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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消委会上半年工作总结(优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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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消委会上半年工作总结(优质9篇)
2023-11-10 20:56:00    小编:

总结是将一段时间内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表现进行归纳和总结的一种方法。写总结不仅要注意内容的准确性,还要注重语言的简洁和流畅。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总结写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深圳市消委会上半年工作总结篇一

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副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工资裁决。

四、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六、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劳动仲裁的意义。

首先,它能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

公正及时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法从性质上说是程序法,通过规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具体程序制度,使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因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公正执法、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同时,劳动争议在处理时应注意及时处理,防止久拖不决。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问题,如不及时予以处理,势必会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要贯彻及时快速处理原则,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它注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立法过程中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本法属于劳动法律范畴。按照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应当对劳动者一方予以倾斜性的保护。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显然不是处于平等地位,用人单位通常处于强势,而劳动者一方通常处于弱势,因此,劳动关系具有不平衡性,本法应当对劳动者予以倾斜性的保护,将立法目的确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意见认为,这部法律虽然属于劳动法律序列,但其性质上是一种程序法,应当体现当事人在程序上平等的基本原则,保证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否则与程序法的性质不符。建议将立法目的明确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立法机关经过认真研究认为:一方面,本法作为一部程序法,程序法的性质决定了必须要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合法权利,因此,将本法的立法目的定位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适当的;另一方面,考虑到劳动争议的双方的实际地位不平等,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应当予以适当倾斜性的保护,在程序制度的设计上作考虑即可,但在立法目的上不宜只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它可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最根本的特点就在于其主体一方是劳动者,这一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性。劳动争议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维持和工作权利的实现,也关系到其家庭的维持和稳定问题,因此,劳动争议是一个带有社会性的问题。处理不好既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甚至会引发社会问题。对于现存的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如:仲裁时效短、处理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甚至有些用人单位恶意延长劳动争议处理期限等。本法通过程序上的重新构建,使它能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深圳市消委会上半年工作总结篇二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年广东省高中阶段学校校历的通知》和《深圳市2018—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历》的有关规定,深圳市中小学、幼儿园2018-放暑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暑假放假时间和开学时间。

20小学、初中放暑假从2019年7月14日开始,8月31日结束,9月2日开学、上课;高中放暑假时间待定。

深圳市消委会上半年工作总结篇三

一、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着力抓好基础性工作,塑造干净干事形象。

1、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办严格按照市工商局的统一部署抓好一系列的学习教育活动,完成了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广大党员干部在4个多月的教育活动中,进行了党性分析,撰写了党性分析材料,提出了整改措施,思想和境界都得到了一次洗礼和升华,进一步坚定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树立勤政为民、立足本职、爱岗敬业,甘于在平凡岗位上为消费维权做出贡献的崇高理想。

2、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着力抓好制度建设。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推动制度建设全面发展,结合自身实际,对消委会办公室和部门岗位职责进行全面梳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高度,以及在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面临的新问题,突破原有框架,对办公室的性质、组织地位和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工作形式和职责等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队伍管理机制,提升了消委会办公室规范化建设的水平,塑造干净干事形象。

二、精心组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努力做好“健康・维权”年主题工作。

上半年,我会利用各种形式,与行业协会和政府相关部门携手大力开展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加强行业自律意识,发挥行业服务规范作用,调动全社会力量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1、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中,组织“衣、食、住、行、通讯”五大行业领域及20个行业协会,200余家企业开展“健康・维权”大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印发宣传资料,现场解答消费者疑难问题,强化消费者健康维权意识。市政府领导亲临活动现场进行指导,各对口监管职能部门在活动现场积极解答消费者问题,受理相关的消费投诉。

3・15咨询服务活动结束后,遵照市领导关于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每一宗投诉的批示,我会对当天受理的264宗投诉进行了分类,对投诉涉及到的17个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召开消费者投诉处理协调工作会议,会议同时邀请市政府信访办、市监察局、新闻媒体参加,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此举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有力地促进了各有关部门对消费者投诉给予重视和关注,264宗投诉得到了及时的调查处理。消委会的创新维权工作方式,得到了上级部门和广大消费者的赞扬。

总结。

为创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献计献策。

3、进一步提高《消费杂志》的质量和发行工作,发挥消费杂志在消费教育和咨询服务方面的作用。

在主流媒体深圳商报开辟《消费航标》专栏,每周二期,对消费维权工作进行大篇幅强力报道。

三、积极履行法定职能,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

1、今年上半年,市、区消委会及监督站共受理消费者投诉4012件,解决3950件,解决率98.46%,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743640元,其中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30件,赔偿金额为61414元,支持消费者起诉11件,提供案例后政府罚没款74600元,接待消费者来访、来电、来信咨询141972人次,收到消费者表扬信208件。

2、积极开展消费指导工作。上半年,分别发布消费警示“银行卡使用注意事项”及消费提示“五・一”黄金周消费提示。

3、积极开展不平等条款点评活动。

(1)在《深圳商报》、《深圳特区报》、《南方都市报》等主要媒体上开展对商场、物业、电信三大领域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进行点评。并于6月召开了有政府部门、律师、零售商业领域的部分商家及零售商行业协会出席的座谈会,对零售商业领域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再次论证,并在会上公开劝喻商家对该领域被点评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进行整改。以上活动在媒体的配合和充分报道下,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

(2)、全面收集并研究各地新颁布实施的《消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消法办法》再行梳理,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第二阶段调研、论证。

(3)、深圳市漫游通公司诉我会名誉侵权案历时一年零六个月后,在我会积极应诉下,终审胜诉,传媒对此事件进行了充分的新闻报道。胜诉后,我会排除干扰,致函深圳市技术监督局抽查深圳市漫游通实业有限公司手机电池等相关产品。

(4)对深圳市《房地产条例》(草案)进行研究,并参加深圳市房地产协会举办的关于此条例的征询意见会。

四、推进深港消费维权合作和各区消委会工作全面开展。

1、深港两地消委会合作框架运行顺畅。4月20日,深港两地消委会在深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就今年五一黄金周期间广大消费者如何度假消费及赴港旅游等事宜发布消费提示。据统计,今年1―4月份,香港消委会向我会移交内地游客在港购物后投诉涉及的物品款项,共51宗投诉个案,涉及金额132879.40元,其中退款101404.40元,挽回经济损失31475元。

2、大力推动各区消委会联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在市消委会统一部署下,全市六区消委会在各自辖区设置六个分会场,联合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咨询活动,产生极大的联动效应。

3、加强开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工作的研究,选择一些关注的问题开展理论研讨,为不断提高工作的预见性和前瞻性打下基础。

下半年,我会在中消协和市工商局的领导下,继续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内容的消费维权工作,抓好基础建设工作,推进制度化建设,面向基层,加强工作研究,改进作风,组织好培训,努力提高干部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深圳市消委会上半年工作总结篇四

一年来,我镇消委会在金口河区消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紧紧围绕年主题:“携手共治畅享消费”的总体目标,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搭建维权共治新格局,按照“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履行《消法》所规定的各项责任、义务,加强社会监督和教育引导,让消费者愿意消费、畅享消费,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我会利用3月14日逢场的有利时机,在农贸市场举行年主题为“携手共治畅享消费”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现场为消费者解答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热门、难点维权的方法方式、辨别真假商品的窍门。10月下旬以来,我会特地邀请xx信用分社和邮政储蓄的同志,多次深入场镇、社区、学校现场演示新版百元人民币和旧版币的防伪区别,加大对20新版百元人民币的宣传力度,使消费者在寓教于乐中掌握辨别方法,提高维权本领。现场接受咨询43人次,会同金融部门发放反假货币宣传资料、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宣传手册约540份。张贴发放消费警示530余份,并充分运用村务公开栏、宣传标语、宣传车等载体多渠道地开展各项宣传活动,修建浓郁氛围,进一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积极协调投诉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是国家法律赋予消委会的职能,是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会扎扎实实地把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来抓,以实际行动建立起消委会“门易进、事易办、话易说”的良好形象。全年共受理投诉案件6起,成功调解6起,调解率为100﹪,确保把消费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会同镇畜牧站协调赔偿生猪死亡案例44件,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调赔偿事宜,为老百姓挽回经济损失32757.2元,其中赔付能繁母猪16头计16000元,育肥猪28头计16757.2元;会同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协调赔偿玉米等农作物的受灾赔偿,全镇受风灾涉及10个行政村61个村民生产组,受灾面积达1120亩,按照保险赔付标准130元每亩,应向农户赔偿资金145600元,目前已向保险公司上报所有资料,资金赔付工作正在进行中。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离正规化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将继续围绕区消委会和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推动维权工作的进程。努力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继续加强对新《消法》的宣传力度,提升村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认知度;二是紧扣年主题,认真开展好各项宣传工作,扩大宣传工作的宽度和深度,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三是加强自身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深圳市消委会上半年工作总结篇五

内容提要:作文课怎样激发学生的写作热情,怎样使学生兴趣为文,这是中学写作课一直探讨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重点,作文课一定要激发作者的真情,才能让学生写出文、理、情并茂的文章。

关键词:积累情感素养。

如今,新的课程标准对写作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学生说真话、实话、心里话,不说假话、空话、套话”,“写作要感情真挚,力求表达自己对自然、社会、人生的独特感受和真切体验。”这应该是明智之举和疗疾之药。

一、重视周记训练,打磨学生的情感积淀。

心理研究表明:宽松、民主和谐的气氛,能使学生产生新和力和积极的情感。周记,顾名思义是一周记事,是学生个体情感和体验的表达,是学生与教师勾通的渠道,一般来说写作心灵处于自由的.状态,这一种状态如果受到一点干涉,就会敏感的关闭。通过周记谈心,就不一样,因为谈心时大家的心灵都处于同一种放松状态,它能创设一个宽松民主的氛围,让学生自由的表达真实。

只要心灵之窗打开了,你就可以用潜移默化的方式诱发学生对生活的感受,有意识地培养学生较为稳定的情感素质,形成体验――积累――打磨――升华――再体验――再积累――再打磨――再升华的良性循环,促进学生作文能力的提高,并有意识地用丰富的感情去唤起、激发学生的情感体验。这是“双赢”的:一方面可以了解学生心理,接近学生,培养与学生之间的感情;同时学生个体方式的成长的愉快和满足,会在积沉下来,在作文不时表露。

二、每天一个小故事,增加学生的人文素养。

悠久的文明,灿烂的文化,丰满的伟人形象,无不拨动学生的心弦,使他们产生多方面、多层次的情感体验。

文化的沉淀,是几千年来中华文明历史长河里流淌至今依旧熠熠发光的金子,是一个民族情感的长廊:如明月、霜露、白发、杜鹃等融合的乡愁,如阳光、春天、莺啼、燕语等组成的希望,如梅、兰、菊、竹等体现的气节……这些传统的氤氲、美妙的意境对于积累学生情感作用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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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消委会上半年工作总结篇六

深圳市教育局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制定—普通中小学校校历的通知》特制定了《深圳市2017—20普通中小学校校历》,从而让我们知道了20深圳市中小学寒假放假时间表,下面就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

首先我们要看一下《深圳市2017—学年普通中小学校校历》,看一下本学年教学计划和工作安排是怎样的。

深圳市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普通中小学校校历。

深圳市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普通中小学校校历。

通过校历我们知道了,义务教育阶段总计有39周的课程,其中有两周是复习,另两周是学校自由支配;高中阶段有42周的在校时间,同时我们也知道了法定假日的放假时间:

国庆、中秋假期一起,共放假8天(10月1日——10月8日)。

期中考试:11月中旬。

元旦放假3天,预计为12月30日——1月1日,1月2日正常上课;

期末考试:义务教育1月25日——1月27日;高中2月1日——2月3日。

清明节放假3天(4月5日——4月7日)。

劳动节放假3天(4月29日——5月1日)。

端午节放假3天(6月16日——6月18日)。

期末考试:7月上旬。

2018年深圳中小学寒假放假时间:义务教育:2018年1月28日至2018年2月25日,高中阶段:2018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25日,2月26日正式开学(注:2月16日是春节)。

此外,深圳市中小学暑假放假时间也以确定,2018年深圳中小学暑假放假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8月31日,209月1日正式开学。

深圳2018寒暑假的放假情况较去年相比,寒假时间上有所推迟,但是寒暑假的假期长度并无太大差异,深圳市教育局强调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校历、作息时间、放假时间的督导检查指导,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加强中小学校的健康有序发展。

深圳市消委会上半年工作总结篇七

(三)将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约车网络服务平台;。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七)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九)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十一)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二)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十三)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三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不得损坏车辆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利用乘客评价、政府部门监管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测评并公布结果。

服务质量测评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乘客对网约车服务进行投诉的,由网约车经营者先行处理。网络车经营者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乘客对网约车经营者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市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置。

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计量管理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第四十三条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构建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网络服务平台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监管信息共享。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将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深圳信用网,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十五条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车载终端数据和依法向网约车经营者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四十六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提供服务的车辆未按照规定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处理制度的;。

(九)明知车辆处于载客状态,仍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的;。

(十)网约车经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

(十一)不配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的;。

(十三)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违反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时未按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或者向社会公告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在载客状态时承接其他预约业务的;。

(四)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二条网约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将车辆车载终端相关数据传送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

(四)巡游揽客,或者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规定在网约车车辆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车辆所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处5000元罚款,对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处10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网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经营者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网约车经营者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12月28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申请办理:

(二)车辆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车辆所有人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将车辆更新为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车辆的,经申请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核发相应期限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五十九条月28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限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无需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考试,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六十条年10月1日前已经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注册前,应当先行注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第六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已经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或者经营许可,喷涂、安装了出租汽车专门标识,可以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纯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小汽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纯电动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汽车。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消委会上半年工作总结篇八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因工伤残员工的基本生活,对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进行抚恤,根据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员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一)所有企业的员工;。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除公务员及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以外的员工。

(三)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招用的人员。

第三条。

工伤保险应当与工伤预防及康复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为因工伤残员工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创造条件。

第四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安全生产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市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是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业务。

工伤保险业务由劳动部门、工会、企事业单位代表及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因工伤残员工和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来源如下:

(一)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经营收益。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比例由市政府根据行业性质、劳动工作条件、危险程度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确定,并可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整。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或者以其他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发出追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滞纳工伤保险费的千分之五缴交。拒不缴纳者,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由劳动部门处以应缴而未缴的工伤保险费二倍的罚款。

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企业在成本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在经营收入中列支。

用人单位不得将工伤保险费转嫁员工负担。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返还,并由劳动部门处以所转嫁费用二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存放于国有银行。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将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结存、经营等基本情况在市政府机关报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包括: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含伤残员工康复服务费用)、奖励金、宣传费、管理费、应急储备金。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合同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时负伤、致残、死亡的;。

(三)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工作时,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伤害的;。

(四)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患职业病的;。

(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本单位或者社会和人民的利益而负伤、致残、死亡的;。

(六)在执行用人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病而猝然死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本人故意或者因私负伤、致残、死亡的;。

(二)本人的行为属违法犯罪的。

第十七条。

员工因工负伤后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因医疗需要使用的,应当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

员工因工负伤致残后旧伤复发的,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后,其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本条例所称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药品费和住院费。

第十八条。

员工工伤医疗终结后,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需要安装假肢、义牙、义眼和配置轮椅、拐杖及其他康复器具的,其购买、安装康复器具的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支付标准以国产同类康复器具的购买价格和国内安装费用为准。

第十九条。

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1至3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和按月支付补助金、护理(扶助)补助费:

(二)残废补助金:一至三级残废每月按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支付;。

(三)护理(扶助)补助费:一至三级残废每月依次按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三十五支付。

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四至十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评残结论,按伤残程度(等级)百分比等参数,给予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补偿金用下列公式计算:

一次性补偿金=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伤残程度(等级)百分比×一百。

第二十条。

员工因工死亡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依本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

丧葬费:按五个月的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支付给处理丧葬事宜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次性抚恤金:按三十六个月的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支付给死亡员工亲属。第一领取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领取顺序为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由第一顺序亲属领取。第一顺序不领取或者没有第一顺序领取人的,由第二顺序亲属领取。

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一人的,每月支付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二)二人的,每月共支付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每月共支付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生活补助费按本条第四款第(一)、(二)、(三)项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支付。

供养亲属的范围、条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工伤残、死亡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自事故发生月或者职业病确诊月起计发。因工死亡员工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自员工死亡后次月起计发。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因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原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但已停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不予补发。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商业保险支付或者赔偿的因工伤残员工或者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仍可以依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章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和其他有关工伤保险事宜。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其补交当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并由劳动部门处以应缴纳保险费金额二倍的罚款;补交前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向因工伤残员工或者死亡员工的亲属支付各项费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市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的《工伤保险证》置于本单位的显著位置,以便员工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为核查用人单位的员工人数,有权查阅用人单位的员工名册及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用人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劳动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员工因工负伤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送往就近的市、区、镇属医院抢救、医治。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深圳市外的医院医治时,应当经医院和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五日内通知市社会保险机构。逾期不通知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拒绝支付该项工伤保险的各项费用,本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有权对员工因工伤亡情况进行调查,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虚假数据资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拒绝支付该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本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条。

伤残者经治疗至痊愈或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医疗终结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因病情需延长治疗的,应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同意。

第三十一条。

员工因工致残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应当持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伤残程度(等级)鉴定表格及用人单位的评残申请到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程度(等级)的鉴定。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用人单位评残申请后三十日内对伤残者作出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

第三十二条。

员工因工负伤未致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持有关申报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补偿事宜;员工因工负伤致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后30日内持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和有关申报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补偿事宜。逾期未办理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补偿,本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市社会保险机构收到前款资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三条。

员工因工负伤后,不配合检查治疗影响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者擅自涂改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停发或者减发有关工伤保险补偿金;对虚报骗领的,追缴其骗领金额并由劳动部门处以骗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员工因工死亡后,用人单位和死者亲属应当按照市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丧葬事宜,故意拖延处理遗体的,其尸体冷冻费用,属用人单位责任的由用人单位负担,属死者亲属责任的由死者亲属负担。

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于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凭死者的死亡证明及死者亲属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申报办理工伤保险补偿事宜。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接到用人单位的申报后十五日内核发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

死亡员工的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由其亲属本人或者代理人依本条例逐月领取。在外地的供养亲属,经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一次性领取的办法,由劳动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因工伤残员工或者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有关情形发生变更或者消失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市社会保险机构。

违反前款规定冒领工伤保险金的,追缴其非法所得,并由劳动部门处以冒领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在处理工伤事故中,任何人不得无理取闹、聚众闹事,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于当年没有发生工伤致残、重伤、死亡事故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发给奖励金,用于奖励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成绩显著者。

第三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及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用人单位、因工伤残员工或者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劳动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劳动部门或者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社会保险机构有关工伤保险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员工或者其亲属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本条例而发生争执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特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国公民,经本人申请,可以依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施行。

深圳市消委会上半年工作总结篇九

据深圳市交通委网站,《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3日市政府六届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混合动力小汽车轴距从2650毫米调整至2700毫米以上,但对纯电动车和混合动力小汽车取消了续航里程的限制。

《办法》并未强制要求驾驶员为本地户籍,而是要求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此外,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并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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