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2023年试论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汇总11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2 11:44:51 页码:12
2023年试论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汇总11篇)
2023-11-12 11:44:51    小编: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长处和短处,从而进一步改进自己。要注重总结的逻辑性,让读者在阅读过程中能够清晰地理解和把握论述的条理。有了一些总结范文作为参考,相信大家可以更好地规划和安排自己的总结写作。

试论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篇一

政管理法制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说明依法信访与依法行政具有完全一致性。

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民主法制原则,将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国家事务管理的行为制度化、法制化。严格依法行政已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

首先,依法行政是我国国家性质、政治体制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求行政管理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做到高效、公平,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管理国家事务。人民赋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目的是通过行政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服务。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再由行政机关依法落实,以确保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目标。其二,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对政府活动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经济组织成为独立于政府的市场主体,对其组织、计划、监督等国家行政活动,主要依靠法律法规进行调节和约束。其三,依法行政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人民群众的愿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人民群众越来越强烈要求各项工作能依法进行,实现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其四,依法信访是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化解新时期人内部矛盾的有效手段。信访人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受理者以依法行政为前提,处理信访问题,保障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依法信访已经成为依法行政的必要组成部分。其五,依法信访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重要方略的重要环节。

二、依法信访与依法行政相辅相成《信访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信访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工作走向法制化,会带动信访工作走向法制化;同样,信访工作不断走向法制化,也会推动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三、依法信访的实现途径。

者要依法进行信访活动。依法信访是信访人的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的信访行为必须符合《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逐级、有序进行。信访工作者要严格依法处理信访问题。认真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按法规及制度要求及时处理信访问题,给信访人一个满意答复。

试论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篇二

2、加强法制学习、宣传教育,强化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强化法律意识,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之一,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更为重要。只有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才能自觉遵守与执行法律,只有提高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才能作到依法行政。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对公民来说,通过普法宣传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在全民都有较强法律意识的大环境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能加以批评、抵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行政。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说,知法、懂法、守法就更为重要和更为紧迫。只有领导干部增强了法律意识,才能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方略。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只有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队伍,才能做到依法行政。很难设想在一支没有法律知识的法盲干部队伍的带领和管理下,能建设法治国家。所以,只有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增强了,法律素质提高了,依法行政才能有保障,依法治国才有希望。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推动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一重大契机。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大力削减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有条件地要集中进入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3、加强政府的行政监督检查职能。政府职能转变后,必须更新管理方式,各级政府由过去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加强宏观管理的力度,就必须加强政府的监督检查职能,加强行政处罚职能。对市场主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或者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履行法定义务,都要通过行政监督检查来查证处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会出于小集团或个人的利益考虑,有可能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出现偷税漏税、假冒伪劣、欺诈、垄断、暴利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这就必须加强政府的监督检查的职能,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如行政处罚法,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行政监察法,赋予了行政机关监督监察权;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权;统计法,赋予统计机关统计监督权;会计法,赋予财会人员监督权。这些行政监督机关,都要认真负责地行使监督职权,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要加强公安、司法、工商、税务、商检、海关等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充实和加强行政监督检查队伍建设,以保证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的实现。

试论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篇三

2、行政权与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决定必须依法行政。由于行政权力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的公共权力。因此,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自己的特征。一是行政权力是由法律设定和权力机关的授权。为了保证国家各方面的有效管理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与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不得不授予行政机关很大的权力,如行政立法权、管理权、处罚权和强制权等,而这些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就有可能走向专横、滥用,甚至腐败。同时,我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法律的执行机关,因此,必须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权力机关的意志,行政权的运用必须对权力机关负责,对人民负责,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不能越权。二是行政权力属于国家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和单方面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只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各种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志表示,不需要与管理相对人协商。行政决定一旦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就具有服从的义务,其他国家机关就具有协助的职责,而且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强迫其履行。三是现代行政权力急剧膨胀,无处不有,无处不在。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管理任务的繁重,现代行政权力急剧膨胀,介入各个领域、各条战线,已经越来越多地介入国家刑事、民事问题。如有的国家出现了“行政刑罚”现象。在我国,象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政府部门的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行政司法、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

合同。

等都在急剧增加。如果不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制约,那么,行政权力必然要走向专横、独裁、滥用和腐败,甚至影响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四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国家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性,赋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享有很大的和较宽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着某种扩张性和随意性。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仅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政,而且还要根据依法行政原则拓展到自由裁量领域,即依据法律精神和立法目的行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要符合立法目的,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合情合理,不能畸轻畸重。由于上述行政权力的这些特点所决定,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只能依法行使,不能违法和越权。否则,就会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损害。

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行政。

试论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篇四

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是高一政治新课标中出现的两个概念,在学习中,很多学生存在模糊认识,出现理解错误。正确使用这两个概念,必须弄清两者之间联系和区别。

依法执政最早是2004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的,这个文件首次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作为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的目标。

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由“人治”到“法治”转变,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实施的关键所在,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所在。但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区别:

(1)涵义不同。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其内容主要有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简单地说,依法执政,涵盖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制改革等内容,而依法行政只涉及执法的要求。

(2)主体不同。依法执政的主体是执政党,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3)内容不同。依法行政的“政”,应为政务之“政”,即国家权力部门赋予的行政工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其应负的行政职责;依法执政的“政”,则为政权之“政”,即组织和领导国家政权,它要求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于民意之上。

(4)原则不同。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依法执政的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依法行政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前者相对更加宏观,后者相对更加具体。

二者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

(1)都强调“依法”,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2)依法执政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

(3)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内的经常化和具体化。

试论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篇五

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依法行政。李鹏总理两次题词都把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相连,不是没有原因的。

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都严格依法(包括宪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世界各国都一样,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且休戚相关,因而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众的,是行政机关。自然,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最强。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百分之八十都须行政机关执行。因此,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将从总体上决定我国能否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实践看,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也在于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行使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命令和服从。同时,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办事速度,强调行政效率,并给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方式上的这些特殊性,使人们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方面,自然会增加些不利因素。因此,很多国家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力图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提供基本的行为规则,使行政机关与法院一样,都受程序约束,以保障依法行政。

事实上,我国长期以来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也很少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提出要求;而是把“依法”看成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事。我们一直把公、检、法称为执法机关,只有执行刑事法律才是执法,才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并不把行政机关也看成是执法机关。产生这种偏颇有其历史原因,这里不作探索。把行政机关列为执法机关,称为行政执法,是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行政诉讼法颁行以后的.事。但至今仍有人只把部分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而将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排除在外。当然,这并不是说在此以前就不存在行政执法,而是说,人们尚未将实际存在的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和要求,恢复其执法机关的地位。认识上的这种偏颇,自然也将增加依法行政的难度。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逐步认识到,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通过其所制定的法律表达出来,因此,执行机关也就是执法机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法把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称为“合法性审查”,也就是把行政机关看成是执法机关,要求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合法的条件是:证据确凿,即以事实为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以法律为准绳;并且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这就与司法机关在性质上并无二致。由此提出依法行政,反映了人们对行政机关法律性质的认识逐步深化。

但是,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实践问题的完全解决。庞大的行政执法队伍,在法律意识方面的水平和修养极为参差不齐;要使所有的行政领导都树立起在作出重大决策和决定以前都问一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使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明白作出任何一项涉及公民权益的规定和具体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等等,决不是一件轻易的事。更何况许多行政行为与金钱利益直接关联。也许这需要一整个历史时期,有赖于各项制度的完善和强有力的法制教育。最近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较好地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思想,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应当深入进行宣传。

试论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篇六

行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利的法制保证。”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强调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执政党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

由于我国专制人治历史传统、马克思主义教条化、“以党代国”思想的残留以及执政经验不足等原因,共产党在执政初期不是依照法律,而是采用政策、政治运动和高度集权等方式执政,曾出现“用政策代替法律——政策至上,全民学两报一刊——社论至上,落实最新指示不过夜——最高指示至上”的不正常现象。共产党不实行依法执政,使社会主义事业遭受巨大挫折,如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苏联的解体、东欧的巨变等。中国共产党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善于从成功中总结经验,从失败中总结教训,把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深刻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十年“文化大革命”的经验与教训,提出了“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这一科学论断,开始了富有重大意义的从人治向法治进程的重大转变。1982年党的十二大修改的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党章中首次明确规定了政党运行法律化的原则,这突出表现在邓小平同志强调的加强党的制度建设这个问题上,“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等论断,充分表明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制度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实现在“法治”治党理念要求下的以制度治党,最终实现彻底根除和克服人治“治党”现象,摒弃“人治”治党模式,建立和完善“法治”治党机制。经过二十多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艰辛探索,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邓小平同志的法制事业再次推向前进。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方略写入党章,并载入宪法,进一步明确地把治理国家的方式由“人治”转向了“法治”,这标志着党的“法治”理论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十六大修改的新党章再次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面对当前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高瞻远瞩地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这一重要而又深远的课题,把党的依法执政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和要求,开拓了“法治”治党的又一新航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执政过程中艰辛探索出的一条治国的基本规律,亦是新世纪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

二、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的辩证统一。

首先,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法治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更不是要取消党的领导。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是依法治国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推动者,而不是妨碍者。第一,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方向和进程。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但人民要党来代表和组织,才能保证法制顺利有效地推进,避免无政府状态。第二,依法治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而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要由党来集中、提炼和体现。第三,党的理论、主张和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依据和灵魂。社会主义法制是党的理论、主张和政策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体现党的意志、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高度一致。因此,在依法治国的整个进程中,始终要坚持党的领导。

其次,依法治国需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历史任务,是一项面向新世纪的伟大工程,它涉及各条战线各级组织的体制、机制、组织机构、人事制度和人的问题,情况复杂,困难较大。这样的伟大工程无疑需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需要广大的干部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需要广大干部群众同心协力,脚踏实地地一步步前进。

(二)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的基础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必然追求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就决定了依法治国只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并且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础上的。

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实际上指出党的领导的本质就在于执政为民。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都是为了发展人民民主,党的领导是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途径,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统一的关键在于依法执政。

实现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的统一,关键在于党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转变。党领导方式的转变总的来说要做到两个统一,即坚持党的领导与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统一,这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做到第一个统一,即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一人民主权原则是党的领导的前提和归宿,因为共产党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所以党的领导是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并且只有党的领导才能更好地实现这一原则;做到第二个统一,是因为党处于领导地位,主要靠自律很容易出现专断和偏差,因此,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把人民的意志用国家的意志表现出来,但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身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地位的客观要求和具体体现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一个基本的方面就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们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实行依法治国,不是削弱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体来说,就是党要建立民主、科学的执政方式,即依法执政。

依法治国的核心内涵是使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至高无上。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超越法律之上。它既是一种坚持“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的治国方略,又是“一种应当通过国家宪政安排使之得以实现的政治思想”。社会主义法律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但它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就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置于法律之下,而且更应该遵守宪法和法律,做到依法执政。党依法执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

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共产党依法执政。执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集中体现,是治国的关键。同时,党的执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党的方针政策是我们各项工作的指针,凡经过实践证明是成熟的、成功的和正确的,就应该上升为国家法律,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宪法和法律只有得到执政党的遵守,才能进而得到整个社会的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只有在执政党中树立起来,才能进而在整个社会树立起来。可见,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党依法执政,才能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执政是体现党的先进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体现。党是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的先锋队,是“三个代表”的体现者和实践者。党的先进性的本质在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的领导职责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是领导和支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领导与执政的最根本的合法基础是根植于民,为民谋利,受到人民的信赖和拥护。实践证明,党要代表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可靠的途径就是严格遵循以民主性、科学性和稳定性相统一为基本特征的宪法和法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就要求党依法执政,支持和尊重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这样,党依法执政才能永葆先进性和生命力,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断改善党的建设,不断把依法治国推向前进。

四、依法治国为依法执政提供制度和理念上的保证。

法律是最高的非人格化权威,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法律的统治。在实际生活中,尽管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处理,都要由具体的人来进行,但是,问题的实质在法治精神的制度安排。

实现党的领导行为规范化,必然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自觉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一是要依法决策。无论是决策目标还是决策方案和决策程序,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都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就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而言,法律与政策相比,更具有权威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对于广大人民来讲,政策只能起引导作用,一般不具有强制性,而法律则不同,它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因此,我们党在领导人民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克服重政策、轻法律的思想,确立宪法和法律高于政策的思想,养成不仅按党的政策办事、更要按照法律办事的习惯。二是要依法行使权力。领导者行使职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不得越权,不得专权,更不得把职权作为特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乱法,以权代法。

(二)树立“法治”理念,为依法执政提供必要的理念支持。

“法治”作为“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式,其科学内涵不仅指法律制度和依法办事这种外在形式本身,它更注重的是一种法的内在精神理念,“法治”要求的是渗透到法的实体和程序上的一种特定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原则。因此,“法治”不能单纯看作是一种治国的方略,还应看到是一种视法为最高权威并追求法的合理性理念、文化和价值,这样才能真正把握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可见,中国共产党要依法执政,仅“有法”和“依法”这种外在形式是不够的,还要求党内全体成员树立坚定的依法治党、依法执政的理念。法律权威是与人们对法律的接受相联系的,来源于人们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因此,理念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人们思想上的一种认同感和归宿感。当前,党内有不少人法治的理念、意识相当匮乏,不习惯受制于法律的约束,人治和专制思想还相当严重,这是制约党依法执政的理念障碍。

树立法治理念,崇尚法律的权威和至上性,是实现依法执政的一个重要保障。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个人的意愿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是“法大于人”还是“人大于法”,即法律是否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问题。“人治”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主张因人而异,推崇个人权威,即“人大于法”;“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针对事而不因人而异,提倡一般性规则,弘扬民主,法律至上,即“法大于人”。在依法执政的过程中,“人治”思想的最大要害在于以领导者个人的权力破坏法律。因此,实施依法治国,树立“法治”理念,崇尚法律权威,营造良好的法制人文环境,可以促使依法执政更好更有效地开展。

试论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篇七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第一次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这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完善和发展。加强对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如何加强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进行,其核心是行政执法。因为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管理相对人采取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结果的行为,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在这些内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因为一个国家的整个管理活动,不是靠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而主要是靠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的。如果各级行政机关都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那么,依法治国就有了基本保证。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又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大环境和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大环境,就根本谈不上依法行政。但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因此,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试论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篇八

浅谈依法信访与依法行政的关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信访是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从法制角度规范信访行为。我国特定国情的信访工作,作为行政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所以能够在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说明依法信访与依法行政具有完全一致性。

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民主法制原则,将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国家事务管理的行为制度化、法制化。严格依法行政已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

首先,依法行政是我国国家性质、政治体制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求行政管理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做到高效、公平,严格按照法律要求管理国家事务。人民赋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目的是通过行政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服务。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再由行政机关依法落实,以确保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目标。其二,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对政府活动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经济组织成为独立于政府的市场主体,对其组织、计划、监督等国家行政活动,主要依靠法律法规进行调节和约束。其三,依法行政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人民群众的愿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人民群众越来越强烈要求各项工作能依法进行,实现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其四,依法信访是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化解新时期人内部矛盾的有效手段。信访人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受理者以依法行政为前提,处理信访问题,保障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依法信访已经成为依法行政的必要组成部分。其五,依法信访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重要方略的重要环节。

《信访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信访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工作走向法制化,会带动信访工作走向法制化;同样,信访工作不断走向法制化,也会推动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三、依法信访的实现途径一是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信访条例〉〉是规范国家信访工作的行政法规,〈〈信访条例〉〉自1996年实施以来,在深化信访工作改革、推动信访工作建设、把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等方面起到了“纲举目张”的作用,不少地方根据〈〈信访条例〉〉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细则,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和信访群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了依法信访工作的逐步扎实开展。因此,认真贯彻执行〈〈信访条例〉〉是实践依法信访的首要任务。二是在信访工作中引入法律援助制度。我国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对保障社会上的贫弱者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起到了积极作用。从实践看,法律援助对象所要解决的问题,大多也都是信访工作所要解决的问题,二者有许多共同点,在内容上是互相交叉的。而且,二者的结合,使信访工作纳入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过程并使信访工作更加规范化、法治化。在信访工作中引入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可以通过法律咨询为群众解难释疑,而且还可以通过仲裁与调解为群众提供较为经济、灵活的服务。三是加强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仲裁、司法等部门工作的结合。要疏通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联系渠道,加强与司法、仲裁部门相互间的联系和沟通,使一些属于司法、仲裁部门处理的案件直接由司法、仲裁部门处理。

试论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篇九

5、违法必纠,严肃政纪、法纪。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行政职权,代表国家依法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方面实施管理,其职务行为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由于行政权的特点和执法人员的素质不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等现象。甚至有个别人在执法中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严重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这些违法行为或者是犯罪行为,就必须予以严惩,决不能姑息迁就。违法必纠,这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也是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有效措施。为此,国家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了对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追偿和追惩。既要追究经济责任,又要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通过追偿和追惩,一是教育他本人,今后不再违法,二是教育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遵纪守法。这样全国上下才能形成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局面。

5

页,当前第。

5

1

2

3

4

5

试论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篇十

1、干部的思想观念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要求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思想观念。但在少数干部中,仍被一些“姓社”“姓资”的抽象概念束缚着思想和手脚,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特有东西,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这种思想反映在实践中,欲干怕犯错误,不干怕掉队,表现出瞻前顾后,左右观望。还有些干部对市场经济存在误解,认为市场经济是万能的,搞市场经济,政府什么都不要管了,一切都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反映在实际工作中“大撒手”,该管的不管,该检查的不检查,放纵了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结果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牟取暴利的情况十分严重。这些思想的实质和产生的根源,还是对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没有认清。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的精辟的论断,已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我们全党和全国人民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的认识有了新的重大突破。因此,我们各级干部必须加强学习,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转变思想观念,确立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观念。

2、政府管理机构和管理手段不适应。现有的政府机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形成和建立起来的,它适应的是当时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现在国家确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模式,那么,国家的管理职能、管理机构都必须转变,以适应新的市场经济规律。但目前的政府管理机构,远远不适应新形势要求。具体表现如下:政府机构臃肿,层次重叠,人浮于事,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尤其是少数行政职能部门,运用手中的权力,以履行行政职能的形式,对社会资源、生产要素和市场运行进行操纵,甚至形成“行政垄断”。这与商品经济的高效率发展格格不入,严重地影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所以,国务院下决心进行机构改革,精简人员,建立一个高效率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精干的政府领导机构,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与地方各级政府都进行了机构改革和精简人员。但在管理手段上,有些各级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仍习惯采用行政手段、长官意志和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粗暴的管理,直接决定各种经济活动,不会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结果必然压制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当前依法行政急需作好的几项工作。

试论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篇十一

一、引言。

2004年9月16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的目标。《决定》分析了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三大历史任务和存在的五大问题,总结了六大经验,科学、及时地作出了加强五大执政能力的对策。《决定》不仅对我党的执政能力从战略的高度加以规划,从理论的层面进行了系统阐述,而且从战术角度具体提出了全面推进的步骤。它对于我党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完善执政方略、改进执政方式、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意义深远。作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员,笔者更加关注“依法执政”概念的提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执政理念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深化,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而与“依法执政”相临近的另一个范畴——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执政的最经常的体现。本文正是想通过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厘清以阐明三者的内在联系,以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一点理论上的贡献。

所谓依法执政,按照《决定》的精神,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它主要体现在:

5、以保障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所谓依法治国,或者法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从古希腊时期就曾经为柏拉图以及亚理士多德详细阐述过,归根结底,其核心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法治与人治是一个相互对立的范畴,法治讲求用没有感情的、理性的法律来代替喜怒无常的君主以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法治与民主不可分割,法治是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没有民主,所谓的法治只能流于空谈。亚理士多德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最优秀的治国之道。他指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他在比较研究了一百五十八种政体之后得出结论说:“最高统治权的执行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的要旨是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的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的私利,那么就必然是变态政体。”因而,他说:“应由多数人来治理国家……似乎是很正确的……。”“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theruleoflaw)更为可取。”“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比较这两个概念我们就会发现,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其核心内核是一致的。依法治国的最根本要求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就是要确立一个摆脱个人欲望,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执政党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由此可见,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只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确确实实的实现了依法执政的既定方针,所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了。

尽管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二者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第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首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时代的产物,是人民的选择。我党执政以后,对是否应该依法执政以及是否应该严格贯彻依法执政的问题曾有过曲折,历史证明,没有我党的依法执政,整个社会主义事业都会陷入危机和困境。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正是“十年文革”时期的一大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政府根本不可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其次,人民政府是一个基本由我党员、干部组成的政府,是我党执政方针、政策和理念贯彻的主要渠道,如果没有这些党员、干部的从依法执政的战略高度来行使其职权,整个政府运作必然会陷入失范状态,依法行政只能是空中楼阁。第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内的经常化和具体化。依法执政相对于依法行政而言,是一个上位概念,更加宏观,它必须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具体的运作才能得以贯彻。正如我们指出的那样,现阶段的中国,尚处于一个行政权过分庞大的转轨时期,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关系并未能真正得以理顺,立法、司法两头过小的“纺锤型”状态还不可能在一时片刻之间得到合理的改观,因此我党的依法执政的战略方针更多的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去落实和贯彻,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依法执政的经常化和具体化并非言过其实。

五、结语。

总之,中国共产党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执政理论的提出是对我党依法治国战略的进一步深化。而由于现阶段政府施政的特点,实际上依法行政正是依法执政的日常体现。三者既有根本的内涵差异,又有深层次的内在联系,只有理解了这种区别与联系,我们才能够更好的领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执政理论的精髓,更好的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当然,这种理解不一定准确,还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毛德龙,男,1977年3月出生,山东省日照市人。现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截至目前,共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有三篇在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论文研讨会获奖。参加过三个课题研究,其中包括一个省部级课题。

delongmao@(电邮)。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