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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租房的申请条件网 沈阳公租房申请书办理条件及材料流程(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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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租房的申请条件网 沈阳公租房申请书办理条件及材料流程(模板10篇)
2023-09-14 00:51:06    小编:BW笔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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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租房的申请条件网篇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沈阳,古称奉天、盛京,辽宁省辖地级市、省会、副省级市、特大城市、沈阳都市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东北地区的中心城市、中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沈阳公租房申请书办理条件及材料流程,更多公租房申请书点击“”查看。

一、共性要求

1、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不能拥有车辆、工商登记;

6、申请家庭成员不可以有作为股东向某公司出资的情况;

7、不可以正在享受房产局其它住房保障;

8、单身申请并高于法定劳动年龄人员无退体金(包括只有遗属费的),无工作的、现是低保户家庭,不可以申请。

9、患有精神或智力残疾的人员申请保障是,须和监护人家庭共同申请,并以监护人为主申请人。

10、申请家庭必须接受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对中心对该家庭保障人口的财产核对,符合中请公租房条件才可办理公租房。

11、户籍地房证是申请家庭成员父母或子女的,持证人过世房证没有更名的,必须公证,过户,如不公证、过户按要求计入申请家庭面积后,不能享受公租房現房待遇。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

除了共性要求,还需要:

1、具有本市城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农业转移人口)

农业转移人口指在沈阳(含县级镇)从事非传统农业的农村人口,外来务工人员指非沈阳户籍的就业人员,满足共性要求即可。

四、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

1、毕业未满5年

2、在沈阳无房

3、非沈阳户籍

2收入证明(工资明细12个月)在职/退休

3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在职/失业人员

4失业证复印件(年审章)

5身份证复印件

6结婚证复印件

7离婚证复印件

8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9无婚姻承诺书(到社区要)

10房屋租赁证(复印件)

11租住证明(居住社区开)

12户口本复印件

13户口地址的房产证明

1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15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就业合同

说明:

1、上述材料,有冲突的证件只需要交你有的,没有就不需要。比如:如果你有无婚姻承诺书,那所有跟结婚有关的证书复印件,结婚证离婚证什么的,都不需要;有单位就不用失业证,失业人员不需要收入证明,但仍然需要社保参保证明。

2、户口地址的房产证明,就是要证明你户口地址上面的房产跟你没有关系,一般提供房产证,证明房主不是你就行了。如果卖了,就要提供买卖手续。

2、房屋租赁证明是指你所租住的房子的登记备案证明

办理地点各个区不一样,具体咨询社区。

其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的开具单位各个区的要求不一样,单身证明也不是每个区都需要。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村)民委员会予以登记。

经民政部门对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后,申报信息属实的,居(村)民委员会于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在居(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5天,不计入办理时限) .初审合格的,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合格的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不计入办理时限)。无异议的,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二)外来务工人员、外地来沈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登记,经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后,申报信息属实的,于10个工作日内子以审核,合格的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不计入办理时限)。无异议的,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三)企事业单位、驻沈部队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作为集体宿舍或者职工公寓的,由其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子以核准。

尊敬的房地产领导:

我叫_,_年_月_日生,系_居民,配偶_年生,_人,无固定职业,现有子女_人,家庭月收入_元。

本人和配偶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公租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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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租房的申请条件网篇二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22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希望大家喜欢!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1、公租房申请将申请材料递交,申请受理单位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4、公租房申请复审合格的申请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公示;

5、申请人可在重庆市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

公租房可以出售,但是为了防止黄牛加价倒卖房源,因此规定公租房售卖需要满足租住五年以上的要求。

且还需要市政府同意申请购买的请求,二者缺一不可。当然具体要求事项还是以当地政府为准,大家在考虑购买前可以先详细了解一下再进行行动。

沈阳公租房的申请条件网篇三

申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持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公租房申请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面积标准;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状况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家庭租赁房屋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专家认为公租房买卖政策是促进公租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与此前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文件一脉相承,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长远意义,接下来,可能还会有一些细化“国十条”的政策措施出台。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

4、无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配租的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就业;

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租房租金;

5、无住房;

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预先登记表》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候家庭外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如果要申请公共租赁房,相关的细则还在制定中,这些家庭可以通过先申请“三房”资格,以同时获得公共租赁房的申请资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沈阳公租房的申请条件网篇四

现在国家为人们提供了一些保障性的住房,比如:公租房就是其中一种,只要你满足申请条件的话都可以去申请。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广州公租房申请条件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以下两类来穗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一)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来穗务工人员。

此类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广州市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3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含广东省、广州市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职工社会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者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或者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申请时工商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房,且申请时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以下简称犯罪违法记录)。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1、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获国家、省和本市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 “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人员。

3、本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工商登记(申请时上述证件及证明仍在有效期内),且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4、5、6目条件。

沈阳公租房的申请条件网篇五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廉租房是中国大陆地区推行的一项旨在解决城市特困人口住房问题的保障措施。据cctv报道,曾经有一家人在北京租住过每月67元、面积为35平米的廉租房。

中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以廉租房政策推广较好的上海为例,2003年4月,廉租住房的认定标准由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提高到人均6平方米以下。2003年12月,认定标准再一次上调到7平方米以下,同时把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的老劳模和重点优抚对象也纳入了廉租住房的解决范围。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目前,武汉市标准是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与过集资、合作建房。

“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和“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具体标准,以武汉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指标为准。

第五条 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应按如下程序申请核准其购房资格:

1、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附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

第六条 对申请资料完整、有效,且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区房产局(房改办)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在申请人户籍(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七条 公示期内有投诉的,由区房产局(房改办)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由区房产局(房改办)向申请人核发《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该证明有效期限为18个月。

第八条 取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的家庭,在有效期内持该资格证明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并凭该资格证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感谢访问《》,如下是青岛市最新廉租房政策,里面有最新的廉租房政策以及廉租房申请条件2015,暂定2016年继续沿用该政策2015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方式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财政能力、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家庭为单位确定。

2人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八条采取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确定补贴额度。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确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申请人,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将其名下的原住房交区住房保障机构作为实物配租住房另行配租,原住房权属性质不变。

申请人交出原住房的,配租面积按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不能交出原住房的,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方式。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免收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十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

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三)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六)其他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和交出的私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遵循政府统筹、以区为主、合理规划、市场运作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兼顾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生活的便利。

第十五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建为主的方式,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落实配建地块,组织实施配建。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符合规定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七条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将配建廉租住房的数量、套型面积、建设标准、配套以及建成后产权移交和交接时间等事项作为附加条款。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配建的廉租住房,竣工后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管为国有直管房产,委托房屋所在地区房产经营单位经租。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和捐赠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政府或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改建和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以及捐赠廉租住房房源和捐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申请审查程序

(二)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承租证明;

(三)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四)身份和户籍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区民政部门。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区住房保障机构对已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予以公开。

已登记并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优先安排发放补贴。

已登记并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的,在实物配租中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四条轮候到位可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区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自行租赁住房,并将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经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拨付租赁住房补贴。

轮候到位可以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区房产经营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结果,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并向市住房保障机构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格式文本。

第二十六条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情况调查核实,予以公布,并将结果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及时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的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回廉租住房。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将年度复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的审查结果或对住房保障机构确定的`轮候顺序等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复核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复核。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八条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加强对区住房保障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做好人员培训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加强动态管理,对被保障家庭(单身人员)定期走访、抽查,及时掌握其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者,住房保障机构可以予以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并报区住房保障机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登记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登记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补贴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对拒不退回租赁住房补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的,由区房产经营单位依法收回,并按市场价格追缴相应的房租。

第三十三条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单身人员)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区房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同时废止。

2016最新北京廉租房政策:2016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e#

1、廉租房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的方可申请。就是说外地的朋友必须取得北京户籍并满5年才能申请廉租房,否则是不满足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

2、在申请人为单身的情况下,要求符合晚婚年龄。

3、已经离异的单身申请人要求离异满3年后方能提出申请。

4、符合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的朋友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上年月收入人均低于580元(连续一年)。

5、家庭人数为1人的,年收入要求低于6960元、家庭人数为2人的要求年收入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依此类推。

6、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人数为1人时要求家庭总资产低于15万元、家庭人数为2人时低于23万元、为3人时低于30万元、4人时低于38万元、家庭总人数5人及以上的要求总资产低于40万元方可申请。

7、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应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8、被拆迁、有特殊病人员、重残人员、有年龄在60岁及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的居民。

9、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二)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不得进行廉租房申请;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2016年北京廉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登记:

廉租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公示: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廉租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廉租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廉租房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廉租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沈阳公租房的申请条件网篇六

具有城区户籍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每个申请家庭只限承租1套住房。申请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

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公租房申请条件:城区户籍、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端州城区户籍,并在本城区居住生活。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符合上述条件,年龄在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其父母在端州城区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符合保障标准的,可以单独申请公租房。

公租房管理办法了解到,《昆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率先向社会公布,今年昆山公租房保障对象新增三大群体,包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引进的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应对不同群体实施级差化租金;在投资主体方面,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租房建设,并制定了包括税收在内的优惠政策。公租房保障对象新增三大群体外来务工人员首次列入公租房保障群体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单独申请昆山公租房,若全家都在本区居住,则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有正式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公租房管理办法指出,申请公租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根据昆山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相关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昆山市内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昆山市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首次申请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为3年。

沈阳公租房的申请条件网篇七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沈阳公租房申请流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村)民委员会予以登记。

经民政部门对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后,申报信息属实的,居(村)民委员会于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在居(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5天,不计入办理时限)。初审合格的',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合格的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不计入办理时限)。无异议的,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二)外来务工人员、外地来沈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登记,经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后,申报信息属实的,于10个工作日内子以审核,合格的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不计入办理时限)。无异议的,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三)企事业单位、驻沈部队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作为集体宿舍或者职工公寓的,由其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子以核准。

一、共性要求

1、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不能拥有车辆、工商登记;

6、申请家庭成员不可以有作为股东向某公司出资的情况;

7、不可以正在享受房产局其它住房保障;

8、单身申请并高于法定劳动年龄人员无退体金(包括只有遗属费的),无工作的、现是低保户家庭,不可以申请。

9、患有精神或智力残疾的人员申请保障是,须和监护人家庭共同申请,并以监护人为主申请人。

10、申请家庭必须接受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对中心对该家庭保障人口的财产核对,符合中请公租房条件才可办理公租房。

11、户籍地房证是申请家庭成员父母或子女的,持证人过世房证没有更名的,必须公证,过户,如不公证、过户按要求计入申请家庭面积后,不能享受公租房現房待遇。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

除了共性要求,还需要:

1、具有本市城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农业转移人口)

农业转移人口指在沈阳(含县级镇)从事非传统农业的农村人口,外来务工人员指非沈阳户籍的就业人员,满足共性要求即可。

四、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

1、毕业未满5年

2、在沈阳无房

3、非沈阳户籍

沈阳公租房的申请条件网篇八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沈阳,古称奉天、盛京,辽宁省辖地级市、省会、副省级市、特大城市、沈阳都市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东北地区的中心城市、中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沈阳公租房申请办理条件及材料流程,更多公租房申请书点击“”查看。

一、共性要求

1、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不能拥有车辆、工商登记;

6、申请家庭成员不可以有作为股东向某公司出资的情况;

7、不可以正在享受房产局其它住房保障;

8、单身申请并高于法定劳动年龄人员无退体金(包括只有遗属费的),无工作的、现是低保户家庭,不可以申请。

9、患有精神或智力残疾的人员申请保障是,须和监护人家庭共同申请,并以监护人为主申请人。

10、申请家庭必须接受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对中心对该家庭保障人口的财产核对,符合中请公租房条件才可办理公租房。

11、户籍地房证是申请家庭成员父母或子女的,持证人过世房证没有更名的,必须公证,过户,如不公证、过户按要求计入申请家庭面积后,不能享受公租房現房待遇。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

除了共性要求,还需要:

1、具有本市城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农业转移人口)

农业转移人口指在沈阳(含县级镇)从事非传统农业的农村人口,外来务工人员指非沈阳户籍的就业人员,满足共性要求即可。

四、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

1、毕业未满5年

2、在沈阳无房

3、非沈阳户籍

2收入证明(工资明细12个月)在职/退休

3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在职/失业人员

4失业证复印件(年审章)

5身份证复印件

6结婚证复印件

7离婚证复印件

8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9无婚姻承诺书(到社区要)

10房屋租赁证(复印件)

11租住证明(居住社区开)

12户口本复印件

13户口地址的房产证明

1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15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就业合同

说明:

1、上述材料,有冲突的证件只需要交你有的,没有就不需要。比如:如果你有无婚姻承诺书,那所有跟结婚有关的证书复印件,结婚证离婚证什么的,都不需要;有单位就不用失业证,失业人员不需要收入证明,但仍然需要社保参保证明。

2、户口地址的房产证明,就是要证明你户口地址上面的房产跟你没有关系,一般提供房产证,证明房主不是你就行了。如果卖了,就要提供买卖手续。

2、房屋租赁证明是指你所租住的房子的登记备案证明

办理地点各个区不一样,具体咨询社区。

其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的开具单位各个区的要求不一样,单身证明也不是每个区都需要。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村)民委员会予以登记。

经民政部门对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后,申报信息属实的,居(村)民委员会于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在居(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5天,不计入办理时限) .初审合格的,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合格的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不计入办理时限)。无异议的,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二)外来务工人员、外地来沈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登记,经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后,申报信息属实的,于10个工作日内子以审核,合格的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不计入办理时限)。无异议的,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三)企事业单位、驻沈部队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作为集体宿舍或者职工公寓的,由其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子以核准。

尊敬的房地产领导:

我叫_,_年_月_日生,系_居民,配偶_年生,_人,无固定职业,现有子女_人,家庭月收入_元。

本人和配偶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公租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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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租房的申请条件网篇九

首先对于承租了公租房且名下又有车的行为没有相关规定制度。但是,对于承租后购买了较高价格车辆的家庭,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其承租时的相关手续进行重新核查。如发现其在申请公租房时有隐瞒资产收入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收回住房。

承租公租房的家庭,租赁期内遵守《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营单位将入户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通知书》。承租家庭在通知书上填写续租意见进行续租申请,续租起始日期为现租赁合同期满次月1日,期限两年。

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家庭,区房管局向其发放《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通知单》,并告知理由。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家庭,可在接到通知单5日内到区房管局申请复核。

1.租赁期内违反合同未整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包括:_________________将房屋转借、转租他人或擅自与他人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拒绝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房屋;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经催告仍未缴纳等。

2.符合续租条件但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

3.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属于这种情况,并且确需继续租赁原公租房的承租家庭,经营单位可按照规定为其安排搬迁期,搬迁期限1年,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确定,搬迁期满应当自行退出承租房屋。搬迁期只有1次。

沈阳公租房的申请条件网篇十

通化公租房申请条件-通化公租房买卖政策

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具有城区户籍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每个申请家庭只限承租1套住房。申请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

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1、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通化城区户籍,并在本城区居住生活。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符合上述条件,年龄在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其父母在通化城区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符合保障标准的,可以单独申请公租房。

公租房买卖政策: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及有关单位开展通化城区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核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并负责区属房源分配后的管理。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设立受理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核定公租房租金标准,并结合市场物业行情适时调整。

2、市财政局负责将公租房租金收入及公租房建设、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3、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困难群体收入情况核实。

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调查核实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住房、户籍等相关信息,协助市属、区属房源分配后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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