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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心态调整作息心得体会报告 调整心态调整作息心得体会报告总结(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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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心态调整作息心得体会报告 调整心态调整作息心得体会报告总结(二篇)
2022-12-26 09:45:06    小编:ZTFB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对于调整心态调整作息心得体会报告一

一、水资源费 ㈠地表水资源费 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地表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㈡地下水资源费 1、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2、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含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收购的自来水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3、农业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02元调为0.04元;乡、村办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为0.40元。4、城镇地下水资源费:生产纯净水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3.00元调为4.00元,其他由每立方米1.20元调为1.50元。 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来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00元调为2.30元;旅游饭店、旅馆、招待所、餐饮、娱乐业等用水每立方米由3.80元调为4.20元;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洗车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6元调为20元,洗浴业用水每立方米由8—50元调为10-60元(见分类价格细则);工商业等其它用水每立方米由2.90元调为3.20元。城近郊区自备井供水价格按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水价格执行。各远郊区县自来水价格,按不高于上述价格由区县物价局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我局备案。如需高于上述价格,报市物价局批准。

三、地表水价格 鉴于水资源费的调整,地表水价格相应同幅度调整。工业消耗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97元调为1.27元;供自来水公司(包括燕山石化公司)用于加工自来水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92元调为1.22元;燕山石化公司对自来水公司田村山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6元调为1.46元,对自来水公司长辛店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23元调为1.53元,对六一八厂、航天部三院、云岗储备厂、闫村饭馆、供电局五十万变电站、五零七电厂、凤凰亭储备厂等转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44元调为1.74元;航天部三院动力站转供燕山石化公司的地表水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1.74元调为2.04元;市水利局供城子水厂的地表水每立方米由1.05元调为1.35元。以上地表水价格均不含库区移民扶助金。库区移民扶助金的征收仍按现行办法和标准执行。公园、湖泊用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15元调为0.30元;其它供水价格暂不调整。

四、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征收,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50元调为0.60元,其他每立方米由1.00元调为1.20元。远郊区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按不高于市区标准由区县物价局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我局备案。

五、中水价格中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00元,由生产供应单位向用户按使用的水量计费收取。对中水用户使用的中水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市城市排水集团中水公司供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第六水厂的二级污水处理达标出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15元。

六、各供水、用水单位要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减少跑、冒、滴、漏,积极实施节水措施,严禁“搭车涨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用户充分理解调整水价的意义。

附:北京市自来水分类价格细则

一月十七日

对于调整心态调整作息心得体会报告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三条  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  干部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第六条  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 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各级人事部门可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

(一)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

(二)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

(三)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

(四)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

(五)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六)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

(七)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

(八)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

(九)满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动:

(一)见习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九条  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

第十条  干部跨地区调动,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

第十一条  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调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可以保留。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之间的干部调动,由各有关部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外直属单位之间跨地区调动干部,应与调入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各有关部门与其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事业、企业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报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办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干部调配,凡是由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办理。

   第五章 调配程序  

第十七条  调动干部时,应先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并征求被调干部的意见,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干部个人要求调动的,应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调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接收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拟调干部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条  从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调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 调配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调配规定,对上级按有关政策下达的调配任务,应予完成。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有义务根据国家需要调出干部支援国家重点建设、边远贫困地区和重点加强部门;有责任接收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分配的干部。

第二十四条  从事调配工作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违反调配纪律的,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凡接到调令的干部,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应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干部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时,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〇年五月五日民政部发布的《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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