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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专题小课堂心得体会及感悟 防疫专题教育心得体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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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专题小课堂心得体会及感悟 防疫专题教育心得体会(四篇)
2022-12-31 20:46:18    小编:ZTFB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22防疫专题小课堂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大家好!近期我省省内部分城市发生多点散状疫情并局部外溢,山东省和吉林省相继发生校园聚集性疫情,当前疫情形势非常严峻复杂。为更好地防控疫情,最大限度降低疫情输入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倡议大家做到以下要求: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全校师生员工要对新冠肺炎疫情保持高度警惕,避免出现麻痹松懈和侥幸心理,以对自己、家人和社会负责的态度,遵守国家、省市和学校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学习掌握疫情防控的科学知识,不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不恐慌、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做科学的传播者、健康的守护者、战疫的践行者。

二、严格遵守校门出入管理。接属地疫情防控部门通知,即日起,学校实行封闭管理,严禁外来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园,滨江校区东门只进不出,学生非必要不出校。所有进入校园的师生员工一律核验身份,落实测温、查验“两码”,必要时核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外包服务企业人员和赭麓校区青年公寓、原夏瀛地块学生公寓的学生向所在管理部门或二级学院申请,由管理部门或二级学院审核盖章后,由保卫处统一制作发放通行证进出校园。

三、严格落实行程管理要求

1.全体师生员工非必要不离芜,尤其是不要前往疫情发生地区,确需外出需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外出,工作、学习期间非因公外出需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外出期间做好全程防护,返芜前24小时要向部门(单位)报告,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后,持管控结束证明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广大师生员工要严格服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自觉接受疫情防控检查,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14天内有国内省(市)外旅居史、疫情发生地、中高风险地区、港台地区和国外旅居史及接受相关部门流行病学调查的教职工,应及时报所在单位(部门)、所属社区备案,及时报告出行方式、出行轨迹等情况,并落实核酸检测和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措施。

四、严格学生请销假制度。学生如需进出学校,需要请假,履行“学院+保卫处”二级审批请假程序,要熟悉学校的疫情防控文件精神和要求,凡是接到政府防疫、卫生行政等部门通知,必须进行核酸检测或是隔离的学生,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并第一时间上报所在部门。在校外实习学生要加强自我防护。

五、严格落实健康监测制度。全体师生员工要严格落实“晨午(晚)检”、“日报告、零报告”等制度,如出现发热(≥37.3℃)、干咳、乏力、咽痛、鼻塞、流涕、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或健康码有异常,要主动告知学校,不隐瞒、谎报病情。

六、减少聚集性活动。全体师生员工应减少聚会聚餐,学校食堂所有餐厅不提供堂食。出行减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学校日常教学活动除外),确需出行的,请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外出要正确佩戴口罩,尽量避免与有感冒或类似流感症状的人密切接触,避免与近期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的人员接触。自觉遵守防疫规定,落实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扫健康码等防控措施。

七、减少快递外卖。广大师生员工要“剁剁手”,尽量少点外卖、少网上购物,减少物品传播疫情的风险,严禁网购海外商品。

八、保持积极心态。全体师生员工要密切关注自身的心理健康状况,学校在常规开展线下咨询的同时启动线上心理咨询与疏导工作,有需要的师生员工可以进行免费咨询,时间为:每天8:00-20:00,咨询qq(昵称皖医心理咨询中心)。

九、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全体师生员工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对不按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造成疫情传播扩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皖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修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十、关注防控动态。近期,学校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上级及属地防控部门最新要求及时调整防控政策,请广大师生及时关注校园公告和学校防疫平台的最新文件和精神。

 

2022防疫专题小课堂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的监督和动物疫病的预防、检疫。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承担本区域内动物防疫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本市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鼓励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动物养殖业保险措施,并依据保险合同及时为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供给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赔偿。

第八条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实施方案。

第九条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名录,但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本市能够实施强制免疫。有关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强制免疫工作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计划,负责统一订购与组织供应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适量储备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等有关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动物防疫物资的及时供应。

第十一条动物养殖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散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理解和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接种。动物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动物防疫制度,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散养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由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负责建立。

第十二条在动物运输过程中,不得宰杀、销售、抛弃患病、濒死和死亡动物,不得沿途丢弃或者遗洒动物的垫料和排泄物等。

第十三条禁止销售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的动物、动物产品。

禁止屠宰、销售未按照国家规定佩挂免疫标识的猪、牛、羊、犬等动物。

第十四条大型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场等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本事,设置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本事的生产经营、动物诊疗、科研教育等单位,应当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委托其进行处理。

本市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第十五条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情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本市的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公布本市动物疫情。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景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管理部门备案,并成立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定期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控制技术培训和演练。

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按照不一样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动物诊疗和科研教育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疫情登记、统计制度,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动物疫情进行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提议,并通报毗邻地区。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需要实行封锁的疫区仅限于本区、县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疫区封锁;需要跨区、县实行疫区封锁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疫区封锁。

第十九条对划定的疫点,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点周围设立警示标识;(二)禁止疫点内动物、动物产品运出及疫点外动物进入;(三)对疫点内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扑杀并销毁;(四)对疫点内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受污染的垫料等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五)对疫点进行全面消毒,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及其他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条对划定的疫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识;(二)禁止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运出及疫区外动物进入;(三)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临时消毒检查站,对进出人员、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四)对疫区内易感染动物实施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饲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或者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进行扑杀,并对有关场所进行全面消毒;(五)关掉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

第二十一条对划定的受威胁区,市或者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根据需要进行紧急免疫接种;(二)对受威胁区内的动物运输工具等相关物品采取消毒等预防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需要,能够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根据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并协助、参与动物扑杀;工商部门负责关掉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人群的疫情监测;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解除疫区封锁应当贴合下列条件:(一)在疫区内所有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所发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发病例;(二)对被染疫动物污染的场所、用具、车辆、衣物等进行清洗消毒。

贴合前款所列条件,并经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

第二十五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聘用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派出的动物检疫员,承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出售、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七条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国家规定的有关检疫审批手续。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引进后,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隔离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其他需要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屠宰场应当凭产地检疫证明接收动物。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屠宰场派驻动物检疫员,对屠宰动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规定的检疫标识。

第二十九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购进动物、动物产品时,应当查验检疫证明、相应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

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动物防疫监督员,具体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动物防疫监督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执法。

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及其场所,应当贴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理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

举办动物交易会或者其他涉及动物的临时性展览、展销活动及其场所,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和抽检,不得擅自扩大采样、留验和抽检的种类和数量。

第三十三条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检疫证明的动物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够要求货主或者承运人将其送至本市指定的场所进行留验、检测,并补办检疫手续。

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检疫证明逾期、检疫证明涂改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够要求货主或者承运人将有关动物送至本市指定的场所进行留验、检测,重新办理检疫手续。经补检或者重检,对检疫合格的动物,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留验、检测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经检疫确定为染疫的,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定为未染疫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或者解除封存。

对来自疫区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送至本市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销毁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应当凭检疫证明及相应的验讫印章、检疫标识、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理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证、验物和消毒。运载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取得道口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市。非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禁止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未经指定道口检查并取得道口检查签章,非法运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

第三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从事宠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贴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业务相适应的执业人员;(三)有必要的动物诊疗器械、设备;(四)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执业项目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并严格遵守专业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供给诊疗场所和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要求理解和配合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动物养殖场未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动物运输过程中,宰杀、销售、抛弃患病、濒死和死亡动物,或者沿途丢弃、遗洒动物的垫料和排泄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本市指定的道口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承运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道口检查签章运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宠物诊疗活动不贴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一)违反检疫操作规程造成后果的;(二)出具虚假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三)出售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四)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规定;(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022防疫专题小课堂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1、生产区和生活区严格分离,净道和污道相分离。

2、建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隔离设施,并确保能正常使用。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4、养殖场大门口及生产区入口处设有符合防疫要求的消毒池,并经常更换消毒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更衣室,并配备足量有效的紫外线灯。

5、外来人员及车辆必需经过严格消毒方可进入场区。

6、生产人员需换工作服、消毒后方可进舍工作,严禁串岗。工作服要定期清洗、消毒。

7、养殖场不得饲养与本场无关的其他动物,工作人员不得外购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场区,专职兽医不得对外诊疗。

8、坚持自繁自养,引进畜种前按规定进行报批,确保引进畜种合格。引入后隔离饲养30天,确认健康无病后,才能进入畜群混养。

9、养殖商品畜禽的实行“全进全出”制,每批畜禽调出后要进行冲洗、消毒,至少空圈一周。

10、养殖场环境及用具需用高效、低毒、广谱的药物定期消毒,畜舍要保持通风,坚持每日打扫舍内卫生,保持料槽、水槽干净。

11、禁止饲喂发霉、变质及不清洁的饲料和动物副产品。

12、根据畜禽发病情况,选择适当药物进行疫病防治,严格执行休药期。

13、定期驱虫,搞好灭鼠、灭蚊蝇及吸血昆虫等工作。

2022防疫专题小课堂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为深入贯彻落实好疫情防控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__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

于1月__日、1月__日分别成立、调整充实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_个工作组开展工作,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全局__名干部职工于1月__日取消休假返岗到位全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强防控

切实履行部门职责,重点强化单位职工、监管行业的疫情排查、防疫宣传、市场监管等各项工作,防疫防控等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是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防控意识。加大对《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宣传,张贴彩印放大页___份,发放黑白复印件___份,同时向经营户发放《__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提醒告诫函》____份,利用食品快检车在城区街道、乡镇村委会播放宣传县委县政府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和通告。二是扎实抓好疫情排查工作,确保防控到位。强化对单位干部职工内部排查及市场经营户的检查排查。对___户经营户进行了野生动物交易检查,检查口罩经营户___户次、药品经营户___户次、消毒杀菌用品___户次、食品经营户___户次、餐饮经营户___户次、检查其他经营户___户次。处理消费者申投诉_件,已经办结_件。排查全县各乡镇经营户____户,排查出1月__日后外省返永入永人员152人。二是切实强化工作责任,保障市场供给,做好米、面、肉、蛋、油等日用商品储备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群众医用防护物资及生活用品供应充足。三是强化市场管控,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1月__日全县全面关闭活禽交易市场,2月_日起除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场、超市、店铺外,其他市场暂停营业,劝阻集体聚餐__场次,劝阻人员_万余人;三是强化价格监管,确保物价稳定。组织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管,坚决杜绝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发生。

三、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切实加强党委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局党委下属_个党支部(含“小个专”党支部)组织党员带头冲锋在防控一线,截止2月_日,已经连续工作了__个工作日以上,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县市监局广大党员锤炼了党性,时刻铭记一名党员一面旗帜,一枚党徽一份责任,彰显了共产党员“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的责任担当,打造了一支过硬的市场监管队伍,让党旗在市场监管疫情防控工作中高高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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