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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5周国旗下领导讲话稿:书香伴我行(优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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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5周国旗下领导讲话稿:书香伴我行(优质14篇)
2023-11-12 15:05:41    小编: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遇到许多琐碎的小事,而总结是帮助我们更好地理清思绪的重要方法。要思考总结的目的和受众,以便更好地确定写作风格和表达方式。总结范文中可以寻找到与自身情况相类似的案例,对照着写作,会更加有针对性。

第5周国旗下领导讲话稿:书香伴我行篇一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命题大纲》的相关要求,对《劳动教养学》课程全国统一命题作如下说明。

一、命题指导思想。

1.宗旨。

《劳动教养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或本科)段必考课。它是一门专业课程,具有综合、应用等鲜明特征。根据以上特点,本课程既考核基础理论也考核基本技能。

2.标准。

本课程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本课程本科结业水平为命题的参考标准。

3.目标。

(1)客观、公正、有效地检验考生掌握《劳动教养学》课程知识及相应能力的状况。

(2)有利于提高自学考试的信度和效度,有助于促进自学考试标准化、规范化。

二、命题依据和范围。

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8月颁发的该课程考试大纲为依据,以《劳动教养学》教材为取材范围。命题范围覆盖到教材中1-18章的规定学习内容。

1、题型和分数比例。

(1)单项选择题20%;(2)多项选择题20%;

(3)名词解释12%;(4)问答题24%;

(5)论述题24%。

2、能力层次比例。

试题考核分“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四个认知能力层次,其分数比例依次为26%、26%、24%、24%。

3、难度结构。

试题的难度分为易、较易、较难、难四个层次,其中易、较易、较难和难大约各占17%、38%、27%和18%。

4、重点安排。

根据教材的内容和结构,第二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为重点章节,次重点章节为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其余各章为一般章节。

三、其他。

本考试为闭卷考试,时间共150分钟。采用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分。

四、样题。

1、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劳动教养的()。

a.专门法律b.相关法律。

c.专门法规d.行政法律。

2、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a.主体b.客体。

c.权利d.义务。

e.法律行为。

3、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4、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决定劳动教养适用期限的依据有哪些?

5、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1)运用法学原理分析劳动教养与刑罚执行制度的区别及其改革。

第5周国旗下领导讲话稿:书香伴我行篇二

我国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政党制度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的,又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相适应。

第一框:中国共产党执政: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1、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地位的确立。

(1)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地位的确立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是由其性质决定的。

a、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地位的确立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b、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地位的确立是由其性质决定的。

(a)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确立是由它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从成立起,就为人民的解放和幸福、民族的独立和复兴、国家的繁荣和富强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斗争。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全国各族人民及其事业中的领导地位。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核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才能保持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才能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含义。

a、科学执政含义:遵循规律。

b、民主执政含义:

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c、依法执政含义:

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

(3)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依法执政是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要通过依法执政体现出来,要靠依法政治来保证实现。有利于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框: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2、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邓、三、科。

主题 内容 本质或精髓。

实事求是。

执政为民。

科学发展观 什么是发展,怎么样发展 第一要义、核心、要求、根本方法。

是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思想。

(2)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

(3)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三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1、执政参政,特色鲜明。

(1)我国民主党派的性质。

我国民主党派是作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a)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这是我国政党制度的根本前提。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实质是代表人民掌握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b)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具有法律赋予的参政权,包括参加国家政权,教育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处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执行。

(c)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只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各民主党派才能团结协作。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绝非组织领导,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党间关系。

(d)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长期共存是民主党派与共产党都长期存在,互相监督是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监督,尤其强调参政党监督执政党,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表明参政党与执政党一起经受考验,共同承担国家和民主盛衰兴亡的责任。

(e)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遵守宪法和法律。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得到宪法的承认和保护,享有宪法规定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以宪法和有关法律为准绳,进行民主协商,互相监督。

(f)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各党派共同创立的。人民政协还包括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各界爱国人士,港、澳、台同胞。

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能力。

3,适合国情,优势显著(了解)。

(a)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民主党派参政议政,能及时反映社会各阶层利益和要求。民主党派人士参加国家机关的领导工作,直接参加国家政权和国家事务的管理,推进了国家政治生的民主化。

有利于。

(b)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党派是拥有多学科的人才库,是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力量。

(c)有利于推动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实现。由于历史原因,各民主党派和台湾同胞。

有密切联系,成为大陆和中国台湾联系的纽带。

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经济制度决定我国不能照搬西方的多党制。

主张在我国实现多党制度,实质上是要取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后果是人民政权的丧失,社会主义制度的颠覆。

第6课重点知识点:1、党的执政方式;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3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的内容(是什么,党间关系、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基本方针、根本活动准则、重要机构)。

第5周国旗下领导讲话稿:书香伴我行篇三

【内容提要】劳动教养是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重要司法制度,劳动教养立法是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理论研究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必需建立坚实的科学理论基础,夯实劳动教养立法的“四大支柱”:立法和法理学上的法治化支柱;制度设计上的宪法或宪政支柱;处罚体系设计上的实体法支柱;处罚适用上的程序法支柱。科学地解决这些问题,是劳动教养立法面临的基本任务。

差不多与劳动改造立法同时起步的中国劳动教养立法工作,在经历了十几年的步履维艰之后,虽然也形成了十几稿甚至几十稿各式各样的《劳动教养立法(草案)》,但最终并没有象人们期待的那样,用“八年抗战”(1986~1994)的辛劳弄出一部劳动教养法典来,而是“脚踏实地”地回到了这一工作的起点。尽管这绝不意味着十几年劳动教养立法工作的徒劳和枉然,但她却无情地告诉人们:立法决不就是条文的起草和法典的编纂。一部法典的诞生,不只是法学家、立法官和劳教专家们辛勤操劳的果实,而更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更是形势变化的结果。从劳动教养立法工作顺利、健康发展的立意出发,本文专门就事关劳动教养立法工作进程的几个基本问题,应当说是比较基础、边缘和综合的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注:为了配合和推进劳动教养立法工作的开展,筹划、成立了由刑法学、监狱学、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宪法学、法理学、法律史和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等相关学科的10名专家组成的“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中国劳动教养(轻罚处罚)立法研究》项目课题小组”。项目主持人、课题组副组长兼秘书长:西南政法大学监狱学和犯罪学教授张绍彦,课题组组长: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储槐植,课题副组长: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著名中青年法学家陈兴良,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所长、犯罪学研究员郭建安;课题组成员包括:西南政法大学宪政学和外国法律史教授、法学博士王人博,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授程燎原,北京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法学博士陈瑞华,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局研究室主任姜金方,西南政法大学监狱史和法律史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王利荣,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副教授、法学博士杨建顺。)我认为,对这几个基本问题的正确认识和解决,是劳动教养立法科学化的基础和前提。

我对中国劳动教养立法基本形势的认识可以简括为“四个历史必然性”:

(一)中国劳动教养独特存在的历史必然性。

中国的劳动教养产生、存在和发展于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功过是非”无需专门和过多的评价,简单地讲,它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存在至今确有其一定的历史必然性。现在困扰劳动教养的法治和人权两大难题,在劳动教养产生时代的中国社会并没有形成为一个普遍问题。那时的中国可以说处在一个高度政治化的社会,“专政”是整个社会的主导意识。政府的行政权和司法权也没有什么明显的界限,行政权的范围和规则也都没有明确、严格的规制。这是劳动教养问题与监狱行刑问题最大区别,也是劳动教养立法迟迟难以出台的根本所在。这就是十几年来人们一直难于弄清楚的劳动教养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因为,如果我们假定行政权――不经司法程序有权在劳动教养的范围内处理公民的自由的前提能够成立,那么,中国过去把劳动教养作为行政处罚措施时已经制定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就已经使劳动教养立法问题得到了基本的解决。然而,显而易见的是行政权是无法如此处理公民自由的。因此,当我们再来为劳动教养立法寻找劳动教养性质的根据时,却又把上述法规的规定作为法律根据,显然是犯了逻辑上循环证明的错误,是没有证明力的:

命题一: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证明一,因为法律规定了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措施,所以,它是一种行政处罚;

命题二: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

证明二,因为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所以,法律规定它是一种行政处罚。

法律和事实互为根据,相互地循环证明。这是十余年来的一个最为普遍的现象。

但是,劳动教养在中国的产生和迄今为止的独特存在却是历史的必然,是不可避免的,因而也应当说是合理的――在其存在客观必然性、不以人的主观意志和良好愿望为转移的意义上说。我们所谓的历史必然性并非指在价值评判的意义上事物所具有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或者说这种合理性并非价值判断意义上的合理性,即不能成为其存在正当性的理由或者根据,而是哲学之必然意义上的合理性。所以,我认为,今天进行劳动教养立法时,从实际的意义上讲,无需过度地对现实的劳动教养进行这种“回头看”式的价值层面的分析和评判,而只需从现实的要求和发展的趋势出发即可。

(二)中国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提出的历史必然性。

基于同样的缘由,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几乎与当时的劳动改造立法同步,劳动教养立法问题也被历史地提到了人们的面前。这个时代不仅仅是中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真正的历史性变革。法制和法治成为社会生活普遍的基本规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人们尚欠清晰的理念中特别是在与劳动改造结合的意义上,提出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是必然的。劳动改造要立法了,看来如此相似的、被俗称为“二劳改”的劳动教养立法也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但出乎人们预料的是,正是在进行这种劳动教养立法的努力中,才逐步发现了劳动教养与监狱问题的根本不同。因为,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社会由计划经济开始转向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这种社会经济形态的转变直接地引发了政府及其权力的变化,因为市场经济的培育是以独立自主的公民和市民个体为其基本的社会基础的。所以,8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中国社会转型期进程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日益深入,劳动教养立法工作的基本目标――法典的出台越来越渺茫。政府权力的规制、公民自由和权利的确认以及劳动教养的司法化建构等,都是监狱立法不曾遭遇的十分复杂的问题。

(三)劳动教养立法现状的历史必然性。

经历了十几年的艰苦跋涉,劳动教养立法没有能够像劳动改造立法那样――“八年抗战”总算弄了一个监狱法典出来,恰恰相反,时至今日劳动教养法典似乎没了说法。我们认为,这种状况的形成也具有其历史必然性。毕竟与劳动改造相比,劳动教养才真正更具中国特色,它的产生也更具创造力和随意性;它的存在和发展都缺乏基本的理论说明和社会基础;而中国社会自20世纪80年代后开始出现的“国家、社会、公民、个人”关系的变化,应当说发育得并不成熟,因此,也就不可能形成以对这种变化正确认识为基础的劳动教养立法的科学认识;当然,在上述过程中,也必然存在一些人们认识上特别是劳动教养立法活动本身努力方面上的偏差。如此等等。

我们对劳动教养立法现状基本认识的结论性意见是,在过去左右的时间里,中国社会不具备出台劳动教养法的条件,劳动教养立法的时机发育尚不成熟;目前,中国的劳动教养立法也不具备直接着手条。

文起草或者立法论证的条件。简单地说就是劳动教养立法在经历了过去15年左右的努力而其“成果”几近为零之后――当然,这绝不等于否定15年劳动教养立法工作的成绩和贡献,事实上,如果没有这15年的基础,至少我们现在也难于形成对劳动教养立法的正确认识,今天的劳动教养立法应当从零开始,从科学性的而不是工作性和事务性的调查研究开始。因为,目前在缺乏必要论证和准备的条件下,直接从事劳动教养法典起草的立法工作的社会条件、理论准备和实践基础都是不充分的。

首先,劳动教养立法与国家的体制即宪法规定的国家与公民和个人的关系有关、与政府的行政权力有关、与国家的司法程序有关、与国家的司法体制特别是刑事司法体制有关。因此,必须基于对中国社会结构、政治经济形势和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等一系列基本问题的正确认识,才能真正把握劳动教养立法的要领。相信21世纪初,中国社会的变革和发育将渐趋明朗。上述客观情况实际上对劳动教养立法就只能是就事论事,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在某种意义上讲,前15年劳动教养立法就是走过了这样的路程。

其次,劳动教养立法工作的健康进行有赖于一系列基本理论准备的支持。这些基本的理论准备包括: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家、政府――公民――个人”关系及其对国家和政府体制的影响;国家和社会结构的变迁及其对“权力――权利”机制的影响;国际社会刑事立法、行政立法和人权保障的发展方向;中国社会现阶段法治社会建构中包括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在内的刑事法制的改革与完善、政府行政处罚的分析;在宪政体制、刑事法制、行政法制和司法程序中对劳动教养问题的定性和定位等等。这些重大的基本理论问题,都是需要在进行劳动教养立法时进行专门、系统和深入研究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动教养立法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我国立法实践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已经反复地证明了这一点。

第三,类似中国劳动教养的实际做法,在国外早已存在,诸如保安处分、违警罪、轻罪等皆有相同或者相似之处。尽管这些国家的基本国情、立法思想和具体做法等都未必适合中国国情,但应当说在基本的方面,它们对中国的劳动教养立法都具有重要的和直接的借鉴意义。可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我们从客观的角度对之进行比较系统的考察和研究还相当薄弱,特别是从中国劳动教养立法借鉴角度的理性观察更是十分微弱,甚至当我们带着自己的某种框架或者期待去了解时,还会觉得那些东西与中国的劳动教养是“零相关”,对中国国情而言,那些东西根本就是“水土不服”,其实并不尽然。所以,目前从借鉴和使用人类文明成果及国外有益经验的角度看,我国劳动教养立法法典直接起草的条件也不成熟。

(四)劳动教养立法新思维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基于上述劳动教养司法实践和立法问题的基本状况,便形成了如下人们不愿看到的局面:第一,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度里,劳动教养成了法治建设和完善中的法治“荒地”;第二,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国家里,劳动教养又成了一个被敌对势力用作攻击中国人权状况口实的人权“荒地”,她时常在国际政治和经济舞台上出现。更为突出的是,她的对象是人,是人的人身权利本身。

“穷则思变”,这成为劳动教养立法新思维产生的直接和巨大的力量源泉!同时,从客观上讲,近中国民主、法治、人权理论的研究和改革实践,也为劳动教养立法新思维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条件,成为产生科学、合理、完善的劳动教养立法新思维的事实基础。总之,我认为,全面而深刻地认识劳动教养立法的上述必然性,从正确地分析中国社会的深刻变革及其发展趋势着手,对劳动教养立法相关的基础性问题进行深入地科学研究,是重新开始的劳动教养立法工作健康发展并取得最后胜利,制定出科学的劳动教养法典的必由之途,这是不可缺少、无法跨越的根本环节。否则,我们必然付出的昂贵代价将无情地被时间和实践所证实。

我们认为,劳动教养立法的当务之急不是进行条文的草拟,或者为法典的起草而进行所谓的“调查研究”,这些技术性工作是劳动教养立法的坚实基础牢固地建立起来之后自然而然地会得到解决而相对简单的事情。问题的关键和难点在于,为劳动教养立法问题的解决建立和寻求其理论的和实践的、立法的和司法的、制度和体制的、历史的和发展的、中外比较的、刑事的和行政的、实体的和程序的等各方面的基础和支撑。这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必不可少的工作,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企图凭借任何其他力量,走捷径,回避问题与困难,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欲速则不达,徒劳而返。我认为这也正是劳动教养立法与监狱立法同步开始,虽然经过了十余年的多方努力,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形成了十几稿的劳动教养法典草案,但至今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的根本所在。(注:当然劳动教养立法,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上,从立法上还是司法上,从中国历史的发展还是国外相关或者类似的制度等方面,较监狱立法都要复杂得多。并且,劳动教养立法还从根本上受制于中国经济社会关系的发育和变迁,牵涉到比监狱立法复杂和艰难得多的问题。)因为,我们认为从根本上讲,立法本身并不就是一项法典起草活动,法典的起草不过是对立法问题解决的文字记录和研究成果的条文记载。没有研究和解决问题的成果,法典的起草最多只能成为一种专门的技术化的文字书写,其与真正具有立法意义的活动除了身体动作的相似性以外,并无更多的实质性关联。事实已经无情地证实,劳动教养立法必须从理想和急切的空中楼阁当中回到现实和科学上来,必须在坚实的基础之上,构建中国劳动教养法治、民主与人权事业发展的高楼大厦,这是完成历史赋予当代劳动教养立法使命的唯一选择。

从中国社会民主、法治与人权保护发展的当代进程等角度考察,劳动教养可以说是一块尚待开垦的处女地,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因此,这一领域在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等方面都没有形成比较集中的问题和对这些问题分歧的焦点。在这种情况下,对劳动教养立法问题的研究,需要以劳动教养立法为主线,以这一问题内在的理论逻辑为支柱,以立法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为显象,从理论和实际两个方面共同指向和解决劳动教养立法问题。

根据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本身的特点和需要,研究劳动教养立法的基础和支撑,首先是夯实劳动教养立法的“四大支柱”:劳动教养立法的法治化、法理支柱;劳动教养立法的宪法或宪政――制度支柱;劳动教养立法的实体法支柱;劳动教养立法的程序法支柱。在上述“四大支柱”的坚实基础上,进一步具体设计和论证劳动教养处罚的体系、内容、司法程序和具体的管理与执行制度,以及劳动教养立法中的相关制度和措施的一体化问题。上述两个方面研究的目标和结果便是形成劳动教养立法的专家草案及其理论注释。劳动教养立法基础研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动教养立法的基本理论假设,在劳动教养立法问题中是一个统领的综合性部分,着重从法理的角度,从中国的立法进程和发展趋势出发,对劳动教养立法问题进行论证和界定,从而为劳动教养立法提供法理上的法治化支撑。

(二)劳动教养中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限制。

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宪法和人权保护的角度,论证中国社会在民主与法治化进程中对公民权利的设定和规制。从“国家、社会、公民个人”关系的角度,分析中国市民社会的发育及其与宪政制度的内在关联,进而论证市民社会民主体制下,宪政对公民权利的设定和人权保护的基本机制,以及国家对公权和私权的设定与规制的科学原理,即在什么范围、通过什么形式或程序,可以对公民权利进行何种的法律调整和限制。特别是要解决行政权与公民权利尤其是公民人身权利之间的关系,从度上和质上对二者进行严格而合理的界定。总括而言,这一部分的研究主要是从宪法或宪政的角度,着重解决劳动教养立法的制度设计,从而为整个劳动教养立法提供宪法上的制度支撑。

(三)劳动教养罚的体系设计与论证――行政罚、刑事罚、治安罚:冲突与协调。

这一问题的研究是在上一部分的基础上,进一步设计与论证劳动教养的体系。着重解决的问题是,劳动教养应当是一种行政罚,还是刑事罚,或者在行政罚与刑事罚之间是否还可以合理地存在另一种性质的处罚比如“治安罚”等。这里需要对劳动教养在中国社会变迁中的历史进程进行系统、深入的考察,把握劳动教养在中国社会管理和治理中的角色。同时,需要对国外与劳动教养相关或类似的问题系统考察并进行比较研究,特别是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和替刑措施等问题,从而寻求和借鉴适合中国劳动教养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上述问题研究的结果必然牵扯到劳动教养置于中国法律体系特别是刑事法律体系后与已有法律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比如:如果是行政罚,那么与当前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整个行政法律体系的冲突与协调;而如果按照另一种假设――属于刑事罚,那么,则涉及与中国刑(事)罚体系的冲突,及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和协调。而如果在充分的实证调查和理论研究之后,选择了劳动教养应当属于“治安罚”的“第三条道路”,那么,在中国的立法体系中,特别是社会管理的处罚体系中,治安罚与行政罚、刑事罚在性质、地位、作用及体例上又如何衔接和协调;中国社会和法律体系如何科学合理地对犯罪化的范围进行界定,在可能的法定犯罪化的扩大和治罪的法治化之间如何协调和选择等等。但是,应当看到,劳动教养罚作为与刑罚体系衔接的一种处罚,其性质应当是较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的处罚为轻的,尽管它在期限上势必高于现行的短期徒刑,但在法律后果、处罚的内容即对当事人权益剥夺和限制的内容与范围以及执行的方式等方面,都与现行实际上是对重罪的刑罚有着原则的区别。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在劳动教养罚具体的设计与论证中一并研究和解决的。无论如何,劳动教养罚的法治化,都必然给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带来冲突和创新。这是劳动教养立法在立法体系上必然面临而无法回避的一个难点、重点和突破点。在解决了劳动教养罚的定性、定位及其与已有法律的冲突和协调等问题之后,还需要进一步设计与论证劳动教养罚自身的体系、适用条件等属于刑事实体法方面的问题。这是劳动教养立法的实体法支撑。

我们认为,劳动教养罚无论如何定性、定位,其对公民权利的限制都必须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如果按照劳动教养罚应当属于刑事罚的研究假设,则必须经过严格的刑事司法程序;如果按照劳动教养应当属于“治安罚”的研究假设,那么,在性质上,我们认为它仍然应当属于刑事罚的性质,但在适用程序上则可以采取专门的“治安罚”的程序。同时,不论这种程序的具体设计如何,但最核心的司法性质和意义是不可突破的最后底线:即这种“治安罚”的裁量或决定机关只能是司法裁判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相应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可以通过设立“治安法庭”或者“刑二庭”、“刑三庭”的方式,实现劳动教养司法裁判的专门化,使公民权利不仅在“程序前”和“程序中”得到保护,而且在“程序中”和“程序后”,都能够具有通过律师援助、听证、申辩、审判、上诉或复议等相应的司法救助的可能和条件。程序的公正、公开、合法与科学,是劳动教养立法中面临的一个具有根本性和保障意义的重大问题。因此,在整个劳动教养立法问题的研究中,必须解决劳动教养的程序设计问题,这是整个问题研究的程序法支撑。

程序和实体是现行劳动教养及相关的其他制度与措施遇到的两个根本性的困难和挑战,是劳动教养立法中需要着力解决的两个基础性核心问题。

(五)劳动教养立法中的一体化问题。

这一部分主要是解决将目前劳动教养之外的其他相关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纳入统一的法律调整,实现法治化和法治统一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强制戒毒、妇女教养(强制治疗)收容教育和工读学校等。实际上,虽然在现实的中国司法或行政的体系中,劳动教养具有与这些事务并不完全相同的情况和特点,但在中国社会法治化和民主化及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进程中,它们之间的联系更为突出,所以将它们一并纳入劳动教养立法的视野中进行研究,也就是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限制都根置于民主与法治的框架和机制之下,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劳动教养立法中的一体化支撑。

从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特别是社会治安管理及其处罚体系来看,劳动教养问题实际上是中国社会的轻罪处罚问题。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犯罪观念的沉重,加之现行刑法中的犯罪定义实际上加入了很多定量或者情节因素的规定,刑法中给予处罚的实属“重罪”的范围,对于轻罪和其他违法行为则是在“犯罪化”和“刑罚化”的视野之外进行处置。这种方式遇到了前文所述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双重挑战,法治化受到了根本的威胁。因为,对这些处罚对象的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依行政权而不经审判和司法程序是从根本上违背法治和人权规则的。而如果依法治原则,那么,就意味着中国法定“犯罪化”和“刑罚化”的扩大,就会面临更多的人会受到被定义为犯罪之累的现实威胁。在上述法治化和人权保障与犯罪化扩大的价值冲突之中,我们面临着必须做出的二难选择。我们选择了法治化与人权保障,也就是在劳动教养立法中,应当将现存的强制戒毒、强制治疗、收容教育等实质上与劳动教养并无根本区别的相关制度和措施,都统一地纳入轻罪处罚的法律调整中,通过劳动教养立法,全面解决中国社会公民的人身权利,非经审判和司法程序不受剥夺和限制的问题,从立法上、制度上不再给行政权可能对公民私权和人权施加的侵害留下余地。当然,在对这些处罚进行统一的轻罪治安罚规范的同时,必须从适用的对象、处罚的内容、法律后果等方面,最大限度地消除这种法定犯罪化给当事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尽量降低这些处罚的社会成本和制度成本。

这是劳动教养立法问题中的基本问题之一。在前述研究基础的框架下,具体地设计与论证劳动教养的管理和执行制度,包括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处遇、管理、劳动、教育、生活、卫生、医疗等方面的内容,从接收到期满解除(释放)以及延期或减期等变更执行的程序、方式及其法律监督等。这是解决整个劳动教养立法问题的实践支撑。

度方面,如同它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具有的创新性一样,作为中国的轻罪处罚,它在性质和程度,即对公民权利剥夺或者限制的范围和内容上,都应当是较现行刑罚体系中的轻刑为轻的。所以,这决定了这种处罚应当是低于剥夺人身自由程序的,在立法创立的这种新的处罚制度中,对处罚对象处遇的基本形式应当是社会化或开放式的。但是,如何建立这种全新的管理和执行机制,则是劳动教养立法必须解决的一个具体的实践问题。

三、劳动教养立法面临的主要任务。

具体而言,我们认为应当包括:

(5)综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法〉(草案)及注释》(专家组),送交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直接作为立法的参考,为劳教立法作好法典起草的准备。在法典专家草案中,附有对每一个条文的理论说明和注释。说明的内容主要是从理论和实践的、立法和司法的、中外比较的、以及历史与发展的等角度,形成对条文全方位、多视角、立体式的有力支撑。从根本上支持法典草案的说服力和影响力,提高科学研究的效益。

综上,我认为,在劳动教养立法上述5项主要任务没有基本完成之前,在劳动教养立法所必需的“四大支柱”没有基本确立之前,劳动教养法典草案的起草和法典的出台便不具备起码的科学基础和现实条件,也不具备起码的思想准备、理论准备、司法体制的组织准备和实践准备。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当务之急就是组织和集中有关专家,围绕劳动教养立法的课题集体攻关,走科学的劳动教养立法之路,除此之外别无他途。否则,违背了规律与客观,结果只能是欲速则不达,事与愿违。

第5周国旗下领导讲话稿:书香伴我行篇四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命题大纲》的相关要求,对《劳动教养学》课程全国统一命题作如下说明。

一、命题指导思想。

1.宗旨。

《劳动教养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或本科)段必考课。它是一门专业课程,具有综合、应用等鲜明特征。根据以上特点,本课程既考核基础理论也考核基本技能。

2.标准。

本课程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本课程本科结业水平为命题的参考标准。

3.目标。

(1)客观、公正、有效地检验考生掌握《劳动教养学》课程知识及相应能力的状况。

(2)有利于提高自学考试的信度和效度,有助于促进自学考试标准化、规范化。

二、命题依据和范围。

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002年8月颁发的该课程考试大纲为依据,以《劳动教养学》教材为取材范围。命题范围覆盖到教材中1-18章的规定学习内容。

1、题型和分数比例。

(1)单项选择题20%;(2)多项选择题20%;

(3)名词解释12%;(4)问答题24%;

(5)论述题24%。

2、能力层次比例。

试题考核分“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四个认知能力层次,其分数比例依次为26%、26%、24%、24%。

3、难度结构。

试题的难度分为易、较易、较难、难四个层次,其中易、较易、较难和难大约各占17%、38%、27%和18%。

4、重点安排。

根据教材的内容和结构,第二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为重点章节,次重点章节为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其余各章为一般章节。

三、其他。

本考试为闭卷考试,时间共150分钟。采用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分。

四、样题。

1、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劳动教养的()。

a.专门法律b.相关法律。

c.专门法规d.行政法律。

2、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a.主体b.客体。

c.权利d.义务。

e.法律行为。

3、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4、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决定劳动教养适用期限的依据有哪些?

5、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1)运用法学原理分析劳动教养与刑罚执行制度的区别及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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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周国旗下领导讲话稿:书香伴我行篇五

劳动教养作为一项中国特有的教育改造制度,在预防犯罪和改造违法人员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法理上和实践上的缺陷。从实践的层面来看,加强劳动教养的制度建设,尤其是建立、健全、完善合理可行的劳动教养司法审判制度、劳动教养执行和管理制度以及劳动教养监督和法律救济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创立于1957年,迄今已走过了40多年的历程。40多年来,这项制度在预防犯罪和改造违法人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公众对民主法治要求的日益提高和对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的日益关注,劳动教养制度因其法理上的矛盾、程序上的欠缺以及实践中的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注:从法理上看,许多学者认为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不明,有的认为是行政处罚,有的认为是刑事制裁;在程序上,认为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较长时间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裁措施,却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且缺乏保障劳教人员人权的有效手段;实践中公安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现象屡有发生等等。)。

目前,理论界在劳动教养问题上存在着激烈的存废之争。笔者认为,决定一种法律制度存废的根本原因是该项制度所要解决是问题是否还有存在之必要,而不是理论家的观点。劳动教养制度所要解决的特殊人群(有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且具有相当社会危险性的人群)的改造和矫治问题,这一问题目前仍然具有存在的现实性和客观性。“即使在劳动教养受到广泛批评的今天,大多数学者仍承认劳动教养制度建立和存在所要解决的问题,即劳动教养所满足的治理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需要是合理的。”(注:张绍彦:《第一次劳动教养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载《现代法学》,第3期。)因此,即使对这类特殊人群改造和矫治的制度不以“劳动教养”称之,而冠以他名,也不过是“新瓶装旧酒”。所以,在劳动教养问题上,重要的不在于是存是废,而在于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两个层面上进行。在形而上的层面上,使理论完善,解决的是一项制度的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等实体正义问题,即使制度能够“名正言顺”。目前理论界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研讨多停留在这一层面;在形而下的层面上,是具体制度(或曰措施)的完善,解决的是制度的可行性、有效性、完整性等程序正义问题。对劳动教养这一方面的研究,目前理论界尚为数不多。

实体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程序正义的设立要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劳动教养制度的程序正义,即具体制度的设计问题。这些具体制度的设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任何国家权力都应有一个清晰的边界,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不应无限扩张而不受监督和节制。国家机构之间应存在相互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以防止权力的侵略性和扩张性且侵犯公民的权利。

这些实体正义的要求,概括而言就是要合乎现代法治和宪政的要求,充分保障人权,在社会保障和人权保障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二、制度设计构想。

劳动教养的运作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侦查、审判阶段、执行和管理阶段以及劳教安置阶段。目前,劳教安置的有关制度相对比较完善,而前两个阶段的问题比较多,主要是侦查审判没有纳入司法审判程序,执行和管理制度欠缺,且整个劳教过程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因此,对劳动教养的制度设计可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司法审判制度;二是建立和完善劳动教养执行和管理制度;三是健全劳教养监督和救济机制。

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收容审查制度,存在许多弊端。根据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城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审查委员会审查决定,而对于审查的具体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由于劳动教养委员会不是一个办事实体,因此劳动教养的审批权实际上由其承办机关――公安机关行使了,从而形成了公安机关自己办案、自己判案的情形,这虽然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却违背了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对劳教人员权利的侵犯。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任何人都不能给自己设定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现行劳动教养实践中公安办案、公安审批的做法,显然与此相违背。同时,最长可达4年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惩罚不经司法审判而由公安机关作出,也是与现代法治要求和人权保障要求相违背的。因此,建立劳动教养的司法审判制度,将劳动教养纳入法治轨道,是十分必要的。“劳动教养的司法化是中国劳动教养立法起码必须解决的问题,……不论劳动教养立法最终确定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措施,是刑事处罚还是保安处分,或是独立的教养处遇,司法化是劳教立法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劳动教养制度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劳动教养制度非改不可的根本原因之一。”(注:张绍彦:《第一次劳动教养立法理论研讨会综述》,载《现代法学》,20第3期。)。

对审理劳动教养案件的司法程序的'选择,学界有3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保安处分化,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设计适用于我国的保安处分程序;二是刑事司法程序化,按照刑罚化、刑事处分的性质,在现有的刑事处分程序的基础上,建立劳动教养适用的刑事简易或简便程序;三是行政程序化,在改造现有的行政程序的基础上,建立劳动教养的行政程序。

笔者认为,以上3种观点都有合理之处,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以保安处分程序处理劳动教养案件,只能将一部分人纳入进来,而对于劳动教养主体部分的两种人,一是够刑事处分不作刑事处罚者,二是比治安违法重而不够刑事处分者中,都存在不具有适用保安处分应具有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的人,所以缺乏适用保安处分的法律基础。而且,我国目前的刑法并未采纳保安处分制度,也缺乏相应的程序规定,因此实践操作起来势必会困难重重。

第二,以刑事司法程序处理劳动教养案件,一则劳动教养人员并非犯罪分子,适用刑事程序于法无据;二是刑事司法程序由于使用对象的特点和刑罚的严厉性,程序十分繁琐。如果照搬刑事诉讼的规定,势必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第三,以行政程序处理劳动教养案件,一则劳动教养的处罚措施的严厉性远超过行政措施,适用相对简单的行政程序难以做到对劳教人员权利的充分保护;二则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性质一直受到学者们的质疑,因此也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建立新的审判程序,审理劳动教养案件,这就是劳动教养审判程。

序。劳动教养审判程序的设计,应当遵循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即既要符合程序法的一般原理和要求,又要体现劳动教养程序的特殊性。

所谓劳动教养审判程序,即由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报送,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3机关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制度。它由3部分组成,即公安机关的侦查制度、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审查报送制度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具体来说,可设计为:

(一)公安机关的侦查制度。由公安机关来行使劳动教养的侦查权是适当的。因为现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所规定的给予劳动教养的6类人员,都属于公安机关有权侦查的犯罪之列,只是其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已。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的有关规定,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在公安机关内部设专门的劳动教养侦查部门,负责劳动教养案件的侦查工作。侦查工作要依法进行。侦查完结后,认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将案件报送相应的人民委员会审查。

(二)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审查移送制度。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并出庭作为起诉方参加诉讼。认为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做出不移送决定,并书面通知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劳动教养委员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的,应当执行。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劳动教养委员会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应通知公安机关改正,公安机关应该改正。

有的学者提出应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移送,理由是: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行使法律监督权。而劳动教养委员会不属于司法机关,因此不应行使只有司法机关才能行使的权力,这不利于保障人权。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现行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劳动教养的审查批准机关。在建立劳动教养司法审判制度时,保留劳动教养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权,有利于发挥劳动教养委员会的职能,方便与原有制度的衔接。

第二,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公诉权。而劳教人员虽然有违法行为,但不达犯罪。因此以人民检察院对劳教人员提起公诉,在法理上也是有问题的。而且会不必要的加重人民检察院的负担。如果由劳动教养委员会来行使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查权,则可以节约国家诉讼资源,使检察院更好的行使对犯罪分子这类社会危害性更大的人员的审查起诉权。

第三,从实践的角度看,由劳动教养委员会来行使劳动教养的审查权,不会削弱对劳教人员的人权保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审查移送决定,并不是最终的判决,仍需要人民法院来判决。对某人是否适用劳动教养,最终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而且,劳动教养委员会所作出的不移送决定,是免除嫌疑人劳动教养的,更不会侵犯其人权。

还有的学者提出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将劳动教养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这样在理论上就不会存在行政机关介入司法和检察院起诉非犯罪案件的困惑。诚然,从理论上来讲是正确的,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这样做的结果是,第一,不必要的加重人民法院的负担。由于缺乏一个中间的审查机关,将大大增加人民法院的受案数量,使人民法院增加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第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不利于保障人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由劳动教养委员会作为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查移送工作是合适的。

(三)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这是劳动教养司法审判制度的核心。它应该包括两审终审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劳动教养是涉及人身自由的案件,非两审不足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人权。一审由违法地(注:这里的违法地,包括违法行为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程序上可以参照刑事简易程序来进行。被告人不服的,可和法定期限内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2。回避制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于具有下列条件的审判员、侦查员、起诉人、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可以申请回避:

第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第二,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案件应该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是现代审判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使审判公正性得以保证的基础之一。对劳动教养案件公开审判,使其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有利于公正审判,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公民隐私的案件,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权利的需要,不公开审理。对于被告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也不公开审理。

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可在实践的基础上参考刑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制定。人民法院可设立独立的劳动教养审判庭来审理劳动教养案件。劳动教养审判庭的设计,可参考刑事审判庭来进行。

劳动教养执行,是指劳动教养根据审判机关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劳教判决或裁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对劳教人员的处罚措施付诸实施的司法活动。劳动教养执行制度,就是在劳动教养活动中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劳教执行制度不同于劳教管理制度。劳教管理制度是对被劳教人员进行管理的各项制度的总称。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劳教执行制度解决的是劳教处罚如何执行问题,后者解决的是被确定执行劳教处罚的人员如何管理的问题。第二,劳教执行制度由减罚制度、暂行释放制度、所外执行制度和处罚消灭制度等构成,劳教管理制度根据现行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由升挂国旗制度、现场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中队管理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构成。

目前,我国的劳动教养执行和管理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第一,缺乏完善的假释制度和所外执行制度;第二,管理模式陈旧,没有充分发挥社会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功能。

(一)所外执行制度。所外执行制度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场所以外由原单位或家庭等代为执行劳教处罚的制度。所外执行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对劳教人员的改造功能,避免在劳教所集中改造容易产生的违法人员的抵触情绪和违法交叉感染现象,而且有利于减轻国家负担,使劳教所能够集中财力、物力和人力来改造那些难以改造的劳教人员。

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6条规定:“对决定劳动教养的职工,因有特殊情况原单位请求就地自行负责管教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可以酌情批准所外执行。负责管教的单位,应将管理教育情况和本人表现,定期向单位的保卫组织和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汇报,表现不好的,仍送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劳动期满,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理解除手续。”这是对所外执行制度的简单规定。这一规定还很不完善:

且愿意执行的单位或家庭,更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的力量来改造劳教人员。

由劳动教养所以外的单位或家庭对劳教人员进行教养,应符合以下条件:(1)单位和家庭有执行的条件,由它们代为执行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且有利于劳教人员改造的;(2)需有关单位或家庭自愿申请,不得指定执行或强迫执行。

2。适用条件不明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只原则规定了所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有“特殊情况”,而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适用监外执行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必要性原则,即对劳教人员有必要所外执行;二是有效性原则,即适用所外执行能够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根据已有的实践经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教人员,可以适用所外执行:(1)劳动教养人员的劳教期限为两年以下,所外执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2)劳教人员是原生产、科研单位的骨干人员,正在负责大型项目的生产或开发的,但卫生、教育行业除外;(3)劳教人员是未成年人,且原单位或家庭有能力加以管教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人身危险性小,适用所外执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

3。取消所外执行的条件不明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仅规定,对“表现不好的,仍送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但对表现不好的情况没有作具体规定。根据实践经验,对劳教人员在所外执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表现不好:(1)所外执行期间又有违法或违纪行为的;(2)因生产、科研需要适用所外执行的人员,消极怠工,不积极进行生产、科研的;(3)拒不执行原单位和家庭的管理和改造规定、要求的;(4)有其他对抗改造行为的。

对劳教人员适用所外执行的,应由有关单位或家庭向劳动教养所提出申请,由劳动教养所报请有关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批准。劳动教养委员会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准许所外执行。负责管教的单位或家庭,应将管理教育情况和本人表现,定期向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汇报。对于劳教人员在所外执行期间有法定的不好表现的,应该由公安派出所向劳动教养委员会提出取消所外执行的申请,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取消所外执行,交由劳动教养所执行剩余期限的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期间没有法定的不好表现的,教养期满,由单位或家庭向劳动教养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理解除手续。在所外执行期间有犯罪或者违法行为达到劳教处罚的,应取消执行,对其犯罪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程序(刑事程序或劳教程序)进行司法审查和判决。

(二)暂行释放制度。暂行释放制度是指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劳教人员,予以附条件提前释放,在法定考验期内没有法定违法情节的,则未执行的劳动教养归于消灭的制度。劳动暂行释放制度和劳教提前解除制度是不同的。前者是附条件的提前解除,在法定考验期如果暂行释放人员有法定违法情节的,要撤销暂行释放,继续执行未执行的劳动教养。劳教提前解除则是劳教人员在劳教过程中符合法定奖励条件的,予以提前取消劳动教养的一种奖励措施。《劳教试行办法》和第57条对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作了详细的规定。

实行劳动教养暂行释放制度,使已经改造好而改造期限未到的劳教人员提前回归社会,有利于劳教人员的权利保护和节约国家资源。我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没有规定这一制度,是不完善的。参照刑法有关假释的规定,对劳教暂行释放制度设计如下:

1。适用条件。对于下列劳教人员可以暂行释放:

第一,劳教人员被执行劳教超过原劳动教养期限1/2以上,但最低不少于6个月。

第二,劳教人员认真遵守劳教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暂予释放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

符合暂行释放条件的劳教人员,由劳动教养所报请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批准。

2。暂行释放考验期及有关规定。劳教人员暂行释放考验期为未执行完的劳动教养期,从暂行释放之日起计算。对暂行释放的劳教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或派出所会同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暂行释放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该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法律,服从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3)离开所居住的大中城市,应该报监督机关批准。

3。暂行释放的法律后果。暂行释放人员在考验期内遵守有关规定,没有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考验期满,经劳动教养委员会同意,解除劳动教养。暂行释放人员在考验期内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监督机关报请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撤销暂行释放,重新交由劳教所执行未执行的劳动教养,考验期限不计算在已执行的劳教期限内。暂行释放人员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应受劳动教养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取消暂行释放,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劳动教养社会改造制度。劳动教养社会改造制度,是指利用社会的力量来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改造的制度。

“我国传统的劳动教养管理形式,是将劳动教养人员全部集中到劳动教养场所进行强制性教育和改造,不经特别许可,劳动教养人员不得越劳动教养所大门一步。”(注:韩玉胜著:《监狱学问题研究》,第285页,10月第一版。)这种管理方式有利有弊。有利之处在于劳动教养人员的全部活动都在劳动教养机关的监控之下,便于管理和教育,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全,但也存在很大弊端,主要有:第一,将众多劳教人员集中在一起,很容易产生违法交叉感染。许多劳教人员经过劳动教养,不但没有改掉原来的恶习,反而学到了新的恶习;第二,将劳教人员集中管理,不能充分利用家庭和社会力量对劳教人员进行教育,容易使劳教人员产生失落感和被遗弃感,从而对劳动教养产生抵触情绪;第三,将劳动教养人员在较长时间内集中于劳教所进行管理,容易使社会公众将劳教人员作为犯罪分子看待,从而产生厌恶感和偏见。而且,劳教人员被较长时间隔离于社会,会造成对社会的隔阂,不利于劳教人员重返社会。

劳动教养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违法人员的改造和矫治,使其重新成为守法的公民,因此,一切有利于对劳教人员改造和矫治的方式都可以采用。将一部分人身危险性小,不至于危害社会的劳教人员,交由社会和劳教所共同改造,既有利于对劳教人员的改造,还有利于减轻劳教所的负担,充分发挥社会的改造功能,并有利于劳教人员的重回社会。在实践中,有的劳动教养所在这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建立有效的劳动教养社会改造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如辽宁省司法厅马三家劳动教养院的“院外试工”制度。(注:马三家劳动教养院从1994年起,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和沈阳啤酒厂的支持和协助,于1994年9月5日正式成立了“试工队”。“试工队”并未改变劳动性质。“试工队”的劳动教养人员每天7点准时到队里报告,经过早操和每日安全教育后,到啤酒厂从事跟车装卸的劳动,下午3点左右回到队里,自由活动后,组织学习普法,进行每日讲评,6点半之前回到家。凡是违反“试工队”劳动纪律的,送回教养院重新实施院内管教。实践证明,这种劳教方式效果很好。)在国外,有的国家,如加拿大对罪犯规定了“社区矫治”制度(注:国外的“社区矫治”制度,是将犯罪较轻、人身危险性低的罪犯交由社区矫治中心进行改造的制度。这种缺席可以有效的发挥社会在改造罪犯中的作用,而且有利于罪犯重回社会。)。虽然不是关于劳动教养的制度,但是其具有的改造和矫治功能,也是我们在设计劳动教养社会改造制度时可以借鉴的。

参考已有的实践经验,劳动教养社会改造。

可以采取以下模式:

1。由劳动教养所负责的“院外教养”模式,即由劳动教养所将在劳动改造中表现好的、实行院外教养不会危害社会的劳教人员,组成院外教养队,定期到联系好的单位劳动或接受教育。院外教养队要制定严格的纪律和保卫措施,以免对社会造成危害。院外教养队的劳教人员在劳动之外的时间回家居住,但应遵守有关规定。违反院外教养队纪律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送回教养队重新实行院内管教。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院外教养达到教养期限的,解除劳动教养。

2。由社区矫治中心负责劳动教养的“社区教养”模式,即建立由劳动教养所、居民委员会、劳教人员家庭成员共同组成的“社区矫治中心”,由它负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劳教人员进行教育和改造。劳教人员在“社区矫治中心”的管理下进行社区劳动或服务,接受矫治中心的教育。教养期满,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解除教养。在社区教养期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送交劳教所进行教养。

对于那些不好好接受改造或者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高的劳教人员,不能适用社会教养的,仍然在劳动教养所内进行劳动教养。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任何一种制度,不管设计得多么完善,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实践中也无法做到公正、合法和有效的保障人权。在一个真正实现法治的国家,必定要有完善的国家权力监督机制。正如个人会犯错误一样,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也会有不当之外,会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法律制度的设计,应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得到有效救济。与其相信国家权力是善的,不如认为它是恶的。这种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这种恶的后果没有补救措施。因此,建立、健全劳动教养监督和救济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教养监督制度。劳动教养的监督制度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中国家监督尤为重要。

1。劳动教养的国家监督。对劳动教养的国家监督,包括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委员会、人民法院自身内部的监督和彼此之间的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限于篇幅,本文在此只探讨检察机关的监督。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试行办法》等法规中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一直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除了对劳动教养监督工作不够重视的主观因素外,客观上有以下原因:第一,检察机关没有具体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手段;第二,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监督范围不明确。(注:对这两点的具体论述见朱洪德主编:《劳动教养研究论文选集》,第254页,群众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

具体而言,检察机关的监督包括:

第一,在劳动教养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建议,公安机关应当改正,或者直接行使纠正权。

第二,在审查阶段,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审查移送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审查活动是否合法,做出的审查决定(移送审判和不移送审判)是否合适,并提出建议。

第三,在劳教审判阶段,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对于不合法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应该改正。

第四,在劳教执行阶段,对执行机关的执行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看执行机关适用各项劳教执行制度是否合法。不合法的,向执行机关提出改正建议,或者向人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监督各项管理活动是否合法,对于不合法的管理行为应该提出建议,或者行使纠正权。

第五,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检察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劳动教养委员会提出申诉建议,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申诉。

2。劳动教养的社会监督,就是社会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教养的侦查、审判和执行等活动的监督。社会监督对于劳动教养的监督是劳动教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教养工作合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劳动教养的侦查、审查、审判和执行机关对于社会的监督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对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

(二)劳动教养的救济制度。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劳动教养人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国家赔偿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前者解决的是劳教人员的经济损失问题,后者解决的是劳教人员取消非法劳动教养的问题。二者可以并用。劳动教养人员对于加诸其身的确实错误的生效判决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诉讼。对此不多论述。在此重点探讨劳动教养的国家赔偿问题。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而劳动教养既没有包括在侵权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中,又没有包含在刑事赔偿中。因此,劳动教养人员往往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得不到国家赔偿。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劳动教养赔偿及相关的赔偿程序,以便更好的保护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制度的设计是书面的,而实际操作的过程是复杂的,一种制度要在现实中得到应用,有赖于制度本身的明确、合理和稳定,以及有执行这一制度的高素质的人。

制度的明确和稳定,最有效的途径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劳动教养法。因此,加快劳动教养的立法进程,使劳动教养做到有法可依,是完善劳动教养的根本途径。而加强劳动教养办案和管理人员的培养,提高他们的素质,是提高劳动教养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只有这两方面都实现了,劳动教养才能真正走上法治化轨道。

第5周国旗下领导讲话稿:书香伴我行篇六

摘要:经济法上的补偿概念,与赔偿相对,是指针对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采用一定的法律手段,使受损权益得到弥补和恢复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被广泛应用于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活动。

以经济补偿值与补偿对象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为标准,我们可以将经济法律补偿制度分为等值经济补偿制度、低值经济补偿制度和超值经济补偿制度三种补偿类型。本文对此三种补偿制度分别加以说明,并对我国法律补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策略。

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的合法行为往往也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后果,如在土地征收活动中,土地征收者往往给集体所有制成员造成一定的损害。在这类损害中,行为人本身无过错,因而无法适用赔偿责任,故补偿便成为一种可行的解决纠纷、弥补损失的较好策略。

补偿,与赔偿相对,是指针对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采用一定的法律手段,使受损权益得到弥补和恢复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经济法律补偿制度以经济补偿值与补偿对象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等值经济补偿制度、低值经济补偿制度和超值经济补偿制度三种补偿类型。

一、等值经济补偿制度。

等值经济补偿制度的特点是经济补偿值等于补偿对象实际经济价值,简称等值补偿。等值补偿以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安置经济补偿为典型。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安置经济补偿制度的构成内容如下:第一,补偿主体和被补偿主体。根据《条例》第4条的规定,补偿主体是拆迁人,被补偿主体是被拆迁人。第二,补偿范围。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范围为被拆迁人所有的全部合法房产。第三,适用对象。由《条例》第2条的规定可知,适用对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活动。第四,补偿方式。

我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方式有货币方式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两种。被补偿人对于补偿方式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规定。第五,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不同,补偿标准不同。对此,《条例》第24条做出了相关规定。第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它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用以明确双方在补偿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条例》第13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低值经济补偿制度。

低值经济补偿制度的特点是经济补偿值低于补偿对象实际经济价值,简称低值补偿。低值补偿以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为典型。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其他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并对此进行补偿的行为。它有四个显著特点:

(一)行为主体是国家。

(二)行为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行为本身具有强制性和有偿性。所谓有偿性是指国家进行土地征收,必须以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为前提。

(四)行为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王兴运教授认为,公共利益是指各法律主体所共享的利益,它是一个集合概念,具有不可分割性。同其他利益相比较,公共利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我国应将公共利益的范围严格限制为:

(1)国家机关和军事事业用地;。

(4)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用地;。

(5)其他由政府兴办的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用地。

三、超值经济补偿制度。

超值经济补偿制度的特点是经济补偿值高于补偿对象实际经济价值,简称超值补偿。超值补偿以林木生态环境经济补偿为典型。

根据物的用途是否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将物区分为特种用途之物和非特种用途之物。常见的特种用途之物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生态林等。我国《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上述法律对林木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做出了明确规定。王兴运教授认为,这三种所有权可以分为补偿型所有权和补交易型所有权两大类,其中,集体和个人所有权属补偿型所有权,而国家所有权属于交易型所有权。

我国《森林法》第8条第六项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王兴运教授认为,我国的林木生态环境经济补偿数额应当确定为林木的经济价值之上、环境价值之下的一个适当数额。

四、完善中国法律补偿制度的倡议。

1.合理界定补偿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各项法律行为界定合理的经济法律补偿范围是一项较为紧迫的任务。

2.科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合理分配补偿收益。任何时候都要具体理由具体分析。不同的补偿方式,其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因而要有针对性的确定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的确定有助于补偿收益的合理分配,而解决好利益分配理由是补偿制度的核心。

3.构建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方式的弊端正逐渐显露,为了克服这种弊端,要求构建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相结合、货币补偿与非货币补偿相结合以及从宽补偿与从高补偿相结合的多元化补偿方式。

4.明确补偿受益主体。补偿受益主体往往是国家进行补偿的对象,主体明确有助于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因而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确补偿收益主体。

五、结语。

经济法律责任制度作为经济法律保障制度的基本制度和核心制度,其划分标准多种多样。我们从权利的保障救济这一角度,可以将其划分为经济法律赔偿制度和经济法律补偿制度。以经济补偿值与补偿对象实际价值的之间比例关系为标准,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律补偿制度大致可以分为等值补偿、低值补偿和超值补偿,分别以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安置经济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和林木生态环境经济补偿为典型。只有合理界定补偿范围、科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合理分配补偿收益、构建多元化的补偿方式以及明确补偿收益主体,我国的法律补偿制度才能逐渐趋于完善。(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兴运.奖励与惩罚并举:双轨制经济法律保障制度研究[j].经济法研究,2008(7):第60页.

[2]张娟.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法律深思[j].经济研究导刊,2013(6):第107页.

[3]王兴运.中国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研究[j].经济法研究,2005(4):第194页.

[5]孙由体.被征地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理由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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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周国旗下领导讲话稿:书香伴我行篇七

1、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确立,形成了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这样两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和农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对于任何侵犯公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一切土地立法都必须遵循和维护这一制度。

2、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集体所有的土地。

(一)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为了鼓励社员植树造林,在不影响集体林业发展的前提下,把一部分荒山划给社员作为自留山,是发展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社员个体经营的自留山,是社会主义林业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

自留地同自留山含义相同。

4、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区别。

(一)所有权主体不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者是集体农民集体,国有土地所有权者是国家,即全体公民。

(二)使用权流转不同。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各种形式流转。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流转。这也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小产权房的由来。

(三)用途不同。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属于建设用地,而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用于农业生产,属于农用地。

5、集体土地的分类。

按照我国法律要求,集体土地应按照用途规划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种类型。

集体农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各种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按照用途农用地又分为一般农用地和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粮食作物生产的土地,耕地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般耕地和基本农田。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建筑、建设的土地,包括宅基地、乡镇村企业、公益设施等使用的集体土地。

集体未利用地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荒地、盐碱地、冰川等各种没有投入使用的土地。

6、法律对一般耕地的保护原则。

一般耕地是指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一般耕地属于宝贵的土地资源,法律对其实行保护原则如下:

(一)耕地总量不减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二)耕地补充、占地补偿。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三)建设用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非农建设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来办理用地手续,并依法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四)控制性占地。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五)不得闲置土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7、法律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一)什么是基本农田: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二)基本农田的特别保护概述: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三)严格基本农田从事非农建设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除法律规定的对一般耕地的保护外,占用基本农田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8、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管制。

(一)用途管制。

任何单位进行建设的只能占用建设用地,不得占用农地,需要占用农地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使用权管制。

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只允许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其他各类建设不得占用集体土地。如果确实需要占用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并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9、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层次。

我国集体的所有权体制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乡镇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村内集体经济组织表现为小产队、生产小组等各种形式。这就是以前我们产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10、农民集体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里有两层含义,农村集体土地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考虑到自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任务,需要由行使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来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

因此,如果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一是这里的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的由村民组成的自治组织。关于村民小组是指该土地在改革开放以前就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的生产队,现在其土地仍然分别属于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或者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这是因为考虑到自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任务,需要具有一定自治权的村民小组来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因此,如果村内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三)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种情况包括:一是指改革开放以前,原来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土地,在公社改为乡(镇)以后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一级掌握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土地仍然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5周国旗下领导讲话稿:书香伴我行篇八

摘要:经济法上的补偿概念,与赔偿相对,是指针对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采用一定的法律手段,使受损权益得到弥补和恢复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被广泛应用于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活动。

以经济补偿值与补偿对象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为标准,我们可以将经济法律补偿制度分为等值经济补偿制度、低值经济补偿制度和超值经济补偿制度三种补偿类型。本文对此三种补偿制度分别加以说明,并对我国法律补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策略。

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的合法行为往往也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后果,如在土地征收活动中,土地征收者往往给集体所有制成员造成一定的损害。在这类损害中,行为人本身无过错,因而无法适用赔偿责任,故补偿便成为一种可行的解决纠纷、弥补损失的较好策略。

补偿,与赔偿相对,是指针对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采用一定的法律手段,使受损权益得到弥补和恢复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经济法律补偿制度以经济补偿值与补偿对象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等值经济补偿制度、低值经济补偿制度和超值经济补偿制度三种补偿类型。

一、等值经济补偿制度。

等值经济补偿制度的特点是经济补偿值等于补偿对象实际经济价值,简称等值补偿。等值补偿以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安置经济补偿为典型。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安置经济补偿制度的构成内容如下:第一,补偿主体和被补偿主体。根据《条例》第4条的规定,补偿主体是拆迁人,被补偿主体是被拆迁人。第二,补偿范围。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范围为被拆迁人所有的全部合法房产。第三,适用对象。由《条例》第2条的规定可知,适用对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活动。第四,补偿方式。

我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方式有货币方式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两种。被补偿人对于补偿方式享有知情权和决定权。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规定。第五,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不同,补偿标准不同。对此,《条例》第24条做出了相关规定。第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它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用以明确双方在补偿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条例》第13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低值经济补偿制度。

低值经济补偿制度的特点是经济补偿值低于补偿对象实际经济价值,简称低值补偿。低值补偿以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为典型。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其他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并对此进行补偿的行为。它有四个显著特点:

(一)行为主体是国家。

(二)行为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行为本身具有强制性和有偿性。所谓有偿性是指国家进行土地征收,必须以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为前提。

(四)行为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王兴运教授认为,公共利益是指各法律主体所共享的利益,它是一个集合概念,具有不可分割性。同其他利益相比较,公共利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我国应将公共利益的范围严格限制为:

(1)国家机关和军事事业用地;。

(4)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用地;。

(5)其他由政府兴办的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用地。

三、超值经济补偿制度。

超值经济补偿制度的特点是经济补偿值高于补偿对象实际经济价值,简称超值补偿。超值补偿以林木生态环境经济补偿为典型。

根据物的用途是否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将物区分为特种用途之物和非特种用途之物。常见的特种用途之物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生态林等。我国《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上述法律对林木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做出了明确规定。王兴运教授认为,这三种所有权可以分为补偿型所有权和补交易型所有权两大类,其中,集体和个人所有权属补偿型所有权,而国家所有权属于交易型所有权。

我国《森林法》第8条第六项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王兴运教授认为,我国的林木生态环境经济补偿数额应当确定为林木的经济价值之上、环境价值之下的一个适当数额。

四、完善中国法律补偿制度的倡议。

1.合理界定补偿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各项法律行为界定合理的经济法律补偿范围是一项较为紧迫的任务。

2.科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合理分配补偿收益。任何时候都要具体理由具体分析。不同的补偿方式,其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因而要有针对性的确定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的确定有助于补偿收益的合理分配,而解决好利益分配理由是补偿制度的核心。

3.构建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单一补偿方式的弊端正逐渐显露,为了克服这种弊端,要求构建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相结合、货币补偿与非货币补偿相结合以及从宽补偿与从高补偿相结合的多元化补偿方式。

4.明确补偿受益主体。补偿受益主体往往是国家进行补偿的对象,主体明确有助于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因而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确补偿收益主体。

五、结语。

经济法律责任制度作为经济法律保障制度的基本制度和核心制度,其划分标准多种多样。我们从权利的保障救济这一角度,可以将其划分为经济法律赔偿制度和经济法律补偿制度。以经济补偿值与补偿对象实际价值的之间比例关系为标准,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律补偿制度大致可以分为等值补偿、低值补偿和超值补偿,分别以城市私有房屋拆迁安置经济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和林木生态环境经济补偿为典型。只有合理界定补偿范围、科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合理分配补偿收益、构建多元化的补偿方式以及明确补偿收益主体,我国的法律补偿制度才能逐渐趋于完善。(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兴运.奖励与惩罚并举:双轨制经济法律保障制度研究[j].经济法研究,(7):第60页.

[2]张娟.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法律深思[j].经济研究导刊,(6):第107页.

[3]王兴运.中国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研究[j].经济法研究,(4):第194页.

[5]孙由体.被征地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理由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5周国旗下领导讲话稿:书香伴我行篇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9日发布通知,提出加快推动城乡基本医保整合,努力实现年底前所有省(区、市)出台整合方案,2017年开始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通知要求健全医保支付机制,健全利益调控机制,引导群众有序就诊,让医院有动力合理用药、控制成本,有动力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的内生动力。

同时,健全医保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医保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保待遇调整机制。要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在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面,通知要求确保明年开始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2017年底,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此外,通知还提出健全医保经办机制,加快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等要求。

日前,河南省政府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实施意见》,对该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出了总体规划部署。

根据人社部数据,全国已有至少20省份明确城乡医保并轨。而并轨制度落实后,不少地区原有的新农合药品目录大幅扩容,城乡居民的医保报销比例也将提高,民众受益颇多。

20省份明确城乡医保并轨归口管理部门不同。

目前,国内的基本医保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这其中,城镇居民医保由财政和城镇居民缴费,由人社部门管理;新农合由财政和农民缴费,由卫计部门管理。

虽然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都是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但由于管理部门不同,就医报销、目录等各不相同,享受待遇有较大差别。

今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整合两种医保制度。该政策的落实也意味着民众就医报销将不分城里和农村。

据人社部8日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兵团在内的20省份对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行了总体规划部署或已全面实现整合。

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宁夏、青海和兵团已全面实现制度整合。河北、湖北、内蒙古、广西、云南等省份明确将从2017年起执行,北京明确2018年1月实现“二合一”。

此外,中新网记者发现,在20省份中,包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等在内的大部分省份明确,将整合后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划归人社部门管理。

但陕西出台的《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则提出,由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阅读延伸:城乡医保并轨整合后农村居民用药范围成倍扩大。

本月底前,该省、市州、县市区和乡镇新农合的管理和经办职能将划转人社部门。同时还要将现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保目录,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

《法制晚报》记者统计发现,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份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由人社部门管理,其中9个已全面实现制度整合。制度整合后,筹资水平保障水平将实现统一,新农合参合人员的个人医保缴费将有所提高,同时,定点就医、医保用药的范围扩大。

17地已规划部署统一城乡医保。

今年1月,《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医保制度作出规划和部署,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据统计,包括湖南在内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区市(含兵团)已经在省级层面作出相关规划和部署,均明确将整合后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划归人社部门管理。城乡居民将享受同样的医保目录和报销比例。其余省份尚未作出规划和部署。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山东、广东、重庆、宁夏、青海、新疆建设兵团等9地,在国务院文件之前就已推进并轨,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今年上半年,河北、湖北、内蒙古、江西、新疆、湖南、北京、广西等8省区市先后出台文件、部署整合城乡医保,其地市级统筹地区的实施意见正在酝酿,将赶在年底前公布。

根据《意见》确立的“六统一”思路,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将实现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因此,制度整合后,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都会相应提高。

整合后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提升。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实施意见,要求在8月30日前将省、市州、县市区和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经办职能划转人社部门。

意见明确,要将现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保目录,统一合并为新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协议医疗机构范围,村卫生室由乡镇医疗机构统筹管理。

同时,湖南全面推行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床日付费、总额预付为补充的复合支付方式,逐步健全医保风险控制和费用分担机制。

根据人社部公布的统计,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据是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人社部负责管理的城乡统筹居民医疗保险数据。2015年,新农合与城镇(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均为380元,但在个人缴费上,城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略高于新农合,因此两者的人均实际筹资分别为515元和490.3元,个人缴费占基金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6%和18%。从保障水平看,2015年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约为75%,城镇(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8.6%。

根据并轨“就宽不就窄,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制度整合后,新农合参合人员的个人医保缴费将有所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也将提升。

定点医院、医保用药范围成倍增长。

《法制晚报》记者统计发现,根据地方人社部门数据,城乡医保并轨后,各地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医保药品的目录,都明显扩大。尤其是参保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并轨后的医保用药范围成倍增长。

例如,在已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省份中,天津市人力社保局透露,城乡医保并轨后,农村居民医保药品的数量从原来的2000多种增加到7300多种,增加了2倍。此外,农村居民就医定点医院的数量也由原来的30家左右,扩大到目前的1400余家。

山东、广东、宁夏城乡医保并轨后,城乡居民统一使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农民的可报销药品种类分别从1100种、1083种、918种扩大到2400种、2450种、2100种,医保用药的范围增加1倍多。

有浙江网友在微博上透露,“并轨”前他的父亲只能吃20多元一瓶的药。现在买药的选择范围扩大了,虽然比过去多付一些药费,但自付的部分和以前差不太多,药却上了一个档次。

在已经部署整合城乡医保的省份中,部分地方也对医保用药进行了规定。以内蒙古为例,其新农合药品目录由原来的1988种增加到2600多种,增幅在三成以上,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将逐步向城镇居民靠拢;在河北,按照保障待遇“就高不就低”进行整合,整合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用药目录能达到2900种左右。

部分地区的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报销也在政策衔接中。

“并轨”后医保系统全面联网。

除定点就医、医保用药的范围扩大以外,医保报销比例也相应有所提高。同时,部分省份还全面建设“网络向下延伸、数据向上集中”的医保信息系统,提供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均等化的医保经办服务。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更趋公平,而且近年来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也稳步提高。”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负责人表示。

据当地媒体报道,浙江省城乡居民人均筹资标准从2012年的489元提高到2015年的785元,县域内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从2012年的`35%提高到50%左右,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从2012年的62%提高到75%左右。

据报道,2015年,浙江省在城乡居民医保并轨的基础上,率先实现大病保险制度全省全覆盖。据统计,截至年底,浙江省大病保险基金支付约13亿元。大病保险受益人数基本医保加上大病保险总报销比例超过80%,极大地减轻了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据广东省人社厅消息,2012年广东实现了全省医保城乡统筹,城乡居民医保水平此后逐步提高,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报销比例从54%提高到76%,最高支付限额从5万元提高到44万元。

直辖市重庆市的40个区县医保系统则已全部联网,实现联网就医,95%的村卫生室可刷卡就医,3200多万城乡参保人员在近3000家定点医疗机构、5000多家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实现实时刷卡结算。

与重庆有所区别,江苏在信息化方面的作用则体现在监管方面。江苏省苏州市人社部门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对参保患者刷卡结算的每笔费用进行“无盲区”监管。全市107家定点零售药店,家家都装有远程监控系统,从而使定点药店总体费用较整合前同比下降了20%。

焦点4000万重复参保人口将被剔除。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由于过去信息缺乏联通,造成务工人员、在校学生等跨区域、跨医保的重复参保现象,由此引发财政重复补贴、医保重复报销的问题。据人社部测算,以10亿城乡居民为基数,全国重复参保率约为4%,即4000万人重复参加医保。按照目前财政补贴标准计算,重复补贴金额每年超过160亿元。多地推进城乡医保并轨期间,还核销了不少重复参保人口。

人社部数据显示,仅山东一省整合就剔除重复参保250万人,当年节约财政重复补助资金8亿多元。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也透露,天津城乡医保并轨期间,彻底杜绝了重复参保现象,包括40万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农民工医保和新农合的农村居民,以及将近4万跨统筹区县的重复参保人口。

“通过整合医保基金、统一定点管理,参保居民可以享受到城乡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也会更方便。”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褚福灵说。

三大常用药价格降幅均超5成。

去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6个部门组织开展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工作,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降低广大患者用药负担。

据了解,国家药价谈判首批谈判药品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商品名“韦瑞德”)、盐酸埃克替尼(商品名“凯美纳”)、吉非替尼(商品名“易瑞沙”)目前已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三种谈判药品降价幅度分别为67%、54%、55%。

今年5月20日,国家卫计委宣布肺癌和乙肝两个病种的三个药品进入首批谈判名单。

慢性乙肝治疗用药“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谈判后月均药品费用从1500元降至490元,价格降幅为67%;非小细胞肺癌治疗用药“吉非替尼片”,为靶向抗癌药物,谈判后月均药品费用从15000元降至7000元,价格降幅为55%;非小细胞肺癌治疗用药“盐酸埃克替尼片”,谈判后月均药品费用从12000元降至5500元,降价幅度为54%。

乙肝药韦瑞德在降价后成为使中国售价成为全球最低。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有9000万乙肝病毒携带者,其中有2800万是慢性乙肝患者,760万丙肝感染者,需要及时正确的抗病毒药物治疗——乙肝患者的药物成本负担沉重。

另外,现阶段我国肺癌发病率每年增长26.9%,肺癌已成为我国首位恶性肿瘤死亡原因,预计到2025年,我国肺癌病人将达到100万,成为世界第一肺癌大国,而一项针对三级专科医院住院肺癌患者的经济负担研究显示,患者年人均总费用约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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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周国旗下领导讲话稿:书香伴我行篇十

带薪休假是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有利于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有利于完善劳动者权益,有利于增进国民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和先后出台了《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简称“一条例两办法”),对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一条例两办法”,企事业及机关工作人员依工作年限可分别享有5-15天的带薪年休假。同时规定应休未休带薪年假的按照日工资300%补偿。

自劳动法和“一条例两办法”实施以来,带薪休假制度的受益人群逐步扩大,落实水平也有所提高。但受休假观念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总体落实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很多职工未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原因,一是我国劳动力供给仍处于高峰期,城镇新增劳动力保持高位,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持续增大。二是社会尚未形成带薪休假的权益观念。相当一部分经营者和劳动者,对带薪休假这一基本休息权利的认识不到位,对带薪休假法律规定不了解,致使社会缺乏休假氛围。三是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维护职工带薪休假权利的职责。但《条例》和其它法规中,未对赔偿金标准、举证责任、申诉途径作出明确规定,致使政府部门对此类违法案件无统一处理标准。四是监管措施有待加强,维权通道需要畅通。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的监察责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人事部门。由于人员、资金和工作条件的限制,劳动人事部门尚难以全面地检查所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带薪休假落实状况。职工个人的举证难度大,需付出大量时间精力,维权成本高。

为此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带薪年休假,强调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支持和鼓励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全社会形成落实带薪年休假的氛围。

二是部门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职工带薪年休假列入劳动合同,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纠正和依法惩处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休息权益。

三是依法维权。建议工会等组织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加强职工休息权益方面的法律援助,指导和帮助广大职工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是学生放假。建议教育部门加快学生放假制度改革探索,督促各地在确保学习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安排中小学放春假,为职工利用带薪年休假安排家庭旅游创造条件。

五是企业尽责。各类所有制企业都要强化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意识,将相关条款纳入劳动合同,作为社会责任,严格予以落实。

六是灵活使用。引导和鼓励职工灵活使用带薪年休假,既可以集中使用形成独立假期,又可以与法定节假日相连分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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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在海口召开,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在会上提出要通过三个方面推动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探索夏季“2.5天休假模式”。

李金早提到,要从三个方面推动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推动各级政府把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纳入议事议程,制定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细则或实施计划,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推动完善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休假保障措施,加强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在保证每周法定40小时工作时、不影响群众办事的前提下,创造条件让员工错峰休假、弹性休息,探索夏季“2.5天休假模式”。

第5周国旗下领导讲话稿:书香伴我行篇十一

内容提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具有清晰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和法理逻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面对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更加自觉地坚持和完善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不忘合作初心、共担时代使命,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应有贡献。

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伟大政治创造,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各民主党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深入把握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和法理逻辑,不忘合作初心、共担时代使命,把这一制度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

历史逻辑:新型政党制度伴随中国人民站起来正式确立。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一种新型政党制度,是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中国共产党人和各民主党派合作智慧的结晶。回顾历史,民盟就是在与中国共产党共克时艰中不断坚定与中国共产党同舟共济的决心。1948年1月,民盟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正确的政治路线,接受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公开宣布与中国共产党携手合作,共同致力于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得到了包括民盟在内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热烈响应。这标志着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公开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揭开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协商建国的序幕,奠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础。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胜利召开,我国新型政党制度正式确立。

可以说,我国新型政党制度是伴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多党合作、民主协商发展起来的,是伴随中国人民站起来正式确立的。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建立和发展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与各民主党派在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这个大目标下共同奋斗,使近代以来饱经磨难的中国人民终于站立起来。各民主党派在探索救国道路上自觉而郑重地选择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历史的选择、正确的选择。

实践逻辑:新型政党制度的优势在推动社会发展进步中日益彰显。

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和实践,愈发呈现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具有巨大优势,能够真实、广泛、持久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全国各族各界根本利益,能够把各个政党和无党派人士紧密团结起来、为着共同目标而奋斗,能够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安排集中各种意见和建议,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共同目标激发同心同向,整体利益统合各方利益。指出,共产党人没有自己的私人利益,追求的是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追求的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人民认定中国共产党是自己利益的忠实代表,愿意跟着中国共产党走。各民主党派虽然来自不同界别,但都追求国家发展、民族进步。正因如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思想基础和情感基础。特别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提出,极大激发了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同心同行的动力。近年来,各民主党派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中积极贡献智慧和力量。比如,20xx年至20xx年,我国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进展,贫困人口减少6800多万,平均每天有3.7万人走出贫困,贫困发生率由10.2%下降到3.1%,对同期全球脱贫的贡献率高达70%。这些成绩的取得,也有各民主党派的积极贡献。

协商民主实现集中领导与发扬民主的有机统一。在一些西方国家,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政党经常陷入恶性竞争,形成否决型政体,出现前任建房、后任拆梁的现象,甚至把丑化、贬斥对手作为吸引眼球、获取支持、树立政绩的手段。各利益集团都把自己的利益摆在最优先地位,对于对立利益集团的要求则予以排挤打压。中华文明自古就提倡以和为贵,主张不同因素之间的协调平衡,将注重合作融合、反对分立对抗作为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原则。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各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画出“最大同心圆”。我国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现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统一,大大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政策的连续性有利于长远发展,有效避免短视和折腾带来的巨大成本。解决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往往需要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在新中国成立不到70年的时间里,我国发展之所以能取得显著成就,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避免了政党相互倾轧造成政局不稳或政权更迭。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长期稳定领导,积极发挥多党合作的作用。通过长期稳定执政,中国共产党具备高度的社会整合能力,带领中国人民通过制定和实施五年计划(规划)成功解决了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又一个重大战略问题,体现出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事实胜于雄辩,成就赢得瞩目。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独特优势,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动实践中日益彰显。

法理逻辑:新型政党制度的法治保障日渐完善。

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7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相关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中共中央法规和文件为主体、以相关配套政策为辅助的制度框架体系,为我国新型政党制度有效运行、发挥效能提供了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均有明确规定。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20xx年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修订的政协章程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指出各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强调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这些法律制度规定,不仅完善了我国基本政治制度,而且在法理上明确了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秩序框架和行为准则。

回顾历史,从“八字方针”“十六字方针”到“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从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到提出“用好政党协商这个民主形式和制度渠道”,我国多党合作制度在坚持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主要归功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和与时俱进。面对当前新形势新任务和多党合作事业发展的新要求,要进一步完善民主党派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职能的相关制度,使参政党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深化多党合作理论研究,建立健全多党合作的制度规定,使多党合作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不断提高这一新型政党制度的效能。

历史和实践证明,我国政党制度建设必须从国情出发。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统一的大国来说,没有比国家安定更大的利益。在历史与现实的对比中,我们深刻感悟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中共xx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各项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各民主党派要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新型政党制度,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周围,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自身建设,不忘合作初心、共担时代使命,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新的应有贡献。

【思想宣传范文】二。

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不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并强调要“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40年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充分彰显了马克思主义的真理伟力,充分证明了马克思主义是开启和推动改革开放的强大思想武器。

改革开放缘于解放思想的先导。

40年前的改革开放,是从那场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开始的。它冲破了“两个凡是”的严重束缚,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为党和国家实现历史转折迈向改革开放新时期作了思想准备,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强大精神动力。

在此基础上,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正确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发展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

改革开放作为一场新的伟大革命,不可能一帆风顺,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伟大成就,艰辛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取得宝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又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生产力还不发达的条件下展开的。这种特殊的历史条件和背景,决定了开启改革开放的艰难和复杂,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就成为推动改革开放的关键一环。正如邓小平当年指出的:“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这是毛泽东同志在整风运动中反复讲过的。只有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顺利进行,我们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也才能顺利发展。”马克思主义发展的历史表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每一次重大突破,社会主义实践的每一次历史性飞跃,都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具体实践相结合进行理论创新的结果。不进则退,不进则亡。“文革”十年引起党和人民全面反思,反思最集中的问题是“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推动了对这一根本问题的认识,推动了全党的思想大解放;思想大解放,又进一步推动了拨乱反正的深化和展开,成为改革开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改革开放开始起步,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相互激荡、观念创新和实践探索相互促进,充分显示了马克思主义思想引领的强大力量。

实践证明,解放思想是开创事业新局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真理标准的确立,回归了马克思主义,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人们的思想从长期“左”的禁锢和教条主义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能够觉醒、敢于觉醒、持续觉醒的强大思想武器。

解放思想必须既坚持马克思主义又发展马克思主义。

改革开放,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程,前人没有做过,无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无现成的模式可以套用,许多问题在经典著作中也不可能找到明确的答案。这就需要在解放思想、推动改革中既坚持马克思主义又发展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中检验马克思主义的真理伟力。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勇于和善于进行理论创新的党,非常重视科学理论的指导。在以苏联经验为“鉴戒”,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时,毛泽东就郑重向全党提出:“马克思这些老祖宗的书,必须读,他们的基本原理必须遵守,这是第一。但是,任何国家的共产党,任何国家的思想界,都要创造新的理论,写出新的著作,产生自己的理论家,来为当前的政治服务,单靠老祖宗是不行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邓小平也反复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不开动脑筋,不解放思想不行。“甚至于包括什么叫社会主义这个问题也要解放思想。”“绝不能要求马克思为解决他去世之后上百年、几百年所产生的问题提供现成答案。列宁同样也不能承担为他去世以后五十年、一百年所产生的问题提供现成答案的任务。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必须根据现在的情况,认识、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不以新的思想、观点去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

40年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解放思想的过程,就是中国共产党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党的基本理论指导下,一切从实际出发,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的过程。正是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步伐大大加快,中国共产党站在历史与现实、国际与国内相结合的高度,深刻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深刻审视时代特点并借鉴世界社会主义历史经验,大胆进行理论创新,创立了既符合当代中国实际又适应时代要求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新境界,把马克思主义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一理论体系重新确立了从实际出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思想体系上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标志性成果,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一部改革开放史,就是中国共产党人不断解放思想、破除旧思想、形成新思想的历史,就是既坚持马克思主义又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历史。通过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突破了“两个凡是”的思想禁锢,从而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大幕;通过坚持“一个中心”不动摇,回击了“两个中心”的议论,从而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发展。正是因为我们不断解放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越来越红火,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成果才不断涌现,这又反过来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

在深化改革中进一步彰显马克思主义的真理伟力。

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是中国历史上变化最大、进步最快的时期,举国上下,国内国外,有口皆碑。通过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国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综合国力明显增强,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国际地位日益提高,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各领域都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党的xx大以来,以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统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同步推进,科学发展与全面改革同步推进,执政党建设与法治中国建设同步推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步推进,治国理政取得显著成效,赢得了全党、全国人民的高度信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再次彰显了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真理伟力。

事实证明,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活力之源,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向前发展,仍然必须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高扬21世纪马克思主义旗帜,在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过程中进一步彰显马克思主义这一强大思想武器的指导作用。

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必须坚持正确方向。改革开放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在方向问题上,我们依然要保持清醒头脑,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而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改弦更张。要牢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个立国之本,既以四项基本原则保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又通过改革赋予四项基本原则新的时代内涵,排除各种干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正如所说,改革开放是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正确方向,沿着正确道路推进。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我国改革开放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关键是我们把党的基本路线作为党和国家的生命线,始终坚持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中国的改革开放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马克思主义只有与各国国情相结合、与时代发展同进步、与人民群众共命运,才能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感召力。

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必须切实增强其现实针对性。理论实现的程度,决定于理论满足实践需要的程度。必须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不断增强理论创新的意识和观念,致力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敢于和善于抓住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深入的探索,给人以信服的理论回答。必须紧跟世界发展进步潮流,正确把握时代要求,善于运用科学方法,下功夫认识和把握国际国内那些带有根本性、长远性、关键性的问题,找出特点,发现规律,升华理论。

【思想宣传范文】三。

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过程,将面临比以往更为复杂的问题和挑战,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形成与高质量发展阶段相配套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尤为重要的是,必须加快推动相关重点领域的改革开放取得实质性进展。

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本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认为,我国经济运行主要矛盾仍然是供给侧结构性的,必须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动摇,更多采取改革的办法,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在“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个字上下功夫。结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笔者认为,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重点应对以下方面的挑战:

首先,加快要素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与优化配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必须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动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做的事情很多,最重要的还是加快要素市场的改革,进一步放开要素市场。要素市场仍然是我国市场体系发展中的主要短板。如果说在高速增长阶段,不完全的要素市场尚可勉强支持,在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后,这一短板就难以绕开。

其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是实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提高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前提。随着经济增长速度放缓,金融风险形成条件也相应发生重要改变。在经济高速增长期,金融风险不易显现,一旦转入中高速经济增长阶段,原本无风险的领域和环节也可能会出现风险。东亚地区的追赶型经济体在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速增长的过程中,无一例外都经历了金融体系的剧烈动荡甚至金融危机。我国在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也会面临这一挑战,必须一方面加强对内部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防控,另一方面防范外部冲击,把握金融开放的节奏,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再次,加快形成地方性要素粘性与高价值区域。高质量发展对应高收入增长。收入差异的背后,是产业知识技术密集度、附加价值度的差异,或者说“产业质量”的差异。部分地区拥有更高的产业质量,是因为存在特定的“地方性要素粘性”,能够吸引高知识技术密度的要素,并将其优化配置和利用。所谓地方性要素粘性,是指通常所说的“投资环境”或“发展环境”。在一个国家乃至全球范围内,高质量产业都是处在产业体系的顶部。“花落何处”,取决于所需要的地方性要素粘性在哪里形成。这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提出的培育和发展新的产业集群的要求是相一致的。

最后,保护与发展企业家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发挥企业和企业家主观能动性,保护企业家精神是发挥企业家主观能动性的题中应有之意。企业家精神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核心,集中表现为生产要素的组合能力。不同发展阶段,对这种能力的要求是有差异的。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企业家精神的保护与发展问题将愈加突出。实现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稳定、可预期、蓬勃发展的企业家精神是必要条件。各种破除对企业家精神束缚的改革应摆在优先位置。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应主要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

重构高质量发展的地方竞争机制。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办法或模式从哪里来?顶层设计是重要的,主要是“指方向、划底线”,说清楚大的方向、目标,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什么样的局面要避免。在此前提下,具体什么样的办法符合各地的实际,能够有效推动不同地区的高质量发展,不是能够事先计划好的,不是坐在办公室里想出来的,而是要靠在市场中的探索、试错、比较、竞争来实现。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强调的是地方之间经济竞争的重要性。

地方竞争机制被认为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动力源泉。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央和地方之间一直存在着“统”和“放”的循环和争议。当市场经济大潮涌来以后,政府的角色逐步演变,如果说企业家是生产要素的组合者,那么地方政府则是生产要素平台的搭建者。大量事例表明,地方政府的作为确实能够提升这一地方的发展水平,反之则相反。

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这套地方竞争机制仍然有效,但需要与时俱进地改革、创新与提升。与高速增长期相比,地方竞争的内容将有所调整,主要应包括: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营商发展环境的竞争;培育创新环境、聚集创新资源、成为区域创新中心和创新性城市的竞争;吸引中高级生产要素、形成不同类型劳动者合理分工结构的竞争;以人民为中心,创造性、包容性、稳定性内在一致的社会治理方式竞争,等等。

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后,建设大都市圈、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基地等促进经济增长的机会将层出不穷,但谁能抓住并利用好这些机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竞争优势。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既要支持保护企业层面的企业家精神,也要倡导保护地方政府的创新精神。在大方向明确的前提下,应允许地方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试错,在竞争中发现和推广好的做法、模式和政策。

优先推动与高质量发展阶段相配套的重点领域改革。

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是加快形成与之相适应、相配套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优先推动那些有助于增长阶段转换、新增长动能形成的重点领域改革开放。应按照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深化国资国企、财税金融、土地、市场准入、社会管理等领域改革,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一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幅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凡是企业能干的就让企业干。并强调,要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新动能加快发展壮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需要大幅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需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政府需要创新监管方式,按照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要求,要改变传统“管”的观念,把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政府将近90%的前置审批事项已经改为后置审批或取消。取消下放审批事项并不意味着政府的“放任自流”,必须同步跟进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和办法。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要确保安全监管职责无缝隙。

二是把减税与税改结合推进。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推动更大规模减税、更明显降费,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强调,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我国的企业税率在国际上看并不算过高,但加上各种收费,企业税费综合负担是不低的。下一步在加大减税力度的同时,更具有长期意义的是推动税制改革,改革的方向是从以间接税为主逐步转向以直接税为主。应当创造条件,降低企业生产环节的税费。部分国有资本用于充实社保基金,应相应降低这类企业上缴“五险一金”等的负担。

三是应以管资本为切入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党的十九大提出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这是对党的xx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深化和提升。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加快国资国企改革,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公平竞争原则,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国有经济必须实现战略性调整,更多地集中到: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的领域,包括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如社保基金、保障性住房等;战略性大型项目,如大飞机等;创新基础设施,如国家实验室等;国防建设;生态保护;等等。

四是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总结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经验,巩固改革成果,继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党的十九大提出以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这两件事情是内在统一的,乡村振兴实际上是现代城市体系在乡村的延伸。这些战略的实施,前提是必须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真正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就已经提出的要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价同权、同等入市,农民宅基地也要创造条件流转起来。全面推动人员、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市场化配置。把城市化下半程的土地红利更多地分给农民,真正保护和增进农民利益,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五是加快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开放水平。我国建设现代化强国,发展空间最大的是服务业,其中差距最大的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包括研发、金融、咨询、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服务业。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技术大都是软技术,是不可编码的知识、体验性知识。吸收这类技术、知识,与过去工业领域引进技术有很大不同,必须推动更大范围、更具深度、更有特点的对外开放与合作,重点是高水平教育和研发领域。在创新活跃地区,可设立若干个高水平教育研发特区,形成既适合中国国情,又吸收国际上先进做法,最大限度调动人们在科学发现和技术创新前沿创造力的环境。

【思想宣传范文】四。

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启示我们: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他强调:“必须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发挥和增强我国制度优势。”40年来,我们党既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不动摇,又坚定不移通过改革开放探索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效实现形式,扭住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关键,为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永葆党和国家生机活力提供了有力保证,为保持社会大局稳定、保证人民安居乐业、保障国家安全提供了有力保证,为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不断建立了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领导改革、驾驭改革的政治智慧和坚强能力。

改革开放从一开始就聚焦制度问题。在邓小平理论中,蕴含着深邃的制度改革思想。邓小平同志指出:“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发生了某种程度的革命性变革。”“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这表明,自改革开放伊始,我们党就深刻认识到改革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手段,是赶上时代步伐、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由之路。正是基于对改革开放制度属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艰巨性的战略思考,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创造性提出了制度定型论。他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这一论断,在党的xx大以来得到了创造性继承和发展。以党的xx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为标志,我们党开启了在协同推进社会革命和自我革命进程中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和发展的更为关键的征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根本原因在于: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改革开放中把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有机结合起来的伟大创造,其制度建设必然会经历由不够成熟到逐步成熟、由不够定型到逐步定型的过程。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无古人、旁无佐证,“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5000多年文明史、13亿多人口的大国推进改革发展,没有可以奉为金科玉律的教科书,也没有可以对中国人民颐指气使的教师爷”,制度建设必然需要经历一个很长时间的实践、探索和创造才能走向定型。第三,中国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同处一个世界、一个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必然会受到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及其价值观念的影响,从而使制度探索和定型的过程充满风险和挑战,如何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和发展过程中长期面临的重大任务。

党的xx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指出:“从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前半程已经走过了,前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改革,现在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后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项工程极为宏大,零敲碎打调整不行,碎片化修补也不行,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这一重要论断,创造性提出了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实现制度完善和发展的改革取向。

党的xx大以来,我们党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不断推进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具体而言,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根本在于严格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任何方面的制度改革,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确保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价值取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把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绝大多数人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消除利益分化、利益固化;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不断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不断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持改革与开放相辅相成,以对外开放促进对内改革、以对内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在紧跟时代潮流、回答时代之问中不断提升制度现代化水平;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在解决问题中革故鼎新、创新发展,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改革开放也到了一个新的重要关头。当代中国在昂首阔步向着宏伟目标坚定前行的同时,也面临一系列更加复杂的问题和挑战。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前进,要充分发挥制度的保障和推进作用,通过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激发制度活力、形成制度红利、释放制度优势。坚持问题导向,在解决重大关键性问题中推进制度创新和完善,是以往几十年我国改革的一条基本经验。指出:“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制度总是需要不断完善,因而改革既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和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期,尤其需要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国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紧紧抓住那些影响制度活力的重大问题,把新时代改革开放进一步推向前进。

抓住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一重大问题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优势。我们既要深入解决市场运作失灵即由于利益驱动而导致对公平正义秩序的干扰和破坏的问题,又要进一步解决市场机制不到位所造成的企业缺乏创新力和竞争力的问题;既要深入解决政府干预过多从而造成对市场竞争规则的干扰和破坏的问题,又要进一步解决政府调控不力,不作为、乱作为乃至懒政庸政等问题;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抓住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这一重大问题全面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优势。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既是以往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又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完成这一重大改革任务,必须切实处理好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抓住个性与共性的关系这一重大问题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坚定文化自信、促进文化繁荣兴盛的优势。任何形态的文化都是一定民族文化传统和价值的集中体现,具有鲜明个性特征;同时,文化又具有极强烈的交流性和交融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就是坚持个性和共性有机统一的现代文化形态。这决定了新时代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强文化领域制度建设,就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守中华文化立场,立足当代中国现实,结合当今时代条件,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努力创造光耀时代、光耀世界的中华文化。

抓住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和居民自治的关系这一重大问题全面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制度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优势。在发挥好政府治理作用基础上,健全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确保社会机体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抓住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重大问题全面深化生态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优势。自然是生命之母,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切实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思想宣传范文】五。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认真回顾和深刻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制度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和宝贵经验,对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升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制度建设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制度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提出既要解决制约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问题,又要解决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现代化问题。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中,深刻分析了当时制度的各种弊端,提出了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他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等等。这标志着我们党把制度建设问题提到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意味着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制度建设理论的重大飞跃。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这一时期,我们党把制度建设摆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在制度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开创了党的制度建设新局面。强调,完善各个方面的制度,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课题。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经济、文化、科技、社会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党内教育、管理、监督的制度,都需要根据新的形势加以完善。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提出,特别要注重制度建设,以完备的制度保障党内民主,维护中央权威,保证全党在重大问题上的统一行动。党的xx大提出,要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并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这进一步丰富了党的制度建设的内涵,拓宽了党的制度建设的视野,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理论。

党的xx大后,以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着眼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大力推进党的制度建设。指出,我们既要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制度建设和创新,不断完善各方面的体制机制,又要加强党内制度建设和创新;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关键在于完善制度和机制,把党的先进性要求转化为党员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党的xx届四中全会强调,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xx大明确提出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强调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这一时期,党的制度建设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

党的xx大以来,以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强调,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要加强顶层设计,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强调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要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确保每项法规制度都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强调狠抓制度执行,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示范表率作用,让遵守法规制度蔚然成风;强调要强化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统筹推进、一体建设。这些重要论述,深化了对执政党建设规律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全方位推进党的制度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党的xx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提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党的xx届四中全会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党的xx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的xx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问题,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强调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此外,党中央还编制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xx—20xx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xx—20xx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这些重大部署、重要举措,推动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进入快车道。

二、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制度建设取得的显著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统筹推进各位阶、各领域、各层面、各环节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我们党坚持真抓严管,通过加强学习教育、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制度执行等有力措施,使广大党员、干部的法规制度意识普遍增强,正在养成在制度、纪律约束下学习工作生活的良好习惯,党的团结统一更加巩固,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

一是以党章统领党的制度建设,提高了制度建设的整体水平。作为立党管党治党的总依据、总遵循,党章具有最高权威,依规治党首先是依据党章管党治党。改革开放以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先后8次修订完善党章,不断推动党章与时俱进,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注入强大制度动力。党的十九大修订的党章,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为党的根本大法注入了新鲜血液。党中央把制定准则、条例作为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主干性、支撑性法规制度来抓。1980年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于实现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的拨乱反正,实现全党工作中心的转移,发挥了重要历史作用。20xx年制定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从12个方面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刚性规定,具有里程碑意义。党中央还先后制定了32部条例,进一步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是党内立法法,《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明确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为党内法规制度备案工作提供了遵循。根据中央法规制度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陆续制定具体的配套法规制度,增强了党内法规制度的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

二是党的组织法规不断完善,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组织制度基础。为了全面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我们党先后制定了450多部组织法规制度。党的xx大以来,党中央着力在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方面补空白、立新规。修订《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供了制度保障。20xx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首次为建立70年的党组制度立规,全面规范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了各级地方党委的组织架构、运行机制、重要职责、决策规程等。这些法规制度,夯实了管党治党、执政治国的组织制度基础,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提供了坚强组织保证。

三是党的领导法规逐渐健全,保证了党的领导活动在制度轨道上推进。目前,我们党已制定900多部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对党的自身领导体制、党与政府等机关组织关系作出规范。党的xx大以来,我们党制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办法、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等,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提供了制度保障,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20xx年10月,党中央制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强调落实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了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最高原则,有力维护了核心地位,有力维护了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四是党的自身建设法规日益完善,显著增强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党的自身法规制度涵盖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目前现行有效的法规约1400部。党的xx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制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作风建设开局起步,推动党的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重在树导向、强监管。以修订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抓手,大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有效破解了“四唯”问题;改进政绩考核机制,有效遏制了“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修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强化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专业化能力培训,有效发挥了补钙壮骨、固根守本作用;制定实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治理“裸官”、规范兼职等制度,干部管理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制度改革,重在强基础、补弱项。出台国有企业、社会组织、民办学校等领域党的建设制度,薄弱环节基层组织建设得到加强;持续开展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各级党组织书记管党治党意识明显增强、责任有力落实;修订实施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质量进一步提升。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重在增优势、添活力。制定实施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意见,加强顶层设计,创新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推进职称制度和分类评价制度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制定“万人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实施办法,提升人才工程实施质量和效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逐步显现。

五是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持续加强,有力促进了良好政治生态的形成。长期以来,我们党按照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的原则,对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等作出规范,共制定1460多部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党的xx大以来,我们党着力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把党内监督同其他监督方式贯通起来,着力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党中央制定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指明道德高线,划出行为底线,着力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三、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制度建设积累的宝贵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持继往开来、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既用制度建设促进党的各方面建设的深入发展,又善于把党的各方面建设取得的成果及时上升为制度,在这一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推进党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制度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把握正确方向是第一位的要求。把握正确方向,必须切实体现党的意志主张、体现党章的要求。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党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使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始终在科学理论的指引下推进。我们党始终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各项工作,并通过法规制度将党章规定细化具体化,切实维护了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实践证明,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只有在方向性问题上保持头脑清醒、保持政治定力,着力完善党的建设各方面制度,才能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党的执政地位更加巩固。

二是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的各项具体制度的建设,是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其基本内容的具体化。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党始终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着力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实现了党内政治生活的制度化、程序化。实践证明,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紧密结合的有效制度。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只有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并根据实践发展不断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才能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三是坚持着力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是提高党的建设质量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党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提高了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尊重实践、尊重群众、尊重创造,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做好立、改、废、释工作,既保证了制度活力,又保持了制度的稳定性。注重实体性法规制度和程序性法规制度、综合性规定和专门性规定、下位法规制度和上位法规制度相互协调、相辅相成,提升了法规制度的整体效应。实践证明,只有坚持科学立规、民主立规、依法立规,才能确保每项法规制度都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才能真正做到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

四是坚持党的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并重。制度的制定是基础,制度的执行是关键,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制度的制定,注重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逐步形成一个以党章为统领,各项具体制度相配套的制度体系,保证了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制度一旦制定,就要严格执行。我们党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坚持钉钉子精神,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狠抓制度落实,制度威力充分彰显。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一手抓制度制定,一手抓制度执行,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管党治党的制度落地生根。

五是坚持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制度建设必须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协调。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规范化。同时,还善于把成熟的党内法规制度通过立法机关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更好地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实现党的制度与国家法律的协调配合、相互促进。实践证明,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只有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着力提高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水平,才能使党的制度建设全面融入并保障国家法治建设。

第5周国旗下领导讲话稿:书香伴我行篇十二

从劳动教养立法工作顺利、健康发展的立意出发,本文专门就有关劳动教养立法工作进程的几个基本问题,应当说是比较基础、边缘和综合的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我认为,对这几个基本问题的正确认识,是实现劳动教养立法科学化的基础和前提。

我对中国劳动教养立法基本形势的认识可以简括为“四个历史必然性”:

(一)中国劳动教养独特存在的历史必然性。

中国的劳动教养产生、存在和发展于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功过是非”无需专门和过多的评价,简单地讲,它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存在至今确有其一定的历史必然性。现在困扰劳动教养的法治和人权两大难题,在劳动教养产生时代的中国社会普遍地还没有形成为一个问题。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政府的行政权和司法权也没有什么明显的界限,行政权的范围和规则也都没有明确、严格的规制。这是劳动教养问题与监狱行刑问题的最大区别,也是劳动教养立法迟迟难以出台的'根本原因所在。所以,我认为,今天进行劳动教养立法时,从实际的意义上讲,无需过度地对现实的劳动教养进行这种“回头看”式的价值层面的分析和评判,而只需从现实的要求和发展的趋势出发即可。

(二)中国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提出的历史必然性。

基于同样的缘由,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几乎与当时的劳动改造立法同步,劳动教养立法问题也被历史性地提到了人们的面前。这个时代不仅仅是中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中国社会正在发生真正的历史性变革。法制和法治成为社会生活普遍的基本规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人们尚欠清晰的理念中特别是在与劳动改造结合的意义上,提出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是必然的。但出乎人们预料的是,正是在进行这种劳动教养立法的努力中,才逐步发现了劳动教养与监狱问题的根本不同。政府权力的规制、公民自由和权利的确认以及劳动教养的司法化建构等,都是监狱立法不曾遭遇的十分复杂的问题。

(三)劳动教养立法现状的历史必然性。

我们对劳动教养立法现状的基本认识是,在过去15年左右的时间里,中国社会不具备出台劳动教养法的条件,劳动教养立法的时机发育尚不成熟。至少我们现在还难于形成对劳动教养立法问题的科学认识,今天的劳动教养立法应当从零开始,从科学性的而不是工作性和事务性的调查研究开始。因为,目前在缺乏必要论证和准备的条件下,直接从事劳动教养法典起草的立法工作的社会条件、理论准备和实践基础都是不充分的。

[1][2]。

第5周国旗下领导讲话稿:书香伴我行篇十三

宪法上的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文化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基本文化制度是围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核心进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

(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重要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相适应的,人们的理想道德风貌和教育、科学、文化水平.社会主义基本特征,不仅反映在公有制经济和人民政权上,还反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一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精神文明的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建设。

世界各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素质的提高和人才资源的开发;当代各国之间的竞争,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科技水平的竞争.因此,发展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门人才,提高全民素质,以及发展科学技术,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我国文化建设的两项基础工程.我国宪法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知识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医疗卫生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对于普遍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为劳动者创造一种健康、文明、欢愉的生活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宪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体育事业;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

(三)思想道德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指导着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的发展,决定着整个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关系到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和道德素质.思想道德建设根据主体在不同领域的行为,可分为家庭美德建设、社会公德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三个方面.其中以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特别是公务人员和公务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开展民主、法制和纪律教育,反腐倡廉和为人民服务教育.

现行宪法对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作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

(一)国家发展教育事业。

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据此,国家先后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系统地规定了教育领域的基本规则,保障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国家发展科学事业。

发展科学是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据此,国家颁布了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以保护科学技术成果、加速科学技术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三)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是培养公民健康情趣,提高民族精神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宪法第22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开展体育运动,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能够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

宪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四)国家开展公民道德教育。

公民道德教育是国家文化建设的基础,并对整个国家文化制度的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意义。

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宪法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这一规定反映了我国人民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宏伟目标而奋斗的共同要求。

国家以“五爱”为基础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与公民必须履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是完全一致的。

公民自觉地接受“五爱”教育,并以实际行动尊重社会公德,不仅是国家发展的需要,也是公民自,我完善的需要。

第5周国旗下领导讲话稿:书香伴我行篇十四

我国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政党制度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的,又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相适应。

第一框:中国共产党执政: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1、    新中国诞生前夕执政历史的较量。

(1)1948年,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口号,号召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建立民主联合政府。得到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响应。代表陆续进入解放区,准备召开新政协,建立人民民主新中国的工作。

(2)美国发表白皮书,承认:国民党的政府腐败,失去人民的支持。

(3)1948年11月到1949年1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了三大战役,其中,淮海战役是人民用小车推出来的。

学生思考:

当时中国三重基本政治力量的状况。

为什么说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2、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地位的确立。

(1)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地位的确立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是由其性质决定的。

a、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地位的确立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20世纪上半叶,中国出现三种建国方案:一是以北洋军阀、国民党为代表的主张实行地质买办阶级的专政,走半封建半殖民地的道路,二是以中间派、中间人士为代表的主张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独立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三是以中国共产党 为代表的,主张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经过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

人民在革命实践抛弃了第一方案,它的代表者。第二方案没有得到人民的赞成。第三种方案得到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在内的人民群众的拥护。

b、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地位的确立是由其性质决定的。

(a)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确立是由它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从成立起,就为人民的解放和幸福、民族的独立和复兴、国家的繁荣和富强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斗争。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全国各族人民及其事业中的领导地位。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核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才能保持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才能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共产党不仅有历史和法律赋予的执政资格,而且也有执政能力。

a、科学执政含义:

是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制度和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b、民主执政含义:

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c、依法执政含义:

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

依法执政是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要通过依法执政体现出来,要靠依法政治来保证实现。有利于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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