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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家赔偿心得体会及收获 执行国家赔偿心得体会及收获感悟(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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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家赔偿心得体会及收获 执行国家赔偿心得体会及收获感悟(3篇)
2022-12-25 08:36:45    小编:ZTFB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最新执行国家赔偿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负责人:唐,主任。

事实与理由:

被执行人xx市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x年2月5日、x年12月2日总计从异议申请人处借款72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x年2月5日至x1年1月2日、x年12月2日至x2年6月3日,以其所有的位于xx市xx街号、号、号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在执行中涉及xx市xx街号、号、号房产将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xx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异议申请人:xx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信用社

x年十二月十日

最新执行国家赔偿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11月27日我有幸参加了张洪贤讲师于我校进行的题为“学校西点执行力”的培训,“西点执行力训练”的几点精华思想是: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人,只有完美的团队; 目标一致,利益才能一致;要学会自我管理;责任使人强大,要勇于承担责任;要有岗位危机意识。

张教授诠释了“执行”和“执行力”的内涵,剖析了高效执行团队必备的5种思维,即团队思维,资产负债思维,结果底线思维,责任思维,成长思维等。张教授列举了西点军校校训、大雁团队、亮剑精神、中国台湾谢坤山等许多鲜活的事例,鼓励教师必须加强学习,对自己百分百负责。

张教授近3个小时讲座,充满激情,互动热烈,事例生动,视听冲击,赢得了全场教师的阵阵掌声与喝彩。大家对自身和学校工作的开展都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对于打造以邹文珍校长为领军人物的学校高效执行团队,推进我校的素质教育更上新台阶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培训结束后,我最大的体会就是:

一、团队精神的重要性。团队精神的有无,决定了团队的战斗力的强弱,决定了团队的强弱。团队精神就是学校上下精诚团结、目标一致、协同共进。就如航行于大海的巨舰,有智慧舰长的正确指挥,有勇敢船员的协同配合,在这艘巨舰上每一个人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凝聚成劈波斩浪的巨大动力。每一个教师都是教育教学的管理者、组织者和参与者。不论是教师个人进行课题研究还是以教研组或科研所为单位组织的合作研究,都离不开团队精神,都能让我们都能从团队中受益。团队精神对任何一个组织来讲都是不可缺少的精髓,否则就如同一盘散沙。一根筷子容易弯,十根筷子折不断,这就是团队精神重要性力量的直观表现,也是团队精神重要之所在。

二、要有责任意识。西点人的责任意识是所有人所公认的。西点人对待自己的任务或工作的那种强烈的责任感是一种无价之宝。责任感是一种使命,没有了责任,那一切都只是空谈。从某个角度来说,责任比能力更重要。所以,我们做教师的,不管做什么事情,都要时刻记住自己作为教师的责任,无论在什么样的工作岗位上,都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一个负责任的教师才能释放自己所有的能量,并在学校发展中体味成功的快感:出色地完成学校发展的预期目标任务,得到学生、家长乃至社会的认同和赞誉,帮助学校创响自己的品牌。

三、“责任创精品,诚信筑丰碑”。我们要把学到的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学以致用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从而提高执行力:

1、不断学习,提高个人基本素质和管理水平;

2、加强沟通互动、集体协作的能力,帮助形成一个积极向上,和谐共处具有战斗能力的团队。

3、自我检查,不断学习。我们身处一个全面变革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十分注重学习的时代。变革的基础就是学习,学习的能力与速度是团队战斗力的集中体现。学习的内容不仅是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管理知识的学习,还有观念的学习和转变。观念的转变是最困难的,我们要不断接受新的、先进的观念。

通过培训,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一支精诚、积极向上、乐于奉献的团队对于学校发展的重大作用。作为学校一名教职工我将永远牢记教师的神圣职责,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时刻保持危机意识,认真揣摩“学校西点执行力训练”内容,并自觉运用到教学实际工作中去。牢记:“校园无小事,教师无小节”,树立一种严谨些、再严谨些,细致些、再细致些的作风,改变心浮气躁、浅尝辄止的毛病,以精益求精的精神,把小事做细,把细节做精。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在给学生做榜样,在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都要力求完美。

最新执行国家赔偿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20xx)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xx)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o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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