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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股权托管的利与弊有哪些 色带股权委托管理合同(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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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股权托管的利与弊有哪些 色带股权委托管理合同(优秀9篇)
2023-10-02 00:34:03    小编:文锋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股权托管的利与弊有哪些篇一

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物业管理公司为加强_________住宅区牧业管理,保障区内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权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_________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招手管理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合同书面如下:

一、物业管理范围及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路的_________住宅区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二)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住宅区内所有营业场所(不含肉菜市场);

7.车辆行驶及停泊;

8.住宅区档案管理;

9.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管理原则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相互促进,体现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三、委托管理期限确定管理目标、经济指示,实行风险抵押经济承包责任制。

四、委托管理期限委托管理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五、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8.负责确定本住宅区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0.协助乙方做好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和物业管理工作;

11.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洪水、地震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合理分摊。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区住宅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双方如对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请市住宅主管部门或区住宅管理部门调解,或由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股权托管的利与弊有哪些篇二

目录

1股权托管的含义....................2

1.1股权托管的理论意义.................2

1.2股权托管的现实意义.................2

1.3 股权托管的必要性...............3

2开展股权登记托管率低的问题............3

2.1托管机构自身问题..............4

2.2企业自身问题...............4

2.3如何解决股权托管问题.............5

3开展股权登记托管的工作思路及建议..............5

3.1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的好处............6

3.2 非上市公司股权缺乏监管的弊端.............7 结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1股权托管的含义

股权登记托管是指股权托管机构作为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独立主体,按照政府规定,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或企业经营者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依法从事股权登记和股权管理的工作过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业务内容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注销登记、股权质押登记、激励期权登记、股权托管经营登记、股权(含国有产权)交易鉴证、代理权益分派、股权资料查询、出具股权证明书、企业信息披露以及股权代办转让服务。

1.1股权托管的理论意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为了加强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管理,有必要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集中登记。这有利于构筑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知名度和公信力,还拓宽了企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产业和金融资本融合,实现产权交易创新和流动。中小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有利于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推动非上市公司股份上市流通和进入otc市场交易打下基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登记的好处是权责明确、积极稳妥、统一部署、分批实施,在制度上必须要重视宏观和细节各方面的把我设计。

股权登记托管兼具社会性和民事性双重职能,从社会性职能看,它是股权托管机构代替政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初级形态的资本市场行使社会管理职责;从民事性职能看,它是股权托管机构和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1.2股权托管的现实意义

股权登记托管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进行股权登记托管后,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企业一方面能够

取得投资人和合作人的信任,开展权益融资或其它业务合作;另一方面,还能够提高债权人对公司的信赖,实现企业和股东的间接融资,如股权质押担保、股权质押贷款等。

2、企业进行股权登记托管后,可利用产交所股权代办转让服务的平台,实现公司股权的流动,促进公司资本运作业务的开展,实现和提升企业价值。

3、企业通过股权登记托管,可以利用托管机构的信息发布网络、信息汇编处理、资源整合的专业能力和公信力,实现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如企业购并、股权置换、产业结构调整等。

4、企业通过股权登记托管,可以协调和仲裁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消除员工对企业能否兑现职工股权权益的担心,有利于员工持股、员工期权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实施。

5、企业进行股权登记托管,托管机构将承担股权的管理责任,企业从而实现了公司股权管理的规范性。一方面,提高了企业管理层次,达到了拟上市公司的管理要求,为企业上市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另一方面,股权托管可以清理和理顺企业股权关系,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更加重要的是,可以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素质。

1.3 股权托管的必要性

规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托管、转让及质押融资工作,建立一个规范、公开的市场平台,加强股权监督管理,有利于构筑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规范股权管理,维护股东利益,防范投机风险,促进资本运作,实现全市经济平稳、快速、健康发展。

2开展股权登记托管率低的问题

公股权实行第三方托管,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前提。过去银行

之所以不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主要因素就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像上市公司那样实行第三方托管,也无政府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首次明确了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政府职能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就要求工商部门必须拥有非上市公司所有股东的登记信息,才能对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股东材料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但是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上市公司注册登记时,一般只登记公司前三位股东,其他股东只是备案。若登记所有股东的信息,工商部门的登记工作量将增加几十倍,还需投入巨资建立庞大的股东管理信息库。这都超出了工商部门人力和财力的许可。因此必须依托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信息平台,为工商部门办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登记提供依据。

2.1托管机构自身问题

目前,股权托管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扶持。对此有关专家建议,股权托管交易所应当树立诚信形象,让服务对象满意,以企业改制为先导,以股权托管为基础,以企业融资为目标,全力做好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服务,为股权托管的顺利推进开个好头。一方面要建立好完善配套服务和有关研发、使用配套电子登记、查询系统,让股权登记托管为适应大规模无纸化交易需要的平台。另一方面,由于尚未出台关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管理的政策文件,还希望能通过有关部门和政府积极支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股权托管会像很多新生事物一样存在诸多困难,社会各界应当勉力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共同呵护股权托管的健康成长。

2.2企业自身问题

格依法运行。但现在的情况是,大多数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即使建立起股东名册,也缺乏联网、发布、查询的公示条件。而股权转让等流转行为以及股权质押等融资行为,对股东名册的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旦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公示力不足,企业的股权流转以及融资行为必然受到限制。这已成为当前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3如何解决股权托管问题

虽然“托管”具有“委托代理”的意思,但是由于它源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名册”义务,各地政府就有权力要求所有当地注册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强制托管。否则,工商部门可以不予以年检通过,甚至无法设立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等。该制度设立目的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都被纳入股权登记托管的体系中来,从而最大限度的规范股权交易市场。

非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不规范,股东信息登记不全或失真是当前大多数非上市公司不能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障碍。因此,要真正使股权质押融资成为非上市公司融资的新渠道,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出台规章,实行强制登记托管制度,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必须交由专业机构进行集中托管。非上市公司股权实行第三方托管,既有利于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管理,使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有了基础,也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又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和上市交易尊定了基础。同时,应整顿、规范股权托管登记机构,统一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规则,规范其执业行为,为非上市公司提供安全、高效、周到的专业服务。

3开展股权登记托管的工作思路及建议

股权是资本的范畴,资本的属性是流动。股权只有在流动中才能体现价值,才能激活各类要素资本。具体建议如下:

责任公司股权,都应集中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2、强化部门协调。与工商、金融办、国资监管、税务等部门达成共识,联合协作,首先对全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进行摸底统计,掌握相关数据;二是从企业年检、股权变更、税务登记、公司上市等各个环节监督把关,共同推进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学习外地经验。偕同相关部门到此类业务开展较好的省市(天津、长春)等地学习调研,积极探索开展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和挂牌交易的有效形式。

4、拓展衍生服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在免费做好公司制企业股权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质押登记的基础上,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为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供信息发布、分红派息、股权查询、股权证明、股权挂失、股权转让和股权融资等股权托管相关服务。

5、参与分红派息。结合税收政策,争取税务部门支持,从开辟税源,增加财税收入方面入手,探讨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代扣个人红利所得税的可行性,在建设完善本市股权登记托管制度体系的同时,增加对财政的回报。

3.1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的好处

一是政府部门通过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可以监管国有或国有参股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在政府监管下,规范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管理,促进股份制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又能达到政府不参与企业经营,也能动态把握发展全局的效果和目的。

三是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不仅办理股权托管,还提供分红派息等服务,监督各股份公司实行同股同权同利,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股权登记托管在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以政府监管作保障,避免了企业自己管理股权带来的可信度不高等问题,提高了股权的公信度,为股东利用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和股权转让提供了信用保证。

五是股权集中登记托管,不仅便于股权转让信息集中发布,而且便于投资者进行广泛选择,确保股权流动的特性能得到充分体现。

六是股权托管以后,企业可以利用股权交易平台,方便、快捷、高效地进行资本运作,扩大资本规模。

3.2 非上市公司股权缺乏监管的弊端

首先,对大批改制企业来说,容易导致部分国有股东逃避监管,违规转让所持股权,使其流向社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其次,私下交易非上市公司股权,未经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对股权进行变更登记,有的公司甚至没有完整的股东名册,极易造成股权结构复杂、管理混乱,产生法律纠纷,不利于公司运营。

再次,信息不公开和交易不规范可能造成投资误导甚至欺诈。非上市公司投资者主要依靠非公开媒体传播的消息来获取不完全的公司信息,股权转让基本上采用“一对一”的协议方式私下交易,交易信息不透明,交易方式落后。

还有,某些公司发起人利用非上市公司投资者无法参与公司经营监督,出现卷款潜逃等不法行为。一些投资中介机构,利用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渠道缺乏和政府监管缺位,在交易过程中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制造和散布虚假信息,低价吸纳投资者股权,获取投机利润。这种局面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会威胁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股权托管的利与弊有哪些篇三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第二条、乙方以自己名义在美尔雅期货公司开立的期货账户的起始资金不低于捌佰万元,作为履行本委托管理协议的保证金,账户名,账号。该账户资金不得再为第三人设为保证金。

第三条、甲方保留委托账户的资金密码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密码及乙方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密码,甲方不得操作。乙方对委托账户有操作管理权,可决定买卖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和方向。乙方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实现甲方投资收益化,但乙方并不承诺或保证甲方账户的资金一定获得收益。乙方每个月定期向甲方通报管理操作情况,甲方有随时了解投资账户执行情况和乙方账户结算权益的权利。

第四条、甲方资金以不定期不定额投入,利润分配按年度计算的方式与乙方合作,甲方可以自由出入金,但累计出金金额不能大于累计入金金额,入金后乙方须进行操作;甲方出金前,出金金额在伍佰万元以内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伍佰万元以上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出金前一日保证甲方账户权益高于出金金额,确保甲方在出金日能足额按时出金。否则须锁定甲乙双方账户的一切权限;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以后类推;乙方出金后帐户金额不低于甲方帐户的50%以上。

当t日甲方账户结算权益低于总净入金金额的80%时,乙方须在t+1日交易开市前向甲方账户注资至其净入金金额,否则须在t+1交易日9:00-9:05按市价对甲方账户全部平仓,并锁定甲乙双方账户的一切权限;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以后类推;当t日甲乙双方账户结算权益之和低于甲方账户总净入金金额的120%时,乙方须在t+1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账户注资至其净入金金额,否则须在t+1交易日9:00-9:05按市价对甲乙双方账户进行平仓,并锁定甲乙双方账户的一切权限;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以后类推。

第五条、对以上乙方补足给甲方账户的资金,在甲方账户盈利达到20%(含)时,甲方在下一个交易日开盘前将补充给甲方账户的资金返还给乙方。

第六条、本协议履行期内,甲方可以自由出金,但出金须提前告知乙方,特殊情况须双方协商一致。

第七条、管理费是在甲方账户有盈利时,甲方承诺支付给乙方的费用,该费用为净盈利的70%。

第八条、管理费的支付条件:

1、本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时,甲方账户有盈利。

2、除不可抗力或乙方因本协议规定而不应取得管理费的情况外,甲方应在本协议到期日、终止日的3个交易日内,将乙方管理费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出金时,乙方可以要求分配赢利,甲方必须同意。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后,要对双方的资金、账号、密码等有关资料保密,不得泄露账户操作策略和财务状况,不得损害对方利益。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上述第五条、第七条要求向对方支付款项时,除应向对方支付外,还应从应付日起按每日2。1‰另行支付违约金。

2。甲方依约终止协议后乙方强行交易时,所有盈利全部归甲方享有,所有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甲乙双方将约定资金划入约定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为壹年,届时自动失效。

甲方:乙方:

授权签字:授权签字:

日期:日期: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股权托管的利与弊有哪些篇四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和其他有价证券投资。

2、乙方具有从事股权投资和其他有价证券投资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并具有相关的专业经验。

甲、乙双方现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从事股权投资和其他有价证券投资提供项目投资咨询和管理服务相关是以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方式

1、甲方在进行股权投资和其他有价证券投资过程中,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和投资项目管理服务。

2、甲方向乙方支付管理费、投资收益成分。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五福的范围和方式

1、投资项目筛选

(1)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项目和投资企业,与可能的合作对象进行初步接触洽谈。

(2)通过各种渠道调查、了解可能的合作对象和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出具调查报告并向甲方提供。必要情况下,对可能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自行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根据调查结果和可行性分子结果,初步选定投资的项目和企业。

(3)对初步选定的投资项目和企业的投资价值、投资回报、投资周期、投资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深入了解初步选定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并向甲方提供。

(4)向甲方提供初步选定的投资项目和企业的可行性分析意见以及投资方案。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说明投资方案,接受甲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询问,并根据甲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方案进行相应修订。

2、投资协议签订

(1) 根据甲方的投资决定制定详细的投资计划和实施计划。

(2) 与合作对象或被投资企业进行协商谈判,根据甲方的意见起草修订投资协议。将起草后的投资协议提交甲方执行合伙人由甲方执行合伙人与合作对象或投资企业签订。

3、项目管理

(1)乙方负责实施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控制和监管。

(2)控制投资过程,对被投资企业和合作对象履行投资协议的情况监督,对投资项目的进展进行追踪,随时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汇报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3)每季度向甲方提供一份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书面汇报,书面汇报应当包括季度各投资项目的进展、投资计划实施情况、投资风险等方面的情况。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投资项目。

(4)预防投资风险。

4、项目融资

(1)对投资项目和被投资企业提供融资咨询,提供融资建议。

(2)对投资项目和被投资企业制订融资方案,介绍合作单位,进行相应的协调联系。

5、项目退出

(1)制订被投资企业的证券上市(ipo,以下简称“上市”)计划。

(2)按照公司上市的要求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改造,确保被投资企业达到上市条件。

(3)执行被投资企业的上市计划。

6、其他服务

(1)对于直接投资的企业提供上市辅导并推动企业的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交易。

(2)为被投资企业的发展计划、财务管理、组织架构以及法律事务等方面提供宏观指导:包括帮助培训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技术、专家意见和市场调查方面的信息;帮助企业与其他商家建立战略性合作关系;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在企业合并、收购、重组和上市过程中提供帮助。

(3)指派2名具有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甲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该2名委员应当认真、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并应遵守甲方有关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规定。

(4)本协议约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 甲方资金托管

1、乙方应当按照如下规定接受甲方委托的资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的监督与核查:

托管银行有权根据甲方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甲方的授权委托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方托管资金的投资范围、资产核算、资产净值的计算、管理费、投资收益成分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托管银行发现乙方的违规行为,有权及时一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限期纠正,乙方受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银行和甲方发出回函进行说明, 并及时纠正。

2、乙方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对托管银行进行监督和核查:

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的指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托管银行是否及时执行乙方的指令、是否妥善保管甲方托管的全部资产、是否擅自动用托管资产、是否及时按照乙方的指令支付各项费用等是想对托管银行进行监督和核查。

乙方应当定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托管银行保管的资产进行核查。 乙方发现托管银行未对甲方托管的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托管资产、因托管银行的过错导致托管资产破灭、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银行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乙方并应要求托管银行赔偿资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乙方发现托管银行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纠正并通知甲方。

第四条 甲方文件资料保管

1、文件档案保存

乙方应完整保存甲方的账册、投资项目资料、交易记录、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15年以上。并应建立甲方的合同的档案。

2、甲方委托新的管理人,乙方应将全部文件和档案交给新的管理人。

第五条 服务要求

1、乙方应当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提供管理服务,认真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

2、乙方应当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甲方投资项目的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提供管理服务。

4、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泄露甲方和甲方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任何信息。

5、乙方应当与甲方委托的托管银行、财务顾问等单位积极配合。

第六条 服务期限

1、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7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服务期限内,如果甲方提前解散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已充分了解和认识投资的风险,并愿意独立承担对外投资的一切风险。

2、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分析意见或建议等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享。甲方亦应确保其合伙人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分析意见或建议等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享。

3、甲方有权自动决定投资项目,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投资。

第八条 乙方声明与保证

1、乙方及其从业人应本着善良管理人之责任处理本协议约定的事务和甲方委托的其他事务,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确定遵守下列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对因从事本协议约定的工作而得知甲方的财产状况、投资羡慕的基本情况等任何信息,应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入。

2、乙方提供投资方案、投资计划,不保证投资一定能获得收益或避免损失,也不保证投资的收益比例。

4、乙方应当尊重甲方投资的决定。乙方并应维护甲方和甲方投资项目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甲方和甲方投资项目的利益。

5、甲方对外投资比例达到甲方全体合伙人认缴的总出资额的60%以前,乙方承诺不募集新的股权投资基金,也不接受其他人的委托管理其他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九条 管理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当在每年度的最初30日内向乙方支付甲方全体合伙人已经实缴出资总额的2%用于支付乙方的员工工资、办公室租金、差旅费、律师费、会计服务费等管理费。

2、如果甲方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总额在年度中期增加,即使该年度剩余期限不足一年,但甲方仍应俺新增实缴出资的2%向乙方支付该年度的管理费。

第十条 投资收益分成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按年度向乙方支付投资收益分成。投资收益分成的标准为甲方年度可分配利润的20%。

2、甲方每年度向乙方支付一次投资收益分成,如果甲方决定在年度中期分配利润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投资收益分成。甲方应当在其向合伙人分配利润时向乙方支付投资收益分成。

第十一条 保密

1、乙方就因本协议所知悉的甲方的财产状况、经营状况及其他全部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但因政府要求及司法需要等原因除外。

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本协议和甲方因本协议而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及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投资分析意见、投资方案全部或部分向第三人提供或许可第三人使用。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适用和解释适用中国法律。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解决。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乙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 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事件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事件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部实际的一方,有责任一切合理的努力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有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接触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课预料倒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是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2、甲方迟延想乙方支付管理费和投资收益分成,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支付款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迟延超过18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之费用,由此导致甲方损失或不利后果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______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股权托管的利与弊有哪些篇五

第一章 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

一、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1、公司在股权托管前,先填写《股权托管申请书》,然后与中心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托管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公司办理股权登记托管,需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公司股权托管申请书;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含文本资料、磁盘资料);

(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过工商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6)中心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如为复印件,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印章,并且在提交材料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中心根据公司提供的登记文件、资料建立股东档案。

二、股权质押登记办理手续:

股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应当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3、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4、出质人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加盖董事会公章);

5、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出质人的证券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9、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中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

三、分红派息办理手续:

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3、公司同意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4、代理分红派息协议书;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股本增减办理手续:

公司股本增减,包括增发、送配、回购、注销。由公司持股东大会决议和批准公司设立部门批准股本增减的文件等材料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新增股权的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文件:

1、新增股权登记托管申请书;

2、公司同意增发新股或配股的决议;

3、增发新股、配股的批准文件(指股份公司);

4、增发新股或配股方案;

5、新增股东名册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增资扩股登记托管协议书或代理股权配股协议书;

8、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增资变更以工商信息查询单为依据办理。

五、股权非交易性过户手续:

股权非交易性过户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行政划拨、司法判决等原因而发生的股权变更。

(一)国有股权办理财产分割、行政划拨、司法判决等非交易过户,双方须提供下列文件:

1、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3、交易双方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股东大会决议;

4、证明司法判决的有效法律文凭件;

5、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自然人股东办理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司法判决等非交易过户,当事人须提供下列文件:

1、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

2、能够表达当事人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司法判决有效的法律文件;

3、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心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上述文件进行确认后,分别予以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

六、股东账户查询、挂失、补办、变更、修改、销户手续:

应提交的文件:

(一)法人股东(除账户挂失和补办外,均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原件,挂失和补办需本

人)

1、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账户卡原件;

(二)自然人股东(除帐户挂失和补办外,均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原件,挂失和补办需本人)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股东账户卡原件;

八、相关人员要求查询、冻结、解冻股权手续:

应提交的文件:

(一)法人机构

1、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机构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自然人

1、身份证原件

2、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执法机构

1、相关执法机构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2、相关执法机构执行人员的工作证明

3、相关执法机构执行人员的身份证明;

4、依法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出具股权证明手续:

应提交的文件:

(一)法人股东

1、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机构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股东账户卡;

(二)自然人股东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股东账户卡;

股权托管的利与弊有哪些篇六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股权托管业务规则(试行)

2006年8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产交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省工商局核准、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为企业股权托管、转让提供服务平台的交易机构。

第二条 为加强企业股权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权有序流转,根据证监会[2001]5号文、新《公司法》139条、省政府及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省产交中心特制定股权托管业务规则。

第三条 股权登记托管是指省产交中心作为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独立主体,经安徽省政府批准,接受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委托,依法从事股权登记和股份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 省产交中心开办的股权托管业务范围主要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办理股权托管的其他股权,具体包括国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工会及职工持股会持股。

第五条 省产交中心开办的股权托管业务包括股权登记和股份管理两类业务。

(一)股权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注销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等。

(二)股份管理业务:包括股权证持有卡挂失、托管帐户挂失、股份查询、股东资料变更、股份证明、代理股权权益分派、股权管理信息披露等。

第六条 申请股权托管的公司应认同本业务规则,并确认省产交中心托管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省产交中心托管的股东名册一致。

第七条 在办理股权托管业务时,公司及其股东应保证所提交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条 经公司认可,省产交中心可以对外办理公司基本信息的查询业务。

第九条 申请股权托管的公司须与省产交中心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

第二章 股权登记业务

第一节 股权初始登记

股权初始登记是指公司股东的股权在省产交中心的首次登记。股权初始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股东基本情况、取得股权日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注册号码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码等。

第十条 办理股权初始登记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应向省产交中心提出股权登记申请、签订《股权登记协议书》,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股权托管申请书》及《股权托管明细表》;

(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公司设立的批准文件;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关于股款交纳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并盖章的公司章程;

(六)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九)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应出具国资监管机构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十二)办理公司股本增、减手续的还应提供批准公司设立部门的批准股本增、减的文件;

(十三)公司最新的股权证;

(十四)省产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提交的《股权托管明细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股东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股东住址、持股数量、股权性质、所占比例。公司应对上述文件、资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股权初始登记采用电脑集中存储登记的形式办理。省产交中心在完成电脑集中存储登记后,向公司出具电脑打印的《股东登记托管名册》,并向公司的股东统一出具托管帐户和股权证持有卡。

第十三条 股东名册记载下列内容:

(一)托管帐户;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四)股东住址;

(五)持股数量;

(六)股权性质;

(七)托管机构盖章。

第十四条 托管帐户记载下列内容:

(一)托管帐户号;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四)开户日期;

(五)托管机构盖章;

(六)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股权证持有卡记载下列内容:

(一)股票全称;

(二)股票简称;

(三)股东姓名或名称;

(四)托管帐户号;

(五)股份数额;

(六)股权性质;

(七)托管日期;

(八)托管机构盖章;

(九)注意事项。第二节 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股权变更登记:包括交易过户登记和非交易过户登记。

交易过户登记业务:包括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股权臵换变更登记、股权增、减变更登记和债权转股权变更登记。

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包括赠与股权变更登记、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遗产继承变更登记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

(五)同意股权转让的有关文件;(六)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股权臵换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之间,各方股东将各自的股权基于一定的对价进行相互交换从而取得对方的股权。股权臵换变更登记按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办理。

第十九条 股权增、减变更登记是指公司基于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股本增、减资后股权变动的登记。办理股权增、减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五)股东名册和股权证明;(六)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债权转股权登记是基于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并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而进行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债权转股权包括股权产生和债权消灭两个法律过程。债权转股权登记按股权增、减变更登记手续办理。

(六)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七)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五)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办理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时,执行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法院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三)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产交中心受理股权变更登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出具《股权变更登记证明》和变更后的《股权证》。公司凭中心出具的《股权变更登记证明》到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节 股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股权注销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公司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

(二)公司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解散的;

(三)公司破产终结。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办理股权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司股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关于股权注销的决议文本;

(三)同意公司被兼并、解散的政府批文或法院相关破产终结裁定书;

(四)全体股东的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五)依法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节 股权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股权质押登记是指公司的股东按照担保法规定,将其所持有的该股权作为债权担保而在省产交中心办理质押担保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股权持有人办理股权质押业务,其出质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在省产交中心办理股权托管手续。

第三十条 办理股权质押的申请人分别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向省产交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出质人《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股权《质押登记声明书》;

3、借款合同;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7、出质人的股权托管凭证及股东帐户原件;

8、出质人出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须有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权的承诺书。

9、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股权质押登记后,省产交中心应对设定质押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在原股权证明上注明质押的股权数量和期限。

第三十二条 省产交中心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质押期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资金清偿问题上无异议的,在质押股权期满十日内,持股权质押登记证到省产交中心办理终结手续。

第三十四条 质押期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资金清偿问题上有异议的,质押期满十日内,双方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后,省产交中心协助双方按新协议处臵质押股权。双方协商无效时,中心根据质权人的要求,按《股权质押登记声明书》中出质人的承诺,将出质人所持股权,划转至质权人名下。

第三十五条 质权人有权处臵省产交中心划转的股权,省产交中心协助质权人办理工商股权过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 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间届满而质权人尚未实现债权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提前办理担保期间的延期手续。质权人实现债权或协商解除股权质押担保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章 股权管理业务

第三十七条 股权证持有卡丢失后,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申请表在省产交中心办理挂失冻结手续。个人股东凭省产交中心打印的冻结单,到报纸上刊登股权证持有卡遗失作废声明。声明见报后十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股东持有关报纸到省产交中心办理帐户换号及补办股权证持有卡手续。

第三十八条 法人股东办理股权证持有卡挂失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股权证持有卡挂失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单位填写挂失申请表在省产交中心办理挂失冻结手续。法人单位凭中心打印的冻结单,到报纸上刊登股权证持有卡遗失作废声明。声明见报后十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法人单位持相关报纸到省产交中心办理帐户换号及补办股权证持有卡手续。

第三十九条 托管帐户丢失后,个人股东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申请表在省产交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出具经公证授权的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条 法人股东办理托管帐户挂失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托管帐户挂失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个人股东查询应持本人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查询申请表在本中心办理查询手续。对已死亡的投资者的家属查询该股东资料的,应当核验该股东死亡证明、托管帐户;查询人与该股东法律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查询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 法人股东查询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查询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 个人股东资料变更应持本人新的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个人资料变更证明,填写股东资料变更申请表,在省产交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出具经公证授权的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四条 法人股东办理资料变更应向省产交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股东资料变更申请;

(二)发证机关出具的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变更证明;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股份证明业务是指根据公司及其股东的请求和证明事项,并依据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省产交中心依法为公司出具股权托管证明,为股东出具股权证持有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委托省产交中心办理股份权益分派业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东大会关于分红派息的决议文本;

(二)委托分派红利、红股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分红、派息前7个工作日内将权益分派方案提交给省产交中心。派息时,公司应在派息日前3个工作日内将派息款划入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四十八条 股权管理信息披露业务是指应公司或其股东请求,仅就股份管理方面的有关事项,根据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省产交中心依法代理公司或其股东对外提供信息披露的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在股权登记托管基础上,省产交中心可以根据公司需求依法开办新的登记品种,并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第五十条 股权托管的收费由省产交中心与公司根据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在《股权托管协议书》中确定。

第五十一条 本业务规则由省产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业务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股权托管的利与弊有哪些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维护股东及其公司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股份安全、有序流动,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国家《公司法》、《证券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 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是经湖北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集中登记、存管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唯一机构法人。秉承“诚信、专业、高效、规范”的服务宗旨,为公司及其股东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湖北省境内国有控股、参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应依照规定委托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本公司的股份进行登记托管,以确认股权权属,提高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和公示性。

第四条 中心开办的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包括股权登记和股份存管两类业务:

(一)股权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注销登记、股权质押登记。

(二)股份存管业务包括:股份挂失、股份查询、股东资料变更、股份证明、代理股权权益分派、股份存管信息披露。

第五条 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范围包括:湖北省境内依法设立并注册登记的国有控股、参股及非公有经济控股的各类非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包括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其他各类股权。

第六条 公司委托中心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时,应认同并遵守本业务规则。

第七条 公司在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时,公司及其股东应对所提交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条 中心为公司提供股份持有人名册和相关资料。公司确认中心托管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公司及其股东的股权变动应在中心进行,确保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中心托管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

经公司同意,中心可以对外提供关于公司基本信息的查询业务。

第二章 股权登记业务

第一节 股权初始登记

第九条 股权初始登记是指公司股东的股权在中心的首次登记。股权初始登记由公司统一办理。

第十条 办理股权初始登记时,公司应向中心提出股权登记托管申请、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同时还需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股权托管申请书;

(二)公司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关于股款交纳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资产评估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及公司章程;

(七)发起人营业执照正本和自然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八)有关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要提供国有产权单位同意出资的批复;

(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十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股东名册资料;

(十四)中心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提交的股东名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

(二)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三)股东住址;

(四)持股数量;

(五)股权性质;

(六)所占比例。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上述文件、资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股权初始登记的程序包括:公司提出登记托管申请;签订托管协议;中心审核相关文件资料,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股权初始登记采用电脑集中存储登记的形式办理。中心在完成电脑集中存储登记后,向公司出具电脑打印的股东登记托管名册,并向公司的股东统一出具托管帐户和股权证持有卡。

第十五条 股东名册记载下列内容:

(一)托管帐户;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四)股东住址;

(五)持股数量;

(六)股权性质。

第十六条 托管帐户记载下列内容:

(一)托管帐户号;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四)开户日期;

(五)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股权证持有卡记载下列内容: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简称;

(三)股东姓名或名称;

(四)托管帐户号;

(五)股份数额;

(六)股权性质;

(七)托管日期;

(八)注意事项。

第二节 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股权变更登记具体内容包括: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增资减资变更登记、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登记、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的个人股东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让双方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二)转让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法人股东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让双方签订转让过户协议书;

(二)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双方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七)转让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八)转让方如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出具董事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九)转让股份如是国有股,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供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增资减资变更登记是指公司基于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股本增减变动情况予以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办理股本增资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增资扩股方案;

(二)公司章程修改案;

(三)股东大会关于增资扩股的决议文本;

(四)公司历史沿革批复复印件;

(五)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出资资产评估报告;

(七)验资报告(增资部分);

(八)有关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委托分派红股申请书;

(十)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十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中心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回购股份而办理减资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减资方案;

(二)公司章程修改案;

(三)股东大会关于股权收购、回购的决议文本;

(四)公司历史沿革批复复印件;

(五)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有关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回购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需要提供回购清理专项审计报告;

(九)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十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中心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办理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登记时,股份继承人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协议或法院相关判决书或调解书;

(二)被继承人的股权证持有卡原件和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

(四)股权继承人身份证及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办理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二)原股东的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三)离婚证书复印件;

(四)离婚双方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受让人单方提出变更申请的,需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办理法院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时,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法院生效判决书和调解书;

(四)股权受让方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 股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股权注销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公司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公司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解散;

(三)公司破产终结;公司因回购减资而部分注销股份的,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办理股权注销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司股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关于股权注销的决议文本;

(三)同意公司被兼并、解散的政府批文或法院相关破产终结裁定书;

(四)全体股东的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五)依法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节 股权质押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权质押登记是指公司的股东按照担保法规定,将其所持有的该股权作为债权担保而在中心办理质押担保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股权的质押担保合同自在中心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办理公司股权的质押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

(三)双方签订质押协议或质押合同;

(四)双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七)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出质方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九)出质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十)出质方如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十一)出质股份如是国有股,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出具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间;

(四)设定质押股份的数量和金额;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间由出质方和质权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股权质押登记后,中心应对设定质押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向双方当事人出具股权质押冻结通知单。

第三十五条 股权质押的担保期届满而质权人尚未实现债权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办理担保期间的延续手续。

第三十六条 质权方实现债权或者双方协商解除股权质押担保后,到中心办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办理解除质押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质押双方出具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双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双方股权质押冻结证明单。

第三章 股权存管业务

第一节 股份挂失

第三十八条 股权证持有卡丢失后,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申请表在中心办理挂失冻结手续。个人股东凭中心打印的冻结单,到报纸上刊登股权证持有卡遗失作废声明。声明见报后十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股东持有关报纸到中心办理帐户换号及补办股权证持有卡手续。

第三十九条 法人股东办理股权证持有卡挂失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股权证持有卡挂失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单位填写挂失申请表在中心办理挂失冻结手续。法人单位凭中心打印的冻结单,到报纸上刊登股权证持有卡遗失作废声明。声明见报后十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法人单位持相关报纸到中心办理帐户换号及补办股权证持有卡手续。

第四十条 托管帐户丢失后,个人股东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申请表在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出具经公证授权的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法人股东办理托管帐户挂失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托管帐户挂失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节 股份查询

第四十二条 个人股东查询应持本人身份证、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查询申请表在中心办理查询手续。对已死亡的投资者的家属查询该股东资料的,应当核验该股东死亡证明、托管帐户;查询人与该股东法律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查询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 法人股东查询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查询申请;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 资料变更

第四十四条 个人股东资料变更应持本人新的身份证、托管帐户、股权证持有卡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个人资料变更证明,填写股东资料变更申请表,在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需出具经公证授权的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法人股东办理资料变更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出具股东资料变更申请;

(二)发证机关出具的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变更证明;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托管帐户和股权证持有卡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节 股份证明

第四十六条 股权证明业务是指根据公司及其股东的请求和证明事项,并依据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中心为公司出具的股权托管证明文件。

第五节代理业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委托中心办理股份权益分派业务时,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东大会关于分红派息的决议文本;

(二)委托分派申请书;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分红、派息前7个工作日内将权益分派方案提交给中心。派息时,公司应在派息日前3个工作日内将派息款划入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节 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股权管理信息披露业务是指应公司或其股东请求,仅就股份管理方面的有关事项,根据股份资料的真实记载,中心代理公司或其股东对外提供信息披露的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在股权登记托管基础上,中心可以根据公司需求提供特色业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 股权登记托管服务品种收费应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业务规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业务规则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股权托管的利与弊有哪些篇八

鉴于:

1.甲方取得了位于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2.乙方为房地产开发专业公司,具备多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品牌管理与维护体系、质量控制体系以及房地产延伸价值服务体系等,并储备了大量优秀管理人才,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各阶段、各环节均具有强大的专业技术支持力量。乙方有意通过输出专业的管理及技术,为委托方创造更高的效益,为社会奉献更多高品质的商品房。

3.甲方充分认可乙方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同意委托乙方全面负责上述地块项目开发建设的管理工作,乙方也同意接受该项委托。

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互利等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合同书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

2.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土地四至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界址点座标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属文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3.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为【拍卖/招标/收购等】,用地性质为【住宅/商业/综合或其他】用地。

4.地块面积:宗地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最终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载的面积为准。

5.主要规划建设指标:容积率为限高为_________米,公共配套。 其中,规划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建筑密度为绿化率 为__________%,商业配套___________平方米,(最终以规划部门核准的指标为准)。

【住宅、商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7.土地现状:

8.与项目有关的合同文件及审批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9.其他项目描述:

【重大不利因素/特别规划限制条件/部分动工等情况】。

二、委托方式

甲方现委托乙方负责项目部分前期管理、规划设计管理、工程营造、成本管理、营销管理、竣工交付管理等环节的项目开发管理。

三、项目委托管理的基本原则

1.甲方作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拥有项目开发中的投资决策权、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甲方依法享有项目的投资收益,承担项目投资风险。

2.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委托管理职责和义务,获得合同约定的收益。

3.乙方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对甲方董事会负责,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甲方董事会的特别授权许可行使项目日常经营管理权,努力实现项目管理各项目标。

4.项目建设活动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合同以甲方名义签订,由乙方项目管理团队进行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四、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管理工作内容

1.在甲方的协助下完成项目的前期报批工作。

2.负责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的管理工作,把控设计成果质量。

3.协助甲方通过招投标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具体承包、供应单位。

4.协助甲方进行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各类合同的洽谈、签署,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5.负责现场施工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6.负责项目策划、推广、销售管理。

7.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8.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规划验收,组织、督促各承建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并提交甲方。

9.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交付使用工作。

10.负责合同约定期限内的房屋维保工作。

五、项目委托管理的目标

1.工程质量管理目标:符合设计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并达到乙方类似系列产品品质。

2.工期管理目标:本项目总体建设周期暂定为_______个月(以首批施工许可证领取之日起开始计算);以上时间目标均为估算,以双方正式确定的框架性开发计划与项目分期开发方案为准。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框架性开发计划提交甲方确认,在项目总体规划方案审批通过后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分期开发方案提交甲方确认。

3.工程成本管理目标:在项目定位、产品设计阶段,形成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概算成本管理目标;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由乙方组织施工图预算,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作为工程预算成本管理目标。根据项目招投标情况,及时跟踪成本变动情况,如成本发生重大变动,应随时上报甲方,由甲方审核、确认后实施。

4.项目房产销售周期及销售率目标:本项目分期开发、销售,预计项目第一期不晚于________年_月获得预售许可证并正式开盘销售,于________年_月之前完成 可销售面积_______%的销售(甲方保留物业计入已销售面积)。项目销售周期以双方正式确认的销售计划为准。乙方在项目总体规划方案审批通过后________个 工作日内将项目整体销售计划提交甲方确认,并根据项目分期情况在每一期取得施工许可证后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当期销售计划提交甲方确认。如遇特殊情况,包括房产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甲方特别要求放缓销售节奏,则双方协商适当决定延长销售周期。

5.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无重大伤亡事故,符合项目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工地的标准。

六、项目管理团队及双方代表

1.为方便项目的开展,乙方同意派驻相关专业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团队,负责具体实施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事项。管理团队的人员编制、人选及基本薪酬福利标准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书面报送甲方确认。

2.乙方派驻人员履行甲方经营管理班子的相关职责,并以甲方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甲方可委派人员参与项目开发建设的管理工作,但如果甲方委派规划设计、工程营造、成本管理、营销策划专业技术人员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的,其专业能力应得到乙方的认可。

3.甲方代表为其委派的姓名为___________

乙方代表即其委派的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甲乙双方之间有关文件的传递、接收以及指令的发布等均由各自代表签字确认,但任何涉及甲乙双方实质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均须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除在文件签收中予以确认外,双方代表对文件的签收并不表明对签收文件内容的确认。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代表更换的,必须提前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5.甲乙双方均可以正式方式对各自代表进行授权,代表双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七、与委托管理相关的费用

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事项,甲方应承担或向乙方支付以下几个方面的费用:

1.根据乙方派驻的管理团队人员情况,乙方派驻人员的基本管理费由甲方承担,具体见本合同第三部分附属文件一。

2.甲方应按项目房产销售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项目开发委托管理费,具体见本合同第三部分附属文件二。

3.项目开发委托管理费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或其指定单位,并由收款单位向甲方开具发票。

4.上述费用不包括甲方根据合同应向第三方支付的涉及项目开发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工程费、市政配套费、招标代理费、设计费(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设计费、建筑设计费、景观设计费、精装修设计费、人防设计费、弱电设计费、综合管线设计费等)、监理费和工程造价、审计、法律服务、物业管理等咨询费以及营销费用等各项相关费用。

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额外工作的,根据实际情况和乙方实际工作量,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甲方、乙方另行协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八、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效识别日期

(2)依法向____________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本合同中的【第一部分 合同书】【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第三部分 】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甲方执_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股权托管的利与弊有哪些篇九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股权托管一事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托管项目、范围及额度(具体股东及金额附表)

(一)国有股股,总金额________元;

(二)其它股,总金额________元;

(三)总计托管股,总金额元________。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有要求妥善保管、知悉股东名册的权利;

2、甲方股东有处置所持股份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二)甲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1、有遵守乙方管理制度的义务;

2、乙方作为本企业多种形式股份流通变动的唯一合法场所;

4、有及时并据实向乙方提供资料、信息的义务;

5、有严格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

(三)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有维护正常管理秩序和对违规行为处置的权利;

2、对托管企业签订本协议前的托管纠纷及责任无承担义务;

3、有要求委托人提供真实资料信息的权利。

(四)乙方应履行如下义务:

1、有妥善保管委托人股东名册安全的义务;

2、有按时为托管股份提供分红、股息入账服务的义务;

3、有为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提供服务的义务;

4、由于乙方工作人员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给予赔偿。

三、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提供文件资料不实或滞后而造成的纠纷及责任完全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二)协议在执行中,如出现单方违约,违约方应按托管额度的0.1%——0.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以及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对超出本协议范围的新问题,可另订协议。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生效,有效期年。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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