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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为例的心得体会实用 议案的例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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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为例的心得体会实用 议案的例子(5篇)
2022-12-28 18:17:09    小编:ZTFB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描写议案为例的心得体会实用一

议案主题: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然而几十年来立法跟进缓慢,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仍不尽完善,建议全国人大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建立健全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一、案由

我国现阶段社会处在发展变革之中,由于经济体制转型,原有的社会问题依然存在,新的社会问题如阶层分化、老龄化、贫富分化、看病难、失业等社会风险又日渐突出,国民对社会保障法制化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但现有的法律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主要依靠行政规定,立法进展缓慢,国家缺少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一系列实际问题缺少有力的法律支持,根本大法缺少相应的基本法配套实施。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是 关乎国运,惠及子孙 的大事。

(一)世界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很重视社会保障立法。工业革命发源地的英国,早在1601年就颁布了《济贫法》,实施以救济贫民、失业者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20世纪初又制定了《老年赡养法》、《国民保险法》等一系列法案,并于x年合并为《社会保障法》。美国的罗斯福总统于x年就签署了《社会保障法》,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公共补助、儿童保健和福利服务四类,后经多次修正,又解决了老年和失业保障问题,形成系统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保障项目达300多个。而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特别是制定基本法,比世界发达国家落后了半个多世纪至几个世纪。我国新宪法自1982年实施以来,至今几十年没有一部综合的社会保障法,仅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少量法律规范,且保障力度不足,缺乏可操作性。而居于社会保障核心地位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仍显空白,现行的《保险法》社会保障功能弱化,属于民商法体例。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升高,尤其是考虑到我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作用,我们确有必要拉近立法差距,制定一部较系统的、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基本法。

(二)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综合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立法进程缓慢,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日益明显。

一是少而零散不成体系。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甚少,且其内容并非主要适用于社会操作性层面。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也不多,大多是相关部委颁布的各种规章,往往以 规定 、 试行 、 决定 、 意见 、 通知 、 暂行办法 等形式出现,而地方行政规定基本都是以 红头文件 形式发布,不仅层次偏低,与社会保障的法律地位不相符合,而且比较分散,体系不健全,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色彩较浓,各人自扫门前雪,也就谈不上正确统一实施。

二是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首先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城乡收入中城镇的 高福利 与农村的 负福利 的反差,农村社会保障除传统的社会救助、优抚保障外,其他社会保障基本全无,至今仍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民承担天灾人祸的能力难以乐观,有的甚至弱不禁风。其次是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不平衡,根据国家统计年鉴中的数据资料计算,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来看,全国为5.29%,各地区则从1-14%分布,悬殊较大;从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来看,全国为11.47%,各地区在3-25%之间分布,差距更明显。再次是保障标准不平衡,存在着保障标准高低并存的现象。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发达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300元以上,而有些地方则不足10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农村则只能靠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储蓄养老、互助养老,保障系数脆弱。

三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顺。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救灾救济等分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管理,相互之间的资金无法进行统筹协调,且统筹层次较低,仅养老保险在部分地区实行省级统筹,其他保障项目基本都是市(地)级统筹,甚至一些项目仅处于县级统筹层次,出现少部分地区保障有余,大部分地区都保障无力的状况,严重制约了资金的协调平衡。

四是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混乱。由于没有严格的法律制度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在资金管理上较为混乱,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屡屡发生。有的贪污、挪用数额巨大;有的动用资金赌博甚至出境赌博;有的转移资金,投资生财,出现亏损,无法挽回;有的虚报冒领,层层克扣。真正到受救助者手中的往往是廖廖无几,甚至空有其名,而受救助者还蒙在鼓里,以致本来就很有限的社会保障资金失去保障作用。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存在的立法缺陷及其产生的负作用,必须尽快解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三)我国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该条第二、第三款还规定了对残废军人、烈军属和盲、聋、哑及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社会保障。党的xx大报告也指出,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早在1962年,我国的 七五 计划中就明确提出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优抚安置等项目,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作出准确概括。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依据充分、有力,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立法条件也基本成熟。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奠定了立法基础。现行的法律规范虽然量少面窄,却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建立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并正在建立由国家、单位、劳动者三方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量的行政法规及地方的政策性规定,实施中既积累了经验,也发现了存在问题。这些为国家制定综合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是国家正在努力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三个转变。社会保障模式由 国家型 向 保险型 转变;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由 现收现付制 向 国家积累制 转变;社会救济由被动式向积极推进式的 再就业 工程转变。实现三个转变的过程,也就是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过程,为制定较合理的基本法提供了有力条件。

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义务主体形成多元结构。我国虽是一个人口众多、生产力水平不高的发展中国家,但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连续几十年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在世界各国中鲜为少见,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已今非昔比,发展经济促进立法,加强立法保障经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更何况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已形成义务主体多元结构,国家不是惟一的义务主体,处于主要义务人地位,企事业单位、雇主和劳动者都是义务主体,获得保障的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义务主体的多元化,为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开辟了途径。

二、建议

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至今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保障制度,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立法不规范,内容不统一协调,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各种社会风险问题,特建议全国人大制定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并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一)立法形式。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项目内容、运行规则、适用范围、筹资方式、管理体制、管理机构、监督机制、纠纷裁处、诉讼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二)立法规划。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不平衡,应立足于全国一盘棋的思想规划立法,哪些法律需要立即制定、哪些现有法律法规应当完善、哪些地方性法规应当清理、哪些应当通过政策来调节、哪些问题应当授权地方政府等,需要通盘考虑。制定基本法统一各单项法律法规,逐步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优抚)法、社会保障基金法、社会保障争议程序法,并修订完善现有的其他保障法。然后授权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者其他配套实施的规定,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三)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支柱,应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建立起广覆盖、多支柱,自保公助型或民办公助型的保障基金。基本法宜突出以下重点环节:一是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办法,真正建立起 税务征收、财政补助、社保审核、银行发行、审计监督 的新型社会保险基金,一律按列入成本、费用的全部工资及企业所得税应税额核定企业缴费基数,按个人所得税应税额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加大清欠力度,对于有意拖欠行为,应从银行帐户强行划拨并加大滞纳金比例,确保不发生新的欠费。二是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制,设立收、管、支相对分离的职能机构,把基金运营职能从基金管理机构中分离出来,由独立的、市场化营运的、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会等作为基金的营运机构,使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权、保管权、营运权、发放权分属不同机构,相互制约监督。三是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机制,建立社会保障机构的内部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实行社会保障基金定期审计并向人大报告和向社会公开、公示制度,遏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发放中腐败现象发生。

(四)农村社保。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最薄弱的一面是农村社保,基本法应设专章保障农民 生有所养、老有所靠、病有所医、残有所助、灾有所救、育有所教 的需求。农村社保目前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缩小城乡和地区差距,合理界定发达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按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建立与城镇相近的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建立医疗和灾情保障制度,按照 自愿量力、因地制约、民办公助、共济受益 的原则,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以政府补助为主、农民自筹为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以政府补助与社会帮助相结合的社会救济救灾制度。三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变传统的家庭养老为家庭与社会养老并举,把增强土地养老能力与发展土地外养老保障结合起来,并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把企业、雇主必须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列入劳动合同必载条款,在法律上明确规定 谁用工、谁养老 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城镇职工)。四是建立社会保险转移制度,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当地们回到农村时自然转移到当地农村社会保险体系。

(五)失业保障。目前,城镇城工下岗的失业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中大都对享受失业保险金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非因本人原因导致失业 是大多数国家的共同规定。基本法应明确失业保障的范围,对无端挑剔就业岗位或惰性的无业人员作出必要的限制,并不宜片面强调政府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更应该为每一个具有劳动愿望与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再就业的制度保证,按照 大市场、小政府 的理念,改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门路,增加就业机会,把失业保障与再就业工程紧密结合起来。

描写议案为例的心得体会实用二

路灯:

确保亮灯率

针对汕头中心城区的道路建设和路灯设施照明效果较落后于周边兄弟城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城市形象的情况,市人大代表余领衔向大会提交《关于加强我市中心城区道路照明建设的议案》。

余代表认为,影响市中心道路照明建设的因素有两方面,一是有的路灯设施老化破损,没有得到及时维修更新;二是路灯管养经费存在缺口。为使中心城区的路灯更明更亮,树立城市良好形象,余等代表建议,要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市政路灯管养经费落实到位,并逐步改造路灯照明设施,有计划地将耗电高、效率低、破损老旧的灯具进行改造,逐步消灭无灯区。同时要加强路灯设施管养,保证高比例的亮灯率。

棋牌室:

严禁赌博

棋牌是一项娱乐,也是一项运动,有利于市民的消遣、交流和身心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市一些酒店、茶座、足道、老人活动中心等娱乐场所均增设了“棋牌室”。但由于受传统陋习的影响,有的棋牌室“挂羊头卖狗肉”,出现赌博现象。人大代表王领衔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棋牌室的管理力度。

王代表建议,一是要尽快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规范营业要求和时间,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二是开展棋牌室专项整顿月活动,进行经常性地巡查;三是设置群众有奖举报电话,发动市民参与到打击活动中来;四是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娱乐、文化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以辛勤劳动为荣、好逸恶劳为耻的氛围。

儿童服装:严把质量关

如今,越来越多的儿童服装更为追求鲜艳的色泽,并印上各式五颜六色的印花,但由此也带来了一些质量安全问题。市人大代表陈为此领衔向大会提交《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市场的儿童服装质量安全的议案》。

陈代表认为,一些不合格的儿童服装使用的是普通涂料,甲醛和芳香胺也没有按国家规定标准搭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代表们建议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把好市场儿童服装质量关,决不让那些不按国家规定标准印染的服装产品流入市场;开展相关的宣传活动,使市民在购买服装时能进行辩别;加大对生产厂家的监管力度,加强思想教育,使他们在生产过程中自觉遵守国家规定,以环保涂料和适量的甲醛、芳香胺进行配制。

描写议案为例的心得体会实用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详见公司20xx年3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xx-019)。近日,全资子公司已经完成了工商登记手续,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名称:湖北国创高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高庆寿

注册资本:1000万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石油、天然气能源项目与新能源项目的投资;能源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能源工程服务;能源项目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营业期限:长期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描写议案为例的心得体会实用四

关于“建设诚信社会”的议案

x人民代表大会:

诚信作为一种传统的道德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诚信既是道德的基础, 也是法制的基础。 各类食品安全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咎其原因就是诚信的缺失。诚信缺失、不讲信用,不仅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破坏市场和社会秩序,而且损害社会公正,损害群众利益,妨碍民族和社会文明进步。为止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政府诚信建设。 因为政府既是社会信用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持者,又是公共信用的示范者,所以,政务诚信是引导社会诚信的指南针,是第一诚信,处于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核心位置。设立“市长”信箱、“县长”信箱、“镇(乡)”信箱,时时听取人民的呼声。

2、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对企业而言,诚信是一种企业经营文化和价值理念,是企业的形象展示和声誉保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更是企业应该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在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让失信者无机可乘, 在经济上得不偿失,通过扎紧诚信法律制度的“篱笆”,让企业不敢冒失信的风险。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各种失信行为,让企业失信者因自己的失信行为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大众的唾弃。

3、加强我们个人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系统。政府应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诚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加强教育,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作假失信者受到惩戒,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良好的道德保障。

4、加强诚实守信教育。诚信体系建设必须从娃娃抓起,必须从孩子教育开始,让孩子从小形成要诚信的思想,讲诚信的美德。通过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扬真、善、美,形成讲诚信,讲道德,讲法律的社会舆论和社会氛围 ,重塑人与人之间的信任。

只有这样,老百姓做好事才会没顾虑,会有更多的人敢做好事,乐于做好事,这样,我们的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才会更和谐,人民才会更幸福,社会才更美好。

签名:

时间:x年x月x日

描写议案为例的心得体会实用五

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批评和建议是有联系的。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了代表提出议案的制度。从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至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都是由会议临时设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在会议期间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向会议报告,最终由会议审议、表决审查意见。由于那些议案的内容主要是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建议,涉及到的问题很多并不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会议不好通过实质性的决议,只能决定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因此,1982年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建议,都由全国人大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后来制定的有关法律,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这样比较符合实际,简化了工作程序,代表既可以根据人大的职权范围提出议案,也可以就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建议,代表表达诉求的方式增加了。由此可见,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一制度的产生与代表提出议案的制度密切相关。

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又有明显的区别。一是作用不同。审议和表决议案是人大进行立法或者作出重大决策的开始,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与代表相互沟通和改进自身工作的过程,大多数情况与人大行使职权没有直接关系。二是主体不同。代表提出议案必须达到法定人数,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没有人数上的要求。三是范围不同。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级人大职权范围,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十分广泛,大部分属于政府工作范围。四是处理方式不同。代表议案提出后,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后,由人大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了解上面讲的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联系与区别,在实践中就要注意不要把属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作为议案提出,要实事求是地提出并写好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医疗保险制度也得到相应的完善,解决广大城镇职工极大程度的后顾之忧。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深入医疗保障体系改革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中共xx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这为深化医疗保障体系改革指明了方向。

“看病贵”和“看病难”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的问题,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当前“看脖和“看病难”主要表现为:医疗费用上升速度超过经济发展的增速,医疗支出的增加超过群众的预期(特别是与工资收入或养老金等增速相比),医疗服务质量提高与群众预期和支出增加不成比例,医疗市场的不规范及存在于某此医院和医务人员中的腐-败现象,造成群众的信任危机,以及“因病致贫”和“因贫致脖困难人群中存在的支付医疗费用困难等等。部分医院主动提供或是患者盲目要求的过度医疗也是造成“看病贵”的原因之一。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医疗机构的资金集和运作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公益性的需要,相关方面的研究和改革严重滞后,导致矛盾集中反映在“看病难”和“看病贵”上。多病的老年人,或者忠重病的贫困人群和农村病人等群体的“看病贵”问题尤显突出。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现有医疗保障制度设计缺乏整体性。尽管在当时解决了医疗保障的问题,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中保障项目不统一,待遇差别大,城乡二元结构,转移困难等不足日显突出。

第二,现存城市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中存在如下不足:一是由于缺少制度的约束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如供方出现“大处方、大检查”等现象。二是缺乏调节的灵活性。制度虽然规定计费基准可能性不大,按经济发展水平调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年年调整的可能性不大,积累数年,差距就越来越大。三是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四是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积极意义没有成为供需方的共识,医院在投融资改革未深入的情况下,仍在追求利益最大化。

第三,医疗卫生改革和医药产业发展与医保改革未同步。近年来,医疗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发展迅速,但是医药医疗发展水平与社会经济支撑能力和各方承受能力相对较低形成矛盾。发展需要资金支撑,而长期困惑医院的资金来源渠道却未有变化;公共财政投入不足使医院筹集资金渠道只有通过提供医疗服务来获得盈余,医院面临发展与控制医疗费用的两难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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