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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法律制度样的(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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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法律制度样的(大全10篇)
2023-09-14 00:44:04    小编:QJ墨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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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法律制度样的篇一

麦盖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顾问制度

一、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单位自主聘请法律知识较强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的法律顾问,为单位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参谋,是加强单位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和监督行政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一般应是注册的执业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单位可以聘请一名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多名组成法律顾问团或顾问组,设首席法律顾问。

三、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所签定聘用合同。凡以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决定、重要文件,事先要经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单位分管领导才予以审阅签发;凡涉及单位重大的项目、机构改革政策等,单位领导班子都应专门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法律顾问的权利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参加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必要时,列席单位有关会议,获得履行单位顾问职责所必备的政策、文件资料以及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和补充建议;参与处理单位涉法民事、经济、行政及其它纠纷;代理单位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单位参与重大商务洽谈,审查重大经济合同;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协助单位开展法制教育,解答法律咨询;向单位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单位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服务;应当保守聘用单位的秘密;办理单位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水富云水医院

一、日常法律事务

1、对医院有关医务服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对医院改革、改制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制定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

3、为医院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

4、根据医院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5、根据医院的需要,对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宣传法律法规。

6、不定期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7、为医院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

8、协助医院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联系,适时提供法律意见。

二、重点法律事务

1、为门诊病历资料的管理提出法律意见,防范门诊医疗纠纷发生时医院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2、为急诊、急救医疗行为提出法律意见,规范急诊、急救程序和有关医疗文书书写,防范因情况紧急遗漏相关记录,导致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从法律层面规范检查检验的申请、报告程序。

4、为临床诊断、治疗、护理工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

相关记录(文书)出现法律效力瑕疵。

5、为药剂工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出现与治疗、护理联系脱节导致医疗纠纷。

6、为各种医疗同意书、风险告知书书写提供法律意见,防范侵犯医方知情权,导致医疗纠纷。

7、为拒绝医疗、不配合医疗相关文书制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患方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推卸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为疑难病例、死亡病例的医疗文书管理提供法律帮助。

9、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医院科室间医疗协作(会诊、转科等),防范科室间联系脱节,导致医疗纠纷。

10、为家庭病床管理,院外诊疗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11、为医院实习人员管理提出法律意见。

12、为院际会诊、协助诊疗提出法律意见,参与院际长期医疗合作谈判。

13、协助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提出法律培训。

14、为出院医嘱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后续医疗纠纷。

15、发生医疗纠纷时,协助医院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联系。

16、接受医院委托,代表医院参与医疗纠纷的和解、调解。

17、接受医院委托,代表医院参与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8、接受医院委托,代表医院参与医疗纠纷的诉讼。

三、其他法律事务

1、为医院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帮助调整劳资关系。

2、为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采购提供法律咨询。

3、医院基建、装修工程的招标事务,有关合同审查。

4、医院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人身、财产、责任保险索赔纠纷。

5、其他法律事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法律环境越来越规范和严格,法律风险越来越大,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重大举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

1、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法制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体系和合同管理制度,以制度建设规范合同的起草、审查、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工作,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

4、规章制度管理。制度本身内容的完善与否、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制度的实施及效果,并会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法律顾问应从法律预防的功能和目的出发,从制度上维护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我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保障公司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人民人事部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法律顾问,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从境内外聘请的、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 公司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1

(三)受公司委派代理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

(六)指导和协助公司所属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七)协助公司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八)受托办理其他公司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 聘 用

第七条 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2

第八条 公司法律顾问的聘请,由公司人事部依据本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出合适人选,报公司审定确认。公司人事部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公司审定后,由公司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第九条 公司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条 公司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酬。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由公司人事部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公司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公司法律顾问在公司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公司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法律顾问在聘期间还享有以下工作待遇:享有正常工作、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公司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公司人事部负责对公司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公司人事部对受聘的公司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六条 公司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公司人事部每年年末根据公司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对于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顾问,由公司人事部建议公司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各部门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周的法律制度样的篇二

社会保险是与劳动风险相对应的饿概念。简言之,即对劳动风险的社会保障。是指为了确保劳动者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国家和社会对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止劳动的劳动者,给予物质帮助,使其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保险的主要模式:

1、“传统型”社会保险模式;

2、“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险模式;

3、“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险模式;

4、“个人储蓄型”社会保险模式;

5、“雇主责任型”社会保险模式。

社会保险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都存在着互利互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补充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自主地为劳动者建立的,旨在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是对基本保险的补充。

个人储蓄保险,是由劳动者个人根据自己收入情况自愿以储蓄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社会保险,是对国家基本保险和用人单位补充保险的补充。

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1、具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资格;

2、实际发生法定的社会保险事故(是指劳动者衰老、失业、伤残、疾病、生育等劳动风险事故)。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使社会保险有可靠的资金保障,国家通过立法要求社会统一建立的,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专项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是指在社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各种来源和用途作出统一的规定、规划和安排,并根据此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的收支、管理和运营,以保证其收支平衡、合理使用和安全、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因年老或病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领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满足其老年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我国曾称为待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事业期间,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使其再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又称为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职工因工伤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职业病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导致的疾病。

医疗保险,是指保障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因工病伤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生育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休息等方面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死亡保险,又称遗属保险,是指保险的被保险人供养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或者被保险人在其供养亲属死亡后,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险制度。

二、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一)养老保险的含义

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而失去工作能力后,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或社会给予一定收入补偿和提供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即通常所说的退休待遇制度建立于50年代。

(二)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

1、将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各类企业;

2、将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的全部劳动者;

3、将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4、将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私营企业主,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扩大到自由职业者。

(三)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而设置的专项基金,由各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构成。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

(四)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的多种物资帮助。我国现阶段的养老保险待遇分为离休保险待遇和退休保险待遇两类。

三、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一)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失去工作而中断收入时,由国家或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一定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

在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不断扩大。主要适用于下列对象:

1、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

2、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调整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企业的职工;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

5、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6、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三)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置的专项基金。这种专项基金的来源,应贯彻国家、企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

(四)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救济金;

2、失业期间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其供养直亲亲属的抚恤费;

四、医疗、疾病保险法律制度

(一)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1、医疗保险的含义

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在非因公造成患病,损伤时,获取所需医疗费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形式主要有三种:(1)公费医疗;(2)劳保医疗;(3)农村的合作医疗。其中,前两种基本属于个人免费医疗。

3、医疗保险待遇给付制度

医疗保险待遇给付是指被保险人需要就医治疗时,由保险系统向医疗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的行为。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待遇给付方式有三种:(1)后付制;(2)预付制;(3)结合制。

(二)疾病保险法律制度

1、疾病保险的含义。

疾病保险是指劳动者在非因公造成疾病、损伤时,给予其生活上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疾病保险待遇

疾病保险待遇项目主要有:

(1)疾病津贴;(2)伤残津贴。

五、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1、工伤保险的定义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造成伤残、死亡或职业病后,对受到伤害者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措施。

2、工伤保险的特征

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工伤保险既具有补偿性,还具有赔偿性;

(2)保险费用的分担由企业或雇主缴纳;

(3)保险项目齐全,但常常与失业、医疗、医病等社会保险相互交叉;

(4)保险待遇标准普遍高于其他社会保险。

(二)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

1、因工负伤

因工负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区域之内,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伤害。

2、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因职业有害因素所导致的疾病。它同特定职业有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造成的慢性伤害。

(三)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劳动者自己负责原则;

2、雇主过失赔偿原则;

3、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四)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是工伤社会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物质保证,其主要来源有:

1、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费滞溜金;

3、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五)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即职工因工造成伤亡或职业病时所获得的各种物质帮助。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结构由下以几部分组成:

1、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津贴;

3、伤残待遇;

4、工亡待遇。

六、生育、遗属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1、生育保险的定义

生育保险是国家设立的对女职工因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

2、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1)生育医疗费用;(2)产假;(3)产假期间的工资。

(二)遗属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遗属社会保险的含义

遗属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国家和社会对死亡者本身所需的丧葬费用以及死亡者遗属基本生活需要,给予一定的物质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

2、遗属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

遗属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指由死者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

(4)孙子女年龄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失去劳动能力,母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3、遗属社会保险待遇

遗属社会保险待遇即遗属津贴,由两部分构成:(1)死亡者丧葬费;(2)死者家属的抚恤金。

西周的法律制度样的篇三

1 目的 为了获取公司最新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获取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以有及适用性确认。

4.1.2.1 行业标准中安全生产管理要求。4.1.2.2 与有关机构的协定。

4.1.2.3 非法规性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等。4.2 获取途径

4.2.1 安全科负责的专业报纸、杂志、网上及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

4.4.1 安全科对照新确定的法律、法规判断本商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如不符合开展原因和责任分析,并提出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

4.5 安全科每年组织员工学习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在新 的法规标准出台时,应及时组织学习,提高员工的守法意识,规范文公司及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行为。

4.6 当法律、法规标准化发生变更时,由安全科及时修改清单,并重新发放至各科室、项目部。

关于安全学习内容主要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从安全标准 化评审的要求来看,最重要强调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学习,因为你懂得领会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知道了有关重要性,违章违法的后果,就会自觉地约束自身的行动,自觉地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就好自然地加强自身的安全防护措施,提升自己的安全技能,应变能力。在影响交通安全的各种因素中,主要有人、车、路及其环境。人的不安全状态依然是主体,是最主要的因素。虽然造成人为过失的原因很多:有驾驶员驾驶技术不过硬、有遇行人突然横穿公路处理不当、有道路条件不好、气候状况恶劣、交通管理不善、有对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不到位造成机件失灵等等。最主要原因还是由于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基本素质低、安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心存侥幸等(而其中的素质低、安全意识不强、麻痹大意、心存侥幸都违法违规、法律知识淡弱引起的。)所以大家不要觉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枯燥乏味,学得理解得一点就一点,积小成多,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总是好的。更何况是新安全法例法例很强调要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学习的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法第二十五条)。以后上面的检查就是要看这些,好似这次lng学习培训,大家都明白是什么回事,老师都讲得好明白,你坐下给他影了相,证明你已经学习过了,至于学习的质量效果,对工作的启发帮助,就看各人的悟性,努力和际遇了。

如果讲安全技术的操作技能,应变能力,我想在座的工程车驾驶员

都比我们熟练,但是我们必须要做是:不断的安全提醒工作,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输、规程规范的贯输、职业道德的贯输,安全意识、守法意识贯输,事故教训提醒,安全操作的提醒。

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意志,国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是对驾驶员最基本、最起码的约束和要求,驾驶员必须无条件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及公司安全生产实际,为了规范、有效地进行安全管理而制定的具体规范和措施。

(2)、省、市政府和安监、交警、运管等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文件、制度、办法、措施。

三、加强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

要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同时培养驾驶员具备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良好职业素质。

四、安全教育的方法

1、通过每月召开的安全教育学习会,集中学习、讲解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传达文件精神,职业道德,安全驾驶技术,安全驾驶行车经验谈,应急处理技巧等。

2、警示教育。通过事故案例(特别是身边发生的事故)进行剖析总结,开展警示教育,汲取事故经验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3、观看视频。通过播放国内、省内、市内发生的事故视频,开展反面警示和正面教育,促使驾驶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举一反三。

如果讲安全技术的操作技能,应变能力,我想在座的工程车驾驶员

都比我们熟练,但是我们必须要做是:不断的安全提醒工作,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输、规程规范的贯输、职业道德的贯输,安全意识、守法意识贯输,事故教训提醒,安全操作的提醒。

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支持性文件

适用于与公司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2行政人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3.3行政人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与工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4生产部负责识别和获取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3.5财务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和其它要求。

4.1获取方式

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支持性文件

公司安委办应每年组织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从而确保公司和从业人员相关方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和开展业务活动,对于未识别及获取或不符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要及时做出标识和处理。

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 实施 1 2

西周的法律制度样的篇四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 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一)基础服务内容

1、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2、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5、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二)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1、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2、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五条 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二)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淮安市杨庄小学

西周的法律制度样的篇五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章》,并参照《梨树县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政班子的能力建设,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领导班子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切实促进学校的发展,制订本制度。

二、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2、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事项;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3、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中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支部审议讨论的,按照支部议事规则执行。

三、重大事项的范围 1、重大决策

(1)学校章程;

(2)学校规章制度;

(3)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4)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5)校内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6)重大改革方案;

(7)师资队伍建设方案;

(8)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方案;

(9)年度经费预决算;

(10)教职工聘任方案;

(11)教职工工资分配方案;

(12)教职工奖惩制度; 2、重要干部任免

(15)中层及以下干部和重要岗位的人事安排; 3、重大项目安排

(16)重大基建项目、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及调整;

(17)年度设施设备的调整及购销; 4、大额度资金使用

(17)预算外10000元以上大额经费的支出等。

四、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1、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有些事项还需要经过支委会讨论决策的,可按照实际情况召开校务会扩大会议或支委会扩大会议,联合召开。

2、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议,须有规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召开校务会议的,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议予以确认。

五、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1、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提出。如该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完成调研,并将有关材料、信息整理后一并上会审议。

2、列入议题。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确认是否列入校务会议的议题。3、提前通知。召开校务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或以书面形式送达与会人员。

4、讨论决定。校务会议由常务副校长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的分管领导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常务副校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常务副校长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有关意见校务会应作详实记录。

5、正式行文。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常务副校长签发,由校办制发并分送。

6、校务公开。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刘家馆子镇中心小学校

xxxx公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要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机制,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大唐国际关于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在作出重要决策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三条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意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法律意见书形式或者重要决策会议纪要形式)。

第四条 公司总法律顾问(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对公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的合法性负总责,确保公司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做到“应审尽审,该审必审”。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为公司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部门,在总法律顾问、部门主任的领导下具体开展法律审核工作。

第六条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应当遵守审核程序,遵循合法、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需要法律审核的重要决策范围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调整;

(三)风险管理、内控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重要改革改制、兼并重组、产权转让、股权和资产处臵等重大事项;

(五)重大项目的立项及前期投资;

(六)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事项;

(七)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大宗物资采购、购买服务和重要招投标事项;

(八)涉及企业主营业务的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变动。

第八条 公司主办部门在办理重要决策事项时,应及时提出法律审核要求,法律审核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九条 主办部门履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程序时,应对审核事项的业务背景、各部门在相同或类似业务中通常了解到的受政府或有关机构监管的程度、存在的主要风险或与交易方存在的争议焦点等进行说明,并提供真实、准确的基础资料。若该重要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在法律审核前征询其意见。若涉及的其他部门对该重要决策事项有异议或者提出可能对重要决策事项有重大影响的修改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将该异议或修改意见与基础资料同时送交法律审核。

第十条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遵循以下程序:

(一)以合同形式作出的重要决策,按照《大唐内蒙古鄂尔多斯硅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律审核。

策会议文件法律审核表》(附件1),先提交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再提交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核。

2.参加会议。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列席需作出重要决策的会议,发表法律意见或建议,需写入会议纪要。必要时,公司法律工作人员也可列席会议。

(三)以公文、签报形式作出的重大决策,主办部门应在公文、签报流转环节将相关公文提交法律审核部门审核。

第四章 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的文书编制

第十一条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应由本企业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相当资格的法律事务人员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在本企业内部一般经过初审和复核,至少两人发表意见。

企业外聘执业律师出具法律审核意见的,应当由本企业法律事务人员出具复核意见。本企业出具法律意见的人员和外聘律师对各自出具的审核意见、复核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法律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法律意见依据的主要材料、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重要决策的合法性分析;

(三)建议和结论意见。

第十三条 须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的重要决策事项,必须由本企业总法律顾问发表法律结论意见。

第十四条 重要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重要决策的,应重新进 行法律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实施重要决策过程中发现提交法律审核时依据的基础材料发生变更,可能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及时通知法律审核部门,同时采取措施防范、消除法律风险。第十六条 重要决策在作出最终决定时的法律意见必须采用正式的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的重要决策会议上的法律意见应在会议纪要上明确记载。

第十七条 主办部门应将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意见随重大事项决策的签报、会议记录等,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统一归档。

第十八条 就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主办部门应适时通报法律审核部门;重要事项决策实施完毕,应当告知法律审核部门。

第十九条 法律审核部门应建立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意见台帐,登记法律审核的时间、人员、依据的材料和相关信息,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存有关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本公司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到公司权利义务的各种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为主、事后弥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法务人员

第五条 本公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处)为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并对各控股、参股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开展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五)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六)管理本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事务;

(七)管理本公司法律纠纷事务;

(八)法律宣传和培训事务;

(九)协调与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包括:外聘常年

(十)办理本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本公司将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内设立法律专员(或称内部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管理岗位。

法律专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执业/职业资格,其他法务人员应当具备本公司要求的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人力资源规划,积极培养公司法务人员,不断提高本公司法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八条 为更好地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可以根据法律事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协助本公司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章 合同事务管理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本公司名义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署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安排,包括书面合同以及具有法律性质的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其他书面法律文件,是指除书面合同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司名义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担保函、权利证明、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导致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劳动合同按照本公司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不适用于本制度。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事务管理,包括:制订和完善本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该合同管理办法的执行;合同订立的审核;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档案及备案管理等合同管理事务。

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交易安全与经营效率并重,建立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全方位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实行合同会签审核制度,合同涉及的各业务职能部门通过会签对合同中属于本部门业务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各业务职能部门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

(一)合同风险评估及谈判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在订立合同前,应负责对合同签署的必要性、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以及缔约对方的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业务风险 进行评审和论证,重大合同还应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可行性报告。

重大合同签订前,业务主办部门应该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合同谈判。

(二)合同草拟

本公司所有合同的订立,除合同金额低并能立即履行完毕的合同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当争取合同的拟稿权。有合同示范文本(或标准格式合同)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尽量采用该文本来拟定合同条款;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在先行草拟合同初稿后或收到合同对方草拟的合同文本后,交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提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初稿,必须包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必要的说明。

(三)合同审批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中的专业内容及条款进行审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平性和周密性进行审查。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如果发现错误、遗漏时,应在法律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发现送审合同不全或由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因自身审核不严而存在重大缺陷时,可以直接退还业务主办部门,由其完善后再重新送审。

本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的审查工作。(四)合同签署 合同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签署和盖章。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应当按照合同订立的审批签署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是指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合同各方对已实际 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及时和实际履行。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应当及时督促合同对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对该合同履行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将结果汇总到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合同档案,包括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公司书面合同以及其他书面法律文件等所有文字材料。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的存档、整理、借用等保管事务。第十六条 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根据要求,将重大合同报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合同专用章,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可以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印章。合同专用章由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刻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公司将依据本制度另行制定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九条 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指诉讼法律事务以外的不通

西周的法律制度样的篇六

[案情]

1990年6月,某电器公司组建成为股份制企业,成立了“意达”股份有限公司,开 始公开发行股票。经批准,“意达”股可以上市交易。1990年10月,甲在证券交易所以每股 30元的价格购进了“意达”股100股。在1993年底,意达公司公布了公司1993年的财务报 告,该财务报告对公司的前景进行预测,预测在1994的经营中,意达公司经营前景乐观, 销售市场将继续扩大,生产效率将有较大提高,成本费用能继续降低。因此,在证券交易中,意 达股比较活跃,股价继续攀升。到1994年6月当每股涨到48元时,甲在证券交易所将其所持 股票卖给了乙,因股票是记名股票,因此,甲在股票背面进行了背书,并将股票交付于乙,但二 人却未到意达公司办理股东变更手续。1994年10月,意达公司对股东分配了一次股利,每股 3元,公司根据股东名册,通知甲前去领取股息。当乙持股票到公司领取股息时,得知其股息 已被甲领走,因而乙只能要求甲返还其应领取的300元股息。甲称,股票转让后,受让人有义 务到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乙未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发生的后果由其自负。乙眼看索款无望,转 而向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股息,要求意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1.什么是证券的转让?

2.乙可否取得意达公司的股息?

[答案与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证券转让中行为的行为及证券转让后,股票股息如何处理的 问题。法律行为。证券转让可由所有人进行,也可由制理。转让人或转让代理人应当有行为 能力。股票是证券的一种,股票转让亦即把股票所载的股东权利让他人。有价证券可分为记 名证券和无记名证券,券持有人将证券移转于受让人占有的行为。记名股票常适用背书转让, 即证券持有人将转让的意思表示记载于证券背面的行为,背书后再将证券交付受让人,转让行 为成立。与有价证券的转让方式相似,股票转让大致可分为背书转让与交付转让两种。我国 《公司法》第145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形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6条 也规定了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可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即为简单交付转让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股票持有人通过转移股票所有权而移转股东权利。无记名凤票主要以交付方式转让。记名股票转让后,受让人应当到发行公司申请变更股东名称,行使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主 张参与股东会、分配利润等权利。但是如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又没有其他违法事由存在,股份 转让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对于公司股息的请求权只是暂时处于停止状态,而转让人已丧失股 票,与公司不再有任何联系,其从公司取得的股息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还给受让人。本案中 甲在公司分派利息前的四个月就已将股票背书转让给乙,则甲与意达公司脱离关系,不能再收 取公司分派的股利。但由于乙未去办理股票的过户手续,以至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依然记载着 甲的姓名,而乙未登记人股东名册,所以尚未办理变更手续,因而应认定股票转让有效。那么 甲因乙未办理变更手续,而取得股息,虽然并无违法情去形,但若继续让其持有股息,则构成 不当得利,所以甲应将股息如数归还于乙。

关于股民股票被盗卖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原告王某与某券有限公司宜昌证券交易营业部发生股票纠纷向湖北省宜昌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王某求变更被告名称为某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宜昌云集路营业路(以下简称云集路营业部)。

1996年11月18日,原告王某在宜昌某证券登记中心填写了开户登记表,开办了深圳证券账户和上海证券账户。同日,原“某证券有限公司宜昌证券营业部”(本案被告的前身)通过与王某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成为王某的证券指定交易代理商。王某取得了自助式磁卡mac,开始进行股票交易。截止1999年8月5日,王某的股票账户上尚有丰乐种业500股、吉发股份1210股、国投原宜400股、格力电器3200股。

当日,王某持本人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到被告云集路营业部办理清密手续。8月6日,上述四支股票以自助式磁卡方式卖出,成交金额为83500余元。同日,王某在云集路营业部办理了大额取款预约手续,并填写了预约单,约定取款日期为8月9日,届时取现金83500元。上述大额取款预约单和取款凭条上填写的姓名是王某本人,填写的身份证号和证券无账户也都是王某所使用的,但字迹不是王某的。

王某声称,自己从8月7日赴山东出差,至同月28日发现股票账户有问题才迅速赶回,回来后在云集路营业部查询得知自己的密码于8月6日被清密,并且账上四支股票被卖出,还假借我的名义填写了一份大额取款预约单,于同月9日取现金8.3万元。

云集路营业部则认为,我部的每一笔业务都是严格按照我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代理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的。从清密、交易到取现金等,如不是本人亲自持身份证、股东代码卡及提供资金账号,根本无法从微机上进入账户,业务无法办理。所以1999年8月5日、6日和9日王某办理的业务,都是由其亲自持证进行的,我部及银行工作人员都在经过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才予以办理。

原告王某要求赔偿误工费和车票损失,未提供确凿证据。同时查明,原告王某所持有的股东代码卡、身份证及自助式磁卡mac从未丢失过,现已由王某交给公安部门。1999年10月21日,《三峡晚报》曾就此事发表题为“八万股金不翼而飞”的报道,后又陆续进行了两次跟踪报道。上述报道仅就事情经过以及部分股民的反映做了介绍,并未发表任何见解和分析。另查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某证券有限公司宜昌证券交易营业部的法人资格于1997年4月8日被注销,不涉及原单位人员的安置以及设备、设施和债务等情况的变更,新注册的企业名称为“中国某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宜昌营业部”。1999年12月24日,“中国某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宜昌营业部”又变更为现本案被告的名称“某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宜昌云集路营业部”。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的身份证、证券账户、自助式磁卡mac、大额取款预约单、取款凭条、1999年8月6日股票交易流程单、委托查询单、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分局查询单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实。

「法院判决」

(一)一审法院

证券有限公司宜昌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债务承担责任。原告王某申请变更被告名称,应予准许。

原告王某的身份证、股东代码卡都在其手中,从未丢失过,仅凭字迹不属自己填写而主张股票被他人冒领,请求判令被告云集路营业部赔偿其经济损失,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王高武请求赔偿工资、车票和精神损失,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宜昌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31日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49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二)二审法院判决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

(2)上诉人已经就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确凿充分的证据,在此情况下,原审仍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处不当。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云集路营业部给上诉人赔偿资金损失8.3万元、精神损失3万元和其他损失1.5万余元,并在报纸上道歉。

被上诉人云集路营业部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驳,维持原判。

8.3万元。

王某以云集路营业部违规操作致其遭受财产损失为由,要求云集路营业部赔偿损失。云集路营业部则以每一笔业务都是严格按照规程操作,8.3万元是王某自己取走的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为此酿成纠纷,王某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应被上诉人云集路营业部的申请,宜昌市公安局于1999年10月30日和2000年8月29日分别作出宜市公国保技字(1999)37号和(2000)20号文字鉴定书,认定上诉人王某账户内1999年8月6日的大额取款预约单、8月9日的取款凭单上的字迹,是一人书写,但不是王高武或其妻郑小红书写。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清密、出卖股票和提取资金是否为上诉人王某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不是本人签名、预约提款和取款之日本人都不在宜昌的证据,用以支持“非王某所为”的主张。被上诉人云集路营业部提交了内部职工的证言,用以支持“是王某所为”的主张;并以如果非王某所为,则预约取款单和取款凭条上留下的身份证号码、股东代码怎么可能与王某使用的一致来反驳对方。

因与笔迹鉴定结论相矛盾而不能采信。既使身份证和股东代码卡从未丢失,身份证号码和股东代码也不是除本人以外其他人无法知晓的绝密信息。

因此取款预约单和取款凭条上填写的号码与王某使用的一致,不能证明“是王某所为”。云集路营业部要以此为由来反驳对方,还需提交确凿的证据。这个问题不是王某的主张,不能倒置由王某承担“为什么一致”的举证责任。云集路营业部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是王某所为”,只能认定其主张不成立。

除此以外,按照被上诉人云集路营业部执行的《代理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客户办理清密,必须由客户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代码卡并填写清密申请书,由操作人员认真审核后方可办理。因此在办理清密手续后,客户填写的清密申请书就成了云集路营业部应当提供、也可以提供的证据。

云集路营业部不能提供清密申请书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不仅再一次说明其主张不成立,还说明其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清密。密码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一种手段,清密涉及到投资者利益。云集路营业部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清密,从而为王高武账户的资金被取走创造了条件。云集路营业部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

《代理业务操作规程》还规定,客户支取保证金应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代码卡原件办理,提款人应在取款凭条上签名。据此应当认为,在取款凭条上签名的提款人就是客户本人,或者是持有客户委托手续的客户代理人。

在被上诉人云集路营业部提交的8月9日取款凭条上,虽然签署的名字是“王某”,但却不是上诉人王某本人书写,而且取款凭条上既不附有王某的委托书,也没有代理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这个情节证明,云集路营业部在办理本案大额取款预约及取款业务过程中,存在着对证件审查不严的过错。

被上诉人云集路营业部作为上诉人王某的指定代理商,负有保障王某账户股票及资金安全的义务。云集路营业部在经办代理业务的过程中违规操作,未经严格审查并履行相关手续,对王某账户轻率办理清密、大额取款预约及取款业务,致王某账户股票被卖、资金被取走,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是王某所为”或“是王某委托他人所为”的情况下,应当赔偿王某被取走的资金,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年息2.25%承担利息损失。同时,对王某因处理该纠纷的误工费及相关差旅费损失,云集路营业部也应酌情赔偿。

上诉人王某认为被上诉人云集路营业部在某晚报上发表的言论对其造成了精神损害,主张云集路营业部应当给付其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诉讼请求与本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证券公司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股民股票被盗卖、保证金被提取的股票纠纷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过程中的义务和法律责任问题。

一、证券公司与客户的法律关系分析。

客户委托证券公司代为进行证券买卖儿从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也学者从合同法的角度认定为行纪合同或委托合同关系。无论哪种关系,所承担义务都大致相同,主要是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

所以只要代理关系依法成立,则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投资者的委托买卖指令或其他要求进行活动,并要求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如果不是严格按照客户指令行事就要承担作为代理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客户也有权在证券公司有过错,未勤勉、谨慎、真实地履行代理义务而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请求损害赔偿。

二、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所应承担的义务。

(一)证券公司的查验义务。现在的证券交易正在日益的信用化、自动化和电子数据化,交易双方不用见面,一切都通过电脑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在营业部自行操作,也可以通过电话委托、刷卡自助委托等各种方式买卖证券。这一切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加大了交易的风险。由于证券买卖者互部见面,股票所有人的身份只有通过证券商来控制。因此为了减少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在证券买卖上的纠纷,各国都规定了对证券交易的严格的形式审查制度。我国规定证券公司有义务查验投资者的股东帐户卡、资金卡、身份证。

还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投资者提款手续时应当认真核对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和资金卡,原则上要求由本人提取,并在核对其帐户后,由提款人在取款凭证上签名,对大额提款应由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提取”。可见,一般要求提款由本人提取。如果投资者委托他人下达交易指令,证券公司应查验是否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果由于证券公司疏于检查二造成的损失应有证券公司来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签名人不是王本人,证券公司没有记录代理人名称,更没有查验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了。没有完全尽到其查验责任,从而早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云集路营业部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清密,从而为王高武账户的资金被取走创造了条件,说明存在违规行为,云集路营业部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二)证券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照义务。这一义务是基于民法中的委托代理的一般规则而产生。

采用适当的办法对刷卡台进行隔离,以免股民在输入交易密码时被他人窥视或知悉;保存合理期间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以便在股民的帐号、密码被窃用时追查;在股民提取交易保证金时对其身份证件、印鉴密码等进行核对(与银行对提款者的身份证件等核对的义务相同)等等。如果证券公司违反上述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窃取股民的帐号、密码进行窃用交易造成股民损失或者提取股民保证金的,证券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证券公司没有履行其安全保障王某账户股票及资金安全义务,从而导致导致股民股票被盗卖、保证金被提取,成为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

(三)证券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民法通则也规定了未履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应该赔偿。可见因证券公司的过错或没有尽其义务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有义务进行赔偿。本案中可以看出主要因证券公司的过错,所以法院判决证券公司赔偿王某是适当的。

也有学者根据民法理论中的债权准占有人制度来分析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债权准占有人即符合债权人表明特征从而代替真实债权人受领债权的那个人。比如有人捡到了车票、船票从而代债权人行使了坐车坐船的权利,即为债权准占有人。债权准占有人的法律后果就是债务人对债权准占有人的清偿视为对债权人的清偿,从而不再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代王某领取资金的人拥有各种书面文件,表面上的条件成立。所以应视为债权准占有人。

但并不是这样,营业部就无须为债权人承担责任了。债权准占有人制度使清偿后对债权人不再承担责任的条件就是债务人要善意无过失。本案中营业部未尽到其查验义务,存在过失。故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西周的法律制度样的篇七

2014年共审核规章制度7部,分别是《外部施工队伍规范用工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员工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审计监督处理处罚暂行规定》、《宏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宏圣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宏圣公司房屋、场地、设备、设施、租赁安全管理办法》、《宏圣公司信息公示管理办法》,都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各单位根据法律审核意见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2015年截至到6月份共审核规章制度5部,分别是《宏圣公司销售管理办法》、《宏圣公司销售人员行为规范》、《宏圣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宏圣公司领导干部约谈制度》、《宏圣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各单位根据法律审核意见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本公司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到公司权利义务的各种法律事务工作。

(二)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为主、事后弥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第五条 本公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处)为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并对各控股、参股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三)开展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五)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九)协调与公司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包括:外聘常年

法律顾问和/或专项法律顾问,统称为“外部法律顾问”)的沟通、联系等相关工作;(十)办理本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七条 本公司将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内设立法律专员(或称内部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管理岗位。

法律专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执业/职业资格,其他法务人员应当具备本公司要求的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人力资源规划,积极培养公司法务人员,不断提高本公司法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八条 为更好地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可以根据法律事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聘请外部法律顾问协助本公司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章 合同事务管理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本公司名义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署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安排,包括书面合同以及具有法律性质的其他书面法律文件。

其他书面法律文件,是指除书面合同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司名义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担保函、权利证明、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导致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劳动合同按照本公司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事务管理,包括:制订和完善本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该合同管理办法的执行;合同订立的审核;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档案及备案管理等合同管理事务。

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交易安全与经营效率并重,建立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全方位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实行合同会签审核制度,合同涉及的各业务职能部门通过会签对合同中属于本部门业务的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各业务职能部门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

(一)合同风险评估及谈判

进行评审和论证,重大合同还应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可行性报告。

本公司所有合同的订立,除合同金额低并能立即履行完毕的合同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当争取合同的拟稿权。有合同示范文本(或标准格式合同)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尽量采用该文本来拟定合同条款;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业务主办部门应当在先行草拟合同初稿后或收到合同对方草拟的合同文本后,交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提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初稿,必须包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必要的说明。

(三)合同审批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中的专业内容及条款进行审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平性和周密性进行审查。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如果发现错误、遗漏时,应在法律审核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发现送审合同不全或由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因自身审核不严而存在重大缺陷时,可以直接退还业务主办部门,由其完善后再重新送审。

合同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签署和盖章。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应当按照合同订立的审批签署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是指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合同各方对已实际 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及时和实际履行。

合同业务主办部门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应当及时督促合同对方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业务主办部门应对该合同履行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将结果汇总到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合同档案,包括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公司书面合同以及其他书面法律文件等所有文字材料。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档案的存档、整理、借用等保管事务。第十六条 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根据要求,将重大合同报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合同专用章,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可以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印章。合同专用章由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刻制和管理。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____发展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依据公司章程,参照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____控股集团印发的《____控股集团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劳动、管理等各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二)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五)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六)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文字审核等工作;

(八)负责规章制度的编号、保管、存档工作;(九)联系律师进行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

第九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制定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的整体制订规划,整体规划每年滚动调整。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规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调和审核,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制订或修订年度计划。第十二条 公司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可临时提议并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将某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列入年度计划。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做出专门说明。第十四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综合管理部协助。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目的: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和内容。

(二)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和活动。(三)职责: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和权限。(四)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五)相应活动、事项的详细流程,附相关的工作流程图。

(六)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

(七)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

(八)制度的实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八条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部门的意见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起草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批表(见附件一),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批表送综合管理部审查。

(三)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四)提交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综合管理部报本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下发实行,须董事会审批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报送董事会审批后下发实行。

第二十三条 以____发展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号、印刷、发放;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管理规范,由本部门编写、印刷、发放。

第二十四条 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如需修订则按照修订与废止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以各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发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与综合管理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填写《____发展规章制度修改、废止建议表》(见附件三)交综合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拟)定部门提出,综合管理部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规章制度,其修订和废止报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一)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二)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三)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四)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五)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六)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一)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二)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三)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范围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认定。

第三十三条 每年一季度,由综合管理部对上年度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编纂,并印刷成卷。

第三十四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____发展制定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子公司认为制度条款不适用于本公司的,应于制度颁布日两周之内向____发展综合管理部提出书面说明,并将解决方案上报备案。综合管理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需董事会审批的由董事会秘书协调审批。

第三十五条 规章制度制定流程见附件四。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____发展综合管理部。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和论证,建立健全企业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 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 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公司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法律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由企业主要负责 人领导、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牵头、业务部门参与、法律事 务机构组织实施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和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 确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确 保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法律审核职责。

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以下事项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一)重大经营决策;

(四)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

(五)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六)其他应当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的事项。

第七条 实施法律审核,应当对审核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

第八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参加或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策 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照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 程规定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依法履行法律审核职责。

第十条 对法律审核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法律事务机 构有权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的建议。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 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责成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 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组织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研究论证,必要时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及签约。

第十五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 议,并在相应的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依法独立实施法律审核,准确评估审核事项的法律 风险,并出具明确的法律审核或论证意见。第十七条 未经企业法律顾问研究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相关决策 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未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会签的公司章程及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不 得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或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 重要合同或协议,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法律审核后,应当由企业总 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复核签字。未履行复核签字程序的,不得 对外签订。

第二十条 报送兵团国资委请求指导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必须经企业 法律机构审核。

法律风险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法律意见书应当一事一议,要求格式规范、依据充分、分析透 彻、逻辑严密、表述准确。

(五)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包括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的判断、存在的风险、审核意见及处理建议等;(六)相关事项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法律意见书由承办该项事务的企业法律顾问起草,法律事务机 构负责人审核;或者由法律事务机构委托外聘律师起草,以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名 义出具。但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外聘律师出具。

第二十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起草法律意见书,根据授权可以查阅本企业相关资料,向企业有关部门、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或 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复核签字。

第二十九条 法律意见书由法律事务机构报送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第三十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对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负责将法律意见书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存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及外聘律师应当切实履行法律审核职责,对提出 的法律意见及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按照本规定建立或规范实施法律审核制度,导致出现重 大经营决策失误、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市国 资委《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关于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 意见》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三条 凡提出的法律审核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明显瑕疵,导 致重大决策出现错误、引发重大法律风险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周的法律制度样的篇八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内容:《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我国的会计法律颁布于1985年,经过1993年第一次修订,现行的《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起实行。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根本性法律,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会计法在会计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1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1990年12月31日颁布。

2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3包括2部: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4特别规定: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国有全国所有 制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立总会计师,并规定设置总行政领导中,不得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

5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西周的法律制度样的篇九

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

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八条,乡综治办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九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

与乡综治办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维古乡人民政府

二〇xx年三月二十日

西周的法律制度样的篇十

四、自我检测

一、判断题(共5题,3分/题,共15分。正确选a,错误选b。)1.物业管理是物管公司对小区物业的管理。()2.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拒绝交物管费。()

3.物业公司的收费及如何使用,都应当公示,保护业主的知情权。()4.物业公司无权随便制定规则,物业公司只是负责管理工作。()5.业主委员会不可以与物业公司解除合同。()

二、选择题(共5题,3分/题,共15分)

1.《物业管理条例》中物业管理通常的理解有:():

a、管理:服务b、管理是公共事物的管理 c、管理,强调业主自治下面业主一种自主管理里面的委托管理。

2.物业管理矛盾的核心在于利益的不平衡,这里的利益不平衡指:()a、是物业管理者和业主的利益不平衡b、第二是业主之间的利益不平衡c、物业公司之间的利益不平衡。

上海市西苏州路的天鼎花园占地面积14976平方米,由上海天鼎置业公司开发建造,赛福莱公司受开发商委托对该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在天鼎公司所发给小区业主的手册中,明确物业管理范围包括道路等,物业管理费主要包括管理、1 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小区公用设施维修及保养费和绿化管理费,未涉及地面停车费管理内容。该小区建成交付使用后,地面停车位约在40个,以后渐渐发展到近100个左右。2004年8月,天鼎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赛福莱公司提出终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遂在2004年11月底结束了在天鼎花园的物业管理事务。同日,小区业委会提出要求移交相关资料及财产,包括本案争议的地面停车费。2004年12月8日,赛福莱公司回函对公益性收费收、支进行了说明,其中地面停车费结算后收益为零。小区业委会对此结算提出异议,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于2006年5月25日,起诉至上海静安区法院。

小区业委会认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由赛福莱公司向开发商承接,实际由宏冠公司实施。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小区地面停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其收益也属全体业主。现小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但两被告公司却拒绝移交2001年7月至2004年11月期间收取的小区地面停车费,还认为所谓停放车辆的看管人员工资,已有小区业主按月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中作提取支付,不应劳务再发生费用。现要求判令返还上述停车费14.1万余元及利息1万余元。法庭上,赛福莱公司承认在管理小区物业期间,收取过上述金额的停车费,但收取的地面停车费全部用于了支付车辆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缴纳法定税费,并无余额。被告还提供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书》,来证明上述费用支付的情况。宏冠公司辩称,公司与天鼎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小区物业管理实际由本公司的人员具体实施,但对外均以赛福莱公司名义,物业管理费及地面停车费均有赛福莱公司收取,不认可诉请。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

1、本案中小区业委会是否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

2、本案中物业公司赛福莱公司是否应该返还收取的全部停车费?

3、本案中开发公司是否与物业公司一起应承担返还停车费法律责任?

案例二

1、本案中孙先生拆除暖气片的行为合法吗?

2、物业公司在孙先生拆除的行为中有过错吗?

3、本案中孙先生应全额支付供暖费?

案例三

2004年12月,李女士与北京华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枫华景园某单元101号和102号两套房屋。2005年6月上旬,李女士办理了入住手续。几天后,李女士与华清物业公司签订《房屋装饰装修协议书》,双方在该协议第五条中约定:“乙方(李女士)和丙方(装修公司)同意装修方案经甲方(华清物业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并严格按照甲方审批后的方案进行施工;对欲增加或变更的施工项目,同意按照原申请手续再次向甲方进行报审”。6月15日,李女士向华清物业公司提交装饰装修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墙体拆改一项中李女士填写为拆轻体墙,经华清物业公司批准后李女士开始装修施工。6月28日,李女士向华清物业公司提交了申请书,申请书中载明:“我系某单元101号和102号业主,现想将两户中间一道打通,以便后来正常生活。打通我家尽量做到不太影响楼层的结构,万一我有不完善的地方,我们业主负责任,与其他部门无关。”在此申请书上,有华清物业公司经理刘先生的批复,内容为:“物业公司已对业主的改造想法进行了解,但需设计做出方案,并保证对结构不产生影响”。2005年7月初,李女士家住房开始装修,期间将两户之间的承重墙拆改成长约4米,高约1.9米的哑口,使两户的客厅相 通。物业公司发现后立即口头通知其停止施工,要求其将拆改的承重墙恢复原状。但李女士没有听从物业公司的通知,而是继续拆改承重墙。无奈,华清物业公司暂停了101号和102号的水电供应。到了7月底,李女士自备发电设备继续进行墙体拆改工程。华清物业公司将李女士的行为向海淀区建委上报,海淀区建委到小区制止其行为,李女士却闭门不见。7月28日,华清物业公司通过传真向李女士发出了停止拆改的书面函件。万般无奈的物业公司还曾打110报警。后来,两套住房之间的承重墙被全部拆除。华清物业公司认为,李女士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业主临时公约、装修协议的规定,给其他业主造成安会隐患。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将两套房屋之间的承重墙恢复原状,并由专业机构对其加固工程进行评定。

根据上诉案例分析

1、物业公司在业主违法装修的情形下是否有权制止违法行为?

2、本案中李女士的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是否违法?

3、对李女士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附:答案及理论分析

一、判断题

1.a 2.b 3.a 4.a 5.b

以上答案参见 第十六讲

物业管理的讲义内容

二、选择题

1.a、b、c

物业管理的讲义内容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业主委员会是整体业主的代表,没有哪部法律直接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去告物业公司,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然可以当被告,肯定是可 以当原告了。根据天鼎花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地面停车管理并不在上述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内,按上述物业管理服务所须管理成本,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而天鼎花园小区内的停车管理客观存在,必然产生相应的管理成本。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小区内公益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所谓的收益应是收入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所以小区业委会要求全额返还地面停车费收入,没有依据;而赛福莱公司辩称停车费已全部用于管理人员的工资及支付税收,缺乏相应的证据法院也不予采信。而宏冠公司与天鼎花园小区物业管理不存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事实上也没有收取过小区地面停车费。酌情剔除管理小区地面停车成本,要求赛福莱公司返还天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部分地面停车费费用。

案例二

供暖单位是社会公用企业,供热义务不仅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政策,同时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供热单位必须履行供热合同,以保证整体供暖。孙先生拆除暖气片的行为有可能对整体供暖造成影响,其行为不妥。某物业公司在知道孙先生拆除暖气片的行为后未进行制止,就其物业管理职责具有过错,故某物业公司要求孙先生全额给付供暖费,理由不足。据此,法院判决孙先生酌情给付某物业公供暖费1351元。

案例三

物业公司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受业主的委托的对小区物业公共事物的管理,对业主共同事物的管理,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依照相关物业、建筑管理法规,及本案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均明确规定和约定业主有维护小区公共权益、公共部位、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的义务,任何装修均不得影响楼宇的结构安全,因业主个人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的应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女士所为,对上述规定明显违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业公司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物业公司提出的李女士违反“公约”及“协议”的约定、未得到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报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拆改承重墙,其应承担被其拆改承重墙的恢复原状的费用,应当予以支持。李女士虽在装修过程中就两户相通的有关事宜向华清物业公司提出了书面申请,华清物业公司表示要求其提出设计方案,李女士在未提交任何设计方案又未经物业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拆改了其所购房屋两户之间的承重墙,影响了楼宇的结构安全,对其所居住的楼宇造成安全隐患,使公共权益受损,李女士应将其已打通的其所购两套房屋之间的承重墙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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