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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汇报(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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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汇报(优质8篇)
2023-11-12 18:39:22    小编:

在现代社会,我们面临着各种信息和媒体的冲击和诱惑。总结应该包括过去的成绩和经验,同时也要提及改进和学习的方向。想要写一篇出色的总结吗?不妨参考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

税务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汇报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针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的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对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泗洪县航道管理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以前,由市局、县局、县站多次举行该项法律的学习、培训和考试,使该部法律在未实施以前,就已深入到全站每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内心深处,为该部法律的正式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xx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我站认真对照该项法律,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先后由市局、县政府、县局多次对我站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标准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梳理,没有发现也不存在违规实施情况,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等无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的不当的违法行政行为。受到市、县各级领导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对于以上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我站都能认真遵照执行,都能够认真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自建站以来,从未有一起三乱行为和三乱事件的发生,较好地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效地履行了职能工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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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汇报篇二

区法制办: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我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及贯彻力度。在局属各事业单位及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部门,全面开展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贯彻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领导、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一是成立组织,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局领导高度重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成立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

二是统一思想,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精神的落实,局领导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会议精神的落实工作,各部门负责人都能够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参与宣传,亲自组织人员参加区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认真落实领导讲话精神,使我局各级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许可法有了充分的认识和理解。

三是召开会议,全面部署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在区政府组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后,我局立即组织召开了会议,局长做了重要讲话,从全面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深刻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抓紧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全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做了具体的安排部署。

(二)抓学习,提高行政许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行政许可法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物的一种手段,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法的认识和掌握程度,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因此,我局把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工作做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去年市、区组织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全系统各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从事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人员都参加了培训,参加行政许可法培训班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法有了更深的认识,有效的提高了全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抓工作,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

一是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在区委办下发《关于在我区开展清理有关行政许可证规定工作的通知》后,要求局属各部门按照条件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好清理工作。

二是公开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经过局各部门自行清理,区政府集中核对阶段的清理,建设局最后保留的审批、核准、许可项目9项,最终保留行政许可实施主体4个,其中行政机关1个。

(四)、抓机制,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行政许可法的监督检查。

一是制定了《昂昂溪区建设环保行政执法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方案在指导思想实施范围、考核内容、考核方法、组织领导等五个方面内容对建设系统全年度执法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为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为促进我区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是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定程序,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法行为的法定程序性,改变以前重视实体,忽视程序的现象。我们重点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听证程序,以及应当场行政许可而不当场许可,应一次告知而不一次告知,应当争取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等程序较强的环节和工作内容,进行了重点检查、指导,使全局行政许可行为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减少了因程序不合法而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是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贯彻实施情况,按照区政府下发的检查通知,我局对局属各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后停止执行情况、依法定程序执行情况,行政许可的收费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税务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汇报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期限。

第四节听证。

第五节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特别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税务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汇报篇四

*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汇报为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保障税务机关有效实施税务行政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严格依法治税,保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按照县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市局*地税政发9号文件精神,从组织领导到学习培训,从宣传到实施清理再到组织实施等环节做了具体的安排部署,现汇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们根据县政府和上级局的要求,立即召开了有股、所长、各分局局长、稽查局稽查长参加的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时间、地点,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并明确要求此项工作具体由征管股承办。二、切实加强学习培训4月28―29日、8月29日,股、所长先后参加了县法制办组织的两次《行政许可法》专题培训,全部通过了考试,而后全体税干又接受了市局巡回培训一次。我们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到每一个税干手中,我们还7在月上旬,利用一周时间组织全体税干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讲解辅导,对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费用等作了重点讲解,并进一步介绍了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全局80余名税干全部参加了此次培训,并在培训后进行了严格的考试。通过培训,大家认识到了通过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为纳税人服务的重要意义,提高了责任意识,使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三、切实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宣传1、在各办税服务厅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征收分局制作了喷绘版面,将税务许可的详细内容给纳税人当场讲解,并在电子显示屏上循环播放有关内容。2、组织力量深入到纳税户进行调研。我们利用一星期时间深入到重点企业、个体户就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代售许可等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向他们做了详细的宣传、讲解,从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提出申请,到税务机关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主体,都一一作了介绍,并认真地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在调研宣传活动中,我们共深入纳税人300余户词,共计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3、我们还把宣传税务行政许可与税法宣传结合起来,以税务咨询会、对话会等形式,尽可能地把税收法律、法规宣传给广大纳税人。四、切实加强组织实施1、为了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县政府和上级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对现行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环节上,以前先到税务所(管理分局)由专管员审核签字,再由负责人签字,再转征管股审批,而后传征收分局输入微机,先后有四个环节的查核、审批,在这次清理过程中,我局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精简审批环节,有纳税人携带有关资料直接到征收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现场登记、现场办证,前后不超过10分钟,具体的信息交换由税务局内部来完成,就办证这一个事项来讲,清理了三个审批环节。在发票领购环节,也由过去从征管股到专管员,再到管理所负责人,最后到征收分局领购发票,精简为纳税人持购领证直接到征收分局发票购领窗口,经一次审批,发给纳税人所需发票。这一系列的清理精简,程序上比行政许可法颁布前简化了75%,纳税人办理许可比以前更便利、更快捷。2、各基层税务所统一受理,由县局集中审批,实行内转外不转的方式。各基层税务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做出书面审查,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然后分别做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证资料、受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受理的,提交县局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办公室(设在征管股)统一审批。3、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书全部免费缴纳税人使用。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乱收费行为的,我们将严格追究。4、定期不定期地对被许可人的从事许可活动进行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将终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现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给予其他处罚。5、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我们将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五、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使下岗职工再就业充分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我们采取的措施是:1、对各基层单位和有关股室制定落实优惠政策目标责任制,从受理到审批,责任到人,明确职责范围,并把此项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考核中,对在执行政策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使广大税务干部对此项工作思想上有了新的认识,提高了办事效率。2、在各基层单位和征收分局开辟下岗职工办理涉税事项“绿色通道”,设立优惠政策咨询台,专口专岗,专人负责,减少环节,方便广大下岗职工办理手续。3、加强信息沟通。我们主动与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掌握信息动态,积极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宽松的环境。4、加大宣传力度。目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还需加强,有些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但无再就业优惠证,又不主动去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致使手续不健全,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5、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对其在纳税申报上实行简易申报的办法,尽可能地方便下岗职工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搞好自己的经营。6、加大督查力度,防止利用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偷税。7、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及法律依据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制订,不得印制发票。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4、对增值税专用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规定: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6、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税务行政许可是一项新的法律知识,广大纳税人、包括我们税务人员《行政许可法》的精髓了解的还是不够透彻,这就要我们在工作中学习,再学习中实践,把法用好,贯彻好,真正达到高效行政,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

税务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汇报篇五

**国税局现有干部职工365名,辖区面积53平方公里,管辖各类纳税人5769户,税收任务13.4亿元,占全市国税1/6。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和涉税审批;推行“一站式”办税,优化纳税服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现将有关情况作一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是对行政许可本身的规范和改革,也是对整个政府工作的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经济执法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基本原则。为此,我局成立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由局长刘国进同志任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办主任兼任。同时,印发专门文件,具体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主要任务是:首先,对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内的涉税事项,严格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办理,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其次,对未列入行政许可范围内的涉税事项进行清理,对暂保留审批的事项,简化程序,规范管理;对应取消的事项,加强后续管理。再次,落实《行政许可法》“便民、高效”原则,对涉税事项必须简化程序、统一受理,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纳税成本,切实把《行政许可法》落到实处。

一是组织全员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购买《行政许可法》、《税收与许可》辅导书籍750余套;邀请省、市国税局法规处领导进行4期《行政许可法》讲座和全员培训;组织了《行政许可法》全员考试,并在市局随机抽调一线干部进行的《行政许可法》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通过学习培训,使每一名税务干部明白,必须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否则就会违法,从而根本上扭转税务人员的部门特权思想,树立执法为民是责任、优质服务是义务的观念。二是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以税企共铸诚信为前提,将有关税收政策和日常征管信息对纳税人全部公开,并将办税流程、资料文书、岗位人员和职责输入电子触摸屏,纳税人只要轻点触摸屏的多级菜单,涉税事项怎么办、哪个部门办、找谁办一清二楚。其次,将6类行政许可项目和常用的23类非行政许可但目前暂保留审批的项目上墙公示,对每项业务按即办事项和非即办事项进行分类,并明确受理窗口、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承诺办结的时限,以及该项业务的.法律依据。三是对纳税人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印制和发放《宣传资料》和《办税指南》11000多份。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使纳税人的知情权得到了充分保障,并将税务机关的执法和服务行为置于纳税人监督之下。

三、规范涉税许可和审批,推行“一站式”办税。

“一站式”办税服务,是落实《行政许可法》要求,以办税服务厅为载体,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把所有的涉税受理审批事项集中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实现“窗口受理、内部流转、严格审批、限时办结”。具体做法一是对现有的涉税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看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否符合“简化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共计对118条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对其按取消、保留和改革进行了分类,取消了56项审批,保留和改革了62项审批事项,按行政许可要求分为行政许可类(6项)和非行政许可类(56项)。二是梳理征管业务,简化办税程序。将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事项划分为即办事项(26项)和非即办事项(36项)两大类。即办事项无需流转,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当场办结。非即办事项,由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并对附送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出具受理涉税事项通知书,注明受理日期、承诺办结期限,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下一个工作环节传递。对于纳税人申请资料不齐全、不准确的,能当场更正的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出具补正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待补齐后受理。对于不能办理的涉税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并说明理由。目前办税程序已由632个环节减为245个环节,初步实现了“只进一扇门、只见一个人、不求任何人”的办税模式,从机制上彻底解决了纳税人多头跑、多次找的问题。三是科学制定工作标准,明确承办时限,列入目标考核。以往的工作流程只是明确征管业务的步骤,而这次落实《行政许可法》要求,既要制定每个环节的工作标准也要规定承办时限,使每个岗位的税务人员不仅知道干什么、怎么干,而且知道工作标准和承办时限,审批失误或超过时限将追究责任,努力实现“内部运转顺畅、管理科学严密”的工作目标。

四、多措并举,推行各种特色的纳税服务。

纳税服务是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局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的原则,不断深化纳税服务。一是在办税服务厅实行延时服务和限时服务。于去年初在税务系统首次实行了7:00―19:00十二小时不间断的延时服务,办税服务厅内部人员实行两班倒。通过这项改革:首先是将有效服务时间延长了近一倍。其次是纳税人等候时间缩短了近一半;再次,限时服务落到实处。现在到大厅等候办事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二是实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对28户大型企业和用票、认证大户实行预约服务;通过避开高峰期、电话预约的方式,及时办理涉税事宜,这样可以解决其他小单位排队等候的问题。对防伪税控设备使用、多元化申报有问题或残疾人不方便到税务局办事的,只要纳税人说明情况,税务人员可上门服务。三是开展“专家”组服务和绿色通道服务。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实行“专家”组服务,“专家”组由专管员、科长和主管局长组成,对纳税人的急事和特殊涉税问题,“专家”可以简化程序,依法先核准、后补办手续。对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尽量满足纳税人的合法要求。四是实行提醒服务和救助服务。对新办企业及时发放《办税指南》,对需纳税人报送、报告的涉税业务,最后一天通过电话提醒,尽量减少无意识违章和不必要的行政处罚。对涉税事项的听证和复议,以及涉及工商、地税等部门协调的,开展服务咨询,实行救助服务。五是实行首问负责制。开展全程服务、全面服务和全员服务。树立每个部门都是一个窗口、每个岗位都开展服务、每个干部都体现国税形象的观念,把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

落实《行政许可法》、推行“一站式”服务四个月来,全局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取得了明显效果。一是依法取消部分审批事项,充分保障了纳税人权利。二是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纳税成本。三是加强后续管理,促进了依法治税,提高了征管质量。四是提高了服务质量,方便了纳税人,体现了执法为民。五是优化了税收环境,吸引了投资、扩大了税源。截至10月底,我局已完成税收收入13.2亿元,占年任务的93%,超时间进度10个百分点。

税务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汇报篇六

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委自行政许可法出台以来,将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积极推进行建设行政许可制度建设与完善作为一项重要的年度工作来抓。现根据市监察局《关于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池监6号文要求将我委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汇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行政许可法对政府行为的设定和实施规定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程序,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这是对以往模式的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为了贯彻执行好行政许可法,于205月成立了建设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并向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提出了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原则要求,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我委积极采取“走出去学,请进来教”相结合的模式开展行政许可法学习活动,多次派人参加省建设厅、市法制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三次邀请市行政许可法宣传员、市委党校法律教授有计划地组织机关全体和委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委党政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人员进行分类培训,使参训人员能够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法的主要精神,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条文,熟知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做好行政许可有关文件清理,抓好行政执法主体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少以往实行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为此,我们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指导下,对现行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许可的规定作系统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有关内部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确需保留并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抓紧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建设厅。清理工作在去年6月份圆满完成,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许可法精神不相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经清理,市建设系统行政许可项目由38项缩减到25项。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程序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去年9月,组织了43名新进和换证工作人员进行了执法资格认证考试,41人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去年底,我委根据市法制办的安排,积极组织全委系统78名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工作人员进行了年检培训,确保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三、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工作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为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建立行政许可自我监督检查相关制度非常必要。为此,我委在将清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管理项目全部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后,又及时编印了《池州市建委办事指南》,做到了行政许可项目项目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七公开。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发文通知各有关单位,明确要求按审批程序修改工作流程,公开审批程序和办事制度,加强事后监管。自去年9月份起在建设服务中心窗口实施“五个一”制度,即实行一个窗口受理、规范一个运作程序、加强一支队伍建设、完善一套考评机制、建立“一口”值班制度,变“跑部门”为“部门跑”,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积极探索网上审批,今年2月份起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合作在全市市直部门中第一个开展网上审批试点。四、不断深化细化“窗口”工作,树立部门良好形象一是培训上岗,一专多能。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现有工作人员2名,上岗人员除精通本行业的业务外,上岗前还接受包括法律法规及礼仪教育的强化培训。在受理工作中对大部分行政审批、政府信息的咨询均能直接给予答复。二是建立制度,规范服务。受理窗口按照规范、便民、利民和可操作原则,对委系统原使用的各类行政审批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审批表格进行清理,重新编制行政许可、行政事项及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表示范文本;受理、办理工作格式文本及受理登记簿,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规范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制度。三是联系各方,服务全程。窗口的职责除统一受理行政许可、行政事项申请和发送行政审批决定外,还提供有关行政审批事宜的查询、服务,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督办和协调。受理窗口对所有申请事项做到件件有登记、事事有记录。对一些审批程序比较复杂繁琐的事项,及时与委系统相关单位和科室联系协调,了解进展情况,并与申请人交流沟通,收到较好的效果。运行10个月来,没有发生申请人投诉的情况,建设窗口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获“年度红旗窗口”光荣称号。贯彻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目前工作才刚起步,不少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改善。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做好这项工作,以公开、透明、便民、高效为目标,依法规范,推动审批流程科学简化,进一步做好网上公布、网上咨询工作,探索推进网上备案、网上审批工作,将这项现代政府为市民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厅堂化设施,规范化操作,人性化服务”的形式具体体现出来,真正树立起为民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

税务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汇报篇七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保障税务机关有效实施税务行政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严格依法治税,保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按照县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市局*地税政发9号文件精神,从组织领导到学习培训,从宣传到实施清理再到组织实施等环节做了具体的安排部署,现汇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我们根据县政府和上级局的要求,立即召开了有股、所长、各分局局长、稽查局稽查长参加的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的时间、地点,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并明确要求此项工作具体由征管股承办。

二、切实加强学习培训。

4月28―29日、8月29日,股、所长先后参加了县法制办组织的两次《行政许可法》专题培训,全部通过了考试,而后全体税干又接受了市局巡回培训一次。我们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到每一个税干手中,我们还7在月上旬,利用一周时间组织全体税干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讲解辅导,对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费用等作了重点讲解,并进一步介绍了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全局80余名税干全部参加了此次培训,并在培训后进行了严格的考试。通过培训,大家认识到了通过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为纳税人服务的重要意义,提高了责任意识,使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三、切实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1、在各办税服务厅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征收分局制作了喷绘版面,将税务许可的详细内容给纳税人当场讲解,并在电子显示屏上循环播放有关内容。

2、组织力量深入到纳税户进行调研。我们利用一星期时间深入到重点企业、个体户就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代售许可等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向他们做了详细的宣传、讲解,从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提出申请,到税务机关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主体,都一一作了介绍,并认真地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在调研宣传活动中,我们共深入纳税人300余户词,共计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我们还把宣传税务行政许可与税法宣传结合起来,以税务咨询会、对话会等形式,尽可能地把税收法律、法规宣传给广大纳税人。

四、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1、为了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县政府和上级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对现行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环节上,以前先到税务所(管理分局)由专管员审核签字,再由负责人签字,再转征管股审批,而后传征收分局输入微机,先后有四个环节的查核、审批,在这次清理过程中,我局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精简审批环节,有纳税人携带有关资料直接到征收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现场登记、现场办证,前后不超过10分钟,具体的信息交换由税务局内部来完成,就办证这一个事项来讲,清理了三个审批环节。在发票领购环节,也由过去从征管股到专管员,再到管理所负责人,最后到征收分局领购发票,精简为纳税人持购领证直接到征收分局发票购领窗口,经一次审批,发给纳税人所需发票。这一系列的清理精简,程序上比行政许可法颁布前简化了75%,纳税人办理许可比以前更便利、更快捷。

2、各基层税务所统一受理,由县局集中审批,实行内转外不转的方式。各基层税务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做出书面审查,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然后分别做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证资料、受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受理的,提交县局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办公室(设在征管股)统一审批。

税务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情况汇报篇八

根据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贯彻落实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明确职责、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许可事项清理及落实工作。

为确保准确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前我局党组合理调整了科室分工,成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分局法制办,负责有关组织、规划和协调工作。我们按照区法制办的要求,对全部许可事项和许可收费进行了认真地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及时上报区法制办。经清理拟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1项,即生产包装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食品标签认可证书。经自查我局已严格落实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并停止办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收费已经停止收取。

二、严格程序、建立健全制度,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的合法实施提供保障。

按照《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局行政许可制度。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我们实行了x县质量技术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x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窗口办理制度、x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公示制度、x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审查工作规则、x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x县质量技术监督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工作规则、x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听证规则、x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监督与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九项规章制度。这九项规章制度连同我局执法责任制度等其他规章制度已汇编,即将印刷成册。按照区法制办的要求,我局还设立了办理行政许可的“窗口”,并按要求配备了相应办理人员,人员配备和业务素质基本能满足行政审批工作要求;本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的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和监督电话也在政务公开栏中进行了公示,我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都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运行。

三、转变行政理念,严格依法行政,以依法行政促进质监事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1、《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管理突出重点、监管重心下移,确保履行职责到位,监管到位。在具体监管工作中,我们将重心和重点转移到从源头抓质量上,强化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群众反应强烈的产品,涉及市场准入、认证认可、安全监察方面产品的监管,较好的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2、《行政许可法》把便民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我们从重管理轻服务的陈旧观念中跳出来,把立足点放在服务上,把管理纳入服务之中。首先是抓质量兴区工作。推行名牌战略,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发展品牌产品,不断提高工业产品质量水准。其次是抓农业标准化工作,我局起草的x标准被确定为京东板栗原产地域保护标准,为提高我县板栗声誉,为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

3、《行政许可法》将公开、透明问题由道德自律转变为法律强制,有利于公民正确行使行政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我们严格遵循这个准则,实行三个方面公开透明。一向领导机关透明。凡遇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复杂案件及大型社会活动总是主动向当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政府法制办汇报,自觉接受地方领导机关、权力部门的领导与监督,认真、及时、求实地回复各种提案、建议、批示,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二向行政相对人透明。对行政相对人严格“五公开”: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充分听取他们的陈述、申辩,耐心解答他们提出的各种质疑。三向社会透明。通过媒体、服务窗口、宣传活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公开职能职责、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编制工作流程图,实行统一对外窗口办事。此外,还专门聘请x名行风监督员,定期向他们通报工作情况,虚心听取他们的监督意见。这些都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产生了较好的公开透明效果。

行政许可法已实施了两年的时间,期间我们建立健全了相关规章制度、理顺了相关业务关系、配备了相应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经检查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没有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现象,也没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情况发生。为我们树立现代行政理念,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责任型、透明型的政府行政部门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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