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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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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优秀8篇)
2023-12-17 12:36:16    小编:雨中梧

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分析现状、确定行动步骤,并在面对变化和不确定性时进行调整和修正。计划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计划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计划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篇一

奇台县2011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奇台县人口计生委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三年三步走”的工作思路,科学规划,狠抓落实,稳步推进流动人口均等化试点工作,建立了“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工作机制,规范属地化管理,推行市民化服务,坚持人性化执法,不断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一、基本情况

2011年,全县流入10000人,人,其中,外省流入6063人(男性3798人,女性2265人);省内流入3937人(男性2244人,女性1693人)。流出人口11047人,其中,跨省流出人数为699人(男性346人,女性353人);省内流出为10348人(男性5741人,女性4607人),全县县级、乡镇(村、居)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共120个,其中县级1个,乡镇级15个,村(居)级7个。全县县级、乡镇(村、居)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职人员共121人,其中县级2人,乡镇15人,村级97人,居级7人。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明确责任

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从安排部署到具体实施的力度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今年已将信息化办、外事侨务旅游局纳入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

(二)注重宣传,主动融入

一是县人口计生委利用宣传折页、宣传板、广播媒体等载体,向流动人口宣传相关政策法规。社区、乡镇计生干部把《流动人口服务与指南》、《流动人口证件办理须知》等宣传资料共9300余份分发到流动人口手中,引导他们依法履行计生义务,了解可享受的计生免费服务项目,清楚流出前、流入后的办事程序等。资料上附有各乡镇计生办和流管人员的电话号码,可以随时保持联系,为流动人口育龄群众全方位服务。二是利用“科技之冬”有利时机,充分发挥乡、村两级人口学校作用,开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课,宣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便民维权措施,使他们及时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等享有知情权,自觉地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的管理与服务。三是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培训以学习计划生育和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主,把培训重点放在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上。2011年,县人口计生委先后三次在政府四楼会议室举办了基层计生专干业务培训班,并请专家结合事例讲解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规范等多项内容,课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受到计生专干的欢迎。同时,培训也提高了乡镇流管人员的操作技能。在及时采集、录入、变更、上传信息的基础上,抓好落实户籍地和居住地共同管理和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和反馈制度,保证了县、乡数据相符。

(三)创新机制,以房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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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区为依托,强化“社区计生干部—中心户长(信息员)—楼栋长(房东)责任,通过中心户长、楼栋长与群众的经常性联系,使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由突击性向常规化转变。每个信息员负责联系楼栋和片区,信息员大都为热衷于计生工作的老干部,信息员经常与楼栋长联系,巡视环境,走访群众,随时将了解到的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情况登记到信息员手册上,并随时将掌握的情况上报到社区。在推进“以房管人”的基础上,提出了“四抓四管”的工作思路,即抓房东,管房客;抓用工单位,管雇工用人;抓特殊地段,管三无对象;抓物业小区,管小区住户,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工作网、责任链,使流动人口计生工作逐步步入规范化、人性化和长效运行的管理轨道。

(四)依托平台,落实便民维权

(一)“社区一站式”服务平台。强化社区功能,整合部门资源,设立社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开展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推进社会创新管理,实行就业有人管,大病有救助,就学能保障,使他们真正的感受到家的温暖,有市民化的待遇。目前,全县7个社区均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7个人社区、15个乡镇设置免费避孕药具自取箱共235个。

(二)以“维权服务月”为平台。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各项服务。各乡镇围绕“三个结合”,即:“维权服务月”活动与出租房屋清理整顿相结合,与免费技术、药具服务相结合,与免费全程代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结合,提高“三个率”(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办证率和持证率)。,目前,全县共为跨省流入的21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办理了《一孩生育服务证》。

序、生育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情况予以公示,免费为广大流动人口提供服务。今年,我委2次参加行风热线直播节目中讲解和解答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加大宣传力度。

(五)打造特色社区,开展均等化服务

因地制宜,全力打造服务型特色社区。鉴于奇台县奇台镇辖区流动人口多、下岗职工多的特点,奇台县人口计生委确定了以奇台镇为服务型特色社区示范点,上半年打造以服务人民群众,实现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弱势群体救助为重点的均等化服务型特色社区两个(东关社区、马王庙果果滩社区),下半年,新增水磨河社区,切实为流动人口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六)以人为本,优质服务

1、针对集贸市场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特点,在设立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宣传流动人口政策、生殖健康知识、避孕知识等,设置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让流动人口真正感受到了“市民化服务”的氛围。各社区、乡镇组织广大流动育龄群众广泛开展人口计生政策法规、青春健康、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出生缺陷干预等知识培训讲座等。

两次组织计生流动服务车进社区、进村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免费生殖健康检查,优惠治疗,提高了流动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3、结合奇台县实际,在全县人口计生系统积极开展“关爱流动人口、救助弱势群体”和“人口计生双慰问”活动,使我县流动人口和弱势群体真正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慰问活动共看望了流动人口、弱势群体210户,送去面粉210袋,清油80桶,棉被60套,共计价值人民币23500元。进一步加强与文体局、城建局、劳动人事社保局等部门的联系,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好“情系农民工、关爱留守儿童”大型公益活动和农民工送温暖行动。

4、提高对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的针对性,对全区流动育龄妇女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通过一问、二看、三核查、四征询的方式,摸清流动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及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详细情况,征求流动人口对计生服务的需求,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核查入库,以确保录入系统资料的真实性,服务的针对性。不断完善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建设,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和操作,进行业务培训,实行流动人口的动态服务与管理,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地提交和反馈婚、孕、生和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情况,提高了服务的有效性。

5、加强区域间的双向协作,与流动人口户籍地计生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和通报信息,积极推进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直至2011 年底,县人口计生委先后与陕西省渭南市华县、新疆塔城市、新疆和田市皮山县、新疆克拉玛依市等26个人口计生委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向协作关系,并签订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协作内容和责任,逐步形成了两地间流动人口“源头互动、管理互补、信息互通、合作共赢”的局面。

三、基层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区域双向协作力度有待加强。流入地与流出地协调交流覆盖面不广、机制不完善,有的乡镇对流动人口信息核查通报、办证等工作配合力度不够,反馈不及时。

二是流出人口跟踪服务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部分流出重点对象未建立有效的联系方式。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虽然大多在外出前签订了管理合同,但相当一部分都流于形式,造成生殖健康服务率较低,不能及时掌握情况,特别是长期外出的流动人口,信息无法获取。

三是流动人口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地方部门信息沟通不畅,不能互联互通,结婚、出生、入户、人口迁移、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等信息不能实现网上对接;使育龄群众流动信息不能直接通过信息平台进行提交和查询,影响了流动人口信息交换速度,不能满足随时变化的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需要。

四是少数地方“以房管人”落实不够好。

四、对策及建议

(一)以人为本,创新服务理念,把解决流动人口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创新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相关手续,创造各种便利条件,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切实维护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落实优先优惠政策,保障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奖励优待等方面的权益,促进流动人口全面发展。

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群众工作网络。

(三)区域协作,保障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一盘棋”。继续加强与跨省流入市、县的沟通与合作,建立流动人口跨地区合作协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协作内容。完善流入地与流出地协作手段和方式,加快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进程。要加强信息互联互通。积极加强与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推动信息共享。

(四)围绕流动人口计生“一盘棋”工作要求,积极探索随访服务均等化。大力推进流动人口新婚夫妇免费参加健康检查,接受优生咨询指导;社会保险参保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免费享受优生筛查。关怀关爱服务均等化。积极实施流动人口关怀关爱活动,公开服务项目,实行服务承诺,将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由户籍人口延伸到流动人口,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向流动人口计生家庭倾斜,帮助解决就业、就医、子女入学等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落实率,逐步实现免费服务全覆盖。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正确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责,以房管人,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体制,我们大胆创新,转变工作方法,完善机制,加强区域协作,把服务作为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突破口,在服务中落实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基本情况

全市总人口54万,已婚育龄妇女115238人,流出人口57006人,其中:流出已婚育龄妇女28304人,办证 28252人,办证率99.82%,有效联系人数49657人,联系率87.11%;流入人口3983人,已婚育龄妇女1727人,已验证 1713人,验证率99.18%;本市内跨乡镇流动已婚育龄妇女3688人,现居住地已通报3588人,户籍地已回执3563人。

二、具体工作

(一)创新思路,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

传、同服务、同管理、同考核。对流入育龄妇女,严格落实“六个一”(查验一次婚育证明、建一套服务管理档案、签订一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每半年开展一次生殖健康服务、送一套计划生育宣传资料)的服务管理办法,真正构建“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服务管理格局。加大对流入育龄妇女节育措施的落实力度,严格控制流入人口政策外生育,每月对流入人口进行清理检查,掌握其婚育节育情况,并及时上报。

孩且夫妇双方均在外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按照全市包保工作要求落实包保责任人,防止政策外生育。第三类是初婚待孕对象和生育一女孩对象。定期通过padis信息系统,搞清楚这部分对象的流入地、孕情等情况,及时主动与当地计生部门取得联系,确保流动信息畅通。

镇通报进城购房户、租房户、门店经营户的信息情况,乡镇负责服务管理,实行双向考核制度。

(三)双向管理,建立协查协管机制。加强县(市)、乡镇与乡镇之间的信息交流。市人口计生局与流出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时互通流入、流出人口信息,督促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协调落实流动人口节育手术,生殖健康服务,真正实现信息共享、服务互补、管理互动、工作互联。今年做好全员流动人口子系统的信息维护和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的协查、反馈工作,将流出重点育龄妇女的详细信息录入全员流动人口子系统,及时与现居住地联系,核实流出育龄妇女的具体流向和婚育变更状况,核实寄回避孕节育报告单和节育手术证明的真伪,实现流出育龄妇女的“双向管理”。将流入育龄妇女的情况录入全员流动人口子系统,及时向户籍地通报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协助户籍地落实相关节育措施,实现流入人口协同管理。要对市内跨乡镇流动的育龄妇女建档建册,按照“双向考核”的要求互相管理,互相监督。社区主要负责向户籍地计生部门、市直单位计生办通报流入人员相关计生信息(通过《暂住育龄妇女联系函》)和协助户籍地落实流入育龄妇女服务管理。户籍地主要负责回复回执和对流动的育龄妇女进行服务管理。

合力,共同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各乡镇积极与公安、工商、卫生、城镇、劳动等部门协调配合,做好经常性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职能,把好流动人口查验婚育证明关,做好流动人口清理摸底工作。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进行一次信息互报,实现流入人口管理制度化、信息化,全面提高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更好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为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社区在管理流动人口工作中,切实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为了推动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将计划生育及流动人口管理纳入工作计划之中。

一、社区领导重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并将结合实际情况,利用健全的网络管理制度,发挥其计生协会会长,楼长及单元组长的作用,开展社区全方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包户的主任应经常下去走访、了解情况,发挥网络管理的真正作用。今年对我社区内流动人口进行入户清查,针对我社区具体情况,加大了对辖区内居住在出租房、商业网点、建筑工地及用工单位集体宿舍内的流入育龄妇女进行重点清查登记,即:上门办证核实,重点摸清流动育龄妇女婚育状况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发现政策外怀孕及时上报,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增收工作。进而在掌控人口动向中增强工作的预警性、针对性、实效性。通过开展上门入户走访调查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切实了解了群众的所思、所想、所需和所求,全面掌握社区突出治安问题和社情民-意的做法。在这次百日清查活动中,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并为打工人员宣传了流动人口相关政策,发放知识手册,宣传单等。受到了流动人口的欢迎。

误掌握育龄妇女信息。将流动人口优质服务工作融入到计生管理工作中,各包户主任及时准确的掌握、提共各自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情况。使我社区流动人口情况准确,实现管理方式现代化,随时变动随时更改,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漏接、漏管。社区还利用板报的形式向广大的育龄妇女宣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妇女保健及男性健康和如何预防艾滋病的常识。

三、我社区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维权月期间宣传流动人口权益,提高流动人口维权意识 。在社区内通过自制的横额、板报等宣传工具开展流动人口政策法规宣传。通过开展居民喜闻乐见的活动,寓教于乐,群众现场气氛热烈,现场向流动人口进行政策法规的集中宣传,并设置了宣传品发放台,发放相关宣传册百余份,增强流动人口的维权意识。开展流动人口困难救助,维护他们的生命和生活权益。在维权宣传月期间,对有困难的流动人口进行帮扶,使他们和当地居民一样享受到来自政府和计生部门的关爱和救助。通过这些活动切实维护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我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掌握他们的情况,查明她们来沈的原因,怀孕是否合乎生育条件、有无生育指标等作了大量的工作。今年我社区没有发现外来人员不符合生育条件的。

今后我们决心更好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将在我社区工作中,摆在突出的位置上,更好的为广大育龄群众服务,以优异的工作成绩向各级领导汇报。

团10#社区

篇一: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工作总结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工作总结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更好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为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社区在管理流动人口工作中,切实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为了推动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将计划生育及流动人口管理纳入工作计划之中。

一、社区领导重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并将结合实际情况,利用健全的网络管理制度,发挥其计生协会会长,楼长及单元组长的作用,开展社区全方位的管理工作,负责包户的主任应经常下去走访、了解情况,发挥网络管理的真正作用。今年对我社区内流动人口进行入户清查,针对我社区具体情况,加大了对辖区内居住在出租房、商业网点、建筑工地及用工单位集体宿舍内的流入育龄妇女进行重点清查登记,即:上门办证核实,重点摸清流动育龄妇女婚育状况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发现政策外怀孕及时上报,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增收工作。进而在掌控人口动向中增强工作的预警性、针对性、实效性。通过开展上门入户走访调查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切实了解了群众的所思、所想、所需和所求,全面掌握社区突出治安问题和社情民-意的做法。在这次百日清查活动中,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并为打工人员宣传了流动人口相关政策,发放知识手册,宣传单等。受到了流动人口的欢迎。

二、社区与派出所联合,对外来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进行严格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解决。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以便准确无误掌握育龄妇女信息。将流动人口优质服务工作融入到计生管理工作中,各包户主任及时准确的掌握、提共各自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情况。使我社区流动人口情况准确,实现管理方式现代化,随时变动随时更改,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漏接、漏管。社区还利用板报的形式向广大的育龄妇女宣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妇女保健及男性健康和如何预防艾滋病的常识。

三、我社区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维权月期间宣传流动人口权益,提高流动人口维权意识 。在社区内通过自制的横额、板报等宣传工具开展流动人口政策法规宣传。通过开展居民喜闻乐见的活动,寓教于乐,群众现场气氛热烈,现场向流动人口进行政策法规的集中宣传,并设置了宣传品发放台,发放相关宣传册百余份,增强流动人口的维权意识。开展流动人口困难救助,维护他们的生命和生活权益。在维权宣传月期间,对有困难的流动人口进行帮扶,使他们和当地居民一样享受到来自政府和计生部门的关爱和救助。通过这些活动切实维护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我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四、为了掌握托管人员的情况,我们还采取一些有效措施,深入到居民中去认真走访了解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将问题解决再萌芽中。并为他们提供一些必要服务:孕情检查、送药上门、随访和大力宣传普及计划生育保健知识。使托管人员认识到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一年来,在社区主任正确领导重视下,我们对流动人口管理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由其是对外来人员孕情掌握情况,及时入户调查、掌握他们的情况,查明她们来沈的原因,怀孕是否合乎生育条件、有无生育指标等作了大量的工作。今年我社区没有发现外来人员不符合生育条件的。

奇台县2011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奇台县人口计生委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三年三步走”的工作思路,科学规划,狠抓落实,稳步推进流动人口均等化试点工作,建立了“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工作机制,规范属地化管理,推行市民化服务,坚持人性化执法,不断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一、基本情况

2011年,全县流入10000人,人,其中,外省流入6063人(男性3798人,女性2265人);省内流入3937人(男性2244人,女性1693人)。流出人口11047人,其中,跨省流出人数为699人(男性346人,女性353人);省内流出为10348人(男性5741人,女性4607人),全县县级、乡镇(村、居)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共120个,其中县级1个,乡镇级15个,村(居)级7个。全县县级、乡镇(村、居)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职人员共121人,其中县级2人,乡镇15人,村级97人,居级7人。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明确责任

奇台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一是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召开了奇台县人口计生系统“找差距、谈体会、理思路、定措施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2011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点,强调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推选网格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为重点,加大投入强化阵地建设,开创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二是与30个成员单位签订综合治理管理目标责任书,各成员单位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公安、工商、城建、劳动人事、卫生局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从安排部署到具体实施的力度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今年已将信息化办、外事侨务旅游局纳入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

(二)注重宣传,主动融入

一是县人口计生委利用宣传折页、宣传板、广播媒体等载体,向流动人口宣传相关政策法规。社区、乡镇计生干部把《流动人口服务与指南》、《流动人口证件办理须知》等宣传资料共9300余份分发到流动人口手中,引导他们依法履行计生义务,了解可享受的计生免费服务项目,清楚流出前、流入后的办事程序等。资料上附有各乡镇计生办和流管人员的电话号码,可以随时保持联系,为流动人口育龄群众全方位服务。二是利用“科技之冬”有利时机,充分发挥乡、村两级人口学校作用,开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课,宣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便民维权措施,使他们及时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等享有知情权,自觉地接受当地计生部门的管理与服务。三是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培训以学习计划生育和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主,把培训重点放在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上。2011年,县人口计生委先后三次在政府四楼会议室举办了基层计生专干业务培训班,并请专家结合事例讲解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规范等多项内容,课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受到计生专干的欢迎。同时,培训也提高了乡镇流管人员的操作技能。在及时采集、录入、变更、上传信息的基础上,抓好落实户籍地和居住地共同管理和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和反馈制度,保证了县、乡数据相符。

(三)创新机制,以房管人以社区为依托,强化“社区计生干部—中心户长(信息员)—楼栋长(房东)责任,通过中心户长、楼栋长与群众的经常性联系,使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由突击性向常规化转变。每个信息员负责联系楼栋和片区,信息员大都为热衷于计生工作的老干部,信息员经常与楼栋长联系,巡视环境,走访群众,随时将了解到的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情况登记到信息员手册上,并随时将掌握的情况上报到社区。在推进“以房管人”的基础上,提出了“四抓四管”的工作思路,即抓房东,管房客;抓用工单位,管雇工用人;抓特殊地段,管三无对象;抓物业小区,管小区住户,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工作网、责任链,使流动人口计生工作逐步步入规范化、人性化和长效运行的管理轨道。

(四)依托平台,落实便民维权

开展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推进社会创新管理,实行就业有人管,大病有救助,就学能保障,使他们真正的感受到家的温暖,有市民化的待遇。目前,全县7个社区均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7个人社区、15个乡镇设置免费避孕药具自取箱共235个。

(二)以“维权服务月”为平台。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各项服务。各乡镇围绕“三个结合”,即:“维权服务月”活动与出租房屋清理整顿相结合,与免费技术、药具服务相结合,与免费全程代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结合,提高“三个率”(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办证率和持证率)。,目前,全县共为跨省流入的21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办理了《一孩生育服务证》。

(三)自治区、市、县、乡四级设立维权举报电话,设立网站信箱,在社区居(村)委会和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方,开设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专栏,把流动人口的办证程序、生育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情况予以公示,免费为广大流动人口提供服务。今年,我委2次参加行风热线直播节目中讲解和解答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加大宣传力度。

(五)打造特色社区,开展均等化服务

因地制宜,全力打造服务型特色社区。鉴于奇台县奇台镇辖区流动人口多、下岗职工多的特点,奇台县人口计生委确定了以奇台镇为服务型特色社区示范点,上半年打造以服务人民群众,实现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弱势群体救助为重点的均等化服务型特色社区两个(东关社区、马王庙果果滩社区),下半年,新增水磨河社区,切实为流动人口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六)以人为本,优质服务

1、针对集贸市场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特点,在设立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宣传流动人口政策、生殖健康知识、避孕知识等,设置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让流动人口真正感受到了“市民化服务”的氛围。各社区、乡镇组织广大流动育龄群众广泛开展人口计生政策法规、青春健康、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出生缺陷干预等知识培训讲座等。

2、为了更好地为流动人口育龄群众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区计生服务中心配备了先进的诊断治疗设备,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为流动人口开展计生基本项目服务提供保障。一是上门为流动育龄群众就近提供免费生殖健康检查、电话咨询、避孕药具免费领取、紧急避孕等服务。使育龄群众不出家门就能免费享受温馨的咨询服务;不出社区就能免费取到所需药具和计生宣传品;不出街道就能免费接受计生基本技术服务。二是指导和帮助已生育的妇女免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供优质的服务。三是指导和帮助意外怀孕的妇女免费或优惠落实补救措施。四是组织开展生殖道感染防治工作。每年两次组织计生流动服务车进社区、进村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免费生殖健康检查,优惠治疗,提高了流动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3、结合奇台县实际,在全县人口计生系统积极开展“关爱流动人口、救助弱势群体”和“人口计生双慰问”活动,使我县流动人口和弱势群体真正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慰问活动共看望了流动人口、弱势群体210户,送去面粉210袋,清油80桶,棉被60套,共计价值人民币23500元。进一步加强与文体局、城建局、劳动人事社保局等部门的联系,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好“情系农民工、关爱留守儿童”大型公益活动和农民工送温暖行动。

4、提高对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的针对性,对全区流动育龄妇女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通过一问、二看、三核查、四征询的方式,摸清流动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及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详细情况,征求流动人口对计生服务的需求,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核查入库,以确保录入系统资料的真实性,服务的针对性。不断完善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建设,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和操作,进行业务培训,实行流动人口的动态服务与管理,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地提交和反馈婚、孕、生和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情况,提高了服务的有效性。

xx-xx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总结

2012年,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 和人口

计生局的大力支持与工作指导下,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与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严格按照“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要求,以“一盘棋”建设夯实服务管理基础,全力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过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全市流动人口总体状况:目前全市流出总人口 人,其

中流出育妇 人,流出已婚育妇人数 人,主要流向xx一带,流出以本省流出为主;全市流入总人口 人,其中流入育妇人数 人,流入已婚育妇人数 人,主要为广西、湖南、贵州、四川等省的外来人员流入,流入以外省为主。总体情况流出人口比流入人口多。

一、领导重视、落实责任,强化基层服务管理力量

我市各级党政领导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把

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幸福 ”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统一领导,协调配合,落实管理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类制度措施和落实相关工作责任。一是全市树立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一盘棋”观念,实行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工作方法,、市府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各镇(街道)、综合治理单位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落实层级管理责任制,同时出台了《 市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健全和完善了计生工作“每月一任务一考核一奖惩”动态责任制;二是落实计生例会工作机制。每月镇、村召开计生工作例会,由镇班子成员、驻村干部、计生干部、村干部参加计生工作例会,落实每个干部对流出重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个案跟踪服务管理,要求对象主动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服务管理,主动落实“三查”和节育措施等;三是充实流动人口管理人员队伍,各镇(街道)成立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按照流动人口的比例配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中流动人口大镇配备 人、中等镇 至 名、小镇至少 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流动人口日常工作,有效地加强了流动人口管理的力度。通过加大层级干部动态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以及例会制度,把流动人口流入流出纳入日常计生工作管理范围,使全市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重心突出、目标明确。

二、加强管理、区域协作,有效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我市流动人口相对其他县(市、区)规模还是比较少而且流出人口比流入人口多。其中流入总人口35648人,流入已婚育妇人数 人,至 月止,流入人口当年出生 人,其中政策内人,符合政策生育率 %。

(一)以人为本,为流动人口提供人性化服务

1、进一步完善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功能。市计生服务站和各镇(街道)计生服务所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咨询系统,为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日常生活、政策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与指导。有效地整合管理和服务资源,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平台,处处为流动人口育龄群众提供方便。

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其他服务,协助解决流动人口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定期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健康服务和妇科病的诊治,使他们切实享受到市民化、亲情化的服务。市计生服务站和各镇(街道)计生服务医技人员利用计生服务车开进厂企定期为大中型厂矿企业进行免费生殖咨询、健康检查、发放药具和查环查孕业务。今年以来为流动人口落实免费的避孕节育手术例,免费为流动人口查环查服 人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人次。

3、开展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继续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切实引导群众依法生育,建立并落实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不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对流动人口乱收费、乱罚款,不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参加孕情环情检查,同时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劢优惠政策,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培训,提高流动人口统计和信息管理水平

1、加强流动人口的电脑信息录入工作。新的 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投入使用以来,通过对各镇(街道)分管流动人口工作的计生办副主任、统计员、电脑信息管-理-员的有关业务培训,明确各镇(街道)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的电脑信息录入工作,目前全市流动人口信息已基本全部录入。其中已录入流出总人口 xx-xxx人,其中流出育妇 人,流出已婚育妇人数 人;流入总人口 人,其中流入育妇人数 人,流入已婚育妇人数 人,录入率为 %。

2、加强流动人口的信息交互工作。随着流动人口计生工作

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流入地和流出地的计生信息交互越来越频繁,针对我市之前流动人口信息交互工作比较薄弱的情况,通过加强各镇(街道)电脑信息管-理-员的培训,落实电脑信息管-理-员的责任,今年以来,通过 系统信息通报宗,户籍地反馈协查 宗,现居住地反馈协查 宗,反馈率达到%以上。

(三)抓住重点,积极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行动

根据省计生委的部署,我市 月至 月间组织了 人在全市统一开展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清查清理集中服务活动。重点是对出租屋及流动人口重点地段和重点人群进行专项清查清理,专项活动期间共清查出租屋 间,住宅小区 个,商铺xx-xx间,窝棚个,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人,查环查孕 人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例(其中上环 例,结扎xx例),提交平台信息通报条,反馈信息条。

(四)加强区域协作,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区域间流动人口的双向管理和服务,我市先后与 区、 区、 区、 、 区和 县、 xx-x市等分别签订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区域协作协议书》。通过区域合作,个案跟踪管理,相互协调,定期交流互通信息,解决了流出育龄妇女的工作、居所、流出去向不明的“管理难”问题。

三、重视宣传、营造氛围,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

我市始终坚持以宣传教育为先导,大力营造和谐、温馨的计划生育社会舆-论氛围,将“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融入方方面面,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眼于流动人口婚育观念的转变,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一是通过“六个一”创新宣教项目,先后投入 多万元建设基层计生宣传阵地,每镇(街道)设置计生灯箱一条街;每镇(街道)设置一个候车亭计生宣传栏;每镇(街道)设置一块大型宣传牌;每村(社区)设置一个计生瓷片宣传栏;每村(社区)设置一批宣传画牌;每村(社区)演出计生一台戏。二是投入 万元在市内的三个主出入口建设了大型户外“t”形计生宣传牌,进一步提高了我市宣传阵地的档次。三是把计生宣传融入到民间节日中去。利用xx镇每年一次的“xx节”,市、镇计生工作人员在人群集中的地方开展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宣传和免费发放避孕药具。通过上述创新的宣教项目,进一步扩大计生宣传力度,营造了良好的计生宣传氛围,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四、结合实际、查找不足,认真分析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薄弱环节

我市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个别镇对流动人口信息反馈内容、项目不够全面、及时。

(二)个别流动人员流动性大,居住地址变更频繁,管理服务工作难度大。

(三)对个别流动人员落实节育措施缺乏有效机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难度大。

五、明确思路、完善机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举措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顺应时势,更新观念,理清思路,不断完善“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工作机制,健全流动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落实保障政策。今后我市将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生“一盘棋”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推动统一管理、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由防范式管理向综合性服务转变,被动式管理向主动性服务转变。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篇二

xx年我社区大力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坝陵桥道办事处计生办的正确指导下,结合社区工作实际,狠抓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宣传,抓好育龄妇女普查。

我社区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咨询。抓好节假日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及时掌握育龄妇女思想动向和变化,积极发挥好单位党、政、工的力量,抓好育龄妇女的服务工作。此外,今年三八妇女节,我们发放200余份计划生育宣传资料面向广大居民及流动人口进行宣传,受到广大群众及流动群众普遍欢迎。

二、领导重视,完善计生管理机构。

社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将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细抓实,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成立了以社区主任闫文科为组长,副主任张利花为副组长的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增强了责任感,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贯彻落实。做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实行层层负责,分级管理,责任明确,落实到位,有力地保障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注重落实,狠抓流动计生管理。

管理工作收到较好效果。

xx年我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尚有差距,还有一些困难亟待解决,总之,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尽管困难再大,我们社区全体人员都有信心、有决心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篇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工作、生活为目的来本市居住三十天以上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在本市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地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和监督。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标准安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等方法,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六条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教育部门依法将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定期将办理相关登记、证照和提供服务时了解掌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告知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需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核查、登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告知流动人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场所;。

(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计划生育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环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定点的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其知悉的相关信息。发现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违反法定条件怀孕、生育、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卫生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社区、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和开发园区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宣传、便民维权、救助帮扶等活动,引导流动人口实现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凭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和婚育证明,享受下列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优待: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接受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一)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四)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七条育龄夫妻在本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服务登记。办理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居住证明;。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男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在办理服务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流动人口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现居住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及时通知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户籍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以及参与登记、核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知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并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至49周岁的成年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1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中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篇四

20xx年,我镇流入人口922人,其中育龄妇女370人,持证353人,持证率为96%。已婚育龄妇女323人。在已婚323人当中,持婚育证明人数为312人,持证率为96%。流出育龄人口147人,办理婚育证明人数147人,持证率为100%。其中已婚育龄妇女142人,持率为100%,信息录入147签订孕检合同142份。

我镇今年流动人口工作主要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提升年活动为目标,深入推行流动人口网格管理,建立和完善“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机制,定期清查情况明为重点,为此我们把建立和形成有效地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作为年度流动人口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镇上下形成了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计生干部具体抓、社区干部包片包点、社区民警、“4050”楼栋计生信息员协同抓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为了使我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开展,镇政府在经费紧缺的情况下,在五个社区建立流动人口品牌阵地,在胜利镇及五个流动人口示范点成立流动人口协会,定期宣传计生政策、发放药具,为流动人口切实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服务,通过计生协会让我们能够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

一是把好建档立卡关。我镇每月在各社区采取“拉网式”排查的方法,由计生干部、信息员,分组分片,进搂入户,对辖区内流入和流出的18-49岁育龄妇女和流动人口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查,并登记造册,建立一人一档,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把好查证验证关。我镇各社区坚持做到半月一清查,一月一核实。镇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性的清查活动,逐门逐户查证验证,做到了社区不漏巷、巷不漏户、户不漏人,全面、准确地掌握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信息。

三是把好查环查孕关。镇计生服务站每季度组织一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查环查孕、生殖健康普查服务,对没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指导其落实有效措施同时建立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杜绝了因环、孕检不到位造成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生育的现象。

四是把好合同管理关。我们在调查摸底、建档立卡的基础上,与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对象逐一签订管理合同和孕检服务合同,有效地增强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针对性。

一是今年我镇共出黑板报84期,橱窗42期,悬挂横幅15条,印制并发放流动人口各类宣传材料5000多份,举办“五期”教育培训班15期,播放生殖健康知识电教片、电影21场次,在各社区醒目位置张贴流动人口温馨提示21块,在流动人口集中的西市场、开元广场等地方联合镇司法所、计生局和其它乡镇开展流动人口集中宣传服务月、及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等活动,共发放药具2000余盒,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800余份;并在上桥社区打造计生婚育文化长廊,宣传各类流动人口知识;民生社区建立了“计划生育幸福家庭加油站”,将育龄妇女孕育的过程、才艺的展示、幸福的瞬间、知情选择、计生服务集中进行展示,引导广大育龄妇女要遵守计生政策、珍惜生活点滴、活出自我风采。

二是采取送资料送服务上门。我镇专门制作了精美的流动人口宣传袋将口杯、凉水杯、牙签盒、水杯、围裙宣传品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类政策宣传单等放入其中,亲自送到流动人口育龄群众手中,并为已婚育龄妇女发放流动人口服务证,及时做好三查服务记录。

在抓好流动人口管理的同时,我镇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寓管理与服务中,切实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今年我镇根据各社区流动人口特点在原有流动人口服务点的基础上又新成立了两个流动人口示范点。一是依托民生社区新建的社区阵地,建立了“计划生育幸福家庭加油站”。将育龄妇女孕育的过程、才艺的展示、幸福的瞬间、知情选择、计生服务集中进行展示,同时,按照政府诚信、群众守信、居民互信的“双向承诺”诚信计生工作模式,成立了民生社区流动人口诚信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流动人口分布成立了5个流动人口诚信计生小组,与89名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签订了计生协议书份,实现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点5个,规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定期查验婚育证明,发放各类宣传材料,举办计划生育培训班,开放图书阅览室,大力营造计划生育舆论氛围,强化了计划生育基础性工作。并先后接受自治区、吴忠市各级领导的观摩验收;二是在中华社区成立了“中华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点”。首先,积极创建流动人口计生“网格化”管理服务模式。将整个辖区合理划分为7个片区,形成了由社区书记负总责,6个社区干部为片区片区长,下设7个片区网格员和管理员的四级管理网络,每个网格责任人同时承担“网格”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通过网格责任人定期入户走访,及时采集、核实、通报、统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达到流入地点、时间清、就业单位清、婚育变化清、节育措施清、奖罚情况清,达到对企业用工和租住房屋内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对象信息准确掌握,成为本网格的“活户籍、活档案、活地图”。其次开展人性化均等化服务。认真落实“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的要求,为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

依托新社区阵地建立了流动人口温馨“悄悄话室”;依托镇2条宣传长廊开展了大规模的计生知识、流动人口政策等的宣传,内容涉及计生政策及法律法规、办事程序、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诚信计生、幸福家庭、关爱女孩、流动人口等人口与计划生育新思想、新观点;利用社区计生服务室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开展免费三查服务800人次;在辖区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设立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点5个;规范了的流动人口档案;定期查验婚育证明;发放各类宣传资料800余份;帮扶慰问困难流动人口2户,并加强知情选择服务,使流动人口真正感到“人人为我”的良好服务氛围。今年以来,我镇共为12对流动人口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到利通区计生服务站参加了免费孕前健康检查,有效的降低了新生儿出生缺陷。

今年以来,通过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平台的管理和应用,借助全员人口信息平台,及时组织人员录入流入、流出人口信息,与工商部门积极协作,认真做好工商平台信息反馈,做到接收信息准确、反馈信息及时无误,提交流入到我镇的省内人口信息709条,提交接收反馈率达100%,。5月初再次被国家计生委确定为利通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点,我们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抽样调查要求完成了此项工作,现已接受国家计生委的审核和评估。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对流动人口只能采取督促办证,不能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导致办证难。

4、流动人口信息平台,人员一走,信息平台无法删除。

5、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无法征收,原因现居住地罚款单户籍地不予承认,人家无法办理入户手续。

建议:

1、公安部门与社区计生干部共同入户,进行登记。

2、卫生部门对流入育龄孕产妇生育的人员婚育证明进行核查,提高流动人口的办证率。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但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促进部门之间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互联共享;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并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政策。

第九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简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对已离开户籍所在地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婚育情况后,可由其家庭成员代办。

第十条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的,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第十一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交。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情况。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应当自觉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报告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依法应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并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殖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做好下列工作:

第十九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一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有完成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有关管理和服务职责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为流动人口提供应当免费享受的服务时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篇六

xx年我社区大力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坝陵桥道办事处计生办的正确指导下,结合社区工作实际,狠抓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我社区用心开展有针对性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咨询。抓好节假日的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及时掌握育龄妇女思想动向和变化,用心发挥好单位党、政、工的力量,抓好育龄妇女的'服务工作。此外,今年三八妇女节,我们发放200余份计划生育宣传资料面向广大居民及流动人口进行宣传,受到广大群众及流动群众普遍欢迎。

社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将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细抓实,完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成立了以社区主任闫文科为组长,副主任张利花为副组长的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增强了职责感,加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贯彻落实。做到了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实行层层负责,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落实到位,有力地保障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管理工作收到较好效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篇八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来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引导、公平对待、优质服务、统筹管理的原则,并在政府主导下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在办理居住证件、用工登记、卫生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营业证照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将掌握的流动人口有关信息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并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等工作。

民政、教育、建设、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当地计划生育协会,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接受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医疗机构、学校等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可以直接向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也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事务工作站(服务中心)向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

第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通过网络、信函等方式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第十四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在本市生育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服务证,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四)再生育的,出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批准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四)在现居住地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享受县级市、区规定的奖励;。

(五)独生子女父母按照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六)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本市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与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接受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七条参与查验婚育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市、县级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民政、教育、建设、物价等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医疗机构、学校等有关组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提交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提交;拒不提交的,予以批评教育,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公安、工商等部门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9月25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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