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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能上能下心得体会范文(优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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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能上能下心得体会范文(优质20篇)
2023-11-14 06:10:02    小编:ZTFB

撰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自我反思和客观评价的平衡,不偏激也不偏庸。好的心得体会需要我们多维度地思考,并尽量做到客观公正地评价自己的表现。大家可以参考下面的一些心得体会,或许能帮助到你们在写作和思考方面的提升。

干部能上能下心得体会篇一

从底层员工晋升为管理者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管理者除了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需要具备良好的领导能力和团队管理能力。作为管理者,能上能下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能力和心态,它能够让管理者更好地赢得员工的认可和支持,建立一个和谐的工作氛围。下面将围绕这个主题分别从培养亲和力、倾听员工声音、公正公平、善于授权、以身作则这五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培养亲和力。

管理者能上能下的重要一点就是要培养亲和力,并且用心与员工沟通,让他们感受到上司人性化的一面。作为管理者要做到关心员工,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难,并及时给予帮助和支持。在与员工交谈的时候,要保持微笑,用亲切和友善的语气与员工交流。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多与员工交流,了解他们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情况,为他们提供合适的资源和支持,帮助他们解决问题。通过这样的努力,管理者能够更好地与员工建立起友好的关系,形成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氛围。

二、倾听员工声音。

管理者能上能下的核心就是要真正倾听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且认真对待。管理者应该鼓励员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回应。在决策时,要听取员工的意见,并慎重权衡,最终做出符合大多数人意愿的决策。同时,管理者也要接受员工的负面反馈,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通过积极的倾听和回应,管理者能够让员工感受到自己的重视和尊重,增强员工的工作动力和归属感。

三、公正公平。

作为管理者,要做到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在处理员工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要持中立态度,客观公正地听取双方的陈述,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判断和决策。在分配工作任务和奖惩时,要根据员工的能力和表现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并且坚持原则,不偏袒关系户。只有做到公正公平,管理者才能赢得员工的信任和尊重,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工作环境。

四、善于授权。

管理者要善于授权,赋予员工更多的自主权和责任。管理者不能事事亲力亲为,要相信并信任员工的能力和潜力,在合适的时候将工作任务和决策权交给员工。通过授权,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也能够减轻管理者的负担,给予管理者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思考和规划更重要的事情。

五、以身作则。

管理者能上能下的重要一点就是以身作则。作为管理者,要成为员工的榜样,做出正确的行为示范。无论是对待工作还是对待员工,管理者都要做到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管理者要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不推卸责任。与此同时,管理者也要顾及员工的权益和需求,提供合理的福利和奖励,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通过以身作则,管理者能够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树立权威和信誉,赢得员工的敬意和追随。

总结起来,管理者能上能下是一种重要的领导能力和心态,它能让管理者更好地与员工沟通合作,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通过培养亲和力、倾听员工声音、公正公平、善于授权、以身作则这五个方面的努力,管理者能够更好地赢得员工的认可和支持,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进步。

干部能上能下心得体会篇二

干部是党和人民事业发展中的中坚力量,干部队伍的素质水平关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前途和命运。为了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我国实行了“干部能上能下”制度,这一制度通过选拔任用能力更强、作风更硬的干部,同时对表现不佳甚至有失职失责情况的干部进行问责和调整。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深切感受到“干部能上能下”制度带来的种种好处和积极影响,并从中汲取了许多心得体会。

首先,“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鞭策了广大干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在这个制度下,每一位干部都时刻感受到自身的责任重大,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政策把握能力,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为了胜任当前的工作岗位,我积极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多学习多实践,不仅延伸了自己的工作边界,还提高了自己的综合素质。通过不断精进自我,我真切地感受到了自身能力的提升和成长。

其次,“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促使广大干部保持高度警惕,切实提高工作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在这个制度下,无论是区划级干部还是村级干部,都时刻感受到自己的工作成绩和表现都将面临考核和评价的权力。这种从上到下的激励机制,严明的工作纪律和考核标准,让每位干部都明白自己无论处于什么岗位,都必须全力以赴,兢兢业业为民服务,力求做到更好。正是这种高压的考核机制,让广大干部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和责任感,不敢有丝毫松懈。

再次,“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淘汰了一批能力不足、作风问题突出的干部,提升了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在长期的亲身参与中,我亲眼见证了一些干部因为工作不力或以权谋私而被撤职和问责。这种例子的产生警示了每一位干部,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才能在这个制度下立于不败之地。同时,淘汰一批不称职的干部,不仅提高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也为后续干部培养和选拔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空间,从而推动了干部队伍的优化和升级。

最后,“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促使干部队伍保持团结和奋发向前的精神状态。在这个制度下,干部队伍中的每一位成员都时刻感受到自己的位置并不牢固,工作成绩和表现评价决定了自身的前途和命运。正是这种压力,激发了每一位干部勇于担当、奋发向前的精神状态。面对工作上的挑战和困难,我和同事们总是能够群策群力,共同攻坚克难。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强化了团队意识和合作能力,也使干部队伍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和亲密的工作关系。

总之,“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是对干部队伍的一种深刻教育和激励,它能够激励广大干部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奋发向前的精神状态,提高工作能力和业绩表现。通过这个制度,广大干部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同时也能够保持团结的工作态度和合作精神。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保持谦虚和谨慎的工作作风,扎实做好本职工作,以实际行动回报组织和人民的培养和重托。

干部能上能下心得体会篇三

几年前,我在一所农村中学担任初一(1)班的语文课。该班的班主任是一位老教师,为人耿直,工作认真,我们合作得很好。

但那时有一件事,却使我忘不了。

这个班的班长叫李××,是个男生,成绩中等,爱讲话,敢负责,一开始很讨班主任喜欢,就这样,他被任命为班长。学校里布置的各项任务,班主任都喜欢交给他负责。他在班级里有了一定的威信,自己也有些飘飘然了,对工作就更大胆、更积极地负责了。今天这个男生迟到了,他在班内公开点名批评,明天那个女生没值日,他也在班内公开提出批评……,对那些不接受他批评或不听指挥的同学和班干部,他都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给他撑腰,自然多是训斥那些学生……,他认为这些都是他作为班长份内的事情,也是应大胆负责的事情,班主任对他很是信任。渐渐地,他觉得自己很了不起,因而便高高在上,颐指气使,盛气凌人,只知道向老师报告某某同学学习不好,某某同学纪律太差,而看不到自己的缺陷和弱点。班里的同学们开始厌恶他,继而对他又有了明显的抵抗情绪。班内没人值日了,迟到的学生也不只是两、三个了……,一些同学还暗地里“煽风点火”,故意给他作对。有的同学的确是因为一些客观原因迟到了,他还是在班内公开批评,于是俩人就发生口角,吵了起来。其他同学有的冷眼旁观,有的说一些讽刺话,有的`甚至跟着起哄。这以后班级舆论渐渐变了,正气少了,“邪气”多了;团结的气氛少了,“对着干”的气氛浓了。班长渐渐失去了威信,越是他布置的工作,越是没人干,班级各项工作逐步下滑……。当班主任看到工作落后的局面时,不断责成这位班长要积极工作,大胆负责,然而班主任哪里了解实情――同学们渐渐疏远了班长。

此后一段时间,班级工作常居下游。班主任也忍不住了,萌生了撤换班长的念头。他向学生了解情况,学生多是说班长的“不是”,怨声载道,这更坚定了班主任的决心,于是在一个周会上,班主任指出了班级工作落后的局面,心情颇为气愤,最后向全班学生郑重宣布撤掉李××班长职务,重新任命了班长。

李××被撤掉班长之后,情绪一落千丈,思想很不稳定,加上同学们的冷嘲热讽:“既有今日,何必当初”,“这回想批评别人也批评不成了”……,他感到教室里都是冷眼,都是嘲笑的面孔,连那些中立的同学们也疏远他了……,他感到孤独、无助,在教室里如坐针毡,再也没有心思去学习了……。一周后,他也开始迟到、早退、逃学,成绩直线下滑,期末考试位居下游。到第二学期开学时,他竟然辍学了。

这位班长辍学后,我曾试图让他回到学校,但已于事无补了。我为失去这样一位本是很好的班干部而遗憾,也令我不断深思:怎样使用、爱护班干部?怎样使班干部能上能下,保证他们健康成长?带着这样的问题,我进行了苦苦的探索,后来在我的班主任工作中,我是这样做的:

1、要经常关心、指2、导班干部的工作。

班干部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学生,况且班级工作是十分复杂、烦琐的。有些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还不愿干,有热情的班干部多半是学业成绩一般的学生。因此,为了班级工作,也为了学生干部的健康成长,班主任要经常关心他们,给他们以信任和温暖,不断地指导他们。他们有的热情有余,方法不足,这就要教导他们在工作中注意策略和方法;有的自鸣得意,盛气凌人,要让他们头脑冷静;有的急燥,心直口快,应要求他们待人接物要委婉一些、宽容一些。教育他们开展工作要讲方法、讲策略、讲时机、讲分寸,注意场合,分清缓急,因人而异,既坚持原则,又适当灵活;对同学要尊重他们,多鼓励、少批评等。

[1][2]。

干部能上能下心得体会篇四

西安市市辖区将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职业技能)、个人诚信记录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居住证将作为高考重要资格证件。

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居住证将作为一个重要资格证件。我省从2014年开始,已经逐步对高考报名制度进行细化和调整,2016年,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其高中学校所在县区报名参加高考及录取,在该政策实施过程中,对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将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报名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不受阻挡,充分保障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正当权益。

新的户籍制度将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同时放宽市辖区落户条件:在我省市辖区(西安市市辖区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1、有合法产权住所;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借、寄住)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3、有合法稳定就业并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干部能上能下心得体会篇五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6日召开会议,会议由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关于若干规定(试行)》。

此次会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好用好领导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最根本的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

会议中提到,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在干部工作中,既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又要把那些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绌的干部调整下来。制定和实施《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促使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推进制度改革,通过激励、奖惩、问责等一整套制度安排,保证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又要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破除官本位观念,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干部能上能下被要求予以推进。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专向规定系我国首次提出。在反腐这个大的形势下,着对于领导干部新的选拔标准、方式等也将是一个新的契机。我们就是需要在这样的领导体制下走向共同发展的美好明天。

干部能上能下心得体会篇六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健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规定》总结吸收近年来干部队伍建设新鲜经验,对于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政之要,首在用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将那些埋头苦干、作风扎实的干部遴选出来,安排到合适的位置上,同时将那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的干部拒之门外;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有舞台施展,让不谋事、不干事、干不成事的干部靠边站,树立这样能上能下的鲜明用人导向,是对于部最直接、最有效的鞭策与激励,也是一个部门、一个地区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法门。

乱作为等问题,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新修订的《规定》,总结吸收近年来干部队伍建设的宝贵经验,鲜明亮出了干部优与劣的标尺、上与下的准绳,为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提供了明确的抓手和遵循。

让有为者有位,无为者让位,必须要靠制度的刚性。此次《规定》最值得关注的看点之一,是将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从原来的10条修订扩充为15条,这为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解决“干部能下”这一关键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党内法规依据。例如,《规定》中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第一条就明确提出,“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这是对领导干部提高政治能力、站稳政治立场、遵守政治纪律的明确要求,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有任何含糊和动摇。

再如,《规定》中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第四条指出,“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乱作为的,这对引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扎实为民谋福扯具有鞭策作用,倒逼党员干部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登于虚声,不驰于空想,真正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险挑战之多、治国理政考验之大都前所未有,迫切需要锤炼一支堪当时代重任、敢于开拓进取的执政骨干队伍。鲜明亮出用人标尺,涵养良好用人生态,浚其源、固其本,镁而不舍、久久为功,广大党员于部必将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在新的“赶考”之路上开创新局面、创造新辉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并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切实扛起全面从严管党治吏的政治责任,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规定》吸收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对于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为什么人、靠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领导干部能否虚心向群众学习,真心对群众负责,热心为群众服务,诚心接受群众监督,能否放下架子、扑下身子,接地气、通下情,真正把群众面临的问题发现出来,把群众的意见反映上来,把群众创造的经验总结出来,群众的心中都有一杆秤。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关键是解决能下问题。既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又要把那些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细的干部调整下来。

2015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试行7年来,对督促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完善严管干部制度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出台修订版《规定》,聚焦“能下”这一关键点,将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从原来的10条修订为15条。无论是新增加的条款,还是对原条款的修订,内容都更加广泛、全面。

从实践看,能下是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把那些没有大过,没有违纪违法行为,但是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干部调整下来,打破“金饭碗"的铁律,需要更加清晰可操作性的规制性要求。此次出台的新规,就在要求的细化上下足了工夫。比如,为增强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制度的刚性,规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下;“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下;“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下,等等。总体看,“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更加鲜明而突出。

推进于部能下不是最终目的,而是手段。让那些“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在其任不谋其职,不善为、不能为、不想为,对上级要求置若罔闻,对人民诉求充耳不闻的“懒官”

“庸官”下来,是为激励更多胸怀“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干部上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就能让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得到最好保护。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最根本的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完善激励、奖惩、问责等一整套制度安排,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对那些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担当或者能力欠缺、作风不实的领导干部要坚决予以组织调整。对那些积极投身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火热实践,把人生理想融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伟业的干部要坚决用起来,党的执政基础一定能够更加牢固。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的重要举措。该《规定》全文共十九条,明确提出了“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被各界称为“干部体制的关键转折点”,意味着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现代转型。

一、打破“金饭碗“铁律,是整治干部不作为的战术突破。

《规定》的重点和亮点,就是关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于部的相关规定。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既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又要把那些存在问题或者不适合的干部调整下来。这就打破了“金饭碗"的铁律,将于部的“上”与“下”与优胜劣汰法则对接起来。而向下调整的主要渠道有六个方面,即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等。中组部负责人在印发《规定》答记者问中表示,“从实践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主要是怎样把那些没有大过、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但是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调整下来”。

显然,推动干部“下“只是手段,并不是目的,是为有效防止各级领导干部“庸懒散”“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在其位不谋其政。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反腐高压下,乱作为明显被控制住了,但是不作为、缓作为却在相当大的范围、相当多的人中出现了。由于没有正常的退出和降级机制,一些“懒官”和“庸官”在领导岗位上熬日子、混饭吃,造成了懒政怠政的氛围,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不健康的生态环境。

去,其实只是起点,关键还要上得好、下得好,这才是“能上能下“真正的含金量。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规定》夺实了“为官有为"的工作基础,可谓“重构政治生态”和“制度治党”的战术突破。

当然,要实现能上能下的科学管理,还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作为平衡。对此,《规定》不仅为干部能下划出“硬杠杠",并以科学合理的设计,明确了下的标准,规范了下的方式,疏通了下的渠道,确保干部下得合理、下得合法、下得服气,而且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建立了“快速通道”。这就切实把全体干部的思想和精力凝聚到服务改革发展上来,真正实现“人岗匹配”“职得其人,才得其用”,让肯干的受激励、慢干的受鞭策、不干的受惩戒。《规定》还明确强调,对于问题干部,在被组织调整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拨任职。这为下的干部教育管理、使用复出指明了方向,充分体现了对干部的关心爱护,可谓既是“破冰”更是“融冰”。

二、关闭“潜规则"暗道,是整肃官场用人歪风的新制度常态。

实上存在诸多潜规则,这些潜规则催生了一批不称职的官员,如:能力不强、政绩平平,却平步青云的“大平官”;溜须拍马、钻营有术,却只上不下的“投机官”;唯上是从、媚上压下,见风使舵、迎合领导喜好而混上去的“捷径官”;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甚至税视党纪国法,把犯错当本事的所谓“能官”,等等。同时,有的领导干部即使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却仍然“稳坐钓鱼台”;有的官员被问责免职后,又悄悄复出,或异地异岗为官,被群众嗤为“金蝉脱壳”;有的看似是降职降级或免职,实则得到了提拔。

此次中央新规的出台,不仅彻底杜绝以往的“牛栏关猫”现象,而且严丝合缝地关紧了领导干部只上不下的“潜规则”暗道。铁的纪律面前,干部的“上”与“下”成为关系其“乌纱帽"的最直接约束。实际上,解决和打通官场“能下”机制,十八大以来的反腐风暴中已见政策风向,多名违纪的副省级官员遭遇了“断崖式降级”。中央新规此时的出台,无疑十分明确地传递了强烈的信号:将以降级的“下”的方式来有效震慑官场、警示官员。

干部管理三驾马车,作为调整干部职务、职级、辞退的重要依据。这显然是推进官员“能上能下”成为制度常态,是以问题为导向,对官场选人用人歪风邪气“开刀”,有利于提高整个干部队伍的活力。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彰显用制度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坚定决心,对于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切实用好“能上能下”的“有力杠杆",鲜明亮出干部“优”与“劣"的标尺、“上”与“下”的准绳、“宽”与“严”的尺度,用“上”的动力和“下”的压力共同激发干部队伍干事创业内生动力。

能干者能上、有为者有位,将有“硬伤”的干部坚决挡在门外,确保“下”之有据,形成调整一个、教育一片、警示一批的震慑效应。

完善考评方式,校正”上”与“下”的准绳。“为政之要,唯在得人,用非其才,必难致治。”推动《规定》精准落地见成效,必须用好干部考核的指挥棒,健全完善务实有效的考评制度,结合实际探索实施“赛马“激励机制,量化实绩考核标准,不断探索改进于部考核评价方式。

干部能上能下心得体会篇七

对于梦想进入商业和管理行当的朋友们,我确实也会鼓励他们进入那些著名的、优秀的企业:比如外企,最好是五百强的著名外企;民企,最好是类似新东方这样有活力的民企;以及新型国企――最好是联想这样有良好激励机制的股份制国企。

但是,首先我要澄清一个有关“企业大小”的求职误区:其实企业不在于大小,只在于发展前景。对于那些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企业,不管多小,只要你感觉不错,都是可以加入的。至于那些至今还没有进行产权改革和股份制改造的传统国营企业,不管多大,都好不到哪儿去。

其次让我再澄清一个有关“中外企业”的误区:其实企业不必中外,而在机遇,丁磊、陈天桥的企业,本质上都是民企,虽然他们为了在纳斯达克上市总要穿件“海外公司”的衣冠。新东方不是外企,但新东方的企业活力、雇员在这里挣钱和晋升的速度,不知比多少外国来的“外企”快多少。

上面两个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不能不说。这个问题说清楚了,我才可以展开我的观点:毫无疑问,在那些代表先进文化、发展前景和机遇迷人的企业中间,著名的大企业应该说是更好的选择。因为,大企业往往意味着更加稳定的利益、更加合理的制度、更加确定的发展机会……同时,著名企业的工作经验,对于大学生日后进修深造,甚至跳槽、创业、都是一种宝贵的资历财富。

坏消息是:根据美国、加拿大官方统计数字,大企业提供的工作岗位总数,并不到工作总人口的百分之十。绝大多数工作机会,都是中小企业提供的!

所以,求职有点像高考――虽然人人都想考上北大、清华等少数几个学校,但最终能够幸运地在北大、清华金榜题名的,两校不过分别两千多人而已。求职也是这样,虽然人人都希望进入财富五百强、中国前一百,但毕竟大型企业、著名企业能够提供的名额是非常有限的。所以,我要告诉我的读者,在毕业求职的时候,把目标设置得高精尖一些固然很好,但一定要有能上能下的心态。这样才能在毕业后的人生职场中经受考验、百战百胜。

干部能上能下心得体会篇八

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和其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等资料进行核对。

第五十二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

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二)服务质量和费用;。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五)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

(六)合同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合同提供服务,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业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五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提供的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

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五十七条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一)发生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四)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伤亡事件;。

(六)其他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第五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代收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二)撤出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

(三)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或者依约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第六十一条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违反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管理服务的行为,有权要求业主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爱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六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抗震结构、房屋外貌;。

(二)私自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反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五)乱设摊点、乱停车辆;。

(六)乱倒垃圾、堆放杂物;。

(七)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八)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

(九)影响其他用户采光、通风及其他生活便利;。

(十)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予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维修养护造成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六十六条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保修金。保修责任期满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退还。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的物业保证金应当交存到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门账户。

第六十七条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72小时内予以维修。

第六十八条物业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保修金使用申请,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后,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所需费用从物业保修金中垫支。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修金动用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补存。

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承担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确定的责任人,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补存物业保修金。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视为其认可承担维修责任。

第六十九条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

第七十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住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业主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对房屋装饰装修施工进行监督。

业主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制止。业主拒不改正或者已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相邻业主损失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性质。

第七十三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七十四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第七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和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所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七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

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十七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和提取:

(一)商品住宅的业主,与商品住宅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二)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三)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补交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十九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应当提供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未提供凭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

第八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开户银行应当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监督协议。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

第八十二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其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三)用于本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本单元内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八十三条业主转让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中的剩余部分应当结转受让人。

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剩余的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应当退还业主;公有住房单位交存的部分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八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管理使用办法。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应当包括使用计划报批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查询对账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招标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拒不交纳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拒不制定或者不公示临时管理规约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逾期不交回有关资料、印章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交回;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事件,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报告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纳、补存物业保修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0.5%。的滞纳金,可以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抗震结构、房屋外貌或者私自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并处所收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及时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20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零三条拒绝、阻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四)共用设施设备: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水泵、水箱、电梯、业主楼层间的供、排水总管、信报箱、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公用天线、露天停车场、非机动车库、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第一百零六业主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本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干部能上能下心得体会篇九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选人用人重要论述精神,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以调整不适宜现职和拿下不作为乱作为干部为重点,系统施治、综合施策,着力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一、树立鲜明用人导向,让干部“下”有其理。强化政治把关推进能上能下。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建立干部政治素质档案制度,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制定干部政治素质考察正反向清单,切实把政治上强的干部用起来,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用。2021年以来,对所有拟提拔、进一步使用、换届等人选均进行政治素质考察,对发现政治上不过关的15人坚决不予使用。突出工作实绩推进能上能下。坚持把干部考核作为推动能上能下的利器,健全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体系。制定出台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工作制度》,考准考实班子和干部日常工作中的履职情况、精神状态、能力水平,实现“干部到底行不行,让工作实绩来说话”。2021年以来,从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重点工作及基层一线提拔使用干部214名。结合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推进能上能下。将推进能上能下作为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的进行约谈、函询或通报,问题严重的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细化具体情形,让干部“下”有其据。把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为推动干部能上能下的“突破口”。制定出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明确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无法正常履职、违纪违法免职等36种具体内容,列出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理想信念动摇等17种定性表现,以及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考核综合得分在同级同类人员中排名落后、差距明显等7种定量情形,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领导岗位的工作目标和职责要求,及时判定干部是否不适宜担任现职,视情况启动干部下的程序,让干部“降级”和“退格”有制度依据。

三、畅通下的渠道,让干部“下”有其法。对“不适者”调。对基本素质好,但性格、气质、专长等个性特征不适应岗位要求的干部,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调整到合适岗位。今年以来,因不适应岗位要求而被调整交流处级领导干部2名。对“无为者”免。对那些驾驭能力不强、担当精神不足、工作热情不高、群众反映强烈,不能有效履职尽责的干部,及时进行组织调整直至免职处理。比如,某市直单位班子成员团结不够、战斗力不强、工作成效差,市委果断进行调整,免去其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的领导职务。让“有过者”下。对在关键时期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工作被动的干部,及时进行调整。2022年疫情期间,对2名担当作为不够、工作表现较差的处级领导进行组织调整。

四、加强跟踪管理,让干部“下”仍有为。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对“下”的干部,由党委和组织部门负责同志专门进行谈话,说明“下”的理由,点透问题、剖析原因、指明方向,同时指定1名领导干部担任帮带责任人,跟踪了解和掌握“下”的干部情况,帮助其“有所为”。推动“下”后还能再“上”。对“下”的干部不“一棍子打死”,而是同等要求、同样管理、同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今后是否能重新任职的重要依据。对影响期满、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组织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重新提拔使用。加大容错纠错力度。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先行探索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处理突发事件、特殊情况出现轻微失误未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勤勉尽责、不谋私利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激励干部勇于担当、敢于作为。

五、压紧压实责任,让干部能“下”真“下”。以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为重点,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推动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切实扛起责任。一方面,明确各级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将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情况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的重要内容,结合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工作,定期调查了解,掌握各地各单位推动落实情况。对推动不力的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及时约谈批评。另一方面,强化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抓总职责,全市组织部长会议对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进行重点部署,市委组织部每季度收集情况、每半年调度工作、每年度通报,及时掌握面上情况,加强督促指导。

干部能上能下心得体会篇十

2015年7月中央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截至目前,北京青年报记者梳理发现,至少有甘肃、浙江、青海、北京等15个省份已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不少省份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问责和调整的情形。

3月28日,《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对外发布。北京是最新一个出台地方细则的省份。截至目前,据北青报记者梳理,至少还有甘肃、浙江、宁夏、云南、安徽、天津、湖北、四川、河北、山西、新疆、湖南、青海、广西等14个省份已完成具体细则。

除上述15个省份外,吉林、福建等省份的实施细则正在推进。3月24日,吉林省委书记巴音朝鲁主持召开的省委会议,讨论《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是主要议题。4月1日,福建省委召开会,研究讨论了《福建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地方细则需报经中央办公厅审核。

今年1月,中组部曾透露,浙江、安徽等8个地方已经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其他省区市已经形成文件稿,正在按程序报送审议。北青报记者注意到,甘肃是行动最快的省份。2015年8月25日,中央规定印发一个月后,《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即正式印发。

甘肃省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若干规定》印发后,省委组织部即根据省委指示起草了文件稿并征求部分省委的意见,8月8日,省委会议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审定。8月13日,提请中共甘肃省十二届十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之后,报经中央办公厅法制局审核同意后印发。

不过,北青报记者发现,全文公布本地实施细则的省份并不多,只有甘肃、浙江、青海、宁夏、安徽、河北、北京等7个省份。四川、湖北仅有新闻报道,湖南已召开相关的视频培训会,却未公布细则内容。而天津、新疆、山西、云南、广西等省份,则是通过下级机关的学习贯彻显示该省份的实施细则已完成并出台。

多地在中央规定外增加“能下”情形。

去年发布的中央《若干规定》的最大亮点,是明确规定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0种情形以及调整的程序和方式。北青报记者将地方细则与中央规定对比发现,大部分省份在中央规定外新增了一些情形。

最多的如浙江,在细化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的具体标准上,浙江对应中央规定内容,结合本省实际,明确21种类型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湖北省的《实施意见》也提出了20种应当调整的情形,相比中央规定增加了一倍。而宁夏、青海、北京、四川也在中央规定基础上分别增加至18种、16种、13种、12种。仅甘肃、安徽调整情形总数与中央规定相同。

除“能下”的10种情形外,《若干规定》还在此前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5种干部问责的情形。有些省份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也有增加,北京、四川相较中央规定新增了3项,青海、安徽新增了2项。

多地新增因健康免职干部待遇表述。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除了增加问责和调整情形外,地方出台的实施细则也更注重实际问题。

比如,中央《若干规定》规定“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甘肃、宁夏均在上述规定中增加了调整后待遇情况的表述,明确“职务调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

北京将“进行调整”细化为“应当通过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职级待遇等方式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而安徽考虑干部的情绪问题,特别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写入这条规定。

就此规定,浙江还特别就在重要岗位的干部作出说明,指出“在重要岗位的应根据实际及时作出调整”。后,因健康原因调整职务的比如海南省原省长蒋定之,他因健康原因调回老家江苏,任江苏省人大会副主任(正部级)。去年3月,吉林省原副省长王化文也因“身体健康原因”辞去职务。

另外,还有不少地方考虑地方实际在干部免职情形中新增了一条。北京、甘肃就规定:“干部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干部能上能下心得体会篇十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并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切实扛起全面从严管党治吏的政治责任,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规定》吸收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对于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为什么人、靠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领导干部能否虚心向群众学习,真心对群众负责,热心为群众服务,诚心接受群众监督,能否放下架子、扑下身子,接地气、通下情,真正把群众面临的问题发现出来,把群众的意见反映上来,把群众创造的经验总结出来,群众的心中都有一杆秤。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关键是解决能下问题。既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又要把那些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细的干部调整下来。

聚焦“能下”这一关键点,将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从原来的10条修订为15条。无论是新增加的条款,还是对原条款的修订,内容都更加广泛、全面。

从实践看,能下是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把那些没有大过,没有违纪违法行为,但是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干部调整下来,打破“金饭碗"的铁律,需要更加清晰可操作性的规制性要求。此次出台的新规,就在要求的细化上下足了工夫。比如,为增强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制度的刚性,规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下;“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下;“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下,等等。总体看,“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更加鲜明而突出。

推进于部能下不是最终目的,而是手段。让那些“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在其任不谋其职,不善为、不能为、不想为,对上级要求置若罔闻,对人民诉求充耳不闻的“懒官”“庸官”下来,是为激励更多胸怀“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干部上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就能让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得到最好保护。

善激励、奖惩、问责等一整套制度安排,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对那些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担当或者能力欠缺、作风不实的领导干部要坚决予以组织调整。对那些积极投身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火热实践,把人生理想融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伟业的干部要坚决用起来,党的执政基础一定能够更加牢固。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的重要举措。该《规定》全文共十九条,明确提出了“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被各界称为“干部体制的关键转折点”,意味着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现代转型。

一、打破“金饭碗“铁律,是整治干部不作为的战术突破。

向下调整的主要渠道有六个方面,即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等。中组部负责人在印发《规定》答记者问中表示,“从实践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主要是怎样把那些没有大过、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但是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调整下来”。

显然,推动干部“下“只是手段,并不是目的,是为有效防止各级领导干部“庸懒散”“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在其位不谋其政。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反腐高压下,乱作为明显被控制住了,但是不作为、缓作为却在相当大的范围、相当多的人中出现了。由于没有正常的退出和降级机制,一些“懒官”和“庸官”在领导岗位上熬日子、混饭吃,造成了懒政怠政的氛围,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不健康的生态环境。

所以,《规定》侧重于以整治不作为来打好“能下”这场关键战役。对那些不作为、不称职甚至碌碌无为、尸位素餐的干部,坚决地调整下来,正是为了推进一大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的干部“上”,为他们干事创业腾出空间、搭建平台,实现“让有为者有位,让无为者无位”。因此,上得来、下得去,其实只是起点,关键还要上得好、下得好,这才是“能上能下“真正的含金量。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规定》夺实了“为官有为"的工作基础,可谓“重构政治生态”和“制度治党”的战术突破。

当然,要实现能上能下的科学管理,还必须建立相应的。

激励机制作为平衡。对此,《规定》不仅为干部能下划出“硬杠杠",并以科学合理的设计,明确了下的标准,规范了下的方式,疏通了下的渠道,确保干部下得合理、下得合法、下得服气,而且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建立了“快速通道”。这就切实把全体干部的思想和精力凝聚到服务改革发展上来,真正实现“人岗匹配”“职得其人,才得其用”,让肯干的受激励、慢干的受鞭策、不干的受惩戒。《规定》还明确强调,对于问题干部,在被组织调整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拨任职。这为下的干部教育管理、使用复出指明了方向,充分体现了对干部的关心爱护,可谓既是“破冰”更是“融冰”。

二、关闭“潜规则"暗道,是整肃官场用人歪风的新制度常态。

事的所谓“能官”,等等。同时,有的领导干部即使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却仍然“稳坐钓鱼台”;有的官员被问责免职后,又悄悄复出,或异地异岗为官,被群众嗤为“金蝉脱壳”;有的看似是降职降级或免职,实则得到了提拔。

此次中央新规的出台,不仅彻底杜绝以往的“牛栏关猫”现象,而且严丝合缝地关紧了领导干部只上不下的“潜规则”暗道。铁的纪律面前,干部的“上”与“下”成为关系其“乌纱帽"的最直接约束。实际上,解决和打通官场“能下”机制,十八大以来的反腐风暴中已见政策风向,多名违纪的副省级官员遭遇了“断崖式降级”。中央新规此时的出台,无疑十分明确地传递了强烈的信号:将以降级的“下”的方式来有效震慑官场、警示官员。

《规定》明确提出,坚决调整“四不干部”,即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领导干部,要坚决进行组织调整。同时,及时把那些忠诚、干净、敢于担当的干部,想干事、能干事、于成事的于部用起来,切实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中央还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深入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一个通知一个规定一个条例”形成了干部管理三驾马车,作为调整干部职务、职级、辞退的重要依据。这显然是推进官员“能上能下”成为制度常态,是以问题为导向,对官场选人用人歪风邪气“开刀”,有利于提高整个干部队伍的活力。

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彰显用制度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坚定决心,对于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切实用好“能上能下”的“有力杠杆",鲜明亮出干部“优”与“劣"的标尺、“上”与“下”的准绳、“宽”与“严”的尺度,用“上”的动力和“下”的压力共同激发干部队伍干事创业内生动力。

明确标准依据,亮出“优”与“劣"的标尺。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新修订的《规定》将原来的10条修订为15条,使内容变得更加广泛、全面,进一步明确“能上能下”的标准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坚决将政治标准作为选人用人的第一标准,破除“官本位”观念,进一步设定“精细化”标准,结合实际探索试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设置干部任用“硬杠杠",明确“下"的情形、依据和要求,亮出“优”与“劣"的标尺。进一步树立起重实干、重实绩的鲜明导向,让优秀者优先、能干者能上、有为者有位,将有“硬伤”的干部坚决挡在门外,确保“下”之有据,形成调整一个、教育一片、警示一批的震慑效应。

成效,必须用好干部考核的指挥棒,健全完善务实有效的考评制度,结合实际探索实施“赛马“激励机制,量化实绩考核标准,不断探索改进于部考核评价方式。

干部能上能下心得体会篇十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从严治党,重点是管好用好干部。干部用好了,队伍带好了,一个部门一个领导班子就会生机勃勃;干部不合格,始终赖在位子上下不来,在其位不谋其政,严重影响群众对我们干部队伍的信任。“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三为问题就是导致干部不合格,严重制约干部争做能上之人的拦路虎。

“为政不为民,民当弃之;为政不清廉,民当惩之。”为官者不为老百姓所思所想是失职丢责的表现,当政不清廉是一种德行的缺失。民为水,君为舟,水能载舟乘风破浪,亦能覆舟坠入深渊。领导干部总是不敢担当,不敢负责,漠视群众,冷硬横推,心里面总是把自己利益放在首位,严重违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以当政者不可忽视民众力量,也不可忽略民生感受。在现行条件下,“民贵君轻”已不合时宜,所以我们现在应当倡导的是“民贵权轻”,将民众利益放置首位才算真正做到以民为本。

“令行禁止,党纪严于法律”。当前,少数党员干部“总开关”失灵、理想信念动摇、政治方向迷失,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政治纪律意识薄弱。不讲规矩,自律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没有按照党规党纪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而言,应杜绝“三为“,以党纪作为行事“警钟”,不将歪风邪气奉为圭臬,我们才能塑造良好的政治环境,打造一支忠诚、纯洁的人民公仆队伍。

路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再小的事,再短的路,都要将其付诸行动才能有所收获。要让《规定》有束缚力,就一定要强化责任担当,提高制度执行力。不学习,吃老本,暮气沉沉,缺乏活力,怎么能成为担当责任之人?怎么做能上之人?青春在无私奉献中,才能燃烧,而共产党人的政治生命,只有在岗位上尽忠职守,才会完整。我们不能陷入“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泥潭,要奋力爬出泥潭,脚踏实地的做。

不忘加入为人民服务队伍之初心,努力做到坚定信念、为民服务、勤政务实、勇敢担当,让“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无处遁形,才能早日成为能上之人。

干部能上能下心得体会篇十三

首段:引言(150字)。

干部能上能下制度,作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培养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中国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干部队伍的培养和选拔更加重视,干部能上能下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在我多年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深切体会到干部能上能下制度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

二段:正文1(250字)。

干部能上能下制度的实施,为党的建设提供了强大的保障。通过干部能上能下制度,使党的纪律和组织制度能够更好地贯彻执行。废止落后、腐败和不负责任的干部,进一步推动了党的建设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同时,干部能上能下制度也能够为广大干部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激发干部主动进取的积极性,提高整个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三段:正文2(250字)。

干部能上能下制度能够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干部能上能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选优配强,通过将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这种竞争机制能够使干部经受考验,迅速调整人事结构,为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撑。在这个制度下,干部会更加努力地工作,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以适应党和社会的要求。

四段:正文3(250字)。

干部能上能下制度的实施也给党员干部敲响警钟。该制度要求干部不能松懈自己的工作和修养,而是要时刻保持清醒和警惕。只有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在岗位上有突出的表现,才能够取得晋升和保持职位。这样的机制能够激发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励干部不断进取,为党和人民作出更大的贡献。

五段:结语(300字)。

干部能上能下制度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在我看来,它仍然是一项有益的制度。通过该制度,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整体治理水平和效果,为中国的长治久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当然,该制度的实施还需要更多的探索和改进,以适应党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希望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这种干部能上能下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和推广,为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干部能上能下心得体会篇十四

管理者能上能下,意指管理者应该具备能够居高临下的管理能力,同时也要有适应下属的能力。在职场中,管理者的角色非常关键,他们既是团队的领导者,也是团队的一员。作为管理者,他们需要既能够与上级有效沟通,又能够与下属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在过去的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管理者能上能下”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经验和体会。

首先,作为一个管理者,我们应该具备居高临下的管理能力。管理者在团队中处于领导地位,需要负责整个团队的工作进展和绩效。为了能够有效地管理团队,管理者应该具备一定的领导才能,包括明确的目标设定、合理的资源分配,以及恰当的激励措施。同时,管理者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决策能力,以便与上级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在我的管理经验中,我发现只有具备居高临下的管理能力,才能够推动团队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并取得良好的绩效。

然而,光有居高临下的管理能力是不够的,管理者还应该具备适应下属的能力。作为管理者,与下属之间的良好关系至关重要。只有与下属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关系,管理者才能更好地了解员工的需求和动机,从而激发他们的工作潜力。此外,管理者还应该能够倾听下属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团队成员积极参与到决策过程中,进一步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在我的工作中,我学会了积极倾听下属的声音,以及在需要的时候主动为下属提供帮助和支持。通过与下属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我感受到了团队的凝聚力和积极性的提高。

除了与上级和下属的关系,管理者还需要具备适应不同角色的能力。在职场中,管理者可能既是领导者,也可能是团队的一员。在不同的角色中,管理者需要灵活地切换,并与团队成员保持良好的协作和沟通。当作为领导者时,管理者可以发挥自己的领导才能,推动团队的发展和绩效改进;而当作为团队的一员时,管理者应该能够适应团队的工作需求,与团队成员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同。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学会了根据不同的角色和情况切换自己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以便更好地与团队成员合作。

最后,作为管理者,我们应该要保持谦逊和自我反思的品质。管理者能上能下,并不意味着管理者要高高在上,而是要保持谦逊和学习的态度。管理者应该时常反思自己的管理方法和效果,不断优化自己的管理能力。此外,管理者还应该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快速变化的职场环境和业务需求。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意识到只有保持谦逊和自我反思的品质,才能不断进步,成为更好的管理者。

综上所述,作为管理者,能上能下的能力至关重要。管理者需要既能够居高临下地有效管理团队,又能够与下属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同时,管理者还需要具备适应不同角色的能力,并保持谦逊和自我反思的品质。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管理者能上能下”的价值和重要性,并将继续努力发展自己的管理能力,为团队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干部能上能下心得体会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市容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新建建设项目拟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分原则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

(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业主未入住前,经各自的建设单位同意,并已向房屋买受人明示,或业主入住后,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有争议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实际形成的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不再重新划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逐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现售商品房出售前30日,预售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完成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自招投标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内容在销售场所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予以说明。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附期限;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时,应当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同时移交下列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签订承接查验确认书。不符合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的50%。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其用途。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依法交接: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不愿再续签合同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小区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履行相关义务但住宅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退出物业管理区域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确定小区管理模式。

第二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5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移交相关资料。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立业主大会:

(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30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若干名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名经业主同意产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筹备工作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核定业主人数、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7日内,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续筹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一个业主拥有一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其专有部分面积。

第三十一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业主投票表决的,表决票应经本人签字确认,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三十二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

业主应当在书面征求意见表上实名签署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不得少于5人,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候选人得票顺序,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当选。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备案情况。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备案单位,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七)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实施;。

(八)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5日前,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全体业主,但前款第(二)项情况除外。

应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组织召集。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主任因丧失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排序在先的副主任召集。

有1/3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有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其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二)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到该企业工作;。

(三)接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被判处刑罚的。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会议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或者无故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四)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空缺或者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空缺或者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委员的变更情况。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2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差额比例不低于20%,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选。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

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干部能上能下心得体会篇十六

今年3月19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全省将在今年6月底前实现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这意味着“农业”和“非农业”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我省将成为历史,今后我省每位公民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意见》指出,,实现全省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建成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陕西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完成陕西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到,实现累计10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62%,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新型户籍制度。

《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站的作用,及时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在社区、居民小区设立集体户,为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人员解决落户地址问题。

在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方面,《意见》主要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扩大城镇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拓宽住房保障渠道,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等几个方面加强和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干部能上能下心得体会篇十七

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必须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优胜劣汰、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当前,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探索出了一些比较有效的干部“下”的措施和途径,使干部“能下”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

干部能上能下是干部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目前,干部能上能下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突破,工作中一方面是不合格的干部占着职位难以下来,必然导致合格的干部难以到位,另_方面,干部的“下”也不规范,没有可操作性强的规范化管理机制,主观性较强,往往导致矛盾激化。

领导干部下基层要受到实际效果,很关键的一条就是要培养对群众的感情,时刻把群众的困难、冷暖放在心上,“心系群众鱼得水,背离群众树断根”。()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耐心对待群众,耐心听取群众对改善民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呼声;耐心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化解群众的疑虑困惑。毛泽东同志说过,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生活的基层,对实际情况最了解,因此干部下基层要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学习他们的经验,同时也要听取他们的建议。干部下基层要诚心对待群众。在与群众接触的过程中要摆正自己与群众的'关系,要以平等的姿态、真诚的态度接触群众,诚心诚意与群众交流思想,这样才能获得他们的理解与信任,才能实现干部下基层的目的。

干部下基层,关乎广大领导干部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关乎民心向背。有人曾形象的将下基层比喻成“鸭子”,告诫广大大党员干部要沉下去。怎样才算沉下去了呢?要做到轻车简从,不要前呼后拥;要明察暗访,不要冰山一角;要真抓落实,不要走马观花;要饱含深情,不要高高在上;要提振精神,不要满腹牢骚;要一视同仁,不要嫌贫爱富;要持之以恒,不要一阵清风。总之,广大下基层的党员干部要真正把群众当成亲人,以耐心、虚心、诚心和真心接触广大群众,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为建设经济强省、提供强大动力。

干部能上能下心得体会篇十八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办发〔〕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全省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党委、人大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领导干部能下问题,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工作力度。

第二章到龄免职(退休)和健康原因调整。

第六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于次月按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七条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职务调整后,工资、医疗等待遇不变。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三章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

第八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根据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交流任职、改任非领导职务、保留职级待遇等方式予以调整。

第九条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被中止任期免去现职的干部,应当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第十条任职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应当提前结束试用期,按有关规定处理;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应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十一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经党委(党组)研究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省委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精神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违反党的保密纪律,失密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情节较重的;。

(十六)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二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于调离岗位的干部,另行安排工作不得平级转任重要职务。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五章问责调整。

第十六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按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我省《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办法(试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六)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十二)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

第十七条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八条问责的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程序进行。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长的执行。

第六章违纪违法调整。

第十九条违反党纪政纪情节较轻,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关组织和单位不予处分或免予处分,且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给予调离岗位处理;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且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给予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或降职处理;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且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给予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或降职处理;受到行政处罚、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且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给予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或降职处理。

第二十条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七章工作机制和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二十二条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不服从调整决定的干部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分析研判机制。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所管理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状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研判,重点研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精神状态和担当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选人用人、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与干部能上能下相适应的评价机制和容错机制。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换届考察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分层分类实绩考核的指挥棒作用,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提供科学依据。认真贯彻“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正确把握干部问责、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等认定标准,注意联系干部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复杂矛盾、岗位特点等因素客观评价干部,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二十五条建立管理教育机制。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按照《关于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建立省委管理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与调整下来的干部进行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给予关心帮助。加强对调整下来干部的跟踪了解和教育引导,及时掌握调整下来的干部工作情况和精神状态,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引导和工作指导,支持和鼓励他们放下包袱、奋发有为,在新岗位上履职尽责,发挥应有作用。

第二十六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对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进行盘点,并于次年一季度向上一级组织部门递交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下步意见。

第二十七条建立督查追责机制。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并对督促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不重视、不掌握情况、不及时研究处理,管理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放任自流等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共辽宁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7月5日起施行。

干部能上能下心得体会篇十九

在组织中,管理者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既能指导下属,又能适应上级的要求。这种能上能下的能力对于管理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作为一名管理者,深刻体会到了能上能下的重要性,并从中得出了许多心得体会。

第二段:迎头赶上。

作为一个管理者,要能上能下首先要具备应对上级领导的能力。这意味着要积极主动了解和学习上级的指示和要求,及时了解公司的战略和目标。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自己在上级眼中具备价值。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发现定期与上级领导沟通和协商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与上级的沟通,我不仅能够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整体战略和目标,还能将这些信息传达给我的下属,提高整个团队的工作效率和协作性。

第三段:依赖下级。

除了应对上级的要求,能上能下还要具备与下属合作的能力。作为管理者,我们需要相信并依赖下属的能力和才华。下属是组织中最宝贵的资源,他们的工作和贡献直接影响着团队的成果和效益。因此,作为管理者,我们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关系,与下属保持密切的沟通,并确保他们得到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以完成工作。同时,要善于培养和发掘下属的潜力,并为他们提供发展机会和职业规划的指导。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高效、协作的团队,并实现组织的共同目标。

第四段:找准角色。

能上能下还需要管理者懂得找准自己的角色。作为管理者,我们不仅要在组织中履行领导者的角色,还要在强大的下属和强势的上级之间保持平衡。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具备较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在不同的场合,我们需要切换不同的角色,既可以成为下级的倾听者和支持者,又可以成为上级的顾问和决策者。通过找准角色,我们可以保持团队的稳定性和和谐性,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满足上级和下属的期望,提高整个团队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通过自己的实践和体验,我深刻体会到能上能下的重要性。管理者能上能下不仅能够更好地应对上级领导的要求,也能够更好地依赖和合作下属,找准自己的角色。这样做不仅能提升自己的管理水平和领导能力,还能够为组织创造更大的价值和成就。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成为一个更好的管理者。

总结:能上能下是一种在组织中非常重要的能力,作为管理者,只有具备这种能力,才能更好地应对上级领导的要求,更好地与下属合作,并找准自己的角色。通过不断地实践和学习,我相信自己能够更好地发挥这种能上能下的能力,为组织创造更大的价值与成就。

干部能上能下心得体会篇二十

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中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能力和作风直接关系到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为了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干部工作机制,我国不断探索和推行干部能上能下制度。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组织管理制度,可以对干部进行科学评价和激励,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推动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

干部能上能下制度采用的是结果导向的评价标准,而不仅仅局限于考察个人素质和能力。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将重点考察其实绩和业绩,以此作为衡量干部是否胜任的重要标准。这种制度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真正反映干部的绩效和能力,实现人尽其才、竞相尽职的目标。只有能够产生真正业绩的干部,才能得到提拔和尊重;而那些工作不力、不符合职责的干部,则应予以下岗和调整的处罚。

干部能上能下制度的实施,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首先,干部能上能下制度促使干部不断学习和创新,不再满足于过去的成绩和职位。只有保持进取心和创新精神,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其次,这种制度也提醒我们,人才是宝贵的,不能浪费和辜负。要善于发现和培养各个方面的人才,让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潜力。然而,干部能上能下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比如,制度的执行需要坚决的决心和不怕得罪人的态度;同时,也需要一个公平公正的评价体系,以防止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腐败和非理性行为。

干部能上能下制度已经在我国的各个地方和单位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实践。通过实践,我们发现,这种制度能够激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干部能上能下制度还能够使干部更加注重团队合作,克服个人主义,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但是,也有一些实践中的问题亟待解决。例如,对于下岗干部的安置和再培训问题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同时,要加强制度的监管和执行,确保公平和公正。

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组织管理制度,它通过激励和约束干部,有效地提高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这种制度不仅考察个人的能力和潜力,更注重业绩和实绩,真正实现了人尽其才的目标。同时,干部能上能下制度的实施也提醒我们,人才是宝贵的,不能浪费和辜负。通过科学的评价和选拔机制,挖掘培养更多的人才,为党和国家事业提供坚强的干部队伍。因此,我们要认真贯彻干部能上能下制度,使之成为改进干部工作的常态化机制,不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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