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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宗教事务主题心得体会总结(精选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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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宗教事务主题心得体会总结(精选14篇)
2023-11-18 23:27:43    小编:ZTFB

通过总结自己的心得体会,可以更好地反思经验和教训,为未来的发展做出调整和规划。写心得体会时,要采用适当的语言和表达方式,使读者容易理解和接受。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发和帮助。

对于宗教事务主题心得体会总结篇一

在过去的一个月里,我参加了一次事务培训,这次培训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通过这次培训,我收获了许多新的知识和技能,也对自己有了全新的认识。在此,我想总结一下自己的培训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

首先,事务培训让我意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在培训的过程中,我遇到了许多困难和挑战,而其中最大的挑战就是对细节的把握。我发现自己经常会在工作中忽视一些小小的细节,从而导致了很多小问题的积累。通过事务培训,我认识到了细节的重要性,我明白只有真正做到把每一个环节都做到位,才能够保证整个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在今后的工作中会更加注重细节,避免出现疏忽的情况。

其次,事务培训让我学会了如何与他人合作。在培训中,我们需要和其他人一起完成各种任务,这要求我们要有团队合作意识和良好的沟通能力。通过与其他人的互动,我学会了如何有效地与他人合作,如何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并与他人一起解决问题。我发现,只有在与他人合作的过程中,才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实现更好的工作效果。因此,我在今后的工作中会更加注重团队合作,积极与他人进行沟通和协调,共同完成任务。

再次,事务培训让我发现了自己的潜力和能力。在培训的过程中,我遇到了许多陌生的任务和挑战,但我努力去克服困难,最终获得了良好的成绩。通过这次培训,我发现自己能够适应新环境,学会新技能,并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取得好成绩。这让我对自己的能力和潜力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让我对自己充满了信心。我相信只要我脚踏实地,努力学习,就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取得更好的成绩。

最后,事务培训让我明白了努力的重要性。在培训的过程中,我看到了许多优秀的同事,他们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取得了突出的业绩。通过和他们的接触,我了解到他们并不是天生就拥有卓越的能力,而是通过不断努力和学习,才取得了今天的成就。这让我明白了成功不是偶然的,只有通过努力和奋斗,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勤奋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并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

总的来说,这次事务培训给我带来了很多启示和思考。通过这次培训,我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学会了与他人合作,发现了自己的潜力和能力,也明白了努力的重要性。我相信这些体会和认识将成为我今后工作中的宝贵财富,使我在职场上能够更好地发展和成长。

对于宗教事务主题心得体会总结篇二

修订并公布实施《宗教事务条例》,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有利于团结引导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投身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设。

新修订的《条例》使宗教领域重点工作和宗教工作关键环节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关规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从法律的高度充分保障了宗教界合法权益。广东省佛教协会将引领全省佛教界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新修订《条例》,切实加强佛教团体、佛教院校、佛教场所的自身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以《条例》为准绳积极开展弘法利生事业。全省23种佛教期刊、数家佛教自媒体、佛教活动场所及佛教院校的墙报都将大力宣传《条例》,以此引导四众弟子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以《条例》颁布实施契机,规范佛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网络信息的管理,坚持抵制佛教商业化,维护佛教的清净庄严,为促进民族、宗教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精进不懈;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在我省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大背景下,推动新时代佛教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佛教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一言以蔽之,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是为全省、全国佛教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也为中国佛教在新形势、新时期下践行爱国爱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一盏指路明灯。

对于宗教事务主题心得体会总结篇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宗教事务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的重要议题。宗教事务不仅仅关乎个体的宗教信仰自由,更牵涉到社会秩序和和谐稳定的维护。在大学学习过程中,我有幸参与了一次宗教事务主题的研讨会,并从中获益匪浅。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于宗教事务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宗教事务的主题引发了我对于宗教与社会关系的思考。在这个多元化的社会中,各种宗教信仰和价值观交织在一起,往往会引发信仰碰撞和冲突。宗教事务的核心在于如何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并维护每个个体的宗教信仰自由。通过和不同宗教代表的交流,我深刻理解到,尊重并接纳不同的宗教信仰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一个包容、宽容并且互相尊重的社会,能够给予每个人自由选择信仰的权利。

其次,宗教事务的主题让我思考到了宗教的社会作用。宗教信仰对于个体而言,是一种精神寄托和信仰体系;而对于社会而言,宗教在文化传统、道德风尚和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与宗教领袖的座谈和交流,我深刻体会到宗教的力量和影响力。无论是促进社会团结,还是传播文化和道德价值观,宗教都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政府和社会应充分重视宗教事务,并通过有效的管理和引导,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此外,宗教事务的主题也引领我思考到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基础。宗教信仰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并不应超越法律的底线。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平等非常重要。从研讨会中,我了解到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针对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以维护宗教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在这个背景下,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宗教事务管理体系,加强对宗教组织和活动的监管,并制定合理的法律规范,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同时也扭转了某些极端宗教行为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最后,宗教事务的研讨使我意识到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需要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宗教事务不仅仅是政府单方面的管理问题,它还涉及到宗教组织和信徒们的参与。政府应该积极与宗教组织对话,了解他们的需求和诉求,并共同合作解决与宗教相关的问题。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宗教事务部门或类似机构来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与宗教组织进行密切合作,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现。

总之,宗教事务主题的研讨会给我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来看待宗教与社会的关系。通过与不同宗教代表的交流和座谈,我深刻理解到宗教既是个体信仰的一部分,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支撑。政府应充分重视宗教事务,通过有效的管理和引导,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同时,宗教组织和政府之间需要建立合作机制,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相信在不断实践和探索中,我们能够找到更加合适的宗教事务管理模式,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对于宗教事务主题心得体会总结篇四

一、提高政策、法规意识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必要前提。改革开放以来,宗教事业恢复发展迅速,但部分宗教徒法律法规意识淡泊,出现了一些非法宗教活动,甚至产生了法轮功这样的邪教组织,对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政治稳定带来严重的危害。制订宗教法律法规,是确保国家安定团结、宗教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作为宗教教职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落实条例,以条例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明确自己的职责与权利。对照条例,就可知什么样的事可做,什么样的话可说。如省《条例》规定:“第三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这既是明确我们的责任,也是确保我们的权利。对于我们佛教徒,这种信仰是自由的,受到保护的,但并不是说我们的所作所为是脱离法律法规的无限“自由”。

二、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落到实处。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对宗教工作做出明确指示,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方针政策,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条例》特别规定:一是明确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地位。二是强调要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新时代的宗教徒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政治建设的首要位置。中国的历史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根本的属性。我们必须始终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宗教主管部门的管理,按照党确定的方针路线往前走。

省《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守法教育,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这一点对我们宗教工作也很重要,告诉我们在弘法事务中,必须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来进行。

三、合法合规,认真做好弘法利生的活动。省《条例》明确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原则,即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等进行了规范,同时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假借宗教名义开展活动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鉴于宗教商业化问题不仅损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响了社会风气,急需源头治理,为此《条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等。这些规定,是非常具有针对性的。

省《条例》也明确了我们可以合法开展宗教事务,如“第三十六条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宗教的教规、教义进行宗教活动,也可以在本人住宅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第四十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在《条例》的框架内,积极发挥中国佛教的优良传统,发扬大乘佛教慈悲济世的精神,也是我们新时代佛教徒应该努力去做的。在这方面,我们应该有所作为,只有宗教利益社会,才能受到信教群众的拥护,才能得到党和政府的支持。20xx年,太湖县佛协全力支持脱贫攻坚工作,为贫困群众捐款24万元,并在年度为孤寡老人发起“暖冬行动”,全县佛教法师们带着粮、油、衣等进敬老院、特困户家,捐助钱物累计10多万元。今年疫情发生后,寺庙没有任何香火,但全县法师还是积极响应县佛协倡议,克服困难,捐出自己微薄的积蓄,全县佛教界再次捐款35万元。这些活动,得到了社会的好评,展示了佛教的良好形象。

对于宗教事务主题心得体会总结篇五

近年来,宗教事务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关注的热点话题。宗教信仰对于个人的心灵寄托和道德修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与社会进步和和谐稳定密切相关。在参与宗教事务主题讨论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宗教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的同时,也加深了对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宗教事务是多元的。世界各地的人们信奉着不同的宗教,每种宗教都有其独特的信仰体系、仪式、教义等。不同的宗教对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都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在处理宗教事务时,应该尊重不同宗教信仰的权益,保护每个人依法享有的宗教自由。同时,也要注重宗教教育和宗教交流,促进不同宗教间的相互理解和融合,推动宗教事务的和谐发展。

其次,宗教事务是复杂的。宗教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既包括个人信仰的问题,也包括与社会、政治、法律等相关的问题。在宗教事务管理中,除了尊重个人宗教信仰自由外,也要合理规范宗教活动,并保持宗教与社会法制的协调。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宗教与教育的关系等问题都需要经过慎重的思考和有效的管理。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宗教事务的管理,才能保证社会的平稳运行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宗教事务管理是重要的。宗教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具有深刻的影响力。一方面,宗教可以成为人们心灵寄托的精神力量,提供信仰和希望。另一方面,宗教活动也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宗教事务管理至关重要。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研究和管理,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法规,既保证宗教信仰自由,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宗教事务需要协同合作。宗教事务管理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各方共同关注和努力的方向。政府应该与各宗教团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提倡宗教和谐发展。同时,宗教团体也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社会建设,推动宗教事务的良性发展。只有政府、宗教团体和社会公众齐心协力,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推动宗教事务管理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宗教事务主题的讨论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宗教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需要我们以开放、理性的态度去对待和研究,尊重每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合理管理宗教事务。只有通过政府、宗教团体和社会公众的协同努力,才能够实现宗教事务的和谐发展,并为社会进步和稳定作出贡献。

对于宗教事务主题心得体会总结篇六

宗教事务一直以来都是各个国家和地区所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在人类社会中,宗教对于个体和社群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力。关于宗教事务的讨论是多元文化社会中的常态之一,是维护社会和谐和促进文明进步的重要手段。通过深入学习宗教事务,我有了许多的心得体会,下面将从宗教与社会、宗教自由、宗教教育、宗教和平以及宗教角色转变等方面,展开全面的阐述。

第二段:宗教与社会(宗教事务对社会的影响)。

宗教事务对社会影响深远。宗教信仰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为社会提供了积极向上的引导。同时,宗教信仰还能够凝聚人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宗教事务也会存在一些负面影响,例如宗教极端主义和宗教歧视等问题。在处理宗教事务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推动宗教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构建共存共荣的社会环境。

宗教自由是宗教事务的核心价值。每个人都有自由信仰的权利,也有选择宗教群体的自由。保障宗教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基本责任。在宗教自由的背景下,人们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宗教信仰和追求,而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干预。宗教自由的实现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社会的宽容与理解,各个国家和地区应该共同努力,建立法律机制和政策制度,维护宗教自由的权利。

第四段:宗教教育(培养宗教事务的专业人才)。

宗教教育是培养宗教事务专业人才的重要渠道。宗教事务需要一支既有宗教知识又有专业素养的人才队伍。宗教教育既包括培养宗教教育从业人员,也包括普及宗教知识和宗教文化的普通教育。通过宗教教育,我们可以促进社会的多元文化发展,提高公众对宗教事务的认知水平,减少宗教误解和偏见。同时,宗教教育还能够培养宗教事务的专业人才,提高宗教事务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段:宗教和平与宗教角色转变(宗教事务的未来展望)。

宗教和平是宗教事务的终极目标。宗教信仰的养成和宗教事务的发展应该以和平为基础和标准。而宗教角色转变是宗教事务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宗教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在不断改变。宗教需要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化,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应该在社会和平与互信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宗教角色的转变,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总结:

通过对宗教事务主题的深入学习和研究,我对宗教事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有了更深的认识。宗教事务对于个体和社群来说都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我们需要保持对宗教事务的敏感和关注,推动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通过加强宗教知识和宗教教育,提高公众对宗教事务的理解和认知水平,维护宗教自由的权利。只有在宗教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宗教事务才能为社会和谐和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对于宗教事务主题心得体会总结篇七

一、提高政策、法规意识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必要前提。改革开放以来,宗教事业恢复发展迅速,但部分宗教徒法律法规意识淡泊,出现了一些非法宗教活动,甚至产生了法轮功这样的邪教组织,对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政治稳定带来严重的危害。制订宗教法律法规,是确保国家安定团结、宗教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作为宗教教职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落实条例,以条例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明确自己的职责与权利。对照条例,就可知什么样的事可做,什么样的话可说。如省《条例》规定:“第三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这既是明确我们的责任,也是确保我们的权利。对于我们佛教徒,这种信仰是自由的,受到保护的,但并不是说我们的所作所为是脱离法律法规的无限“自由”。

二、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落到实处。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对宗教工作做出明确指示,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方针政策,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条例》特别规定:一是明确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地位。二是强调要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新时代的宗教徒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政治建设的首要位置。中国的历史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根本的属性。我们必须始终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宗教主管部门的管理,按照党确定的方针路线往前走。

省《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守法教育,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这一点对我们宗教工作也很重要,告诉我们在弘法事务中,必须围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来进行。

三、合法合规,认真做好弘法利生的活动。省《条例》明确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原则,即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等进行了规范,同时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假借宗教名义开展活动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鉴于宗教商业化问题不仅损害了宗教的形象,也影响了社会风气,急需源头治理,为此《条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等。这些规定,是非常具有针对性的。

省《条例》也明确了我们可以合法开展宗教事务,如“第三十六条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宗教的教规、教义进行宗教活动,也可以在本人住宅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第四十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在《条例》的框架内,积极发挥中国佛教的优良传统,发扬大乘佛教慈悲济世的精神,也是我们新时代佛教徒应该努力去做的。在这方面,我们应该有所作为,只有宗教利益社会,才能受到信教群众的拥护,才能得到党和政府的支持。2019年,太湖县佛协全力支持脱贫攻坚工作,为贫困群众捐款24万元,并在年度为孤寡老人发起“暖冬行动”,全县佛教法师们带着粮、油、衣等进敬老院、特困户家,捐助钱物累计10多万元。今年疫情发生后,寺庙没有任何香火,但全县法师还是积极响应县佛协倡议,克服困难,捐出自己微薄的积蓄,全县佛教界再次捐款35万元。这些活动,得到了社会的好评,展示了佛教的良好形象。

总之,我们不仅要把省《条例》看作是我们教职人员的行动准则,更要把它放在维护佛教法身慧命的高度去认识。让我们每个教职人员都成为遵守国家和省《条例》的模范,努力为实现中国梦贡献我们的智慧和力量。

对于宗教事务主题心得体会总结篇八

一、全面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存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因此我国社会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宗教产生和发展,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也作为一部分人民群众的精神需要和社会历史文化现象长期存在。另一方面,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意味着鼓励发展宗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自由。在处理宗教事务上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坚持宗教中国化的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信教公民的合法利益。

二、持续加深宗教事务条例的学习。《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至第九章对宗教团体的成立、宗教院校的开办、宗教教职人员的活动及宗教财产的界定等常见宗教问题做了详细具体的说明,为我们更好地处理宗教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当前宗教人员老龄化现象严重,新的宗教人员的流动补充必将长期存在。如何依法做好本辖区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规范新人员流动下依法依规进行宗教活动,离不开条例支撑。另外,新修订的条例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关于宗教对外事务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定本省与境外宗教组织进行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应当坚持独立自主、互不干涉、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原则。外国人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需遵循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开办院校等。这一相关的补充不仅为进行正常的文化交流提供参考,在另一种程度上也对外来宗教势力的渗透起到了防范作用。

三、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持续提高农村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宗教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相对来说,农村的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对宗教的认识不深,因此需加大学习、宣传《条例》的工作力度,引导信教群众依法依规参与宗教活动。另一方面,还需加强对宗教团体的管理,督促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活动中依法建立档案。总之,在今后的宗教工作中,应始终坚持宗教工作中国化的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对于宗教事务主题心得体会总结篇九

一、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

宪法是制定本《条例》的基本依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此外,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中的有关条款也是制定本《条例》的重要依据。

二、《条例》有着很明确的立法主旨,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立法理念。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围绕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等治国方略。这些治国方略在《条例》的立法理念中表现也非常充分。《条例》通篇都表现出对宗教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立法主旨,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以后,各章各条既规定了宗教界怎么办,又规定了政府、宗教部门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怎么办。《条例》起着规范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对于宗教界来讲,合法权益有了保障,宗教和睦能够实现。对于社会各界来讲,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到法律约束,从而保证确立和谐人际关系及和谐社会的实现。另外,《条例》通篇找不到“加强管理”的字眼,《条例》条文中“应当”、“不得”的字眼使用很多,从中可以悟出浓郁的理性化、人本和人性化思想。《条例》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将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应当享有的诸多权利,包括宗教信仰、宗教活动、宗教财产、宗教资料印制、宗教对外交往等明确加以保护,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精神。同时,《条例》对宗教界应当履行的义务给予明确,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便于宗教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理念。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据《条例》明确法律责任。《条例》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八条明确专指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之外,其余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等七条,不仅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约束力很强,而且对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活动行为的约束力也很强。《条例》中的责任追究又根据情节轻重有行政处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由此可见,《条例》比以往任何宗教法规的刚性、权威性、约束性、规范性都强,不可掉以轻心,马虎对待。

《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原则,对于宗教方面的违法活动,分三个层次予以处罚:(1)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2)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如警告,责令停止活动,罚款,撤销登记等。(3)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主要立足于教育疏导,慎用行政手段和经济处罚。对其他方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也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法行为以及他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行为的处罚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考虑到宗教教职人员也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该资格的获得是由相应宗教团体按照内部规定授予的,为了使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宗教教职人员不再继续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不再误导信教公民,本条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取消违法人员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宗教教职身份不是随意取得的。要成为一名宗教教职人员,不仅要有坚定的宗教信仰,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宗教知识,按教规履行一定的仪式,经宗教团体认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等多个环节。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宗教认同感的增强,人们在顶礼膜拜之余,在宗教活动场所往往不惜捐献钱财。与此同时,少数宗教教职人员不遵守教义教规,严重影响了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在这些不良行为的影响下,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等权益,也有损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侵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对这些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因此,本条规定,对这些假冒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宗教界贯彻实施《条例》应当注意的重要问题。

1、依据《条例》牢牢把握重大原则。如第一章总则规定的“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的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的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规定。这些重大原则,看似笼统,实很具体,是行为准则,不可忽视。

2、依据《条例》维护和行使合法权益。如,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应当逐级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全省性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事先征得宗教场所和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扩建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网点、举办陈列展、拍摄电影电视片。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所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这些都是《条例》给予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特别是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还特别明确了一条权力,即“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条例》赋予宗教界的以上这些合法权益和权利的规定,既体现广大宗教界的意愿和要求,又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呈现《条例》对宗教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重大特点。宗教界要能够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依据《条例》履行好法律义务。《条例》中每章每条不仅明确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法律义务。《条例》本身几乎每条都同时体现权益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而我们在贯彻执行中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条例》第一章第二、三、四条,对宗教界如何遵守的重大原则做出了规定。第二章,对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对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公开发行宗教出版物和涉及宗教出版物的内容;对如何开办宗教院校,设立宗教院校应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章,对如何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如何举办活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宗教场所筹备建设完工后如何申请登记,宗教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如何办理手续,宗教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如何建立并备案,宗教场所内部应建立哪些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如何接受捐献,宗教场所怎么举办大型活动,拟在宗教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造像如何申报批准等也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四章中,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和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职务如何备案等做出了规定。第五章中,对宗教财产使用、确权、管理以及注销、变更、终止和财务管理等也都有明确规定。以上这些,赋予宗教界义务的规定是很具体的,是具有法律效能的,因此也是应当必须严格执行的。

五、学习贯彻执行《条例》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条例》各章各条其名词概念和规范性的事项既高度概括,又提法精确,且很具体,在学习领会《条例》条文时应当字字推敲,句句斟酌。如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这一条对公民集体宗教活动作的规定,包括在什么地方活动、由谁组织、由谁主持,按什么内容进行四层意思。其中“一般”一词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日常性、常年性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二是必要的、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进行的集体活动也是允许的,如各宗教的解经活动,按宗教教规教义需要在场所外举办的一些宗教活动和组团出访合作交流活动等。再如,第二章第七条和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所作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规定,这一规定里明确了两个关键概念:一是“国家有关规定”,那就是国家出版方面的规定。二是“内部资料”。是内部资料就只能在本团体、本场所范围内阅读,不能超范围和有价发行。《条例》中各条的类似表述很多,不再一一列举,务必要认真学习领会,以免执行偏差违规。

2、《条例》中有“备案”许可和“审核”、“审批”许可的规定,要在求其甚解的基础上牢牢掌握。“备案”的许可事项是实质性备案,即事前备案,宗教界要明确,不能搞事后备案。关于审批的规定,明确了审批程序、时限、条件、范围以及权限,这些规定不仅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掌握,而且宗教界也必须准确掌握,掌握了就知道什么事怎么办,如何才能办好,从而保证《条例》许可的事项依法顺利完成。

3、《条例》中多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提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联系,在学习和贯彻实施中不可忽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掌握。如: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编印宗教内部出版物和公开发行要执行新闻出版法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保护宗教财产、宗教场所内部管理等宗教事务应当执行土地、规划、房产、城市拆迁、文物保护、劳动保护、消防、治安、卫生防疫、财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学习执行《条例》所依据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不然,就会顾此失彼,不知不觉违法。

4、《条例》中条文与条文之间相互联系,在学习贯彻实施中要掌握各章各条的关联性。如第十四条的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第二款,后条和前条前款是相照应的。特别是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不仅针对违反前五章各条的行为情形明确了处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尺度和幅度,而且多处直接明确违反某条如何处理。我们只有前后贯联地学习领会和掌握《条例》规定,才能准确贯彻执行《条例》。

5、《条例》明确了宗教事务部门是执法主体,有关部门负有行政管理方面的责任,但也承担着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的责任,同样受着法律的约束,滥用职权、违法办事也要受到法律追究。《条例》明确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执法主体,县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这既是《条例》作为法规赋予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也是党和政府赋予的神圣使命。宗教界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依法检查,支持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同时也应当对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共同贯彻实施好《条例》。

总之,《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保障,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对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领域的团结和睦,保持社会的安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宗教事务主题心得体会总结篇十

近日,我参加了一次在公司组织的事务培训。这次培训是为了提升员工的业务素养和工作效率,让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更加顺利地处理各种事务。在培训中,我学到了很多有价值的知识和方法,也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下面我将对此次事务培训进行总结和反思。

首先,这次事务培训的组织和安排非常周密,使我受益匪浅。在培训前,组织者详细了解了我们的工作环境和需求,针对性地选择了相关的课程内容。培训班的时间安排合理,每个环节都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学习和讨论。同时,培训材料也准备得很充实,包括案例分析、工具使用、以及实际操作演练等。这种细致入微的考虑和安排,使得我在培训中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学习,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其次,这次事务培训采用了多种教学方法,提高了学习效果和参与度。培训师不仅仅是简单地传授知识,更注重启发学生的思考和让学生通过实践来掌握技巧。他们利用案例分析、小组讨论以及角色扮演等形式,培养了学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能力。这种互动性的教学方法,不仅让我更好地理解了学习内容,还锻炼了我解决问题和沟通协作的能力。

此外,我从这次事务培训中学到了很多实用的工作技巧和方法。其中,时间管理是我收获最多的一项技能。通过培训,我了解到时间管理不仅仅是简单地按照计划安排工作,而是需要在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灵活调整,合理分配时间和资源,确保任务的高效完成。培训师还分享了一些实用的工具和技巧,如使用番茄工作法和制定优先级清单等,这些方法对我提高工作效率有很大的帮助。另外,我还学到了如何更好地进行团队合作和沟通,在日常工作中更加顺畅地与同事、上司以及客户进行交流,共同解决问题。

最后,我希望能够将这次事务培训中学到的知识和技巧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并持续地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我意识到,只有不断学习和提高,才能够适应工作的发展和变化,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因此,我将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完善自己的能力和技能,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这次事务培训让我受益匪浅。从培训的组织和安排、教学方法、实用技巧以及对提升个人和团队素质的意识等多个方面,我都有所收获。通过这次培训,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不足和需要提高的地方,也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制定了更清晰的目标和计划。我相信,只要我持续地努力学习和提升,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一定能够在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并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对于宗教事务主题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一

一、清楚认识到国家的宗教法规与佛教的戒律精神,从某方面来讲是一致的。国家的宗教法规是为了使社会和谐,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佛教规戒,是为了调治我们的身口意三业行为,称赞如法,呵责非法,注重正见正行,使我们远离身心烦恼,达到究竟解脱的目的。例如我国对新冠病毒防控虽比较严格,从表面上来说,好象是约束了我们很多的自由,但实际确让我们减少很多的风险,对人生的安全保障提高了信心。某些西方国家虽表面上喊口号让大家自由,但却让每个公民感到恐惧和危机。

二、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是教职人员非常重要的一课。《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中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改建,扩建建筑物要通过省或市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根据这两条我们宗教活动场所的用地能够取得合法用地的产权证。但如果未经审批就擅自改扩建,这就属于违法建设,依法应该撤除,则必定会让我们在经济上和名誉上造成很大的损失,从佛教的因果业报来讲更为严重,所以我们一定要学法懂法而守法。

三、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不是单方面的。《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中,宗教团体(佛教协会)应当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公民或其他组织自愿的布施和捐赠,佛教律藏也说出家二众可接受在家二众的四事供养,但必需要遵守佛门戒律,认真修持才能消受供养。

我们将继续拥护党的领导,深入学习,努力将自己锤炼成为一名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中国现代合格宗教教职人员。

对于宗教事务主题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二

一、引言(200字左右)。

事务所实训是现代大学生培养职业素养的重要途径之一。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有幸参与了事务所实训课程,通过与实际工作环境接触,我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接下来,我将围绕事务所实训的内容和意义展开叙述,总结和分享自己的感悟和心得体会。

二、实践与理论的结合(200字左右)。

事务所实训将实践与理论结合,是一种学习方式上的全新尝试。在实训课程中,我们不仅通过模拟实际工作环境进行角色扮演和案例分析,还会听取业界专家的讲座和分享。这种多角度的学习方式,使我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和运用所学的知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让我不再停留于书本知识,而是能够主动进入实际工作场景,掌握更全面的知识体系。

三、沟通与团队合作(200字左右)。

在事务所实训中,我们需要与实习团队成员进行密切合作。沟通与团队合作是实训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通过与团队成员的交流,我了解到了每个人的优势和劣势,明确了工作分工和任务的优先级。并在团队共同努力下,最终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沟通与团队合作的过程中,我还学会了倾听他人的意见和建议,理解和关心团队成员的心情和需求。这样的经历让我明白了团队精神的重要性,也提高了我与他人合作的能力。

四、实践能力的提升(200字左右)。

事务所实训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能够提升我们的实践能力。在实训过程中,我们需要处理各种实际问题,并结合理论知识进行分析和解决。这种实践的机会让我从纸上谈兵转变为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实践者。通过实际操作和模拟案例,我发现自己的实际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实训中,我们要进行市场调研、撰写报告、进行汇报等实际工作,这些工作的经历对我来说非常宝贵。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这种实践经验将会成为我职业发展的强大后盾。

五、心灵的成长与进取精神(200字左右)。

事务所实训还使我在实践中得到心灵和思想的成长。在实习过程中,我遇到了许多困难和挑战,但我从没有放弃过,坚持不懈地去解决问题。这段经历提醒我在面临困难时要保持乐观的心态,坚持下去。同时,实训课程也为我培养了进取精神,让我明白只有付出努力和汗水,才能够取得更大的成就。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以事务所实训的心态面对一切困难和挑战,不断追求进步和完善自我。

综上所述,事务所实训是一次重要的学习和成长机会。通过实践与理论的结合、沟通与团队合作、实践能力的提升、心灵的成长与进取精神的培养,我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这段实训经历不仅提升了我的专业能力,也让我明白了职业发展中的重要素质。我深信,这一段难忘的实习经历将为我未来的职业道路奠定坚实的基础。我会继续努力学习,不断提升自我,为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的进一步提升而努力。

对于宗教事务主题心得体会总结篇十三

一、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

宪法是制定本《条例》的基本依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此外,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中的有关条款也是制定本《条例》的重要依据。

二、《条例》有着很明确的立法主旨,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立法理念。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围绕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等治国方略。这些治国方略在《条例》的立法理念中表现也非常充分。《条例》通篇都表现出对宗教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立法主旨,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以后,各章各条既规定了宗教界怎么办,又规定了政府、宗教部门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怎么办。《条例》起着规范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对于宗教界来讲,合法权益有了保障,宗教和睦能够实现。对于社会各界来讲,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到法律约束,从而保证确立和谐人际关系及和谐社会的实现。另外,《条例》通篇找不到“加强管理”的字眼,《条例》条文中“应当”、“不得”的字眼使用很多,从中可以悟出浓郁的理性化、人本和人性化思想。《条例》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将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应当享有的诸多权利,包括宗教信仰、宗教活动、宗教财产、宗教资料印制、宗教对外交往等明确加以保护,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精神。同时,《条例》对宗教界应当履行的义务给予明确,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便于宗教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理念。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据《条例》明确法律责任。《条例》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八条明确专指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之外,其余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等七条,不仅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约束力很强,而且对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活动行为的约束力也很强。《条例》中的责任追究又根据情节轻重有行政处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由此可见,《条例》比以往任何宗教法规的刚性、权威性、约束性、规范性都强,不可掉以轻心,马虎对待。

《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原则,对于宗教方面的违法活动,分三个层次予以处罚:(1)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2)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如警告,责令停止活动,罚款,撤销登记等。(3)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主要立足于教育疏导,慎用行政手段和经济处罚。对其他方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也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法行为以及他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行为的处罚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考虑到宗教教职人员也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该资格的获得是由相应宗教团体按照内部规定授予的,为了使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宗教教职人员不再继续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不再误导信教公民,本条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取消违法人员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宗教教职身份不是随意取得的。要成为一名宗教教职人员,不仅要有坚定的宗教信仰,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宗教知识,按教规履行一定的仪式,经宗教团体认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等多个环节。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宗教认同感的增强,人们在顶礼膜拜之余,在宗教活动场所往往不惜捐献钱财。与此同时,少数宗教教职人员不遵守教义教规,严重影响了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在这些不良行为的影响下,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等权益,也有损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侵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对这些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因此,本条规定,对这些假冒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依据《条例》牢牢把握重大原则。如第一章总则规定的“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的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的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规定。这些重大原则,看似笼统,实很具体,是行为准则,不可忽视。

2、依据《条例》维护和行使合法权益。如,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应当逐级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全省性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事先征得宗教场所和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扩建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网点、举办陈列展、拍摄电影电视片。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所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这些都是《条例》给予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特别是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还特别明确了一条权力,即“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条例》赋予宗教界的以上这些合法权益和权利的规定,既体现广大宗教界的意愿和要求,又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呈现《条例》对宗教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重大特点。宗教界要能够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依据《条例》履行好法律义务。《条例》中每章每条不仅明确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法律义务。《条例》本身几乎每条都同时体现权益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而我们在贯彻执行中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条例》第一章第二、三、四条,对宗教界如何遵守的重大原则做出了规定。第二章,对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对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公开发行宗教出版物和涉及宗教出版物的内容;对如何开办宗教院校,设立宗教院校应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章,对如何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如何举办活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宗教场所筹备建设完工后如何申请登记,宗教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如何办理手续,宗教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如何建立并备案,宗教场所内部应建立哪些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如何接受捐献,宗教场所怎么举办大型活动,拟在宗教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造像如何申报批准等也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四章中,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和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职务如何备案等做出了规定。第五章中,对宗教财产使用、确权、管理以及注销、变更、终止和财务管理等也都有明确规定。以上这些,赋予宗教界义务的规定是很具体的,是具有法律效能的,因此也是应当必须严格执行的。

五、学习贯彻执行《条例》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条例》各章各条其名词概念和规范性的事项既高度概括,又提法精确,且很具体,在学习领会《条例》条文时应当字字推敲,句句斟酌。如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这一条对公民集体宗教活动作的规定,包括在什么地方活动、由谁组织、由谁主持,按什么内容进行四层意思。其中“一般”一词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日常性、常年性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二是必要的、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进行的集体活动也是允许的,如各宗教的解经活动,按宗教教规教义需要在场所外举办的一些宗教活动和组团出访合作交流活动等。再如,第二章第七条和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所作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规定,这一规定里明确了两个关键概念:一是“国家有关规定”,那就是国家出版方面的规定。二是“内部资料”。是内部资料就只能在本团体、本场所范围内阅读,不能超范围和有价发行。《条例》中各条的类似表述很多,不再一一列举,务必要认真学习领会,以免执行偏差违规。

2、《条例》中有“备案”许可和“审核”、“审批”许可的规定,要在求其甚解的基础上牢牢掌握。“备案”的许可事项是实质性备案,即事前备案,宗教界要明确,不能搞事后备案。关于审批的规定,明确了审批程序、时限、条件、范围以及权限,这些规定不仅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掌握,而且宗教界也必须准确掌握,掌握了就知道什么事怎么办,如何才能办好,从而保证《条例》许可的事项依法顺利完成。

3、《条例》中多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提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联系,在学习和贯彻实施中不可忽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掌握。如: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编印宗教内部出版物和公开发行要执行新闻出版法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保护宗教财产、宗教场所内部管理等宗教事务应当执行土地、规划、房产、城市拆迁、文物保护、劳动保护、消防、治安、卫生防疫、财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学习执行《条例》所依据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不然,就会顾此失彼,不知不觉违法。

4、《条例》中条文与条文之间相互联系,在学习贯彻实施中要掌握各章各条的关联性。如第十四条的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第二款,后条和前条前款是相照应的。特别是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不仅针对违反前五章各条的行为情形明确了处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尺度和幅度,而且多处直接明确违反某条如何处理。我们只有前后贯联地学习领会和掌握《条例》规定,才能准确贯彻执行《条例》。

5、《条例》明确了宗教事务部门是执法主体,有关部门负有行政管理方面的责任,但也承担着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的责任,同样受着法律的约束,滥用职权、违法办事也要受到法律追究。《条例》明确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执法主体,县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这既是《条例》作为法规赋予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也是党和政府赋予的神圣使命。宗教界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依法检查,支持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同时也应当对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共同贯彻实施好《条例》。

对于宗教事务主题心得体会总结篇十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政策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进步,尤其是在和谐社会理念提出后,政府对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也引起了国内宗教界的积极响应。下面是本站带来的宗教管理工作的。

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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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趋势的加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宗教对整个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更加凸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宗教工作的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急剧变化。我们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摒弃落后的思维模式,努力培养与时俱进的思想理念,开拓性地开展宗教工作,形成以下几点体会:

一、当前农村宗教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存在误区。由于宗教依法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宣传教育不够有力,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还远未到位。一是麻痹思想。一些基层干部看不到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认为宗教工作不是中心工作,抓与不抓、管与不管无妨大局,管得好也看不到成绩;二是无害论思想。有些干部认为不过是几个老太太烧香念佛,总比搓麻将赌钱好,没有什么危害,乡里乡亲的,没必要那么顶真,抹不下面子;三是害怕思想。少数干部存在封建迷信思想,怕管了遭“报应”,唯恐避之不及;四是僵化思想。一些农村信教群众由于不懂政策法规,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参与非法场所活动,有的把宗教界人士当作佛、神、仙的使者或代言人,分不清是非善恶,宁可违反政策法规而不愿违反佛、神、仙的旨意,成为事实上的落后群众。

2.个别宗教不正常发展。有的宗教发展过快,如基督教,在信教人数中目前在全国已位居第二。信教人员结构呈现由老龄化向年轻化、由农村向城市、由文化低向文化高转变趋势。由于不正常发展,导致有些地方宗教活动频繁,一些地方基层宗教活动混乱,从而产生了对教育、行政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3.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有加剧之势。现在,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问题突出,形势严峻,已经对我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对我国的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构成了现实威胁。渗透的方式主要有寄送印刷品、音像制品,或利用广播、互联网,或派遣传教人员,投入资金,在我境内传教,或支持地下势力,拉拢分化我爱国宗教界人士,同时广泛利用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服务等非宗教渠道对我进行渗透。

二、解决农村宗教问题的建议。

宗教的存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我们要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尤其是在我市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必须要把解决宗教突出问题摆上应有位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加强宣传教育。要在农村党员干部中广泛深入地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学习教育,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宣传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宗教政策法规。引导农村各级干部特别是乡、村主要领导、宗教干部以正确的理念、科学的方法、合法的手段对待宗教。向广大群众宣传宗教政策法规,不断增强信教群众遵纪守法意识,规范信教行为。通过各种形式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丰富农民业余文化生活,引导农民崇尚科学、追求新知。各级党政组织尤其要搞好信教群众中弱势群体的扶贫帮困工作,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的温暖,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教育,促使其不组织、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并及时反映和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和苗头性问题。

2、加强人员管理。着力建好两支队伍,一是抓好宗教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宗教工作者的政策水平和依法管理水平,探索解决乡统战宗教干部人手少、精力分散问题的途径,通过配齐配强、培训、交流,建立起一支能征善战、敢管善管的宗教干部队伍。二是抓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通过培训和外出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爱国情感、宗教学识、管理能力、个人修养;通过充实调整等办法,合理配备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切实构建好宗教团体管理班子;通过经常性谈心谈话,引导宗教界知名人士提高自身素养,积极发挥骨干作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从而建立起一支遵守政策法规、信众基础较好、具有较高宗教学识和管理水平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

3、加强依法治理。宗教事务部门应本着“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工作原则,重点抓好两手。一手是推进宗教活动场所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帮助宗教场所建立健全议事决策、财务管理等。

规章制度。

通过开展争创文明宗教活动场所等活动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宗教场所的规划建设强化“规划先行、质量可靠、体现特色”的理念改变随意性大、建筑档次低的状况提高宗教场所的文化内涵增强对信教群众的吸引力。进一步挖掘宗教历史文化底蕴充分发挥宗教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手是加大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力度。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发挥各个部门在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中的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检查督促加大“拆、改、封”尤其是“拆”的力度加快处置非法场所采取“回头看”等措施切实防止“回潮”;进一步推进治理假僧假道的力度坚决打击邪教势力。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趋势的加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宗教对整个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更加凸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宗教工作的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急剧变化。我们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摒弃落后的思维模式,努力培养与时俱进的思想理念,开拓性地开展宗教工作,形成以下几点体会:

一、当前农村宗教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存在误区。由于宗教依法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宣传教育不够有力,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思想认识还远未到位。一是麻痹思想。一些基层干部看不到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认为宗教工作不是中心工作,抓与不抓、管与不管无妨大局,管得好也看不到成绩;二是无害论思想。有些干部认为不过是几个老太太烧香念佛,总比搓麻将赌钱好,没有什么危害,乡里乡亲的,没必要那么顶真,抹不下面子;三是害怕思想。少数干部存在封建迷信思想,怕管了遭“报应”,唯恐避之不及;四是僵化思想。一些农村信教群众由于不懂政策法规,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参与非法场所活动,有的把宗教界人士当作佛、神、仙的使者或代言人,分不清是非善恶,宁可违反政策法规而不愿违反佛、神、仙的旨意,成为事实上的落后群众。

2.个别宗教不正常发展。有的宗教发展过快,如基督教,在信教人数中目前在全国已位居第二。信教人员结构呈现由老龄化向年轻化、由农村向城市、由文化低向文化高转变趋势。由于不正常发展,导致有些地方宗教活动频繁,一些地方基层宗教活动混乱,从而产生了对教育、行政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3.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有加剧之势。现在,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问题突出,形势严峻,已经对我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对我国的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构成了现实威胁。渗透的方式主要有寄送印刷品、音像制品,或利用广播、互联网,或派遣传教人员,投入资金,在我境内传教,或支持地下势力,拉拢分化我爱国宗教界人士,同时广泛利用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服务等非宗教渠道对我进行渗透。

二、解决农村宗教问题的建议。

宗教的存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我们要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尤其是在我市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必须要把解决宗教突出问题摆上应有位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加强宣传教育。要在农村党员干部中广泛深入地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学习教育,多形式、多渠道深入宣传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宗教政策法规。引导农村各级干部特别是乡、村主要领导、宗教干部以正确的理念、科学的方法、合法的手段对待宗教。向广大群众宣传宗教政策法规,不断增强信教群众遵纪守法意识,规范信教行为。通过各种形式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丰富农民业余文化生活,引导农民崇尚科学、追求新知。各级党政组织尤其要搞好信教群众中弱势群体的扶贫帮困工作,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的温暖,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教育,促使其不组织、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并及时反映和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和苗头性问题。

2、加强人员管理。着力建好两支队伍,一是抓好宗教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宗教工作者的政策水平和依法管理水平,探索解决乡统战宗教干部人手少、精力分散问题的途径,通过配齐配强、培训、交流,建立起一支能征善战、敢管善管的宗教干部队伍。二是抓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通过培训和外出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爱国情感、宗教学识、管理能力、个人修养;通过充实调整等办法,合理配备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切实构建好宗教团体管理班子;通过经常性谈心谈话,引导宗教界知名人士提高自身素养,积极发挥骨干作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从而建立起一支遵守政策法规、信众基础较好、具有较高宗教学识和管理水平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

近年来,我们xx市委统-战部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在省委统-战部的指导下,大力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少数民族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为全市的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连续多年被省委统-战部表彰为先进单位。

一、着力提高认识,领导重视到位。

境内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道教五教俱全。全市有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52处,有教职人员94人,信教群众约17万人。在1999年5月和20xx年9月我市分别成立了xx市佛教协会和xx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为推动全市宗教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了条件。针对我市民族宗教工作面宽量大任务重的情况,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下发了有关加强宗教工作的文件,切实把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责任目标,纳入工作考核内容。成立了市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工作小组职责。建立了宗教工作联系会议制度,使得一些宗教方面的突出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二、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政策,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近年来,面对宗教场所内外矛盾较多的实际,我部按照市委统-战部牵头宗教工作的工作机制,多次牵头召开宗教工作协调会议,理顺关系,落实责任,化解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1、协调关系化解矛盾。(1)真武山庙群自恢复道教活动以来,由于体制不顺,一度出现真武山道士与博物馆工作人员矛盾纠纷加剧,信教群众和道士的强烈不满。针对这一情况,我部在切实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的同时,积极与有关部门一道,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建言献策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终于化解了矛盾,理顺了情绪,维护了社会稳定。(2)真武山道教生活用房,由于一段时间连日降暴雨,致使道观生活区房间墙面和地面多处开裂,裂缝宽达1寸,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面对一方面裂缝生活用房急需腾空,另一方面博物馆内部职工住房也很困难的“两难”问题,经过与相关部门协调做工作,终于使博物馆调剂出一间房给道教使用,消除了隐患确保了安全。

三、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促进全市宗教工作健康发展。

近年来,通过对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的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认真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在保持稳定的同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全市共举行各种会议、培训班100多次,参加人员达1万余人,分发各种宣传资料1万余份,信教群众教育面达80%。特别是去年5月17日,市委市府召开了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工作会。各区县分管宗教工作的副书记、副县长、统-战部长、民宗局长、联系宗教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市宗教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等60多人参加了会议。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宗教事务局局长王增建应邀到会指导并作专题辅导。市委副书记尹德宏、市政府副市长李宗清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掀起了全市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高-潮。

四、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民族宗教工作新动态。

1、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及时掌握民族宗教工作新动态,做到心中有数,掌握主动,以便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近年来,我部多次深入部份区县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并根据调查的情况,梳理出了真武山道教,少娥寺、东山寺、慧光寺等佛、道教开放场所存在的有关问题。

2、认真开展了对全市宗教团体的专题调查。按照省委统-战部的要求,我部对全市宗教团体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查,针对调查的情况,提出了加强宗教团体建设的对策与建议,并及时向省委统-战部报送了《xx市宗教团体现状的情况汇报》。

3、为保证信教群众合法的宗教活动有序开展,市委、市政府就整治全市“两乱”问题发出通知,按照专项治理的要求,进行了全面调查。据不完全统计,捣毁乱建寺庙20多处,滥塑神像80多尊,保护了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和权职人员的正当权益,维护了宗教界的稳定。

五、认真做好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培养、选拔工作。

按照《四川省宗教界代表人士培训工作五年计划》通知要求,我市于20xx年10月21日至22日在山千佛寺举行了《xx市宗教管理干部及宗教界代表人士培训会》参会的有宗教管理干部20余人,宗教界代表人士100余人。特邀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宗教局局长讲授《我国宗教现状、政策及基本观点》。我们还特邀司法、公安部门领导分别从各自部门的职能出发,结合实际对如何做好宗教工作进行专门讲课。近年来,各区县积极举办各种培训班,学习班10多期,受培训1200多人次,同时,采取输送外出考察学习30人次。

在思想建设方面,结合各宗教的特点,指导宗教团体加强对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教育和政策、法制教育。在组织建设方面,帮助宗教团体加强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建设,把受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爱国爱教,有一定宗教学识,在信教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中青年人士充实进去,稳妥解决新老交替问题。在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方面,我部积极与组织、民族工作部门一道,共同调查了解和掌握了一批少数民族后备干部,同时按照“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积极推荐优秀少数民族干部。

六、做好民族宗教信息和来信来访工作。

近年来,凡是省委统-战部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传真电报,我部都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宗教团体通报情况,凡是得知各区县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信息,做到有选择地及时向市委办公室和省委统-战部报送。同时针对宗教方面上访人员较多的实际,建立了上访登记制度,耐心细致的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做到接待上访人员热情周到。

总之,我们将认真总结民族宗教工作经验,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认真履行好民族宗教工作职能,努力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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