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2023年法制学校章程(优质1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9-13 21:23:23 页码:7
2023年法制学校章程(优质10篇)
2023-09-13 21:23:23    小编:字海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制学校章程篇一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和《xx市教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新民小学《学校章程》。

第二条 学校贯彻执行“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方针。

第三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提高学生遵守社会公德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培养学生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提高自觉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抽象能力和推理能力;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大力推广使用普通话和国家规定的规范简化汉字。

第五条 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学制是6年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七条 学校在当地上级党政和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第八条 学校要以党的教育方针和“三个面向”培养“四有”人才为指针,以全面落实素质教育为核心,以法治校,以科研兴教,争创具有现代化办学设施、现代化教育思想、现代化教育教学方法、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的一流学校。

第九条 学校招收新民社区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实施义务教育,学生入学率达100%。

第十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组织形式为单班式,学校规模总共9个班。

第十一条 新生注册后,由班主任填写好学生的基础学籍资料,报教务处存档。每学期素质报告书中的学生成绩和操行评语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由班主任填写,经教务主任审核后方可发放至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经家长申请,班主任签字,学校审查后报中心初中,中心初中同意后由教导处签发联系单,接收学校上交接收证明,再由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

第十三条 非户籍所在地申请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不得无故拒收,但必须由对方学校出具转学证明方准其转入或借读,不得收取借读费或择校费。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须具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调查核实,校长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同意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书。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要求提前复学,经学校同意,可提前复学。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各任课老师要做好对学困生的学习辅导,帮助升入高一年级就读。

第十六条 对修完规定小学课程且成绩合格者,经教务主任审核,校长批准,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了突出的好事或在某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鼓励,并载入素质报告书,由班主任填写,学校审核盖章。

第十八条 对德智体几方面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发给奖状或授“三好学生”称号。连续六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发给“优秀学生”奖状。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荣誉奖励,如属于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由班主任上报校长室,经行政领导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批准公布。

第二十条 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生纪律或侮辱教职员工、殴打同学、聚众打架、严重损坏公物、赌博或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学生,班主任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点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第二十一条 对问题学生要热情帮助,不歧视,保护其隐私。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课程标准》、《xx市教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使用省编教科书和地方编写的乡土教材。学校不得强行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

第二十五条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的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导处专管,教职工参与,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科室,教科室主任分管教育科研工作,各年级设置年级组长,带动本年级组班科任教师贯彻落实学校下达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每个教学班配备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的管理工作。班主任要同各科任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对学生实施教育。班主任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好评语,填写素质教育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教育要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各种课程标准和省教厅颁布的课程计划要求安排教学、学生的学业检测。严格控制学生考试次数,班级和各科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学生的名次,不得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一条 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的常规性研究活动,开展科研课题实验活动。要从落实素质教育、创新教育,提高全体学生全面素质着眼,改革课堂教学结构,改革课堂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不断总结、推广教改、科研实验成功经验。

第三十二条 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渗透思想教育、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三十三条 对学困生要加强辅导,帮助他们树立坚强的学习意志,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良好的学习习惯,逐步提高他们的全面素质。

第三十四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课余、晚上或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布置作业和预习内容数量要适当,一、二年级一般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四年级每日课外作业不超过30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减轻学生作业负担。

第三十五条 教师不得利用晚上或双休日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也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招收学生到家庭或其他场所搞有偿补课,一旦发现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调查核实取消其评先评优的资格,并上报教育局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法规,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增强学生体质;坚持“两课”、“两操”、“两活动”的制度,扎实开展好体艺“2+1”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在学生日常生活中开展养成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爱美的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八条 抓好学校社团建设,搞好学科课外活动和兴趣小组活动,组织学生开展有益活动,活跃身心,开发学生智力,培养特长人才。

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活动,均应采取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三十九条 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创优、评优活动;参加学科、文体的竞赛、评奖活动。

第四十条 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学校不得随便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需报中心初中、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教科室主任、大队辅导员、总务主任、报账员、教师。

第四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贯彻和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全面领导和组织学校多方面的工作,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教导主任、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协助校长组织管理全校教学工作,负责管理好教学常规、教学研究、教改实验、总结和推广教改经验以及教学质量检查、学生学籍管理等。

第四十四条 大队辅导员协助校长处理好学生日常思想道德品质行为指导工作,指导班主任搞好班会活动和少先队活动,开展校内外各教育活动,开展创 “文明班级”、“文明少年”的创优评优活动。

第四十五条 教导主任协助校长处理日常教学、学生体育、卫生工作,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体卫工作计划与实施办法及其规章制度,经常检查教学和课外活动情况、学生卫生保健工作情况。

第四十六条 加强教师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认真履行职责的教师,应予以表扬奖励。

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他们的素质。组织他们进行继续教育、外出培训,开展教改科研实验,争取早成名师、学科带头人。

第四十七条 发挥教师中的中共党员、教育工会会员、先进人物在学校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安全卫生工作、学习、会议等制度。

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学生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

第四十九条 学校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定期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校长要定期向全体教师报告校长室工作,学校重大决定需经全体教师讨论后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办学条件和公用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提供。

第五十一条 逐步实现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专用教室、建筑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

第五十二条 定期对校舍及其财物进行维修和维护。要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搞好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四条 严格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进行收费,严禁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第五十五条 实行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功能,注意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

第五十六条 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学校大宗物品的采购需向中心初中申报,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八条 学校后勤每学期要向全体教师报告财务支出情况,学校经费要向教学倾斜,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本章程经全体教师大会通过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自批准颁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解释、修订权属学校校长室。

法制学校章程篇二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推进学校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尊重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第一中学,简称为“一中”。英文表述为。

第五条 学校是由xx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单位为xx市教育局。学校是经登记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举办单位依法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资产、经费、学校办学活动等提供支持、指导、监督和评估。支持学校法人自主地位。

第七条 学校为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初中三年制、高中三年制完全中学。学校根据省市有关文件招收学生,招生规模以xx市教育局核定的班额和人数为准。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实施校务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实施校际合作和对外交流制度,拓展教育视野,发展师生综合素质,提升办学水平。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结对帮扶薄弱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设立信息技术中心,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全面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综合治理,确保师生生命及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和校史室,切实做好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二)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五)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六)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

(七)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对学校经费进行管理和使用;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校长办公会和校务委员会制度。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研究处理重要事项的决策会议。成员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年级组长组成,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要事项决策前的咨询和民主参与机构,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党委监督制度。学校党委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党委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九)履行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根据民主原则,选举工会委员成立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工会小组,组长由民主推选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经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研究同意,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联系工会小组和有关人员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的职权是:

(四)履行好监督智能,为搞好学校校务公开发挥积极作用;

(五)提高广大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层次的学术性研究与评议机构,成员由师德师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公正履职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二)在教育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中发挥学术咨询、指导、评估等作用;

(五)完成其他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工作人员按岗定员。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根据需要也可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机制产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组成共青团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一)实施富有校本特色的层级德育课程体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开展传统美德和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按照国家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加强常规管理,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开发并优化校本课程。开设科学素养类、人文素养类、身心健康类、生活技能类、学科拓展类五大类校本课程。

(四)依照《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五)重视学生特长培养,鼓励“人人有爱好,个个有特长”,大力培养定向越野、篮球、足球、田径、跆拳道、声乐、舞蹈、美术等特色人才。

(六)组织学生开展社团活动、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施教育教学组织形式主要有:

(一)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全面管理工作,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学科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确保学科教育质量。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所在年级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加强教学质量监控。

(二)学校实施学生成长导师制,将班级制与导师制有效结合,不断完善“教师人人是导师,学生个个受关爱”的全员育人机制,形成良好的班风,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

(三)学校实施内部督导制度,校长聘任教师担任专职或兼职督学,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四)学校推进学生自主管理,完善学生“三自管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制度,充分发挥团委会、学生会、社团等组织作用。

(五)学校努力推进走班制教学管理,形成以生为本的个性化课程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常规制度。

(一)实施教学常规督查制度。严格常规教学管理,科学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落实教学计划制订、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检测、质量分析、教学研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二)建立完善教育科研制度。实施“四级”课题研究,即省级以上课题、市级课题、校级课题和自主小课题。

(三)优化课堂教学改革,落实“先学后教、精讲精练、学案导学、当堂达标”教学策略,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四)建立健全实验、信息、体育、音乐、美术、通用技术教学的管理制度。

(五)实施学生成长指导制度,对学生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和心理健康提供帮助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努力构建 “智慧校园”,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一步加强功能室建设,努力发挥现代教学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益,满足教育、教学和文化建设需要,满足师生自主发展需要。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完善卫生工作制度,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加强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卫生保健意识和习惯。

第三十三条 凡在本校就读,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为本校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六)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施综合素质考核评定制度,开展多元评价,建立学生成长档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核心素养提升。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施“校园之星”评选制度,设立文明之星、学习之星、服务之星、艺术之星、文学之星、科技之星、体育之星、实践之星等各类奖励,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多元成才。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施助学金发放制度,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心理档案、心理咨询制度,重视心理活动室建设,为学生的成长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一条 本校教职工包括学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的机会;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六)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专业发展水平;

(七)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施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学校根据编办和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专业发展服务制度,主要有:

(一)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岗位晋级制度。岗位级别聘任、职称评定、评优等做到程序规范,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三) 学校实施教职工培训进修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职工专业成长。

(四)学校设立“六星教职工”奖(即教学之星、服务之星、导师之星、科研之星、青蓝之星、班主任之星),定期进行表彰。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努力丰富教育资源,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家长委员会制度。

家长委员会的组成: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分别选举产生班级、年级和学校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适度参与班级、年级和学校管理,定期与班主任、年级组、教育处进行沟通交流。

家长委员会协助学校办好家长学校,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定期开展专题培训或活动,帮助家长提升家庭教育意识和能力。

第五十条 学校加强与社区的沟通合作。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学校实行财务预算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六条 财务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管理行为;随时接受检查和审计;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学校财务收支情况一次。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售。转让、拍卖、报废等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建立物品采购、保管、使用和借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损坏、遗失需按规定赔偿,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徽核心理念为“奠定基础,奠定人格,照亮前程,照亮社会”,以灯泡为造型元素,融入“c、t、1、中”和标志。

第六十二条 校旗为蓝底白字的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校徽。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2日。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按照本章程制定或修改校内各项规章制度。校内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党委会审议、校务委员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xx市教育局核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成员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xx市教育局核准之后生效,自学校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实施。

法制学校章程篇三

第一条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

中文简称:应用职院

学院网址为:

学院法定住所:x自治区自治州xx市北京西路62号。

学院设有校本部、南校区、北校区。地址分别为x自治区自治州xx市北京西路62号、塔城地区xx市珠江路、塔城地区xx市路224号。

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院的机构,均为学院的组成部分。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变更办学场所。

第三条 学院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

第五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学院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依法保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院坚持民族团结互助,按照“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的原则处理和发展民族关系,在各族师生员工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七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思想教育工作,严格管理思想文化教育队伍,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坚决抵御宗教向学院渗透。

第八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积极开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疆内外合作办学;以学历教育为主,兼顾各类职业培训、鉴定和教师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 学院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学院专业设置涵盖土建施工、自动化、化工技术、文化艺术、教育、纺织服装、旅游、电子商务、物流等专业类别。

第十条 学院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自治区重点支柱产业为重点,深入实施“质量立校、文化建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和谐兴校、特色亮校”战略,积极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高职融通教育,不断提高学院办学水平,提升学院服务社会能力,扩大学院影响力。

第十一条 学院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办学的生命线,始终坚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办学理念,以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工程建设为抓手,不断深化工学结合、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多赢”的开放办学理念,积极探索办学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整合区域职业教育资源,建立区域型职业教育集团。

第十三条 学院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自治区教育厅。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举办者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宏观管理、间接管理为主,支持与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推动学院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十五条 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

第十七条 举办者核定学院办学规模和学院发展规划,明确学院办学任务。

第十八条 举办者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根据国家标准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 举办者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一)自主制定并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三)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学院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自治区教育政策;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就业服务;

(四)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接受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运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学院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院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院对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院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院与合作方商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依法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节 学院党委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每两周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党委委员负责组织实施;

(五)凡经党委会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加强党员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涉案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院长

第三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缺席由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事项,可临时召开。

(二)院长办公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决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事内容,会议可以邀请与议题相关的单位、部门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院长审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三)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长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五)凡经会议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须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系(部)委员名额。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需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最后报院党委会审定。候选人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1-2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担任。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当到会人数2/3以上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五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和教学相关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及行业、企业知名专家等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候选人经系(部)、部门推荐,报学院党委会审定,由院长聘任。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第五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从委员会选举中产生。

第五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对学院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学院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议各类教学奖励的评定标准和办法。

(六)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七)监督、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对加强全院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

第五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对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部)、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并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高级职称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少数民族代表。教代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需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代表义务,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第五十九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院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工会支持学院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六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六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四)讨论、决定本届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六)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八)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系(部)民主选举产生,各系(部)代表名额根据各系(部)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第六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可以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2/3以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闭会期间,由学院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八节 系(部)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十六条 系(部)是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院的统一领导,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 系(部)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院长提议报党委会讨论决定。系(部)下设、变更教研室或研究所,须报人事部门审定、备案。

第六十八条 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专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培养、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各类人才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开展各类职称的初评工作;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

(七)负责系(部)内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负责系(部)的社会服务活动;

(九)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九条 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七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研究重大事务的决策机制和工作方式,负责讨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七十一条 系(部)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履行职责。主任一般由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担任。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七十二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七十三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处于育人主导地位。学院尊重和爱护教师,热心为教师服务,保护教师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学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自觉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自觉抵制宗教向学院渗透,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二)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能力、素质、品德等方面的全面提升,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弘扬现代文化,服务社会发展。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八)学院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学院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学院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学院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进修、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八十条 学院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学院对在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八十一条 学院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代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院规范教职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八十三条 访问学者、挂职干部、青年志愿者等人员,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院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八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院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第八十五条 学院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一般由工会委员、教职工代表及各职能处室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

第八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活动的主体。

学院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机会。

第八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九条 学院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九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监察室、团委、学工部、教务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院监察室。

第九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二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九十三条 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优秀办学传统,共商母校的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第九十四条 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地州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可依据校友会章程,建立当地校友分会。

第九十五条 校友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届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十六条 校友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九十七条 校友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进行学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

(四)接受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及社会各界的各项捐赠;

第九十八条 学院校友包括:

(二)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院授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九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一百条 学院依法妥善处理办学资金,节约支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学院一切收入均纳入预算管理,同时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根据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由学院授权分级审批;重大财经事项、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由学院党委会或者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内部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账目。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物资、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并依照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学院拥有的其它各种知识产权。

第一百零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国有资产科、各归口管理部门、各资产使用单位的三级管理,并依法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一百零八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一百零九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一百一十条 学院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院积极与政府、高校、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进行多形式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院校训为:厚德、笃行、博学、强技 ,校风为:团结励志、求实创新,教风为:修德敬业、传技强人,学风为:尊师、守纪、尚学、致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院校标为

校标是双圆套圆形徽标,标志图形主要由“应用”的拼写大写字母y、“职业”的拼写大写字母z、天山图案巧妙组合与抽象变形,字母y组成的图案也体现了学院所在区域交通区位优势。整体外形犹如天山脚下腾飞的雄鹰,寓意学院辉煌的未来。下部是建校时间“1974”; 内外圆周形成区域左、右分别为哈萨克文和汉文书写校名,两种文字书写的院名对称均分圆环;整个院标为墨绿色。中文为毛泽东书体。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院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为红底白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院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徽和毛泽东书体、哈萨克文手写体“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字样的校名。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院校歌为《圆梦职院》。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院校庆日为6月10日。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经院长签发,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本章程生效之后,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均应该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一百二十条 学院设立章程审查委员会,由学院党委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按照谁审定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章程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党委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由学院向社会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法制学校章程篇四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以及《小学管理规程》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镇中心小学;地址:xx镇。

第三条:学校性质:xx市教育体育局领导下的全日制公办小学。

第四条:办学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素质教育为核心,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全面发展,把学生培养成有扎实的基本功、高尚的人格、健强的体魄、具有鲜明个性和创新精神的一代新人。

第五条:办学理念和方针,以德育为导向,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存、学会健体,充分发挥特长个性。

第六条:培养目标:使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具有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具有良好的意志品质和活泼开朗的性格;具有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知识和自然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方式和学习习惯。学会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具有适应环境的能力和广泛的兴趣与审美情趣。

第七条:中心小学的组织机构由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教研员、会计和少先总队辅导员组成。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党支部起监督保证作用,全体教职工通过“职代会”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主要职责如下:

四、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二、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四、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教导主任全面负责学校教学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课程计划,执行新课程标准。

二、制定好学校年初教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落实,组织安排好教学活动,做好教学质量检查、评价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三、深入课堂听课、评课、指导教学,搞好教科研,组织教师参加培训、进修、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总结、积累、交流、推广教改经验,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水平。

四、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教学档案、学籍、图书、实验、电教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十条:少先总队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总队辅导员是少先队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负责制定少先队工作计划,要全面关心少先队组织的发展,关心少先队员的健康成长。

三、抓好大队辅导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工作,定期召开大、中队干部会,培养、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加强组织建设,做好发展工作。

四、有计划地组织主题班队会活动,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教职工工作制度

一、忠诚事业、热爱本职、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发扬敬业、奉献精神。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校工作,不无故缺勤,因事、病提前请假,因公外出要向有关领导请示。

三、按课表上课,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深钻教材,要认真备课,积极改进教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四、工作时间教师要在办公室办公,提高工作质量,不得乱串办公室,聚众聊天,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干私活。

五、教师要模范遵守课堂常规,上课不得随便出教室,不准吸烟、喝水、接听手机电话等,除领导允许外,不得坐着讲课,室外课活动,不得离开场地。

六、教师要尊重、关心、热爱每个学生,并教会、教好,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七、全体教师要热爱学校、关心集体,谦虚谨慎、团结协作,要讲师德,严禁拨弄是非、制造矛盾、散布消极情绪、阻碍工作顺利开展的不良行为。同志之间要以诚相待,相互支持与谅解,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教学和日常交往使用普通话,使用规范字。学校应建立教职工名册、学生名单和其他统计名册,存在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校园文化,注重传统文化的传播

校训:勤奋、奉献、和谐、发展。

校风:团结、敬业、求真、创新。

学风:勤学、善思、求实、进取。

教风:以人为本、以研为乐、严谨治学、为人师表。

领导作风:民主、求实、勤奋、奉献、创新。

第十四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品德与社会)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十六条:学校使用的教材为国家审定的,上级教育体育局规定的统编教材。

第十七条:学校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和成功经验。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教育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十八条:学校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做出操行评语。

第十九条:学校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条:教师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得随意停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活动,参加其它活动以不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五、六年级至多不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应适当减少。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不可增加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评测教学质量,结合阶段验收,通过平时考查和阶段考查评定成绩,毕业考试由县局统一安排。

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学质量的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体育和美育工作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通过体育课及其它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确保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上好音乐、美术课,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展美育功能,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对学生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审美情趣。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学生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二十六条: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意与学生家庭、校外组织联系,开展有益的活动,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守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每年秋季开始招生,招收年满6周岁半的儿童入学,入学率达100%,招收适龄儿童区域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采取班级授课制,组织形式为单式,取消复式,班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学校规模以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便于管理,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有县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的年级。非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可就近借读。

第三十条:要做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积极争取随班就读。小学阶段取消留级。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对犯严重错误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但不得开除。

第三十一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小学教师的达标学历是中师(中专),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力和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二条:加强师资队伍管理,按国家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聘用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教育,对认真履职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

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培训与继续教育,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办好学校的根本保证。教师要认真钻研业务,做到业务精湛、师德高尚。发挥自已的特长,在常规教学中有独到之处,在课外活动和班级管理上有自己的特色。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归学校专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或改做他用。

定期对学校校舍、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维护,发现危险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占和损害。对损害或侵占行为,学校有权向侵权者索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和法律救济。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建立统一的账目,分级管理,负责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手续。

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应当爱护公物,对故意损坏公物的行为,学校可以视其情节和损失情况,要求行为人赔偿,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加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文体器材、卫生设备等的日常管理,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提高使用率。

第三十七条:加强学校经费管理,按照《xx市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实行经费予、决算制度,接受“职代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监督。学校接受社会捐助,捐助款项纳入学校账目,专款专用,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费。

第三十八条:学校资金实行校长专人审批制度和经手人、财会人员联签制度,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大宗支出经班子会研究,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学校要节约开支,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力争达到净化、绿化、美化、香化,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条:学校应认真执行《学校卫生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有专人负责,建立师生健康卡片,对学生进行定期体检。

第四十一条:学校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有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发现疫情,控制疫源,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各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安全无小事,负责大于天”。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设立“安全公约”,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安全教育进课堂;每学期聘请法制副校长上6小时安全教育课。

第四十三条:加强校园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打更人员责任制,实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确保学校24小时有专人负责。

学校组织课外活动、学生外出活动有安全保卫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设备、设施、校舍、场地等安全负有重要职责,要经常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档案。学校校长要确保24小时信息畅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及《小学管理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校长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报请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法制学校章程篇五

1、学校每年制定家长学校工作计划,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

2、学校成立家长学校领导机构和家长委员会机构,各班成立家长委员会机构,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以便开展工作。

3、学校设立家长学校开放日,使广大家长能够定期参与到教育教学管理中来。

4、学校每年召开两次家长会,家长、教师互相反馈学生学习活动表现,共同探讨教育方向。

5、学校有专门培训家长的教材和素质高的领导和教师进行讲座,保证培训质量。

6、学校将此项工作纳入学校工作日程,按时开展各种活动。活动时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的活动。

法制学校章程篇六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学校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学校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在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师法》等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基层群众组织。它接受上级工会和学校党组织的领导,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条 学校工会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推动工人阶级方针的落实,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充分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团结、教育和动员广大会员,为深化教育改革,推进学校持续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学校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凡在我校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六条 教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学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和监督工会工作,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

三、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自己的意愿或批评、建议。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实行的各种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的讨论。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工会组织的政治、业务和工会基本知识学习。

二、积极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校规校纪。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扬互助精神,参加互助互济。

五、遵守工会规章,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交纳工会会费。

第九条 会员转会、退会、自动退会、开除会籍,应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办理手续。

第十条 学校工会要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采取工会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结合的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工会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审议和批准工会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与教代会换届同步。 根据《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代会代表按教职工总额10%推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设工会主席1名,工会副主席1名,工会委员3名,下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工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委员2名。

第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教代会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会员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

四、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会员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做好有关评优评先工作。

五、对教职工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和支持会员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开展健康的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六、办好会员集体福利事业,改善会员生活,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

七、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九、组织会员为学校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四条 工会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校有关方面如有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现象,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二、学校有关方面如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侵犯教职工会员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有关方面认真处理、予以纠正。

三、学校行政辞退、处分教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四、工会有权派出代表参加学校行政会议、校务公开工作小组或监督小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等,并发挥应有作用。

五、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改进、新建工程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学校有关部门应认真处理。

六、如工会与学校有关方面就某种部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工会有权向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申诉并可要求仲裁。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替补制,必要时由工会委员会提名,报学校党委批准,交教代会表决通过。经费审委员会负责审查学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处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经审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学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人选,由学校工会在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提名,由女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根据有关女教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团结和带领女教职;工进行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工作者指:工会正、副主席,工会委员,工会小组长,经审委员会成员,女教职工委员会成员等。工会工作者均为义务兼职。

第十九条 工会工作者是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因此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法律、经济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意愿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批评和监督。

第二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由学校党总支向教代会主席团召开当选工会委员会议,产生候选人名单,交教代会表决通过。其选举结果应报市教育工会批准。工会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工作者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待遇。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学校行政给予的经费补助。

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机制。

一、学校行政对工会的补助经费,应由学校行政提出支配方案,经工会同意予以支配。

第二十五条 工会财产指学校工会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它由学校工会委员会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xx市xxx学校工会委

法制学校章程篇七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xx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英文表述为 (简称:cits)。学校住所地为xx市xx区环保科技园路号,邮编:。学校官方网址:。

第三条 学校是由xx市人民政府举办、主要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经登记机关批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xx市教育局为学校的主管部门。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xx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本校进行监管: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提供办学资源、保障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治理学校周边环境,为学校营造一种良好的育人环境;对学校资产设备使用进行监督,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督查。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和阳光自信、自强自立人格,在生产、服务、技术、管理等一线工作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根据xx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本校实际,依法依规自主设置专业,主要开设师范类、信息技术类和现代服务类三大类专业。

第七条 学校以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承担xx市幼儿园教师培训,开展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与监督保障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传播知识,传承文化,促进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主要面向xx地区、辐射湖南全省招生,招生对象为合格初中毕业生。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构建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体系,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对经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毕业生跟踪服务制度,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并报上级部门核准,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实行公开招聘和全员聘任制,实施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制。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

第十八条 学校不断拓展办学功能。开展联合办学,提升学校办学层次和服务能力;开办各类培训,为当地社会经济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和决定,努力按教育规律办学,完成教育任务。

(二)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人事、财务、总务、校产等行政工作。

(三)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任期责任目标和学年学期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四)主持学校校务会议及行政会议,统筹安排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等改革活动。

(五)依靠学校党委,积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安排教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及教职工的调配管理,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发挥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负责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等工作,对学校中层干部提出使用和奖惩建议。

(七)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审批学校财务开支,管好用好校舍、设备和经费。

(八)保障学校教职工行使其职权,在决定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时应广泛征求意见,坚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九)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组织机构,由校级领导、工会主席和中层干部代表组成。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人事财务等校内重大事项。学校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有关决策程序,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行政办公会议制度。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落实执行校务会议决定,校级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由校长主持。行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

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

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工作,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

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

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建立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机制。健全议事决策制度,明确党组织参与决策具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对重大议题和事项,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共识。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七)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领导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代表依照有关规定产生和开展工作;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人员组成应当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党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工会委员会委员根据民主原则,由工会成员选举产生。

学校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维护教职工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益;

(二)吸引和组织教职工参加学校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教育教学等任务;

(三)发挥教职工参政议政作用,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帮助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素质;

(五)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四)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完成上级团组织及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是全体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学生会干部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维护学校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思想素质高、学术道德端正、业务水平突出的各专业和学科骨干组成,其中专任教师不少于总人数的一半。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或校长提名,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遴选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计划、课程建设计划、教师成长计划等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考核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调整评审标准、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遴选标准。

(三)审议学校重大学术相关政策和措施。

(四)审议课程教学计划。

(五)评定学校论文、课题、教改项目、校本教材等学术项目。

(六)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调整进行预评审,评定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

(七)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主要采取党委会、校务委员会等会议形式决定。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规定,学校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学校管理职能,实行分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

第三十二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主管副校长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学校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重点的系列思想教育活动。实行德育工作项目化管理,构建分层递进式学校德育目标、内容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培养学生阳光自信人格,培育积极进取精神。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发挥文化、环境育人作用。

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规定,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专业教学标准,组织实施教学,检查评价教学质量。

在教学过程中,注重人文素养教育和职业技能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常规等教学文件。维护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的严肃性,任何人、任何班级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教学工作检查制度和随堂听课制度,加强对教学常规的检查督导,并将检查督导结果纳入教师考核和评先评优指标体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体系、教师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学生学习成效评估体系,建立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发布质量年度报告,促进学校办学质量稳步提高。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制度,了解市场需求,学习企业文化,共建特色专业,引入教学资源,培养“双师型”教师,拓展就业渠道。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由行业企业专家、高校专家、教研专家、校内专家组成,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咨询和指导。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教研专家、校内专家组成,对专业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实习实训等进行规划设计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加强教学科研工作,增强科研兴教意识,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教研氛围,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与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建立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加强各专业教学资源库、实习实训场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各种教学资源、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材管理制度。规范选用和征订上级规定的教材;使用校本教材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教材和其他教学资料的征订由教务科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工作用语用字。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体育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坚持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运动一小时,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每年举办校园运动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监督指导食堂食品卫生。加强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保健习惯。学校校园内禁止吸烟。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工作,建立工作台账。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不断丰富活动育人的教育特色,开展文化艺术、就业创业等系列活动,丰富学生校园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入学资格,具有本校正式学籍或者履行正常转学手续进入本校学习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校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留级等手续程序。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免补和资助政策。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学生申诉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受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受理机构设学生科。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条 学校支持学生社团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社团管理规章制度。

学生社团活动归口校团委管理,教务科协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加强学生职业指导,指导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开展创业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六十二条 取得参加我校培训资格的人员即为我校学员。学校依法保护学员学习的权利,保障学员相应的利益。

学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履行作为学员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二)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比例,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聘任、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学校建立健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程序和制度。

建立有利于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六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教师按国家、省市规定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加实践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培训、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七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考评奖励机制,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提升师德师风水平。

学校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称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由学校党委领导,老干办负责。

第七十三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表彰与奖惩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教职工如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按规定进行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财务制度等管理和使用各项经费。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八十一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建立安全预防、安全管理、各项活动应急安全预案等安全保卫机制,贯彻落实教职工校园安全“一岗双责”和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度。

第八十七条 学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十八条 学校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十九条 学校保障师生校园安全,加强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学生实训、实习的安全管理。

第九十条 学校加强与辖区派出所和社区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九十二条 学校建立德育、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九十三条 学校加强“关心下一代协会”工作,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在学校的指导下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家校沟通联系、学生安全教育、家校矛盾化解等工作。

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九十四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十五条 学校利用社会资源服务学校育人工作,同社会合作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种教育基地,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与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配合社区有序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设施,为社会提供服务,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九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九十八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和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十九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一百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委审议,校务委员会审定,校长签发,报市教育局核准。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校务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审议通过,报xx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经xx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实施。

法制学校章程篇八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建设需要,建立现代学校教育制度,加强学校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提升学校办学品质,促进学校持续、健康、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xx市x中学,英文表述为。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xx市xx区路号,邮政编码为,官方网址为;微信公众号为。

第四条学校由xx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单位是xx市教育局。学校是经登记机关批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举办单位依法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资产、经费、办学活动等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同时,为学校提供经费支持,尊重学校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扰。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深化内部体制改革,在教师招聘、学生招生、中层干部任免、经费管理、办学行为等方面,创新管理机制,探索和推进自主管理模式,建设与两型社会相适应的、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改革创新示范学校。

第六条学校为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初中三年制、高中三年制完全中学。均按照教育局招生政策招生,办学规模为xx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

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实行集团化办学策略,传承x中学办学优秀传统,按照“和谐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国际化发展”的发展思路,践行“为学生终生发展奠基”“成材先成人”的育人思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成为人格健全、基础扎实、个性突出、具备主动发展意识和终生学习能力的人。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xx市x中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学校推行教职工民主管理,实行教师治学。

第十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承x中学优秀的文化传统,丰富两型理念内涵,建设富有x中学特色内涵的校园文化。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和学术交流。建立国际教育交流机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人才。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教研、财务后勤等工作。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四)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五)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

(七)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行使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是校长主持下的决策机构。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纪检委员组成。校务委员会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学校重要事项时,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最后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依照法律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实施监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的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九)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关心教职工业余精神生活,积极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

(四)履行监督职能,推进学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六)加强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健全工会各级机构,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七)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成立共青团组织,学校共青团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同时接受上级团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条 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活动。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每学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中重要的依靠力量。学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作用,保障民主党派成员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其委员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四)讨论由校长或校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并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务委员会进行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工作需要设置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学校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的岗位职责由校务会研究决定,实行分级管理。

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根据需要也可以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机制选拔任用。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主管副校长主抓。建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教育教学职能部门,建立校级干部牵头,中层干部领办,各部门协同的管理机制。

(四)督导室是学校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分部(初中部、高中部)管理。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三)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备课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活动,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的教学工作。学校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培养学生核心素养,重视德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建立“绿色德育”体系,构建分层递进的绿色德育目标和学生自我管理体系。学校实施德育项目化管理,鼓励教师成为学生的成长导师,形成全员参与的德育文化氛围。学校建立团委和学生会、年级和班级、社团和义工的自主管理与自我教育平台,内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民意识。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实施方案》实施教学。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学科多元课程管理机制。贯彻和落实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并将三级课程落实于各个学科课程建设中,形成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活动型课程三大课程体系,建设富有两型特色的“绿色教学”校本课程体系。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教科室、教研组、备课组三级联动课题研究机构,推行“问题即课题,工作即研究,成长即成果”的校本课题研究模式;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反思、合作、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有关体育、艺术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体育、艺术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基本的运动技能和良好的健身习惯,增强学生体质,提高艺术审美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卫生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监督和检查,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

学校建立心理发展中心,建立学生心理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学校建立医务室,加强预防传染病、常见病。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设高标准学科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直录播教室、监控室等以满足学生发展需要;建设绿色校园、信息化校园,打造“互联网+ ”教育平台。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评价机制和教育督导评估机制,建立与高、中考改革和人才培养与选拔相匹配的学生综合素质绿色评价体系。以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评定办法,组织期中、期末和毕业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水平、学业文化水平、综合实践能力、身心素养、艺术情趣等。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是指与学校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和身心健康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继续教育,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条约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绿色评价与奖惩机制。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建立由“表现+能力+绩效”三个综合评价维度和“学生+教师+学校”三个层次的民主问卷与量化考核相结合的绿色评价机制,对在岗教职工每学期评价一次;建立由“量化积分+考评结果+专家投票”的岗位晋升、职称评定办法和奖惩机制。

学校推荐和鼓励优秀教职工参加全国、省、市各类荣誉评选。学校每年评选十佳优秀教师、优秀德育工作者、教学质量奖、奥赛与科技辅导奖、教研成果奖、“青蓝工程”赛课优胜奖、体育竞赛辅导奖、优质服务奖、主人翁奖、专项工作奖、优秀护校队员、工会先进个人和集体奖项,采取民主问卷与考核量化相结合的评选办法,每年评选一次。

学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优秀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教职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成立教师仲裁申诉委员会(隶属学校工会),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机制。以按劳分配、按岗取酬、绩优酬高为原则,全体在岗教职员工实行绩效工资制。除按国家人事部门规定的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外,学校建立由“工作量绩效工资+考评绩效工资+奖励绩效工资”组成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参照x中学方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x中学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培训进修发展机制。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教师参加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学校实行“青蓝工程”,建立骨干教师传、帮、带的师徒结对机制,加快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青年教师专业素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和职务聘任制度。教职工的公开招聘、职务聘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人事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凡在本校就读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本校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二)按招生政策录取或正常程序转学的学生,取得学校学籍;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或助学金;

(五)在学业成绩等各项考核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级各类奖励;

(十)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二)爱国爱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提高合作意识与能力;

(三)自觉修炼品行,养成良好习惯,提高公民道德素养;

(五)参加体育锻炼,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

(六)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与自我管理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七)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公共设施;

(八)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规定管理和转移学籍。学校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修完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成绩合格、达到学分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机制。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对违纪违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分。

对违法学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条 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成立学生仲裁申诉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建立创新拔尖人才培养机制。以学科拓展和活动拓展课程为平台,从组织管理、师资培养、学生选拔、师生激励等方面探索创新拔尖人才培养的机制,鼓励学生特长发展,大力培养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游泳、足球、武术、舞蹈等拔尖创新人才。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学杂费减免等资助,根据学校奖励制度,为表现突出的学生提供各类奖学金。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五十五条成立家长委员会。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年级、班级家长委员会,制定家长委员会章程,引导和指导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六条建立家长学校。学校配合妇联、关工委、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共同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七条建立社会教育基地。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聘请校外辅导员,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八条学校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学校与社区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九条建立校友会组织。学校校友会是联系各届x中学校友的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扩大学校影响力;接受校友及社会捐赠,成立“x中学校友奖励基金会”,设立奖教奖学和助教助学基金,建立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与社会监督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促进学校持续发展。

第六十条学校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

第六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控制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用安全;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学校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四条学校资产为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者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严格遵循政府采购制度和程序要求;重大物资采购须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按照校务公开制度要求进行公示。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供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硬件设施,提供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益。学校制定校园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科学合理地进行校园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后勤工作坚持以服务教育教学为中心,以维护各部门职能活动正常运转为目标,全力服务全体师生,努力提升后勤工作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机制。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等管理,配合属地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管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保障师生安全,建设平安校园。

第六十九条学校校徽主体是篆刻“”二字,右下角的“”为x中学创建年份;外围环绕x中学英文名称“”和校训“朴实沉毅”字样;主体颜色由如土地般“朴实”黄和如大海般“沉毅”蓝组成,两色交错呈登攀梯形分布。(如图)

第七十条学校校旗为蓝底白字的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1:1.5,旗面尺寸为240*160;旗面颜色为“沉毅”蓝。旗面主体部分为x中学校徽和x中学校名及其英文名称。(如图)

第七十一条 学校以x年由作词的为校歌。

第七十二条 学校以每年9月10日为校庆日。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党委会审议、校务委员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xx市教育局核准。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经教代会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校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按照章程制定或修改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学校任何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xx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

法制学校章程篇九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建设需要,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艺术实验学校

英文名称: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xx市xx区路号,邮政编码为,官方网址为

第四条 学校是由xx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单位是xx市教育局,主要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经登记机关批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举办单位依法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资产、经费、学校办学活动等提供指导、监督和评估。同时为学校提供经费支持,支持学校法人自主地位,提供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条 学校面向全省招生。舞蹈表演专业,面向全省招收小学毕业生,学制六年。其他专业,招生对象为全日制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以xx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七条 学校办学宗旨:一切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一切为了圆学生的艺术梦想,为高等院校输送优秀艺术人才,为繁荣地方文化建设培养艺术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办学方针:德育为首 发挥个性 全面发展,创办充满思想、智慧的校园,塑造充满自信、快乐、艺术的人生。

第九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副校长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某方面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学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四)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管好、用好学校资产。

(七)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八)定期向学校党委通报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企业、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 成员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和其他方面代表人员组成,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主任,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是校长主持下的决策机构。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氛围。

(九)履行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监督。属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经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表决方可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与学校行政紧密合作,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委员会委员根据民主原则,由工会成员选举产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学校工会有以下主要职权:

(三)关心教职工业余精神生活,积极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

(四)履行监督职能,推进学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七)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专业教研室主任以及外聘专家等组成。就市场人才需求、专业拓展、实训场地建设和校企合作等方面,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校长、主管教学副校长、教务主任、专业教研室主任以及外聘专家等组成。就教师培训、课程计划、课程开发、校本教材等方面,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设置党政职能处室,各职能处室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学校各专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分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信息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美德一体的德育模式,寓德于美,美德相彰。学校以艺术美、环境美、活动美为载体,以心灵美、品德美为目标,构建学校德育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构建分层递进式学校德育目标、内容体系,加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全员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德育工作内容以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为主,包含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中华传统美德的教育内容,同时加强学生法治意识、国家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家庭意识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班级为基本建设单位,完善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形成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注重学生在班级管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潜能,加强对学生干部的培训,做到目的、计划、评价、激励并行,不断提高学生自主管理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学生社团活动,引导学生通过制定社团发展目标、现状分析、制定对策、组织实施、评价总结等进行自我管理。

提倡学生人人参与社团。依靠家长、社区和其他社会资源,积极创设各类学生社团,鼓励学生参与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走出校园,走向家庭、社会、大自然。

学校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展示,展示社团活动风采和学生个人成果,健全学生社团评价机制,推进学生社团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 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学校建立由校长、教务处、教科室、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教学管理网络。在校长的领导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工作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学校课程计划,通过基本教学环节的全程管理,完成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加强教研组、备课组建设,充分发挥教研组功能。组织考试,做好教学质量的分析工作,并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对各专用教室的规范管理,合理使用教学设施。做好全校师生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等的征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二十六条 组织教师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教师素质,树立现代教学观,加强教师教学技能的培训,积极推进新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课程标准,确保按教学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课堂管理制度,保障师生教、学权益。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聚焦课堂教学,优化课堂教学,改变学生学习方式,提高教学质量。定期组织学科教师的教学活竞赛活动等,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具体地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学生学科兴趣小组活动的指导,培养学生的个性特长,鼓励教师组织学生培训并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和职业技能竞赛。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体育、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

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督促并指导校园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学校降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和提高学生卫生保健习惯和意识。学校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组织“校园文化艺术技能节”,内容包括专业技能考核和竞赛、文艺演出等,充分展示学生个人才华和学校教学成果、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激情,营造学校良好的艺术氛围,对外展示学校的艺术特色,每年12月份确定为学校艺术技能节。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计算机房、录播室、音频处理中心、电子阅览室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学校教科室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科研课题的申报、开题、实施和结题。完善校本研修机制,按要求制定校本研修计划并落实相关活动。

第三十四条 凡是在本校就读,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即为本校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二)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或者某方面有突出成绩、进步显著的学生,以及在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得奖励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达到促其改正、治病救人的目的。学生对处罚不服,有权进行申诉。

第四十条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 学校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必须及时地采纳学生的正确意见,接受学生监督;发展和完善学生的各种组织,逐步扩大班委会等学生组织的权限。学生各种组织机构的干部成员,都应让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并授予他们进行管理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工作职责公平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三)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享受薪酬、保险及休假等福利待遇;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尊重和关爱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践行校训校风,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用)制。教职员工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做出优秀成绩的教师按照有关奖励制度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并按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进修费用。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员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考核。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贯彻落实离退休制度,落实国家有关离退休政策。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以及根据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缴的学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计算机房、录播室、音频处理中心、电子阅览室、舞蹈训练室、画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备设施、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满足学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需要。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制度,确保学校师生享有和谐安全的学习工作环境。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可聘请兼职教师。学校建立德育、专业技能实习实训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由各年级家长代表组成。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校联系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两型”社会建设。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充分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十八条 校训:厚德、明志、弘美、启真。

第六十九条 校歌:《梦,实现的地方》,李黎丁作词,江晖作曲。

第七十条 校徽:图形源于中国汉字——艺,暨艺术实验学校的简称并以此刻画出了一个优雅多姿的舞者形象,表达了“舞蹈”专业的特色,同时,在外围又是一个浓缩了“美术”特色的笔触形象,既表现了学校欣欣向荣充满活力的校园生活,又表达了学校高效的教学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设计者:陈波。

第七十一条 校旗:白色旗帜上标识校徽、校名。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委审议,校务委员会审定,校长签发并报市教育局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按照本章程制定或修改校内各项规章制度。校内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 当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校长提议,经校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xx市教育局核准之后生效,自学校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实施。

法制学校章程篇十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集团全称为采荷第三小学教育集团,英文表述为;集团下属两个校区,住所地址为xx市xx区路x号及xx市xx区百安路x号,邮政编码为;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 本校由xx市xx区教育局举办,经xx市xx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学区学生招生,采荷校区招生对象为秋涛路以东、杭海路以北、新塘路以西、庆春东路以南的区域。涉及社区主要是健风社区和钱杭社区。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18个班级。江锦校区招生对象为杭海路以东、庆春东路以南、钱江路以西、解放东路以北的区域。涉及社区主要是定海社区、唐祝社区和江锦社区。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24个班级。

第五条 学校办学理念: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和谐发展。(即“让每个孩子都摘到梦想中的星星”)

第六条 以现代化的教育思想和管理理论为指导,学校围绕着“个性化、现代化、生活化、国际化”办学目标,大力弘扬采三精神,努力把学校建成“学生向往、教师幸福、社会满意”的现代化品质学校。

第七条 学校通过各类教育教学活动致力于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优秀的个性品质。使学生具有健康的体魄,科学的头脑,高尚的情操,艺术的兴趣,生活的技能和自由、平等、互助的精神。

学校注重教师队伍的培养,通过政治学习、专业培训、自我修炼等形式,提升教师的个人修养和专业素养。全体教师在“团结合作、乐于奉献、敢于担当、勇于争先”的采三精神引领下,以成为让学生喜爱的教师为目标,不断努力。

第八条 不断探索办学新模式,深化课程改革;以主题建设年为抓手,推进教育现代化。以学校文化建设为核心,提升队伍素养。

采三精神:团结合作、乐于奉献、敢于担当、勇于争先。

校 训 :尚德、博学、健体、和雅。

第九条 学校校标:(略),以书法家刘江题词为学校校名常用书法体:(略);校旗为白底镶嵌红色“采荷第三小学教育集团”文字;校报全称为《采三校报》,每月一期。

第十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采荷第三小学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采荷第三小学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采荷第三小学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采三民主发展议事会和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采荷第三小学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开展各类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力求因材施教。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探索适应素质教育的课堂教学新模式,采用现代化教学技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按国家及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大纲课程计划,开全科目,开足课时,并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及教学进程,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特殊情况的停课需经上级领导批准。

学校统一按上级规定征订教材,任何人不得擅自推销学习资料。教导处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评价制。

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确保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回家作业,三至六年级学生平均书面家庭作业量每天不超过1小时。

每学期三至六年级进行一次统一的期末测试,并及时做好质量分析。

第二十八条 本着向课堂教学要质量的原则,认真实施“三先三精”常规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按时上下课,严禁旷课、不按课表上课、随意调课等现象。

遵循“学生主体理念”、“面向全体理念”、“全面发展理念”,积极推进“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方式,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生本课堂。

积极鼓励学生,让每一位学生在尝试中体验成功。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成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学校心理健康工作。每学年初制定计划,学年末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

将心理素质教育纳入学校工作日程之中,融进日常教育教学中。鼓励老师开展心理教育研究。

班主任工作要扎实,成为学生发展健康心理的启迪者和榜样,把德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结合起来,在指导班队工作时,要发展学生良好的自我意识,培养自主能力,自我教育能力。

大力开展各种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心理教育活动,如听讲座、班队活动、社区活动等,让学生在活动中提高认识,全面促进心理素质的提升。

杜绝有害学生心理健康的言行,如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在不适当的场合公开学生的隐私等。

第三十一条 保证科技、艺术、劳动等各类综合实践教育的经费投入,并对学校专用教室进行配置和整修,各室配备管理员,制定管理员工作职责。

以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学生的艺术素质和审美能力,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为学生终身喜爱艺术、学习艺术、享受艺术奠定良好的基础。

积极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经常性、丰富多彩的艺术活动,并逐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大力推进“器乐”特色学校工作,定期开展好艺术节和科技节,开展好书画大赛,鼓励人人参与。

根据我校实际,提出“人人进社团,周周有活动,个个有特长”的思路,开设校级艺术社团。社团活动做到有组织、有章程、有管理、有考勤,定时间、定内容、定方式地开展。

第三十二条 一、二年级开设校本信息技术校本课程。

教学中注意培养学生运用信息技术的兴趣和意识;培养学生的信息技术素养。

教育教学中逐步渗透信息安全与道德规范等数字公民素养教育。

教师要加强本学科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提高,教学语言简明、准确、规范,注意使用专业术语。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利用w—lan无线网络为教育教学服务;完善校园网,使之成为学校和社会、家庭,教师和教师,学生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学习平台。

第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由校长主管,下设分管领导。通过制定学校科研管理制度,使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在课题申报、中期管理、具体实施、奖励等方面更加规范。

加强理论学习,以理论学习促进观念转变和认识的提高,指导教育实践和教育研究,为科研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

学校为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创造条件,聘请有关专家来校指导课题的研究,平时加强与图书馆的联系,及时为课题研究的进行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书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每学期获得学业成绩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并为每个孩子建立学生成长电子档案库。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免试、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和监护人进行积极沟通。

第四十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提供课间餐和午餐,膳食搭配科学合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及采三班主任工作职责,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采荷校区为人民币957万元,江锦校区为人民币15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场馆、科学教室、图书阅览室、实验室、书法教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做好学校与家庭的沟通。在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方面做好协调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汇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发挥家长委员会功能,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托采荷街道和四季青街道、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和新加坡等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学生在合作交流中展现自我,提升素养。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xx市xx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xx市xx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