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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综合管理办法(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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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综合管理办法(精选18篇)
2023-11-12 15:06:58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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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综合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使档案更有效地为公司管理、经营、研究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档案主要是指公司在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文字、法律文书、数据、图纸、图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第三条公司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内容。

第五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可分为陕西电子信息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和上海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档案。

第六条档案内容即归档范围。公司档案由文书档案、项目档案及音、影像资料等组成。其中文书档案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综合类: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批复、规定等资料;集团公司办公会、专题会议、党政联席会、党工委会议及管办公司联席会、专题会议及董事会的会议纪要;公司组建、变更设计资产产权变动等方面的资料。

(二)劳动人事类:公司员工聘任、解聘、工资、福利、劳保、退养、奖励、考核、培训等文件资料。

(三)党群类: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资料。

(四)财务类:公司资金管理、成本管理、投资管理、经济核算资料,年度预决算及各类财务统计凭证、财薄及报表。

(五)审计监察类: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在监察审计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六)固定资产管理类:设备购置报批文件和验收调试使用、维修、转让、报废、损毁、更新改造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七)基础设施建设类:包括规划、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竣工验收阶段的资料文件。

(八)业务经营类:业务计划及执行情况资料,担保、投资原始资料和评估、评审、监管的各类操作管理文件、各类合同、协议,抵押、质押的各类法律文件和文书及有关商务纠纷的重要文件等。

(九)外事类:公司与其他业务单位进行业务合作、业务交流等文件资料。

(一)公司档案集中统一管理部门为办公室。

(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项目需要,各部门需分别负责该部门及项目类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应明确档案管理职责。

(一)办公室设立档案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档案的集中统一整理归档,并对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公司各部门指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本部门项目资料的收集及整理工作。

第四章档案管理要求。

第七条归档时间。

(一)综合类文书资料(包含集团公司文件、会议纪要、通知、通报等,公司发文、会议纪要、通知、通报等)及合同类资料在流转完成之后,应立即交予办公室整理存档。

(二)项目资料应在项目工程完结后立即整理归档,归档资料的完整性由各部门专职人员负责,规范管理由办公室人员负责,并将完整项目资料统一交办公室整理归档。

(三)规划类资料由相关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年终时统一交由办公室整理归档。

(四)财务类、审计监察类及固定资产管理类资料在财政年度结束后,暂由财务部保管。

(五)音频、影像资料由办公室定期统一整理归档。第八条归档要求。

(一)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归档时间进行归档。

(二)公司办公室制定出统一的目录格式(见附表一),要求各部门档案管理人员采用统一格式填写电子版和纸质版目录,案卷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由档案管理人员存档,另一份由归档部门留存,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三)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公司在各项活动中的真实过程,必须是定稿后由公司领导签发的原件。

(四)归档的文件资料应由各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加以系统整理,认真填写目录(电子版及纸质版)备案。

第九条档案的保管。公司档案管理实行办公室统一整理归档,各部门配合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应按照归档时间、归档要求保管档案。

(一)公司必须有专门的档案室,配用专用的档案柜架,并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安全措施;各部门档案管理有专门的档案柜,配备专用钥匙等。

(二)公司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各部门整理档案对照目录进行检查、清点,发现有破损、遗漏等现象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条归档资料及档案的移交。

(一)档案管理人员接受归档资料及档案时要认真验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档案交接单(见附件二)。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二)公司各部门发生变动、撤销时,应及时将原由原部门管理的档案交至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处。

第十一条档案的利用。

(一)档案管理人员应编制各种档案检索工具,以保证及时、准确的提供利用档案信息。

(二)档案的借阅。

1、公司各部门查阅档案要在档案室进行。员工查阅档案时应填写《档案查阅单》(见附件三),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查阅。

2、公司档案文件一般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借,必须认真填写《档案外借单》(见附件四),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归还期限,档案管理人员在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回。《档案外借单》一式两联,借阅人和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3、具有密级的档案文件原则上不得复印,若特殊情况密级文件有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复印人在复印件用完后自觉销毁,以防泄密。

4、公司各部门查阅其他部门的档案必须经归档部门同意并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再根据查阅手续进行查阅。

5、外单位人员查阅或使用公司各部门的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并加盖单位公章,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6、档案利用者,在借阅档案时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抽拆档案文件,未经审批程序,不得擅自传阅、转借、复制档案资料。

(三)开发使用档案信息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对涉及侵犯公司利益和第三者权益的行为,应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公司联席会讨论通过。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公司文件资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一、综合类。

(一)公司组建资料(永久)。

1、申办公司的报告与批件。

2、公司章程。

3、资金证明。

4、场地证明。

5、法定代表人任命书。

6、注册登记的函件与批件。

7、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8、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三)集团公司下发红头文件及会议纪要。

(四)公司向上级领导的请示与上级领导的批示。

1、方针政策性的重要业务问题(永久)。

2、一般业务问题(短期)。

(五)公司会议纪要(永久)。

1、集团公司下发的有关公司的决定性或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

2、公司联席会会议纪要。

3、公司专题会会议纪要。

4、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

(六)各级领导视察、检查公司工作时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影像资料(永久)。

(七)公司领导在重大活动的讲话(永久)。

(八)公司启用或更改印信、徽标的通知(永久)。

(九)公司机构、名称等变更的报告、批复、通知(永久)。

(十)公司年度总结报告(永久)。

(十一)公司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永久)。

(十二)公司大事记(永久)。

(十三)公司荣誉证书、奖状、奖牌、奖杯(永久)。

(十四)公司内部机构调整与设置的报告、批复、通知(长期)。

(十五)公司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长期)。

(十六)公司与外单位经济纠纷诉讼案件资料(长期)(十七)公司形象宣传资料(长期)(十八)公司内部刊物(长期)。

二、劳动人事类。

(一)公司领导任职通知(永久)。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含副职)、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领导的聘任与解聘通知(永久)。

(三)公司职工名册(永久)。

(四)工资册(永久)。

(五)公司各阶段组织结构图(永久)。

(六)公司与职工签订的招聘录用合同等资料(长期)。

(七)公司职工辞退、除名、退休的通知(长期)。

(八)公司制定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长期)。

(九)公司的工资、奖金福利分配方案(长期)。

(十)公司劳动工资年报(长期)。

(十一)公司历年内部薪配调查结果(长期)。

三、财务类。

(一)财务管理类(永久)。

(二)会计档案类(长期)。

四、规划项目工程类。

(一)规划设计类图纸(永久)。

(二)规划设计类合同及协议书(永久)。

(三)规划设计类文书资料、会议纪要等(永久)。

(四)招投标文件类。

1、中标资料(永久)。

2、投标文件在一项工程完结后,中标人投标文件应永久保存,未中标投标文件,在工程审计结束后可销毁。

(五)合同及协议书(永久)。

(六)产品类图纸(永久)。

五、固定资产管理类。

(一)购置设备的申请、协议书及购销合同(长期)。

(二)验收与调试资料(短期)。

(三)使用与维修资料(短期)。

(四)设备更新资料(长期)。

六、外事、招商类。

(一)公司与国外或国内进行业务合作的意向书、协议书、备忘录、会议纪要(永久)。

(二)公司外出考察报批文件(长期)。

(三)公司人员外出进行参加业务交流会和业务洽谈的资料(长期)。

(四)公司参加国际国内会议资料(长期)。

(五)外宾来公司参观考察的相关文件(长期)。

(六)上级印发的外事类保密文件(短期)。

七、审计监察类。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的通知、报告、结论、决定、证明资料(永久)。

(二)公司自查报告(长期)。

(三)监察调查结果与处理决定(长期)。

(四)一般审计事项的通知、报告、结论与调查资料(短期)。

八、党群类。

(一)党组织建设的文件(长期)。

(二)公司党员违纪处理资料(长期)。

(三)党支部工作总结、计划(长期)。

(四)党支部会议记录、纪要(长期)。

(五)评选优秀党员及表彰资料(永久)。

(六)工会工作计划、总结(短期)。

档案综合管理办法篇二

为了加强公司人事档案管理,使之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的要求。下文是档案管理办法,欢迎参阅。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依据,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员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引进的员工的档案一律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统一管理。

(一)原始档案:员工入司时随转的人事档案材料,员工转正后调入公司管理。

(二)新建档案:员工入司以后的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工资调整、学历、职称变化、历年考核等情况及员工基本情况复印件备查材料。

(三)电子档案:员工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毕业学校、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经历、岗位、职务、合同期限等情况通过电子信息系统的形式所形成的记录。

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授权自行招聘的各分(子)公司引进的员工的档案由各分(子)公司人资科管理。

第三条人事档案由各公司、部门总经理分管或指导,该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具体负责操作和管理,并对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全权负责对各公司、部门人事档案的监督考核。

二、人事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新建人事档案收集范围。

由人力资源部门直接形成的材料:

(一)各种履历表、登记表、面试评价表、个人经历材料及求职原始材料。求职原始材料包括:报名登记表、照片、面试记录、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和胸透检验单(要求员工在进公司之前须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且出具的体检证明须真实有效)等材料。

(二)职务任免申请表、行政职务任免材料、晋升技术职称(学位等)审批材料。

(三)工资调整审批表。

(四)鉴定书、鉴定表以及其它各种鉴定材料。

(五)考核、考勤或其它类材料。

(六)有关培训学习经历及成绩、学历情况等材料。

(七)各种处分、处罚材料和通报批评等材料。

(八)有关接收、调配、解聘等情况记录材料。

(九)各种重要的个人申请、承诺、聘用合同(协议)、保险等材料。

(十)各种岗位。

责任书。

竞聘施政方案等。

通过其它渠道形成的材料:

(一)各类组织成员或代表以及各种先进模范或受奖励材料。

(二)参加各级人大或各类协会代表大会材料。

(三)业务考绩材料、技术方面的贡献材料及各项论文着作篇目等。

(四)出国审批表及在外期间鉴定材料。

(五)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体检材料、工伤证明材料。

(六)在原工作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

(七)在部队或学校等机关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

(八)重要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的记录材料。

(九)对违纪、违法事件的申诉、申报以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五条人事档案归档材料要求。

归档材料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处理完毕,而不是悬而未决或没有最后审定和处理意见的文件。

(二)材料必须以个人为对象。对反映多人有关情况的材料,应当分别制成以个人为单位或反映本人情况的材料,方可归入个人档案。

(三)凡归档材料必须具有凭证性标记,如个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单位公章等;对属于归档范围但手续不完备的材料,应先将手续补齐,并在办理完备后再行归档。

(四)档案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带有虚构、想象、夸张的成份;人物传记、写人物事迹的报告文学、个人回忆录都不得归档。

(五)档案内容应当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时间不明的材料,要尽可能查清注明;涉及个人重大问题的材料,如需查清,应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后,方能归档。确定材料能否归档时,应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同时,还应对档案中应当具备而缺少的材料予以登记,并有计划地进行收集补充。

应妥善处理不应归档的材料:

(一)经过鉴别,凡应转往有关单位保存或处理的材料,应填制《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此指干部或重要人员档案)。

(二)接收单位清点核对后,应按程序办理接收手续。

(三)凡属退还本人的材料、证章等,应开列详细清单,证明材料(物品)名称及份(件)数,经批准后退还本人,并由本人在接收人处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四)对不直接退还本人的材料,可经批准后给予销毁,并应对其本人说明。

(五)销毁人事档案履行一定审批手续,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销毁。

第六条人事档案的整理要求:

(一)应遵循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原则。

(二)应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三)人事档案的保管范围与人员管理应相一致。

(四)材料增减时应进行重新整理。

(五)人事档案原件作为正本,对于机密性较高的人事档案,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管理情况建立副本。

第七条人事档案的建立。

(一)集团公司总部新进员工由人力资源中心按要求收集整理求职人员原始求职材料,并对于员工在岗位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须及时予以补充完善。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授权自行招聘的各分(子)公司直接按人事档案建档要求,经该公司人事负责人审核后建立并逐步完善各员工的人事档案。分(子)公司人资科于每月的5日前将员工电子文档花名册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三)员工所在部门人事助理建立本部门员工基础档案,并对员工在职期间相关个人信息资料(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户籍地、学历、职称、岗位)的变更情况的记录于每月5日前以电子文档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第八条人事档案的编号。

(一)人事档案编号构成:档案代码+四位数字,按顺序编号。

(二)各分(子)公司、部门人事档案代码取正式名称前三个字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如采购管理中心,其人事档案编号为cgg。

(三)员工辞职后的档案编号继续保留,不重复使用。

(四)同一部门员工的档案要求放在一起,每10名员工的人事档案存放在同一个档案袋内,调动或辞职抽出后不添加新的员工档案,若档案袋中员工档案已抽完,此空档案袋继续保留。抽出档案后应该在档案袋上予以标明。

第九条人事档案建立的具体程序。

(一)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以及各分(子)公司人事部门对材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

(二)按照材料的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顺序。

(三))在档案袋目录上登记材料名称及其相关的内容。

(四)将新的材料存入档案。

第十条员工在职期间形成的培训、奖惩(考核)、晋升等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一)大学生、聘用人员、科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所形成的新档案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每半年整理一次,后备管理干部的材料由其所在公司、部门每月收集整理一次,统一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存档。

(二)其他员工在职期间所形成的培训、奖惩考核、晋升等人员在职期间所形成的新档案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按季度定期收集、整理,并要求归档。

三、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十一条人事档案转递的具体程序。

(一)人事负责人依据人力资源调配通知单或调令取出应转走的员工档案材料。

(二)在档案袋的人员编号及姓名后注明抽出的时间、原因(调动、辞职辞退和开除、自离、晋升等)及转入地点。

(三)填写《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四)将《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放入员工档案一起,并将档案袋密封后转往相应公司、部门。

(五)收档公司、部门在收到档案,核对无误后,必须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单上签字盖章,且及时反馈到转出公司、部门。

第十二条人事档案材料在转递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按要求装袋密封交接,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且不能由员工本人带走,携带人员严禁私自拆封偷阅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晋升科级(含)以上级别,转正后一月内由所在公司、部门按转档程序和要求将档案提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科级管理干部被免职后,其档案材料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按照转档程序和要求转往相应公司、部门。

第十四条员工离职后由其所在公司、部门一月之内将其档案抽出,装订成册存档,并妥善保管二年。销毁时须填写《档案销毁申请单》,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核准后予以销毁。

四、人事档案的查询、借阅。

第十五条档案查询和借阅应按程序办理。

(一)档案的查询应先申请,说明查询的对象、理由和范围,所在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登记查阅。不得随意让人查阅员工档案。

(二)外借员工档案须经所在公司、部门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档登记。最长借阅期限为一星期。若需延长,需办理续借手续。

(三)各公司、部门、个人需要出具人事档案证明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开具。

介绍信。

说明理由再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或所在公司人事部按规定予以办理。

(四)人力资源中心或各公司、部门内部查阅、借档和出具证明也应按照程序进行。

五、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六条人事档案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的原则。

第十七条人事档案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核对,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人事档案存放必须配备专门设备,不得与其它档案混放一起。

第十九条人事档案存放应做到安全、保密、防火、防潮、防盗。

第二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六、考核办法。

(一)人事档案不全的。

(二)档案交接不清致使员工档案丢失的。

(三)不遵守人事档案保密制度的。

(四)不履行正当手续将人事档案带出档案保管场所的。

(五)不按规定销毁人事档案的。

规章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有效的的员工人事档案进行妥善管理,有效的保守机密;同时为了维护人事档案的完整,防止材料损坏,便于高效、有序的利用档案资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员工入职档案:个人简历、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聘人员登记表、面试记录及待遇核定事项审批、笔试试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复印件、离职证明、各类合同及协议。

2、员工培训档案:培训通知、培训总结报告或者考评结果、培训审批表、员工外派培训合同、外出培训反馈表(证书原件)、员工培训统计表。

3、绩效管理档案:将员工绩效考核相关资料按月归类整理。

4、员工离职档案:员工离岗包括员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形。

1.1原则:分类标准、归档及时、排列有序、层次清楚、整理规范。

1.2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部对人事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如有虚假,可不予录用和解聘处理。

1.3对人事档案按入职时间分类归档,按在职人员、离职人员进行整理,并及时登记于《入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见附件一)《离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并在档案前页填写各种人事资料的名称及对档案进行编号,人事档案原则上是永久保存。

1.4当在职员工的基本资料有变动时(如学历变动、身份证号码变动、个人技术职称变动、婚姻情况变动等),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归档,原件当场查验。

1.5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在其报到新岗位前,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登记。

1.6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审批盖章和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1.7员工离职档案每月清查,另外存档,档案保存原则上三年后方可销毁(高管及核心人员保留该员工离岗8年止)。

1.8人力资源部档案员要注意档案管理环境的清洁、整洁。

1.9档案应分类编号存放,一个员工一个编号,防止重名重姓员工档案交叉,制电子目录,以便查阅。

2、档案的查、借阅。

2.1档案分为保密与非保密,保密档案禁止查阅,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得外借;非保密级档案因工作需要查、借阅,须填写《查、借阅人事档案单》(附件三),经过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2.2任何单位一般不得垮部门查、借阅人事档案,下级员工不得查、借阅上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2.3公司级领导、行政人力资源部可直接查、借阅员工人事档案。

2.4所有经过批准后借阅的人事档案需在三天内归还人力资源部(除特殊情况可延长),对借阅后到期未归还者、归还损坏、私自复印档案者、遗失者依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2.5人力资源部做好查、借阅登记,并在《人事档案借阅登记本》签字登记。

3、查、借阅档案注意事项。

3.1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损坏档案材料。

3.2不得擅自复印、拍摄档案内容,如有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须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同意。

3.3查、借阅者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严重,予以惩处。

4.1公司任何个人和部门非经同意不得销毁员工档案资料。

4.2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审批登记》,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销毁。

4.3经批准销毁的人事档案,人力资源部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登记》和将要销毁的人事档案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四、制定、修订、废除与实施。

本管理办法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实施,修订和废止亦同。

第一条目的:为了档案材料有效使用,档案保管科学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事档案保管制度原则。

1、保密原则;。

2、保护人事档案材料完整,防止材料损坏;。

3、及时补充入档材料,保证档案材料的连续性、完整性;。

4、合理有效的使用档案,使其发挥作用。

第三条人事档案保密。

1、人事档案设立专人负责保管,责任到人,并齐备必要的存档设备;。

2、人力资源部在使用或补充各种档案时应遵守保密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对资料的接触。

3、任何人包括公司领导在内,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查调个人档案。

4、查阅档案时由人力资源部专人监督,保证档案不被破坏与丢失。

5、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第四条档案接收:

1、检查转来的档案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2、在档案底账上注明接收档案;。

3、填写《回执单》,退回原单位;。

4、把档案放置档案室内保存,并编号登记。

第五条档案转出。

1、取出要转走的档案;。

3、填写《转递人事档案材料的通知单》;。

4、最后按发文要求包装密封;。

5、接收档案单位将收到档案的回执退回。

第六条档案保护。

1、档案室备有必要的防火、防潮器材;。

2、档案室保持清洁,不准存放无关物品;。

3、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

4、离开时关灯、关窗、锁门保证安全。

第七条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及时归档,并按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1、对材料进行鉴别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2、按材料分类确定其相应位置补填档案目录;。

3、将材料放入档案内。

第八条检查核对。

检查核对是保证人事档案完整安全的重要手段。一般要定期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对人事档案材料本身进行检查,如查看是否完整或有无霉烂、虫蛀等;也包括对档案保管的环境检查。

第九条统计汇报。

1、人事档案数量;。

2、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情况;。

5、人事档案使用情况;。

6、档案室设备。

第十条人事档案的使用权限。

1、法制部门调查。

2、员工本人入党、出国等。

4、公司因调查需要调用档案。

第十一条人事档案使用方式。

1、借出使用:法制部门查案调档或其它特殊情况。

2、出具证明材料:一般是入党、提升、招工、出国等。

3、在档案室查阅:防止泄密和丢失。

第十二条档案查阅手续。

1、由申请查阅者写出查档报告,在报告中写明查阅对象、目的、理由、查阅人的概况等情况。

2、其次,查阅单位(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3、最后,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进行查阅。

第十三条外借手续。

1、在附合查阅手续的基础上,进行借档登记。

2、有关单位开具介绍信,说明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理由,并盖公章。

3、人力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使用者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4、证明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审阅,盖章,登记、发出。

第十四条离职员工限期在一个月内将档案手续办理完毕,如不办。

理,人力资源部将于离职下月起开始收取档案保管费,标准为每月20元。

第十五条。

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本制度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人事档案管理,使之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的要求,参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档案管理的种类;根据国家的规定要求和劳动人事管理的特点,将劳动人事工作形成的诸多材料整理分成三大类:职工个人档案、专业技术档案、文书资料档案。

第三条职工个人档案主要由记载个人在历史各个时期表现情况的原始资料,各项工作能力素质状况和有关背景材料等构成。它主要包括职工履历、社会关系、职务、学历、工资变动情况、奖惩记录等以及各个时期的表现鉴定。

工作总结。

所在单位鉴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记录聘任或解。

聘书。

高中初等级变化记录和评聘工作的有关资料。

第五条文书资料档案主要由记载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活动的主要过程原始材料、各项重要而且常用的劳动人事政策规定的目录或摘要、劳动人事系统各岗位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正式文书、各种劳动人事统计报表和有关信息资料构成。

1.职工个人档案,凡是新进公司的职工,劳动人事部门应按规定内容为其建立个人档案,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范统一整理分类、编号。

2.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对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管理部门或岗位提供的职称(职务)评聘的有关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编号、归档。

3.文书资料档案。对文书管理提供的各类文书资料,按设计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汇编成册、编号归档。

二、档案的日常维护:档案的日常维护主要包括整理、分类、编号、装订、编目录、内容增删、订正、输入电脑等项内容,重点是增删、订正、更新。

三、档案的查询、借阅:档案查询、借阅管理的内容主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或公司的管理需要制定查询、借阅档案规定,对档案的查阅、借阅实施管理。

四、档案的传递:档案的传递主要指职工个人档案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传递到流向单位。

一、职工个人档案。

1、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档案管理要求。

2、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反映公司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情况。

二、文书资料档案。

1、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文书资料.

2、能够及时提供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的文号、文件、标题或摘要。

一、凡新聘职工个人档案应在报到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的建立,应在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管理部门或岗位移交有关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三、文书资料档案的建立,首先由文书管理岗位每年二月前将上年度的文书资料交档案管理岗位,然后由档案管理岗位在接到后30天内完成整理、分类、编号、装订、编目、摘录、输入电脑等工作。

四、应在有关岗位提供变更内容后的一个月内,对档案的有关内容进行增删、修正。

五、档案的查询、借阅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每年4月前对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七、文书资料档案的分类、目录编排、编号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确定。

八、档案管理岗位应及时为公司各方面提供档案资料查询。

第九条人事档案查阅、借阅。

一、查阅档案的范围。

1.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福利待遇、治丧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3.因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4.编写公司史、地方志、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酌情提供其履历和自传材料给予查阅。

二、借用档案的范围。

1.领导因审批职务任免、出国、晋升和享受待遇考察了解等需要借用有关人员的档案;。

2.商调职工需要,将档案寄送接受部门(分支机构)审查;。

3.本部门有关领导因对于政治审查、考察、考核需要详尽研究而暂时借用。

三、出具证明材料的范围:出具证明材料,指的是按需要和允许提供利用的范围,将人事档案中的有关材料内容摘抄或复制成单项的材料,用以证明该人员的有关情况。这种方式一般只限于审批案件、出国留学所必须提供的证据、证件等。凡因入团、入党、入学、参军、提干、出国等进行政治审查,需要了解其父母或亲属的情况时,一般不能查阅档案,可由干部所在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四、查阅、借用档案办理程序。

2.借阅经理级以下人员的档案,经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批准,行政人事部审核,方可调出档案。

五、查阅、借用档案的注意事项。

1.查阅档案的人员,必须携带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在查阅时不准边阅边议档案内容,更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2.查阅档案时不得涂改、拆散、抽出、增添、圈划、污损;。

4.查阅档案需到档案室进行,原则上不得带走;特殊情况需借出的,必须在当日归还。

5.借用的档案,必须保证绝对安全,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准转借,不准交无关人员和本人翻阅,用完及时归还。

档案综合管理办法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帐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照片、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总裁办机要室负责主体档案的管理,并对相关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公司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实行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即公司文书档案由总裁办机要室集中统一管理,人事、财务等档案分别在相应部门管理,以便于及时利用、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总裁办机要室负责公司档案的管理,其任务是:

1、搜集、整理、立卷、鉴定、保管公司的文书档案。

2、积极开展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3、进行档案鉴定。

5、认真学习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档案工作理论、技术和业务知识,掌握归档的基本方法,保证档案质量。

第五条文件点收、整理。

1、承办部门在文件办理完毕5个工作日内,须将一份完整的文件及《文件处理意见会签单》原件送至机要室归档。

2、中文横写或外文文件要以左方装订为原则;文件如有褶皱、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况,应先补整、裁切、折叠,使其整齐划一。

第六条归档资料的范围。

1、集团与有关单位来往信件、各种协议、合同等。

2、公司会议原始记录、纪要和决定(包括发布的通知、通报、机构调整、任免、奖惩以及全公司的规章制度)。

3、公司制订的计划、统计、预决算、工作总结等。

4、公司主持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形成的领导讲话、文件和会议总结纪要。

5、国际交流和合作企业来往文件、协议、报告、和会议纪要等文件材料。

6、公司各部门发文。

7、相关工程图纸、凭证、技术资料和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8、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重要的工作经验材料。

9、外单位直接发给公司各部门的抄送信件。

10、出国学习、考察和谈判人员回国后,应把外商或对方提交的各种资料主动交档案室归档。

第七条声像档案归档。

1、各部门、个人在相关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照片、录像、录音带等,在活动结束15个工作日内,均应移交档案室归档。

2、向档案室移交的照片,应包括底片、照片与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包括时间、地点、内容、摄影者等。

3、向档案室移交的录像、录音带应是原版,并贴上文字说明。

第八条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按照自然形成、保存历史联系的原则和归档要求特征及文件内容进行归档。

2、在一个卷内要按问题或文件形成的时间,系统地排列。

3、案卷标题要简明准确,整理好的案卷要确定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4、归档文件要依目次号顺利以活页方式装订于向类别的档案夹内,并视实际需要使用“见出纸”注明目次号码,以便翻阅。

5、全部案卷组成后,要对案卷作统一排列并编写档号,然后逐卷登记,填写案卷目录。

第九条保存期限。

1、永久性保存。

(2)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集团工作时的讲话、照片、录像等重要文件材料;

(3)主要职能活动、年度和年度以上重要问题的总结、专题报告。

(4)采购合同、协议;

(5)工程项目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记录;

(6)集团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

(7)设备台账。

(8)总裁会议讲话、公文批复和相关会议纪要;

(9)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施工图会审记录单;

(11)销售合同评审记录;

(12)销售合同更改记录表;

(13)销售合同(协议)台账。

2、长期(15年以上)。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意见书保存70年;

(2)设计更改通知书保存70年;

(3)校审(验证)记录单保存70年;

3、短期(15年以下)。

(1)管理评审报告保存10年;

(2)内部审核报告保存6年;

(3)纠正或改进项目实施及监督检查表保存10年;

(4)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一览表保存5年;

(5)服务要求评审表保存5年;

(6)物业接管计划表保存5年;

(7)物业接管验收内容及状况保存15年;

(8)住户入住初验问题处理清单保存10年。

(9)新生报名登记表保存10年;

(10)新生录取通知书保存5年;

(11)录取新生审批表保存5年。

第十条档案借阅。

1、借阅档案要履行借阅手续。调阅档案只限在档案室查阅,不能带出,必须带出。

档案室查阅的,要经总裁办主任批准。

2、借阅时间一般档案最长不超过一天,密级档案最长不超过半天。

3、借档人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污损所借的档案,不得在文件上圈点、划线和涂改,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档案。

4、借档人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复印文件或摘抄文件,须经总裁办主任批准。

5、借阅的档案应与经办业务有关,如借阅与经办业务无关之案件,须经总裁办主任批准。

6、档案归还时,经档案管理人员核查无误后,档案即归入档案夹。

第十一条档卷清理。

1、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擦试档案架,保存档案清理,做好防潮、防污染、防火、防鼠、防虫害、防强光等工作。按规定要求每年清理一次档案,已到保存期限者,确定存销与否。对销毁文件应登记造册,按相关程序予以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2、保管期限届满的文件中,部分经核定仍有保存参考价值者,可保存3年。

3、根据文书档案管理要求,按照材料齐全的原则,于第二年清理归档,并于六月底前立卷归档完毕。

第四章处罚条例。

1、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公司档案;

2、擅自向外界提供、摘抄公司档案;

3、涂改、伪造档案;

4、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5、档案管理人员在公共场所谈论保密文件的内容;

6、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档案管理者同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四年六月八日。

档案综合管理办法篇四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保护和约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物资设备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成立临时招标机构,确定招标组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

第五条。

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负责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明确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机构,招标投标各方应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人(简称“招标人”)原则上为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法人。

第八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县级(含)以上媒体上或县级招标中心网站、农业综合开发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核准后,可实行邀请招标:

(1)以项目为单位,土建工程招标节余资金低于50万元(含)的;

(2)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农田林网;

(3)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投标能力、信用良好、符合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含)以上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自行确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无效。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将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进行捆绑打包,根据单项工程类别、工程地点、施工便利等因素,以项目乡镇或跨乡镇连片为单位合理划分标段。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在招标前,应编制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包括标段划分、招标方式和招标时间等内容。招标计划须经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项目已经立项,计划已经批复下达;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须全部进入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县级(含)以上招投标市场。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名称;

(3)招标主要内容及要求;

(4)评标方法和标准;

(5)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或资信证明文件;

(6)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7)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8)合同的主要条款,图纸和设计说明等。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

(3)招标项目的情况介绍;

(5)获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6)其他需特殊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标人(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土建工程投标人必须具有水利、路桥、建筑等相应三级(含)以上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阻挠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人必须对递交的资质审查文件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概况;

(4)属于规划设计和工程监理的,应提供投标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5)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2)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

(3)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

当将解答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解答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非现金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第四章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负责人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参加。

开标内容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及监督人员需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专家委员应在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方法须采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和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在同一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必须相同。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2)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3)评标委员会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4)评标委员会学习掌握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5)评委按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评委对投标文件中的疑问,可要求投标人现场作答;

(7)评标委员会在讨论综合的基础上,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8)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并报招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评标结果在县级招标中心网站及农业综合开发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据此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合同转包或分包。如发现中标合同转包或分包的,应没收履约保证金,中止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交纳合同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提交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废标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中标结果等内容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要与施工企业签订廉政合同,并将廉政合同交同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存在隐瞒招标真实情况、串通某一投标人排斥其他投标人、索贿受贿、泄露有关评标情况、任意终止招标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投标材料、串通投标、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人3年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礼金或其他好处、向投标人透露有关评标情况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三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农业资源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档案综合管理办法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行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保证粮食安全,增加农牧民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农业生产区为重点,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地(州、市)、开发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

第四条地(州、市)、开发县(市)应设置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主管部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的具体工作。地(州、市)、开发县(市)应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其机构设置、编制性质等应符合实际工作要求。

第五条自治区、地(州、市)、开发县(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环保、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开发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中财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等各项财政支农投入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开发县(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国家、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编制本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划,报同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审核、县(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等。,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建设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和优势农产品基地,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等。产业化经营项目以当地优势农产品加工为重点,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水平,包括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开发县(市)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开发县(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申请土地治理项目。

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十二条申请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列入开发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

(二)有可开发和利用的水资源;

(三)当地农牧民有积极性;

(四)开发治理的土地集中连片,非荒地,符合国家规定的面积标准;

(五)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

(六)属非地质灾害区;

(七)管护措施明确。

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前,按照“一事一议”要求,组织所在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出具表决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及原始资料。

第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对申请立项的土地治理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评审,经具有相应资质或者专业水平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报同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审定,按规定编入土地治理项目库。

第十四条开发县(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根据上一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安排的财政资金控制指标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划,从已编入土地治理项目库的项目中确定项目,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经同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确认、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由上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终止。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终止的,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十六条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第十七条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经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由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委托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土地治理项目资金筹措情况和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应当在项目区内公示。第二十条土地治理项目兴建的渠首、灌排渠(管)道、桥涵闸、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机耕路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由下列组织进行管理和维护:

(一)村内工程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跨村工程为乡(镇)有关管理机构;

(三)跨乡(镇)水利工程由开发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管理机构。

土地治理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向管护主体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主体,必须建立管理和维护制度,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转。管理和维护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或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第二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方式一般采取有偿无偿相结合、贷款贴息和投资参股经营等三种扶持方式。

第二十三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产业政策,以生产、加工、销售当地优势农牧产品为主营业务;

(二)与当地农牧民建立生产、加工、销售的合理利益联结机制;

(三)经济指标、财务指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依法取得土地用地资格;

(五)符合银行信用等级要求;

(六)有环境保护部门的评价意见。

申请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立项,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范围;

(二)一般应是国家、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三)项目资源、技术或行业优势明显,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投入产出效益比较高;

(四)项目辐射面广,能带动农牧民增收、农牧业增效;

(五)项目申报企业是依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负债状况良好,资信度高,近两年连续盈利。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适时公布次年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或工作方案。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规定,向所在地开发县(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申报项目建议书。受理立项申请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地考察论证,对符合条件的,通知项目申请人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后,按程序报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后,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实施。第二十五条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和中央农口部门共同批准立项、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农口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在评审论证可行的基础上,逐级申报。其项目和资金管理执行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在建项目中期检查,由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开发县(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自查,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重点抽查。

第二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后,由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验收。开发县(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进行督查。第二十八条自治区、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时,发现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责令开发县(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限期改正。

第三章资金管理。

(二)自治区、地(州、市)、开发县(市)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部门配套资金;

(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牧民筹资筹劳;

(四)财政有偿扶持、贴息、投资参股和部门项目所吸引的其他资金。

人员。严禁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禁止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转为有偿使用。第三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项目管理费,按照有关开支规定使用。第三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土地治理项目由施工方、监理方、项目实施单位、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签署意见,经同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账。财政贴息资金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账。

第三十四条受理立项申请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与使用财政有偿扶持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签订书面合同,使用财政有偿扶持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同时出具担保法律文书。合同到期,由受理立项申请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收回财政有偿扶持资金,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的规定归还。禁止用当期项目财政资金抵顶到期应当归还的财政有偿扶持资金。

第三十五条财政有偿扶持资金取得的收益纳入财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对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的项目,通过授权经营机构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地(州、市)、开发县(市)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要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地(州、市)、开发县(市)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依规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举报事项查明事实,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有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擅自变更已批准的开发项目、实施地点以及开发规模的;

(三)不实行无偿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的;

(四)用当期项目财政资金抵顶到期应当归还的财政有偿扶持资金的。

第四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由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扣减下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指标,或者暂停、取消开发县(市)资格:

(一)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财政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

(三)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或者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转为有偿使用的。

使用财政有偿扶持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的,由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追回被套取的财政资金。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国有农牧场经国家和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县(市),是指经国家和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县(市)。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档案综合管理办法篇六

4.1主管档案工作的副总经理领导档案工作的整个流程;4.2公司档案室的职责包括:

c)及时了解工程建设计划与进度,做到工程档案归档与工程建设同步;

g)参加国家电网公司建设运行部主持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5.1各个工作阶段应该存档的文件如下:5.1.1可研报批阶段。

前期可研结果;发改委批复文件;5.1.2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结果;初步设计报批文件;5.1.3工程准备阶段。

a)所有需要存档的文件按照《档案管理细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b)合同、竣工签证书、评标文件等应制作规范。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完整。

c)提高文件题名的编写质量,文件题名应简明准确表达文件的主要内容,不能抽象。如协议书,应明确关于什么问题的协议书。各种文件应标明编制日期,各种表格应注明制表日期。

d)进口设备资料编制中英文对照目录。

e)凡是需要审签的文件,原稿必须用黑色碳素笔手签。f)打捆招标的文件要按单项工程移交。

g)单项工程资料预立卷时做到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及时;资料移交。

不能缺页、缺卷、签字手续完备,自产文件必须原件归档,批复文件要有原文、附件,签报附件要齐全;评标打分表要齐全完整;归档资料(包括合同)按规定在一个月内移交。

档案综合管理办法篇七

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省交通厅下发了豫交办【2011】39号关于下发《河南省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整理规范》的通知。对工程项目档案的验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好该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于s236平郏快速通道的工程技术档案工作特做以下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档案工作的统一管理,各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有关领导分管项目档案工作,并配备专(兼)职资料员,做好日常工作中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杜绝竣工验收前突击整卷。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注意收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为了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系统性,应加强对施工工地档案资料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尽快掌握和了解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方法和内容。对日常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的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做好平时工作的监督检查,经常性地督促、检查、指导。各级领导要对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引起高度重视。

三、竣工资料的整理方法严格按照省厅印发的《河南省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整理规范》附件中的各项规定进行整理。

四、根据豫豫交办【2011】39号关于下发《河南省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整理规范》的通知,各个项目竣工材料的组卷、分类以及编制档号等系统化整理工作必须利用计算机档案管理软件完成(该软件是由国家档案局推荐经省交通厅档案科考察在全省统一使用的档案管理软件)。

五、各项目办对项目档案的形成以及利用计算机档案管理软件对项目档案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光盘的整理制作及移交等工作应做统一安排。

六、各单位在合同段交工验收前将已经系统化整理的项目档案连同案卷目录(含电子版目录)和案卷编制说明,公路局工程科和监理检查合格后移交给公路局档案室,并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案卷的编制说明内容包括本合同段项目建设内容,档案整理执行的标准、项目档案整理情况及组卷数量,竣工图编制质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档号的统一编写部分为:s236pjl/….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档案综合管理办法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本所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本所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

所的各种档案是本所开展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历史记录,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损毁、篡改、私存或据为己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各部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所档案管理采用档案室、立卷部门、档案管理员三级管理体制。

档案室隶属所办公室,档案室负责对全所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本所各部门均为档案立卷部门,其中所办公室、机关党委、科技与产业发展处、计划基建财务处为基本立卷部门。

档案管理员由专、兼职档案员组成。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员1名,各部门设兼职档案员1名。

第六条档案室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和总结,由行政副所长分管。

第七条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本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书稿档案(含出版物)等。

第八条专职档案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受过档案专业培训,并获得助理馆员及其相应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全所档案管理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培训。

第九条各部门应遵守本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本所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表和分类方案开展档案立卷工作,并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各部门及职工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文书处理部门、业务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必须收集齐全和立卷,并移交本所档案室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更不得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一条档案立卷工作应列入各部门职责范围和职工岗位职责,各部门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按下列标准组卷,保证案卷质量。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按照本所档案分类要求,对立卷归档材料进行分类。

(三)组卷合理,排列有序,保持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确保管理期限准确。备考表应有立卷人、签字人签字。

(四)案卷标题简明扼要,准确概括和揭示出卷内文件主要内容和成份,并具备责任者、内容、文件名称“三要素”。案卷封面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五)卷内文件排列有序,按文件形成的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卷内目录填写正确,编写页号无误。

(六)案卷装订牢固,整齐美观,案卷中无金属物,装订线不压盖字迹。

(七)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并交档案室统一编制目录。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间,将档案编录入库。

(一)各部门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完成档案归档、编目和入库工作。

(二)保证归档手续完备。档案移交前各立卷部门应将各类档案收集齐全,并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经检查无误后,一次性向档案室移交,并认真填写移交清册。

第四章档案保护。

第十四条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应进行科学的分类、加工、整理、排列上架,并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所办公室负责对档案室进行维护,设置专用库房,并保证有充足的档案柜。

第十六条维护档案安全,保证档案库房坚固,安装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第十七条保证档案库房内清洁,无非档案用品;档案排列科学,整齐美观,便于查找。

第五章档案的统计和利用。

第十八条档案室应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专题卡片等检索工具,编纂档案文件汇编等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提供利用,为各项工作服务,为档案管理手段现代化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登记、统计制度,设置登记本、统计薄册,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应认真完成档案统计表填报任务,向农业部档案部门报送《农业系统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档案的借阅,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

本所各部门和职工个人借阅档案应认真填写借阅申请表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基建财务档案借阅应先经计划基建财务处处长同意,科技档案应先经档案立卷部门、科技与产业发展处处长同意。

外单位借阅本所档案须先出示单位介绍信、借阅人身份证后,再按上述借阅程序办理。

借出的档案,不得私自转借、拆散、涂改,借阅人要负责保密和保管,不准携带档案。

离开档案室,复制档案须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二十一条职工调动工作,必须在归还所借档案后,方可调离;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人事管理部门应健全和严格执行此项制度。

第六章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二十二条档案室要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鉴定工作由档案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鉴定小组对到期档案进行审查、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三条销毁档案应指定专门的监销人,以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机构变动时,应对档案做出妥善处理。

(一)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其档案应向档案室移交。没有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移交相应部门继续处理。

(二)批准恢复或新成立的机构,应从正式行文批准之日起单独立卷、归档。

(三)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材料应向有关部门或档案室移交。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档案室每年组织档案考核工作,对本所各部门档案工作进行考核,并实行奖惩。

(一)对遵守本办法,认真完成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工作,或在编研和业务指导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

(二)对违反本办法,损毁、丢失档案,或涂改、伪造、擅自抄录、复印档案资料、泄露档案秘密,或未按规定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的部门,不能评为先进集体;违反本办法的个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或甲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档案综合管理办法篇九

第一条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的实施对加快当地水土流失治理,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实施好这项工程,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水土保持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的原则。

(1)坚持综合治理的防治路线。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工程、生物和农业技术措施科学配置,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统筹兼顾,形成多目标、多功能、高效益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体系。

(2)坚持与区域经济发展相结合。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项目区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安排农林牧各业生产,有效利用水土资源,培育主导产业,促进传统粗放型农牧业向现代集约高效型农牧业转变。

(3)坚持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通过小流1域综合治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集约高效农牧业,为大面积退耕和封育创造条件。加强封禁管护,充分依靠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环境。

(4)坚持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要充分利用天然降水。

(5)坚持群众参与、多元化投入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大力推行承包、拍卖、租赁和股份合作等多种治理开发形式,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工程建设与管理。

(6)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把预防保护工作放在首位,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坚决遏制新的人为水土流失。

第三条项目建设的内容。

2(7)以节约用水、有效利用水资源的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组织管理机构。

农发水保项目领导小组是项目的决策和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项目的发方向、实施政策、解决配套资金安排和协调。项目办负责贯彻执行农发水保项目领导小组的决定及省项目办下达的任务,负责计划的实施、监督、检查、验收;负责向项目拨付经费,并定期向省项目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工作总结、信息传递。乡、村组织具体负责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情况交流等。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前期工作。

(1)项目办根据省级水利部门批准的工程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2)小流域治理初步设计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6—2008)等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初步设计要图、文、表齐全,各项建设任务要落实到山头地块,达到施工要求。小流域治理工程总体布局及规划图按照1:1万的比例尺绘制,其它图件绘制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01)进行。

工程管理。

工程管理按照基建程序,推行“四制”,即项目法人制、4工程施工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

(1)农发水保项目领导小组是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制订计划;领导和组织工程建设;控制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并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2)因地制宜的推行工程招投标制。对以中央投资为主,投资规模超过50万元的大型沟道工程、集中连片机械施工的梯田等单项工程,应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单位。优先选择水平高、技术强、信誉好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建设,确保工程进度快、质量好。承建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严禁转包、分包。

(3)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聘请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监理,自觉接受和配合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

(1)区级自验由农发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各项治理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地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报告。自验结束后申请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验。

(2)自验执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

5(3)接受验收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项目建设工作总结;申请验收报告;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图表和现状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计部门的资金审计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项目技术档案资料。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要对各自所做的工程按照项目办的要求严格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实行跟踪制、技术负责制。严格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立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农发项目办对各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作定期检查,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工程监理人员汇报质量检查情况。项目办派驻工地施工技术人员要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程序进行严格控制、检查,把质量控制在施工中,不留质量隐患,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农发水保项目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6公助”的投资机制和“集中投入、奖优罚劣”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多渠道筹集,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等。第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并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项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坡地及沟道整治、土壤改良、保土耕作、田间道路;拦引蓄灌排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补助及技工工资;营造水土保持林草、经济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及幼林管护、封禁治理、苗圃建设;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效益监测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第十五条用于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等费用,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农发水保项目实行财政资金使用报账制度,并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执行。第十七条项目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7制约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推行群众投工承诺制。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把所需群众投工及投工数量向项目区群众公开,征求群众意见。项目区三分之二以上群众同意,并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主管部门做出承诺,经区级政府批准后,方可申报立项并实施。组织群众投工一般只在项目实施受益村进行,不得跨村投工或平调使用劳动力;确需跨村投工的采取借工或换工的形式组织进行。

第六章工程管护。

第十九条项目建成后移交项目所在乡(镇)管理,接受区水务局的业务指导。为确保项目效益的充分发挥,对其工程采取拍卖、租赁、承包、联户管理等方式落实管护责任。对植树、种草及封禁治理工程项目将采取层层落实责任的办法,由镇政府、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其具体操作办法由项目办公室具体制定。

第二十条按照“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的、有效的管护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企业、社团8等参与水利水保项目建设,尽快落实工程管护措施,把管护任务承包到户、到人,保证工程建设成果得以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七章附则。

档案综合管理办法篇十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本所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本所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所的各种档案是本所开展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历史记录,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损毁、篡改、私存或据为己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各部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所档案管理采用档案室、立卷部门、档案管理员三级管理体制。档案室隶属所办公室,档案室负责对全所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本所各部门均为档案立卷部门,其中所办公室、机关党委、科技与产业发展处、计划基建财务处为基本立卷部门。

档案管理员由专、兼职档案员组成。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员1名,各部门设兼职档案员1名。

第六条档案室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由行政副所长分管。

第七条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本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书稿档案(含出版物)等。

第八条专职档案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受过档案专业培训,并获得助理馆员及其相应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全所档案管理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培训。

第九条各部门应遵守本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本所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表和分类方案开展档案立卷工作,并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各部门及职工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文书处理部门、业务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必须收集齐全和立卷,并移交本所档案室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更不得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一条档案立卷工作应列入各部门职责范围和职工岗位职责,各部门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按下列标准组卷,保证案卷质量。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按照本所档案分类要求,对立卷归档材料进行分类。

(三)组卷合理,排列有序,保持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确保管理期限准确。备考表应有立卷人、签字人签字。

(四)案卷标题简明扼要,准确概括和揭示出卷内文件主要内容和成份,并具备责任者、内容、文件名称“三要素”。案卷封面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五)卷内文件排列有序,按文件形成的'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卷内目录填写正确,编写页号无误。

(六)案卷装订牢固,整齐美观,案卷中无金属物,装订线不压盖字迹。

(七)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并交档案室统一编制目录。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间,将档案编录入库。

(一)各部门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完成档案归档、编目和入库工作。

(二)保证归档手续完备。档案移交前各立卷部门应将各类档案收集齐全,并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经检查无误后,一次性向档案室移交,并认真填写移交清册。

第四章档案保护。

第十四条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应进行科学的分类、加工、整理、排列上架,并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所办公室负责对档案室进行维护,设置专用库房,并保证有充足的档案柜。

第十六条维护档案安全,保证档案库房坚固,安装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第十七条保证档案库房内清洁,无非档案用品;档案排列科学,整齐美观,便于查找。

第五章档案的统计和利用。

第十八条档案室应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专题卡片等检索工具,编纂档案文件汇编等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提供利用,为各项工作服务,为档案管理手段现代化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登记、统计制度,设置登记本、统计薄册,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应认真完成档案统计表填报任务,向农业部档案部门报送《农业系统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档案的借阅,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

本所各部门和职工个人借阅档案应认真填写借阅申请表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基建财务档案借阅应先经计划基建财务处处长同意,科技档案应先经档案立卷部门、科技与产业发展处处长同意。

外单位借阅本所档案须先出示单位介绍信、借阅人身份证后,再按上述借阅程序办理。

借出的档案,不得私自转借、拆散、涂改,借阅人要负责保密和保管,不准携带档案离开档案室,复制档案须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二十一条职工调动工作,必须在归还所借档案后,方可调离;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人事管理部门应健全和严格执行此项制度。

第六章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二十二条档案室要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鉴定工作由档案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鉴定小组对到期档案进行审查、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三条销毁档案应指定专门的监销人,以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机构变动时,应对档案做出妥善处理。

(一)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其档案应向档案室移交。没有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移交相应部门继续处理。

(二)批准恢复或新成立的机构,应从正式行文批准之日起单独立卷、归档。

(三)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材料应向有关部门或档案室移交。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档案室每年组织档案考核工作,对本所各部门档案工作进行考核,并实行奖惩。

(一)对遵守本办法,认真完成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工作,或在编研和业务指导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

(二)对违反本办法,损毁、丢失档案,或涂改、伪造、擅自抄录、复印档案资料、泄露档案秘密,或未按规定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年度不能评为先进集体;违反本办法的个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或甲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档案综合管理办法篇十一

为了全面、真实、客观反映公司建立发展的历史全貌,收集整理、保存各类有价值的文件资料,以发挥其参考和利用价值。为规范公司各类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细则》、《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等,参照石油、石化和化工行业有关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昌源水务集团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公司的档案管理办法。

1、档案管理总则:公司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按部门、子公司分级管理各类档案的原则。

2、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办法,审查各部门、各子公司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3、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考评。

4、审查各部门、各子公司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以及各级领导的管理职责。

5、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及《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制定公司文件资料归档范围,时间和要求等,确保原始文件资料的齐全、真实、完整、准确和系统的归档。

6、组织有关档案业务学习和交流与培训工作;

7、做好档案的保管安全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

1、认真执行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学习档案管理的基础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2、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技术资料的立卷档案及文书文件材料的归档及档案管理工作。

3、认真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工作及时立卷归档。

4、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全部档案资料的接收与移交工作。

5、熟悉和掌握本单位档案的种类、数量、内容等基本情况,对所存档案定期进行检查,整理、调整和统计,做到帐物相符。

6、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提供利用,并及时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薄。

7、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到期档案进行鉴定、销毁。

8、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密从口出”、“密从手失”。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

一、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1、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本单位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及时列入档案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2、归档文件材料必须齐全、真实、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筹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和科研、技术改造等各项活动的重要内容及历史面貌。

3、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保持同一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

4、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纸质、光盘、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及其他各种载体形式。

5、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为正本,本单位编制的文件应附发文底稿。

6、归档的文件材料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材料应与附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7、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8、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与汉译文一并归档,无译文的要译出标题后归档。

9、归档的文件材料所用的纸张必须优良,纸面清洁,书写文件材料应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禁用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及复写纸等不牢固的书写材料。书写文字必须工整、图像、字迹清晰。

10、各类归档文件材料,一般要求归档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或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可适当增加归档份数。

11、图纸应按照《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1989)要求统一折叠。电子文件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公司在筹备、成立、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及产权变动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列入归档范围(见附件《公司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2、归档文件材料的来源:

(1)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2)公司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应报公司的文件材料;

(5)公司参与的合作项目,合作单位按要求应向公司提交的文件材料;(6)公司应该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

附件:公司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党群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党务综合性工作、党员代表大会或党组织其他有关会议。

(二)党组织建设、党员和党员干部管理、党纪监察工作、重要政治活动或事件。

(三)宣传及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女工工作。

(五)专业学会、协会工作,群众团体活动。

二、行政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公司筹备期的可行性研究、申请、批准,企业章程。

(二)公司领导班子(包括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下同)构成及变更,公司内部机构及变更。

(三)公司领导班子活动。

(四)综合性行政事务,公司事务公开,文秘、机要、保密、信访工作,印鉴的管理。

(五)法律事务,纪检监察,公证工作。

(六)审计工作。

(七)职工人事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职务任免,职称评聘。

(八)职工教育与培训工作。

(九)医疗卫生工作。

(十)后勤福利,住房管理。

(十一)公安保卫,综合治理,防范自然灾害。

(十二)外事工作。

三、经营、企业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企业管理,经营、技改战略性决策。

(二)计划管理,经济责任制管理,各种统计报表,综合性统计分析等。

(三)资产管理,房地产管理,资本运作,对外投资,股权管理,多种经营管理,产权变动、清产核资。

(四)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及其管理。

(五)企业信用管理,形象宣传。

(六)商务合同正本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材料,有关的资信调查等。

(七)财务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产品价格管理,会计核算管理。

(八)设备、物资、材料管理、保存、供应等。

(九)经营(业务)管理,服务质量管理。

(十)采购、销售项目招投标管理。

四、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生产准备、生产组织、调度工作。

(二)质量管理,质量检测和质量控制工作。

(三)能源管理。

(四)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科技管理。

(五)生产安全,消防工作,交通管理。

(六)环境保护、检测与控制。

(七)计量工作。

(八)标准化工作。

(九)档案、图书、情报工作。

五、产品生产与新产品开发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产品的市场调研、新产品研制、论证、设计。

(二)产品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设备运行、试制及生产。

(三)产品的检验、包装。

(四)产品的鉴定、评价、评优。

(五)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

(六)产品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

六、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科研项目的调研、申报立项。

(二)科研项目的研究、试验。

(三)科研项目的总结、鉴定。

(四)科研项目的报奖、推广应用。

七、项目建设与技术改造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勘探、测绘、招标、投标、征迁工作,以及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二)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

(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施工。

(四)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理。

(五)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和验收。

(六)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评奖、创优。

(七)建设项目的投产、维修、改建、扩建。

(八)事故分析和处理。

八、设备仪器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购置设备、仪器的申报、审批,购置合同。

(二)设备、仪器的开箱验收或接收。

(三)设备、仪器的安装调试。

(四)设备、仪器的使用、维护和改造、报废。

(五)事故分析和处理。

九、会计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及报表。

(四)其他文件材料。

十、职工个人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死亡职工)的履历材料。

(二)职工的鉴定、考核。

(三)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四)职工的奖励与处分。

(五)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

(六)职工的培训与岗位技能评定等。

(七)其他记载个人重要社会活动的文件材料。

十一、其他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文件材料归档时间。

1、管理性文件材料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归档。

2、建设项目、科研项目、技术改造等文件材料在其项目鉴定、竣工后或财务决算后三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3、外购设备仪器或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4、公司职工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5、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终结后由会计部门整理归档。

6、电子文件逻辑归档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7、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式的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8、下列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7(1)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

(2)公司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3)公司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4)其他临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1、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2、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可凭具有证明作用的文件材料归档。文件材料归档后不得更改。

3、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

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与汉译文一并归档,无译文的要译出标题后归档。

4、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必须形成一份纸质文件归档。

5、归档文件材料的载体和字迹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6、归档的文件材料一般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有专门需要的可适当增加份数。反映同一内容而形式不同的文件材料应保持其一致性。

7、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矿业公司公司保存全套文件材料,协办单位保存与承担任务相关的文件。有合同、协议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8、各部门、子公司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应检查本部门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与准确情况。重要项目的文件材料移交时应编写归档说明。接收档案时应全面检查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

9、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移交清册,并履行签字手续,移交清册各留一份以备查考。

1、凡属密级档案,必须正确地标明密级,并妥善存放。

2、全体职工对密级档案、文件、资料均须严格执行企业保密规定,不失密。否则应追究责任。

3、凡查阅密级档案,均须办理审批和借阅手续,一般只允许在阅档室查阅,不得带出或复制,确属需要者须办理相关手续。

4、查阅人员对档案内容承担保密义务,违反规定造成后果者必须追究责任。

5、档案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执行各项保密制度。

6、定期对保密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一、安全检查规定。

1、定期检查:公司定期组织检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当时安全工作需要,开展具有针对性问题进行检查。

3、节假日检查:针对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特殊时间,进行专项性安全防范措施检查。

二、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1、贯彻安全方针、政策、法规、决定、制度等执行情况。

2、各类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3、档案库房是否保持清洁。

4、防潮、防蛀、以及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5、隐患整改情况。

三、报告与反馈。

1、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积极进行整改,并及时上报公司,保证档案管理的安全。

2、检查中发现问题在未解决之前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积极整改,因此造成后果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档案的借阅和利用规定。

一、为了保守企业秘密,维护档案管理的严肃性,必须严格执行档案的借阅制度,遵守《档案法》的规定。

二、工作需要,借阅一般档案材料者,可直接与档案管理单位联系借阅,借期为3-6天,要按期归还,不能转借或复印给他人利用。不得向外单位提供。

三、借阅党的核心机密(如党总支会议记录,纪检工作等)有关案卷、借阅密级的档案材料、重要的财务档案必须经其主管部门领导同意,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才能借阅,只供在阅览室查阅,不能外借,需要时经领导批准可复印需要部分页码材料,用后要归还复印件,进行注消。科技档案中的原始资料不外借,只供在阅览室查阅,需要时可借阅复印件。凡离开本单位一个月者应提前把档案归还。档案管理单位有权调回急用的科技档案。

四、所有档案材料、图纸,借阅时不论任何理由都不能涂改、增删字,圈划档案材料,抽拆画线,剪裁,保持档案的完整与整洁。

五、如有损毁、丢失或擅自毁掉档案现象者,按《档案法》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借阅档案人员离职,或调离时对所借阅的档案材料一律要还清,不准带走,否则档案管理单位及上级单位有权不在调动清单签字。

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代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材料,不得向外单位人员提供单位一切档案材料,不得私带外单位人员到档案管理单位查阅档案。外单位人员借阅公司档案,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经有关领导批准并下达通知,由接洽人员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未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不能复印任何档案材料。

八、借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借阅归还时应当面点收清楚,完善注销手续,并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九、凡属不成熟的现行技术资料及保密文件一律不外借。

第七章档案的鉴定及销毁规定。

1、本单位到期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由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档案管理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小组,具体负责。

2、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清理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对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重新归档。清理鉴定到期档案时,除档案管理人员外,档案鉴定小组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

3、对鉴定确无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资料,档案管理单位应编制销毁清册,逐件登记造册,注明销毁原因、日期、和鉴定意见,写出销毁报告,经鉴定小组审查批准,再报请主管领导和上级档案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销毁档案材料。

4、销毁档案时,应由鉴定小组指定专人销毁,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档案室对销毁的档案应及时在各种登记薄和检索工具中注销。

5、销毁的档案必须化为纸浆或焚毁,不准出卖或做其他用。

6、销毁档案的目录,鉴定销毁档案报告,及审批销毁手续等材料要存入全宗卷,并在各种统计台账上注明。

一、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1、认真执行档案工作法规、政策,在监督指导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2、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开发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在档案面临危险时抢救档案有功的。

3、在征集档案方面成绩显著或将个人收藏的重要、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公司的。

4、在档案保护、档案现代化管理及档案学术研究上做出重要贡献的。

5、长期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司或集团公司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通报、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办法,或档案管理不当危及档案安全造成损失的。

2、发现档案材料破损、变质、丢失、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3、不按规定将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移交或据为己有的。

4、涂改、伪造、盗窃、抢劫档案或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和损毁公司档案的。

5、出卖公司档案或非法携运禁止出境档案及档案复制件的。

档案综合管理办法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档案工作是企业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为先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服务的。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企业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应由公司人力资源处人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体制、任务和人事档案干部。

第五条人事档案是企业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集中纳入人力资源处统一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人事档案室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企业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利用公司各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归档要求。

第八条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人事档案室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全公司员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具体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九条公司各级党委(总支)、各厂、各处室(科室)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并由各单位党委(总支)的人事干事、组织干事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归档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后,经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送交人事档案室归档,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材料必须在离公司前全部移交档案馆。

第十条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价值。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审查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第十三条人事档案室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并按在职人员档案、离退休人员档案、死亡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排架。人事档案室对不属于上述范围人员的人事档案应进行代管,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对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各类档案名册。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做到档号与档案名册编号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档案库房应是坚固的,具有八防等安全设施和措施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湿度。

第十六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按标准制作,干部档案的整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人事档案干部不得保管本人和亲属的档案。不得在电话里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做好档案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编制检索工具,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便于提供利用。

第十九条凡需从人事档案中取证或办理公证,必须由人事档案室办理。有关材料应认真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济南啤酒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处”公章,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对人事档案的接收、传递必须严格手续,有案可查。查借阅人事档案应严格按档案室制定的《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办理。

第五章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一条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渠道转递或派专人传送,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如外单位派专人来提取,必须持人事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一般介绍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如《调档通知》调出人员要求转递档案,必须经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同意签署意见方可转出。有关部门同时把本人的现实表现、体检表或技术档案转入人事档案室,由人事档案室统一转递。档案转出后,逾期一个月未见对方退回回执应写信催回,以防丢失。

第二十三条为使人事档案能够随着公司的人事变动,干部职务变动而及时调整,公司人力资源处应将人事变动情况、干部调动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因商调而转出档案后,人力资源处应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此人是否商调成功,如未商调成功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以内追回档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公司员工因辞职、退职、自动离职或被学校解除合同、终止合同、除名、开除等,在没收到人力资源处转来的转递档案通知单前,其档案仍由人事档案室保管;但要从处理决定下达之日算起,按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室做好员工档案的转递工作,学生分配单位有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档案室,以使档案能正确投递。

附件。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1、员工调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表(如职工履历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离退休审批表,军队转业部门审批表等。

2、录用和聘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政审材料,续聘审批表,退职材料。

3、出国出镜人员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4、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和委员的简历表、政绩材料。

5、办理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和审批材料。

6、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

7、员工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入党入团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表,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8、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入党志愿书(1—2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审批材料。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

9、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旁证材料;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10、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审批表、先进模范事迹。

11、各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交待及旁证材料、刑事判决书。

12、员工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13、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废等级的材料。

14、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

15、高等教育、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进修、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登记表,授于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学习鉴定材料。

16、学生学籍变动记录材料。

17、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的思想品德评定表。

18、毕业学生体检表。

19、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档案综合管理办法篇十三

为进一步优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档案管理,规范日常合同归档、查阅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中心、各子公司、事业部合同归档、查阅相关事宜。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对内、对外订立的不同性质的协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3.1人事类: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离职协议等。

3.2经营类:招投标合同、合作协议、市场开发协议、投资协议、融资协议、保险合同、租赁协议等。

3.3购销类: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

3.4工程类:项目建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维护保养合同等。

3.5技术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资质申报)、代理报关协议等。

3.6诉讼类: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起诉状、上诉状等。

3.7其他具备合同性质的文件。

管理中心行政中心,各子公司、事业部印章审核员兼任合同档案管理员,负责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4.1负责合同归档手续办理、更新《合同档案目录》。

4.2负责合同查阅手续办理、维护《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

4.3负责合同档案存档、整理、核对、登记、接交等日常性工作。

4.4工作变动时,应办妥移交手续,列出合同档案移交清单。

4.5对管理中心各中心、子公司、事业部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5.1合同经我方加盖印章后,合同档案管理员应跟踪合同去向,监督业务经办人员提交存档已经各方盖章之终版合同。

5.2经办人员提交存档合同,合同档案管理员于《合同档案目录》进行更新录入,经办人员于《合同档案目录》签字确认。合同档案管理员应于接收前对合同进行相应的核实工作,确认对方是否已盖章,是否漏页、缺页等。

5.3合同档案管理员将合同档案存放于专用文件柜内,注意防火防潮。存放时,遵循合同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分门别类。

5.4合同以原件或正本归档。特殊情况不能留存原件或正本的,应将复印件或副本归档,并于《合同档案目录》注明原件或正本所在。

6.1需查阅合同档案的人员,应至合同档案管理员处领取《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经所在部门主管签批后,方可进行查阅。查阅地点限于公司办公场所内。

6.2合同档案不予外借、扫描,且查阅过程需由合同档案管理员陪同监督。如有复印必要,可进行合同文件的复印。

6.3查阅或复印合同档案时,应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划、裁剪、拼接、抽取、拆页或损毁。

6.4查阅涉及公司经营决策、发展规划、诉讼文书、重要合同等重要的.或应予保密的或尚未依法定程序披露的合同须经总经理批准。

6.5查阅合同交还时,合同档案管理员查须当面核对,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常规性合同档案保管期限为三年,但涉及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和商业机密,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合同,则为永久保存。

8.1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公司合同档案的;

8.2擅自抄录、复印、公布公司保密合同的;

8.3擅自涂改、篡改、伪造、变造公司合同档案的;

8.4违法违规出卖、倒卖公司合同档案的;

8.5合同档案管理人员、经手人员其他玩忽职守情形的。

9.1本办法由行政中心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

9.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档案综合管理办法篇十四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本所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本所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所的各种档案是本所开展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历史记录,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损毁、篡改、私存或据为己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各部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本所档案管理采用档案室、立卷部门、档案管理员三级管理体制。

档案室隶属所办公室,档案室负责对全所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本所各部门均为档案立卷部门,其中所办公室、机关党委、科技与产业发展处、计划基建财务处为基本立卷部门。

档案管理员由专、兼职档案员组成。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员1名,各部门设兼职档案员1名。

第六条档案室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由行政副所长分管。

第七条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本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书稿档案(含出版物)等。

第八条专职档案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受过档案专业培训,并获得助理馆员及其相应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全所档案管理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培训。

第九条各部门应遵守本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本所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表和分类方案开展档案立卷工作,并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各部门及职工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文书处理部门、业务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必须收集齐全和立卷,并移交本所档案室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更不得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一条档案立卷工作应列入各部门职责范围和职工岗位职责,各部门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按下列标准组卷,保证案卷质量。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按照本所档案分类要求,对立卷归档材料进行分类。

(三)组卷合理,排列有序,保持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确保管理期限准确。备考表应有立卷人、签字人签字。

(四)案卷标题简明扼要,准确概括和揭示出卷内文件主要内容和成份,并具备责任者、内容、文件名称“三要素”。案卷封面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五)卷内文件排列有序,按文件形成的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卷内目录填写正确,编写页号无误。

(六)案卷装订牢固,整齐美观,案卷中无金属物,装订线不压盖字迹。

(七)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并交档案室统一编制目录。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间,将档案编录入库。

(一)各部门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完成档案归档、编目和入库工作。

(二)保证归档手续完备。档案移交前各立卷部门应将各类档案收集齐全,并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经检查无误后,一次性向档案室移交,并认真填写移交清册。

第十四条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应进行科学的分类、加工、整理、排列上架,并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所办公室负责对档案室进行维护,设置专用库房,并保证有充足的档案柜。

第十六条维护档案安全,保证档案库房坚固,安装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第十七条保证档案库房内清洁,无非档案用品;档案排列科学,整齐美观,便于查找。

第十八条档案室应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专题卡片等检索工具,编纂档案文件汇编等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提供利用,为各项工作服务,为档案管理手段现代化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登记、统计制度,设置登记本、统计薄册,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应认真完成档案统计表填报任务,向农业部档案部门报送《农业系统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档案的借阅,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

本所各部门和职工个人借阅档案应认真填写借阅申请表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基建财务档案借阅应先经计划基建财务处处长同意,科技档案应先经档案立卷部门、科技与产业发展处处长同意。

外单位借阅本所档案须先出示单位介绍信、借阅人身份证后,再按上述借阅程序办理。

借出的档案,不得私自转借、拆散、涂改,借阅人要负责保密和保管,不准携带档案离开档案室,复制档案须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二十一条职工调动工作,必须在归还所借档案后,方可调离;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人事管理部门应健全和严格执行此项制度。

第二十二条档案室要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鉴定工作由档案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鉴定小组对到期档案进行审查、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三条销毁档案应指定专门的监销人,以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机构变动时,应对档案做出妥善处理。

(一)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其档案应向档案室移交。没有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移交相应部门继续处理。

(二)批准恢复或新成立的机构,应从正式行文批准之日起单独立卷、归档。

(三)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材料应向有关部门或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五条档案室每年组织档案考核工作,对本所各部门档案工作进行考核,并实行奖惩。

(一)对遵守本办法,认真完成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工作,或在编研和业务指导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

(二)对违反本办法,损毁、丢失档案,或涂改、伪造、擅自抄录、复印档案资料、泄露档案秘密,或未按规定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年度不能评为先进集体;违反本办法的个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或甲等。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档案综合管理办法篇十五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及所属公司档案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和经营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

第二章。

第三条集团所属公司应将档案工作列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制定企业档案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确定一名单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

第四条。

集团本部办公室配备专职档案人员,负责集团本部全部档案、拆迁档案及清算、撤销公司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对系统所属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集团所属公司要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公司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以及档案数字化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六条。

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存。集团本部属于公司存档的档案由集团专职档案人员统一保存,所属公司档案由本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统一保存。不得由经办部室或个人分散保存,任何个人不得将企业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

第三章。

第七条。

档案归档范围是指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自筹建以来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照片档案、磁性载体档案及实物档案等。

第八条。

归档文件材料的主要来源。

(一)集团及所属公司各职能部室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集团及所属公司和派出机构上报的文件材料;

(三)集团及所属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提交的文件材料;

(四)集团及所属公司参与的合作项目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材料;

(五)集团及所属公司外购设备所带来的文件材料;

(六)集团及所属公司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第九条。

集团本部文件材料的归档分为公司存档及部门存档两部分。部门存档的文书档案,按标明的保管期限由责任部门负责保管,期满后经本部门经理和主管经理批准后自行销毁。系统所属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第十条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要列入各部门工作计划和有关人员岗位职责。系统所属各档案部门或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公司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对其所属公司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归档时间。

(一)集团本部各职能部室定期将属于归档范围的各类档案原件(定稿)或电子文件移交专职档案人员归档,系统所属公司可参照执行。

(1)盖章存档文件一周内归档;

(2)部门形成的应归档文件应在该项目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归档;

(3)上级批复、股权类、产权变动及等重要文件随时归档;

(4)党群类文件应于次年三月底前归档;

(5)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及参加各种会议的文件材料,应按照文件归档范围的要求随时归档。

(二)会计档案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的要求立卷归档。

(三)基建工程项目档案或市政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归档。

(四)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全部实体档案的归档与数字化工作,并于7月底前将电子数据报集团备份。集团办公室将于每年8-9月对所属公司上的档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结果。

第十二条归档要求。

(四)照片、录音、录像带等档案可在工作或活动结束后随时归档,但必须附文字说明,其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等六要素。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其载体和字迹应符合耐久性要求,易于长久保存。

(六)电子文件的归档实行“双套制”,即纸质档案与电子文件同时归档。

(七)电子文件还应做好网络归档和脱机载体同时归档,即电子文件进行网络归档的同时,必须将电子文件拷贝(刻录)至耐久性好的载体(如只读光盘或移动硬盘)上进行脱机载体归档。归档的光盘至少一式两份,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可日常使用。

第十三条档案的接收与移交。

专(兼)职档案人员接收档案时,要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归档部门或个人应填写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按清单清点清楚后,由移交人、移交人所在部门经理及档案人员共同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第十四条集团本部文书档案依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的要求,按照—问题—保管期限法进行分类;著录方法按照《档案著录规则》(行业标准da/t18—1999)执行。系统所属公司可参照执行。

基建工程档案或市政档案,具体归档范围及要求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声像、照片或电子档案等其他载体档案,应依据《照片档案整理规范》、《磁性载体档案的管理规范》、《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系统所属公司应根据档案数量,设置必需的档案专用库房和专用档案柜架,库房的设置应符合“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八防”要求,同时要符合消防及温、湿度等规定,档案的排架方法要科学和便于利用。

第十六条要定期清理、核对室存档案,做到账、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六章。

档案的借阅、开发和利用。

第十七条档案的借阅。

(一)集团本部人员可直接借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如借阅非本部门文件时,需履行档案借阅手续,填写《档案借阅申请单》。借阅股东会、董事会文件需董事长审批;借阅党委会纪要(记录)需党委书记审批,借阅其他文件时需借阅人所在部门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即可办理借阅手续。

文件正式下发或盖章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借阅文件原件。超过三个月时,文件将完成电子档案录入,原则上不再查询文件原件,只可通过档案系统查阅电子档案。

以上规定系统所属公司可参照执行。

(二)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因特殊情况上级单位、股东单位及其它外单位确需调阅档案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由本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填写《档案借阅申请单》,经办人、经办部门经理及经办部门主管经理签署意见并报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后,在经办人的陪同下方可调阅纸质复印件,不得借用电子文件。如需外借档案原件时,必须由本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的经办人签字办理借阅手续,且档案原件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如到期不能归还需继续借阅者需办理续借手续,并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外部董事、公司监事会成员因履职需借阅公司档案,由公司董秘负责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四)查考、借阅档案原件,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折叠、拆卷、随意更改和涂写。如发现损坏、丢失和泄密,应追究当事者责任。

(五)各职能部室对利用率高、查阅频繁的文件需留存复印件,以备查阅,并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确保文件资料的安全。

(六)电子档案按权限检索、查询,无权限查阅文件的用户,在网上填写借阅申请,通过审核批准后查阅。

第十八条档案的开发和利用。

系统各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公司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档案信息的编研和开发利用工作,对档案进行加工整理、汇编专题资料或编制工程项目简介等,更好地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以满足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需要。

第七章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九条档案的保管期限。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和10年,其它各门类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各门类档案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一)对超过保存期限且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小组由各档案形成单位的主管经理、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共同组成,对鉴定结果写出书面报告。

(二)对需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交本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统一保管,并在案卷备考表中注明。对应销毁的档案,要编制《档案销毁清册》一式两份,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报区档案局备案,得到区档案局批准后方可到指定地点进行销毁。

(三)对保管期满但没有了结债权债务的财务档案,要适当延长保管期限,待了结后再销毁。销毁会计档案须经区财政局批准并备案。

(四)销毁档案必须严格、严肃、慎重。销毁档案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第八章档案信息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团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信息化的管理工作,所属公司应按照集团档案信息化的统一安排,逐步实现各门类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信息技术部负责档案信息系统的数据备份、技术支持与安全运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集团本部专职档案人员负责档案信息系统具体实施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划分集团本部人员的使用权限并进行授权;。

(二)在集团信息技术部的配合下,负责系统所属公司用户组的设置与使用权限的管理;

(四)负责督促与检查系统所属公司档案数字化的实施,以及完成后电子数据的上报备份工作。

第二十四条所属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公司档案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三)负责对本公司电子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九章审批过程中文件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审批过程中的文件管理由该文件起草部门的兼职档案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审批过程中的文件原则上不得借阅,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时要履行借阅手续,填写《文件资料借阅申请单》。

(一)借阅审批过程中的股东会、董事会文件需董事长审批;借阅审批过程中的党委会纪要(记录)需党委书记审批,借阅其他文件时需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1.集团本部人员借阅时,由借阅人、借阅部门经理及借阅部门主管经理签字同意后,经存档部门经理同意即可到存档部门兼职档案员处办理借阅手续。

2.外单位借阅时,须持单位介绍信,由本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填写《文件资料借阅申请单》,经借阅部门经理和主管经理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借阅。

(二)对于企业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党委会、公司级各种会议纪要(记录)、工作总结、财务分析报告以及公司各种战略研究报告、各种投资决策、各种经济分析报告、公司大事记、公司志等重要文件,只可借阅纸质文件,有文件纲要的只提供文件纲要。

第二十七条审批过程中的文件不得借用电子文件,只能借用纸质文件。如果需要开发利用或会议使用,只能使用文件复印件,文件全文不对外借阅或发放(会议文件可向主要领导发放,会议结束要收回;研讨会只发文件纲要的纸质复印件)。

第十章被清算企业、转出的企业、合并、被撤销企业。

第二十八条管理职责。

(一)集团本部专职档案人员负责对被清算企业、转出的企业、合并、被撤销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系统所属被清算企业、转出的企业、合并、被撤销企业应指定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公司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以及档案数字化的交接实施工作。

第二十九条档案的归属和流向。

(一)被清算企业、转出的企业、被撤销企业的档案由所属企业的上一级公司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可参照第八条的规定执行,但归档的文件中必须包括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本、税务登记证等凭证类文件;

(四)职工安置方案、安置协议、公证书、花名册等材料;

(五)遗留问题的善后处理文件;

(六)法律依据文件、工商注销文件及交接凭据等文件;

(七)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十一条归档时间、内容与要求。

(一)归档时间。

清算、转让、撤销程序全部完成后,应归档的文件要在三个月内完成向上一级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的移交归档工作。

合并企业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应与企业合并的实施进程同步进行,并在企业完成合并的一个月内的完成档案的移交归档工作。

(二)归档内容。

1.集团所属二级公司被清算后,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第三十条规定全部上交;

3.集团所属企业股权全部转让及企业控股权转让出集团的,被转让企业应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纪要、投资决策、工作总结、财务分析报告、历史变更及重要的财务文件扫描成电子文件移交上一级公司,档案原件移交接收企业。

(三)归档要求。

3.向系统外移交档案时,所移交档案的目录必须经集团总经理或被授权人的批准后方可对外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集团及所属公司接收的被清算企业、转出的企业、被撤销企业的档案的原件或电子文件作为封存档案管理,原则上不提供调阅。如特殊情况需调阅时,必须填写《档案借阅申请单》,经调阅人及其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后,报集团总经理同意,方可调阅。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xx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xx公司xx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档案综合管理办法篇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根据《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公司档案工作实行二级管理,一级管理是指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的统筹管理;二级管理是指各部门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2、公司总经理部设档案管理员一人,负责公司各类纸质和实物等档案的集中归档、保管和利用。

3、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及整理本部门档案并及时交总经部档案管理员归档。

第三条档案归档范围。

1、凡是反映公司发展、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及项目(工程)建设等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2、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资料,均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

3、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相关部门保留的,公司保存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4、凡公司业务活动中收到的文件、函件承办后均要及时归档;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要留底稿及正文备查。

5、由公司对外签订的商务合同,应至少保留两份原件,总经理工作部及市场营销部门各保存一份。特殊情况只有一份原件时,交由总经理工作部档案室保存,市场营销部须保存一份原件的复印件。

6、在归档范围内的其他资料,各部门档案管理员整理后连同有关资料移交总经理理工作部。部门需要使用的可复印或复制资料,归档范围外的由各部门自行保管。

7、公司各部门归档资料详见附件一《归档资料清单》。

1、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设存放档案的档案室,要求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各部门应根据保存档案数量,设置存放档案的箱柜。

2、各部门将收集、整理的归档资料交总经理工作部统一归档,编制归档目录,填写《档案交接表》。

3、为便于查阅,各部门档案管理员要对归档资料科学地编制分类目录,公司档案管理人员要将各部门档案分区域摆放,并科学编制检索目录。

4、档案要按部门及年份分类、分卷装订成册,保管要有条理,主次分明,存放科学。

5、库存档案必须做以帐物相符。

6、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档案保存期限,每年年终据此进行整理。经确定需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编造销毁清册,经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会审批准后销毁。销毁的档案清单由档案员永久保存。

9、严格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档案流失的防护工作。

10、凡公司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前必须做好资料移交工作,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1、档案属于公司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2、员工借(查)阅档案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审批后的《档案借阅审批表》递交给档案归属部门的档案管理员办理取档手续。

3、借出档案时,档案管理员应在借出的档案位置上,放置代替卡,标明卷号、借阅时间、借阅单位或借阅人,以便查阅和催还。

4、阅档必须在办公室、会议室等指定的地方,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借出档案的,须经总经理批准。

5、借阅部门(人)在档案资料使用完后,要按期归还。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总经理工作部档案管理员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6、借阅档案资料者必须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得任意转借或复印、不得拆封、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7、借出档案材料,因保管不慎损坏或丢失时,要积极追查及时补救,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告总经理。

第六条各部门档案管理人员每年年末对档案进行一次清查,督促未归还档案及时归还入库,逾期未归还档案者将纳入考核。

第七条公司商务合同、重要的办公会记录、股东会会议材料等重要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在指定范围查阅,且不准外借。

第八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综合管理办法篇十七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服务于公司生产经营、经营活动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办法》《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行政部为公司档案归口管理部门,行政部设立档案室,负责公司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行政部负责人或部门副职人员为档案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副职人员为本部门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各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单位副职人员为本单位档案工作的负责人。

公司档案室配备与生产、经营和管理相适应的专职档案人员,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配备1名或2名专兼职档案人员,并保持档案人员相对稳定。

档案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档案工作管理职责,具备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非档案专业的专职人员应当参加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获取档案管理上岗证。

公司建立以档案部门为核心,各职能部门、各项目专兼职档案人员为基础的档案工作体系。

(一)公司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档案工作经费列支科目,并将经费列入预算管理,保障档案工作有序开展。

(二)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公司应当制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制度:

1.制定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是公司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档案工作管理方面的纲领性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档案工作组织体系和职责、档案工作要求及管理,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原则、档案追责等。

2.制定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应制定档案抢救应急措施,包括组织结构、抢救方法、抢救程序、保障措施和转移地点等。预案对象包括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化管理软件。

3.制定档案业务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文件材料归档要求、档案保管、档案保密、档案统计、档案利用、档案鉴定销毁等。

4.制定档案分类方案,应明确分类依据、类别标识、类目范围。

5.制定各类业务规范的文件归档整理实施细则,应明确文件立卷与档案整理原则、整理方法等。

(三)公司应将文件形成、积累和归档要求纳入各部门、项目及专项工作职责和有关人员岗位职责,并对分管领导、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公司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应依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的要求进行。

(五)公司应对档案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六)公司应根据档案人员专业、知识技能情况,安排档案人员到公司总部接受档案业务规范培训。

(二)负责公司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监督、指导、检查公司系统内各部门的'档案工作;

(四)依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档案馆或单位移交档案(如有此类档案);

(六)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研讨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七)审核档案工作规划、规章制度,审核公司内部重要档案利用和外单位档案利用;

(八)组织协调公司系统内各职能部门档案工作的关系。

(四)对本公司兼职档案人员、业务人员的档案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负责制定公司档案工作规划和年度档案工作计划、撰写档案工作总结;

(四)组织规划和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负责组织公司系统内各部门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交流和培训;

(九)负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与档案业务相关的工作任务。

(四)及时向本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汇报工作,积极提出改进档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与公司档案室的联系,主动接受档案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参加档案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文件形成部门应定期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任何职能部门或员工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据为己有或做出其他不利于归档工作的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的档案管理应当做到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保管安全可靠,鉴定准确及时,利用简捷方便,开发实用有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设置符合安全保管条件的档案库房,配备符合要求的档案设施设备,有计划对重要档案实行异地异质备份,确保档案安全。

文件材料形成时,应当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或记录方式。

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公司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档案收集。

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应当为原件;归档文件材料的载体和字迹应当符合耐久性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文件可以仅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应使用耐久性好的载体进行备份,宜一式三套。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宜转换为纸质文件备份归档。

管理类档案、电子档案一般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工程档案、会计档案一般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其他门类档案根据需要以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整理归档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司档案分类方案、档案业务归档与整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公司各部门按归档时间将已整理的纸质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时,应提供内容相一致的电子文档,并编制《文件移交清单》,一并移交给档案部门。

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载体确定的保管要求进行档案保管。档案保管应当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公司应当切实加强重大案件和资产处置项目档案的管理,加强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涉密档案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办法执行。

公司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规定予以销毁。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档案利用有关规定,根据档案的密级和内容,规定不同的利用权限、范围和审批手续。档案管理部门及档案人员应当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利用者利用档案时应当履行借阅手续。提供利用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档案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档案的编研开发工作,为公司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统计台账,对档案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应当做好年度本单位档案统计工作,及时向集团上报档案年度统计报表等。

公司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将档案信息化工作纳入公司信息化总体规划,不断提高档案信息化水平。

公司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按公司发展需要实现档案管理系统与公司各信息系统衔接。

公司发生兼并、重组、改制、上市、破产等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当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规程》等制定档案处置方案,妥善做好档案处置工作,严防档案流失与损毁,并按如下要求做好档案管理:

(一)撤并企业,应将档案向指定的接收单位移交或交由其代管;

(五)境外关闭企业档案资料要按国家、省的有关办法由境外原产权主管单位保管或运回境内主管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员工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档案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公司利益受损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须追究其所在部门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薪处分。

(二)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已有,拒绝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薪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

(七)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或干扰有关部门调查。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职降薪处分,或对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一)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其他档案工作制度规定的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依照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档案综合管理办法篇十八

第一条教学档案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本专科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根据《都成医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档案管理应作为教学管理制度纳入部门工作责任,作为考核教学管理水平的依据之一。各级部门应确定一名管理干部或教师管理本单位的教学文件材料,并定期按要求移交指定的档案材料。

第三条教学档案管理要做到“四同步”,即:下达教学任务与提出归档要求同步,检查教学工作与材料的形成积累情况同步;评审、鉴定教学质量、教材、毕业论文、优秀教学成果与审查、验收档案材料同步;考评教学管理与考评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同步。

第四条教学档案实行分工负责制。在本专科教育教学工作中形成的对学校工作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学校档案馆保存;在较短时间内对教学具有参考利用价值的短期保存档案由教学管理部门保存;各学院在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有一定保存价值的材料由学院或教研室保存。

第五条凡是在本、专科教学过程中直接形成的,以文字材料、图表、录音、影像等形式存在,具有保存价值的教学材料均属于教学档案。

第六条教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1.凡是反映学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校、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2.凡是反映学校一般活动,对学校和社会有长期查考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六至五十年(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书档案定为三十年)。

3.凡是短期内对学校工作有查考价值的教学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五年以下(具有短期保存价值的文书档案定为十年)。

第七条教学档案归档范围:

1.上级主管理部门及学校制定的有关教学建设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决议、规章制度等。

2.体现学校社会地位、声誉的有关教学活动成果的文件或实物(如个人、集体奖状等)。

3.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的`有关本科教学的重要请示、申报材料和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

4.用于认定学生学籍、学业情况的重要文档,如学籍异动文件、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

5.反映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经历、业绩水平的重要文档,如课表、获奖文件等。

6.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必须留存的其他教学工作文档。

第八条各类文件材料的具体归档范围见《都成医学院教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除本办法规定的存档内容外,各部门、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增加存档内容。

第九条凡需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遵循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归档材料之间的联系,根据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进行系统整理。

第十条凡需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采用原件(纸质档、电子档同步)归档,规格相对统一。

第十一条教学档案材料一般要求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教学档案的收集。

(一)收集工作必须贯彻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遵循教学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按归档范围分类收集。

(二)必须保证归档教学文件材料收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所收集的教学文件材料按各大类分别积累,进行预立卷,并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十三条教学档案归档前的鉴定。

(一)鉴定所收集的档案是否具有价值和具有怎样的保存价值。

(二)决定保存价值有两个因素。一是档案自身的特点和状况,例如档案的内容、来源、形成等是决定保存价值的基础;二是档案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效果。

第十四条教学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一)教学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丢失。

(二)教学档案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防火、防盗、防潮的地点,并有专门的资料柜。

(三)学校档案馆及教学管理部门向本单位教职工提供查询、借阅服务。

第十五条教学档案移交。

教学管理部门和各学院要归档的教学档案由各单位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需要移交的材料于每年5月前完成,不需要移交的教学档案由各单位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都成医学院教学档案管理办法》(院教务〔2013〕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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