小时,一般污染不能超过12小时完成治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实行以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大气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根据制度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安全环保部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十条 应当采取措施对设备进设施进行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一条 严禁从平台、库上及其它部位向下吹灰(清灰)及乱扔杂物。

第五十二条 应当采取密闭、及时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三条 原燃材料、熟料、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公司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不包括窑内)。

第六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制度

第五十五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公司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六条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五十七条 在新建、技改等购置设备时设备选型上尽量选择噪声低的设备或加装消声器,如发电工段排气口,风机的进、出口及压缩空气机的吸风口加装消声器,以降低这些设备的噪声。

第五十八条 噪声源车间应采用封闭式厂房,同时采取车间外绿化,以其屏蔽作用使噪声受到不同程度的隔绝,门窗不准任意打开,放任噪声超标排放。

第五十九条 较大的机泵对电机采取消声治理,室外成排安装的机泵还要采用隔声屏障,以改善噪声敏感区的环境。

第六十条 对开、停工和检修时产生的临时噪声应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第六十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环保监督管理,提高和改善公司现场环境质量,切实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各项工作。

第六十四条 检查分为:日常、定期、专项、节假日环保检查。第六十五条 安全环保部应根据检查结果纠正违规行为,汇总检查不合格项,下达整改通知,并负责审查复检,并对不合格项进行批评、处罚、通报。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环保第一责任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管辖内环保工作进行常态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第六十七条 发现排污隐患和违规排污行为应及时整改或纠正,达到从源头预防污染的目的。

第六十八条 检查内容

第六十九条 检查是否按相应的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现场书面文件类是否齐全,如:环保相关制度、环保管理设备档案、操作规程、培训考试记录、检查记录、点检记录、运行记录、检维修记录、私自篡改、伪造检测数据行为等。

第七十条 现场各项环保标识是否清晰有效,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第七十一条 废水、废气、噪声是否有违规排放现象。

第七十二条 润滑油、有毒有害液体、氨水、化学药品是否私自倒入排水沟内,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存放或回用。

第七十三条 窑平台、库上及其它部位向下吹灰(清灰)及乱扔杂物现象。.第七十四条 污染物超标排放超过半小时上行为,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未及时处理或未通知运维公司运维及时运维行为,设备故障或停窑未及时记录未按要求上报。

第七十五条.岗位休息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工具箱上面无杂物、无积灰,室内环境清新。

第七十六条 污染物防治设施故障或损坏为及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任意排放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突发性事件。

第八十一条 因工艺或设备等故障,造成局部跑灰、冒料,影响周围环境,时间较短的。第八十二条.环保设施未及时开启在1小时以内且影响周围环境的;排放口排放浓度超标在1小时以内;环保设施出现故障,造成污染在1小时以内;.因工艺变化造成局部跑灰、冒料在1小时以内。

第八十三条 重大环保事故 第八十四条 因工艺或电器、设备等故障,造成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持续超标排放,污染周围环境,影响很坏的。

第八十五条 窑尾增湿塔正压冒灰在1小时以上;收尘粉尘严重超标排放在1小时以上,.窑尾收尘器回灰输送系统设备故障导致现场卸料3小时以上;收尘器因故障造成布袋损坏,造成超标排放3小时以上;因超标排放让上级环保部们造成罚款的。

第八十六条 特大环保事故

第八十七条 不能停机处理或缺少备件无法检修,造成污染物超标严重,持续时间长,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影响极坏的;放射源造成人员伤害或丢失;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持续排放超过三天以上;因其它原因造成环保设施损坏导致长时间不能投入运行;.造成水污染事故。

第八十八条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通报处罚的。第八十九条 其它环保事故按重大环保事故处理。

环保限期治理决定书篇二

1、各有关企业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污染源的治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认真抓好治理任务的落实。

2、限期治理任务完成后,所在单位要及时申报区环保局验收。

3、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西固区20xx年度环保限期治理任务表

四月二十八

环保限期治理决定书篇三

治理是政府的治理工具是指政府的行为方式,以及通过某些途径用以调节政府行为的机制。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环保限期治理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各有关企业:

1、各有关企业接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污染源的治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认真抓好治理任务的落实。

2、限期治理任务完成后,所在单位要及时申报区环保局验收。

3、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西固区20xx年度环保限期治理任务表

四月二十八

嘉祥县环保局在年终环境大检查活动中,对发现问题的3家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加以整改,使污水稳定达标排放,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将依法给予罚款、停产直至关闭,同时,在以后环保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对重点监管企业排放增加现场检查和监测频次,并召开水污染企业座谈会,提高企业守法意识,促进污染治理,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xx〕288号),确保我县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排放达到国家《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按期完成州环保局下达的油气回收改造治理任务。8月11日,霍城县环保局分别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伊犁分公司霍城经营部、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伊犁石油分公司霍城片区两家单位所属的加油站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书。

通知书要求,到20xx年10月底前,我县要完成15座座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对于未按要求实现治理项目的单位,我县将采取停业整顿等一系列综合措施予以推进落实。

接受限期治理通知书的两家单位均表示,要尽快向上级公司报告环保部门提出的治理任务。下一步,县环保局将继续进行跟踪落实,确保年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圆满完成。

年月日

环保限期治理决定书篇四

1、原料开采、加工及输送

原料开采要严格按照《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建设降尘、抑尘措施,禁止车辆运输,建设密闭式皮带输送走廊。原料要进行封闭破碎,破碎系统安装除尘设备,粉性物料要密闭输送,各扬尘点都要设置高效除尘器。使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粉尘达到《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原料储存

各种原材料及固体废物要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网,设置喷淋系统。使无组织排放粉尘达到《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除尘治理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除尘设施应为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器。水泥企业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它通风设备需采用高效除尘器。各排放环节污染物排放浓度都要达到《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3)放限值要求。

4、脱硝治理

全市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要以低氮燃烧技术为基础,通过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选择性催化还原(sncr-scr)复合技术控制nox排放。nox排放浓度要达到《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3)排放限值要求。

5、在线监测设备

全市所有水泥厂污染治理设施要配套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区县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

6、厂区道路、交通扬尘控制

对厂区内道路、空地实施硬化和绿化及道路和路面进行清扫和冲洗;汽车运输使用配备制式密闭装置或蓬盖的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对不按要求冲洗、蓬盖,沿途撒漏的车辆,所使用单位将被行政处罚。

各原材料出入口分别设立车辆冲洗平台,对进出企业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企业设立专人对进出车辆的车主、车型、车号、驾驶员、运输物品、来源地或去向地、密封或蓬盖状况进行逐一登记,并建立台帐,按月上报区县环保部门。

环保限期治理决定书篇五

摘 要

前 言

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现代社会普遍思考的一个问题,两者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一方面,经济发展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须,但在这其中,如果对于经济发展的决策和管理不当,就会带来环境问题,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然而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物质财富又为我们保护和改善环境提供了物质保障,增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而环境问题的解决,又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颁布了20多个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这其中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等一系列制度,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基本制度作为环境管理制度的法律化,是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本文着重研究限期治理制度,将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融入到对此制度的研究中,以此来分析我国现阶段环境问题的新情况,此制度如何进行自身的制度创新,如何进行完善,是否有新的制度来应 对新的问题,以及这些制度之间如何进行协调配合等。

一 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及其发展

限期治理制度是对现已存在的污染依法限定期限治理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在我国,最先实行的是污染点源的限期治理,近年来发展到了对行业、单位及区域环境的限期治理,它是减轻或消除现有的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项目、单位、区域环境,治理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资源质量状况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也是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中所采用的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之一。

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限期治理的概念。但在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确定限期治理制度是在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目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污染防治法律对限期治理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限期治理制度确立以后,国家通过对一系列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取得了一定的环境保护效果,同时也表明了限期治理制度是一项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管理制度。

(一)限期治理的目标和期限

限期治理的目标是指通过治理措施来达到环境标准。在不同的环境污染中有着不同的治理目标。对于污染源的治理,其目标是达到一定的排污标准;针对行业污染源和区域污染的的限期治理,便要求逐步使所有污染源都达标排放;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当然,达到这些标准是有一定的期限要求的,法律规定,可根据不同的污染情况将限期治理的期限定为1至3年,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我国《环境保护法》将限期治理的对象进行了宏观的规定,《环境保护法》作为上位法,因此各个下位法在此法的基础上对不同的防治区域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综和几部法律,我们将限期治理的对象概括为如下几类:(1)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2)超标排污的污染源。(3)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和 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的。

关于限期治理制度的决定权,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我们可知,限期治理制度的决定权主要由人民政府行使,尽管随着法律的发展和完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提出意见,但终究的实权还是在政府手里。

三 我国限期治理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对已有污染源进行治理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治理控制环境污染、改善我国环境资源质量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建立于计划经济时代和经济体制转轨期的限期治理制度的缺陷也日益凸显出来,在环境执法实际的操作中存在着诸多缺陷,严重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发挥。

(一)限期治理制度还存在一定计划经济的色彩

1、非公有制企业无法纳入限期治理制度所调控的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人民政府对其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有权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政府直接管企业的这种做法是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我国国情,但在21世纪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却是大有出入的。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非公有制企业已经有很多,若这些企业造成污染环境污染,因为不属于相关政府所管辖,所以似乎就不能通过限期治理制度来进行治理,那如何控制这些企业的污染就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2、限期治理制度的决定权主要交由政府行使,不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 开展。

就目前的《环境保护法》来看,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是归属于政府的,而环境保护工作部门的权限仅限于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这样的规定十分不利于环保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不科学性和不妥当性。首先,政府不能经常监督、监测污染源,也不能及时有效的对污染严重以及群众迫切要求治理的企业去下达限期治理的决定,而是根据环保部门的建议或群众的举报反映,在每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集中下达限期治理的名单。这样必然对限期治理制度本身的有效性产生巨大影响,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及环境的需求。其次,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往往比较重视企业的利益,忽视环境的效益。由于政府对国计民生的重视要远高于对环境的重视,从而会迟迟不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这样势必会使那些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从而危害环境。而且这种做法很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最后,限期治理制度的决定权在政府手里也会对限期治理的效率产生影响。因为企业有大有小,而不分大小都由政府去决定势必会造成效率的低下和治理资源的浪费,使一些小设施的治理变得复杂,在无形中也增加了治理成本,同样也增加了执法机关的执行程序,造成执法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二)立法不统一

我国环境法上位法和下位法对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规定较为矛盾和混乱,《环境保护法》将限期治理决定权交给了各级人民政府,而在其他的环保单行法中则有着不同的规定。如在《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就规定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海洋环境保护法》则很模糊笼统规定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则规定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由国务院规定。但迄今为止,这些规定并未详细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都规定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可见环境基本法和单行法在对限期治理的规定上不统一会使得限期治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种种困难,容易造成执法难。对不同企业出现的相同问题会出现执行结果的不统一,造成执法者和治理者的矛盾。

(三)法律规定笼统模糊

1、限期治理制度中的“严重污染”规定模糊

限期治理基本的治理对象就是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但何为严重污染法律并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这给实际的执法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甚至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

2、限期治理制度规定的“超标”和“超总量”规定不明确。

环境法律中规定的限期治理的对象中有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但是超标超总量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限期治理适用于何种情形法律并未明确。因此在实践中,执法部门经常按照主管意愿任意自由裁量,致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大打折扣。

(四)制度设计不科学

限期治理制度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都规定限期治理先限产限排,再停产整治再到关闭,这样重复的法律规定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并且在制度的设计上不科学,存在漏洞,在实践中被污染者所利用。

(五)信息不公开

四 关于完善我国限期治理制度的若干建议

限期治理制度在治理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国家环境保护职责,完善限期治理制度是可行且必要的。

(一)扩大限期治理的对象,并限制政府对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

扩大限期治理的对象,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完全的下放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首先,这样有利于行政资源的节约。监管污染源原本就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的事,并且,环保部门拥有专业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具备审查 能力。如果限期治理决定权能够完全交由环境行政保护部门,不仅能够节约行政资源成本,还能够提高限期治理制度的行政效率。其次,环境法规定,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逾期未能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处以罚款,这就证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相对人有行政处罚的权利,但是却没有限期治理的决定权,这显然是矛盾的。最后,在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之间,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于职责的要求,应当能作出更符合现实污染状况的决定。此完善措施不但有利于环境执法行为,增强监管能力,还能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解决环境执法权分散,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保护的阻碍和影响。

(二)完善统一法律中的决定权

“协调原则”是环境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从此原则来看,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是可以完全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行使的,当初在将限期治理决定权交由政府时主要是考虑地方政府在作限期治理决定时会考虑地方社会和经济状况,担心环保部门只考虑环境保护。其实这种顾虑是无必要的,就因为环境法“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立法者在设计该项法律制度时必定会考虑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问题。在环保部门进行限期治理时,由于环境法已经体现了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因此环保部门可以直接通过法律规定的限期治理的对象、条件去决定需要限期治理的污染。只要符合条件,都必须对其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没有例外。

(三)修改表述模糊的语言或是增加实施细则

环境法律规定的模糊我们在上文已经分析,要解决此问题除了完善各法律法规,还应该尽快出台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最后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且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可是国务院并未就此问题作出规定,造成限期治理在这些方面面临着无所适从的困境。若是修改表述模糊的语言或是增加实施细则,可以使得限期治理的条件清晰。类似“严重污染”的表述,应当包含有具体情况的说明或是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针对不同情况和类别认定“严重污染”的标准,这样既可以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还可以改变限期治理实际操作困难的状况,能够使环境保护部门做到有法可依,不会盲目判定。

(四)合理设计环境法律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除要通过自身的挖掘外,还需要注意与相关的环境管理制度以及行政法的相关制度相结合,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发挥整体功能,从而取得整体效果。

首先,限期治理制度与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合使用。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与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发展现状相融合的产物,是在国家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为保护环境质量所制定的标尺。与限期治理制度关系最为密切。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性标准,它不仅对排污者污染物的排放有着直接的指引作用,对环境行政执法者还起着对排污者行为进行评价和强制作用,而且也为适用限期治理等强制性命令提供了衡量标尺,确立了适用法律强制措施的前提。

其次,与排污许可证制度配合使用。这是对排污者资格的限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往往超越了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因此应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改发临时许可证,并附有明确的条件要求和限期治理目标;期限届满而没有达到限期治理所附条件要求的,可实施吊销排污许可证、禁止排放污染物或实行停产、关闭等处罚;达到要求的,可改发正式排污许可证。

(五)充分体现信息公开手段

限期治理的各环节,包括作出决定、确定治理目标、决定执行、限期治理期间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完成治理任务的期限以及验收都应该吸收公众的参与,公众参与能够令限期治理的决定更客观,并能有力地督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并给污染者造成治理的压力。公众参与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首先也是最基本的就是政府和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定期向公众公开一定时期的限期治理名单,对公众参与具体决策的制定、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提供基本信息和机会,提高公民的监督意识;其次,可建立并推广听证制度;再次,可以建立和完善环保和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述职制度,以便公众了解一定阶段的治理结果,便于与自己掌握的实际情况对照,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最后,可以通过完善群众信访答复制度,建立答复信访责任机制,保证两者之间的交流,保护公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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