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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捐赠捐赠方的公益事业范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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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捐赠捐赠方的公益事业范文(18篇)
2024-02-29 09:05:05    小编:HT书生

我们常常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记忆和理解知识。在写总结时,我们要保持客观性,不夸大自己的成绩,也不过分苛责自己的缺点。一起来看看这些总结范文,或许能够给我们写作带来一些新的思考和灵感。

爱心捐赠捐赠方的公益事业篇一

随着城市发展综合能力的提高,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我国企业在社会资源配置多元化的转变中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企业在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责任的履行,企业公益事业捐赠也成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获得资源的一个重要渠道。下文是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办法,欢迎阅读!

一、制定《实施办法(草案)》的必要性和过程。

近些年来,特别是199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出台以后,我省的公益事业捐赠有了较大的进展,这对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多年来,经民政部门的公益事业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达11亿多元,经红十字会的公益事业捐赠近亿元人民币,经侨务部门的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公益事业捐赠约600余宗,折合人民币约3亿多元,经青少年基金会捐建的希望小学已经达到327所,救助农村贫苦地区失学儿童53500多名。特别是在1998年松花江、嫩江特大洪水后救灾期间,全省经民政部门接受的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100679万多元。这些捐赠不仅在物质上对我省的公益事业是个支持,而且对继承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增强全省人民的凝聚力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从目前的状况看,我省公益性捐赠工作起步比较晚,捐赠环境不够宽松,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捐赠工作管理部门之间工作协调和联系不够,捐赠管理及物资下拨有些混乱;捐赠物资损失浪费和挪用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未经批准以捐赠为名进行募集活动;还有的借捐赠为名搞一些营利性活动。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影响了我省捐赠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挫伤了捐赠人的积极性,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今后各种公益性捐赠会逐渐增多,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和作用也一定会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实施《捐赠法》,进一步鼓励捐赠、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捐赠、受赠及管理行为,促进我省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我省的捐赠法规起草工作起步于1998年,当时我委参与了省政府侨办起草的《黑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草案)》的制定工作。后来,了解到全国人大正在由华侨委起草制定《捐赠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我省制定华侨捐赠法规显然已经不适宜。经省人大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待国家捐赠法出台后,再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捐赠法》实施一年之后,根据省人大会今年的立法计划,我们与法制委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组。起草小组依据《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了立法起草工作。我们先后进行了省内外立法调研,召集了民政、教育、科技、文化、侨务、税务、海关等19个部门的座谈会。《实施办法(草案初稿)》形成后,又反复征求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青少年基金会、妇女儿童基金会、残疾人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各市人大的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召开了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会,对有些条款我们请省人大教科文卫、财经等委员会帮助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对一些难点问题,我们又分别与土地、新闻、海关、司法、工商等部门进行重点协调。综合大家的意见后,又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经民侨外委第21次会议审议,形成了现在的《实施办法(草案)》。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对《捐赠法》的细化问题。

在立法中,我们始终根据省情特点,坚持有几条就立几条,重点在细化上下功夫。首先,对《捐赠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我们在《实施办法(草案)》中就没作重复表述。比如,对捐赠人、受赠人、公益事业的范围问题,《捐赠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中都有了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在本《实施办法(草案)》中就没作重复表述。其次,在具体条款的规范中,我们力求在具体行为过程的环节上进行了细化。比如,对《捐赠法》关于“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的规定,为了鼓励捐赠人踊跃向我省进行工程项目捐赠,《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一条中规定:“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由受赠方制定专项的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捐建的公益项目,计划部门应当优先立项;所需土地属于国有的,经土地部门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供水、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优惠”。为了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草案)》第四条中严格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捐赠为名强行摊派、变相摊派或从事营利活动;不得挪用、侵占捐赠款物”。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根据《捐赠法》关于“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为了使捐赠活动健康开展,《实施办法(草案)》第七条中对捐赠的食品、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有效期的规定,对书籍、音像制品等文化用品,不得有危害受益人身心健康等问题,也都进行了尽可能的细化。

2、关于对捐赠工作加强规范管理的问题。

一是关于执法主体。在《实施办法(草案)》起草过程中,有些人提出我省的捐赠法规应该明确一个执法主体。鉴于《捐赠法》对执法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和我省捐赠工作管理的实践,也难以确定一个执法主体。但是,为了加强捐赠工作的管理,必须明确有关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强化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调。根据国家的捐赠法、社团登记管理办法、基金会管理办法以及税收征管法规,这些“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包括民政、税务、金融等监管部门,包括与捐赠工作相关的侨务、对台等部门,还应当包括红十字会、基金会、慈善组织等依法具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因此,在《实施办法(草案)》第三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据职能负责相关的捐赠工作”。同时,为了加强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在捐赠工作中的协调统一,《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二条二款规定了“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及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对公益性捐赠的有关资料,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是关于强化管理问题。为了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管理,在《实施办法(草案)》中就此作了具体规定。比如,对捐赠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必要费用解决问题,《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五条中规定“捐赠物品的仓储、运输等必要费用,可经捐赠、受赠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由受赠人负责。受赠人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对一些有重复使用价值的捐赠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问题,《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七条中规定“对可重复使用的捐赠救灾物资,应当由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建立回收保管制度,以备再度调拨使用”。针对捐赠物资变卖处理过程中的混乱现象,《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七、十八条中规定了“捐赠物品报损,受赠人应当依据有关业务部门出具的物品失效、过期、变质、损坏等证明,向主管部门申报处理”;“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受赠物品,受赠人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变卖;当地有关部门和经营方应当提供变卖场所,有关部门免收行政性收费;变卖所得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捐赠目的”。对有的捐赠工程项目随意冠名的问题,《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条中规定“凡是冠名为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爱心助残等捐赠的工程项目,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冠名”。

3、关于募捐问题。募捐是筹集公益事业资金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渠道,合理适度的募捐,对发展公益事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无限制地募捐会损害公益事业的声誉,影响公众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根据我省以往在遇有重大灾情时,各种募捐活动比较活跃,但又较为混乱的实际,《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五条对募捐活动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以救灾名义进行的义演、义卖、街头募集等社会募捐活动,除红十字会以外的各种社会团体,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所得款物,应当全部用于救灾。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对整个活动实施监督。”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爱心捐赠捐赠方的公益事业篇二

第一条为鼓励华侨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捐赠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捐赠财产,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扶贫济困、救助灾害、生态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捐赠人,是指华侨、华侨社会团体、华侨投资企业。本条例所称受赠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用于公益事业,或者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处置,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四条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劝募或者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捐赠和受赠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受赠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贪污、损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保护华侨捐赠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华侨捐赠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捐赠工作。

第七条捐赠人和受赠人可以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方式等内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验收、移交、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捐赠人和受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

第八条捐赠人有权自行决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方式和受赠人。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和用途。确需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并报侨务行政主管部门。

捐赠人有权了解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捐赠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对捐赠人提出的意见,受赠人应当及时答复。

捐赠人可以委托或者指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捐赠人有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纠正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捐赠完成后,受赠人应当于30日内将受赠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使用制度,进行有效使用和妥善管理。

受赠人应当公开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定期向捐赠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受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不是受益对象的受赠人,应当对受赠财物的使用承担相应的协调服务和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捐赠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及实施,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捐赠建设的工程项目,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标准。确需改变的,应当事先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捐赠建设工程项目结余款项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处理,超出原捐赠数额的工程支出部分,不得要求捐赠人追加。

捐赠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人应当将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书面告知捐赠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

捐赠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受赠人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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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捐赠捐赠方的公益事业篇三

鼓励华侨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下文是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鼓励华侨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捐赠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捐赠财产,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扶贫济困、救助灾害、生态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捐赠人,是指华侨、华侨社会团体、华侨投资企业。本条例所称受赠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用于公益事业,或者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处置,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四条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劝募或者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捐赠和受赠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受赠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贪污、损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保护华侨捐赠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华侨捐赠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捐赠工作。

第七条捐赠人和受赠人可以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方式等内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验收、移交、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捐赠人和受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

第八条捐赠人有权自行决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方式和受赠人。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和用途。确需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并报侨务行政主管部门。

捐赠人有权了解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捐赠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对捐赠人提出的意见,受赠人应当及时答复。

捐赠人可以委托或者指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捐赠人有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纠正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捐赠完成后,受赠人应当于30日内将受赠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使用制度,进行有效使用和妥善管理。

受赠人应当公开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定期向捐赠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受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不是受益对象的受赠人,应当对受赠财物的使用承担相应的协调服务和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捐赠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及实施,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捐赠建设的工程项目,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标准。确需改变的,应当事先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捐赠建设工程项目结余款项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处理,超出原捐赠数额的工程支出部分,不得要求捐赠人追加。

捐赠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人应当将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书面告知捐赠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

捐赠建设的工程项目,由受赠人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建设的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设立纪念标志。捐赠人单独捐赠建设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命名,由受赠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捐赠建设的工程项目,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拆迁、撤销、合并的,应当在作出拆迁、撤销、合并决定前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货币补偿,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捐赠建设的工程项目,拆迁、撤销、合并后重建的工程或者所得的财产,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原捐赠工程项目中的纪念性或者象征性标志,应当予以保留,无法保留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捐赠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在交纳有关规费和配套费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和安排供水、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用于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捐赠项目,由受益人使用、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捐赠人捐赠财产需要办理有关入境手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捐赠人提供帮助。

捐赠人捐赠的进口物资,由受赠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捐赠人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进口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海关代征税。

涉及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捐赠物资,受赠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属于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税或者免税手续。

第十九条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对在华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五)擅自拆除华侨捐赠项目留名纪念标志,更改项目工程名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挪用、侵占、贪污或者损毁捐赠财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或者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退还或者赔偿的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华侨捐赠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及其社会团体、投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捐赠公益事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社会捐赠,从其性质上而言,为利他。

赠与合同。

利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是指缔约当事人双方不为自己的利益设定权利,而是为使第三人直接享有和取得权利而订立的合同在利他合同中存在三方主体,第三人常被称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采用明示或默示方式表示接受合同利益,也可以放弃合同利益。

根据受益人是否特定可以将捐赠分为为特定受益人的捐赠和为不特定的受益人的捐赠,募捐就是属于为特定受益人的捐赠,《公益事业捐赠法》中所指的捐赠则为不特定受益人的捐赠,两者均属于利他赠与合同。

捐赠,在我国主要指的是公益救济性的赠与,它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即通过我国民政部门以及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或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红十字会等)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或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一种赠与行为,具有自愿性和无偿性,捐赠人赠与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或自己有处分权。

爱心捐赠捐赠方的公益事业篇四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电话:

传真:

乙方:xx协会。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公益事业发展,支持残疾人福利事业,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并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合作内容、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等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双方本着平等的原则进行合作,甲方在此自愿向乙方捐赠,用于。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签约之日起日内,负责将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移交于乙方。

2、甲方捐赠如需分期分批完成的,甲方应在其所承诺的每次捐赠移交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将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移交于乙方。

3、甲方有权参与乙方开展的与所捐赠项目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并可以对每期社会公益活动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

4、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可就相关工作的改进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甲方有权就所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相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额扣除事宜,要求乙方给予有关协助。

6、甲方因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用途使用捐赠款物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的执行。

7、甲方在本。

合同。

第一条项下的捐赠义务为不可撤消之义务,甲方应在其承诺的数额及期限内向乙方移交相关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甲方如无法依约移交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其移交义务的除外)又不向乙方及时通报无法移交的客观原因的,甲方应承担该捐赠义务20%的违约责任。

8、。

9、。

10、。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捐赠后的五日内向甲方颁发捐赠证书,并出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文件和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捐赠收据。乙方并应协助甲方办理相关税额抵扣所需事宜。

2、乙方有权在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活动范围内合理使用捐赠的。

3、乙方有权确定捐赠项目所需费用的5%-10%为项目配套资金,并有权为项目履行之目的使用该配套资金。

4、乙方对于甲方就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所提查询,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应及时给予客观全面的说明。

5、乙方于每期公益活动活动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交该公益捐赠项目的专项报告。

6、甲方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接收处理如需有权机关批准方可办理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有权机关办理相关捐赠资金或捐赠物品的批准事宜,乙方所承担的协助办理义务以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限。

7、乙方的受助银行账号为: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安支行。

开户名称:xx协会。

银行账号:。

8、。

9、。

10、。

四、双方可就本捐赠协议履行的其他相关问题,达成其他补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如本协议在履行中遭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如战争、水灾、火灾、地震等)导致迟延履行本协议或无法履行本协议时,遭遇不可抗力一方不负法律责任,但应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将有关不可抗力因素通知对方,并应依据客观条件及时出具相应证明资料。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有权签约人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八、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于。

甲方:乙方:xx协会。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爱心捐赠捐赠方的公益事业篇五

近些年来,特别是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出台以后,我省的公益事业捐赠有了较大的进展,这对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多年来,经民政部门的公益事业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达11亿多元,经红十字会的公益事业捐赠近亿元人民币,经侨务部门的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公益事业捐赠约600余宗,折合人民币约3亿多元,经青少年基金会捐建的希望小学已经达到327所,救助农村贫苦地区失学儿童53500多名。特别是在松花江、嫩江特大洪水后救灾期间,全省经民政部门接受的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100679万多元。这些捐赠不仅在物质上对我省的公益事业是个支持,而且对继承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增强全省人民的凝聚力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从目前的状况看,我省公益性捐赠工作起步比较晚,捐赠环境不够宽松,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捐赠工作管理部门之间工作协调和联系不够,捐赠管理及物资下拨有些混乱;捐赠物资损失浪费和挪用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未经批准以捐赠为名进行募集活动;还有的借捐赠为名搞一些营利性活动。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影响了我省捐赠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挫伤了捐赠人的积极性,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今后各种公益性捐赠会逐渐增多,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和作用也一定会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实施《捐赠法》,进一步鼓励捐赠、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捐赠、受赠及管理行为,促进我省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我省的捐赠法规起草工作起步于19,当时我委参与了省政府侨办起草的《黑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草案)》的制定工作。后来,了解到全国人大正在由华侨委起草制定《捐赠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我省制定华侨捐赠法规显然已经不适宜。经省人大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待国家捐赠法出台后,再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捐赠法》实施一年之后,根据省人大会今年的立法计划,我们与法制委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组。起草小组依据《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了立法起草工作。我们先后进行了省内外立法调研,召集了民政、教育、科技、文化、侨务、税务、海关等19个部门的座谈会。《实施办法(草案初稿)》形成后,又反复征求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青少年基金会、妇女儿童基金会、残疾人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各市人大的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召开了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会,对有些条款我们请省人大教科文卫、财经等委员会帮助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对一些难点问题,我们又分别与土地、新闻、海关、司法、工商等部门进行重点协调。综合大家的意见后,又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经民侨外委第21次会议审议,形成了现在的《实施办法(草案)》。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对《捐赠法》的细化问题。

在立法中,我们始终根据省情特点,坚持有几条就立几条,重点在细化上下功夫。首先,对《捐赠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我们在《实施办法(草案)》中就没作重复表述。比如,对捐赠人、受赠人、公益事业的范围问题,《捐赠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中都有了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在本《实施办法(草案)》中就没作重复表述。其次,在具体条款的规范中,我们力求在具体行为过程的环节上进行了细化。比如,对《捐赠法》关于“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的规定,为了鼓励捐赠人踊跃向我省进行工程项目捐赠,《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一条中规定:“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由受赠方制定专项的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捐建的公益项目,计划部门应当优先立项;所需土地属于国有的,经土地部门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供水、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优惠”。为了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草案)》第四条中严格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捐赠为名强行摊派、变相摊派或从事营利活动;不得挪用、侵占捐赠款物”。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根据《捐赠法》关于“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为了使捐赠活动健康开展,《实施办法(草案)》第七条中对捐赠的食品、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有效期的规定,对书籍、音像制品等文化用品,不得有危害受益人身心健康等问题,也都进行了尽可能的细化。

2、关于对捐赠工作加强规范管理的问题。

一是关于执法主体。在《实施办法(草案)》起草过程中,有些人提出我省的捐赠法规应该明确一个执法主体。鉴于《捐赠法》对执法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和我省捐赠工作管理的实践,也难以确定一个执法主体。但是,为了加强捐赠工作的管理,必须明确有关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强化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调。根据国家的捐赠法、社团登记管理办法、基金会管理办法以及税收征管法规,这些“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包括民政、税务、金融等监管部门,包括与捐赠工作相关的侨务、对台等部门,还应当包括红十字会、基金会、慈善组织等依法具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因此,在《实施办法(草案)》第三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据职能负责相关的捐赠工作”。同时,为了加强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在捐赠工作中的协调统一,《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二条二款规定了“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及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对公益性捐赠的有关资料,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是关于强化管理问题。为了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管理,在《实施办法(草案)》中就此作了具体规定。比如,对捐赠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必要费用解决问题,《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五条中规定“捐赠物品的仓储、运输等必要费用,可经捐赠、受赠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由受赠人负责。受赠人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对一些有重复使用价值的捐赠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问题,《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七条中规定“对可重复使用的捐赠救灾物资,应当由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建立回收保管制度,以备再度调拨使用”。针对捐赠物资变卖处理过程中的混乱现象,《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七、十八条中规定了“捐赠物品报损,受赠人应当依据有关业务部门出具的物品失效、过期、变质、损坏等证明,向主管部门申报处理”;“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受赠物品,受赠人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变卖;当地有关部门和经营方应当提供变卖场所,有关部门免收行政性收费;变卖所得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捐赠目的”。对有的捐赠工程项目随意冠名的问题,《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条中规定“凡是冠名为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爱心助残等捐赠的工程项目,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冠名”。

3、关于募捐问题。募捐是筹集公益事业资金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渠道,合理适度的募捐,对发展公益事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无限制地募捐会损害公益事业的声誉,影响公众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根据我省以往在遇有重大灾情时,各种募捐活动比较活跃,但又较为混乱的实际,《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五条对募捐活动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以救灾名义进行的义演、义卖、街头募集等社会募捐活动,除红十字会以外的各种社会团体,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所得款物,应当全部用于救灾。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对整个活动实施监督。”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爱心捐赠捐赠方的公益事业篇六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人与受赠人就捐赠事宜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捐赠财产的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捐赠财产属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对工程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另作详细约定。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三条捐赠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并且接受社会监督。捐赠人不交付捐赠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四条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受赠人应当公开。

接受捐赠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若确因公益目的需要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_合法、有效依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当事人为非自然人需加盖公章)生效。

捐赠人(章):_________受捐赠人(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监制单位: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单位:_________。

爱心捐赠捐赠方的公益事业篇七

1、伸出温暖手,打开爱心门,关于献爱心的句子。

2、用我们的爱心托起明天的希望。

3、爱心大舞台,有你更精彩。

4、大爱善举,牵手你我他;慈心为民,同奔现代化。

5、播洒爱心,成就未来。

6、无私的爱心,无限的希望。

7、爱心,是一片严冬里的阳光,使贫困交迫的人感到人间的温暖;爱心,是一股流在沙漠里的泉水,使口渴难忍的人感到生命的再生。

8、爱心是一片照射在冬日的阳光,使贫病交迫的人感到人间的温暖;爱心是一泓出现在沙漠里的泉水,使濒临绝境的人重新看到生活的希望;爱心是一首飘荡在夜空的歌谣,使孤苦无依的人获得心灵的慰藉。

9、因为您的一片爱心的灌浇,一番耕耘的辛劳,才会有桃李的绚丽,稻麦的金黄。愿我的谢意化成一束不凋的鲜花,给您的生活带来芬芳。

11、爱心是一道飞架在天边的彩虹,使满目阴霾的人见到世界的美丽。

12、一片真心送给你,一片痴心想着你,一片爱心拥抱你,一片苦心等候你,用心良苦追求你,全心全意呵护你。

13、爱心是一片照射在冬日的阳光,使贫病交迫的人感到人间的温暖;爱心是一泓出现在沙漠里的泉水,使濒临绝境的人重新看到生活的希望。

14、爱心万人行,万人献爱心。

灾难不常有,

爱心总会在。

慈悲济心灵,

善德存大爱。

爱是默默的关注,在他们发生意外的时候,毫不犹豫地伸出手来,给予及时的扶助。

用爱拥抱每一天,用心感动每一个人。

爱心,是你需要时我出现在你身边。

人类最崇高的行为是“奉献”,人世间最温暖的力量叫“关爱”。

帮助别人的人,能得到别人的帮助。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

爱心会帮助你度过难关,生活会更加美好。

学会关爱,并形成良好的习惯和乐于遵循的行为准则,这是人类的福气。

爱是一种无私的奉献,犹如灿烂充满朝气的太阳,给人温暖、力量和希望。

你我的爱心像蜡烛,只要燃烧起来,就会温暖人心,照亮你我生活。

让我们打开心结,赤诚相待,

放飞爱心。

关爱是人的真情、爱心、关怀等多种含意的综合。

让世界充满爱:

不管是何种意义上的爱,都需要在具体的行动中去实现,

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去具体地把爱心奉献出来吧,那么,

世界将会充满阳光,变得更加美好。热心网友。

爱心是清泉,浇灌片片绿叶;

爱心是绿叶,衬托朵朵鲜花;

爱心是鲜花,散发阵阵清香。

爱心是基石,垒起雄伟的山峰;

爱心是山峰,托起火红的太阳;

爱心是太阳,带来无限的温暖;

爱心是温暖,融化心中的寒冰。

爱心是水,浇灌了幼小的苗;

爱心是苗,长成了茁壮的树;

爱心是树,架起了友谊的桥;

爱心是桥,连接了两岸的心。

爱心是土地,培育了参天的大树;

爱心是大树,撑起了凉爽的绿荫;

爱心是绿荫,抵挡了肆虐的风沙;

爱心是风沙,埋葬了世间的污秽。

爱心是泪,凝结出人间的情;

爱心是情,绽放出真诚的花;

爱心是花,洋溢出开心的笑;

爱心是笑,传递到每个角落。

爱心是云雾,凝成滴滴露珠;

爱心是露珠,聚成条条溪流;

爱心是溪流,汇成片片江海;

爱心是江海,包容亿万温情。

爱心是阳光,照射飘浮的云朵;

爱心是云朵,编织绚丽的彩虹;

爱心是彩虹,架起真情的桥梁;

爱心是桥梁,沟通心灵的隔阂。

爱心是清泉,浇灌着肥沃的土地;

爱心是土地,培育着成熟的葡萄;

爱心是葡萄,酝酿着甘甜的美酒;

爱心是美酒,散发着诱人的芬香。

爱心是春风,吹醒了朵朵熟睡的鲜花;

爱心是鲜花,散发着阵阵沁人的清香;

爱心是清香,引来了只只美丽的蝴蝶;

爱心是蝴蝶,布满了个个温暖的角落。

爱心是春风,迎来温暖的旭日;

爱心是旭日,照射晶莹的露珠;

爱心是露珠,滋润待放的花朵;

爱心是花朵,孕育累累的硕果。

爱心是蓝天,飘动美丽的云朵;

爱心是云朵,化成滋润的雨水;

爱心是雨水,汇成条条的小河;

爱心是小河,流淌梦幻的海洋。

爱心是道路,引你走到黎明;

爱心是黎明,开启黑暗眼睛;

爱心是眼睛,照耀迷惘心灵。

爱心是灯,照亮你死寂的心灵:。

爱心是水,浇灌你那善良的幼苗:。

爱心是火,燃烧你勇于奉献的激情:。

爱心的情,使你的思想变得崇高:。

爱心是一首飘扬在夜空的歌谣,使孤苦无依的人获得情感的慰藉;

爱心是一股撞开冰闸的春水,使铁石心肠受到心灵的震撼;

爱心是一座亮在黑夜的灯塔,使迷途航船找到温馨的港湾;

爱心是一道飞架在天边的彩虹,使满目阴霾的人见到世界的美丽;

爱心是一柄撑起在雨夜的小伞,使漂泊异乡的人得到亲情的荫庇;

爱心是一瓢纷洒在春天的小雨,使落寞孤寂的人享受心灵的滋润;

爱心是一泪流淌在夏夜的清泉,使燥热不寐的人领略诗般的恬静;

爱心是一杯泼洒在头顶的冰水,使高热发昏的人得能冷静地思索;

爱心是一块衔含在嘴里的奶糖,使久饮黄莲的人尝到生活的甘甜。

爱心是什么?爱心是能鼓起你生命风帆的激励;爱心是什么?爱心是雪中送炭式的资助;爱心是什么?爱心是扶慰你受伤心灵的微笑。

爱心是一片照射在冬日的阳光,它使贫病交迫的人分外感到人间的温暖;爱心是一泓出现在沙漠的泉水,它使濒临绝境的人重新看到生活的希望。

爱心是一股撞开冰闸的春水,使铁石心肠受到震撼;爱心是一座亮在黑夜的灯塔,使迷途航船找到港湾:爱心是一柄撑起在雨夜的小伞,使漂泊异乡的人得到亲情的荫庇;爱心是一道飞架在天边的彩虹,使满目阴霾的人见到世界的美丽。

爱心是一片冬里的阳光,是饥寒交迫的人感到人间的温暖;爱心是沙漠中的一泓清泉,使濒临绝境的人重新看到生活的希望;爱心是一首飘荡在夜空里的歌谣,使孤苦无依的人获得心灵的慰藉;爱心是一场洒落在久旱的土地上的甘露,使心灵枯萎的人感到感情的滋润。

1、爱,可以创造奇迹,乔迈被摧毁的爱,一旦重新修建好,就比原来更宏伟,更美,更顽强。

2、爱别人,也被别人爱,这就是一切,这就是宇宙的法则;为了爱,我们才存在;有爱慰籍的人,无惧于任何事物,任何人。

3、爱就是充实了的生命,正如盛满了酒的酒杯。

4、爱情不仅不能买卖,而且金钱是必然会扼杀爱情的。

5、爱情的含义就是共同的追求,有益的生活和心心相印。

6、爱情激荡着活跃的情绪,它可以使死亡的心复活,它可以使沙漠里有人居住,它可以使爱人的幻影重新显现。

7、爱情就等于生活,而生活是一种责任,义务,因此爱情是一种责任。

8、爱情是两个亲密的灵魂在生活及忠实,善良,美丽事物方面的和谐与默契。

9、爱情是生命的火花,友谊的升华,心灵的吻合.如果说人类的感情能区分等级,那么爱情该是属于最高的一级。

10、爱情是叹息吹起的一阵烟;恋人的眼中有它净化了的火星;恋人的眼泪是它激起的波涛。它又是最智慧的疯狂,哽喉的苦味,沁舌的蜜糖。

11、爱情是一位伟大的导师,教我们重新做人。

12、爱如果为利己而爱,这个爱就不是真爱,而是一种欲。

13、爱是纯洁的,爱的内容里,不能有一点渣滓;爱是至善至诚的,爱的范围里,不能有丝毫私欲。

14、爱是绝对没有模式和规律的,爱也是不可能说清楚的。说得清楚的即不是爱,而只是一种利益的结合。我从来不相信门当户对的婚姻会幸福,更不相信年龄匹配,学识相似,男才女貌的姻缘会幸福,爱应该象一泓清馨的甘水。

15、爱是生命的火焰,没有它,一切变成黑夜。

16、爱是自然而来的,不是买得到的。

17、爱一个人意味着什么呢?这意味着为他的幸福而高兴,为使他能够更幸福而去做需要做的一切,并从这当中得到快乐。爱情的意义就在于帮助对方提高,同时也提高自己,唯有那因为爱而变得思想明澈,双手矫健的人才算爱着。

18、不被任何人爱,是巨大无比的痛苦;无法爱任何人,则生犹如死。

19、不是槌的打击,而是水的载歌载舞,使卵石臻于完美。

20、慈悲不是出于勉强,它是像甘露一样从天上降下尘世;它不但给幸福于受施的人,也同样给幸福于施与的人。

21、单凭美貌而获得的爱,那爱情是非常脆弱的。

22、当爱神拍你的肩膀时,就连平日不知诗歌为何物的人,也会在突然之间变成一位诗人,幻想的爱情比老实的爱情来得更活跃,但热烈的时光是短促的。

23、当人们一旦遇到自己寻找的人时,心中将会充满惊讶和喜悦之感。如果找的时间越长,越难找,这种心情就会越激烈。

24、对于我来说,生命的意义在于设身处地替人着想,忧他人之忧,乐他人之乐。

25、父子兄弟间相爱,本出于天性,而要讲究利害,就失去了家庭的温暖。夫妇结合,本出于情爱,而要以经济为条件,就失去了相爱的本意。

26、幻想的爱情比老实的爱情来得更活跃,但热烈的时光是短促的。

27、几十年的经验使我懂得,多想到别人,少想到自己,便可以少犯错误。

28、金钱搅在爱情一块儿,不是太丑恶了吗?

29、了解爱情的人往往会因为爱情的升华而坚强了他们向上的意志和进取的精神;

30、你可曾想到,失去了爱,你的生活就离开了轨道。

31、起先的冷淡,将会使以后的恋爱更加热烈;她要是向你假意生滇,那不是因为她讨厌你,而是因为她希望你更加爱她。

32、人人有享受人生幸福的权利,而获得爱情就是人生的一种幸福。

33、人生是花,而爱是花蜜。

34、人只有在恋爱里才能显示个性的闪耀,才能发挥独创性。

35、为着品德而去眷恋一个情人,总是一件很美的事。

36、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在婚姻问题上可以不考虑社会关系,我的意思是说自然关系的影响比社会关系的影响要大得多,它甚至可以决定我们一生的命运,而且在爱好,脾气,感情和性格方面是如此严格地要求双方相配。这样一对彼此相配的夫妇是经得起一切可能发生的灾难袭击的,当他们一块儿过着穷苦的日子的时候,他们比一对占有全世界的财产的离心离德的夫妻还幸福得多。

37、希望被人爱的人,首先要爱别人,同时要使自己可爱。

38、要是光明算得人生第一个恋爱对象,那么恋爱不就是心的光明吗,恋爱是我们第二次的脱胎换骨。

39、一切真挚的爱,是建筑在尊敬上面的。

40、真诚的爱情的结合是一切结合中最纯洁的。

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片爱,世界将会有更好的明天。

我是一名中学生打字不快求采纳,求追加!!!

爱心捐赠捐赠方的公益事业篇八

捐赠人捐赠和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保护华侨捐赠活动,对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中作出贡献的应予以表彰。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华侨捐赠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捐赠管理工作。

爱心捐赠捐赠方的公益事业篇九

第一条为保护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正当权益,加强受赠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是指华侨(含华侨个人、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偿捐赠款物,用于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保障事业和公共设施及其它公益事业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受赠单位,是指接受华侨捐赠的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团体、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

爱心捐赠捐赠方的公益事业篇十

第二十七条违背捐赠人意愿,进行劝募、摊派造成不良影响的,擅自改变捐赠款物、侨捐工程的性质、用途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受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确认手续的,由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由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假借捐赠名义进行逃汇、套汇、逃税、走私以及擅自将捐赠进口物资转让等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挪用、侵占、贪污、盗窃捐赠款物,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缴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前款追缴的款物,应用于原捐赠的用途和目的。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爱心捐赠捐赠方的公益事业篇十一

(资金)甲方:乙方:__医院为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捐赠资助。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四、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捐赠资助资金交付乙方,并配合乙方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乙方收到甲方捐赠资助资金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收凭证,并登记入账,妥善管理和使用。

五、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捐赠资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自愿无偿原则,坚持造福患者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等公益目的,非为任何商业目的,不附带条件,不影响公平竞争,不利用此捐赠资助换取乙方对甲方商品(服务)的推荐、采购及使用,不涉嫌商业贿赂,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六、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捐赠资助,坚持自愿无偿原则和遵守不涉嫌商业贿赂规定,不为换取此捐赠资助而对甲方的商品(服务)进行推荐、采购及使用,或接受甲方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同时按财务管理制度对捐赠资助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七、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

八、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资助资金,但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资金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捐赠资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公益目的。本协议未约定用途的,乙方应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九、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份,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爱心捐赠捐赠方的公益事业篇十二

尊敬的各位叔叔阿姨:

你们好!今天,对于我们蒿塔小学来说,是一个特殊的日子,也是个美好的日子,更是个难忘的日子。作为一名学生代表,有幸参加今天这次捐赠活动,我感到十分高兴,请允许我代表蒿塔小学的全体师生向本次捐赠暖流教室的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的叔叔阿姨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向长期关心我校发展的各级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

我们学校地处美丽的汉江乾坤湾,高峡平湖、环境优美,但相对于城里的孩子来说,这里还是偏远的山区,由于经济条件差,生活水平低,我们的家庭都比较贫困。当听到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要为我们蒿塔完小捐建暖流教室时,我们的脸上露出了幸福的笑容,这是一份刻骨铭心的感动,幸福之感油然而生、感恩之情枰然而动。我们一定会用这些爱心捐赠的物品,弹奏出动人心弦的天籁之音,演绎出我们人生路上别样的精彩。

亲爱的叔叔阿姨们,亲爱的白衣天使们,是你们无微不至的关怀,激励着我们不向命运低头,向着梦想起航。你们的爱心奉献是我们生根发芽的沃土,你们的关怀鼓励是我们茁壮成长的阳光。此时此刻,除了“感恩”,我想再没有其他的词汇能诠释我的感受,因为我始终相信真正的感谢不是哗众取宠,而是剥除所有包装掩饰后留下的真挚情感。人可以不够优秀,不够聪明,不够坚强,但是不能不知感恩。

亲爱的叔叔阿姨们,在这炎炎夏日,你们不远千里不辞辛苦为我们送来了这么多的学习用具,当我看到工人叔叔在三楼那间教室不停粉刷,当我看到那间破旧的教室变得如此崭新,一尘不染,我的心中充满了感激。是你们把社会各届人士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和对我们留守儿童的关爱传递给我们;让我们从内心深处感受到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人间真情。

亲爱的叔叔阿姨们,请允许我代表蒿塔小学的所有孩子,用最朴素的感谢方式――向你们深深地鞠一躬,说一声:“谢谢!”因为有了你们的爱,我们才能像春天的花儿一样,尽情享受着明媚的阳光,幸福快乐的成长!作为新时代的小学生,我们沐浴着党的恩情,享受着你们的爱心与捐赠,我们一定不负你们的期望,学会感恩,努力学习,长大后像你们一样,致富思源、传递爱心。回馈社会!

最后,祝你们身体健康,万事如意!谢谢大家!

爱心捐赠捐赠方的公益事业篇十三

1、爱心相连,超越无限。

2、爱心世界,全赖有你。

3、相亲相爱,共圆精彩。

4、携爱同行,发现精彩。

5、和谐家园,用爱凝聚。

6、魅力新重庆,精彩社区行。

7、爱心传递,人人公益。

8、美好心愿,共筑爱巢。

9、奉献一份关爱,收获一份惊喜。

10、你我的力量,和谐的`榜样。

11、我愿我行,传递精彩。

12、爱聚欢乐帮,传递正能量。

13、青春不迷茫,因为有梦想。

14、服务他人,快乐你我。

15、大爱无疆,你我同行。

16、精彩关爱情,爱心永相伴。

17、爱的传递,有你添翼。

18、奉献一份爱心,点燃一片希望。

19、精彩,在有爱的地方萌发。

20、改变世界,只要你来。

爱心捐赠捐赠方的公益事业篇十四

老师们、同学们:

关心帮助弱势群体,“一人有难,众人支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建国六十大庆”来临之际,xxx县教育红十字会特向全县师生发出倡议:

希望老师们,每天少抽一支烟,少喝一杯酒;同学们,每日少吃一点零食,每周少喝一瓶水,省下并捐出你的零花钱,伸出你的手,奉献只是点点滴滴,哪怕对某位师生那昂贵的医疗费、学杂费可能只是杯水车薪,但我们的爱心,将会升起一道神圣的光环!你的慷慨解囊将被他人铭记,你的乐善好施将永远受他人尊重!

也许你与他(她)素不相识,但是,爱心无界,真情永存!捐款无论多少,滴水汇成大江,碎石堆成海岛,哪怕是一毛钱,都凝聚着你的深情厚谊,如春风似甘泉,滋润她们的心田!会让暗淡的生活重新迸发出灿烂的光辉,让希望的光芒重新照亮美好的前程,甚至改变他们一生的命运!

“爱人者,人亦爱之”。我们撒下的虽是点滴温情,成就的却是高尚的人生品德!你的爱心和真情,将如春风一般为他的生活送去一缕最温暖的阳光,将像星星之火点燃人们心中希望的曙光,将会带动更多的人们加入到捐款行动中!你伸出的援助之手,可以为他人的生活增添一份感激之情,也会为你的生活增添一份温馨!

老师们、同学们,行动起来吧,让我们携手互助,共创一片美好蓝天!

诚望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单位),各种机会广泛宣传,大力倡导,积极行动,我们及时将各校各单位捐赠情况在夔州教育网予以通报。

收款单位:xxxx。

开户银行:xxxx。

银行帐号:xxxx。

办公地址:xxxx。

联系电话:xxxx。

xxx县教育行业红十字会。

xxxx年x月xxxx日。

文档为doc格式。

爱心捐赠捐赠方的公益事业篇十五

1、汇聚天下母爱,惠及万千宝宝。

2、万众一心援四方,捐衣赠物传真情。

3、爱心哺育成长,把爱洒满四方。

4、汇聚天下母爱,宝宝快乐常在。

5、大手牵小手,人生路更好走。

6、你来我来大家来,环保节约一片爱。

7、传递妈妈的爱,温暖宝宝的心。

8、孩子永远是我们最大的希望和梦想。

9、一衣一物小小帮助,只想小孩健康成长。

10、今日薄衣百家赠,明日温暖万家行。

11、衣起相传爱心,共同造福下代。

12、用爱换未来,孩子就是我们的未来。

13、妈妈赠百家衣,宝宝添百家福。

14、爱的人生来自/源起第一份奉献。

15、感谢妈妈,让我成了爱心小天使。

16、妈妈的爱,温暖您另一个宝宝。

17、妈妈爱心暖万家,孩子福满人生路。

18、传递闲置的爱,温暖更多的心。

19、妈妈对宝宝的呵护,在传递中常驻。

20、妈妈献出一份爱,宝宝乐享万家福。

21、让爱从宝宝的人生伊始传递。

22、大人的榜样,就是最好的活广告。

23、妈妈的一个善举,孩子的一个壮举。

24、不一样的宝宝,一样的母爱。

25、闲着也是闲着,不如用它传快乐。

26、恩泽天下,育人育已,育宝宝。

27、让我们相“唤”更多妈妈的爱。

28、爱心善良好妈妈,健康幸运福宝宝。

29、妈妈用爱心,造福宝宝下一代。

30、易物妈妈爱心路,添福宝宝百病除。

31、传递妈妈的爱,温暖宝宝的心。

32、感谢妈妈,让我成了爱心小天使。

33、大人的榜样,就是最好的活广告。

34、用爱换未来,孩子就是我们的未来。

35、爱的人生来自/源起第一份奉献。

36、衣起相传爱心,共同造福下代。

37、妈妈对宝宝的呵护,在传递中常驻。

38、妈妈赠百家衣,宝宝添百家福。

39、孩子永远是我们最大的希望和梦想。

40、恩泽天下,育人育已,育宝宝。

41、闲着也是闲着,不如用它传快乐。

42、爱心哺育成长,把爱洒满四方。

43、妈妈献出一份爱,宝宝乐享万家福。

44、汇聚天下母爱,宝宝快乐常在。

45、大手牵小手,人生路更好走。

46、你来我来大家来,环保节约一片爱。

47、妈妈用爱心,造福宝宝下一代。

48、爱心善良好妈妈,健康幸运福宝宝。

49、不一样的宝宝,一样的母爱。

50、莫言衣物细小,岂知大爱无私?

51、一件衣服一份心,一次关爱一份情。

52、妈咪齐心出份力,共建宝宝好天地。

53、衣物传递爱心,宝贝成长纳福。

54、让温暖在身边燃起,让爱从你手里传递。

55、聪明妈妈献爱心,健康宝宝得福气。

56、一件宝贝的.衣物,您为宝贝做的榜样。

57、爱心浇开花朵,孩子面向太阳。

58、易物妈妈爱心路,添福宝宝百病除。

59、妈妈关爱的,不只是自己的孩子。

60、宝宝人生第一课,爱心妈妈您来教。

61、献爱之人孩可见,轮回善报缘因有爱。

62、分享余下的爱,得到更多的福。

63、我们都是妈妈,我们都爱宝宝。

64、妈妈做好事,孩子们一辈子的事。

65、一份爱,换来万家福,和谐美满福满家。

66、幸福你的幸福,快乐你的快乐。

67、爱心一路相伴,宝宝快乐成长。

68、你的我的大家的,都是有用的。

69、母爱连接你我他,生生不息誉天下。

70、爱心点燃希望,奉献成就未来。

71、大爱善举,牵手你我他;慈心为民,同奔现代化。

72、滴水之恩万心暖,寸草之心三春晖。

73、奉献您的爱心,成就孩子梦想。

74、做慈善事业的行动者,当爱心奉献的传播者。

爱心捐赠捐赠方的公益事业篇十六

第十四条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凭证或收据。

受赠单位接受捐赠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的.,报所在地的区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捐赠价值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报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捐赠价值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的,由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受赠单位接受华侨捐赠的进口物资,应提交下列文件,报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一)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或捐赠协议书;。

(二)受赠单位申请接受捐赠的报告及受赠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三)捐赠物资的清单(包括金额、种类、数量、质量等)。

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确认结果书面回复受赠单位。

第十六条捐赠人捐赠的进口物资,凭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文件和捐赠物资清单,由海关审核后,按规定验放。

捐赠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和专卖专营物资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受赠单位不得擅自转让捐赠的进口物资,特殊情况需转让的,应征得捐赠人同意并经原确认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转让享受减免税的进口物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税,转让所获的款项仍应用于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受赠单位应建立健全受赠款物管理制度,对受赠款物必须登记造册。受赠的人民币或外汇,应设立明细帐目,按捐赠人指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受赠的物资和房产应按捐赠人意愿,妥善使用和管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确需改变受赠款物用途,应征得捐赠人同意,报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九条兴建侨捐工程,受赠单位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受赠单位应对侨捐工程的兴建与管理全面负责。但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侨捐工程应依法按基本建设投资规定的程序报批。侨捐工程项目的确定和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村镇规划,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部门应优先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供水、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

第二十一条受赠单位不得擅自转让用于侨捐工程的土地或改变其用途,不得擅自改变侨捐工程的规模和标准。侨捐工程建设款额超过捐赠数额的,超过部分由受赠单位负责。未经捐赠人主动提出,受赠单位不得向捐赠人要求追加捐赠款额。

第二十二条兴建侨捐工程,受赠单位应成立筹建机构,捐赠人可参加或委托他人参加筹建机构。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或捐赠人要求工程招标的,应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侨捐工程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捐赠人报告工程款物使用、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情况,并提请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向捐赠人颁发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证书。

侨捐工程节余款应征求捐赠人的意愿办理。

第二十四条因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拆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应根据拆迁有关规定,依法给予重建或合理补偿,补偿所获款项仍应用于相关的公益事业,并告知捐赠人。

第二十五条对较大的捐赠项目,应当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报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和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捐赠人。

第二十六条对捐赠人捐资设立基金会或向有关基金会捐资的,该基金会应依法定期进行审计,并向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爱心捐赠捐赠方的公益事业篇十七

第七条捐赠人有权自行决定捐赠的方式、数额、用途和受赠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劝募、摊派。

第八条捐赠人有权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款物的使用和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

对违反捐赠人意愿的行为,捐赠人有权向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受赠单位主管部门投诉,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捐赠人。

第九条捐赠人要求对自己捐赠情况给予保密的,应予以保密。

公开报道和宣传华侨捐赠情况,必须征得捐赠人同意,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捐赠人要求为其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命名的,应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受赠单位不得要求捐赠人在捐赠款物之外再承担资金使用项目的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华侨捐赠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以下称侨捐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捐赠人用其经营所得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捐赠人可以按照本市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国内亲属入户。

爱心捐赠捐赠方的公益事业篇十八

正溪小学的老师及同学们:

大家好!

在这个寒风萧萧的时节,我们胜利小学一行6人来到这里,和你们相聚在一起,这说明我们是有缘的。

胜利小学同样属于高寒山区,也很清贫,我们不可能捐助很多,也许我们的帮助对于正溪小学的每个同学来说都是杯水车薪,但是我们竭尽所能!东西虽然不多,但它表达了我校全体师生的心意,带来了我们希望和你们一同成长的愿望。

虽然,正溪小学相对偏僻些,胜利是一个毗连县城的地方,但在同一片蓝天下,我们共同呼吸着清新的空气。来到这里,我们只希望能在寒冷的冬日为正溪小学的同学带来温暖和问候,更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建立联系、关爱孩子的长效机制,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贡献一份力量。

开展这项活动,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为胜利小学和正溪小学搭建一个互相学习的平台。双方教师利用这个平台互通有无、携手共进、共同研究,共同交流,共同成长,必将促进双方更好更快发展。我相信我们胜利小学会在这一活动中收获巨大的教益。我们将与你们在教学教研、师德建设、学校管理等方面进行更加深入的交流,让两校的友谊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中不断增进。

我也想借此机会,向正溪小学的全体老师说声心里话: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无论我们身处何处,只要用心育人,就体现了人生的价值!我也要向全体同学们说:不要因为自己生在大山就悲观失望,只要你们刻苦学习,大胆创新,就一定会茁壮成长!

最后,祝愿正溪小学今后在更广阔的领域里,打造出四类小学一个亮丽的品牌!祝愿全体老师和同学们元旦快乐,在新的一年里快快乐乐、健康幸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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