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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公交安全调查心得体会范文 城乡公交安全调查心得体会范文图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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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公交安全调查心得体会范文 城乡公交安全调查心得体会范文图片(三篇)
2022-12-31 08:59:48    小编:ZTFB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描写城乡公交安全调查心得体会范文一

一是搞好环境卫生专项治理。消灭不卫生死角。彻底清除道路两侧、居民社区、集贸市场、单位内部、施工工地、一二级河道、花坛绿地、沿街屋顶等所有堆存的垃圾、渣土、废弃物和各种物料,发动社会各界和各企事业单位每月开展一次大扫除、大清整。加强清扫保洁作业,对主干道路、繁华地带和重点部位增加作业班次,提高扫保质量。

二是整顿道路环境秩序。以京哈、津围、宝平、邦喜、马营5条干路为主线,乡镇以邦均、上仓、洇溜、罗庄子、下营等镇政府所在地段为重点,城区以上宝塔路、人民西路两侧、四正街口、老汽车站至水泥厂等路段为重点,对道路两侧的违章建筑、违章棚亭,以及垃圾、废物进行清除。要认真开展主干道路市容环境综合达标活动,整顿停车场秩序,规范停车,保持干净整洁,严禁乱停车辆。强化治理散摊游贩,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禁止违章占路经营,要下力量彻底整治马路大集问题,确保道路畅通。

三是清整街景立面。整修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清除乱贴乱画、乱吊乱挂、破旧牌匾字号、各类指示牌、标识牌等,统一规范牌匾、广告、灯具。要清理拆除过期、废旧、违章广告,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今后凡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都应按照规划要求,采用规定材料,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要规范经营项目,对不符合要求的居民楼底商、严重扰民的经营项目、影响市容的洗车站点、汽车维修站以及违章设立的各类棚亭进行整顿,严格规范检查,该关闭的要关闭。要及时修复损坏的夜景灯光设施,保证正常使用。

四是加强园林绿化管理。充分利用春季植树和秋季植树时机,大力开展好植树造林活动,同时加强对城区公园、绿地的管理,对道路两侧的花草、树木加强养护,及时整修。

五是强化施工工地污染治理。特别是拆迁工地,出入口要实行硬铺装和水冲洗,设置标准围档,施工物料一律进行苫盖,不得裸露堆放。要对拆迁作业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及时清运垃圾。要加强对施工扬尘和运输洒漏的专项治理,及时清除道路污染,防止运输洒漏,污染环境。

六是维护河道环境卫生。县水务部门要组织力量,抓紧清除河道漂浮物及河边垃圾杂物,对乱倒垃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要及早提出城区河道护坡美化规划。

七是规范市场环境秩序。由整顿办牵头,坚持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彻底清除违规占路市场和占道摆卖,年内实现主干道路和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周边无占路摆卖行为。对已经批准临时保留的摊群市场要强化管理,规范经营秩序。要落实市场卫生管理责任制,确保市场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八是消灭“垃圾围城”现象。严格按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至无害化处理场,将建筑渣土运至城外指定场所。启动“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按照城区管理标准,落实管理责任,实行长效管理。各乡镇要下力量消灭“垃圾围乡”、“垃圾围村”等现象,搞好村与村之间、村庄每个街道、每个胡同的环境整治工作。

描写城乡公交安全调查心得体会范文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比例为: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

首付款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

第二次付款

第三次付款

……

最后付款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9. 补充条款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a-2 设计阶段:

a-3 保修阶段: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委托人: (盖单位章) 监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描写城乡公交安全调查心得体会范文三

2017年,全局上下以“三城同创”为抓手,以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为重点,集聚要素,奋力拼搏, “三城同创”和城乡建设工作“十三五”开好了局、起好了步。

(一)优化路网结构,城市道路有新拓展。截至年底,共完成市本级市政工程13项,新建开工16项,开展前期13项。列入“三城同创”考核项目7项。其中快速路4项,长江路与火车西站站前快速路立交施工单位已进场;铁路西站站前快速路正进行方案细化;机场大道2个标段已进场,另2个标段正进行施工图设计;长江西路与锡通高速连接线施工图已完成,已启动招标程序。骨干路3项,园林路北延中的桥梁已完成结构80%,通吕运河南侧道路路基及管线已完成;城北大道路基完成60%,管道完成70%;福星路路基完成40%,管道完成60%。同时,注重民生导向,强化城市支路网、老新村出入通道和疏堵工程建设,不断改善交通“微循环”。在积极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实施的同时,狠抓工程质量管理,今年一批项目荣获各类优质工程奖项,其中江海大道东延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通甲路拓宽(教育路—园林路)工程申报国家金杯奖,城北大道b、c、d标段,光阳路e标段等项目申报扬子杯,均已通过专家审核推荐。

(二)注重生态内涵,园林绿化有新提升。围绕“三城同创”建设目标,更加注重生态内涵,全方位推进各类公园绿地建设。年度计划安排43大项,全年可完成5项,开工建设13项,开展前期25项,市区新增公园绿地面积超300公顷。通吕运河绿廊(通宁大桥—船闸东路地块)、海港引河绿廊(通吕运河—南川河立交)西侧地块12月底主体建成,海港引河绿廊(通吕运河—观阳路)东侧地块正抓紧推进。基本建成观阳路、星明路等一批小游园。通刘路绿化景观带已基本建成,长江西路、太平路、园林路、盘香路绿化景观带正在推进中,机场大道绿化景观带、幸余路西延绿化景观带、市区洪江路等林荫路、景观路,目前正在抓紧相关前期工作。南通园“林境诗语”斩获省第九届园博会“造园艺术特等奖”,我局获得“突出贡献奖”和“先进集体奖”;积极组织第十届中国(武汉)国际园博会参展活动,南通展园“劲园”荣获“室外展园综合金奖”,我局获评住建部“优秀组织奖”、“先进单位奖”、“最佳展园建设奖”;传承南通菊文化,精心组织了第27届南通菊展。

(三)坚持民生优先,公用事业有新亮点。一是大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经过前期努力,我市已于11月18日顺利通过住建部组织的国家节水型城市现场考核验收。二是提高供水保障水平。着重推进崇海水厂二期40万立方米/日和洪港水厂60万立方米/日两大供水扩能提标工程建设,其中崇海水厂二期年底前常规工艺建成投运,洪港水厂深度处理工程竣工投产。三是加快污水处理设施扩能提标。市污水处理中心10万吨/日深度处理设备项目、市开发区污水处理厂5万吨/日扩容工程已分别进入设备安装和扫尾阶段,可顺利完成年度目标。目前,市区污水处理能力达到74.7万吨/日,城镇污水处理综合考核连续位列全省第一。四是积极开展河道截污。河道截污列入市政府重点工作以及为民办实事工程,2017年共实施16条,目前已完成9条,其余7条进入收尾阶段,水环境整治成效显著。五是深入推进积水路段改造。分两个批次,先后实施了26个积水点改造,主城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明显提升。此外,保证垃圾应急填埋日产日清,积极推进天然气lng应急气站建设,城市照明智能化管理各项考核指标处于苏中苏北领先水平。

(四)加速转型发展,建筑产业有新突破。预计全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超6400亿元;境外营业额超18亿美元,主要经济指标处于省内第一,全国领先的地位。我市获评“全国建筑装饰之乡”,成为首个获此殊荣的地级市。2017年新增鲁班奖三项,南通市累计共获91项,居全国地级市之首。着重开展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编制了建筑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建筑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生产力布局、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二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目前全市采用装配式施工面积突破100万平米,居全省前列,拥有3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3个国家级住宅产业化基地以及6大代表性示范项目。三是智慧建筑取得新突破,在bim技术、楼宇安保系统自动化、系统控制与集成等方面积极探索,多个项目技术应用国内、省内领先,“海门被动化产业园区”研发被动化建筑已申报国家产业示范基地。四是加大企业“走出去”步伐,牵头制定鼓励建筑企业“走出去”实施意见,全市建筑企业新签境外合同额、境外施工人数,在省内继续保持领先。

(五)树立震情观念,防震减灾有新进步。牢固树立“震情第一”观念,全面加强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地震应急与救援三大体系建设。加强地震监测台网运行和维护,保持监测仪器设备和信息传输系统的正常运行。完成5个一般站、3个基本站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新建台站场址勘选工作,增设流动监测设施,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应急联合通讯演练,保持备战状态。实施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设计审查的全覆盖,扎实有序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充分利用科普宣传周、国家防灾减灾日等时段,精心组织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活动。开展以地震应急为主线的“防灾减灾综合示范演练”,加强地震安全社区创建督导,年度工作在全省综合评比中获得优秀成绩。

(六)健全监管机制,质量安全有新举措。建成覆盖全市的建筑市场信用平台,加强现场管理,明确严格总包责任制,健全合同备案的要求,对建设、施工、监理各方的责任及监管部门现场重点核查内容提出了要求。持续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开展在建项目质量大检查,提高依法监督能力。以落实主体责任为重点,加大安全基础能力建设,着力强化安全监管,扎实开展复工整治、起重机械、深基坑、有限空间作业、夏季消防、高支模、脚手架、今冬明春火灾防控等专项整治,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整改落实制度,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此外,村镇建设、住宅产业化、财务审计等工作都取得长足发展,建筑业科技进步全省持续领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己进入全省第一方阵。通过建设和努力,2017年,我市获评省人居环境奖,南通市“两圈八湖九脉”海绵城市基底建设项目获评江苏省海绵城市示范项目,“两河两岸”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通过国家第三批示范项目验收。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局开展工作评议,认为我局按照城乡统筹、“四化”同步的要求,优化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生态环境,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走出一条统筹协调、集约高效的发展之路。市政协对我局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进行了民主评议,认为我局高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并能将提案办理与本部门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办理过程作为推动业务工作的重要契机,切实解决了一批关乎民生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我局取得了98.7的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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